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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 103-02-08 13:26

請問

若未達公司規定業績目標 公司是否得要求離職 ?

是否違反 勞基法 ? 就業服務法 ? 或其它箱關法規 ?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8 16: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視您與公司所約定之僱傭契約內容而定,亦可就相關條款爭執其合法性。若您覺得有不合理之處,可先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首先要視您與公司間所簽訂的契約如何規定,一般來說在試用期間,可能會約定勞雇雙方都可以不經預告而終止契約,此時您可能無法向公司請求資遣費。若已經過試用期間,依勞基法規定雇主是可以預告終止契約,但是此時雇主必須要給您資遣費。至於雇主已未達業績目標為理由資遣您,除非您可以證明雇主是有其他理由,如性別歧視,一般來說是合法的。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3: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公司之行為,您覺得有違法疑義,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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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青 103-02-06 20:40

你好,我前陣子因離職,因為當初有簽約,約裡有一條說違約要付違約金,

雖然他有違法在先,但我顧慮到他(資方)的面子問題,想說跟他好聚好散,所以跟他私下和解

雙方說好我付違約金15000從一月份薪水裡扣除後,我還有2500的餘額,會匯到我戶頭,現在剛過完年,也還沒找到新工作,所以那2500對我還蠻重要的,我怕對方如果不給我,那我該怎麼辦,當初是口頭上說的,不過我有偷錄音,怕的就是會發生這樣的事,結果真的發生了,真的不知道怎麼辦請幫幫我

林智群 (klaw) 103-02-06 20:54

 你這個金額實在不建議提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6 20: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告請求之,但須考量您的訴訟成本。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洪幼珍 (洪律師) 103-02-06 20:58

 你好:如果是你提前離職,依你公司僱用契約要罰違約金,但目前法院的見解較保護勞工,如果老板沒有支付訓練成本,例如出資讓你上課或受訓練,你即使提前離職也不需支付違約金,所以你可以向勞工局申訴,並要求老板返還被扣的薪資

 

本件依您所述恐怕以訴訟請求不符成本效益,建議您可考慮以勞工申訴或勞資爭議調解方式來處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雖然資方原則上不能預扣薪資  但你們如果已經達成協議  這應該沒有問題   2.如果其餘部分資方沒有給付  建議你可以向各地勞工局申訴或是提出調解聲請  如果還是沒有結果在考慮是否訴訟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張小拓 103-02-06 20:26

Dear 律師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本人於1月底接獲公司因業務縮編資遣,當日上勞保局查詢公司提撥的6%,才發現與薪資不符,在前公司1年又326天,幾乎每個月薪水包含前公司所謂的『全勤獎金、伙食費、底薪』為3萬元、公司重一開始就替我保在25200元、這樣不就構成高薪低報部份、目前公司妥善處理部份為應附薪資資遣費均已完成支付,可是因為之前都少保導致我拿非自願離職書去申請失業給付金額會與之前保額有落差,之間的損失是否可以跟前公司請求賠償損失呢?

公司高薪低報部份已經投訴勞保局處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6 20: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您的相關損失,若公司不願與您協調,可提起訴訟加以主張之,請求相關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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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勞保投保有規範一定級距  資方需要依規定投保勞保  如果沒有依規定投保可能有違法問題   這部分你已經向勞保局申訴  2.如果因資方高薪低保  導致你受有損害  可以考慮先聲請勞工局調解  調解不成再透過訴訟請求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XiANG 103-02-06 18:54

不管你有多想離開公司,遞辭呈的時間至少要符合勞基法的規定: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應於10日前預告;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者,於20日前預告;工作3年以上者須於30日前預告。

我目前所工作單位已滿三年,若欲提出離職,需於30天前預告。
想問: 這裡所謂30天,是否含假日等非工作日,還是30個上班日。

因目前工作單位,原有4位員工(不含老闆),另兩位是老闆兩個女兒。
去年8月,另一個同事和老闆吵架,被老闆資繾,現在還在走法院。
之後,也沒增補人員,現在連我3個人。
所以現在上班氣氛很差。
若我依法提出辭呈,而老闆也同意放人,而老闆在我離開後宣布結束,
這樣我是否可求償資繾費。或可爭取何權益。

以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6 19: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自願離職,似無相關資遣費之疑義。或您有其他依僱傭契約相關主張,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XiANG 103-02-06 19:19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自願離職,似無相關資遣費之疑義。或您有其他依僱傭契約相關主張,歡迎您 ... (恕刪)

那麼,30天是怎麼算的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6 19: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例如若您欲於2月1日離職,您須於1月1日提出,方符合30日之規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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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G 103-02-06 19:37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似無相關資遣費之疑義。... (恕刪)

想補充問一下: 若提出辭呈後, 老闆說一個禮拜後即可離職, 並補滿薪資.

隨後即將公司結束, 這樣可以爭取到其他權益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6 19: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提出辭呈,仍為自願離職,除非您無提出辭呈。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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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自願離職  或稱非法解雇才有資遣費問題  就你所述  可能無法請求資遣費   2.離職預告期間原則上都連同假日計算  不會扣除例假日  如你預計四月一日要離職  那你就三月一日前通知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anne6255 103-02-06 15:18

律師,


想詢問公司一名員工於1/24口頭離職說做到1/31日,主管皆同意蓋章並文書流程 至人事部,連續致電三日請這名員工來辦理離職手續,卻遲遲不來辦理,且於1/28已給付當月份薪資及年終獎金後,1/29日反悔不願自願離職,要公司開除他且要公司付資遣費用,但公司已另外找人來上班了,1/29日請該名員工直接去勞工局申訴,因時逢春節,2/5日人事部已辦理1/31勞健保退保,並已公告該名員工已非本公司員工,其該名 員工致電人事部2/6日要打卡上班,請問公司人事部要發存證信函給這名員工解除僱傭關係嗎?如何請他無法進入公司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既已為終止僱傭之意思表示,且公司既已同意,則生終止之效力,所以公司仍得主張雙方已不存在僱傭關係而拒?其上班,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6 16: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該名員工已表達終止僱傭契約之意,而公司亦同意之,該僱傭契約似已終止,員工之請求無理由。目前應蒐集彙整員工表達辭職之相關文件,及公司表達同意其離職之相關文件,以利於訴訟中提出。亦可對員工發存證信函,告知雙方僱傭契約已解除,若再擅自未經同意進入公司,將提起相關民刑事訴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林智群 (klaw) 103-02-06 20:27

 建議請律師發函把事情說明清楚比較好,

你們自己弄自己寫的東西往往到法院都是砸自己的腳

依您所述情形,本件既已因勞方自請離職而終止勞動契約關係,則其主張自屬於法無據,再者,本件勞方嗣後亦早已有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之情形,則縱使就前述自請離職之事實,雙方各執一言,真偽有所不明,退步來看,貴公司亦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逕行終止契約。(形式上最好能以存證信函方式來作處理,另務必要注意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之法定期間限制)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資方跟勞工應該已經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所以應該沒有再行終止契約或是解除契約的問題  如果勞方對於是否還在職有疑義  經勞工局調解不成  他自然會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   2.因勞動契約已經不存在  當然可以禁止其進入公司上班場所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anne6255 103-02-21 16:53

 

anne6255 103-02-21 16:54

您好,103年2月21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市府東北區勞動局辦理勞資協調詢問,
2/21早上9:00至市府勞工局調解,其調解員立場整個會議上都偏頗,且引導勞工主張不實主張,因勞工於會議中都一直主張1/24因聽信同仁口頭傳達休假問題之訊息,向部門主管提出口頭離職,但調解員堅持打會議紀錄因聽信同仁口頭傳達"被公司解僱"的訊息,因碰到午休,一直催促勞方不要寫細節的主張,且調解員見解早已有定見,堅持不改會議紀錄,經資方不停抗議下,才告知資方若不同意勞方主張,可寫在資方主張上,且旋即又請勞方將"被公司解僱"的訊息改成所謂"質疑人格與工作不適應之訊息",請問調解員可以引導勞方寫不實主張嗎?且本公司通聯紀錄所有資料給調解員寫詳細時間、文件於資方主張上,調解員不太耐煩又再次回覆說有必要寫這麼細嗎?當資方要調解員寫要依勞基法15及16條向勞方提出預告天數30天(因該員年資3年8個月)及因這期間另外找員工產生之費用向該員工求償調解員竟對資方說是你們律師教的嗎?有必要這樣嗎?請問一般調解員應該是立場中立而非便宜行事且立場偏頗不是嗎?接下來公司要提出告訴對嗎?

anne6255 103-02-21 17:27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103年2月21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市府東北區勞動局辦理勞資協調詢問,
2/21早上9:00至市府勞工局調解,其調解員立場整個會議上都偏頗,且引導勞工主張不實主張,因勞工於會議中都一直主張1/24因聽信同仁口頭傳達休假問題之訊息,向部門主管提出口頭離職,但調解員堅持打會議紀錄因聽信同仁口頭傳達"被公司解僱"的訊息,因碰到午休,一直催促勞方不要寫細節的主張,且調解員見解早已有定見,堅持不改會議紀錄,經資方不停抗議下,才告知資方若不同意勞方主張,可寫在資方主張上,且旋即又請勞方將"被公司解僱"的訊息改成所謂"質疑人格與工作不適應之訊息",請問調解員可以引導勞方寫不實主張嗎?且本公司通聯紀錄所有資料給調解員寫詳細時間、文件於資方主張上,調解員不太耐煩又再次回覆說有必要寫這麼細嗎?當資方要調解員寫要依勞基法15及16條向勞方提出預告天數30天(因該員年資3年8個月)及因這期間另外找員工產生之費用向該員工求償調解員竟對資方說是你們律師教的嗎?有必要這樣嗎?請問一般調解員應該是立場中立而非便宜行事且立場偏頗不是嗎?接下來公司要提出告訴對嗎?

Viola 103-02-06 13:39

離職可以帶走自己在公司所設計的作品嗎?

我設計的圖如果已經做成商品已經有在市面上了.但是沒有申請著作權那些.這樣我設計的圖算公司的還是我自己的?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6 13: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須視您與公司簽訂之僱傭契約內容而定,有無就員工之相關著作權等約定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除非你們有特別約定,不然因為你是受顧人,雖然你是著作人,有著作人格權利,但著作財產權歸公司,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1.著作財產權的歸屬  法律規定是可以由雇主跟受僱人以契約約定  所以主要還是看你進公司時  合約內容是否有約定  一般實務上是多會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公司    所以這部分你需要先行確認看看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林智群 (klaw) 103-02-06 20:28

 若雙方沒有簽定雇用契約,著作權原則上是你的,

不過如果你是跟其他同事一起創作的,那就會有爭議

jackcal 103-02-06 13:39

您好
以下(賣方)為本公司

買方因業務需求向我公司購買一台組裝伺服器並包含開發網頁程式,過程中透過買方正常的採購流程並由當時的資訊窗口承辦人簽名回傳給賣方,開發期間伺服器暫時放於賣方公司,而雙方透過網路進行程式撰寫及修正,開發程式近四個月時,買方承辦人來電告知要求先暫停開發,等到的是最後承辦人離職買方公司後,為了處理後續公司先將伺服器交給買方,最後買方公司卻不承認此項採購,造成我公司虧損,而買方在未通知賣方的情況下將伺服器直接寄回賣方公司

1.買方不承認採購流程
賣方完全依照採購流程跑,報價單上也有買方承辦人簽名回傳
2.買方說願意付硬體金額,但要用目前市面上得報價
總之就是不承認此項採購理由一堆,而且買方小姐和mis 講話都不負責任,還漫罵賣方是乞丐

請教各位法律先進,用甚麼方式來處理會比較好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06 23:20

你好

關於貴公司的買賣糾紛

請問當初是如何跟買方約定付款條件?

建議可以走民事訴訟的程序請求買方履約

由於你並未提供櫃公司與買方的合約

為了維護你的權益及為了提供你完整的建議

可以攜帶資料到所諮詢

也歡迎來電諮詢

CC 103-02-05 16:56

律師您好~

近期被公司解雇解雇原因當日跟我說時不甚詳細,就叫我簽離職單,可是我是非自願性離職。後來請人詢問發現是因為他說我公然侮辱主管影響公司紀律還被有證據已經給律師準備提告我,可是我個人是不覺得我哪裡有侮辱到他們,反而他們無預警解雇我讓我覺得身心靈受創。。請問她們告我?我還可以去勞工局投訴他們嗎???或者就算有證據證明我有侮辱她,這樣我會被罰很嚴重嗎??

1.如果跟公司有相關勞資爭議 認為公司解僱不合法 你可以考慮向勞工局申訴或聲請調解 2.至於是否會有公然污辱 還是要看是否有以抽樣負面言論謾罵他人 且在公然情狀下 沒辦法一概而論 3.如果還有相關問題可以寄信件至jingyau1225@gmail.com或攜帶資料至事務所討論以釐清案件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5 22: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向勞工局申訴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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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小姐 103-02-05 16:38

您好

之前在公司上班三年多,一直都是先幫公司支付零用金,老板在匯還給我,

後來還有一筆零用金一直沒還給我,我都已經離職一年了,之前積欠的零用金一直沒拿到,老闆說他匯了但很忙沒空去銀行查水單,所以一拖在拖....請問我該怎麼辦??

 

謝謝

蔡小姐

1.如果你確實有代墊零用金  是可以跟對方請求返還  不管性質上屬於借款或是不當得利  法律主張上應該沒有問題   2.你可以聲請支付命令或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主張  起訴前最好可以跟老闆通話留下錄音紀錄  會有利將來證明   3.如果還有相關問題可以寄信件至jingyau1225@gmail.xom或攜帶資料至事務所討論以釐清案件

你手上有幫忙匯錢代墊的單據嗎? 如果有,可聲請支付命令要錢,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5 22: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應彙整相關單據直接對對方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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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2-06 20:43

 要看你代墊的金額多少,如果只有幾萬塊不太建議提告

蔡小姐 103-02-06 23:54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要看你代墊的金額多少,如果只有幾萬塊不太建議提告

是只有幾萬塊......但也是我一個多月的薪水啊......寄存證信函有用嗎?還是只能看他有沒有良心了?   嗚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7 09: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寄發存證信函,但若對方不回應,也只能起訴請求,惟須考量您的訴訟成本。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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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BE 103-02-05 08:22

 

小弟從去年十月中開始從事保全工作,因為一開始就沒有打算做很久,前陣子剛好又找到了一份自己很喜歡的工作,所以打算做到過年前離職!一月中左右就開始跟公司提了,可是公司已過年前這段時間找不到人為由要我再做一陣子。沒辦法!我只好繼續撐著…


幾天後大概一月二十幾號左右吧,我看到公司送來下個月班表上已經沒有我的名字,同事也跟我說公司找到人了!於是我在1/27去公司填離職單,公司也答應讓我做到一月底!然後我馬上跟上次面試的公司聯絡年後可以上班,並且約定2/10報到!(因為一開始面試的時候我說我不確定幾時可以報到…)

正當我興高采烈的認為快要可以脫下這一身保全制服的時候!意外發生了!!!保全公司跟我說要接我位子的人又臨時不做了!並已離職要以填寫離職單上面的日期 (1/27) 再過十五天才會生效為由要我”””最少”””做到 2/10!簡單來說就是離職單寫好以後,最少還要給他們十五天的時間找到人來補我的缺;說這是公司”規定”!

當下我懵了,真的懵了…我說十號我要去新公司報到,所以沒辦法,我月底做完就要走!他叫我去跟新公司喬,還說過年期間真的找不到人,要我幫幫忙!並答應我年後只要馬上補到人就讓我走,不一定會拖到十號,我回如果你們一直補不到人呢?他說他會盡快,而且保證最慢三月初一定讓我走…我說等到三月初新的工作早就沒囉…我等你,那,誰等我???

這輩子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想走卻走不了…於是我就想說那好吧!既然公司不讓我走,我就逼住戶趕我走吧…!因為我上夜班,之後上班我就開始睡覺,而且是躺在沙發上睡!巡邏也不去了,上班整天不是睡覺就是玩平板!很快我就被住戶投訴了,結果還是一樣…讓我繼續做!沒有人…後來我想了一個更絕的辦法---曠班!放空哨!

結果公司更絕---公司給我的答案是如果我在繼續擺爛傷害公司的形象,導致最後公司這個據點被社區撤換掉的話,(最近有這個風聲,但也不完全是因為我最近擺爛的關係,早班也要負一半的責任…)要對我提告,跟法院申請賠償!唉唉唉………之前還真的有人被這家保全公司告過,這個我有聽說…現在搞得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了…如果公司要告我,這個理由成立嗎?我有翻過保全業法,也沒有看到有類似的相關規定???

最後我想說的是,保全這行業真的不是人待的,至少對我來說是的!錢少休假少時間又長…月休六天一天十二小時兩萬八千五,夜班沒津貼,沒年終,除夕初一一天各五百的紅包我到現在也沒看到…!重點是這個社區是有錢人的社區(竹北鼎王這條街…),龜毛的要死,主委的家就在警衛室斜對面,讓我總是有一種被監視的感覺…壓力大到快要得精神分裂了………我到底該怎麼辦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07 11: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雙方已經約定好離職日期,您也可以提出證據,則於約定離職日期前ㄧ公司規定辦好交接,您無須硬是配合公司後來所說的規定日期離職

2、但是在您離職前,仍不可以有損害公司之行為或是不辦理交接,否則公司確實可以請求賠償

103-02-05 01:57

派遣公司騙我去A大公司..得知後以勞基法第14條第一款提出離職

派遺公司不爽竟然固意加保我到滿三個月..不開離職單..以資遣方式..害我被誤會連三四個工作資遣

我後來告派遣公司偽造文書..

該公司竟然發存証說我是變態半夜打無聲電話??發黑函以及?擾?.並且恐嚇我要告我民事賠償...

請問我可以告什麼?

我的戶籍在高雄..存証是寄到高雄..公司在新北市...

 

 

沈恆 (沈律師) 103-02-05 08:57

您好!光靠對方的存證信函,您可能無法告對方什麼。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5 09: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僅有公司之存證信函,尚無法提告,需要其他之相關證據,或公司與您之合約內容,公司有明顯違反之相關情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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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證信函只是對方通知你一定事項或主張  主要功能用在存證  以利將來訴訟提出為證據或攻擊方法使用   縱使有不實在  但對你可能沒有一定損害  所以你很難以訴訟跟對方主張權利   但如果後續訴訟主張或資料有不實  就可能會有法律責任問題   2.如果還有相關問題可以寄信件至jingyau1225@gmail.xom或攜帶資料至事務所討論以釐清案件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6 11: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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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a 103-01-30 02:57

是這樣的,我在約莫4年半前進入目前在職公司,應徵職缺是門市銷售人員(零售業)

*問題一

一開始的三個月未加保勞保,是否可以追討?(因年代已遠,無任何出勤證據。)

大約1年半至2年前老闆好像有成立新公司(細節無法確認,只說是分開經營的餐飲業)並開設品牌下午茶咖啡簡餐輕食類的餐廳,並在今年漸漸的把零售業的據點結束營業,在今年某月份將會全部撤掉,老闆並於30日前發了一封e-mail,內容是要將所有現職零售業的同仁調至品牌餐廳(餐飲業)工作,並有提到薪資以及基本工時休假的條件。

 

*問題二

 品牌餐廳的工時明顯超過勞基法兩週工時之規定,因為內容說明基本月時數是198(或207)小時,也未提及加班費/午休/休息時間等等,再者薪資部分就是跟新進人員一樣以現有薪資工時相比較,實質為降薪(不知道是否可以這樣比較?)。可以此為由拒絕嗎?

(已經電話諮詢過新北市勞工局,是跟我說業務領域的變更已經與當初應徵的雇傭條件相去甚遠,勞工本就有權利拒絕,並要求資遣費,而上述餐飲工作待遇違法之部分是否更可以加強拒絕動機?)

 

而在老闆發出信件的隔天,我就先以e-mail回覆告知將於30天內寄出存證信函告知至現職據點結束營業之上班日下班起,即終止僱傭關係。

 

*問題三 

  寄出存證信函後,老闆是否有什麼漏洞可鑽而主張或導致我寄出的存證信函無效力呢?(老闆已使用app通訊軟體回覆我,堅持她並沒有開除我,而是我理應要配合公司的如此調動,我有向老闆提及有權利拒絕並依法要求支付資遣費的部分,措辭態度上都是很客氣理性的去述說,而老闆完全無視,並指明地說:那就請你(勞方)去申訴,在那之前還是要按照她的規矩調動。真的是如老闆所說嗎?)

 

*問題四 

我在今年有年假10天,尚餘7天未使用,排班督導說我要自己找代班人員,否則休假就要算曠職。這部分我該如何爭取呢?(我是先回覆說應該是公司要找代班人員而不是我自己找。)


*問題五

有稍微查過網路上的法條資料及案例,之後關於資遣費用部分的爭議之走向是否會變成老闆若置之不理,即使開調解也無約束或強迫執行支付資遣費的效力,就是要上法庭才有辦法嗎?有查到一個「獨任仲裁」,需要前置的條件嗎?


*問題六

 我已經找到下一個工作,需要提供離職證明跟勞保轉出證明,如果現職公   司執意惡意不給我,該如何解決呢?是否有別的管道可自行申請取代之類的?

 

*問題七

 開調解或獨任仲裁或上法庭是否可以請代理人出席呢?

有沒有什麼更好的建議來解決以上這些問題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30 10: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由於問題眾多,回答恐未有詳盡,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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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y 103-01-28 12:06

公司配發前年度員工股票分紅,且已於當年度該員工之綜合所得稅納入申報,但股票撥入公司委託中國信託開立之員工強制信託專戶,並要求員工簽署久任合約,後續員工於任滿期前離職,分紅股票被公司收回

目前欲向前任職公司爭取被收回股票及期間股票孳息,狀況類似之前大立光之判例,請問現行勝訴機率大嗎? 民國98年底離職,是否有追朔期問題? 該如何進行? 委任律師費用??

大立光判例-員工違反久任約定而以已分紅股票充作懲罰性違約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572號民事判決)

如果針對分紅配股約定可離職前就違約離職,當然就要受雙方約定的條款來處理,除非約定條款有違約金過高,或其他違反法律強行規定而無效的情況,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8 13: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您與公司之相關契約約定而定,若無就此約定,自可請求返還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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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3-01-30 06:40

您好!還是要先檢視所簽合約之內容及簽約過程而定,要能找出條款有違法或顯失公平之處,才有機會;另外,您所提大立光的案例,在上訴後已經被推翻,亦請注意。以上謹供您參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6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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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翰 103-01-28 03:44

我想請問最近跟公司發生的事情

原本我們公司 是三班制 我是跟我同事是做中班的

做了快2年 到最近幾個月中班的人 都被資遣光了

我跟我一個同事 沒有被資遣 之後突然10月份的時候

告知我們說要調去晚班 公司要改成兩班制

我們沒有反映甚麼 因為晚班錢比較多 所以就沒關係 調就調吧

我們做到11月20號左右 公司副課長 有跟我們說

我們可能會被調早班 我們表示不願意 畢竟錢少了很多 經濟上會有困難

之後他說 不要亂說喔 我只是說有可能 還沒有確定

直到12月底約25號左右 公司 就貼出公告 我跟我同事確定2月1日要調去早班

我們公司有規定不能越級報告 所以我們就先找副課長談 表示我們不願意坐早班

但是第一個副課長 跟我們說 我們編制本來就是早班 沒辦法談

我們就找另一位副課長幫我們向廠長反映 廠長也是轉達說

我們的編制本來就是早班 去晚班只是支援 我們就找一天早上

來找廠長談 他表示說他在10月的時候就已經根副課長說我們編制要調到早班

去晚班只是支援 但是副課長並沒有轉達這件事讓我們知道

所以我們到現在才反映 廠長表示我們太晚講了 公司已經沒有預算資遣你們

你們2月還是要來早班 我們表示經濟上 真的沒有辦法配合

我就問廠長 是否我們沒有辦法配合的話 就必須自己自動離職

他回答我 對! 他說我們剛進公司時所簽的 條例裏面有一條 願意配合公司調派

所以他們 可以決定我們要去哪一班做 我想請問 真的可以這樣嗎?

還有 說一句公司沒有預算資遣你們 就可以要我們自動離職嗎?

說我們2月份就算不做也必須去自動離職 不然曠職三天就免職

我從公告出來以後一直去找公司談 也都有錄音 副課承認沒有告知我們的部分

廠長說我們要自己去離職的部分 我跟我同事今天有去勞工局申請調解

勞工局有較我們要寫存證信函給公司 這樣我們2月份就可以不用去公司

但是我不知道怎麼寫 可以教教我嗎?  拜託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8 10: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須視您與公司之相關契約如何約定,及目前之實際情形為何,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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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ght Kids 103-01-27 16:29

各位好,小弟去年到一間公司任職(工程師),簽了如下的保密條約今年因為公司要開發新產品,公司要我再簽另一份保密條約。(此份要我找保人)二份保密條約都是相同公司。
1.我想和公司談合成一份,想請問各位,合約有那些地方不合理?讓我可以和公司討論。
2.公司從設計、發包、組裝,我都需要參與。合約內容是否會有問題?
3.合約內沒有離職後多少年不能從事相關產業,是否會連工程師都無法任職?
4.當我們重新訂定合約,是否有那些福利是簽署保密條約可以要求的?
5.是否可以要求公司不要找保人?


                     員工保密合約書立合約書人     甲方:我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緣甲方任職於乙方,經雙方就保密義務達成協議如下,以資遵守:一、機密資訊1.本合約所稱之機密資訊,係指甲方任職於乙方期間所取得、研發所得或知悉之乙方(含關係企業)或其客戶之機密資訊,且該資訊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乙方並對其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2.前述機密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商業上、技術上或生產上之概念、各發展階段之原始碼、目的碼、構圖、產品規格、技術、模型、資料、文件、圖表、流程圖、研究、發展、製程、流程、配方、特殊製造或生產方法、機器裝置、模具或其他設備以及專門技術,或其他內部文件資料,如合約書、財務報表、行銷策略、客戶名單、廠商名單、薪資、人事資料等。3.雙方同意任何有關機密資訊之筆記、資料、參考文件、圖表等各種文件媒體之所有權皆歸乙方所有。甲方於離職或乙方請求時,應立即將其交還乙方或其指定之人。二、保密義務1.甲方同意對其受聘乙方期間所知悉或持有之乙方機密資訊負保密義務,且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前述機密資訊為違背其工作目的範圍外之使用,或將其洩漏、告知、交付或轉移他人或對外發表。2.前項機密資訊包括乙方依契約或法令所持有或知悉之他人機密資訊,且乙方對該機密資訊負保密義務者。3.本條保密約定於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後仍然有效;但對乙方自願公開而使其成為眾所周知或公共財之資訊者,不在此限。三、違約責任甲方如有違反本合約條款之情事或有損害乙方權益之行為時,甲方除應依乙方管理規章接受懲處即先行賠償乙方新台幣五百萬元外,並應另依法負民、刑事責任。四、管轄法院凡本合約引起之糾紛,雙方同意依誠信原則解決。如有訴訟必要,雙方同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五、本合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合約書人甲方:我

身份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地址:

乙方:公司

統一編號:

負責人: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7 16: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通常會有一段競業期間,但不至於到終身無法擔任工程師,就保人部分,通常公司均會要求提供保人。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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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戴 103-01-27 01:44

事情是這樣的

當初公司打電話來跟我約面試時間時

我有問有沒有缺大夜班  湖口的

他說有      但等我去面試時

我填完一些基本資料  他跟我說

我那湖口要做機動  要湖口跟新竹兩邊輪

我不能配合   後來變成竹北大夜

幾天後去公司報到時   那裡小姐要我先簽合約(之前面試的人不再

等我快寫完合約時  那位之前幫我面試的才剛過來上班  等我寫完合約

面試人員給我看排班表  我發現我表上是日夜輪班 我當初要的是大夜

我問面試的 他說要我先配合 後面再調回大夜

我都簽完合約了才跟我說這個? 之前說好的大夜怎變輪班?

後來我表示不能配合 他幫我再調回竹北(但是是另一個點)

離原本的竹北點(4公里)  

當時我有查地圖 但匆忙間沒看很仔細 以為在附近

然後馬上去工作地點見習  等到從工作地點回家時才發現很遠

現在想辭職  我還算見習身分  但我記得簽合約時上面有說

員工離職時要15日前提出  如果擅意離職會罰錢.

那我見習身分算嗎?   我記得治裝費也是如果沒做滿時間就離職

也要再花額外的錢買下來(當初治裝費有先付1000押金)

我打算早上提出辭職  如果因為合約關西要賠錢有辦法解決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27 11: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就僱傭條件,包含工作地點、待遇、時間等,經過雙方約定,則勞雇雙方都受到拘束,不得任意變更,違約的一方則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可能構成勞動基準法等問題。

2、就有關於治裝費用的部份,倘若您違約,則雇主確實可以請求您賠償

小戴 103-01-27 12:36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就僱傭條件,包含工作地點、待遇、時間等, ... (恕刪)

 感謝你的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7 13: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須視您與對方之僱傭合約約定而定。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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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cathe 103-01-26 23:27

目前為空服員,最近有離職打算, 但是聘雇契約有如服務未滿三年需賠償20萬條款, 想請問此份合約是否合法?感謝各位解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27 09: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久任條款,目前法院是採納的,但是必須視該條款是否有顯失公平等問題調整,因此恐需由您提出該合約檢視後才能作精確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7 13: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須視該份合約之相關約定是否合理。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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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oo 103-01-22 18:46

想請問,我在網路查到一段話:

1.『勞基法第二十七條:雇主不得因勞工未於約定契約終止日期前離職,逕以曠工視之,並溢發工資、特別休假。』

2.『勞基法第九條:依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不論終止原因為何。雇主未能於勞動契約消滅當日結清工資,則應自次日起,負遲延責任。』

可是我對照勞基法的法條內容,並不一樣,所以想請問:
A .藍體字敘述的部份是正確的嗎?

B.若正確,那各是出自那個法條呢?

C.比如終止日為5/10,但05/01雇主就不准勞工進辦公室,然後以曠職處分不給薪,是否就如同所謂『雇主不得因未於約定契約終止日期前離職,逕以曠工視之』呢?

D.所謂負延遲責任,勞工是可以請求什麼責任呢?

麻煩了,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01-22 19:15

 你寫的法條內容都錯,再討論該錯誤法條內容並無意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3 09: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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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成 103-01-21 20:20

我想詢問有關於離職的疑問(第一份工作)

(1)
現在已滿三個月想離職是要於10日前告知公司,而10天是否有包含假日?

(2)
   在公司擔任工程師,進入公司之時,並無簽訂任何特別契約

   而一進公司就要開發產品,但主管不懂相關技術並未強制說明使用A語言開發,在沒人帶的情況下,而且是我是新人經驗嚴重不足,加上對A語言不熟悉而改採我熟悉的B語言開發,主管也未表示不妥,產品開發至今(還未對外販售),成果不好,

若此時我提離職需要賠錢嗎?或者公司有可能以"因故使公司損失"而告我嗎?

謝謝解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22 08: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期間之計算,除非有明定僅限工作日,否則原則上是包含假日的。

2、離職是否造成公司損害並需負賠償責任,必須看您與公司的約定,倘若沒有約定,則需要判斷你是否疏於執行您的職務造成公司的損害,此部份需要進一步的釐清細節才能進一步的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2 11: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須視您與公司之僱傭契約如何約定,有無特別就計算離職日期之方式加以約定或其他相關規定。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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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1-22 19:00

 十天包括假日,

至於公司是否會告你,除非你有放惡意程式,不然不會成立

阿成 103-01-22 20:10

謝謝各位律師的解答,

再請教一下

因為我算是要把既有的古老語言所開發的產品(未更動過該產品),僅將其以新的語言重新實現,

但是重新實現的成果不佳,擔心提離職並跟主管說明後,

怕會被要求賠錢,或是被以"因故使公司損失"提告,這樣可能會被告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3 09: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提告需要具體之事證,若對方無具體之相關證據,亦無法提告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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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is 103-01-20 22:01
您好!想請教以下事件,該如何處理? 99年7月購買國x人壽的儲蓄保險6年期月繳4950元, 開始都是自行繳款(已先繳4期左右),但後來改郵局自動扣款! 從來未收到扣款失敗通知! 今年2014年!因當初業務人員離職! 在與新承接人員對資料時,才得知99年12月就無扣款! 這2年多時間,未收到任何書面、簡訊、語音,告知已過期需繳款, 合約將取消,前面所繳的1萬6沒收!! 面對此問題!國x人壽推給離職員工,未主動告知! 但國x內部確不需透過書面通知!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1 11: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該保險業務員之疏失保險公司亦須承擔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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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1-23 13:29

 如果未收到保費,保險公司應該會發催繳通知,

你沒收到,代表對方沒發,是保險公司疏失,不應該沒收你的保費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8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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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hu 103-01-20 20:56

你好:請問, 公司於1/13日資遣我,我己經收到資遺同意書, 在這段工作交接期間公司人事不斷要求我簽署各種文件, 但我告知己經問過北市勞工局我是不需要再簽署額外文件的, 因為這些文件都有"離職"文字敘述, 我是非自願性離職,所以文件內容不正確我不願簽署, 但人事又說我沒有辦理符合公司規定的程序, 所以以後會有爭議, 請問資遺的正當程序為何, 我拿到資遣同意書後, 再做完完整的工作交接及文件交接, 是否就己經可以, 且不用理會公司的人事呢?

小鳳 103-01-20 13:29

我之前是一名在酒店坐檯的小姐(當然做這行誰都不願意,請不要用異樣眼光看我謝謝),我要控告的是當初帶我進店家的經紀人。我們的薪水會每個禮拜直接進入經紀人的戶頭,而他都是每個禮拜跟我見面拿現金給我,所以沒有所謂的轉帳紀錄,但在我離職的最後兩個禮拜薪水他沒有給我,但是我有我跟他的LINE對話足以證明他積欠薪水都沒給,請問他這樣的行為我能用什麼方法逼他還錢? 他這樣算是侵占了我的薪水吧?

民事部分可先發支付命令要對方給錢,刑事部分可能有業務侵占情況,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0 13: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至地檢署提起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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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03-01-18 12:14

我與現在公司簽有合約,裡面註明未達服務年限離職須賠款的金額(這部分沒有問題),並支付相當於離職前正常工作六個月薪資總額之懲罰性違約金;之前看新聞似乎有要修法禁止,請問這六個月薪資之懲罰性違約金合理嗎? 另外當初有找兩個親友做保人,請問這種人事保證是否只有三年期限(目前已超過三年且未訂新約)? 離職違約賠償問題,公司是否有權向保人請求賠償呢?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8 15: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756條之3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又若您對懲罰性違約金不服,可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訴。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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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 103-01-16 13:46

您好:

職災發生時間:101年6月要求邊工作邊診療,雇主沒有給職災單。

              102年5月手術,復健中無法工作, 雇主才給職災單。

              (102年5月~102年6月雇主有申請勞保局傷病給付)

承上述

勞基法第 61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時效是101/6-103/6 ?   與給職災單日期有沒關係

 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是101/6-103/6 ?

關於勞保職災傷病給付是指不能工作起二年,是102/5~104/5 ?

假如在這期間離職了,仍在繼續復健無法工作,可以自己去申請傷病給付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7 13: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勞保局說明您的情況,加以請求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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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an 103-01-15 23:08

前份工作內容是管理公司收回的貨款

因為有時候公司會派人到客戶那裡收款

統一繳交到我這裡做記錄後交給主管

離職後,發現薪水沒入帳

告知主管

對方要我到公司一趟有事要談并領薪水

但領薪水的時候對方要我簽一份切結書

那份切結書只有一張

當時也忘了自己要留一份而且沒壓日期

只記得大致內容是

[工作期間的款項若有問題,查到是我拿走的,要付民事刑事責任賠償]

若是我收到的款項一定有交回及登記

而且我完全沒有拿過任何一塊錢

只是想知道

(1)明明款項我就沒有收到但是前公司硬是要賴在我身上該如何是好?!

 

(2)想知道這份切結書的效力有多久?!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16 10: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切結書內容,應僅為擔保任職期間就款項的部份沒有違反職務,因此無需過於擔心,不過仍然需依據實際所簽立之切結書內容而定。

2、本文建議您可以向公司請求影印該切結書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7 13:15

您好,關於切結書,您應向公司索取一份影印本,避免發生爭執時,毫無任何相關資料。也不知該如何防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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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lyu 103-01-14 20:25

各位大律師您好,可否幫我看看:[以下會先敘述,最後會提問]
我是一名已經連續延畢2年的碩士生(今年讀第4年),目前已通過口試,但教授已表明想要刁難我,因此拒發給我畢業證書,要讓我自己知難而退,那目前該名教授使用實驗室大多數學生當人頭洗錢,例如說:國科會某案子發下人事費以及材料費等等...多筆金額依序發給每位有承接此案的學生們,但教授卻以需要購買實驗器材以及實驗材料等..多樣理由,要求每位學生所得之國科會人事費,匯回教授的戶頭[有匯款紀錄][註:該教授在高雄台灣企銀開設一個帳戶,後來在花蓮台灣企銀又開了一個戶頭,那花蓮戶頭仍以自己的姓名申辦,並非學校或實驗室名稱,(這表示如該名教授以後離職或者跳槽其他學校,該筆金額仍進入他的口袋;目前所知有60萬定存)]另外該名教授會無緣無故生出一大堆發票(盡是收購一些硬碟阿文具等等...)但實際上並無發現這些設備的存在,該名教授還吃人夠夠,嘴裡不吐骨頭,學生將金額匯回實驗室只給予5%回扣手續費,但大多數學生家庭每年都會收到所得稅之稅單金額是徵收6%,因此學生們反而在被該名教授多吃1%金額,舉例:某學生該年計畫案得到人事費金額20萬,全數匯回教授帳號,在此之後再還給學生5%(1萬)但年末所得稅徵稅收6%(1萬2),因此該名學生莫名虧損2千,

想請問:如此知情事是否可對該名教授提出告訴?何種刑罰?那學生會不會有共犯嫌移?那如要告要怎麼告?或者可向誰申訴?學生大多數家庭都很單純(小蝦米與大鯨魚的對抗是否很難贏?扳倒教授的機會有多大?)(發票部分恐怕皆已經被核銷恐無證據,實體證據可能只剩該實驗室所有學生的匯款紀錄)因之前會計法發佈教職員除罪化,恐怕無法有效幫助在教育體制下被壓榨的學生,在麻煩各位律師幫我看看要如何處理,小弟在此有爬過文有找到類似的文章,因為不知道要如何處理,因此我選擇發文在詐騙的地方還請見諒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1336&tid=7&ccode=PostDate%20desc

國科會匯給學生,之後如果是學生自己願意匯給教授,那除非教授對學生有恐嚇的言行,不然民刑事都很難說他有什麼問題,至於學生因此多繳稅,教授可能有侵權行為,但可獲得的賠償也不多,會不會成立也有爭議,但這教授絕對有道德層面的問題,可聯合所有學生協同律師民代開記者會,如果你們真有決心要反抗的話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5 09: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開始蒐集該名教授之相關證據,如錄音或蒐集發票及其他文件資料等,彙整相關完整犯罪資料,可嘗試至地檢署告發,讓檢察官著手進行調查。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15 10: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會計部分,雖然已經有除罪的問題,然倘若教授以此方式榨取財物仍然可能成立詐欺罪,倘若是國立大學的教授並擔任行政職的話,甚至於可能成立貪汙治罪條例之相關犯罪,倘若您真的想要告發教授犯行,本文建議您應該蒐集相關事證之後,與律師正式諮詢後,在告發,以避免日後發生誣告等問題。

andrew 103-01-14 16:45

昨天被通知去說明,前公司告我妨害電腦使用罪,事情是這樣的。我在去年6月30號離開上一個公司,離職時老闆有特別交代說,雖然要離開若是可以的話盡量幫幫公司在職的員工,因為本身是做業務的,當然能幫就盡量幫,當然也是使用當時在公司的電腦系統幫助客戶查詢資料,現在竟然會被通知去做筆錄,聽說鞍子已經送去法院了,我該如何是好。

被告妨害電腦使用中的哪一種?  非法登入? 竊取電磁紀錄? 做筆錄時你怎麼說?  要了解後才能判斷怎麼辯護,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4 17: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還是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您於筆錄中又說了哪些內容?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律小學生 103-01-14 22:58

大大 你說的不清不楚實在沒辦法幫你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把事情說清楚一點

再教你要怎麼處理

andrew 103-01-14 16:27

前公司在我離職時說了,如果客戶我可以做就去做,他不是個趕境殺絕的人,而現在來告我業務侵占。我應該如何?我有當時的錄音,雖然不是很清楚,是否有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您所述之情形,尚無法看出他告您的事實為何,以及是否會成立業務侵占罪,請您詳述事實,或直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4 16: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尚非清楚表達,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3-01-10 21:24

你好,我住高雄,我於2013年7月開始於新北市某餐廳工作,公司未幫我加保勞健保與就業保險,後因被積欠薪資,所以在當年9月離職

離職後有申請調解,我方認為公司於第一個薪水發放日就開始拖欠,並一再表示過幾天就會給了,一再要求延後發薪,當初因為信任公司而答應延後發薪資,但卻發現公司其實並無要給予薪資的意思,讓我深感被欺騙,所以除了應付薪資外,另外請求失業給付、勞退金、資遣費,公司卻表示只願意分期每個月五千,並只償還應付薪資。最後調解未果,以調解不成立收場。

後來我找法扶協助,法扶派律師幫我訴訟申請支付命令,最後也拿到了支付命令確定書,但卻因為支付命令只針對公司,並無針對負責人,且公司名下無財產(已至國稅局申請公司財產清單、所得清單),所以強制執行無效益...

 

現在我想以公司法第23條(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

 

請求讓負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卻被法扶以"本件申請人薪資為公司並非負責人,實務上關於公司負責人就公司業務之執行從嚴審核,故本件申請人欲以負責人未依法給付其薪為由,擬依公司法第23條第二項請求公司負責人連帶負責應無理由"被駁回,不予扶助。

 

但我認為,公司已違反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38條未幫我加保就業保險,造成我除了薪資損失以外,還無法申請失業給付、薪資墊償等損失,照理說此公司法23條應該可以用。

 

請教各位律師的看法?

法扶覺得不能用所以不予扶助,我是否該自己寫訴狀自己遞交?

煞祿 103-01-25 01:42

上訴嚕 因為公司營運及薪水問題是取決老闆給多少 會計小姐計算後發給

所以你可以跟法院申請更審,並且對當時期間之負責人 個人名下申請賠償 或者假扣押動作

其實每個官司 只要有新事證 或者你用其他法律條文提告還是可以的

不是結案就不能審 只要新的證據就行

(我會這樣子說因為我朋友就是判刑定讞 後來有新事證他提出非常上訴申請 )

附註一點:既然是公司與員工有糾紛,當時期間公司登記的是負責人

何謂負責人 就很清楚了 所以我覺得你找的法扶有問題 個人觀點不同 打的官司結果就不同

所以你可以考慮看看 自己寫狀紙 不懂再發問

煞祿 103-01-25 01:48

http://www.angle.com.tw/File/Try/51MC101403-1.pdf

這給你參考一下 他是PDF檔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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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公司法法規文號: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華總一義字第一0二000一七七八一號發布日期:102年01月30日(公司負責人)第八條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    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    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    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    、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    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函釋內容:    △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始為公司負責人      查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依照公司法(舊)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為執行業務股東或      董事,經理人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僅於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兩者權限      不同,如執行業務股東缺席應依法另行推選,不能以經理對外代表公司。(經濟      部五五、六、二七商一四五八五號)    △科處罰鍰之對象與數額問題      查公司法所定罰鍰金額,係科處之最高標準,應由執行機關視其違反情節輕重適      當量處,但如規定普遍減輕處罰,無異以命令變更法律,於法不合,仍希按個別      違犯情形妥適執行。至於公司法規定各科負責人罰鍰,是否所有負責人均應負責      一節,除執行業務董事公司法第一九三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情形外,自應各別負      其責任。(經濟部五六、二、二三商0四0九二號)    △公司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按公司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      負責人。」是以,本案有限公司負責人死亡,公司之經理人(總經理、經理)自      可依上開規定,於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經濟部八四、三、三一商二      0五一七四號)    △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代表人當選董事或監察人為該公司之負責人      按公司法第八條規定略以「公司負責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股份有限公司      之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是以,若政府或法人為公司      股東,其指派之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時,該公司之負責人自以代表當選之      董事或監察人為限。      (經濟部九二、九、二九商字第0九二0二二00四九0號)

103-01-10 21:16

你好,我住高雄,我於2013年7月開始於新北市某餐廳工作,公司未幫我加保勞健保與就業保險,後因被積欠薪資,所以在當年9月離職

離職後有申請調解,我方認為公司於第一個薪水發放日就開始拖欠,並一再表示過幾天就會給了,一再要求延後發薪,當初因為信任公司而答應延後發薪資,但卻發現公司其實並無要給予薪資的意思,讓我深感被欺騙,所以除了應付薪資外,另外請求失業給付、勞退金、資遣費,公司卻表示只願意分期每個月五千,並只償還應付薪資。最後調解未果,以調解不成立收場。

後來我找法扶協助,法扶派律師幫我訴訟申請支付命令,最後也拿到了支付命令確定書,但卻因為支付命令只針對公司,並無針對負責人,且公司名下無財產(已至國稅局申請公司財產清單、所得清單),所以強制執行無效益...

 

現在我想以公司法第23條(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

 

請求讓負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卻被法扶以"本件申請人薪資為公司並非負責人,實務上關於公司負責人就公司業務之執行從嚴審核,故本件申請人欲以負責人未依法給付其薪為由,擬依公司法第23條第二項請求公司負責人連帶負責應無理由"被駁回,不予扶助。

 

但我認為,公司已違反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38條未幫我加保就業保險,造成我除了薪資損失以外,還無法申請失業給付、薪資墊償等損失,照理說此公司法23條應該可以用。

 

請教各位律師的看法?

法扶覺得不能用所以不予扶助,我是否該自己寫訴狀自己遞交?

勞動契約既然存在於公司與您之間,是若公司法代理人未曾出面明示願意負擔連帶清償責任者,基本上您依法並不得請求該法定代理人須對公司之債務負責清償。(法扶之審查意見於法尚無不合)

民法第272條(連帶債務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03-01-11 00:01

 

感謝律師的回答,但對於民法第272條有點太文言文,我不太懂此條想表達的意思,能否請律師白話的講解一下? 勞動契約部分,當初工作沒有簽任何文件契約,且此工作是負責人邀請我去上班,而不是我主動去應徵的工作,之後負責人完全用口述工作待遇與注意事項,之後就開始上班,這部分可以算是負責人與我的勞動契約吧? 請教若公司法23條不能用,而我又只有對公司的支付命令,但公司名下無財產,我該如何是好?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3 08: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民法第272條規定,簡單說,即是您無法要求公司負責人與公司負同一責任。公司之法人格獨立,與公司負責人無涉,公司債務毋須由負責人自己之財產負擔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國華 103-01-09 22:27

律師您好:小弟姓林,一個禮拜前於電腦公司離職,但前兩天突然接到同事訊息,告知我公司發生了一些事情,事情如下:約兩個禮拜前12/16有位客人向小弟購買了一台電腦,金額為26900,我給她兩張發票,一張為12/14 8000另一張為12/8 20900,總共為28900的金額給他,但兩張發票日期皆並非當日12/16而是更早的日期(有告知客人,客人也接受),原因是小弟於更早12/8日資訊展期間,自己拜託朋友到展場來買自己公司的商品(資訊展期間公司價格比較優惠),打算帶回門市賣賺取價差,而當時會場的價格為20900,後來12/16當日賣了這組客人26900,因為12/8號請朋友於會場發票金額20900不足26900,因此小弟之前12/14號朋友有張8000的訂金發票便一併給了這位客人,但事後這位客人回去之後上公司網站註冊會員時發現,此張發票註冊出來的序號和他購買的不同(原因是小弟先拿公司的機器給他,隔天才拿自己在資訊展買的機器來補,相同機型,但序號不同)而且公司有購買100元即可獲得紅利1點的部分,他註冊完後發現他的紅利只有209,而並非他應得的269,因此到公司網站留言,說他覺得權益受損,1.紅利點數短少2.機器序號不符擔心日後保固問題3.他覺得發票日期並非他當日的日期他說他等於購買了便喪失了7日內可以換貨的權利(但其實不然,那是他自己想像)事後據小弟同事告知公司的處理方式是已經將紅利補給客人,序號不符的部分也已為客人解決,但現在有消息指出公司打算追究小弟的責任,就是小弟利用職務之便謀取財物(但其實這件事情在小弟公司人人都有在做,只是有沒有被發現而已),雖然只有6000元但小弟比較不懂法律,有些擔心會步會構成甚麼刑責,如果有的話有多嚴重?是否有有必要和解?可以麻煩大律師為小弟解答嗎,小弟感激不盡!

林智群 (klaw) 103-01-09 23:38

 你的行為有可能成立背信罪,

建議與公司好好處理這件事情,為了6000元背一條罪名不值得

國華 103-01-10 00:53

 律師先生:謝謝您的回覆 小弟十分感激 想再請教您 如果此背信罪成立 會有刑責嗎 還是可以易科罰金 如果可以的話 此案只有6000元金額 罰金大概會是多少 另外此告訴一旦提出 就沒辦法和解了對不對?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09: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背信罪規定於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若對方條件何哩,您亦能接受,可嘗試談和解。除非對方條件不合理,才等其提告提告後,仍可談和解。或亦可爭執該罪不成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國華 103-01-10 13:00

 律師先生:感謝您的回覆 小弟十分感激 不好意思想再請教律師先生一個問題 就是我這個行為確定是背信罪嗎 還是有可能附帶其他罪責 麻煩您了

亦士 103-01-08 18:12

你好, 我目前在一間工廠上班,在10月份時在操作不當將刀具撞壞,公司要求我賠償,具公司所說那刀具價值32000元,但公司只願意負責2000元,叫我賠償30000元,我覺得價格不合理,所以就找公司商量但公司說沒得商量,因此公司在我每月薪資扣除5000元(以扣2個月)。   還叫我交一份報告,因是社會新鮮人,所以也傻傻的在報告上寫上我願意賠償的字樣也簽了名,不過我不寫全賠。  後來我想想也不太對,在前幾天向公司提出離職,但他將我12月份薪資全部扣除。

補充:剛進公司時有簽約,不過合約到期後也沒再簽約

請問律師們,如果我以薪資未發之由,沒去上班是否有觸犯勞基法?

還有我報告有說賠償,但沒說到全額賠償,那我需要全額賠償嗎?

那公司的作法是否違反勞基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09 14: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當初所簽立的報告書沒有提到賠償金額,則公司不得直接預扣您的薪資,此部份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並且請求給付薪資

2、有關您毀壞刀具的部份,此部份公司要向您求償,必須證明是您的過失(倘若公司沒有盡到勞工教育義務,則也必須負擔),且提出相關單據來證明價值。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9 14: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吸引力 103-01-07 00:42

第一天上班有簽一份契約

開始2013/12/30~

2014/6/30到期    

契約規定三個月為試用期

且裡面提到離職要30天預告

不論是定期或不定期契約

若有簽訂服務年限者

則應按其約定而行?

或可以隨提隨走?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7 09: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簽並服務年限約定,除非爭執該服務年限約定不合理為無效,否則若仍有效,您雖可隨時離職,但可能須負擔相關損害賠償責任。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首先要說明的是,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中規定的預告期間如果高於勞基法規定,則該預告期間的約定無效。定期契約除了超過三年以上的定期契約可以預告終止外,短期的定期契約不能預告終止。不定期契約則應該參考勞基法的規定。

至於最短服務年限規定,如果資方沒有提供任何教育訓練或培訓的資源,最短服務年限規定有可能構成民法規定的以定型化契約加不公平的義務於他方而無效,或至少可以主張違約金過高,可請求法院減少違約金。 最後,如果終止勞動契約是可歸責於雇主的,最短服務年限規定會失效。

吸引力 103-01-07 10:41

雙方同意訂立勞動契約條款如下, 以資雙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契約期間:

甲方自民國     年   月   日起僱用乙方為         (請填職務職稱),訓練期間為 3  個月,訓練或正式僱用期間,如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契約時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

二、乙方接受甲方之指揮監督,並服從甲方工作規則與紀律,

三、工資

  (一)工資按月給付,甲方每月給付乙方薪資為新台幣            元。

  (二)甲方給付乙方工資,依勞資雙方約定之日期,每月發給1次,如遇例假日或休假日

        則提前(或順延)1天發給。

  (三)除非法律另有約定,甲方不得預扣乙方工資作為賠償之用。

  (四)另行約定(附件一)

四、工作地點

   乙方勞務提供地點為: _______,必要時得配合甲方之需要,接受甲方

   於其相關分支機構或事業單位合理之調動。

五、工作時間:

雙方協議調配如下;
休六日制

週一至週五, 8: 30上班; 5 :30下班;午休息時間為1小時(12:00~1:30)二

人輪休。

    雙週六,9:00上班;12:00下班

    當日工作責任制,需工作完成才下班。工作未完成超出下班時間不計加班費。

甲方因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繼續工作或於應放假日

   (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日及勞動節日)出勤工作後繼續於延長時間要求勞工工作者,應

    給予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或補時間放假,其計算方式為延長工作時間幾小時則補

放假幾小時,或以時薪計算加班費。

(一)例假日及應休假日工資計算

乙方應甲方之要求其於應休假日出勤者,其正常工時內之工資計算方式為延工作時間幾小時則補放假幾小時,或以時薪計算加班

六、給假及請假

甲方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相關規定給假,

乙方並依相關事實且有請假之必要時,得依甲方所要求之請假程序(辦法),辦理請假手續

七、終止勞動契約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資遣乙方或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

    有關規定辦理。

  八、職業災害及普通傷病補助: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身心障礙

    者庇護工場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九、保險與福利:

(一)甲方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及相關法規,為乙方辦理保險

(二)乙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享受甲方事業單位內之各項福利設施及規定。

十、服務與紀律:

(一)乙方應遵守甲方訂定之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並應重視倫理與主動積極參與工作

(二)乙方所獲悉甲方關於業務、技術、服務對象個人資料上之秘密,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三)乙方於工作上應接受甲方各級主管之指揮監督。

(四)乙方在工作時間內非經其主管同意,不得擅離職守。

(五)乙方應接受甲方所舉辦之相關勞工教育、訓練及集會。

(六)乙方於契約期間所從事甲方所辦理之相關研究所得之智慧財產權,除非另有約定,則應屬甲方所有。

十一、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甲乙雙方僱用受雇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或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契約修訂:本契約經雙方同意,得以書面隨時修訂之。

十三、契約爭議之處理:

甲乙雙方對於本契約之履行發生爭議時,同意以服務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為協調調解單位,並同意以勞務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訴訟管轄之所在。

      本契約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後頁附件有一項

離職要提前三十天預告

契約內容沒提到違約金問題

工作內容算是客服人員、責任

 

阿亮 103-01-06 18:08

請問律師~您好,因為我想買房子,所以經朋友介紹一個房仲A君給我認識,之後那位房仲A君就找了幾間屋子帶我去看,但都沒有喜歡的直到102年3月有看到喜歡的房子後,房仲A君告訴我說因為屋子蠻搶手的,所以最好是給他一筆斡旋金讓他去跟對方斡旋,若是價錢有談成就直接轉成簽約的訂金,但因為我上班沒空所以那房仲A君就到我們公司附近跟我拿錢去斡旋,因為房仲A君說他出門很趕所以沒有帶斡旋單,所以說改天再補給我,後來這間房子沒買到,本來請房仲A君先退還斡旋金,但房仲A君又帶我去看另一間屋,剛好這間我也有喜歡,房仲A君就告訴我說因為這間房子單價較高,所以可能斡旋金除了上次那筆還沒退我的錢之外,需要再加高一些,房仲A君才能去跟對方談價格,跟上次一樣也是到我上班的公司拿錢,跟之前一樣都沒有帶斡旋單的相關單據,還說改天去他們房仲公司他才再補給我,結果我等了幾週過去,他一直沒回我到底價錢談的如何,打他電話他都說正在忙,後來我就請了一天假,直接自己去他們房仲公司拿單據,到了後A君的同事說他那天休假,請我過兩天再去,我就告知他的店長說幫我聯絡A君到公司我有急事,且我都請假跑來了,請他們店長聯絡那個A君後,店長就說A君要跟我約改天,但因為我不想等,我就直接跟店長說明我要來拿還沒補給我的45萬斡旋單,他們店長就立即打了幾通電話後,馬上改口說房仲A君上月剛好離職,然後不知道是不是店長有轉告A君還是怎樣,之後A君就一直都不接電話了,過了兩週後不知道是不是之前介紹房仲A君給我的人有跟他說什麼,房仲A君自己打電話給我約見面,並主動簽一張坊間書店賣的商業本票給我,並告訴我跟我拿的錢他會分成三個月平均還我,結果我等到這個月應該還我錢的時間時,他現在又消失找不到人了,請問我現在應該怎麼辦?

您好,建議你直接告那間房仲公司,因為a君既然是公司的人,他收款項就等於是公司跟你收款,你不用去追a君,直接告他們房仲公司即可.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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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6 18: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就本票部分,可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斡旋金部分,可就房仲A及房仲公司一同起訴,請求返還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刑事部分可以對該仲介提告侵占詐欺民事部分可以連同仲介公司提告返還系爭款項。

阿亮 103-01-08 18:05

 謝謝各位律師您們熱心的解答,真的助益良多,只是因為我現在手上沒有他們房仲公司開立的斡旋單,因為他們改口說他已經離職了,而不是請假,所以不願意給我他們公司有收我款項的斡旋收據.也不知道他們公司的業務銷售人員是否經紀人證號都有登錄於他們公司,這樣我還是可以告他們公司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1-09 16:12

已經離職聽起來是卸責之詞,沒登錄也不代表公司就不用負責,不需要這麼容易被打發。

vincent 103-01-05 19:07

目前公司:

1.積欠二個月薪水

2.差旅費未給付(因為財務人員離職後就沒有做帳)

3.勞保投保薪資低報

因公司問題已影響個人生計,要如何跟公司解除勞動契約.拿回個人應有權益?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06 11: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只需要以可以留證據的方式告知公司必須依法給付您所述的欠款及資遣費等,並以欲解除勞動契約即可(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處理),倘若公司拒絕,則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6 11: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彙整相關資料,至各縣市勞工局申訴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依照你的陳述,你的老闆的行為已經構成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的違法事由,根據該條規定,你可以與老闆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用、因為少報薪資的損害等等。終止勞動契約的方式,可以用存證信函或在證人見證下向老闆為告知,在終止勞動契約(你最好保留證據)之前,千萬不要在直接就不去上班,以免構成曠職三日,你的老闆反而可以主張勞基法第十二條與你終止勞動契約

終止勞動契約之後,如果你的老闆不付資遣費及因為他的行為所受的損害等,你可以向所在地的勞工局申訴並請求調解。如果雙方調解不成,接下來你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依訴訟程序向你的老闆請求上開補償及賠償

103-01-04 20:00

事實經過:                                                                               
朋友A和朋友B都已經離職

                                                                              
朋友A在網路上心情抒發被老闆知道 老闆只想要個當面道歉
                                                                               
但另一個朋友B一樣的內容被老闆告誹謗 已經進入訴訟程序幫不了
                                                                               
如此一樣內容兩種不同情況
                                                                                                                                                                
                                                                               
道歉地點原本想約警局,結果那位老闆改約工作地方
                                                                               
為了讓朋友A全身而退 想道歉完當場簽和解
                                                                               
但那位目前都老闆不知道
                                   

                                                                               
問題:
                                                                               
1.私下和解要注意啥?
                                                                               
2.我想全程攝影,手機還是針孔哪個比較ok?(都有)
                                                                               
3.和解書一式3份都一樣嗎? 那我要簽還是找現場員工?
                                                                               
4.以下是我參考網路上範本打的和解書 請問有錯或要更改.補充地方嗎?

  立和解書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茲就甲方於_______網站______留言版上所留對乙方之毀謗言論達成協議,
特立條款如后,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同意於民國(下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前於_____時報全國版刊登______公分乘以_____公分大小之道歉啟事,
公開澄清甲方所書寫之留言為不實,並支付乙方新台幣(下同)______________元,
以彌補乙方所受之名譽損失。

第二條:
  甲方同意於乙方賠償(登報)完畢後,並放棄本和解書以外其他民,刑事請求權。

第三條:
  甲方若不如期履行第一條之約定,應另賠償乙方__________元之違約金。

第四條:
  本和解書乙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 書 人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簽章:_______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簽章:_______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6 10: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私下和解應做好錄音錄影措施,以利您日後之舉證。若您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Vincent 103-01-03 20:32

您好,

我任職於保險業,今年五月因某家保險公司有對同業之轉敘挖角專案,而跳槽到此家公司,今因故須申請離職,可公司卻告知此專案須待滿一年,否則將追討此專案之獎金,但:

1.加入此轉敘方案時,並無前金,須達成要求之業績才有專案獎金.

2.昔日加入專案時,公司人員並未特別提出須綁約一年,現欲離職才拿出合約書說明有此規定.

現公司欲追討此專案獎金,否則不予撤消登錄,

請問:我現該如何處理?

 

原則上還是要先看合約書的約定,也要看合約的條款有沒有違法而無效,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5 18: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是合約條款之約定,再針對合約條款之適法性做爭執。若您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布丁 103-01-02 12:02

您好,想請教關於勞基法相關問題。友人公司幾日前一名任職半年的員工惡意離職,當天擅自填寫離職單放在桌上就走人,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任職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之員工要在十日前提出離職要求,該名員工是否違反勞基法? 另外勞基法規定資方不可預扣勞方工資,此情況該如何保障資方權利?由於友人公司是餐飲業,無法明確提出惡意離職造成多少損失,畢竟還有其他員工上班,但造成諸多不便,該如何提出賠償?

另外,他們在聘雇員工時並沒有簽訂聘雇合約書,若要防止之後再度有員工惡意離職,是否可在聘雇合約書中規定員工應該要符合勞基法規定在一定的時間內提出離職申請,否則有權扣薪? 這樣的合約書是否有效?

可以請求賠償,金額的證明沒直接證據的話,也可以用其他間接證據來證明,另外勞基法的規定,即使契約沒載明,也是要遵守,所以寫進契約更是沒關係,最好是針對契約作一完整的檢討擬定,例如違約法律效果等,當然內容也是要合法才會有效,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布丁 103-01-02 12:39

再請問律師,所以目前情況是無法扣該名員工薪水 是嗎? 只能提出賠償要求 ?

要用從薪資扣除賠償的方式,不是一定不可以,只是比較有爭議,畢竟你也不能很確定損害到底有多少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02 15: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預扣薪資問題,勞動基準法已經明文禁止,並且可能遭處行政罰鍰。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3 08: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受有相關損失,可提起民事訴訟加以請求。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Wendy 102-12-31 18:54

你好,

目前任職的公司有簽立所謂的委任契約

契約中載明如提前離職,須賠償公司三個月薪資作為公司業務訓練及銜接新人費用

本人當初簽立此項合約時,是因為升職,換言之當初若是不簽立此合約,即無法順利的獲得職務上的升遷,於是簽立。

目前離職的原因當中其實也包含了公司部分制度的不合理,例如要求加班後給予補休,可是一旦要安排休假卻是困難重重。

於是想在此詢問,若是已經提前一個月告知離職,且不希望全額賠償違約金部分,是否只有走民事裁定一途?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2 08: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契約條款明顯不合理,可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訴,或以民事訴訟爭執該契約條款之效力。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2-12-31 01:55
請教:小弟在一家環保公司擔任一般業務7年,近期因公司經營虧損,老闆竟要求業務須承擔虧損的30%(因工作獎金也是30%,所以老闆要求也要賠30%,之前並無此條例),小弟因無法接受此制度故提出辭呈,離職時公司強迫要求我簽離職切結書,內容的第一項:不得洩漏公司機密與接觸原客戶;第二項是:2年內不得從事環保相關行業;無其他條件與補償,因被迫當下只好簽名,請教此切結書法律上是否有效?與我如去同行工作是否會被告訴成立?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31 08: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保密的部分,目前交易習慣多有之,似與法無違。

2、有關競業禁止的部份,目前法院見解較為保守,倘若雙方沒有約定補償、亦無限定範圍,則法院恐不會採認。

3、倘若該切結書是基於強暴脅迫情形下所簽立,則可主張撤銷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1 11: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該條款您是受脅迫所簽下,似可起訴主張該條款之效力為無效。

若您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該條款您是受脅迫所簽下,似可起訴主張該條款之效力為無效。

民法第92條之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其被詐欺或被脅迫所為意思表示並非自始當然確定無效,僅係得依法撤銷而已。再者,撤銷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撤銷權之行使僅須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之即可(單純形成權),並不須提起訴訟(形成之訴),故不只限於以訴訟方式始可主張。

民法第92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