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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曄 102-12-30 16:59

各位律師好:煩請幫小弟解惑 感謝

我從事電子業研發工作 ,在這公司服務約三年半

事情原委如下

12/9我被公司主管告知說公司希望我做到12月底,搪塞了一些奇怪理由

例如:專案出包,總經理已經點名我了 .......等等的話

我在被告知後很積極找新工作,中間還有跟經理談請他幫我爭取資遣費等等的討論隨月底時間逼近我詢問經理為何我離職相關文件我都還沒簽到,經理告訴我資遣費公司是不會給的,如果要我必須先簽一張自願離職單公司才會給我非自願離職單去領失業補助金

他們不想給資遣費 ,所以如果我執意要這費用,公司會用記過方式將我開除

請問如果他們以上述開除手段,是不是就不用給我資遣費了呢?

如果我跟公司調解不成,是不是要請律師打官司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30 17: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首先,請您無論如何不要簽立自願離職書,否則有關資遣的權益都將受到影響。

2、倘若公司資遣您,您可以請求資遣費、未給付之薪資、預告工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3、倘若公司拒絕依法處理,您可以先向當地的勞工局申訴。申訴不成再循司法途徑處理

承曄 102-12-30 17:36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首先,請您無論如何不要簽立自願離職書,否則有 ... (恕刪)

律師 你好:

如果最後申訴不成 , 依法律途徑解決嗎??

但是我是市井小民需要真的請律師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申訴不成當然就需進入訴訟程序,進入訴訟程序後,是否要委請律師當然是您要衡酌,律師可以專業地幫您主張相關權利,此部分您需列入考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1 11: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要簽任何自願離職書,若其侵害您相關勞工權益,可先向勞工局申訴,再向法院起訴請求之。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林智群 (klaw) 102-12-31 14:25

不建議簽署自願離職單,否則等同放棄資遣費及相關權利,也無法領取救濟

承曄 103-01-01 01:34

承主題

今天是公司告知我離職的最後一天

但是公司因不想給資遣費,臨時請人事發佈人事命令改懲處,記我兩大過

記過理由竟然連不屬於我責任通通推給我

Q1:這樣莫名其妙的記過理由我可以不接受嗎??這樣是惡意行為嗎??

Q2:公司12/9已告知我做到月底,我也在這期間找到工作了,這樣導致我無法到新公司報到

      我是從1/1起就已經不算該公司員工了嗎?還是應該去上班?

Q3:我現在唯一的有力證據就是兩位主管與我約談的錄音,內容就是他們認為我不適任要我做到月         底的談話及要我先簽自願離職單公司才肯給我非自願離職的內容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02 16: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申訴不成,確實必須經過訴訟途徑解決,律師的部份,您可以自行斟酌或是尋求法律扶助。

2、雇主不論是用什麼理由,倘若是違法的,均不影響您的權益。

3、倘若原雇主已經違法解除勞動契約,則您就可以前往新的工作任職,並循申訴依法主張您的權益。

承曄 103-01-02 17:1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申訴不成,確實必須經過訴訟途徑解決,律師的部 ... (恕刪)

果然在102/12/31下午發布人事命令以莫須有理由記我兩大過,這樣是否屬惡意逼退勞工?我今天103/01/02因懼怕公司會以曠職來開除我,所以我今天還是有上班...請問律師如果這情形我是應該繼續去上班還是可以不用去了??

amber 102-12-30 16:53

我在一間飲料店擔任店長的工作,每天第一個進辦公室,最後一個下班,就連休假也都進店裡幫忙,但事後店家卻不依照工作時數給付工資,說因為我的工作責任制的,所以每個月就只有給付底薪,我也就因此而離職離職後就向台北市府政勞動局投訴,但現在店家反過來要告我侵佔,因為店剛開始的時候是股東自已做的帳,金額有短少了4萬元,勞方現在要告我侵佔那4萬元,請問我該蒐集什麼樣的證據來保護我自已,還有我該怎麼做,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30 17: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侵占的部分,可能需要進一步釐清,該筆款項的流向,保管該筆款項的又是何人?如何保管?倘若對方僅提出帳本,似難成立侵占罪。

2、又有關勞資爭議的部份,所謂的責任制是有工作種類的限制,不是所有的工作都可以任意主張,您仍可以繼續主張您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1 11: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似應提出對您有利之證據,以釐清相關款項之流向,若對方提不出有利之證據,您於獲得一不起訴處分時,似可考慮對其提起誣告之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Kiki 102-12-30 16:22

同事即將離職,但其在任職期間依公司資料做出來的power point檔的SOP(以公司資料做成的檔案,所有權屬於公司的沒錯吧~)卻故意轉為pdf檔,還寄成舊版檔案,之後請他給予原始檔又不馬上寄,他任職期間工作不專心、常玩手機、私人電話多,用公司資源做自己的報告,我能以他違反工作規則(以上狀況算嗎?)要求他交出檔案嗎?我知道不能以交接未完成扣押薪資,還有什麼辦法能讓他交出檔案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30 17: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員工於離職時,有辦理交接之義務,倘若其拒絕造成公司的損失,公司可以另外向其求償,如該檔案重新找人製作的費用等。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1 10: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其故意不移交而造成您或公司受有相關損失,可對其起訴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昇 102-12-30 14:57

各位法律人員好,小弟有幾點問題想請問:

A員工曾經是我親戚B的男友,分手後仍在我的公司上班,於離職前1個月向公司借款,我是用網路銀行轉出備註預支薪水,事後他拒絕聯絡;

而後B發現手機無故續約,未繳電話費等到電信業者催繳才發現,

查詢後得知A員工持B身分證影本及偽造B簽名自門市續約;

B聯絡電信業者,電信業者去找到A員工,A員工才主動聯絡;

我要A員工先還借款1半才肯讓B過戶給他;

事後A匯款還款1半至公司帳戶,B也跟他約好辦過戶給他,但並未簽和解

過了快半年,A員工仍不還餘款,我想請問的是:

1.公司有辦法追討餘款嗎(無借據及任何書面證據),但有證人(非親戚,大門守衛)

2.偽造文書的部分(有偽造簽名的文件電子檔,但門號已過戶)仍可上訴嗎?

 借款可追討,以證人來證明,但困難度比較大一點,偽造文書就比較容易證明了,只要沒過追訴期限(不是告訴期限,這不是告訴乃論罪),都可以提告,跟是不是過戶無關,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1 10: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至地檢署提起告訴。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Aya 102-12-30 14:33

您好,我目前月底要離職,但這間公司目前跟客戶有刑事民事訴訟

1.但不知道通常要開幾庭?(聽說一種至少都要三庭)。

2.明年剛好碰上流年,基於臺灣習俗,能不能請前公司包ㄧ點紅去晦氣?

3.那我跟新公司請假的薪資損失,能不能跟前公司開口要呢?新公司沒有公假這部分,且也不知道會要請幾次…

4.要如何知道這刑事民事,會要開幾庭?[ 因客戶不付第二期工程款,還違背合約多次變更工程內容,完全超出原本簽約金額,卻不認賬,後又叫人來店面恐嚇的一個情形]

懇請幫幫忙,請益我該如何處理…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31 15: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只是證人,則原則上只需開一庭即可,依法會有證人旅費500,且新公司不得已此為由扣您的薪資

2、倘若您是因為當保證人而是訴訟當事人的話,則必須是案情而定,無法事先猜測訴訟需要進行的時間。

snaiyan 102-12-30 11:14

我和我妹妹 在12月進入了一家行銷公司,簽了約

裡面有很多條款,當初他沒有提及的很清楚。但工作之後跟我們最初口說的內容跟後來的處理方式很不一樣。跟公司提及離職,公司卻說一定要到公司填些離職申請書才能離職,還忽略我用mail寄的辭職信,公司說如果沒至公司填寫離直說薪水就要以時薪制(不是當初講好的時薪獎金制)。另外,他裡面有定了很多條約是扣薪的。而我妹妹則接到電話說過年禁止休假,但當初講好的可以自由排可上班時間不一樣怎麼辦?想離職但卻怕薪水不保,這樣的條約是合法的嗎?

1.如果公司恣意變更工作條件包括薪資給付方式 這樣未必是合法 2.縱使員工有應負責事項 在責任未確定前 公司原則上不能預扣或是任何方式扣留薪資 否則還是可能違反勞基法 這部分員工都可以先向勞工局申訴 3.如果公司制度不完全 建議還是考慮是否早點離職 以避免將來不必要紛爭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1 09: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彙整相關資料,至各縣市勞工局申訴,或直接對該公司起訴之。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2-12-26 13:12
TO "thegirlwho那女孩"的老闆娘
我已經"離職很久"
但是你們的新光保全動不動就半夜打來說民權路"保全沒設定"
麻煩教員工用點腦做事可以嗎?
請趕快將我資料刪除可以嗎?
已經跟白癡新光保全說明很多次"我已經離職很久"
為何還要一直半夜騷擾?
要講幾次才聽得懂人話?     我是離職員工~在FB公開貼以上文章 老闆說要告我毀謗~ 請問這樣有構成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所述的情形,對於店家而言,要構成誹謗罪應該仍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9 15: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似難構成誹謗。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wing 102-12-25 22:21

到新公司上班,因為有和老闆娘談了一些例外條件,所以我自己有打一份合約把當初談的條件列清楚。
但簽約的是公司的掛名負責人,而不是實際發薪水的老闆。

老闆不願意在合約書上簽字(無論是見證人或連帶保證人)。

簽約時除了有蓋上掛名負責人的印章,也有蓋上公司的章。

 

請問:

1. 若掛名負責人將要離職,那這份合約是否還有效力?
2. 若還有效力,是否直接由新的負責人延續下去?或是需要再簽一次合約?     (合約本身無訂定期限) 

感謝撥冗回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簽約的對象是公司,所以只要公司蓋上大小章,則公司即需負責,並不因後來負責人更換而有影響,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8 22: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與您簽合約為公司,不因負責人變更,而有所影響。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剛 102-12-25 11:27

之前有一陣跑去工廠作 應為她們說要3個月後才叫你去開戶 用匯錢 但是我做第2個月發現他門都無薪假 我就跟他門主管說想要去找正常的工作於是離職 主管說你5號過來領薪水  那天去領他給我看了那個月的薪水總共都少於是 給我了一張白紙 叫我簽名字 白紙上都沒有註明什麼東西 記得好像有阿拉伯數字 薪水的數字 或是沒有  但我確定 白紙上 只有我簽名的三個字 我想問在法律上 白紙上都沒有註明什麼文字 只有我簽的姓名 三個字 對方能在法律上 做什麼 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25 11: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文件上,倘若您可以提出證據證明簽立時並無明確內容之記載,且並沒有額外授權的意思,則可以在對方提出不實文件時,主張免責,倘若您無法提出證據,則恐受不利認定。

阿剛 102-12-25 12:06

 律師你好 看過你的回答問題 那假如真的那天拿薪水 真的那張只有白紙 沒註明其他文字 簽了也簽了  假如對方 用那張空白 會自己都添加文字等?  到法院 對方拿那張我簽的名字 她們自己是後 添加文字  我則說明那天 領薪水 他讓我看我那個月薪資後 叫我 紙上 簽我的名字 我說明那天簽我的名字 白紙上沒有註明任何文字   這樣對方勝算大嗎??  真想想 後悔那天要註明一下 5號領薪資 小弟又對法律上不太懂    請指教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25 15: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您無法提出證據,則法院可能不會採信。本文建議您現在應該回去跟公司要求返還那張紙條,倘若雙方有要協議事項,則應該載明內容。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8 11: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似可先蒐集證據,比如到公司要求公司返還時,開始錄音,設計問題,若能得到那張白紙上,只有您簽名三個字,無任何其他內容,屆時若有爭執,該段錄音即可證明之。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龍 102-12-19 01:23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以新台幣七萬元整代替人事保證人為受雇之保證金,繳交並開具履約保證金證明書後,後簽屬勞動契約並於隔日正式開始上班

 二、事實經過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晚上九點,由公司主管謝欣樺以講話態度不佳為由直接開除,當下即向公司表示物品點清、離職交接完畢後,理應依約規定返還保證金七萬元,但未得到肯定答覆。 隔日與區域主管劉晏嘉清點物品、交接完畢後(告證三),仍未收到保證金七萬元,公司反以各種莫須有理由,如可能有盜用公款、可能物品短缺等,拒不歸還保證金。

在職期間我從未收過任何款項,公司未有任何事證,惡意拖延拒不返還保證金

請問這種情況我可以提告侵占罪嗎?

還有我是在中壢上班~他總公司是在台中~那我可以在中壢的哪個機構提告

還是一定要去台中才可以提告?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19 09: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本案似乎僅為民事糾紛,本文建議您可以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向法院支付命令,要求對方返還保證金。

2、倘若您在中壢的分公司上班,則於中壢提起救濟即可。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9 09: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侵占罪規定於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是此,您必須證明對方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似有相當之難度,除非您具有更多之相關事證資料,否則比較傾向提起民事訴訟,對其先聲請支付命令。在您可向您上班地點之桃園地院請求相關救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刑事部分有侵佔問題,民事則是用支付命令追討比較快速經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102-12-17 00:06

你好,本人於將近半年前在一家補習班應徵夜課輔老師,當了一個多月都沒有聽到資方說要簽有關任何合約的事情,直到前幾個月才臨時當場由資方拿出一張合約書,以半威迫的口氣說:簽!簽完給我,當下完全不知道該怎麼反應,也提出問題說是否一定要簽兩年,對方以強硬的口吻說:對,就是這樣!,當下也就驚慌的簽了這份合約,現在因為校內課業跟不太上,加上一個月薪資完全不能夠支付現在一個月的最低生活支出,因此有了想要離職的內容,也按照合約規定要於一個月前提出離職要求,現在資方覺得找新老師很麻煩,要求我不能夠離職,一切按到合約走,如果硬要離職那就等著收存證信函,關於此情況,想試問若是走上了法律途徑,那麼對於勞方的優劣勢為何呢?勝算是否有一定程度呢?

合約內容如下:

自民國102年8月至104年8月止,乙方(勞方)於契約期間內不得離職,乙方倘有特殊原因須離職,應於一個月前提前告知甲方(資方),未提前告知或倉促離開者,造成甲方有所損失,乙方需給付甲方違約金五萬元整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7 14: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該份合約顯然對您不利,且亦有違法之虞,可將該份合約送往縣市政府勞工局及行政院勞委會申訴。即使您離職,公司依該合約亦有困難向您請求違約金。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17 18: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久任約款的部份,並非全部無效,法院會審酌您的離職原因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因為契約不能拘束法定離職原因),又倘若只是任意離職,造成違約,則似僅為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問題。

102-12-15 23:49

派遣勞工離職派遣公司因為賺不到佣金報複勞工
任意使用員工的資料自行去勞工局做資遣通報也沒有跟勞工說就亂資遣....

員工G於102/5/15離職離開ABC派遣公司...並於102/5/20號到CDE公司上班
ABC派遣抽不到佣金心有不干..將員工G的勞保重複加保到102年5/30..並在5/28寫資遣通報到勞工局

.員工G早在5/20就到另一家公司了...ABC派遣公司違反那一條法?違反個資法還是勞資或是偽造文書?員工G完全不知情...

且G員工當時己在cde公司上班....害G員工被CDE公司以說謊...把他資遣

Q1. G員工要提告用那個法?違反個資法還是勞資或是偽造文書?

Q2.G員工己提告個資法且開過庭...全部的被告及証人都因為被告有請律師...集体做偽証...那G員工是不是要另寫狀來告?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02 17: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資遣的部份,並不會有偽造文書的問題,倘若未經您的同意而替您投保的部份則會有。

2、不過照理來說,公司應該只是在您的離職的時候沒有依法退保而已?因此似難構成刑事責任

阿昌 102-12-15 17:15

我跟我朋友都在同一家店打工.幾天前大家一起說不做.所以大家等下班老闆回去.再自己把店打開還衣服.拿了店裡幾張紙不用的紙寫為何要離職.然後大家一起不做.過了1天他說他要告我們沒經過他的同意擅自闖入店裡.我們都承認我們有進去.拿幾張紙寫離職信.但是別的東西我們都沒動.而且我們都是他的員工.鐵門控制去也是他給我們某一個店員的.但是他也知道我們什麼都沒做但是就是要告.

您好,不用擔心,因為你們是公司員工,且有遙控器,你們是合法權力進出的,不會有侵入住宅的問題.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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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6 10: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06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是此,若您為公司員工,似不構成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若獲得一不起訴處分,您可對對方提起誣告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您可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掄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花花 102-12-14 13:20

1.對象︰案主是我男朋友,對方是男朋友打工的一家商家。

2.事由經過︰男友因為薪資和當初許多約定不符,但因沒有白紙黑紙寫下,也只能試著反應,幾經溝通無效已於日前離職離職後隔一個月,收到離職當月的匯入的薪資,檢視發現被老闆不合理的核扣薪資,去電詢問,但是店家也有他們的理由與堅持,幾次電話來回仍無疾而終,最後只好透過工作場所管轄地之縣政府勞工局申請協調,
我男友和我、店家代表、勞工局代表,三方在勞工局裡召開第一次勞資爭議調解會,第一次會議我們雙方仍無交集,

協調失敗,只好協議召開第二次會,勞工局代表是說若第二次仍失敗,只好走上法律途徑。
結果在第二次協調會前,店家有透過各種管道私下跟我們聯繫,傳遞軟的硬的資訊,軟的就是店家同意我們對於不當扣薪部分願意退還,但其他部分就需要我們必須放棄,硬的就是店家有專屬法律顧問律師,走法律途徑我們小市民未必有利。
我和男友幾經思慮後,決定拿錢了事,於是在縣政府勞工局的第二次勞資爭議調解會上,達成和解,內容大致如下︰1.店家同意將不當扣薪部份於約定日期,將約定的金額匯入男友的帳戶2.我方同意不得再因同案提起任何民刑事法律追溯(包括勞工局的爭議協調)雙方並在勞工局人員開立具有法律意義的和解書上簽字。
問題又來了在約定日期、約定的帳戶,

收到的數目少於和解書上所註明的金額,

我是氣到快哭了,

店家真的過分到極點,

無奈我方已簽下放棄任何法律追溯,

請問我們能怎麼辦?

後續可以提出和解書作為證據,針對其未依和解協議履行之部分,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給付。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5 21: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未依和解契約履行,仍可針對其未履行部分,提起訴訟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林小姐 102-12-13 20:11

我是非自願離職,然後公司於10日發薪時竟然扣我5千元,理由是盤差或電話費甚麼的,還說每個員工離職時必須要先扣押,問題是當時我根本沒盤點,而且還是電話告知我說不適任,我都做了快一年竟然還說我不適任太難以接受了~電話告知時我還要求要離職證明,然後現在公司說叫我再填一張離職單,問題來了,如果我今天寫離職單完後拿了離職證明的話,那押金5千元他們不就有理由可以不給我嗎?我可以先確認隔月若押金沒有問題後再填離職單換離職證明嗎?

阿均 102-12-14 08:48
回覆 林小姐 的發言內容:

你直接打給勞工局申訴電話~ 他會直接告訴你她們犯了勞基法第幾條,直接請教勞工局該怎麼做,她們會指導跟幫助妳 ,還有老闆叫妳簽自願離職單 千萬別簽 不用怕那錢會不見 下次談話時記得錄音存證 保護妳自己的那五千 

(自己經驗

Pipi 102-12-13 19:27
當初因為新工作的主管要求我辦門號給他使用並且承諾我他會按時繳款,離職後約三個月,我收到法院通知對方使用的門號沒有繳款,如果我能夠提供當初申辦門號店家的監視器畫面證明及請門市店員作證,這樣能夠告對方詐欺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13 17: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可以提出證據證明對方一開始就欲以此方式詐騙您,則可以提起詐欺告訴。

2、倘若無法,則可以提出兩人確實協議該門號由對方使用,並繳費,然後提起民事求償訴訟

小C 102-12-13 16:33

我是一個離職房屋仲介

現在很多人想不透過仲介買房,省仲介費,
但是透過仲介看屋,就不能私下找屋主購買,
但是上了仲介網站,看到合適的房子
不透過仲介就不知道是哪一間在賣(因為網站上面不會提供地址)。

而我因為之前仲介的經驗,看到網站上的房子
就可以利用該網站的資料和照片等找出那一間房子的地址,
有地址就可以去地政處調謄本,謄本上面就有屋主的資料,
於是我想提供這樣的服務給,想要不透過仲介而想買房的人, 
不知道這樣有沒有違反個資法的問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20 17: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您是依照一般可得的來源所取得的個資,似無違法之虞,然倘若經過本人拒絕之後,則不得再行使用。

妞妞 102-12-13 10:50

我門公司盤點總是自行申報給主管

公司沒有人來盤點是否正確

我已經好幾個月都因為有同事離職一直在賠盤差

離職之後過了幾天 公司派人來盤點 有盤差

扣光我的薪水 還要我差額給公司

後來我去勞委會申訴 公司是把薪水發給我了沒錯

但就要我補盤差金額給公司

我不肯付 她就告我侵占 

已經開庭過一次

她向檢察官說 另外一個員工已經賠償了 

還說我在職每個月都有盤差 有鬼什麼的

 

我完全沒有資料可以準備 

我也不能說出為什麼有盤差阿

百貨公司常常有小偷 隔壁也常常被偷衣服

我根本無法去證明什麼 該怎麼辦?

公司有給檢察官什麼可以指控你侵佔證據嗎? 如果公司惡意提告,還可以告對方誣告,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3 13: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35條侵占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次依刑事訴訟法架構出來的無罪推定原則,須由檢察官證明您有犯罪,且依侵占罪之構成要件,您必須為自己之所有,而侵占之。是此,若目前之證據無法證明您有為自己所有之意圖,即無法達到侵占罪之構成要件,將獲得一不起訴處分。若獲得依不起訴處分,您即有機會可能可反告公司誣告。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Ryan 102-12-11 23:06
你好?本人原任職某健身房私人教練,因每日超時的加班和不合理的業績壓力離職離職前交接了所有學生及沒帶走任何原公司的會員資訊! 一 兩星期後到B健身房擔任一樣的工作職務,今天卻接到A公司經理電話告知近日會寄出存証信函,原因是因為進A公司時有簽離職半年內不得在相關產業任職,違反同業競爭條款!因在A健身房已5年的時間說真的也不記得當初有簽。 如近日接到存証信函我該怎麼做?這樣真的違法了嗎?

 競業禁止法律上要能有效,法院實務有許多要件的限制,不是簽了就有效力,單看你所述,你簽的競業禁止條款在法律上的效力應該是有問題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蔡律師 (所長) 102-12-12 00:00
回覆 Ryan 的發言內容:
你好?本人原任職某健身房私人教練,因每日超時的加班和不合理的業績壓力離職離職前交接了所有學生及沒帶 ... (恕刪)

這要看您有無擔任主管職務?詳細可至本所網頁留言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2 09: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最高法院見解如下:查被上訴人自承於任職期間,曾經閱覽極機密之技術文件,有技術文件及被上訴人之申請單可稽。雖被上訴人否認其機密性,但被上訴人閱覽之文件係已取得專利之技術,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任職期間知悉其營業秘密,應屬可採。兩造於訂定系爭保密合約時,於合約第五條第一項約定競業禁止條款,既經被上訴人同意,且競業禁止僅附有一年內,不得從事工作種類上之限制,期間甚短,限制之工作對象,為與上訴人所營業務有直接或間接競爭關係之事業而已,核無違反工作權保障或自由權,且無違反其他強制規定,亦與公共秩序無關,難謂上開競業禁止之約定無效。是此,依上述見解,若您任職期間,無閱覽相關機密技術文件,僅為健身教練,又無攜帶相關客戶資料,該競業之規定,則似有違反您受憲法保障之工作權及自由權。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契約條款並非簽立就會生效力,尤其是競業禁止條款,一般來說,最簡易的判斷就是你是否擔任主管,是否接觸機密文件,或你的職務有無機密可言,如果都沒有,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否則連工讀生都受此限制,豈非不公平.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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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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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獅子 102-12-11 17:28

在電信工作離職了, 可是公司卻說我之前幫客人辦毀約沒成功

叫我要賠顧客一個月的電話

可是我已經沒做了才叫我賠

有打電話叫我環我有說好可是後來想想

想說不理他 ,今天那加公司卻傳簡訊說要寄正信函給我

請問法律上條是什麼罪

有辦法告我嗎

就您詢問所涉法律問題,恐怕得進一步視其存證信函表達之內容才能確定。

蔡律師 (所長) 102-12-12 00:14
回覆 黃獅子 的發言內容:

在電信工作離職了, 可是公司卻說我之前幫客人辦毀約沒成功

叫我要賠顧客一個月的 ... (恕刪)

這應該是民事糾紛

詳細可至本所網頁留言諮詢。

林智群 (klaw) 102-12-12 18:27

 這是民事糾紛不構成犯罪,如果對方太過份就到勞工局投訴

秘密 102-12-11 14:02
律師您好: 我們是冷氣行的店家,在今年年初有員工林X賢在未告知的情況下無故擅自離職。在職期間陸續跟我們預支薪資,其中包括買機車,繳家暴罰款及批貨購買螢光棒販賣等等。最後尚欠款78000元。期間始終避不見面,甚至不接電話。於今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往住處要求對方簽署本票共八張,雙證件影本附簽名及借據乙張。已還兩萬,但對方未取回部分本票,由於有跟我們安裝中古窗型冷氣乙台,故是否可將先前歸還的金額折抵該筆冷氣費用呢?之後一再刻意拖延,至今未再有還錢的動作。 另外,在離職後,還陸續假借我們店家的名義對外接生意及販賣中古電視詐騙對方的訂金。有受害者找上門來告知情事,林X賢為取信他人,皆對外宣稱他是我們的員工,造成我們極大困擾。 請問現在我們該怎麼處理?存證信函該如何書寫比較恰當,懇請幫忙費心,斟酌書寫內容,才能保護我們自己並取回該有權益,謝謝! 懇請律師提點書寫存證信函的重點~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1 14: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使寫存證信函,該員工也不一定會還錢。可先到地檢署告發他可能涉嫌詐欺偽造文書事由(欺騙其他店家仍為您公司之員工)。再對其申請支付命令及做本票裁定,方能確保其還錢。否則寫存證信函又如何?頂多只有告知他這件事情的效力而已。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秘密 102-12-11 13:56
律師您好: 我們是冷氣行的店家,在今年年初有員工林X賢在未告知的情況下無故擅自離職。在職期間陸續跟我們預支薪資,其中包括買機車,繳家暴罰款及批貨購買螢光棒販賣等等。最後尚欠款78000元。期間始終避不見面,甚至不接電話。於今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往住處要求對方簽署本票共八張,雙證件影本附簽名及借據乙張。已還兩萬,但對方未取回部分本票,由於有跟我們安裝中古窗型冷氣乙台,故是否可將先前歸還的金額折抵該筆冷氣費用呢?之後一再刻意拖延,至今未再有還錢的動作。 另外,在離職後,還陸續假借我們店家的名義對外接生意及販賣中古電視詐騙對方的訂金。有受害者找上門來告知情事,林X賢為取信他人,皆對外宣稱他是我們的員工,造成我們極大困擾。 請問現在我們該怎麼處理?存證信函該如何書寫比較恰當,懇請幫忙費心,斟酌書寫內容,才能保護我們自己並取回該有權益,謝謝! 我需要曹律師提點一下存證信函的書寫重點....謝謝喔!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11 16: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只需簡單敘述請對方函到幾日內清償款項(金額總數、借款or票款or安裝費用)。

2、並請對方不要冒用名義,並且與受害廠商達成和解,否則依法訴追相關責任

即可。倘若還有疑問,歡迎來信,以求周詳,謝謝。

秘密 102-12-11 00:48

律師您好:

 

                           我們是冷氣行的店家,在今年年初有員工林X賢在未                        告知的情況下無故擅自離職。在職期間陸續跟我們預支薪                      資,其中包括買機車,繳家暴罰款及批貨購買螢光棒販賣                      等等。最後尚欠款78000元。期間始終避不見面,甚至不接                    電話。於今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往住處要求對方簽署本票共                      八張,雙證件影本附簽名及借據乙張。已還兩萬,但對方                      未取回部分本票,由於有跟我們安裝中古窗型冷氣乙台,                      故是否可將先前歸還的金額折抵該筆冷氣費用呢?之後一再                      刻意拖延,至今未再有還錢的動作。

 

                            另外,在離職後,還陸續假借我們店家的名義對外接                      生意及販賣中古電視詐騙對方的訂金。有受害者找上門來                      告知情事,林X賢為取信他人,皆對外宣稱他是我們的員                      工,造成我們極大困擾。

                            請問現在我們該怎麼處理?存證信函該如何書寫比較恰當,懇請幫忙費心,斟酌書寫內容,才能保護我們自己並取回該有權益,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11 09: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離職員工冒用名義簽約並取走定金,涉嫌違犯詐欺罪,您可以依法告發。

2、針對對方積欠款項可以核發存證信函後,聲請支付命令

3、本文並建議您,可以發函通告合作廠商該員再冒用名義請直接報警處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1 13: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冒用名義之行為可能涉嫌刑法詐欺罪及偽造文書罪。至於相關款項,您可對其發支付命令,若其未對該支付命令表示異議,待該支付命令確定後,您即取得執行名義;若其對該支付命令表示異議,即進入訴訟程序。依民法第474條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是此,借貸契約為一要物契約,您必須有相關之匯款紀錄或交付金錢之對方簽收收據,以利證明您確實有交付相關款項,方得請求返還。再就本票部份,您亦可以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請本票裁定,進而強制執行。或依票據法第124條規定準用第29條規定,請求其付本票之付款責任。亦可同時對其聲請假扣押,已保全債權。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秘密 102-12-11 14:06

 已有取得本票借據還有親手簽名的雙證件影本~

但對方本票的字跡故意書寫潦草~

請問支付命令一樣可以申請嗎?

大寶邱 102-12-06 09:18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一件有關於離職時效的問題。

我有跟公司簽署一份合約,效期是2013.02.01~2014.01.31,合約期屆滿前一個月公司有權決定續約或轉任至其他單位等之權利,如續約的話,內容也須提前擬訂,雙方簽署確認。

另 外,公司有一條規定"春節(農曆過年)當月及前後一個月不得離職! 因為我打算就待到明年1月底合約滿就離職了,但明年過年剛好是一月底二月初,請問我是否可以主張依合約效期為主,1月底就可以順利離職?? 倘若公司說公司有規定過年後一個月不得離職,而硬要我2月繼續上班,不來的話算曠職扣薪,資方是否真有權利這樣做?? 若是如此,我是否可以用"合約效期已滿,薪資條件亦不再適用,須重談薪資工作內容"為由,雙方談不攏或是公司硬要拖到2月才來談,進而堅持沒有工作合約 內容即無法上班而照原計畫1月底離職呢??

定期勞動契約,期限屆滿,自得離職。雇主不得以契約內容限制離職權利。若薪資遭扣,得向勞工局申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6 17: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一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是此,若定期勞動契約,期滿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即應結清工資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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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mo 102-12-05 22:25

法律諮詢家網站的各位律師們安好。

想請教以下問題。

昨日收到,今年(102年)10月2日時已離職之公司的電話

電話內容表示,由於九月份本人開錯發票,須賠償新台幣1500元。

 

小弟很疑惑,小弟已離職兩個月,公司在甚麼前提之下有權力如此要求小弟賠償

 

附註: 目前還不清楚發票是否為小弟本人所開,並且尚不清楚發票開出金額。

 

還請各位熱心的律師大人們替小弟解困,小弟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10 16: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任職期間,因為誤開發票造成公司之損失,依法您確實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2、惟,本文建議您,倘若要與對方和解,應請對方提出相關的資料供您參考,並且書立和解書。

cc 102-12-05 10:55

你好 我想諮詢~我公司業務員在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私接公司的工程(這些工程公司都已報價.而它利用原有報價單將金額降價給客戶後.私自找離職員工一起做)..也利用公司原有報價單做了修改(00防水工程改為00實業有限公司..蓋章部分也私刻為00實業有限公司+他老婆的私章)其它施作方式及合約內容公司一樣.匯款戶頭改成它本人及它老婆的帳號.也跟客戶直接收取現金..此業務自白他確實有所為..而且目前私接案已達八件左右.我公司手上也有它的自白錄音.及跟客戶確認他私接工程所有紙本資料..我想知道這樣在刑事民事上可以告他什麼罪..是否可以連他老婆一起提起訴訟.是否可以索取賠償.是否也可以申請支付命令強制假扣押.謝謝您  萬分感激!! 

((業務本身名下沒有財產,所有動產都在老婆身上))

1.如果是業務上之行為 刑事責任部分你可以考慮是否有背信罪的問題 即為他人處理事務 意圖自己不法利益 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 2.民事責任部分可以先考慮你們之間契約有無約定相關競業禁止條款 另外看是否主張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可以連同他老婆當作共同被告 3.如果有需要當然可以對對方吉他老婆提出假扣押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能涉及偽造文書,詐欺之問題,而他老婆的部分,則要看其是否有參與而屬共犯關係,另民事部分,也可以向其請求公司之損失,但請求金額仍應另行計算,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是甚麼時候發生的事呢? 要注意時間的問題,刑事上涉及背信偽造文書等刑責,民事上有涉及侵權、或依雙方雇傭契約條款等法律關係請求賠償,對於他的老婆,要從是共同侵權切入主張,實務上比較可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5 14: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部份可能涉嫌偽造文書(刑法第210條)或背信(刑法第342條)等罪,您可蒐集相關犯罪資料,到地檢署提告,若於偵查中,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可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這在刑事上可以告他背信,民事上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但他老婆是否能告,要看他老婆是否知情,不過本案來說,有無涉及其他刑責,必須要看過資料才知道,有無偽造文書等問題.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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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希 102-12-04 23:51

各位律師大大:

1.本身是資訊業,平常都會幫客人維修電腦  會有個維修費但是沒開發票給客人 ,只以單純的手寫收據給客人,但是收的錢 沒有入公司帳  也沒有進到自己的口袋  都是入我們自己同事間的公基金,因為已經離職了  現在公司要告我業務侵占  請問如何是好?? 

2.平常因為公司沒有販售這項商品 ,那幫客人從同行那邊拿貨再拿給客人  中間可能有幾十塊價差  但是都是入公基金  現在公司意思是也要告我們業務侵占   因為在上班時間所賺到的錢都是屬於公司的  請問這樣的話  公司告我會成立嗎?? 

 

  因為第一次遇到這種問題  不知道如何解決  因為我們沒有偷公司的東西  這樣也算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5 08: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針對客戶所給付之費用,應視客戶與何人有契約關係而定,倘若客戶是與公司訂約,就算公司實際上沒有該項商品,該費用亦歸公司所有。倘若非與公司訂約,則否。

2、(客戶與公司訂約之情形)您所述的歸公基金的方法,未經公司同意,僅為員工間之約定,並用作員工福利上,在法律上難謂正當。

3、(客戶與員工訂約之情形),則倘若在該項事務上仍屬受僱職務之一,則可能會有背信的問題。

4、本文建議您應該與公司試行和解,避免公司提起告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5 13: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業務侵占罪規定為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前條第一項之罪為第335條規定之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是此,要符合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要件為,對於業務持有之物,意圖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故必須由堆方證明您有侵占之意圖存在,並基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加以侵占之。若無法舉證您有意圖或該物非您基於業務上而持有者,即不符合構成要件,進而不成立該條犯罪。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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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希 102-12-04 23:39

各位律師大大:

1.本身是資訊業,平常都會幫客人維修電腦  會有個維修費但是沒開發票給客人 ,只以單純的手寫收據給客人,但是收的錢 沒有入公司帳  也沒有進到自己的口袋  都是入我們自己同事間的公基金,因為已經離職了  現在公司要告我業務侵占  請問如何是好?? 

2.平常因為公司沒有販售這項商品 ,那幫客人從同行那邊拿貨再拿給客人  中間可能有幾十塊價差  但是都是入公基金  現在公司意思是也要告我們業務侵占   因為在上班時間所賺到的錢都是屬於公司的  請問這樣的話  公司告我會成立嗎?? 

 

  因為第一次遇到這種問題  不知道如何解決  因為我們沒有偷公司的東西  這樣也算嗎???

 

阿晃 102-12-03 10:51

各位律師先生您好,

有個問題想請教一下

我任職的補習班要我們簽署一份保證書內容如下:

茲保證 君在 嘉義市私立XX文理短期補習班 ﹝以下簡稱 貴公司﹞任職服務期間,絕對遵守 貴公司一切規章,勤慎工作,如有違法舞弊、擅離職守或其他違反貴公司人事管理規章,以致貴公司蒙受損害時,無論發現係在職或離職後,均由本人完全擔保負連帶賠償責任,自願放棄先訴抗辯權,並同意本保證書涉訟時以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特立本保證書為憑。 此致 補習班

並要求本人及連帶保證人簽名及蓋手印,

請問這樣的保證書有法律效用嗎?

另自願放棄先訴抗辯權~可以嗎?

這份保證書可以拒簽嗎?

萬分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3 11: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756條之1規定,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契約。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此項責任,依實務見解為補充性責任。次按第756條之2規定,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賠償之金額亦以當年報酬總額為限。再按第756條之3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保證期間最長僅三年。若無約定保證期間,依第756條之4規定,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故該份契約,有可能為一違法契約。歡迎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3 11: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我國民法已經承認人事保證契約為有名契約,倘若契約條款沒有違反法令或是顯失公平的話,並經雙方簽立的話,則必須受到契約之拘束。

2、又有關契約之簽立,必須是雙方基於自由意志下簽立,因此對方不能強制要求您簽立。

小吉 102-12-03 09:41

最近因為舊機車有點問題,要去買一台全新未領牌的機車

機車牽去車行給老闆估價 (老板開說:購新車這台舊機車可以抵3000元)

機車就放在老闆那,並將買新車要用的證件(身分證 健保卡)放老闆那

然後行照看有無欠繳(因為行照96年後我沒有去換發),若無欠繳在將行照給他

之後會簽一張讓渡書給我

可是看到下面這則新聞時,深怕讓渡給老闆以後會出問題

-------------------------------------新聞------------------------------------------

中和區70歲梁姓老翁23年前因移民美國,將機車讓渡給機車行。梁在5年前返國,發現有人騎他的機車屢屢違規,23張罰單共2萬多元罰鍰要由他承擔。

梁姓老翁說,他四處交涉、陳情都沒結果,自忖沒幾年可以活,只希望政府查明究竟是誰冒用他名義騎機車違規,不要讓他帶著這些罰單「走入黃泉」。昨天他請市議員林秀惠替他主持公道。

梁姓老翁說,1988年他移民美國,在中和區以2萬元把偉士牌機車讓渡給機車行處理。5年前他返台居住治病,到監理站換新駕照時,才知道當年讓渡出去的機車,竟然還登記在自己名下,而該家機車行早已未營業了,且這幾年有人騎「他的車」,還紅燈違規停車被告發,害他收到23張罰單,須繳交約2萬元罰鍰。去年底他還收到法院強制執行繳交罰鍰通知,讓他每天都睡不著覺。

議員林秀惠昨邀警方、監理站人員說明。中和警分局副分局長蔡添木起初說,梁的機車始終都未辦過戶異動,所有罰單都是逕行拍照取締,警方無法查出是誰騎車違規

林秀惠則表示,查出警方2007年12月曾取締騎梁姓老翁機車的宋姓男子紅燈,蔡添木表示回去再詳查;而昨天出席的監理站人員,也未備妥該輛機車的車籍異動情形資料,因此還待進一步釐清

林秀惠說,當年承辦本案的監理站及警分局人員都已離職了,她要求警方及監理站重新調查清楚,再做處置

---------------------------------------新聞---------------------------------------------

請問要怎樣才能確保讓渡後不會出現像新聞這位老翁的問題? 不是很懂那些流程跟法規

還有買全新未領牌車不是只需要身分證正本+印章,老闆為什麼還要留我健保卡?

以上疑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3 14: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購買新車的部份,一般車行會代辦申辦行照、強制汽車責任險,而這些東西都需要您的雙證件跟印章,您可以要求自行辦理,但是,會略微麻煩。(或是簽立切結書

2、有關舊車的部份,簡單的來說就是您將該車賣給車行,您可以要求一同辦理過戶手續,即可避免您所擔心的情形。(或是請車行辦妥之後,將新的執照供你核對)

小吉 102-12-03 15:21

請問那如果是將機車停牌後再渡讓給機車行(這樣機車還是在我名下嗎?),這樣是否會出問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4 09: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所謂的停牌,您應該是指報停,那該車仍然登記在您的名下,倘若有違規使用,或是用作犯罪之用,仍然會找車主出來負責。倘若是指報廢,報廢是有原因限制,如車輛毀損不能使用或失竊,且報廢後,不得再領牌。

Eden 102-12-02 17:29

我在12/2提出離職要求,(按照公司規定須提前一個月前提離職)希望在2014/1/1生效,

因為公司有不少前例是被提前逼走,真正離職日比提辭呈後一個月短,

想詢問關於此狀況,如果被提前要求走,跟辭職時希望走的日期不同的話,

是否可以要求公司開非自願離職證明&要求資遣費?

謝謝協助~!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3 11: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於雙方約定離職日前,雇主片面終止勞動契約,倘若符合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開立規定,則可以向雇主請求。

GINNY 102-12-01 15:30

律師您好:

想請問一下於民國2012年當時我還在就學,進入一家公司任職當行政,

公司進入並未簽署任何新人文件如:規範離職手續等,我有依程序辦理離職手續並告知我離職動作,請問如果離職並未有人要做交接動作,如果事後公司資料遺失請問這樣犯法嗎?

kalajessy 102-11-25 20:00

as title

本人在以前公務單位工作

曾經研習獲得證書,那在證書製作發給之前

101年7月本人因故調職,而離職前大主管曾說會將證書寄到我的新單位

後來裡面的另一主任,並未遵行。就這樣壓著一年。

102年11 月因故需要敘獎,才透過上層申訴單位獲之本人的

證書尚在原單位裡。

 

上級主管單位為了本人的敘獎,先給予補發的証明。但我投訴希望得到原先的證書

於是上級主管單位查過後,此證書尚在原單位中,我打去問原單位主管。

它說舊證書自動失效,因此不願寄給我。

後來申訴的單位回覆我說被原單位主管銷毀(說我申請新的所以舊的該主管自行作廢銷毀)

那我想問說我是否能提告對方侵占以及毀損的罪名。 如果可以的話勝算多少?

 

謝謝

 

 

吳小桃 102-11-25 15:33

我在去年到今年侵占了我公司的財務總共87萬多,因為我害怕逃避所以不敢打電話給前公司要求和解,第一次偵查庭請了假第二次偵查庭沒收到傳票 就被通緝了!之後我有馬上去投案。現在我已經收到起訴書了,我不知道要做甚麼動作 才能爭取鍰行,我在離職4月到11月(中間有一次是6月底連付兩個月)都有轉$15000到前公司的帳戶,但我還是不敢跟他們聯絡,我真的不知道 我現在去道歉還有沒有用 我是真的有心想要還錢 我真的太害怕不敢與他們連絡。請律師可以給我一個比較好的建議嗎?

 業務侵占罪不算輕,建議找律師處理,減輕傷害,可來電討論

沈恆 (沈律師) 102-11-25 16:11

若要減輕損害,爭取緩刑,建議還是要出面找公司和解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向法官表達願意和解之意,並請求法官先移付調解,本件若能調解成立,則法官給予緩刑之機會即會提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法律小學生 102-11-25 17:07

大大你好 不知道你為何侵佔了這麼多錢

不過你可來信 shishian94@yahoo.com.tw

我再與你分享處理此類事情之相關經驗

喵喵 102-11-24 22:53

各位律師您們好

我在某間餐廳任職從一月份到10月份

這中間我有提過說是否可保勞健保?但老闆娘回絕說等連鎖店開了再保

事後一直等不到 加上身體狀況越來越差(吸油煙)

肺部功能逐步下降 在8 9月就有一直和老闆娘提起要辭職一事

到了11月就離職了 但是老闆不願意支薪(十月份)

後來我聽取家人建議後去勞工局投訴 (薪資&工作時間&勞健保問題)

事後有去查訪 確實如此 所以要罰該店家

過沒多久傳訊給我男友

第一封直接傳和解書要我簽名蓋章

我一直沒回覆 , 因為我並未收到任何訊息要和解

就陸陸續續一直傳簡訊說 若我不簽和解書  要動用關係將我找出來

又接著傳 要我家地址 我父母電話 

我一樣不理會

又傳了 若我不回復不處理沒關係 他有把握找的到我家人

勞工局罰的一百多萬他會動用關係將我家人找出來

撤銷告訴隨便我 大家好辦事 後面才知道怎麼處理

 

以上這些話都是用簡訊傳達的 且我都有留著

請問我要如何保護自身安全及家人安全

對方一直說要動用黑道關係把我找出來 且對家人不利的感覺!!

在任職期間 也一直說甚麼 要打斷我們手腳的話

我只是一個區區的小女生卻要承受一個年紀約40歲的人講這種話

報警後能對我的自身安全 或是對於他的行為有甚麼保戶或限制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5 11: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的簡訊有危害您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名譽等字眼,可能觸犯恐嚇罪,您可以報警或是提起告訴。

2、建議您應該先行釐清簡訊內容,是否構成恐嚇罪(如,倘若只是說要把你找出來處理協調事宜則否,倘若說要找黑道找你則符合),另有關勞資協調的部份,倘若對方真的有心要與您合解,您可以在安全無慮的情況下向勞工局聲請協調並達成和解

喵喵 102-11-25 16:51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的簡訊有危害您的生命、身體、自由、財 ... (恕刪)

律師您好 在此先感謝您的回覆

對方的三番兩次簡訊皆提起說

一定會動用所有關係找出我家人 我本來不于理會

又陸陸續續傳了三四封 甚至說也要針對我男友家人

後面又補一句 說如我不簽和解書 今日是最後一天期限

他將要回去雲林(我家在雲林)要讓我見證他的實力

我有和他提過 我只要我十月份薪水撤銷告訴

對方不願意支付 ~ 就是要逼我簽和解書否則就要針對家人

那這樣子算構成恐嚇

不知道要怎麼附圖

我可以將截圖傳給曹律師查看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5 17: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感謝您的留言,您可以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寄給我。

Jun 102-11-22 19:05

以前公司聯絡我有婚紗和婚禮MV案子問可以接嗎?
離職不久是因為職涯規劃,離職前也是先告知,還會去幫他帶新的剪接幾天...

因為認識又是急件,也知道大概價位,所以沒簽約也沒談金額就接了

剪了3部婚紗MV和一部婚禮MV以及一部婚禮全紀錄
中間有兩次檔案沒給完整和客戶要求,兩部又算整個重剪及修改,想說幫忙也沒要跟他加錢

期間也有請我去公司幫另一部商業影片加特效,做了一整天,因為對特效這塊就不熟悉市價,所以也沒談想說幫忙看著給點就好

等到發薪日當天應該要匯款給我,又因為公司的各種理由導致拖了一段時間才給.

看到匯款的金額,當下覺得數目不對,網上聯絡老闆說是他問過行政了一部給一千5總共6千沒錯啊!!

我說怎麼會是一部1500? 他就說他給A外包也是這個價位啊

(A外包我知道,他只是純剪,沒調色,我以前在職他的專案傳回來我也都是再調色上字卡特效,還要根據客戶要求再修改若干,和B外包算固定合作所以聽其他員工說被凹很狠,但詳細價錢不清楚....

在職那陣子A外包因為價錢跟老闆爭執已經不太接了
而B外包大半年沒合作了

因為A外包幾乎不接案所以老闆有找過兩位外包希望合作,第一位是2000 加調色500,但剪接風格以及修改加錢無法協調等細節不清楚而中止合作,第二位是3000 加調色500 ,也跟第一位一樣因素終止合作.

外包回來的專案我也是要打開過出中間一定有再修改細節,因為案子一堆,老闆就有說顏色不對,就打給外包請他重調吧,有調色加500的可以請他們重新調好,你先忙其他案子)

他又說:我是他老婆,老闆不在
A外包是說1500他就不調(沒接)
但是B外包這次有調色.....

我說:所以包到好的3隻婚紗MV 一隻婚禮全紀錄加精華MV 還有那天來做的特效,6000?

他說:我在問老闆囉.

之後5天都沒回覆,打手機不接不回電

我失誤沒事先談價錢,但是給的價錢不合理包到好算純剪的價錢,調色凹掉了,婚禮全程和特效沒算進去....對了,他說新剪接沒空希望我包到好的,現在擺爛不回應

想請問大家有沒有申訴的辦法?
錢是其次,重點是想討公道,離職了還時常打來問東問西,這個怎麼做,那個怎麼弄
我也一一回覆了,但沒想到竟然這麼坑人.

還有我可以公布是哪家爛公司嗎?

 沒簽書面契約,沒先談好報酬,要說對方少給錢,困難度很高,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建議您針對「公告惡行」這個部分能夠三思,最好還是免了吧!以免日後吃上妨害名譽刑事官司,即使最終沒事,但畢竟還是得平白浪費自己寶貴的時間來應付偵查程序,何苦來哉。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bangs 102-11-22 13:47

首次登錄此網站,主要有勞資問題想請教。

我任職於科技公司已9年,於2011年時因公司政策,副總經理要求各單位需提供名額參加私立科大在職碩士專班,主要對像為無碩士學歷。

因僅有學士學位,在被主管半強迫情形下(口頭警告不配合公司政策會影響積效),就讀此專班。公司提供50%學費補助但前提為需畢業後留職至少1年,合約為1張A4紙條款及簽名。

目前因這2年環境不佳,公司虧損,我將另謀工作

離職申請時被警告此合約仍然有效,需連帶賠償所有補助款。

此私立科大在職班2011年 共有25人參加,2013 目前已僅剩7員。

學費1學分為8000,目前已修21學分,含學雜費共約已補助約16萬~18萬

想請問有法律背景的專業人事,我應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1.離職前償還所有欠費

2.仍辦理離職不償環

3.是否需爭取什麼類似的Email及相關資訊留底?

關於補助有簽訂什摩契約?書面?要看當時如何約定來判斷,再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2 15: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勞資雙方所約定之最低服務年資條款,目前在我國法院原則上是採納的,但是必須審酌公司培訓員工之費用、約定年限、違約金金額做通盤考量做調整。

2、但是上開最低服務年資條款並不影響員工依勞動基準法所能主張之法定終止事由。

3、本文建議您仍應該將相關資料留存證據,並且檢附該約款供審酌,以求精確。

shelly 102-11-21 23:23

之前在朋友公司上班有掛名監察人,在兩年前離職時就要朋友將監察人除名,也有發簡訊告知除名,都答應要除名可最後還是沒有除名

現在朋友公司經營不善倒債人不主動見面,只有透過律師律師信給廠商,要廠商自己去業主那收款,業主不理會,廠商討不到錢要去法院申告,及申請假扣押,連股東也要告,想請問我掛名監察人會不會也被告,公司欠稅我是不是也會被限制出境

當時我也有掛另一家負責人,離職時有除名,可是當時有家影印機廠商我也簽

連帶保證人我是不是就無法避責任,到105年約到期 

請問現在要如何自保,現在還有甚麼辦法將監察人除名,才能免責任

如果確是是保證人,當然就有保證責任,除非有免責事由發生,另外公司已經解散清算?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wilson 102-11-21 22:20

律師您好:

              日前我從A公司要離職時,公司要求我要補寫競業條款讓我很困擾,我一直在猶豫要步要簽,主要的原因是我害怕如果我去相同性質的公司工作很怕被提告

1.目前我的職務是課長、任期1.7個月。

2.競業合約是2年期限其中有一條的競業禁止是:

                                 為自己或他人於台灣、中國、東南亞各國地區有償或無償從事與甲方所營業業務相同或類似之業務。此外合約中無提到代償的方式。

 

                                 我想問有什麼方式可以處理,畢竟我也去沒多久?

 

您好,你根本不用考慮,當然是不要簽,你都已經離職為何要簽,他也沒權力要你簽.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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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2 12: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補充回覆如下:

1、該契約倘若雙方簽定後,仍可以拘束雙方,惟,倘若您拒絕簽立,公司不得以此為由扣薪、拒付資遣費等一切依法您可以取得之權益。

2、又倘若您不想與公司發生爭執而欲簽立息事寧人,則建議您應該確實知悉合約內容在簽立,否則恐遭致不利益。

如果契約內關於競業禁止只有如你所說的約定,依目前法院見解,競業禁止是無任何效力

Sean 102-11-20 23:05

各位律師們好
小弟因為不大了解勞基法
所以有些問題想請教各位

小弟的女友於102年10月13日進入一間通訊行上班
上班的時間是早上11點至晚上10點 一共11個小時 月休六天
(11個小時不知道這樣該不該算加班)
因為是5人以下公司所以未投保勞健保 但有給勞健保津貼 現金2000元
薪資是底薪2萬元+全勤2000元+勞健保津貼2000元=2萬4千元
*試用期為三個月 三個月經過考核後由實習轉為正式員工
由於10月13日開始上班~10月31日 不滿一個月(中間休了4天假)
10月份一共上班15天 老闆給他算的薪水是1萬出頭而已
他是用底薪2萬+勞健保津貼2千 除以30天 在乘以15天這樣的算法
這樣的薪水算法是否合法?
勞基法規定中 實習一樣要支薪 且規定應該要給付最低薪資時薪109元以上
是否該以時薪計算才對??(因為她還是實習員工 並非正式)
而11月開始 因為我本人換工作 必須於12月搬家至南部 女友跟隨我
所以我請女友於11月12日提前和老闆說做到11月底要離職
從女友和老闆提了離職後 老闆對我女友的態度開始惡劣
整天閒東閒西 並且動不動就說"請妳 對店裡一點幫助都沒有"
或是"都做到月底了 妳還想怎樣"之類的惡劣話語
導致女友情緒受到影響 萌生提早離職的念頭
而11月19日和11月20日甚至直接問我女友"要不要乾脆做到今天"
言語間酸到不行
女友來電和我說 我受不了直接去到她店裡和老闆理論
我們同意了就做到今天11月20日為止 而薪資的問題
我和他說一切照法律規定走 少一毛錢我都會去申訴
這20天的薪水 他一樣要用10月的算法這樣算給我女友
並且說等到次月10號找他領
請問這樣的薪水算法究竟合不合法
因為這樣算起來我女友的日薪只有6~700多元
一天卻工作11小時 根本離譜
還有 這樣到底算是離職 還是遣散?
11月的薪水是否應該這幾天結清 不該等到次月10日?
剛剛還忘記提到一點
晚上10點下班其實也沒幾次準時 常常拖至11點後才下班
還有 薪資是領現金的  上下班沒有打卡制度 但店內都有監視器可以證明上下班時間
(上班是由我女友開店老闆下午才會到 而下班通常是女友先走)

很抱歉 文章落落長
此通訊行老闆非常惡劣
小弟不想讓他佔盡便宜
該給的薪水也要請他全數吐出來
希望各位律師能幫幫忙解答小弟一些疑惑
或是能給小弟一些後續處理的意見
由於時間緊迫 12月就得下南部了
所以希望各位能幫幫我盡快解決此事
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1 08: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一天的正常工時為8小時,超過的部分算是加班,必須給付加班費。(就您所述,您女友工時中就算扣除一小時的用餐休息時間仍超過。)

2、薪資計算部分,月薪制不得扣除休假日,因為月薪制都是有薪休,就您所述10/13~10/31,計算為19天,22,000/30x19=13,933(再加入上開所述加班費)

3、建議您蒐集相關事證後,向勞工局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