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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ckblogg 104-09-03 09:10

您好,各位律師

    本人想要諮詢的問題是以下的情況是否有機會被對方提告以及是否會構成毀謗侮辱妨礙名譽之要件。

    事由起於本人在網拍上的一則交易,交易從頭到尾過程都非常順利,直到本人給予對方評價後開始出現問題。一開始個人給予的第一則的評價沒問題,直到本人補充第二則評價後,賣家對方心生不滿開始惡言相向。由於該名賣家在拍賣網頁上對本人購買的商品開頭名稱第一句為"超新",但是,一看所貼的商品圖片其實也還好,後來收到的商品也可以接受,但是與"超新"這個用詞對比起來真的還是有差異,只能說是"保存良好"而已。該商品光碟外殼正面部分已經凹下去了,封面紙的另一面也可明顯看出被擠壓出一個光碟形狀。至於商品本體部分的說明書與光碟,多少有一點使用痕跡。以上這些都在在顯示與賣家所使用的形容詞"超新"明顯不符。

    本人商品本身的狀況並沒有問題,只是對賣家在賣商品時所使用的詞語有疑義,想說好心提醒一下少用此用語以避免日後將來的爭議。結果,該名賣家進而惱羞成怒地給予本人普通評價(本人一開始就直接給優良評價)並開始惡言相向。問題點是在第二則的文章開頭,本人是寫"該名賣家有詐欺嫌疑、會鑽漏洞與氣度過小的問題",主要是提醒後續買家對該名賣家要多加防範與注意,結果,因此被人盯上。

    以下為事發過程的對話內容:(意見為本人,回覆為賣家)

意見: 專業.用心服務的好賣家!!! 感謝您一再的提醒,期望將來還有機會再跟您購入好物。 (2015-09-02 21:20:03)
意見: 再補充一點,"超新"這個字眼請賣家真的不要過度濫用,像本人跟您購買的"死魂曲"其實真的一點也不"超新"!我看您的評價,也有其他買家跟本人有同樣的感受,可想而知,您真的在"商品描述"這一點上還要有所改進。當然,您可能會說每個人對"新"的定義有所不同,但是,差距太大這就不是"個人定義不同"一句話輕描淡寫就可以帶過去。您也可能會說這麼多客人都沒有提出這樣的問題,就只有你們幾個有問題;所謂"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見"這個道理賣家應該懂吧!相信多數買家都是基於這樣的道理,才會給您優評,本人也是,期望賣家真的要改善這一點。 (2015-09-02 22:17:23)
回覆: 那你一樣不用跟我購買,一樣都點上一頁根本就沒有刮傷還要怎樣? (2015-09-03 01:55:55)
回覆: 遊戲一點刮傷都沒有還要怎樣?我不差你們這幾個啦! (2015-09-03 02:01:28)
回覆: 而且你可以給差評啊!好笑了好像我非要你們給好評一樣,你一樣溝通過了嗎?我應該給你極差才對 (2015-09-03 02:05:22)
回覆: 我也一樣建議你,要便宜還要好去店面買啊!剛剛才發現可以更改評價!我至少不像一些賣家一樣更改價錢規避手續費要使用又不願付費到底是哪些賣家比較該檢討? (2015-09-03 02:17:23)
回覆: 剛剛才發現之前錯了!我應該也直接給你極差不應給普通因為這樣改不了,我該檢討的是這點 (2015-09-03 02:22:53)
意見: 該名賣家有詐欺嫌疑、會鑽漏洞與氣度過小的問題,無法接受買家的指正,本人就是血淋淋最好的例子。若是後續的買家想買此賣家的產品,買到與網頁所標示的內容不符,建議就不用給予該賣家任何指正了,免的下場會跟本人一樣得到一個普評,或甚至一個差評(該名賣家甚至見笑轉生氣地說還想給本人差評)。本人好聲好氣的給您優評,提醒您缺點在哪裡,您卻以普評來回報予本人,這就是您說的溝通嗎?您說本人大可以直接給您差評,本人當時第二次貼評時的內容就已跟您解釋做人不用做的那麼絕,我是在給您一個改進的機會。(此文已滿,承接下則) (2015-09-03 05:08:57)
回覆: 詐欺?你等著我一定對你提告,你不滿意不能悄悄話或來電知嗎?給好評又怎樣,評價已經講過不單單物品的問題還有每個人的感覺你公開在評價打上我詐欺這跟法律上的解釋不同吧? (2015-09-03 05:14:48)
回覆: 而且花錢或是買家就一定要賣家接受你指正嗎?給我感覺就是極差不能嗎? (2015-09-03 05:16:41)
回覆: 而且物品有問題或是買家不滿意別的買家是直接在評價溝通的嗎?而且我寄出時都會錄影存證,遊戲根本無刮即使有也是極細微刮而且是二手的我有打全新嗎?就是打超新,你也收到東西不滿意你可以來電或悄悄話告知我退款或換貨,你重頭到尾都沒有,現在打上我有詐欺嫌疑!你懂法律上的詐欺要件嗎? (2015-09-03 05:24:21)
回覆: 你就算給好評你指正的字眼是好生好氣?我從奇摩一向都是如此非常直接,不像一些賣家賣東西帳號客氣無比,開別的帳號買低賣高時就完全態度大轉變,至少我一向如此直接不需要作虛偽的態度!你公然在評價打我詐欺嫌疑,那請你馬上備份提告詐欺,至於我當然等一下就全部備份對你提告你可以查一下我該告你什麼罪名 (2015-09-03 05:33:47)
意見: (承接上文)您質疑本人是否有溝通過,本人的第二次貼評的內容就是在跟您做溝通,可是,您卻視本人的意見猶如洪水猛獸般地認為我是在給您找碴。事後,您對本人後續的評價意見都是惡言相向,字裡行間也透露一點威脅語氣要給本人差評,要本人閉嘴。這就是您說的溝通!?那本人真的見識到該名賣家的價值觀是如何了。若是買家給您差評或普評,您就會回說未溝通前不要擅自隨便給差評或普評。給您優評再加改善意見跟您做溝通,您卻會因此惱羞成怒地認為對方是奧客,而且又會認為我們這不叫溝通!?(此文已滿,承接下則) (2015-09-03 05:36:23)
回覆: 你看清楚好嗎?我是在我評價的回覆,還有你第一次評價並沒反應物品你覺得有問題只打感謝我的提醒,因為物品到你們指定的超商我都統一會悄悄話告知物品已經抵達,你是第二次貼文的評價才有指正,而且那些字眼的指正是好生好氣還有你給的評價跟第二次相隔多久?不滿意需要這麼久才反應嗎? (2015-09-03 05:42:58)
回覆: 什麼是威脅要給差評,我是直接打要給差評但是點成普通無法更改好嗎?我敢回應你那麼多就不怕你繼續打評價,這叫做所謂你講的暗示你閉嘴? (2015-09-03 05:46:38)
意見: (承接上第三則文)倘若本人之前第二次貼評不算是溝通,那什麼才是溝通?賣家您的惡言相向就是溝通!?反正賣家您言下之義就是買家只能自認倒楣給您優評,不接受低於優評之評價,甚至不接受買家的指正。反正您就是不沾鍋、沒有責任就是了,所有的是非對錯都只有賣家您說了算。後續的買家請注意一下,這是本人到目前為止(2015年9月3日為止)總共一百五十九筆優評裡唯一一個普評,而且,還是一個不公正的普評!!!再與該名賣家進行交易前,請先三思而後行,避免落得本人這樣的下場。 (2015-09-03 05:55:35)
回覆: 我關於我裡面所謂的溝通也打的很清楚,物品不滿意或有問題請先如何溝通這是我賣場你當然可以不遵守我的溝通原則我為什麼要接受你的指正?但你連我有詐欺嫌疑都公然打在我評價上了,我給你的評價只有一則而已我給你的評價也不需要有任何違反我心裡的感覺也很直接那就不要跟我買我不差這幾個,而你打的字眼已經有法律問題! (2015-09-03 05:56:34)
回覆: 好好笑!現在講你評價有多少好評一個不公正的普評要幹嘛?其他買家會看不懂嗎?其他買家會看不懂我態度就是這麼直接嗎嗎?哪裡有字眼一定要給我好評我才願意溝通,只有關於我裡有打收到物品不滿意或有問題請先悄悄話或來電告知,這是我賣場我不能訂我自己的規則嗎?你既然這樣我為何要接受你指正而且目前是跟你談法律問題,而且也是你先打我有詐欺嫌疑既然如此請你等一下把我有詐欺嫌疑的證據準備完整,等一下就可以去派出所提告詐欺等等我們回覆到一個段落後我相對一樣會馬上對你提告,順便告知你一下警察局24小時沒休息不用等天亮 (2015-09-03 06:09:49)
回覆: 還有你自己要提到你評價有多好,相信跟你交易的賣家有的都知道我奇摩的評價還有兩邊評價制度還不同,你就可以知道你打你評價有多好就應該知道奇摩評價制度和露天相差有多大了!我要備份所有對話提告早安 (2015-09-03 06:17:24)(最近一筆)

     也因為這樣,該名賣家威脅要提告,以上是為紛爭的內容,不知各位律師的見解為何?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3 11: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文認為有關於指摘詐欺、鑽漏洞之言論涉及名譽侵害。

2、倘若對方真的提告的話,可以委請律師協助答辯或是簽立和解書。

 

arodsam 104-09-02 23:48

( 8月2日 23:54 )

我真的不知道我今天到底是怎樣
晚上區區2個小時半 我可以被說要加班到9點半
內場做到洗碗再去POS最後外場然後還要去撈廚餘
最後還要幫別人刷地 我他X的幹了什麼?
只差掃廁所沒幹過 結果還是原本是我要去掃廁所
這樣十項全能時薪115 還好我只有暑假做 不然我會崩潰

以上就是我的發文  關於時薪方面
因為我是6月過去的 他當時是跟我說115
但7/1法律改120 但他並無通知我有調整薪水  致使我以為還是115
等到8/5領薪水時才知道改120  請問我以我自己親身經歷的事實以及我所知道的真實這樣有算是妨害名譽嗎? 
對方說要告我 我能反告他誣告嗎?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03 16:44

參照最高法院44 年台上 字第 892 號 裁判要旨: 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

對方對您提起告訴並非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而屬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則對方不會成立誣告罪。

以上意見,敬請參考。
 

arodsam 104-09-03 17:06

感謝解答 那請問我上述是否有無妨害名譽?

阿渣 104-09-02 23:38

跪求

Legal confirm letter?天阿……有必要這樣嗎?

存證信函?我們並不想隨雞起舞!但當對方有進一步動作時……請教律師我們該如何自保與反擊……而現階段我們又能作什麼?另外FB上早已刪除該篇文章,只剩留存的影片檔與對方的回文,對方若提告,是否成立?我們可否提污告或其他告訴?

事情是這樣!……

我們於FB 上PO一段小朋友玩鬧的影片(兩個小朋友在玩,一個小朋友在打另一個較大小朋友的影片,而文字內容是:這打人的力道好像不小,難道他都是這樣打OOXX的嗎?(FB上該篇影片內容早已刪除,僅留存影片與對方回文內容)……以上PO完後,不久後對方回文了

 

對方:請問妳po這什麼意思?想表達什麼?小孩有問題跟大人說就行了,有必要po在網路上嗎?還是有其他想法?這是身為一個長輩該做的行為嗎?做人適可而止就好

 

我方:我沒有什麼意思阿!妳會不會太大驚小怪了?!不就是小朋友打打鬧鬧嗎?怎麼扯到身為長輩該怎麼做的問題上面去呢?會不會太嚴重了???

 

我方:妳不喜歡這篇文我刪除就好啦!別看的太嚴重……

 

存證信函內容如下:台端於日前未經本人同意私自將本人親生兒子之影片張貼於網頁上,並以假設性問題詆毀醜化本人親生兒子之名譽,本人因此事件發生後每日心情低落,試問以一位母親的心態,台端是否也願意有人未經你的同意私自將小孩的影片張貼於網頁上並以假設性問題詆毀自己的小孩呢?為此本人望台端收文後三日內於台端Facebook網頁內公開向本人及其小孩道歉,如屆時未能道歉,本人將依法提出訴訟,希勿自誤為禱。……以上即為存證信函原文。

 

無奈於此求教!懇請協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3 08: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確實可能影射子女管教不當或是小孩性格有缺陷,且拍攝內容可能另外違反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不過應該還是答辯空間。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以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的方式回覆對方,看看雙方能否以簽立和解書的方式處理。

 

阿渣 104-09-03 16:0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確實可能影射子女管教不當或是小孩性格有缺陷 ... (恕刪)

請問若在不主動情形下,我們還需作什麼!還是等看看呢?

阿渣 104-09-02 23:22

跪求

Legal confirm letter?天阿……有必要這樣嗎?

存證信函?我們並不想隨雞起舞!但當對方有進一步動作時……請教律師我們該如何自保與反擊……而現階段我們又能作什麼?另外FB上早已刪除該篇文章,只剩留存的影片檔與對方的回文,對方若提告,是否成立?我們可否提污告或其他告訴?

事情是這樣!……

我們於FB 上PO一段小朋友玩鬧的影片(兩個小朋友在玩,一個小朋友在打另一個較大小朋友的影片,而文字內容是:這打人的力道好像不小,難道他都是這樣打OOXX的嗎?(FB上該篇影片內容早已刪除,僅留存影片與對方回文內容)……以上PO完後,不久後對方回文了

 

對方:請問妳po這什麼意思?想表達什麼?小孩有問題跟大人說就行了,有必要po在網路上嗎?還是有其他想法?這是身為一個長輩該做的行為嗎?做人適可而止就好

 

我方:我沒有什麼意思阿!妳會不會太大驚小怪了?!不就是小朋友打打鬧鬧嗎?怎麼扯到身為長輩該怎麼做的問題上面去呢?會不會太嚴重了???

 

我方:妳不喜歡這篇文我刪除就好啦!別看的太嚴重……

 

存證信函內容如下:台端於日前未經本人同意私自將本人親生兒子之影片張貼於網頁上,並以假設性問題詆毀醜化本人親生兒子之名譽,本人因此事件發生後每日心情低落,試問以一位母親的心態,台端是否也願意有人未經你的同意私自將小孩的影片張貼於網頁上並以假設性問題詆毀自己的小孩呢?為此本人望台端收文後三日內於台端Facebook網頁內公開向本人及其小孩道歉,如屆時未能道歉,本人將依法提出訴訟,希勿自誤為禱。……以上即為存證信函原文。

 

無奈於此求教!懇請協助……

hannse 104-09-02 16:58

我是被告, 因為網路發言被對方提告, 第一次是以妨害名譽開偵查庭, 檢察官直接詢問雙方調解意願,雙方都同意, 檢察官直接安排到區公所調解, 但幾天之後, 提告者因為是公眾人物,工作很忙, 所以希望改成私下和解, 於是要我取消區公所調解安排,改採私下和解, 我都照著做.......之後這段期間我常常打電話給對方問看何時有時間安排和解, 但對方說一直很忙, 卻肯定跟我說要和解, 只是要等他安排時間......3個月過去了,最近我收到檢察官加重毀謗起訴書, 我跟對方聯絡, 想請對方積極安排和解或撤告...請問這時候還來得及嗎?...因為我是被告, 所以我凡事都尊重對方安排, 也不敢亂提建議, 但就是只能消極等待.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2 17: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加重誹謗罪屬於告訴乃論罪,只要簽立和解書就可以撤告。

2、建議於簽立和解書時,順便請對方簽立撤回告訴狀。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02 17:16

 您好

   您可以具狀向法院表達有意願跟對方調解  除非對方拒絕     否則法院都會幫您排的

   另還是建議您攜帶起訴書律師為您分析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如果證據很充分,可委任律師代為跟對方談和解,但是否一定成罪,還是要看起訴書中的證據清單內容,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一、如果是起訴書,到第一審判決還有一段時間,不必過於擔心,但仍要積極聯繫。

(刑事訴訟法238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二、您是否可以委託第三人來協助您處理調解事宜,因為當事人有時候不願意跟當事人直接接觸,心態問題。

三、已經確定自己有罪?

四、是否開過價錢?

五、若有問題歡迎來電。

您好:

誹謗罪係屬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只要於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均得撤回告訴,建議和解並由對方撤回告訴為妥,且因對方係屬公眾人物,可商請地方耆老居中調解看看。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2 22:55

您好,建議您亦可先詢問對方和解條件,若您也同意該和解條件,將和解書跟撤回告訴狀準備好,請對方簽名並履行和解條件亦可。

一、  就閣下所述涉犯誹謗法律相關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敘明案情細節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yang 104-09-02 15:00

請問

我去年有跟同事合夥開一間店,後來因為理念不合而離開了

在我回店裡收拾我的東西時,我遭到我的股東,用門惡意夾傷我的手

當時我剛好全程有錄音

事發是去年12/26  在fb,po了一則影片

我指控我的股東有惡意傷害的行為

但我在今年八月收到,被告通知單

他告我,妨礙名譽

但我是事實的呈述

我有當天錄影,還有證人可以證實

請問這樣罪名會成立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是否成立誹謗罪,可能仍須細觀您所張貼之完整內容而論,不過若依您所述,您所張貼內容應只是單純陳述事實經過,亦與公共利益無關,應不涉及誹謗罪。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Max 104-09-02 11:19

各位律師大大好

小弟本身的工作內容在於外撥電話與客戶照會

因有件案子,客戶未接到電話回撥回來,由同事接到處理

期間同事未與我討論此案,不久後,信箱內收到一封內容:

他好像響一聲掛斷發簡訊給客戶

此信件除了寄給我(似乎誤寄)以外,還另外寄給另外兩位當班的資深同仁

事後經向主管查證並調音檔,確實我並非響一聲即掛斷客戶電話

且客戶回電內容也隻字未提僅聽到一聲電話的字眼

主管向該同仁求證時,同仁表示僅是討論? 但卻未第一時間找我反映

而是直接寄給第三者傳述不實的質疑內容

請問這樣構成職場上的妨礙名譽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2 20: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內容並無名譽之侵害。

阿翰 104-09-02 00:22

律師您好  我之前跟一家公司有簽約加入它們公司會員,但起初約定入會費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清,但事後我致電詢問銀行客服員得知該筆費用沒做分期的動做,讓我感覺受騙,便到該公司想解約退錢,卻被告知與我接恰的秘書不在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更讓我覺得這根本是設計好的,於是我在網路公怖它們的惡行惡狀和如何騙人家錢的手段,也罵它們可惡不要臉和做賊心虛..等字言,現在這家公司要告我妨害名譽,我該怎麼應對才能沒事?

 

我有錄音錄下它們在簽約時刻意將日期往前寫還有謊稱與電信公司有合作,若我加入它們會員可享有通話費跟簡訊優惠..等語音!!而我當初雖有與它們和解也簽了和解書(內容是放棄刑事民事追究),這一點會對我更不利嗎?畢竟我是出於善意才在網站公佈它們的惡行,避免社會大眾受騙!

郭群裕 (律師) 104-09-02 12:58
1、若你在加入會員部分,已和對方和解,書立和解書在案,如此,即不宜在網路上發表相關言論了。 2、對方告你公然侮辱要看你的文章內容等等綜合判斷,或許你可以用『有經過查證』來答辯。
阿翰 104-08-30 13:51

律師您好  我之前跟一家公司有簽約加入它們公司會員,但起初約定入會費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清,但事後我致電詢問銀行客服員得知該筆費用沒做分期的動做,讓我感覺受騙,便到該公司想解約退錢,卻被告知與我接恰的秘書不在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更讓我覺得這根本是設計好的,於是我在網路公怖它們的惡行惡狀和如何騙人家錢的手段,也罵它們可惡不要臉..等字言,現在這家公司要告我妨害名譽能成立嗎??

 

我有錄音錄下它們在簽約時刻意將日期往前寫還有謊稱與電信公司有合作,若我加入它們會員可享有通話費跟簡訊優惠..等語音!!而我當初有與它們和解也簽了和解書,這一點會對我更不利嗎?

蔡亜哲 (jjjjerry) 104-08-31 14:18
阿翰您好: 依您所述您發表文章之目的似乎並非以誹謗他人為目的,但是否構成妨礙名譽仍應視您具體發表之文章之用字及發表該篇文章之目的實際綜合認定,建議您進一步提供更為詳細的資料, 由律師進一步判斷並擬定您案件之訴訟策略及答辯方向 ,法律諮詢專線:0987117114 蔡?哲律師
阿翰 104-08-30 13:50

律師您好  我之前跟一家公司有簽約加入它們公司會員,但起初約定入會費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清,但事後我致電詢問銀行客服員得知該筆費用沒做分期的動做,讓我感覺受騙,便到該公司想解約退錢,卻被告知與我接恰的秘書不在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更讓我覺得這根本是設計好的,於是我在網路公怖它們的惡行惡狀和如何騙人家錢的手段,也罵它們可惡不要臉..等字言,現在這家公司要告我妨害名譽能成立嗎??

 

我有錄音錄下它們在簽約時刻意將日期往前寫還有謊稱與電信公司有合作,若我加入它們會員可享有通話費跟簡訊優惠..等語音!!而我當初有與它們和解也簽了和解書,這一點會對我更不利嗎?

張衞航 (張律師) 104-08-30 23:56
您好! 依刑法第311條第1款,若該公司確有違約或違反承諾之情事,您可主張公布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而善意發表言論,不罰。 但您與該公司如有和解,且已承諾不追究或不公佈,再行公布可能涉及違約,請注意以免衍生其他糾紛
阿翰 104-08-29 23:35

律師您好  我之前跟一家公司有簽約加入它們公司會員,但起初約定入會費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清,但事後我致電詢問銀行客服員得知該筆費用沒做分期的動做,讓我感覺受騙,便到該公司想解約退錢,卻被告知與我接恰的秘書不在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更讓我覺得這根本是設計好的,於是我在網路公怖它們的惡行惡狀和如何騙人家錢的手段,也罵它們可惡不要臉..等字言,現在這家公司要告我妨害名譽能成立嗎??

我有錄音錄下它們在簽約時刻意將日期往前寫還有謊稱與電信公司有合作,若我加入它們會員可享有通話費跟簡訊優惠..等語音!!而我當初有與它們和解也簽了和解書,這一點會對我更不利嗎?

您好: 首先要看您和解書的內容和簽訂和解書的時點,通常和解後就不建議再為散佈不利對方名譽之言論,且您的字眼似乎另有較為情緒性貶折用語,此可能會有刑事公然侮辱問題,會對您較為不利。

阿翰 104-08-29 23:33

律師您好  我之前跟一家公司有簽約加入它們公司會員,但起初約定入會費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清,但事後我致電詢問銀行客服員得知該筆費用沒做分期的動做,讓我感覺受騙,便到該公司想解約退錢,卻被告知與我接恰的秘書不在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更讓我覺得這根本是設計好的,於是我在網路公怖它們的惡行惡狀和如何騙人家錢的手段,也罵它們可惡不要臉..等字言,現在這家公司要告我妨害名譽能成立嗎??

我有錄音錄下它們在簽約時刻意將日期往前寫還有謊稱與電信公司有合作,若我加入它們會員可享有通話費跟簡訊優惠..等語音!!而我當初有與它們和解也簽了和解書,這一點會對我更不利嗎?

您好, 一、如我留言評論屬於真實,且涉公益評價,就不會有誹謗問題,但不要臉的部分,用詞過度,可能會有公然侮辱的問題。惟一般訴訟上最困難的就是要讓法院認定您所評價的事情涉及公益,且屬事實。 二、解約部分既然已經和解,那我就不多做回答。 三、若手上有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於簽約時使用許多話術欺騙消費者,則得在妨害名譽訴訟上提出,若已經被告,建議您與律師當面諮詢確定狀況喔,加油。
阿翰 104-08-29 23:32

律師您好  我之前跟一家公司有簽約加入它們公司會員,但起初約定入會費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清,但事後我致電詢問銀行客服員得知該筆費用沒做分期的動做,讓我感覺受騙,便到該公司想解約退錢,卻被告知與我接恰的秘書不在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更讓我覺得這根本是設計好的,於是我在網路公怖它們的惡行惡狀和如何騙人家錢的手段,也罵它們可惡不要臉..等字言,現在這家公司要告我妨害名譽能成立嗎??

我有錄音錄下它們在簽約時刻意將日期往前寫還有謊稱與電信公司有合作,若我加入它們會員可享有通話費跟簡訊優惠..等語音!!而我當初有與它們和解也簽了和解書,這一點會對我更不利嗎?

你好:

罵人不要臉會貶損他人人格,構成公然侮辱罪,就算對方是法人也是一樣(司法院 20年院字第534號解釋)。 散布對方公司惡行惡狀,如果與事實相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依照刑法第310條第3項不會構成誹謗罪。且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998號刑事判決意旨,你有盡查證義務,有相當理由認定指摘之事實為真實,依照真正惡意原則,可能不會構成誹謗罪。 如你有其他評論,則必須符合合理評論原則之要求,可依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不罰。 你們有簽和解書表示民事上你們已經處理完畢,但對方仍然有可能提起刑事告訴,若你當初沒有要求對方簽署刑事撤回告訴狀,可以向檢察官聲請緩起訴。 有消費糾紛可以向各地消費者保護中心申訴或由消保管進行調解,直接在網路上PO文會多生爭議。
Rocky 104-08-29 14:11

前幾天剛回國,進海關時警察說我被通緝便上銬帶走。
原因是我被人告妨礙名譽,因傳喚不到所以被通緝

就這樣從11點多開始居留,然後早上被送到台中地檢署拘留到下午五點左右才離開。

我想問的是:
地檢署傳票不是因該寄到戶籍地址(同通訊地址)嗎?  他們不經調查寄錯地址是地檢署疏忽吧? 所以理所當然的我不知道這案件,害我卻被通緝、被拘留?讓我在大庭廣眾下顏面盡失、身心疲憊,這樣合法嗎? 是否有方式可以申述或者申請國賠?

沈恆 (沈律師) 104-08-29 19:45

您好!

您應該先查清楚被通緝的過程公務員是否有過失?有何過失?因為公務員過失是請求國家賠償的要件。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我們聯繫、俾便協助。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9 22: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國家賠償,但機率不高,不建議為之;但您目前亦應考慮如何處理您為被告之案件,亦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要確認有無送達合法,則只能針對送達證書予以確認,然偵查階段您也無法閱卷,但您可以向檢察官提出您的質疑,以便確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建議您先直接向檢察官提出送達方面之質疑,並先針對被偵查案件作防禦,若事後真發現係屬公務員疏忽所致,再考慮提起國賠事宜。

阿翰 104-08-28 19:00

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若到警察局提告妨害名譽而警察也通知被告到警局做完筆錄,那警察需在多久之內將案件移送地檢署??而若遲遲沒有移送地檢署會有超過法律時效的問題嗎?

你好: 1.視警方偵辦進度而定,若案情複雜時間會比較久。 2.依94年2月2日修正之刑法第83條規定,追訴權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若在偵查中追訴權時效原則上不會停止進行,妨害名譽追訴權時效期間可能為5年也可能為10年要視具體情況判斷。
阿翰 104-08-28 18:53

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若到警察局提告妨害名譽而警察也通知被告到警局做完筆錄,那警察需在多久之內將案件移送地檢署??而若遲遲沒有移送地檢署會有超過法律時效的問題嗎?

您好: 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警察須於做完筆錄後多久移送檢察官,不過您已向警察提出告訴,因此不會有逾越告訴期間的問題,您可向檢察署查詢案件是否已繫屬,並可具狀向檢察官查詢案件目前偵辦進度。 謝謝您。
小豪 104-08-26 23:56

在別人的臉書上留言一些事實  

(如:請不要讓老人家幫你繳你自已的一些費用   都已經幾歲的人了還要讓老人家一直花錢)

我並能有罵他不孝的相關字眼   或是罵人的字眼 

而且我所留言的內容都是事實  我還可以提出證據

對方指控我罵他不孝之類的汙辱   要告我

請問各位律師  這樣足以構成侮辱妨礙名譽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7 17: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確實已經涉及公然侮辱誹謗罪。

2、蓋倘若屬於私德,縱使證明為真仍然構成侵害名譽(隱私名譽的一環)

Bonny 104-08-23 21:44

律師大大您好

由於本人於桃園市家中在網路社團與其他團員發生意見不合的言論

後來我也沒有再與他人爭辯

於是回到自己的FB版面發表我個人對此事的看法與觀念

但是網路社團的團圓追到我的私人版面擅自將文轉PO到其他社團供人謾罵

參與謾罵的人甚至毀謗、人身攻擊,妨害名譽

甚至跑到我工作用的粉絲團徑行鬧事

可是礙於工作用不能關粉絲團

前來鬧事的人數眾多不甚其擾封鎖不完

我想對這些在社團公然侮辱毀謗我的人提出告訴(與來粉絲團鬧事的人一樣)

請問律師大大,對於這些被告,原告是否可以請求地檢署要求被告必須配合出庭原告戶籍法院呢?現在截屏存證完整,就擔心要疲於奔命去配合被告戶籍法庭出庭,請問律師大大可有法解決呢?還請您幫忙,不要讓網路霸凌繼續在網路上橫行,感激不盡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3 22:03

建議先將相關截圖蒐集起來,並自行或委任律師撰寫書狀向地檢署提告唷。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可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主張慰撫金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當然,也可以在偵查過程中,於對方和解,並約定和解金。

Bonny 104-08-23 22:08

請問律師大大,我比較擔心要配合所有被告跑他們戶籍地的法院,有沒有辦法讓被告配合原告的出庭法院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3 22:24

刑事訴訟法上,是以被告所在地及行為地或犯罪結果地定管轄,可嘗試主張,對方是以網路妨害名譽之行為,造成您名譽上之損害,故犯罪結果地為您目前之所在地。

EricChen 104-08-22 10:36

 分別為三人 先以ABC為分

因為跟人發生爭執  然後大家開群組討論 大概有8人

 

當然對方也髒話連連  說要找人打架之類

之後就跟A的哥哥說 A要找人打架之類

然後A就私人訊息跟我說

幹你娘機掰  你娘小心點  出來輸贏之類 等等等很多謾罵字眼

當下就真的受不了  決定提告

 

然後也去翻群組內容  B有提到 機掰你是白癡嗎

C是 事後幾天 跑來密我說  臭俗辣雞掰  出來輸贏啦

我回說 你是否要打我  對方回說知道還問

 

就一併提告 三個人  AB妨礙名譽  C 恐嚇

對方年齡都15~16歲  因為我目的想給對方教訓 不要這樣講話

法律不是很懂  AB應該是可以私底下和解+求賠償金  然後沒事~~

至於C部分 恐嚇 公訴罪 所以就算和解 一定要跑法院

警察也說 也是到法院那邊和解 之後好像輕判~~然後之後沒事~~

 

那想請問 有需要注意事項之類嗎~~因為對法律不是很懂 第一次要上法院

感謝

一、告訴人在法律上的立場是證人,原則上是說實話。

二、就恐嚇罪及公然侮辱罪,你的理解原則上是對的。

三、一個人告三個人的話開庭不建議你一個人去,要注意安全。

四、民事部分請求權時效是二年,如果有要請求的話請注意時效

五、關於恐嚇公然侮辱民事賠償金額,我幫你查了二個判決,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94號,判賠六萬元;台北地院102年度簡字第7號,判賠四萬元。

六、這三個人都未成年的話可依民法第187條規定請求他們的父母連帶賠償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熊熊 104-08-22 07:24

原告與被告因為原告身分證被冒用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因為監視錄影器畫面超過保存期限滅失,偵查庭堅稱本人持雙證件正本親辦門號,以下是本人質疑內容

1.依據刑事訴訟法228條第1項規定 檢察官因為告示 告發應即刻偵查  他於偵查庭宣稱原告持雙證件親辦門號 而且申請書被檢察官調查認為非原告筆跡 且因為他是被告身份 無舉證責任 甚至於有權要求對其有利證據調查  因此要其提供監視錄影畫面簡直不可能 現在監視錄影畫面滅失 無法查出該冒辦人影像  以證據不足不起訴處份

2.以上請教 他當庭誣陷本人持雙證件親辦門號   依本法228條規定   算不算告發行為  

3.既然同樣是告訴人身份  檢察官是否該要求被告舉證呢?

4.因為我認為   依該法是否已構成告發 檢察官於受理告發應即刻開始偵查 因檢察官沒要求他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本人親辦 是否違反本法規定 

5.同時因為他沒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所言屬實  是否構成妨害名譽誣告

郭台銘和周玉蔻間的3億男官司,北院21日宣判,周玉蔻必須賠償郭台銘200萬元,並在美麗島電子報,以及7大報的頭版刊登半版道歉聲明,法官認為,周玉蔻只憑聽說,就公開表示郭台銘捐3億給連勝文陣營,沒有查證確實,但周玉蔻對結果不服氣,絕對上訴到底。

台北地方法院庭長賴劍毅:「周玉蔻應賠償郭台銘,新台幣200萬元,周玉蔻應該將道歉聲明,刊登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聯合晚報全國版,半版篇幅1天。」

 

法律教室】

判賠200萬部分:看到新聞有人詢問,為何郭被周隨便講講就判賠那麼高的金額?而一般人被他人誹謗,法院卻只判賠5~10萬的金額?

實務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如侵害名譽權,在認定賠償金額上會依據原告的社會地位、名譽、學歷、背景及所造成的損害等條件來衡量,因郭本身屬於上市公司集團負責人,且在商業界及報章雜誌有一定的知名度,甚有影響力,故會將侵害名譽權之賠償金額提高,因此金額如此之高。

刊登報紙道歉聲明:其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因此,周被判要在報紙登報,屬於回復名譽的一種辦法。

 

【適用法條】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李美麥 104-08-21 20:53

我朋友"甲小姐(以下稱甲)"曾任職A美容公司

A美容公司的成員有

乙小姐(老闆兼美容師,以下簡稱乙)

丙小姐(丁先生帶來的美容師,以下簡稱丙)

丁先生(乙小姐朋友,在A美容公司做介紹客人及位客人預約美容師的工作,以下簡稱丁)

 

經過為..

甲丙因與乙丁不睦(如有需要可概述該事件始末)而同時離職並於隔一日後前往B公司就職

丁先生便在自己所經營的聊天社群(社群人數皆有過百)公開影射甚至指明 甲搞小團體並且煽動丙離職,甚至放話說甲帶走客人,有犯法,之類的言論

造成部分顧客不信任甲,使甲流失客群

 

請問這樣是否造成毀謗或是妨害名譽?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1 21: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能涉嫌影射任職期間的不適任及對於雇主的不忠真,可以發函要求對方賠償撤文。

否則可以提告並請求賠償

周利皇 (周律師) 104-08-21 23:45

您好:

可能會構成加重毀謗罪,建議蒐集相關證據,以便日後之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2 18: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蒐集截圖證據,視證據內容,若涉及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危安等言論,可彙整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kiwi 104-08-20 16:34

對方在今年6月以私人號碼打給我說要對我的兩個FB帳號做出妨礙名譽提告,對方說他已經有收集到證據,因為他認為這兩個帳號傳給他朋友的訊息與貼文讓他被朋友們恥笑,如果我將帳號停用他將不提出告訴,我也在被他告知後馬上按他想要的處理方式確實將帳號先停用了,中間這段時間我請他提供收集的證據和趕緊敲定和解事宜,他一直推說工作忙也不願拿出他說的證據,是最近才敲定9月要簽和解書......
問題如下: 
1.看的到訊息與貼文只有他朋友, 這樣他能根據他朋友提供的內容提告嗎?
2.如果對方說等刑事民事追溯期過就好了而不願處理和解,我該怎辦呢?對方脾氣陰晴不定怕不簽他哪天又想提出告訴,這樣算變相的恐嚇嗎?
3.刑事民事追溯期分別是多久?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0 17: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被恥笑不代表名譽受到侵害,還是要依據實際內容而定,請檢附相關內容以力判斷。

2、不算恐嚇,但是建議還是要簽立和解書,才能確保雙方權益。

3、告訴期間為已知悉6個月內,民事求償則是知悉2年內或是行為後10年不得追究。

 

安琦 104-08-18 17:48

請問大律師~

對方(女)在網路罵我髒話.我提告妨害名譽.因我們彼此不認識.對方又是通緝犯.所以由同居男友頂替出庭.經其他網友發現提供證據並主動出庭作證.請律師具狀.但律師怠惰.以致於偵查終結.是男生遭起訴.我於地方法院具狀呈證.法官並傳喚證人.....現男生已由地檢署另案偵查追加起訴"藏匿人犯".

請問:1.我該如何讓妨害名譽的真正行為人定罪?

       2.頂替的男生目前是以"妨害名譽"."藏匿人犯"起訴.我該如何聲請刑事附帶民事?

煩請大律師解惑.感恩~

林俊賢 (林律師) 104-08-18 19:17

 您好,

一、您必須提供確定是女方在電腦前對您犯下妨害名譽案的證據,或是內容可以證明,既然您原本具狀告訴的是女方,那女方是否有不起訴處分書,若有,請於七日內聲請再議。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時機是,被告檢察官起訴,而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之前,必須具狀提起,您可以自己或委請律師撰寫訴狀。

三、至於您說之前之委任律師,但辦案怠惰,建議您也要配合律師,與律師討論出訴訟方針,提供完整證據。但若您要請好的律師,就請在諮詢的時候多觀察,多了解,並且看看律師是否有足夠的耐性解答。若您仍想安排律師諮詢,可以來電。

 

張小姐 104-08-18 12:15

在公司和同事有溝通上的不愉快,對方和別人說我是流氓

後來因故雙方又起了衝突,對方說不然去公司外面講阿!!我覺得受到威脅

所以出手揮到他的臉頰,對方後來去驗傷也去警局提出傷害告訴

我也去做筆錄,並和警方說也要提出毀謗妨害名譽

但警方還是以勸和為主,告訴我半年能我都能提告不要心急

我目前也很誠心的和對方協商和解(包含對方的醫藥費慰問金)

但對方有點想獅子大開口,說因為這這件事情會影響他的考績、請假會扣薪之類的想把這些金額也都算在內

請問律師,我還是會繼續釋出善意...但又不願接受這種不合理的條件

若最後走上法院打官司,我該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

你好:

傷害罪、誹謗罪都是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前都可以撤回告訴,所以你們互告的話在這個時間點都還可以挽回。 建議你慢慢跟對方談,目前是在警察機關這個階段,若談不成,你可以考慮提告誹謗罪,給對方壓力再來談看看。 若你們雙方都不和解,依你的情形,傷害罪通常都是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你可以認罪、道歉並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或向法官爭取緩刑誹謗檢察官若起訴,可以在起訴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
張小姐 104-08-18 13:0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傷害罪、誹謗罪都是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前 ... (恕刪)

律師,謝謝您的回覆

我想再請問,如果被判緩刑了會留下前科嗎? 警方說互告沒好處,萬一被判刑還不能申請良民證...對於換工作會不利

一、一般來說誹謗的部分比較難以搜證,時間隔越久越難搜證。

二、可以的話要儘量的去搜集證據,沒有證據提告的話是比較不好的,告不成就算了還可能被反告誣告

二、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與二審撤回的效果是不一樣的。第一審撤回的話就不受理判決,是完全沒事的意思。第二審撤回的話頂多只是緩刑緩刑期間如果再犯其他的事還可能會被撤銷緩刑

三、可以考慮聲請調解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你好:

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何發條例第6條規定:「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

三、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就是俗稱的「良民證」,由於緩起訴期間經過後會發生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效力,且良民證上不會記載,爭取到緩起訴對你是最有利,其次是法院判處拘役

若是宣告緩刑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在緩刑期間、易科罰金後五年內還是會有紀錄,必須等到時間經過才可以申請到未註記之良明證。所以可以談就儘量談,以免遭受後續的不利益。

張小姐 104-08-18 13:20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一般來說誹謗的部分比較難以搜證,時間隔越久越難搜證。

二、可以的話要儘量的 ... (恕刪)

 

謝謝楊律師的回覆,

關於毀謗,同事願意當證人證明對方確實說過我是流氓...這樣是不是就不構成誣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18 13: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同時提告,與對方互告,於地檢署偵查庭時再表達有與對方協調之意願,請檢察官移送調解委員會,於調解委員會中與對方談判,將和解金額降低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我們聯繫、俾便協助。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司法官23期結業、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亞亞 104-08-14 23:10

請問以下之問題,顧客能這樣扣款嗎?


公司產品之樣品與顧客要求之圖面相符。

依照顧客所要求之圖面,在第一次交付樣品及檢驗表給顧客(顧客同意並確認)。

第二次交付小量生產的產品及檢驗表給顧客(顧客同意也確認過了) 。

第三次於今年交付產品(顧客同意並確認)以上三次皆匯款了。

但 今年(三次匯款之後)卻email說產品不良要求我們免費生產,且要扣款並電話說不想跟女生談論,要跟男生談,說是跟女生說沒用,言詞有性別歧視之嫌。且言論中大聲說我們只要錢,不要名譽,說詞未免過於尖銳。

請幫幫我,顧客強詞奪理,就是希望能扣除款項,並希望能免費拿到產品。

我們不想走法院,只想大事化小。

因此是要打"聲明書"嗎?  請問有範本可參考嗎?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若公司產品已經對方確認,在產品無其他瑕疵情況下,對方應不得拒絕付款。

2、若您不想採訴訟途徑,可先以存證信函律師函方式向對方催告付款,不過對方若置之

      不理,您或許仍須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解決。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亞亞 104-08-14 22:49

公司產品之樣品與顧客要求之圖面相符

依照顧客所要求之圖面,

在第一次交付樣品及檢驗表給顧客(顧客同意並確認)

第二次交付小量生產的產品及檢驗表給顧客(顧客同意也確認過了) 

第三次於今年交付產品(顧客同意並確認)

以上三次皆匯款了

但 今年(三次匯款之後)卻email說產品不良

要求我們免費生產,且要扣款

電話說不想跟女生談論,要跟男生談,說是跟女生說沒用,言詞有性別歧視之嫌。且言論中大聲說我們只要錢,不要名譽,說詞未免過於尖銳。

請幫幫我,顧客強詞奪理,就是希望能扣除款項,並希望能免費拿到產品

我們不想走法院,只想大事化小

因此是要打"聲明書"嗎?  請問有範本可參考嗎?

謝謝!!

 

你好:

你可以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向對方請求依照契約約定付款,並表達你們公司對於產品品質無問題之立場。若無效果再聲請支付命令或訴請給付貨款。 對於性別歧視部分可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向警察機關檢舉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5 13: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由雙方簽立協議書,已約定的方式就應付款項、後續產品提供等義務做約定。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為公司建立常態交易的相關制度,以保障公司權益。

卡布 104-08-14 15:53

民國95年底因女方懷孕而訂婚,民國96年1月結婚,同年6月生下小孩,婚後就搬回娘家待產生子,從此前妻與小孩居住在娘家,不願意和夫家有聯繫及見面,雙方分居台北桃園兩地;民國100年10月協議離婚,但前妻卻不讓我和孩子見面,只要我支付小孩的教養費;因見不到小孩又要支付龐大的教養費,於民國103年3月向家事庭提出探視權和教養費的調解;事後兩個月,前妻又開始百般理由違反調解內容,使我懷疑小孩是否是我親身的子女,於是我私下拿檢體去驗DNA,報告為與檢體所有人是排除父子關係,因此我已經向法院提出否認親子關係訴訟,經法院裁定要求雙方親自至指定醫院重新檢驗DNA,經抽血檢驗報告確定是排除父子關係。

請問如何請求法院裁決前妻及小孩返還以下

1.支付給小孩的教養費用、醫療費用及人壽保險費用嗎?

2.結婚前因前妻說懷孕需要購車,冒用我的名字購車,已懷有我的小孩要脅,要求我支付貸款及稅金...等費用嗎?

3.訂婚及結婚所有支付的費用及聘金和新純金的金飾嗎?

4.法院經DNA鑑定判決確定小孩不是我的,之前我又常年被親友不明究理的責罵,對我十分不諒解,可以要求這些年的精神恐嚇賠償名譽賠償嗎?

5.如何先對兩者辦理假扣押財產以防脫產?

1.您已經提起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了嗎?

2.如已經DNA鑑定非親骨肉, 針對小孩子付出之費用可以不當得利請求之

3.冒名使用等事宜與小孩無關, 為您與前妻的金錢關係

4.精神賠償可要求, 但是需舉證且法官採信

5.如害怕對方脫產聲請假扣押

6.侵權行為的求償是2年, 所以要注意時效(得知非親骨肉)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4 16:2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1)   可以,但是要有相關的憑證。

(2)   倘若是冒名的,本來就無須支付,後來我方同意,則要追償有困難。

(3)   因為懷孕結婚只是結婚的動機,故而因為婚姻所支付的費用,難以追償。

(4)   可以對女方請求精神賠償

(5)   起訴時同時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不過要提出對方可能脫產的証明及必須提供擔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應先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再開啟後續之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14 16: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可先嘗試錄音蒐集證據,請求假扣押對方之財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4 22: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可先嘗試錄音蒐集證據,請求假扣押對方之財產

aelan 104-08-15 14:00
回覆 昍業法律事務所 的發言內容:

1.已經提起否認親子訴訟,判決也下來了。

2.車子都是前妻使用,貸款是我幫她繳的,不能要回來嗎?

aelan 104-08-15 14:07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提起否認親子訴訟,判決也下來了。

2.車子都是前妻使用,貸款是我幫她繳的,不能要回來嗎?

3.既然當初是說懷的小孩是我的,所以我才訂婚結婚,那現在小孩不是我的,那這不是騙局嗎?為什麼不能要回訂婚結婚所付出的呢?

aelan 104-08-15 14:10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已經提起否認親子訴訟,判決也下來了。

2.我有這些年大部分的匯款證明、前妻開的教養費證明、保險公司的繳費證明、車子購買申請書影本...等

gigi 104-08-12 20:39

請問各位專業熱心的律師大大,

公訴罪不起訴,若申請再議經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聲請再議,告訴人若不服,有何救濟管道?

**再議申請時...

1.申請再議時,可否提出新事證?

***駁回再議後續...

2.只有"交付審判"的方式嗎?(聽說成功機率很低?),一定要請律師提出?

3.申請交付審判可否提出新事證?

4.除了交付審判之外,是否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自訴?再審?是否可再提新事證?成功率較高?是否一定要委任律師?

5.若司法不張,無法主提正義,是否可將不公不義的事件,經由媒體公開接受公評(避免他人受害)?或請朋友民代出面處理?會有防礙名譽的問題?

6.或有其它建議方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針對駁回再議聲請,則只能循交付審判程序來進行,且須委任律師來提出,而交付審判基本上是審檢察官的不起訴書內容有無違誤,難以再主張新事證,且本件也無再提起自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2 23:13

您好,若聲請再議也被駁回,就只能在期限內聲請交付審判了。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13 06:54

再議相對於交付審判的機率較高,請盡可能提出對您有利的證據以及論述,爭取發回續偵的機會。至於交付審判機率,通過的機率不高,交付審判若是沒法通過,基本上除非是對方另有他案可以提告,否則刑事程序就此終結。

gigi 104-08-13 11:32

由衷感謝各位律師熱心專業的回答, 

目前程序,已由當時申請扶助律師已於日前遞出再議申請狀至檢查官,但律師表示不會也沒有再補充新事證(其實還有其它新事證,本人有提出是否可上呈,應仍未呈),再議申請狀撰寫非我方委任律師範圍(僅到偵查庭),但律師表示基於服務願意幫助免費再出再議申請狀,也告知再議駁回機率是高也有可能,已送出的再議內容:只針對原不起訴:單方偏頗,應調未調查事情,進行反駁,未提新事證,要求重新調查。 

本件提告過程中,無意間發現,我方委任律師好像有跟被告的人脈圈有些微交集,有點疑慮擔心,是否會受影響做出對我方不利或較弱的舉證事實,致使在第一時間無法提出全面較完整的證據,證明我方所言,因而被駁回 

以上,如最後不幸被駁回,是否真的只有交付審判一途,同樣沒有提出新事證的機會?交作審判成功機率依然很低?

是否本人還有其它救劑方式可以主張我方權益?

另本人在網路爬文,有發現網友有做如下分享,不知是否跟本人情形同,且可參考流程?(因為本人不是法律背景,不是很懂其中部份說明~本人解讀出來:是不是如再議失敗,交付審判退回,也沒有再訟機會,得放棄權益?但如直接向法院申請自訴,可補充新事證,勝率會高些?申請自訴,另狀提狀意思是可用同罪行提告?還是。。?

 

 ******************************8

步驟一、檢察官若判定不起訴.。

告訴人可「聲請再議」,最後須寫 => 此致  XX地方法院檢察署轉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這是遞狀後由原檢察單位轉高等法院檢察署裁決。

 步驟二、高等法院檢察署若再駁回「聲請再議」。告訴人若不服則:

1.      委請律師向法院提出「交付審判」(別傻了,都被駁回,審判敗訴機率太高)。

2.      另提狀紙再告,須有新事證 (或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一款; 第420條第一、二、四、五款,可聲請再審)。

步驟三、若在步驟一檢察官若簽結案件,則不得以同控訴內容及證據提告,這不會被受理;但,若有新事證,或新控訴才可再遞狀控告。

 ******************************

公訴罪,即使是不起訴確定仍可向法院提出自訴。

檢察官只有偵辦權與調查權,並無審判權,案件是否終了端看法院之最終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22條,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第322條意思是說,告訴乃論或請求乃論,並未提到公訴之罪,故,公訴罪即使不起訴處分確定,仍可向法院提出自訴,絕對正確並且合法。但要切記,不要聲請「交付審判」,交付審判即是送交法院判決,一旦法院做出判決,就是裁判確定。

 刑事訴訟法第323條,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第323條意思是說,開始偵查就不得再行自訴,但偵查結案後,若以不起訴、緩起訴方式簽結,或沒有明載以何種方式簽結,仍可向法院提出自訴,絕對正確並且合法。但要切記,不要聲請「交付審判」,交付審判即是送交法院判決,一旦法院做出判決,就是裁判確定。

*****************************************

 

 

再議不能提出新事證,但交付審判能提出新事證,但這部分新事證相當於再審之新事證,所以要件比較嚴,以新事證另訴之要件較寬,而交付審判採律師強制代理,因你這件案子未起訴,自然無再審之問題

gigi 104-08-12 17:14

請問各位專業熱心的律師大大,

公訴罪不起訴,若申請再議經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聲請再議,告訴人若不服,有何救濟管道?

1.一定要請律師提出交付審判嗎?(聽說成功機率很低?)

2.申請交付審判可否提出新事證?

3.除了交付審判之外,是否可向法院提出自訴?再審?是否可再提新事證?成功率較高?是否一定要委任律師?

4.若司法不張,無法主提正義,是否可將不公不義的事件,經由媒體公開接受公評?或請朋友民代出面處理?會有防礙名譽的問題?

蘇龍祥 104-08-12 11:37

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在下的大姐在FB網路社團請專門代訂演唱會門票的社團A幫忙代訂日本演唱會門票(該社團A經常有此業務),由於中籤率不高,因此訂了許多張,希望提高中籤的機率,言明每張400手續費。
於7/29得知全部沒有中簽,開始請求對方退款,總計匯款44200,扣除手續費5200,應退還39000。之後,多次以FB軟體Messenger連繫,要求對方儘速退款,但對方處理緩慢,感覺對方一直推拖,最後雙方同意8/7退款完成。但是等到8/7卻又延遲,直到8/10才匯9000,並說剩下30000明天再匯,因此造成在下的大姐的疑慮,認為有詐騙之嫌,於是在下的大姐向朋友X詢問要如何處理此事,之後,亦向我詢問此事該如何處理。
於是,在下偕同大姊到警局詢問報案可能性,員警建議大姊等到8/11確認後再報案,於是由大姊朋友發了一則Messenger通知對方願意等到8/11(因為社團A此時已封鎖大姊,大姊無法直接與他聯繫),大姊也沒再做任何動作,靜待8/11看社團A是否匯款。
但是大姊的朋友X透過追查匯款帳戶,查出此帳戶的擁有者似乎有詐欺前科,也不知道消息如何到了另一個相關的粉絲社團B。(大姊與社團B的版主完全不認識,只是平常會看該社團的消息)
社團B的版主po出了要粉絲注意詐欺的po文,並指出曾有粉絲受害被騙十幾萬。(文中也並沒提到大姊正在進行的這件交易糾紛)到了8/11,對方發Messenger要求大姊朋友告知大姊若他退款後要發聲明文,大姊同意若收到對方匯款會發聲明文,到了下午三點半,對方匯款入帳。
大姊依約定準備立即發聲明文,並在8/11晚上第一次連絡社團B的版主,詢問是否能發聲明文,社團B的版主詢問原委後表示同意,並且將注意詐欺的po文移除,於是大姊在粉絲社團B發布聲明文,聲明事件來龍去脈,也聲明收到對方的匯款,並解釋自己跟社團B並不認識,不可能一面通知對方願意等到8/11,又一面主導社團B的版主的po文,進行如此搬石砸腳的舉動,最後,並感謝對方全數退回餘額。
對方原本也回了Messenger,事件似乎到此為止,但過了不久卻又要求大姊去要求社團B發出類似的聲明文。大姊覺得此事太強人所難,既然不認識又如何能要求社團B的版主,而對方原本要求發聲明文已經依約達到,對方卻又坐地起價,連不認識的社團都要硬說有掛勾,於是想不理會此事。
請問,1.法律中是否有規定上述情形最晚應於何時完成退款,否則一直拖延豈非無法規範?2.若不理會此事,對方若告大姊或社團B妨礙名譽是否會成立?(大姊已經依照原本約定發聲明文,聲明文也寫到對方如有需要可以自行截圖,但對方的要求卻又再提升)(社團B也已移除po文)(對方亦已將聲明文放在自己的FB上)3.因為跟據朋友X查詢匯款帳號得知,對方可能有詐欺前科,假如社團A另外一個客戶D匯款買商品,社團A卻將大姊的帳戶拿去要客戶D匯款至此,以類似買空賣空的方式掩蓋問題,最後客戶D發現有問題,提出假扣押,是會扣押社團A的帳戶還是客戶D所匯款的帳戶(也就是大姊的帳戶)?又法律上會被當成同夥嗎?(有看到新聞,似乎會有問題)
盼能解惑,不勝感激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2 17: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款項給付期限,倘若雙方有約定就依約定,無約定就依法催告知後對方就有給付義務。

2、本文認為,B社團的發文,除非您的大姐有參予或共謀,否則屬於其版主的個人行為,至於內容是否涉及誹謗,則必須依實際內容而定,不能一蓋而論。

3、司法程序上會有確實有這樣的問題,不過這是非常態,屆時再委請律師協助辯護即可(應該將雙方的往來資料都先留著)。

 

jessie 104-08-11 10:18

前幾天我去住家附近的超商

離開後不久又再度光顧

結帳時店員說有人客人說你拿了她的雨傘

我說我沒拿   但我有看到有一個女生拿走

當下我也有跟該位客人反應(但她什麼都沒有說)

過了幾分鐘該位客人又向店員反應她要看監視器

店員表示她不會操作

我覺得很不舒服我沒有拿傘

卻被店員質問我是否拿了人家的傘

無憑無據的店員就來問我(明明就有監視器至少確認一下啊)

會在那出入的很有可能是我的左鄰右舍

若被鄰居聽到了我如此被詢問

人家會怎麼想

不論是否真的是我拿走的

我都會承受別人異樣的眼光

我真的超級焦慮

明明我沒做錯任何事卻如此

睡也睡不好吃也吃不下

後來我有去超商找主管反應(好像是店長)

她說該客戶天天都會去

她事後也有看監視器確實不是我拿的

她會幫我處理跟該客戶說明

事發隔天她遇到我

她還說會好好幫我處理也交待其它的員工了

並會再與我聯絡

但今天第四天了

毫無消息

昨天我忍不住到門市問

她們說店長只有假日才在!

其它員工跟連是那位客戶都搞不清楚

讓我更是焦慮(可以證明我清白的影像不知保留幾天?)

你的員工在未查證的情況下只憑客人的片面之詞就來質問我

讓我難堪不舒服備感羞辱

我想為自己澄清

卻又不肯給我監視器畫面

讓我不明不白受質疑

也未見積極的處理

我真的很無法接受

我只是去超商消費卻憑白無故惹了一身腥

很無奈更是生氣明明我沒做錯什麼

卻連想為自己討個清白都這麼的困難

請問我可以告超商妨礙名譽公然侮辱人格受損嗎

謝謝!

kimi 104-08-11 10:14
請問有人在臉書上公開辱罵髒話,污衊事實,是否構成妨礙名譽,可否提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1 10: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銀行確實可能提起撤銷贈與行為訴訟

2、屆時必須釐清我方受贈的原因,及我方受贈的時候,銀行是否已經取得勝訴判決來判斷如何答辯。

您好,臉書辱罵部分讓您覺得不舒服、受侮辱,您可主張公然侮辱罪,加上其如果有不實陳述以文字流傳之方式,可能構成加重毀謗罪,故若您想主張相關妨害名譽罪,請收集相關證據,並將相關回復保存下來,提起刑事告訴,起訴後可附帶民事訴訟,並主張精神上相關損害賠償

林偉 104-08-10 10:30

我是"妨礙名譽"之告訴人 最近又收到傳票(8/13開第二次開偵查庭)

想問的是:

告訴人可否請假? 合法請假之流程?

thx~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有正當理由可以請假,要寫「刑事聲請變更期日狀」給檢察官,附上請假證明(ex.機票、會議行程表),書狀格式: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07.asp編號14 您的時間(8/13開庭)較急迫,建議先以電話跟書記官聯繫,書狀再候補。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HH 104-08-06 01:42

你好 我與前公司有糾紛

前公司告我,但最後結果為應該不起訴處分

但公司居然心有不甘,打了一些他認為對的話然後附檔不起訴書E-MAIL發給全公司(我的個資:身份證字號.名字.住址等都未馬賽克)

想請問我是否可以控告他們?該控告違反個資還是妨礙名譽?

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6 06:06

是否構成妨害名譽要看對方在貼不起訴處分外又貼了什麼言論,另外公告他人不起訴處分是有侵害隱私權,實務上層有類似案例判賠的,可考慮對對方起訴請求賠償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公布他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部分,可能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 項,依第41條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這樣的行為,屬侵害他人隱私權,需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張貼不起訴處分書內容部分,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但因為公司是該案當事人,將來檢察官或法院是否會認定成立犯罪,或認為屬正當權利行使而有言論自由保障,視個案而定,較不確定。民事責任亦同。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法律小學生 104-08-06 11:19

大大你好 依你所述的情況 公司擅自洩露你的個資

             明顯違反個資法了,至於是不是有誹謗還要看具體內容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例的經驗

ask 104-07-31 08:19

親戚擔任社區總幹事的職務,有住戶一再對其他住戶和管理員說總幹事污錢、曠職等事,此事是否構成侮辱妨害名譽

另外在委員會開會時,有位委員自備錄音,若有其他委員不同意錄音,則要求不同意被錄音的人不要出聲!部分委員若因此不敢出聲,該委員是構成威脅?

另有委員開會時當著所有與會人士說管理維護公司資額僅多少,若總幹事把社區所有錢拿走,公司是否賠的起,一再提問若總幹事把錢拿走該如何處理,此言語是否構成公然侮辱妨害名譽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31 08: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住戶指摘污錢、曠職,倘若為不實指控,已經涉犯誹謗罪,可以蒐證提告

2、委員要求不同意錄音就不要出聲,此部份不涉及刑事責任,所謂恐嚇罪,必須有害生命、身體、財產名譽等。

3、詢問總幹事把錢拿走,公司能否賠的起,本文認為尚未達到名譽侵害,因為只是假設性問題,詢問公司資力,但是倘若敘述內容,重點是在指摘總幹事可能涉嫌侵佔罪,則可能構成名譽侵害。

Kaltu 104-07-31 03:22

大家好,我是剛滿18歲的大學生。


昨天晚上回家時檢查信箱發現裡面有一張A4列印紙上面寫請我三天內到轄區警局領取司法文件,沒有署名承辦員警只有蓋轄區警局印章。
收到警察局不具名文件母親非常緊張晚上十點半馬上飛車前往警察局詢問,由於沒有署名不知道是誰發的文件,查了班表和負責區域人員之後才用Line通話聯絡已經下班的員警東翻西找找到三四張文件。


值班警察拿了其中一張給我其他的拿在另一名員警手裡
但沒有讓我細看,所以只看了一眼拿在櫃台值班警察手裡的文件,記得有?妨礙名譽?字樣,是台北文山分局發出,而我在高雄的一間派出所。
迫於父母與員警壓力,我沒有時間細看就在員警手指的地方簽名,所以沒有看到對於我的稱謂為何。


簽完名之後這張文件隨即被收回,我根本不知道我簽了什麼。
遠遠看到另一名員警在一張印有表格的紙上應該是?已通知本人?或者其他類似陳述的地方打勾。


臨走前給了我一張標準的警察局通知單,上面只有刑事案件和到案時間,到案時間已經是兩天前(7/29下午兩點)了。
值班員警電話連絡台北文山分局之後跟我父親(不是跟我)說後天下午直接打通知單上的電話跟偵查佐聯絡。 


剛剛在網路上到處找資料的時候發現,似乎根本不應該理會完全非正式的?通知領取?文件,也不應該簽一張我根本不知道是什麼的文件,我有哪裡做錯了嗎?

我後天要打那通電話嗎?
如果他要求我從高雄跑到台北辦事情一定要去嗎?
其他問題文有律師說修法後沒有正當理由可以直接請檢察官開拘票,沒有錢上台北可以算正當理由嗎?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31 05:41

可先回想一下先前是否有與人有紛爭,另警方傳喚建議還是要到場,請您打電話聯繫就是要您跟中山分局約妥時間做筆錄

Kaltu 104-07-31 14:13
回覆 鍾律師 的發言內容:

可先回想一下先前是否有與人有紛爭,另警方傳喚建議還是要到場,請您打電話聯繫就是要您跟中山分局約 ... (恕刪)

所以沒有辦法不跑整個台灣上台北作筆錄嗎?

hens 104-07-30 14:57

請問各位律師

女友目前是在某大學就讀研究所的學生

與她同屆的一位碩士生經常在女友不在場的場合

造謠中傷她 時間已長達一年多 非常困擾

內容如

「她是個冷漠的人,經常別人叫她都不回應,態度有問題」

「她會對學長姐發脾氣,態度很糟」

「她是個自私的人,研究室有事需要幫忙時會拒絕」

等等諸如此類的話

1.想請教律師們這樣的談話內容是否涉及刑法第310條妨害名譽罪外

還想知道若有部分言論「屬實」,是否會因此而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而不罰

個人以為此應是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 但並不十分確定

2.有關證據是否齊全的部分也想一併請教

女友一直都沒有在場「親耳聽見」她們造謠的言論

都是事後由「親耳聽見」的其他同學出於好意當面或透過手機通訊軟體來告知她

不曉得這樣的證據力是否足夠?

是否有證據不足或被依傳聞法則排除作為證據的問題?

以及屆時若提告是否會需勞煩當初告知女友的同學出庭作證?

個人目前仍是學生 對於法律問題有很多不懂的地方

希望有律師能夠加以協助

若敘述上有欠缺禮節的字句請多包涵 謝謝各位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30 19: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確實已經造成名譽侵害,建議可以先核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要求對方道歉賠償

倘若對方拒絕,可以依法提出告訴(不過要有相關證據作為佐證,最好有證人可以到庭)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31 06:18

1. 這看起來是涉及私德而與公益無關。

2. 被害人本身不用親耳聽見,只要能證明對方有公開說過這些東西就可以,請多搜集證據

威尼斯 104-07-30 13:11

各位律師好 , 我的情況是這樣的!!

前些日子,我因普通重型機車引擎動力相關問題有跑一趟機車行去做維修處理,由於該店家是經由朋友認識而去,本人故因此覺得比較放心前去消費維修,在維修檢驗之當下我有提供出我的質疑點,但該店老闆不予採信,而直接打開我的傳動系統去檢視,拆下後就直說傳動內部零件已經老舊需通通更換,我因預算考量並無答應全部更換之要求,而只更換其中4樣,因為相信是認識的,也相信開價是合理的,就更換下去,哪知更換後去騎乘也只比原來在順暢一些,並無改善我原本之問題,但該店老闆卻說這是正常的,因此就結束了維修之過程。

因為本人不採信又親自找了其他家機車行給老闆詢查問題,別間機車行一查就知道是引擎上方的化油系統供油模組損壞,故叫料更換後動力完整提升,也就是說原本不該換掉的東西卻因為沒查出真正問題而花大錢更換掉,故就去查詢被更換料件之價格,不去查價還不吐血,一查才知根本花大錢去維修,例如A店只需3千元即可更換B店甚至於2千8就能更換完成,我卻花了將近5千元在該店維修!而且用料與AB家兩店都相同的物件。

重點來了,我因生心不滿,故於網路論壇發起我該次維修消費之內容想提供其他網友或是其他消費者別因此花冤枉錢,但我發文的內容與標題通通未提到該家店的店名與地址也沒有用影射之名稱提到,但因為有網友用私信發問說是哪一間店名,我因出自好意又私信回覆該機車行的店名,結果該機車行拿著我的發文之內容與私密信件中的店家名稱向警方去控告我妨害名譽(毀謗罪),首先我想請教一下各位律師在此狀況之下此罪嫌成立嗎?

PS:我說黑店的內容全部都是事實,甚至於我可以請其他店家開立維修費用之清單(不止一間以上),來證明我的確有受不明之冤屈。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30 19: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確實可能構成名譽的侵害,不過是否符合免罰事由,則必須依據您實際張貼的內容來做綜合判斷。

倘若對方確實提告,可以進行和解,或是委請律師協助撰擬答辯狀,以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31 06:11

建議您可以多詢問、搜集是否有其他人有相類似的情形支持您的說法。

Vicky 104-07-27 15:05

一直用手機簡訊侮辱, 毀謗, 是否可以提告妨礙名譽 ?

如果不能, 就真的無法可以限制那個可惡的人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7 21: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與您之間的私人簡訊,不會構成名譽侵害。

2、倘若涉及恐嚇,或是簡訊數量過多,則可能涉犯恐嚇罪及強制罪。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7 21:59

一對一的私訊部會有妨害名譽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