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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a 105-06-26 16:41

前幾個月在背包客棧網站po文找共同分擔旅費的旅伴,一位李姓女學生留言表示要與我分擔住宿和一同參加美國當地的團,過程中我也曾試圖瞭解對方是否可以做主和大概年紀,對方僅表示她目前大二,父母已同意且自己想闖闖,所以要計畫個人旅行部份,過程一直都有在line討論行程及預算討論,直到訂房及支付團費訂金前,對方都有明確表示同意,一人分擔費用約為6000元(若有多付願意退),並請我代為支付,再給我現金,但在出發前不到一個月,對方以對方父親表示算命說不能和背包客一同出遊而不願支付代墊費用,過程中我曾多次表明立場,且旅館費用為特價房型不予退費之規定,對方皆不理會。(line紀錄皆有明確承諾)  

最後與對方父親通過電話,對方父親多次以我是詐騙集團及壞人為由,堅持不肯付款,一開始要我把資料給他,他要前往警局報案,後來又表示證件可以造假,甚至表明良民證也可以是假的,當我表示要走法律途徑時,他表示只承認法官可以證明我不是壞人,請問這樣提告可以成立嗎…事後一度因對方父親頻頻指責我是詐騙集團,且一直恐嚇我之後去美國,會遇到意外壞人和綁架,且說上法院是他給我的教訓,造成心裡障礙,多日失眠恐慌,可以要求精神損失或名譽受損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提告刑事的話,可能會有誣告之問題,所以日後可以考慮是否提告誣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6 22:17

您好,

 

1、如您知悉對方並未滿20歲,則其所為之法律行為需經過法定代理人承認才會生效。

 

2、其父親對您之銀與騷擾如僅為私人間訊息往來,則尚不構成妨礙名譽罪,除非其言語內容涉及恐嚇、或四處散布對您之不實指控,否則本案難以提告求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蘑菇方 105-06-23 19:32

因為一名繪師在網路上發表疑似抄襲他人作品的圖畫,許多人基本都認知此圖為抄襲。

於是有人在該繪師FB作品(非公認抄襲那幅)回應說:不抄襲明明還能看嘛真看不出來是用那雙抄襲的手畫的XD

請問該回文有涉及公然侮辱or傷害名譽等罪行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3 21: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文認為只是具體事件的評論,不涉及名譽侵害。不過仍應避免此類行為。

2、倘若提告,屆時再提出答辯即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米 105-06-21 14:42
是這樣的,幾個月以前跟前任交往,在交往期間曾經約定過我們要互相送對方交往禮物。對方也說好,所以就贈與給我一條絕版項鍊作為交往禮物,當時因為知道是絕版的所以我不好意思跟他白拿便說:「要不我跟你買吧!」對方也同意,並且對方說願意照原價300賣我。但是後來不知為何卻沒跟我收錢。 但後來禮物卻不慎被我遺失,當時也不敢告訴他怕他生氣。之後過了一段時間之後因為對方欺騙我很多事情,導致後來無法繼續跟他在一起所以就提出分手;對方同意之後就要求我把之前他曾經送給我的禮物還給他。我那個時候只好向他坦白項鍊很久以前就被我不小心遺失了。當時我也不想讓他吃虧就跟他說要不看你當初要賣我多少我賠錢給你吧?但是一開始他說不要錢就要那個東西;在說不過去的情況下我就問他想要我怎麼賠?他就說要我去買一個一模一樣的東西還他,但前面我也提過了這是絕版品,也沒人願意出售二手的了,但他無論我怎麼說就是不聽,在找不到可以求助的情況下只好答應他的要求,但是我原本以為分手之後兩人還能當朋友所以還是有跟他聯繫,卻沒想到只要一上線他就一直問我買到那個項鍊了沒有?導致我覺得這樣程度的打擾很困擾,最近被打擾到無法專心唸書了才對他生氣,父親知道之後便說要不我們雙倍價錢給他,但當初他願意賣我的價錢是照原價賣我300,今日他就改口說實際上那個東西不只那個價錢。我想請問: 1:我是否應該要照他規定返還他當初送的一模一樣的東西呢?因為當初沒有說好要以結婚為目的,而且那個時候是你情我願的互相贈與,但是在得知是絕版品之後我想跟他買他也同意,但後來不知為何沒跟我收錢。根據他本人的說法是因為他覺得他的東西就是我的東西,所以才沒跟我拿錢。 2:另外,他主張說那個東西其實不只那個價錢,請問我應該遵照他說的價錢賠給他嗎?或是只要按照我父親提議的雙倍價錢賠償呢?如果我不照做會不會被他告上法院? 3:他如果公開我跟他的那些提到想賠錢給他的聊天對話,請問這種行為合理嗎?因為怕他可能會跟我的其他朋友亂說,甚至在他的朋友圈裡讓我的名譽或是人格造成污辱,請問我該如何主張我的權益呢? 謝謝各位的幫忙,在這裡感激不盡。
歐米 105-06-20 07:52

首先 本人之前有被告 但由於對方證據不足 所以本案以不起訴處分 (和誘)

全案於6月3日 以不起訴處分 跟對方小孩是情侶

再來..關於民法 184 195之問題

對方提出民事求償 內容為下(與正本無異)

為損害賠償事件,依法提起訴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0萬元整,並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事實理由

一.原告之子XXX(下同)XX年X月X日出生(目前滿17歲)(證一),係未成年人,現就讀XXX高中二年級,自小均與原告同住;被告(我)不知為何原因,而與原告之子XXX認識;詎105年X月X日,被告竟將原告之子XXX和誘脫離家庭,與被告同居,直至XXX年X月X日原告之子XXX始返家,此7日期間,被告應與原告之子XXX有發生不正常之關係。

(所謂不正常之關係 是否為性交? 若是 那我則不用擔心此問題)

二.按「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兩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40條第1,3項定有明文;關於被告所涉和誘罪犯行,原告已提出告訴,由XX地方法院檢察署X股檢察官XXX承辦中。

(此案已由 不起訴處分 終結)

三.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一項、第195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XXX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被告竟將XXX和誘脫離家庭,進而同居,對原告精神上所受之谷痛難以言喻;被告年滿2X歲之成年人,明知法律之規定,竟為自己一時快意,不惜以身觸法,侵害原告之親權,情節確屬重大,實應予以嚴厲譴責。

四.受依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第195條第1、3項等規定,訴請被告賠償原告50萬之精神慰撫金,以資補償於萬一。

五.敬請 鈞庭鑒核,賜判如訴之聲明,以維護權益,至感得遍!

證物: 一.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日期為 一零五年五月(日期沒寫)日

想請問

一.目前案子已經為不起訴處分 這樣本人是否還是需要賠償原告50萬元?

二.此案原告所說,被搞和誘原告之子,但是事實上確實都是由原告之子在家庭與他監督權之下出自於自己之意思發動,執意要去做這些行為,而被告因受原告之子以感情威脅而又因為情感之牽絆而同意,再者原告之子與原告之家庭關係並不佳。

三、而此案的不起訴原因為,被害人係出於自己意思決定與被告同居,而非受被告引誘所致,且被害人於上訴時間與被告同居時,尚能自由返家與侵權人會面,亦能使用LINE與親權人聯絡,勘信被告確實未將被害人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致被害人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綜上,本件既無證據可以佐證確係被告引誘被害人脫離家庭與其同居,且被告亦未將被害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自難僅因被告曾於上述時地與被害人同居,即遽以刑法和誘罪嫌相繩。此外,複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和誘犯行,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認為其犯罪嫌疑不足。日期為六月初。

你好:

可以提出答辯狀,並將不起訴處分書作為證據,向民事庭法官說明你並未引誘原告之女脫離家庭,係原告之女自行離家,故並未侵害原告基於父母之身分法益,就算有,情節亦非重大。原告之女已滿16歲,具有性自主權定權,你並未違反其意願,就算有性行為,亦不會侵害原告基於父母之身分法益,故原告請求並無理由。 詳細情形需要依照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0 11:10

您好,

 

1、刑事上雖不成立犯罪,但民事上仍可能構成損害賠償,所以並非有不起訴處分就代表民事訴訟也一定沒事。

 

2、民事訴訟在要件上與刑事並不相同,認定標準也較寬鬆,是您仍需盡快撰擬民事答辯狀回應對方之主張,建議可委請律師協助撰擬,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0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以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撰擬民事答辯狀,為您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0 23: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以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撰擬民事答辯狀,為您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HSUN 105-06-19 23:56

你好: 去警局做筆錄. 原因是寫檢舉被告妨害名譽 我寫的是事實,無法舉證卻太衝動(因為患有憂鬱症),寫了對方長期騷擾女性,甚至恐嚇被害人.
現在有點不知如何解救,可以給予幫助嗎?可以說是看到之臉書文章,我只是轉貼去檢舉嗎?反正我沒有寫出被害人是我.問題是我寫了兩次,怕檢察官不相信.

我很久前在BBS寫過他的壞話(立馬刪但google會備份),被他發現了,由於不小心留下信箱和姓名在網路上,所以他可以肉搜出我的真實身分.
問題是他同時告我寫檢舉信和告我寫黑特文,
(我猜他有先告我檢舉信,不過他未受到任何調查,卻順便告我誣告,他單位依照正常程序把信給警局). 這樣可以懷疑對方非法取得我的信箱嗎?  檢舉信箱跟網路上公開信箱依樣,真的很笨
坦白說我不太相信檢舉單位是否真的會保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0 09:2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所張貼的內容,倘若侵害他人名譽,又無法證明為真,且也沒有符合法定免責事由,依法必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

2、本案屬於告訴乃論,建議您可以與對方嘗試和解,倘若無法和解,建議您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辯護,判斷是否有例外免責事由。

SKY 105-06-18 22:09

我是保全公司的,遭其他家保全公司的保全員罵【王八蛋】,他用手比劃說要讓車子直走,但是我沒看懂的他的手勢,所以我就讓車子右轉了,結果被他罵王八蛋,罵的還很大聲,他的同事都有聽到,我感覺我的名譽受損,精神受到很大的傷害,心裡也很不舒服,請問我可以告對方公然侮辱罪嗎!請問要如何提告對方?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0 13: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有證據,可以直接報警處理。

日後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請求或是民事訴訟求償

LINPOPO 105-06-18 12:38

刑事民事不是分開判刑的嗎

我朋友的案件卻是判在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最後法官還是拚我朋友妨礙名譽 刑事要賠錢

民事賠錢也一並判了跟刑事費用相同

所以判決書上的民事賠償一定要賠

沒有商量協調的空間嗎

按照這樣子幾乎沒有再上訴的空間是嗎

所以我朋友只能賠錢了事嗎?

謝謝你

 

 

沈恆 (沈律師) 105-06-18 12:54

被害人有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於判決有罪時就可一併對附帶民事賠償部分判決。如果對一審的判決內容不服,可以提起上訴救濟

一、上訴期間只有十日。

二、上訴期間十日是以法院收文為準,不是以你的朋友遞狀的時間為準。

三、如果對原判決不滿就可以上訴。

四、刑事部分可以上訴,刑事附帶民事也可以上訴。

五、但你說的案件一般來說判得並不重,是否要上訴仍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經法院判決,除非對方仍願再與您和解,否則即須照法院判決去履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INPOPO 105-06-19 00:12

目前法院判決,刑事部份也已經執行.

所以民事部份也只能夠按照對方的民事求償金額理賠嗎?

刑事執行完畢之後,如果不服還可以上訴嗎(第一次想上訴被駁回說沒有新事証)

 

D 105-06-18 00:52

民事答辯狀找出其作偽證,其一家人預謀策劃,到讓我陷於錯誤致妨害名譽,從警訊到偵查庭自白兜不起來,其行為如仙人跳,這算誘導犯罪嗎?若不是應用哪條法源申訴?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18 13: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再審的事由是很嚴格的,必須是新事實、新證據,或是有證據證明證人偽證之情形等,才有機會救濟成功,建議您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聲請以保障權益。

2、並提醒您要注意再審期間的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婕 105-06-17 14:18
事由為同學間做報告意見不合, 吳同學憤而退組….(因為她一直刷LINE群組頻…我出言制止,請她不要再刷頻了…) 並於當日5月30日下午吳同學在個人LINE的動態PO文漫罵我 並且內容有讓人誤解我欠她金錢未給 ,但事實上是在兩週前我請她幫忙購買食品龍蝦沙拉兩包,一包150 當時缺貨,我即刻己告知,””那我不要了”” 結果她於5月28因討論報告與眾多同學外出吃飯…她居然說因為幫我拿了沙拉,導致她沒錢吃好料…..而同學便好心請她喝飲料 但直到5/30我都不知情…這位吳同學並未告知我任何相關事項, 而後因意見不合, 她居然就在個人動態出言漫罵 (其間雖無特意指名道姓)但同學都知道她是在罵我,就說幫我拿了東西沒先給錢..導致她欠人人情…(被請喝飲料) 並在文末罵了”你這個王八蛋” 同學們有幫我截圖……她似乎刻意封鎖我..不讓我知道她抵毁我的事情 但是紙包不住火,超過3位以上同學還是問我…是不是欠她錢, 因為她po了那種文字……. 所以~~我十分十分的生氣,導致我更加睡不著覺…上班也沒有精神,心裡更是憤憤不平,因為自己平時對她很好,但今日得到三個字王八蛋 請問請位律師打這官司需要多少訴訟費用?另外我可以起訴她什麼罪名? 毁謗、防礙名譽以及公然侮辱罪嗎? 還有,我絕對不和解, 還想附帶民事賠償 另外我如不需請律師?我需要準備什麼相關資料,去警局報案,或者去地檢署按鈴申告呢?
品味生活 105-06-16 15:46

各位律師好:

        請問鄰居改建舊有屋頂(原2F)後私自違建增高到3樓並侵佔毀損使用非共有牆(璧),該牆(璧)為我家獨立建設也非違建,原念及鄰居之情,雖對方在未告知即施工施工破壞我家的牆(璧)及遮雨地方,但近日常因細故騷擾我、防礙我個人名譽,想問各位律師,個人能否就侵佔毀損使用非共有牆(璧)的部份要求對方拆除還原並要求賠償?謝謝

你好:

若明知土地經界,卻故意越界興建違建破壞你們的持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可以提出刑事告訴。 民事上屬於無權占有,可以請求拆屋還地。 敲毀牆壁要看該牆壁是否屬於建築物之重要部分,若否,僅構成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不會構成第353條之毀損建築物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要在知悉被告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民事上可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違建部分可以向建築主管機關檢舉,會依違建之正常程序處理。
品味生活 105-06-16 17:42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若明知土地經界,卻故意越界興建違建破壞你們的持有,可能 ... (恕刪)

 

 若明知土地經界,卻故意越界興建違建破壞你們的持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可以提出刑事告訴。

民事上屬於無權占有,可以請求拆屋還地。 敲毀牆壁要看該牆壁是否屬於建築物之重要部分,若否,僅構成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不會構成第353條之毀損建築物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要在知悉被告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民事上可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違建部分可以向建築主管機關檢舉,會依違建之正常程序處理。

感謝徐律師的解答:

我家和鄰居都是獨立建物,因為是縣定歷史建築物的關係,靠近街道建築物的外貌不可變動,內部默許可以因年久失修而改建或鐵皮屋頂,但不可以增建到3樓(民國84年以前的建築物不在此限),我家是少數獨棟到3樓的住家,左右鄰居均為獨棟2樓住家,個人3樓建築物為獨立興建,若對方無越界興建,但使用我家的牆壁支撐興建鐵皮屋頂,在民事上是不是屬於無權占有,可以請求拆除?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6 19:34

您好,

 

1、可就損壞牆壁部分提出刑事毀損罪之告訴,侵占部分則可提出竊占罪之告訴。

 

2、民事上可提出損害賠償侵占部分則可提出拆除占有物將土地返還給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6 19:5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若對方有占用您所有建物的外牆上,顯然對於所有權已造成妨害,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之規定,請求除去該妨害,必須要將附著於牆上之物予以拆除。 至於這一段期間無權占用牆壁的部分,也得以依照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要求對方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cherry 105-06-13 21:49

被告妨害名譽
昨天到警局作完筆錄
警方那邊建議我跟原告達成和解

原告跟我說:

「至從那件事情之後,我有看一次一般診所,是開給我放鬆情緒的藥,但是都沒什麼用,我之後才去看胸腔科,吃有比較好一點但到現在還是一樣胸腔還是持續會痛 醫生說那是因為壓力引起,從之後我看醫生到現在4次,費用是1800元, 精神賠償我自己個人是覺得3萬,我之前從來不會胸口那麼疼痛,是會到睡不著的程度,一直看醫生我也覺得很煩,但是很痛還是要持續就診助眠,我不知道該怎樣才算合理 妳可以思考看看」 - 她還能上班上課,沒有影響到她正常生活
求償三萬元合理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0 15: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侵害名譽的案件,和解金額可以從對方辱罵的內容是否嚴重、雙方的資力,對我方的影響來抓,一般民眾沒有特別之情勢,大多數千元到數萬元不等。

海尼根 105-06-09 23:12

在一個FB貼文裡,留言者使用名稱為"Brian Wang",對於以下的回復留言"單看邏輯問題,BW.....,俗話說:「 龜笑鱉無尾,鱉笑龜粗皮」 不知道有沒有讀過,兩個腳色一次扮演也是蠻厲害的",這段留言是否對於"Brian Wang"此人有造成毀謗侮辱妨礙名譽(回復留言者對"Brian Wang"造成侮辱)??

感謝解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0 16: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文認為該閩南語詞彙,足以影射他人缺點過多,或是有人格缺陷,恐涉及人格詆毀而侵害名譽

2、不過主要還是要看前後文才能夠具體判斷。

七海 105-06-08 16:13
您好 小弟我目前就讀高職二年級 在班上有被模仿講話聲音的傾向 因為我牙齒齒列不均 造成牙齒漏風 發音會不標準 他們拿這個來模仿我的聲音以此為樂 我在班上也一直表示說不要這樣一直學我聲音 我很不悅之類的發言 可是他們還是一樣 也有跟班導師反應過 但是他們還是一樣 就只有在班導在的時候才會比較安分.... 後來我想報復他們就想把他們在班上做的壞事或者脫序行為向班導報備 前幾天被某一位在班上比較親和那一團人的同學看到是我告的狀 他們就變得很酸 在班上就會說(埃呦 什麼都不要做呦 等等又會被班導罰) 還有一次他們直接把午餐吃剩的餿水丟進我書包里 還笑我並叫我餿水杰 這件事之後我經過他們他們還會說(唉呦 怎麼有餿水味)(哇塞 怎麼會有這麼濃的餿水味) 令我不堪其擾 並試者不理他們 可是這樣過了2~3個月狀況還是沒有改善 請問我是不是應該以毀損名譽之類的嗎? 我想知道關於這一些的所有法律並能提告提告 這邊已經在開始在收集證據 一些錄音檔或者網路霸凌的相關聊天記錄的圖片 我想讓他們清楚知道每個人對於自己的言行必須負責任.... 以上事件並不是第一次經歷 事實上我從國小二年級就開始被霸凌 且到現在還是一樣 就因為身體上有缺陷 比較肥胖 卻要被迫接受這樣的對待 我心情可以說是難過的想要死掉 但是國小三年級我寫出了班上遭遇的種種 輔導老師看到列印給了家長看 父母的悲傷表情看的我是心如刀割 讓我深知在我還沒孝順父母之前我不能死 我希望您能幫我解決這個問題 拜託您了...
bunbun 105-06-07 12:25
我跟同事因為資料提交爭執,我將紙本資料夾用力放在此同事桌上,但並無碰觸到他的身體或任何部位。但同事之後跟主管反應資料夾打到他的手(沒有人證),且在隔日先寄出存證信函,然後下班去中醫取得手臂挫傷傷害證明。我告他妨礙名譽,他告我過失傷害,我的證人即他的主管供詞對我不利反變成他的證人,我被檢察官起訴。我真的沒有打到此同事,我不知道該怎麼辦。

你好:

可以自行或委任律師前往閱卷,研究卷證資料,針對檢察官起訴狀之疏漏提出答辯狀,爭取無罪判決。 另可承認犯罪,並跟對方和解,請求對方撤回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以撤回告訴。
愛家婆 105-06-06 22:58

請問,我先生假日就搞失蹤,沒有對家人交代行蹤大約半年時間,上個月我在他的電腦發現他存的手機照片,跟他臉書某位女性朋友po文照片一樣,比對拍照時間後,確認是假日不在家期間,陪那位女性朋友吃飯的照片。

我先生一直逼我要離婚,他以前不會這樣,我懷疑是因為這位女性朋友的關係,所以用臉書私訊給這位女士,我語氣很客氣的請她如果遇見我先生,拜託她勸我先生回家,我跟孩子都在等他回家。

我接著又私訊給這位女士的女兒,請她如果看見我先生去他家,拜託她幫忙轉告我先生,我跟孩子在等他回家。(我沒對這位小女生說兩人交往之類的話,純粹拜託她)

然後再私訊給那位女士另一位較大的女兒,跟她說,她母親最近的交往對象是我先生----請她幫忙勸告母親,放過我先生------

最後發私訊給那位女士前夫,請他幫忙勸這位女士,放了我先生-------

我先生曾經在假日陪她逛大賣場被友人撞見------友人看過照片,確認是這位女士。

如果她要告我毀謗妨礙名譽之類的,會成立嗎?

感謝您

 

 

黃國政 (Sam) 105-06-07 03:52

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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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in 105-06-03 10:23

如這篇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978549&tid=5&ccode=PostDate%20desc

1.從對方亂告肇事逃逸以來,有近半年的時間造成我的名譽及精神損失,這部分我可以跟對方要求求償?

2.請問名譽及精神損失有上限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3 12:42

您好,

 

1、必須是無中生有捏造不存在之事實及證據陷他人入罪之情形,才會成立誣告罪,如單純是誤會或對於事實解讀之不同,則難以成立該罪名。

 

2、民事上之精神慰撫金及名譽損害之賠償因為抽象之概念,視案件具體影響程度及法官個人心證等一切因素而有所不同,無法一概而論。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Amin 105-06-02 23:36

行車糾紛,目前過失傷害還在進行中,對方輕微受傷,獅子大開口,以及目前對方有提告肇事逃逸,但肇事逃逸已確定不起訴,我也已提誣告(因有確切證明對方明知無肇事逃逸、本人手中有當時車禍影片與對方上訴高等法院被駁回之依據),所以目前有以下的問題

1.檢察官已判肇事逃逸這條不成立,我告對方誣告肇事逃逸,請問我是否可以在開庭時要求賠精神賠償名譽損失嗎?

2.以及是否可以在誣告確立起訴後,再與法官說不予追究該條誣告事項呢?

3.如果進入到簡易判決的話,會不會判很重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3 08: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程序上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或是待檢察官起訴對方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請求,不過重點是您受有什麼樣的損害。

2、可以。

3、簡易判決的意思就代表大多都可以判決6個月以下可以易科罰金或社會勞動,算是比較輕的意思。

Amin 105-06-03 09:4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程序上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或是待檢察官起訴對方 ... (恕刪)

從對方亂告肇事逃逸以來,有近半年的時間造成我的名譽及精神損失,這部分我可以要求求償

Amin 105-06-02 23:34

行車糾紛,目前過失傷害還在進行中,對方輕微受傷,獅子大開口,以及目前對方有提告肇事逃逸,但肇事逃逸已確定不起訴,我也已提誣告(因有確切證明對方明知無肇事逃逸、本人手中有當時車禍影片與對方上訴高等法院被駁回之依據),所以目前有以下的問題

1.檢察官已判肇事逃逸這條不成立,我告對方誣告肇事逃逸,請問我是否可以在開庭時要求賠精神賠償名譽損失嗎?

2.以及是否可以在誣告確立起訴後,再與法官說不予追究該條誣告事項呢?

3.如果進入到簡易判決的話,會不會判很重

小貓 105-06-02 11:38

某位買家在購買商品在5月底時下標前並未詢間食品的期限(網頁有標示商品期限到今年7月初),而結標後有在買賣留言板詢問也告知了,之後買家也付款(當下並無反映期限太短或不買的問題),等收到東西才又來問說是否可換貨,要退貨,並且在公開評價頁面留下"專賣快過期食物"、"噁心"汙辱字眼,打算對此買家提告妨礙名譽,請問可直接按照網路拍賣家交易資料直接到警局提告,或是要等到買家將東西退回的資料加強證明就是此買家的證據?(已將網頁內容均截圖備份)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3 14: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等相關資料取得完整之後於6個月內報警處理即可,並且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cherry 105-06-01 19:26

前陣子關於美妝店販賣假貨的事件鬧得沸沸揚揚

看見一位網路紅人在臉書分享該店販售的商品

網友A在動態底下留言提到
"小心幫假貨業配到時候也吃上官司"

 

網友B回覆A

"沒知識在那邊抹黑別人 有一天一定會踢到鐵板"

"用金額去衡量是很外行的 大量進口制假 開那麼多店面政府怎麼可能不查"

"有疑慮可以不買就好 沒有證據 看了黑影就開槍 說話前請 先提出證據"

 

我回覆網友A

"妳一定是小*的員工對不對~ 不是的話就是腦粉了 唉 他們拿給代言人的試用產品一定是正品啦 妳才沒知識吧ㄏㄏ  不是不查 是查了之後小*一定會拿正品的進貨單來為他們的假貨澄 清啦 妳才沒知識 沒知識就不要出來亂勒北七"

" 阿我全面支持妳買小三喔!就用阿用到妳全臉爛光啦 到時候用美肌相機拍照也沒辦法幫妳美肌了 ㄎㄎ!"

 

前幾天我收到一張警局寄來的通知書

案由欄寫上 調查妨害名譽案件

 

我左思右想 想來想去似乎也只有這些言論能夠提出告訴

 

這樣能夠私下和解
還是一定要到調解庭才能夠和解....
我真的很擔心 也很後悔發出這樣的言論

謝謝各位律師

你好:

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警詢或偵訊時可以請警方或檢察官詢問告訴人是否有調解意願,先送調解調解成立後,再請告訴撤回告訴即可。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1 21: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一定會成立犯罪,可以考慮委任律師陪同前往警局說明,並事先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1 21: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一定會成立犯罪,可以考慮委任律師陪同前往警局說明,並事先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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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1 22:27

您好,

 

您所輸入之文字確實有成立妨害名譽罪之可能,建議應與對方達成和解,請對方撤回告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梁 105-06-01 13:20

自行拍攝的人像照片網友詢問是否可以使用(但未告知用途)

當時回答可以.但須標記作者

不料最近發現對方其實是網拍店家.不僅將照片用於服裝銷售

並未標記作者(本人)還在圖片上壓上他們的LOGO

發現後請他們撤下.員工還開FB跑到粉專罵人事後神隱

這樣是否可以提告著作權以及加重妨害名譽請店家連帶賠償呢?

您好:

您可就攝影著作依著作權法,肖像人則依民法

以及網路不當留言部分請求損害賠償

至如何認定損害視具體內容而定。

歡迎攜帶資料諮詢

小梁 105-06-01 14:08

謝謝律師.目前從對方侵權商品銷量計算銷售額約15餘萬元(商品為婚紗)

對方負責人均表示"不知是哪位員工使用及發文(但承認是該店員工)"

堅決拒絕和解.目前已決定報案

不知這樣的說詞是否會影響起訴判決.我方照片求償金額該如何拿捏呢?(依銷售額全額求償.倍數或者一定比例?)

當初對方的員工曾經詢問你可否使用,你有答應,但是有提限制是要標示你的名字。因此,對方d會辯解說你有授權對方使用著作。

不過,你可以發現對方已經對著作進行了改作,這部分構成了著作改作罪。此外,依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包含了姓名表示權、著作發表權、及禁止不當改變著作權。你當初與對方的員工談時,有要求必須標示姓名,因此對方的公開發表時不但未標示你的名字,而且還在上面打上了對方的Logo的行為,已經構成著作權法93條規定的侵害著作人格權罪。

在警詢或地檢署時,請向檢警表示,你要提起著作改作罪、及侵害著作人格權罪的告訴。

答覆如上,如有任何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1 23: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截圖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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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1 23: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截圖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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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en 105-05-31 15:09

請問律師大人,

管委會主委在公告欄上謊稱住戶拿走掛號牌不還,企圖在社區內毀謗住戶名譽.但沒有指名,如果有A住戶可以做證主委是在誣衊住戶和監視器裡揭取畫面沒有主委講的那樣,這個官司可以成功提告?

酷企鵝 105-05-29 22:47

我是原告  告人妨害名譽  對方在臉書上罵我三字經及王八蛋白吃等字言

我收到了一張判決處刑書  大蓋是寫  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XXX全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XXX警詢偵查中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且有臉書留言網頁1份附卷可佐 足認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我有提出民事賠償  我目前收到了這份判決處刑書  那我應該怎麼處理呢

你好:

被告在偵查中自白檢察官認為已足認定犯罪,故聲請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起訴後,法院通常不會開庭而會直接判決,刑事方面公然侮辱只會處罰金。民事部分你已經自行提起民事訴訟,可以將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陳報給民事庭法官,說明檢察官已經起訴,而被告就侵害名譽之事時均坦承不諱,請法官依法判決,命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Tina 105-05-27 23:46

於將近100人的群組公開說對某某某提告刑事,只要有提供資料的ㄧ律ㄧ起提告。但此某某某並沒有加入此群組,是群組人截圖告知某某某,有人這樣說話。請問如果此人提告某某某這刑事案子,檢察官判無罪,。。是否某某某可對在群組說話的此人提毀謗妨害名譽?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3 15: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單純的主張提告,並不影響名譽,所以不會有誹謗或是侵害名譽的問題。

Jo 105-05-27 15:52

你好去年12月左右,家父有到鄰居門口大吵過一開始,家父有說出三字經,雙方交談不合後各自離開,沒多久鄰居又到我們家門口,找家父有爭執,這時家父就沒再說出甚麼不當言語。

這幾天收到了傳票說告家父妨害名譽,原告手上還有錄音證據。因當時大樓還沒裝監視錄音錄影器,所以十分懷疑原告有偽造證據的嫌疑,就算有也是後半段的爭執怕被剪接。

請問出庭時,能向他們提出偽證罪或是偽造文書嗎?

刑法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為維護閣下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你好:

要具結後對方案情重要事項虛偽陳述才會構成偽證罪。 若偽造變造證據提出告訴會構成誣告罪,是否構成偽造文書罪要看是何種情形而定(有形偽造或無形偽造),目前尚無法判斷。 建議先就告訴人提告部分進行答辯,案情明確或不起訴處分後再提告都還來的及。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7 23: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可考慮委任律師先爭取不起訴處分,再考慮是否對對方提出其他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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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7 23: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可考慮委任律師先爭取不起訴處分,再考慮是否對對方提出其他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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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 105-05-27 14:13
事情是這樣的 我女友的前男友今天在我臉書上留言 罵我 幹..說在什麼地方等我 然後又罵我操你媽的 然後說什麼我女友的性感內衣照片要散播在網站上面 罵她破麻 然後又留言叫我去死一死好了 想請問這樣算不算恐慌散播個人隱私妨害名譽污辱罪名?

公然侮辱,也有恐嚇問題,先保全證據,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7 23: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可蒐集截圖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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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7 23: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可蒐集截圖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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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5-25 20:26
我有一個同學很胖,身上有一種臭味,如果我說「你跑步很像果凍欸ㄟ」(真的很像) 請問這樣算毀謗侮辱妨礙名譽嗎? 如果是說他很胖或很臭呢?

一、這個比較像是侮辱

二、如果是公然可能會被告公然侮辱

三、就算是沒有刑事責任他也可能會告你民事請求賠償

四、可以的話儘量不要這樣說他。雖然比較少人真的去告…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star 105-05-24 17:05

我前妻和某甲還有某乙外遇,我向法院提起侵權賠償,法院已經判決下來,判決文寫確定前妻與某甲有外遇事實並且需要合併賠償,而某甲是軍人身分.

請問我如果把判決書記到國防部申訴某甲,這樣對我前妻/某甲/某乙有構成毀謗妨礙名譽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判決原則上是公開的,所以尚無妨礙名譽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ara 105-05-18 22:39

前幾天和一位網路賣家有點買賣糾紛,現已解決,但是我很無法接受對方處理的態度,我想在未經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公開雙方私訊內容到網路平台,希望用我的例子提醒大家。我傳給對方的內容並無毀謗、無人身攻擊、無言語汙辱,但對方有說到他要告知其他賣家注意我這個很缺德的買家,在我把所有頭像、名字、所有會侵犯對方及我的個資的字眼通通隱藏掉,不會有任何隱射對方的文字,只單純公開訊息內容,這樣會有妨害名譽或是觸犯哪條法嗎?

Vivian 105-05-18 10:19

前同事七年來不停騷擾, 追求不成憤而向公司同事公開我的照片並傷害我的名譽,三月底報警提告,五月初開庭後決定跟他和解,五月24日要開調解會,請問我要注意什麼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8 10:28

您好,

 

1、確認相關和解條件均有詳載於調解筆錄中,包含和解金之付款方式、匯款帳號等。

 

2、和解一經確認就難以再更改,應小心謹慎確認內容無誤。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Vivian 105-05-18 13:26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謝謝您的回覆。

我想再請問您,調解會當天是直接進行和解的內容, 還是會再做一次筆錄?或把之前筆錄的內容再拿出來看一遍呢?因有些內容不方便讓陪同的人員知道, 所以想請教您, 謝謝。

 

 
黃國政 (Sam) 105-05-18 21:24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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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STON 105-05-16 22:52

您好,想請教一下,日前我玩網路遊戲與人發生紛爭並起口角,被人告妨礙名譽並於5/16開了偵查庭

請問我大概要多久會收到判決書?另外想請問一下,假設判起訴,接下來的流程會是怎麼樣?

如果判緩起訴或不起訴對方是否還能繼續上訴?

吳耀庭 (吳律師) 105-05-17 11:31
你好,以下針對程序面回覆: 1、請注意究竟是檢察官親自開偵查庭,抑或是指揮事務官偵辦詢問? 2、此類網路遊戲之妨礙名譽案件,於第一次偵查庭開完,若案情明確且無其餘證據欲調查,確實有可能一次便結案,做成起訴或不起訴之處分。 3、為了避免受到起訴等不利益處分,建議可在開完偵查庭後,即刻向地檢署提出答辯書狀,以維權益。 4、若最終係不起訴處分,告訴人可提出再議,甚至交付審判之聲請
Leisure 105-05-13 17:34

是否能提告(誹謗) ?                                                                         從前公司離職一個月,由於離職時和雇主相談並不是很愉快                       

離職後不斷聽到前雇主到處放風聲(電話或當面告訴他人)                       

控訴本人竊取(拿取)公司資料去國稅局檢舉公司                                    

因為有超過三位以上的業界同仁告知或詢問本人                                      

對於名譽、業界風評以及日後求職會造成極大影響,所以想提告前雇主        

以目前遇到的情況                                                                             

證據部分僅有三位以上的證人證詞

這樣在法院上證據力會太薄弱嗎?

 


因為前雇主行徑誇張,甚至打電話對我家人進行言語騷擾

但由於家人未進行錄音存證

所以僅能提供口供為證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3 17: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涉嫌誹謗罪。證人可以作為佐證。

2、可以報警或是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黃國政 (Sam) 105-05-13 23:22

由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便由我來進行研究案件、查詢對您有利的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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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 ID:a121218

 

執著者 105-05-13 01:31

如果今天被我前妻利用截圖方式把我跟他談話的內容以傳單丟至馬路邊或別人的信箱裡能告她嗎??

當初因為我在賴有加別的女生的好友,也因為在離婚前就已經認識她又在離婚後跟這位女生交往,她認為我跟那位女生婚前就有問題而把我跟我前妻離婚前就認識了要把我所做的事用傳單那樣公布給在我工作附近的人知道~因為她已經做好傳單先威脅我要我怎麼處理這件事...其實她想挽回我但我不肯所以用此來威脅我...怕她會假戲真做的時候~讓我名譽受損..雖然她做的傳單內容是屬實..如果她真的作了之後~~我能告她嗎??那刑責方面是民事還是刑事??

那如果是在FB發表呢??

您好:

1. 刑事部分:您前妻可能涉及刑法加重誹謗恐嚇及違反個資法,您可以向檢警提出告訴。

2. 民事部分:您可以主張侵權行為向您前妻請求賠償

以上,若有需要進一步討論或協助,歡迎來電0932372316與我聯絡,王友正律師

黑熊 105-05-12 22:18

加盟門市的負責人當初收了學生的學費之後,因個人支票跳票後跑掉導致門市關門,但是現在學生沒有跟我們公司聯絡申請退費之事在臉書上面攻擊我們公司。一共打了兩次

他上面所打的:陳湘英 我在新北市板橋門市被金美唱片鋼琴樂器公司欺騙,繳錢前,鄭耘翔告知學鋼琴成人,上課堂數?對超過30堂課以上,繳錢後跟學鋼琴成人說只有十堂課,請小心呀!

陳湘英 金美唱片鋼琴樂器 新北市 板橋門市?門倒閉,對沒上完課之成人沒有退學費,鄭耘翔逃走了。壞人。請消費者小心呀。

這樣有所損害公司名譽那該怎麼處理會比較妥當

你好:

公司可與受害之消費者聯絡,並給予適當之補償措施或辦理退費。 對方之言論雖然造成公司商譽受損,惟若與事實相符,而確實有民事糾紛存在,公司雖然提告誹謗罪,對方可能會主張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規定阻卻違法,有可能會不起訴處分。 民事上一樣要就不法性去判斷是否構成侵權行為,而得請求損害賠償及以適當方法回復商譽
酷企鵝 105-05-11 17:40

你好 對方在我FB罵三字經  王八蛋  白痴 我的FB是公開的 目前我已經起訴對方公然侮辱  可是我去警查備案  他說只能用防礙名譽去告他  所以就告他防礙名譽   在5月10號  收到傳單 也有詢問了  可是檢察官  都只問被告人  根本沒問我  被告人說的都不是事實 我也有證劇  檢察官一開始問一些無關的事我跟他一些的小問題  後來才問正題  被告有承認他有罵我 說我用話刺激他

後來給我簽詢問單  我也簽了  可是對方講的都不是事實   對方說要跟我和解

我說依法辦理   檢察官只說叫我等公文  叫我先走  被告沒走還在問東問西的我不知道他們在說什麼  我就走了

我想問的事  公文會在上法院處理嗎   還是直接判決被告有沒有罪嗎

被告有可能不起訴處份嗎   若不起訴  我能在上訴嗎  我手上有証劇都不問我只問被告 根本就不是屬實

沈恆 (沈律師) 105-05-11 18:02

判決有沒有罪是法院的權限,檢察官只能作出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三種處分。如果起訴,就會移由法院判決,如果不起訴或緩起訴,則您可提出再議救濟。在此之前,若有任何意見要表達或新證據要提供給檢察官,應盡快寫書狀向檢察官陳報。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有其他事證仍可以寫書狀向檢察官陳明,若收到起訴書,則案件會再移送法院審理,若收到不起訴書,則可以聲請再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1 22:35

您好,建議可以將相關證據整理撰寫補充告訴理由狀,以加強自己之論證。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1 23:23

您好,建議可以將相關證據整理撰寫補充告訴理由狀,以加強自己之論證。

蛋是又何奈 105-05-11 14:08

本人在一間石材公司任職已經21個月了,但在今年的3月初已經離職,在離職前已經做好交接動作,大部分該交接的資料皆有做交接。5月開始在一間運輸公司上班,但前公司知道我在某間公司上班後,就不斷的打電話到公司來,並惡意的散播謠言損壞我的名聲與人格,

內容如下:

(1)進你們公司多久?

(2)是進面試的?

(3)告知你們,離職後,我們接下工作的人員,發現資料和現場盤點有短缺

(4)我們之後會跟你們查我們有短缺的部分,例如已經進來的貨,會跟你們要遷貨單,如果已經是進來的,然後又是某某(本人)量的,但願不會有某某(本人)直接在你們公司簽名補單的事發生(意思說我會做假帳把前公司的帳吃掉),然後短缺的部分,希望某某(本人)協助,看是否可以讓某某(本人)回公司協助,可以話某某(本人)的工資我們付費(不斷的騷擾,以為金錢可以解決任何問題)。

因為前公司傳了這封LINE給公司的老闆與主管,又不斷的打電話到公司來,導致本人被公司約談,然後我也很有誠意的找了一天回前公司了解狀況,但發現短缺的部分問題不在我,前公司只是要我回去幫他們補齊3-4月中間沒做的資料,並指責我當初部分資料不清楚為何沒有反應,我回答我已經告知主管了,但主管沒有告知本人我要如何處置,只是一直追問當初怎麼樣怎麼樣的。之後前公司的老闆跟其他人說,我改名子,然後偷偷摸摸的跑去某某公司上班,又不接電話,這個人人格有問題(試問我已經離職了我還要向他們報備我目前在哪間公司任職嗎?),說我遇到問題不會立即反應給上司,但我確實已經告知主管哪個部分環節有問題,但前公司老闆認為我應該直接向他報告,而不是跟主官反應。

我想要詢問前公司這樣不斷的騷擾惡意的散播謠言中傷,這樣有算是毀謗汙辱妨害名譽嗎? 


請確認前公司的傳述行為,如果其與現在公司對談的內容,可以判斷出是有意讓第三人轉述或傳播對你名譽有傷的表述內容,那會構成誹謗罪。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YuJung.Li 105-05-08 17:56

您好,我想請問有關妨礙名譽商譽的部分

我是在拍賣平臺代購某通訊軟體貼圖的賣家,

日前有位消費者付費請我代送貼圖給他的多位好友,

但是該消費者的資料給錯,導致原本應該送給A好友的圖,發送到B好友的帳號

A好友沒收到商品先來私訊我要求我向該通訊軟體公司提出退貨的要求,但是我方認為並不是我這邊的疏忽,且若每個因為自己資料錯誤而要求退還,將會造成困擾,該好友拿出七天鑑賞期要求退費,這部分我不太清楚是否合理?

且A好友使用自己的帳號到我賣場公開留言

發錯貼圖態度又差的賣家、發錯圖也不負責等評論

請問這樣的評論是否涉及妨礙名譽的問題,我也有跟A好友說明過,我的錯我一定補發或退款,但是錯在購買人給錯資料,卻要我負責...

對於他發表的我不負責任這段話,不太能接受,且我與他並沒有實際交易訂單,對我而言他只是受贈者才對,再麻煩各位律師替我解惑,謝謝!

你好:

若是消費關係,而你是企業經營者,就會適用消保法,網拍屬於通訊交易,依消保法第19條規定,可再7日內任意解除契約。至於是否係消費關係要看你經營之規模而定。若非消費關係,則要回歸民法買賣契約之規定,你已依約給付商品,目前看來對方並無解除契約之事由,買方認為送錯地址你並無任何可歸責之事由。 若有民事糾紛,而對方跟你爭執民事糾紛之問題,通常可依刑法第311條規定阻卻違法,要構成加重誹謗罪會有困難,但還是要個案具體情形才有辦法判斷。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8 18:23

您好,

 

1、7天鑑賞期是可無條件退貨的。

 

2、您與A並非贈與關係,本件仍然是一個買賣關係,只是您給付對象為A。

 

3、若A的公開言論並非事實,可能涉及毀損商譽之行為,可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5-08 21:12

依您所述情形,買方或買方指定的受領人於七日內可無條件主張解約退貨。而對方若是因您不願處理退貨問題而留下負面評價,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應不會成立加重誹謗罪。

YuJung.Li 105-05-09 01:26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7天鑑賞期是可無條件退貨的。

... (恕刪)

您好,關於第一點七天鑑賞期無條件退貨

行政院函釋,消保法字0920000393號

[第十九條]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數位化商品者,方可認為其交易非屬郵購買賣。

消費者在購買前有足夠時間檢視該貼圖的內容,還是適用於七天鑑賞期嗎?

Ken 105-05-08 09:45

本人太太某位親戚近日不停騷擾太太的公司、家人及夫家(我的家人)散佈謠言,日前已提告妨礙名譽及提出家暴申請,上週於家事法庭開庭後對造於當庭向法官承諾不會再騷擾本人已換取本人當庭撤回保護令申請,但沒過幾天就從親戚那邊得知他又去騷擾太太的公司,想聘請律師協助提出相關訴訟處理,希望能知道大略費用,地點在台北士林區。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8 10:00

您好,針對您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後續的行為是否有蒐證

2、費用的部分可以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8 16:39

您好,

 

需視您要委任律師處理甚麼程序,且要看案件具體複雜程度而定,建議可與律師會面諮詢,較能完整的評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8 19: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案件若不複雜,可自行處理,即無須委託律師支付相關成本費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8 21: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案件若不複雜,可自行處理,即無須委託律師支付相關成本費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黃國政 (Sam) 105-05-08 23:23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便由我來進行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1.徹回申請保護令騷擾行為是否有搜證

2.如有可以在次申請保護令

3.由於對方反覆, 您尚有妨礙名譽等官司要處理, 建議一併由律師先諮詢分析後再做進一步的處理

4.對方會這樣騷擾與散佈謠言, 必有所求, 惟您敘述中尚有部份事由未明, 建議您好好的把問題做個妥善的解決

m961096 105-05-07 15:39

我去年在自助旅行網站揪團出國旅行,旅行月份是10月,人數總共二男二女,在這之前大家都不認識,出國之前大家有見過一次面討論,去到國外以後另一位女生(簡稱A女)諸多不配合,我們也都隱忍,在旅行中我們每個人會先交部分錢給其中一人(B男)管理,當做公費,由公費支出車資和旅館等共同費用,有些行程若有人不去,也會在當天結算退還門票錢等等,退錢給A女時A女也無意見,旅行時由於A女常因為金錢和B男鬧的不愉快,於是後來把公費中屬於她的部份退給她,講明她要去哪我們都不會管她,可是A女反覆無常,又來跟我們搭夥同行,後來她又鬧到警局嚷著要拆夥,於是我們當著警察的面說好不會再同行,隔天A女又說要和我們一起搭計程車,我們因為怕她要鬧事,於是隱忍,後來才分道揚鑣,原本以為事情就這樣結束,2月份的時候我發現A女在自助旅行網站四處發文,扭曲事實把我們描述的很惡劣,由於她只有指姓沒有道名,於是我不予理會,然而A女突然打電話來我上班的地方,要求我跟B男要帳單明細,並且要我叫B男跟她道歉,因為公費都是當日結算,且已是半年前的事,所以我們都沒有資料記憶也已模糊,且當時我與B男已無聯絡,我試著安撫她的情緒,並且一一就她的質疑跟她解釋,A女啞口就掛掉電話,前二天A女又傳簡訊給我重複的要求,我回覆完就告訴她早已解釋清楚不會再理會她的簡訊,結果昨天A女寫陳情書到我上班的機關,說要陳情我是否有損公務員形象,並陳述我們在國外發生的事情,並且附上她在自助旅行網站發文的連結,內容皆為她杜撰,說我們對她詐欺,侵占,霸凌,監控,我已把網頁內容備份,也已聯絡上其他二位,他們都願意出來作證,請問我這樣足以告她妨害名譽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7 17:43

您好,

 

1、民事上可以起訴請求名譽減損之損害賠償

 

2、但刑事妨礙名譽罪須有散布於眾之行為才屬於誹謗罪,本案對方以陳情書方式是否已達散布於眾,恐仍有爭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若對方指摘或傳述之事實確實與事實不符,而毀損你的名譽刑事上可能會構成加重誹謗罪,可蒐集證據在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 民事上可依侵權行為規定就名譽損害,請求賠償相當之精神慰撫金,並要求以適當方法回復名譽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7 20: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7 23: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周小貓 105-05-06 22:32

大廳被打事件:

10/11號上午六點,在和同事交接時,
因同事不滿意主任要求我在日誌上面寫他的事情
我當下和他解釋說,是主任要求我把事情寫在日誌上,
對方知道我有心臟病和糖尿病,
且告知對方當下我身體不適的情況下,
但葉先生依然不滿,趁我在喝水時,徒手偷襲重擊我胸口一拳,
導致我胸口嚴重挫傷,並不斷的叫囂,揚言不會放過我,
下午會來找我算帳,讓我心生畏懼,不敢上班。

打我的同事,還要告我妨礙名譽
因為日誌上面有寫著他沒有認真值勤的事情
請問假設:對方只有影本,
而沒有正本的情況下,能成立嗎?
是主管叫我寫在日誌上,上面有主管簽名,
工作日誌,只有主管和保全能看到?
能構成妨礙名譽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6 22:53

您好,依據您描述之情況,應不至於構成妨害名譽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6 23: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僅是單純撰寫施工日誌應不至於成立妨害名譽

周小貓 105-05-07 23:28

謝謝顏律師的解答

周小貓 105-05-07 23:29

謝謝房律師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