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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8-12 23:52
律師您好: 我嫂嫂為公司會計,離職後老闆娘寄發存證信函告她業務侵佔偽造文書 任職期間老闆娘經常拖欠員工薪資,而讓員工承受極大經濟壓力,並且為了讓帳目漂亮,嫂嫂都會幫老闆娘把帳做的漂亮,老闆娘知悉後也默許其行為,同時,嫂嫂為了讓員工盡可能如期領薪,就把廠商給予公司的貨款,不先入公司甲存,而先入自己戶頭,再領出發給員工,讓其員工得以舒緩經濟壓力,另因該公司都未幫員工加入勞健保故其薪資實屬現金領取,老闆娘知悉後也並為做出阻止之行為,仍將公司其大小章給予嫂嫂保管。現在嫂嫂承受極其不安,因為收到存證信函,請問律師現在嫂嫂該如何自保以求業務侵佔之不成立。

 應收款項入自己帳戶及帳冊與實際情況不符,不僅有侵占背信之嫌,亦有違商業會計法,成罪機率非常高。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的關鍵點在於公司有無授權給您嫂嫂,且其他廠商入其帳戶內的錢,有無短少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千千 102-08-11 02:39
於電視購物買了一台水冷氣,收到物品日為8/7,但內附之發票日期確打8/5日,於8/10致電告知辦理退貨,對方回覆不得退貨,只能更換其它商品,並一下又宣稱要詢問老闆可否退貨,一下又?要寫公文呈報給上級是否可以退貨,並?要等到禮拜一才有人上班,有拖延七日之嫌,還?我當初沒有?要退貨,我回應如果我知道會退的話我就不會訂購了,業者竟回我是我認知有問題,我實在不明白他到底在講哪一國語言。而貨品內附之名片就是他本人,請問我若於8/12寄出存證信函,還來的及嗎?重點是我8/7才收到物品,發票日期是8/5。
呂文正 (凱文兔) 102-08-11 19:55

一、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      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      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第二項)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      定無效。(第三項)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      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二、依您的問題,有二:

    (1)有無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適用?

就這個部分,依您的說法是「電視購物」,是屬無法接觸實品之「郵購買賣」,從而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適用。是以,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得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該廠商解除,無庸說明理由或負擔任何費用(如退回運費等)。如有任何約定違反該七日條款,或是限制消費者解除契約之約定,均屬無效。

    (2)如有,七日起算方式為何?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明文「收受商品後」,是依您的說法,七日起算應從8月7收受商品起算。另外,我國就民事法意思表示送達採到達主義,所以也是從8月7日起算才正確。發票上載8月5日可能是公司內部出貨日期或是稅務日期,但並不代表您當日收到,所以不會從8月5日起算。總之,您可從8月7日收到後七日內,書面通知或是退回商品。所以您8月12日擬具存證信函通知並無違反法律規定。

狗腿 102-08-10 21:00

已寄房客存證信函終止租約 但他仍不搬出  請問可以告侵占還是竊佔  差別在哪 有的律師說是侵占 有的律師說是竊佔   到底是哪一個? 另外請問成案機率如何?  為何很多人說成案機率不高 ??   

很明顯這只是民事糾紛,提出刑事告訴機乎不會成罪,你應該是提出民事訴訟請求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不當得利,才是正確的.

狗腿 102-08-17 20:25

請問幾乎不會成案 表示還是有機會  請問在何種情況下能成案  因為他明白表示 你要去  告隨便你

芒果 102-08-08 22:25

您好!

      我想請問的是88年父親已將名下房地產贈與給母親

     另一棟房地產為哥哥名下(保證人為父親),因90年繳納不出房貸費用,以致92年房屋查封,現在102年收到法院存證信函指父親惡意脫產給母親,要求行政訴訟解決,想請問的問題如下:

1.母親不予理會之行為可能導致的後果

2.是兄長繳不出房貸(且兄長已是成年人),父親為保證人,名下資金均已被凍結,原贈與母親的房地產應不屬於惡意脫產的行為,面對該資產管理公司的各項動作該如何解套

3.現在屬於母親的動產是否會遭假扣押查封?我會不會也遭受資金凍結?

謝謝各位的回覆~~

1.應該是民事訴訟 非行政訴訟 2.是否有惡意脫產債務成立時間點 以及當時父親個人償還債務能力 3.如果母親不出庭 法院可以一造辯論判決 判決應將房產移轉父親名下 債權人將來可以執行該房產 4.因為父親是保證人 負擔保證債務 所以縱使是哥哥欠債 債權人還是可以跟父親請求 5.跟你則沒有直接關係

Joanne 102-08-08 14:10

請問租約已再3月底到期,到期前也有寄存證信函不續租,但房客遲遲不歸還鑰匙,屋內也還有他的東西,請問我可以依照一般市面上販售的租賃契約條款,直接入內清除他的東西並更換鑰匙嗎? 這樣會有法律責任嗎?

還是必須透過司法程序請求對方搬離 如果擅自侵入及處分對方財物 可能還是有相關民刑事責任

羊咩 102-08-07 15:31
離職!但因為還在合約內,而我也有將合約問過勞工會的人員!因合約提到離職需要三個月前提出!而我沒用書面方式只有口頭告知主管!可是主管卻不當一回事!進而說我曠職且還要我賠合約提到的6~12萬的違約金!想問:他的合約所提的預告離職明顯違反!勞工局的也說不用依合約預告離職!且也不會有違約金的部份!而且,現在雇主甚至扣押我的薪資!我有去詢問雇主!得到他回應是說!拿違約金去跟他換薪資!這樣是合法嗎?我該怎麼做?而我也打算寄存證信函要求他們給我該取得以及違約離職不法!現在想問律師我該怎麼做對我是有力?因為我不想賺他們辛苦錢還要被要求無理的違約金!
你好: 1.就預告期間的條款,如果你願意的話,請將完整的勞動契約傳真過來或是email過來,律師才能判斷契約條款的效力為何。 2.暫依題意觀之,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是不能扣押薪水或是交換薪水的。因此雇主的作法是違法的。 3.如果雇主有重大違約事由,可請教律師後,撰寫存證信函以利之後的勞資調解或是提起訴訟。 以上僅供參考。
co co 102-08-07 14:03

 

您好~

 

我們公司簽了一份購買合約
買了「ERP」 與「人資模組」,是先買「ERP」再買「人資模組」~


「ERP」,分成30%、30%、40%收款,已付30%~
「人資模組」是測試OK後已全數付款。


這是一家很離譜的公司,當初會購買,是因為熟人介紹的。
「人資模組」原本就有,但因為老闆想說要讓它一整組,再追加購買的。


因為我們的「生管」是需要等待他們寫程式三個月的。
故先交來「人資」,竟然花費四個月才能驗收。
因為連目視都算得出來的「薪資加總」,這個「人資」都會算錯。
所以花了四個月才把問題一一提出,他們一一修改到最後可以結算出正確薪資


「人資」搞定後,就接著先上「進銷」,沒想到也是一樣的情形…
2266,到處是問題…這裡卡、那裡卡…走走停停…
合約開始至今一年,連「進銷」都還沒有RUN好,我們只好放棄了~
因為也是廠商的經理先主動提出「不然可以大家做朋友就好了,發票可以收回」~


如今,他們的老闆不認這個帳。
【買賣】都是要買好的、可用的東西,賣好的、可用的東西。
這是走到那裡都一樣的道理。


他們所交來的東西不能用,是我們員工幫他們一直品檢到能用。
這過程…我們公司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幫他們提出修改好的,他們繼續去賣給其他人…賺錢啊)))
我們花了時間、花了薪資、花了人力、花了產品的金額,卻買了一個不能用的東西。


不知,該如何把錢要回來?
不知,要如何解除合約?
不知,要如何保障我們自己這一方?



「人資」還有理由可要回錢嗎?
因為,我們不要他們的ERP了,再留它也沒有用。(原本我們就有「人資」了)
重點是,他們的經理已向我們表明「他要自己開公司,並把裡頭重要的人帶離開」
在這情形下,這公司也差不多得收起來了~
將來,我們會成為「孤兒」!! 故,我們也不要這個「人資」。


談判過後,對方老闆就不聞不問了。
過了一週,公司請我發文給對方老闆,但他也不吭聲~
好像沒有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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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裡,沒有提到【關於解除合約】的部份~
只有下列這幾條,沾了點邊...

第十條:爭議處理
因履行本協議書所生之爭議糾紛雙方應本誠信協商解
決,如不獲共識,雙方同意依法提請訴訟

第十一條:法院管轄
本協議書如需訴訟,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台灣台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二條:協議書收執
本協議書乙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第二十一條: 損害賠償
雙方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以實際損害為限,且以造成損害
合約金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第二十二條: 本案終止
本案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終止時,乙方應於收悉甲方通
知後 10 日內結束工作,並將已進行部分移交甲方點收,甲
方應按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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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第二十一條:損害賠償】的意思?

例:ERP--120萬、人資--20萬
已付出的有120萬的30%=36萬 + 人資含稅21萬 = 57萬

到底,我們是可以拿回多少呢?

 

老闆說要先寄「存證信函」~

然後,接下來呢? 怎麼辦??

Ethen 102-08-07 13:10

我跟我老婆有一子

因為有人第三者介入所以我們協議離婚

在102年3月22日去戶政辦理離婚

離婚協議書上的見證人已經寫好

但是見證人未到場

證人並不知道我要跟她離婚

當下我不知道不能如此草率

直到102年7月中她坦承跟我說其中有一個簽名是她自己簽的(沒有錄音)

但她又懷上第三者的孩子

我想請問律師大大們

我可否提出離婚無效

以下是我的想法

1.先寄存證信函給男方

告知他我們的婚姻因為公務人員登載不實所以還存續

2.同時進存證信函給前妻

告知她因為見證人未到場所以我們並沒有離婚

已經登記離婚 離婚已經生效 至於你要主張離婚無效 你必須提出確認離婚無效訴訟

102-08-07 00:21

原由:

我先前任職於會計師事務所, 並於102/7/9提出辭呈,表明將於102/7/31離職, 而老闆(會計師)於7/19開會時表示工作進度需達到一定要求(有書面),如帳務須結帳到幾月,帳冊須整理到幾年等交接的工作,否則不發7月的薪資及不給 辦理離職手續.離職當天我未完成上述相關要求,離職手續也未完成.

於102/8/6收到公司的存證信函要求我應於收到函7日內去事務所辦理交接工作並處理薪資事宜等.

想情問律師:若我沒有依公司的要求7日內去辦交接手續

將來我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因為我不打算要7月的薪水

我需要回函嗎?

 雖然你依照勞基法預告並離職,依法公司沒有理由不讓你離職。不過,交接屬於勞動契約的附隨義務,如果你沒有交接,將來公司可能會提起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的請求,建議你還是花一點點時間去交接,交接過程最好錄音,或留存雙方簽署證明交接完畢的書面影本。另外,因為公司是在預告離職期限後才安排交接,理論上該交接日應另外支付你薪資,還有根據勞基法第十九條規定,公司依法必須發給你離職證明。

miss reply 102-08-06 19:50

律師大大好:

不久我借我朋友考試用的函授,包含講義及光碟。

現在對方用各種理由不想還我東西,我想請問我可以寫存證信函向他提出要求歸還嗎?

是不是要證明東西是我的才能提告呢?

因為當初我花了不少錢買一整套,若是缺少了借他的那部份,我就沒辦法轉賣出去。

講義上有我的筆跡是否能證明物品為我所擁有呢?

感謝回覆

 

阿昌 102-08-03 18:08

本人於三年前跟朋友借款200餘萬元,除第一筆100萬簽具本票借據外,其餘二筆各50萬,因朋友信任皆未簽具任何形式的文件。(100萬本票已歸還,借據未歸還)

三年多來本人每月均按約定支付三萬一千元給朋友,目前債務也僅剩90萬餘元

當初基於信任原則,還是用簡訊約定每月還款金額及到期日期,簡訊至今我仍保留,也依這簡訊內容還款

但是因最近與朋友友情生變,本人也多次與對方針對債務問題電話討論,本人強調依當初約定按月付款,可是對方要求全數歸還。所以談判也無結果。現在對方即出具存證信函要求本人立即於三日內清償所有剩餘債務

存證信函內也寫明要對本人名下銀行存款採取法律扣押程序,請問律師小姐先生我應該對這份存證信函如何處置或進行後續處理之法律行動

 你可以用存證信函回覆,說明你們之間對於債務之履行有約定分期及金額等履行的方法,你到目前為止並沒有違約,因此該債權剩餘之部分仍應依原先約定的方式履行,對方不得以自己之意思使剩下的債務提前到期。

Joseph 102-08-03 12:19

我 21:50:56

 七天內換貨還要算錢喔!

黑貓購物網 21:51:55
?什?不要?您是否有查看相關售後條例和購買公告?
尺寸換貨本來就需要自付來回運費!我們不提供試穿服務,謝謝!
我 21:54:08
那麼退貨的運費也是我們自己付錢嗎
黑貓購物網 21:54:33
尺寸問題不提供退貨
您當真連購買公告和售後規定一點都不看,我們也沒有辦法,不好意思。
黑貓購物網 21:54:58
購買前查看商家相關購買公告和售後規定,這是買家義務。
我 21:55:10
恩恩
我 21:59:38
那你們賣方也應該看過消費者保護條例19條 在出來賣東西 賣假貨就算了! 你們一點誠意也沒有 那我只好走法律途徑了!
黑貓購物網 22:02:31
呵呵,請不要耍小聰明,我們的購買公告和售後規定都寫得很清楚,不接受不要下訂單。
您這種耍小聰明想免費換貨的客人我們每天都會遇到,不能接受?什?您要下訂單?虧本生意我們怎麼可能做,沒有任何一家網購商家是有提供試穿服務的。你非要曲解消保的意思,我們沒有問題,也不怕您威脅,不怕您走法律途徑的。謝謝
感謝您的咨詢!謝謝,再見!

 

我在這家黑貓購物網購物 貨品是這個禮拜4到也就是8月1號到貨

因為我們當初有問過黑貓購物網的衣服是否跟愛迪達市面上的尺寸一樣

黑貓還跟我說是跟市面一樣的尺吋

但是貨品到了以後 發現尺寸除了跟市面上有很大差別

而且還是個賣假貨的購物網

然後我要求換貨

但是黑貓卻要跟我們要求貨運費

貨運費要我們自己付錢

但是我問過消保會 我可以在七天內無理由的退換貨 而且不須付一毛錢

還請我寄存證信函 給黑貓

那麼我想請問律師

我該怎麼寫這個存證信函呢?

因為黑貓一直說他們自己的規定 說沒看懂他們自己的規定久不要下訂單

我真心覺得很奇怪  

阿芝 102-08-03 11:21

你好:    我們是一間招牌代工廠,日前有一名自稱是設計師的小姐請我們幫他的客戶做招牌,說好完工當天先付3成一個月後再付尾款,當天他先付了2萬9,現在一個月過去了,他用了各種理由,說他的錢不見了,等他有錢就會還,因為他以前的公司以經收起來了,我們也不知道他住哪,又不能直接去找他的客戶,本來要寄存證信函的但不知道他現在住哪,只知道他在網路上有架一個網站,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讓他出面解決嗎?   謝謝

謝先生 102-08-03 07:08

共有土地買賣

賣主發一存證信函列出每坪交易金額及條件

詢問優先購買意願

若其後

發現

買賣雙方實際交易及申報非與上開條件相符

請問

買賣雙方需負何法律責任

王耀星 (Eric) 102-08-03 08:57

先告詐欺就對了0939151259王律師

狗腿 102-08-02 00:31

房客不交房租已達兩個月 且寄了兩封存證信函(一封催繳 一封終止租約)後,房客仍拒絕搬且表示 你要告法院 隨便你(簡訊為證),請問 這樣我可以告他侵占,或竊占還是 告他侵入住宅罪   哪一個能成立且勝算最大

另外 我現在去台電 自來水公司申請不使用水電  ,斷水斷電,這樣我自己是否 違法? 這是  可行的辦法??    

蘇淑珍 (蘇律師) 102-08-02 09:39

您好,如您所述,如租約確已終止,您自然得依刑法第320條第二項提出竊占罪的告訴。

另外既已無租賃關係存在,是否申請斷水斷電那也是您的自由決定。

以上答覆供您參考

 押租金是否已扣抵完畢?扣抵後有幾個月租金未付?

狗腿 102-08-04 15:54
回覆 蘇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如您所述,如租約確已終止,您自然得依刑法第320條第二項提出竊占罪的告訴。

< ... (恕刪)

能否 請問 是該告他 侵占或是竊佔?

狗腿 102-08-04 15:57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押租金是否已扣抵完畢?扣抵後有幾個月租金未付?

扣抵完了,剛好超過五天,但押金是要房客歸還十 看房屋是否損壞用的

另外要請教 是該告侵占 或竊佔  兩者差別在哪呢?  謝謝

狗腿 102-08-04 16:02

請教 在這個案子上

是該告侵占 與竊佔的差異性

YT 102-08-01 13:34

如題,如果對方是ooo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仲部,存證信函的收件人要如何寫呢?沒寫負責人可以嗎?以下的寫法哪一個是正確的呢?或是都可以?謝謝您。

1. ooo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2. ooo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房仲

3. ooo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ooo

3. ooo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房仲部  負責人:ooo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寫第二種寫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YT 102-08-01 17:50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寫第二種寫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 ... (恕刪)

如果已經採用第一種寫法寄出存證信函了,該存證信函是否有效力,如果沒有效力,那我是不是要再寄一份(第二種寫法)較為妥當。

第一種寫法應該還是有效的

YT 102-08-01 18:26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第一種寫法應該還是有效的

OK,瞭解,真是太謝謝您了。

珍妮弗 102-08-01 00:48

弟妹想與弟弟離婚,在無預警的狀況下搬離原住所,並且帶走孩子,寄出存證信函給弟弟,表明如國不簽下她所擬好的離婚協議書就訴諸法律,我想請問:

1.弟弟是否有甚麼方法可作反制?

2.弟妹是否犯了ˊ略誘罪?

江皇樺 (江帥) 102-08-01 09:38

您好,

      1.如果要透過法律離婚的話,必須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事由才可以,目前並沒有看到您弟妹主張要離婚的原因,這部分可能需要先行確認。

      2.至於略誘罪的話,是有可能成立的。雖然帶走孩子的人是母親,但是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1504號判例:「未成年子女,其父母在法律上均享有親權,不得由任何一方之意思而有所侵害,以父或母一方之不法行為,使脫離他方親權時,仍應負刑事上相當罪責。」

關於您所提及的問題,需先釐清您弟弟是否有離婚之意願?如有,則雙方可就夫妻財產子女監護權等事項進行協商,無法達成協議時,則可請求法院裁判。如無,則需視該婚姻是否具有法定裁判離婚之事由,且須視對方是否有提起裁判離婚訴訟。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16 102-07-31 20:07

請問存證信函所載之借貸時間應寫匯款日或本票開立時間呢

您或許可以用債務人於發票日簽立本票向您借款,嗣後您即依約定在匯款日匯款至其。。。帳戶,今。。。迄未清償。。。之方式來寫。

風鈴 102-07-31 08:09

您好:當初買賣房子.雙方同意:買方交易完成後房子由賣方父母無償居住.直至賣方父母百年再歸還.或賣方父母一方百年在徵詢另一方是否同意搬離?若不願意可續住至百年.而賣方則同意低價出賣住屋以補償買方無法居住或租賃之損失(房屋拍賣價錢).誰知?買方過戶未達兩個月即寄存證信函並開口要求將房子分租出去.致賣方父母不知情合約內容下.差點以租任方式再租下一樓店面.因此.賣方為了保障自身合約權利:
1.可否有權要求買方簽立正式切結書?或還是有其他方法保障自身權利?(如果買方不願意簽屬切結書之下).還是買賣合約可當正式文件?有效期多久?
2買賣當時仲介未要求買方簽立切結書..仲介公司是否該負起合約內容之保障?
3.簽約當時代書認為買方無人會惡意玩文字遊戲.所以買賣合約上建議註明記載"買方同意原物件由賣方父母無償居住.不得惡意驅離".當雙方有訴訟代書能做證人嗎?

假使連代書不願當證人(是仲介公司專任)我還有其他方法保障自己權利嗎?

沈恆 (沈律師) 102-08-01 20:53

只要買賣契約中有無償居住的約定,就有效力,不需要另簽切結書,買方無權要求搬離。至於無償居住多久?則要看具體約定內容而定,約定不明的話,可以請知情的代書證人。以上謹供您參考。

jelly 102-07-30 19:10
律師您好: 本人的先生與前妻有一名女兒,前妻是香港人,與其女兒居住於香港,但先生要提出監護權改定,是直接去香港提出訴訟較好還是從台灣提出訴訟也可?另,本人可以替先生代寫存證信函嗎(以先生的名義寫)?
1.在國內提也是可以 但實際效果有限 你將來還是要請香港那邊執行 應該有難度 2.如果妳先生同意你代寫 那自然沒有問題
小米 102-07-30 14:42

 律師您好,
是由:
我公司委託對方公司製作與代管網站,6月份時主機發生異常,我們的網站資料庫就這樣遺失了3~6月的資料(我們的料庫是有會員的資料及最重要的有會員的購買點數資料),發生事情後對方有提出賠償方案,雖然不合理,但我們還是接受了(因為合約裡有提到:不管發生任何事,對方只需要延長代管時間,不需賠償任何損失),但現在對方都不回應,我撥電話過去,對方都不理會。
請問,我想跟他們和解,但是要怎麼讓他們與我們和解?是否要先寄存證信函要求回復原狀?簽了這分不合理的合約就無法讓他們賠償嗎?
謝謝

您好,請問要怎麼做才能讓他們主動與我連繫?因為對方之前已經有提出和解的方案,發存證信函解除合約並要求對方履行答應的內容可以嗎?

您好,

      1.契約內容是要整體觀看的,單看一條約定恐怕很難判斷是否對方就全然不用負責任

      2.建議先從頭到尾查看契約內容,內容應該也會寫到對方應該履行的契約內容,以及若未履行時的懲罰或賠償

Sakoe 102-07-29 23:17

大家好,小妹家人遇到事情,相當煩惱,由於內容混雜民法刑法

查了一堆資料,但還是相當混亂,在此寫出經過和問題,

事由很長,雖煩還請大家不吝指導一下,謝謝。 m(_ _)m

 

事情經過:

媽媽以前為了投資與預備養老金,在某大學附近購置房產租學生,前幾年因為身體每況愈下,所以轉交姊姊處理。由於多半是學生,所以並沒有實際到法院去申請公證,只有檢查證件並簽合約

去年九月租給一位(應該是延畢的)S小姐,由於S小姐百般求懇說他必須要每個月20號發薪水才可以繳交當月房租,姊姊基於好心同意,並且在合約上都有清楚註明:每月20日要繳當月房租。剛開始半年S小姐多半都沒有過期太久,今年三月重簽了一份合約到今年底八月。結果今年重簽完合約以後,S小姐開始嚴重拖延房租,想要住完這整個月再繳錢,甚至拿房租去旅行(我們電話催繳時,他本人說他正要去玩個十天八天沒空繳,玩完以後也沒錢繳,在我們堅持下,後來是有跟朋友借錢並請朋友拿過來)。

母、姊已有共識預備不續租S小姐。而S小姐的房租以往拖延幾天我們也不會催繳,上述事件發生以後,只要超過20日我們就會透過電話催款、催到他繳費,省的他又拿房租去玩而沒錢。

最近7月房租S小姐又故意拖延,甚至變換手機號碼(不知何時變更也都不曾告知),房內分機也不接(但是他常常會用打電話),敲門就裝不在....等,合約上寫的緊急聯絡人填他家的電話,20日下午電聯,但是他的姊姊都不願意轉告(理由:我和他沒有聯絡。但後來S小姐有出示姊姊傳的LINE,內容完全是斷章取義過的、我們沒那意思的內容),21日姊姊終於趁機找到S小姐,兩造發生爭執,姊姊有錄音重申請他25日下午5點以前繳款,若有繳款則合約期滿截止不續租,若無繳款則要提前終止合約

25日下午,我們一直沒有接到任何聯絡,中午時去刷銀行存簿也沒有任何紀錄。手機電話還是一樣打不通;打他的緊急聯絡人電話,他姊則是乾脆拒接;輾轉聯絡到第一份合約填為緊急聯絡人S小姐的朋友a,他說他們已經絕交,但她被告知只要提供S小姐的資訊,自己就得小心一點,所以也不願給電話號碼。房間所有電燈都大亮,(透過走廊氣窗和門下縫隙都可看到)但是敲門完全沒有任何回應。在這種狀況下,姊姊私自開門查看,確認電腦等多數個人物品都還在且人並不在房內,隨即退出房門。

由於樓下一直有人,而進出的大門則是透過中控鎖管理(但是可以跟隨別人進去,也可以到樓下請我們開門),因此我們暫時刷除對方門卡,並在其房門貼上存證信函(一般自己打字的內文,非郵局那種)請他務必和我們聯絡。當晚S小姐發現門卡有問題以後,雖有向樓下反映,卻未等到姊姊下去處理,隨即躲進房間不願出來,電話照樣不接,敲門照樣不回,但是門上的存證告示已經被他撕下;隔日晚上S小姐就帶了警察過來,說我們要對他不利(=_=),要求警察保護他回來和房東談判。並且在員警L先生告知下得知,S小姐已經告房東刑法侵入住宅罪和強制罪。並提到當月房租他已經在25日下午繳了(轉帳但是都無告知),我們卻還是沒有解鎖他的門卡。(員警L先生並同時要求姊姊留下個人資料,但S小姐堅持電話還是不給我們,只給該員警。)

27日確定有繳款以後,恢復他的門卡後,隨即趁特定郵局有開周末,到郵局寄了正式的存證信函,內文大致與當時貼在他們上的一樣,只是改正一些錯字,並再次同時表明合約期滿不再續租的立場。(是正式的格式)

然後27日當晚11點多接到"派出所"電話,由員警L先生打來,說S小姐要求要"現在立刻"退房。要求我們必須立刻派人去幫他辦退房。但是姊姊已半夜人不再附近拒絕。家人因為出外旅遊也都不再,所以該員警同時陪同他一起進房拿部分東西並離開。

今日(29日)下午5點左右,接獲其他房客電話,說S小姐帶了兩個警察(其中一個是員警L先生)正在對房間內外拍照。電聯派出所詢問,派出所只說L先生外出巡邏說等他回來再回覆。結果一直等都沒有任何回音,直到晚間7點多,S小姐終於願意聯絡我們,說要"協議"提前解約,要我們到派出所解決。家父母反對,認為合約相關的事情是民法問題,為什麼要跑派出所,因此拒絕。後來S小姐帶了兩個員警在樓下(皆非員警L先生,後來有再加派一位資深巡佐,也不是L先生),員警才發現是民事案件,因此拒絕入內。

僵持之下,我們也不欲和S小姐多談,所以我們只提到:"到時候押金會扣除相關費用以後退給你。" S小姐就情緒失控大吼大叫,認為我們應該押金要全退,不管怎樣都不能扣款,並拿出他房間自己錄的錄影存證,證明我姊有開他房門,所以告他侵入住宅,下午員警L先生就是來採證的。S小姐的意思應該是意圖以刑逼民,甚至可能是想要我們賠償他(不過他只聽到我們提到會扣除必要相關費用後他就失控,後面的部分因為他太不理性所以我們也沒談下去)。此時員警想要離開(不願意介入民事案件),但是S小姐情緒則是更加失控,最後發現沒辦法讓員警逼我們退押金時,就大聲尖叫,吵著明天要找記者來"公諸我們的惡行"、"給我們好看"之類惡狠狠的話,就與友人離開。員警與我們解釋一些疑問以後,並願意幫我們與L先生約筆錄時間後,也離開了。

 

疑問:

1.關於家姊開房門的事情:

家姊的確有沒腦袋的地方,這是我們的錯。但是我們只是確認他沒有偷搬走而已。開門看到電腦還在也就出來了,完全沒有踏進去甚至是甚麼翻找等都沒有,時間也很短。

網路上我找了一些相關討論,裡面提到侵入住宅罪其中有"無故"字樣。也有網友曾經提到可以使用刑法第24條主張緊急避難狀態。也查到曾經有房東因為房客用電量過大私自翹門關掉冷氣電源而不起訴侵入住宅的案例。此外,在合約裡面並沒有提到有關於開房門的相關事宜,但是在簽約時都有口頭告知非特殊狀況我們不會開房門。

請問家姊若在此處陳述"是因為多方連絡不到所以才開房門,並非無故"、"連家人都不願聯絡他怕他發生意外(之前社區內有學生也是自殺,但是都沒人連絡房東去檢查才導致憾事發生,不然該房房東其實同住可以馬上救援)",是否可以獲得不起訴?

附帶請問家姊做筆錄的時候,是否需要準備一些東西(如之前提到的錄音或者是公告的照片、甚至是通聯記錄等)佐證說,我們的確是百般連絡不到所以才開門確定他還住在這裡?(附帶一提,我們也有證人證明S小姐電燈是24小時開著但人都不確定在不在,而S小姐絕交的友人則是出於害怕,因此會拒絕不論是作證或是其他任何我們和S小姐相關的事項。)

 

2. S小姐現在意圖找記者爆料

由於事由起因於S小姐不照合約規定拖延繳款,若到時候有名譽損失問題,是否可以告他妨害名譽嗎?另,若記者到時候的報導並不公正,是不是可以將記者當作共同正犯告妨害名譽呢?

還有S小姐也提到將會把家姊開門的影片放上網讓所有人撻伐,如果不起訴的話,這是否更構成妨害名譽呢?

 

3. 房屋退租部分

今天合約的"協議"並不成功,感覺S小姐極有可能不會再來找我們退租。因此想要預做準備若他不搬離我們可能可以採取的動作。網路上有些人主張要經過民事簡易法庭判定>強制執行>在警察陪同下搬走他的物品,三個曠日廢時的步驟。也有些人主張,在經過存證信函後,已經明確表明不再續約,因此若房客拒不搬走,可以改告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占罪。也有些人認為,到時若不搬走,可以因為合約到期,所以協同里長或管理員或員警搬走他的物品,妥善保管並行使留置權,房間可另外租人,屆時再與他求償

因為三種都有人主張,感覺也都有他們的理由和立場,請問在我們的狀況下,應該採取怎樣的作法會比較好呢?

另外,如果他到時候留了一堆垃圾也不願意來退租、不願意繳費,此類債務糾紛向法院控告民事應該是要告甚麼罪名呢?可以同時告他竊占罪附民事嗎?

 

4. 關於員警L先生

我們保證絕對無意為難員警,只是有些程序問題我比較疑惑。為了以後遇到這類事情能有相關知識,因此提出想請教一下。

員警不介入民事我是知道的。連後來的資深巡佐也是反覆重申這個立場。但我疑惑的是,本次案件員警L先生卻多次陪同S小姐進出房間或代替他聯絡,甚至電聯要求我們半夜讓他退房,請問這是正常且適當的程序嗎?(起初員警L先生是提到這是為民服務....但我是蠻懷疑,為民服務可以幫忙半夜打電話房東退房......這好像也太熱心了點......)

另外,請問一下像這種明知道是學生套房,那時候該員警也有我們的聯絡方式,可以不連絡房東就逕行來蒐證而不用通知、不用附甚麼證明EX搜索票之類的嗎?我們絕對不會妨礙蒐證或拒絕員警進入,只是當時我們甚至樓上樓下都有人在,但是員警都沒有通知,是正常的嗎?

另,資深巡佐也提到,如果我們有房客因為員警蒐證而嚇到,我們可在判決結果出來,如果是不起訴的話,可以轉而向S小姐求償。這.....是要怎麼求償?還是因為員警是執行公務,所以我們也只能配合辦案自己吃虧?

 

??

資深巡佐看我們相當無奈,也是勸我們最好以後合約公證。(但是學生們...願意一起去的我想大概不多...)家母租屋已經十數年,當中也遇過拖欠房租機車的奧客,多數家母都會秉持著對學生的關愛也就算了。但是第一次遇到這種欠租還大肆找警察、找記者的特殊案例。加上已經果然一百個人裡面只要有一個是這樣的就會讓房東欲哭無淚。

感謝大家回答。

蘇淑珍 (蘇律師) 102-07-30 10:32

您已經知道許多解決方法,也向很多人請教過了。現在應該就是下決定要採用哪種方法的問題

希望您找到最適合解決之方法,謝謝。

謝先生 102-07-28 16:30

你好

有一狀況如下

有二筆土地,甲地被乙地地主使用了一部分土地建有地上物及農作物,甲方曾口頭及存證信函告訴乙方拆物還地

但乙方沒有理會,後又因不願移除地上物,向甲方共有人之一買得甲地持分

甲方再發存證信函告訴要求拆物還地及未經其它共有人同意不得擅用甲地

乙方有去除部分地上物,但因日常需要,並未全部移除

現甲方以竊佔提刑事訴訟

請問

1.甲方的處理合理嗎

2.乙方要如何抗告或應對方法

 共有土地,如果未訂立分管契約取得使用權利,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於該土地上建築房舍或工寮等,確實會被認定有不法所有的意思竊占土地,而構成竊佔罪。

102-07-28 10:46

小弟於92年間任職保險公司,因侵占公款於94年間被法院判刑9個月確定,任職期間公司有幫員工投保誠實保險,而明台產物不知何時已理賠保險公司,但卻在今年6月寄送存證信函支付命令要行使代位求償權,在這其間本人於4月份通過法院認可之更生方案,想請問依據保險法65條有2年請求權之規定,但民法為15年, 那麼此事件是依據保險法還是民法為準?時效性又為何?若是保險法是否有時效消滅之問題產生,若不是還有其他解套方法嗎?(目前支付命無議異已超過議異時間)謝謝賜教.

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支付命令之管轄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定有明文。所以若接獲支付命令,首先務必要在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向法院提出異議,否則原本所得提出之時效抗辯將因既判力而遭遮斷。從而本件若您未能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可能會有無法再行提出時效抗辯之狀況產生。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ric 102-07-28 10:05

不好意思 想請問

如果以下的內容 寫存證信函 會不會有什麼問題呢?

 

請問 如果上法院的話 勝算的機率有多高呢?

 

幫受騙的朋友 PO的
不好意思 麻煩您了

謝謝您

 

================================

 

 

Y先生為總部,W小姐為加盟

A公司為簽署公司(糾紛)

C公司為遭冒名使用商標和資訊之公司

G區為原址

S區為新址

T牌為C公司所擁有之品牌

K牌為新址使用之招牌(尚未註冊商標)

 

Y先生您好,

 

於2013年07月27日晚間22點28分於"經濟部商業司"發現

"A公司"核准設立日期是102年04月23日,

而"W小姐"與"A公司"是在101年10月15日簽屬加盟合約

意味著當時"A公司"並不存在,

若當時知道這份合約所簽署的"A公司"並不存在,

"W小姐"並不會與您簽署這份合約

而"A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登記"102年05月起停業一年",

此查證結果再次令我們備感受騙和違反我們之誠信關係。

 

原址"G區"使用之"T牌"商標,經查證,並不屬於"A公司"所有,恐已涉及冒名使用"C公司"之商標權,您以該公司之商標,與我們簽訂合約,實令我們備受欺騙。

 

102年2月店址遷移至"S區",您告知更換為了兩岸商標之統一,承包工程時更換商標為"K牌",經查證,目前並未取得有效之商標 ,試問未註冊之商標如何授權加盟商?

 

遷移之後之施工品質和廣告相關設計明顯不完整已造成經營之損失,

事後您承諾要更換廣告不明顯及處理施工瑕疵等相關問題,

至2013年07月27日止仍未完全處理妥善。



因此我們合理懷疑您的合約和公司導致我們金錢損失和精神損失。

希望能在兩天內(2013年07月29日前)回覆合理的解釋及賠償

否則我們將行使我們能夠主張之權利!

 

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7-28 14:10

 你們簽約對象當時根本不存在,且加盟總店也不是你們簽約的對象,

法律上要向總店請求賠償,法律依據似乎不存在,

不過如果對方是用這個手法詐取金錢,應成立詐欺

Lion 102-07-27 23:58
我妹妹最近遇到一個問題。 她先前在一間公司當業務員,任職三年多,之前有段時間業績很差。 有天老闆把她抓過去,跟她說,要把她培訓成公司幹部,要簽合約,內容是三年內不得離職,否則賠償違約金四十萬。 她說剛簽下合約的時候還有種被鼓勵的感覺,公司要培育她當主管幹部耶!所以也很努力,但還是一直沒有收入(公司是獎金制,無底薪,所以沒業績就是沒收入。) 這樣撐了一段時間實在是受不了,房貸都繳不出來了,只好離職另尋他路。 離職當天公司經理有拿出當時簽的合約,但是沒有要求賠償違約金,他只說"這個合約我暫時保留"。 任職期間她跟很多客戶都很熟識,但是有些客戶在她離職之後,就不再跟公司訂貨了。 昨天她說家裡接到存證信函,之前任職的公司說她散布不實謠言、影響公司信譽,導致客戶流失,要對她提告。但是她根本沒有叫客戶不要跟公司訂貨,是他們自己要換訂別家的。 而且當下離職的時候公司沒有跟要求賠償違約金,還說保留,現在又說她散布不實謠言,要提告,這樣根本是子虛烏有,這樣公司告的成嗎?請各位懂法律的朋友幫我解答好嗎?感激不盡!!
林智群 (klaw) 102-07-28 14:16

 公司的理由是告不成,

不過公司就已經簽訂契約部分違約金40萬元是可以請求

indies 102-07-26 06:34

您好

敝人於三月初透過仲介購入台北市一22年之大樓單位欲自住,似為投客裝潢屋. 由於位置與裝潢皆非常合意便以高於實價登錄價約10%金額購入. 仲介方並無特別漏滲水保固但屋況表上勾選"未漏水"且沒有特別註記. 交屋兩個月後於遷入前碰到颱風, 發現屋內臥室有漏水情形, 牆上一孔出水導致房間淹水直至客廳. 請了三家立案之漏水工程與鋁門窗 (中間包括與仲介反應後對方請來評估的師傅) 皆認為難以施作, 漏水為臥室窗 (大樓玻璃帷幕)之窗框內積水過多引起. 由於該單位位於大樓玻璃帷幕之最底層故整棟19層樓帷幕窗如進水終將積至該單位. 窗框牆面受不了故大量漏水.

管委會處反應未果 (要求我"再觀察", 畢竟我為最底層上層住戶沒有此問題)

期 間亦從投客原裝璜公司處拿到標有"修補漏水"之現場施工照片 (但並非為此次之帷幕漏水點, 危同牆面客廳. 現拆開客廳天花板甚至發現白蟻痕跡(以請環保公司鑑定過) 同時亦逐漸發現該戶大門有時會因門框歪斜(門是新的但他用舊框)而自己開啟...等等問題. 目前已有拍照與仲介溝通同時也以發存證信函漏水面請求修繕

想請問

1. 即便屋主同意修繕, 我依然能依物之瑕疵擔保主張前屋主價金減免嗎?

2. 如1. 成立, 在三家防漏工程公司(包括對方自家請來修繕的)皆表明: "治標易但難斷源" (除非樓上13層帷幕窗外部皆補矽膠+我單戶再斷水並同時補牆) 但管委會態度消極且曠日費時, 考慮到影響未來房價等因素我主張的減免價金依然只能依修繕金額提出嗎? (當初以為了裝潢比同動同單位早一個月成交的開出多10%以上的成交價) 我現在能主張的減免額度該如何判斷較為妥當? (我成交價1160萬元)

3. 我可就手邊所有標明之前屋主裝修修補漏水之照片提出此瑕疵商品交易有詐欺之嫌嗎? 即便照片漏水處與此次不完全相同

 

在此先謝過幫忙回答的律師先生/小姐們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屋主雖然同意修繕,但仍得請求減少價金,但此種情形,可以減少的範圍不大.

二.減少價金除考量修繕費用外,尚會考量價值的減損部分.

三.本件民事雖然物之瑕疵問題,但刑事上要構成詐欺還是會比較困難.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林智群 (klaw) 102-07-28 14:57

 建議你先將交易完成,因為瑕疵而延宕過戶是不划算的,過戶完畢再請求瑕疵擔保責任

102-07-25 19:29
1.一年多前購買的預售屋(集合式住宅),年初交屋了,交屋鄰居家陸續有漏水現象產生,建設公司很有誠意了將"防水"保固由原先的1年延長變為2年(重新出保固書)。
2.近期蘇力颱風來襲,交屋將近"半年"的房子,此颱風造成全社區每戶幾乎都有漏水情形,建設公司也開始處理補漏作業,防水保固期將由2年延長為5年(會重出保固書,但尚未取得)。
3.因社區公共工程一直尚有瑕疵,管委會並未與建設公司完成點交。
想請問
a.依據民法規定一定需要於"半年"內要向建商請求修繕、減少價金甚至解除契約,建商若拒不修復,則要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之責,這半年的時間界定是依據"交屋日"起算?還是依據"漏水"之實開始起算?以公設點交後起算?
b.向建設公司提出,一定要透過"存證信函"這種法律文件嗎?(因為目前建商還在處理善後,很擔心一提出,建設反而不處理了),建設一直重出延長"防水"保固,不能以此"證明"建商也承認"瑕疵"的存在嗎?
辛苦大半輩子努力換來的房子,需要有最佳的法律保障,麻煩協助回饋,感謝萬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物之瑕疵擔保之主張,是要於發現瑕疵後,通知出賣人後六個月內行使之,所以您們要確認一下時間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小魚 102-07-25 18:25

代理國外商品,並取得商標使用授權,網拍上有許多盜版品及未經授權同意,擅自使用原廠圖片的商家,我們想處理這些侵權商家維護自身權利.由於未來可能會常發存證信函商標訴訟案件

想尋找配合的律師事務所做法顧.可否請各位專家來信告知法律顧問收費及服務明細呢?

若配合法律顧問,其他訴訟案件是否有優惠呢?
我們想尋找積極並專長於商標及製作權的律師配合來維護我們的權利

關於您所提及的問題,本所有處理相關事務之經驗,歡迎您來電0920288153或者來信rabiyachao@gmail.com討論法律顧問合約細節。

陳仁豪 (智財律師) 102-07-25 21:22

您好,本所為智慧財產權專業所,您可上本所官網www.zoomlaw.net查閱相關資訊。
由於 貴公司需求較為特殊,煩請撥電話手機0953338999與本人聯絡,以方便約討論時間。 

hende 102-07-21 10:23
我在網路上問了一個問題

內容是說有人知道XXX這間公司嗎?

後來許多網友同口一致的說

這是間不好的公司

過沒多久
收到XXX公司的存證信函 說要告我毀謗

想問問
法律上這構得成嗎

如果他硬要告的話 會是什麼罪名

因為我覺得不好的事情就是要給他公諸於世

附上網址

http://www01.eyny.com/thread-8615211-1-1.html

ff 102-07-19 22:49

曾在一家公司作4天,每天工作12小時,當時和主管談妥月薪是三萬二,後來,這家公司匯我薪資二萬一,原來是會計匯錯。他們馬上打電話過來,要我還錢。並質問我?何不連絡他們。我請他們給我薪資單,想確認自己4天的薪資是多少,結果薪資單是寫月薪二萬一。我每天工作12小時,月休4天,是按二萬一的月薪給我嗎?如果不是匯錯,就是這樣對待離職員工?我請他們給我正確的薪資單,他們匴來算去幾次也沒有算正確。後來,他們直接發存證信函,要我在5日內還錢,否則提告。沒有給我正確的薪資單,我是要還多少?他們匯錯薪資給我,也造成我很大的困擾,我可以請求賠償嗎?謝謝。

aimee 102-07-19 14:09

你好

請問 育嬰復職 原為工作職稱是助理工程師(常日班)職務內容為操作儀器及不良分析 公司因儀器壞了因高額的維修費用 所以暫無修復意思 就將我的職位及職務調到生產技術員(需要輪班) 復職前及當天已表示並不同意調至的單位

而在復職時用就用違反勞動五原則及勞基法第14條第6款不經預告就提出離職 也在同一天寄出存證信函及勞工局申訴.但公司在勞工局調解當天一直用並無意願資遣及有工作給予態度強勢且 不同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我 勞工局的人說因為不成立 所以暫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我 但是去聲請失業認定時就業站人員告知說.如果沒有資方開立的非志願證明.就算找到工作也無法給予剩下未領取事業補助提早工作的就業獎勵金.如果走一般民事訴訟最快又要幾個月的時間,這段期間我就算找到工作也無法拿到勞保局給的就業獎勵金..我該如何   PS:爬文過有很多文章.有些人的說法很兩極化..有些說我是穩贏也有說我是穩輸..請問我真的會拿不到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我已去申請民事訴訟)

 公司確實有義務開離職證明給你,不過目前是否屬於非自願離職雙方有爭執,正常的解決方案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對方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你(法院會先審查你離職是否符合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如果你的狀況公司沒有違反調動五原則,那雙方的勞動契約可能會被認定是因為你曠職而終止勞動契約喔!)。

小小娃 102-07-19 03:25

證人為證,吸金公司拿未上市股票賣我,我交給了對方十五萬,至今兩年了股票也沒給我,收據也不給我,到現在過兩年了也沒像她所說的上興櫃,於是本人發給她存證信函請她七日內出面處理也申請了調解委員會,她完全置之不理,請問刑事上除了提告詐欺外還可以提告違反證券交易法嗎,會起訴嗎?已經有對他們提告,有專案小組辦理該公司及相關人員請問律師那我告的贏他們嗎?

小可 102-07-19 00:00

寄了存證信函過去給對方,內容有提到兩個人的名字,卻發現其中有一人的名字並非當事者(提供名字的人提供錯誤所導致),對方有辦法提告嗎?

 如果是因為他人的過失及你的過失造成,可以證明你沒有誹謗他人的意圖,應不會構成誹謗罪。至於民事名譽損害賠償部分,你可以主動告知對方(再寄一份存證信函),上次的存證信函有誤,以減少對他人名譽損害的程度。

102-07-18 22:20

我在肯德基工做了兩個星期是一般工讀生而已,因為種種因素所以不想繼續待下去,想要直接離職,在今天已經用電話及口頭告知,但他們仍堅持要依照公司規定離職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才行,一直堅持一定要我再提出申請並且要到下個月才能離職,而且之前有同事要離職,店長一直說他這樣臨時提出申請他可以寄存證信函來,可是勞基法並沒有規定上班三個月內要多久前提出申請,這樣我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如果無故曠班三次收到他寄來的存證信函,對我會有什麼影響

 最好有書面的告知對方要終止契約的意思,且將書面告知請對方簽收後留存一份當作將來保護自己的資料。你的工作屬於臨時性工作,基本上隨時可以意思表示終止勞動契約,對方公司規定不見得有明文寫在雙方簽訂的契約上,且是定型化契約,如果過於嚴苛可能會被認定無效。關於存證信函部分,如果說你是曠職(沒有預先告知要終止勞動契約),對方以存證信函終止契約,可以主張你因為不履行勞動契約,對你主張損害賠償

viviko 102-07-17 13:37

您好

因為我和屋主有簽訂房屋買賣契約

這棟房子預售屋

情況大略如下:

我們是買方。
賣方跟建商原本有簽訂買賣契約(預售屋)
我們跟賣方簽訂的契約是新屋買賣的部分。
約定賣方和建商交屋後10日內要過戶給我們,
但是賣方交屋後都沒通知我們要過戶
我們事後請代書查了房屋資料後才發現賣方與建商交屋到現在,已經超過10日的期限了。
明顯是超過期限未履行約定(交屋10日內要過戶給我們)

請問我們現在的處理方式是甚麼呢?
是不是要先寄出存證信函? 信函催告時間可以限定"3日內"請賣方履行合約嗎?
寄1封存證信函就夠了嗎?

那賣方於催告期限內都未履約的話,後續還要做甚麼處理呢?
是要請代書律師去追討違約金嗎?

另外,我們簽契約時有放20萬訂金在信託專戶裡,
這部分是他於催告期限內都未履約的話,請代書直接還給我們買方嗎?

謝謝您!麻煩解答了~

 

周志吉 (周律師) 102-07-17 16:16

關於  台端文中所提問題,因涉及契約內容約定,尚須再檢視其他如買賣契約書等文件,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利詳盡分析。

順祝日安!

原則上是催告限期履約,如不履約可解除契約並要求加倍返還訂金,但可能要提出訴訟,惟個案略有不同,建議還是提供相關資料與律師判斷為宜.

其實我一點都不高 102-07-16 21:45

大概兩年前我們搬家部份家具施工
剛裝好拿了頭款給師傅
之後也把尾款拿到店家去

最近他們一直打電話來催說我們沒有還有款項沒給清
他們也沒有開任何收據或單據給我們

現在他們每天打電話騷擾
甚至傳簡訊告知若再不處理款項
會寫存證信函給我

都已經是兩年前的事情了
現在才來說我沒給尾款
真的是很莫名奇妙

我想請問的是
1. 存證信函我不收會怎樣嗎
2. 若一直不管他們,他們採取法律行動,我也不出庭,會怎樣嗎?
3. 當時我是自己拿去店家只有老闆娘在,硬要說我沒給,我要如何自保?

店家僅是靠自己的賬本就說我沒給錢
問題是他們也沒再開立收據
我要怎麼舉證我付過錢?
他們有帳本
我沒有收據
一點也不公平

 存證信函不收並不會怎樣,存證信函只是對方的通知,沒收存證信函只表示沒有收到對方的通知。 對方如果起訴你們不應訴,法院可以依民事訴訟法之一造辯論判決規定,進行案件之審理及判決,這對你們很不利,所以你們最好應訴。依你的說法,你在訴訟程序中可以表示你已經付款了,不過你最好能夠舉證,如果沒辦法舉證可能會被法院判決敗訴。另外,你說對方承攬的時間已經是兩年前,如果已經超過兩年,依民法承攬費用請求權有兩年的消滅時效規定,你在訴訟中可以主張對方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因此你沒有給付之義務。

102-07-16 21:20
我跟一個人簽合約他固定供貨給我 但我要給他25萬的訂貨保證金 他指定我將該25萬匯入好像是他前女友還是女友的帳戶 雙方簽好契約後~~都還未到契約履行日 哪個人就因為周轉不靈自殺~~沒死但變成植物人 而後我有發存證信函向哪個人解除雙方的契約 想請問: 因為那25萬要跟哪個人要回來可能蠻難的 因為他名下似乎沒有財產了~ 因為當初錢是匯到他前女友(OR女友)的帳戶 我可以據此用不當得利請求他女友返還這25萬嗎?
可以先主張不當得利 但還是看對方將來如何答辯 對方也可能主張他就是替對方收這些錢 所以有法律上原因
102-07-16 21:17

我跟一個人簽合約他固定供貨給我
但我要給他25萬的訂貨保證金
他指定我將該25萬匯入好像是他前女友還是女友的帳戶
雙方簽好契約後~~都還未到契約履行日
哪個人就因為周轉不靈自殺~~沒死但變成植物人
而後我有發存證信函向哪個人解除雙方的契約
想請問:
因為那25萬要跟哪個人要回來可能蠻難的
因為他名下似乎沒有財產了~

因為當初錢是匯到他前女友(OR女友)的帳戶
我可以據此用不當得利請求他女友返還這25萬嗎?
謝謝大家

阿誠 102-07-16 01:18

各位律師您好

外公於今年四月初過世,留下百萬負債,但其名下仍有祖厝土地

舅舅阿姨們仍在衡量遺產與負債,目前未知舅舅與阿姨們是否有辦理限定繼承

而母親已毅然決定辦理拋棄繼承

試問我是否也需先遞狀聲明拋棄繼承?

擔心順位問題

另外,我的太太與一歲多的小孩也要辦理拋棄繼承嗎? 時間還來得及嗎?

網路爬文...拋棄繼承2個月內,限定繼承3月月內。

又說,以收到前順位繼承存證信函兩個月內辦理?

懇請諸位律師慷慨釋疑

因為代位繼承的規定是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你母親的拋棄繼承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後,所以你和你的小孩不發生代位繼承的問題。 不過,你必須要注意,如果你的舅舅、阿姨們(全部第一順位親等較近繼承人)都拋棄繼承的話,那繼承權會落到直系血親次親等卑親屬頭上,也就是你和你的表兄弟們會變成繼承人,那接下來就是你們這一輩在知悉變成繼承人時起算二個月內要拋棄繼承了。如果你們這一輩全部都拋棄繼承,那緊接著是你的子女會變成繼承人,在知悉時起算二個月內你要幫你的小孩拋棄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