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七月十七日我被公司片面通知要求調職,並要求十八日到新單位找單位主管履職,我在公司待了十七年又九個月,沒有任何重大情事和任何文件紀錄有其缺失,卻被公司調職兩次,工作內容及薪資一再變動,從一開始一個月六萬到一個月三萬,請問這樣合理嗎?雇主單方面發布人事命令要調職,我從未口頭或是簽署任何同意書。既變更勞動條件也曾多次詢問單位主管調職後薪資。因勞動條件過於簡單其薪資條件無法給予期望故向主管反應是否能給予資遣!但主管告知我並沒有重大缺失無法給予資遣。於同年八月十一日領薪之日發覺薪資與上個月差距頗大故發存證信函告知雇主已違反調職五大原則並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所謂「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可向雇主請求資遣費。但未告知離職日期。並於十二日尋求勞工局調解。並於同月二十二日開調解會。而雇主聘請律師出席及不相關人員出席但對方律師堅決提出勞工所提要求無道理而停止調解!!我不知道下一步該如何,是不是基層的勞工都應該遭到剝削,弱勢的永遠都該遭受欺凌。我該如何尋求協助,保護這一家大小的生計。
今年七月十七日我被公司片面通知要求調職,並要求十八日到新單位找單位主管履職,我在公司待了十七年又九個月,沒有任何重大情事和任何文件紀錄有其缺失,卻被公司調職兩次,工作內容及薪資一再變動,從一開始一個月六萬到一個月三萬,請問這樣合理嗎?雇主單方面發布人事命令要調職,我從未口頭或是簽署任何同意書。既變更勞動條件也曾多次詢問單位主管調職後薪資。因勞動條件過於簡單其薪資條件無法給予期望故向主管反應是否能給予資遣!但主管告知我並沒有重大缺失無法給予資遣。於同年八月十一日領薪之日發覺薪資與上個月差距頗大故發存證信函告知雇主已違反調職五大原則並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所謂「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可向雇主請求資遣費。但未告知離職日期。並於十二日尋求勞工局調解。並於同月二十二日開調解會。而雇主聘請律師出席及不相關人員出席但對方律師堅決提出勞工所提要求無道理而停止調解!!我不知道下一步該如何,是不是基層的勞工都應該遭到剝削,弱勢的永遠都該遭受欺凌。我該如何尋求協助,保護這一家大小的生計。
今年七月十七日我被公司片面通知要求調職,並要求十八日到新單位找單位主管履職,我在公司待了十七年又九個月,沒有任何重大情事和任何文件紀錄有其缺失,卻被公司調職兩次,工作內容及薪資一再變動,從一開始一個月六萬到一個月三萬,請問這樣合理嗎?雇主單方面發布人事命令要調職,我從未口頭或是簽署任何同意書。既變更勞動條件也曾多次詢問單位主管調職後薪資。因勞動條件過於簡單其薪資條件無法給予期望故向主管反應是否能給予資遣!但主管告知我並沒有重大缺失無法給予資遣。於同年八月十一日領薪之日發覺薪資與上個月差距頗大故發存證信函告知雇主已違反調職五大原則並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所謂「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可向雇主請求資遣費。但未告知離職日期。並於十二日尋求勞工局調解。並於同月二十二日開調解會。而雇主聘請律師出席及不相關人員出席但對方律師堅決提出勞工所提要求無道理而停止調解!!我不知道下一步該如何,是不是基層的勞工都應該遭到剝削,弱勢的永遠都該遭受欺凌。我該如何尋求協助,保護這一家大小的生計。
今年七月十七日我被公司片面通知要求調職,並要求十八日到新單位找單位主管履職,我在公司待了十七年又九個月,沒有任何重大情事和任何文件紀錄有其缺失,卻被公司調職兩次,工作內容及薪資一再變動,從一開始一個月六萬到一個月三萬,請問這樣合理嗎?雇主單方面發布人事命令要調職,我從未口頭或是簽署任何同意書。既變更勞動條件也曾多次詢問單位主管調職後薪資。因勞動條件過於簡單其薪資條件無法給予期望故向主管反應是否能給予資遣!但主管告知我並沒有重大缺失無法給予資遣。於同年八月十一日領薪之日發覺薪資與上個月差距頗大故發存證信函告知雇主已違反調職五大原則並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所謂「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可向雇主請求資遣費。但未告知離職日期。並於十二日尋求勞工局調解。並於同月二十二日開調解會。而雇主聘請律師出席及不相關人員出席但對方律師堅決提出勞工所提要求無道理而停止調解!!我不知道下一步該如何,是不是基層的勞工都應該遭到剝削,弱勢的永遠都該遭受欺凌。我該如何尋求協助,保護這一家大小的生計。
敬啟者XXX:
台端民國(下同)103年07月22日向本公司租借車號RAE-0553之小客車乙輛,租期至103年07月23日為止。現雖已歸還車輛,但惟台端歸還車輛時車牌遺失
、右後門下方碰撞嚴重,經本公司送修過後要求賠償汽車維修費用8000元、申請牌照費用3550元、油資1800元、司機費用2000、維修過程中之營業損失7天14000X70%=9800元,新台幣共25150元,本公司於民國103年7月24日迄8月23日期間,曾多次向台端要求出面處理,卻一直無法獲得解決!為避免爾後發生法律糾紛,特以存證信函通知台端,請於收到此文起5日內必需與本公司聯絡並付清所欠款項,否則本公司將循法旅途徑處理,並依民法第203條規定,自催告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計年利率百分之五之法定利息,請台端務必配合,切勿自誤! XXXXX公司負責人XX敬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3日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內容只要將您所欲表達之意思擬入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你好,我最近遇到一個棘手的問題想請問:
我於103/3/10就職,
直到103/7/21早上去公司時老闆要資遣我,薪資計算到上週
於是我收了東西之後就走了,但公司只有我跟他兩人(他不願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我)
他要我8/10在去領薪,但是我於7/29日line他詢問他是幾點去領薪,但是他卻沒有給我回應跟回答,我於8/4日去勞工局申請調解
而我在8/13收到資方寄來的存證信函,內容主張說我7/21-7/23無故曠職,所以解除勞雇關係
我想詢問,這樣的話我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我是被資遣的,他卻顛倒是非說我是無故曠職,但7/21-7/23也並無跟我有任何聯絡
我知道他的用意是不想付我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的費用,但想問我應該怎麼保護我自己的權利?
目前已確定8/29日會開調解會,想請問我應該怎樣做才能讓他願意支付我應該支付的費用?
麻煩了,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可合理解約,還是要視合約之內容是否有保證獲利否則解除契約之條款,或是否有其他合理解約事由,建議攜帶契約向律師諮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日前與人交易糾紛,簡訊記錄如下 :
對方 : 留了郵寄地址與電話姓名(恕刪)
我 : 已寄出,你的郵寄訊息
對方 : 我明天早上有收到會立刻寄出
對方 : 剛有打去郵局問過,包裹寄送不會電話通知,所以你要將平板退回或是 請郵差聯絡我,你的手機我已經包好了
確認對方已收到物品後詢問郵寄訊息沒消息,電話聯絡也不接
我 : 你好,交易前就說好雙方互相寄出,致電聯絡詢問寄出訊息為何轉入語音 信箱.若仍未有聯絡資訊將採取自保措失.謝謝.
對方 : 你平板我寄還給你
我 : 你按結標和我交易,又急著要我寄出,現在一通簡訊就要寄還平板,寄出的 運費與我的時間你要負責嗎 ?有事情可以電話聯絡,況且寄出後一直聯絡 不到人,若你以這種方式處理事情,我一定提告,謝謝!
對方 : 你平板連運費還你
我 : 物品寄出與拍賣內容無異,事情未給我一個好答案,物品我會拒收.並提告 這幾日工作損失與精神損失
接著對方就語音信箱 ,電話聯絡不到人了
請教遇到這種問題我是先寄存證信函還是直接提告 ?
這幾日為了他的事生活品質都下降了,可以告詐騙附帶民事賠償嗎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須提出對方行使詐術之證據,方有機會提出刑事詐欺告訴,若對方遭起訴後,可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惟若您無證據,任意提起詐欺告訴,亦有遭對方告誣告之風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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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跳票無刑事責任,僅有民事債務問題,又關於監察人是否需負責,應視公司之組織型態而定,再者除寄存證信函辭職外,應須辦理變更登記之,方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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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孩子的母親24歲.不知道已經懷孕.而把小孩生下來.然後到法院提告我遺棄.後來去法院協調之後.奉子結婚.結果結婚不到第4天就接二連三的吵著說要離婚.
要回去娘家.把小孩也一併帶回娘家.在娘家那邊找工作並住在娘家那裏.已經五個月沒有回來.事後還追討孩子的奶粉尿布錢.這樣的行為是否構成騙婚行為
2.如果確認是騙婚的行為.那請問律師.第一.我不想要小孩.第二.這樣的離婚我必須要怎麼做才能保護我自己的權利
試問結婚不到四天.所有的聘金金飾都被他們拿回娘家去.這樣算是金錢糾紛嗎?還有小孩是母親自行帶回娘家.長達五個月.不把小孩帶回來卻一直索求小孩子的費用
.這合理嗎?當初也是為了要給小孩子一個完整的家才結婚的.結果現在卻變成這樣.用隱瞞的方式生下小孩去法院提告
.到後面卻把小孩帶回娘家撫養.試問這樣是怎樣的心態.我的要求很簡單.為什麼卻換來這樣的結果.如果訴請離婚.小孩子是最無辜的.
而且我也不想在這樣沒有感情的婚姻之下生活.您所謂的詐欺撤銷婚姻是需要甚麼證明嗎?之前他到法院提告我的時候.我就很明確地說.
要讓小孩有個完整的家庭.那些法院調解的內容可以當作存證信函的依據嗎?謝謝
.
小弟現在有親戚遇上問題
想請板上的律師幫忙一下
看要從哪個方向去做,不然看到親戚這樣小弟幫不上忙心也很痛!!
第一個是我大伯,他早年在大陸經商,事業還算可以!!97年時,有位朋友跟她借了100萬元,請我大伯匯款到他老婆的帳戶,因為交情還不錯所以沒有寫借據!!但這幾年經商失利,大伯回來台灣後,想要回這筆錢養老,但是對方避不見面,大伯只有保存他當時匯款給他老婆100萬的匯款單!!請問能對對方採取什麼法律行動嗎??剛爬了一下文,知道要先寄存證信函,大伯說他之前有寄過了,但對方不理睬!!所以我現在該怎麼幫我大伯呢??
第二個是我阿姨,她在南投老家那有跟朋友參予了一些所謂的"老人互助會",結果他朋友的父親過世後,其中一間的互助會開出的支票卻跳票!!現在我阿姨也很擔心她的互助會也會如此,但去互助會了解後,互助會卻說先前繳交的金錢已經支出,無法取回!!想請問這合乎規定嗎??這種不合理的規定是否只能遵守!!另外她入會資料上的簽名都是她組長自己幫她代簽的,是否已經構成偽造文書??而她這筆錢想討回又該採取哪些法律途徑呢??找消保官可行嗎??請給我一個方向可以嗎??拜託了!!
因為小弟長年在北部工作,最近回來南投才發現兩位老人家被這些事情搞得飯也吃不下,看得我很心疼!!而年紀大的他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所以小弟才想在此詢問看能不能幫上他們的忙!!希望各位大律師能夠幫忙小弟解答疑惑,在此先感謝各位!!如果還有需要提供其他資訊請告知小弟,謝謝喔!!
您好,關於您的第一個問題,您大伯可向對方起訴請求借款返還請求。關於您的第二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狀提告詐欺背信及偽造文書等相關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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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以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出賣時
才有所謂優先承買權
至於他如果只是要賣他自己的持份
恐怕並無此問題
何況只是出賣持份
會買的人不多
但畢竟房屋問題比較大
還是去問律師把狀況說清楚比較妥當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結合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等專業人士一起為您服務。
手機: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請用智慧型手機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蘋果:https://itunes.apple.com/tw/app/su-wen-bin-su-wen-jun-lu-shi/id836471584?l=zh&mt=8
安卓:https://play.google.com/store/apps/details?id=com.livebricks.index.attorneysu
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依照對方的人數及持份總和, 他們可以不經你同意即把整塊地賣給別人(即使是只出賣自己持份, 也要通知你是否優先承買). 若金額過大無力買下, 對方是可以出賣後把你們應得的款項提存的
我(賣家)於拍賣上刊登一雙鞋,拍賣期間我有穿過一次,導致鞋子底部有污質跟網拍上的照片有不同,(2014-07-25 09:36)賣出時我誤以為買家了解我的意思(穿過一次),所以會跟照片上略有不同,但這句話我沒有提到,因此就出貨給買家,最後買家應該是因為穿不下而找理由退貨,就說到我的鞋子跟照片不同,但我已經將款項包含它需要郵寄的運費退款給他,他依舊給我負面評價,所以我覺得受到委屈因為買家態度非常不理智,以評價再次回復他,請問是否構成誹謗?他真的能夠提告我?因為我不想再回復他任何東西,希望就此落幕但我也不希望會收到他任何所提到的存證信函或是律師信。感謝律師的回答:)
以下提供對話記錄:
我的意見︰ 鞋子的確只穿過一次ㄟ,已有在文字中說明,這種賣家合作一次就夠了,也難怪你負評不斷。希望你以後不要這樣囉~ (2014-08-04 09:00)
他的回覆︰ 若不改評價不退費必報警處理,照片證明你寄來的鞋子並非圖片上的狀況!不要自打嘴巴 (2014-08-05 17:57)
我的意見︰ 退款日期2014年8月5日、退款金額3860(包含運費)、退款至後五碼(07146)從帳號後五碼(26528)匯出,請您協助將商品寄回。 (2014-08-06 15:47)
他的回覆︰ 交貨便服務代碼F02972128961 (2014-08-07 01:08)
我的意見︰ 已將買家列入黑名單,浪費彼此的寶貴時間,我也算是開了眼界,第一次遇到這麼特別的買家! (2014-08-09 18:19)
他的回覆︰ 會備妥相關事證進行提告,我話已經說在先,怪你自己聽不懂人話。 (2014-08-09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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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意見︰ 很不老實的賣家,鞋子絕對不只穿過一次,且完全不是照片上的新舊程度了!!! (2014-08-04 02:23)
我的回覆︰ 已將款項+運費匯還給您,請立即將商品寄回,收到商品確認無誤後,將修改給您的評價。 (2014-08-05 23:20)
他的回覆︰ 商品新舊認知不同,買前也不問清楚,買到後悔就給人家負評,退你錢還包你運費還是不改評價,這種買家一定列入黑名單。 (2014-08-09 18:21)
他的意見︰ 並非商品新舊認知不同,我這邊有拍照存證可以交給奇摩,請你不要再惡意抹黑,否則法律責任你一樣要負擔。你交給買家的商品就已經不是你圖片上的狀況,反怪買前不問清楚,請先檢討自己不老實。欺騙買家給你負評非常合理! (2014-08-09 20:32)
您好:
因您尚未正式離婚,夫妻有同居義務之規定,丈夫是不能拒絕妻進入屋居住。若丈夫無故將其您趕出家門或不讓您回家,恐會涉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您當然可以由警方陪同開鎖回家,亦可依法提告。 按民法規定夫妻間互負扶養義務,且依刑法第294條之違背義務之遺棄罪成立,遺棄行為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才構成犯罪,如因遺棄而致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者,依您的情況尚未夠構成遺棄罪。 對方對您的行為應保存證據,有利於您爭取離婚訴訟之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丈夫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04條規定之強制罪,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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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找上桃園一悅汽車購買中古車,原先要購買bmw 320i,由於我本身已經有銀行協商,業務告知此價格評估後無法處理,但如果40幾萬的車他能處理貸款,也告知之前有被法扣的也喬到可以貸款
所以我在7/29號一早準備了銀行協商紀錄跟明細
7/30號繳雙證件給車行還要求簽約說要業績,但我沒辦法太多訂金只能給付1000元,合約內容也沒注意看,而都聽業務再說叫我簽名,當天早上業務至勞保局申請勞保紀錄送件銀行貸款,中午銀行照會,下午車行業務告知沒過件,我也至車行領回證件,車子未過戶,車行告知可能要家人做保或換車主,我也告知回去溝通看看,如可以會傳證件影本給業務,但於今日8/1車行認為我沒傳證件跟接他電話認為我悔約,要我賠償車貸總價一成,不然要交給法務處理,也聯繫車行我並沒有不買 , 而是當初你們說貸的過現在卻無法貸過還要我賠償違約金,簽約時有告知沒過會退違約金,但現在又要告,跟車行聯繫時又叫我跟家人溝通跟幫我處理看看,又不告知我如何處理,只叫我到車行一趟請求內容:已經不打算購買,訂金也不要了,只希望此事到此平息,有line對話紀錄
8/6號 車行寄出存證信函要求給付剩餘總價一成4萬4千9百元整,存證信函提到我有告知車商銀行信用瑕疵問題跟未告知四年前和潤貸款結清前有嚴重遲繳問題,要我支付四萬四千9百元跟訴訟費,我有LINE紀錄證明,當初要我簽訂合約是因為業務說要繳交業績,業務也沒告知要繳交總價一成訂金,只說不要1-2000元,我也告知業務我只有一千元訂金,最後業務接受,當天早上送件,下午得知結果,業務詢問我是否可以用媽媽當保送一次,當時電話中告知業務無法,另外詢問業務是否可以女友當保、但無勞保、薪轉、業務卻告知可以用女友當車主但不一定會過件,當下擔心怕被扣押證件,所以就口頭答應、但回去跟女友商量後,決定不購買了,所以也沒再傳證件資料給業務,業務卻LINE中告知,此事不是訂金一千元就可以解決,要我付車價的總價一成,不然要走法務,當天詢問一些朋友後跟上網查了資料後,告知業務已經有申請消保官跟民事合約不平等部分,業務在存證信函卻反說我恐嚇業務....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PS1:當天業務傳給我車子照片總價為45萬、但我當天凌晨卻在8891網站看到一樣的車子一樣的內裝一樣的配備實價28.8萬(已有截圖存證) 這點當下詢問業務、業務口頭告知那不是實價,只是吸引客人過來,但8891實價登陸不是都有經過審核、這樣我算是被欺騙嗎?
PS2:事後詢問朋友銀行只要掛呆帳就無法辦理任何貸款業務,至於和潤事件是四年前的事情 影響根本不大甚至不會影響,也請朋友查當天退件原因 原因為已經告知信用不良的紀錄而婉拒、而且車商定非給我簽定型化契約、這樣車商是否有明顯騙訂金之嫌?
PS3:當初車價車商報45萬、合約書也寫45萬,但卻要我在照會的時候告知銀行貸50萬 購買59萬,還有我根本沒簽過車貸合約書,卻要我跟照會人員說是本人簽名、這點是否為造文書?
麻請各位律師協助~小弟很困惱...
前幾天下班回我租屋處,門一打開發現淹水淹到腳裸間,後來發現廁所馬桶後方的水管破裂且排水不及,馬上打電話聯絡管理員請管理員派人前來修繕並跟他說明我很多東西都泡水了,沒想到他態度不好的反責怪我說東西幹嘛放地上!
發生這種事情我馬上去翻了當初簽約的合約書(外面商店販售的制式合約),雖然修善部分管理員說會請水電工前來處理(只有水電自己來,管理員不會出現),但是這幾天下來,他都沒有主動聯繫我關心我們目前怎樣了,是否還可以居住及後續賠償之問題,合約書裡只有看見其中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但裡面並沒有提到承租人個人物品損壞賠償之問題。
我想請問一下,這樣子承租人能跟房東要求賠償這些損壞的物品嗎?能依據什麼樣的條款呢?如房東都還是不予理會的話,是否先需寄存證信函是否可要求終止契約?(那些水是髒污的地下水..)
謝謝律師的回覆(≧∇≦)
目前查明七月初至七月底皆無寄件資料
還有一些問題請教律師
請問存證信函該如何書寫呢?可否給與範例參考,謝謝你
回覆: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可以羅列出放在對方的物品清單,您可以前往派出所,請求員警陪同前往將您的物品取回。
2、上面的方法倘若無法進行,則可以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盡速返還,否則將提告侵占罪。
問題:
五月與前男友分手
對方表明請我將貴重物品帶走其餘用郵寄給我
七月初傳簡訊詢問對方物品是否寄出
對方表明已寄出且不希望再有聯絡
一直等待到了7/27都沒有收到物品
再次傳簡訊對方詢問宅配單號及寄出時間
對方表面:不知道寄出時間與單子已丟,沒事別聯絡
我自己看了先前簡訊時間與宅急便查詢包裹
宅急便客服說明7/5-7/12皆無寄至收件地址包裹
我再次傳簡訊詢問對方:客服查無包裹
對方表明:現在很忙,等有空再幫你找,不要煩我
我再次傳簡訊告知:給你一星期時間幫忙找尋包裹,一星期還是沒拿到包裹,走法律途徑
對方:我不會幫你找了,我沒有義務幫你寄送,我也很想知道我會被告什麼?
現在我想知道的是後續我應該怎麼處理
因為對方一直都沒有確定的答案告知包裹真的有寄送或是真的是宅配寄丟了
可以報警處理嗎?謝謝大家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行為似有誹謗之疑義,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誹謗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事情要從去年10月說起,女友在中和的一間萊爾富工作,為工讀生兼職人員,店長還是在違反公司規定下讓她做大夜班(女生不可任大夜班)一次晚上搬貨時,遭到民眾趁其忙碌時,從櫃檯盜走面額30萬新台幣遊戲點數,後有報警,且有錄影機證明,而對方在櫃台留下10000元台幣,也交由警方列為證據,人尚未抓到,已通緝中。
然而,店長卻口頭告知我女友:[我已先賠償公司30萬元,所以妳必須還我30萬]以此為由要求她簽下30萬本票(而單據還叫另一位知情員工拿給女友簽)她未滿20歲,而父母也未同意,但店長仍在此情況下,讓不懂法規的女友簽下,她到目前19歲,父母仍未同意此事。
同時還以此要脅,強迫她簽下手寫的2年半勞動契約(未蓋總公司核章)用此綁定她在萊爾富的工作,每個月以預扣薪水8500元的方式作為抵債,她工作至今已被扣9個月,而後又故意以盤損、收銀機零錢不對等扣她薪水,還有超時工作的問題(明明上到早上7點,但接班的店長卻總在8點才來接手,也未給加班費)如果選擇離職,就要馬上拿出30萬歸還。
兩次簽寫單據都有在櫃台被監視器拍到
這周,我們便前去勞工局尋求協助,在勞工局建議下,我們以引用勞基法第14條的方式辭職(7/29)並寄發存證信函為證,同時申請勞動調解。
但前日,店長寄發簡訊要脅,如果她不出面工作,便要以竊盜罪、偷拿零錢、收取當初10000元等方式對她提告,女友之前會拿取店內的商品例如香菸,不過價金都有在下個月的薪資裡做扣除,而偷拿零錢則是無中生有的事情,因為店長上周有問她,有沒有拿架上的菸,她友承認,但並未表示偷取(畢竟她知道會從薪水裡扣除)也沒有拿收銀機內零錢。
事因如上述所說,幾項問題詢問:
女友於現在的事件裡擁有哪些權益可以主張?我們能採取哪些法律途徑?如果能對他提告,要在調解後再行動還是現在就能? 店長目前所涉及的民事及刑事責任有哪些? 如果8月10日領取7月份也就是最後一次的薪資時,店長能否以曠職達3日為由沒收薪資?那我們能如何應變? 偷竊的部分是否會成立?還是說能透過解釋來闡明?畢竟她並無偷竊的本意 本票的部分,該如何要求解除?如果對方窩藏票據不承認,我們該如何要求對方取出? 30萬的部分到底有無需要做賠償?要完全賠償?還是有連帶責任做部分賠償?那賠償是否需先經過司法的判斷才能決定? 對於預扣薪資的部分,該如何跟對方請求取回? 調解開會時,我們該做那些事情的準備及注意?那調解當下,能做如何的應變? 如果對方刻意隱藏證據、攝影機錄像(或是說刪除遺失)我們能如何做? 我們能從哪幾點引用哪些法規來具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現在的狀況比較緊急,對方近期內可能就會先提告,不希望變成問題沒解決還要吃官司的問題,懇請專人協助
我昨天PO的文今天又收到公司寄一封郵局存證信函 請幫我看完下面
我7/13因為操作不當 燒毀4顆飯店炫風式 烤箱車的輪子 我有意賠償
公司在7/28日 晚上8點多由副主廚親口跟我說公司要我做到31號(都沒貼公告)說會拿離職單給我寫,我當下直接拒絕 說隔天會通知我答案 我休假29-31
7/29號我直屬上司(師傅)打手機跟我說叫我30號到公司一趟會有人事的跟我談後續處理
7/30號我到公司等到 1點公司派一個部門在人事的(小麥) 自稱之前在勞工局待過的來跟我談 一談就說我燒掉公司4顆小輪子是 違反12條第一項第4條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者.可不經預告直接開除...一直拿這條壓我(當初進公司沒給我勞動契約簽過名蓋過印章..也只是口頭上教導操作沒白紙黑字教導)...我就跟他說我要申請勞工協調會.. 她好像會怕 她跑去問他的主管說明天會給我答案盡量幫我爭取遣散費
7/31 下午2點左右這個人事的(小麥)打手機給我 跟我說公司不開除我,他們要改7/13我操作失誤的獎懲改記2大過要我回到公司繼續做 幫我更換職務(當下不跟我說換什麼職務)問我願不願意回到公司 我說考慮一下,過5分鐘後我回他電話 我說我願意回去工作 她還是不跟我說工作內容
7/31下午2點40分我直屬上司(師傅)打手機給我告訴我職務內容 我無法接受工作內容,(無接受過教育訓練當然無法做,怕回去工作內容被操爆)
7/31號下午 4點左右打給人事(小麥)告訴她我不會回去做,因為工作內容我無法接受還是要勞工協調,他說我剛剛答應他會回去做(我不知工作內容)
8/1號今天中1點午又收到公司寄存證信函給我 說我休假至7月31日 本函通知台端應於休假後,立即向公司報到,預期將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X 將台端解僱,請台端依法令及本公司工作XXXXX返回公司任職,以免自誤
XXX部分是A4紙就這麼大張 她後面字體我看不到....
當初公司只是副主廚親口告訴我做到7/31號 沒有公告出來
請問這樣我是要聽公司 1.副主廚親口說簽呈叫我做到7/31號拿離單給我寫
2.公司不想付遣散費更改懲處 改2大過 調換職務
3.公司記得郵局存證信函到底有沒有效令?
因為知道我會要(非自願離職書.要遣散費) 所以更改懲處令(電話中跟我說)
最後是逼我3天內回公司做不合理也沒受過訓練的職務
如果我跟他的對話都沒有錄音 只是勞工局如果副主廚有沒有說
這樣我如果提出勞工局協調會 我會吃虧嗎
我們是舊式公寓大樓3樓,去年突然主臥室上方天花板開始大量漏水及油漆脫落.我們請專業抓漏師傅上去4樓看當場發現他前陽台屬於舊式的建築未做防水 (也有拍照存證),且發現4樓在前陽台養狗並在那裡洗狗,導致只要他們前陽台一濕 ( 洗狗或是夏天午後雷陣雨)我們下面主臥室就狂漏水.
去年起至今年六 & 七月份曾多次當面.電話.也請里長出面要求他盡快修繕......他們皆表示是房屋本身老舊問題,他們現在想等"都更"不想解決~
請問我現已寄出存證信函.要求他們於十日內修繕. 接下來呢? 我需要10日後再至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嗎? 接著是否只能提告呢 ? 勝數的機會大嗎 ? 是ˋ否可以提供相關強而有力的民法法條可以讓我們依循的 ? 可請他們賠償相關因漏水所造成的家具和裝潢損失嗎? 請幫忙解答這度日如年難忍的漏水之苦,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能證明漏水問題為對方責任,可委任律師發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修繕該瑕疵,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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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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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與某甲於101年7月因房屋買賣為合法避開奢侈稅,在代書見證下分別簽訂了一份8年的租賃合約與預定買賣合約,言明:雙方合意以102年的7/5為公定契約移轉登記原因發生日,102年7/5起至同年8/4日止,雙方若未合意解除租賃契約,則本約解除。本人自102年6~7月起以簡訊或電話聯繫某甲相約時間履約,不料某甲均置之不理,直至102年8/6晚始聯繫代書相約見面談房屋買賣事宜,本人基於對方已逾履行期(102/08/04),當場向某甲表示契約已逾期構成解除條件,本人已無履約之義務,不同意履行買賣合約,並於8/6上午發出正式告知解除契約存證信函(某甲8/7始收到存證信函),致某甲向法院提出要求本人履行買賣合約之告訴。問題請教:
1.某甲基於8/6就聯繫代書表示履約,而本人寄發之存證信函8/7才收到,表示已提早本人一步合意解除租約轉而履行買賣合約,因此本人仍有履行買賣合約的義務為訴求提出告訴是否有理?
2.本人則基於法律意定解除權的行使,如契約附有解除條件,則條件成就時契約當然失其效力,無待於當事人解除權之行使,堅持無履行買賣合約之義務,是否站得住腳?
以上還請律師專家代為解惑,感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於今年103年4月在玩線上遊戲認識一名玩家,該名玩家對我陳述他是女生於是,我們就網路上交往,他有承諾說之後會見面來台北找我,手機說話筒壞掉無法通話所以都傳簡訊跟RC對話還有GGC的對話,然後有一起玩LOLCS楓之谷尬舞以及劍俠Q傳有需要點數 叫我幫忙他籌錢LINE上面有說是跟我用"借的",但是沒說哪時候還,近期我發現她還有跟其他男生搞曖昧經,過調查發現她是男生一人扮演多腳色進行多方面欺騙 騙取我買點數給他 管道有 我買點數卡序號給她儲值以及用我的手機小額付費還有刷信用卡,這些交易紀錄明細都有證據留著還有對話還有,如果他是使用家人例如姊姊或妹妹的照片跟我進行交往較我買點數幫他 請問有構成詐欺嗎 ,如果他開庭找來那女生我會不會無法起訴他,因為他後來有說要還我4萬 因為總共借4萬給他,,然後他就說 他會還累死也會之後 就跑出另一個自稱他姊妹的朋友說 他住院了 要半年 扯了一堆有的沒的 請問我這樣能告他甚麼呢 ,目前想著手寫存證信函 因為他有講出他乾弟住址,所以我覺得就是他本人 想寄信給他但不知道存證信函應該上面寫甚麼好
您好:1.若您僅希望對方還款,您可寄發存證信函予債權人要求返還債務,信函內容可包括借款時間、金額、約定還款時間等,並註明「限台端於民國 年 月 日前完成全部還款行為,若不獲回覆,本人將立即採取法律行動,訴諸法律」等語,亦可委任律師協助您撰寫存證。2.若對方係以假身份和您交往,並以偽造事由和您借款等詐數讓您陷於錯誤,已構成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您可向警察機關報案,或直接提出刑事告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1.因您係自願將私密照片傳給對方,而非對方在您不同意下被拍攝,因此不構成刑法第315條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2.對方將您私密照片上傳網路供大眾觀看,使您聲譽受到破壞,成立第235條第2項散布猥褻物品罪及第310之2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您可依法提出刑事告訴附帶民事求償。若您想私下和解,建議委任律師與對方洽談和解金額,以維護您的權益。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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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契約約定之最後點交日已到,而對方遲不簽立確認點交同意書,則屬受領遲延,可觀買賣契約中就此部分是否有特別規定(有些買賣雙方及建經公司之履約保證契約中會約定賣方可簽立點交書後為拋棄占有之意思表示) 或是按日請求遲延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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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非屬於契約範圍內之標的
對方確實可以不要購買的
但不會導致原契約無效
就是針對非契約範圍之標的進行找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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