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檢附您手上現有的資料,向警察局報案提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發存證信函通知為瑕疵,並限期請求處理,違建瑕疵無法解除契約,但可主張減少價金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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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房子屋齡已42年,為16.7坪的2樓半透天厝,民國63年領有合法的使用執照.因室內鋼筋裸露、漏水及壁癌,再室內格局不佳,造成上老人家有發生滑倒意外,決定請建築師及營造廠向建管處申請建照做新建工程.
建照是以拆併建申請,送建管處審照時,建管處現場告知以下事由,無法核發建照:
使用執照為共照:我們是5棟透天厝,前面道路為8米?,使用執照卻寫1棟5戶,我們只是鄰居無親戚關係,所以我房申請獨立一照,但需其它4戶寫同意申請書,共同申請分割使用執照;但建管處告知取得意同書後,會派員勘查其它4戶有增建或不符原建築圖部份,予以送違章處做註記.現場我提,這不合理,因我要建房子,造成鄰居房子變違章等著被拆,這種事我怎麼做的出來. 原建築圖前3棟後2棟,這5棟室內有做連通的門,形成4合院的情形,而後2棟的出入口為前3棟的後門,進出都由前3棟出入,頂樓有空橋相連.
但實際上,已住40年,鄰房高度都是4樓,我只有2樓,那來的空橋,而這5棟也沒有連通的門,而我家後門看到後2棟只有牆壁無大門,他們都由巷子進出.
建管處說要恢復原狀才能申請分割,再來還要為後2棟找出入口.
現場我提不能就現況分割嗎?經地籍圖看後2棟出入的巷子為一塊空地,此空地為其中一戶的,走了41年應該可以成為既成道路,但建管告知它的面?為1米,不足2米不適用既成道路.
依上述任何法條無法適用,只能送建築爭議評審委員會,但你們要自提合理合法的方案,讓委員們告知可行或不可行?
我提依你們建管處專業都無法解決,我們是一般百姓要提什麼,就不能依房子現況來解嗎?甚至於我們可以縮小面積建房也行;建管回覆不行.
依上述,建照申請不下來,毅然決定自行給拆,走自己的方式建房子,上禮三因被附近鄰居檢舉,有拆除大隊要來拆,但因房子施工只到地基下挖還無有任何地上物,拆除大隊給張處份書,要我們趕快去補足建照所缺的資料,等建照下來再建,但現場告知情況,拆除大隊告知因人檢舉而不得不執行,你的難處我們也沒有辦法幫忙.
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先看對方到底告什麼,再來進行防禦,且也要看您們的違建形態為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待收到對方起訴狀或開庭通知書後,考慮委任律師撰擬書狀為您辯論辯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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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四個月前向某賣家買東西,原本貨未到我願意等,他也在拍賣網站的悄悄話中承諾到貨就出貨,但是現在到貨,賣家不肯拆賣,執意棄標,因為超過二十天我不能提棄標投訴,我就給了賣家負評。但是他用拍賣中心的意見、悄悄話一直說叫我回覆同意取消交易就對了,也不願和氣協調處理,但是我如我同意取消,他的負評會移除,且我並不打算取消阿,他威脅我說,如果我不同意取消交易就要提告要我賠償得標手續費,請問我是否真的要賠償?
因為我本身不願意取消交易,應該也沒有違反交易規則,是他棄標在先,我真的只能被迫同意嗎?他公開販售物品,我結帳,也被告知貨到出貨,但是卻反悔,我不知道是不是真的有觸犯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
真的要因為害怕他提告,就被迫取消交易嗎?
因為對這方面法律不熟,只好請教您該如何解決。後來我有再向客服檢舉這件事,說要請客服告知解決辦法,但他回我說等我收到法院傳單,然後再去和法官講你要怎麼解決。感覺十分可怕,買東西鬧得這麼不愉快,要被威脅取消,還要擔心被告,請問要怎麼處理?
律師您好,日前遭人檢舉在公共空間擺放雜物,當時因為有訪客,訪客鞋子置於走道上,這個部份我清楚知道是不符合規定,只能說被拍照的時間點很倒楣。而我想提問的是,我在自家大門上貼掛上鞋架擺放鞋子,這個部分有侵犯到公共空間嗎?管委會無規定不能在門上面懸掛裝貼物品。
鞋架凸出範圍在門框內(從外牆往內約10cm才會碰到我貼掛上去的鞋架)http://jezz1213.pixnet.net/blog/post/311567832-%E8%87%AA%E5%AE%B6%E5%A4%A7%E9%96%80%E6%8E%9B%E9%9E%8B%E6%9E%B6%EF%BC%8C%E8%A1%8C%E4%B8%8D%E8%A1%8C?
另外我想請教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56條內的三、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 大門門框(檻)最外緣以內是算主建物範圍,還是附屬建物範圍?
還是,我們家大門兩旁的牆壁是屬於共用牆,所以需依照二、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 界內才是屬於我們自己可以使用的範圍?我有詢問過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使用科,他們是說只要是在地面上的通通都不行擺放,而我們家大門的情形是灰色地帶,要看管委會是否有規定不得懸掛物品。是這樣嗎?
感謝律師的回答解惑,謝謝。
我們租了一棟透天三樓 一樓當店面為撞球間,小騎樓為檳榔攤已近20年
(事實上那段建築"騎樓"都是無法通行的狀態,其實根本不算騎樓)
檳榔攤側邊為公車站牌,廣告檳榔攤的立型小招牌置於檳榔攤和路的中間。
(招牌高不到150公分寬不到80公分)
昨日16號,一位婦人在等公車 公車來時過於激動"自己絆倒"(有證人)。
今日17號,婦人向警方檢舉我們檳榔攤阻擋騎樓通行,而立型小招牌絆倒她致傷,警方帶婦人到我們店附近,婦人向警方敘述狀況及拍照蒐證。
而今日出現手卻包了很漏氣的三角巾,蒐證完離開,離開前婦人上警車後嗆說:一切照法律程序。
請問婦人的法律立場是甚麼? 而我們能用甚麼方法自保呢?
請各位專家幫忙解惑 感激不盡。
工廠承租兩家公司, 其中一家承租的紡紗公司失火 (已被鑑定為責任歸屬), 並波及隔壁另一承租人建物, 且留下一堆廢棄物未處理, 這邊有以下幾個問題想詢問:
1. 因火災產生的廢棄物問題, 環保局已發給紡紗公司負責人通知處理函, 但該過失者一直不出面處理廢棄物, 出租者會被要求承接嗎?
2. 過失者一直不出面處理,出租者如要求償地上建物毀損, 出租者可以如何做求償?
3. 過失者不出面並告知如果執意求償,他有漏報部份租賃稅,藉時會向稅捐機關檢舉,請問出租人不知情,會有罰責的產生嗎?另外過失者故意漏報會有另外的罰責嗎?
您好 ~ 本人父母所居住之透天式住宅社區,一樓面積的後半段均為車庫(鐵捲門式),所以屋後道路,是平行的兩排連棟住戶(屋背對屋背)的車庫專用出入車道(約2米 寬),該車道確定為地方政府公有地(有舖設柏油),但路面兩旁並未標畫任何白黃紅線。每戶車庫從鐵捲門起向外延伸,還有約50cm的面積為各住戶私有地, 兩米寬車道兩旁與50cm私有地之間,還有一道開放式的排水淺溝,約5cm寬。
社區住戶都有共識將機踏車緊鄰建物停放於屋後前的50cm的 私有面積上,也就是以排水淺溝為界,向兩旁停放. 但父母的隔壁鄰居總愛將機車"斜停"於他家的車庫前方,但偏我家方向的這半邊,車頭朝向車庫,每次後輪都剛好壓在排水淺溝上,所以車尾約有10cm會突出 至2米寬的公共車道上。如此除了恐有影響車道上的行車安全疑慮之外,也會造成我父母倒車入庫時轉向極為困難,角度刁鑽。
因已當面委婉告知無 效,爾後也多次透過社區管理中心出面勸導均無改善,原本不想多生是非,所以父母所幸會在倒車入庫前先下車將他們的機車向前牽動一下,等停好再將其移回;但 某次巧遇對方由外頭返家,卻被當面斥責為何擅自挪動他人財物。如此停車行徑,可否拍照上傳檢舉於地方交通隊呢?
感謝!
1.到一間假的補習班(鼎文)實際上這間假的補習班只是資訊有限公司,根本沒有在教育局立案,更沒有相關課程,請問我為什麼告詐欺,檢察官以罪證不足,不起訴?
2.假的補習班拿出來的招生合約書上蓋假的補習班章是否觸犯偽造文書罪?我也提偽造文書罪,一樣不起訴,檢察官認為是消費糾紛。
3.教育局的承辦員我檢舉這間假的補習班違法招生,包庇業者說只是單純的蓋錯章,招生合約書卻是用錯張!也被我提告公務員瀆職罪,也是不起訴!
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官變成行政院業者保護官,要求我撤銷刑事詐欺告訴,業者也要求我撤銷網路受騙文章,因為業者還想在用相同手法欺騙下一消費者。也被我告公務員瀆職罪,不起訴心灰意冷,法律真的不適保護受害者。
各位律師您好,
想請教關於資遣費的問題。
我從103年10月1日開始在一間餐廳上班,
因為當時人力嚴重不足加上主管無心徵人,
所以導致常常都是我跟另一名員工撐全場,
後來一直做到104年11月1日,
這間店因經營不善而停業,
而主管於104年10月23日告知將於11月1日結束營業之情事,
根據勞基法第16條,
我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
理應於20日之前告知,
但主管僅於11日前告知,
明顯違反勞基法。
再者,
資遣費的部分全體員工七人都沒有領到,
但只有我跟另一位同事願意爭取,
以及先前未領之加班費,
然另一位員工皆有留存打卡紀錄以及薪資明細,
而我並未留存,
所以在填寫申請時僅以概略做計算,
想請問之問題如下 :
1.資遣費與加班費等的部分是否需要由員工本人自行舉證並計算? (調解會)
3.七名員工中僅有三名有勞健保,是否可依法檢舉開罰?
雇主因收到調解會通知,
且情節重大有損商譽等情事,
但皆已超過勞基法第12條之『三十日內為之』的期限,
想請問雇主如此翻舊帳的行為是否就可以不給付資遣費 ?
另外雇主曾於104年10月4日(或11日)對我惡言相向,
只因我在客人正要離開時將椅子拉開(此為準備打掃之動作,但並未發出聲音也沒有任何打掃之動作),
當時約晚間21:25 ~ 21:35之間,
雇主不僅大聲拍桌對我破口大罵,
甚至在我打掃時走出去又走進來用力推我一把繼續叫囂,
而本人皆無任何回答與動作。
因為監視器畫面只有雇主才有,
想必他已經把那些片段都刪除了,
人證亦只有一位,
想請問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對其進行提告呢 ?
不好意思問了很多問題,
希望可以有各位律師們為小弟解惑,
因調解會已迫在眉睫,
想做好最充分的準備 !
一、要看你實際賣的東西是什麼而定。
二、我稍微查了一下判決,以下的判決摘要你參考一下「況本案復查無其它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乙○○係欲將扣案胸腺注射液160 盒均以注射液之形式施打使用,是本件被告乙○○輸入扣案胸腺注射液160 盒既僅為供產品研發、外用塗抹所用,其使用方法即與行政院衛生署於本案中將胸腺注射液列入藥品管制之理由係其使用方式為人體注射,而注射方式對人體產生之危害程度遠較外用之方式為甚,故應以藥品管理一節有所不同。是被告乙○○既非以胸腺注射液之所以經列為藥品管理之理由(即使用方式為人體靜脈注射或皮下注射)使用該產品,依前述 藥事法立法目的以觀,自難認其輸入之扣案物品應受藥事法輸入禁藥罪之規範」。
二、也就是說,並不是你有輸入東西就會成立輸入禁藥罪,還是要具體的去看你輸入的東西的內容是什麼,然後去研究有沒有爭取檢察官不起訴或是法官判決無罪的空間。如果空間比較小再來研究如何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或向法院爭取緩刑的機會。
三、藥事法輸入禁藥爭取緩刑並不是沒有前例,例如我摘要一個判決主文給你看「○○○輸入禁藥,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禁藥均沒收。
四、簡單的說,你可以跟律師具體的說你輸入的東西是什麼,再來研究是往無罪的方向答辯還是往認罪爭取輕判的方向努力。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去年被告夫妻放煙火放到我家,遭制止後罵X你娘,X你媽個B,你這瘋女人等語,期間有告知已錄影會提告
從拿到刑事通知書後對方就開始以各種名目檢舉,不過稽查人員看過後都說沒問題,10/6日早上一開完民事庭,下午被告又向環保局檢舉,7號也是,9號開始在地下室的公布欄下方跟上方張貼XXX請遠離本社區,管委會並不同意他張貼(我家社區是1~3樓一戶,4~5樓一戶,下疊前有庭院,我家一樓裝設中國風放佛像,內有一塊牌匾,對方寫牌匾上的字)
期間發現對方有觀看社區監視器觀看我家動向,還拿殺蟲劑往我家噴,被我家的人發現後就沒噴了,還一發現我跟我家人出現在地下車庫便會從他那一棟樓梯下來拿著手機跟在後面尾隨拍攝
還說我家24小時燒香拜拜燒金紙是對他無形中的下毒,讓他無法呼吸,要我家離開(環保局,警察局,新北市政府,里長都來過都說沒事)
21號下午發現那女的又再尾隨,我家報警,警察到後也叫那女的不要跟蹤尾隨我家的人,還說管委會不同意你貼這個幹嘛
警察是叫我家的人不要理她,發現不對勁就錄影報警
23號早上看見對方在2樓陽台懸掛大張帆布寫著XXX請遠離本社區
11/9號收到民事判決判他們夫妻一人8千、另一人6千,我家人覺得他們罵這麼多句只判賠這樣太少,而且對方不停得搞這些動作讓我家人不堪其擾
請問我是否可以上面這些理由上訴,請求精神撫恤金多一點,感謝回答
想請教
我家對面是違建鐵皮屋,最近租給鐵工廠,鋸鐵磨鐵每天都很吵,而且還從事焊接,向市府檢舉噪音、無工廠登記、違反土地使用區分等等,稽查無工廠登記的經發局調查後依"未達到101年12月13日經濟部頒訂「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廠房面積150平方公尺及電力容量熱能75千瓦,非屬應辦理工廠登記之廠商。"結案。
1.請問一定要150平方公尺及75千瓦才算嗎?若廠房面積未達150平方公尺但電力容量超過75千瓦不算嗎??
2.如果未達「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的工廠政府真的就不用管嗎??對於這類工廠還有何漏洞可以檢舉?除了工商輔導法以外沒別的法可以管了嗎?
9/16AM0844,桃園客運司機黃XX,從慢車道將大客車急切道路旁停在我店門口,時值上班尖峰時間,機車亂鑽,險象環生,黃姓司機共違停了4分多鐘,才將大客車開走,開走時將我的店外懸掛式招牌(底端離水溝人行道3.1米)整個扯下損壞(ps. 招牌啟用約3個月,未依法申請),報警及製作筆錄,黃姓司機說要申請調解,但實際上並沒有.甚至到新北市工務局檢舉,我的招牌是違法設置在車道上,事實上招牌是掛在我的私人土地及水溝蓋人行道上, 大客車是違規停在新莊區交通繁忙的中正路的黃線實線上,黃姓司機從頭到尾未曾到過歉,甚至檢舉後,到我店裡嗆聲要走法院, 我店門口有裝監視器,清楚拍下其違停的事實與時間,請問我可以告他什麼罪名? 毀損他人財物? 公共危險? 而對於桃園客運, 我又可以告他們甚麼罪名? 謝謝!
請問律師, 今天我收到環保局的檢舉單連同CD光碟告知我說我在前一個月左右有在某個地方抽菸後亂丟菸蒂。
(一) 亂丟菸蒂的不是我本人,當天我借摩托車給其他朋友之後也不確定又轉借給人,但我也不確定他的戶籍地址及其他資料,而在影片當中也並非在駕駛情況下亂丟菸蒂的
(二) 我個人認為檢舉者已經有點侵犯的行為,整整拍攝約十分鐘,從友人在某餐飲店門口與其他友人聊天(順便抽菸及丟菸蒂的情況下),之後其中一位友人離開還跟隨拍攝車牌號碼,之後又折返找另外一位友人拍攝車牌號碼。
現在陳述意見通知書上,當日非本人所駕駛,叫我在說明欄原因無法查出汙染所為人(原因應於說明欄詳實填寫...等) 我是否就直接表明當日駕駛者並非本人,而當日本人確實借用給其他人使用,之後他人又轉借的情況下才被檢舉者拍攝到在某餐飲店門口亂丟菸蒂的情況。日後會在於車輛借用時,會轉知告誡使用人不得有類似行為。
這樣寫就好了嗎?另外一個問題是,若當日是非駕駛情況下亂丟菸蒂,也會遭檢舉嗎?
請問如果我今天開一間網路商店,賣的是化妝品、皮包、衣服等等,是真品,例如原本在雪肌精專櫃購買5個保養品,因為其中產品快過期而低價網路販售(有標示到期日期),請問這樣違法嗎?如果商品名稱打上「雪肌精XXX保養品」會犯法嗎?(使用自己拍攝的實品照)。那自己由海外購買再來販售呢
那如果我當初在網路購買多件台灣知名品牌東京著衣的衣服,發現有幾件不合身想自己以原價在自己商城標示是東京著衣的商品販售可以嗎?
因為他們並沒有授權給我賣,我能賣嗎?
「衣服、褲子等服飾類產品,如係僅具有實用性之物品,或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工業產品」,即非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其「樣式」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故,行為人參考服飾之目錄、廣告圖片或者自行購得之衣物製作衣物,即便製成之衣物與該品牌衣物之樣式完全相同,亦無侵害著作權問題。惟衣物上之圖形、線條、花紋等圖樣,若有符合前開「原創性」及「創作性」之要件者,方屬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非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否則將有侵害著作權之虞。」
請問上述的法律說白一點是不是指如果今天我跟上游廠商進了一批衣服是沒有圖案的,只有多種顏色,然後跟某家業者賣的衣服完全一樣,但是我進貨的衣服上沒有他們業者註冊的LOGO,那我的貨可以販售嗎?如果是合法的話,那我能掛上自己的LOGO販賣嗎?
關於那條法律中的「線條」「花紋」是指圖案嗎?還是車工剪裁的線條,針織的樣式?
如果我今天進貨的物品是跟上游廠確定沒有違法之後,我在販售之時遭到檢舉觸犯商標或著作權,請問我該負責什麼責任嗎?被告的會是我還是我的上游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