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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thor 104-10-19 09:59

請問 我爸要告我媽離婚,協調庭協調失敗,要進入訴訟,請問我爸公務員退休有月退俸,我媽目前家管無收入,我媽不想離婚,如果判離,我媽名下動產分配會在判離時判決嗎?如果不會,那動產如何分配(誰得名子就是誰的嗎?),如果在開庭時先在答辯狀上說明如果判離對方需給贍養費及歸還動產權狀嗎(動產是我媽名下但權狀在我爸手裏)?

Angel 104-10-19 06:37

您好

卡債15萬,但經過清償之後剩下6萬。

但是後來工作的不穩定加上房貸、學貸的雙重壓力下

此6萬就暫時放置。最近此銀行-陽信銀行已進行要查封我的動產

請問

第一,我的第一債權人是土地銀行。房貸是跟土地銀行借貸

陽信銀行,算是第二債權人。且房子在當初並非有設立抵押。

那這樣子陽信銀行可以進行此查封動產的動作嗎?

第二,與陽信銀行債務,原6萬加上利息=21萬。此債務的金額依舊可以進行查封動產的動作?

謝謝

一、即使是一般債權人,也可以於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二、如果陽信已經要聲請拍賣你的財產,表示他已經取得執行名義。

三、例如他發了支付命令你沒有異議已經確定,或是他對你提告已判決確定,都算是執行名義。

四、法拍會讓房屋的價值憑空損失幾十萬到幾百萬[看房屋價值而定],這個部分建議如果可以跟陽信和解要儘量和解,如果不能和解寧可跟親戚借錢來處理這條,後續就是自己賣屋處理都比被法拍好。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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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豬 104-10-13 19:56

父母有二男一女,我是女兒已嫁出, 目前父母一位失智一位行動不便也失智,都由大哥代為安排住在安養院,父母以前就已分好家產,兩兄弟也繼承了,我不拿,辦拋棄繼承,現在安養院費用,講好大家平均分擔,大哥已婚有動產有存款,弟弟也結婚,但夫妻卡債問題,名下無產, 我本身名下有動產和基金,現金存款等... 1)若有天兄弟說繼承的錢花完了,不願再繼續出錢,甚至若兄長把名下財產過戶給老婆,請問將來的父母扶養費會全落在我身上嗎? 2)若萬一有天兄弟身故,他們的財產由他們的配偶小孩繼承,那配偶小孩不願再負擔扶養費,父母扶養費也會全落在我身上嗎?

首先,你的父母都還沒死亡,並不會發生繼承的問題。

其次,如果你父母需要扶養,所有的子女都有扶養義務,只不過會依照收入及資產的多寡而確認分擔的數額。

最後,如果你的兄弟先於你父母死亡,雖然你兄弟的兒子或妻子仍有扶養義務,但因為你的順位先於他們,所以會由你負主要的扶養義務,如果你沒有能力負擔,才需考量下一個順位扶養義務人。

小豬 104-10-13 19:49

  父母有二男一女,我是女兒已嫁出, 目前父母一位失智一位行動不便也失智,都由大哥代為安排住在安養院,父母以前就已分好家產,兩兄弟也繼承了,我不拿,辦拋棄繼承,現在安養院費用,講好大家平均分擔,大哥已婚有動產有存款,弟弟也結婚,但夫妻卡債問題,名下無產, 我本身名下有動產和基金,現金存款等... 1)若有天兄弟說繼承的錢花完了,不願再繼續出錢,甚至若兄長把名下財產過戶給老婆,請問將來的父母扶養費會全落在我身上嗎? 2)若萬一有天兄弟身故,他們的財產由他們的配偶小孩繼承,那配偶小孩不願再負擔扶養費,父母扶養費也會全落在我身上嗎?

你好:

你與2位兄長都要負扶養義務,原則上依經濟能力負擔,若經濟能力相當就各負擔三分之一,若兄長因而不能維持生活,可依民法第1118條但書減輕其義務,但不是說沒錢、名下沒財產就可以不履行。 扶養權利與扶養義務以親等近者為先。
小豬 104-10-12 17:10

父母有二男一女,我是女兒已嫁出,  目前父母一位失智一位行動不便也失智,都由大哥代為安排住在安養院,父母以前就已分好家產,兩兄弟也繼承了,我不拿,辦拋棄繼承,現在安養院費用,講好大家平均分擔,大哥已婚有動產有存款,弟弟也結婚,但夫妻卡債問題,名下無產, 我本身名下有動產和基金,現金存款等...
1)若有天兄弟說繼承的錢花完了,不願再繼續出錢,甚至若兄長把名下財產過戶給老婆,請問將來的父母扶養費會全落在我身上嗎?
2)若萬一有天兄弟身故,他們的財產由他們的配偶小孩繼承,那配偶小孩不願再負擔扶養費,父母扶養費也會全落在我身上嗎?

您好:

一、扶養費會由你們三兄妹一起分擔,即使有一方未有財產,亦僅可主張減少分擔之金額,所以不會全由您承擔。

二、因您兄弟之小孩亦為您父母親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所以亦有扶養義務,但因您屬親等較近者,所以的確會由您承擔扶養義務。

三、因繼承開始前之拋棄繼承無效,建議可試試於繼承部分與律師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12 21:46

您好,作為子女的不論是否未來打算拋棄繼承,或是父母只將財產給男生未將財產給女生,都不影響子女對於父母之奉養義務。

另外,提醒您,繼承死亡前之拋棄繼承均無效力。

104-10-12 12:46

請問動產在有貸款情況之下能行使贈與權嗎?

一、可以行使贈與權。

二、但若有抵押,抵押的部分還是會繼續存在在這個動產上面,後續如果沒有還錢債權人[例如銀行]還是可以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然後拍賣這個房屋

三、如果贈與人欠很多錢而將名下動產贈與他人,可能會有詐害債權債權人起訴撤銷的問題。

四、如果是在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將受強制執行之際贈與的話,則可能會成立詐害債權罪,這個部分要特別注意。例如債權人已一審判決勝訴,判決中有記載得假執行,這樣就算是有執行名義了,又例如債權人已取得本票裁定也算。

五、先研究,再處理。不同的贈與動機及事實涉及的法律問題及解決方法都不同,要看具體的問題才能安排具體的解決策略。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wayne 104-10-07 22:58

子女於母親死亡後共同簽訂遺產分割協定,將繼承動產全部分割于父親。

子女中一人因積欠銀行債務銀行能否強制執行該登記於父親名下之動產

你好:

債權人只能強制執行債務人名下之財產,父親非債務人,子女債權人當然無法對父親之財產強制執行。 惟遺產分割協議如果與應繼分差距過多,債權人可能會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詐害債權,目前實務上見解尚未統一,你們可以主張遺產分割協議是基於身分行為而來,無法撤銷債權人如果要主張你們就要進行訴訟
wayne 104-10-07 23:48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先謝謝徐律師的回覆。

想延伸請問您:

1.能否麻煩您說明一下"遺產分割協議是基於身分行為而來",是什麼意思?有什麼主張的依據嗎?

2.本件如以債害債權進入訴訟,概率上來說是否樂觀?

謝謝你

你好:

債權人可否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實務有正反見解:

否定說

台北地院104年度訴字第1086號民事判決:「按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行使撤銷訴權者,以債務人所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為限繼承權係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且拋棄之效果,不特不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上權利,亦不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之義務,故繼承權之拋棄,縱有害及債權,仍不許債權撤銷最高法院73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參照)。次按,遺產繼承人因身分而取得之權利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1151、1153條參照)。而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828 條第1 項、第3 項參照)。是遺產既係由繼承人全體因身分關係取得而為公同共有,則在協議分割前,即屬全體繼承人因人格法益為基礎所取得之公同共有財產。故約由債務人以外之繼承人單獨取得全部遺產分割協議,係為消滅因繼承而生之公同共有關係而為,苟未因此增加債務人之不利益,實質上即為債務人拋棄其繼承權,仍屬基於人格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行為,應非民法第244 條第1 項所得撤銷之標的。」

肯定說

台北地院104北簡4606號民事判決:「按我國民法業已廢止宗祧繼承,改為財產繼承制度,此就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觀之自明;故如繼承開始後拋棄繼承而受不利益時,即屬處分原已取得之財產上權利,倘因而害及債權者,債權人自得依照民法第244條行使其撤銷權;至於債務人將繼承所得財產上之公同共有權,與他繼承人為不利於己之分割協議,債權人可得訴求撤銷,尤不待言,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84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而民法第244條之撤銷權,其客體包括債務人所為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750號判例意旨參照)。債權人行使此項撤銷權,可同時訴請撤銷債務人所為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如果動產物權契約業經辦理登記,則債權人得訴請登記名義人塗銷。…簽立繼承分割協議書,將…動產,全部歸由被告…取得所有,而與他繼承人為不利於己之分割協議,並於103年6月11日辦妥移轉登記,自屬無償處分繼承所得之財產而使自己陷於無資力狀態,致債權人無從追償而有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原告自得訴請撤銷。」

 要看你遇到的法官採哪種見解。

蜜蜂 104-10-07 12:06

與前夫共同持有房屋一棟銀行房屋貸款須由前夫負責償還繳清離婚協議書上載明兒子滿20歲時雙方無條件過戶給兒子 (協議書未至法院公證) 現今已寄存證信函要求前夫履行協議  但對方置之不理 如要提告適用哪個條款另外前夫尚積欠小孩扶養費50萬元有債權證明 對方已無動產可供拍賣 (除上述共同持有房屋)可否請法院代為查閱對方工作處所然後扣押部分薪資償還 以上問題 感恩

你好:

可以公證書、離婚協議書當作證據,訴請履行協,要求過戶。 代墊之扶養費可聲請支付命令或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取得執行名義後可以去國稅調閱債務財產、所得清單,並聲請強制執行,亦可請民事執行處調閱債務人郵局、勞保、券商等紀錄。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7 22:59

您好,可以訴請履行協議。

扶養費用可以請求。

蔡小姐 104-10-04 17:16

日前收到民事聲請調解狀.....

繼承動產,長期租給某房客(低收入戶的老伯伯)

結果~某房客銀行借貸關係一直無法償還銀行欠債

現在銀行覺得我們與房客關係不單純,聲請房客與我們有共同繼承權來繼承房子.....

(房東房客同"姓",毫無血緣與親戚關係...)

 

請問不予理會,會影響到我們房東(遺產繼承者)的權益嗎?

因為,我們和房客毫無關係,純粹好心租借而已?!

你好:

房客若只是單純同姓,並非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繼承人,無權繼承遺產,你可以在調解時向銀行說明,請銀行撤回聲請訴訟。 若銀行執意進行,最好把銀行聲請狀、起訴狀交由律師研究,以免權益受損。
蔡小姐 104-10-04 17:53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由於房客說不需出庭及處理,所以繼承者並未出席(有送來通知書,但家人就是不願出席,覺得房客都說不用去了,幹嗎去),怎樣可以查詢到結果?  然後不予理會可能會影響到繼承變成共同繼承嗎?(因為覺得房客銀行就是要錢阿,家人如果不處理,不會被坑嗎?)
沈恆 (沈律師) 104-10-04 19:33

您好!

如果您或家人的身分是被告,不出庭是放棄自己答辯的權利,事關自己的財產權益,放棄答辯只會更不利,一旦不利的判決結果確定,就沒機會爭辯囉。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民事訴訟採辯論主義,被告不出庭不寫狀法官可以直接判被告輸。

二、至於房客老先生建議你不要去開庭,那只是他老人家不懂法律的看法。

三、如果你不聽律師的話要聽一個不懂法律的老先生的話,最後財產不見的話,拜託你不要來跟律師說,我會氣到想吐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

房客僅為同姓,非繼承人,當然不會繼承任何權利,但仍建議出庭,以避免因未曾預想之事,獲致不利益結果。

andy 104-10-02 10:39

兩年前父親過世,有辦理遺產分割,母親分得動產(市價約200萬沒有低估問題),另有現金遺產300萬,母親另外再拿出100萬,四個子女各分100萬,也就是母親與子女均分遺產.......

但今年銀行信用卡突然寄來一法院民事聲請調解狀,"請求塗銷財產分割登記" : 原因是繼承人之一的小弟民國87年有欠信用卡債,但我們有做遺產分割協議,他也有分得現金100萬,但這 100萬並沒還給銀行信用卡......

請問:

(1)遺產分割協議,除動產部分因登記時有填1張正式遺產分割協議,其他存款與現金只有家人共同手寫1張遺產如何分配協議的字條,有規定遺產分割協議之形式需要公證登記嗎(非動產的部分)?

(2)為何銀行不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而是民事聲請調解? 現在只是民事聲請調解,若不參加會損害權益嗎?

(3)若已合理分配遺產,也有遺產分割協議,銀行信用卡主張 "請求塗銷財產分割登記" (動產)成立機會大嗎?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只要有辦理遺產分割

都算已經成立分割協議

建議你們還是全程參與較能保障權益

通常這類訴訟銀行都會輸的

但還是要回歸案件內容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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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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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調解雖然可以不參加,但日後銀行仍可能會走訴訟途徑,建議您們仍應積極防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榮哥 104-10-02 09:45

"父親"死亡.子女其中1人(甲)亦死亡.請問甲的太太有沒有"父親"動產繼承權?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甲早於父親死亡

妻子是沒有代為繼承的權利

但如果父親死亡

甲才死亡

那麼妻子繼承的是甲的財產

當然包含甲繼承自父親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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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甲的父親先死亡,甲後死亡,甲可繼承該父親遺產的部分成為甲的遺產,配偶當然可繼承,如甲先死亡,甲的小孩可代位繼承,但配偶沒有繼承

andy 104-10-01 22:23

律師你好,

兩年前父親過世,經家人協議分割遺產,母親分得動產(按國稅局核定價值約200萬),另有現金遺產300萬,母親另外再拿出100萬,四個子女各分100萬,也就是母親與子女均分遺產.......

但今年台新銀行信用卡突然寄來一法院民事聲請調解狀,"請求塗銷財產分割登記":原因是繼承人之一的小弟有之前有欠信用卡債,但我們是遺產協議分割,他也有分得現金100萬,但可能他償還其他債務還不夠,這 100萬台新銀行並沒分到......

請問<一>協議分割遺產可以單一繼承繼承動產,其他繼承人只拿現金嗎?

<二>台新銀行繼承人已合理平均分割分配遺產後可以事後主張塗銷分割登記在另一繼承人名下之動產嗎?

你好:

只要全體繼承人同意即可,分割遺產的方法並無限制。 銀行係依民法第244條規定主張遺產分割協議係詐害債權,請求法院撤銷。因為銀行主觀上認為動產價額遠高於200萬元,小弟分得之部分小於應繼分,所以請求撤銷撤銷後會再提起代位分割遺產訴訟遺產分割協議是否可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實務上有不同見解,有比照拋棄繼承認為不得撤銷(參考最高法院73年第2次民庭決議),有認為單純係財產行為可以撤銷。 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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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寶 104-10-01 17:10

您好:

1.請問已申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核准後,要賣房屋土地還需要向法院申請嗎?大概需多久的時間才會通知核准

2.可以在申請監護時同時向法院提出處理動產的申請嗎?

謝謝您的幫忙

 

一、關於你的問題,監護宣告部分,我幫你查了一個裁定:主文「

聲請人變賣受監護宣告之人楊○○(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坐落於臺北市○○
區○○段○○段000 ○000 ○00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芝蘭段一小段12169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
號,含共有部分芝蘭段一小段…建號)。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楊○○負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147號。
二、也就是說,監護宣告後要處分動產要經過法院同意才行。
三、關於輔助宣告,我幫你查了一個裁定,理由摘要:「
惟因輔助宣告之意義乃因受輔助宣告人之意思表示及受
    意思表示能力不足,而為重大之財產處理事項(例如購置或
    處分動產出租或終止租賃動產等事項)之時,除受輔
    助人個人為之,尚須輔佐人同意始得為之。而非由輔佐人即
    可代替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之。自於其他生活上之事項,亦仍
    須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親自為之,而非可由輔助人代替為之。
    是以本件縱使相對人經本院為輔助之宣告,而選任聲請人為
    輔助人,聲請人仍非可基於輔助人之身分代替相對人為請領
    補助或代其為其他法律上權利之行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輔宣字第31號
三之二、輔助宣告的部分,如果你聲請法院准許處分動產的話會被駁回。我查了一個裁定摘要給你參考:
「 參以民法第1101條固有關於「受監
    護宣告之人,其監護人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動產之
    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之規定,然輔助人及有關
    輔助之職務規定,並無準用前揭規定,觀諸民法第1113條之
    1 第2 項即明。從而,本件受輔助宣告人果有處分其動產
    之需要,依法取得輔助人同意後,即可為處分行為,無需聲
    請法院許可。本件聲請人以輔助人身分聲請本院准予處分受
    輔助宣告人動產,即有誤會,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也就是說,輔助宣告的話,要處分動產,只要經過輔佐人同意,即可由受輔助人個人處分,並無經過法院之必要。
五、可一併聲請,我有幫你查到一個監護宣告的同時聲請准許處分動產獲准的裁定,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監字第82號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1 18: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同時聲請

2、因為還必須做鑑定,所以至少需要6個月,倘若有利害關係人有意見還會更久。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聲請,避免遭到法院駁回。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璇 104-09-28 20:59

請問各位律師大大~~

我們剛賣房(屋齡大約6年左右),就遇到強颱,水從窗戶縫隙灌進來

可是平常下大雨是沒事的

因為屋子是高樓層又靠海,是迎風面,所以遇到中強颱,風壓強勁,會把水吹進來

我們這一面的住戶都有這個問題....

可是,買家要求換一整組新的氣密窗給他 (買方自己找廠商,估價要5萬多元)

我們是委託 永*動產交易的

仲介曾經住過我們社區,也以賣我們社區為主,但是房仲卻站在買家的立場遊說我們出這筆錢

不清楚在動產買賣中,賣方要負擔風災的保固嗎?

我們若不出這筆錢或者只願意出一部分的錢會不會違反什麼契約?或法律

 

 

你好:

首先要看買賣契約動產說明書有無保固條款之約定。 若無約定則回歸民法買賣契約規定,買賣契約之出賣人要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窗戶或牆壁漏水會減少物之價值,已構成物之瑕疵,若你未告知對方有此瑕疵,對方可以在知悉後6個月內請求減少價金。 建議你先與房仲聯絡請房仲協調,再聲請調解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8 23: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買方之要求不予理會,待買方提起訴訟,再予以答辯之,買方提起訴訟,尚須證明瑕疵可歸責於您,法院可能亦會要求原告盡其舉證責任,須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鑑定費用不斐,買方不一定願意負擔高額訴訟成本,您無須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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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點不在這五萬,而在於這五萬代表的意義。

二、這代表了你很好拗,後續如再發現有什麼事不如他意還能再拗。

三、但訴訟的話律師費就過五萬了。

四、所以不是不能和解,而是現場確認一次清點屋況,確認無其他瑕疵再寫清楚立好和解書。

楊俊鑫律師

賀賀 104-09-25 09:15

事情大概敘述

前年綁了一個門號給家人用,但搭配的平板不到半年休了三次,一直在維修,休了還是一樣老是故障,跟門市說就是一直送修,跟客服反應客服要我們到門市,兩邊態度都就跟踢皮球一樣,下半年我一樣繳月租,一直到今年,四期沒繳款,一直催繳,一直到說要交給委託律師,四期兩千多塊+違約金要九千多塊快一萬塊,我當然不繳,態度不好處理問題又像踢皮球一樣,昨天事務所的小姐打來通知說要查封我名下的動產,一台機車..

還沒用電話用到說要被查封動產,真是..

 

我想請問律師大人,查封後換需要償還那塊一萬塊的費用嗎?

對之後購買的動產會有連帶影響嗎?

會不會在被查封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9-25 11:15

除非對方有執行名義,否則他必須要透過一定的程序取得(如:支付命令訴訟等),才能夠進而為強制執行,查封您的財產

Hide 104-09-24 17:01
朋友在102年間與我借款300萬元,願意用她的房屋做為設定抵押,也有簽本票給我,之後錢沒還,我去法院申請執行查封拍賣動產裁定獲准了,我到執行處申請查封,才知道房子所有權人已經轉讓給她先生了。她先生還去申請停止執行查封。 我問她怎麼會這樣呢?她說她跟她先生已經離婚了,她先生還去跟法院申請房子是用借名登記在她名下,法院判決必須要將房屋轉移給他先生。 我在借款給她的時候根本不知道她跟她先生有房屋上的糾紛,我借了她錢沒想到沒多久就判決房子是借名登記,要轉移,真的很傻眼。 上個月莫名其妙收到法院傳票說我偽造文書設定要告我,也收到了她先生提出的第三人異議之訴法院傳票。我真的很無言,錢拿不回來還要被告?請問我應該要如何處理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4 17: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有相當事證證明借貸事實,並釐清房屋的產權才能釐清我方的債權要如何實現。

2、至於偽造文書的部份則就您所述的狀況無法判斷。

3、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就前開案件進行答辯。

 

 

您好:

你應該是以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若另有抵押權設定,可以抵押物拍賣裁定為執行名義,則無此問題,而偽造文書部分因涉及刑事,建議委請律師處理。

marklin 104-09-25 14:07

我建議對你朋友提出詐欺之告訴.感覺你朋友故意要騙你的.

拉奇 104-09-23 20:11

我有一間動產於98年,從母親那邊使用贈與的方式轉移到我名下(尚有貸款非無償轉移,但在88年時,母親有一筆信貸(當時我並不知道還有該筆貸款),因為當時無力償還,所以有欠繳,但後來有能力償還時,該銀行已經倒閉,並將債權轉手賣給資產管理公司(後來又轉三手),期間要聯絡償還,都找不到相關對象協商,但在104年,有聯絡上該資產管理公司,還在協商中途,突遇該員離職,因為不知道該員離職,一直在等該資產管理公司聯繫後續(因為在等對方與公司討論償還細節),104年9月,突然收到民事訴訟,要求取消贈與,請問這樣的訴訟方式是否成立呢?我該如何應對比較好?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3 20:2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當時候的贈與行為確實有害債權,不過還是可以顯示相關要件,如當時後母親的資力如何?債權人是否早就知道了等。

2、倘若無法與債權人就債務達成和解,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就相關要件,包含詐害債權債權轉讓等協助提出答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應先釐清當初移轉之緣由,而本件除民事訴訟外,對方也可能會提刑事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房屋貸款你有在繳納

應該可以去爭執有無侵害其債權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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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K 104-09-23 12:27
律師你好,小弟有一件事情想請教律師,就是小弟有借錢給朋友他也有開本票給我但他沒有寫借據給我,現在叫他還錢他都推托說他沒有錢,他名下有沒有動產,想請問律師現在我該怎麼辦,謝謝

聲請支付命令或直接起訴,對方沒財產但有工作的話,可以扣薪3分之1

誰阿 104-09-22 12:30

請問申報財產清冊時,需要申報勞保的退休金,和公司撫卹金嗎

就我所知道這兩筆不是遺產,所以不用列入財產清冊是否正確

另因為不知道要申報財產清冊,是不可將被繼承人名下的動產過戶

但已將被繼承人名下兩輛機車,做過戶了是否也一樣不用寫入財產清冊,還是說需要寫入財產清冊,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2 16: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謂被繼承遺產應該是死亡開始時就已經確定下來了,之後的過戶都算是遺產處分行為,倘若未申報,可能涉及財產隱匿,屆時將無法主張限制責任

2、退休金應屬於遺產,撫恤金要看是什麼樣的撫恤金,請詳述。

誰阿 104-09-22 19:34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謂被繼承遺產應該是死亡開始時就已經確定 ... (恕刪)

抱歉發文沒有說清楚

律師你好,撫卹金是因母親自殺,公司所發給的,

勞保退休金是母親死亡後,在由我們家屬所提出申請的,在申請時勞保局有說這不是遺產,

謝謝


千育 104-09-21 14:41
102年因為有資金上需求大約15萬左右,請三重代辦公司協助辦貸款,當時代辦說可以利用買車換現金的方式,辦車貸但不拿車,但一樣會有約15萬的資金可以拿到,每月車貸繳款約30000多,等到3個月後,待辦公司在將這台車轉給別人,所以當時貸了一台110萬的車子,但從來沒有看到車,什麼資料也沒有拿到, 3個月過後,代辦公司也一直推托說沒辦法轉掉這筆貸款,當時我提供我媽媽(有房子)做保人,他們說可以用暗保,就是不用照會保人本人,也提供另一個我不認識的保人,我陸續繳款了5期,代辦公司也有幫我繳款,後來因為真的繳不起,而且我認為我只拿到15萬不到,我已經繳超過我拿的錢,所以就沒有繳款, 這時,車貸和潤就對我媽媽的房子強制執行,我們跟和潤要當初的辦理資料,發現本票上面卻不是我的簽名,連貸款申請書、動產擔保申請書都不是我的簽名,但我知悉要辦貸款這件事,要怎麼主張我的權益??
andy 104-09-19 23:48

您好:

想請問律師.2013年透過仲介購買透天厝1棟.當時仲介拿了一份不知是否為偽造的買方出價要約書給我們看..要我們一定要出比原他們還要高的價格才能買到..如此我們便順利買到該動產..

後因在整修過程中發生漏水事故.經找仲介與原賣方處理過程中..仲介與賣方互相推諉...後賣方無意中說出仲介多賺我們250萬.要我們找仲介處理.我們苦無證據也未去找仲介理論.儘憑賣方口說也無法舉證..

後因我們有作履約保證...價金流向表中有一筆84萬.是賣方4%仲介服務費.

但看不到250萬那筆金額流向...我們要怎麼樣才能要回這筆250萬..

這不是小數目..是我們辛苦存下來的...

煩請律師幫忙看有什麼辦法能夠要回這筆錢...我們必當重酬

萬分感謝

你好:

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第26條:「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前二項受害人向中華民國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時,視為已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調處,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即進行調處。受害人取得對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執行名義、經仲裁成立或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支付後,得於該經紀業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內,向中華民國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經代為賠償後,即應依第八條第四項規定,通知經紀業限期補繳。」。 第29條第1項第3款:「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三、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首先你要找出房仲有收取價差之證據,賣方口頭表示並不明確,到底是房仲拿走還是房仲跟賣方溝通好增報賣價並不清楚,應先向賣方求證,若不是由履約保專戶撥給,便是賣方私下給房仲人員。 建議你先向中華民國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訴,由基金管理委員調處;另可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由消保官處理或報請主管機關(直轄市為地政處、縣市為縣市政府)處理,掌握到進一步資訊才有辦法判斷是否有提告的實益。
murphy 104-09-18 21:24

請教, 有關遺產分配問題..

1.母親過世(心肌梗塞-猝死),名下留下動產,銀行存款,及定存單.

2.其他, 則以其中二名子女的名義為定存單的所有人.(贈與或借名有爭議!!)

3.另名其他子女二人, 有向母親借錢?(約2~3 百萬, 只是私底下給他們,沒匯款證明)

請問:

1.這二人名下的定存單, 可以算是遺產嗎?..可以強制要求他們拿出來分配嗎? 要如何要求他們去提領?若他們則主張,是母親生前贈與(因此有了爭執..).

2.另外, 借款部分, 是否一併計入遺產?沒憑證如何要求計入?

3.若有爭議, 無法解決, 動產部分已登記完畢,可再提起遺產分割訴訟嗎?

4.定存單...是借名或贈與之爭議, 可一併請求法院裁判?

謝謝

您好:

您可提起繼承回復訴訟,針對所有遺產為爭執,包括定存、借貸動產部分,重點應該是證據之問題。

你好:

若是生前特種贈與,可依民法第1173條主張歸扣,計算遺產總額及應繼分,並在分割遺產時扣除。 若是借名登記,可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並請求返還給全體繼承人,再分割遺產。 可先與2人協調或調解,確認其意思。 借款可依民法第1172條算入遺產,並由應繼分扣還。 無法協議,可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或依民法第1146條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在訴訟中一併處理。
104-09-17 10:09

想問詢問 工作半年公司說沒錢 8/31跟我說9月轉工讀
給我的意思主管說什麼就是什麼 不管當初合約說的

當初來 是以正職身分 我跟他說  從10月開始轉工讀

因為我也有生活壓力 主管答應

在9/16 臨時說 開完討論出來 我這個部分 稱為管理部的人解散

我是做人資助理 意思10月就沒有工作

公司 是動產 老闆是股東制 

我想問關於 資遣費 我可以領多少

我有看了一下公司的手冊 不明白是新制還是舊制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給與標準如下:

(一)在本公司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二)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資遣費給與標準如下:

(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或保留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工作年資,資遣費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發給。

(二)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規定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本公司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本條資遣費之發給,不適用於第十一條,自動辭職核准或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之員工。

你好: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第2項)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第3項)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勞動部94年9月7日勞動4字第0940048956號函雖有不同見解,但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41號判決認為:「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未就勞工工作年資未滿1 個月者,是否應以1 個月計,未有規定,惟按該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勞工退休金事項,優先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就此勞工退休金條例未規定事項,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2 款規定,認為工作年資未滿1 個月者以1個月計。」 你的年資未滿一年,依勞基法第17條第2款規定仍然可以請求1個月之資遣費。
jill 104-09-17 01:49

我想請問:公公過逝後其配偶跟三個孩子是共同繼承人,但是大兒子利用媽媽出車禍將爸爸留下來的權狀帶走沒告知其他的弟妹,其中其他兩個孩子同意全過戶給媽媽,所以有之前留給媽媽準備將所有爸爸名下的動產過戶給她的必須文件:委託書,印鑑證明等等。媽媽出院後發現叫他拿回來,但是他保留房子的沒拿回,並利用裡面的資料私自過戶成自己的名字,我想請問裡面的資料並不是其他人自願給他的,其弟弟妹妹跟媽媽並不知情(最近才知道)他是用偷拿的方式,請問有什麼罪可以提告,再來這樣算偽造文書嗎?我們在法律上可以怎麼做?謝謝你的回答!

沈恆 (沈律師) 104-09-17 07:26

可以至警局或地檢署提出偽造文書罪的告訴。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7 08: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涉犯侵占罪及偽造文書罪,應該立刻提起刑事告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2、並且聲請假處分及提起民事塗銷登記訴訟,才能將動產取回。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

刑事上可提偽造文書之告訴,民事上可提塗銷訴訟,回復為共有狀態。

您好,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私自過戶刑事方面您可提起偽造私文書民事您可依據侵權行為,提起塗銷訴訟請求回復登記

 

Raymond 104-09-11 08:55

未年人與母親共同為繼承人,得否未經法院指定特別代理,逕由母親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將繼承動產登記為公同共有,再以監護人名義處分所有之公同共有動產?

沈恆 (沈律師) 104-09-11 09:28

您好!

1.  繼承動產可以由母親單獨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

2.  處分該動產則要獲得法院許可,否則不生效力。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蘇小姐 104-09-10 13:53

你好,我公公 2014年 7月左右 與 陸配 登記結婚, 今年8月過世,未立遺囑, 陸配2015.約7月, 來台 以團聚名義進台,居留未滿183天,未取得任何居留證/證件, 8/30 不告而別(過世第三天),突返回大陸,後事不聞不問,也一直聯絡不上,請問 現要辦理遺產繼承包括,動產,存款,證?等,請問 該如何處理及準備哪些文件證明陸配已離台,謝謝 !

您好:

因陸配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均得向法院為繼承之表示,所以建議取得陸配拋棄繼承之文件。

一、請先確認是否為合法婚姻?(實務上很多假結婚來台非法打工)

二、若是合法婚姻,且未能取得其簽署之拋棄繼承聲請書,則建議先依規定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三年內暫時保留陸配應繼分(聽起來其他繼承人均為子女,則按繼承人數均分,且婚姻關係僅一年,暫不考慮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待三年期滿若陸配未向法院表示繼承,其餘繼承人再依應繼分為第二次分配

三、陸配是否離台,並非重點。即使從未來台,只要婚姻有效,仍為合法繼承人。

 

 

 

蘇小姐 104-09-13 21:59

您好,想問 1. 如等陸配繼承期限 三年過後再辦理所有遺產繼承,在法律上可行否,需要注意哪些

              2. 在廈門有間房,所有權狀是我先生,之前給公公與陸配居住,現公公走了,陸配拒絕還屋,並放話其在廈門有勢力,不要輕舉妄動,請問這是否要打官司, 該如何索回,謝謝!

sam 104-09-10 13:33

我在八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被慶豐銀行提出支付命令,最近被匯誠資產以該支付命令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要查封動產,請問這支付命令有無超過期限,如果超過期限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強制執行呢?謝謝解答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10 15:05

時效問題,應回歸原本支付命令聲請人主張之實體法上請求權為何,再決定該時效之屆期與否。

另,實務上聲請強制執行可中斷時效,若無可執行之財產,可發債權憑證,自發證後重新起算時效,宜一併注意。

要看對方過程中有無換發債權憑證來重新起算時效閱卷可以有初步了解,如可主張時效抗辯,要提出債務人異議訴訟,並同時聲請停止執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小萬 104-09-08 10:09


各位好,有關於扶養義務一事想請教,還請各位不吝指教,謝謝。


情形:A無子女,父母也已過世,只有幾位兄弟姐妹。無精神、肢體障礙,生活可自理。無工作收入,但有存款、動產(房貸已繳清)

問題:

1、請問A這樣的條件仍可以要求兄弟姐妹扶養他嗎?

2、若A將名下存款與動產過戶(或贈與)給任一兄弟姐妹或任一兄弟姐妹子女,是否扶養A的義務就轉由該受贈人負責,而其他兄弟姐妹可以不必扶養

3、若其他兄弟姐妹也無收入、無存款,是否就可以不用扶養A?若可以不用扶養,該兄弟姐妹的另一伴和子女要代而盡扶養責任嗎?

4、若是兄弟姐妹(或子女)不願扶養,有何法律途徑可走?

5、請問扶養意味著必須要住在一起嗎?是否只能匯生活費給A就好?另,要如何評估生活費該給多少?

6、留有定期匯款記錄是否就能證明有以金錢扶養A?

 

最近為此非常苦惱,還請各位律師幫幫忙。

謝謝大家。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9-08 10:45

1. 仍須再具體一點看有無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不過一般通常在無謀生能力這點可能就會被打掉,因為一般都會認為一個正常的人理當都可以找到一份工作養活自己。

2. 除有民1118或1118-1,否則扶養義務一般不得約定免除。

3. 民1118: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民1119: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這2條可供您參考。兄弟姊妹另一半及其子女,應無扶養義務。

4. 若該人確符合受扶養要件,自得由其起訴請求給付扶養費。

5.&6. 這要是受扶養人本身狀況而定,因為這可能會衍生另外一個問題,亦即是否為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而構成遺棄罪之情形。

小棄 104-09-08 07:12

你好,我想問某人已做保拍法頂將他爸名下動產過我名下卻拜託我貸歌抵押。—直請求只好答應。也向我她會的期還款。貸15年。在今年因他遲繳害我註記聯徵。並來跟我有過戶還她們房子,都跟人說,我是人頭,借名,侵佔,。想請交,所有權狀在我這,當初賣買合約。和房屋稅。地價稅還都我們繳最多,我能向他做什麼嗎ˇ謝謝。

綺小亞 104-09-06 14:34

如主旨,我與債務人為主雇關係,亦也是朋友關係。

民國104年6月他向我借貸新台幣47萬元,有給我一張53萬元的銀行支票(支票也已到期),借貸理由為讓他周轉,並口頭說好二天內還款(借貸情事有我詢問我老公是否願意借他的訊息為證據,當初也沒有說要收利息,純粹是朋友間的幫忙)。

民國104年8月底爆發公司跳票事件,並得知他在外積欠上千萬元的債務,民國104年9月初在我強硬態度要求下先給予我10萬元,但其餘37萬元,並無確定日期何時可以歸還給我,我再三要求全額歸還,所得到答案皆為他無法一下子拿那麼多還我,目前得知他車子先暫時於至在另一債權人那,他名下可能也無任何動產,我該怎麼自保??(公司內的機台也有設定債權保管,他若想以機台清償,我也無得拿到)

感覺他一直在打同情牌,其它同事也擔心拿不到薪資,一人欠債拖累其它員工,大家為此痛苦不已。也得知他當初有想要逃跑的念頭,法律只保護欠錢的人嗎??

你好:

先拿支票聲請支付命令,取得執行名義並聲請強制執行。 有優先權債權或有物保的債權會先受償,你只能參與分配與一般的債權人比例受償。 對方很有可能會脫產,建議聲請假扣押法律保障所有的人,一般消費借貸關係貸與人要自己去評估借用能還款能力(銀行放款也是會評估),或請借用人提供擔保品(抵押權、質權、讓與擔保等等),不可能交由法律幫你評估,這樣交易成本會太高,不利私法自治。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6 21: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先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債務人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均未提異議,該支付命令即為確定,您即可以該確定之支付命令向國稅局查閱債務人之財產清單,並進行強制執行之動作;然若對方有異議,法院會通知您繳納裁判費用後,轉入訴訟程序唷!

 

您好,您可持支票聲請支付命令,若對方無異議,確定後可持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若有異議,則進入訴訟程序,為防止對方脫產,您亦可同時聲請假扣押程序。 

前金:63歲陳姓婦人不滿小她3歲張姓女遊民,長期霸占人行道製造髒亂,報警要求將張女趕走,但在警方到達前竟搶走張女用來乞錢、內裝有255元硬幣的紙碗,事後被依搶奪罪送辦;高雄地院審理認定,陳婦沒搶錢犯意,是制止張女行乞,改依強制罪判拘役50天,得以5萬元易科罰金緩刑2年。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325條第1項定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304條第1項復定有:「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所設搶奪罪構成要件,須符合基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並進而於乘人不備時,以不法腕力將該動產自財物持有人支配範圍內,移轉於自己所持始足當之。而本件依報載事實,陳姓婦人應係出於制止張女繼續行乞之目的將紙碗取走,目的不在把錢占為己有,所以不是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目的,依法僅成立強制罪責而不是搶奪

 

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826000799-260107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8月26日 上午5:50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star 104-09-03 17:30

我最近跟前妻有外遇民事訴訟,我想請問,如果在訴訟上我勝訴,他必須賠償我一定的金額,為了防止他脫產,我可以在民事判決後請法院對他名下財產(動產動產,銀合存款)執行假扣押嗎?執行假扣押需要什什麼條件嗎?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假扣押是在法院判決前為之,目的在凍結債務財產,防止脫產,避免債權人拿到勝訴判決後卻無法求償;如果已經拿到法院判決,可直接供擔保(約1/3)聲請假執行(須在起訴聲明中要求),如果是判決確定,則聲請強制執行即可,無須擔保金。 至於強制執行之標的不限現金,尚包括動產動產、存款或其它債權。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假扣押您現在即可以聲請,而本件既然已經有判決,則先看判決主文有無宣告假執行,若有,則直接聲請假執行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如果訴訟仍在進行中,則可聲請假扣押,於供擔保後先扣押對方之財產,且於訴訟中另可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則判決後,即使判決未確定仍可先為執行。

您好:

1. 為避免您未來在獲得確定勝訴判決後,對方早已脫產以致其名下已無財產足供執行換價取償,您應針對對方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予以釋明,並陳明願供擔保後,儘速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保障自身權益。

2.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Angel 104-09-03 00:39

想請問,法定唯一繼承人若巳經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 雖申報之繼承遺產總額相當於被繼承人生前所積欠卡債(或者多一點點),但遺產中有一房子動產(也有設定貸款,仍有未清還金額),在房子未賣出前(因位於鄉下地方也不太好賣)並無法變現成現金, 真正可動用之現金部份僅極少部份(約2%,即存款非常少), 繼承人可以先就現金部份還款,剩下部份,因每月最低應繳金額巳超出繼承人所能負擔之金額因為巳影響到其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金額, 若不去清償也不理會,是否會影響到繼承人之信用或讓繼承人名下其他房子(非繼承所得)被債權銀行申請查封/假扣押?

另外, 當初聲請限定繼承時,並不知被繼承人有多少債務, 如巳超過限定繼承公告期6個月後,債權銀行是否仍以向繼承人催討還款或並申報繼承人信用有問題?

 

Angel 104-09-03 00:05

你好:

想請問,繼承人若巳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 雖申報之繼承遺產總額相當於被繼承人生前所積欠卡債,但遺產中有一房子動產,未賣出前無法變現成現金, 真正可動用之 現金部份僅極少部份(約2%), 繼承人可以先就現金部份還款,剩下部份,因每月最低應繳金額巳超出繼承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金額, 若不去清償,是否會影響到繼承人之信用或讓繼承人名下其他房子(非繼承所得)被債權銀行申請假扣押?

另外, 當初聲請限定繼承時,並不知被繼承人有多少債務, 如巳超過限定繼承公告期6個月後,債權銀行是否仍以向繼承人催討還款或並申報繼承人信用有問題?

沈恆 (沈律師) 104-09-03 04:26

您好!

在限定繼承下,繼承人對繼承債務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之責。因此,繼承而來的卡債仍應以繼承所得之動產的價值範圍內來償還,否則,債權人可能聲請拍賣該繼承動產。 超過六個月申報的債務,仍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之責。只是債權人僅得就剩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繼承而來的卡債並非繼承人自己刷卡所欠,並不會影響繼承人自己信用卡的信用情況。 債權人只能查扣繼承動產,不能查扣繼承人自有的動產或其他自有財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  就閣下所述被繼承人的債務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敘明案情細節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Tammy 104-09-02 19:52

我有兩個妹妹,我自己也是女生。

但前一陣子爸爸在預立遺囑中交代將其擁有的動產全部給我大妹,我和小妹沒有份,看到遺囑內容後心裡覺得不太公平。想請問各位幾個問題:

1.我媽媽未過世,和爸爸感情雖然不好但仍保有婚姻關係,且我之前有看到配偶有特留份,那我媽媽可以主張配偶有特留份,而分得動產嗎? 我和小妹呢? 是否也可以主張直系血親卑親屬而分得動產

2.假設動產為100坪之土地,我和兩位妹妹及媽媽可以各分多少呢?

3.爸爸(甲)曾和叔公(乙)簽訂約定書,約定內容為爸爸家可以供叔公和其妻女使用及居住,並在約定書中寫道:其效力及於甲方及甲方繼承人(大妹)。但若是我大妹未來想要出售房屋時,是否可以請乙方搬出?亦或是這棟房子繼承人並非只有我大妹時(聯名地),那約定書是否還具效力呢?

 

謝謝大家。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2 20: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透過協議的方式來做遺產分割(以遺囑分配,但是我方主張特留分的方式處理)

2、討若無法以協議方式處理,則可以透過訴訟方式就被侵害特留分的部分主張歸扣。

3、討若出售恐有違約問題,恐遭請求損害賠償

你好:

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配偶跟直系血親卑親屬都有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你母親、你與你小妹的應繼芬都是四分之一,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特留分都為八分之一。將來遺囑生效時你可以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特留分之扣減權。 行使扣減權後回復之特留分仍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上,所以你們還是可以繼承土地。你所設例題100評的土地你行使後,你的特留分為八分之一。你可以主張塗銷大妹持遺囑辦理的繼承登記,通常都是提起訴訟主張。 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還是會繼承使用借貸契約債權債務關係,但是你可以依民法第470條規定請求返還借用物或依民法第472條規定終止使用借貸契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您與母親均可以主張特留份,若生前有特種贈與,也可以主張歸扣,以保障您們的權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後續,家人可協議要儘量協議分割遺產

二、若協議不成而對方持遺囑過戶,可先辦假處分再提訴訟

三、我幫你查了兩個裁判,假處分可參考高等法院103年度家抗字第11號。訴訟部分可參考台北地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63號判決。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小棄 104-08-30 22:02

雙方因動產立書協議,事後一方有天因協議內容動手使另一方受傷,那之前雙方前所立協議書,有效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雙方先前已有針對協議內容合意並簽署,則該合約即屬有效成立,並不因後來衝突而無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30 22:49

您好,要看協議書之內容範圍到底有多廣唷!

小棄 104-08-30 21:40

你好,甲方和乙方之前因動產有立協議書,有天甲在路上遇到乙方,當場找乙爭吵,,並拿鐵條攻擊,乙,那乙能主張協議能書當場無消嗎

rick 104-08-24 12:36

請問律師 我姐姐近日用我的身分證字號透過代書去查我名下的動產,在未經我同意之下冒用我的簽名是否已經違反個資法和偽造文書!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4 13: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查詢動產的部份不一定就違反個資法。

2、不過偽簽您的名字的部份就構成偽造文書,可以依法提起刑事告訴,並就所移轉財產要求返還。

小鄭 104-08-23 17:22

阿公於一年前過世,阿嬤最近才過世

但阿公早在生前已立下遺囑並公正完畢

動產:1. 大兒子現住及阿嬤生前住的房子給大兒子

            2. 小兒子現住的房子給小兒子

            3. 租給飲料店的房子平分給四位女兒

動產遺囑上並無提到

 

我想問的是,阿嬤生前的那棟房子屬於大兒子,但裡面的家具物品其他兒女是否有權主張平分?

若上述有權平分,其他兒女想搬走那些物品,大兒子卻主張他們非法入侵住宅,那要如何做才能保障自身權利?

你好:

要先確認裡面的動產是不是遺產,如果是大兒子購買並自行使用,所有權屬於大兒子,並非遺產,其他繼承人無權利主張。 若屬於遺產,則要視遺囑內容而定,要看到公證遺囑全文才能釐清。大兒子當然要主張房子分給大兒子裡面的動產當然屬於大兒子,但是其他繼承人會爭執動產不在遺囑範圍內,若動產價值不菲爭議更大。 其他繼承人若有遺產爭議問題,為釐清遺產範圍進入房屋內,並非無故,不會構成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建議大兒子先聲請調解調解無效果再視情況辦理。

 您好

女兒們想把大兒子動產中之動產搬離,若在遺囑上未清楚記載該動產的歸屬,則可能有全部兄弟姊妹及配偶(阿嬤)均分,那既然大家都有權利,女兒們有甚麼權利搬走呢?那大兒子似乎也無權利占有,但大兒子至少是讓這些動產遺產放置原處,無侵占之意。

建議,不管是哪方想主張權利,或是認為動產及整個遺囑分配方式有侵害特留分之虞,建議委請律師發函或聲請調解,若不成在訴請法院判決。

特留分:假設阿公所有動產動產總額1000萬,兒女四人,每人應繼分為250萬,而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2,也就是125萬,所以遺囑只要任何一位兒女不足125萬,就有侵害特留分權利之虞。

若仍有疑慮,或是想當面跟我談談,請直接來電。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我們聯繫俾便協助。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因您提及房子裡面的動產遺囑上並無提及,要看當時是由何人購買不見得是遺產,如果為其他所有人之動產,則所有人可以依據所有物返還權請求對方返還,對方如果以非法入侵住宅威脅,則所有人也可以侵佔罪刑責反制對方,只是大家皆是兄弟姊妹,建議先調解,若調解不成再進入訴訟程序。

小倩 104-08-23 16:14
債務人將動產跳票後,未取得債權憑証前過戶債務人的姐姐。姐姐出庭刑事庭當証人,稱雙方售價330萬,妹妹於另一庭刑事庭亦稱330萬。近期告雙人通謀虛偽,二人提出買賣契約書,且口供全改成售價如契約書所載為610萬?請問可否告姐姐偽證罪?

你好:

應先釐清提告刑事部分是何情況。 若能證明是通謀虛委意思表示,而具結作證部分屬於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會構成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 若只是金額記錯,不會構成偽證罪。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3 18: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詐害債權或是損害債權案件裡面,有關於動產的價金應該是重要事項,蓋法院多會以此認定交易是否與常態交易相同,應該釐清當初錯誤論述的原因為何?要構成偽證罪不是不可能的。

2、建議應該您的姐姐、妹妹、您共同尋求正式諮詢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

動產交易標的金額應屬極重要之事項,若非時間過久記憶應該清楚,依情況所述,若證據充分,確實有可能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且於刑事庭做證,甚有可能觸犯偽證罪。

建議:刑事做證應該不只詢問金額,應會詢問交易辦法、方式、地點等等很多狀況,應由蛛絲馬跡的筆錄還有實際狀況去全盤釐清是否成立偽證罪的可能,應安排律師當面詳談為妥。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3 20:32

您好,建議蒐集更多證據,並比對對方在開庭經具結所供述之證言及現金開庭所供述之證言,提出偽證罪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