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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晨TK 104-04-29 00:15


小弟比較不懂法律
事情是這樣,為父剛往生不久而我們家的攤位證在很早之前是花很多錢去買的,為父往生後經網路查詢後,我們一開始以為他與動產一樣的辦法方式,所以我們就先以除戶在去國稅局申報繼承,沒想到要辦理攤位時,承辦人說要在他"沒除戶"時要辦理繼承
小弟很不懂這一塊,而我們擺攤擺很久也很有感情,想詢問各位法律大師
有沒有辦法可以解決這一塊的問題!?
還是需要當地議員官說!?

小晨 104-04-29 00:03

 

小弟比較不懂法律

事情是這樣,為父剛往生不久而我們家的攤位證在很早之前是花很多錢去買的,為父往生後經網路查詢後,我們一開始以為他與動產一樣的辦法方式,所以我們就先以除戶在去國稅局申報繼承,沒想到要辦理攤位時,承辦人說要在他"沒除戶"時要辦理繼承

小弟很不懂這一塊,而我們擺攤擺很久也很有感情,想詢問各位法律大師

有沒有辦法可以解決這一塊的問題!?

還是需要當地議員官說!?

fufriday 104-04-28 16:57

請問在撫養求償案件中

聲請人所假扣押相對人財產分別有銀行帳戶(活存+定存).股票少許.兩間動產,但一間已高額貸款,且新購屋,所以還款比率極低,如以法拍8成價格來計算,幾乎無剩。另一間小套房大約市價40萬左右,現相對人聲請以超額扣押要求解除銀行帳戶之扣押,就帳面上來看,除了銀行帳戶(活存+定存)總金額較接近求償金額,其他財產未定數極多,現要回覆給執行處,希望不要給予解除銀行帳戶聲請,該如何回覆,才能確保我方債權

如執行處願給予相對人解除部份財產,是否會來函詢問聲請人優先順序之意願?還是執行處就自行裁決了?

你可以回覆表示要扣押銀行帳戶,其餘部分同意不予扣押,如未回覆,執行處可能會直接依相對人之主張解除部分之扣押。

張小姐 104-04-28 12:48

您好

因母親驟逝,我係唯一繼承人,阿姨(母親的妹妹)要求分得一部分母親遺產,故我與阿姨簽訂一份協議書,同意將繼承的一定比例的金額分配給阿姨,並同意用低於市價行情出售某棟1/2房地產予阿姨,阿姨以分配比例之金額給付該動產價金,但事後因阿姨提出更多分配的要求,故在前述協議書均尚未落實執行前,意即我尚未給付任何金錢財物給阿姨,也尚未將動產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予她之情況下,我想撤銷前述協議,故想請教該協議之性質是否係贈與?是否牽涉買賣?可否以民法408條以存證信函主張撤銷

又請問「履行道德上義務」之實例、意義為何?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因為對方並非繼承

所以這性質應該為贈與

還沒給之前是可以撤銷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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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審視您們協議之內容,才能判斷是否贈與或買賣,當然若是買賣,對您可能會比較不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可以再蒐證,例如錄音,以取得更多足以證明全部都是贈與證據,此外,亦可提出相關資料予律師評估,再決定如何處理。

King 104-04-28 01:34

先說明事由經過甲方:稱女兒乙方:女性友人101年時,父母幫女兒買房子,女兒年齡約30幾歲左右,房子也是登記女兒名下,而權狀正本,就保留在父母那裡,在101年時,乙方曾經把甲方的房給出售,並收買家斡旋金500萬元,因甲方資料未提供出去,造成買賣不成立,在這次事件中,乙方就被甲方父母會同警務人員趕離甲方居所,而在103年底,乙方詳稱要幫甲方,說明要幫忙裝潢房子,而房子並非乙方登記人名下,因乙方對甲方慎好,所以關係非比尋常,而在裝潢期間,要求說要入住甲方屋內,裝潢過程中,甲方知情,但都未與裝潢設計師討論及簽定裝修合約,全部由乙方一手包辦,在裝修完閉時,乙方要求要有保障不再被趕出去,所以要做動產設定房子,防止被強制驅趕,因而乙方找了代書要求辦理,而在辦理過程中,因拿不到權狀正本,乙方要甲方去地政事務所補發權狀,再行辦理,因權狀補發要公告一個月,等一個月後,補發完,就約同代書人員到甲方工作室要求簽約,在簽約時甲方一時未注意,代書也未宣讀合約內容,只要求甲方簽署該簽的地方,並交附所需之資料,未料辦理完後卻發現是用買賣方式,把產權過戶二分之一給乙方,因為甲方父母發現,乙方卻要求要把房產給賣掉,價金一人一半,或是對方把對方一半的產權賣給對方。
請問這樣要如何訴訟,乙方是否有詐欺背信指使他人偽造文書等罪。註:1.目前房價市值約1000萬2.裝潢費用由乙方全部支付,約150萬,3.買賣契約議價金寫350萬,未填寫付款日期,乙方也無付款至甲方實證4.房地產登記二分之一時,乙方帶人到甲方屋內拆除屋入約八九成新的裝潢等傢俱。
5.目前乙方不出面,也不接電話,只由line傳訊息告知,把房產賣掉一人一半,或是對方把二分之一產權買走。
6.當初買房頭款400萬,銀行貸款300萬,所有金額都是由甲方父母支出,並有繳款證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28 10: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辦理登記時均未審閱契約內容、相關文件也沒有閱覽,所委託代書亦不知悉所辦理的是動產過戶程序,聽起來不甚合理。

2、就您所述的狀況,必須由我方提出證據證明對方惡意欺瞞,且有保證是辦理抵押設定,方能訴請確認塗銷登記

3、建議應該盡速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否則對方日後提起分割訴訟,可能遭到變價分割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28 22: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必須提出證據說明當初對方乃欺騙您設定抵押,其實為買賣,方能證明對方有施用詐術之犯罪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novice 104-04-28 00:49

前兩年買車的時候付現金三十萬元 其餘以每月兩萬元償還(私人)
到今年二月多以把債還清 車子過戶已在我名下但車籍資料在賣方

所以賣主有設定(動產於監理所,必須要結清後取得清償證明到監理所塗銷設定塗銷後才能夠過戶)

 也跟賣方說好了 會去塗銷

到上禮拜五(4/24)車子要賣掉,準備去過戶到監理站說車子被設定

打給賣主也說今天會去塗銷,今天打電話去監理站問說還沒塗銷

賣方現在打電話也不接 我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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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所有相關資料憑證蒐集好,先委請律師寄發律師函要求對方出面處理,如對方仍拒不出面處理可考慮提告

庭庭 104-04-27 21:52

我的爸媽長期吵架,爸爸從我小的時候就長期酗酒

小時候只要他喝酒家裡都不得安寧甚至擔心到無法入睡

因為媽媽會被毆打甚至連小孩也不放過

我現在已經21歲,毆打情況從小到高中畢業都有

直到有次我反抗才漸漸沒有打,卻演變成言語上跟破壞家裡的東西

不讓家裡的人睡覺 一直怒罵一直盧直到他累了

媽媽是保守的個性挨打挨罵也不敢去驗傷 印象中有過一次輕微腦震盪才去就醫

最近因為爸爸疑似有跟網路上認識的女生有來往

被媽媽發現後他整個惱羞成怒差點沒把家裡吵到翻連鄰居都不得安寧

家中三個小孩跟媽媽沒有一個人對爸爸是有感情的

媽媽遲遲不敢離婚是因為爸爸說離婚可以,但弟弟監護權要歸他也同時威脅要娘家的每個人注意自身安全,我媽只好敢怒不敢言一直任憑他囂張

我跟姐姐已成年,弟弟才國中要畢業但長期在沒有溫暖的家成長使他個性變的有點偏激跟沮喪

也因為這樣的環境媽媽變的有憂鬱症我是在於心不忍,家裡的負債也幾乎都是媽媽跟娘家借的,媽媽跟爸爸其實也沒有感情可言只是在苦撐再折磨而已,媽媽的姐妹都希望我能拉媽媽一把

我想問

1.訴請離婚未成年跟成年的小孩監護權會如何裁決?

媽媽 有穩定工作已長達2.3年 但有過重大開刀領有輕微殘障手冊 患有輕微憂鬱症

爸爸 工作不穩定 長期在家玩電腦.酗酒度日 還疑似外遇

2.未成年的弟弟可以由已成年的姐姐當法定代理人嗎

3.如有過肢體跟言語暴力 一定要有充足證據才能成立嗎

4.如談判當下爆發衝突或是口頭威脅是否能申請保護令?

5.雙方的財產要如何分配?

一向都是租屋 家裡經濟算是負債中 據我所知沒有甚麼動產之類的

6.如爸媽離婚後 對爸爸的照顧例如每個月該支付他養育金是可以用協商的嗎

畢竟我剛出社會2年而已還沒有甚麼經濟的基礎

7.如果不打官司我該怎麼處理這些事情 我還小甚麼都不懂 麻煩了 謝謝

爸媽離婚後不會致他於不顧 子女該有的本分還是會做到 也不希罕贍養費

只希望能夠給我們一個安安靜靜的家庭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4-27 22:28

1.訴請離婚,通常只需定未成年監護權,成年者原則上無需定監護權,定監護權除協議定之外,法院裁定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考量,小孩滿7歲以上,法院通常會尊重小孩本身意願,惟如爸爸對小孩家暴之事實,依法推定由爸爸監護不利於小孩

2.未成年的弟弟原則上仍由離婚任一方之父母監護,惟如父母均無法行使監護權,則在弟弟本身意願下,仍可能由已成年的姐姐當監護人

3.如有過肢體跟言語暴力,如當事者都不爭執,就不需要充分證據,而如有爭執,就宜有充足證據讓法院認定事實

4.如談判當下爆發衝突或是口頭威脅,也能申請保護令

5.如無財產,則無財產分配問題,如有財產,各自取回原有之財產,但宜注意有無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問題

6.如爸媽離婚後,對爸爸的照顧,是可以用協商的,協商不成時,對方能起訴請求,數額多少則由法院裁判,

7.如果不打官司,離婚監護權、夫妻財產扶養費、探視權都可以協議處理

8.如要訴訟而沒錢請律師,可去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母親可以先聲請家暴令,而您弟的監護權,應以判給您母親的機會為大,本件您母親實無庸再容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27 22:50

1.訴請離婚未成年跟成年的小孩監護權會如何裁決?

您好,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會參考社工作成之訪視報告,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又因弟弟年紀雖小,但是已經國中了,所以法官也會重視弟弟的意見。若有家暴之問題,建議蒐集相關證據聲請家暴令,亦可作為日後訴請裁判離婚及爭取弟弟監護權使用!

 

2.未成年的弟弟可以由已成年的姐姐當法定代理人嗎?

通常都是父母一方,除非有特殊理由

3.如有過肢體跟言語暴力 一定要有充足證據才能成立嗎?

子女也可以當證人唷!

4.如談判當下爆發衝突或是口頭威脅是否能申請保護令?申請保護令之前提在於有經常性之肢體或精神暴力。

5.雙方的財產要如何分配?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27 23: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母親可驗傷後,對您父親聲請家暴令、提起刑事傷害告訴、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您母親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扶養費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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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庭你好:

依你所述,目前比較重要的幾個問題是

1.若仍然被父親繼續施暴且有危險的話,先找到安全而隱密的地方並說服你媽帶著家人搬遷。

2.說服你媽與你們一同聲請保護令

3.說服你媽提出離婚訴訟

其他詳細的內容以及你與媽媽的疑慮,建議當面尋求律師的諮詢。

以上供參。

庭庭 104-04-29 21:26

請問台中有事務所可直接諮詢細節嗎

小林 104-04-27 13:28

我想請問,我的卡債已經拖10年沒去處理,本金約108萬元。我去法扶會申請過更生計劃,但是法扶會告知我說,因為我跟三等親的存款跟動產動產超過65萬元,所以無法申請。我真的沒其它方法可以減低還款債務了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09 19: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您仍有資力,可以嘗試直接與銀行協商,否則必須是您資力符合資格,始能聲請更生

另外,可以注意借款時效是15年,倘若超過時效,屆時可以提出時效抗辯。

fufriday 104-04-24 15:40

請問扶養求償案件以總金額執行了假扣押

分別為現金帳戶,股票動產部份,

被告提出因扣押導致週轉困難而聲請解除假扣押書狀,

執行處來函要求我方提出調查回覆,

請問此函應如何回覆?

                  謝謝!!

你好:

執行法院僅是將債務人陳報的書狀意見轉知你,請你表示是否願意同意債務人之請求而撤回,若你不同意撤回假扣押執行的聲請,可具狀向法院表示或是不為表示,原則上債務人既然無法提出撤銷假扣押之合法事由,執行法院不會貿然將假扣押執行程序撤銷

以上供參。

通常債務人要撤銷假扣押成功,實務上並不容易,要能證明假扣押原因消滅(如並無無法執行或難以執行)或是證明有何情事變更,這些都不容易,不用太過擔心

艾琳 104-04-22 00:46

我有三位侄子、侄女
在他們還是幼稚園的年紀時便因為父母感情失和便協議離婚
女方拿走了約定的金錢及金飾動產等便失去音訊偶而才回來看一次小孩

兄長在四年前因病過逝了
在兄長過逝後沒多久
女方便打電話過來說她要小孩
家人猜想應該是想分財產
監護權爭取的開庭倒是沒出現,所以小孩監護權目前在我父母名下

最近家父也過逝
小孩讀國中了
雖然監護權應該還在我母親名下
但不想要這三個小孩以後還要揹負撫養其生母之責
畢竟生母也沒盡到撫養小孩責任義務
請問身為姑姑的我認養這三個侄子侄女即可嗎?
是否還有什麼有注意的地方呢?


 

一、需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第1076條之2規定,被收養人如果未滿七歲,則必須由法定代理人即奶奶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滿七歲,則要得到法定代理人即奶奶的同意。

二、收養人必須大於被收養人二十歲以上。

建議你可請律師妥善辦理向法院聲請准予認領裁定

您好:

1. 依規定收養者至少須滿二十歲。而被收養人方面,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此外,必須收養者之年齡,長於被收養人者二十歲以上。

2. 收養必須撰寫收養契約書,並提出您的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的證明文件及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書,並向收養人住所地的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認定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就可到戶籍機關辦理收養戶籍登記。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Denise 104-04-21 11:36

叔叔無妻小及其父母均過世,村長幫忙辦理讓叔叔長期使用政府低收入補助住安養院,叔叔最親近的家屬就是其哥哥及妹妹,但都年事已高無收入要靠其子女奉養,近年叔叔送醫頻繁, 本身也無存款及動產,因為低收身份,在掛號費均有減免,但叔叔是無法自行照顧的長者,安養院只要長者住院均會派請看護照顧,長期住院累積大額看護費用,最後才通知要家屬支付,身為姪女的我在道德義務上也付了三萬多元看護費用給醫院,但叔叔仍不定期送院,後續仍會不斷產生看護費用,依現今法律是全面限定繼承,請問若叔叔過世後叔叔的哥哥及妹妹有叔叔的繼承權需要去還叔叔身前所積欠的醫院看護費用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21 15: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目前確實是採全面限制主義,倘若發生繼承事件,可以主張以遺產範圍付清償義務。

2、不過目前必須注意扶養義務及與安養院簽約當事人是誰的問題。

 

小蘇 104-04-20 03:48

律師您好:

房子簽了合約後才發現房屋牆壁有滲水的痕跡,房屋為透過房屋仲介購買,因房屋之前無人居住故屋主將之斷水斷電所以無法清楚看出房屋有無問題日前已復水復電發現多面牆壁滲水及天花板滴水,屋主於動產說明書有勾選無漏水,有告知仲介須將目前發現有滲水的牆壁做修繕。因擔心後續尚有未知的漏水情形,該如何保護自身權益?仲介部分已有聯絡邀約建商及屋主面談。

1.契約書有約定若為以上問題由仲介委請專業廠商評估修繕費用由賣方負擔,但若於交屋後下雨天時發現又有其他滲水漏水問題但已超過半年該怎麼辦?
2.房屋仲介在此問題上是否有確認上的疏失責任若解除合約是否可要求退還其仲介費用
3.可否於交屋合約上"強烈要求追加"附註:在簽約後交屋前有發現滲水問題已告知屋主負責修繕,屋主確認已修繕完畢,但於交屋後若在發現滲水漏水問題屋主須負責修繕到好,其因此而損壞之物品亦須負責賠償。這樣寫可否保障到我的權益及辭句是否有其他問題。

3.此問題因為賣方及仲介無照實說明問題處是否可要求其修繕方式並要求減少價金之賠償?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20 22: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還沒有交屋,可以要求屋主將漏水狀況修繕完畢之後,再交屋。倘若已經交屋,可以與前屋主協調,看看由誰修繕,並且要求對方負擔修繕費用

2、倘若該瑕疵無法修繕,才能請求減價。

3、可以要求減少仲介報酬。(動產說明書不實)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4-20 23:48

Dear 小蘇,

一般的瑕疵擔保的期限的確是六個月沒有錯,但是如果係「不能即知之瑕疵 」例如本案中可能因為在搬進去屋子後六個月才能知道房屋漏水的問題,仍然可以主張瑕疵擔保主張請求減少價金,至於仲介是否須連帶負擔必須視您當初與仲介簽訂的契約而定,若仲介目前願意居間協調的話建議先不要與其鬧僵,但如果協調不成屆時您可以將仲介列為共同被告,因為其應負連帶責任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20 23: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買賣契約已成立,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存證信函給賣方與仲介,進行瑕疵通知,並限期請求修補,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若欲以此理由解約,似有困難之,可能僅有減少價金之損害賠償,另您亦須評估提起訴訟之成本,如律師費用及請求鑑定之計師費用,故若能與對方協調,避免進入訴訟,亦不非為考慮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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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20 23:53

您好,進入訴訟程序需要花費諸多之費用(比如說律師裁判費鑑定費用),如果可以建議先去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是先向法院聲請調解,嘗試看看可否於訴訟外解決紛爭唷!

若對方真的不理不採,建議可先發存證信函為瑕疵通知。 

若有其他不明瞭或是不清楚之處,可直接來電來信諮詢唷!

jovian 104-04-17 16:55

您好:

因父親過世前僅口頭跟家人說明遺產分配,他名下動產分別分配給我與小弟,現金及存款部份都留給母親,父親名下的遺產都沒有分配給大弟,但母親名下動產則若將來母親不在後再給大弟。當時大弟也口頭答應,父親過世後,我們也已將遺產過戶完成。但大弟在父親將滿三年的此時,因個人債務關係想要申請父親的遺產分配,請問這樣是可以的嗎??父親生病期間醫藥費用跟過世的喪葬費用,大弟連一毛都不願支出,我們可以提出什麼反制他的律法嗎??煩請各位幫忙,感激不盡!!

沈恆 (沈律師) 104-04-17 17:16

您好!

既然已經順利過戶完成,代表父親的遺產過戶時應已經協議分割確定,則任何繼承人都不能任意反悔。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7 17: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被繼承人口述遺囑的部份,倘若沒有符合法律要件,尚不生效力。倘若繼承人沒有協議分割,則任一繼承人均可以提遺產分割訴訟

2、倘若您的大弟沒有遭到剝奪繼承權,也沒有協議分割,則其提起遺產分割訴訟尚非違法

3、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

您好:

當初您父親過世時,有數個繼承人時,動產辦理過戶手續中,全部子女都必須對財產分配你應遺產分割協議書,或是不繼承房屋繼承人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才可順利將動產過戶,若已經在過戶後,才反悔要求重新分配遺產分割,您可依當初簽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拒絕重新分配,若意見不合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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嗶仔 104-04-13 18:28

某甲與某以及某丙等數人合資購屋,某甲所占資金10%,其餘70%由某乙分別逐年向某丙等人陸續買回持分,僅於20%為其餘某丙等人持有;至今已有20餘年,期間,某丙未經某甲及某乙等人之同意,擅自將一樓店面、2-4樓住家及地下室轉租他人供開店、學生分租及停車使用,每半年幾十萬租金收入不等,所獲從未與其餘30%之持有人平分,在此期間,某甲及某丙等曾要求某乙以市價買回其個人應有持分,如按市價估算,設動產市值1500萬,則某甲如將自己持份讓售與某乙的話,要求某乙應以150萬買回其持有部分,惟某乙僅願以半價買回,故某甲認為財務有損而談判破裂遂至今仍僵持不下。

 

試問,1.某甲之出租行為是否適法 ? 其需否與其餘合夥人均分租金收益 ?

      2.某乙如欲取得其應有持份市價金額,除與某乙協商外,尚可採與那

        些法律行動以主張其權益 ?

 

律師大大撥冗答覆,不勝感激。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3 19: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必須先釐清,目前動產產權登記的狀況及當初合資的合夥約定為何?及相關的事證,否則無法分析。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重點在於如何證明有合夥關係存在,要證明後才能夠再主張利益分配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13 23: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目前房屋登記所有權狀況為何,為單獨所有或分別共有,若為分別共有,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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嗶仔 104-04-15 00:50

 

回覆房律師

房屋所有權登記為該人 ( 即某乙 ),但內部有訂立合夥購屋契約,且合購目的以賺取租金收益為前提,並每人均攤房貸,且每人自備款亦均攤,貸款年數約15年,於房屋購入後分租他人時,並以租金收入作為每人捐攤知還款額,這是否足以證明租金可以參與分配 ?

曾要求該房屋名義人 ( 某乙 ) 將房屋持分1/10分割與某甲但某乙均藉故推託,最後索性換掉電話,往後一再詢問可否分得租金利益時,均推稱尚未繳清房貸,尚無獲利等情,請問房律師,原本基於購屋轉租獲利均分為前提而信賴某乙以其名義購屋,如今分文未分,可否告某乙背信 ? 可有刑事可告 ?

嗶仔 104-04-15 00:51

 

回覆曹律師

房屋所有權登記為該人 ( 即某乙 ),但內部有訂立合夥購屋契約,且合購目的以賺取租金收益為前提,並每人均攤房貸,且每人自備款亦均攤,貸款年數約15年,於房屋購入後分租他人時,並以租金收入作為每人捐攤知還款額,這是否足以證明租金可以參與分配 ?

曾要求該房屋名義人 ( 某乙 ) 將房屋持分1/10分割與某甲但某乙均藉故推託,最後索性換掉電話,往後一再詢問可否分得租金利益時,均推稱尚未繳清房貸,尚無獲利等情,請問房律師,原本基於購屋轉租獲利均分為前提而信賴某乙以其名義購屋,如今分文未分,可否告某乙背信 ? 可有刑事可告 ?

嗶仔 104-04-15 00:52

 

回覆謝律師

房屋所有權登記為該人 ( 即某乙 ),但內部有訂立合夥購屋契約,且合購目的以賺取租金收益為前提,並每人均攤房貸,且每人自備款亦均攤,貸款年數約15年,於房屋購入後分租他人時,並以租金收入作為每人捐攤知還款額,這是否足以證明租金可以參與分配 ?

曾要求該房屋名義人 ( 某乙 ) 將房屋持分1/10分割與某甲但某乙均藉故推託,最後索性換掉電話,往後一再詢問可否分得租金利益時,均推稱尚未繳清房貸,尚無獲利等情,請問房律師,原本基於購屋轉租獲利均分為前提而信賴某乙以其名義購屋,如今分文未分,可否告某乙背信 ? 可有刑事可告 ?

fufriday 104-04-11 22:53

請問由民事撫養求償動產暫時處分所衍生"破壞查封效力"之刑事訴訟

1.通知開偵查庭,是雙方同時到庭對質?還是單一方先後不同庭期召開?

2.對於破壞查封效力已提出照片及處分裁定內容做為證據,為何還需再召開偵查庭?作用為何?

3.從提出書狀到通知開庭已將近3個月,是否合理?一般多久才能有結果?

4.已遭查封動產查封命令被撕毀,裁定不得招租,對方依舊招租,會是怎樣的裁定結果?

另請教,如親子關係已有保護令限制保護不得騷擾,法院如何界定合理聯繫與騷擾分別?尤其是相對人以親子接觸作為合理辯護,不斷簡訊,到工作場所惡意騷擾等行徑?該如何以保護令做到實質保護?

而相對人被處以處遇計畫但全然不配合,置之不理,法院後續會有怎樣的追蹤措施?罰則?

                                                          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11 23: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偵查庭之開庭有可能分開,亦有可能一起,視檢察官之安排,偵查程序之時間約六個月左右。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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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揆諸刑法第139條實務上認為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況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刑法第16條前段亦有明定。對於遮蔽查封公告,足以使他人無法藉由該公告而知悉該房屋查封,即違背查封標示之效力之事實,理當有所認識,且有意使其發生,於法即不因其曾於行為前詢問過律師而卸免其刑責。觸犯家暴罪者,則依所犯行為相關的「刑法」論罪,至於違反保護令者,屬於公訴罪,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罰金。

免費線上諮詢服務:LINE ID:0938156068(同手機);並歡迎攜帶完整資料到所研議:台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一段312號1樓(建國花市旁)陳振禮律師事務所電話(02)27553488;EMAIL:amidapower@gmail.com

小黑 104-04-07 16:52

  祖父已過世超過半年,其名下動產繼承人有叔叔、姑姑及我(因家父早已過世)。祖父過世後,叔叔一直催促提供印鑑證明、印鑑章、戶籍謄本等文件,好讓他統一委由代書進行遺產繼承

  但因彼此感情已不融洽,且三方繼承人皆在外地(所有人親自返鄉處理不易),很擔心提供這些文件後,會造成我名下其它財產所有權生變,請問我該提供這些文件嗎?建議該如何處理?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07 17: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

1、倘若擔心對方違法使用您的相關資料,可以簽立授權書,並且限制對方使用,甚至於您可以找自己認識的代書協助即可。

2、倘若雙方感情並不融洽,則最好的方法就是自己處理,否則對方違法侵占後,都有可能有脫產而無法救濟的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紅豆 104-04-06 14:58

婚前幫娘家媽媽做保證人,因為媽媽無力償還,對方做近說要法院見,

這樣會影響先生的財產被扣壓嗎?我的名下只有機車沒別的動產……

沈恆 (沈律師) 104-04-06 15:27

您好!

債務人無法還款,債權人可請求保證人清償責任,但將來可強制執行的標的也僅限於保證人本人的財產,保證人配偶的財產並不會受影響。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06 23:44

夫妻財產各自獨立唷!所以若媽媽名下無財產債權人也無法對爸爸或小孩求償

阿凱 104-04-03 13:23

各位大大好

本人目前在房屋仲介上班是台慶動產,就業約1年半我目前是高專沒有底薪的工作,是拆帳

想請問:

1.成交一筆舉例10萬傭金,公司抽一半5萬,剩下5萬是業務對拆這樣合理嗎?

2.上班是8:00分只要上班遲到他就會摳薪水一天100這樣下來一年半我被扣了7萬多塊可以索討嗎?

3.現在因為跟公司理念不合如果離職可以跟老闆索討資遣費嗎?

4.老闆幫員工付勞健保是公司出一半,員工一半這樣合理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03 19: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判斷是否有勞動基準法的適用,判斷的標準就是公司是否對您有指揮監督管理之力,倘若有,則可以依法主張,反之,則否。

2、倘若可以主張,則可能涉嫌違法扣薪。

3、自願離職沒有資遣費的問題。健保費的部分,員工依薪資額有一定的自付額,您可以致電健保局詢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庭 104-04-01 15:57

律師您好:
     我姑姑是台北某郵局的經理,在我爺爺103年6月過世之後,於6、7月期間,偽造爺爺的簽名,在自己工作的郵局,陸續把爺爺的四筆定存全數領出,之後約9月我們在鄰近郵局申請查詢爺爺的存款資料,發現錢已被領光,爺爺過世之後還會簽自己的名字把錢領出,單據上的除了臨櫃專員的蓋章,還有我姑姑的蓋章李xx經理,我爺爺也是郵局的客戶,雖然是她的父親,但是否已構成犯罪,他自己本身是郵局主管,也不可能不知道客戶已經死亡,又她是公務人員嗎,在郵局工作近20年也當上主管職務多年,罪會不會更重。   

      期間在10月簽了財產協議書,繼承共有四個,上面寫說動產部分由我大伯全權處理,但早在協議書之前姑姑就把錢領出。在12月28日他們拿了一張動產的明細表給我父親簽名,上面有郵局存款農會銀行等存款明細總共500多萬,還寫說爺爺生前向姑姑借款150萬,但是她拿不出借據,還有每個人總共能分得多少錢。最後我父親在上面簽名,並附註:我承認父親金錢共500多萬元,暫不分錢,請問這張單子是否具有法律效用,會不會影響我們的權益,因為我父親已在上面簽名,雖然有附註,負債的那150萬也算數嗎?那她在12月時才拿出這張單子,會影響到他所犯的侵佔偽造文書等罪嗎?   

目前已請律師發過一次律師函,對方一個禮拜後也請了兩位律師發函給我們,說我爸爸也有在單子上簽名,所以他領錢不構成偽造文書等罪,不然我爸也是共犯,是這樣嗎她會沒有罪嗎?最後我們也向郵局申訴管道申訴這件事情,現在最擔心簽那張單子影響整件事情的發展,請問我們之後該怎麼做比較好,請求各大律師給予意見,感恩不盡!

1. 是否有偽造,訴訟中做筆跡鑑定即可證明,要聲請調查證據(含調閱傳票鑑定等)。

2. 如對方真有偽造,刑事上要提告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罪(這不是侵占)。

3.民事上要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起訴請求應得遺產

4. 至於你父親簽的那張紙有何不利影響,要看過那張紙的具體內容才能判斷是否有拋棄繼承等等之意思,而對方是否對被繼承人有債權,也不是這張紙一定能完全證明。

5. 如郵局的疏忽具體上已經達到侵權行為的程度(要看是否為真的印鑑章等),並舉證損害,可向郵局主請求賠償,否則,應只能向對方請求遺產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4-01 16:25

 

您好

      建議您提供相關資料至律師事務所供律師分析

      歡迎來電討論

                 陳律師 

所言是否屬實呢?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01 21: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應先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如爺爺的各張取款憑條,再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侵占偽造文書等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01 21: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應先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如爺爺的各張取款憑條,再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侵占偽造文書等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是在過逝後仍用您爺爺的章領出,即有偽造文書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4-02 09:00

您好:

1、照您的描述確實,您姑姑確實有偽造文書業務侵占之情形,而且因為她是公務員,處罰上罪確實會更重。

2、至於您所說您父親簽的協議,目前看起來僅有一般民事契約之性質,但仍要看契約內容而定,是否有同意放棄遺產繼承之意思,至於刑事上亦要看協議內容是否為所有人都同意您姑姑在您爺爺死後提領該筆金額,這個都仍須看條文內容判斷而定,尚未可一概而論。

3、至於最後的問題恐怕只是對方律師恐嚇或嚇唬您們,是否構成刑事犯罪有特殊的行為要件認定,不會僅因一紙協議即構成犯罪,惟同前所述,仍須看當初您父親簽的協議內容究係為何,否則難以判斷目前之法律關係

因此歡迎您前來本所或撥打電話詳談,以保障您及父親的權益!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可能要具體瞭解狀況

你父親是否有涉入其中

否則告了之後反而被告

這就不划算了

建議你們找律師具體研究相關對策

這樣會比較全面

而不是頭痛醫頭

腳痛醫腳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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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庭 104-04-01 15:00

律師您好:
     我姑姑是台北某郵局的經理,在我爺爺103年6月過世之後,於6、7月期間,偽造爺爺的簽名,在自己工作的郵局,陸續把爺爺的四筆定存全數領出,之後約9月我們在鄰近郵局申請查詢爺爺的存款資料,發現錢已被領光,爺爺過世之後還會簽自己的名字把錢領出,單據上的除了臨櫃專員的蓋章,還有我姑姑的蓋章李xx經理,我爺爺也是郵局的客戶,雖然是她的父親,但是否已構成犯罪,他自己本身是郵局主管,也不可能不知道客戶已經死亡,又她是公務人員嗎,在郵局工作近20年也當上主管職務多年,罪會不會更重。   

      期間在10月簽了財產協議書,繼承共有四個,上面寫說動產部分由我大伯全權處理,但早在協議書之前姑姑就把錢領出。在12月28日他們拿了一張動產的明細表給我父親簽名,上面有郵局存款農會銀行等存款明細總共500多萬,還寫說爺爺生前向姑姑借款150萬,但是她拿不出借據,還有每個人總共能分得多少錢。最後我父親在上面簽名,並附註:我承認父親金錢共500多萬元,暫不分錢,請問這張單子是否具有法律效用,會不會影響我們的權益,因為我父親已在上面簽名,雖然有附註,負債的那150萬也算數嗎?那她在12月時才拿出這張單子,會影響到他所犯的侵佔偽造文書等罪嗎?   

目前已請律師發過一次律師函,對方一個禮拜後也請了兩位律師發函給我們,說我爸爸也有在單子上簽名,所以他領錢不構成偽造文書等罪,不然我爸也是共犯,是這樣嗎她會沒有罪嗎?最後我們也向郵局申訴管道申訴這件事情,現在最擔心簽那張單子影響整件事情的發展,請問我們之後該怎麼做比較好,請求各大律師給予意見,感恩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01 16: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已經涉及偽造文書

2、有關於定存的部份,倘若已經包含於您父親所簽立的單據裡,則本來可以涉及侵佔罪部份,可能就不會成立了。

3、相關的權利義務,必須看所簽立的單據所有內容判斷是否構成遺產分割協議。

4、建議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由您的父親親自進行正式諮詢,始能保障權益。

 

閣下如需專業諮詢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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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庭 104-04-01 18:26

律師您好:

      侵占罪是不是在盜領時即成立,就算他後來才要把錢拿出來分,這樣不算是侵佔罪嗎,他事後列出單據時已經事過半年,原因是他知道我們在查這件事,最後才列單交代金額,而且他的身分是郵局經理,定存盜領都是由他及某位窗口專員承辦,這樣以他的身分做這件事是否也涉及業務侵占

      父親所簽的單據上面有1.郵局及銀行存款金額,2.爺爺負債150萬(沒有借據),3.喪葬費等支出,4.最後列出每人可分配金額多少錢,最後附註"本人對上述金額均已詳細核對無誤,並予認同,同意依計算結果先行分配金額,日後有下列情形時得再分配金額或繳回金額,包含1.遺產增加時2.因負債增加或預留事務不足3.因其他因素而有上述情形發生時",最後我的父親寫上我承認父親金錢5,879,223元整103.12.28日,然後我的父親簽名,沒有蓋章,這張單據上面沒有其他三位繼承人的簽名,也沒有壓日期,若每位繼承人都有簽名,但都簽在不同張紙上,能算是遺產分配協議嗎(10月間有寫一份財產分配書,每一張都有他們四個人的簽名)?

      因為我的父親本身領有輕度精神障礙手冊,非常需要律師的協助與答覆,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5 10: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法理上確實是侵占當下就成立了,不過此部分仍涉及事證認定問題,實務上多有認為,倘若事後有將遺產依法處理,則不會構成犯罪。

2、該單據倘若經過您的父親簽字就可以發生遺產確認等效果。至於輕度精神障礙手冊並不能成為免責事由,必須個案判斷您父親的精神狀態。

3、本文建議您應該備妥該單據,並與您的父親一同尋求正式諮詢,考慮是否提告遺產分割偽造文書,以保障權益。

 

三星蔥 104-03-26 21:35
不好意思,想請問我是債權人,已經和書記官去查封債務土地動產查封完後當天書記官通知我對方要清償,但隔天債務人又說要和律師討論?結果過了兩個禮拜,還是沒有消息,打去法院問書記官從查封到鑑價有沒有期限,書記官說我只能等?但我不明白,我都強制執行也查封了,對方沒有誠意要還錢,難道查封到鑑價沒有期限嗎?對方的律師如果提異議,我會面臨什麼狀況呢… ?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3-26 23:19
回覆 三星蔥 的發言內容:
不好意思,想請問我是債權人,已經和書記官去查封債務土地動產查封完後當天書記官通知我對方要清償 ... (恕刪)

1.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會有一定期限,但涉及執行之標的,時間長短以及每個法院執行快慢會有差別,建議如有需要,可請律師代理,則可將問題減到最小,並能提高執行的速度。

2.對方提異議,要看以甚麼理由,甚麼程序提出,是對執行程序的異議,還是須提異議之訴,目前還看不出對方能提異議之理由,如有疑問,建議跟律師詳談會有較明確答案及建議。(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三星蔥你好:

建議你可具狀向法院表示對方態度反覆,實無意清償,請法院盡速進行賤價拍賣程序。

若在拍定前,債務人有還款的話依然可以撤銷執行程序、啟封。

以上供參。

fufriday 104-03-24 16:25

您好:
請問家事事件法中的暫時處分有30天的裁定效力限制嗎?

我因求償撫養費的案件中對於相對人動產已執行暫時處分後,

因發現高額設定抵押及相關債權分配因素,

導致動產處分部份無法足額求償金額,

後再聲請原案裁定追加執行銀行帳戶之暫時處分,

卻被法官以『依法無據』而不予通過,

要求再以另一筆擔保金來做另一裁定以總金額執行處分,

此同一案,同一筆求償金額,

卻變成雙擔保金的問題實在無力負擔,

請問可以如何解決暫時處份保障債權問題?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24 20: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現行執行程序的部分,執行名義,除了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者外,多半有時間限制,避免無限度的執行,因此就您所述的狀況,法官處置並無違法

2、建議您應該就您目前的案子,備妥相關資訊,尋求完整的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ia 104-03-20 01:33

男女雙方目前離婚已10年多

離婚的原因是因男方外遇

離婚時有一間無貸款房子~ 在女方名下

購買房子資金 來源 有1/3 是公婆在結婚贈與男方, 以及男方婚前儲蓄 

男方將資金用為購屋頭期款 , 房子買在女方名下

2/3 是兩人婚後清償 ( 其中有50萬為公婆分產 , 另有 200萬為男方辦理銀行貸款 )

離婚協議書上~ 有載明

1. 雙方各自取回登記於自已名下及由自己所保管或是使用之財產

2. 除協議書約定事項外, 雙方拋棄民事剩餘財產分配權利及其他財產
與非財產賠償贍養費之請求

3. 女方同意男方得居住於女方名下之動產( 現居的房子) , 
惟女方亦得隨時要求男方搬離該址, 男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4. 以上各條係男女雙方基於自由意志, 於充分了解其協議書涵義後,
同意簽字 , 日後不得異議或反悔



目前女方 決定要賣房子搬家了

男方開口不願意搬家或是 要求分配賣屋所得 
不然就說要打官司 或是 法院協調

現在想知道 ~ 依照協議書內容

A .男方還可以分配賣屋所得嗎 ? 
B.女方應如何要求男方搬離住所? 

C. 房產有1/3 的資金來源是公婆於結婚前贈送給男方& 男方工作儲蓄~ 男方使用於購屋頭期款
這部分是否也在剩餘財產分配權內嗎 ?

D. 男方可否主張 房子1/3 是他的無償所得及婚前存款
要求分走目前 1/3的房產售出所得
或者是要求~歸還當初公婆結婚前及結婚後 分產合計約 300萬元?

E. 婚後男方銀行貸款償還房貸的金額~ 屬於剩餘財產分配權內嗎

mia妳好: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財產權,並非不得拋棄的權利。若該份離婚協議書是經過雙方及二名證人簽名,並且持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則男方應視為男方已拋棄分配請求權,因此即不得再要求分配剩餘財產(包含你名下的動產)。

至於購屋資金來源,除非男方能證明當初是協議借你錢買房,要求你還錢,否則也無法請求返還。

若男方執意提告,可委由律師進行訴訟處理。

以上供參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本案已經沒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且對方對於你的財產沒有任何權利得以主張
所以他只是單純無賴而已
你所問的問題他都不可以主張
如果要請他離開
你可以先以書面通知終止使用借貸關係後
向法院提告遷讓房屋
如果用調解的方式他未必會理會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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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法第六章126、127條的規定,「夫妻財產剩餘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閣下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Derek 104-03-16 13:29

想請教~本人爺爺將一筆土地贈與本人(贈與時尚未成年),有簽立動產贈與證明書(上面有爺爺所有子女的簽名,也就是爸爸叔叔姑姑等都簽名同意了),因為受贈人未成年,所以土地過戶到爸爸名下,最近該筆土地因買賣變現了,錢入到爸爸的帳戶中預計分年贈與給本人(已成年),但過沒多久爸爸突然中風無法表達自己的意思,目前現金被移轉到媽媽名下,請問我該如何主張權利?

對你父親有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的請求,如真要維護自己的權益,必須要起訴你父親,這部分你要先斟酌看看,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沈恆 (沈律師) 104-03-16 14:47

您好!

最近土地買賣變現及分年贈與現金,是否經過您同意?如果您曾同意,則您只能分年請求父親給付;但如果未先經您同意,您就可請求父親賠償房屋價金。
父親若無行為能力,應先聲請監護宣告由監護人幫父親處理財產債務,父親的現金不論移轉給誰,如果影響父親的償債能力,您可以主張撤銷移轉行為,將現金返還父親,再由父親支付給您。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王小姐 104-03-14 13:04

律師你好 我先生借人家錢對方簽本票 票的時間到了一直拖延不還錢,現在對方已經換電話號碼了聯絡不上人,請問我們應該怎麼做?如果對方沒有動產這樣子錢就拿不回來了是嗎?

王小姐您好:

 

既然對方的本票已經屆期仍未付款,建議您先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聲請後法院會發公文請您提出對方的最新戶籍謄本,您就可以拿這份公文去戶政事務所聲請對方的戶籍謄本,如此就可以得知對方目前的戶籍地在什麼地方,即使電話聯絡不上人,也還不至於完全失去對方的下落。

 

您向法院陳報對方的戶籍謄本後,法院會向對方的戶籍地寄送本票裁定,在送達後的10日內對方可以提起抗告,不過抗告只能針對法院核發本票裁定的程序上事由提出,所以如果您的本票形式要件都已具備,例如票面金額、發票年月日等都有記載,對方就算提出抗告也不會成立(至於如果對方針對實際上有沒有欠這筆錢有異議,則是之後強制執行時另外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的問題,不能作為抗告事由)。

 

本票裁定送達後,如果對方沒有抗告或是抗告被駁回,本票裁定就確定了,法院會另外寄一份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給您。之後您就可以持本票裁定裁定確定證明書正本去國稅局查對方的財產及所得清單,只要對方名下有財產或所得,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除了動產以外,對方如果有存款、薪資股票租賃所得、車輛等財產或所得,都是可以執行的。

 

 最後,萬一對方已經脫產,導致您去國稅局查詢時名下已無財產,就沒有辦法強制執行了。這時候可能降低您財產損失的處理方式,第一種是向對方提出刑事詐欺告訴,迫使對方出面應訊並且較積極地與您和解以免受到刑事追訴,但是詐欺的成立要以對方有施行詐術及不法所有意圖為前提,因此您需要先確認手上有無足以證明對方在借錢及簽本票時,已經沒有日後還錢的意思或能力的證據,以本所曾經承辦過的案件為例,是去查詢債務人的票信紀錄,發現他在借錢跟簽本票之前,早已陸續跳票而被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或者是有相關錄音、錄影可佐證對方一開始就不打算還錢。否則的話,就是考慮把這個本票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拿回一些錢填補損失,其他就讓他們用法律外的方式去處理了。

 

以上法律意見,謹供您參考。如您有進一步問題,歡迎致電:0980432605或來所討論(事務所地址: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162號,如您居於臺南、屏東地區,另有據點可就近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14 22: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惟若對方名下無任何財產,亦無實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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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gh 104-03-12 21:09

小弟在104年2月17日因看中一間房子並下斡旋金,委託房屋仲介"A先生"約定以298萬元購買,隔日A說要以303萬跟屋主B談,隨即得到屋主口頭承諾(我付298萬+5萬仲介費),雙方透過A簽訂動產買賣契約書,簽約時小弟一再強調我手上因為還有間房子且要簽約的這間房子屬於鄉下可能只能貸到6成,所以貸款方面可能沒有辦法貸到250萬元以上,並要A先生在契約書上載明若未能貸到250萬則本契約不成立,於是A先生便主動說可將房屋的售價抬高至350萬以利房貸的申請,請問這方面有違反相關規定嗎?(問題1)

      A先生利用上述方式說可以貸到7成就夠申請貸款,其餘不足就用信用貸款補足為由,在契約書上勾選在選項(2)核款金額不足抵付時,貸款不足之差額,由買方負責補足及(3)核款金額不足抵付時,雙方同意解除契約,賣方應將以收之價款無息退還買方,這2個選項的中間,因本人有老花,未能看清所勾選之方框是哪一個,所以便當場簽了契約,隔天立即向A先生反映此一狀況,A先生同意更改,但事後因工作繁忙未能及時前往補正,請問我可以請A先生再行補正嗎?(問題2)

      我跟A先生反映說我貸不到250萬,可能不能買了,A先生竟然翻臉說那我要付6趴的服務費,也就是18萬給他!!!!(我房子都沒買成哪來服務費呀?)而且先前簽約的15萬要歸屋主所有,我這樣算遇到不肖代書嗎?(問題3)

      上述我有錄音檔可供證明,我覺得這個交易讓我覺得很不公平,請問我能如何自保,請各位律師大大幫我一下,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12 22: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問題一之部分,關於塗改真實價金之部分,可能有偽造文書詐欺等犯罪疑義;問題二之部分,需視您契約勾選之選項,影響重大,若有勾選錯誤,即使您有與仲介錄音,但賣方可能不會承認;問題三之部分,給付之15萬元可能作為違約金沒收,可主張違約金酌減,仲介服務報酬之部分,亦可主張減低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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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維珊 (家庭律師) 104-03-13 00:37

您好,現在很多土地代書都會用提高動產買賣契約標的價額為建議,這如果被銀行發現絕對是買方詐欺,因為這是詐騙銀行貸款的行為,最好不要這樣做,當然銀行自己會依市價評估,而且通常很準,假設,這位代書銀行放款人員間有利益聯絡,被發現也會一併被列為詐欺被告

另外有關您提到的服務費部分,要看您的合約是怎麼簽的,老花眼等等絕對不是一個會讓法院信服的理由,所以建議您提供當時與仲介簽署的合約律師討論。

以上,如有進一步的需要,歡迎與我聯絡。

律師

Iris 104-03-11 23:31

請問 我與先生結婚六年尚未離異無子女結婚到現在先生好手好腳沒有正當持久工作過 大部分都是賴在家或是出遊騎單車 生活支出平均分攤(他用他以前工作積蓄來支出生活費,但現在幾乎花光了) 

目前分居了 我在外租房子 而先生回家裡與自己的父母同住 家裡經濟不錯願意養他. 我工作近十年賺的錢想買房子與親生父母同住. 如果我買了房子 有沒有甚麼方式可以保障我的動產獎來不會被離異的先生財產分配掉? 他名下目前只有一小塊家裡給的土地 沒有其他財產, 我目前只有銀行積蓄.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11 23:45

婚後財產原則上還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範圍。

梁維珊 (家庭律師) 104-03-12 00:31

您好,建議您先處理離婚的問題,再來思考購屋的需求,這樣對您會比較有保障。

以上,如有進一步規劃之需求,歡迎與我聯絡。

律師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是婚後財產原則上會變成剩餘財產之標的

雖然可以主張對方沒貢獻減免

但這個很麻煩

建議如果要買房子

可以買在信任的親人名下

並且與他簽立借名登記契約

這樣比較容易保障你的權益

對方也不易察覺你的財產

當然如被查出仍然屬於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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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離婚前先「處理好」財產,或是訴訟中主張減輕或免除剩餘財產分配,後者的不確定性當然比較高一些,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林智群 (klaw) 104-03-12 10:24

建議購買房屋不要掛在自己名下,

不過如果先生證明你只是借名,那還是會被認定為婚後財產

不過問題核心還是在於要不要這段婚姻,請先考慮清楚

janice 104-03-11 12:37

我在三四年前.因為幫朋友用自己名字申辦門號.但是朋有後來沒繳錢直接被電信公司停用.還產生違約金.朋友也找不到了.但是一萬多我自己真的沒辦法負擔.(單親.媽媽無法工作.只靠我跟弟弟打工賺錢)所以我就不理他.一直到今天.收到一張某某資產公司的遞送法院前通知.上面有註明了要假扣押我的動產動產還有薪資.甚至連法院要來查封我家的日期都有註明103.03.13

 

我有查到很多關於電話費消滅時效的.我知道如果收到支付命令可以提出異議.超過兩年時效.可是查不太到收到遞送法院前通知應該怎麼做?我是應該直接不理他?還是等到他寄支付命令來再提出異議?因為欠錢的確切日期我也忘了.只知道一定超過三年.還有該家資產公司我上網查了之後.發現很多這間資產公司詐騙的新聞?還有很多該公司類似不法討債集團的種種行為.我是沒有住在戶籍地.但家人住那裏.我很怕會不會有什麼不好的事情

楊律師 104-03-11 16:37

這是單純給你心理壓力之郵件

不然對方不可能事先告知你扣押日期

建議不用理會

yuki 104-03-09 14:46

各位律師

起因:

小弟透過代銷買了一間房子 房仲費18萬,結果蓋起來和合約書所簽訂的坪數不同,最後發現是因為有二次施工檢舉所以二工的地方被報拆,所以103年9月和建商解約

1.合約書上沒有任何文字告知有二次施工

2.施工圖原本應該是二工的部分也沒有用虛線表示全是用實線畫好

3.沒有簽屬任何的二工同意書

4.手上有一份解約後建商給小弟的房仲物件調查表,可以確定房仲代銷知道有二工的問題

5.當初在簽約時房仲代銷也沒有提供任何的屋況說明書(動產調查書)給小弟看和簽名

6.沒有和代銷簽任何委託合約,但有房仲費18萬的收據。

7.房屋合約是和建商簽訂,代銷為見證人

 

小弟和代銷在北市消保官調解房屋瑕疵請求返還仲介費,最後調解失敗需要上法院訴訟

小弟房屋是在101年7月和代銷購買預售屋,103年9月因有瑕疵所以在消保官提起調解,104年1月調解失敗。

請問

1.小弟要依民法第359條提起因物有瑕疵所以請求仲介費減少價金可行嗎?仲介費要的回來嗎?

2.依民法第365條,照前面所敘述的時間點,請問有超過請求時效6個月嗎?

謝謝各位律師


 

您好:您應該向建商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或是解約,因為買賣契約是您與建商簽訂的,而代銷公司只是建商的代理人。若房屋坪數確實有短少,是可以主張減少價金,但若合約有約定,則先依合約處理,若情況嚴重是可以解除契約要求退還價金,並依合約請求賠償。至於房仲部分,若房仲知情未告知您,您是可以請求房仲退還仲介費用。時間點通常是從交屋時起算,該減少價金的權利是形成權,因此只要您之前有發存證信函通知減少價金,則就認為您已經行使了該權利。而若您這邊有需要進一步協助或討論,歡迎來電0932372316王友正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09 15: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與仲介間的權利行使,應該屬於民法居間規範。

2、仲介倘若恣意隱瞞二次施工的話,可以要求減免仲介費用,也沒有所謂6個月或5年的短期時效的問題。

一般買賣契約中,買受人的責任是交付價金,出賣人要負起瑕疵擔保責任,瑕疵擔保責任是指交付完整無瑕疵物品的義務。這個擔保責任含「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兩部分。瑕疵擔保責任,謂買賣契約之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之權利或物之瑕疵,應負之法定無過失責任。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對賣方發律師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之存在,並請求限期修繕,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即可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之損害賠償,以上閣下的問題回覆如有未盡事宜,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可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聯繫。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處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09 17:46

民法第571條規定:「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若可以舉證證明仲介明知有二工的情形而刻意隱瞞,當然就有上開規定的適用,而得請求已支付之仲介費。

yuki 104-03-11 10:25

請問

1.如果無法舉證代銷是先知情有二工,那仲介費是不是就要不回來了?

2.小弟手上有一份代銷的物件個案調查表上面有注名二工,

可是在和代銷談賣房的時候他都沒有拿出來讓我們看和簽名,請問這可以當舉證嗎?

謝謝

show 104-03-08 19:06

想請問,因為父母留下的遺產被其他兄弟佔領 (土地動產…等)

結果,多年都沒有做土地分割的動作 ,土地也被佔領的兄弟使用(包括農作物耕作、政府補助…)

但是土地所有權人並非佔領的兄弟所有,請問該案件應該如何用最快的方式處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01 14: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還沒有進行遺產分割,則可以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2、倘若已經進行遺產分割,則可以提出排除侵害訴訟

阿俐 104-11-11 23:36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請問倘若還沒有進行分割。若四人是所有權繼承人。但土地使用整地。地上建物重建。。等等只有兩人在分擔。其餘兩人沒出錢沒出力。最後只想奪得土地。這樣不是很不公平?!

104-03-08 16:38

律師您好,

關於長輩遺囑訂定內容摘錄如下

動產部份

座落於嘉義市盧0000土地及地上建物住宅,所有持分由外孫女(義女)000〈民國X年X月X日生,X人,身分證字號AXXXX〉單獨全部繼承

若外孫女000將此動產出售,則需將售出所得金額中的50萬還予三嫂-xxx、50萬還予小弟xxx、並念OOO為人子孫善盡孝道另50萬贈與其做為求學基金。

想詢問橘字部分的內容,是否會影響到被遺贈者的權益,EX.此售出金額轉贈OOO為人子孫善盡孝道另50萬,到時此50萬的贈與稅,是否會是此遺囑受遺贈的外孫女所需繳交,是否需更改措詞方式以規避贈與稅的科徵?或建議不需載明遺囑中?

謝謝~

 

一、你所述的內容(橘色字體部分),性質上是否屬於遺贈,仍有疑義,如有需要,歡迎來電預約諮詢。

二、江昱勳律師,堂瑞法律事務所,嘉義市中山路187之1號 4樓,0956893927,voon0618@gmail.com。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08 23: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規避相關稅賦,可於目前開始每年分割贈與,利用每年220萬隻免稅額度,較為有實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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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08 23: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規避相關稅賦,可於目前開始每年分割贈與,利用每年220萬免稅額度,較為有實益。

walalin0302 104-03-02 22:37

Dear 各位律師

 

想請問電信費欠費被強制執行後,算是刑事案件嗎?會不會留下紀錄影響軍職身分?帳務公司會提起訴訟以致在法院上留下紀錄還是單純帳務公司直接像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即開始扣查動產動產這樣而已?請幫我解答, 謝謝

楊律師 104-03-03 00:24

1、僅是單純民事事件,不是刑事事件,你別過度擔心

2、不會影響軍職身分

3、電信費用公司應該會寫支付命令給你或者將此債權轉給催收公司,但是都會經過法院民事程序,之後再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但都只是民事程序而已。

4、建議你現在就跟電信公司和解,避免後續訴訟之煩

 

供參

小妮子 104-02-28 12:48

你好,哥哥是債務人,並於民國103年5月往生,他生前沒有遺產只有卡債問題,積欠銀行卡債。但在他往生的6個月內我已去做債務拋棄繼承。完成拋棄繼承後沒多久收到銀行對我們的支付命令。因為父親於民國99年1月往生,生前有一間房子,沒有存款。父親過世後繼承人由母親、兄、姊、妹 4人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是母親,當時兄妹3人並未做拋棄繼承動產聲明,並直接將動產過戶給母親,銀行將母親列為被告,請求母親支付兄長生前的卡債,請問該如何處理? 

沈恆 (沈律師) 104-02-28 17:10

您好!

哥哥是父親的繼承人,本可共同繼承房子,卻無償將房子全部登記給母親,這是侵害債權行為,也是債權提告撤銷登記的原因,建議應將對方的起訴理由書提供律師研究,再針對問題逐一提出答辯理由。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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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芸 104-02-23 21:31

   某甲欠乙和丙二位朋友債務,各開了1張本票給乙和丙.結果乙先去法院申請本票裁定。丙較慢申請本票裁定,請問法院查封某甲之動產動產,乙是否有優先權取得某甲財產?丙就較吃虧嗎?

   又本票有效期限多久有效?若超過期限就不可以申請本票裁定了嗎?

   感謝答覆!

 

一、乙、丙均係本票債權,乙只是先聲請本票裁定,並未取得任何優先清償權利,但是倘若乙持本票裁定聲請強執,而丙在強執程序中未即時參加分配,丙恐有無法受償之風險。

二、法院核發本票裁定不審查實體要件,所以時效對於本票裁定並非重點,然而,本票請求權時效為3年,若有構成時效抗辯的情況,債務人會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來防禦,所以仍要確保本票仍處於有效的狀態。

三、如有未盡之處,歡迎來電、來信、來所洽詢,當竭誠說明。

四、江昱勳律師,堂瑞法律事務所,嘉義市中山路187之1號 4樓,0956893927,voon0618@gmail.com

本票時效是三年,但對方如不抗辯時效,就不會有時效問題,丙仍然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再向執行法院聲請參與分配分配的權利是一樣的,不會因為先後有差別,但要趕在法定參與分配期限前參與分配,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沈恆 (沈律師) 104-02-23 22:02

您好!

簡單講,本票裁定並沒有優先權,只要乙執行中尚未受清償前,丙及時參與分配,丙就可與乙同順序依比例受償;但若丙自己耽誤時間來不及參與分配,就只能另找財產執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賢媽 104-02-21 16:55

公公於94年去世 . 包含未亡人+子女共5人簽下財產分割協議

女兒簽下繼承金錢

動產歸獨子A所有

幾天前收到法院寄來民事聲請調解

是其中一名女兒B在90年欠卡債未還.由資產管理公司來主張""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主張動產予變更為相對人A 與B 共同所有.調解費由相對人負擔

請教

1. B無告知在外欠款.在財產分割下.資產公司能主張撤銷協議?

2.是否資產公司主張B有1/5動產繼承權.覬覦這動產盼能炸出點錢

3.是否該參加調解? 參加調解不就代表想解決B得債務?

4.這塊動產價值不高且為袋地.周邊亦有地淪落法拍都還賣不出去.若被資產公司主張撤銷成功.最後淪為法拍..A有優先買權.這時去買回不會比與管理公司協商來的好?

期盼律師們解惑 

賢媽:您新年好 !

1.就該資產管理公司提起《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之訴,為維護全體家族分割繼承之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用網路免費通話Line輸入本人帳號q789336亦可私密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本所就多年專業經辦民事債務糾紛法律實務經驗提供寶貴意見與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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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  律師關心您全體家族的權益 !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21 22: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B無告知在外欠款.在財產分割下.資產公司能主張撤銷協議?

    答:資產公司能主張撤銷協議,但不一定成功,其需證明具有詐害債權之故意。

2.是否資產公司主張B有1/5動產繼承權.覬覦這動產盼能炸出點錢

   答:資產公司期待能從動產受償之。

3.是否該參加調解? 參加調解不就代表想解決B得債務?

   答:可參與調解,參與調解不代表想解決B之債務,若條件談不攏,調解不成立即可。

4.這塊動產價值不高且為袋地.周邊亦有地淪落法拍都還賣不出去.若被資產公司主張撤銷成功.最後淪為法拍..A有優先買權.這時去買回不會比與管理公司協商來的好?

   答:等到撤銷成功,再主張優先購買權即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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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2-21 22: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B無告知在外欠款.在財產分割下.資產公司能主張撤銷協議?

    答:資產公司能主張撤銷協議,但不一定成功,其需證明具有詐害債權之故意。

2.是否資產公司主張B有1/5動產繼承權.覬覦這動產盼能炸出點錢

   答:資產公司期待能從動產受償之。

3.是否該參加調解? 參加調解不就代表想解決B得債務?

   答:可參與調解,參與調解不代表想解決B之債務,若條件談不攏,調解不成立即可。

4.這塊動產價值不高且為袋地.周邊亦有地淪落法拍都還賣不出去.若被資產公司主張撤銷成功.最後淪為法拍..A有優先買權.這時去買回不會比與管理公司協商來的好?

   答:等到撤銷成功,再主張優先購買權即可。

小游 104-02-15 20:36

1.某甲在與我發生債務之前,將其名下之動產以借名之方式,以買賣為由登記與某乙,請問我是否可以通謀虛偽之名提起告訴,將該筆動產返還登記與某甲,再執行拍賣,以實現本人之債權
2.我是否應舉證某甲借名登記與某乙之行為係通謀虛偽,如何舉證?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15 22: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之移轉動產行為已於不能清償債務之時,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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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2-15 22:41

可提起撤銷詐害債權之訴。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2-15 22:59

-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2-16 11:33

1. 借名登記本身目前為實務上所承認,所以您要主張通謀,無法以他們之間是借名所以是通謀。

2. 要主張通謀,就要否認掉他們之間所有的原因關係(當然也包括他們之間的借名),而這是您要去舉證。

yuki 104-02-14 21:49

原因:

小弟買了一間房子預售屋,結果蓋起來和合約書所簽訂的坪數不同,最後發現是因為有二次施工檢舉所以二工的地方被報拆,所以前些日子和建商解約,現在小弟想要和房仲代銷要回當初介紹這間房子的服務費。

1.合約書上沒有任何文字告知有二次施工

2.施工圖原本應該是二工的部分也沒有用虛線表示全是用實線畫好

3.沒有簽屬任何的二工同意書

4.手上有一份解約後建商給小弟的房仲物件調查表,可以確定房仲代銷知道有二工的問題

5.當初在簽約時房仲代銷也沒有提供任何的屋況說明書(動產調查書)給小弟看和簽名

 

 

現在我要對房屋代銷提起不當得利訴訟 要回服務費。

請問

1.我需要舉證房屋代銷,介紹我房屋前就知道有二工的問題故意不告知嗎?

2.代銷可以用他不清楚預售屋有二工來脫罪嗎?

3.我是否可以用不當得利來要回服務費?還是有更好的法條?

謝謝各位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16 11: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一般情行,二次施工的部份一定可以從相關文件的出來,且大多會去現場看施工狀況,您要主張完全不知悉,恐有困難。

2、權利主張的部分應該先依據合約內容來主張。

3、建議您應該先向消保官提出申訴,倘若要進入訴訟,則應該備妥相關資料尋求正式諮詢為佳。

 

 

YH 104-02-12 05:06

律師您好,父母與祖父母同住近30年,叔叔早年與祖父母不合即搬離並移民國外鮮少聯絡,祖父母相繼過世後,叔叔立刻要求對分遺產(目前父母居住的動產),目前此動產修繕與稅務皆由父母負責,請問叔叔是否有權要求父母強制搬遷並賣出動產? 若父母傾向不搬離,是否有其他方法或權力? 謝謝

一、為維護您的權益,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就經辦理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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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4-02-12 13:18

您好!

父親也是繼承人,仍有權利繼續使用繼承動產;叔叔只有1/2應繼分,也不能單獨決定出賣該動產。但叔叔隨時可以請求分割遺產,若該動產無法協議分割方式,法院最後可能判決變價分割,也就是拍賣動產分配價金。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陳炎琪 (陳律師) 104-02-12 17:24
回覆 YH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父母與祖父母同住近30年,叔叔早年與祖父母不合即搬離並移民國外鮮少聯絡,祖父母相繼過 ... (恕刪)

如果你父母想繼續住在這個房子,那麼在法院訴訟時,應該主張價金找補。亦即先鑑價,然後由你父母這一方主張以鑑價後之結果,依應繼分比例價金補償你叔叔。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12 23: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親及叔叔皆為祖父母之法定繼承人,對於遺產公同共有人,叔叔無權單獨決定出賣之,為父親亦無權單獨霸佔使用之,應就二人之應繼分,各自使用之,如可變價賣出,平分價款。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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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2-12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親及叔叔皆為祖父母之法定繼承人,對於遺產公同共有人,叔叔無權單獨決定出賣之,為父親亦無權單獨霸佔使用之,應就二人之應繼分,各自使用之,如可變價賣出,平分價款。

ca 104-02-10 11:26


請問
我在網路上看到人家說,拿到判決後 可以去稅捐機關查被告財產資料

分為動產動產

但我去稅捐機關查
卻是分為 財產和所得
因為現在查所得只有102年份的 要等五月才有103年的

我就先查財產
結果被告財產清單 空白 沒有財產
請問我有查錯嗎?
為何網路上大家都說 是分動產動產 分別250元
但我去查是分成財產和所得              分別250元
我有查錯嗎?
財產是只查的到 房子 土地 車子???
所得才查的到    銀行利息 所得 勞健保 關於錢的資料嗎???

廖淑華 (廖律師) 104-02-10 14:32

所得為該年度的所得,含薪資利息、營利所得等。

財產部分為名下所有之土地汽車等。

若查出來無資料,表示其名下並無財產

moon 104-02-10 03:56

以下以甲乙丙丁為稱謂:

甲乙丙丁4人的父親過世後,由甲乙2人繼承父親的動產遺產,丙丁為女兒所以沒有繼承。16年後,丙得知並取得遺產協議書影本,上面寫動產由甲乙2人繼承,丙丁2人放棄。但丙的簽名是偽造的,請問:

1.丙是否可以透過訴訟取回當初應繼分的動產遺產?男女是否有別?(土地至今未轉手他人)

2.丁長年在海外生活,得知此事不想追究,是否視同放棄?也就是說,不主張權利的人就當他的簽名是真的。

------------------------------------------------------------------------------

再補充一問,偽造文書追訴期已過,那民事部份可以提告

 

沈恆 (沈律師) 104-02-10 12:32

您好!

遺產分配法律上是男女平等,除非是自願放棄。因本件時間已久遠,可能有時效問題待克服,建議備妥過戶文件找律師當面諮詢為宜。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2-10 16:20

若是要追究偽造文書刑責,由於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為20年,因此尚有機會,至於主張繼承權受侵害的部份,則可能已逾10年時效。此外,除時效的問題外,證據可能會因為時間經過而難以搜集取得等,這也是要考量的點。

陳炎琪 (陳律師) 104-02-12 17:32

關於偽造文書追訴權見解,樓上鍾律師見解似有錯誤。

律師所看到的刑法第八十條規定,所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追訴權時效為二十年之規定,是民國94年刑法修正後之新條文。

而在民國94年刑法第80條修正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其追訴權時效是十年。

依據發問者所述之情形,偽造文書行為發生在十六年前,故依新舊法比較後,選擇對行為人最有利之比較適用結果,倘若發問者真提告偽造文書,屆時檢察官會適用舊法的刑法第80條規定,而以追訴權時效經過為理由,直接對發問者之刑事偽造文書告訴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