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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ki 105-01-28 12:42

小弟買房子房仲找,但沒有簽仲介

想請問 房屋委買仲介契約是屬於要式契約還是非要式契約?

因為居間契約為非要式契約動產經紀管理條例第22條第6點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8 12:50

您好,

 

1、民法關於居間契約,為非要式契約

 

2、但動產經紀管理條例為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所以於動產居間契約為要式契約,必須簽立書面始生效力。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玉 105-01-23 23:09
我住華廈一樓,因近來2樓水管阻塞,用其他方法都無法打通,他要求在我家廚房天花板上裝明管再從墻壁穿洞出去,我實在無辦法只有答應,但仲介又說我要賣房子時,如果買主知道這件事,會影響房價,那要怎麼辦,我很苦惱,樓上巳經塞到3樓了,給他們方便,我自已又吃虧,請律師指教,不勝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23 23: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不願答應對方之請求,可不予理會之,至於是否影響房價,非您物之瑕疵,不會影響您的房價,反而是若管線有穿過您專有部分之梁柱等主要結構體,可能才會有物之瑕疵之問題,進而影響房價。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23 23: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不願答應對方之請求,可不予理會之,至於是否影響房價,非您物之瑕疵,不會影響您的房價,反而是若管線有穿過您專有部分之梁柱等主要結構體,可能才會有物之瑕疵之問題,進而影響房價;若欲維繫鄰居間之和諧,可請求對方委任土木技師公會,出具鑑定報告,提出不會影響您結構部分之維修方法,讓您考慮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Kevin 105-01-23 17:51

我老婆透過汽車仲介賣車(貸款中),簽了協議書,我老婆要從104年07月付車貸到12月,105年1月起由買方付車貸。今年1月14買方跟我老婆說車被搶走,1月15我約買方出來報案,分局說是分住所的管轄,於是派巡邏車載買方前去分住所,在路上,看到失竊車輛,前往攔查,對方不下車倒車擦撞警車逃逸,之後就前往大肚處理此事,之後有查買主,然後看買主有沒有辦法聯絡相關人士,把車交出來,後來就沒下聞。好像沒有報案的樣子,對方在路上撞警車逃逸,我要怎樣報案?該如何處理?因為車不知道在誰那邊,也還沒過戶,我們還要承擔責任,買方也不出面。我可以報遺失嗎?

你好:

買方似乎另有債務糾紛存在。

車輛過戶只是行政管制措施,若你已把車輛所有權讓與給買方,只要請求買方依契約約定給付買賣價金即可,至於是否提出刑事告訴可以尋問買方之意願。

若你尚未轉讓所有權給買方,但你已將車輛交付給買方,依危險附擔之規定可以請求買方依約給付買賣價金。刑事部分可以提出妨害公務及搶奪告訴。

詳細狀況還是要依證據才有辦法判斷,目前資訊並不充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3 18:04

您好,

 

對方撞警車一事,不需要報警,因為警方應會著手追查此事;而車輛部分既已報案,也就是已報遺失,亦沒有要承擔責任的問題。

 

應思考的是與買方間的買賣契約該如何處置,究竟車子失竊之風險應由誰來承擔。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sammi 105-01-18 16:55

當初租賃契約是在仲介公司簽約的,合約是打一年,房租每個月是八千元,壓金二個月一萬六千元,承租一年後,問房東是否可降房租房東同意改為每個月七千五佰元,但沒有再續打合約,因為個人家庭經濟忽然有問題,所以在去年開始有欠房租,累計至目前是二個月,房東在105.01.15跟我說不租了,要求我欠的二個月房租要先給他,不然就馬上搬,如果給他了,就可以2/15再搬,還一直說要去家裡找我,我也跟他說,如果有錢可以給你,我就不會欠你房租,是否可以用押金扣,他堅持不行,一直打電話給我,要去家裡找我,我該怎麼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18 19: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房東已經可以解約並且要求我方搬遷。押金一般來說可以抵租金違約金等,要看雙方的約定。

2、不過房東也不能私自使用強制力,還是要透過法定方式要求您搬遷,程序上倘若涉及違法,可以蒐證自保。

3、還是建議可以用協議的方式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志龍 105-01-15 18:01

我跟房仲簽了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期限是104年11月到105年1月底。

104年11月底時有買方出價達底,房仲收了定金通知我買賣契約成立,要五天內出面簽約動產買賣契約書,後來買方違約不買賠償了定金,仲介有拿一半給我。

原本以為買賣契約成立,房子被買走了,那我跟房仲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就結束了,可是仲介105年1月14日又通知我收了買方定金,買賣契約成立,要五天內出面簽約動產買賣契約書,仲介跟我說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是到105年1月底才結束,若不出面簽約要賠償買方定金跟4%佣金。

這樣我不出面簽約會不會有違約問題?因為現在我不想賣了。

有買賣契約跟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同時存在的情形嗎?

非常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雖然仍在委託銷售期間,但實務上對於是否要締約及是否可以請求違約金(報酬)意見分歧,有認為房仲可以請求;另有認為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消保法規定,無效,房仲不得請求。要看承審法官所採之法律見解為何。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5 21: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您與仲介所簽之專任委託契約如何約定,若您違約責任為何,可能惟仍需支付仲介服務費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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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5 21: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您與仲介所簽之專任委託契約如何約定,若您違約責任為何,可能惟仍需支付仲介服務費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回歸您的契約內容來看,且契約是否已經終止,也有爭議,所以契約內容到底如何寫,極為重要,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依我近五年法官助理的經驗及統計,採消保法的法官不多。

二、多數法官還是會採契約嚴守原則。

三、不同的仲介約定略有不同,可持契約律師查同一仲介的類似糾紛判決見解,研究後再決定怎麼處理。

四、依我曾任二間仲介公司顧問的經驗及上課資料所示,除非不履行利益比較大損失比較小,不然會建議依約履行。

五、要精算。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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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媽 105-01-15 05:05
快死人了!重新整理補充新的案情: 各位大律師您們好: 要告亞太國際地產公司業務員(蘇郁青、台南人); 但上個月業務員已離職了。(害怕了逃走了) 刑事:這樣算不算(重大:業務過失)嗎? 附帶民事:損害賠償; 亞太國際地產公司要附連帶賠償責任。 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重點:把所有的錢拿回來。 事情發生的過程: (2014年8月23日在馬來西亞), 先是偽造文書:模仿我的信用卡英文簽名, (聯邦銀行信用卡), 當初不是由我所簽名的簽單; 已花100元向聯邦銀行申請出來。 法院已在審理中。 到目前今天2016年1月15日, (事情發生已經快1年半了) 當初業務員:只有交給我一張臨時收據;(證據一) 上面就根本沒有我的任何簽名。 當初去的時候我是沒工作(才有4天3夜的時間去的) 我根本不可能在8月23日信用卡上簽名的。 (2014年8月24日在馬來西亞), 在輕率、無經驗之下被騙, 「當初我應該打死都不要簽名; 因為看不懂英文合約」 唯一有簽名:馬來西亞房屋買賣契約書(英文版), 可惡、手段惡劣, 馬來西亞律師(只拿黑心錢,全家死光光)更是完全沒有向我解釋英文條約?容; 《我要的權利和義務,全部都不知道如何去履行》。 (英文)合約; 完全沒告知我的權利和義務、 就坑殺我,叫我一直簽名, 最近事後上網去查:亞太國際地產歸納出當前在海外動產交易中, 居間仲介或代銷業者的爭議點: 1.業者未善盡告知義務,更沒有產權說明書。 刑事:重大(業務過失)的原因:105年10月5日凌晨三點半我一直睡不著; (總覺得業務員從頭到尾都在騙我) 無意間自行上亞太國際公司網站, 發現業務員未告知我要簽名《中文版本的動產說明書和應注意事項》(證據二); 裡面有14項目:業務員要和客戶(解釋說明), 一一確認(打?)是和否; 最後客戶要在右下方簽名。 我完全被蒙在鼓裡,未先份告知我 (明顯有重大業務過失); 導致於我判斷錯誤,損失金錢170萬元; 原因:第一項,業務要向客戶解釋匯率風險, (全部都沒有充份的告知我); 如果我知道匯率風險:就算砍頭也不會簽英文合約的, 換美金又換馬幣 (去年:馬幣慘跌到17年新低) 《重大瑕疵》:因為,業務員未告知客戶要簽名, 《刻意隱瞞;漏簽》中文版:動產說明書和應注意事項; 也算是契約的一部份吧! 應該有充份理由:可以構成解除契約的條件。 《拿回當初所匯給賤商:馬星集團的屋款:150萬元和外國人準證費用20萬》 被騙:不要繼續在被騙下去了; 馬來西亞國家:外國人準證費用20萬,退屋:也不退,真是個強?、土匪國家。 到底這樣算不算(刑事業務過失)嗎? 2.英文合約內容未充分向客戶解釋,更無專業的翻譯服務。 (拿黑心錢,祖宗八代;全家不得好死) 到底這樣算不算(刑事業務過失)嗎? 還是民事賠償?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170萬元:要給可憐又可愛的女兒(目前讀高一); 將來讀大學的教育費和生命費, 和我一輩子辛苦工作的血汗錢拿的回來嗎? 請盡快回答我:因為:我在2015年12月30, 亞太國際地產(要我簽名:退訂單); 現在在跑流程。 案子在訴訟中:是不是先不要填退單; (但馬星建設,又要騙我去繳錢; 不繳錢:被罰屋款的10%違約金。 我想先拿回一點點的錢也好; 案件都在法院處理中, 到底要如何處理才是對的? 那位專業大律師能盡快回答我問題? 一輩子感激不盡! 祝各位大律師們平安!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5 07:13

您好,

 

1、業務員個人如偽造您的簽名,是觸犯偽造文書罪,至於是否有詐欺,需視業務員實際談話內容(看起來也沒有),本案看來沒有甚麼其他刑事罪名了,而業務過失傷害罪在本案是完全不符合的。

 

2、主要只能主張民法上的規定請求退款,包含趁人輕率、急迫、未給予契約審閱期等等請求解除契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5 22: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進行相關民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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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5 22: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進行相關民刑事訴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單媽 105-01-15 04:07
法律諮詢家110http://www.law110.com,各位大律師您們好:要告亞太國際地產公司業務員(蘇郁青、台南人);但上個月業務員已離職了。(想逃跑) 刑事:這樣算不算(重大:業務過失)嗎? 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亞太國際地產公司要附連帶賠償責任。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重點:把所有的錢拿回來。 事情發生的過程: (2014年8月23日在馬來西亞), 先是偽造文書:模仿我的信用卡英文簽名, (聯邦銀行信用卡), 當初不是由我所簽名的簽單; 已花100元向聯邦銀行申請出來。 法院已在審理中。 到目前今天2016年1月15日, (事情發生已經快1年半了) 當初業務員:只有交給我一張臨時收據;(證據一) 上面就根本沒有我的任何簽名。 當初去的時候我是沒工作(才有4天3夜的時間去的) 我根本不可能在8月23日信用卡上簽名的。 (2014年8月24日在馬來西亞), 在輕率、無經驗之下被騙, 「當初我應該打死都不要簽名; 因為看不懂英文合約」 唯一有簽名:馬來西亞房屋買賣契約書(英文版), 可惡、惡劣,馬來西亞律師(只拿黑心錢,全家死光光)更是完全沒有向我解釋英文條約?容; 《我要的權利和義務,全部都不知道如何去履行》。 (英文)合約; 完全沒告知我的權利和義務、 就坑殺我,叫我一直簽名, 最近事後上網去查:亞太國際地產歸納出當前在海外動產交易中, 居間仲介或代銷業者的爭議點: 1.業者未善盡告知義務,更沒有產權說明書。 刑事:重大(業務過失)的原因:105年10月5日凌晨三點半我一直睡不著;(總覺得業務員從頭到尾都在騙我) 無意間自行上亞太國際公司網站, 發現業務員未告知我要簽名《中文版本的動產說明書和應注意事項》(證據二); 裡面有14項目:業務員要和客戶(解釋說明), 一一確認(打?)是和否; 最後客戶要在右下方簽名。 我完全被蒙在鼓裡,未先份告知我 (明顯有重大業務過失); 導致於我判斷錯誤,損失金錢170萬元; 原因:第一項,業務要向客戶解釋匯率風險, (全部都沒有充份的告知我); 如果我知道匯率風險:就算砍頭也不會簽英文合約的, 換美金又換馬幣 (去年:馬幣慘跌到17年新低) 《重大瑕疵》:因為,業務員未告知客戶要簽名, 《刻意隱瞞;漏簽》中文版:動產說明書和應注意事項; 也算是契約的一部份吧! 應該有充份理由:可以構成解除契約的條件。 《拿回當初所匯給賤商:馬星集團的屋款:150萬元和外國人準證費用20萬》 被騙:不要繼續在被騙下去了; 馬來西亞國家:外國人準證費用20萬,退屋:也不退,真是個強?、土匪國家。 到底這樣算不算(刑事業務過失)嗎? 2.英文合約內容未充分向客戶解釋,更無專業的翻譯服務。 (拿黑心錢,祖宗八代;全家不得好死) 到底這樣算不算(刑事業務過失)嗎? 還是民事賠償?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170萬元:要給可憐又可愛的女兒(目前讀高一); 將來讀大學的教育費和生命費, 和我一輩子辛苦工作的血汗錢拿的回來嗎? 請盡快回答我:因為:我在2015年12月30, 亞太國際地產(要我簽名:退訂單); 現在在跑流程。 案子在訴訟中:是不是先不要填退單; (但馬星建設,又要騙我去繳錢; 不繳錢:被罰屋款的10%違約金。 我想先拿回一點點的錢也好; 案件都在法院處理中, 到底要如何處理才是對的? 那位專業大律師能盡快回答我問題? 一輩子感激不盡! 祝各位大律師們平安!
單媽 105-01-15 03:03
各位律師您們好(1):可以告亞太國際地產公司業務員(蘇郁青、台南人);但上個月業務員已離職了。 刑事:這樣算不算(重大:業務過失)嗎? 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亞太國際地產公司要附連帶賠償責任。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重點:把所有的錢拿回來。 事情發生的過程: (2014年8月23日在馬來西亞), 先是偽造文書:模仿我的信用卡英文簽名, (聯邦銀行信用卡), 當初不是由我所簽名的簽單; 已花100元向聯邦銀行申請出來。 法院已在審理中。 到目前今天2016年1月15日, (事情發生已經快1年半了) 當初業務員:只有交給我一張臨時收據;(證據一) 上面就根本沒有我的任何簽名。 當初去的時候我是沒工作(才有4天3夜的時間去的) 我根本不可能在8月23日信用卡上簽名的。 (2014年8月24日在馬來西亞), 在輕率、無經驗之下被騙, 「當初我應該打死都不要簽名; 因為看不懂英文合約」 唯一有簽名:馬來西亞房屋買賣契約書(英文版), 可惡、惡劣,馬來西亞律師(只拿黑心錢,全家死光光)更是完全沒有向我解釋英文條約?容; 《我要的權利和義務,全部都不知道如何去履行》。 (英文)合約; 完全沒告知我的權利和義務、 就坑殺我,叫我一直簽名, 最近事後上網去查:亞太國際地產歸納出當前在海外動產交易中, 居間仲介或代銷業者的爭議點: 1.業者未善盡告知義務,更沒有產權說明書。 刑事:重大(業務過失)的原因:105年10月5日凌晨三點半我一直睡不著;(總覺得業務員從頭到尾都在騙我) 無意間自行上亞太國際公司網站, 發現業務員未告知我要簽名《中文版本的動產說明書和應注意事項》(證據二); 裡面有14項目:業務員要和客戶(解釋說明), 一一確認(打?)是和否; 最後客戶要在右下方簽名。 我完全被蒙在鼓裡,未先份告知我 (明顯有重大業務過失); 導致於我判斷錯誤,損失金錢170萬元; 原因:第一項,業務要向客戶解釋匯率風險, (全部都沒有充份的告知我); 如果我知道匯率風險:就算砍頭也不會簽英文合約的, 換美金又換馬幣 (去年:馬幣慘跌到17年新低) 《重大瑕疵》:因為,業務員未告知客戶要簽名, 《刻意隱瞞;漏簽》中文版:動產說明書和應注意事項; 也算是契約的一部份吧! 應該有充份理由:可以構成解除契約的條件。 《拿回當初所匯給賤商:馬星集團的屋款:150萬元和外國人準證費用20萬》 被騙:不要繼續在被騙下去了; 馬來西亞國家:外國人準證費用20萬,退屋:也不退,真是個強?、土匪國家。 到底這樣算不算(刑事業務過失)嗎? 2.英文合約內容未充分向客戶解釋,更無專業的翻譯服務。 (拿黑心錢,祖宗八代;全家不得好死) 3.業者標榜不收服務費,但卻疑似賺取價差, 台灣與當地售價不同。 到底這樣算不算(刑事業務過失)嗎? 還是民事賠償?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170萬元:要給可憐又可愛的女兒(目前讀高一); 將來讀大學的教育費和生命費和我一輩子工作的血汗錢拿的回來嗎? 那位專業大律師能盡快回答我問題? 因為:上個月業務員已離職了。(想逃跑) 一輩子感激不盡! 祝各位大律師們平安!
Zoney 105-01-13 13:28

您好,我方是房客,想諮詢一下該如何處理下列狀況。


104年8月因租約要到期,因此和房東續租到105年12月,但續約後沒多久,大概在104年11月時,房東突然說要賣房子,跟我們說仲介要來照相,之後若有人要看房也請讓我們讓人進屋參觀。關於租約問題,經詢問後房東表示若房子賣出,他會跟買方協商,留時間讓我們搬家,雖然我們很錯愕,但想說房子是別人的,也就同意房東的要求。


之後房仲業來看過房子拍了照片,本來還要掛售字布條,但因為不好懸掛才放棄,之後房子出售的資訊也都放在房屋仲介的網頁上,這種好像隨時會被輾走的感覺不好受,所以我們也開始在找房子。106年1月,也就是最近我們找到了新的地方,所以打電話告知房東,說月底就可以搬走了,結果房東說我們沒有提前告知,因此不會退還兩個月的押金


我不知道現在這種狀況如何處理,兩個月前房東告知我們要做好搬家的準備,結果現在又說我們沒提前兩個月說要搬家所以要兩個月押金都要扣掉,而以原契約論的話,則是註明提前解約要扣一個月的押金。老實說我們想把押金都拿回來,不然以契約來看也只要扣一個月而已,押金都被收走實在無法接受,所以應該怎麼和房東表明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13 15: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雙方已經同意續租,是否有簽立契約?是否有約定續租多久?

2、姑且不論是否有買賣不破租賃,既然房東已經請你們準備搬家,我方也同意,則我方就沒有違約問題。

3、至於有無提前告知的義務,則必須看雙方有無另外約定。

 

CYH 105-01-10 07:16

各位好:

我是買屋方。已經約好仲介代書簽約的日子。屋主請他哥代為簽約。因為仲介說無授權書。所以我很擔心可能延伸的簽約糾紛。而且簽約當天要付30%的款項。其餘70%是貸款

1.如果有簽履約保證將款項撥至安全帳戶。簽約那天還需要屋主授權代理的授權書嗎?

2.過戶時沒屋主正式授權書時哥哥代為辦理。應該無法過戶吧?

因為沒正式授權書。讓哥哥代理處理我非常擔心。還請各位幫忙。依照我的狀況。還有什麼需要注意的請指點。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1-10 07:53

您好!

1.  房屋買賣牽涉金額龐大應慎重處理,如果無授權書將來賣方可以主張無權代理,將導致契約無效。倘若對方無法拿出授權書,最好不要與其簽約。
2.  過戶時不需本人處理,但委託代理仍需有授權書。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mars 105-01-09 03:33

您好,此案件初步狀況:

日前賣出原自住之房屋,雙方在簽買賣合約時,買方已確認過屋況,且簽名同意不檢驗氯氣(因已實地確認過),卻在交屋後又自行檢驗,並要求賣方到場簽名,現在檢驗報告出來數值超出規定(因此房屋為30年之舊屋),買方要求退屋。問題如下

1、因房屋仲介之法務人員以房屋含氯超出標準為理由,將此項視為房屋之重大瑕疵,進而要求退房,此項說法是否合理?我方是否於法律上需被強制接受此一說法?

2、當對方要求退房時,雖然買受人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但要求用折舊之方式計算金額來賠償,我方是否可拒絕此方式處理,而要求買方將房屋回復原狀?

3、因買方要求退房,我方是否能要求買方賠償在此交易中之損失,如仲介費、搬遷費及各項稅金。

3、因此項交易已完成,房屋也已過戶至對方名下,我方是否可不理會對方的退房要求?若不理會是否會有法律上之責任


你好:

房仲說明合理,氯梨子會影響建築安全,屬於重大瑕疵,可依民法第354、359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解除契約,且解除契約未顯失公平。除非你已告知確實存在有氯離子超標,買方知情後人願意購買,買方才無法主張。若你故意隱匿,買方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可依契約約定主張回復原狀,另依民法第259條第5款,買方若支出必要費用或有益費用,可以在你受返還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 沒辦法。 不理會對方起訴請求返還價金。
王瑞甫 (王律師) 105-01-09 14:49

Mars你好,依照你的描述:

一、氯離子超標,實務上確實認定為重大瑕疵,賣方負瑕疵擔保責任,買方得請求解除契約

二、我方可主張回復原狀,無折舊之問題。

三、法律上無法請求,但調解時可以談談看。

四、若不予理會,對方可能會起訴請求返還價金,當然,我方也可要求返還房屋

                                                                                         王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09 23: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因房屋仲介之法務人員以房屋含氯超出標準為理由,將此項視為房屋之重大瑕疵,進而要求退房,此項說法是否合理?我方是否於法律上需被強制接受此一說法?

氯離子過高為瑕疵,但是否為重大瑕疵,仍須經過第三方鑑定機關之鑑定,如土木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等;釐清瑕疵是否重大、是否可修復及修復之費用為何。

2、當對方要求退房時,雖然買受人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但要求用折舊之方式計算金額來賠償,我方是否可拒絕此方式處理,而要求買方將房屋回復原狀?

可請求回復原狀,但確實有折舊之問題。

3、因買方要求退房,我方是否能要求買方賠償在此交易中之損失,如仲介費、搬遷費及各項稅金。

可提出請求,但買方不一定會答應。

3、因此項交易已完成,房屋也已過戶至對方名下,我方是否可不理會對方的退房要求?若不理會是否會有法律上之責任

可不理會買方之請求,待買方提訴訟,再針對買方起訴狀加以回應答辯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mars 105-01-09 00:25

您好:日前賣出原自住之房屋,雙方在簽買賣合約時,買方已確認過屋況,且簽名同意不檢驗氯氣(因已實地確認過),卻在交屋後又自行檢驗,並要求賣方到場簽名,現在檢驗報告出來數值超出規定(因此房屋為30年之舊屋),買方要求退屋。

1、請問現在我能怎麼處理?

2、是否一定要接受對方退屋?

3、目前房屋內部牆壁及內部原有裝簧已被大幅度的拆除,此部份是否能要求完全恢復原狀(含原有裝簧)?

4、信義房屋仲介之法務人員說若不接受退屋,會寄存證信函,請問我收到此文件後該如何做正確之動作?!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09 01:03

您好,

 

1、若簽約買賣房屋時,已明確告知房屋狀況,則可認為系爭房屋之現存品質是雙方同意的標準,買賣契約就為合法且無瑕疵可言。

 

2、若買賣契約並未明定如為海砂屋解約云云之條款,且房屋狀況並未已達重大居住危險,買方僅能請求減少買賣價金,而不得要求退房。

 

3、可以要求回復原狀。既要解除買賣契約,買受人就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因此買方應將房屋回復原狀後返還予您。

 

4、建議應備齊相關資料、契約、其他證據,委由律師處理後續事宜,以求周全並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09 23: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對方之請求及存證信函,可不予理會,待對方提起訴訟後,再針對其民事起訴狀加以回應之,對方為原告,需盡其舉證之責任,可要求其提出氯離子第三方鑑定單位之鑑定報告,及減少價金之估價鑑定報告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cindy 105-01-08 17:48

我是擔任到府坐月子ㄉ服務員.有與仲介公司簽委任契約.. 但日前因發生勞資爭議,所以再把該契約重新拿出來看,發現所有條款都是保障公司,完全沒有保障我們. 舉凡所有我們出錯.仲介均可以向我們進行追討損害賠償,但完全沒有保障我們基本權益的條款. 我們工時很長且沒休假,又沒勞保,健保,所以我想終止這個不平等的委任契約,請問我需要怎麼做呢? 有需要賠償公司違約金之類的嗎?  若內容合約真屬不平等,公司又要強迫我們履行,可以訴求契約無效嗎?(這是我自己想的.....) ....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08 18: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護理人員仍然適用勞動基準法。

2、建議可以直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是委任契約或僱庸契約,要先審視契約內容,若是委任契約,則您可以隨時發存證信函終止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Hao 105-01-06 13:23
案件經過: 肇事雙方於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我方屬直行車,外勞騎腳踏車由路邊衝出想由外線切內線,我方剎車不急擦撞後車機車翻滾在地,多處受傷.外勞則無任何損失損傷. 目前我方光機車維修費高達三萬還未計入醫療費、財物損失、精神賠償.由對方仲介從中協調,肇事方賠償意願為一萬五千元新台幣,因金額差距甚遠故無法達成和解. 現況已了解對方沒有強制責任賠償且我方也不屬於特殊賠償金補助範圍,並聲明雇主沒有賠償責任,此外勞剛來台不久雇主也不願意替外勞負擔.而其仲介一再告知收下這金額達成和解,不然告上法院外勞可以選擇出境或逃跑,屆時一毛也拿不到.仲介翻譯還提供自身經歷曾遇過外勞肇事發生隔天就逃跑的例子. 請詢問各位擁有專業知識的律師們, 1.外勞在上班途中肇事,雇主沒有賠償責任嗎?? 2.真的只能如對方條件和解?不然他跑掉或出境也沒則?? 3.是否能聲請假扣押薪資要求賠償?? 4.提告刑事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賠償,是否能限制他賠償完畢才能離境???
Hao 105-01-06 08:24

案件經過:

肇事雙方於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我方屬直行車,外勞騎腳踏車由路邊衝出想由外線切內線,我方剎車不急擦撞後車機車翻滾在地,多處受傷.外勞則無任何損失損傷.

目前我方光機車維修費高達三萬還未計入醫療費、財物損失、精神賠償.由對方仲介從中協調,肇事方賠償意願為一萬五千元新台幣,因金額差距甚遠故無法達成和解.

現況已了解對方沒有強制責任賠償且我方也不屬於特殊賠償金補助範圍,並聲明雇主沒有賠償責任,此外勞剛來台不久雇主也不願意替外勞負擔.而其仲介一再告知收下這金額達成和解,不然告上法院外勞可以選擇出境或逃跑,屆時一毛也拿不到.仲介翻譯還提供自身經歷曾遇過外勞肇事發生隔天就逃跑的例子.

請詢問各位擁有專業知識的律師們,

1.外勞在上班途中肇事,雇主沒有賠償責任嗎??

2.真的只能如對方條件和解?不然他跑掉或出境也沒則??

3.是否能聲請假扣押薪資要求賠償??

4.提告刑事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賠償,是否能限制他賠償完畢才能離境???

一、你的立場還是要針對雇主去請求。

二、不只是外勞可能跑掉而已,外勞通常在台灣不會有錢才是比較大的問題。

三、六個月內可以告過失傷害,如果你怕外勞跑掉建議先提告請求檢察官限制他出境。

四、民事請求權時效是二年,第一次請在二年內處理。

五、關於外勞的車禍案件雇主責任部分你可以找個律師查一些判決給你參考。

六、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你好: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77號民事判決:「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所稱之執行職務,除執行所受命令或所受委託之職務本身外,受僱人如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亦應包括在內。然若於客觀上並不具備受僱人執行職務之外觀,或係受僱人個人之犯罪行為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者,即無民法 188  條第 1  項適用。」。 上班途中並非執行職務,且騎腳踏車亦無受僱人執行職務之外觀,要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雇主連帶賠償恐有困難。若有某某某公司之名稱則具有執行職務之外觀,才可以請求。 和解或許是比較可行的辦法。 可以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對方之薪資,但對方可能會逃逸車禍案件不太可能限制住居或出境出海,有違羈押之制度及比例原則。
楊松柏 105-01-05 10:51
律師您好;如果對方未經同意取得我的個資,在手機簡訊、個人臉書、電子信箱任意發色情廣告、人力仲介求職廣告、其它商品廣告、大約2周一次 請問該怎麼對他進行提告? 可提起民事賠償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05 11:2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已經涉犯偽造文書妨礙電腦使用罪章,可以蒐證提告

2、程序上可以直接報警或是委請律師撰擬告訴狀,直接向地檢署提告

楊松柏 105-01-04 22:30

律師您好;如果對方未經同意取得我的個資,在手機簡訊、個人臉書、電子信箱任意發色情廣告、人力仲介求職廣告、其它商品廣告、大約2周一次 請問該怎麼對他進行提告? 可提起民事賠償嗎?

Mina 105-01-03 21:39

律師您好:

我是外勞仲介業務~104/4/1入職~領底薪15000+油資津貼3000+全勤2000總共20000 7/31轉高專(無底薪)~7/31前簽到一間客戶,公司條約獎金15000/外勞(人) 公司說轉高專公司不負擔勞健保,若要加保在公司,員工要全額支付(含公司負擔70%) 8/13公司退勞健保~簽承攬契約(公司未給業務留存),因我們要等外勞入境才有錢,我想離開公司,但怕公司不給我1/10客戶案件的獎金15000~所以還沒提離職,有把案件報到別間公司,客人都知道我是把案件帶到新公司,也是客人同意的,我不是偷偷移轉,辦件資料也都是客人給我,並不是copy前公司資料,現在要我把所有簽到的CASE 無條件給他,不給獎金津貼,這15000也不給我,還騙我簽和解書,前老闆說他要對員工交代,我客人很堅持要跟著我到新公司,我想知道我會不現在想知道若前公司提告我會有法律刑責嗎? 12/24當天他有錄音 我很誠實的承認我有這樣作 談判12/24當天前老闆還說要我一定要簽和解書, 說不簽和解~就要對我求償100萬台幣說我不簽他沒辦法對員工交代,也沒辦法幫我,我本來跟他說我不簽任何東西,他說要我相信他,他不會害我,這幾天他動作頻頻,我覺得我需要自保,前同事跟我透露,前老闆開會說,我案件若有任何異動,一定會走法律途徑,一定告死我 只是客人跟我說一句~就算不給我作 也不可能給前公司辦 所以我很害怕 承攬條約+和解書+解雇書我該如何處理 想了解: 第一:我8/13就退勞健保~應該不屬他公司員工 可是他有騙我要用LINE請假~我也乖乖照做了~所以他一定有我請假的證據 第二: 該給我的報酬他也沒給我 11/17我還沒把案件報去別間仲介公司時簽完成的CASE~他應該要支付15000.. 承攬契約他不給我拍照 印象有一條是寫 不得利用在職期間~利用公司資源把件簽到別間仲介公司 但我8/13就沒勞健保也沒領底薪~還算在職期間嗎?


我可以要回我代付外勞宿舍租金4600和該給我的佣金15000嗎

要如何請前公司拿出當初簽的承攬契約呢?

公司要告我背信告的成嗎?

你好:

勞動契約特徵是人格上及經濟上從屬性,若你是獨立於雇主之外自行負擔經營之風險並可自接案件,會被認定為承攬契約。反之,若你必須服從雇主指示、無法獨立以自己之專業直接牟利,會被認定為勞動契約。 若是承攬契約要看承攬契約如何約定,若是勞動契約,在契約存續期間勞工有忠實義務,除非另有約定,否則不得損害雇主權利。 至於是否構成背信罪,要看你是機械性處理事務或是有裁量決定之權限,若是機械性質之工作不屬於為他人處理事務,不會有背信之問題。 獎金債權在你媒合完成後要件就已實現,不會因未發放時間而喪失,代墊之款項若屬於定作人或雇主應負擔者,就可以請求返還。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03 22: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公司可對您提告,但您亦可爭取不起訴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03 22: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公司可對您提告,但您亦可爭取不起訴處分,針對是否違背委任契約造成公司受有損害等背信犯罪構成要件加以爭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03 23:05

您好,

 

1、本件主要問題在於您與雇主間簽立之承攬契約和解書之內容為何,除依記憶向律師描述內容外,也應向公司請求提供相關文件各一份以供自己留存。現行下公司若拒絕提供,您僅能帶進入司法程序後向法院聲請,請法院依職權向公司調取。

 

2、您將客戶帶至其他公司,又無洩漏公司資料或秘密,難認有何刑事責任

 

3、獎金與代付之款項,有保留證明或單據,均可一併向公司請求。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攜帶相關資料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Mina 105-01-03 21:16

律師您好:

我是外勞仲介業務~104/4/1入職~領底薪15000+油資津貼3000+全勤2000總共20000 7/31轉高專(無底薪)~7/31前簽到全宏工業有限公司,公司條約獎金15000/外勞(人) 公司說轉高專公司不負擔勞健保,若要加保在公司,員工要全額支付(含公司負擔70%) 8/13公司退勞健保~承攬契約(公司未給業務留存),因我們要等外勞入境才有錢,我想離開公司,但怕公司不給我1/10全宏工業案件的獎金15000~所以還沒提離職,有把案件報到別間公司,客人都知道我是把案件帶到新公司,也是客人同意的,我不是偷偷移轉,辦件資料也都是客人給我,並不是copy前公司資料,現在要我把所有簽到的CASE 無條件給他,不給獎金津貼,這15000也不給我,還騙我簽和解書,前老闆說他要對員工交代,我客人很堅持要跟著我到新公司,我想知道我會不現在想知道若前公司提告我會有法律刑責嗎? 12/24當天他有錄音 我很誠實的承認我有這樣作 談判12/24當天前老闆還說要我一定要簽和解書, 說不簽和解~就要對我求償100萬台幣說我不簽他沒辦法對員工交代,也沒辦法幫我,我本來跟他說我不簽任何東西,他說要我相信他,他不會害我,這幾天他動作頻頻,我覺得我需要自保,前同事跟我透露,前老闆開會說,我案件若有任何異動,一定會走法律途徑,一定告死我 只是客人跟我說一句~就算不給我作 也不可能給前公司辦 所以我很害怕 競業條款+和解書+解雇書我該如何處理 想了解: 第一:我8/13就退勞健保~應該不屬他公司員工 可是他有騙我要用LINE請假~我也乖乖照做了~所以他一定有我請假的證據 第二: 該給我的報酬他也沒給我 11/17我還沒把案件報去別間仲介公司時簽完成的CASE~他應該要支付15000.. 承攬契約他不給我拍照 印象有一條是寫 不得利用在職期間~利用公司資源把件簽到別間仲介公司 但我8/13就沒勞健保~還算在職期間嗎?

 

而且前公司扣押我幫外勞代墊的宿舍費用4600..和該給報酬15000

是否能要回來

前公司跟客戶說要告我背信~能成立嗎

HELPLEASE 105-01-02 21:47

受害人(簡稱V)因為自己組裡的機器故障,只能使用外籍人士(簡稱F)那一組的機器,否則後續工作無法進行,F占用該機器,不給V使用,因為F認為自己才剛把原料補滿,V大概聽懂F的意思,便試著溝通原料沒了會再幫忙補滿等等,但F卻不停罵人,V為了不延誤工作進度,便不再理睬F,直接使用該屬於公司的機器,F便趁V無防備的情況下,用手(巴掌狀)打了V的左肩兩下,經V口頭警告「打人可能會被送回去(F的國家)」,F才沒打第三下(F有作勢)。

V立刻找來稍會「聽、說F語、但打人時不在場」的V1同事,幫忙翻譯,F表明「沒再怕,還會再繼續打」的意思,V向F的組長反映未果,直到課長及V的組長來了,F態度放軟解釋「沒打人,只是摸人」。因為當天找不到仲介,V下班回到家打電話到公司的總機投訴並請其轉述。

隔天早上10點,課長找了VF兩人去,拿了一張紙,內容印著「F國人打人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寫悔過書,第三次遣送回國」,V不接受,F再度向V表明「F可以再打V兩次」,課長並請來跟F同一國家的F1,F1用F語請F在紙上寫打人並請F在同一張紙簽上F的名字,F照著做。下午,仲介來了,F在仲介面前淚流滿面堅持沒打人,只摸人,原本寫著「打人」的紙變成了「吵架」,V解釋自己從沒跟F吵架,只有被罵、被打、被恐嚇或被威脅,仲介堅持只有當V找到證人證據確定打人,仲介才會送走F。

V被打的當下,現場幾乎都是跟F同組的人,有的人跟F同一國家,也有本國人(跟V同一國家),但是沒人願意出來作證,轉述V的話是因為兩組本來就不太和睦,所以每當機器故障,要使用別組的機器時免不了被人罵,F組的組員多跟F有關連(有的同一國家,有的嫁或娶了F國家的人),還有F組組員說是V錯了。

監視器只錄到現場的機器,沒錄到打人的過程,因為以上的內容都沒相關的錄影錄音證明,都是V的親口轉述。仲介甚至質疑V的組長偏袒V及V1亂說話,但有「耳聞」這個仲介並非很正派,原本V只想走公司內的制度解決,沒想到事情處理到目前卻令人失望;因為證據不足,替V覺得很冤枉。

請問,這該怎麼辦?難道就只能白白被打,工作時,時時擔心會被再打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1-02 23:28

您好!

如果被打或威脅被打,可提告刑事傷害罪及恐嚇罪,並請求損害賠償。但既然對方否認,您還是要花些心思蒐證才能有勝算。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被打要去驗傷

二、若舉證困難可考慮做民間測謊只是有費用問題。

三、人際關係若處理得宜比訴訟更好,未必要告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朱朱 104-12-30 13:54

房屋頂樓於民國94年3月9日起頂樓即設有2家基地台,震驚之餘本人根本無法安全居住在此房屋內,該房屋顯然具有重大瑕疵,立馬通知永慶仲介公司處理並民國104年12月26日實地勘察後,就無後續,為此,特以此函通知邱女士與永慶仲介公司,買受人請求邱女士減少買賣價金20萬,永慶仲介公司返還買賣佣金2萬,於函到七日內處理,否則本人將依法提起相關之民、刑事訴訟,請查照。

如上的內容請幫我審閱是否無誤???

內容可以直接寄出.還是要分開寫後再寄出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30 23: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內容應考慮委請律師撰擬,較為妥當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30 23: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內容應考慮委請律師撰擬,較為妥當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黃先生 104-12-29 11:03
勞駕各位大律師看看小弟的存證信函如此撰寫可否?感謝大律師們撥冗賜教! 本人與台端於102年底至103年間合作完成數筆動產仲介交易,支付佣金對象均為oo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案件陸續完成簽約後,由台端代為向該建設公司請款(查由該公司董事ooo,103年o月o日所開立支票號碼:oooo等支票),渠料,俟本人欲向台端索取佣金時,台端竟向本人表示已私自將所有佣金挪用,遂開立2張台端名下動產公司支票(相關票號),允諾支票到期後會兌現支付,而後2張支票跳票,限台端於函到後10日內返還金額,逾期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佔及三百四十二條背信規定提起訴訟,希勿自誤為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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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朱朱 104-12-28 17:46
103年買台中市北區10坪小套房$105萬 103~104/10月套房沒有租人.就按時繳管理費 因工作因素直到104年10月19日才來台中居住 居住期間就是裝潢房子+繳管理費 104/12/24 社區尾牙才得知"頂樓"有設基地台2家 1家因沒有按時給費用所以撤除(在我頂樓) 遠傳基地台設置在我隔壁頂樓 設置費用(遠傳$18000/月) 另一家就不知道了 尾牙結束~我就回房翻合約合約書上寫:沒有架設基地台 我104/12/24當晚就PO圖片給房屋仲介 104/10/26房屋仲介就來實地"勘查 現在我的感覺就是"大家"在各說各話
朱朱 104-12-28 14:47
103年買台中市北區10坪小套房$105萬 103~104/10月套房沒有租人.就按時繳管理費 因工作因素直到104年10月19日才來台中居住 居住期間就是裝潢房子+繳管理費 104/12/24 社區尾牙才得知"頂樓"有設基地台2家 1家因沒有按時給費用所以撤除(在我頂樓) 遠傳基地台設置在我隔壁頂樓 遠傳設置費用($18000/月) 另一家就不知道了   尾牙結束~我就回房翻合約合約書上寫:沒有架設基地台   我104/12/24當晚就PO圖片給房屋仲介 104/10/26房屋仲介就來實地"勘查   現在我的感覺就是"大家"在各說各話
陳柏甫 (陳律師) 104-12-28 16:04

您好,

 

如果基地台架設於所購買之大樓空間(頂樓),則賣方即負有說明義務;若基地台係架設於隔壁大樓,較難認定為瑕疵給付,但還是須視合約內容以及買賣磋商時之內容而定,系爭合約既載明房屋沒有架設基地台,賣方可能有刻意隱瞞之情事,是以應有與賣方及房仲爭執之空間。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朱朱 104-12-28 17:19

? 隔壁頂樓的意思是

我走上去之後就分成左右邊頂樓
目前我另一邊的頂樓下面住的是

房子的孕婦~我好煎熬要不要跟他說>"<

因為我這棟幾乎都是投資客7成

像我這樣的純住戶不到10戶

而...主委也是投資客他也沒住這社區裡

而且基地台要是合法為何要藏在大樓的"閣樓"裡

還"鎖住"也沒有任何危險的警告標示

感覺真的好差

住宅的主委+房仲+前屋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也應注意時效之問題,以及應審視契約內如何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樂咖 104-12-28 14:07
11月底看到此中古屋~整棟翻新~仲介保證說全棟翻新~大翻修挖到磚塊~管線全重弄~皆有裝潢含家具 看了兩次後~仲介開始說快年底了~投資客要脫手~議價空間很大 附斡旋後就談價錢然後成交了~ 現在過了一個月~尾款也付了~年底交屋~我開始積極的去檢察屋況~卻發現主臥室天花板有一片掉漆~還長毛~明顯是壁癌~屋主也來看了~也答應會叫人來弄~還要我來看工人用~結果今天晚上仲介卻通知我說~工人已經用好了~我根本沒看到他們怎弄~後來去看~根本就是刮掉重補漆而已~ 我還發現到主臥室床頭的壁紙有一大片染成粉紅色~就像漏水染色暈開~仲介卻說那原本就有了~ 我們12月29要交屋~現在這麼多情況~我只能硬著頭皮交屋嗎? 能夠拒絕交屋嗎?!或解除合約? 有甚麼方式能夠自保
陳柏甫 (陳律師) 104-12-28 14:13

您好,

 

1、您的情形屬於買賣契約中的瑕疵給付,您可選擇拒絕交屋、減少買賣價金,如屋況瑕疵嚴重,還可主張解除契約

 

2、如房仲或賣主有刻意隱瞞之情事,另可對其提出詐欺告訴及損害賠償

 

未來建議還是委請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28 23: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拒絕交屋,恐有違約之風險,建議您仍應履行買方合約之義務,並盡速發存證信函與賣方,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賣方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若您貿然違約,恐不但沒有房子又須扣違約金;又單純漏水瑕疵,非影響結構安全,似不成為解約之事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28 23: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拒絕交屋,恐有違約之風險,建議您仍應履行買方合約之義務,並盡速發存證信函與賣方,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賣方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若您貿然違約,恐不但沒有房子又須扣違約金;又單純漏水瑕疵,非影響結構安全,似不成為解約之事由;建議您應詳閱買賣契約中之買方義務、賣方義務及違約規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林 104-12-28 13:38
房子,透過仲介,買方借屋裝修違約入住,告知房仲,房仲欺瞞屋主說:買方未入住,後來買方承認了仲介才予以承認並保證不會再發生,結果隔天又發生了,進行協調.調解都無效,上法院,對方不實陳述,毫無悔意,法官也偏袒仲介,造成我徬徨無助,我該注意些什麼呢?有相關判決嗎?
黃先生 104-12-27 05:14
律師您好: A為動產公司負責人,我在該公司服務。 我與A共同完成數筆動產仲介交易,支付佣金對象均為同一建設公司,案件陸續完成簽約後,由A代為向該建設公司請款,孰料A收回相關佣金款項支票後,在未有任何通知、告知我的情況下,私自將所有佣金挪用,俟後在我欲請領佣金時,A表示抱歉(有多則line的對話訊息佐證)並開立了2張她名下動產公司的法人支票,允諾支票到期後會兌現支付,後來2張支票跳票,之後我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並已收獲確定證明書,由於目前A仍未誠意處理,且該法人亦無足夠償付債務的資產。 想請教律師: A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佔及三百四十二條背信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27 08: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在公司與A的關係為何?倘若您是受聘或是受雇,不會構成背信或是侵占。倘若是合夥則有機會。

2、可以嘗試考慮提告詐欺

3、就您所述的狀況,介於民事糾紛刑事責任,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比較能夠保障權益。

您好:

1. 公司負責人涉嫌挪用侵佔您的佣金,確實涉嫌觸犯刑法業務侵佔罪,另若對方系出具不實文件代你向建設公司請款,使建設公司陷於錯誤,將您的佣金交付給對方,且對方又以詐術欺騙您讓您以為只是單純借款,恐觸犯刑法偉造文書及詐欺得利罪。

2.雖然對方涉及上述罪嫌,但真正判刑機率不高,然可透過以刑逼民,讓對方出面解決問題。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27 19: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行為可能涉及業務侵占背信詐欺等犯罪,視您目前掌握之證據而定,可考慮撰擬刑事告訴狀,整理對方犯罪事實、及證據,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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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27 19: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行為可能涉及業務侵占背信詐欺等犯罪,視您目前掌握之證據而定,可考慮撰擬刑事告訴狀,整理對方犯罪事實、及證據,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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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3.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永鴻 104-12-26 10:18

房屋仲介出售.已過戶2個多月了.最近收到買方存證信函.說要退房還款.理由是頂樓有基地台.買方說買屋時仲介沒說頂樓有基地台.說基地台屬於嫌惡設施.說賣方及仲介於買賣時無告知.請問該如何處理.

你好:

先審閱當初訂定之動產說明書及買賣契約書,看是否有告知或特別約定,若已告知買方則無問題,若有欺騙之情形則要視契約違約條款如何約定。 若無特別約定,則要依民法第354條以下物之瑕疵規定判斷,基地台是否會構成物之瑕疵實務上有不同見解,屆時對方若提起訴訟委任律師處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26 17: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買方之要求,可置之不理,不予回應,也不要有任何接觸,避免對方錄音蒐證,您僅需靜待對方提起民事訴訟,再針對對方民事起訴狀,委任律師撰擬民事答辯狀回應,並出庭為您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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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26 17: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買方之要求,可置之不理,不予回應,也不要有任何接觸,避免對方錄音蒐證,您僅需靜待對方提起民事訴訟,以靜制動,再針對對方民事起訴狀,委任律師撰擬民事答辯狀回應,並出庭為您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以基地台為由要解除契約,在實務上均有爭議,仍應先看您的契約內容是否有特別之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樂咖 104-12-24 11:12

12月29日要交屋了,尾款貸款也都好了,這間是翻新舊透天,仲介這段時間也吹噓這間整修的很完美,有錄音,前天去檢查房子發現主臥室屋頂有一片掉漆,甚至長毛,因是壁癌,叫屋主來看,說會派人來弄,也答應讓我監工,結果昨天仲介打給我卻說已經弄好了,我根本沒看到他們作業流程,後來我去看,根本就是補漆而已,然後我又發現主臥室床頭壁紙有一片染成粉紅色,因該也是漏水照成,還有三樓廁所門檻會漏水出來走道,合約也註明無漏水,現在要交屋了,我該怎麼做,能夠退約嗎,如果屋主都只表面弄一弄,我該接受嗎?

樂咖 104-12-24 00:18

11月底看到此中古屋~整棟翻新~仲介保證說全棟翻新~大翻修挖到磚塊~管線全重弄~皆有裝潢含家具

看了兩次後~仲介開始說快年底了~投資客要脫手~議價空間很大

附斡旋後就談價錢然後成交了~

現在過了一個月~尾款也付了~年底交屋~我開始積極的去檢察屋況~卻發現主臥室天花板有一片掉漆~還長毛~明顯是壁癌~屋主也來看了~也答應會叫人來弄~還要我來看工人用~結果今天晚上仲介卻通知我說~工人已經用好了~我根本沒看到他們怎弄~後來去看~根本就是刮掉重補漆而已~

我還發現到主臥室床頭的壁紙有一大片染成粉紅色~就像漏水染色暈開~仲介卻說那原本就有了~

我們12月29要交屋~現在這麼多情況~我只能硬著頭皮交屋嗎?

能夠拒絕交屋嗎?!或解除合約?

有甚麼方式自保嗎?

感覺仲介投資客是一夥的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24 08: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應該先回歸契約的約定,尤以所謂的全面翻新的內涵是什麼,倘若對方沒有履行契約的義務,我方可以依據契約來主張權益,倘若契約就翻新的部分都沒有約定到的話,主張相關權益恐有困難,屆時只能依據瑕疵擔保責任來主張。

2、建議應該備妥相關契約書尋求正式諮詢判斷是否交屋或是解除契約

3、倘若房仲有偏頗或是欺瞞,屆時可以就仲介追究責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24 23: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須依契約約定時程履行交屋之義務,但可同時委任律師存證信函通知賣方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若未達危及房屋結構安全之程序,解除契約之可能性太低。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24 23: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須依契約約定時程履行交屋之義務,但可同時委任律師存證信函通知賣方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若未達危及房屋結構安全之程序,解除契約之可能性太低。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金魚小姐 104-12-22 10:03
Dear各位律師好 本人自今天10月購入一棟中古大樓,因入住時前屋主已經翻修並無查明暗管路線,當初屋主只特別整理了衛浴,並重新整理裝潢了其他區域,因此我入住後並無做任何施工工程,住至今12月由樓下鄰居告知他家漏水,我配合他盤查是否為我家管線路之問題,由房仲帶來的水電查明後9成確定為熱水管線路漏水,需要修繕。 1.我的房仲為永慶加盟店,合約上註明買賣時保固6個月"漏水"字樣,但並無特別提及明暗管線路,所以仲介稱"漏水"保固並不是指明暗管,而是外牆那類的漏水,這樣是對的嗎? 2.仲介代我詢問永慶法務後,他說如果要前屋主配合修繕,我必須證明管線路為入住前時就已經發生此情況,但房仲找來的水電廠商說,一般舊式大樓本來年限一高就有老舊管線路的問題,並不能確切指出一定是之前之後,只能說時間剛好到了...那我該怎辦?不過樓下住戶有提及5~6年前也曾發生漏水事件,但當時處理的老父親已經過世,無法佐證當時處理狀況,2年前我的前屋主購入此間房屋整修後又給租給房客,但也一直相安無事,直至賣我後入住1個多月才出現狀況~所以屋主不願意花錢補貼我處理...這樣合理嗎?? 因為前屋主加強整理的地方只有衛浴,樓下屋主漏水嚴重的是所屬"廚房"延伸~是5.6年前重複發生的地點...如果前屋主不幫忙處理,對我真的很吃虧~望各位律師能為我指點迷津,該如何處理~感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22 10: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漏水保固,除非雙方有限縮範圍,否則不論是什麼漏水當然都包含在內,因為本質都屬於瑕疵。

2、時間點的問題,本文認為應該不難,因為只要是舊的管線問題,當然不會是交屋之後才發生的。

3、倘若前屋主拒絕,可以等樓下房客來告的時候,請法院通知前屋主來參加訴訟,確認究竟是誰應該負責。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22 22: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維修費用若不會太高,不建議以訴訟解決,若前屋主願意多少補貼費用,減少您的損失,也可以接受,您需考量提起訴訟,需先繳納法院裁判費用律師委任費用及法院要求原告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鑑定費用鑑定費用可能數十萬元,固可考慮委請律師存證信函給賣方,通知瑕疵,請求限期處理,若可雙方協調,最為上策。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22 23: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維修費用若不會太高,不建議以訴訟解決,若前屋主願意多少補貼費用,減少您的損失,也可以接受,您需考量提起訴訟,需先繳納法院裁判費用律師委任費用及法院要求原告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鑑定費用鑑定費用可能數十萬元,固可考慮委請律師存證信函給賣方,通知瑕疵,請求限期處理,若可雙方協調,最為上策。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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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依 104-12-22 10:00
前屋主目前有房客在租。但我2016的一月底要交屋。因為當初在合約上沒特別寫這條。只是口頭上有說到時候會跟租客協調請他搬走。但是問題來了。這個租客都不一定在台北。而且還要幫他找房子。然後目前仲介說目前沒有看到適合的。所以要我給他幾個月時間。等找到房子在搬走。問題來了。如果到交屋後都沒有找到合適的房子,這樣是我要負責把房子合約違約嗎?還是因該由前屋主在還沒交屋時跟仲介他們就該處理好?房客是願意配合的搬家。但是要找到房子才搬。我能否做什麼為自己的權益爭取呢?因為仲介是希望我在跟房客簽一年合約。但是我不想。因為我買來就是要自己住的。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22 10: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契約另外有約定,否則賣方有交付房屋的義務,倘若無法履行,就屬於違約,可以依據違約責任處理。

2、就房客的部份,除非符合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否則可以要求其搬遷,並且負損害賠償責任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只要租約到期你就可以請他離開

不需要給緩衝期

因為他自己也知道租約快到期

必須自己安排搬家處所

你也沒必要跟他續約

建議你可以於到期後直接發函請他搬走

不走就告他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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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只要租約到期你就可以請他離開

不需要給緩衝期

因為他自己也知道租約快到期

必須自己安排搬家處所

你也沒必要跟他續約

建議你可以於到期後直接發函請他搬走

不走就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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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祥 104-12-21 13:44
您好~ 2014/1/15我請家人向銀行申請舊屋修繕貸款.貸款180萬.申請人是姐姐.實際上是我跟家人借180萬.想去買房子當頭款.而還款是我每個月薪資帳戶匯給借款銀行 2014/6/1看房子 2014/6/15請設計師故價丈量也簽約了(簽約金3萬) 於是我2015/2/1取得動產登記.(名下就一間房產) 2015/2/2辦理戶籍遷入及自用住宅.沒出租營業 2015/2/4簽委託仲介銷售.(單純想換房.因為蓋好後去看才後悔) 2015/2/28搬進去住也買了家具家電.簡單裝潢.邊住邊賣.不知道要賣多久? 2015/3/15找到買主簽正式買賣契約.但因為我需要時間找住的地方. 所以又跟買方修改了買賣契約時間於2015/4/15正式簽約. 2015/5/15賣出房子.賣房後的交易金額都在我的戶頭.而當初買房花446萬.沒有要賺錢投資的意思.所以賣468萬.給仲介服務費18.72萬 所以我實際一個人居住了1個月.也有水電瓦斯帳單(都超過900元).也有買家電.家具是2007年買的(但收據都丟了).有拍照留存.也請了社區管委會主委簽名留電話證明實際居住 請問: 1.我會被課到奢侈稅嗎? 2.國稅局會認定我有實際居住嗎?只住一個月 3.到目前我還沒收到國稅局寄發的文件要我去說明.假設我有問題.何時會收到國稅局寄發的文件呢? 4.國稅局會覺得我是人頭戶嗎?(我真的不是喔..) 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要符合下列之條件,才能免徵奢侈稅: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特種貨物
勞務稅: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
    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
    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
    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
    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
    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
      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十二、確屬非短期投機經財政部核定者。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蹦吉 104-12-20 19:32

律師你好

我外婆家之前請了一個外勞,因為不適合所以上個星期把她送走了,我媽媽因為跟我外婆住,所以在外勞走之前我媽媽說要檢查外勞的行李有無拿走我們的東西(因為外勞之前就有類似自己拿東西用或者吃喝等甚至是偷竊的行為),但我外婆執意說不用,但是進幾天錄續發現我媽媽有東西不見,請問我們可以叫仲介在帶我們去檢查該外勞嗎?因為那個外勞還在台灣只是換地方工作而已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20 19: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請仲介協助,否則可以報警處理。

不過這樣的糾紛,倘若沒有當下確認財物,事後很難釐清

一、沒有現場抓到如果再要理會比較麻煩。

二、曾有跟你們相同立場的去找仲介,結果外勞跑去告原雇主誹謗,最後雇主賠錢了事的。

三、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金魚小姐 104-12-20 17:28
Dear各位律師好 本人自今天10月購入一棟中古大樓,因入住時前屋主已經翻修並無查明暗管路線,當初屋主只特別整理了衛浴,並重新整理裝潢了其他區域,因此我入住後並無做任何施工工程,住至今12月由樓下鄰居告知他家漏水,我配合他盤查是否為我家管線路之問題,由房仲帶來的水電查明後9成確定為熱水管線路漏水,需要修繕。 1.我的房仲為永慶加盟店,合約上註明買賣時保固6個月"漏水"字樣,但並無特別提及明暗管線路,所以仲介稱"漏水"保固並不是指明暗管,而是外牆那類的漏水,這樣是對的嗎? 2.仲介代我詢問永慶法務後,他說如果要前屋主配合修繕,我必須證明管線路為入住前時就已經發生此情況,但房仲找來的水電廠商說,一般舊式大樓本來年限一高就有老舊管線路的問題,並不能確切指出一定是之前之後,只能說時間剛好到了...那我該怎辦?不過樓下住戶有提及5~6年前也曾發生漏水事件,但當時處理的老父親已經過世,無法佐證當時處理狀況,2年前我的前屋主購入此間房屋整修後又給租給房客,但也一直相安無事,直至賣我後入住1個多月才出現狀況~所以屋主不願意花錢補貼我處理...這樣合理嗎??   因為前屋主加強整理的地方只有衛浴,樓下屋主漏水嚴重的是所屬"廚房"延伸~是5.6年前重複發生的地點...如果前屋主不幫忙處理,對我真的很吃虧~望各位律師能為我指點迷津,該如何處理~感恩!!

你好:

危險轉錢(交付)漏水會構成物之瑕疵,可以請求減少價金,但要證明瑕疵發生在危險移轉之前,由你所述情形,漏水情形5~6年前已反覆發生,顯然在交付前就存在漏水之瑕疵,可請樓下住戶出面作證。 可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通知瑕疵存在,請求出面處理,若賣方不願意處理,則要起訴請求返還價金,並在訴訟中送鑑定釐清漏水之原因、時點及修繕費用,作為請求減少價金之依據。

一、從知道瑕疵之後六個月內可行使減少價金請求權。

二、有的人會建議六個月內行使解除契約的權利,但這個我不建議。

三、發存證信函之前要把證據先搜集齊全再下手。

四、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已查明原因,則應先發函通知賣方及仲介進行修繕,若對方不理,則可以依法請求減少價金及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祥 104-12-18 01:42
您好~
2014/1/15我請家人向銀行申請舊屋修繕貸款.貸款180萬.申請人是姐姐.實際上是我跟家人借180萬.想去買房子當頭款.而還款是我每個月薪資帳戶匯給借款銀行
2014/6/1看房子
2014/6/15請設計師故價丈量也簽約了(簽約金3萬)
於是我2015/2/1取得動產登記.(名下就一間房產)
2015/2/2辦理戶籍遷入及自用住宅.沒出租營業
2015/2/4簽委託仲介銷售.(單純想換房.因為蓋好後去看才後悔)
2015/2/28搬進去住也買了家具家電.簡單裝潢.邊住邊賣.不知道要賣多久?
2015/3/15找到買主簽正式買賣契約.但因為我需要時間找住的地方.
所以又跟買方修改了買賣契約時間於2015/4/15正式簽約. 2015/5/15賣出房子.賣房後的交易金額都在我的戶頭.而當初買房花446萬.沒有要賺錢投資的意思.所以賣468萬.給仲介服務費18.72萬 所以我實際一個人居住了1個月.也有水電瓦斯帳單(都超過900元).也有買家電.家具是2007年買的(但收據都丟了).有拍照留存.也請了社區管委會主委簽名留電話證明實際居住 請問:
1.我會被課到奢侈稅嗎?
2.國稅局會認定我有實際居住嗎?只住一個月
3.到目前我還沒收到國稅局寄發的文件要我去說明.假設我有問題.何時會收到國稅局寄發的文件呢?
4.國稅局會覺得我是人頭戶嗎?(我真的不是喔..) 謝謝您 
Brian 104-12-15 09:51
公司預計在今年買些土地,其進度為已經完成簽約用印也已交付款項,但當進度進入交付完稅款時地主提出說有其他共有人提出要行使優先承購權,但是公司這邊希望要完成本筆土地交易買賣。 而後來重新檢視合約時發現仲介代書當時將簽約及用印綁在一起並且將通知義務及切結都歸責於賣方地主,更在當時尚未通知共有人情形下就直接拿地主的印鑑章蓋登記申請書上的切結,且並未在合約內容中提到(如果其他共有人提出優先承購權)是否可以繼續進行買賣或中止本合約。 小弟想請教各位大律師及先進,我應該如何建議公司(是可以合法買呢還是要中止買賣)。繼續進行是否會被地主共有人告?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通知義務本來就是在賣方

因為賣方是共有

而且就算繼續進行

被告的也會是賣方

不會你們

而且如果共有人主張了優先購買權

基本上你們可以解除契約並向賣方求償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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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最高法院65年度台上字第853號判例所示: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僅規定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先承購,並未如同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後段設有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之明文。故該條項規定之優先承購權係指他共有人於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時,對於該共有人有請求以同樣條件訂立買賣契約之權而言,倘共有人違反法律規定將應有部分賣與他人已依法取得所有權時,他共有人不得主張該買賣為無效而塗銷其依法所為之登記

所以本件若可以趕快移轉,對公司仍屬有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indy Tssi 104-12-14 23:59

您好!我們是個十戶的透天住戶社區,剛卸任的主委在去年12月接任主委的時候,自行決議說:『尚未搬進來的住戶,管理費用可以只支付一半的費用。』

請問這是對的嗎?

因為大家都已經交屋,是他們自己還不要搬進來,但是中庭還是已經搬進來的六戶在一起維護。他們還是偶爾會到新屋還看看屋況呀!況且,以前我住大樓的時候,就算我已經搬離,請仲介房子,我的管理費還是一樣要全額繳交呀!並不能因為我已經搬離,就要求只繳交一半,或者是不繳交呀!

因為我是剛接任的新主委,我想要在明年請大家(包括尚未搬進來的住戶),都繳交一樣的管理費用!請問我這可以如此嗎?

謝謝

你好: 管理費原則上是住戶案應有部分之比例去分擔,但實務上為方便收取,都是定一個數額按時收取,你可以查閱規約有無規定。 管委會是否有權限以管委會決議變更管理費收取方式也是要看規約規定,但管理分涉及全體住戶分擔之問題,通常不會授權管委會擅自變更,並且會明定在規約中,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若有此情形,通常會尊重住戶自治之精神,在例外情況(違反比例原則、以侵害他人權利為目的)才會認為無效。 建議你先查詢規約規定或區權人會議決議,管委會無權擅自變更規約內容,且管委會決議違反規約或決議都是無效的。
Brian 104-12-14 16:10

公司預計在今年買些土地,其進度為已經完成簽約用印也已交付款項,但當進度進入交付完稅款時地主提出說有其他共有人提出要行使優先承購權,但是公司這邊希望要完成本筆土地交易買賣。

而後來重新檢視合約時發現仲介代書當時將簽約及用印綁在一起並且將通知義務及切結都歸責於賣方地主,更在當時尚未通知共有人情形下就直接拿地主的印鑑章蓋登記申請書上的切結,且並未在合約內容中提到(如果其他共有人提出優先承購權)是否可以繼續進行買賣或中止本合約

小弟想請教各位大律師及先進,我應該如何建議公司(是可以合法買呢還是要中止買賣)。繼續進行是否會被地主共有人告?


感謝各大律師的提點,但公司擔心其仲介代書的程序是否有疏失如何能向地主求償賠償價金.因簽約時優先承購權才產生,但是簽約當天就已拿地主的印鑑章蓋切結.而且地主另以存證信函通知公司目前共有人已提出優先承購權,且要求因合約未註明若發生優購如何處理所以當共有人提出告訴或求償要買方共同承擔.

目前代書送地政做過戶動作,但地政事務所也已收到共有人提出異議書,目前要求地主補證是否有通知共有人,且十日內是否無人主張.

 

不知業界是否有類似案件判例可否提供小弟參考?  (已查司法判決書但沒找到相似案例)

你好: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0點:「(六)本法條之優先購買權債權性質,出賣人違反此項義務將其應有部分之所有權出售與他人,並已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時,他共有人認為受有損害者,得依法向該共有人請求損害賠償。」 你好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他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屬於債權性質,若出賣之共有人怠於通知其他共有人,僅發生其他共有人可以向該出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請求損害賠償之問題,若已將土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到公司名下,因債權無法對抗物權所有權移轉登記仍然有效。 但在尚未登記前,其他共有人仍然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主張,建議契約中要就優先承購權部分詳細約定,避免爭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最高法院65年度台上字第853號判例所示: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僅規定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先承購,並未如同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後段設有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之明文。故該條項規定之優先承購權係指他共有人於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時,對於該共有人有請求以同樣條件訂立買賣契約之權而言,倘共有人違反法律規定將應有部分賣與他人已依法取得所有權時,他共有人不得主張該買賣為無效而塗銷其依法所為之登記

所以本件若可以趕快移轉,對公司仍屬有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建議你要先請地主發函通知共有人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如果共有人表示要行使

那麼法律共有人間與地主之契約就已經成立

你們契約不能履行

依法可以解除契約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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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寶 104-12-10 22:44

您好 我因誤聘非法逃逸外勞做為家父的看護而被勞工局判罰15萬的行政裁罰,在判決前的陳情書上我有提供相關證據錄音檔證明我是被非法逃逸外勞及仲介者欺騙,但只因我當時沒有查證外配之身分文件 就判我需罰款15萬,且在判決書上 勞工局也提到我是不知情而誤用逃逸外勞, 這為何還需罰款 我想提出訴願但不知成功的機率高不高

你好:

就業服務法第57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第65條規定:「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外國人要在本國工作要是先取得許可,非經許可不得工作,為一般人所公知之事項,就算對方偽造文書取信於你,實務還是會認為你有過失,可循行政救濟管道救濟(訴願、行政訴訟),但成功機率不高。
阿寶 104-12-10 23:27

感謝律師您的回覆 我查過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部分 如第七條第一項若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可不予處罰 或是第八條但書,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 得免除其處罰或減輕其處罰. 且判決書上也認定我非故意 所以是有機會依照以上兩條免除罰則或減輕處罰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2-11 10:56

 您好,畢竟15萬元不是一筆小數目,可以用行政罰法第8條敘明情節輕微嘗試尋求救濟,還可以依第18條第1項,請求訴願機關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請求減輕罰鍰。如需要代為撰寫或修改訴願書,歡迎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