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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per 104-02-15 12:30

我和太太與股東合開一家仲介公司,太太擔任店長、我擔任業務經理、我弟則是業務主任,目前公司能有最高權限的就只有我們三個人。

103年6月弟弟從公司離職,但是在103年12月及104年1月陸續發現有客戶打來公司,才發現弟弟曾經私下與客戶成交並收取仲介服務費用。目前公司陸續在查還有其他私下成交的案子,目前好像得知至少有5件,公司拿到完整資料有兩件.

目前拿到完整資料的兩個案子都是仲介租賃,第一個案子是弟弟用外面的契約書直接與屋主、租客簽約收取服務費一個月;第二個案子是弟弟使用外面的契約書但多使用了公司專有的房屋屋況點交單,未經公司同意

弟弟在公司是有領底薪的工作人員又是業務單位的主管,我想知道以下4個問題

1. 弟弟是否有構成業務侵占背信兩個罪?

2.私自拿取公司的契具使用構成什麼罪?

3.因為仲介租賃服務費金額不高大約合計8萬多左右,是否有方法能減輕罪行?

4.股東堅持提告除非我弟願意賠償100萬元,這樣不合理吧?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弟確實有涉及刑事責任,而針對對方不合理之求償,也不一定要強接受,若已進入訴訟程序,則可以先聲請移付調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業務侵占的話不是輕罪,是六個月起跳。

二、但民事賠償的話是以損害多少賠償多少,所以如果損失八萬要一百萬元的話就真的是太扯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號往前走靠左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15 22: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弟弟可能涉犯刑事業務侵占背信等犯罪,您弟弟應嘗試與公司和解,返還金額,至於針對不合理之賠償金額,亦可不予理會,即使起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亦不至於請求超過於損害。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2-15 22: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弟弟可能涉犯刑事業務侵占背信等犯罪,您弟弟應嘗試與公司和解,返還金額,至於針對不合理之賠償金額,亦可不予理會,即使起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亦不至於請求超過於損害。

cooper 104-02-15 11:14

我和太太與股東合開一家仲介公司,太太擔任店長、我擔任業務經理、我弟則是業務主任,目前公司能有最高權限的就只有我們三個人。

103年6月弟弟從公司離職,但是在103年12月及104年1月陸續發現有客戶打來公司,才發現弟弟曾經私下與客戶成交並收取仲介服務費用

目前發現的兩個案子都是仲介租賃,第一個案子是弟弟用外面的契約書直接與屋主、租客簽約收取服務費一個月;第二個案子是弟弟使用外面的契約書但多使用了公司專有的房屋屋況點交單。

弟弟在公司是有領底薪的工作人員又是業務單位的主管,我想知道以下3個問題

1. 弟弟是否有構成業務侵占背信兩個罪?

2.私自拿取公司的契具使用構成什麼罪?

3.因為仲介服務費金額不高大約合計8萬多左右,是否有方法能減輕罪行?

Jordan 104-02-12 16:14

Hi, 律師想請問您…本人於民國104年2月7日,經由房仲與屋主簽約購買舊屋。簽約過程代書雖告知土地侵占鄰地問題乃過往測量技術所導致,故當下認為應該無礙而簽約,但事後想想,代書未確切告知、載明並保證後續不致影響本人之權益(例如受要求拆屋還地)及是否導致本人蒙受損失。目前已簽約,並將仲介斡旋金、服務費、還有30%款項匯入代書指定的履約帳戶,尾款未付。想終止買賣合約,並於終止後希望房仲歸還買賣過程所衍生之相關費用,不受先前相關合約及協議之限制。不知是否可行? Thank you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12 17: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越界建築的部份,日後可能發生遭訴請拆屋還地的問題,影響權益甚大。惟,簽約時已經告知,故而要以此為由解約並要求賠償或退還所有款項,恐不易。

2、不過還是可以要求對方提出所謂因為測量所造成的相關資料,倘若對方提不出來,此部份就可能涉嫌詐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12 23: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件您無解除契約之事由,欲主張解除契約,不甚容易,惟可主張提供因測量問題之相關證據資料,若無,似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如對方說明為測量之錄音委任律師對對方提出刑事詐欺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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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楊 104-02-08 20:12

請問最近剛簽定一份動產買賣契約,這筆是建地約30坪 剛付頭期款完,原土地目前地上物有一間鐵皮屋是地主租給別人,有一天我偶然去看看將成交土地順便與承租人聊了天,才被承租人告知本土地之前已被他人所佔用之空地比,這筆土將來要申請建照只有11坪,無法依照建築法規建蔽率60%約18坪蓋房子,不知是好,(賣方及代書.仲介在簽約時都沒告知我)我一直以為建地約30坪可蓋18坪不知接下來如何處理

如果在買賣時有將可建造之坪數列為買賣之保證品質,那賣方有瑕疵擔保問題,如交易過程中都未討論,賣方就無任何責任,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您們買賣內容未為明確約定,要主張瑕疵擔保,會比較困難,建議您們仍應再與賣方協商並明定於買賣契約中,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08 23: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您與賣方之契約約定,建蔽率是否為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您可委任律師律師存證信函,提出建蔽率減少之瑕疵,請求減少價金,欲以此為解除契約之事由,需契約有兔別約定,若無特別約定,似難以成為解除契約之理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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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先查證承租人所述是否屬實。 

bs 104-02-05 14:32

最近賣掉一間出租中的店面,租約到明年5月31日,出售中成交前有電話告知承租方我房子要賣,並詢問有無意願承購,承租方當下沒意願,日前由仲介成交後,協調承租方讓買方入屋內看屋,承租方便開始不接我電話,均由她先生接電話,都說不方便,無法配合,因此銀行也無法入內拍照無法核貸,經由仲介協調承租方要求新買方要答應多租她2年再說,否則不配合,不讓人進屋這是她的權力,同時也跟仲介講她有優先購買權,新買方也不願租期延長,仲介再約我們3方協談,想知道我有無違法,該注意什麼?懇請律師幫忙解惑,感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05 16: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承租人沒有優先承買權,且租期屆至倘若還不搬遷,可以依法提起遷讓房屋訴訟,並且請求不當得利,甚至有竊占的問題。

2、我方沒有違法問題。

1.民法第450條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2.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電郵q102327955@yahoo.com.tw
與我聯繫,本所當以專業的法律實務成功案例經驗提供給您參酌。魏克仁律師關心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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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2-05 21:42

您好,關於這種帶租約屋子,建議您與承租方協調,看是否補貼一些費用,給他一些甜頭,讓他自願搬走,以避免時間上及訴訟上之不利益。
若協調不成,可於租約屆滿後,訴請遷讓房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海 104-01-27 13:12

我是出售的屋主,同時也有委託仲介幫忙代售,期間我和仲介各自帶看,因仲介委託價格遲遲比我自己帶看的價格來的低,於是我已經向自己帶看的買方收取訂金;後來仲介來電告知,目前有人開價(扣除仲介費用)高於我自售的價格,請問我可以退回原訂金,轉賣給仲介嗎??

要加倍退還訂金

小海 104-01-27 13:28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要加倍退還訂金

請教黃律師:這是我剛在網路上搜尋到的,"定"與"訂"是否真有如此差別??

因我在自訂的合約中,有寫道 已支付"訂"金~~~

定金與訂金的差別[1]

“定金”與“訂金”雖一字之差,但其反映的法律性質和法律後果卻不一樣。所謂“定金”,既是一種重要擔保方式,又是一種違約責任的形式。

?從定金罰則來說,定金為解約定金,即交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從定金證約來看,具有證約定金的性質,即具有證明合同成立和存在的作用。?從定金給付來看,具有預先給付的性質,即定金於債務履行後可以抵作價款。

而“訂金”一詞在法律上則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在購房交易等經濟活動中容易同“定金”相混同。其中很重要的一點是: “訂金”與“定金”的債務性質完全不同。 “訂金”雖然也具有預付款性質,這是同“定金”的相同之處;但“訂金”不起任何擔保作用,若賣房方違約,買房方無權要求其雙倍返還款項,而只能得原額;若購房方超過規定期限以後才決定不購買, “訂金”就只能作為對賣方保留本戶型期間損失的賠償,不退還買方。所以“訂金”有時也被稱為房屋認購金、房屋誠意金。

由於“訂金”與“定金”的法律後果不同,買賣雙方應當對尚未簽訂正式購房合同的後果、簽訂正式購房合同的最後期限、房價的約定、房屋預留的期限、開發商違約時是否雙倍返還等問題加以明確的詳細規定。特別是購買期房時,一定要註意房屋認購書所約定的內容和商品房銷售合同的簽訂。分清“定金”同“訂金”各自承擔的含義和後果,以避免日後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

一、這則判決供你參考:

「至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請求被告加倍返還定金云云,惟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固為民法第249條第3款所明定。惟所謂不能履行,係指於契約成立後發生給付不能之情形而言。如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務,並非不能履行,僅係不為履行,尚無該條款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2929號判決意旨參照)。」, 惟這則判決並非萬能,曾有收定金者直接發函拒絕履行,一審法官直接認定為「給付不能」,嗣經二審方認定「不為履行」者。

二、訂金、定金,用字不同而已,實務上持你所查見解未必會被法官所採:

(一)實務上混用的情況常見,有不去討論二者差別的判決存在,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018號。

(二)另,實務上有約定「訂金」,經認定仍應類推適用民法第249條規定之案例。

判決摘要如后:「觀之上訴人於96年10月3 日簽立的訂金收據,其內容係記載「黃○○將停車場5 號車位售予劉○○300 萬元,於『契約形成之前』預收之訂金」等語(原審卷第66頁),雖有記載「訂金」二字,然其上亦載明「於契約形成之前」,顯然兩造當時就車位的特定位置及價金雖已合意,然隱含有日後再簽訂契約之意。………按買受人於簽立系爭買賣預約時所交付之定金,係以擔保本約(買賣契約)之成立為目的之所謂「猶豫定金」。若本約成立,猶豫定金即變更為確保契約之履行為目的,固有民法第249 條規定之適用;本約如未成立,仍應類推適用民法第249 條之規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41 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以上,希望有幫到你。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小海 104-01-27 17:46

感謝以上兩位律師解答~~謝謝

minnie 104-01-24 01:03

您好,近期購買了中古公寓,成交後一個月後進行裝修拆除後,發現之前被包覆裝修遮蔽物內樑之鋼筋鏽斷,立即拍照存證與通知仲介仲介公司立即找來結構技師與賣方會勘。估價完成後仲介公司與賣方各出負擔一半費用,並出示協議書要我方驗收完成後,‘’買方對於本買賣標的之房屋屋況全部,不得再向賣方或房仲公司提出任何主張‘’。  

對協議書上上述點要求買方,是否有瑕疵與不公平?若買方提出:一,買方要求修繕完成後,結構技師提供結構安全無虞證明給買方。二,買方可否保留法律追溯權,當非人力或強力地震而再次導致修繕部份龜裂或崩裂,賣方需付賠償損失責任修繕完成。三,像這種賣方與房仲公司有處理與修繕的狀況下,可否要求減少當初購屋價金,畢竟這是樑鏽斷,雖然非惡意掩飾。

如果我當的上述三點要求都是合法合理,文字敘述上該如何修改呢?是否可以直接在協議書上直接刪除不同意點,並註記我方上述要求呢?感恩您抽空解惑與協助! 功德無量!

一般買賣契約中,買受人的責任是交付價金,出賣人要負起瑕疵擔保責任,瑕疵擔保責任是指交付完整無瑕疵物品的義務。這個擔保責任含「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兩部分。瑕疵擔保責任,謂買賣契約之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之權利或物之瑕疵,應負之法定無過失責任。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對賣方發律師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之存在,並請求限期修繕,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即可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之損害賠償,以上問題回覆如仍有疑惑,歡迎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商討細節,本所當以歷年經手辦理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24 20: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將您不同意之部分刪除,並註記上您的要求,若雙方無法協調,可考慮委任律師對其提出民刑事訴訟,請求對方賠償您相關損害,又若鋼筋有鏽斷之情形,亦可請求賣方作鑑定是否有氯離子過高之瑕疵情形存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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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e 104-01-17 18:20

家人透過仲介租了某處一樓店面要經營餐廳,簽約前與簽約時皆明確表示要經營餐廳,房東仲介也表示該處一直都是經營餐廳不會有問題,直到完成簽約後去申請公司登記收到公文才曉得該處並不符合土地分區使用規定,屬於第三住宅區。家人希望仲介賠償餐廳裝潢費及退還仲介費。我們應該先向房東拿回保證金租金後再提告,還是先提告再一併拿回呢?

BA232KIMO 104-01-12 01:36

律師你好

去年底買了中古屋

這星期和仲介去驗屋

發現了幾個小問題

其有一個問題比較麻煩

就是發現主臥室內大片鏡面玻璃的右下角破了有一道裂痕

仲介反應

仲介也像屋主反應

但屋主回復是說他當初買來就破了

且回了一張照片來證明(但那張照片根本無法證明什麼時候就破了)

仲介也跟我說以「現況交屋

要我們自行負責修復

但是合約書有提到

「如發現本標的物有漏水壁癌管路堵塞樓地板異常等狀況, 由仲介委請專業廠商評估修繕,費用由賣方負責」

那這樣的合約 難道仲介和屋主都沒有責任

還是只有上述提到的問題才可請仲介和屋主負責嗎

因為合約根本沒有提到「現況交屋」這字眼

還是真的只能由我自己負責呢

>> 屋主的責任不是應該把正常可以使用的東西交給買方嗎?

>> 仲介責任不是應該告知房屋內有問題有損壞的部份嗎?

謝謝 希望律師能幫忙

Kurby 104-01-11 00:38

房仲帶看及簽約時皆稱是丁種建築用地,下定金才發現是窯業用地,本人要求退還定金並解除契約,賣方不肯退還,簽約時,我當面問房仲本地是否為丁種建築用地,房仲回答"是",賣方在場並未否認,明顯和房仲一起欺騙我,我可以控告賣方及房仲詐欺嗎?或是可控告仲介公司違反公交法21條並請求賠償嗎?

 您好:

建議您應先蒐集得證明對方詐欺證據(如錄音證人等)

才有機會向對方提出刑事詐欺罪告訴,

並可於檢察官起訴後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11 10: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的敘述並不精確,因為丁種工業用地確實可以供建築使用,但是不得用作住宅,因此此交易資訊雖嚴重影響購買意願,但是必須看房仲與賣方如何陳述及契約如何訂立,不能一概而論。

2、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

Kurby 104-01-11 15:06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我是有錄下錄音,也有人證,再加上房仲並未否認他騙我,只是賣方不肯承認且不歸還訂金,但我也有錄下賣方聲稱這是丁種建築用地,如此,起訴機會是否較高?

林智群 (klaw) 104-01-11 16:48

 如果現況說明書裡寫的是磚窯用地,

你在法律上就很難主張不知悉或對方沒有告知,

除非文件沒寫,那對方的口頭說明錄音就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11 22: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視您買賣契約書及動產現況說明書對買賣標的物之描述為何,及仲介對該標的之描述,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後,再委任律師考慮是否對其提出刑事詐欺背信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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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法規-丁種建築用地

非都市計劃區裡的土地共編定18種用地,其中丁種建築用地,就是提供工廠和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的土地

二、為保障您的權益,以上問題回覆如仍有疑惑,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的權益!

 

小個 104-01-10 08:05

想請教律師:去年七月房屋交給仲介代管整理,匯了約十萬塊整理的費用仲介,尚未簽約,結果仲介因氣爆離世…房屋還沒整理,只有line的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可以證明,如想向家屬拿回屬於我的錢,想請問該如何處理比較妥當,目前僅電話跟家屬聯絡上,想請問如過要訴諸法律途徑的話,該如何處理,感謝>"<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1-10 12:40
小個您好, 由於您與仲介(已離世)所簽訂的契約是繼續性契約、長期性契約,依法有終止事由時可以終止。您想要拿回您的錢的話應先向該房仲繼承人發函催告並請求終止契約,然而您所請求的金額應該要扣掉該房仲生前已經為您管理的月份。我國民法關於繼承部分已有修改,故其繼承人僅在遺產範圍內負返還的責任。以上回答,若有不盡之處,可來函詢問,謝謝!

您好: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本所聯絡,我等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並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10 22: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為加速處理程序,亦可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10 22: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法院對其繼承聲請支付命令或直接對其繼承人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款項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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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威齊 104-01-04 11:52

Dear All

日前爺爺因年紀大且行動不便,所以向勝暉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申請了一名印籍外勞(以下簡稱甘地),業務人員為陳姓仲介(以下簡稱陳),後來家父也因為腦血管疾病造成全身癱瘓,家父病後原先是家人自行照料,沒多久,爺爺辭世了,因此甘地我們續聘轉為照顧家父,因為甘地來台工作的約期將近屆滿,故讓甘地先行回印尼,仲介也允諾一個月後會再把甘地辦回來,仲介要我們多花一些錢先辦個非法的外勞先頂替使用,但這名非法的外勞並不專業,而且非常之懶散,期間有向陳表示該名外勞不適用,請他更換,但陳並未積極處理,有天因為外勞的疏忽,家父從床上跌下,造成前額撕裂傷,也縫了八針,把這訊息告知陳,希望可以為我們換個外勞,陳也表示甘地快可以回來了,為了等甘地回來,我們也是任氣吞聲,一個月時間到了,還不見甘地消息,於是詢問陳,陳說因為甘地沒有辦續聘,所以回台時間會延遲,且不確定何時會回來,後來跟我們說2014/10月中可以回來,但時間到了,又是另一個藉口,於是又口頭允諾說2014/12月中一定可以回來,前幾天,這個懶散的外勞說要請假,如果不讓他請假,他就不做了,後來陳說會帶一個臨時的來替換,2015/01/03外勞請假的時間到了,是說晚上七點半要離開家裡,且陳也允諾會帶另一個外勞過來,一直等到九點多,打電話給陳,他沒有接,我們全家一直等到凌晨1點多,電話也打了差不多上百通,一直沒有回應。隔天要上班的我,當天晚上也是整晚顧著父親。

隔天一早,陳回電了,說他臨時無法調度人員,而且前晚六七點他就睡著了,所以沒有接電話,於是我問他為何如此不負責任,陳竟然說我們要是不滿他,可以把甘地的申請文件拿給我們,要我們自己去辦,還說1/9前甘地就可以回來,不然我們自己去辦,就不用看他臉色了

以上是申請外勞過程發生的不愉快,請問各位,我現在有辦法依循法律程序讓陳不再利用自己的專業壓榨消費者嗎?

何明諺 (何律師) 104-01-04 12:43

您好:

1.請先檢視您與仲介公司間簽的契約,如有符合違約條款之情事,可先依約請求。

2.另可依民事法律關係,向仲介公司以違反委任契約請求賠償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如居於高屏地區 歡迎來所指名本人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04 15: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是當初與陳姓業務所簽之契約如何規定,若陳姓業務違約之情形,可對其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阿峰 104-01-01 10:23

我因為涉嫌違反保險法被調查(涉嫌仲介未經主管機關核備之保險商品)

目前證人跟我都已經去過調查局了

11~12月份已經約談相關證人到地檢署了

請問我多久會換我開偵查庭?

我沒有前科~學歷只有高中同等學力~我該怎麼做可以降低我的刑責?

我被起訴的機率是否很高?還有辦法自首

感謝回覆

 

 

 

就您所陳述的問題,歡迎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本所聯繫詳述細節,我們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4-01-01 21:42

有問題可以再賴聯繫

賴id ncc101ds  ncc101ds@yahoo.com.tw

司法官四十三期  邵勇維律師敬上

有認識一些調查員,程序方面可以儘量幫你問看看。

Lilian 103-12-29 22:41

動產買賣瑕疵擔保責任

一年前購入房屋(23年中古屋)買時有重新粉刷過,一年後發現多處壁癌,於是通知仲介聯絡屋主,屋主表示完全不知情,但有請工人過來做簡易的修繕,但修繕還沒結束工人就沒來了,跟仲介說也不回應。後來又發現多處壁癌,想請問這樣可以跟屋主賠償嗎?還是就自認倒楣?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29 22: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所謂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乃係無過失責任,因此前屋主不可以不知為由規避責任。建議您為瑕疵通知後,主張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

至於仲介部分,若其未盡據實告知及調查義務,亦可請求損害賠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29 22: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對賣方發律師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之存在,並請求限期修繕之,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之損害賠償,惟亦須考量您之相關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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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ian 103-12-29 23:07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所謂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乃係無過失責任,因此前屋主不可以不知為由規避責任。建 ... (恕刪)

律師您好,那請問有時效性?因為自成交時起已過一年多了。  謝謝您

 您好:

只要您在發現瑕疵後六個月內都可以向出賣人請求減少價金

建議應盡速發存證信函律師函主張

發函後的時效為15年內起訴請求即可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您好:就您所提示動產瑕疵的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77-328988 王世宗律師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現階段的重點還是在發函通知前屋主,並限期修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姐您好:一般買賣契約中,買受人的責任是交付價金,出賣人要負起瑕疵擔保責任,瑕疵擔保責任是指交付完整無瑕疵物品的義務。這個擔保責任含「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兩部分。瑕疵擔保責任,謂買賣契約之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之權利或物之瑕疵,應負之法定無過失責任。建議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對賣方發律師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之存在,並請求限期修繕,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即可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之損害賠償,以上問題回覆如仍有疑惑,歡迎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本所聯繫,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Lilian 103-12-30 20:51
回覆 魏律師 的發言內容:

小姐您好:一般買賣契約中,買受人的責任是交付價金,出賣人要負起瑕疵擔保責任,瑕 ... (恕刪)

 

 

小廖 103-12-29 20:27

想請教各位律師們:

小弟的女朋友(當事人)於103/12/18日去某動產仲介公司應徵會計並錄取了,當日就向原就職公司辦理離職,並在103/12/19日正式上班,當晚該公司辦理聚餐小弟受邀前往,在餐會中該公司總經理認出了小弟的父母從事動產地政士,就於103/12/21日晚間八點傳簡訊告支當事人因為親屬為競業關係,隔天不用上班了。因男朋友不是親屬、且地政士與動產經紀人也非競業關係,應徵時也沒有告支當事人的親朋好友不能為同業,當事人於隔天103/12/22日前往該公司請總經理給個合理的解釋並要求賠償,商談過程都有錄音,該公司總經理也承認是他們的錯並願意支付30日的薪水作為賠償

但在103/12/25日該公司總經理夫人向法院申請調解,意指勞保法規定只需支付當事人計4日薪資作為遣散費,故當事人必須返還其餘26日的薪資,且是當事人應徵時未據實陳述,無須賠償。   根據上述事實,小弟冒昧請教兩個問題   一:當事人需要返還其餘26日的薪資嗎?   二:該公司的惡意資遣,造成過年前沒有工作沒有收入沒有獎金,也不知何時能找到下一份工作的窘境,能否向該公司提出損害賠償?
沈恆 (沈律師) 103-12-29 21:48

您好!

雙方已經談好30日賠償並已支付,應認已經就此事達成和解。因此,對方不得要求返還26日金額,您也不能要求更多賠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29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雙方和解條件為30日之薪資,對於對方請求返還26日之部分,可不予理會之,又關於對方可能涉及違法資遣之部分,可考慮至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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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1.不須返還,因對方係自願賠償

2.如果對方無正當理由,亦可主張雇傭關仍存在,可繼續工作並按月領取薪資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DC 103-12-28 02:02

跟信X仲介公司合約已到期,並告知不再委託。卻在自行販售後隔幾天發現該公司網站上再度看到廣告,並惡意以低價販售。經電話告知依然放在網站上,請問可以如何處理?

沈恆 (沈律師) 103-12-28 12:11

您好!

可發存證信函律師函警告,限期撤除廣告並請求損害賠償
另可向縣市政府申訴,可對業者處以罰鍰。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28 20: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函請求對方撤下廣告,或打電話至總公司客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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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島 103-12-26 22:41

您好,本人在去年102年間透過591網路的資訊,看上一間房子,經幾番議價後成交,便找代書來簽約成交,簽定的動產買賣契約書裡也有標明屋主從未做過氯離子檢測。

過了一年多,本人因職場調動需要把房子賣掉,便委託仲介銷售,銷售一段時間後,一名仲介忽然跑來告訴我,他介紹的其中一名客戶表示以前曾經買過這間房子,後來做氯離子檢測數值太高(聽說約1.0~1.5間),所以跟屋主解約。(成交的仲介公司,我已經聯絡到了,但是礙於個資法不能提供給我,只說若是有提告,請法院發函才能提供)我也已經另外請土木工會認證的廠商來鑽孔採樣檢測,報告要在一個禮拜後出爐。

我想請問,我可以跟前屋主無條件解約嗎? 或是可以告他詐欺嗎? 還是有甚麼其他辦法?

您好:

如果瑕疵已嚴重到危害居住安全之程度就可以請求解除契約

否則就只能請求對方減少價金

並應於發現瑕疵後六個月內發存證信函主張解約或減價

本所目前即有處理此類型案件之案例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補充說明:

如果可以證明對方故意隱瞞

亦可主張對方詐欺撤銷您買受之意思表示而使買賣契約無效

請求對方返還價金

對方是否為軍方高層退休與案情無關,不必過度擔心

提告後可向法院請調查證據仲介提出相關資料

雖然可以提告刑事詐欺

但如果要請求返還價金可能會有拖長程序罹於請求權時效之風險而緩不濟急,

所以建議可直接提告民事為宜

如擔心對方脫產,最好先聲請假扣押

 

 

 

綠島 103-12-26 23:04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瑕疵已嚴重到危害居住安全之程度就可以請求解除契約

... (恕刪)

 

請問如果是前屋主特意隱瞞,也無法解除契約嗎?? 因為他曾經做過檢測,也知道數值過高,卻在簽約當下無告知,在買賣契約上"本標的是否曾經做過氯離子檢測,也勾否

 

綠島 103-12-26 23:13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瑕疵已嚴重到危害居住安全之程度就可以請求解除契約

... (恕刪)

律師您好

目前能收集到的資料是對方曾經賣過此房子,因做氯離子檢測數值過高,所以解約,但因礙於個資仲介無法提供。    對方是軍方超級高層退休,是否會影響檢方辦案?

綠島 103-12-26 23:26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瑕疵已嚴重到危害居住安全之程度就可以請求解除契約

... (恕刪)

 林律師您好

我是要先提告他哪部分?? 刑事詐欺? 還是民事糾紛? 需要先跟前屋主協調嗎?

先通知他協調又怕他脫產

綠島 103-12-26 23:38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瑕疵已嚴重到危害居住安全之程度就可以請求解除契約

... (恕刪)

 所以提告詐欺 不會增加解除契約的機率??

因為現在都在想,怎麼增加解除契約的機率

所以無須先跟前屋主協調?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27 09: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海砂屋的部份,於使用現況中會記載,倘若沒有填寫,則至多可以請求解除契約並且請求賠償所受損失。

2、倘若不實填寫,則可以認定惡意欺瞞,可以考慮提告詐欺

一、可找個律師研究一下此類案件判決前例,若要勝訴需要那些證據,而那些情況會導致敗訴。

二、勝者,先求勝再求戰;敗者,先求戰再求勝,萬萬,萬萬不可直接告進去,直接委任律師直接告進去對案件有害,一定要先搜證再下手。

三、以前我曾處理過一件賣方詐欺案件,由於搜證得宜,對方直接認輸無條件解約,不戰而屈人之兵才是上策。由此,可見搜證之重要。

四、等待檢驗報告出來的同時,先搜集律師討論後建議搜集的證據,記得,搜證時要不動聲色,切忌大張旗鼓,更忌直接翻臉。

五、證據搜集好後,要做的也不是直接起訴,比較完美的做法是先辦假扣押,把對方財產先扣住,以免對方脫產日後你告贏也沒有用。

六、假扣押[需擔保金],辦完後,再聲請調解,如果證據搜集齊前,調解的時候可以拿來當條件。

七、調解不成再起訴。

八、宜與律師討論解約或減價勝敗率再考慮採那個。

九、寧可花錢找律師先研究再搜證,也不要花錢找律師直接告進去。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直接找律師告進去,只會把案件體質搞爛,後面再救就不容易了,而且後面要再搜證空間就會變小[起訴後對方也會找律師,到時堅壁清野你要怎麼搜證]。

十、我曾任二間仲介公司法律顧問,相信我,一定要先搜證再下手[這我強調三次了]。

十一、以上,希望有幫到你。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27 21: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氯離子過高,於民事方面,可請求減少價金,至於是否得主張解除契約,需視房屋之屋況,您應先發存證信函給賣方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修繕之;又刑事部分,若有辦法蒐集證據證明賣方知悉氯離子過高之情形,卻惡意隱瞞未告知,可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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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鳥 103-12-25 21:11

請教各位律師~

我媽和親戚合售2筆相鄰土地(透過仲介),因我家不適用自用住宅稅率,合約上有特約條款:A(我家)B(親戚)同意互換稅籍以符合自用住宅稅率,若無法符合時,雙方同意無條件解除契約,互不負違約責任..,

經2個星期後國稅局核課不通過,但仲介又說可用買賣或贈與方式再來辦理,但我媽認為辦不過就算了不要賣了,想依照特約條款內容解除契約,

仲介卻告知違約,說我媽不配合辦理,但簽約前仲介都沒說可用買或贈的方式也可辦,想請教的是,若依條款解釋打官司,我媽勝算如何呢.

感恩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依該特約條款應無違約金之問題,但仍應審酌契約全文,以免條文內有陷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傻鳥 103-12-25 21:45

非常感謝謝律師的回覆~心中大石放下一半

想說我媽80幾歲還要被告........

感恩先~有需求再研議~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25 23: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雙方之間之契約若已經定明白,則您母親解除契約有理由,不會有違約之問題,然仍須視契約條文規定及確認是否有其他特殊約定,建議您請律師作初步之諮詢,較能確保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25 23: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契約已有特別加以約定,即使仲介對您母親提起訴訟,亦不一定會勝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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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您所陳述是否有違約的疑惑,應先審視該契約條款內容,歡迎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本所聯繫,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傻鳥 103-12-26 18:01

萬分感謝各位大律師的回覆與建言~

仲介說先再協商看看~

但我媽就是不賣了~

心中已有會被告的打算了~

不知屏東市有服務處所嗎?以備不時之需

面對有法務人員的公司還真有點驚驚哩~

感恩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屏東地區本所亦有提供服務,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huck6014 103-12-21 03:03

您好

跟建商買房簽動產契約證人仲介動產公司 動產契約上沒有寫任何仲介費的問題

買方小弟我跟仲介動產公司也完全沒有簽任何 買屋契約、要約書、委託書、或給付任何斡旋金,請問這樣仲介有權要求仲介費嗎??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12-21 08:15

您好!

仲介契約只要口頭約定即可成立,並不一定要書面簽約。
因此,如果確實有完成仲介的行為,對方即可請求仲介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chuck6014 103-12-21 11:29

請問沒有書面約定要如何證明有口頭約定? 沒有錄音

沒有書面約定要如何證明簽契約交易的事實是跟房仲有關西?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21 16: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亦無證據證明與您訂有居間仲介契約,對方對您請求服務報酬,您可拒絕。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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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如果事實上不是經過仲介公司居間成立之買賣

仲介公司就無權請求您付仲介服務費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21 18:26

您好,仲介服務報酬契約並非要式或要物契約,所以就算是口頭達成協議,契約即屬成立。但是因為主張對自己有利之事實者須盡舉證責任,故若沒有任何證據可以顯示有契約成立,可毋庸理會。

若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唷!

yuki 103-12-18 20:26
小弟想請問一個問題 小弟為甲方 建商為乙方 有2條內容為 1.因交易衍生之印花費、規費、代書費、屢約保證費 及其他費用 概由 乙 方負擔。 2.動產買賣契約之解除,爾後一方不得依動產買賣 契約書主張任何權力。 請問 1.因買這間房子所產生的房屋仲介費可否依第1條的 因交易衍生其他費用由乙方負擔 所以由建商負擔? 2.如果可以由建商負擔但房仲不還錢可否告房仲侵佔?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仲介費是否包含在契約約定內容,一般除非有明定,否則恐有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12-19 08:52

您好!

仲介費應自行負擔;仲介契約是買方跟仲介之間的約定,仲介是依仲介契約取得仲介費,即使建商事後承諾願意負擔,買方也只能跟建商請求負擔已支付的仲介費,不能向仲介要,更不會有侵占問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補充說明:

契約不一定要有書面,口頭約定也是有效的。如果沒有仲介約定,為何會交付仲介費?

yuki 103-12-19 09:51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仲介費應自行負擔;仲介契約是買方跟仲介之間的約定,仲介是依仲介契約取得 ... (恕刪)

 

律師您好

小弟奇怪的地方就是小弟和仲介沒有簽訂任何仲介契約 唯一可以和仲介有相關關聯就是

動產買賣解約書上有寫 透過 XX動產 居間買建商所有位於哪裡的房子?

請問這樣仲介費還是拿不回來?

yuki 103-12-19 14:37

小弟奇怪的地方就是小弟和仲介沒有簽訂任何仲介契約 唯一可以和仲介有相關關聯就是

和建商的動產買賣解約書上有寫 透過 XX動產 居間買建商所有位於哪裡的房子....

請問這樣仲介費還是拿不回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19 19: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仲介費為仲介可向賣方及買方請求,您是否應負但仲介費,應視您有無與仲介間簽訂委任契約,若有簽訂委任契約,成立委任關係,即須給付仲介服務報酬,與建商無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sammyx 103-12-16 22:08

1.案情:
A跟B於50年前租了土地 (當年土地上已有房子但未登記房子導致房屋稅籍目前在B身上)
A過世後C繼承土地
C於102年時與B簽訂土地租賃合約
合約內容為有條訂為
-----------------------------------------------------------------------------------
C方若因需要欲出售土地時,B方擁有第一承購權。B方若未承購而由第三方承購時,B方需於第
三方承購後六個月內歸還土地。B方之拆遷補償金額不得高於實際售價淨利潤之15%(扣除仲介、稅負等所有必要之開支)。
-----------------------------------------------------------------------------------

如今有D方出現欲以500承購
B方不願意購買,卻反反不願領取500x15% 的補償金額 而開價600萬才肯離開

請問這種狀況下 是可以寫支付命令要求收取補償金並放棄所有地上物嗎??
或是需要經過法律訴訟.另外若是採用訴訟是使用非訴訟事件還是訴訟事件?
因為是C方要給B方錢 B方簽放棄地上所有物轉交稅籍

麻煩各位了

 

 您好:

建議您可將補償金提存後

再訴請對方返還土地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sammyx 103-12-17 15:24

請問 若提存後 屋主仍不願意搬遷

是否得需要強制搬遷
另屋子沒有所有權狀 只有早期申請的房屋稅籍
請問房屋稅籍是否也需要過戶 或是屋主搬走後直接由新屋主承接?

Bear 103-12-15 20:42

小弟的媽媽最近賣一筆農地農舍..是否有被仲介動手腳..請求各位大大解答

事情由來:本來是"甲買家"下斡旋金,後來下完斡旋金後遲遲沒動作,便打給仲介要求回應並也告知仲介如果時間過期,便要沒收斡旋金,時間到期日前一晚仲介要求明天簽約,簽約當天仲介沒告知找來了"乙買家"簽約,並把其"甲買家"的斡旋金轉到"乙買家"(當成價金之一部份),請問這樣是否有構成詐欺或者就是俗稱的”三角簽”?

再來就是簽約後約一個禮拜,我跟老婆及朋友再去看看農舍,結果"乙買家"載了2個人,直接進到農舍裡,好像在看屋的樣子,當場並無仲介陪同,也沒有告知我媽媽,仲介就直接拿了鑰匙給他們自由進出,這樣情況有違法嗎?可以算私闖民宅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成立詐欺,仍需要有更多事證,若房屋尚未移轉交屋,似尚難成立侵入住居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建議你把詳情說清楚一點

這樣比較能夠跟你分析

但在沒簽約前

對方是不准使用這房子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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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16 19: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仲介有違反斡旋金契約之疑義,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解除斡旋契約,並終止委任契約,若有造成您的損害,再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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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Lin 103-12-11 11:50

2012/12/31簽約,隔年一月中交屋,之後裝潢期間有淹過一次水,請前屋主處理,因為還沒入住,所以不清楚屋主是怎麼處理的。但從2013年的三月入住後到目前為止2014/11/30那天,前後總共又淹了大概三~四次,問了社區的所有人都說這問題大家都知道,屋主自已不可能不知道,社區內管理委員會也說無解,仲介說當初屋主沒有告訴他會淹水,最麻煩的,前屋主實際上是投資客,所以房子的所有人也是他找來的人頭戶,本人我們從沒接觸過。請問我該怎麼辦?

契約上的賣方為被告,主張瑕疵擔保減少價金,要先盡快發存證信函通知賣方,並在通知後6個月內起訴,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11 17: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賣方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另外針對仲介之部分,仲介除了據實告知義務外,尚有調查義務。建議可以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看淹水的程度如何,而決定瑕疵之大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建議應於發現此瑕疵後發存證信函律師函通知賣方有此瑕疵並請求減少價金

並限期對方給付金錢,如對方逾期不給付,即可蒐集證據後提出民事賠償訴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小惠 103-12-10 20:27

主因:我買下權狀兩樓(三樓增建)的老屋,簽立動產買賣契約後,當晚由鄰居告知:「三樓加蓋之牆壁為4吋牆非正常8寸之厚度,且眼見牆壁為他們所有,不得隨意亂動且勿任意鑽洞釘釘子!」。(等於此屋三樓增建上面為鐵皮加蓋,左右兩側僅有鋼樑支架,皆無牆壁); 我方與仲介及賣方多次協調未果。

現況:

我方存證信函:因契約於未受告知與左右鄰居共壁之情事下所簽立,恐日後糾紛之虞,必須解除契約,請返還已繳價款30萬。(並於消保會申訴)

賣方存證信函:原欲售350萬,因房仲酌商給年輕人買房機會及整修需要而減價為325萬,而鄰居之牆壁非屬共同壁,基於安全考量不要任意釘釘子以免發生危險,且買方亦已同意上述之處理;倘第二期款逾期,將沒收已繳價款30萬做為違約賠償,不另為解除契約之意思。

仲介公司回函給消保官:於簽訂契約前買方已知悉三樓牆壁部分屬於隔壁鄰居,並非共同壁使用,且於簽約時已額外補助25萬做為本物件整修費用

 

請問:

1.賣方與仲介的回函內皆有多處與事實不符:三樓牆壁為簽約後我才由鄰居口中得知,且賣方原欲售350萬後成交為325萬之間的價差25萬為房價之議價 (難道有人買房不議價?! 賣方隨意開價就買?! ),不是回函所說額外補助整修之費用。請問對此不實指控,我能依照什麼法條來捍衛自己?

2.在簽約後,仲介才將"現況說明書"給我簽收,但現在我才發現有與實情不符之處,請問這樣我能告對方違造文書嗎?

3.現況說明書內容:"有無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方式"與"共用部分有無分管協議",請問此兩項對於此屋三樓牆壁情形是否適用? 因為對方皆寫"否"。

4.對於此屋三樓牆壁情形:我說是共壁,賣方與仲介堅持非共壁;我問是占用? 賣方與仲介鄰居牆磚是堆疊在鄰居自己的界址內,再堅持此非占用;我說這算占用鄰居牆面吧!  賣方與仲介卻說只是借用而已,鄰居又不可能會拆。請問這牆壁到底是什麼?

感謝各位律師的回覆,非常謝謝您。

 您好:

如對方主張之事與實情不符,可以再發存證信函反駁

至於您其他的問題實有必要觀察現場及審閱相關資料才能判斷

否則可能誤判情勢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10 23:18

您好,對方所發的存證信函,本來就會很有可能都說對自己有利之描述,可以不要理他,等他採取其他法律動作。 

yuki 103-12-09 15:37
小弟買了一間預售屋 現在因二工問題要和房仲 要回仲介費,與建商合約書並無寫有二工, 和房仲無簽約但在合約書上有房仲見証人簽名。 請問我是否必須自行舉証房仲知道有二工而沒有告知我, 這樣才能告他服務有瑕疵取回仲介費? 如果無自行舉証是否告房仲瑕疵就會不成立拿不回房仲費?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就您主張對您有利之部分,確實需負舉證之責任,所以此部分應先蒐集相關事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09 22:20

您好,仲介依據民法第567條附有據實告知義務及調查義務,若您主張其未盡到上開義務,您須舉證。 

 您好:

二工通常是在簽買賣契約後才會施作

所以仲介一定會推稱簽約前其不知道會有二工

所以除非您舉證對方事前就知道

否則恐怕難以對其主張權利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NingYun 103-12-08 22:32

我奶奶名下兩棟房,分別在北高雄跟南高雄。

 

我家是住在南區。

今天是因有仲介開發土地,跑來家問我們後,我們才知道苓雅區的土地房子過戶我叔叔跟姑姑、我們自己住的房子沒有過戶

但主要因房屋土地名是我奶奶,我們在民國90年增建與修繕時有告知奶奶跟爺爺,她們口頭答應可以。

我們修繕至今都住了快40年, 因我爸爸過世才搞這些。加上我有告姑姑傷害罪, 我們岌岌可危、查目前是沒有。

可是我們只有修繕房子的收據跟工人會做證。

除了這個也只有鄰居知道我們家是自己花錢蓋的, 我手上證據只有收據跟工人而已,這樣有勝算嗎?

 

因是今天發生的、我寫書狀也亂寫,只提要假處分不得做買賣而已…但我是要保住房子不讓‘撩尾仔’ 做惡搶走…

 

請教律師救我們家,我們該怎做……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08 23: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處理關訴訟事宜,包括撰寫書狀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litia 103-12-04 06:48

我的親戚在某間人力仲介當工地粗工, 在回家途中發生車禍, 車禍地點是在回家路徑上!

但是老闆沒有幫他投保任何保險, 團保也沒有..

這間人力光粗工人數就超過5人, 其他還有打石工等等..

請問這樣是否合法? 親人要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4 17: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已經違反相關勞動法規,有關勞保給付的部份必須由公司負責,並且另外依據勞動基準賠償

2、建議可以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

 

 

黃先生 103-12-03 14:06

小弟遇到小小問題想請教您,就是目前住的房­子產權是跟前妻共同登記持有且前妻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有台大醫院的就醫記錄)但貸款還­有 200萬要繳,從頭到尾都是小弟在繳,前­妻在未經過我本人同意把另一半產權交給第3­者處理(根據建物謄本顯示"信託")前妻拿­到100萬但對方透過 仲介說如果要拿回產權­請拿350萬跟他買或我開個價讓對方跟我買­,小弟目前住的"膽戰心驚"且前妻已把鑰匙­給仲介,然後每個月貸款還是小弟在繳,真 的­很奇怪 ?!之前請教一些法律相關人士都回應不是跟­對方買回或小弟的產權賣給對方,但小弟目前­沒有要賣,想請教律師她跟對方的"信託"的­行為是否違法,在前 妻精神有問題的情況下做­的決定,我如果告前妻可能也告不成(這是前­妻跟對方的行為),對方應該也只是想賺錢破­壞房子對第三者沒好處,走法拍對兩方更 不利­,那除了"以拖待變"維持現狀,那小弟這邊­該採取那些措施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呢?對房子­假處份或假扣押?萬一第3者對小弟做人身攻­擊或讓"牛鬼 神神"奇怪的人事物搬進來或對­方萬一把產權交給黑道處理,小弟該怎麼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3 14: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首先必須先確認一件事情,您的前妻的精神狀況究竟有無可能成立信託關係,倘若無法,可以告發偽造文書,倘若可以,則該產權既然屬於您的前妻,則其可以自由使用處分。

2、倘若您當初只是單純將持份借名登記於前妻,則可以主張返還持份,但是必須要有相關的證據

3、亦或可以向法院聲請分割,由法院變價分割取得您的持份的價款。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安確認該信託是否由你太太辦理,如果是,那以精神疾病在民事程序主張信託契約無效,如果不是你太太自己辦理,而是被其他人持你太太證件辦理的話,那具狀向地檢署提告偽造文書詐欺得利等罪,併同在民事程序確認信託契約無效,被動無作為,常會讓可主張的權利超過期限而無法主張,對自己會比較不利,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bob 103-12-01 07:05

最近為了上班方便簽了一間老大廈小套房,天花板有漏水,購買時房仲(兩大之一)有告知,且房仲有找認識的水電師傅看過,說明本間該處是沒有加裝管線的,到樓上看(樓上租客讓他進去)說問題是樓上(漏水相對位置樓上剛好有加裝冷熱水管至陽台,原屋設計該位置是沒有的管線的)且加裝木地板釘到管路,樓上連接地板的牆面也一大片潮濕掉漆。

因為蠻喜歡這間地點所以最初是希望以特約方式與賣方協議處理完後才交屋業務告知賣方無處理意願但有折讓空間堅持不願簽特約,加上業務舌燦蓮花(一定協助處理、已找到問題修不用幾天 等等),也大概查了一下樓上樓下漏水這類的問題樓下勝訴高,後來便談價後簽了合約已知漏水依現況承受。

簽約後房仲先進行聯繫樓上屋主(以下稱A先生),A先生告知自己本身是做裝潢的會再請他認識的師傅來看,後來A先生帶了師傅來看,我本人因有事沒有到場,房仲一開始有到場但沒等到結果就有事先離開。後來A先生告知以加壓馬達的方式測試了冷熱水管,皆沒有問題,因為他連結地板的牆面也有掉漆,說懷疑是他隔壁滲漏過來,請我與他的隔壁確認,後來聯繫到他隔壁B小姐(租客)表示沒有漏水也沒有動過裝潢,該位置不會有管線。我再與B小姐正下方住戶拜訪,表示也沒有漏水問題。告知而A先生該情況而A先生說口說無憑要找師傅測過。而後再電B小姐,B小姐表示被打擾請找直接主委或律師出面。

後來找到大樓管委會主委,我也有給他相關照片和所有關係人聯絡電話,請到我的現場看過(當下和管理員在那扯東扯西),後來我說我有查過法院相關的情況,主委便表示會找他認識的師傅(學校的水電師傅)來檢測我和樓上。(樓上和水電師傅都由我自己約時間,目前還在約)

現況就是:房仲拖一天算一天、A先生有配合但堅持有做壓力測試他沒問題、B小姐覺得被打擾、主委有配合但感覺太不想管事。

有上網大概查過漏水爭議這類的情況,上法院勝訴機會大,但目前我是秉持大家都還會是鄰居,所以盡量配合。但因為也過了一個多月,這幾天即將交屋

想請問律師:
1. 因維修進度延宕,我是否有權向仲介要求什麼? 例如延後交屋等。

2. 若之後主委找的師傅也查不出問題,網路上查過的案件大多是樓上不理會,但這種各方都有配合的情況,上法院我能訴求什麼?

3. 通常這類案件法院處理需要多久時間?

4. 考量曠日廢時,我若放棄買賣合約,須賠償多少違約金。

修復漏水,屬損害賠償訴訟,原告起訴須舉證證明有瑕疵、損害、因果關係、數額等等因素,故漏水一方舉證上較不易,且須支出高額鑑定費用等;而能否延期交屋違約金等部分,主要是看房屋買賣契約當初如何約定。

又因動產交易所涉價額較高,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正式諮詢律師,以維權益。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01 21:25

您好,建議您可向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蓋法院訴訟成本很高,若能藉由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可節省相關勞力時間費用精神。 

 您好:

原則上如陳律師所述

本所有多項辦理動產買賣糾紛房屋漏水糾紛訴訟經驗

如有委任律師協助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洽詢

小蓉 103-11-27 20:22

各位律師您好:

本人想請教買房子的一些問題!!

像本人現狀遇到一個問題是,我跟我老公買一棟透天房金額共1230萬!

自備金需要370萬,頭期款120萬,第二期250萬

貸款的部分是貸總金額的七成

但現在的問題是,經過銀行審核,我們的貸款沒有辦法貸到7成

如果我不要買,是否仲介他們會把頭期款還給我們!?

因為那時候在還沒付頭期款的時候,我有跟他們說可以不買嗎!?

他們跟我說如果我這時候,說不買的話違約金就是120萬

還跟我說甚麼,賣方屋主因為已經跟我們簽好買賣契約

有看中一間房子已經跟人下訂了,訂金也給人家了

就跟我說現在要違約,120萬也不能拿回來

可是我貸款貸不到7成,我自備款籌不到那麼多錢

那我該怎麼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除非契約有針對貸款成功為要件,否則本件尚難作為解約之理由,建議再與賣方及仲介再協商看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27 22:52

您好,若無特別規定,貸款成數不足無法成為解約之理由,建議您去與對方協調。 

 您好:

原則上如前面律師所述

並建議您應將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攜與專業律師協助研究分析為宜

以免誤判情事而違約受罰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7 23: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真的無法湊足款項,可嘗試與對方就違約金部分請求酌減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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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by 103-11-24 23:33

一位工程師在工作時因為要把水管丟上車,水管不慎反彈掉落砸傷一名人力仲介粗工(該名仲介粗工無勞保仲介公司亦無幫該名仲介保團保),造成左腳趾骨折及小腿撕裂傷縫兩針,營造公司辦理工地險出險賠償該名人力仲介,但該名仲介堅持要求三個月的生活費,一直打電話給該名工程師、說什麼要找電視台來報導,還說如果是不小心被同事砸傷他就認了,但是今天是營造公司的員工,假設營造公司不願給付生活費的話,請問這位工程師或營造公司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請問該名仲介會有法律糾紛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4 23: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覺得仲介之要求不合理,可不予理會。待其對您提起訴訟,再為抗辯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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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3-11-24 23:39
您好!
工程師在工作過失造成別人受傷,刑事可告工程師業務過失傷害民事可請求工程師賠償損害,另也可要求工程師所屬的營造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yuki 103-11-22 20:07

請問2年前小弟透過仲介買了預售屋,簽約時是和建商簽約仲介當見證人(仲介有簽名),沒有和仲介仲介約,事後也付了仲介費給仲介(用銀行轉帳付仲介費)。

現在房子因為違建(二次施工)問題照成室內坪數不足已經和建商解約,想請問?

1.合約書上沒有寫有二次施工問題,有附上室內施工圖和坪數,結果現在因為二工問題導致室內坪數和合約載明的不一樣,已經和建商解約請問可否再要求仲介退還仲介費?

2.如果仲介因為沒有簽仲介約而不願返還仲介費,小弟該怎麼辦?

3.因為當初是用銀行匯款所以都有匯款記錄,小弟可以主張這筆錢是匯錯(仲介不承認這是仲介費)沒有對價關西,要求對方返還嗎?

 

您好:二次施工部分是否為您所為,若是因為您所為,自然合約坪數不足等問題,責任在您,而因為您自身的問題解約,自然無法要求退仲介費。那若是建商自己二次施工造成您所說的問題,則還要看仲介是如何介紹您購買,當時是否有告知您有二次施工問題,若知道卻未告訴您,您自然可以跟終結解除契約,要求退費。若有需要討論,歡迎來電0932372316。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

建議您可以先位主張因為對方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之不當得利

並備位主張對方違反仲介契約義務而請求損害賠償或返還仲介費用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2 22: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施工內容是否有二次施工等重要事項,仲介應該不可能委為不知,因此可以向對方請求返還報酬或是降低報酬

2、建議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3 14: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析如下:

1.合約書上沒有寫有二次施工問題,有附上室內施工圖和坪數,結果現在因為二工問題導致室內坪數和合約載明的不一樣,已經和建商解約請問可否再要求仲介退還仲介費?

您與仲介契約關係存在於居間媒介,是否與建商解約,無一定之關聯性存在,即使與建商解約,亦不得以之作為與仲介解約之理由,除非仲介基於服務,願意自願退費,否則若提起訴訟,成功機率不高。

2.如果仲介因為沒有簽仲介約而不願返還仲介費,小弟該怎麼辦?

仲介不願意退費,可提起訴訟請求,惟須考量訴訟成本。

3.因為當初是用銀行匯款所以都有匯款記錄,小弟可以主張這筆錢是匯錯(仲介不承認這是仲介費)沒有對價關西,要求對方返還嗎?

您欲主張為匯錯,請求基於不當得利返還,您須提出證據資料,且考量相關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方芳芳 103-11-21 17:05

在此向各方律師詢問,先謝謝耐心查看且回覆之律師

本人前日委託一家私人仲介(非市面上場面品牌),販售一處成屋。簽專任委託時因相當相信此人所以簽約過程相當草率就簽約完成。委託契約內容中有一條是"若買方出價達底價後仲介方可代為收取斡旋並轉為定金,若賣方不簽約則屬違約除需幾付4%總價給仲介外還需賠償買方兩倍定金。"

事後發現,簽訂契約內容變更合意書之金額是有含服務費,當時是雙方簽訂契約時表明服務費未含在內(契變上未提及)也就是實拿,事後向仲介方確認後才驚覺受騙。但仲介方表示若要取消合約賠償4%服務費,且買方已出價達底價並下斡旋,還要賠償雙倍定金。

補充: 目前本人並無收取定金

在此提出幾個疑問

1.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中,屋況說明書中有委託人及買方確認之欄位,小弟我簽錯欄位簽在買方確認處,此是否可以主張契約無效?

2.在契約內容變更合意書之中,仲介方未說明契約賞閱期之細節,賞閱期處本人也並未簽名但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中的賞閱期欄位有簽名,這部份是否也可以主張契約內容無效?

3.日前有此判例此一霸王條款剝奪賣方最終之決定權與選擇權,除了違反消保法及民法居間契約之規定,日後上了法庭,是否較有勝訴優勢?

附上鏈結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1006/482465/

謝謝耐心查看的律師,至上萬分謝意

您好:

1. 只要雙方達成合意,書面契約簽錯位置並不影響契約的成立,您要以這個為由主張契約無效很難。

2. 您是可以主張您在專任委託契約書有簽審閱期間,除非您可以證明您並沒有足夠時間審閱,否則很難以此主張無效,至於另外一份契約並不影響專任委託契約書效力。

3. 目前實務上是有新的見解認為此部分已經剝奪賣方締約自由,因此您可以在訴訟中主張該條款違反消保法無效。

最後因為您所提供的資訊只有片面,若要詳細具體找出解決方法,建議您攜帶相關合約及資料當面討論,若有需要討論,歡迎來電0932372316。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1 17:36

您好,感謝您的來信,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無法主張簽錯地方所以主張無效。

2、只要沒有給審閱期,都可以主張未給審閱期的條款無效。

3、此部分有見解認為不當限制消費者之權益,可以主張定型化條款無效。

4、仍有其他見解可以嘗試主張,但是要審閱所簽定的合約內容,建議備妥相關合約之後尋求正式諮詢為佳。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1 23: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已簽契約,欲主張該契約為無效,有相當之難度,可嘗試未有契約審閱期或違約金酌減。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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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依您所述爭議主要是發生於您與仲介之間

故為免日後有被認定有違約之風險

建議還是先履行買賣契約後再對仲介消保官提出申訴

或向仲介提出訴訟請求返還仲介費為宜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21 23:33

 

1.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中,屋況說明書中有委託人及買方確認之欄位,小弟我簽錯欄位簽在買方確認處,此是否可以主張契約無效?難以此點主張無效。

2.在契約內容變更合意書之中,仲介方未說明契約賞閱期之細節,賞閱期處本人也並未簽名但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中的賞閱期欄位有簽名,這部份是否也可以主張契約內容無效?

您好,關於契變書之部分是否為底價之變更,若是,可主張竟然未再審閱期放棄之部分簽名,故契便書無效,因此若買方出價未達原轉委之價格,則未達底。

另外,亦可認為該條款剝奪賣方之選擇是否締約之自由而無效。

3.日前有此判例此一霸王條款剝奪賣方最終之決定權與選擇權,除了違反消保法及民法居間契約之規定,日後上了法庭,是否較有勝訴優勢?可以引。

MattWu 103-11-20 15:54

您好:

日前收到桃園地方法院的”民事聲請調解狀”。聲請人:台新銀行,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小姐,相對人:吳先生(本人)

 本人(吳先生)在100年1月向林小姐購入房屋並完成所有權登記,在購屋前我並不認識林小姐,房屋也是經仲介代書、履保銀行完成買賣交易。

以下是調解狀的爭議情形:債務人林小姐於94年間申請台新銀行信用卡,至103年共積欠卡債40餘萬,95年10月與台新銀進行債務協商,爭取90期低利協商方案,但於100年1月10日毀諾,此時債務已高達200多萬。

台新銀行發覺林小姐還款能力有異,系爭動產債務期間,於96年11月23日遭假扣押查封登記,歷經債務協商後,於98年塗銷假扣押,其後毀諾債務協商,在100年1月出售房屋

 台新銀主張債務人林小姐當初一方面跟銀行進行低利率債務協商,一方面進行房屋買賣伺機脫產,規避債務。所以銀行主張購入房屋的我與債務人有協助脫產及詐害行為。更主張我是債務人林小姐的友人,應該清楚債務人的狀況,而且銀行的催告信函也都寄到我家,應該知道債務人跟銀行間的債務關係,所以認定我有協助脫產,故要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並回復為債務人名下所有。

 我的問題是…在購屋前,我根本不認識那位債務人,也僅在買賣房屋簽約跟交屋時見過兩次面,交屋代書也調查過房屋產權沒問題。交屋後有收到前屋主一些銀行的信件,但我都退回管委會請他們退回。買入這房子的價錢也跟當時的房價相當,更沒有低賣的情形。銀行憑什麼要我”塗銷所有權登記”,欠銀行錢的是林小姐,她賣屋後有錢不還銀行錢,那關我什麼事…..

 我一定要出席這個調解會嗎? 出席了,出示當初的買賣資料後就沒我的事了嗎?

銀行若提訴訟,我該準備哪些證據呢?(買賣合約房屋貸款資料、每月的房貸付款資料…)

 對於銀行的不實主張,我能做什麼反制行為嗎?

若提訴訟,我可以請求精神損害及因出席調解而請事假的求償嗎?

 謝謝

實務上,銀行常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來主張債務人出賣自己的財產是與買受人串通好,做假買賣,既然銀行目前是聲請調解,而非直接起訴,你可不去調解,但如果銀行是直接起訴,只是法院先安排調解,那調解不成立後會轉入訴訟,這就必須要出庭來答辯,以保障自己權益,因你並未述明銀行在狀子中如何主張和舉證,要如何答辯,還是要看到銀行的狀子內容和證據,另外,因被告而必須出庭,並無法因此對對方請求精神賠償,重點在正確答辯而不被塗銷過戶登記,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來電討論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真實之交易

就無須擔心會被銀行提出無理要求

雖然調解會議可以不用出席,

但如銀行提出訴訟就有必要出庭(或委任他人出庭)

否則就會有敗訴之風險

至於精神賠償及事假之損失恐無法向對方求償

如果有委任律師協助辦案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目前銀行是提出調解聲請,您如未到場,至多是調解不成立,尚不會產生對您不利的結果,但如果銀行後續有提出訴訟,您便有需要提出答辯供法院審酌,以維護您的權益,您如因上班等因素不便請假到庭,建議您應委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由律師出庭即可。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MattWu 103-11-23 22:49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真實之交易

就無須擔心會被

 ===============

?請問如果我於調解會中出示一些真實買賣的證明(像是買賣契約貸款資料..),並說明我與債務人在買賣房屋前根本不認識,也不知道賣我房子的人的債務調解委員..會根據我的資料而判定我跟債務人並無任何關係,而建議債權人別再把無關的第三人牽扯進債權人與債務人的追討行為中嗎??

?謝謝!!

MattWu 103-11-23 22:59
回覆 趙乃怡律師 的發言內容: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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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我於調解會中出示一些真實買賣的證明(像是買賣契約貸款資料..),並說明我與債務人在買賣房屋前根本不認識,也不知道賣我房子的人的債務調解委員..會根據我的資料而判定我跟債務人並無任何關係,而建議債權人別再把無關的第三人牽扯進債權人與債務人的追討行為中嗎??

?謝謝!!

MattWu 103-11-23 23:00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實務上,

=====

請問如果我於調解會中出示一些真實買賣的證明(像是買賣契約貸款資料..),並說明我與債務人在買賣房屋前根本不認識,也不知道賣我房子的人的債務調解委員..會根據我的資料而判定我跟債務人並無任何關係,而建議債權人別再把無關的第三人牽扯進債權人與債務人的追討行為中嗎??

?謝謝!!

粉紅豬 103-11-20 10:14

您好:

       於今年九月購買土地,雙方採信託方式,買賣過程中,買賣說明書上是明確:建地,可以蓋房,仲介隱瞞私設通路,因要設計自己房子,第一期匯款後找建築師繪圖,發現建築指示線與仲介當初說明不同,既而演生出此筆土地路權問題,仲介費於第一期匯款就領了,至今二個月,合約也已經到期了,仍無法得到路權,無法蓋房,買方好幾次主動要求仲介公司處理,但仲介說法拐彎抹角,一下推給賣方,仲介公司說路權是協助賣方提供,過程中買方發了兩封存證信請仲介路權及告知信託公司此筆買賣有問題,也聯絡消保官,但仲介公司卻告訴消保官已經處理好了,所以買方要求第二次申訴,不知這樣處理下,我們買方有保障嗎?要求退回全部仲介費並且消易取消。謝謝

 您好:

如果您確實有證據得證明仲介告知不實資訊

就有機會能夠向其主張違反仲介契約義務而主張損害賠償或返還仲介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SMALL 103-11-08 13:54

103/9月將民國85年購買的房屋賣掉,從買到現在我都一直出租給別人,也沒有重新裝潢,現在買方在重新裝潢時發現可能是海砂屋,故自行去檢測,結論可能是海砂屋且為圍樓,並要求我原價買回還要賠償他50萬元,我在賣屋時與仲介簽約有告知沒有去檢測是否為海砂屋,若買方不放心可以自行去檢測,但買方在買時也沒問,當然仲介也不會特別提起,現在買方要求我原價買回且索賠50萬,仲介也不願意將仲介費退回,把責任推得一乾二淨,請問仲介是否該負擔什麼責任,還有我後續該怎麼做?

建議您與買家間的買賣糾紛,可先至鄉鎮市公所調解;若調解不成,建議您正式諮詢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0 23: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海砂屋的部分,必須填寫房屋現況書,因此對於買方的部分,恐遭解約

2、仲介的部分,可以主張未盡仲介義務,要求賠償或是減少報酬

3、建議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或是縣市政府檢舉

一平 103-11-06 14:14

最近透過仲介下了1成訂金買中古屋 ,簽約者為我本人,有做履約保證合約上有註明:買方欲辦理房貸xxx元,若無法達成,所收價金應無息返還買方,而買方應負擔解除合約的一切費用。(當場有問仲介,所謂的一切費用履約保證費用設定費,此外會全部歸還)

後來貸款送審後,銀行認為我財力證明不足,不願意核貸我想要的金額,除非我提供我丈夫的銀行戶頭一起審核,或是我丈夫當保人,這樣就應該會過,但我丈夫一直不願意當保人,也不願意提供他的銀行戶頭給銀行審核,每天跟他提這件事,他覺得煩我也累,眼看案子一直卡住,只好向仲介提出解約的可能性,但仲介除一直說這樣是我的問題,因為看房子時我丈夫有提過貸款不能過的話,他可以當保人,但我丈夫只是隨口說說(不知對方有無錄音),後來反悔,而簽約的人是我,簽約時也只有我在場,簽約時他們有問我請丈夫當保人的可能性,我回答我還要回去跟他討論,但現在貸款不能過,他們認為是我的問題,還說夫妻是一體的,一起買房子,另一半就有義務要作保,因此不願意還給我訂金。

請問我真的不能拿回訂金了嗎?我應該怎麼做呢?

如果銀行不核貸貸款,依照契約約定,就必須退還訂金,沒有所謂夫妻一定要作保這回事,那只是對方的推託之詞,如對方不退還,可聲請支付命令,或直接起訴請求返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一平 103-11-06 14:46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銀行不核貸貸款,依照契約約定,就必須退還訂金,沒有所謂夫妻一定要作保這回事,那只是對方的推 ... (恕刪)

律師您好,請問您在那裡執業呢?

仲介說我丈夫曾經口頭說過要作保,現在反悔還是有法律效力,但他並不是簽約的人,這個說法是對的嗎?

另外又說我本人有義務提供辦理房貸的證明文件,但我自己本身能提供的我都提供了,我丈夫的部份我也盡力在跟他溝通,但他不願意提供,這樣真的算是我沒有盡到提供文件的義務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應回歸審視您們的契約內容,畢竟您們已簽訂契約,所以雙方自會受該契約之約定,是否沒收訂金,也要看契約如何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回覆 一平 的發言內容: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我們事務所在台北,桃園、新竹、台中皆有服務,僅有口頭說的東西是無法證明的,也無所謂提供文件的義務,依你所述,就是完全依照該契約約定,你去申請貸款銀行沒有核貸,訂金就是要退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依您提供的契約條款來看,若銀行貸款未過,契約可以解除,對方要退回您的訂金,當然這中間的費用是您要負擔。而夫妻的財產是各自分開的,並沒有先生一定要當太太保證人的義務。因此銀行不願核貸給您,您自然可以要求解約退還訂金。至於您先生曾經說的話,除了對方難以證明外,就算對方有錄音,也不一定能認為是您先生對對方的保證。因此建議您可以向法院提告請求對方返還訂金。若有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32372316。

林智群 (klaw) 103-11-06 18:00

買方如果只有你的話,貸款貸不下來就構成解約事由,

建議要在一年內發函給屋主撤銷原先簽訂買賣契約的意思表示,

在往後可能產生的訴訟中才會立於比較有利的位置 

一平 103-11-06 20:12

 那如果履約保證書中沒提到可解約的期限,只有押上預計交屋的日期,那我是不是只能在預計交屋日過後才能提出解約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6 22:58

您好,可以要求銀行出具拒絕核貸之文件,現在就可以以貸款成數不足主張無條件解除契約囉! 

 你務必先取得銀行不准核貸之書面證據,以便作為解除契約之依據,並據以發函解除契約,否則日後發生訴訟,責任歸屬不見得一定對你有利.

Nice 103-11-03 17:33

交屋房子,在拆除修飾消防水管的天花板時,發現漏水,但經與樓上屋主溝通處理漏水問題時,樓上屋主說幾個月前,前屋主,仲介總幹事已告知他此事,但後來就不了了之。

再進一步與總幹事確認後,的確有此事,但他說當下因為只看到結晶體,且光線不足,無法做進一步處理。

請問:

1. 這樣有構成“隱匿“漏水的事實嗎?

2. 如果有,對仲介和前屋主,應採取什麼的動作?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3 18: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通知前屋主房屋瑕疵,並請求限期修繕漏水瑕疵;亦可通知仲介請求其居中協調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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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3 19:43

您好,關於您的問提補充說明,若賣方及仲介等人明知該房屋確實有漏水之情況,卻惡意不告知,可能有刑事詐欺之問題。

若有任何問題或不明瞭的地方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唷!

您好:

1.依您所述情況對方應有隱匿漏水情事。

2.建議應於瑕疵發現後六個月內向前屋主發存證信函律師函通知漏水瑕疵之情形

  並同時主張減少價金(副本給仲介),並限期請對方出面處理,

  對方如逾期不出面處理,則再對其提出訴訟請求返還應減少之價金及損害賠償

 

王小威 103-11-03 10:52
我透過仲介買了一間舊公寓,我們出的價錢在當區算高,只因仲介告訴我們沒有漏過水,後來我付了三成價款,在10/20要求將我物品先行搬入,仲介要我簽借屋裝修單,我不疑有他,簽了。21日搬物品到現場時發現壁癌嚴重與當初簽約時不符,於是又用line詢問是否漏水仲介回覆是潮溼,說屋主會處理,但是賣方在此時一直要求仲介先將履保裡的三成先動用兩成,我不答應,到此時,屋況就慢慢有問題跑出來,我要賣方處理,仲介只會回我「先讓他領,我比較好幫你喬」,我在此已經懷疑他們的行為,直到10/27,我發現客廳、陽台外牆滲水至內牆,明顯是滲水仲介卻依舊把滲水、壁癌當成兩件事並稱其牆是壁癌非漏水,於是我發了存證信函,此滲水已嚴重導致我當初價格之決定,要求減價100萬,但是我太太說,當初就是因為沒有漏滲水,我們才決定,現在滲水,要求解約,告訴仲介後,仲介居然對我這有付2%的客戶說走法律,完全像是幫著賣方,我太太生氣,終於在臉書發現仲介的店長與賣方是夫妻關係,且此屋前次移轉至今尚未超過一年,並無居住事實,擺明投資客要坑殺我這自住客,我與仲介的全部文字訊息都留著,他們是夫妻的證據我也有備份,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律師: 1、依以上供述要求無條件解約退款含服務費退成功機率多大? 2、賣方、仲介對我這客戶有應盡告知義務,卻惡意隱瞞,我是否能向賣方與仲介要求賠償損失? 3、因我有向其仲介總公司客訴,卻被告知與公司無關要自行協調,我是否能告其總公司督導不周造成我的損害而要求賠償? 4、因事由賣方起,我能否要求賣方律師費一併賠償嗎? 抱歉律師,問題頗多,煩請詳閱,若是律師有把握我這案件,願意幫我打擊惡仲介,我希望由貴公司委任,幫幫我、我太太,我們為次已經很多天沒睡好,真的不甘心被欺負。 賣方有回覆我存證信函,但其所述內容與仲介與我line之內容有明顯出入 我們目前尚未交屋,案件只到稅單申請 我們也並非如其存證信函所提,惡意拖延交屋,我淨水器、家電用品都買好了,現在都還放置店家尚未配送 我因次事無法專注於工作,我能否要求對方與其公司賠償呢? 謝謝。

1. 要以漏水為原因主張瑕疵擔保責任,要在通知賣方有漏水瑕疵後6個月內起訴主張,如超過6個月,只能用不完全給付規定來主張,但如對方故意不告知瑕疵,就沒有6個月限制,這部分要先釐清,另外,實務上要以漏水為由主張解除買賣契約,難度比較高,除非真的漏的很嚴重,不然多半是減少價金。

2.仲介如故意或過失未告知漏水瑕疵,有賠償責任,這部分沒問題

3.實務上這樣的案件,是對真正實際的仲介提告,不是對總公司提告

4.不管是原告或被告律師費都要各自負擔

建議攜帶資料、雙方對話、存證信函尋求專業協助,以免一再拖延而超過時效,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3 13: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解約的部分必須依據該漏水狀況,是否影響房屋的使用,及修繕費用與房價的比例而定。倘若解約顯失公平,則只能要求減價並請求賠償

2、惡意隱瞞漏水部份,可以向賣方跟仲介請求賠償

3、房仲隱瞞漏水、配偶身分的部分,建議可以先向消保官、縣市政府進行申訴。

4、律師費屬於個人保障權益的範疇,除非是三審屬於訴訟費用或是契約另有約定外,否則無法向對方請求。

5、建議可以備妥相關合約、對話紀錄即漏水照片等,尋求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倘若您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約時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如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回覆 王小威 的發言內容:
我透過仲介買了一間舊公寓,我們出的價錢在當區算高,只因仲介告訴我們沒有漏過水,後來我付了三成價款 ... (恕刪)

 

您好
漏水部分其實可以解約
而且兩人為夫妻關係
其實這個是重大資訊
所以這部分我認為應該有機會解約或甚至請求返還仲介費的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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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

如果漏水情況尚未達到無法居住之重大瑕疵情形

法院通常都不會判可以解除契約之情況

但大多可以判到減少至一、二成之價金(此部分應透過鑑價而定)

本所目前即有處理此類型案件之案例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Jamie 103-10-30 23:56
我媽媽於103/10/27接獲房仲來電說有客戶出價1640萬元購買我家房屋,是否同意賣出?我媽先前已有和仲介口頭說若能賣到1610以上就賣出,因此媽媽心想服務費付30萬元,因此同意1640賣出。當晚仲介讓買賣雙方簽約,但仲介先拿出一張服務費用單要賣方簽名,成交價為1663萬元、雙方支付服務費53萬元,媽媽有詢問買方不用簽嗎?仲介回答買房等你簽玩就會簽,簽完回家媽媽才驚覺不對勁,仲介怎麼可以欺瞞說成交價為1640萬元,但實際價格是1663萬元,請問律師房仲這樣的行為是否惡意騙取價差,我有機會將23萬拿回嗎?謝謝。

內政部89年5月2日台內中地字第8979087號函訂定內政部89年7月19日台內中地字第8979517號函修正:「(一)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或1個半月之租金。(四)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應將所欲收取報酬標準及買賣或租賃一方或雙方之比率,記載於房地產委託銷售契約書、要約書,或租賃委託契約書、要約書,俾使買賣或租賃雙方事先充分瞭解。」

依上開函釋可知,不動?經紀業者最高得收取之報酬不得超過該不動?「實際成交價金」之百分之六。且應將所欲收取之報酬明載於委託銷售契約書。

依您之情形,不動?經紀業者應依照與您母親所訂之委託銷售契約書收取費用,且必須是依「實際成交價格」收取費用,否則即有違約之虞。此時您母親自不須給付超出契約約定部分之報酬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審視您們與仲介簽約之內容,基本上雙方均依契約所拘束,所以能否取回契約如何約定是重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