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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landa 102-01-06 20:15
房屋仲介公司新為鄰居,整修房屋並違章增建3樓,在不同意敲打牆面及植筋下仍執意完成,造成房屋多處漏水施工中曾有建管局將違建鋼筋裁剪但仍接續完成施工施工中也請警察出面告知已造成房屋的損害及危險,請問如以法律方式該如何處理?
可先聲請調解,或依法逕行提出訴訟請求賠償,惟一旦對方爭執因果關係及損害,我方就必須負舉證責任
佳蕙 101-12-31 10:08

狀況說明:
本來因為滲漏已經沒有一般市價價值的中古屋,做簡易裝潢後在第一份契約
上註明沒滲漏(3月22),並要求買方簽租賃契約(閃奢侈稅)與付訂金100萬,並於11月中換約,直到被發現有滲漏後就付小錢治標不治本(由賣方請仲介出人,她出錢),而且效率很差浪費買方很多時間,且拒絕換人也拒絕賠償請假費,於奢侈稅到期後的第二份契約才註明"有滲漏"與"於交屋修繕完畢",且仲介再三保證修到完全沒漏水,買方始以同樣價格簽契約,但是簽完後一樣請原本那位亂修的人繼續來,當然也就沒有解決滲漏根源,而且因為再來也收不到錢,服務態度也變成乾脆就種種藉口都跑出來了,漸漸的交屋期限快到了,實際上根本沒有解決滲漏(有照片為證),直接約買方交屋代書還對買方說"我們4月份就點交完了,10月多已經超過半年,屋主還願意幫你修,我站在公正角度,認為這樣已經是很好的解決方式了",直到買方扣留30萬尾款堅持不轉帳,才願意把原本那位工人換掉,由她找別人跟買方連絡,而且修好才要交屋,而後因為買方有去找人對於抓漏修繕的估價,竟然嚴重到有兩面牆壁必須打掉重用的地步了,基於希望修復滲漏根源,買方提供報價給賣方,但並無出言希望賣方用買方請的人,只是給買方自行決定,而後賣方說要用買方請的人,由賣方出錢(12/28),但是契約寫明最後交屋期限是12/30。


我是買方,因為我覺得我花450萬元卻變成上述情況,非常不甘心,因為我為了買下這間,投注所有存款,還辦信貸,希望能自住而且未來明顯漲價的話還可考慮賣人。很想要扳回一成,於是我開始積極的問同事、問1950專線、去地院做法律諮詢,問來問去,得到結果是賣方有瑕疵而未告知,我可以要求降低價金,而且他超過12/30沒修好他得付違約金,而配合修繕費用,跟屋主請錢也是合理,甚至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我跟不同人再三確認的答案都差不多,我斟酌著,都問那麼多次了,應該沒問題了吧,應該不會指控她,卻反被告吧!!於是我帶著滿滿的信心寄給賣方存證信函,並約時間交屋,但是卻變成下述情況,因為是今天才發生的,賣方透過仲介居間傳話與協調,我在下面盡量詳細敘明:

Δ約定交屋日當天,我向前屋主請求為修繕而請假之費用

她說:我付錢請工人包到好,修繕時間是你跟工人自己約定的,怎麼會跟我有關?根本就不合理。

我說:要請誰、要花多少錢 是你決定的,那你請人來,他根本就不想解決滲漏根源,怎麼可能解決?你就憑著”有在處理”理由,害我得浪費時間重覆的請假陪同他修繕,怎麼會說聲不關妳事?

她說:好那請假費5500我出,但是雖然租賃契約期限只到11/30,但是12月 份你也不能白住,因為你沒有“切結交屋”,那租金1萬元拿來,要不然你就2選1,沒有別的選擇。

仲介說:她要再出一次錢就是”很願意處理”了,在乎5500這種小錢幹麻?談不攏要上法院你還要花更多請假錢耶!

Δ我向她請求因超過契約最後期限12/30而滲漏尚未解決,因她於期限屆至前才說要換我自行請工人維修而由她付錢(換約前有他可不可以換人修,被她拒絕),這樣會產生請問修繕時間她無法控制的不公平現象,那不然違約金就計算到存證信函上寫的期限1月15號好了,我請的人沒修好的話當然就跟她無關係。

她說:我有同意由你認識的人來修理而且也願意再付一次錢了,我根本就沒有違約,為何要付違約金,要拿違約金是不可能的,不同意的話就上法院,而且今天也不用交屋了。

仲介說:不依她的話她又不怕拖時間上法院,上法院你也告不贏她阿,幹麻一直堅持要要那些有的沒有的?順利請人修好不是才最重要嗎?她本來也不想跟你收這個月租金阿,還不是你在那邊堅持要什麼請假費!讓她很不高興,房子修好住的舒服不是就好了嗎?


沒想到人家只要會推託或講的好像她根本沒違約就什麼都不用賠償,而眾人也一直說上法院要跟她拖一兩年實在非常麻煩,乾脆就簽了最好。只得到她原本就不想討的1萬元租金,其它全部都失敗,屋照交,點交書照簽,明明契約上她勾選”交屋修繕完畢”,就因為她在期限屆至前說要用我找的工人,她的責任一乾二淨,而我又得自己損失請假費,反而她一點也不怕,簡直是大獲全”敗”,挫折到了極點。難道”合理”這兩個字是為了有錢人而設的嗎?為何我努力詢問卻敵不過她只是不爽我就得照單全收?

但是因為我去做法律諮詢後隔天有去調解委員會申訴她了(關於契約寫沒滲漏實際卻是個滲漏屋的事情),今天交屋卻是我以為已經很完善的合理要求全部被打槍,請問申訴她是不是也是根本沒效,只要她再堅決的拒絕降低價金,不然就法院見,我又得吃鱉?降低價金這件事情扯到法院去,我真的得付很多金錢在這上面嗎?

我真的非常想要討回公道但是我根本沒接觸過什麼叫做訴訟程序,如果是我的思想錯誤那我就不再胡思亂想,希望在這邊能有相關回應讓我知道我應該怎麼處理。

前面提到:
基於希望修復滲漏根源,買方提供報價給賣方,但並無出言希望賣方用買方請的人,只是給買方自行決定,....
這邊要更正,我問到12月26號左右我們這邊有熱心同事幫我打電話給賣方,說你的人修不好不然換我找人。所以要更正為~我在交屋期限屆至又再請求賣方換修繕工人,而她於的回應是ok

我會說他付小錢治標不治本,因為原本我們是發現2處漏水、3處壁癌,原本那位工人有處理漏水部位(雖然她壁磚貼的很爛),對於壁癌他是估局部”表面”處理的價錢,並且”保固”修到好,根本不是處理根源的價錢,其中兩處壁癌太嚴重了他處理完就很快復發,所以後來變成他再來也只是再一次”表面”處理,而且藉口一堆最後一次甚至我請假在家裡等他來,等不到人我打電話問他,他竟然說他忘了,後來人馬上到了又說他忘記帶工具了,今天無法處理,等我假日有空再打給他。我當天有打電話仲介而它們根本沒啥反應,所以我後來的訴求都只是那兩面嚴重壁癌的根源。

林智群 (klaw) 101-12-31 12:53

你只要考慮一件事:要不要成交買這個房子?

如果還是要,那就只有降低價金的問題,這個部份對方不會同意,只有上法院,

打官司是很曠日費時的,要有心理準備

佳蕙 101-12-31 13:40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你只要考慮一件事:要不要成交買這個房子?

如果還是要,那就只有降低價金的問題, ... (恕刪)

所以我之前在申訴書上面是寫希望減低價金,但礙於申訴書能容納字數有限,我的狀況比較複雜,我只寫有瑕疵未告知希望由公正第三方重新估價,因為交屋時怎麼會合理的要求都被打槍,跟降低價金來說這算小錢,但是我開始怕他們厲害到我連去申訴他,她都有辦法檔而使我根本就白做工,或者花一堆錢與時間結果要回來的錢不多,根本不值得,畢竟我希望的就是討回這間房子現在陸續發現而應當降低之價金,

只是我步驟怎麼做才會讓他無法抵抗。我同事說那會很拖時間,至於怎麼處理這種事情我沒接觸過我覺得如果”確實”會贏,會拿回我應得的錢,我願意!

 

 

佳蕙 101-12-31 14:34
回覆 佳蕙 的發言內容: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大部分人都跟我說~唉唷~最後他願意用他的錢、你請的人來修,有確實交屋這樣就好了~ 但這樣我感覺很不公平阿,那每個賣方都像他一樣先簡易裝潢,再用無滲漏的價格出賣,被發現了就花小錢拖時間等交屋就好了!

 

佳蕙 101-12-31 15:53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如果點交前她答應用我找的人修繕而他出錢,因此點交就變成無瑕疵點交了,那是不是就沒理由主張他一開始在契約上註明"無滲漏"而生的解除契約或降低價金的相關法律問題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為常見之黑心中古屋事件,本件賣方也可能會涉及到刑事詐欺罪,而民事部分,您可先發函預告賣方限期修繕,逾期未修繕則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當然若瑕疵尚未大到解除契約,仍可向對方請求減少價金,基本上本件雙方既然已經走到此種程度,則上法院應該是免不了,就要看您如何決定,而所謂的公平正義是要爭取而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1-01 17:06

你這種瑕疵只能減少價金,沒辦法主張解除契約

這種多處壁癌的房子

會使得空氣中充滿了有毒黴菌

這種房子根本就不能住人

而且賣家根本就是存心欺瞞買家

瑕疵已經非常嚴重

你可以主張解除契約

 

你可以寫存證信函解除契約

不會寫可以來信問我

阿輝 101-12-29 16:23

律師您好:

本人住宅 是4樓透天房 屋主是親母  (搬過來不到2年)

最近隔壁4樓漏水  導致我家3樓 房間  天花板角落 (共同牆) 嚴重漏水

已經嚴重到 需拿水桶 接水了

有請 土木技師 水電計師 勘查過 確認是 隔壁透天 鄰房漏水

因隔壁鄰居  白天幾乎都無人在家  晚上也幾乎門窗緊關 

所已   目前還未告知他們 漏水到我家

目前已約 當地里長一同陪同  預定12/30~1/1 元旦假期

請里長  一同陪同     去跟他談漏水處理問題

 

考量 該漏水透天房 的屋主/住戶  在我們當地 是出名的 "吵架雞"

時常看到他們 跟鄰居吵架........  很怕 談無結果

想請問各位律師大們  在法律上  有哪些法條 可以保障我的權益

想先做功課  把相關條例告知對方嚴重性

如果談不攏  才不排除   上法院打官司了

每晚 漏水聲 水滴 滴到水桶裡  咚 ....咚...聲 吵的我都難眠阿...........

 

 

 

 

 

 

 

 

 

林智群 (klaw) 101-12-31 13:14

對方應該成立民法侵權行為,建議發函給對方要求修繕,對方不從的話只能提告

鋼彈 101-12-26 16:35

我們買一房屋

發現房屋仲介商 屋況現況表 不實勾選

陽台外推不實 明明有外推卻填否 建物是否漏水這項 明明有漏水 卻填否

我們問了所在縣市地政局 申訴地政局是否能罰

我們有表示說 該仲介業已違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但是地政局說"並沒有哪一條說 仲介業將屋況現況表寫錯幾項罰幾萬這個規定 只要他們有寫就算是ok"

所以仲介業亂寫屋況表不屬違法? 只要有寫就好嗎??

請問地政局是否這樣說是錯的????

然後該仲介到底違反哪一條"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呢???

感恩

1.如果仲介有不實填寫屋況 對你造成實際損害 你可以考慮是否主張侵權行為或是違約 請求仲介賠償 當然你要證明自己受什麼損害 2.至於房仲不實填寫屋況 應該跟地政沒有關係

 

您好: 依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 第21條規定 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三、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 個人認為該仲介仍違反上開規定 所以地政處人員之見解是有問題 而且若因此而造成您的損害 也可以依該條例第21條第3項向仲介請求損害賠償責任

鋼彈 101-12-26 17:04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如果仲介有不實填寫屋況 對你造成實際損害 你可以考慮是否主張侵權行為或是違約 請求仲 ... (恕刪)

律師您好 請問您說的違約 如果合約上有註明 屋況現況表必須完整如實 如不實則怎樣怎樣 之類的那段嗎?

合約書是惡劣房仲自己生出來的"預定型契約" 根本不是政府制式契約 沒有這項該麼辦?

另外 房仲如果不歸地政局管理 該由何處管理呢?

鋼彈 101-12-26 17:2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依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 ... (恕刪)

感恩您如此認真 先給您一個大大的讚

但地政局說,廣告內有現是陽台 符合當初房屋原本設計

但是我說,實際看屋沒有陽台,圖示應該要表示,此處為前陽台外推

但地政局又說,廣告與圖要依照當初一開始的原本設計

但我說,這樣不對吧

請問謝律師 所以確實是地政局認知有錯誤嗎?

 您好:

我個人是認為地政局認知有所誤解.

鋼彈 101-12-26 13:41

我們買一房屋

發現房屋仲介商 屋況現況表 不實勾選

陽台外推不實 明明有外推卻填否

建物是否漏水這項 明明有漏水 卻填否

請問

房仲是否違法 法律條文為何?

請問房仲業者主管機關是否為各縣市地政局 申訴地政局是否能罰?

感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該仲介業已違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您可以向市政府地政處檢?,由市政府對該仲介業予以行政處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大八 101-12-22 14:38

律師您好:

樓上住戶因施工不當導致我家客廳.廁所漏水.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地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共負擔!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責*!

我們一直與他溝通.他還是不幫我家修繕

我想請問萬一我寄出存證信函對他提出告訴.是否要共同負擔修繕費用

*------*部分我有點不懂.煩請律師解答.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1-12-22 15:18

如果確實是因樓上住戶施工不當導致的漏水,應由樓上住戶負責修繕。若造成您傢俱損壞,還可以請求賠償

大八 101-12-22 15:58

再次請教沈律師一個問題

他於去年樓頂加蓋修繕(確定是六樓違章建築).他自家也有做修繕.這2點算是修繕部分嗎?

感謝沈律師回答~!

沈恆 (沈律師) 101-12-22 16:21

樓上有施工修繕是一回事,重點是您要能證明因樓上施工造成您家漏水(通常是經由鑑定),才能要樓上負責。

大八 101-12-22 17:14

了解~!我們會請專家來鑑定!

在此代表全家人感謝  沈律師先生的回覆!

感激不盡 謝謝您

沈恆 (沈律師) 101-12-22 17:51

將來法院會送兩造都同意的單位鑑定,所以若訴訟免不了,先別自己送鑑定,以免多花錢重複鑑定

大八 101-12-23 15:44

律師您好:

照程序上來說.是由我們先請鑑定專家鑑定確認是他施工不當引起水管破裂導致漏水.再對他寄出存證信函(因為他態度很差.以拖2個多月)再到法院控告他不是嗎?

律師....這.....我被搞糊塗了..... =.=  煩請沈律師再次詳細說明....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當然您們可以先請鑑定單位鑑定,但若鑑定後,對方爭執,則本件進入訴訟程序後,仍可能會再送鑑定,所以事先鑑定是否必要,是您們需要去衡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大八 101-12-24 14:51

我們會先對此住戶寄出存證信函的~!

在此代替全家人感謝 沈律師及謝律師 二位律師的解答!!

感激不盡!!

 

偉柏 101-12-17 10:13

律師你好:

我是屋主,目前遇到問題如下:

1.建物1~14樓我家剛好住14樓所以樓頂屬於公共設施是否正確

2.上週的連續下雨導致我家開始漏水,而且非常嚴重

3.已知會大樓管理主任,他卻告知我需自行解決,讓我很納悶,樓頂應屬於公共設施,應請大樓管理委員會維修才對吧

4.樓頂的漏水造成我家裝潢漏水,導致裝潢壞損是否可以要求大樓管理委員會維修

5.請問這種問題需要請律師嗎?

小婷 101-12-12 10:15

您好,有下列幾個問題要跟您請教,

1. 請問購屋都是在辦理交屋後才開始給付貸款嗎?

2. 如果建商在簽約時要求對保,在房屋土地產權移轉購屋人後銀行即要求繳納貸款,但房屋交屋,這合理嗎?

3. 建商在合約上寫101年10月10日交屋,但至今都仍未進行點交,這樣建商是否違約? 可向建商要求賠償嗎?

4. 未交屋前,房屋漏水滲水情形,可請求建商對房屋負瑕疵擔保責任或要求降價房價嗎?

不好意思,這麼多問題,麻煩您協助回覆,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銀行要求繳納貸款,此為您方與銀行間之貸款契約問題,所以銀行可能不會看您們房屋是否已交屋,最主要是看產權的移轉登記.

二.建商遲未依期限點交,當然屬於違約,若您們受有損失,是可以向建商請求賠償.

三.交屋房屋即有漏水情形,則建商仍需負瑕疵擔保責任,可以請求建商減少價金.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ralph 101-11-29 22:40

10月份剛簽約買了一間2樓25年左右的中古公寓, 簽約前仲介員,房屋現況說明書都註明沒漏水, 去看了幾次屋並沒有發現房子有壁癌, 因為房子是重新粉刷過的.
目前剛過戶,在交屋前一天, 再去看現場時, 一不小心長的物體觸碰屋頂, 才發現其中一間靠浴室的房間屋頂及浴室旁區域屋頂有加做屋頂格板, 因為粉刷過, 跟牆壁及其他房間一樣, 根本看不出來. 屋主, 仲介也未告知這部份.
通知仲介後, 經原屋主同意後,由仲介橇開後, 發現靠浴室部份區域已經長出壁癌, 水泥漆也開始蓬脹, 爆破. 後來要求屋主出面說明, 屋主承認幾個月賣屋前, 請工人粉刷, 但工人發現無法完全遮蓋, 所以加做格板. 但屋主不承認那是漏水.
目前簽約已過戶但未交屋!

請問下列問題.
(1) 仲介, 屋主已經來看過, 還需發存證信函?
(2) 屋主明知瑕疵,隱藏瑕疵而不告知, 是否構成詐欺? 我有權主張解除合約, 同時要求屋主賠償, 代書費, 仲介費退還等? 目前仲介是說他們也不知情, 屋主並未告知他們.
(3) 漏水是如何區別? 滲水也算漏水? 還是一定要摸到水才算? 依經驗, 漏水問題若不處理會越來越嚴重, 久了也可能越漏越大.

(4) 目前已過戶, 若解約房屋還原? 也就是回到原先無交易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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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律師 (蔡律師) 101-11-30 00:17

這必須看買賣契約有無約定保證無漏水等事項才能決定您有無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

ralph 101-11-30 16:38
回覆 蔡律師 的發言內容:

這必須看買賣契約有無約定保證無漏水等事項才能決定您有無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

 屋況說明書有勾選無漏水.

黃小均 101-11-06 17:47
律師:您好,我們(樓上)收到樓下的向法院提出的假扣押裁定,樓下他僅檢附「照片、室內裝修公告、估價單」,其假扣押理由是「內湖區公所調解不成立證明」,法官就裁定假扣押,我們打算提抗告,因為1. 照片是樓下牆壁漏水照片,也無法證實與我們有關;2. 室內裝修公告是我們8月份要裝潢客廳天花板的公告,也與漏水無關;3. 估價單是樓下找抓漏公司到樓下堪驗修漏水費用(未到樓上堪驗過)。我們認為上述三項都是不債權憑證,也無法證明我們跟樓下有債務債權關係;另外,我們想指出「相對人並無舉證我們有浪費財產或是隱匿財產之情事,因此無日後無法執行之虞」,向法院提出抗告,這樣可行嗎?因為樓下很無理,根本還沒判定漏水來源是我們,就向法院提出假扣押,法院理由是說,樓下有提出擔保所以就同意樓下的假扣押申請,這樣合理嗎?
沈恆 (沈律師) 101-11-07 03:23
「相對人並無舉證我們有浪費財產或是隱匿財產之情事,因此無日後無法執行之虞」,依您所述,可能針對此點提抗告才有勝算。但應注意相對人不須舉證「證明」浪費財產或是隱匿財產之情事,僅須「釋明」即可,假扣押要件審查並不會太嚴格。
歐保羅 101-11-04 00:10

您好:

目前因為樓上住戶漏水導致我屋子天花板滴水,已經告知要他們快點修繕,但對方始終不積極的處理,一個月過去了天花板漏水越來越嚴重,目前已經申請第二類建物謄本及線上申請調解委員會,請問如果造成我屋內天花板及任何物品損壞,該如何才能確實求償並可以確實獲得賠償金?

是否可以有甚麼方法強制對方一定要做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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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美 101-10-31 19:19

五樓在99年10月因家中漏水叫防水工程修繕頂樓漏水(頂樓地面全部施工).事隔近二年,在今年7月收到法院起訴書說五樓曾向1-4要求分攤99年漏水施工費用145000元,但迄今1-4樓共有人並沒有回應,所以到法院提告要求返還不當得利.但事實是,五樓漏水所有共有人並不知情也不知怹有叫防水工程公司來施工,原告也沒有提過要求分攤修繕費......想請問:1-4樓被告要分攤費用嗎?原告誣告1-4樓共有人說有向我們要求分攤費用不成,我也以告他誣告嗎?謝謝

註: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12條、內政部100年7月22日台內營字第1000805799號令修正,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19條係分別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重大修繕,指其工程金額符合下列情形1.施工費用超過10萬以上就算重大施工,重大施工本就要知會共有人並表決是否同意施工......謝謝

 1.民事案件沒有誣告罪的問題

 2.還是要看對方將來請求基礎列了什麼

    不當得利法律關係並不需要義務人主觀上有歸責為要件

 3.對方還可能主張無因管理法律關係  請求返還相關費用

美美 101-11-01 19:20

請問:在辯論庭原告律師向法官要求漏水鑑定,這筆鑑定費誰要出?

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19條內文有提到10萬以上屬重大修繕,必須開會經半數以上同意才可施工...........對方施工費用145000萬元,己符合重大修繕的條件,原告沒有通知共有人,私下修繕.原告還能向共有人要求分攤嗎?我曾在網路上有看到以下這則文章請律師參考,謝謝!

【新公寓大廈法律問題】頂樓平台漏水,住戶有權要求管委會修繕,而不是要經過住戶大會決議通過才可修繕

 

文 / 劉孟錦.胡綺萱.楊春吉 【台灣法律網】

 

【案例事實】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請問第10條內(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如何解釋???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四項:
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項: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以上三項條文是否代表,只要是頂樓平台漏水,住戶有權要求管委會修繕,而不是要經過住戶大會決議通過才可修繕,這樣解釋是否正確?


【解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分別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是除「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外,其餘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除「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而所謂重大修繕,現行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12條、內政部100年7月22日台內營字第1000805799號令修正,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19條係分別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重大修繕,指其工程金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請就下列三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1.新臺幣十萬元以上。□2.逾公共基金之百分之五。□3.逾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一個月管理維護費用。」「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重大修繕,指其工程金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請就下列四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1.新臺幣十萬元以上。□2.逾公共基金之百分之五。□3.逾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一個月管理維護費用。□4.其他標準: 。」,可見重大修繕之定義,視各別公寓大廈規約而異或同;從而,本案題意所指頂樓漏水修繕,是否為重大修繕,自有依本案公寓大廈規約先予釐清之必要。

換言之,若屬重大修繕,則須先適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則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之規定,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4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之規定處理;反之,非屬重大修繕,則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逕行修繕之,因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係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尚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第5款至第12款所定之職務,是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縱使無正當理由未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所定之職務,也尚難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4款之規定處理;至於其費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規定甚明,自應從之。

 

智慧小豆子 101-10-24 12:49

漏水民事起訴狀,請幫我看一下漏水民事起訴狀請求事項有無衝突之處...thank you

1.可以請求漏水修復工程費又請求修復至不漏水狀態部分嗎?

2.還是只能請求漏水修復工程費或請求修復至不漏水狀態部分二選一?

 

為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依法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元,並自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自被告清償之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將所有坐落新北市○○區○○路○○號之○樓房屋漏水,致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路○○號之○樓房屋損害之漏水原因修復,至不漏水狀態部分。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緣原告係新北市○○區○○路○○號之○樓(下稱系爭○樓房屋)之所有權人….. 爰依法起訴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第12條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依法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系爭○樓建物進行必要修復。另原告因進行必要之漏水修復工程及系爭○樓建物之天花板、牆壁之修繕,則原告依上開民法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先行暫定為新臺幣(下同)○○○○元。

三、 ….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被告應將所有坐落新北市○○區○○路○○號之○樓房屋漏水,致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路○○號之○樓房屋損害之漏水原因修復,至不漏水狀態部分。

智慧小豆子 101-10-20 20:09

以下民事起訴狀有無問題請幫我看看謝謝..因為「修繕費計新臺幣○○○○元」要請法院囑託鑑定修繕費為多少以後才可道,so起訴時金額要寫多少及訴之聲明一這樣寫才可不可以?

 

民事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00,000元

原  告  000   被  告  000     

 

為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依法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聲請鈞院囑託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就系爭○樓房屋漏水原因為何、修復漏水原因及系爭○樓房屋室內受損設備之必要費用為多少為鑑定,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修繕費計新臺幣○○○○元,以代回復原狀。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係新北市○○區○○路○○號之○樓(下稱系爭○樓房屋)之所有權人……房屋相當之位置有漏水現象,乃數度告知被告請其立即修繕,未獲置理,伊進而於○○○年10月間透過社區管理委員會與上訴人進行協調及於○○○年11月間向新北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均未獲得解決,致原告所有系爭○樓房屋受損持續。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略。

智慧小豆子 101-10-20 15:20

我們家天花板漏水,樓上的人認為如為樓上管線漏水,他們也不要全部賠償,要求我們提告,我們有二方案:

1. 委請「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出具鑑定報書(不過鑑定費不知能不要的回來) 鑑定後再提告。 2.委請一般水電工鑑定(只要2500元),如確定為樓上管線漏水,他們不?理時再提告(不知証據力是否已足)。

請問方案一好還是方案二好,我希望省錢有效的方法

 

PS1 已請建商水電工看過他說是樓上管線漏水,不過他不想當証人。

PS2 樓上說他同意鑑定,也同意?理,但是樓上的人認為如為樓上管線漏水,他們也不要全部賠償

沈恆 (沈律師) 101-10-20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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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小豆子 101-10-19 11:21

我們家七樓天花板漏水,現還未請人鑑定,因恐鑑定後,八樓的人不給付鑑定費或不容忍修繕人員進入進行必要之修繕,又恐鑑定後,是八樓管線有問題,卻要求本人付他們1/2的管線修繕費或因修繕管線以致八樓木質地板損傷的回復原狀費用,擬於鑑定前與他們到調解調解,可否給個建議,又我想予他們達成下面調解內容,是否有當?請給個建議吧?如能給個相關判決文號更佳,thank you

 本案新北市○○區○○路○○號七樓之○房屋天花板漏水一案,擬申請調解如下:

一、  由新北市○○區○○路○○號七樓之○房屋所有權人委請「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出具鑑定報書,以釐清漏水原因、發生位置及修復費用估計,其鑑定報告費由該房屋所有權人先行支付。

二、  新北市○○區○○路○○號○樓之○及○○號八樓之○ 所有權人、住戶及○○管理委員會,應配合鑑定機構,如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含破壞性質之鑑定方法),不得拒絕。前開所有權人、住戶及管理委員會,如拒絕鑑定人員進入、使用其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拒絕鑑定人員鑑定,致無法鑑定,應就已支付之鑑定費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如「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出具之鑑定報書,已釐清漏水原因、發生位置者,新北市○○區○○路○○號○樓七樓之○及○○號八樓之○ 所有權人、住戶及○○管理委員會,應容忍修繕人員進入、使用其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進行必要之修繕

四、  建築物樓地板排水管維修費用之負擔,應先確定究屬建築物何部分之管線,始得決定何人有修繕義務,並負擔修繕費用。即修繕義務決定如下所示:
(一) 因八樓房屋所有權房屋專用之管路漏水,該房屋所有權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修繕費、鑑定報告費、回復原狀費用。)
(二) 因七樓房屋所有權房屋專用之管路漏水,該房屋所有權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修繕費、鑑定報告費、回復原狀費用。)
(三) 因公共管線或外牆等公共區域維護不當至發生漏水,○○管理委員會,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修繕費、鑑定報告費、回復原狀費用。)
(四)前開(一)至(三)之請求損害賠償費用不得超過「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出具鑑定報書內估計修復費用

 

 七樓區分所有權人:  

 八樓區分所有權人:

○○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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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達 101-10-18 21:24

我們家大樓的房子,跟建商買了之後陸續發現陽台會冒水,廚房滲水,房間漏水等問題

在保固期一年內跟建商知會過很多次,建商每次都請水電工來看,然後簡單弄一弄就說有修

但是問題還是一直存在,總是治標不治本,所以我們就拍照存證

而且他們一直推拖,接著保固期過了以後,建商變的不理不睬

請問這樣的情況可以用民法哪一條要求他們負責呢?

因為現在我們想寄存證信函過去要求他們盡速處理,否則想訴諸媒體並且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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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達 101-10-18 22:32

 回去查了契約書的保固條款

內容簡要來說,在結構方面保固十五年(樓梯、樑柱等),建材方面保固一年(粉刷、水電等)

陽台後方一直冒水我們懷疑是結構方面管路出問題,導致排水不佳才會冒水,然後影響到廚房滲水跟房間漏水

這保固的一年內我們一直都有請建商來處裡,但每次都很敷衍,而且並沒有徹底處理好,一直推託直到保固一年結束然後就不理不睬

(一)、像這樣子假設是屬於建材方面的問題,保固期仍然適用?無法向他們提告嗎?

(二)、如果是結構方面出問題,我們必須先請人來處理確定是結構上的問題,才能提告要求賠償嗎?

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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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可 101-10-18 13:53

律師您好:

前年購買了預售透天三層房屋,結果遇到不良建商,房屋進度非常慢又偷工減料,聽未來鄰居說建商是外地來的,之前風評很差,打算蓋完錢收了就走人,以後保固維修找不到人。

建商今年一月時申請到使用執照,到七月才通知交屋,但當時房屋只有主結構完成,根本還沒蓋完,公設像馬路人行道也都還沒開始做。

後來建商也沒理我們,所以一直到九月初時才去驗屋,但是大小問題一堆,比較大的問題有:

1. 二樓天花板有水痕,懷疑結構是有問題,因為三樓還有天花板不可能會漏水

2. 房屋前的水溝設計有問題,屋內排水口是在水溝最底下,這樣下大雨時水溝的水一滿起來就會造成屋內的水排不出去,跟建商要水溝的設計藍圖但是不理,雖是公設應該也可以要求看圖吧?

昨天收到建商向法院申請本票強制執行,今天問過法院及消保官,法院是說可以抗告,但是的確有債權事實,這樣好像很難抗告成功?消保官是說可以向他們申訴,但抗告就幫不上忙。

因此想請教:

1. 是否只能讓銀行撥款,然後用房屋未修膳完畢的方式不交屋,讓建商付期間的利息

2. 建商的交屋保留款只有5%不到五萬(不含在本票裡),是不夠我們自行再維修天花板,以及把水溝挖深,是否可以多扣本票裡的款項做為自行維修用途?可以的話那本票債權分割嗎?

謝謝您抽空回答,非常感激!

101-10-11 19:15
律師您好, 由於住家現有房屋漏水糾紛,所以想請教您有關的法律知識及內容, 主要內容敘述如下 : 買屋過程 : 本人於2011年1月透過仲介購買屋齡40年無電梯公寓,3樓(總樓數4,每層一戶) 購買時,賣方(前屋主)已針對地板(水泥重鋪)及電線重整換新, 在購買前有發現二樓屋主在樓梯間張貼告示指出 漏水相關事宜,二樓一概不負責任. 但仲介與前屋主保證無管路及線路之問題存在.(仲介公司保固一年水電無問題) 糾紛內容 : 在房屋交屋後半年,二樓屋主告知其屋內有漏水現象發生,並主張為我的前屋主修繕時造成, 而且在我們未購買房屋時已經由張貼之告示告知,因此要求我們對漏水事情應負責整修. 在告知後,多次會辦原仲介(含專業水電工程人員)到二樓查看, 發現漏水產生之可能性為 1.房屋老舊,上下壁間管線破裂 2.廁所洗手台管路位置不佳 (洗手台下的橡膠管未確實置放至引水管路中,當下已處理完畢_非工程,僅徒手將其對準中心) 約在今年八月底,二樓屋主發出存証信函,內容簡述如下 : 三樓引起二樓漏水,經多次通知後,"並未回覆",限十天內改善,否則將交以法律途徑解決. 提問咨詢內容如下 : 1. 二樓屋主已於原屋主修繕完成時,即發生漏水現象,當下至我們購買屋子前的半年間並未向原屋主提出反應,當我們購買了房子以後,便將所有責任歸咎給我們,這樣的責任規屬是對的嗎? 2. 二樓屋主於存証信函中,避重就輕,並未寫及我們曾多次會辦相關人員現場勘查, 如果當真進入法律程序,是否法官或調解人員會因此單方面的判定出對我們不利的判決? (仲介及水利技師願出面証明有多次到場勘察與處理) 3. 暫不論責任歸屬為前屋主或我們,是否應先請第三公証單位對於二樓漏水現象做檢驗與判別? 對於購買房屋後的我們,連一滴油漆也未重漆刷過,就要因二樓與前屋主修繕後之問題產生來負責, 感覺真的很委屈,畢竟二樓屋主是在我們購屋前半年多就發現前屋主因修繕而導致漏水了,當下二樓屋主發現就應該請水利專員來鑑定及溝通,不是嗎? 後來我也以存証信函回覆了二樓屋主自己的看法, 包括:1.漏水原因之鑑定(外牆/樓上/大樓共用管線老舊...等可能性) 2.原屋主修繕完成之半年間,二樓屋主未與原屋主溝通,目前的責任歸屬不明。 另外,昨天收到由二樓屋主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的通知,下週二將一同調解,但是二樓屋主為當地財大氣粗的老住戶,很深怕他會來跟委員會的委員”打招呼”,因此盼望就以上的內容,陳律師法律咨詢團對能夠給與相關的法律知識,以及後續建議的處理方式,感謝...
前屋主及仲介有對你保證房屋漏水,因此雖然妳在房屋移轉前就可能已經知道房屋漏水瑕疵的風險,但屋主有進行修繕並保證品質,你可以在發現瑕疵後儘速通知前屋主,要求其負擔該瑕疵所造成的房屋價值減損。 另外,因為前屋主交付的房屋有瑕疵,造成樓下屋主的損害,此會構成民法的加害給付,你可以請求該部分的損害賠償(例如,你賠給二樓屋主的價金、修補的費用等)。
小采 101-10-03 07:27

因為老闆的態度實在另人十分生氣所以我想拿回付的錢!!請幫個忙
我要問的是因為我們沒簽定合約,
他當初口頭上有說做好五年內還在漏都不用錢,
像老闆這樣沒做好而且還有一間?所用一半我們可以告他嗎?
@三樓?所用完在漏水@三樓封起來的門突一個門的形狀@三樓天花板現在一個洞一個洞的,他用在裡面的東西也掉出來了@二樓漏的更嚴重了@現在來重用二樓打了一半就不用了
詳細情形請往下看~
請問我們家漏水請防水的老闆來用
當初他跟我們說二樓地板那片滲水的地方一定是?所在漏
所以就花了7萬請他幫我們用二,三樓的?所
還有三樓一間房間的天花板也在漏水,天花板他說用打針的<我也不明白>
但三樓的?所並沒在漏,只是想說要住長久避免以後出現漏水的情況才一起用
三樓?所有二個門想說這樣並不好,跟他說含加那個門封起來
這樣也比較省錢總共跟他談了7萬,他說他賠錢,但你接了不是就要用好嗎
結果做好後封起來那個門突出一個門的形狀,說是我們本來的牆壁就沒平,但就算沒平也不會誇張到一個門的形狀吧!
三樓本來沒有漏現在也開始在漏了,
而二樓漏的更是嚴重,
叫他來看,拖了一個多月才來重用二樓
做到一半就他就說?所乾的沒在漏,叫我告訴他是哪裡在漏
我知道我還要找他嗎?而且老闆如果沒有認為在漏他會來用嗎?
後來又叫我們自己找他請的水電師傅用,
水電師傅要我們找他用說當初是他接的工作,沒錯丫
找了他又一直在拖延還要我們跟他們水電師傅算錢
一直說他用?所就是有用好,打了也沒水,
他們水電師傅就說應該是管路,應該是陽台的水龍頭的管裂掉,
但不敢肯定,只確定還在漏!
他說當初老闆也沒叫他看
所以他也沒檢查,如果是他的問題他不會在收錢
這樣跟老闆說完後,他變成要求我們加錢要貼補他,說他沒賺
我們不是更吃虧嗎?花了那麼多的錢什麼都沒用好而且還在漏,現在?所用一半就擺在那不用,還在住人耶!一直跟他說他就一直拖,連什麼時候要用,要不要來用都不知道,真的好煩好煩
而且當初跟他說的那個地方也是他自己說一定是?所才用?所的
他說他用?所的時候也有找到漏的地方不是嗎?其它的不能算他的
我們就是知道漏水但不懂哪裡在漏水才找他找漏水的地方
當初就是因為地板那漏的很誇張才找他的
現在地板一樣在漏他卻說不關他的事
而且他昨天跟我講電話的時候還說?所就是沒有,
現在還在漏他也沒辦法他也不知道是哪裡,這樣不負責任的態度真的十分另人生氣可以幫幫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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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采 101-10-03 22:46

先發函給對方,要怎麼發函

蕭宇軒 (蕭律師) 101-10-05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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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 101-09-30 21:01

買了社區型的透天,但保顧期過了,才發現有問題,包括漏水、磁磚空心之類的

社區幾乎每間都是,社區要對建商提告

他要以哪一點來提告啊?

 大略可以主張瑕疵擔保責任以及不完全給付責任

 法律依據在民法第354條及第227條

101-09-24 10:12

我大嫂今年5月中買房子交屋。6月初入住。7-8月陸續有颱風入境高雄。雨勢很大且連續下雨,客廳牆壁會滲水流到地板都是水。

地板積水的當天已經有請前屋主及前屋主委任仲介來查看。

仲介前面說會請前屋主處理,後來又說這是颱風天造成的,不是房屋本身漏水,且動產契約書內沒有寫明颱風天滲水要處理。

我打去前屋主委任仲介法務總部,結論是: 不動契約書內有寫明,前屋主對房子有所謂的”瑕疵擔保責任" ,所以前屋主有責任要處理。

但前屋主一直未出面說明如何處理。我已經將 " 存證信函 " 寄出給前屋主了,但契約書裏的住址居然是『查無此人』,但還好我知道前屋主任職的公司在裡,請問我可以直接寄到他任職的公司嗎? 請問我還可以有什麼方法可以處理這個問題。

家人跟我說,前屋主毀約可以要求他把房子買回去,這是真的嗎?

penelope 101-09-19 21:32

想請問若房子交屋前發現原先的氣密窗被換掉,當初有保證是好品牌,且去現場看完全隔絕聲音,就在放款後,一切都變了。很害怕,到交屋前還有其他問題。衷心希望是工人自己偷換(當時未裝紗門,詢問是怕髒,也怕被偷換,隨口問了一句,建商說怎麼可能)。請問還有什麼方法可以叫建商改善嗎?雖然不是漏水大問題,但居住品質完全沒有了。想在交屋前(週六)看看還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先前問代書銀行,都說沒大問題都要先放款才能交屋,現在卻發現這當時不在驗屋時發生的問題,真的不知該怎麼辦,謝謝(萬遍)~ps。代書也是建商找的,銀行代書也不負責這個了。。。。。

MINI 101-09-18 08:23
請各位大大幫我解答....
我剛買了一間透天中古屋...1200多萬..
現今已完成兩項款項....共200萬
第一個不知道什麼款...忘了..第二個是用印款...
但到了第三個完稅款和尾款都還未給....
在我們的契約上有載明..因為三樓(頂樓)的水塔因水多溢出...
造成漏水...屋頂因為只是搭鐵頂...所以當初有說請前屋主修繕後再交屋...
結果前些日子..我請自己的師傅上去查看才知道...
並非只要把水塔修好..屋頂防漏止漏外就問題解決...
因為師父說..三樓屋頂已經變形彎曲..除非整個打掉重做...
否則防漏做好還是會再露...我認為事態嚴重(打掉重作需要15-20幾萬)...所以聯絡的房仲和屋主處理..
現在我想問的是....
第一....我可否要求房仲和屋主..完全修繕好..整個屋頂重作...做到我滿意再交屋...而且我應該不需要支付任何款項吧?!!
第二....若對方無法達到我的要求...我可否解除契約...而且我可否要求賠償...還有有什麼賠償呢?...因為我們為了那房子已耗費超多精神........
第三....我不希望走法院或是有糾紛...因為那真的很累...請大家幫我想想...拜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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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1-09-18 21:57

法院通常對於解約認定得很嚴格,就是除非是海砂屋輻射屋,不然不會准許解約,

你的狀況只能請求減少價金,就是你維修屋頂的錢要由原屋主出

MINI 101-09-19 07:37

 

感謝律師的回答....

我當然是不希望解約...畢竟已花費非常多心力...

但又不希望吃虧或是買到瑕疵房子....

我的房屋現況有標示...3樓漏水..須修繕後才交屋....

現在發現3樓的確漏水...但已經嚴重到屋頂潮濕變形..所以必須要全面翻修重作屋頂...

我想問的是..............我可請專家估價後...請屋主付款修繕...若他不願意執行付款...

則我有什麼可強行他付款的籌碼或方法呢?

MINI 101-09-24 08:26

..感謝你的回覆...想再請教你.....
現在對方來看過漏水的屋頂....
他們只說他們只願意抓漏....但不願意翻修屋頂...

還說這合法合理...並說..抓漏完就應該馬上交屋付款..

至於保固就是日後我和該廠商的問題...請問真的是這樣嗎?
還有我的裝潢...因為這樣的漏水...而受損...
那我是否能夠要求賠償...
我想請律師來處理這件事...麻煩幫忙回復!

回覆 MINI 的發言內容:

 

感謝律師的回答....

我當然是不希望解約... ...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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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境月 101-09-07 20:53
您好,我住在老舊公寓三樓,今年兩月份後陽台屋頂的水泥磚約掉約直徑50cm的範圍下來,事後找了四樓屋主協調看如何改進,也並沒要求全額負擔,到了昨天9月6號終於有師傅來幫忙改善了,但是很傻眼的是只有約15cm寬100cm長3cm厚度的什麼xx木三塊,加6根鐵釘,釘在屋頂掉落的地方,在找四樓屋主來看,他卻說只是要防止在大範圍掉落,半年多的時間換來3塊木板6跟釘子實在讓我很氣憤!造成的漏水也使得我更換了一台熱水器(剛好在接近剝落區),那個空間我根本無法使用,這屋子我2010年年底才住進來,原來屋主就有青鋼架的屋頂,大概將原高度降低了60cm高,使得住進來有些壓迫感,在想把青鋼架弄掉重新裝潢時卻發現上面有4樓改格局弄成套房的水管管路,畢竟我買下時並未發現原來青鋼架上有玄機,加上後面屋頂整塊掉落的情形讓我更惱火了,請問我應該怎麼要求賠償與要求改善呢? 我住在台中市北區 希望有大大能幫我解惑!! 謝謝 文章有點長請見諒!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分為二個部分 一.陽台部分,若該瑕疵可歸責於四樓住戶,可以要求四樓住戶全額修繕,若不可歸責話,則修繕即可能需雙方共同平均負擔. 二.與前屋主之間,則屬買賣物之瑕疵問題,可以向對方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但本件可能會有時效問題,另也可以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幻境月 101-09-09 09:05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那請問謝律師,因為2月份發現陽台問題,有跟樓上屋主協調,到9月5號他們的動作只釘了3塊木板,半年的時間只有這樣的動作,讓我很不能接受,如果我想走法律途徑去請求樓上屋主的賠償,我應該怎麼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分為二個部分 一.陽台部分,若該瑕疵可歸責於四樓住戶,可以要求四 ... (恕刪)

 

幻境月 101-09-07 20:24

您好,我住在老舊公寓三樓,今年兩月份後陽台屋頂的水泥磚約掉約直徑50cm的範圍下來,事後找了四樓屋主協調看如何改進,也並沒要求全額負擔,到了昨天9月6號終於有師傅來幫忙改善了,但是很傻眼的是只有約15cm寬100cm長3cm厚度的什麼xx木三塊,加6根鐵釘,釘在屋頂掉落的地方,在找四樓屋主來看,他卻說只是要防止在大範圍掉落,半年多的時間換來3塊木板6跟釘子實在讓我很氣憤!造成的漏水也使得我更換了一台熱水器(剛好在接近剝落區),那個空間我根本無法使用,這屋子我2010年年底才住進來,原來屋主就有青鋼架的屋頂,大概將原高度降低了60cm高,使得住進來有些壓迫感,在想把青鋼架弄掉重新裝潢時卻發現上面有4樓改格局弄成套房的水管管路,畢竟我買下時並未發現原來青鋼架上有玄機,加上後面屋頂整塊掉落的情形讓我更惱火了,請問我應該怎麼要求賠償與要求改善呢? 我住在台中市北區 希望有大大能幫我解惑!! 謝謝 文章有點長請見諒!

林智群 (klaw) 101-09-08 05:30

看來是樓上改格局水管改道造成你家漏水,

建議拍照存證並請廠商估價修復費用,發函請對方改善並賠償你的損失,

如果對方沒有回應,則可以考慮提告

或向市政府工務局舉發樓上裝修影響房屋結構且並未取得室內裝修執照

耀揚 101-09-05 22:16

我今年3月15日向房東承租一間大4房的房子,表弟與堂弟也一同居住,後來房子漸漸出現漏水璧癌等問題,屢次告知房東,房東都只說會請人來看,直到7月我受不了房東的處理方式,我便於7月底寄出存證信函限期房東修繕,沒想到他竟反咬我將房子轉租出借他人,說我違約要我立即搬家,那我想問他這樣做合法嗎?一開始承租時我就有說堂弟與表弟會一起同住,房東現在說我沒告知他,那我想問所謂的"他人"定義是什麼?堂弟跟表弟是算"他人"嗎?

還有8月初房東利用說要看房子漏水璧癌等問題時,拿相機偷拍我們家裡所有成員,再以這些照片當證據告我將房子轉租出借他人,那他偷拍的行為有構成犯罪嗎?是妨害祕密罪還是侵犯肖像權?

黃國城 (Jerry) 101-09-06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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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首先要先看妳們簽訂的租賃契約裡是否有禁止轉租的約定,以及若有,違反的效果。原則上民法只禁止全部轉租,所以您與您堂弟、表弟一起住,因您自身也有居住房子內,所以不會違反民法規定,仍要看租賃契約的約定,並不是如房東所說違約就要搬家。

      2.就算確實違反了轉租的約定,但是房屋漏水房東未修好的話,仍然可以主張民法物之瑕疵,請求因此造成的損害賠償

      3.原則上擅自拿相機偷拍家裡成員並不是刑事上的妨害秘密罪,最多就是侵害肖像權。但是這部分須要去證明因此受到的損害。加上對方拍照是為了當作證據,很難認為有侵害肖像權。

耀揚 101-09-06 22:39
回覆 劉韋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首先要先看妳們簽訂的租賃 ... (恕刪)

您好,

     我剛看了合約,上面寫著"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全部或一部轉租.出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那這樣我有違約嗎?

 

 

租賃契約內並未明文限制轉租行為,您仍可將房屋轉租出去。縱使租賃契約明文禁止轉租,您讓堂弟與表弟一同居住,如並未另外簽訂租賃契約,堂弟與表弟即為同居人身分,故不屬於轉租房東便無理由終止租約。 由於妨害秘密罪保障客體為非公開活動,房東查看房屋漏水,係合法進入您家中,雖然房東趁機拍攝您家中所有成員,但此時家中成員應不屬於非公開活動,故基本上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至於肖像權係保護對於自己人像使用之控制權利,若房東是為了蒐集證據用途,而非營利目的或是無故散布,原則上並不會侵害肖像權。

(參照民法第443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大元 101-08-28 19:29
房東在一開始說房子是他舅舅的 後來我們得知原來房東是二房東 且我們承租的店面每逢下雨就漏水 通知房東處理 他都回答弄好了 但是遇到下雨或颱風就一定會漏水 房東但一直不處理 所以我們就不付租金 但是有兩個月押金再二房東那裡 但房東一直拖 現在說我們不付租金 他就要讓我們斷水斷電 那我們該怎麼辦

 

雖然對方是二房東,但二房東和您之間有簽訂租賃契約,所以二房東仍負有保持店面適合使用之義務,而應該處理漏水問題。若對方並未處理漏水問題,導致店面難以繼續使用或是造成損害,您可以先寄存證信函,要求對方處理漏水問題,否則將終止租賃契約、減少租金或是請求損害賠償。如果再置之不理,則就只好請來人修後再為扣除房租或者解約搬走了。

(參照民法第423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婷 101-08-24 22:05

今年我在二手車行買了一台yamaha的qc

當時購買時也給二手時間檢查車子有無問題,之後再過戶遷車

但是前幾天下雨天,發現車廂居然會浸水,當時我包包放在車廂裡面導致於我包包理的3隻手機全部壞掉(期中一隻iphone4),3隻手機送修後維修店家皆說泡水嚴重無法維修!

隔天去二手車行詢問時,二手車行回答我gc因為坐墊是手縫的,所以會漏水,很多人反應過這個問題,叫我自己去換一個防水坐墊,並不願負責

今天我牽著車子去yamaha的經銷商車行詢問,經銷商告訴我是車行賣給我時坐墊就已經損壞了,是二手車行的問題

我想請問一下,我可以請二手車行賠償嗎!因為當時給了車行整理車子的時間了,當時車行不應該沒有發現這個問題,就算不換個坐墊給我,也應該告知我坐墊會漏水,我自己去更換!

且發生事情後又騙我說每一台qc都這樣,連坐墊都要我自己去換新的!真的很氣!

像我這樣發生這種情況有地方可以申訴嗎!?或是可以叫車行賠償嗎!?

1.如果車子確實有瑕疵 你可以先通知車行瑕疵情況 對方如果不願意負責 將來可以請求修補 或是減少買賣價金並請求損害賠償 2.另外可以考慮向消保團體申訴

小婷 101-08-24 22:00

今年我在二手車行買了一台yamaha的qc

當時購買時也給二手時間檢查車子有無問題,之後再過戶遷車

但是前幾天下雨天,發現車廂居然會浸水,當時我包包放在車廂裡面導致於我包包理的3隻手機全部壞掉(期中一隻iphone4),3隻手機送修後維修店家皆說泡水嚴重無法維修!

隔天去二手車行詢問時,二手車行回答我gc因為坐墊是手縫的,所以會漏水,很多人反應過這個問題,叫我自己去換一個防水坐墊,並不願負責

今天我牽著車子去yamaha的經銷商車行詢問,經銷商告訴我是車行賣給我時坐墊就已經損壞了,是二手車行的問題

我想請問一下,我可以請二手車行賠償嗎!因為當時給了車行整理車子的時間了,當時車行不應該沒有發現這個問題,就算不換個坐墊給我,也應該告知我坐墊會漏水,我自己去更換!

且發生事情後又騙我說每一台qc都這樣,連坐墊都要我自己去換新的!真的很氣!

像我這樣發生這種情況有地方可以申訴嗎!?或是可以叫車行賠償嗎!?

Lina 101-08-21 17:56

律師您好,

我有租屋修繕糾紛想諮詢。今年年初時,租屋處遭小偷,門框被撬壞,房東要求我依照租約內容,在合約到期交屋時要將門修復至原貌。

以下為租約中的條款。(房東是甲方我是乙方)

第七條:承租責任修繕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管理、既維護租賃房屋及設備,如因乙方之故意、過失、使用管理維護不當、正常使用至老舊損壞,至租賃房屋及原裝修及設備損壞者,必須負擔全新修復之全額損害賠償責任。甲方依房屋當實現況出租給乙方,本房屋如係因自然氣候、動植物或天災損壞導致衍生之漏水、淹水、蟲害等問題,在乙方知會甲方了解與同意後,一律由乙方負責修繕或恢復原狀,另外,乙方自行所為之增建裝飾及加工,有乙方自付修理之責。

請問我和房東簽定的合約中,並沒有規範遭小偷而被破壞的門應該由誰負責修繕,請問我需要負責修理門嗎?謝謝。

 如果租約沒有特別約定就依據法律規定

 而法律規定原則上出租人有修繕租賃物義務

 所以如果你確定沒有約定修繕由何負責

 是可以請房東修繕

 

關於房屋租賃物之修繕,除非契約另有訂定由承租人負擔外,原則由出租人負擔修繕義務及修繕費用。按租賃契約第7條內容,如承租人有故意過失、使用管理維護不當、正常使用至老舊損壞或是自然氣候、動植物或天災損壞所導致衍生之漏水、淹水、蟲害之問題,須負擔修繕義務。但門遭破壞是因為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所致,並未符合上述的事由,基本上應回歸民法規定,由出租人負擔修繕義務及修繕費用

(參照民法第429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包包 101-08-14 09:16

7/29簽約購買了一間2樓邊間的房子(正下方是大廳)
簽約當時仲介與賣方在房地產標的現況說明說裡
"是否有滲漏水的部份"勾選"無"
8/10那天也已匯了用印款至履保帳戶
但在8/13滿心歡喜去看看已訂約的這間房子
由管理員口中得知這間房子的廚房水管因為阻塞.已倒灌髒水好幾次
且當時都淹得整屋子都是
還流到大門外的樓梯間
鄰居看到趕緊通報屋主(就是現在的賣方)
據說賣方這些年已為這屋內淹水的事已向社區抗議過很多次
去年社區將管路改過
但在前兩個月水又差點倒灌進屋內.
這次是溢到地下一樓.
但誰能保證以後不會再淹到二樓屋內?

但因為現在已付了用印款了
離下一筆完稅款還有13天(就快到了)
我很想撤消這筆交易
因為覺得有嚴重被騙的感覺
而且若交屋之後會永遠擔心水會再倒灌
且日後若想賣房子.價格一定會很低甚至會賣不掉

賣方與仲介隱瞞了這重大的暇疵
不知道撤消交易的勝算大不大?
賣方與仲介是否算是詐欺行為?
我可以討回所有已進履保的錢及仲介費嗎?

下一步該怎麼做才對自己有利?

若當初賣方有誠實說有廚房水管有倒灌淹過水的事
我打死都不會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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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有滲漏水情形,基本上屬於影響價值及效用之瑕疵。如已詢問過賣方是否有滲漏水瑕疵,但賣方卻未告知實情,而如果賣方或仲介明知有滲漏水情形卻未照實說明,可能屬於詐欺行為。您亦可自知悉受詐欺起1年內,撤銷詐欺之意思表示,使買賣契約自始無效,要求對方返還金錢。 又因您已詢問賣方是否有滲漏水瑕疵,如果賣方也說他不知情,但他卻勾選沒有漏水,而導致您買下房屋,這時屬於意思表示錯誤。您也可自買賣契約成立後1年內,單方面撤銷房屋之意思,並要求返還金錢。 建議趕快發存證信函處理。

(參照民法第88、259、359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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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靜歆 (林律師) 101-08-14 16:23

 賣方在動產現況說明書作不實的陳述,已屬民法第92條詐欺行為,您可以在知道詐欺的情形1年內撤銷買屋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你要解約要趁早,要在1年內發存證信函解除契約。並且要向對方要求返還你先前給付的簽約款等價金。你在信中提到,買方因為廚房排水倒灌已經向社區管委會申訴多次,可見在管委會一定會留下資料,也會有證人可以證明。

簡言之,你應該先發存證信函解除契約,如果對方不還錢就必須告上法院囉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聯絡,林律師0932193425

lydia 101-07-30 11:22

您好!想請問..最近家裡有一間4樓的公寓要賣掉,當初已告知仲介樓下3樓?所漏水嚴重和天花板也有剝落,仲介也已告知買方樓下3樓有漏水(但不知仲介是否有清楚告知漏水情況),仲介也在付握璇的合約註明"3樓有漏水現況交屋),還有在成交時簽的合約勾選有漏水,並註明三樓有漏水,那這樣子如果交屋後他們裝潢房子才去三樓看漏水情況而要求我們要負責任,我們還有責任上的問題嗎?如果不想之後有那麼多的修繕問題要處理,我該如何在買賣契約裡註明清楚給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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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該出售房屋漏水情形是因為您的故意過失行為所導致,不然原則上您如果有在房屋買賣契約中註明三樓有漏水情形的話,且以現況交屋,不負責修復漏水的話,由於買方已知悉有漏水瑕疵,是不能向您請求房屋的瑕疵擔保責任的。所以如果將來有買賣的話,只要註明有漏水,以現況交屋,不負責維修責任,這時風險就會是由買方來承擔的。

(參照民法第35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iris 101-07-09 22:30
律師你好:謝謝您的答覆 之前請教您,而您回覆我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是發現瑕疵並通知後六個月不行使或自物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民法第365條定有明文。你的房子才買兩年,而瑕疵也才發現,故你對於前手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尚未消滅,但須立即通知,並於六的月內主張權利。 我寄存證信函給我的前屋主請他出面處理,而今天收到他也寄存證信函給我,他認為當初交屋簽的買賣契約內載明擔保是6個月,而今已過二年,期間因地震或其他因素導致漏水,也引用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應由區分所有權人負擔,所以他不願負責,請問買賣契約內的擔保只有6個月跟民法第365條是否有衝突呢?接下來我該如何處理呢?是否先找人施工再來只有上法院請求判決一途嗎?謝謝
一、要確認合約條文究竟如何記載,如果對方故意不告知瑕疵該約定即屬無效。 二、倘日後進行訴訟,我方需就嗣後始知悉瑕疵乙節負舉證責任。 三、可先回覆對方:因對方拒絕修補瑕疵,我方將自行修補,嗣再向其主張權利等語。並將修復過程拍照及蒐證,以便日後請求減少價金。
kemp 101-07-09 14:52

各位好~小弟有幾個問題請教~~還請熟悉這方面法律的大大能幫個忙回答一下

狀況1:小弟於4年前(剛滿4年)購買了森聯建設所建之透天屋...交屋後未入住的一次颱風天~即發現會漏水..漏水原因為2樓和3樓的外牆接縫..建商為了美觀有蓋了一個躉(L型)..但可能是接縫沒處理好~導致下大雨時水就會漏進內牆..導致屋類牆壁濕掉..當時即請建商的工地主任處理~當時的處理方法是以高壓灌注的方法...是暫時止漏了...但隔了沒5個月~又開始了~此時工地主任已辭職..只能請工地襄理處理~這時候的處理方法為~~在外牆的L型上..隨便補上矽利康..但是似乎沒效~隔了一個月又發現會漏水了~此時森連對該建案的工地已撤..挖勒~~找不到工地襄理了....因為漏的不嚴重~~所以就醫直沒再處理~但最近似乎有擴大的趨勢..所以想處理外牆...但想到是建商的錯~~卻要我自己負擔就有點不平衡~所以想請問~~這種問題是算在一年保固內~~還是主體的15年保固請求權內呢???我該如何跟建商請求???


狀況2:一樓的廁所打一入住到現在都沒使用過~但會按時清理~一直到有一次也不知道哪裡有問題~水淹了起來~我才發現~一樓廁所的排水管阻塞..不太通~水流的很慢才會淹起來..等水退後~我發現~排水管理竟然混雜著垃圾袋和水泥~~而且還年死無法清理...請問~~這也能跟建商請求處理嗎???
感謝各位的幫忙~感謝

 

(1)房屋發生漏水情形,基本上均屬於可歸責於對方之瑕疵。但請求對方就瑕疵負責,有請求時效之限制。如果是簽定由對方負責興建房屋承攬契約,您的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自「瑕疵發見後1年內」不行使而消滅。瑕疵發見期間則為「交付工作後5年內」,如果超出這期間才發現瑕疵,仍然不能主張權利。

(2)如果是簽訂買賣房屋契約,您應自「通知對方有瑕疵後6個月內」請求解除契約或是請求減少價金,或請其修補瑕疵。如果您有持續請求,仍未修補好,就只能轉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但對方就施工有所過失的話,而造成其他損失的話(比如淹水造成家具損害),是可依不完全給付,請求損害賠償

(3)廁所排水管基本上也是可歸責於對方之瑕疵。您可與上述漏水情形一併主張。

(參照民法第226、365、490、499、514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曉君 101-06-30 23:32

家中公寓並非頂樓,但每遇豪雨必漏水
不是從屋頂,而是緊鄰中庭花園的牆壁,
圖示:┌┐ ,底線為我家外牆,ㄇ字型為花圃,
暴雨後,花圃裡的水排不出去,就從牆壁滲進來,
淹水的面積大約一平方公尺,也有泥沙會流進來,
原本美化牆面的裝潢木板,底部因為滲水而發黑,
因為浸泡雨水而爛掉了,我們居住這層樓也不過四年時間。
委婉的告訴管委會主委家中情形,
提到是否能請他們將花圃和我們家的外牆之間再做一道防水牆,
主委說可以,但是可能要請我們自行負擔費用
因為覺得不太合理,又不好意思明講,所以事情也就拖著。
近來卻在電梯公告中看到12、13樓(頂樓)因為雨後漏水
管委會決定請人勘察處理,
類似的情形卻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令我們忿忿難平。

會淹水是因為大樓中庭的設計就有問題,
那麼修繕責任管委會或是我們住戶呢?

請各位幫忙解惑,感謝!

 

101-06-25 19:16

今年3月底跟信義房屋買了一間投資客的房子 (有整理過) 公寓頂樓5樓

而那投資客後來交屋後也才知道也是房屋公司(有巢氏)

後來這個月18號發現家裡的一個房間漏水 從天花板木板邊緣沿著牆壁

都有水流下來....

後來有告知信義房屋和前一個投資客的助理

現在8天過去了 目前對方的裝潢師傅也還沒來看過

只說要給他排時間 等好天氣才來處理

心裡總覺得很不安 屋主也沒來看過 他的裝潢師傅也沒來看

感覺一點處理的積極度跟誠意都沒有

所以想先上來請教律師 先做點功課

關於這種問題的存證信函該如何寫 以備不時之需 大概在補充說一下

房屋交屋日是今年3月27日 公寓5樓蓋的5樓(頂樓) 屋齡28年 跟信義房屋成交...前屋主是人頭戶.不過好像是前投資客底下助理的親戚.當時在簽約桌上有聊到一些 發現漏水是6月份那場豪大雨還放假之後的兩天...6月18號下午發現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存證信函只要將您所欲表示的意思寫於信函內,例如請對方於幾日內派員修繕等語即可,而存證信函也可以保留證據之用,代表您先前已經有通知對方修繕,以利將來訴訟之用.

二.本件您需審視買賣契約,看契約內容有無約定漏水部分,若對方有保證無漏水的情形,則可以向對方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買賣契約.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奇哥 101-06-22 17:14

前天晚上(泰莉颱風)睡夢中一聲巨響,起床後發現掉落的水泥塊,除了一樓鐵皮凹陷漏水,連鄰居得採光罩也被擊破,好像是被雷擊中吧。要不要負幫鄰居修繕責任

 您好,

       原則上此種情形是屬於不可抗力,您應不用對於鄰居採光罩部分負擔修繕責任。如果可以確認水泥塊確實是被雷擊中掉落的話。

lit11 101-06-21 15:30

 

我上個月買的一間房子
交屋時沒有發現主臥室漏水
後來某一天發現怎麼衣櫃全濕透
阿地上有水
後來連絡房仲

他有去幫我們找樓上,樓上只住阿媽(阿媽不管事)跟外勞
打給樓上的房屋代理人(他屋主在國外不住,那阿媽的女兒是代理人)他說
他有交代外勞說不可以用那一間廁所(他知道壞掉了)
沒想到他用了
也沒有說要修理怎樣
還說那房子不是他的,他沒有錢修

後來我們就請仲介去跟前屋主請他去處理

他就說他也以為他修好了
因為他以前有反應過
但是後來沒有漏(現在才知道原來是他沒有用)

但是前屋主也有去打電話給阿媽的女兒
一樣不理會

後來又有一次我們本來都說好要處理
阿媽的女兒又失約沒來

房仲說請我們先發存證信函給樓上

我們跟前屋主說要他處理因為房子他賣我們時就有漏水
他說漏水就是要找樓上
跟他們沒有關係

問題1
房屋所有權人在國外
我發了有什麼效用
還是可以應該是要發給阿媽的女兒
但是不知道他的姓名

問題2
我們覺得我們應該事要找前屋主負責
包含櫃子拆開還有有沒有壁癌等等
因為聽起來已經漏很久了
而且前屋主也知道那裡有漏只是他賣我們時
樓上沒有用,我們後來接手時他用了
就算我倒霉嗎?

他沒有責任嗎?
這樣算不算是蓄意瑕疵
可以要求賠償

那2個人都不處理那要怎麼辦ㄟ

我們應該是要先去告哪一個ㄟ

那樓上會不會就說我又不是屋主逃避責任(而且那女兒根本不住在我家樓上)

我們也不知道他姓名與地址

電話也是要接不接

謝謝

回覆 lit11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1.對原屋主可以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買賣價金

? 2.對樓上的可以依據侵權行為關係請求損害賠償

? 3.兩個其實並沒有互相排斥  不過要件不同  請求的效果也不同

lit11 101-06-22 20:40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lit11 的發言內容:
我想了解一下現在我有發存證信函給屋主。但是屋主不在台灣。不過他家的事情都是給他妹妹在管。我們有聯路屋主妹妹但是他都不理會一直拖。我們是怕以後如果這次對他妥協之後又發生類似的事情就都很難處理。不過我們又不知道他妹妹的地址也不知道姓名,而且他不住我們樓上他只是說算是樓上那阿媽的監護人(阿媽有失智症)請問這樣發存證信函給樓上有效用嗎?那有其他方法可以讓他家的人來處理嗎?

Mina 101-06-18 23:04

4月租房 租期1年  屋主沒說房子漏水的問題,

搬完,下雨 就發現房間會漏水,當時請屋主修繕

(想說修繕完我就不計較了)屋主有修繕!!

前幾天,下大雨!!下班回家,居然發現房間有一大灘水

還滲到門口,我嚇傻了!!我的插頭浸在水中,東西都濕了!

這是第2次  水的方面問題, 請問我可以退租且要求賠償嗎?

租短短兩個月  房子一堆有的沒的問題 令人無法接受~~><"

林智群 (klaw) 101-06-19 18:10

這種狀況退租是沒問題的,但請求賠償,通常要上法院,如果金額不大,其實不太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