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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xing 105-02-19 15:20

一個朋友違約,但有簽一張本票,事情一年多了,存證信函也寄了,但還是沒用,該怎麼處理較好

你好:

可以聲請本票裁定支付命令,確定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對發票人請求之本票票據權利時效為3年,若罹於時效可依原因關係聲請支付命令

一、可做本票裁定

二、原因關係的部分(就是你說的違約的部分)要清點一下手上的證據,如果證據不足而有搜證的空間的話要儘可能的搜證。

三、本票裁定支付命令都沒有既判力,對方以後也許會就本票原因關係是否存在部分做答辯,所以原因關係的搜證就非常非常的重要。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19 23: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聲請本票裁定,請求給付票款。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19 23: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聲請本票裁定,請求給付票款。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wood 105-02-19 13:24

合建契約中載明起造人我,但最後發現是建商,請問這樣是否違約?申請建造時是否偉造文書?因為土地是我的,那這樣新房子是建商的?過戶是否有問題,房子建商可以賣給其他人嗎?

非常感謝律師解答

你好:

詳細情形要依合建契約才有辦法判斷。 可依合建契約請求將起造人變更成你,違約部分要看合建契約如何約定,惟起造人指示建管機關之行政管制措施,房屋所有權還是要以誰實際出資興建才去認定何人原始取得所有權。 要看你們當初合建契約如何約定,是你何建分屋、合建分售、合建分成去判斷,若未約定土地使用部分,將來買受人最好是要向你購買土地持分,以免產生爭議。 建物部分所依合建契約由建商取得所有權,建商可以出賣房屋,但基地座落權源部分可能還要看合建契約如何約定。
wood 105-02-19 16:04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詳細情形要依合建契約才有辦法判斷。 ... (恕刪)

律師您好

合建契約中,我出地,建商建屋,新房屋一人一半

重點是契約寫我分得的房屋由我起造,但建商卻申請他起造

起造人不是在申請時需要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嗎?

我既沒過戶土地也沒簽使用權,建商如何取得建物使用權?

我想問這樣是否違約以及違造文書?而當初契約明定我是起造人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就本件起造人的部分,您可以先向主管機關查詢對方所提供之內容,以釐清本案是否有偽造文書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19 23: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至縣市政府建設課,聲請建物相關資料,以利做為建商有無刑事偽造文書之犯罪行為證據,待蒐集證據後,再委任律師具狀至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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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19 23: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至縣市政府建設課,聲請建物相關資料,以利做為建商有無刑事偽造文書之犯罪行為證據,待蒐集證據後,再委任律師具狀至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wood 105-02-18 09:39

已經與建商簽定合建契約(我出地),契約載明分配給我的房屋起造人是我,現在房屋大致完工,建商要求過戶土地才發現房屋起造人是建商不是我,想問:

建商違約該如何處置? 房屋起造人變成建商,所有權是建商的嗎?過戶? 建商可不可以賣給別人?(土地權是我的) 有哪位律師可以聯繫? 謝謝
楊小姐 105-02-17 15:23

您好~我在100年時買了一間預售屋合約交屋日是102年12月中旬,但建商拖到現在還沒交屋,依合約建商已違約;並需交屋前支付買方已繳納之房屋款1日萬分之5給買方。但之前此案有上過新聞,有其他住戶向議員舉報,該建商逾期已久卻只付給買方2萬元補償,想請問此案打官司的話需要支付的律師費用為何?如果相同的案件和其他住戶一起合告的話律師費用也一樣嗎?

 

你好:

 

萬分之五是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關於遲延交屋之遲延利息規定,可依預售屋契約主張。 可以一併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交付動產及給付遲延利息。 詳細情形建議攜帶完整資料尋求正式諮詢為妥。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3-16 12:40

您好

建議攜帶相關資料(例如合約)與律師諮詢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律師

 

Scott 105-02-16 11:23
由於公司要求員工必須簽署一份同意書,但是在下不清楚這份契約是否合法,因此列出契約全文,凡請律師幫我釋疑,謝謝 全文如下~~ XX公司將負擔費用派遣本人前往歐洲總公司接受專業訓練以增加本人專業技能,由於公司因此受訓課程而增加其成本負擔,為使公司得因本人所取得專業技能而有獲益,本人擔保: (1) 將於受訓歸國後,繼續在公司任職至少兩年以上,並將所學專業技能於任職期間使用於公司之相關工作業務上。任職及受訓期間本人應得知薪資福利調整均不受影響。 (2) 本人如提前離職或有因可歸咎於本人事由而被公司解雇,本人同意賠償公司因本人受訓而支出之全部費用,共計新台幣二十萬元整。,賠償金額依不足任職期間於兩年之比例計算給付之。 (3) 基於本人將取得專業技能對公司的重要性,本人於受完訓並繼續任職兩年後如要辭職,同意必須於離職兩個月前以書面先行通知公司,以便公司有適當時間尋找替代人選。本人如有違反,將賠償公司本人兩個月的薪資。 (4) 本人如有違反本同意書內容時,公司將有權自應給付本人之薪資、福利或其他金額中,予以扣除本人因違約而應賠償之金額。

由於公司有支付相當的訓練費用,因此該契約的第1及第2項規定,符合勞動基準法關於最短服務年限的規定。

由於勞動基準法是對勞工最低程度的保護規定,勞動契約的約定低於該法規定者,應屬無效。公司擬的契約第3及第4項規定,分別違反勞動基準法關於離職預告期間及預扣工資的規定,有被認定無效之虞。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網站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Scott 105-02-16 10:34
鑒於我在未來或許會有勞資的相關官司,因此想早點請教相關問題。   由於公司要求員工必須簽署一份同意書,但是在下不清楚這份契約是否合法,因此列出契約全文,凡請律師幫我釋疑,謝謝 全文如下~~   XX公司將負擔費用派遣本人前往歐洲總公司接受專業訓練以增加本人專業技能,由於公司因此受訓課程而增加其成本負擔,為使公司得因本人所取得專業技能而有獲益,本人擔保:   (1) 將於受訓歸國後,繼續在公司任職至少兩年以上,並將所學專業技能於任職期間使用於公司之相關工作業務上。任職及受訓期間本人應得知薪資福利調整均不受影響。   (2) 本人如提前離職或有因可歸咎於本人事由而被公司解雇,本人同意賠償公司因本人受訓而支出之全部費用,共計新台幣二十萬元整。,賠償金額依不足任職期間於兩年之比例計算給付之。   (3) 基於本人將取得專業技能對公司的重要性,本人於受完訓並繼續任職兩年後如要辭職,同意必須於離職兩個月前以書面先行通知公司,以便公司有適當時間尋找替代人選。本人如有違反,將賠償公司本人兩個月的薪資。   (4) 本人如有違反本同意書內容時,公司將有權自應給付本人之薪資、福利或其他金額中,予以扣除本人因違約而應賠償之金額。   這份合約只單方面制定罰款,沒有簽約金之類的對等權利,主要是以受訓成本當成簽約的籌碼 這樣的合約內容,員工離職是否無轉圜餘地必須得賠償所定金額?   感謝大家的幫忙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第2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第3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第4項)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責任。」 最低服務年限要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之規定,目前看不出來雇主有提供合理補償,可能會影響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效力。 有其他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導致無法遵守最低服務年限而終止契約,仍然無須返還訓練費用。 在違約金請求權確定前,雇主不得預扣薪資,而勞動契約終止後雇主要結清薪資給付勞工。
Scott 105-02-16 11:1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

 

合約來看,似乎符合第一條規定,是否已經可以將此合約看作合法,因為以規定而言,他是二者則一就算符合規定了,還是說必須兩條都符合才算合法呢?

105-02-15 22:59

因朋友沒有台灣身分證,現居地也不在台灣,故無法在台灣開立證券戶,因此委託我代開證券和資金戶頭供他操作股票

目前查到可能有幾點疑慮:

被當作人頭戶 若對方融資融券失誤須背負法律責任違約交割會影響信用 相關稅收問題

預計對策如下:

被當作人頭戶:存簿、印章、提款卡都由我持有,該銀行帳戶只能轉入無法提領 若對方融資融券失誤須背負法律責任:開戶時限制無法進行融資融券,只能現金交易 若違約交割會影響信用:對方將信用額度超過預計操作額度的信用卡讓我持有,若遇資金不足可逕自補上 相關稅收問題:對方將負責增加所得稅和補充保費

請問是否可能有其他刑事民事問題?或者有甚麼原因我不應該借朋友帳戶?


小棄 105-02-14 15:13


                                             原登記所有權人獨子依買賣過戶在我名下借名向銀行貸款保證正常繳息不會使我信用不良至今10年因本身需要向銀行貸得知信用瑕疵。對方多次鬧事還要要求我授權和交出權狀印證。一氣借貸民間清償銀行。後雙方協議內容對方全無遵守還私下取走權狀告我詐欺。開庭2次我也出式證據。存證信。銀行匯款單。協議書。銀行繳息記錄。最後不起訴。那我能提誣告對方。損壞債權。協議內容繳息償還一樣都違約。我想賣掉清償。但又怕原所有權人告我背信。對方之子找買家我希望他父原所有權人簽名同意或授權讓子買賣。也消沒息。我提告會贏嗎?  

BEN 105-02-04 13:50

我買了一間房子大概2000萬,簽了100萬元本票當作訂金,並由仲介介紹銀行貸款專員提供貸款口頭約定要貸到8成我才有辦法購買此屋,後來多間銀行貸款皆貸不到買價之7成,致使我無法購買此屋,賣方已寄存證信函要求履約,否則要送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請問我可以對本票裁定申請異議嗎?

我目前因為房貸緊縮而無法買到房子,所以確定只能違約,我可以請求違約金酌減嗎?那是要在本票裁定之後再打民事訴訟嗎?

我本身名下有一筆房子,價值大概50萬而已,我可以贈送給我老婆進行脫產嗎?會有什麼問題嗎?

麻煩各位律師朋友解答,謝謝!!

你好:

本票裁定屬於非訟程序,僅就本票記載為形式上審查,有關實體部分,要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若債權聲請強制執行,要聲請民事執行處停止執行。 若屬於違約定金,依最高法院見解目的在強制契約之履行,供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之擔保,性質上為最低損害賠償額之預定。約定違約定金過高,與當事人所受損害顯不成比例時,應認當事人交付過高金額部分已非違約定金,而係價金之「一部先付」,交付之當事人得請求返還該超過相當比例損害額部分之先付價金,以求公平,與違約金之酌減並不相同。要再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中爭執,一併請求返還價金。 若你脫產有損害債權人之債權,就贈與行為,債權人可以民法第244條第1項詐害債權規定,撤銷贈與契約物權行為,且若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04 14: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在對方提起本票裁定之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並且同時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2、倘若還沒有遭到查封,在法律上可以自由處分財產,不過倘若是脫產的話,符合法律要件的情形,對方可以向法院訴請撤銷

一、民間測謊:賣方答應你貸款貸不到八成就不買的部分,你可做民間測謊試試。測過後可主張你是依約解除。起碼法官在酌減違約金的時候可能會減多一點。

二、有的人會主動提告,有的人會等對方本票裁定時再告。

三、可以和解要儘可能和解

四、主張違約金過高有二種想法,一種是法院職酌減,一種是當事人要舉證過高。第二種見解正在增加,你不知道會遇到那類法官還是儘力舉證讓法官相信。

五、對方尚未取得執行名義其實不需要去討論毀損債權罪的問題。至於撤銷詐害債權行為部分你可以先請律師多查些判決給你參考。

六、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以前我任二間仲介公司法律顧問時都會幫他們上課,了解多一點是比較好的。以後買屋最好是先研究。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4 19: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法證明貸款成數為契約約定之要件,您仍須履行契約,否則會有違約損害賠償之問題,建議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避免損害擴大。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keven 105-02-04 09:31
敬啟者您好: 本人(債務人)於前年10月向債權人以本票方式借款 , 並有提供民下房產供設定抵押 , 先後借款20萬 , 以及10萬元整 , 但是當初設定抵押權為40萬元 , 以民間三分利計算 , 後來去年四月因故無法繳交而後 , 經對方以非訟事件申請強制拍賣民下房產 , 而後本人已先清償本票三十萬元部分 , (有存證信函及收據影本給對方) , 由於對方的利息(三分) + 違約利息(兩分) + 違約金四萬元 , 金額實在是不合理(而且已達刑法重利罪之標準) , 後來法院還是准許債權人的拍賣許可 , 請問非訟事件的精神不是本著(無爭訟議性質的事件)方能處裡嗎? 還有接下來本人可以如何處裡呢?

你好:

准予拍賣抵押權裁定屬於非訟事件,只就形式上審查,若有實體上之爭議要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向法院民事庭提請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若對方聲請強制執行要聲請停止執行,否則民事執行處就會依執行名義拍賣抵押物。

阿政 105-02-04 06:18

你好,本人是在2015/9/7日與健身房簽約,

合約期間:36期

繳納分期:24期

入會費:0元

手續費:6888元  (與業務專員討論後此費用不需繳納,此項應可略過)

月繳費用:1782元

已繳納:4期,除去便利商店手續費共7128元

實際使用為期一個月

 

從簽屬契約開始,本人便開始成為會員並進入該健身房運動,到9月底為止便沒再去運動,因為工作關係影響及其他事項的變故,於十月初想要終止其契約,與專員談論過後,想終止就必須繳違約金,需計算實際使用月數及手續費印象中金額為9000多,

 

專員提議我採用轉讓方式,比較不會吃虧,建議我找一樣有興趣運動的人轉讓合約,但是本人認為想快速找到稍微有點難度,因此詢問有沒有其他方案,專員也提議另一種會籍暫停的方案,可以在暫停期間尋找合適的人,但是這期間費用必須繼續繳納,我採用後者,現在2016/2/4,還是找不到合適的人,因此想直接終止,在不久前看過契約後,問題便產生了。

 

以下為契約內容中提及的會員終止項目

契約終止時,本中心依下列方式退款

A.所有已繳交之入會費、手續費$6888不得退款

B.將"會員已繳之月費"扣除"已使用之月份乘以兩倍之單月會籍費用"<定型化契約>後退款,未滿十五日者已半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月計。

 

以下為本人的疑問

1:我想這兩條都是提及退款給消費者才是,為什麼還需要再付違約金?契約翻了三遍,看了四次,完全沒提及在終止合約的情況下需要付違約金。


2.必須承認我愚鈍,不需繳納的手續費被專員填上6888金額,雖然以內容來判斷,一開始既沒收錢,合約內容也提及不得退款,在這方面沒有損失,但是不知道會不會影響到第二條B項目,以文字來敘述的話,我判斷應該是沒有關聯及損失與任何不利才是。


3.目前是以退款給消費的角度來判斷B項目計算的公式為

將"會員已繳之月費"扣除"已使用之月份乘以兩倍之單月會及費用

1782*4=7128    1*2*1782

也就是  7128-(1*2*1782)=3564元


但是目前是以退款給消費者來看,因為內容沒提及需要付違約金,所以我可以認為終止合約對我不利的只有已繳納金額的一半,另外一半金額可以取回。

但若是反過來,真的有違約金(十分確定契約沒提及),那麼我只需付3564的金額作為違約金,跟當初專員談論的9000多有很大的差異。


重點總結:以契約內容文字及我的觀點判斷,那位專員不僅向我收取不該存在的違約金,而且跟我計算的金額有很大的差異,那麼那位專員可以算是詐欺?如果真的存在違約金,也還是與我計算的金額有很大的差異。

如果可以,希望面對面的與專業律師對談,其契約與繳納收據依然完好。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4 08:12

您好,

 

1、本案必須證明該名業務員係故意以詐術騙使你多付錢,才有成立詐欺罪之可能。

 

2、法院較有可能將本案認定為一般民事糾紛契約內容若有顯失公平的條款,可主張因屬定型化契約又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而無效,是您可主張違約金或手續費應酌減。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這類糾紛很多,所以可以參考的判決也多。

二、多查一些判決就可以知道法院是怎麼算的。

三、我當過近五年的法官助理,法官常要我查判決給他們參考,所以你在處理前先研究就會先知道法官在想什麼。

四、以前有個全國武術冠軍教我隨時隨地都能運動,就算手不能動腳不能動,肚子重複地出力放鬆也是運動。如果你很忙可以考慮這個方法。

五、這金額不大但通常來問律師健身房問題的人為的都是個公道。

六、快過年了預祝你新年快樂。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youliyi 105-02-03 22:20

您好,有幾個問題向您請教:

1.有一塊土地約300坪及建物,為父子共同持有分割,父親欲將土地賣出,是否需已成年之兒子同意才能售出?同意的定義為何?

2.若父親單方面找仲介談出售相關事宜,委託仲介並已談好出售價格,並已簽契約書,仲介付200萬之訂金予父親,契約內容若毀約須賠200萬給對方(仲介),在兒子不同意售出之情況下,此種契約內容是否有效?

敬請撥冗回覆,感恩!

 

不好意思,再補充下列情形

3.土地房屋父子各持分50%,且土地被一方(子)拿去抵押貸款中,土地欲賣出全部。

4.父親約半年前中風,致現在講話不清楚,頭腦思緒亦受影響,考慮欠周詳。

5.如果不想賠償200萬的違約金,應如何主張使契約無效?

 

你好:

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父親若欲出賣其應有部分無須兒子同意,但要通知兒子,兒子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 若父親要出賣整筆共有土地,則必須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辦理,若無法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以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就無法處分整筆土地。 同意係指知悉要出賣土地,並願意與買受人訂定買賣契約物權讓與契約及辦理登記過戶。 銷售契約屬於債權契約,只要意思表示相互合致就會成立,與父親是否取得兒子同意無關,若將來兒子不同意出賣整筆土地,父親會違反契約約定,除退還200萬元定金外,還要再賠償200萬元給仲介,在取得兒子同意並確定會履行契約前,切勿與仲介簽訂該契約,以免權益受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出售全部土地,則仍需對方同意,同意不限書面,口頭也可以,而父親未經兒子同意即出售,則會有無權代理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2-03 23:25

您好!

您並未說明雙方持分比例為何?及父親是出賣應有部分或整塊土地?不同的前提會有不同的結論。 父親如果僅出賣自己的應有部分,自己決定即可,不需其他共有人同意,但其他共有人仍有優先購買權。此時契約效力不受影響,亦不會違約。 父親如果要出賣整塊土地,需其應有部分超過土地法第34-1條規定的2/3,才能自己決定,否則需得到共有人同意。如果父親應有部分不到2/3,共有人又不同意出賣整塊土地,則無法辦理過戶,但契約仍屬有效,父親會構成違約賠償買方違約金。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契約都會有效

但沒有共有人之同意是無法移轉土地

所以契約有效與否跟能否履行契約是兩回事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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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溫 105-02-03 16:51

我與同學一起租房一年半了

在今年一月初已經繳完下學期的房租

在繳完房租的十天後 那位同學才告知我他下學期要搬出去

在事前他完全沒有告知!

他要求我歸還他付的那部分房租

由於我們的合約一次就是簽一年

我們只有在第一次要搬進去前有簽約

第二年要續租就沒再簽新的合約

我念他是同學 所以還是答應把另一半的錢還給他(目前還沒給他)

 

但他今天又突然要我把我們當初搬進來付的一半的押金還他

不知道有沒有相關法律有提到這個

因為是他先違約搬走

我真的得再付給他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03 17: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類狀況,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範。

2、有關於租金押金,倘若已經繳納給房東,姑且不論是否有無理由,對方所討的對象應該是房東,除非雙方另外有約定(如您同意退一半房租給對方)。

3、我方則應該告知房東,倘若房東同意對方取回,與我方無涉。

4、建議可以與對方約定,我方取回押金之後再返還。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3 18:41

您好,

 

1、沒有簽立新契約,就屬於不定期租賃,您的同學有權利隨時搬走。

 

2、雖說如此,您的同學應向房東要求返還租金,是否退還押金也應由房東來決定。

 

3、您仍可向該名同學請求因提前搬離所造成的損害,例如臨時找房子所耗費的成本。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喬瑟夫麥 105-02-02 12:00

請問股票違約交割,卷商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其中的罰金有規定的金額嗎?還是卷商想要罰多少就是多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收到支付命令後,應於二十日內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後,全案會進入訴訟程序,而本件仍要看券商之損害範圍,並非券商說了算,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2 23: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收到支付命令,應盡速具狀至法院異議,若逾期,對方可持確定之支付命令執行您的財產;您異議後,該支付命令將轉進入訴訟,開啟訴訟流程,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撰狀出庭辯論之,爭取對您有利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2 23: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收到支付命令,應盡速具狀至法院異議,若逾期,對方可持確定之支付命令執行您的財產;您異議後,該支付命令將轉進入訴訟,開啟訴訟流程,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撰狀出庭辯論之,爭取對您有利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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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5-02-02 23:48

您好!

收到支付命令,應盡速於二十日內不附理由提出異議,之後會轉入訴訟程序,賠償金額是以違約交割所造成的損害來計算,另有些券商會訂有違約金處罰,違約金算法應參閱開戶契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sheepmh 105-01-31 18:02

家中長輩將名下房屋委託仲介

仲介有找到買主並已經協調好價格 雙方已經簽訂買賣合約

買方已有支付訂金 並由仲介幫忙找的代書使用履保方式

但前兩天仲介來電通知買方並沒有如期將二款匯入履保帳戶

並且失聯仲介代書都找不到買方

據了解 最後交屋日訂為二月底 

想請問 以賣方來說 是否只能等到交屋日到 買方都沒有付錢時

才能夠採取法律行動 主張對方違約並要求買方賠償

或是以目前的情況有什麼好的處理方式 (寄發存證信函之類?)

在此先感謝回覆的律師 

你好:

要先看買賣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有關違約條款之約定。 遲付第二期買賣價金就可以依買賣契約履約保證契約違約規定請求,無須等到交屋時。 若有約定違約金及可以解除契約,可直接發存證信函律師函給催告對方,若不願意履行就依約解除契約,並請求對方給付違約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回歸買賣契約所約定之內容,審視內容謹慎回應才能立於不敗之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31 23: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盡速委任律師依照契約規定買方違約時處理,可能是發存證信函限期催告買方履行契約,屆期買方置之不理,再發存證信函解除契約,再發函履保專戶,請求出款,需視每份契約約定有無差異。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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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31 23: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盡速委任律師依照契約規定買方違約時處理,可能是發存證信函限期催告買方履行契約,屆期買方置之不理,再發存證信函解除契約,再發函履保專戶,請求出款,需視每份契約約定有無差異。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31 23:45

您好,

 

1、先寄發存證信函告知對方付款期限,如未如期付款,將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2、每一階段之款項如有遲延,契約應有明定處置方法,包括請求多少數額之賠償,或甚麼情形下可以解約,是本件情形仍需檢視雙方契約內容而定。

 

3、如果契約沒有特別約定,可於存證信函中告知文到幾日內再不補齊款項,就予以解除契約並請求賠償等語即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並非等交屋才主張

而是看契約內容第二期完稅款應該何時交付

如果遲延就按照契約上面的催告方式催告

仍不給付就直接解約並沒收訂金

再向對方求償違約

這才是標準的作法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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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 105-01-31 07:53

您好:我的債務人於民國100年5月8日聲請更生,法院100年8月21日裁定更生開始,後法院轉為清算(為什麼逕轉為清算),並於101年6月7日裁定清算免責確定, 但債務人名下還有一筆房地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360萬給我,即我是有優先權債權人,當時有聲請強制執行,但於特減拍流標,法院認該筆房地為難以處份之財產,故裁定清算免責確定(可以不變賣房地即可免責嗎?)。我又於104年10月6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該筆房地,並請求自98年3月17日起之利息違約金,但債務人卻透過法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100年5月8日以後的違約金應予免責,並要求撤銷強制執行,可以這樣嗎?我的答辯狀該怎麼寫呢?

Peggy 105-01-30 15:24
1.基隆城上城預售屋一案,以施工期為1500日曆天,從開工日到取得使用執照日,超出1500天的部分視為延遲;以我的合約完工日應是2014/7/10,截至至今已超出日期的違約金該如何計算?合約內容是寫萬分之二,但甲山林僅願意付萬分之一,內政部版本又是萬分之五,該如何申訴?如果走打官司一途是否會影響交屋打官司成功機率高嗎? 2.建商執照已下來但違約金還未支付, 該付的工程款是否要繳交?
沈恆 (沈律師) 105-01-30 17:19

您好!

遲延部分按日依已繳房地價款萬分之五計算,建商不願支付就打官司,其餘買方該付的款項最好仍按時繳付,以免讓建商抓到把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30 22: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商有無違約及您有無違約,是分開來的,建商即使違約,也不代表您可以違約,建商違約,您可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若您亦違約,建商亦可對您提告,故建議您仍應先行履約,再委任律師契約規定,發存證信函催告建商限期履約,若屆期建商置之不理,再依契約規定,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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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30 23: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仍應先依契約規定履行契約,避免建商主張您違約,沒收價金;若建商有違約之情形,應委任律師合約規定,對建商主張權利,較為妥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陳先生 105-01-29 16:43

上禮拜一位自稱台灣大哥大客服專員打電話來說我之前在台灣大哥大辦的門號被設定為問題門號.說要退還違約金給我.之後跟我確認身分證.住址.在什麼時候地點辦理門號.拿的是手機還是禮包贈品.違約金額是多少.退過幾隻手機門號都跟我現狀完全吻合.連我在去年11月退兩隻手機門號都知道.說是法院要判決後他們要確認金額要我把金融卡給他.就相信他的話把金融卡跟密碼寄給他.下個禮拜就會寄還給我.然後這個禮拜就收到銀行通知被當成詐騙集團的人頭戶.我趕緊跑去銀行辦理掛失然後去警察局備案

1.請問我會被起訴嗎?大約多久檢察官會來問我?法院通知什麼時候會來

2.我要怎麼確保自己是無辜的

3.我留有當初寄給他的宅配單 手機號碼 會對案情有幫助嗎

你好:

可能會被認定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而構成詐欺罪之幫助犯。會先接到警察機關的通知請你去作筆錄,然後移送檢察官檢察官起訴後移送法院審理,時間要看警方、檢察官辦理之進度而定。 要提出對你有利之證據證明你沒有幫助詐欺的行為及故意,但難度甚高。 可以佐證你也是被害人。 建議跟被害人和解,請求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或起訴後請求法院宣告緩刑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9 19:40

您好,

 

多久收到法院通知不一定,而本案看起來如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起訴之可能性很高,

 

因為檢察官會認為,縱使誆稱係為退款給你,也不需要把金融卡和密碼給對方,這顯然不合常理,法院很可能會認定您係在知情的情況下出借自己的帳戶,而成立詐欺幫助犯或共犯。

 

建議應委請律師擔任辯護,才能周全保障自身權益,爭取從輕處置的最大機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29 22: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告發對方,避免自己成為幫助詐欺之共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陳先生 105-01-31 20:21

在請問一下各位律師

我在1/30號晚上打通電話 要找那位專員 接電話的只說我去問問就掛掉了

直到我一直狂打到他受不了 用了0277開頭的網路電話打給我

一開始就說不是他們的問題 而是我以前在用身分證影本沒有註明這是做甚麼的

被人偷辦信用卡導致戶頭凍結

於是我假裝相信 然後問他怎麼辦 他說可以幫我把戶頭解凍 需要匯款一本銀行是1.5萬

這是保證金 在解凍後還會還給你的

然後還說 因為是在我們匯款前帳戶就已經凍結所以我們款項沒有匯出 所以可以幫我辦理

需要先給兩本戶口 我說我沒有了 他說可以用家人的 只要能證明是親屬就能匯入 還身分證影本

以上通話紀錄內容全都錄音起來了打算交給警察 看能不能假裝上當釣出車手

請問這些證據可以證明我並非詐騙集團的幫助人嗎?

可以當作證明自己清白證據

ashley 105-01-29 15:45

與新秘A簽定了合約, 是電子版但親筆簽名後掃描回傳給對方(雙方皆一份)

但隔天早上新秘A急忙打電話給我說她服務當天已經有接別人的場,她忘了這件事, 所以才接下我的case,然後她很抱歉, 要跟我解約把我轉帳的訂金退還給我. 我覺得這樣的簽約對我根本沒有保障, 而且我因為信任她還跟另一個已經付訂的新秘B解約, 按照合約解約金(訂金)也無法要回來.

與新秘A簽定的合約沒有註明任何違約之後的事項, 這是我覺得比較吃虧的部分

我想請問有沒有哪條法規可以支持我妥善處理這樣的狀況?

我不想為難她一定要來幫我服務, 但覺得合約就是要保障雙方的權益, 也不是片面解約, 另一方就必須默默承受,她有來信說錢的事小, 但我不知道怎麼要求才是合宜的?

是請她返還訂金再賠償服務費的%之多少,還是雙倍訂金,或其他方式?有法源支持嗎?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29 16: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民法249條規定,收受定金的一方無故不履約的話,必須加倍返還。倘若雙方另外有約定,就依約定。

2、倘若有其他損失也可以請求賠償

Peggy 105-01-29 10:46

請問預售屋延遲交屋違約金建商合約是賠萬分之二,現僅願意支付萬分之一,如要寫存證信函該怎麼寫?

依據契約內容來撰寫,事務所這邊也可以協助,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雙方簽有買賣合約,則雙方即需受合約所拘束,因此建商自動減為萬分之一並無理由,您可以發存證信函向建商催討,若建商仍不完全給付,則需另行向法院提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存證信函就是一封信

所以沒有意義

建議你直接跟對方說

不願意妥協

如不肯按約履行就直接提告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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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29 22: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將合約將由律師審閱,由律師合約規定撰擬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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橘子 105-01-28 13:59

律師您好:
本人是學承電腦的學生,因為當初報名時還未成年,學成說必須由監護人(我父親)代理簽名購買課程,再將課程僅限一次的轉讓機會轉讓到本人上。
但是開始上課後發現有些課程根本排不上、每次報名上課的內容都不是預期的程度、因本人還在學,課業方面無法配合學承上課時間。

去年(104年)有因上面種種原因去和學成協調退費問題,但對方說必須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有5萬左右;且說明所購買的課程並不是能停就停的,必須繳清費用才可退費,退費的金額得不償失;也說明我的課程已上超過1/3的課程,也無法退費,且提醒我的課程目前只剩下不到一年的時間可以上,但當初報名時我記得很清楚對方說沒上到的時數是可以終生學習的、並沒有時間限制。

而且據了解,父親付款方式並不像是信用卡,而是類似貸款
學承已從和潤拿取全額,和潤每個月都會寄一封3000元帳單給我父親,目前應該已經繳了一半了。

但於105年1月27日得知學程已在19日欠薪倒閉,在1月5日我還曾打電話去學承想排課也說是通通報滿,無法上課。 

目前我父親工作入不敷出,每個月都在為帳單煩惱,現在又得知學承倒閉無法去上課,但是帳單還是照常催繳,首要問題是否能先停繳呢?

球球 105-01-28 06:36
去年剛出社會應徵了助理工作 老闆是前公司認識的經理 另外創業和他的朋友合資開一間投資有限公司 老闆和股東討論要我當負責人 基於人情壓力簽了當負責人 過了半年後 公司經營不善 收了..期間我只領助理薪水並沒有額外獲得什麼 職務也是做助理工作 實際負責人是我老闆 後來收的太突然 我只被吩咐下禮拜不用來了 等過了三個月 被公司承租的辦公室房東追討房租未繳清且要負責違約被告民事 後來又發生電信費用也沒辦停約導致被電信業者寄支付命令 現在公司暫時停業中 公司負責人還是掛我 我老闆根本避不見面也不想負責 股東又不願意解散公司 無法到市政府註銷只能等停業超過六個月讓政府介入強制解散 但公司有沒有有欠稅 會計師也不太敢確定 中間負責人跟不是我 前老闆跟我要了私人章之後一直沒還我 直到公司停業半年 我一直跟他要他才還我 公司資料文件還有電腦設備都被前老闆帶走 我沒有什麼資料 這樣我能夠提告侵佔讓前老闆出來面對嗎? 還有 有關於公司是否欠稅、電信費用是否真的要我負責、房租欠款等.. 我有辦法全身而退嗎? 拜託各位律師..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8 09:19
您好, 1、人頭負責人仍然是要承擔責任的,所以公司如果欠稅或有其他不法行為,您仍須負責。2、您可向公司實際負責人請求損害賠償;如有未經你同意蓋你的章,可提出偽造文書的告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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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28 23: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可對老闆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訴及民事確認訴訟,確認移轉公司之行為無效,您非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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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嗨 105-01-26 05:41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

我最近租了一間房子租金7300

我12.29號搬進來的

房東有些事沒說清楚

這邊的房租含水.清潔.網路.第四台

可當我簽約搬進來時差不多快十天我沒有網路沒有第四台可以用

因為這是新房子他們還沒用好

但是這事前都沒有跟我說明

再來就是我住近來因為空間狹小

我的電腦衣櫃冰箱全部都只能放置在陽台

爾後陸陸續續出現了一些問題

因為最近天氣濕冷

有露水冷空氣滴到了我的電腦主機~喇叭~螢幕

找了房東過來.他說要幫我家板子

而住進來的這時期

我常常熱水用不到十分鐘

甚至有時候五分鐘

就沒有熱水了!!!都讓我等了好久才有

甚至好不容易等到了!!卻一下子又沒熱水

這些房東都沒有說

而他是說會找人來看

說甚麼用熱水十分鐘因為是電熱水器怎麼等等的

用電多少是我自己要負責的

而我每每洗澡都等了好久熱水才又來

住不到一個月卻問題多多又很不順

我想要解約~但是房東好像不願意

雖然他有處理

但是很多問題他根本一開始沒有說明

我也覺得家電多少放在陽台有他的風險在

這誰也不能保證吧!!

爾後洗衣機又出問題

不知道是接觸不良還是怎麼的

我一個月花了7300

卻一住進來全是問題

我下午要上班

卻常因為這樣房東來看

也嚴重影響到我睡眠

常常為了處理這事搞得很繁雜

這兩天我想退租但他好像要收我違約的錢

可是我覺得~我花了那麼多錢

一住進來全都是問題

如果我知道會這樣我當初一定不會租

我覺得我本不需要付那些錢

再說這個約的租金我也有給他

請問該怎麼辦??麻煩請回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26 08: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空間過小、陽台使用、溼氣過重屬於雙方洽簽契約時,我方應該看房的時候就應該詢問的事項,很難歸類於房東應該主動告知。

2、就您所述的熱水器、洗衣機、第四台的部份,可以以存證信函限期房東改善,否則可以解除契約或是自費修繕之後,以租金抵扣。

A90 105-01-25 16:51

約十年前,去遠ㄨ電信門市繳費時,門市小姐告知因門市有活動,抽獎送獎品,當時不疑,門市小姐告訴我,我抽到一個免費的門號可以使用!

而我也糊里糊塗簽了文件,也得到了一個門號!

但一直都沒用它,因為是送得,幾乎忘了它的存在.

直到最近接到催繳違約電話!

只有違約金,沒有話費.

當初說門號是贈送,現在確多出來一比違約金!

十幾年了,我還要去理會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1-25 21:34

 

您好!

如果是對方以自己名義通知催繳,可以先不理會。但如果案件進入訴訟或收到法院支付命令,則需針對對方的主張提出答辯,以免喪失自己的權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Jason 105-01-25 14:43

各位律師
目前遇到問題,有考慮找律師捍衛自己權益
故先請教各位律師的見解,先感謝各位律師!!
狀況如下:
1.本人購買帶租約房子,買賣合約上寫明"現況點交",並已完成過戶,有土地及建物權狀(皆為本人姓名)。
2.前屋主與承租租約期間兩年,還有半年到期,未公證,目前屬(買賣不破租賃)範圍,本人與承租人尚未簽新租賃合約。前屋主與承租租約內有:房屋所有權之讓與出租人於房屋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房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3.前屋主與承租租約內有:租賃物之返還:租賃契約期滿終止或中途解約時,承租人應即將房屋返還出租人,不應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
4.前屋主與承租租約內有:強制執行公證書載明金錢債務逕受強制執行時,如有保證人者,其效力亦及於保證人承租人如於租賃期滿或租賃契約終止後不交還房屋,或不依約給付租金,或違約時不履行違約金,應逕行受強制執行。
有幾點想請教:
A.依照上述第1點,既然買賣合約寫明"現況點交",本人跟前屋主購買的房子,是否包含承租人後來自行架設相關硬體設施(例如:房屋漏水修繕,扶手欄杆等。。。)
B.依照上述第2點,若承租人不願與本人簽新合約,本人能做的措施有哪些?(非續約,只是走完舊合約時程而已)
C.依照上述第3點,承租人做任何新增硬體措施前,前屋主知悉或同意,那麼,承租人是否可主張民法431條-有益費用的返還?若可,承租人所主張的對象是否為前屋主?
D.依照上述第4點,強制執行的大致步驟為何?

感謝各位律師的回答

你好:

民法第425條規定,已發生法定契約承擔之效果,要視原租賃契約有無規定,若有規定回復原狀或視為拋棄,承租人就必須回復原狀或拋棄,至於你與出賣人之買賣契約無從拘束承租人,若有爭議你只能向出賣人主張權利。 依照原租賃契約履行即可,沒有強制要另訂新約。 已發聲法定契約承擔之效果,若有民法第431條規定之適用,是向你主張而非出賣人。 依公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你是繼受人,可持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繳納執行費後(千分之八),民事執行處會辦理強制執行,解除承租人占有將房地交給你占有,積欠租金部分會執行承租人之財產所得。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未經公證,所以無法逕為強制執行,而您已繼受租賃契約,與承租者之間,即需依租賃契約內容所拘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ason 105-01-27 09:32

感謝徐律師與謝律師,對我幫助很大,感謝兩位的熱心,謝謝您,祝兩位事事順心!! 

賴喵喵 105-01-21 20:35

我於104/12/28簽約加入會員,現在因個人因素不想繼續,想要解約,對方告知需要解約金約1萬元左右,雖然合約上有記載違約金的內容,但是我還沒開始使用課程,我從合約簽立就開始請假,會籍從4/1才開始計算,這樣也要繳違約金嗎?有沒有更好的方式可以處理

你好:

若始期尚未屆至,可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全部費用,健身中心無權請求違約金。 建議先撥打1995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由消保官處理,無效果在訴訟請求。
賴喵喵 105-01-21 21:06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若始期尚未屆至,可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 (恕刪)

 您好,我的合約上面註明會籍啟用是12/28開始,但是我隨即請假至4月份,這樣的狀況,我仍然適用始期尚未屆至嗎?

小花花 105-01-20 20:45

各位律師好,想請教問題

 

去年初加盟了一間雞蛋糕,去年11月時因為房租到期只好搬回家裡附近開業結果家裡附近有他們另一間加盟的分店,後來談不攏,我就把他們的招牌拔掉,口味也改變,吃起來差異性滿大的,然後自己跟媽媽出來賣(路邊攤)

 

 

 

現在對方說要告我違反了他們其中兩條

 

乙方於訂約日起,如有違反約定所列事項,或自行終止合約,均應給付甲方新台幣100萬元整違約金,甲方有權逕行終止合約

 

合約終止後三年內,乙方及直系三等親屬不得參加類似與甲方營業性質的相關加盟連鎖組織或自行營業,如有違反,乙方無條件賠償甲方新台幣壹百萬元整

 

 

 

家裡家境也不是很好,之前加盟他們因為原物料不便宜也沒有賺很多

 

現在對方一口氣說要跟我們求償兩百萬,想死的心都有了,請問這樣的約束有效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釐清是否有違反契約內容,即便違反契約內容,您們仍可以主張酌減違約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要先審閱加盟契約才有辦法判斷。 若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有不公平競爭行為,可向公平會檢舉加盟契約若係以定型化契約訂定而定型化契約條款有顯失公平之行,可適用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主張約款無效。 違約金部分可以主張酌減。 競業禁止部分實務上大多肯認有存在之必要。 建議以存證信函律師函回覆加盟業主,若能釐清誤會,就不需要進行訴訟
山姆 105-01-20 14:32
想請問: (1)有關擅自違約部分及延誤匯款部分,我該如何處理,是否有法可治? (2)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之疑問,第十三條解釋的意思是甚麼? 第十三條  租期屆滿 本契約,□承租人□出租人於期限屆滿前,□不得□得終止租約。 依前項約定期前終止租約者,應於□二星期前□一個月前□ 月前通知之。
RUI 105-01-20 14:19
一月五號的時候 因為被朋友騙去慶云 當天就簽屬了一堆契約 因為沒有現金的關系 他們拿了代辦貸款委託書讓我寫 只有口頭說了 辦不過或者是不辦了他會負責 事後想完覺得 投資慶云風險很高 所以已經去銷毀相關文件 但朋友卻說是你自己要退出的 叫我自己去跟代辦公司談 代辦契約書第四項 甲方於委任貸款期間藉故中途取消申辦時需付捌千元作為違約金補償乙方勞務損失 我要自認倒楣付這八千元嗎 我有上網找資料 金管會規定 銀行業者或相關從業人員禁止從代辦業者中收件 再者是有慶云的問題 那時候朋友說要買三個資格這樣能賺比較多 這樣是不是也違反了第五項 但根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四章第十九條禁止行為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晉階或其他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二、要求傳銷商繳納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費用。 三、促使傳銷商購買顯非一般人能於短期內售罄之商品數量。但約定於商品轉售後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 四、以違背其傳銷計畫或組織之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致減損其他傳銷商之利益。 五、不當促使傳銷商購買或使其擁有二個以上推廣多層級組織之權利。 六、其他要求傳銷商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 程度已達「顯失公平」,仍有違反此項規定之可能。

你好:

貸款找代辦公司不會增加你核貸之機率或額度,實際上根本無須代辦,定型化契約中之違約金條款可能有顯失公平之情形,可向消費者服復中心申訴,進行調解。 可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0條,在締約後30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若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0條規定,可向公平會檢舉,依同法第34條規定處罰鍰。
劉先生 105-01-18 15:11

請問:
1.如果租約已過期,目前雙方已無租賃關係存在,且雙方已無文字之續約行為。
2.押金2個月已抵扣租金(已無任何費用可供抵扣)。
3.多次傳簡訊、有二次在大門張貼通知單(內容為:終止租約及支付費用),房客仍置之不理,且通知單左鄰右舍皆知。
4.房客已撕毀通知單,顯然房客已知道有通知之行為。
5.目前欠3個月租金及已被電力公司停電,電費約7千多元。

6.現在找步道房客瞭,因房客多次變更電話,以致無法連絡。
7.當時簽立租賃契約時有附附件,有關違約之處置方式:
附件:
第9條、承租人應準時繳租金租金如逾五日未繳、遲繳且未通知出租人經得同意則視同違約
第14條、承租人如嚴重違反以上各項約定時,出租人有權不依法律程序逕自解除本契約並換鎖及停水(電)。換鎖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進入屋內,亦不得自行開鎖及復水(電),且要求承租人限期搬家。
到期後未搬遷時,室內物品出租人不負保管責任承租人不得要求賠償及主張權利且不得異議。違約承租人如欲繼續承租時,應經出租人同意,且應結清所有費用(含租金、水、電等)後再予續租。
第15條、退租時承租人應原狀歸還房屋,並依約定時間辦理房屋及物品點交,並歸還全部鑰匙,如有垃圾及物品未清理時(一律視同廢棄物由出租人處理),出租人得酌收清潔整理搬運費,如房屋遭受破壞及髒污時,承租人應負責復原或依價賠償。如承租人未依約定時間(如有變更應提前告知)辦理點交,且經連絡且未回復時,則出租人有權於約定時間過後自行開鎖進入屋內,如有物品遺失房屋損壞,責任全部由承租人承擔。
※第14及15項之行為不得視為侵入民宅、侵佔(毀損)物品等,並排除法律責任
8.已寄出存證信函,內容為終止租約及要求支付所有費用
9.以上所有通知,包含簡訊、通知單、存證信函皆有拍照及存檔為證。
請問:
1.是否可逕自進入屋內!
2.是否可更換大門鎖!
3.屋內屬於房客之物品可否依廢棄物清理!

上項3點均已註明於租賃契約書之附件中。 

 

請問:
1.如果租約已過期,目前雙方已無租賃關係存在,且雙方已無文字之續約行為。
2.押金2個月已抵扣租金(已無任何費用可供抵扣)。
3.多次傳簡訊、有二次在大門張貼通知單(內容為:終止租約及支付費用),房客仍置之不理,且通知單左鄰右舍皆知。
4.房客已撕毀通知單,顯然房客已知道有通知之行為。
5.目前欠3個月租金及已被電力公司停電,電費約7千多元。

6.現在找步道房客瞭,因房客多次變更電話,以致無法連絡。
7.當時簽立租賃契約時有附附件,有關違約之處置方式:
附件:
第9條、承租人應準時繳租金租金如逾五日未繳、遲繳且未通知出租人經得同意則視同違約
第14條、承租人如嚴重違反以上各項約定時,出租人有權不依法律程序逕自解除本契約並換鎖及停水(電)。換鎖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進入屋內,亦不得自行開鎖及復水(電),且要求承租人限期搬家。
到期後未搬遷時,室內物品出租人不負保管責任承租人不得要求賠償及主張權利且不得異議。違約承租人如欲繼續承租時,應經出租人同意,且應結清所有費用(含租金、水、電等)後再予續租。
第15條、退租時承租人應原狀歸還房屋,並依約定時間辦理房屋及物品點交,並歸還全部鑰匙,如有垃圾及物品未清理時(一律視同廢棄物由出租人處理),出租人得酌收清潔整理搬運費,如房屋遭受破壞及髒污時,承租人應負責復原或依價賠償。如承租人未依約定時間(如有變更應提前告知)辦理點交,且經連絡且未回復時,則出租人有權於約定時間過後自行開鎖進入屋內,如有物品遺失房屋損壞,責任全部由承租人承擔。
※第14及15項之行為不得視為侵入民宅、侵佔(毀損)物品等,並排除法律責任
8.已寄出存證信函,內容為終止租約及要求支付所有費用
9.以上所有通知,包含簡訊、通知單、存證信函皆有拍照及存檔為證。
請問:
1.是否可逕自進入屋內!
2.是否可更換大門鎖!
3.屋內屬於房客之物品可否依廢棄物清理!

上項3點均已註明於租賃契約書之附件中。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25 15: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雙方有這些約定,所以倘若對方提告,我方可以主張沒有侵入住宅、毀損之故意,不過倘若對方執意提告,您可能還是要跑法院。

2、比較無爭議的作法還是應該提起遷讓房屋賠償訴訟

山姆 105-01-18 10:07

各位律師好:

去年我將房子租給一位房客,但此房客經常延誤匯款,且這幾天還擅自要解約住到這個月底,(原租約到期日為20160523),

想請問:

(1)有關擅自違約部分及延誤匯款部分,我該如何處理,是否有法可治?

(2)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之疑問,第十三條解釋的意思是甚麼?

第十三條  租期屆滿

契約,□承租人□出租人於期限屆滿前,□不得□得終止租約

依前項約定期前終止租約者,應於□二星期前□一個月前□ 月前通知之。

 

 

444 105-01-18 09:40
律師你好,我想詢問新進員工進到公司都會填寫一張切結書。 文字中其中有一條 *被保證人同意於離職後 半年 內不得至其他加盟體系及同一行行政區域相關行業任職。 *被保證人同意若有違反上面其中一條款之一時,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並給付公司新台幣 依工作情況而訂之 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但這張切結書並非是正本,當初是使用照片檔傳至給公司,正本已撕毀。 我本身是房仲業行政助理,如我這邊離職去另一間同體系公司任職,若被原本公司發現請問這張切結書成立嗎?是可以要我賠償的嗎? 那 依工作情況而訂 是指什麼意思?

去年勞動基準法已經針對離職競業禁止及最短服務年限增訂規定,貴公司所立之切結書已經違反了該規定,而應屬無效。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Irene 105-01-17 17:23

您好,我是一名證券營業
去年八月客戶發生了違約交割,中間處理過程本人沒有違法的地方,程序也都依法辦法,公司也沒有怪我疏失,公司有對客戶提訴訟,案子就進入法律程序。
但從九月開始,每個月我的薪資,獎金的部份都沒有發給我,他們說因為客戶違約的款項在收回之前,我的獎金都會保留,不論我是否有疏失,這就是程序(?哪來的程序)
我有去查我們都有簽過員工承諾書,第一項就是:本人願恪尊公司各項內部規章及公告、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相關證券交易或管理法令,並本於誠實及信用原則執行業務
但內部規章並沒有讓我們一條一條看過
我在公司的內部網站裡,翻出作業辦法的獎金制度,裡有有兩條關於客戶違約時的規定,我拿給同事看真的沒有幾個人知道…
1.客戶違約發生致本公司產生損失時,其損失應全數由營業員負擔之
2.違約損失之追償加計營業員已扣抵金額,補足公司損失部份後,倘有餘額,營業員得以書面報請分公司經理人或單位主管核可,並呈報人力資源部後,領回其已扣抵之獎金,該獎金於次一月份隨薪資合併發放。

 上週五,我口頭提出說我要離職,主管用這件事擋我,軟硬兼施,說如果我離開是不負責任並且不聰明的,離開公司後,沒有公司保護我,如果要對我求償呢?叫我待到案件結束要走再走(時間跟本是未知數)
想請問:
1.公司那樣的內部規定,是有法律效力的嗎?因為非常明顯的不平等條約,我們的底薪兩萬五、兩萬六,如果就因為簽過名,就要蓋括承受可能五百萬、一千萬的債務嗎?
2.公司尚未討回的款項,是可以這樣先扣營業員的嗎?
3.如果我現在尋求勞工局的協助,即使離開了,公司是否可以立刻對我提出求償假扣押支付命令?( 那筆欠款的案件是證券公司跟客戶已經在法院等開庭的案件),況且被報違約欠錢的人是客戶,我也不是客戶的連帶保證人
我們只是領兩、三萬的小小營業員,真的不懂為什麼沒有犯法也被威脅可以扛上百萬的債務,我不知道我能相信誰,希望有人可以告訴我法律是不是可以保護小老百姓?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7 17:24

您好,

 

1、系爭條款確實顯失公平,除可向主管機關檢舉外,未來訴訟中亦得主張條款無效。

 

2、公司沒有任何理由預扣員工薪資,此為違法之行為,應向主管機關一併檢舉之。

 

3、同1,系爭條款顯失公平,於訴訟中可主張條款應屬無效。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7 18: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若公司無與您協調處理之誠意,可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7 18: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若公司無與您協調處理之誠意,可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史考特 105-01-17 15:48

律師您好,有幾個問題想要請教。

1.在預售屋買賣簽訂的合約內及當初廣告文宣,

主臥室房間內更衣室與浴室相連的隔間牆原本沒有東西。

但是去建築工地現場卻發現,更衣室及浴室相連的隔間牆旁多了一根柱子(管道間),造成空間縮小。

由於還沒到驗屋,所以不曉得是否與合約上的實際坪數有差距。

請問實際格局與當初合約書內容不符合,

是否構成建商違約條件或是廣告不符,可要求建商賠償嗎??

2.原本大樓外觀(四面牆)全數使用二丁掛磁磚,

但建商有通知要將其中臨路的兩面牆改使用100*100磁磚,

可是我有強烈的表達不同意的想法,但建商還是決定變更。

這樣與當初銷售中心所擺設的模型屋不同,感覺不受尊重。

請問這樣有形成建商廣告不實嗎??

謝謝各位律師幫忙解惑!!!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7 16:09

您好,

 

1、若確實有廣告不實之情形,除可向主管機關檢舉外,亦可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但本件看起來尚未達到可解除契約之程度,所以無法要求建商解約

 

2、廣告文宣可能多載有"僅為參考,仍以實物建築為主"之字樣,倘僅為外觀磁磚之樣式不同,磁磚品質價值沒有改變,亦不影響房屋品質的話,可能難以主張甚麼權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王瑞甫 (王律師) 105-01-17 16:16

史考特你好,針對你的問題:

一、格局跟預售屋契約之圖面不同,造成動線受影響,這部分建商應負瑕疵擔保責任,然尚未達可解除契約之程度,但我方應可請求減少價金。

二、外牆磁磚材質問題,通常預售屋契約中,會載明建商得變更同品質之建材,惟,若契約中未約定得變更建材,或是變更之建材與原本契約預定使用者非同一品質,亦可請求減少價金。

                                                                                             王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消保法之規定,廣告內容仍屬契約之一部分,所以應將先廣告文宣蒐集好,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7 18: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應先蒐集證據,撰擬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依契約履行,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7 18: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應先蒐集證據,撰擬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依契約履行,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RUI 105-01-17 15:34

一月五號的時候 因為被朋友騙去慶云 當天就簽屬了一堆契約 因為沒有現金的關系 他們拿了代辦貸款委託書讓我寫 只有口頭說了 辦不過或者是不辦了他會負責 事後想完覺得 投資慶云風險很高 所以已經去銷毀相關文件 但朋友卻說是你自己要退出的 叫我自己去跟代辦公司談 代辦契約書第四項  甲方於委任貸款期間藉故中途取消申辦時需付捌千元作為違約金補償乙方勞務損失 我要自認倒楣付這八千元嗎 我有上網找資料 金管會規定 銀行業者或相關從業人員禁止從代辦業者中收件  再者是有慶云的問題 那時候朋友說要買三個資格這樣能賺比較多 這樣是不是也違反了第五項 但根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四章第十九條禁止行為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晉階或其他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二、要求傳銷商繳納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費用。  三、促使傳銷商購買顯非一般人能於短期內售罄之商品數量。但約定於商品轉售後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  四、以違背其傳銷計畫或組織之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致減損其他傳銷商之利益。  五、不當促使傳銷商購買或使其擁有二個以上推廣多層級組織之權利。  六、其他要求傳銷商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 程度已達「顯失公平」,仍有違反此項規定之可能。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7 15:44

您好,

 

1、民法上之私法契約原則上雙方約定即屬成立,您已簽名為意思表示,至多只能爭執違約金8千元是否過高,但沒有辦法全部要回。至於代辦機構之運作,還是你授權以你的名義去申辦貸款,若銀行業者發見此事追究起來,難保不會影響到您的權益。

 

2、該條第五款之解釋方法、實務上如何運用還未確定,尚無法提供確切答案。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Tu 105-01-16 15:43

您好,我是為醫師,無勞基法保障。

請問~於105年3月31日合約到期,我如期在合約到期前3個月交出不續約通知書。

但今日老板傳簡訊要求我提早離職。(強烈懷疑已找到新醫生)。

我與診所老闆所簽署合約書是一年約,但合約書沒載明誰違約賠償多少錢,而今日他提前叫我離職,請問我可要求賠償嗎?

診所老闆與負責人(掛名)非同一人,法律有規定,只有醫生才可開診所做負責人。老闆是出資者,當初合約是老闆與我簽訂,請問我該怎麼辦?

可告他嗎?

 

你好:

就算無勞基法之適用,仍要適用民法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41號判決認為醫療機構與醫師間屬於僱傭關係,故民法第488條第489條規定,僱傭契約有約定期間,期間屆滿契約才會消滅;若有重大事由要提前終止契約,要賠償所受之損害。

建議先把契約提供給律師研究,看是否可依契約主張權利,或自行跟雇主協商,無效果再考慮是否提出訴訟

志龍 105-01-15 18:01

我跟房仲簽了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期限是104年11月到105年1月底。

104年11月底時有買方出價達底,房仲收了定金通知我買賣契約成立,要五天內出面簽約動產買賣契約書,後來買方違約不買賠償了定金,仲介有拿一半給我。

原本以為買賣契約成立,房子被買走了,那我跟房仲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就結束了,可是仲介105年1月14日又通知我收了買方定金,買賣契約成立,要五天內出面簽約動產買賣契約書,仲介跟我說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是到105年1月底才結束,若不出面簽約要賠償買方定金跟4%佣金。

這樣我不出面簽約會不會有違約問題?因為現在我不想賣了。

有買賣契約跟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同時存在的情形嗎?

非常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雖然仍在委託銷售期間,但實務上對於是否要締約及是否可以請求違約金(報酬)意見分歧,有認為房仲可以請求;另有認為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消保法規定,無效,房仲不得請求。要看承審法官所採之法律見解為何。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5 21: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您與仲介所簽之專任委託契約如何約定,若您違約責任為何,可能惟仍需支付仲介服務費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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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5 21: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您與仲介所簽之專任委託契約如何約定,若您違約責任為何,可能惟仍需支付仲介服務費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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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回歸您的契約內容來看,且契約是否已經終止,也有爭議,所以契約內容到底如何寫,極為重要,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依我近五年法官助理的經驗及統計,採消保法的法官不多。

二、多數法官還是會採契約嚴守原則。

三、不同的仲介約定略有不同,可持契約律師查同一仲介的類似糾紛判決見解,研究後再決定怎麼處理。

四、依我曾任二間仲介公司顧問的經驗及上課資料所示,除非不履行利益比較大損失比較小,不然會建議依約履行。

五、要精算。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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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鬼 105-01-15 10:49

律師你好,我想詢問新進員工進到公司都會填寫一張切結書

文字中其中有一條
*被保證人同意於離職後 半年 內不得至其他加盟體系及同一行行政區域相關行業任職。

*被保證人同意若有違反上面其中一條款之一時,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並給付公司新台幣  工作情況而訂之  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但這張切結書並非是正本,當初是使用照片檔傳至給公司,正本已撕毀。

我本身是房仲業行政助理,如我這邊離職去另一間同體系公司任職,若被原本公司發現請問這張切結書成立嗎?是可以要我賠償的嗎?

工作情況而訂 是指什麼意思?

 

你好:

競業禁止約款,乃事業單位為保護其商業機密、營業利益或維持其競爭優勢,要求特定人與其約定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之一定期間、區域內,不得受僱或經營與其相同或類似之業務工作(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84號民事判決)。
我國司法實務認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競業禁止約款若具備必要性,且所限制之範圍未逾越合理程度而非過當,當事人即應受該約定之拘束。 民國104年12月16日立法院修正勞動基準法增訂第9條之1規定:「(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第2項)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第3項)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第4項)離職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明文規定競業禁止之要件及效力。
依目前所得資訊,雇主似未給你合理補償,競業禁止約定可能會無效,就不用受到拘束。 詳細整理可以參考此篇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85850703 具體情況還是要依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444 105-01-18 12:16
回覆 鬼鬼 的發言內容:

律師

 不好意思律師法律問題看的不太清楚,不曉得律師能不能清楚告訴我這樣的切結書能不能成立?

公司是能夠罰錢的嗎? 很急著要換工作了....謝謝

angus 105-01-15 10:47
我和現在公司有簽訂2年的契約,那違約金是25萬。因為公司沒發數個月的獎金,我去勞工局申請調解,勞工局跟我說可以用第14條第5款終止契約,並拿回積欠的工資。 因為公司收到我的調解單,老闆找我去談,老闆提到說:就算去終止契約,他還是可以提告。 我想詢問一下,該怎麼保護自己?
沈恆 (沈律師) 105-01-15 14:15

您好!

如果您主張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的事由終止勞動契約有理由,則契約終止屬可歸責於公司,您不會構成違約,公司沒有權利請求違約金。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首先,以往法院判決實務見解是,如果是因為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14條規定,你終止勞動契約後,原勞動契約中關於最短服務年限及競業禁止規定會因此而無效。

此外,去年勞動基準法已經對此類問題增訂規定,如果公司沒有因為支付特殊的教育成本且你也不是擔任高階工作者,最短服務年限契約會被認定無效。

以上,你與公司簽訂的契約無法拘束你,如果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單媽 105-01-15 05:05
快死人了!重新整理補充新的案情: 各位大律師您們好: 要告亞太國際地產公司業務員(蘇郁青、台南人); 但上個月業務員已離職了。(害怕了逃走了) 刑事:這樣算不算(重大:業務過失)嗎? 附帶民事:損害賠償; 亞太國際地產公司要附連帶賠償責任。 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重點:把所有的錢拿回來。 事情發生的過程: (2014年8月23日在馬來西亞), 先是偽造文書:模仿我的信用卡英文簽名, (聯邦銀行信用卡), 當初不是由我所簽名的簽單; 已花100元向聯邦銀行申請出來。 法院已在審理中。 到目前今天2016年1月15日, (事情發生已經快1年半了) 當初業務員:只有交給我一張臨時收據;(證據一) 上面就根本沒有我的任何簽名。 當初去的時候我是沒工作(才有4天3夜的時間去的) 我根本不可能在8月23日信用卡上簽名的。 (2014年8月24日在馬來西亞), 在輕率、無經驗之下被騙, 「當初我應該打死都不要簽名; 因為看不懂英文合約」 唯一有簽名:馬來西亞房屋買賣契約書(英文版), 可惡、手段惡劣, 馬來西亞律師(只拿黑心錢,全家死光光)更是完全沒有向我解釋英文條約?容; 《我要的權利和義務,全部都不知道如何去履行》。 (英文)合約; 完全沒告知我的權利和義務、 就坑殺我,叫我一直簽名, 最近事後上網去查:亞太國際地產歸納出當前在海外動產交易中, 居間仲介或代銷業者的爭議點: 1.業者未善盡告知義務,更沒有產權說明書。 刑事:重大(業務過失)的原因:105年10月5日凌晨三點半我一直睡不著; (總覺得業務員從頭到尾都在騙我) 無意間自行上亞太國際公司網站, 發現業務員未告知我要簽名《中文版本的動產說明書和應注意事項》(證據二); 裡面有14項目:業務員要和客戶(解釋說明), 一一確認(打?)是和否; 最後客戶要在右下方簽名。 我完全被蒙在鼓裡,未先份告知我 (明顯有重大業務過失); 導致於我判斷錯誤,損失金錢170萬元; 原因:第一項,業務要向客戶解釋匯率風險, (全部都沒有充份的告知我); 如果我知道匯率風險:就算砍頭也不會簽英文合約的, 換美金又換馬幣 (去年:馬幣慘跌到17年新低) 《重大瑕疵》:因為,業務員未告知客戶要簽名, 《刻意隱瞞;漏簽》中文版:動產說明書和應注意事項; 也算是契約的一部份吧! 應該有充份理由:可以構成解除契約的條件。 《拿回當初所匯給賤商:馬星集團的屋款:150萬元和外國人準證費用20萬》 被騙:不要繼續在被騙下去了; 馬來西亞國家:外國人準證費用20萬,退屋:也不退,真是個強?、土匪國家。 到底這樣算不算(刑事業務過失)嗎? 2.英文合約內容未充分向客戶解釋,更無專業的翻譯服務。 (拿黑心錢,祖宗八代;全家不得好死) 到底這樣算不算(刑事業務過失)嗎? 還是民事賠償?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170萬元:要給可憐又可愛的女兒(目前讀高一); 將來讀大學的教育費和生命費, 和我一輩子辛苦工作的血汗錢拿的回來嗎? 請盡快回答我:因為:我在2015年12月30, 亞太國際地產(要我簽名:退訂單); 現在在跑流程。 案子在訴訟中:是不是先不要填退單; (但馬星建設,又要騙我去繳錢; 不繳錢:被罰屋款的10%違約金。 我想先拿回一點點的錢也好; 案件都在法院處理中, 到底要如何處理才是對的? 那位專業大律師能盡快回答我問題? 一輩子感激不盡! 祝各位大律師們平安!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5 07:13

您好,

 

1、業務員個人如偽造您的簽名,是觸犯偽造文書罪,至於是否有詐欺,需視業務員實際談話內容(看起來也沒有),本案看來沒有甚麼其他刑事罪名了,而業務過失傷害罪在本案是完全不符合的。

 

2、主要只能主張民法上的規定請求退款,包含趁人輕率、急迫、未給予契約審閱期等等請求解除契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5 22: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進行相關民刑事訴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5 22: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進行相關民刑事訴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