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前陣子騎機車被汽車撞倒受傷, 有報警來處理(送醫院急診及雙方做筆錄), 對方車子受損人沒受傷
前幾天已調出警方繪製的"現場圖",據在產險公司上班的朋友說:雙方都有肇事責任
我知道還要申請""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甚至到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才能釐清雙方的肇責
我也知道我方可向對方請求 醫療費用,復健美容費用,看護費用,交通費用,車輛維修費用,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賠償, 及告對方過失傷害罪(雙方打算到 調解委員會 調解)
我想請問的是:
(1)只要對方有肇事責任, 對方的過失傷害罪是否一定會成立?
我在網路上查到的資料說: 就算對方只有百分之一的肇事責任, 如果我們告對對方 過失傷害罪, 對方一定有罪留下案底.是這樣嗎?
(2)警方繪製的"現場圖"是當時車禍的現場情形及發生車禍過程
"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是說明發生車禍 雙方所違反的法規及現象
鑑定委員會 也只說明 雙方誰是肇事主因, 誰是肇事次因
都沒有說明 誰該負幾成肇責,
坊間常聽到 73(一方七成肇責,另一方三成肇責), 64, 82......
如果在調解中有一方不接受, 那又要怎麼辦?
(3)工作損失要怎樣計算呢?
網路上的保險理賠人員說:以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 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幾天, 再以薪資乘上天數.
家人有醫師出具證明要休養5天(為了請假用), 家人向公司請了5天假, 後來因傷勢嚴重又向公司請了5天假, 共10天假. 我方主張應賠償10天薪資.
(4)額外想到, 有些福利好的公司有特別的休假, 如果請假卻沒有扣薪, 也可以向對方請求工作損失賠償嗎?
(5)精神慰撫金 實務上 怎麼計算呢?
我查到的資料都說:精神賠償參照當事人之身分、地位、職業、家屬狀況等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循。
實務上有沒有參考的標準? 不然不是變成雙方喊價殺假嗎?
謝謝!!
律師您好:
我和朋友在線上遊戲中,無緣無故遭受到遊戲中某家族團體聚集之惡劣人士使用攻擊性互動道具,妨礙搗亂我和朋友在遊戲間的活動及使用,強迫我們與之互動,還恐嚇威脅我們若不退出我們的家族,看到我們一次,就攻擊一次,甚至還在遊戲公開頻道上用低級、淫穢等文字公然辱罵我們。而我們搜集這些遭人惡意侵犯擾亂的證據,向遊戲公司提出陳情與申訴,但遊戲公司卻說:「你們自己私底下去處理。」但我們細查遊戲公司和我們當時註冊帳號時之合約,在第十二條就明明寫著:「本同意書未約定事項悉依社群帳號專區之會員規範及管理規章相關內容解釋之,並以中華民國法令、規章及慣例為處理依據;會員因使用本服務而與本公司間所產生之爭議,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很明顯的,這些惡劣人士早已違反會員規範及管理規章,但遊戲公司卻將管理責任推卸的一乾二淨。
請問律師,這些惡劣人士的行為,我們可以用什麼法律來保護及維護我們自身的權益?而遊戲公司不依合約推卸管理責任,我們可以用什麼法律來要求遊戲公司負起責任?對於惡劣人士與遊戲公司,我們可以用什麼法律來要求對方賠償我們浪費的時間、精神與金錢?
謝謝律師。
您好,我母親月初車禍過世。目前警方初步分析研判未出爐,概略情況約為我母親行人穿越馬路並闖紅燈(可能因不熟悉號誌,該路段號誌複雜),肇事者有看見我母親卻未減速(大多數機車都已減速或停下 ),肇事者卻跨越機車道雙白線利用禁行機車道超車,又剛好我母親不慎跌倒,導致肇事者前輪直接撞擊我母親頭部而死亡。目前對方已申請強制險理賠,關於第三責任險部分的出險不是很清楚。因對方肇事者家境也不好,我父親的想法是得饒人處且饒人,能保險理賠就讓保險賠,剛由保險理賠專員說明及上網搜尋結果,發現是要由我方主動要求賠償金額,保險公司才會根據肇事責任與保額來做賠償。是不是會變成如果我方要求少甚至不要求,保險公司就不用賠償?還是我們可以要求高一點,再由保險公司來理賠,不足的部分就算了,我們也不想增加肇事者的負擔,葬送一個年輕人的前途,畢竟再多的金錢也無法換回母親的命,只希望能多爭取些保險理賠金讓我父親能安養天年。畢竟生活一起四十年的老伴走了,未來須獨自面對。
我剛買了一間透天中古屋...1200多萬..
現今已完成兩項款項....共200萬
第一個不知道什麼款...忘了..第二個是用印款...
但到了第三個完稅款和尾款都還未給....
在我們的契約上有載明..因為三樓(頂樓)的水塔因水多溢出...
造成漏水...屋頂因為只是搭鐵頂...所以當初有說請前屋主修繕後再交屋...
結果前些日子..我請自己的師傅上去查看才知道...
並非只要把水塔修好..屋頂防漏止漏外就問題解決...
因為師父說..三樓屋頂已經變形彎曲..除非整個打掉重做...
否則防漏做好還是會再露...我認為事態嚴重(打掉重作需要15-20幾萬)...所以聯絡的房仲和屋主處理..
現在我想問的是....
第一....我可否要求房仲和屋主..完全修繕好..整個屋頂重作...做到我滿意再交屋...而且我應該不需要支付任何款項吧?!!
第二....若對方無法達到我的要求...我可否解除契約...而且我可否要求賠償...還有有什麼賠償呢?...因為我們為了那房子已耗費超多精神........
第三....我不希望走法院或是有糾紛...因為那真的很累...請大家幫我想想...拜託了...!!!
先生是外國籍人士,我們在台灣是有明確結婚登記,目前先生在大陸疑似有外遇..因為我們有共同債務而他一直堪稱在大陸工作賺錢找藉口不回來台灣..雖然這些債務都是我們兩人經營補習班時朋友所投資我們開店的費用.因為經營不善而導致欠下債務.而這些朋友全都是我個人的朋友. 他們目前是不會急於催討這些款項...但我希望能有外遇證據讓先生願意回來跟我一起面對處理這些債務!
請教我是否可以在大陸那邊做抓姦動作或是搜證(明確外遇證據)再回來台灣做提告?
請問我如果有明確外遇證據是否可以針對大陸小3提出精神賠償呢?
或是律師您有甚麼比較專業建議來保障自己?? 以上是我目前所想到可行方法,只是不清楚行不行得通,畢竟事發地在對岸!
因為以前常常長痘子,所以臉上留下一些痘疤,
為了讓自己的臉變好看,增加自信心,
所以去一家美容診所花了四萬元做雷射治療+買保養品,
前兩次還算可以,但做完第三次後,
臉上竟然多了一個很深的凹洞疤痕,
醫生剛開始跟我說會癒合,但結果並沒有。
後來再去強烈的反應,
醫生就針對此凹洞做了2~3次(相隔數月)的磨皮雷射,
還有打一次波尿酸。
但也都沒有效,疤痕依然很明顯。
另外我每次去治療那個疤痕,
診所的諮詢師還一直推銷療程,要我繼續購買,
我直接強調"我的臉被你們弄成這樣都還沒處理好,
還好意思向我推銷,
而且我買的包套療程也還剩下一次沒做完,
就是因為這麼明顯的凹洞,誰還敢再繼續做。"
諮詢師才沒繼續推銷下去。
感覺上現在的醫美診所都是
美容諮詢師跟客戶打交道,
而醫師只是雷射機台操作員。
因為我有聽聞民事賠償請求權時效是兩年,
而我是在2010年12月初時去打雷射後,
留下這麼明顯的凹疤痕跡。
我該如何依詢法律途徑維護我的權利?
或者有哪些爭取自身權益的處理方法?謝謝
您好:
雖然此類車禍案件是屬於常見的類別,但有些疑問還是想要請教。
事發源由:行徑摩托車車道時,後方擦撞我方摩托車(有感覺東西碰撞但我方車未覺有異,我方也並無摔車,而是聽到後方摩托車有摔車的聲音而停住至後方關心)。不清楚的地方是對方不見得是因為我方摩托車而導致摔車,也有可能是自己的問題。當然有幫忙對方交通指揮,避免其他車輛再追撞,也有關心是否需要攙扶,但對方認為因為我方聲音較大嗓門,以為我方恐嚇,所以不接受。事後對方有挪動自己的摩托車,而且有摔傷,因歲數較大(64歲女性),導致腳有外傷或骨折。當時有請警察先生至現場筆錄,對方也送至醫院。事後說會電話與我方聯絡,但並無接到任何電話。當然也錯過請警方將附近的監視錄影做保存而導致此資料喪失,也只剩下警方筆錄。我方有保機車第三責任檢,但因我方機車並無損傷問題而並沒有去辦理。而時間過了約1-2個月就收到對方告傷害的法院通知,此時也跑了一趟警局重新比對筆錄。法院上當然是談不攏了!事後上調解會,對方要求20萬賠償金,當然和解不成。只好再安排下一次法院了。
想問的問題:對方擦撞我方摩托車第一時間導致自己受傷的部分,有什麼賠償問題嗎?或者刑事或民事責任問題?因為問題出在我方也不確定對方是否真的是我方造成她受傷的,另外要求賠償的金額20萬過於誇大,所以和解不成。對方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所以答詞非常模糊。從進法院開始,討論的都是她多可憐,受傷不能工作,年紀歲數很大等等,而不是她自己本身如何造成車禍問題。因為有考慮還要再進去法院,如果談不攏,我方還是會有和解不成的問題存在。請問我該如何進行接下來的處理才好?另外調解的時候有答應可以賠償醫療費用,但對方要的費用是更龐大的20萬和解金。我方當然不會理虧,也覺得事態並非我方負全部責任。
煩請律師大人可以幫我解答一些疑慮。^^
今年5月03號因工安意外受傷在8月底已經和老闆去區公所和解
求償包含4個月薪水(分期4個月給付)還有一個南山人壽的保險當中領了5萬多總共賠償20出頭萬
和解內容有提到即日起保險終止不得任何請求之類的字句(因為我和解書沒帶在身上 我大概敘述)
我一直以為保險終止之後就不能再去申請理賠了 直到和解完我問我的業務員他說針對受傷部份
就算對方退保還是有做理賠直到復原所以我們就沒經過老闆那邊直接去保險公司做申請
現在他老闆知道我們去申請這條理賠金他說和解書有寫很清楚終止合約就不能去做申請所以她說下個月給付的薪水裡面要扣除 但是我有跟她說終止是你們終止員工雇主關係他的受傷部分還是可以做申請在說我們是自己去申請沒找他們
想請問一下在於這點我們有違法嗎?
今天他態度在和解之後180度大轉變 我們可以反悔和解嗎 需要付出甚麼代價?
因為他們是三人以上工安意外 有通知勞檢局 現在和解書已經寫了 可以在去告他過失傷害嗎
謝謝
事情是這樣的.
姊夫停車在紅線上(已經停好了..人不在現場).有一個青年被計程車撞傷了.現在重傷
青年的家人說是我們在紅線上的車子擋住視線 才會害青年被撞.法院判刑式與民事責任
刑事判賠計程車司機坐牢1年半 姊夫55天可易科罰金.但計程車司機不願意支付金錢.所以被關
姊夫以5萬5不用坐牢..但是現在民事訴訟好像要賠錢..現在青年的家人看在我們付的出錢的樣子
她的律師教他可以向我姊夫討全部的賠償金額.但是我不知道金額是多少.如果假設今天民事賠償金額是100萬好了那至少也要是姊夫跟計程車司機一人50萬對吧.或者是按照比例來賠償
可是現在青年的律師是說他們可以只要向我們追討全數100萬
因為計程車司機已經聲明他不會拿錢出來 要坐牢就坐牢
請問姊夫該怎麼辦.我查過網路 我們有過失傷害罪.因為亂停車
雖然我們有連帶責任.可是為什麼卻要我姊夫先付清全數100萬然後再換成計程車司機欠我方50萬呢?那我們也真的拿不出100萬只能拿出50萬該怎麼辦..
您好:
99年8月間,我的家人在下班途中,因車道上所舖設的水泥磚塊無故翻起,造成我的家人翻車受傷送醫救治並波及停放路邊停車格之小客車,因此,於100年4月間向該道路工程養護處申請國賠。
尚未申請國賠前,該單位曾透過其道路之承包商與我方聯繫,表示波及路邊小客車部分,由其處理;我方則因賠償無共識無理賠,後續提請國賠。
國賠提出後,該單位要求會勘,在會勘時,對於我方提出之質疑,該單位皆以我方行使之道路為自行車道,係違規行使道路為由,口頭表示不會理賠,然後續皆無接獲相關訊息。
前幾日接獲地方法院通知,表示當時波及車輛之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向我方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理由為我方"未注意前方狀況而撞及..汽車,並導致系爭車輛受損.."要求我方負擔車輛修理費。
我方行駛時,道路是平的,沒有坑洞..竟然說我方未注意前方狀況..實在很瞎....@@
為此,我再次致電至養工處,其卻表示因承辦之公務人員已調職,該案即無續辦處理。今日再與新承接之承辦人連繫,其說法與當日亦同,另對其包商原允諾處理波及車輛部分,則表示當時非其承辦案件,亦無留存相關紀錄,無白紙黑字,口說無憑。
感覺真的無奈
我們也是受害者,而且我的家人當天也由救護車送急診,造成下巴撕裂傷及右手骨折,無法從事平日工作,休養了近半年左右。
綜上,
該車道屬自行車道是養工處說的,可我們也不確定是不是。因為公司門口一出來就已經是人行道了,然後是舖水泥路磚的車道,且上面都有劃機車格。但養工處一直說是自行車道,上面雖有劃機車格,但不能行駛,機車要用牽的停放,不能用騎的。
當日會勘時,我質疑其所謂的自行車道之施工品質及該單位之維護不周,該單位包商卻表示係因連幾天大雨導致路磚鬆動...他們這樣不是也沒有盡到道路養護的責任嗎?而且還硬說一定是我方車騎太快才會這樣,如果真的騎快車,後果更不堪設想哩...
所以,我以該路段維護管理不善致用路人發生此次車禍事故,基於養護單位應善盡管理及維護之責,讓用路人行駛基本”行”之安全之責,提出賠償請求。
所以,我想請問:
2.假設我方違規,是違反何項法條?
3.在自行車道上又規劃機車停車格是否符合規定?如果不行,又無警示,很容易誤導民眾?!(會勘當天,有N台機車在我方出事的車道上行駛..@@)
4.現在對於保險公司的提告,我方在簡易庭答辯時,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5.是否應向該養工處申請當日之會勘紀錄?
以上,謝謝!!
非常感謝您耐心看完!!..^^~
PS:事故當天有報案,也申請了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照片紀錄。
日前友人在路上被一輛逆向的機車撞上,警方的初步研判說對方未依規定方向左轉,我朋友的部分為沒有明顯違規事項,這事也上過調解委員會一共開了三次,對方堅不合解,他不願賠償我朋友修車的費用,反而要我朋友賠償他三千元,對方向調解委員會要了調解不成立的證明書,轉告我朋友刑事(傷害),這還是當初承辦的員警給對方的建議,今天一位刑事警來找我朋友,說叫我朋友跟對方和解,因為情勢對我朋友不利,說他受傷是事實,所以很有可能我朋友的傷害罪會成立,對方要和解(但各賠各的,他說他不要我朋友賠償了,他也不願賠償我朋友的修車費用),我朋友說他當時看到對方逆向往他的方向來時他己靜止不動的了,但對方還是撞上來了,現在對方說發事故的路上沒有劃線,沒有待轉區,沒有交通號誌,所以他不算逆向,
請問真的是這樣嗎?這樣的形對我朋友真的不利嗎?我朋友沒有行車記錄器,就只能任由對方胡亂說嗎?我們該怎麼做,真的是倒楣透了
請各位律師幫幫忙,感恩
您好:
我在這間公司100.8/23到職,101.8/26正式離職
平日上班時間9.30-20.30 共11小時
假日上班時間10.00-20.00共10小時
月休八天
離職後,至勞工局得知公司未給予加班費,因此申訴,並未到勞動處檢舉
勞工局安排明天將進行調解
今天收到公司發的存證信函要求賠償:
商品盤差114462元+作業疏失6950元+業績獎金相關津貼勿發多匯31549元
共152965元 文到三日內依簽訂之員工受聘同意書、員工切結書清償,否則遞狀申請強制執行
這真是莫名其妙的舉發..盤點完有簽訂過作業疏失罰款..但未造成扣錢
這算欲加之罪嗎?
公司第一封回信如下:
[門市加班費的問題,之前台南崇德門市的離職人員江綺與韓孟?,已讓我們領教過了,我們上了幾次法院,最後法官的裁定有利於公司,就是採信公司的說法,因此我們並未違法!之後為了避免誤解,新進人員皆已改採分別列出的方式,但原舊人制度考量異動可能反遭誤解而未主動協商調整,不過早已於薪資單加註已內含 (工時&團績獎金v.s. 3,747 取其大者)(已不低於勞基法的最低工資)先讓妳知道一下~
月休8日,每月工作約22天,每天09:30~20:30 (不考慮週六、週日的較少時數)=11小時,扣除午、晚用餐各半小時,等於每日10小時x22天=220小時,法定工時2週14天84小時x2 (28天) +8小時(1天)+8小時(1天)=184小時(30天)
220-184=36小時
18,780/30/8x36x1.33=3,747元
而且已有很多法院的判例說明,公司無論以什麼名目給薪或獎勵性質的加給津貼,只要員工的總領取所得合計不低於勞基法規定的最低工資,就沒有違法,特此先行述明。 我自認妳在職期間,我對妳,能給的我都已儘量主動給...至於妳的疑慮,在職期間為何不先說清楚、講明白呢?而且,請問是不是我哪裡有得罪妳、讓妳不滿的地方? ][爭取該有的權益,不是預藏禍心,預謀續待這家公司, 不於當下及時反應疑慮(此舉其實已代表了雙方皆同意計薪方式)。 回想當初妳進公司時,紹榕曾經回報妳不ok,是我給了妳機會! 妳對我的回報竟是如此? 若妳仍執意續行不明理舉措,本公司亦會對妳採取相關損害賠償!]
我們家車庫的鐵捲門遇到有障礙物是會升上去的.(有監視器.只有車尾有監視器)
有一天我老公開車出去..前面有車.他接者跟出去.也按了遙控器(出去時.鐵捲門是升完全的喔)
後來他車頭過了..鐵捲門卻下來了.鐵捲門卡在貨車後面..貨車是還好.凹了一點..但鐵捲門了..修理要5萬多
管委會要求我們賠..原因是車速過快...
因這周三才要開管委會協調..我打算以下理由反對賠款:
1.車頭已過..鐵捲門就應該升起..表示是設計不良..這次是貨車還好.萬一下次百萬名車或是傷到人..管委會的責任很大..要賠償多少?
此次費用應該要求鐵捲門公司賠償且要改善..不然是很危險的..
2.車速過快?時速多少算是快?且如何證明車速過快?
請問我借朋友機車, 我跟他說他只能在家附近騎
沒想到他跑到別的地方, 還出車禍! (所以我不信任他了)
我因為不信任他, 要求他把車子直接送到我這然後讓我去修理( 錢當然是他要出 )
他一直說好,
接著脫了1個禮拜,
一下說: 車子已經寄了, 車子現在在我這評估價錢, 車子寄了!
(我跟他強調一定要到我這裡修車, 我不信任他 怕他為了省錢亂修)
又過了一個禮拜,
他說他在 XX時間就會還我,車子還沒修, 到時候給我車子, 還有錢
結果在這個時間點, 他車子不還我, 也不接電話!
然後我去派出所報案,(侵占罪)
警察打給他, 他才打給我
這時他才說車子在他朋友那裡修!!!!!!!!!!!!!!!
現在我還能告他侵占嗎???
我強調車子一定要"在我這裡修" 車子又不還我?
我根本不信任他所說的話 , 車子狀況到底如何我都不知道?
我能要求而外的賠償嗎 (機車車禍修理好也沒辦法恢復原狀阿!!!)
我還能告他侵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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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警察跟他講完之後打給我
我跟他說:一定要明天晚上拿到
他說: 我不知道阿 我盡量 看師傅怎麼說?
我能告他侵占嗎??????????????????????? 一直不還我
PS: 在此之前我有給他簡訊說 在XX時間點以前要還我車, 若無則是侵占
您好,我住在老舊公寓三樓,今年兩月份後陽台屋頂的水泥磚約掉約直徑50cm的範圍下來,事後找了四樓屋主協調看如何改進,也並沒要求全額負擔,到了昨天9月6號終於有師傅來幫忙改善了,但是很傻眼的是只有約15cm寬100cm長3cm厚度的什麼xx木三塊,加6根鐵釘,釘在屋頂掉落的地方,在找四樓屋主來看,他卻說只是要防止在大範圍掉落,半年多的時間換來3塊木板6跟釘子實在讓我很氣憤!造成的漏水也使得我更換了一台熱水器(剛好在接近剝落區),那個空間我根本無法使用,這屋子我2010年年底才住進來,原來屋主就有青鋼架的屋頂,大概將原高度降低了60cm高,使得住進來有些壓迫感,在想把青鋼架弄掉重新裝潢時卻發現上面有4樓改格局弄成套房的水管管路,畢竟我買下時並未發現原來青鋼架上有玄機,加上後面屋頂整塊掉落的情形讓我更惱火了,請問我應該怎麼要求賠償與要求改善呢? 我住在台中市北區 希望有大大能幫我解惑!! 謝謝 文章有點長請見諒!
詳情如下
從七月份開始,家裡附近的鄰居(有段距離),因覺得這附近社區狗在叫很吵鬧,就會沒事到我們家前面的巷弄拍照檢舉,不管是不是我們家的狗在叫,他就是都要拍照錄音,他說因為我們家的狗綁在樓下的車庫,所以他就是要拍,之前他兒子也有打過我們家的狗,所以造成狗看到仇人就會狂吠,後來警察也被他煩到不行,常常來勸說,後來我們家晚上狗都會戴嘴套,可是對方似乎很挑釁,會特意經過我們這區,不論是走路騎車開車故意製造狗吠,明明他住的地方是不會經過我們家的,然後找到機會拍到狗沒戴口罩的照片,狗畢竟要吃飯吧,總不能時時刻刻都戴著吧,我覺得很委屈,狗晚上已經天天戴上口罩了,他還是要找我們麻煩,這次他自述的法院信,竟然要索賠9萬元,雖然是10月中才要去調解,但是我真的覺得很誇張,所以想了解相關噪音法律問 題,以及他高頻率來這附近拍照的行為是否有法律可以告訴或是反告,因為有時候狗也沒叫,他就是要過來走動,造成這附近所有的狗連環吠,希望有懂法律的人, 能給我一些相關知識,我想多了解及準備一些資訊才能打贏這場官司,畢竟對方沒有想要調解的意願,已經溝通好多次了,他在法院信中的內容我不方便全部公開, 但是我覺得他很多都是誣告,惡人先告狀,拜託有人懂這方面法律嗎?能告訴我如何應對。
想請問下列問題
1 有沒有法條可以反告他到處在我們家附近拍照的行為? 2 如果是刻意造成我們家狗吠叫,的錄音照片有用嗎? 3他這樣能告我們嗎?我們都已經把狗上嘴套了! 4他自述的信件內要求賠償損害9萬元能成立嗎? 5請問去調解需準備什麼資訊 或是文件? 6想了解噪音及相關的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