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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aineLo 101-12-11 21:46

我在12月5號晚上7點多騎著機車在著我家人往回家的路上
燈光明亮且雙黃線且禁止超車,速限40的隧道被人以自小客車後方擦撞
並往對向車道橫飛出去撞到欄杆並倒地不起,意識尚可,送往急診,後續仍有回診,之後也有復建的可能性

警察沒有扣押車輛,也沒調閱行車紀錄器,也沒酒測
肇事者當下有逃逸嫌疑,因是在隧道入口發生擦撞,車輛已經開到隧道出口才停下,發現有其他人在看車牌才停下
有目擊證人看到我們在隧道發生擦撞但不知道誰撞誰,但聽說肇事者對警察說沒看到我們
但該路段無監視器((會再確認))

1.請問可以提起怎樣的告訴?可否依刑事傷害附帶民事賠償?
2.求償內容是否可以包含醫療費、後續復健費、財物損失、工作損失和精神求償?
3.機車我是否可以決定要不要修理(已經發不動了)?不修理可以求償當初購入的價格嗎?因為也不敢騎了,另外這台機車具有生日禮物的紀念性

4.程序該如何進行?
5.我是否可以懷疑肇事者酒駕超速?
6.因肇事者說沒有在燈火明亮的隧道看到我們,可否要求檢查視力?

另外,因為警察那天嚴詞舉止失當,是否可以提出?但是沒有錄音

可以向警局或地檢署提傷害肇事逃逸刑事告訴 起訴之後提附帶民事求償

也可直接提民事求償 您說的醫療費用工作薪水損失等 當然可以求償 你須保留單據以利舉證

ElaineLo 101-12-12 01:43
回覆 李儼峰律師 的發言內容:

可以向警局或地檢署提傷害肇事逃逸刑事告訴 起訴之後提附帶民事求償

也可直接 ... (恕刪)

我還沒錄筆錄,星期日會去錄

那我是否該主動提出當時我比他早進隧道,也有人看到我們在隧道

我還聽到他媽媽對他說:就叫你不要開那麼裏面

來反駁?

或是等到法官面前再舉出較好?

目前警察是說我們現階段的證詞一樣,他承認自己肇事

 

另外他雖有逃逸嫌疑,但仍然有停下,還可以提出嗎?

101-12-11 20:41
甲方游泳池業者結束營業,所以他們把游泳池租給早泳會,乙方(高會長)代表早泳會與甲方簽契約契約內容:所有安全責任及民刑責任,由乙方(高會長)負責,沒有對外營業,,我爸當時有簽名加入,但這個早泳會並沒有聘請救生員,而發生在今年10月我爸在游泳時因為休克而死亡,當時沒有專業的救生人員,送到醫院前已經沒有呼吸,請問律師,這樣1.游泳池(甲方)業者是否有責任? 2.高會長(乙方)代表早泳會的是否有責任? 3.有辦法請求賠償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這個問題之前好像有回答過,基本上乙方會長應負有責住,至於甲方游泳池業者則尚須另行研究是否有設置管理的疏失,但仍可以先一同提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1-12-11 20:40
甲方游泳池業者結束營業,所以他們把游泳池租給早泳會,乙方(高會長)代表早泳會與甲方簽契約契約內容:所有安全責任及民刑責任,由乙方(高會長)負責,沒有對外營業,,我爸當時有簽名加入,但這個早泳會並沒有聘請救生員,而發生在今年10月我爸在游泳時因為休克而死亡,當時沒有專業的救生人員,送到醫院前已經沒有呼吸,請問律師,這樣1.游泳池(甲方)業者是否有責任? 2.高會長(乙方)代表早泳會的是否有責任? 3.有辦法請求賠償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這個問題之前好像有回答過,基本上乙方會長應負有責住,至於甲方游泳池業者則尚須另行研究是否有設置管理的疏失,但仍可以先一同提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1-12-11 20:39
甲方游泳池業者結束營業,所以他們把游泳池租給早泳會,乙方(高會長)代表早泳會與甲方簽契約契約內容:所有安全責任及民刑責任,由乙方(高會長)負責,沒有對外營業,,我爸當時有簽名加入,但這個早泳會並沒有聘請救生員,而發生在今年10月我爸在游泳時因為休克而死亡,當時沒有專業的救生人員,送到醫院前已經沒有呼吸,請問律師,這樣1.游泳池(甲方)業者是否有責任? 2.高會長(乙方)代表早泳會的是否有責任? 3.有辦法請求賠償嗎?
1.要看契約書內容。但以你所敘述狀況,如果甲方係單純將場地出租,且不負責安全維護者,難追究甲方之責任
Joe 101-12-11 16:31

您好,想請教律師先生或是相關了解的網友協助。小弟原任職於A公司並擔任行銷業務工作,於今年五月底完成離職手續後離開該公司,但目前卻接到A公司數通電話詢問於2011年時的一項業務詢問,內容為當時我承辦國外參展的活動,參展前有接到國外B單位的資料,其表示我司登記的參展資料有誤,需做更正後蓋章寄回,由於我第一次承辦,因此詢問前輩以後,向單位主管與總經理報告取得簽名同意後,申請了公司印章並糾正資料後寄回,但此B單位卻在今年來信通知我原A公司單位,表示我司當時有同意參展時的廣告刊登專案,日後也無去信表示終止刊登行為,故要求廣告費用一萬多美金,A公司詢問時我表示,當時的並無要求任何金錢支出,且也經過主管簽名同意後申請用印,故目前公司並無告知情況,但私下之前同事表示我主管欲將此業務過失推卸責任到我身上並可能請求賠償,因此,我想詢問: 一、該單位我正當離職達半年多之久,若有任何前業務過失我應否擔任任何責任? 二、經詢問過外貿協會表示該國外廣告公司為詐騙手法,而且我當初申請有接過單位主管與總經理簽名同意方可用印,並也無涉及任何金錢支付,A公司能否請求我賠償或是擔負任何責任? 煩請了解的相關先生或朋友協助解答,因我目前擔任的工作壓力較大,加上原公司這樣電話騷擾,我有點承受不住的感受的了,謝謝

阿庭 101-12-11 13:19

從十月二十五號 我在公司工作 老闆說試用期幾天
如果認為我可以的話會給我錢
結果到六號只給我一千 然後說六號納你為正式員工
可是後來我做滿一個月 他卻因為說你是六號為正式員工
所以用從六號上班到三十號上班天數 來給你薪水
我算了算 總共少拿了快半個月的薪水 我可以告他嗎 ?

然後他有給我一張紙 上面寫著公司資料不能外露
他叫我在紙的一個角落寫合約為半年 蓋手印
但我只做一個月就不告而別 他可以告我背信嗎 ?
如果可以會很嚴重嗎 ? 可是公司的東西一樣都沒少

公司有監視器 要查大家來查

而且那張紙 沒有寫到有關合約的事情及懲處
只是在角落寫 合約為半年 這樣而已

法律不也說 未滿三個月 不用提前說離職嗎 ?

那如果合約有寫呢 ? 是我的錯嗎 ?

然後現在他薪水不付給我 說什麼 我要想賠償問題
薪水薪水 他應該給我的不是嗎 ?
賠償是另外一件事 不是嗎?
我可以去勞保局告他嗎 ?

而且還不給我們保勞保 說要保舊保

只為了省他自己的錢

 

我知道我有錯 可是那種老闆真的太 ~
希望大大們 能幫我想辦法

101-12-11 11:53
甲方游泳池業者結束營業,所以他們把游泳池租給早泳會,乙方(高會長)代表早泳會與甲方簽契約契約內容:所有安全責任及民刑責任,由乙方(高會長)負責,沒有對外營業,,我爸當時有簽名加入,但這個早泳會並沒有聘請救生員,而發生在今年10月我爸在游泳時因為休克而死亡,當時沒有專業的救生人員,送到醫院前已經沒有呼吸,請問律師,這樣1.游泳池(甲方)業者是否有責任? 2.高會長(乙方)代表早泳會的是否有責任? 3.有辦法請求賠償嗎?
一、游泳池業者已將游泳池出租,故個人認為除非死亡與游泳池硬體本身有關,否則游泳池業者應無責任。 二、早泳會並無法律人格,故民事責任應向早泳會負責人或全體主張,尚有待斟酌。至於刑事責任部分,可先對早泳會負責人主張未聘救生員而有過失致死責任
101-12-11 11:51
甲方游泳池業者結束營業,所以他們把游泳池租給早泳會,乙方(高會長)代表早泳會與甲方簽契約契約內容:所有安全責任及民刑責任,由乙方(高會長)負責,沒有對外營業,,我爸當時有簽名加入,但這個早泳會並沒有聘請救生員,而發生在今年10月我爸在游泳時因為休克而死亡,當時沒有專業的救生人員,送到醫院前已經沒有呼吸,請問律師,這樣1.游泳池(甲方)業者是否有責任? 2.高會長(乙方)代表早泳會的是否有責任? 3.有辦法請求賠償嗎?
游泳池業者已結束營業所以應無責任 早泳會負責人有責任 可以向負責人請求賠償
阿吉 101-12-11 07:31

因為在公司發生公傷
主因是同事拿著桶子撞到我的額頭
導致血流不止,將來復原也會有一道約2公分的疤

想請問除了可以申公傷職災、勞健保外
另外我想和這同事要求理賠
要如何要求
若這同事不願賠償
我只有急診的就醫證明能提告嗎? 

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嗎?
因為傷及臉部,而且對方無任何道歉之意。

1.可能涉及過失傷害罪及民事侵權行為賠償的問題 2.如果對方不願意道歉及賠償 你還是需要提出民事訴訟請求 賠償範圍可以包括精神慰撫

101-12-11 06:00
因之前有債務問題向公司借貸現金.也簽立給公司的本票.後來因理念不合離職.債務尚未還清.在離職後第2天隨即收到母親來電說.有兩名陌生刺青男子上午來過家中找我..下午即收到一通電話..對方表明有一筆債務問題需要跟我談如何解決..後來約在市鬧區的咖啡廳談..對方兩人一開始見面就先確定我是否為本人..在確定後拿出當初在公司簽立的本票問我是否有積欠這筆錢.(口氣溫和)..但在那時我回答 (有) 後..但是金額不對(過高)..(因為也是有還部分款項)...對方隨即出言恐嚇 問我到底楚不處理..當下我也承諾會在當月 月底之前處理完畢..但對方口氣更差..還說了我只是在耍他們..當下我確實是有誠意想環款....回答了(那請問我要如何回答,才能讓你們滿意) 此時對方又開始惡言相向..同時另一人起身 在我背後踢倒我..在我倒地同時..對方兩人拿起咖啡廳鐵椅對我開始攻擊..因被偷襲倒地無法逃離現場..後來店家報案將我送醫...對方也已逃走.....醫院檢查頭部被攻擊兩處4公分撕裂傷...右手手臂骨折斷裂..背後嚴重瘀青...腹部挫傷..咳嗽稍微出血.. 因我個人平常慣用右手跟獨自一人在外生活.加上原本就有許多款項要繳納.以致現在我無法工作生活也照成困難....請問我要怎樣寫訴訟書 向對方提告跟請求賠償對我比較有幫助....在該公司年資也有10年了...實在很想不開..也不敢回家讓父母擔心 ps...前公司也無通知我債權轉讓問題
1.如有證據證人或錄影帶證明你有受傷情況,請提出傷害告訴,並於偵查期間,同意調解,之後,以損害賠償金額與對方商談降低債務金額。 2.如債務過多無法清償者,請至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消費債務清理條例之更生
vivi 101-12-10 23:54

我在網拍刊登一個L牌名牌包(並未售出,數量也只有一個)

觸犯了商標

已開完偵查庭,刑事責任已告一個段落了
(目前只剩緩起訴一年)

卻又接獲**律師事務所的民事和解書面通知

電話至**律師事務所詢問偵辦律師

他說如果要和解必須登報道歉

還叫我自己提出和解金金額!

爬了一下文許多人都說至少五萬元

我實在無法拿出那麼多

對方律師說,我可以提出證明及就學貸款繳款證明可降低和解賠償金。

 (他說里長的清寒證明不行!)

我可以用房貸證明嗎?雖然房子不是我的名字,是我媽的!房貸扣款也是媽媽的帳戶

可是我每個月都拿錢給她!這樣要如何證明?

1. 不知道還有哪些方法可以降低金額?
2. 如果不和解,到時候上法院賠償的金額有可能比較低嗎?有可能會坐牢嗎?

會有前科記錄嗎?

您好,

      1.本案因為刑事部分已經緩起訴一年,所以只要在一年內都不要犯有刑事犯罪被撤銷緩起訴,一年到了緩起訴就會變成不起訴。當然這段時間內並不會有前科記錄。

      2.民事部份就算要賠錢也不會有前科刑事犯罪才會有前科)。商標法規定是可以處以商品價格1500倍以下的賠償。但是實際衡量損害賠償金額的時候法官還是會考慮雙方資力的差距,只是一般來說5萬元算是侵害商標權裡面較低的和解金額了,一旦真的告上法院很大可能會高於5萬元。不過因為是和解,所以有可以證明資力的不管對方承不承認都盡量提出,以5萬元為上限和對方爭取。

vivi 102-01-22 17:28
回覆 劉韋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本案因為刑事部分已經緩起 ... (恕刪)

已經跟對方提出和解!!

還沒簽和解

但是對方為何要問刑事的案號呢?

刑事民事不是沒關係嗎?

蟾蜍 102-11-14 10:25

律師:

2013年6月間我因在露天拍賣出售一支仿冒LV的二手皮包(售價$3000)被刑警查扣後被以犯商標法97條及刑訴法376條告上法院,8月5日偵查終結,依刑訴法57條以不起訴處分。近日又收到了歐亞法律事務所文件,內容是要求道歉及和解賠償金(目前看到的是50000元) 請教如下:

 

 既然刑事判決是不起訴.可因此要求較低的賠償金嗎?

 看到板上的類似案件,他們的結果是否有爭取到較低的金額?如有.,

他們是依據什麼爭取到的?(失業…)

謝謝

Marco 101-12-10 19:39

關於竊盜罪的問題,煩請各位律師先生幫幫忙

各位律師先生您好

我媽媽曾經腦部動手術切除腫瘤,因此導致她會出現失憶的現象,又因為她有憂鬱症,所以日常生活常有一些脫序的行為

因為以上的原因,她在民國96年7月時因為拿了店家的東西忘了給錢而被店家報警移送,當時以竊盜罪論處,因為我媽媽沒有前科,且當場和店家和解,因此於96年9月
緩起訴,並科罰金10000元

但在今年(101) 12月9日又發生一樣的情況,不同的是,這次我媽是在11/13,12/4兩天分別到相鄰的兩家店家拿取店家物品,此次並不是當場以現行犯逮捕,而是我媽經過店家門口,被店家認出,店家通知警方,以竊盜罪處理,店家提供監視錄影帶,証明我媽確實有竊盜的行為,我媽當場也直認不諱,從監視錄影帶中看出我媽共在兩家店分別盜取店家衣物,總價約5000左右,以一罪一罰的原則處理,等同犯下四起竊盜

隔天我們已經和受害的店家道歉和解,並已賠償以及和店家簽下和解

想請教各位律師先生

1. 請問我媽在民國96年所犯下的竊盜罪,其追訴期是否已經結束,是否會影響到她這次的判決

2. 我們想向她的主治醫師申請診斷証明書,請問証明書上需具備哪些重點

3. 我媽因為失憶的關係,已經不記得她當時的犯行,這樣在出庭時是否較為不利

4. 想請問可能的判決結果以及是否需要聘請律師辯護

5. 除和解書和診斷証明書,我們還有什麼可以努力的方向

不好意思,麻煩各位律師先生能為小弟指點謎津

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您母親於96年所犯下的竊盜罪,應已視為不起訴確定,所以並不會影響到她這次判決.

二.本件您母親可以主張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以爭取不罰或減輕其刑,所以診斷證明書也應朝此方向.

三.本件基於偵查不公開,建議您母親仍應聘請律師為您母親取爭權利.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arco 101-12-10 22:56

親愛的謝律師

感謝您親切又快速的解答

另外還想請教您一個問題,我媽媽因為失憶的關系,已不記得當時的情況,也找不出贓物,雖然我們已經賠償店家損失,但這種情況是否會在出庭時造成法官不良的印象?

再次謝謝您

 您好:

或許這樣更足以證明您母親的精神狀況,不用擔心法官會有負面影響,以上

Joanna 101-12-08 23:46

律師你好~請問車禍民事賠償費用標準是什麼?如何求償才不會太高(不合理)或太低(不公平)?

我父親因為車禍導致左眼接近失明(裸視0.01)、鎖骨斷裂(有開刀,現在還在復健);請問因車禍導致精神損失、因車禍導致收入減少(無法上班)、因車禍增加之費用(醫療費),這些我們該如何向??肇事者求償求償多少?

沈恆 (沈律師) 101-12-09 01:43

可以請求項目各應考慮:1.支出醫療費用計:以實際支出為準。2.精神慰撫金:約40~80萬元。3.喪失及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失:以受傷前每月平均月薪為基礎折算(年息5%)之現值計算,乘以距退休之工作壽命,再乘以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喪失勞動能力比率計算。4.看護費:因車禍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而有專人照護之日數,乘以每日費用約2,000元。5. 停工損害:受傷前月薪,乘以停工未能領薪之時間。

最後計算加總之金額,還要乘以對方的過失比例,才是可以求償的金額。

阿雪 101-12-08 08:51

因本人有跟娃娃機之類的廠商合作
當中有擺放一台推推樂 是為投一沒10元硬幣會掉一顆彩球 在選擇所想要的禮品去推 推中即有該禮品 沒中也有一顆籤詩彩球

近日被檢舉沒有掉落彩球 是為非法經營 欺騙消費者之行為
當日被扣押至警局 機台也被查扣 不得離開警局 製作筆錄只約120分鐘 卻從1點30分至晚上9點左右扣留在警局不得離去 罪名為涉嫌販賣非法電子遊藝產品

至隔日 我百思不得其解 因為我都有固定時間檢查彩球 前日也都有看到把玩者彩球掉落 調閱監視器才發現 當日警方說投訴人李姓男性民眾說投十次皆無彩球掉落 似乎是警察變裝測試(因為他和警察很熟的感覺而且聲音錄音他一點都沒有質疑怎麼有人在拍攝影像) 另外 監視器非常清楚拍攝到當日扣押我的警察就在旁邊 且等李姓民眾投幣完後 把機台內掉落彩球目測約4-5顆從機台內拿走 此時才開始拍攝我們機器沒掉落彩球的證物影像 (這當中所謂的李姓民眾都在旁邊還親自把彩球交給扣押我的警察) 佯裝成我們的機器不會掉落彩球

因當時我並不在現場
收到通知到現場時 我向警方陳述說出彩球機可能卡住了 可以讓我們技師排除證明我們沒有欺騙熙消費者嗎? 警察並不接受 我和技師完全不能碰到機台 就這樣連同機台一起回警局 且運送過程中還掉落4-5顆彩球 我可以保證我們並沒有改裝過基台 機台都會出彩球 只是有時候機器難免會故障 且我們店內也都留有聯絡電話

以上我想問的是 我可以針對警察故意把彩球拿走 洋裝我們不會出彩球的影像証物 所對我們執行扣押的理由對他們提出甚麼告訴嗎?另外.因為我有主要的工作 卻因為被他們扣留不得離開 造成店面不能開店且被總公司罰款(為企業連鎖店) 是否也能提出賠償?

我知道警方有豁免權 但是為什麼要故意製造假裝人家是非法的行為呢?那這樣的警方還能保護人民嗎?

鋼彈 101-12-08 00:56

各位正義的法律先進們好

我想請問如何能控告對方要求精神賠償

因為承接我之前煩惱的案子

請見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158270&tid=13&ccode=PostDate%20desc

對方讓我搬家兩次 徒勞無功

而且上消保會調解兩次

更讓我母親疑似有憂鬱症狀

全家人煩惱不已 常常因為此事家人吵架

家庭幾乎破碎邊緣

但是住商動產台北三峽店陳店長

居然12/6要求2%服務費 共22.5萬

寄送存證信函

那請教一下各位正義的法律先進

我能控告對方 要求精神賠償嗎??

請問這樣要求精神賠償的著力點該從何施展??

感激不盡~

林智群 (klaw) 101-12-08 17:05

精神損害很難證明,通常要有醫院診斷書並證明與房屋買賣有關,否則很難請求,

法院通常不會判賠,即使判賠,金額也很低

小茹 101-12-07 23:36

車禍一個多月了,但是對方都沒有什麼動作

因為對方沒駕照,但是沒駕照歸沒駕照,跟撞到是兩回事

現在是賠償金額談不攏

車禍後警局筆錄是他錯比較多(我不敢說我完全沒責任)

--------機車行--住家--小路------------

             我↑    ←對方行駛方向

------- 分隔島轉彎處------

                                          對向車道

-------------------

 

我是修車完在小路旁停著要往對向車道,快到分隔島中間被撞(一般來說我是支線道)

因為沒監視器沒紅綠燈地板也沒噴字

我事後修車問車行老闆,他說直行車也要讓轉彎車,尤其是我已經快到中間了(是真的吧?)

但是初步鑑定來說我變成主因?

初步鑑定:我(起步未注意其他人(車)安全)

對方(未注意車前狀態)

 

我去鄉公所申請調解怕對方不來,因為對方現在完全都沒打電話給過我

因為對方未滿20要家長陪同調解(上法院他也是要家長陪同嗎?)

如果他調解有來,那我去申請監理站的裁決書3千塊可以一併要求賠償嗎?

還是說後面要上法院可以把這三千納入賠償的部份?

 

我要告他的話,是要去警察局說我要告他過失傷害刑事附帶民事)是嗎?

然後後面流程大約是要等警察什麼動作之後(大概幾天我會收到法院傳票?)

然後我想申請免費律師,是要等什麼時機跟法院提出我要申請?

 

那如果我沒有申請裁決書,法官就是依據現場圖跟照片、筆錄還有證詞來做判決的嗎?

 

拜託請律師回答詳細一點,幫幫我的忙,我真的好困擾

第一次車禍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林智群 (klaw) 101-12-08 17:11

路權在對方,你直接通過馬路過失比較大,要求償的話也要自負七八成比例的過失

小茹 101-12-09 13:20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路權在對方,你直接通過馬路過失比較大,要求償的話也要自負七八成比例的過失

轉彎車輛為迴轉進入直行車輛方向, 直行車撞擊迴轉車輛正後方, 肇事責任會歸屬後直行車未注意車前狀況, 而無路權優先權

以上面那段話來說...律師的意思是說我今天是被側面撞到,所以路權不是我的意思嗎??

但是那邊確實是可以轉彎的,如果今天是對方在上一個小路轉彎過來直行超速所以沒看到我呢??

因為他上個路口到我轉彎處並沒有很遠,而速限是60,以我評估他車速高達80以上.

cherie 101-12-07 13:39
去年底因自己愚蠢被騙走了提款卡,結果造成今年警局法院跑不停,終於在7月份時收到了"不起訴處分書" 本以為事情告一段落,結果最近又收到一張被詐騙者的民事訴訟,被騙錢者被騙走200多萬,據說匯了好幾個戶頭(都不同人的戶頭),要求我要賠償她20萬元(匯入我的名字帳戶是20萬元)...下星期要開辯論庭....請問我該如何做,法官真的會要我賠20萬嗎?(唉~沒錢賠!!)..........急...
林智群 (klaw) 101-12-08 17:42

既然已經不起訴,表示你與詐騙集團無關,

對方提告民事部分請出具該不起訴處分書給法官看,主張自己不需負責

茶米 101-12-07 10:03

我在大榮貨運上班,所屬職位為倉儲,10/26我與同事要去做每天的例行盤點工作,必須要用到推高機,在搭電梯的期間,我同事站在堆高機上面與我討論等會的盤點事宜,他卻誤觸按鈕造成堆高機往後退,壓傷我的腳,事後對我不太聞問,只有我親人打電話叫他過來道歉他才過來,但之後都沒消沒息,後面又打電話跟主管主張要他賠償我們精神損害,但主管卻跟我們說這都是公司的錯,公司會負責,但是公司也只是協助我們申請勞保理賠、團保等...,他說申請的其中一項為職工福利補助申請,那個就算精神賠償,但是我們卻沒有談判的空間,不管多少我們都必須接受,主管還說,如果真要要求精神賠償,那就要我們自己跑法院提出民事求償,公司完全不協助我們,還說要顧念同事之情...我不太懂,難道為了顧念同事之情卻藐視我的權益嗎?

請問律師,我要提出精神損害賠償,事前要做什麼準備工作?準備什麼資料?我到底是要告公司還是同事?我因為這個傷大約要休養兩個月,我知道這些勞保都會賠償我,那扣掉勞保賠償的金額,精神理賠該以什麼標準去定論?我不想獅子大開口但也不想對不起自己。還有民事求償訴訟書該如何填寫?

1.如果認為侵害你健康權 要請求精神慰撫金 協議不成 還是要透過訴訟程序 2.可以同時針對行為人及公司提告 請他們連帶賠償 3.寫好起訴狀 送地方法院即可

林智群 (klaw) 101-12-08 17:49

你這個是職災,除了可以請領勞保職業災害給付外,休養期間公司也要照付薪水,

至於同事部分建議在兩年內提告侵權行為,要連同公司一起告進去,請他們負連帶賠償責任

鋼彈 101-12-07 03:20

您好

我的父親打拚工作了好久,存了一點錢,想從以前雜亂的居住環近換到三峽北大社區而買一間房子,想說未來可以安養天年了,沒想到遇上不好的房屋仲介商,他叫住商動產三峽加盟店(和畯動產有限公司),一開始仲介小姐帶我們看北大臻善美本屋時,根本完全就是空屋,仲介員秀秀小姐表示很多人看了喜歡,要的話我們必須要表示"誠意",先給定金約115萬,還說對方屋主是律師很忙,事後一問才知是屏東空軍知名政戰上校向X生。

日後決定購買時,才發現對方屋況表根本亂寫,前陽台外推也不知道,逃生門淹水許久造成生鏽卡死,飲用水管為鑄鐵非不鏽鋼,游泳池兩年未點交因為安全設施未安裝等等....致電動產公司,對方居然說,如果這麼多問題不要買啊!!!非常沒有服務精神,而且重點是,居然故意不說買方解約要給予6%違約金,企圖藉此不當牟利,直到投訴消保後,才改口6%可以不用收,但是屋主居然告我們霸占他們房子,而我們要求仲介商居中協調,居然表示這是買賣雙方的事情。然而其中卻有詭異之處....

先前簽訂預定行動產購買契約時,已經約好某時要在簽定主約,然而在我們表明該屋問題重重時,簽約當日屋主又未到,反而動產公司卻反咬是我們未到,然後表示屋主是委託他們仲介商,這是哪一招???還好我們有兩小時錄影存證,證明對方都沒有來簽約。

日後雙方互相有存證信函往來,對方的存證信函,更是小孩子都看了覺得非常不合理,政戰上校要求我們歸還房屋鎖匙,且日後再歸還我們115萬訂金,並且不放棄提告。這是什麼???而且還打電話到我父親上班的地方恐嚇,有多名同事可以做證,更在我們依然居住本屋時,派員企圖斷水斷電。我們也心存害怕,想快點解決本案,找尋和畯動產,卻只要求我們歸還房屋鎖匙,完全不打算還我們錢,更找代書事務所,企圖誘騙和解,而且要和解的文件,與上消保會調解,政戰上校都委託住商動產,而在新北市法制局李消保官面前,什麼都要打電話問屋主,和畯動產陳店長才說出一句誇張的話"對方有委託沒有授權"這是哪招????

現在在打官司,法官問我們要不要買這房子,我們表示本烏有瑕疵 ,應當降價金,我們則可購買,否則應歸還訂金與法定利息,對方堅持不降價,但也不退錢給我們,直到法官公文,才"考慮"要退錢給我們,然後我們要點交房屋給屋主,不能不當占有他房,但法官居然說11/22日(也就是一周)沒有歸還房屋一日應罰一萬元,我們就很想問,那他沒有把百萬訂金還給我們,是不是也該罰????然而法官沒說....

本案疑點重重,我們資料也收集很多,歡迎前來詳談,無良軍官竟然如此欺負百姓,且企圖逃避奢侈稅,與仲介業者私擬一份不合政府規範的"預定型動產購買契約書",明顯挑戰政府公權力,而且法官居然表示,屋況說明書填寫不詳,前陽台外推等等算是"小問題"不構成重大瑕疵,因此試問????此例一出,以後所有仲介商都可以亂寫屋況說明書???因為不是重大缺失,胡亂勾選也不會怎樣????因此,本案說明購屋弊端太多,政府根本毫無能力保護小老百姓(公文一堆,但是和畯動產依然在營業),所以我們訴諸媒體,讓大家看看空軍軍官,無良仲介商還有政府是怎樣鴕鳥心態面對此事!!!!!!!

前案,法院判決11/22日,必需雙方歸還交易之物,我們必須讓對方點交房屋,而對方必須返還115萬訂金,但是沒看過這麼惡劣的人。 
雙方互相歸還東西還故意沒帶,一開始進來點交房屋還雙手插口袋,下巴?的比額頭還高,帶著一個人,一樣四處看看以後,然後錢還沒帶。
問了30分鐘才要我們明天去跟住商拿,什麼東西啊...如此沒誠意又囂張的人,還是空軍政戰上校....我們直接向柑園派出所備案。
不然法院文書上寫我們一天沒交房屋,賠一萬,一年不就讓他們不當得利365萬,但是不還錢居然沒寫該怎麼賠我們。

11/23日,對方與我們連繫,返還115萬,但開了一張支票給我們,我們以支票非常不保險,堅持要現金。
在柑園派出所員警面前,點交現金後,住商動產三峽北大店(登記名:和畯動產)陳店長,居然在兩人以上員警面前,公然惡人先告狀,企圖汙衊我父母。
但我父母老觀念,想息事寧人,因此連反訴都不打了。

我十分氣憤以下兩點

一.政府無能,已經有實際證據證明房仲業者房屋現況表亂填,以後所有仲介商都可以亂寫屋況說明書?因為政府不會罰,胡亂勾選也不會怎樣?因此,本案說明購屋弊端太多,政府根本毫無能力保護小老百姓,但新北市法制局消保官與地政局依然無法可罰房仲業者?
二.軍紀渙散,在我當兵時,長官千叮嚀萬叮嚀,不可業外投資,避免軍紀安全,但是屏東空軍政戰指揮官向剛生,依然聯合不良仲介商業外投資欺負應該努力保護的中華民國百姓。

11/23日白天,空軍政戰官向剛生(賣方)和我父親,已經依約互相返還物品。
但過程火爆甚至電請樹林區柑園派出所員警戒護,因為對方在住商動產三峽加盟店(和畯動產有限公司)陳店長指導下,處處刁難有關法院返還之文件。還公開的在三人以上,顛倒是非向警方訴說我父刁難可憐仲介商,好吧,這我小老百姓當然管不到。
而我們,依照法院和解判決上,對方一個月兩萬的租金,我們賠了價值19萬的冷氣組合給他們,這樣恐龍判決,自然會出現在我的部落格上。司法已經無可相信了!!!!!!


已經有實際證據證明房仲業者房屋現況表亂填,以後所有仲介商都可以亂寫屋況說明書?因為政府不會罰,胡亂勾選也不會怎樣?因此,本案說明購屋弊端太多,政府根本毫無能力保護小老百姓,請問為何投書總統府,但新北市地政局依然無法可罰房仲業者?

新聞曾經有案例,因為食品標示錯誤,導致過敏國民死亡
還有案例因為路標標示錯誤,導致用路人誤闖無路處而重傷

我很怕我父母心力交瘁累死,我抬棺上總統府,上了新聞,這樣蠶食鯨吞的事件才能獲得重視嗎???破窗理論不要一而再再而三的在台灣上演


所以我爸媽縮手,和畯動產有限公司全身而退!!!!
他們可以繼續營業,陳店長可以繼續說他房屋多美好的故事。
我們雖然拿回115萬,但賠了粉刷費,賠了19萬的冷氣給對方,好讓他們更增值買房子????
所以他們下次,依然可以繼續屋況現況表亂寫????如果對方又一樣的事情出現,會不會又反而賠什麼家具給這些惡人????
拜託你們,莫因惡小而為之,還是我在這次教訓上學到,我要當奸商去騙錢,因為中華民國政府與法律拿我沒轍!!!!

陳店長甚至不怕我們去檢舉,難道他跟地政局很熟???
陳店長說話一次比一次惡劣,我甚至都有錄影,難道他不怕台灣法律???

如今,住商動產存證信函,要跟我們收服務費....

如果一個服務 讓我上消基會協調兩次
事後交易不成立 我們還賠上六位數冷氣組給對方白白拿走
對方還跟我要服務費????
這樣的服務我給了服務費 請問全天下好的服務 我該怎麼給服務費????

請正義律師拜託你們 幫幫我的忙

0983726671張爸爸

0939514728張小弟 敬上

 

12/8 補充:

住商動產台北三峽店陳店長

居然12/6要求2%服務費 共22.5萬

寄送存證信函

實在過分

請問1.我們縫反告他們 請求精神賠償

2.存證信函上限時七日 否則提告 我們該如何應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先從您們的買賣契約開始審視,而現在買賣契約已經解除,雙方也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因此,您們也可以向對請執行115萬元的部分,至於仲介的服務費,您們可以先拒?,但仍應回頭去看一下您們的合約內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鋼彈 101-12-08 00:49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先從您們的買賣契約開始審視, ... (恕刪)

我們已經要回115萬

但是損失冷氣組與木造裝潢(更正39萬元 非19萬)

如今交易未成 我們當然不會給錢

但現在再煩惱要怎麼回覆對方 才不會落入對方圈套

另外請教我們從入住後6月開始

頭痛到現在煩惱到現在

請問這樣的事情 可以控告請求精神賠償

eason 101-12-06 23:04

被告女a與原告男b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0日始男女朋友交往關係,並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6日男女雙方在女方家,女方家長父親詢問交往程度,女方家長了解交往程度後,當日同意答應原告b與被告a於中華民國101年農曆冬至過後舉辦結訂(合辦)婚宴儀式。

被告a知會原告b,家長父親要求基於禮俗聘金約需準備新台幣 伍拾萬元整,婚宴結束後歸還原告b。

原告b與被告a討論同意以原告b母親之位於彰化縣埤頭鄉之房地產,以買賣方式過戶被告a向第一銀行北斗分行進行房屋貸款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整,當結婚聘金及廚房流理台廚具及臥房寢具更新費用。廚房流理台櫥櫃更新費用新台幣陸萬伍仟陸百元整。

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過戶登記

第一銀行北斗分行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核准放款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整於被告a第一銀行帳戶。

其中壹佰零?萬壹仟陸佰伍拾元整轉帳至原告b母親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房屋貸款餘額。

其餘款扣除保費用手續費用餘款新台幣伍拾陸萬?仟壹佰捌拾壹元整,部分金額用於臥室寢具與廚房櫥櫃廚具,其餘金額留置結婚禮俗聘金運用。

原告b與被告a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初與DC攝影工作室於溪湖鎮85度C咖啡館達成共識,預定7月初至屏東縣琉球鄉拍攝婚紗,原告b當日預付訂金新台幣伍千元整給予DC攝影團隊,但因前往屏東縣琉球鄉拍攝前夕因原告b與被告a因DC攝影團對提高攝影費用因而取消至屏東縣琉球鄉拍攝計劃,原告b與被告a雙方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共同前往員林鎮中山南路75號緹潔婚紗影象美學簽訂婚紗攝影契約,並於中華明國101年9月12日前往苗栗縣西湖鄉愛莉絲的天空婚攝場地拍攝婚紗照, 原告b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8 日.9月12日.9月21日.10月30日支付婚紗照費用共新台幣肆萬肆仟捌百元整 。

原告b因被告a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告知想使用智慧型手機,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中國情人節至員林中山路通訊行購買三星NOTE手機給予被告a使用至今,雖分期費用使用被告a之持有信用卡做為繳款,但每月被告a皆向原告b索取手機購買分期費用繳款。

被告a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號以家長反對結婚為理由,告知原告b取消婚約並分手。原告b與被告a以電話溝通方式挽回,但被告a以冷漠且堅持態度拒絕。原告b因傷心過度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7日凌晨2點多於家中燒炭輕生,所幸轄區員警接獲通報前往住家查及時救回性命。

原告b母親得知被告a娶消婚約後深覺房產被被告a詐騙情緒崩潰,操煩至今。

被告a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以Facebook帳號Nicole名稱與原告bFacebook帳號Eason名稱進行交談對話,並於交談中被告a承認使用者是她本人,並講出:”房子的事情你最好給我喬好一點,不然我爸會找人對付你”等話語。

原告b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日發現被告a手機聊天程式LINE與男子c聊天內容,內容顯示被告a早已另結新歡。

 

原告b受上述此不法侵害,身心均痛苦異常,婚約當事人之一方,

民法第九百七十七條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九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民法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 因訂定婚約而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並請求位於彰化縣埤頭鄉號之房地產預訂賣出成交價格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整扣除被告a向第一銀行貸款金額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後全數歸還原告b。

並請求賠償原告b因籌備婚事營業損失賠償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

並請求賠償廚房流理台櫥櫃更新費用新台幣陸萬伍仟陸百元整。

並請求賠償婚紗拍攝費用全數賠償新台幣肆萬玖仟捌百元整 。

並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三佰萬元整。

並請求賠償名譽損害賠償新台幣伍拾萬元整。

證物名稱及件數:

一、緹潔婚紗攝影婚紗照收據影本等證物5件。

二、婚紗攝影當日被告a寫給原告b卡片影本1件。

三、土地所有權狀影印本證物3件。

四、房屋所有權狀影印本證物1件。

五、第一銀行北斗分行之被告a帳戶影本1件

六、Facebook帳號Nicole 名稱與原告b Facebook帳號Eason 名稱進行交談對話影本1件

七、廚房流理台更新費用收據影本1件

八、被告a與c男LINE聊天紀錄及圖片檔影本2件

 

請問 以上法條及事件敘述及要求賠償金額是否恰當?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們所述之民法上法條及要求賠償金額,尚屬恰當,而本件對方似乎也有研究是否有詐欺之意思,而另行提告刑事詐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姵妤 101-12-06 22:24

??????

請問
事由
民國100年/9月4日
我們家未成年的妹妹上FOXY網站
下載了鬼嬰廟 但看一下下 因妹妹覺得恐怖 所以就關掉
之後沒多久就收到通知
被影片公司控告違反著作權
當時去高雄做了筆錄
然後回來住家附近法院開庭
因妹妹未成年14歲 所以是少年簡易庭
當初法官因妹妹有悔意 而且告知不會再犯
判定不起訴 請父母回家管教約束 之後我們foxy下載檔都一併刪除
妹妹也不敢隨意在網路上看影片

但今年101/12/5日
收到對方公司控告通知
說明要求賠償
還要連同他們的律師訴訟費用
上次一次 這次也一次
賠償費用是 FOXY的會員有45萬人*1000分之1=450
他們影片一次是100*450總共是45000的賠償再另外加上對方的訴訟費用
費用可能高達十幾萬
因為我們不懂法律 想請大家幫幫忙
雖然妹妹的行為有錯 可是已經知錯
而妹妹就學期間都住校 所以對著作權方面的問題 也不太了解
法官原以不起訴處分 但業者卻一年後上訴要賠償
賠償不是應該在法官判決之前就該先跟我們溝通
而不是事後一年多 才告知要賠償大筆金額
可以麻煩告知我們該如何處理嗎 我們的經濟有限 一下子這麼大筆的賠償
也不是說付就付得出來 從頭到尾都是再簡易庭開庭 現在是屬民事訴訟
阿吉 101-12-06 12:21

7月份在網路上認識了一位網友,網友便以家中經濟出現問題向我借款。由於該網友所形容之家中經濟困境與我之前經歷相同,所以不疑有他,借款2萬元。當時並未填寫借據

後續約定還款日期並未如期償還,對方將還款時間一延再延。直到9月3日才約出來第二次見面,並請他填寫借據,約定10月31日還款。

但直至今日仍尚未還款,並且借據上所填寫之資料經查證,地址已非本人所居住,並且戶籍已遷出。

借據內容如下;

借款人ooo茲向xxx借款新台幣20000元整,並已簽立此據當場由xxx以現金如數交付借款人ooo親字收訖無誤。

借款人ooo願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前全數清償借款項,如清償期限至,借款人ooo未為清償時,願逕受法院強制執行,絕無異議,並負擔xxx因此所受之全部損害及行使權利所生之一切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強制執行費等)

恐口說無憑,特力此據

借款人ooo

身份證字號oooooooooo

住址oooo

電話ooo

 

請問,目前已知該網友電話為真實使用(已連續使用5個月以上),但是地址不是現住地址(已搬離許久,並戶籍已遷出)、姓名也與當初認識所知道的不一樣(填寫借據時是不一樣的名字),這樣可以提告嗎?對方是否還觸及其他刑法呢?

目前已有line的所有通訊內容,由一開始借款至寫借據(有請他重覆過姓名,身份證字號、住址)及拖延還款之所有訊息,是否可以當成證據

若是提起告訴,我是否還要負擔其他費用之花費?

除了原本的2萬元,我是否可以要求額外的賠償

阿吉 101-12-06 11:48

  7月份在網路上認識了一位網友,網友便以家中經濟出現問題向我借款。由於該網友所形容之家中經濟困境與我之前經歷相同,所以不疑有他,借款2萬元。當時並未填寫借據。後續約定還款日期並未如期償還,對方將還款時間一延再延。直到9月3日才約出來第二次見面,並請他填寫借據,約定10月31日還款。但直至今日仍尚未還款,並且借據上所填寫之資料經查證,地址已非本人所居住,並且戶籍已遷出。

借據內容如下;

借款人ooo茲向xxx借款新台幣20000元整,並已簽立此據當場由xxx以現金如數交付借款人ooo親字收訖無誤。

借款人ooo願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前全數清償借款項,如清償期限至,借款人ooo未為清償時,願逕受法院強制執行,絕無異議,並負擔xxx因此所受之全部損害及行使權利所生之一切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強制執行費等)

恐口說無憑,特力此據

借款人ooo 身份證字號oooooooooo 住址oooo 電話ooo

請問,目前已知該網友電話為真實使用(已連續使用5個月以上),但是地址不是現住地址(已搬離許久,並戶籍已遷出)、姓名也與當初認識所知道的不一樣(填寫借據時是不一樣的名字),這樣可以提告嗎?對方是否還觸及其他刑法呢?

目前已有line的所有通訊內容,由一開始借款至寫借據(有請他重覆過姓名,身份證字號、住址)及拖延還款之所有訊息,是否可以當成證據

若是提起告訴,我是否還要負擔其他費用之花費?

除了原本的2萬元,我是否可以要求額外的賠償

林智群 (klaw) 101-12-08 17:57

建議檢附簡訊內容及借據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比較簡便,

不過要說明為何借據上的姓名跟你聲請支付命令的名字不一樣

ken 101-12-06 10:37

我現在住的家之前不知道有第四台的強波器跟中華電信的電信箱放置在我家的土地

現在我應該如何申張我的權益請求他們遷移或賠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應先向前手要他們的契約,審視契約有無定期限,並審視契約之性質為何,取得後再研究是否發函終止,以請求對方移除上開設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en 101-12-06 10:31

我現在住的房子之前買的時後不知第四台的強波器跟中華電信的電信箱全部放在我家的土地

現在我應該如何申張我個人的權益請求他們移置它處或賠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應先向前手要他們的契約,審視契約有無定期限,並審視契約之性質為何,取得後再研究是否發函終止,以請求對方移除上開設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XXX 101-12-05 13:22

律師您好:

我之前加入多層次傳銷組織,現在想終止契約.

我曾向公平交易委員會詢問經由公司途徑而得到的手機之處理方式,回答如下:

本會回覆如下:
一、您101年12月2日電子郵件收悉,感謝您對本會的愛護,及對公平交易秩序與消費者權益保護之關心。
二、查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規定,參加人終止契約後30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90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其得扣除之款項則為參加人所獲之獎金或報酬、取回商品之減損價額等。另同法第23條之3規定,參加人依前開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參加人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違約金,且前開條文關於商品之規定,於提供勞務者準用之。
三、有關您來信詢問退出鴻森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森公司)多層次傳銷組織時,所辦手機門號違約金及手機贈品之處理方式乙事,依上開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鴻森公司於您行使終止權時,不得拒絕您退貨之申請,而除公平交易法所明定可扣除之款項外,不得再於退款金額中以各種名目扣除其他價金,且負有協助您解除與電信事業手機門號租用契約事宜之義務。至於手機是否須返還、其返還時價格減損之折抵額度,則屬民事爭議問題,非屬公平交易法對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規範範疇,故宜由您與鴻森公司循民事途徑解決。
四、另依上開公平交易法規定,參加人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必須以「書面」為之,為利日後舉證,建議您用存證信函方式通知鴻森公司(注意非您的上線)「終止」契約,又存證信函撰寫內容可參見「本會網站(http://www.ftc.gov.tw)/多層次傳銷/如何辦理退出退貨」項下所載之參考範例,至於其格式則請洽各地郵局。
五、如果您對本會業務尚有疑問,本會網站建置有相關法令規定、事業違法案例及宣導資訊等,您可進一步查詢利用,或向本會服務中心洽詢(電話02-23510022,地址10051臺北市濟南路1段2之2號13樓)。
六、謝謝您的來信。

公平交易委員會 敬啟

 

其中第三點後面有寫到手機的返還問題屬民事問題.

因此想請教律師我應當如何處理才會比較妥當?

謝謝

國語 101-12-05 10:32

補習班任職期間曾掃瞄教材資料以方便使用,存在隨身碟裡,後來被老闆知道,老闆要求交出隨身碟就不予追究。交完隨身碟並於10月底離職,但事後老闆仍反悔,怕我至其他補教業任職,或開設補習班(我的職位是主任),於11月中要求我簽一份三年內不能至其他補習班任職及開設補習班。但我拒簽,因此收到存證信函,內容大致說我未經同意拷貝、掃描其文件。如我洩漏其資料,需賠償。並限定我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於XX校,週遭三公里內開設或任職其他相關類似補習班。若以上事情查證屬實,得按離職三個月平均月薪24倍賠償。目前打算再去其他補習班工作,老闆已寄存證信函,卻又於昨天要求我去簽保密協定,他說不簽的話就要告我。 想問:1. 其補習班的資料我已全數歸還(隨身碟在他那裡) 2.於10月底離職,現在才要求我簽保密協定?拒簽有理嗎?簽了有法律效用嗎?

保密條款或競業條款 還是本身行業要有保密必要性 以及限制內容是否合理 是否有補償措施等 去認定該條款之效力

佼佼 101-12-05 01:06

住家遭鄰近失火波及燒毀財產等事由,需委託律師名義發送損壞賠償之起訴狀或存證信函.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因鄰居未盡注意義務而導致之失火,除其刑事上涉及失火罪外,您們也可以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佼佼 101-12-05 00:57

住家遭鄰近失火波及燒毀財產等事由,需委託律師名義發送損壞賠償之起訴狀或存證信函.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因鄰居未盡注意義務而導致之失火,除其刑事上涉及失火罪外,您們也可以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eo 101-12-04 17:23

律師 您好,

本人購買預售屋,目前合約交屋日期已經過了,但建商仍無法交屋,是否需要寄存證信函給建商,

合約上有註明,如無法在時間內交屋,建商須依延遲交屋的天數賠償,後續我該如何處理?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當然可以寄存證信函給建商,建商已有履行遲延情形,您可依合約上之約定,向建商請求天數之賠償,所以建議您先寄存證信函,並告知其合約內容,以利將來之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小老弟 101-12-04 12:40

小弟因為論壇上跟人有爭議而被對方告毀謗

昨日千里迢迢到對方的縣市去跟警察做筆錄

但在做筆錄之前要求先跟對方談和解

 

結果對方非善類 一開始就先給我下馬威

說本來有人要來賭我們,結果是他告訴要賭我們的人我們看來像老實人或學生

所以就算了,幫我們黨下來

接著說第一個被他告的已經被打到現在一個月連家都不敢回去了

且說第一個被告詐騙集團 說要勒鎖店家50萬等等(這點保持懷疑)

還說他們已經花了律師費20幾萬 還有營業額下滑造成百萬上的損失等'等

還有告訴我除了賠償金之外還有上網道歉之外,不和解就是還有"兄弟事"等等...

始我們心生恐懼,畢竟人生地不熟且對方也看起來不是很和善

談到最後是三萬元和解 但我們堅持一萬 也真的帶不到一萬XD...

 

但後來以上對我恰巧被我們錄音到了

所以我們打算回家鄉之後對此提告,讓他也因此要來我們這做筆錄,讓他們也麻煩

而對我撤銷告訴。

而我們一開始的訴求就是能希望能和解

但這時候被我們抓到把柄,所以打算逼和解

 

最後晚上對方有再打來

說他收到一個情報 說我們有錄音 所以大概知道我們要做什麼動作了

然後又烙下說”好~你們要玩是不是,那就來玩啊"之類的

請問以上是否構成恐嚇罪呢?建議我該採取什麼樣的動作呢?\

麻煩各位大大解答。

家家 101-12-03 15:28
公然汙辱罪被起訴ㄌ~事情經過如下

一天我跟我們社區主委老婆起爭執~原因是我們社區有資源回收室~想說垃圾車帶走就帶走很可惜~就那一些去給我媽回收~然後被他知道~管理員就跟我說不可以拿~我就很不好意思想跟他解釋說上面因沒貼告示~所以我才拿ㄌ~結果我騎機車回來看到他要上前跟他解釋~他一看到我就斜眼一看轉頭就走~我很驚訝為何不理人~就下車跟他理論就變爭執~非常生氣ㄉ回到家~鐵門拉下一大半ㄌ~我罵出一句瘋女人(台語)~當然就被它告上法院~
告我好幾條~結果只有公然汙辱罪被起訴~
他請管理員當證人~但第一次偵訊時~管理員說沒聽到很模糊~可能是聽到做偽證是7年以下徒刑吧~沒事後他又再議~而且有聽社區風聲~他有要告管理員~那第二次偵訊時管理員就翻供說有聽到~而且2人都咬定我是在車道上罵ㄉ~不是在家裡~
我跟法官說我真的是在家裡才罵ㄉ~不過他不採信~真是跳到黃河也洗不清~因為它有人證~和物證~說光碟有拍到我ㄉ嘴型是罵瘋女人~人車分道ㄉ車道那麼暗~距離又遠~又沒聲音~真是見鬼ㄌ~
現在他又要求民事賠償~條件是10萬元~登3大報頭版連續3天到歉~還有其他費用等等我要出~
喔~~~我真的快瘋ㄌ~為ㄌ一點芝麻小事已經搞ㄉ快10個月~有善心人士可以幫幫我ㄇ?可以告訴我要如何跟法官講ㄋ?還有他開出ㄉ這些條件~我真的要這樣賠他ㄇ?真是這樣真會逼死一個人耶~該如何做~請幫幫我~非常感謝~  補充

他ㄉ態度強硬~不可能和解~
我是想說我到底會賠多少錢?
會像他所開ㄉ條件那麼誇張?謝謝

Ryan 101-12-03 14:55

您好:

我最近發現大學時期的同屆同學,曾經在他個人網誌上指名道姓的罵我,

說我"無能至極",對於這種無理批評及利用公開網誌貶損,讓我名譽受不白之冤,

請問這種狀況下,我是否可以告他 加重 公然侮辱罪?

因為我在網路上看到一篇律師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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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9條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網路上以文字方式謾罵他人,實質上已經構成了公然侮辱罪,在加上公然侮辱罪法條中〝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也包含以文字表現,所以直接變成〝加重公然侮辱罪〞,這不是單單三百元罰金就可以解決的。

----------------------------------------------------------------- 

照這個法律來看,他在網路公然貶損我的名譽,我能告他哪幾項法條呢?

公然侮辱罪,加重公然侮辱罪,另外是否還有關詆毀個人名譽之法條呢?

我查了一下,如果我個人去地檢署按鈴申告,就不用寫訴狀,

僅需備齊證據(將網誌印下來)即可對嗎?這部分是否僅為刑事部分?  

那有關民法的部分,又可以告他什麼呢?
需要怎麼告他呢?步驟有哪些?怎麼樣向他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呢? 

我個人非常重視名譽,所以對於他公然在公開的網誌上詆損我的名譽我感到非常的不能接受,

該如何處理上述這些問題才好呢?

感謝幫忙解答,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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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jamin 101-12-01 00:28

本人於97年時因朋友找到不錯的工作,因工作需2位保證人,當初也是猶豫了一下,但因看到他另一名保證人是他親哥哥。也就想說應該不會有人陷自己親哥哥於不義,也就當了他的工作證人,現在~事情發生了,我與這位朋友多年沒有連絡。

這兩天突然收到法院的民事支付命令,原來這位朋友於99年2月至99年3月。侵占挪用了公司700多萬的貨款,之後我朋友有償還98萬左右,現在人消失,我跟他哥哥也就莫名的背上了600多萬的賠償金額。

此案件於99年時就已經判決過民事判決了,且於100年的時候經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確定。我想問的是,

根據民法第第756條之5(僱用人負通知義務之特殊事由)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 
一、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者。 
二、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受僱人行使權利者。 
三、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其難於注意者。 
證人受前項通知者,得終止契約。保證人知有前項各款情形者,亦同。

受僱人發生此事件,僱傭人都未盡到通知之義務。並且民法.刑法也判決確定,我還是沒收到通知。直到近日收到民事支付命令時才發現有這回事。試問,民法第756條之5 對我日後提出異議是否有利?

根據民法第756條之6(減免保證人賠償金額)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減輕保證人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僱用人不即通知保證人者。 
二、僱用人對受僱人之選任或監督有疏懈者。

再問,我是否能主張民法第756條之6(減免保證人賠償金額)?
因為僱用人發生了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僱用人不即通知保證人者。

麻煩各位法律達人解惑,我才30歲,我不想我這輩子都毀在這件事上面。

拜託各位律師了。拜託~

林智群 (klaw) 101-12-01 01:05

職務保證人期間最多是三年,你朋友在第二年就犯錯,依契約你是要替其負責,

你是可以主張公司沒有及時通知你而加以減免,但無法完全免除,

如果公司可以證明他們也是到三月才發現,整個損害已經發生,通知你也沒用,

那公司還是可以請求全額賠償

Benjamin 101-12-02 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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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jamin 101-11-30 14:20

本人於97年時因朋友找到不錯的工作,因工作需2位保證人,當初也是猶豫了一下,但因看到他另一名保證人是他親哥哥。也就想說應該不會有人陷自己親哥哥於不義,也就當了他的工作證人,現在~事情發生了,我與這位朋友多年沒有連絡。

這兩天突然收到法院的民事支付命令,原來這位朋友於99年2月至99年3月。侵占挪用了公司700多萬的貨款,之後我朋友有償還98萬左右,現在人消失,我跟他哥哥也就莫名的背上了600多萬的賠償金額。

此案件於99年時就已經判決過民事判決了,且於100年的時候經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確定。我想問的是,

根據民法第第756條之5(僱用人負通知義務之特殊事由)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 
一、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者。 
二、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受僱人行使權利者。 
三、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其難於注意者。 
證人受前項通知者,得終止契約。保證人知有前項各款情形者,亦同。

受僱人發生此事件,僱傭人都未盡到通知之義務。並且民法.刑法也判決確定,我還是沒收到通知。直到近日收到民事支付命令時才發現有這回事。試問,民法第756條之5 對我日後提出異議是否有利?

根據民法第756條之6(減免保證人賠償金額)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減輕保證人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僱用人不即通知保證人者。 
二、僱用人對受僱人之選任或監督有疏懈者。

再問,我是否能主張民法第756條之6(減免保證人賠償金額)?
因為僱用人發生了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僱用人不即通知保證人者。

麻煩各位法律達人解惑,我才30歲,我不想我這輩子都毀在這件事上面。

拜託各位律師了。拜託~

螃蟹媽 101-11-30 09:20

如題

原告(公司代表人)告我不履行契約賠償損失(仲介服務費)

他所提供證人(接洽業務員)當庭(民事簡易庭)作偽證.其說詞明顯不一.足以影響案件判決

我該用什麼方式提告(或警告他)?

(我有第3人正在場可證明其業務當日說詞)

感謝熱心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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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1-12-01 14:08

建議你也傳喚有利的證人出庭作證即可

ralph 101-11-29 22:40

10月份剛簽約買了一間2樓25年左右的中古公寓, 簽約前仲介員,房屋現況說明書都註明沒漏水, 去看了幾次屋並沒有發現房子有壁癌, 因為房子是重新粉刷過的.
目前剛過戶,在交屋前一天, 再去看現場時, 一不小心長的物體觸碰屋頂, 才發現其中一間靠浴室的房間屋頂及浴室旁區域屋頂有加做屋頂格板, 因為粉刷過, 跟牆壁及其他房間一樣, 根本看不出來. 屋主, 仲介也未告知這部份.
通知仲介後, 經原屋主同意後,由仲介橇開後, 發現靠浴室部份區域已經長出壁癌, 水泥漆也開始蓬脹, 爆破. 後來要求屋主出面說明, 屋主承認幾個月賣屋前, 請工人粉刷, 但工人發現無法完全遮蓋, 所以加做格板. 但屋主不承認那是漏水.
目前簽約已過戶但未交屋!

請問下列問題.
(1) 仲介, 屋主已經來看過, 還需發存證信函?
(2) 屋主明知瑕疵,隱藏瑕疵而不告知, 是否構成詐欺? 我有權主張解除合約, 同時要求屋主賠償, 代書費, 仲介費退還等? 目前仲介是說他們也不知情, 屋主並未告知他們.
(3) 漏水是如何區別? 滲水也算漏水? 還是一定要摸到水才算? 依經驗, 漏水問題若不處理會越來越嚴重, 久了也可能越漏越大.

(4) 目前已過戶, 若解約房屋還原? 也就是回到原先無交易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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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律師 (蔡律師) 101-11-30 00:17

這必須看買賣契約有無約定保證無漏水等事項才能決定您有無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

ralph 101-11-30 16:38
回覆 蔡律師 的發言內容:

這必須看買賣契約有無約定保證無漏水等事項才能決定您有無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

 屋況說明書有勾選無漏水.

fufuchen 101-11-29 18:05
律師您好: 請問我的母親因在夜市(擦撞)某婦人,被告肇事逃逸,但當時母親並未察覺有擦撞到人,且警方調查也並未加速,因此一審收到公共危險罪不起訴處分書,又被檢查官提起公訴,這次被判決有期徒刑八月。也已服勞動服務40天。(未與對方和解,因對方開出20多萬的賠償金,母親認為太高)請問這次再上訴,若提出新證據,有可能更改判決嗎?或若判刑確定,就無法更改呢?
已經判決 也服勞役40天 案件不是確定了 是要提出什麼上訴? 應該是再審或非常上訴
螃蟹媽 101-11-29 14:32

本人於101年1月9日晚間於自宅委託仲介出售房屋,因簽訂(專 任委託)契約之前我的房子已經有人詢問,所以我問仲介業務員:如果委託期間,房子有人出更高價,我要自己賣的話呢? 業務員回答:那只要付我們公司一點點廣告費就可以了.(這時仲介未與我協定廣告費用而我也不知可以於合約載明)。隔天業務開始積極帶人看屋,於隔天1月 10日告知第一個來看屋的*小姐有意購買出價,因我之前簽訂的委託價為290萬.1月12日仲介要我簽定最低委託出售價格契約書且雙方約定1月15日完成 交易.(但事後看合約.買方於1/10已出價265萬.而仲介於1/12要我簽定最低260萬出售.未盡善良誠實告知義務)
但我於1月14日晚間 告知業務房子確定不賣了.有第二個買方願意出更高價購買.我表示當初業務有同意我可以自己賣.而且我也還沒收到第一位買方訂金及合約.(業務這時才告訴我 其實對方是簽訂265萬購買.跟告訴我的成交數字不同) 業務說那我就得賠償買方訂金五萬以及服務費4%共154000.- 我方不同意,所以仲介提出告訴

問:
1. 簽訂合約仲介業務就有表示我可以自己賣.且出庭時他也有確認這句話.其公司還是提出契約 書第11條[違約之處罰]第1款[委託期間內.委託人自行將本契約動產標的物出售或另行委託第三種業者]及第4款[買方書面承購價格已達委託人之最低委 託出售價格.而委託人卻拒絕簽屬確認者]對我提出服務費4%的要求.....我有答辯的方法嗎?
2.仲介業者收受買方訂金.錢與合約均未交與我手上.仍然算成立的?我必須賠償買方訂金?仲介一收錢就算買賣確認了??
3.今日出庭法官說下次即作出判決.如果到時我無法接受.要如何提出上訴?當庭或者要書面??

我 看了幾篇報導.上個月台北地院最新判決首度引用消費者保護法,認為這條仲介業者霸王條款,違反消保法第12條,剝奪買賣雙方的決定權,對屋主不公平,判決 仲介敗訴,賣家握有決定是否賣屋的最終選擇權。還有[仲介隱瞞買方出價情形即構成違約.房重違反契約 屋主有權終止契約] 我該如何提出引述??直接從網路列印下來作為附件?還是必須載明哪個法院的判決.或出處??

盼解答.感恩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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螃蟹媽 101-11-30 03:06

承蒙您的熱心解答.感恩不盡!!


另想請問 

1.你提到的 [一.本件仲介一定會拿契約來壓你們,而現在買賣是否成立,為本案之爭點,也是您們抗辯的重點所      在.]所謂的 [買賣是否成立]是什麼意思?我的房子已於同年3月底售出...
2.判決引用..我找到的洋洋灑灑整篇共19頁都需要印出來嗎?
3. 如果當庭證人作蒍證.(我有第3人證)..可以用什麼方法提告或警告他?




感恩您!!

Ron 101-11-29 07:55

您好:想請教前些日子在玩一款!"手機三國"的遊戲味了讓我裡頭主角能變強我花了錢跟官儲值買所謂的"錦囊"!!後來經同事介紹在網路露天拍賣上發現有賣家有在代儲比較便宜

於是用了"LINE"與他詢問!過程中因它可以用他"所謂的方法"取得較便宜錦囊所以就跟他買!他也表示該"錦囊"不是"黑錦"(所謂黑僅就是不經官方認同)且他也是有付款(刷卡)後才取的!是沒問題不會被封遊戲帳號的!但昨天很不幸的我的帳號被遊戲公司封了!我寫MAIL給客服,客服要求我將購買相關證明提出於是我將信件轉寄給該賣家!他是有幫我處理將相關文件寄給遊戲公司!他他卻說恢復機會不大.....!!我想請教的是:當初我跟他購買時他有說他的也是官方的!沒問題!現在還是出問題了我可以跟他提出賠償嗎??或者他是否也觸犯相關法律比方他欺騙我....PS我是想跟他提出索賠但苦不知該用何條款!!

刑事責任你可以提起告訴對方涉犯詐欺 民事可以主張侵權責任 不過你還是要證明自己的損害範圍

Ron 101-11-29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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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o 101-11-30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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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o 101-11-30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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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o 101-11-30 00:23

我好像也是跟你同一人買的吧,也出現問題

nomo 101-11-30 10:18

我也是昨天被封,應該跟你是同一人買,能跟你在LINE講嘛

Ron 101-12-01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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