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大約在上星期在中古車行看車,有看到一台喜歡的車
車行就拿了一張合約書,並先須繳訂金才能幫我保留車
我拿了四千當作是訂金及他們拿走我的雙證件說要幫我辦貸款
隔天就因為我學貸未繳款問題導致信用不良無法貸款
可以車商不願將雙證件交還因為我未付達一成訂金,所以必須押證件
車行所要的文件我都有給齊
現在不是我要毀約,是因為我無法貸款也找不到條件比我好的保人
合約裡面說
合約成立後,雙方不得違約,諾乙方違約不賣時,應按已收支款項,加倍賠償。
若甲違約不買,應按成交之車價,扣除已收支款項後,補足一成作為賠償。
甲乙雙方均不得異議。
甲乙雙方如有一方違約時,應自動放棄先訴抗辯權,不得提出異議。
在備註欄有寫說
貸款條件:甲方需於合約簽訂後全力培合併提供汽車貸款所需之必要文件,經查核撥款後使得交車,否則是同違約,訂金沒收
(但車行所要的文件我都有給齊,也配合了,只是我找不到條件比較好的人做保人)
那訂金是否拿不回來?
還有我的雙證件可不可以拿回來
(1) 您支付定金給對方後,基本上車輛買賣契約即已成立。既然雙方在契約中約定當買方違約不買時,應按成交之車價,扣除已收支款項後,補足一成作為賠償。由於您因信用問題而無法貸款支付車輛價款,所以是因為您的原因而無法履約的,若按照契約規定,是應補足一成費用做為賠償。但您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主張中古車行的定型化契約明顯對於消費者不公平,因為當中古車行無法交車時,僅需加倍賠償定金;但買方無法履約時,卻不僅只沒收定金,尚需補足一成費用做為賠償,實已違反平等互惠原則、顯失公平,自屬無效。此時應回歸民法的定金規定,當買方無法履約時,賣方僅得沒收定金。
(2) 既然已經解除車輛買賣契約,並無貸款之需求,對方沒有理由扣住您的雙證件,所以您可以向對方要求返還雙證件。如果您向車行為上述主張,車行還是刁難,建議您可向消保官舉發或向媒體申訴,車行才會依法處理的。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狀況陳述:
就合約三關係人陳述,甲方 乙方 丙方
乙方於民101年6月份以品牌台灣代理權擁有者邀請 甲方及丙方於共同合夥投資商店,三方各出資現金五十萬元各佔股份33.33%。
乙方擔任品牌行銷及貨品供貨人,丙方擔任店面經營管理之責。並於民101年6月28日簽定合約完成。
丙方於幾年前先行認識乙方為朋友關係,於該日成為股東關係。出於對朋友之信任相信乙方為品牌台灣代理權擁有者,且契約中明訂乙方『無償提供品牌授權』給該合夥商店使用,更加深丙方相信乙方付出高額代價取得品牌台灣代理權。需與乙方進貨之必要。
該商店於民101年7月13日開始營業,而後商品發生瑕疪,瑕疪率經統計約8%,一開始丙方回覆瑕疪由商店自行承擔不願退換貨,經協商後只願意承擔2%其他需由商店自行吸收,造成商店經營之困難。
而後在客戶反應後查詢丙方發現原廠於網路購物平台上有販售其商品(於該公司官網連結至其網路販售平台),發現原廠於公開銷售之場合之零售價還低於乙方批發給商店之價格,丙方基於一般營業常規及維護商店利益及保護品牌商譽下詢問乙方,契約中明訂乙方需給商店最低進貨成本並為保護該品牌形象提供統一訂價或促銷活動但需通知丙方或與股東合議,協商中乙方強調只加上10%之利潤後批發給商店,並言明丙方可自行上網訂購嚐試原廠是否發貨及原廠網路購物平台上商品種類並無全部開放且再次強調是花費高額代價才取得進貨銷貨權利。而後丙方以私人名義上網訂購有順利取得貨物,且價格的確低於商店進貨價且價差遠大於10%,且訂購數量都是單一訂購而不是批量訂購。
丙方並洽詢原廠,原廠強調只有開放加盟而無區域代理或總代理,且提供統一訂價,網路平台販售價格與實体店面零售價相同,不會有惡意競價之狀況。且原廠有提供瑕疪品之退換貨。
丙方至此灰心於該合夥關係,協商退夥不成功,因乙方強調合約中需解約、退出者需於到期日前3個月提出,告知股東成員,財務清算則到第三個月月底為結算日。
問題詢問:(1)乙方不願對瑕疪品退換貨,造成商店經營成本上升及經營難度上升,是否不合公平交易法之宗旨。對商店及合夥人之利益造成損害。(2)依照一般營業常規,進貨價加上運費及稅金應遠低於零售價。且因還需負擔店租、人事、水電等營業成本,故進貨價就正常而言不應高於零售價。但現在此狀況丙方是否可訴請
民法686條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3)乙方於協商過程中曾言明丙方可自行上網訂購嚐試原廠是否發貨及原廠網路購物平台上商品種類並無全部開放。此段話是否可證實乙方的確知道其批發給商店之價格高於原廠零售價?其成本不合一般營業常規?
是否因之違反一般營業常規進而損害到商店股東之利益及品牌商譽。
民法86條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91條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
,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公平交易法4條
本法所稱競爭,謂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19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
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
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
合或聯合之行為。
五、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
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
六、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
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30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
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
公平交易法第31條
公平交易法第32條
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
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公平交易法第34條
被害人依本法之規定,向法院起訴時,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
書內容登載新聞紙。
公平交易法實行細則26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所稱正當理由,應審酌下列情形認定之:
一、市場供需情況。
二、成本差異。
三、交易數額。
四、信用風險。
五、其他合理之事由。
公平交易法實行細則27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六款所稱限制,指搭售、獨家交易、地域、顧客或使用之
限制及其他限制事 業活動之情形。
前項限制是否不正當,應綜合當事人之意圖、目的、市場地位、所屬市場
結構、商品特性及履行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響等加以判斷。
是否可因此訴請退夥,如何可以最小損失退夥?
感謝沈律師回答,我痛苦了好久可是又不懂法律。
還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對方在協商過程中有再次強調花費了許多代才取得代理及加盟,及不原承擔瑕疪之情事,小弟在協商過程中都有錄音保護自已,而商品原廠是在國外且留下的聯絡方式為網路通迅軟体,故小弟在詢問原廠的過程是使通網路通訊軟体與原廠洽談,有留下對話記錄,證明原廠未開放代理只有開放加盟。這兩個是否足以當做輔助證據。
另外對方明知給商店之進貨價高於原廠之公平販售零售價,未事先告知有此情況,這樣不是不符一般營業常規及有損合夥股東權益?
另外想請問沈律師,您的事務所在何處是否有服務台北地區,您有再處理小弟這種情況的案子嗎?如果需正式拜訪您請教法律咨詢需花費多少費用?如果不幸調解不成功需請您幫忙訴頌一審的費用又是怎麼計算?
律師您好:
朋友前幾日騎機車在一條巷子裡(單行道),遭到汽車(第一方)擦撞右後方(排氣管附近),造成朋友(第二方)右腿多處擦傷,機車也嚴重損壞;機車還因此滑行插入停放在路邊的小客車(第三方),造成(第三方)車輛的損傷,因此形成三方的問題。???
在車禍發生的第一時間,(第一方)移動了他的轎車,並下車向我朋友(第二方)頻頻道歉,並說沒有看到我朋友,希望私下和解,但因朋友(第二方)考慮到還有(第三方)的問題,所以還是報了警。
我們現在在等調解時間通知,想請問律師:『我們可以提出那些賠償?(例如機車修繕費、醫藥費、還有因為車禍造成向公司請假,沒有全勤等等)』;以及第三方的修繕費,是否也應該由第一方來支付,另外,第一方在車禍當下即移動了車輛,沒有保留第一現場,是否對我們有利?
請律師幫幫忙...萬分感謝
4月底發生同一車道的連環車禍,共三台車,
車子受損情況是第一台跟第三台無損壞,
第二台前後保險桿跟車燈損壞,車禍隔天車上3人宣稱頸部挫傷,
過一個月後我申請了交通事故初步鑑定,
結果是第一台及第二台: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第三台(我的):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因為第一台無損壞,所以車禍後一直是我跟第二台車主在協調賠償事宜
現在要和解了
對方的單據(修車+看診)約四萬六,我的保險公司願賠五萬
但是對方不滿意,他認為修車期間跟看診的的交通費加精神賠償
總共要拿到十五萬,而且聲明小於十五萬就等著上法院
(對方修車跟看病都花了2個月)
我的主張(還沒跟對方講):租車費用只能算14天是二萬八,加上精神賠償一萬二
所以我和保險賠償對方共九萬
1.我的主張這樣合理嗎?
2.如果我上法院後,會對我不利嗎?
3.該怎麼做比較好?
4.有需要的話,我要委任律師陪同,請與我連絡(對方住台南)
謝謝
一、先給個觀念,實務上車禍事件的和解金額,「合不合理」並不重要,雙方能不能接受才最重要。以你的案件為例,對方受傷,所以你會有刑事過失傷害罪和民事損害賠償的問題,而就算你算出來的金額多麼合理,只要對方不接受都沒有用,因為他對你不是只有民事求償權,他還可以告你過失傷害(這是他的籌碼),所以通常被害人會抬高和解金額,以換取他不對你提告,這是被害人的想法。二、同樣的,你開出來的金額也應該綜合「民事」和「刑事」部分,你有沒有發現你提出來的「九萬」都是關於「民事賠償」部分,「刑事部分」你沒考量進去。一般而言,過失傷害罪未和解,法院不會給緩刑,所以如果判你拘役三十天,你就要繳給國家三萬元,外加「過失傷害罪」前科一條,判兩個月的話就要六萬元了,對方也是抓準這點跟你「嗆聲」的。三、所以能力範圍內適度提高一些和解金額吧!另外也可以向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畢竟有個人居間來幫忙喬會比較容易成功,如果日後無法達成和解,也可以顯示我們至少有積極在處理。四、以上,謹供參考!
1 由於您將車輛交給對方使用,對方因過失導致車輛毀損,但報廢車輛屬於車輛的殘餘物,因此報廢車輛所得到的金錢仍是您所有的。因車輛毀損的責任在於對方,所以拖吊費用是應由對方負責的,若對方將這報廢車輛所得之金錢占為己有,卻未告知,有可能成立侵占罪。但是如果已經是在說好和解金額後,同意將車交給對方處理,損失僅以金錢來作為全部賠償的話,代表該報廢所得亦由對方取得,這時候就不能提出告訴了。
2、提起民事訴訟的話,您可以主張對方過失駕車行為侵害您的車輛財產權,依照單據請求對方賠償您購買中古車輛及維修的有益費用的金錢,以及返還報廢車輛所得之金錢。如果能舉證,就會按照舉證金額來賠償的。
(參照刑法第335條;民法第184、196、213、21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7月14日甲方把車借給乙方, 下午約14:30乙方撞上安全島,乙方打電話詢問甲方那台車約多少錢 甲方回答10萬 乙方說要甲方去買一台約10萬的車 費用由乙方付擔 後來乙方打電話聯絡車廠拖吊 甲方要求拖回南港住家 車廠告知拖回南港費用太貴乙方也沒那麼多錢把車拖回南港 而且汽車右前輪歪掉變形卡在安全島上 變速箱破裂 三角台也損壞 要維修不划算既然乙方答應賠車 那壞掉的車就拖到報廢場報廢 甲方心想既然乙方答應賠一台車 就不需要求乙方一定要把車拖回南港讓乙方花一筆那麼貴重的拖吊費用 所以同意報廢 並傳真資料讓報廢場辦理報廢手續 當天下午約18點乙方處理完報廢後至甲方家主動告知自己(乙方)能負擔約12萬 請甲方買車時不要超過這個價格
完全沒告知汽車報廢後 報廢場退費多少錢 於7月23號甲方詢問乙方後
乙方告知報廢廠沒有退錢 因為當初拖吊沒有付 所以車場把車輛報廢的價格抵掉拖吊費用如果有多再退給甲方或乙方 甲乙雙方都稱沒有收到這筆錢
我想詢問的是
1.乙方尚未賠償甲方所口頭答應的賠償(因為乙方反悔當初所答應的賠償) 那汽車報廢的款項乙方是否不該直接讓車廠抵消拖吊費用 應該要把報廢汽車的錢交給甲方 拖吊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雖然(問乙方如此是否構成侵占罪)
2.乙方反悔當初所答應的賠償金額
一.甲方要求乙方和解時賠償當初所說的12萬元
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購車單據與甲方購車單據與至今汽車保養與更換零件單據 提出後折舊賠償
甲方目前所能提供的單據為購車單8萬(如加上燃料與牌照稅約9.5萬)和汽車保養與更換零件單據能提出的証明含購車單一共約為15萬
汽車為1999現代elantra2000cc天窗板 車為同年3月費購入的中古車
5月有全車(含內裝)考漆6月份大保養等
(問如乙方不願賠償12萬元鬧上民事法庭甲方約能要回多少錢)
請問有人傳簡訊罵我,我要怎麼處理並請求賠償?
我只有留下一、二封這樣有辦法將之前生氣時刪掉時的簡訊找回來嗎?
聽說3個月內的簡訊可以找回來?
我留下的只有他罵我自目和
之前傳的說,每天都要聽到我的聽音才能入睡,最後還打上可愛的x,讓我超級不舒服!
如果可以找回其他封,那他之前傳想和女生ooxx的簡訊,應該也已到性騷擾的程度了吧?
自從認識那個人之後,我不時會看手機有沒有打來,因為他常常就是傳快回、回我現在,在忙沒回他他又一直無理取鬧,造成我精神很緊張,睡眠也多少影響到這樣應該是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吧!
如果是求精神賠償他應該要賠我多少?
我要準備什麼資料?
走民法的話也是要去警局報案嗎?
這樣下來大約會花費多少時間走完所有程序?
如果他沒錢賠我,可以要求他的家人賠我嗎?
這條是一個簡訊算一個案件嗎?若是我可以告他二次?求二次賠償嗎?
請各位救救我吧!
(1)依您的敘述,對方如果僅傳私下簡訊罵人,也未以言詞恐嚇,基本上不構成刑法犯罪。因為妨害名譽罪原則上要以公然辱罵或是散布至公眾才會成立。
(2) 對方傳送想和女生ooxx的簡訊給您,係以播送與性相關的文字而違反您的意願,造成心生冒犯的結果,屬於性騷擾行為,當地政府主管機關得依性騷擾防治法,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3) 您可以依簡訊內容向當地縣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檢舉,再主張對方性騷擾已侵害您的身體健康權及性自主權,要求對方負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責任。
(4) 如果對方已經成年滿20歲,原則上不得向對方家人請求賠償。如果尚未滿20歲,基本上可向對方的法定代理人請求連帶賠償。
(5) 如果對方發簡訊的行為是密集且連續的,僅會論以一次行為。但如果時間上有所間隔,雖然原因事實都是同樣的,但有可能會被視為不同的次數;但基本上還是同時提出主張較為妥當。
(參照刑法第305、309、310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20條;民法第18、184、187、19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一天我在我ㄉ料廠.我因為有事約人.請我ㄉ朋友代為打電話給伊ㄍ以前我工作過ㄉ人.問他是不是需要這批貨物.後來我因約人在外面等人.後來這ㄍ人開車來共3人.他看依下貨物後就說這批貨物是它ㄉ我ㄉ員工打電話給我說這ㄍ人說貨物是它ㄉ.我趕回去後他當時還在講電話我上前質問他.你憑神ㄇ說貨是你ㄉ他還在講電話往後退.自己絆倒.因工廠很多空瓶罐.跌倒後還在講電話我當時認為他在耍花樣.後退要離開點.轉身看到他帶來2人衝過來攻擊我攻擊我頭部以致我眼鏡.掉落.毀損.然後一人以右手鉤住我頭部.一人從背後架住我.我ㄉ工人見狀說用講ㄉ就好.幾次他們才放手.那人依然躺在地上.我認為他是裝ㄉ後來救護車帶走她.我ㄉ貨物也被扣住.我要代保管.我那些貨是我從一ㄍ古物商手中買來ㄉ以高出廢鐵價錢2分ㄓㄧ收購有來源.我後來問過那老闆.也確定步是那ㄍ人ㄉ.那ㄍ人來買東西明知或不是它ㄉ故意要敲詐我.我以前在那ㄍ人那裡工作過之確定他那東西部是它ㄉ.他自己也知道卻故意報警扣我ㄉ東西.我在警局提告告那人意圖詐欺.意圖以他法騙取本人財物.另告兩人傷害.妨礙自由.0這樣可以告他們意圖搶奪嗎.3人為詐欺共犯結構.強奪結構.還可以告他們神ㄇ.毀損財物.[我ㄉ眼鏡]怎樣附帶民事賠償
您好
奶奶在台北市有一間公寓,所有人為我奶奶的名字
早期為他的大兒子、媳婦、2個女兒所住
也就是我的伯父、伯母、2個堂姐
約住了20幾年
目前伯父離家出走,在外面有小三
伯母、2個堂姐20幾年無盡到輔養責任
平時也不連絡
加上奶奶因年事已高,想把房子收回來賣掉
換現金當生活費及分財產
目前已取得伯父同意
但伯母及2位堂姐不肯搬離
等於侵佔房屋
並要求若要搬離,要求償這些年來修理、裝潢的費用約100萬
並要分賣房子所得
依法伯母、2位堂姐無權分財產
奶奶當然不肯,若是修理和裝潢費用
若對方提的出證據,奶奶肯賠償
只希望對方可以搬離
目前已發存證信函通知搬離日期
且已經到期
但對方不肯接電話
先前堂姐打電話來罵奶奶
想請問一下接下來能做什麼動作?
(1)能否到警察局備案,並請員警協同鎖匠強制換鎖?
(2)到法院控告的話,需要請律師嗎?且需依什麼法條控告
(3)申請斷水斷電
(4)若告贏的話,能尋求警方協助強制驅離嗎?
謝謝
律師您好 ! 我想要詢問有關於車禍案件事後和解賠償問題 ! 我發生車禍在晚上 ! 我要過馬路 ! 被一台闖紅燈的汽車撞 ! 背部及身上多處擦傷挫傷 ! 住院5天 ! 當事者及他的配偶有來看我 ! 說要私下和解 ! 他說會賠我車子修車的費用 ! 我們打算在下禮拜和解 ! 在和解時我該提出什麼文件或證明 ? 我可以要求什麼賠償 ? 因為對方是父母認識 ! 所以比較客氣 ! 可是已經影響到我打工及精神上的損失 ! 我想要問 在和解時我必須在場 ? 如果我不在場算不算和解成功 ? 我已經年滿18歲有機車駕照 ! 我可以在和解時提出什麼條件 ? 現在是怕我家人他們會另外找時間和解不跟我說會影響到我的權益 ! 如果這樣我該怎麼辦 ? 謝謝律師拜託了 ... !
(1)您可以提出驗傷單、醫療費用單據、車子維修費用單據,並要求賠償上述支出、因傷而無法工作之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
(2) 由於和解契約的當事人是您和肇事者,原則上是由您和肇事者簽訂和解契約。但如果您未滿20歲或是請其他人代理簽約,縱使您不在場仍然可以由他人代理簽和解契約。至於在場不在場並非關鍵,主要是依據契約上的簽名蓋章作為契約成立與否之認定。
(3) 因為您未滿20歲,最好和法定代理人一起出席,而商量要如何訂和解契約的內容,但您還是可以堅持您要的金額,因為法定代理人雖有權利直接替未成年人簽訂和解契約,但是還是要尊重未成年人的想法,為未成年子女為最佳考量的。
(參照民法第12、18、184、191之2、193、19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本人父親與友人聚會後乘坐計程車回工務所,途中行經十字路口,遭一自小客車由左後方之側面強烈撞擊,造成計程車司機及本人父親重傷,事後對方僅來醫院探視一次,且態度極為不佳,僅說一句:找我保險公司,毫無悔意(以上為大致情形)
根據事故鑑定報告指出,計程車是在主要幹道上(三線道不含機車道),閃黃燈,而賓士(對方自小客車)是位於支線且雙閃紅燈,闖越三線道及中央分隔島後,衝撞計程車,計程車遭強烈撞擊,偏離一車道後失控衝撞中央分隔島,計程車司機肋骨斷三根且插進心臟,雙腳骨折及韌帶斷裂,本人父親右手肱骨及肱關節粉碎開放性骨折,雙腳及臉部有撕裂傷,眼鏡碎裂,右眼球也有外傷
問題
一'根據事故鑑定報告,對方根本沒踩煞車,直接衝撞計程車,且事後態度惡劣,毫無悔意,所以能否除傷害罪外,也以殺人未遂提告?
二'因賓士車之駕駛非車主,且為十九歲之女性,十九歲為民法上限制行為能力之人,所以民事部分能否向其監護人和賓士車主及計程車司機請求連帶賠償?
三'能否提供民事及刑事對於此案件的相關法條?我們打算自擬狀紙
希望各位律師大人們能不吝指教
各位好:小弟因上個月買中古屋(現況交屋),要裝修時發現賣方配電有瑕疪( 目前是繼電器50A配8平方絞線<-這是不對的配法),因而向賣方請求改善,結果賣方有意處理但是用消極態度想要解決此事(直接換30A配8平方絞線),針對賣方的消極處理之態度,因而想提告,以下是小弟寫的存證函,是否正確。
敬啟者:
本人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間,透過XX仲介公司向台端購買座落於新北市XX區XX路XX號XX樓房屋,台端出售該房屋予本人時,台端與XX仲介公司未向本人告知該房屋有配電不良等相關重大瑕疵之情形。按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等相關規定,本人可行使相關請求權向台端要求負責該瑕疵之義務,該函到台端仍不為完全處理,本人將依法進行相關民、刑事訴訟,希勿自誤為禱!
附錄:
一、賣方對其所售出之房屋,負有擔保其權利及屋況無瑕疵及缺失之責任。
二、不論是預售屋、成屋或中古屋,賣方都應負瑕疵擔保之責任,不應因中古屋或
其它相關事由而不負相關擔保之責。
三、依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之規定:若賣方有預先告知屋況瑕疵,買方可於交屋後
六個月內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若有未告知房屋之瑕疵者,買方可於五年
內要求賣方負瑕疵擔保責任。
四、對於瑕疵,因對人身之生命、健康皆有相當的侵害時,若賣方不依民法第三百
五十九之條之規定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其價金時,可依民法第三百六十條之規
定向賣方主張損害賠償,則求償期間不受瑕疵擔保六個月的限制,則請求追溯
時效為簽約起十五年內。
五、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
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
六、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七、依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之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
金。
各位專業律師們好
本人我日前遭酒駕的汽車撞上
日前已經簽署和解
何解內容是
甲方為對方
乙方為我方
一、 甲方願支付乙方新台幣兩萬四千元整。(全部損失不包含機車修理費)
二、 乙方機車修理已由甲方維修後於101年7月6日歸還乙方。
三、 甲乙雙方均拋棄對對方本次車禍之其餘民事請求,乙方並不再追究甲方之刑事責任(過失傷害罪)。
四、 強制責任險由乙方自行檢附醫療單據向甲方所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辦理強制險賠償事宜。
五、 並於101年07月12日 時 分 地點:
簽此和解書作為和解依據,甲方並當場以第一條和解內容內所敘述之賠償金額,現金現場交付給乙方。
現在問題是第一點
對方事後要求我將所有維修後的發票和屍體交給對方
實際上在我個人定義的第一點是包含所有財損和精神損失還有無法工作之損失
但對方願意以第一點價格作為和解金
那對方現在要我給他維修發票
我有必要履行這項要求嗎?
和解內容內並無提到此點要求此點
*如果需履行要求的前提下未履行
會有甚麼相關罪名會成立嗎? 例如詐欺
謝謝
您簽署僱傭契約,契約就會發生效力。您沒有拿到契約書的話,可以向對方要求提供契約書。至於受僱者在2年內離職即應賠償5萬元違約金的約定,基於契約自由及私法自治原則,原則上是有效的,但是如果雇主沒有提供任何訓練或付出,薪資也沒有相對特別高,就直接訂立要求工作兩年,這也有可能被認為是對勞工不利的條文,而被認為無效。如果提出離職,雇主真的要求賠償,可以先至當地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與雇主協商離職事宜。如果對方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的話,您可以向法院主張依本工作的性質,確認因該條文對勞工不利而無效,或稱雇主要求5萬元違約金實屬過高,要求法院酌減違約金數額。另外雇主不可以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費用,如果雇主未依約給付工資,您是可以向勞工局檢舉的。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