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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聞 104-11-14 06:39

各位律師您好~之前先生一直明示暗示說要離婚,我同意,但是小孩要歸我,因為基本上小孩費用都是我在處理,先生很不在乎小孩,後來說小孩可以歸我,但是他一毛錢都不會出在小孩身上,也不能繼承家業,我說可以,我們約了時間準備去辦手續,結果,某天 他想到,又反悔,說我不和他相處要離婚是我的事、我已經剝奪了小孩大部分的時間還有小孩是無辜之類的話,說他也要小孩,還列出從結婚我花了他家多少錢(金子、生產住院、家裡水電瓦斯、過年紅包、接小孩的油錢、假日婆家的照顧費等等),一直很計較錢,小孩保險還是他逼我公公說 他付不出來要停掉,公公才幫忙付,基本上小孩從兩歲開始(現在五歲),我就一直帶在身邊照顧,一個月會回去婆家兩次左右,但是先生都不花時間陪小孩,出去吃喝玩樂,我婆婆也說過,小孩我教得很好,跟著我會比較好,這樣 我打贏官司的機率有多大????

您好:

1.  法官在判決監護權訴訟會依照子女是年紀、過去經驗的主要照顧人、是否有阻止另一方探視傾向、經濟條件等因素,依您的情況,因孩子年紀小,基於「幼兒從母」原則,加上孩子出生以來都由您負責撫養,且您並無阻絕父親的探視之行為,只要經濟條件許可,法官考量您5年來撫養孩子的辛勞及難以割捨的親情,通常法官會傾向將監護權判給您。

2.  若您想爭取小孩監護權,您必須提出財力證明且過去都由您照顧小孩的證據,清楚表達您適任監護人的原因,此外您必須舉出對方不適任當監護人的原因,包括起初根本不想要小孩監護權,對小孩不熟悉,根本沒時間照顧小孩、會將孩子托給娘家隔代教養等。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

一、您現在住在哪?你所述敘的只要有完整的蒐證,爭取到監護權的機率非常高,而所謂蒐集證據,如果可以在同一個屋簷下,更好蒐集。至於要蒐集哪些證據,例如:錄音消費薪資等,這方便有需要請再來電。

二、法院在決定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時,會請社工到家裡看狀況,看起來你們與公婆同住,因此,小孩在男方家屬於原生家庭,要輕易的離開仍須很多努力,在社工探視時,很多注意的細節。例如:孩子未來是否有自己獨立的空間等等。

三、家庭系統支援,是否有足夠的家人可以協助照顧小孩,居住所附近是否有小學等等,實在太多,監護權的官司跟律師當面談,如果律師有耐性可以談非常多,非常多的事情要準備,還是建議您找專業律師當面詢問,或是來電。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4 10: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可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一名小孩一個月約一萬元左右之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14 10: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法院亦會指派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視,須事前預先做好家庭訪視之準備,以利取得一對您有利之訪視報告;您可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一名小孩一個月約一萬元左右之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因小孩年紀尚幼,且長期由您照顧,所以若其他因素沒有太大差距,您勝訴機率頗高,建議可一併請求扶養費。

1.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 會參考社工作成的訪視報告, 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 委任律師對當事人會比較能夠爭取較有利之判定.

2.如果協調離婚不成, 要裁判離婚的話, 需要找出民1052的重大離婚事由

3.監護權的改定, 也要離婚後或是分居達半年後方可處理, 會建議您先就實際情況請律師正式諮詢

本所承辦此類案件經驗豐富, 可參考本所成功案例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html?type=%E5%AE%B6%E4%BA%8B

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Amanda 104-11-13 00:24

你好!

我在7月初加入台中的健身房 ,他們說8月才開始試營運,

而我在8月底意外出了車禍,9月9號業務才詢問我  替我請假

我從入會至今一次都沒去過,連會員卡都還沒拿到

我提出終止合約業務說幫我算過,並說以下是中止合約方式

1.已繳入會費、手續費$3888不得退款

2.將 會員已繳之月費 扣除 已使用之月份乘以兩倍之單月會籍費用

請問已使用之月份?但我連一次都未使用,這樣合理嗎?

而他們認定我使用的月份,但8月只是試營運而非正式開幕這樣也能算一個月嗎

謝謝~

您好:

若您完全未曾使用過設施,應可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條之規定,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小張 104-11-11 17:29

律師您好

月初我剛透過新竹*慶房屋(台灣知名大品牌仲介)仲介購買一間新竹的套房,並由其指定地政士辦理簽立買賣契約過戶手續.簽約當時,該代書的表現讓我感覺她不專業,各項動作也不熟練,心略生疑慮,簽約完成我私下詢問業務員該代書有無證照,業務員回我有,且說他們公司經營很久了云云,我回家後發現買賣契約書上地政士的用印名字與簽約執筆人不同,我請仲介業務員提供代書證號,他一開始還不說實話,最後才誠認沒證照,但說是他們老板娘的助理(原來他們老板娘是代書)

作為消費者被仲介如此欺騙,感覺無法接受,請問1.該仲介有無背信及欺罔的過失?2.他們老板娘賺取專業地政士的錢,卻請不專業的無照助理來執行業務,請問是否涉不當得利?3.無照人士以他人名義執行代書業務是否有會受罰?

期待您的解答,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地政士法第49條之規定未依法取得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證書經撤銷或廢止,而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故您可以向縣市政府檢舉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張先生 104-11-10 16:07

律師大人您好,請您幫幫我。
事情是這樣的,我距今約7年多前,在外地工作,認識一位朋友,我年輕不懂事,對方提需要購買一台二手機車,向我借身分證去辦過戶,我不知道對方是甚麼困難而不能拿自己分身去辦,我一個好心,看對方單親,要接送小孩不便,我不疑有他,動了惻隱之心,好心借對方身分證過戶買二手機車代步,對方答應我只是辦過戶機車的錢是他自己出的,也答應我絕不會給我添甚麼麻煩,以後有罰單和燃料牌照稅收,他都會自己搞定,事隔多年,我也不在那個城市工作,也非常多年沒有聯絡,就在這個月,我收到法院行政強制信,是強制未按時間繳納機車燃料稅,強制金額1800+手續25,還未被強制的欠款,還有好幾千,等於從頭到尾都沒按約繳交稅金,而我也多年未曾收到過通知,所以也不知道此事,這位朋友也失聯非常多年,人車也找不到,甚至對方姓甚麼叫甚麼,我都不記得了,我該怎麼辦,我打給監理站,本來他說可以辦註銷,但我沒車牌,所以無法,後來又幫我找說可以辦拒絕過戶,但是我連對方叫甚麼住哪裡都不知道,對方失聯已久,所以也無法登報辦拒絕過戶而辦註銷,所以也不行,最後監理站說我只能試試看走法律民事,或是找警察看看有甚麼辦法,而我問說那我報失竊可以嗎,說這樣我可能會被對方反告誣告,我就當我年少不懂事,我也願意繳對方背信約定欠的罰金,當然可以合理解決,我當然是不想去付那筆款項,我只是不想再夜長夢多,幫人被害,繼續爛帳再繳下去,甚至對方使用機車作不法之事,造成我刑事責任可能,我之所以現在才解決,是很早之前對方就失聯,我完全沒辦法也不懂該怎麼辦,也是受老一輩的觀念影響,總是催眠教育我們大事化小事無事,使我害怕也不懂找法院或警察爭取自己的權益,所以想說沒事就放在那,但是現在終於有事了,我揹這個罰則和罰單,我真的欲哭無淚,就算我願意承擔責任不懂事的責任繳交罰款,但卻連解除名下車都不行,卡在程序依些要件不足,我該怎麼辦,誰來救救我,我經濟也有困難,身心也有病,我只想處理,不要再因為年少不懂事做了好事卻備受折磨,懇請各位專業律師大人能可憐可憐幫幫我。

你好:

拒不過戶註銷程序可以參考http://bac.thb.gov.tw/Webpage.aspx?entry=50 原則上可以用登報催告之方式辦理,無需送達對方。 若真的無法辦理,再以訴訟方式解決。
小葉 104-11-06 18:46

各位律師您好,我在5月的時候有接到代辦公司電話,可以幫我跟銀行協商債務,當時有簽訂合約並用信用卡支付手續費13萬6千多元整,但是之後銀行通知信用卡交易有異常,懷疑我有找代辦公司辦理,所以給予退件不辦理,之後我找上代辦公司要求退款,但是對方卻不同意退款,後續因為當時對方沒有給我合約,也有向對方索取,對方不給,有找過調解委員會,也寄過存證信函,但對方公司搬離原來地址,目前對方毫無想要處理的態度,請問這樣我能告她們詐欺嗎?

您好:

若要告訴詐欺,可能要證明對方於契約訂立時,即無履行契約之意思,否則可能只有民事債務不履行問題。

小葉 104-11-07 05:32
周利皇律師 您好:但是我有向對方請求合約,但是對方卻不肯將合約寄給我,所以我身上並沒有當時簽訂的合約,然後我也只有她們連絡的電話,這應該要怎麼辦?
小琪 104-11-05 16:38

律師您好:

想請問一下,我在10/15向某間醫美診所購買療程,分期付款且尚未開始療程。

後來在10/28向診所美容師告知要取消,對方也願意讓我取消,但因為融資公司已經將金額入帳給診所,所以診所跟我索取合約金額的10%作為違約金及手續費,請問這樣是合法的嗎??上去查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一條,最高是收取5%,但對方一直跟我堅決說是10%,我該怎麼辦呢??如果跟對方交惡,我後面還有幾堂之前買的療程,怕他會給我亂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直接向消保官進行申訴,以獲得較快速之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ALA 104-11-01 21:28

想請問一個問題,我爺爺過世了,父親跟大伯各可繼承一塊土地,但父親想由我來直接繼承,請問父親可以指定某位子女繼承他的部分嗎?(不需要透過他先繼承,再後贈與兩道手續)?假設我父親先繼承那塊土地,之後把土地賣掉,賣掉所得的錢,日後我母親可以用夫妻剩餘財產全來請求1/2嗎?因為我母親好賭,父親怕家產被母親敗光....麻煩各位大律師解惑,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1 21: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父親的遺產可以用遺囑的方式讓您繼承,不過不可以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

2、繼承所得之遺產不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範疇。

您好:

1.  因為繼承必須依照順序,除非先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後順位繼承人才能擁有繼承權。因此只要您父親在爺爺過世後去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繼承順序就會輪到身為後順位繼承的你,亦即孫輩的直系血親繼承爺爺的遺產

2.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如有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則不列入計算,因此您父親因繼承獲得的財產,並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當中。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01 22:42

 因為您父親並非在您爺爺之前過世或者喪失繼承權,因此不得以拋棄繼承方式由你代位繼承。應該先由你父親先繼承,再透過逐年贈與持分的方式或者立遺囑之方式將該筆土地分給予你。

一、萬萬不可拋棄繼承,拋完就歸叔叔伯伯所有了。因為先順位還有人在。這個地方可參考民法第1140條及1141條。除非子輩全死光或是全拋棄才 輪得到孫輩,你說的狀況若父親拋棄繼承也不符1140條代位繼承的情況呀。所以說有時候律師也是會答錯的,你這金額應該比較大不要亂拋棄權利呀…

二、若要避贈與稅,非無其他方法可合法避稅,千萬別因小失大。

三、繼承所得非剩財產分配請求權分配之標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

沈恆 (沈律師) 104-11-02 12:31

您好!

如果父親拋棄繼承遺產會由叔伯姑共同繼承,您就完全沒機會了;反之,父親若不拋棄繼承,父親會與叔伯姑共同繼承,成為土地的公同共有人,之後父親可以將繼承所得再轉給您,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這是必經的程序,爺爺的遺產不能直接讓您繼承
另外,繼承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在觀念上很簡單,但若將該遺產賣掉成為金錢,將來極可能發生舉證困難而被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 104-11-01 18:22

各位律師與參與討論的網友您們好!

我是南部某國立大學理學院某主要系某旁研究所的博士班學生,在一個月前,我接到這個研究所的所辦管理員與另一位博士班學長的手機來電,他們說我是目前所上有部分電腦的內部零件或配備遭掉包或盜取的唯一犯罪嫌疑人。

在上星期四時,我接到某一個很有心機的學弟傳來的臉書訊息,他說所上今天下午已經有刑事警察局的鑑識人員到所內遭竊或掉包的實驗室採集指紋。
我目前的問題有下面10個:

0. 由於實驗室的電腦,幾乎我也都有碰觸過,自然採集指紋的證據將會指向我本人,但我確實沒有竊取或掉包,畢竟實驗室每一屆畢業離校的,來來去去的,蠻多硬體被拔來拔去,但我在前三個月已辦理休學手續,卻也被視為唯一的犯罪嫌疑人,目前所辦已報警處理,未來將會接到法院的傳喚,我該怎麼辦?

1. 目前警察偵辦的進度已經採集完指紋了,未來的什麼時候我會接到哪些單位的傳喚?

2. 若要我配合按指紋檢查,我可以不配合嗎?若不配合會怎樣子呢?

3. 若他們強硬將指紋視為唯一定罪的證據,那我會被判甚麼罪呢?

4. 法院或檢警單位會有哪些動作來要求我配合調查?

5. 若我真的被定罪,那會是什麼罪呢?

6. 若其罪,可以和解嗎?可以易科罰金嗎?或延後入監服刑嗎?我目前就讀北部某一所大學的主系的博士班,可以在這一個學期後,可辦理休學時期,再入監服刑嗎?

7. 若入監服刑,其刑期為何?會依照掉包與遭竊的財物損失來計算刑期嗎?

8. 我若入監服刑,會留下案底,那我可否在北部的某一所大學的主系博士班復學呢?

9. 自首,有什麼條件?會不會耽誤到我目前的課業與研究進度呢?

你好:

會接到刑事警察局的通知單請你到場接受詢問或地檢署的傳票要求你到場接受訊問,無故不到可以拘提到場。 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警察有強制取證權,可以違反你的意願採取指紋。 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 同2。 同3。 與告訴人和解賠償損害,可以爭取緩刑或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依學校校規處理,判斷是否會開除學籍。 同6,會依照犯罪行為所造成之損害去量刑。 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影響到良民證的申請。 不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的要件,但可以自白並配合偵辦,請求輕判。視學校如何處理。 有指紋不代表你有犯竊盜罪,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及檢察官實質舉證責任,除非證據確鑿,或你願意自白,都還是有爭執空間,建議你尋求律師正式諮詢,以免權益受損。
阿? 104-11-01 18:5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會接到刑事警察局的通知單請你到場接受詢問或地檢署的傳票要 ... (恕刪)

若我接受調查與指紋採集,那種種證據將指向我為不利,我該如何做?才能換得緩刑易科罰金呢?

阿? 104-11-01 18:55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會接到刑事警察局的通知單請你到場接受詢問或地檢署的傳票要 ... (恕刪)

我目前人在北部,可以就近在宿舍附近的派出所或警察局接受採集指紋嗎?

pn 104-10-31 02:53

各位律師好!我跟我老婆是去年10月底結婚。在一起2年,她未滿18。婚前因為她家是單親!媽媽有輕微失智又有負債跟房貸,所以有時會幫她們家支付開銷,她還有跟我媽借了6萬!到結婚因為她家的狀況,所以結婚的錢也是全部我家出!直到今年10月9號開始徹夜不歸連續3-4天。我就開始自己跟蹤她。發現她跟某位男子交往慎密。下了班不回家直接去找那個男的,一開始還會躲,到後來連躲都不躲了機車直接停在他店門口,被那個男的載走。那時以經好幾天沒回家了,有也只是回家換衣服後又去找那個男的。發現後跟她吵了好幾次!她還是依然故我的去找他。甚至那個男的還問她手續辦了沒(應該是講離婚手續)發現後因為心情不好就回我家住了幾天,後來有一天早上我趁她上班,我想說回家餵狗,到房間時發現她放椅子上的內褲有分泌物。(她前一天晚上也沒回家跟那個男的出去!)看到心真的涼一半,最後越吵越兇以經講到要離婚了。但是我真的很不甘心跟她在一起2年多錢都沒有剩,都拿去繳她家的貸款信用卡結婚我爸媽也是拿他們老本。結果不到一年就這樣。現在我還沒簽字!因為一簽我什麼都沒有了!請問各位大律師!我該如何保障我的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先蒐集通姦之事證,必要時可以對他們提出通姦告訴,並請求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這難免有恨,要想辦法轉移注意力讓自己開心一點。

二、如果不能好好在一起也要好好分手,可以考慮協議離婚調解離婚

三、協議或調解之前可以先了解一下如果訴訟離婚的話有那些權利。權利一經拋棄就不能後悔,所以先了解很重要。

四、看來你們還沒有小孩吧。這樣事情會單純一點。相關的問題:

1剩餘財產結婚二年的話比較不會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畢竟時間短能累積的財產不多。剩餘財產是婚後有償取得財產差額均分的觀念。

2精神上賠償,要舉證證明對方有錯。

3贍養費,這個一般來說你有工作能力就不能向對方要贍養費,所以這塊應該是沒有。

4如果不能調解離婚或協議離婚,那麼想離婚的一方要搜集對方有錯的證據

五、要愛自己,相信我你會找到一個真心愛你的女生,會有自己的孩子,即使你也許會恨她一輩子但因為你有新的心愛的人所以這個恨會慢慢的緩解。

六、恨人是這樣的,你晚上會睡不著覺,就是起床尿個尿也開始恨了起來,這樣的話有幾個方法可以幫你。第一個,就是想像他們變小小隻跪著以各種方式跟你道歉,然後你把這個男的彈得很遠,他又爬回來,你再把他彈開。地點可以有各種地點,例如馬桶上,你把他彈進馬桶也行…第二個,看一些無聊的東西,看判決也行,看重複的東西也行,像我喜歡桌球,我會把某一球拍下來不斷的看,這樣我睡覺的時候想著都是桌球,心裡有其他自己開心的東西,就比較沒有空間可以恨人了。我覺得後面這個方法超有效的,不然目前我心裡恨的人是有六個[笑]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31 22: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嘗試蒐集對方與外遇對象發生性行為證據,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並將您婚後財產規劃處理,避免遭對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31 2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嘗試蒐集對方與外遇對象發生性行為證據,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並將您婚後財產規劃處理,避免遭對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Flora 104-10-29 13:17
經過:10/26至新竹愛爾麗操作課程,美容師推銷試作新課程漾波光原價8000體驗4000且可用舊有的課程抵扣。操作完包期26000一共10堂,經理還說當天操作的課程他要贈送我。10/27越想越怪,因經理本來要賣5萬一樣10堂課且當天操作的也是要贈送,價格差很多所以致電到客服詢問,小姐聽到還幫我確認至少2次才告訴我完全沒有這個課程,又打去其他分店詢問也是相同的結果。於是打電話要求退費,櫃檯說經理明日上班,11點會回電給我。10/28等到2點半,遲遲沒有回應,本人親自致電再次詢問。經理辯解因為他們屬於新點所以只有他們有這台儀器,且要退費要扣除10%手續費,還要扣除當天操作的那堂原價8000的課程。覺得非常不合理且沒有處理事情的誠意。 1.懷疑漾波光是虛構出來的課程。且有再去致電其他醫美及皮膚科診所,斷定這樣的課程及術後反應不過就是一般的淨膚雷射或粉餅雷射。並沒有業者口敘的昂貴價值。是否有欺騙行為?2.當日操作的課程是經理個人為了要成交說要贈送我的,並非公司贈送,為何消費者要用原價買單?且本人也願意支付體驗價,並無佔人便宜的意思。3.依法規瘦身美容契約課程還未操作為何要扣除手續費?4.請問瘦身美容契約7日審閱期意思?5.溝通過程經理態度消極,且這麼大型的公司在反應時完全找不到窗口且極度推拖。請問消費者要如何自保?(已線上申訴消保會) 本人也比對別家大型連鎖沙龍的瘦身美容契約,完完全全照法規程序。為何愛爾麗對消費者如此沒有保障!
張小弟 104-10-24 15:32

今年三月份我再我家附近的警局告了一位賣家詐騙

因為我退貨後,他遲遲(約七天不到)沒有退我退貨後的帳款,大概一萬五,

每次聯絡都會告知會啦,會去弄,但是這七天都沒弄,

但是在我報案後(約三天),他也不知道我報案了(報案我也沒跟他說),他就匯款過來了,還多匯了15元(我猜可能是賠償我轉帳的手續費)

這樣要繼續下去?或是怎麼繼續下去?或是要停止?該怎麼停止?

shengming 104-10-13 15:15

小弟隸屬於某一財團法人,
負責該法人的董事會相關業務,其中也包含法人登記變更,
我接這個業務大約2~3年,原本剛接的時候不知道,
後來才知道由於之前的人不負責,使得該法人的法人登記已有10年沒有變更。
其間董監事也換過好幾屆,章程也變更過數次。
直到我接這個業務後,不斷地到台北地院詢問法人登記變更的手續,才稍微了解,雖然說法人登記變更並不是困難的事,但是目前仍遇到幾個困難,想請教是否有解決的方法。

1、這兩三年,也送件到台北地院兩、三次,詢問窗口說文件可以,我們送件後被書記官 駁回,被駁回的原因是目前法院存有之法人登記董事,跟這次變更的中間差距太多(上次是第四屆,現在已經是第七屆)。此外章程變更也有相同的情況(中間已多次變更),法院是要求要補齊所有文件才會送法官。

2、由於已經10年以上沒有變更,加上以前很多董事已找不到或是已經過逝,大部份的董事又都是公務人員兼任,早已離開該單位,實在無法補齊部份文件(如董事願任同意書)。

3、另一個較大的問題是,手頭上的文件需要主管機關用印,但是法人的主管機關,同時也是提供經費的委託單位,我們為辦理法人登記變更需要用印,但承辦主管機關的科長說你們過去的文件我不想負責任,他絕不會幫忙用印,等換人之後再說,要我們不要再發文過去,造成他們的麻煩跟困擾。 
想請問是否有解決的方法?
謝謝!

吳先生 104-10-13 14:15

目前本人因妨礙家庭和誘罪,與配偶及小王仍在地檢署偵辦案件中,各自都開過庭!

請問目前可以先辦理離婚手續嗎?會影響到案件嗎?本人是告訴人!

您好:

和誘罪只要提出告訴時具有配偶身分,縱使嗣後離婚亦不會影響告訴之權利,因此您現在離婚不影響先前已合法提出之告訴。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willy 104-10-11 20:28

您好,我想詢問有關棄養的問題:
妹妹(目前31歲,曾領過輕度智能不足的身心障礙手冊)-長期在工地打零工,過著有一餐沒一餐的生活,然後生了二個小孩,小孩無父親,跟著她過了快一年的顛沛流離 居無定所的生活,吃住都有問題,後來我媽不忍心 就把小孩接回家,而目前小朋友,一個2歲多,另一個4歲多,小孩與阿嬤(我媽)同住及照顧,而妹妹不想負起扶養責任及義務:例如 給小孩的生活費每月不一定會拿給我媽,若有給,最多只有2~3000元、或是不願幫小孩遷戶籍的手續讓小孩能順利之後就讀學校,在她的認知中,我媽就是應該要幫她養小孩,而由於她偏差的想法及行為已造成我們很大的經濟負擔,更不用說小孩若入學後,學雜費等開銷會接踵而來,實在是無以為繼。
目前有二種想法…
1.  我跟媽很想放著不管,但小孩子很無辜,只能盡力扶養長大,但我想告妹妹 棄養,然後把小孩的 法定監護人 換成是我媽,請問該怎麼做?
2.  我跟媽不想再管小孩的事,但妹妹也不回來帶小孩走,請問該怎麼做?

您好:

建議先向法院提起停止親權之訴訟,使其生母不再為未能年子女監護權人,嗣會由與未成年子女同居之祖母(您母親)為法定監護權人,再向法院報告即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告遺棄罪要成立不容易,若想幫助小孩,則應朝改定監權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要更換監護人

可以提改定監護權訴訟

以這狀況應該是沒問題

至於告遺棄無助於現況改變

且你妹妹這樣子告了也沒用

還是以孩子為重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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ㄉㄉ 104-10-08 13:35

請問律師網路上購買商品,以使用代碼繳款於期限內完成,訂單卻被取消,而且客服賣家電話簿街也很少回,且接通後講訴的內容都不一,該如何處理?
本人是在臉書上看到 包包粉絲頁購物資訊,於賣家開設的yahoo奇摩販賣包包之網頁於2014-8-15下訂10個包,金額總計為1810元,於規定期限內 2015-08-21 14:25 於全家進行代碼繳費:1810元+手續費15元。但是奇摩卻在8104-8-23取消我的訂單,往後一個月內陸續撥打電話至客服,打了好幾次,客服才接通一次,並告知是奇摩自己取消訂單的問題,說會告知他們的主管,請主管回電給我,而後再也沒任何消息。本人於104-9-28再次撥了好幾通客服,一樣也是經過撥打好幾次才通,告知客服一樣的內容,客服卻說要我在下訂一次訂單,然後不用再繼續繳款,且說包包因颱風因素造成宅配送貨延遲,告知我等颱風結束,約104-10-2會收到包包,到今日一樣未收到,撥打客服也一直不接(不是不接就是忙線中)(但是他們的臉書專頁有強調撥打客服會有人服務!!!),請問這算詐欺嗎?還是我要繼續像個笨蛋傻傻地等....

下訂包包至今已將近2個月,也有完成繳費,當初在拍賣時間也有說明明確日期會在何時收到包包,至今根本完全無任何一個消息,說明賣家處理訂單之消息,也不知賣家是否是直接收款不出貨,那這樣我算是遇到詐欺了嗎??
臉書上的受害者不只有我一個!!!!!

https://www.facebook.com/BKKTWN?fref=ts (他們的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1673781686186372/1718553491709191/
(這是受害者們舉辦的活動,且已有人走法律程序了)

大虎 104-10-05 23:44

請問律師,家父不幸在最近去世,去年家父主動贈與土地並經由代書辦理好完成過戶(一般贈與,非結婚分居營業),但是現在家裡其他繼承人表示二年內贈與土地算是遺產,要我把這些已經完成贈與手續並且登記在我名下的土地再拿出來重新分配,說是他們有這些土地的應繼份和特留分,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先謝謝各位大律師的建議和回答。

你好:

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只適用在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繼承人是否要將生前受贈之財產算入遺產,要依民法第1173條生前特種贈與去判斷,如果當初贈與是因為結婚分居營業要算入遺產計算應繼分,如果有你有多分到只是不能再拿,沒有特留分扣減的問題。

一、  回覆閣下所述繼承問題:

(A)繼承人申報之遺產,除被繼承死亡時現有之財產外,尚包括視為遺產贈與,即遺產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列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B)、遺產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係為避免被繼承人藉由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各順序繼承人之財產,以規避遺產稅,爰限定前揭贈與財產,視為遺產。惟為避免重複課稅,同法第11條規定,前項贈與財產,其生前已繳納之贈與稅連同加計利息可自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以示公允。

二、  為維護您的權益,以上回覆如有未盡事宜,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三、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cat 104-10-02 10:34

您好:在八月份時賣屋與買方也完成簽約手續,不料颱風造成窗台有少許的滲漏水,我們也積極處理修繕不料賣方卻提出此漏水事件要求"巨額"的價金減少甚至提出要求解除合約來威脅~想請教:一般價金減少大約是否有參考值例如:買方現已有找人來估價維修金額為六萬元,是否減少價金可以隋意叫價到二十萬?甚至買方提出要解約的訴求?只因為買方提出我未提前告知颱風漏水的事項,但我一直強調的是這是間沒幾年的新屋且之前的房客也並未提出此問題,房子確定並未漏水~實在是因為此次連續?個強颱來襲才造成的窗台少許滲漏應該不至於歸類為"嚴重漏水情節"而被任意要求解約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原則上以此案來說是無法解約

且維修義務在於你

他不能自己去修

除非你不修理

建議你按照契約

請求他付款並點交

拒絕點交就喚你威脅他沒收價金

總之以契約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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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屋前修復瑕疵即可,對方不可請求減少價金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02 22:53

您好,縱使有小瑕疵,也不能恣意解約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2 23:06

小瑕疵不能主張解約,可請求減少價金,但也非無邊無際的主張。

Mark 104-09-30 15:28

你好:

      公司買了5套機構設計軟體(軟體尚未安裝,但貨品已在公司, 等待對方來服務 ), 但是後來IT部門發現此軟體並不支援公司檔案管理系統, 因故建議退貨, 當我查核訂單合約時, 發現有一項寫著"此訂單簽回為不可撤銷之訂單, 若取消本訂單, 買方須負責訂單金額50%手續費" 因為想問問, 是否有可以退貨的可能性 ( 目前9/22收到貨, 付款尚未付), 感謝!!

 

您好:

應查核契約中是否有程式需支援公司檔案管理系統之約定,或是否有其他解除權之約定,若均無,則僅可合意解除契約並約定損害賠償金額,建議可帶契約律師討論。

男士 104-09-25 20:14

請問各位資深的律師大大們,爺爺在今年享年90生前有立遺囑往生後把房子分給七個兄弟姐妹,我媽媽是算排行第四。現在有一個問題是,媽媽在八年前有買車子是跟台東銀行貸款的,後來因為一些事車子被拖走錢也沒繳了,所以現在是欠銀行錢的狀態下。請問現在我媽媽可以繼承爺爺的房子嗎? 會被銀行法拍還債嗎?? 還是可以跳過我媽媽由我繼承嗎?

 

另外這些手續有限定什麼時候該完成手續嗎?

 

謝謝了

 

P.s台東銀行好像被併購了不知找誰協商,而且銀行好像把這債務賣給討債公司的樣子,電話播打去也都空號。

你好:

母親並未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你無法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主張代位繼承。 房地的價值應該遠大於車貸,建議你母親繼承遺產,與其他其繼承人協調,由其他繼承人幫忙籌措資金清償債務,將來再處分房地歸還,就可以避免銀行強制執行你母親繼承後之應繼分。
男士 104-09-26 13:1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母親並未
可是現在那個債權現在不知道在那裡無從協商該怎麼辦或查詢?
因為台東銀行好像已被併購,債權賣給討債公司的電話也變空號了。
麻煩律師了!
緋葉 104-09-23 13:52

主要的事情發生的經過是這樣。

一開始,跟之前的公司說好今年3月離職

因為當時公司一直無法找到人跟我交接,所以又繼續待到7月才正式離職

離職前也有跟交接的人員做好交接手續

在此之前,我在該公司已經做滿三年了。

今年8月底的時候,之前任職的公司突然傳了一個簡訊給我,希望我就離職前所發生的案件提出解釋。

但是該案件的負責人不是我,我只是被當成代罪羔羊,當時因為簡訊內容所講的事情並不是很清楚,所以我沒有馬上回應

後來之前的公司又傳了一封簡訊,提醒我跟他們約時間,回公司解釋清楚狀況,我當時覺得負責人不是我,我又已經離職,所以我也沒有多加理會。

直到他們傳第三封,說要寄存證信函給我,當下我看到時,我很生氣,但我還是打電話回去問清楚發生的事情。

結果前公司的主管說,之前身為前公司的代理主管,就算離職,做錯事情就是要被老闆罵,希望我寫封信去約時間跟他們三方通話,把事情解決。

我今天寫信回覆他們,信件內容也說明該案件負責人不是我,請他們直接問負責人會比較好

想請問,如果他們看到後還是決定寄存證信函給我,我按照事情發生的狀況回覆給之前的公司,後續會鬧上民事法庭嗎?

我是否可以請勞工局出面協調?

離職後,對之前公司所作的所有決定,儘管之前公司覺得沒有做好向上管理,沒有報備,我是否還有任何法律責任?

還請幫忙

謝謝

 

首先,通常公司負責人對於勞工與公司間的權利義務並不了解,所以會有很多奇奇怪怪的行為及壓迫勞工的主張。

其次,你離職前如果沒有重大過失造成公司的損失,應該可以不理公司的請求。如果有因為自己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造成公司損失的,公司要主張應該要透過訴訟請求,且於訴訟中應該要提出證據證明。如果公司也沒有什麼證據(現在公司可能是在蒐集證據,所以你的回應要小心;不回應也許還比較安全),將來提起訴訟,可能會因為舉證責任的因素而敗訴。

以上,請小心應對,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104-09-22 10:38

您好: 我是居住在阿里山林班地內屬於林務局管轄,我在83年房屋改建有跟林務局申請經核准改建,現房屋屋齡20多年房屋為鋼骨結構,歷經多次的地震屋頂漏水情況嚴重唯有加蓋鐵皮屋頂可以解決問題,去年即已向林務局承上修繕申請書,但是到最近接到回覆因我房屋的面積超出495平方公尺所以無法同意我修繕屋頂的申請,這回答讓我無法接受,第一我是經合法手續申請改建第二我的高度修繕後未超出農舍10.5公尺, 同地方有人申請修繕有獲同意,一樣的漏水只是面積不同就有不同的對待,在建築法規裡屋頂的修繕只有高度的限制沒有面積的限制,在這樣的情況裡然到我只能看著漏水房屋而無法挽救自己的財產嗎?我是否可循法律救濟申請仲裁 謝謝你的回覆

一、你的案件可能涉及國家公園法第9條…前項區域內私有土地,在不妨礙國家公園計畫原則下,准予保留作原有之使用] 。

二、阿里山的話在南部,建議你就近在南部找個律師討論一下。

三、行政訴訟的話如果進入訴訟的話不容易贏,要儘量依照著規定去處理。可以的話在要政處分的階段就要勸服行政機關,這樣就不用訴願及行政訴訟了。

四、可以用[ 修繕&准予保留作原有之使用] 當檢索條件去查判決。例如: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805號判決就是跟國家公園法第9條第2項有關的。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南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針對林務局的回函,若確認是屬行政處分,則可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dawoo 104-09-21 15:12

你好:我與女友分手,在ˊ正式交往前,有一段時間是有性關係,這段期間中我有將二人做愛錄影,純粹做個人欣賞,事後女方也知道有影片,並無反彈,而二人就正式交往,影片一直是儲存在我的隨身硬碟中,女方也知道,而後來二人分手因為有金錢上須處理,我因生病無法工作但並未完成離職手續,因此隨身硬碟就在我公司抽屜,而女方於分手後,去我公司,聲稱是我女友把我私人物品及硬碟拿走,後便威脅我要我將而人協議好的信用貸款全數一次還清,否則便要告我妨礙秘密去坐牢,我沒有不幫她還,只因休息沒收入,因他懷疑並認定我與之前女友偷情便不斷逼我還錢並且逼我將當初以他的名字辦貸款的車子賣掉並交給他,我想請教這種情形是否構成妨礙秘密,而女方如此行為算侵占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1 15: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是否構成妨礙秘密,必須看拍攝的內容,是否能夠知悉對方的拍攝意願而定。

2、不會構成侵占罪,因為對方一定會主張是為了保全證據的意圖。

3、倘若拍攝內容可以判斷對方知悉且未反對,則可以拒絕對方的要求,等對方提告之後再委請律師辯護,並考慮日後的誣告告訴。

您好:

是否構成妨害秘密罪,應視該視訊之內容而定,但依您所描述,對方係事後始知情,則該視訊或許對您不利,建議開始蒐集相關證據,並和律師詳細討論。

小賴 104-09-20 01:03

您好,本人於104/8/31號到桃園某家英文補習班報名上課,當下也用個人信用貸款分36期,約訂於104/9/3號為開課日,但因個人因素想取消此合約,也未於104/9/3號去上課,9/3早上就打電話告知銀行解約銀行也幫我撤件,於104/9/11號當天和補習班人員溝通,補習班就弄了另一個合約,信用貸款24期,並在104/9/17開課,在家想想之後,這會造成我生活上的負擔,又在9/18晚上前往補習班要退費,該補習班主任告知已過開課日三分之一,違約金額須繳納50%金額,補習班是說合約是8月底簽的,9/11只是改金額的合約,所以說我到底要看哪一張合約?

所以說我要賠50%的違約金是嗎?

想請教依照下述當時簽訂合約第三條及第四條內容,小女子我該如何辦理退費保障自己的權益,感謝律師們熱心的處理,

並祝 順心愉快              

 

 

以下內容為第十條退費手續陳述

第十條退費手續;

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34條,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因學生個人因素,而離班著,補習班應於7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實際開課日前第30日以前要求退費著,補習班應全額退還當期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

二.實際開課日前第29日至前第一日要求退費著,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90%

三.實際開課日後5日內(含第5日),要求退費著,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80%

四.實際開課日後第6日起但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要求退費著,補習班應退當期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50%

五.實際開課日後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著,補習班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小賴 104-09-19 22:40

您好,本人於104/9/11號到桃園某家英文補習班報名上課,當下也用個人信用貸款分24期繳納69600元整,約訂於104/9/17號為開課日,但因個人因素想取消此合約,也未於104/9/17號去上課,於104/9/18號當天和補習班人員溝通,該補習班主任告知已過開課日三分之一,違約金額須繳納50%金額,想請教依照下述當時簽訂合約第三條及第四條內容,小女子我該如何辦理退費保障自己的權益,感謝律師們熱心的處理,並祝 順心愉快              

 

 

以下內容為第十條退費手續陳述

第十條退費手續;

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34條,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因學生個人因素,而離班著,補習班應於7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實際開課日前第30日以前要求退費著,補習班應全額退還當期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

二.實際開課日前第29日至前第一日要求退費著,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90%

三.實際開課日後5日內(含第5日),要求退費著,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80%

四.實際開課日後第6日起但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要求退費著,補習班應退當期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50%

五.實際開課日後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著,補習班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你好:

首先要依照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34條辦理退費,所以你要先釐清你繳的補習費包含幾個學期,只有第1個學期要扣50%,第2學期以後的課程都要全額退費。 終止或解除契約後,依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一點收費手續規定:「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後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乙方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貸款契約」。「甲乙雙方如終止或解除契約,或乙方能證明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應由貸款機構逕向甲方收取已獲服務之分期款,消費貸款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請補習班去通知貸款機構或由你自己去通知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貸款契約
可以向桃園市教育局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由消保官進行消費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返還補習費。
Larmo 104-09-19 22:06

您好,
事例如下:
夫75歲(退休/有退休俸/有四個女兒),妻51歲為印尼籍華僑(家管/已有身分證),妻前任婚姻有兩個兒子(印尼籍/ 住在印尼),大兒子今年30歲,新婚並育有新生兒3個月。

妻希望大兒子一家三口可以來台灣定居,由她照顧新生兒,兒子和媳婦可以工作,但不了解相關法律,請問:
1. 印尼籍兒子一家人如何來台定居、取得身分證
2. 夫是否可領養妻之印尼籍兒子?如何辦理?需要多久時間生效?:
3. 領養成立後,印尼籍兒子是否就馬上取得身分證,他的小孩也就自動取得台灣國籍?可以一起來台灣?
4. 新生兒可否透過台灣親屬的領養手續來台?
5. 單身者(夫之女兒,已成年、有工作)是否可以領養外國籍小孩?如何辦理?
6.對新生兒來說,若被親屬領養先來台, 親生父母後來再來台灣順利取得身分證之後,是否可以終止收養,改為親生父母收養

以上,有勞律師給予協助

謝謝!

你好:

你所詢問的問題程序非常繁複,如果你要自己辦理可以尋求移民署的協助,否則建議你委由律師或轉門辦理移民事務之機構辦理。 依入出境移民法第23條以下、國籍法第4條規定辦理。 可以收養配偶之子女,但是成立部分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規定,要符合中華民國法律及印尼法律規定。 要符合國籍法規定才可以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但可依入出境移民法申請居留。 收養要書面聲請法院認可,收養未成年人要符合養子女最佳利益,單身女性要符合條件恐有困難,若以收養方式作為取得居留、國籍之手段,法院恐不會認可。 依民法第1077條規定,收養之效力會及於未成年未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印尼法規你可能要自行向相關單位查詢。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9-21 11:14

您好:

同前開徐律師所述,您的問題牽涉到的層面相當廣,建議詢問移民署了解相關的印尼和國籍法規較為妥適,或是直接委請律師替您辦理。
另外補充的一點是,因之前待的事務所有替當事人處理過類似的問題,也是印尼籍子女收養,可提供您一些參考,主要是印尼關於外國人收養本國人的法規限制相當嚴格,包含至少在當地居住過一年以上或是需在當地置有房產等相關要件,這些都須符合才可讓本國人讓外國人收養,而我國法院在判斷前也會依是否先符合印尼法規的要件後才會同意收養。故建議您先到移民署詢問詳細的印尼法規,符合印尼法規的收養要件後,再向我國法院提出聲請,這樣就快多了。 

Angel 104-09-18 10:00

104/4/25自前公司離職離職手續皆辦理完成。
104/9/11起陸續接到前公司電話要求歸還使用前公司門號續約優惠但是我自費加價3,490元購得的S牌手機,單據/外包裝我都有留存習慣,可證明是我自費。

離職時,已將前公司門號及一隻我自費2,990元購買的X牌手機移交給新人,也簽收無議。但近日接到前公司人資主管來電表示,因S牌手機是使用公司門號優惠綁約購買,要求我歸還S牌手機,如不歸還S牌手機則需辦理解約賠償公司違約金11,000元。
想請問
1.已辦妥離職移交手續,前公司要求歸還S牌手機合理嗎?
2.S牌手機雖是使用前公司門號續約優惠購買,但是我本人加價3,490元購買,這S牌手機仍是屬於前公司產嗎?
3.如果S牌手機是前公司資產必須歸還我應可要求前公司將當初我自費3,490的金額及X牌手機歸還,對嗎?
4.前公司幾次來電皆在我新公司上班時間,恐影響我新工作表現,可至勞工局申訴嗎?

其實我不差這隻S牌手機,也不缺錢,但就是覺得前公司處理方式很煩人很糟糕,不想這麼輕易就讓他們得到他們想要的結果。謝謝大家幫忙。

 

小小 104-09-18 00:14

您好..我想詢問..外匯保證金..以下為我在某位律師臉書上看到他的po文..

在台灣,公司或個人從事外匯保證金交易需要有甚麼許可呢?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表示,有關企業顧問公司招攬國人在境外開立美金帳戶,進行現貨外幣保證金交易,除依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豁免者外,以接受委託書並收取佣金或手續費等之方式代他人操作外幣保證金交易,係屬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若以招攬客戶至海外開立美金帳戶,並提供場所設備及相關外匯資訊,供客戶自行下單交易者,係屬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經營期貨經理或顧問事業,須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此可觀期交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註解同上)綜上所述,外匯保證金交易不但是個正當的金融商品(非賭博或吸金),同時在台灣也是受到法律所規範的合法交易模式,因此問題的癥結點不在於外匯保證金交易本身,而是從事外匯保證金交易的個人或法人是否取得許可,或者是假借外匯保證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但實際上卻是進行地下賭場的情形。投資人在進行外匯保證金交易時,必須確認該台灣公司或個人否已經主管機關核准並領有相關執照,若無則該公司或個人會有違法經營期貨經理及期貨顧問事業之嫌;如果投資人是透過外國公司的交易平台,則須確認該外國公司是否有取得該國相關業務許可(如:紐西蘭之FSA(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編號),才能確保自己的投資權益,不會被不肖商人剝削。

請問如上排紅字所敘述..若是我加入國外公司的交易平台..成為該公司的代理商..我是否還需要上排綠字所敘述之資格..若成為國外公司的代理商..又該注意到哪裡法律的規範才不會違法呢..??

謝謝您..

一、網路資料不要太相信,你怎麼確定他是律師

二、國外公司的代理商這個頭銜看來是很閃亮沒有錯。但是問題是國外公司鞭長莫及,冠上國外二字你又覺得很酷,所以以國外當餌行詐騙之實的多不勝數,你怎麼能確定這個國外公司是個正派的公司還是個吸金公司呢?

三、如果當代理商要先繳錢,你可能還沒賺錢就被A錢了;如果這個代理商不收你一毛錢,那你要小心到時候你變成吸金案件違反銀行法案件的替死鬼。

四、從你問這些問題看來你對這個東西其實是不了解的。股神巴菲特說過:不要投資自己不了解的東西。

五、被詐騙集團騙得團團轉的人通常是聽不進去律師的話的…只是如果你不聽律師的話到時候被當替死鬼面對司法的時候你還是要找律師幫忙。那天你被告刑事案件的時候記得要找律師

六、忠言逆耳,若有得罪尚祈海涵。

七、如果你本身是詐騙集團的話就勸你收手吧,請參考股神巴菲特上面說的這句話…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阿絮 104-09-17 11:31

參加教練課,因教練離職導致無法進行課程,想針對剩下之課程時數進行退單,目前卻被一延再延,甚至說要依合約扣20%手續費。

想請問:

1.是否可依政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七(契約終止及其效果)中的(三)個人教練課程:因不可歸責消費者事由,而終止契約者....消費者並得另外請求以全部費用百分之計算之違約金。" 來請求扣20%手續費為不合法?

或是2.消保法第17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主張扣費20%為不合法?


簡先生 104-09-16 18:07

請問...我在1999年到大陸經商 ,娶了當地的女子,可是卻在2004年經商不順,後來回台,著手辦理妻子回來台灣的手續,妻子卻表明不願跟著過來,就這樣...各忙各的到現在,這十年也沒了聯絡,如果現在要辦理離婚,我該如何處理?謝謝!!(可否委託律師代辦?)

一、就閣下所述陸配婚姻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備齊資料至本所討論案情,或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本所聯繫。

二、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

不知道您在台灣有辦理結婚登記嗎?有的話已經經過十年,基本上可以訴訟離婚,不用經過對方。歡迎來電安排面談。

fenfen 104-09-10 23:51

請教律師

今年四月已與前夫辦妥離婚手續,主因是婚後一個月他才坦承隱瞞經濟狀況,且利用我對他的信任讓我辦好留職停薪,在沒有經濟能力的狀況下也無法立即切割關係。這樣一拖就是快兩年,婚姻狀態中,他依然不斷說各式各樣的謊,不知道構成詐欺罪嗎?需要備妥那些相關證物才能提告?手邊有他道歉時的道歉信、道歉錄音,坦承他欺騙。離婚協議書中,他明列要支付每月四萬賠償金,但沒有到法院公證,不知道若止付是否可強制執行。離婚後,他仍宣稱想挽回我,希望我給他證明決心的機會而持續同居關係,但因為性格丕變,又面臨失業,對我動粗,手邊也有驗傷單。由於對方精神狀況有問題,擔心申請禁制令會引起瘋狂報復,畢竟他多次言語威脅也曾到工作地咆嘯翻桌。謝謝撥冗答覆。

 

總結疑問:

1.請問是否能構成傷害罪?因為是輕傷,是否只有民事部分,有可能讓對方留下案底嗎?

2.請問是否能構成詐欺罪?

3.請問離婚協議書的未經公證是否有法律效力?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傷害罪可以成立,應開立診斷證明書,也可以先聲請保護令,至於詐欺的部分,恐難成立,而離婚協議書應有二位證人在上簽名才具效力,並應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akey 104-09-10 18:13
律師先生您好! 小弟有事情想請教,小弟上個月有買間房子(中古屋),目前尚未完成交屋手續,但最近才發現賣方樓梯梁有消除一半以上,又本身樓梯淨高不足,跟對方要求解約退屋退款,對方以現況交屋跟你當時看過為理由拒絕解約退款,當時房仲也沒告知消除的部分是樓梯梁,請問律師先生我要如何解決這件事情?謝謝

你好:

危險移轉前還是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依民法第359條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2443判決、95年度台上第39號判決),但仍必須符合民法之規定。解除契約顯失公平只能請求減少價金。 先查詢動產說明書上是否有記載或說明,若有告知或說明,你也知情並訂定買賣契約,依民法第355條第1項規定,出賣人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若說明書上未記載,要看該瑕疵是否是肉眼就可以觀察出來,如果可以輕易觀察出來,賣方還是有可能主張已約定現況交屋民法第355條第1、2項規定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將來會是爭執重點。對方若是故意不告知瑕疵你仍然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肉眼不易觀察出來或需要經過鑑定之瑕疵,除非有告知,否則不會因為記載現況交屋就免除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房屋仲介若未告知,已違反民法第567條據實報告急調查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可依照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可以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給對方,並聲請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詳細狀況還是要依照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0 22: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房屋之瑕疵無嚴重到影響結構安全,欲解除契約,實有所困難,比較可能為減少價金,應考慮與賣方協調,若提起訴訟,除委任律師費用外,法院可能尚要求原告須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是否為瑕疵及瑕疵修補費用為何,不一定真的划算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0 22: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房屋之瑕疵無嚴重到影響結構安全,欲解除契約,實有所困難,比較可能為減少價金,應考慮與賣方協調,若提起訴訟,除委任律師費用外,法院可能尚要求原告須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是否為瑕疵及瑕疵修補費用為何,不一定真的划算之。

BDD 104-09-08 10:50

因為在網路上購買了一張某醫美診所的體驗券,

3天前去了現場體驗,體驗完被帶去類似諮詢室的地方,連續被洗腦了3~4個小時,

50堂的課程快6萬,我說沒錢她就強迫一直推我分期付款,付24期,

於是受不了我就簽了同意書,還付了訂金3000,

但現在第4天,我還沒有去接受任何課程,我很後悔因為我沒有多餘的錢花在那上面,

我向她們提出解約,她們說銀行已經撥款了,然後約了明天去診所一趟要我親自說明原因,

我很怕她們又要洗腦我並且威脅要付其他名目的費用,

想請問這是我自己過去她們診所,是不是就不算訪問買賣?

這樣我還可以7天內無條件解約嗎?

如果可以的話被要求付什麼費用是合理的嗎?現在第4天有需要付5%手續費了嗎?訂金是否拿不回來了?
希望可以幫幫我,拜託了,謝謝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08 11:08

一、郵購買賣與訪問買賣之定義請參照下述說明: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 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二、依您的敘述,網購之部分屬於郵購買賣,但您到現場體驗後之簽約,尚與訪問買賣之定義不符。但因為是當日體驗後就簽約,該項契約屬於定型化契約,可能有未給予合理審閱期間就簽約之問題。

三、除上述問題外,為妥適處理您的問題,應該是需要檢視您已經簽署之同意書及契約,再做處理方式之擬定。

您好:

依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之規定,您可隨時終止契約,對方僅可要求扣除已服務之費用、拆封商品費用手續費,而詳細金額則要看到相關契約才可核算。

BDD 104-09-08 15:12
回覆 周利皇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依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之規定,您可隨時終止契約,對方僅可要求扣除已服務 ... (恕刪)

非常感謝周律師的回答,

但想請問現在才第四天我尚未開始接受她們的服務也沒拿產品,

當初她們口頭也完全不講違約和解手續費的部分,

我當時有問她們都是轉移話題不回答,

那這樣我還有需要付手續費嗎?訂金是可以要求歸還的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您直接向消保官進行申訴,以求快速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歐爸 104-09-06 18:21
請問我跟老婆於婚前買房子,看房子是我,簽約是我,付頭款是我,相關手續費也是我,保人也是我,她沒付ㄧ毛錢。但當時房子名子買老婆的,貸款也是掛她名下(好像沒有共同所有權)後來隔年我們登記結婚,經過這十幾年來貸款都我繳的,請問:她現在有權不經過我同意就把房子賣掉嗎?賣掉後她如果ㄧ毛錢都不給我怎辦?因為最近我們準備辦離婚中。
沈恆 (沈律師) 104-09-06 18:57

您好!

房子登記在對方名下,原則上就是對方個人財產,對方出賣房子不需您同意。除非您能證明您有房子的實質所有權,但您目前所述的證據恐還不足以證明。 既然貸款的主債務人是對方,您代付的貸款可請對方返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6 20: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動產登記所有權人為您配偶,其可自由處分動產,您僅能向其請求返還代墊之款項。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6 21:18

您好,名義上之所有權人既然是太太,他就可以自由處分其名下之財產,除非您主張,系爭房屋實際上是您的,只是借名登記給太太,可是這樣還是要有相關證據才有辦法佐證。

您好:

您可主張房屋僅係借名登記在配偶名下,起訴主張登記回您名下,亦可主張代墊房貸之返還。

歐爸 104-09-07 00:50

恩。

歐爸 104-09-07 00:54
回覆 周利皇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您可主張房屋僅係借名登記在配偶名下,起訴主張登記回您名下,亦可主張代墊 ... (恕刪)

再請問律師。如果我主張房屋僅係借名登記在配偶名下,要有什麼證明資料? 因為我跟我爸媽都是該屋保人,起訴主張登記回我名下! 如果送法院後.在資料齊全下成功機會大嗎? 從送件法院到判回確定登記回我名下大約要多久時間?

劉備 104-09-06 14:08
目前房子已買13年,當初買時是我連絡仲介房子,也是我跟仲介及賣方簽約,頭款及ㄧ些手續費也是我付的,但當時是買即將結婚的女友名字(隔年就登記結婚成?老婆)貸款也是掛他名下,但這13年來貸款都是我繳的,現在如果老婆要賣房子,要經過我同意嗎?我記得當年好像有買所有權人:共有:,但我忘了! (所有權狀上只有我老婆名字)我是保人能向銀行禁止買賣或要經過我同意才能賣掉嗎?謝謝
max 104-09-04 12:41

我是私立專科學校的職員,以下是學校離職規定之一:
本校職工聘任期間不得辭職,辭職者以違約論,並須於一個月前商得校長同意,俟繼任人選到後按規定辦妥離職手續始可離校,否則視同違約違規離職違約違規離職須各賠償一個月薪資違約違規離職賠償兩個月薪資,並於離職證明書上加註。

請問:

我在校工作約將近四年,專任職員,公保,工作性質都一樣,無調任,目前要離職,會提前一個月告知,請問這樣我是否還須賠償一個約薪資?
請協助解答謝謝~~~

 

 您好

這個聘僱契約您有簽名嗎?按該條解釋提前一個月離職,仍須賠償一個月薪資。應該是為了避免教學上的銜接落差,一個月看似未違反比例原則,惟是否有違憲(工作權)問題,仍有疑義。

104-09-03 21:37

先生與女同事曖昧被我發現,兩人幾次爭吵先生亟欲離婚故意做一些事逼我離婚,有一次被激到負氣簽下離婚協議書,事後知道證人是在我未見面私下簽名屬於無效,於是跟法院訴請離婚無效,幾個月後判決我們恢復婚姻,當時先生跟小孩在外租屋,對法院的判決不服不願意搬回家,小孩不喜歡跟先生住常跑回家住,於是我用一隻沒用的手機下載程式讓小孩放在先生租屋錄音,就在租約快到其先生要搬家前錄到先生跟女同事上床叫床的聲音,事後我有對兩人提告妨礙家庭,可是先生已先去跟法院訴請確認婚姻無效,想利用婚姻無效跟我撇清關係跟逃避妨礙家庭的刑責

先生提出當時因為生長子要戶籍登記,所以也順便登記結婚,登記結婚證書是我填寫的,戶政承辦員還說結婚小孩登記不能同一天,證書上有改提前兩個月,他父母的蓋章是他蓋的,當時他未滿20歲需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書,同意書也是我填寫但承辦人員說印章要正楷的,於是他在戶政又刻他父母印章蓋同意書,且表示我們並未公開宴客

事實上是我生長子時因先生失業無力負擔生產費用,於是回南部跟父親借錢,他父親年紀70幾又有關節炎腳常會痛,媽媽又智力不足所以沒辦法北上辦理相關手續,於是幫小孩取了個名字並拿戶口名簿及兩老的印章給先生自行去辦理,結婚證書雖然連簽名都是我填寫,但蓋章部分從主婚人到證人都是我們拿證書請他們當場蓋章(他父母是先生蓋的),而宴客方面在登記當天晚上因住處被規劃土石流重劃區要拆遷,有鄰居來談拆遷事宜跟一些朋友也在場,所以在姐夫家的屋頂煮了一些菜在喝酒聊天,當中姐夫有跟在場的人說我們今天去登記結婚說我先生是他的連襟了,眾人對我們敬酒祝賀,我們也回敬感謝

請問現在我要寫答辯狀以我們的狀況先生訴請能成功嗎?1.如果請先生父親寫一張當時是他把印章給先生並授權使用的聲明當證據有用嗎?2.法律有規定要使用正楷的印章嗎?還是只是要證明同意書跟證書上他父母的印文不同是我們偽造的?3.證人在我們面前蓋章能成立嗎?4.雖然宴客地點跟證書上不同,但當時有不少鄰居親朋好友跟我們祝賀,姐夫家的屋頂是不需要經過大門屬於開放式任何人都可以去的(有姐夫當證人),我們這種算公開宴客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3 21: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要符合公開儀式跟見證人婚姻就是有效的。(不限制場合及印章)

2、就您所述的狀況,必須傳喚證人到庭證明當時後的儀式跟見證人用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此可能涉及法律之適用及證人詢問等問題,且對您後續其他訴訟亦影響頗大,建議先和律師討論。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建議詳談後確認狀況

這樣對你比較有利

也可以規劃訴訟策略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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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

婚姻須具備一定成立之要件,首先要以您的結婚年份判斷是採公開儀式或是登記為要件?

關於結婚是否有效成立,本所有豐富辦案經驗

可參考本所成功經驗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56 

 

建議法律事務還是需委任有經驗的法律專家,一知半解最容易誤事,尤其是訴訟案件隨著每一次開庭,雙方情勢及法院心證都會變動,絕對不是到處尋求免費諮詢就能自己處理的。

Jessica 104-09-03 18:43

各位大律師好:由於親人於今年6月往生,繼承人辦理限定繼承並公告中,由於生前我們代墊了醫藥費看護費及辦理喪葬的相關費用,請問要如何追討回這些費用呢?是否有須特別注意之事項呢(例如時間、手續等等)?謝謝各位的指導!!

你好:

相關費用繼承人均知悉係由你支出,你應該於公示催告期間報明債權(通常為6到10個月),並依民法第1159條規定,在公示催告期滿後,除優先債權外,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現階段因民法第1158條規定,繼承人尚不得清償債務,所以還需要等候。

104-09-03 14:09

事發日期:104年2月19日

對方違規雙黃線迴轉造成車禍受傷縫合八針,肇事者因為有投保車險,其間一直強調由保險公司來洽談理賠事宜,保險公司一在推拖沒有理賠的誠意,直到104年8月6日眼看快要超過刑事提告六個月期限,才到警察局對肇事者提出過失傷害,警察當時有說明如果不能在他送件前達成合解,之後合解就不能到警察局進行徹告,提告後肇事者才知道事態嚴重,本人才出面協同保險公司來進行合解,到104年9月2日昨天才完成合解,現在知道不能到警察局徹告,目前也沒有收到法院寄來的相關文件,請問我要去那裡進行徹告的手續呢?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3 14:31

您好,既然警方已將資料函送了,就直接去地檢署查案號是否出來,若出來了再將行事撤告狀送進去該案號之承辦股別即可。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3 14: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撰擬刑事撤回告訴狀,至地檢署撤回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chuckblogg 104-09-03 09:10

您好,各位律師

    本人想要諮詢的問題是以下的情況是否有機會被對方提告以及是否會構成毀謗侮辱妨礙名譽之要件。

    事由起於本人在網拍上的一則交易,交易從頭到尾過程都非常順利,直到本人給予對方評價後開始出現問題。一開始個人給予的第一則的評價沒問題,直到本人補充第二則評價後,賣家對方心生不滿開始惡言相向。由於該名賣家在拍賣網頁上對本人購買的商品開頭名稱第一句為"超新",但是,一看所貼的商品圖片其實也還好,後來收到的商品也可以接受,但是與"超新"這個用詞對比起來真的還是有差異,只能說是"保存良好"而已。該商品光碟外殼正面部分已經凹下去了,封面紙的另一面也可明顯看出被擠壓出一個光碟形狀。至於商品本體部分的說明書與光碟,多少有一點使用痕跡。以上這些都在在顯示與賣家所使用的形容詞"超新"明顯不符。

    本人商品本身的狀況並沒有問題,只是對賣家在賣商品時所使用的詞語有疑義,想說好心提醒一下少用此用語以避免日後將來的爭議。結果,該名賣家進而惱羞成怒地給予本人普通評價(本人一開始就直接給優良評價)並開始惡言相向。問題點是在第二則的文章開頭,本人是寫"該名賣家有詐欺嫌疑、會鑽漏洞與氣度過小的問題",主要是提醒後續買家對該名賣家要多加防範與注意,結果,因此被人盯上。

    以下為事發過程的對話內容:(意見為本人,回覆為賣家)

意見: 專業.用心服務的好賣家!!! 感謝您一再的提醒,期望將來還有機會再跟您購入好物。 (2015-09-02 21:20:03)
意見: 再補充一點,"超新"這個字眼請賣家真的不要過度濫用,像本人跟您購買的"死魂曲"其實真的一點也不"超新"!我看您的評價,也有其他買家跟本人有同樣的感受,可想而知,您真的在"商品描述"這一點上還要有所改進。當然,您可能會說每個人對"新"的定義有所不同,但是,差距太大這就不是"個人定義不同"一句話輕描淡寫就可以帶過去。您也可能會說這麼多客人都沒有提出這樣的問題,就只有你們幾個有問題;所謂"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見"這個道理賣家應該懂吧!相信多數買家都是基於這樣的道理,才會給您優評,本人也是,期望賣家真的要改善這一點。 (2015-09-02 22:17:23)
回覆: 那你一樣不用跟我購買,一樣都點上一頁根本就沒有刮傷還要怎樣? (2015-09-03 01:55:55)
回覆: 遊戲一點刮傷都沒有還要怎樣?我不差你們這幾個啦! (2015-09-03 02:01:28)
回覆: 而且你可以給差評啊!好笑了好像我非要你們給好評一樣,你一樣溝通過了嗎?我應該給你極差才對 (2015-09-03 02:05:22)
回覆: 我也一樣建議你,要便宜還要好去店面買啊!剛剛才發現可以更改評價!我至少不像一些賣家一樣更改價錢規避手續費要使用又不願付費到底是哪些賣家比較該檢討? (2015-09-03 02:17:23)
回覆: 剛剛才發現之前錯了!我應該也直接給你極差不應給普通因為這樣改不了,我該檢討的是這點 (2015-09-03 02:22:53)
意見: 該名賣家有詐欺嫌疑、會鑽漏洞與氣度過小的問題,無法接受買家的指正,本人就是血淋淋最好的例子。若是後續的買家想買此賣家的產品,買到與網頁所標示的內容不符,建議就不用給予該賣家任何指正了,免的下場會跟本人一樣得到一個普評,或甚至一個差評(該名賣家甚至見笑轉生氣地說還想給本人差評)。本人好聲好氣的給您優評,提醒您缺點在哪裡,您卻以普評來回報予本人,這就是您說的溝通嗎?您說本人大可以直接給您差評,本人當時第二次貼評時的內容就已跟您解釋做人不用做的那麼絕,我是在給您一個改進的機會。(此文已滿,承接下則) (2015-09-03 05:08:57)
回覆: 詐欺?你等著我一定對你提告,你不滿意不能悄悄話或來電知嗎?給好評又怎樣,評價已經講過不單單物品的問題還有每個人的感覺你公開在評價打上我詐欺這跟法律上的解釋不同吧? (2015-09-03 05:14:48)
回覆: 而且花錢或是買家就一定要賣家接受你指正嗎?給我感覺就是極差不能嗎? (2015-09-03 05:16:41)
回覆: 而且物品有問題或是買家不滿意別的買家是直接在評價溝通的嗎?而且我寄出時都會錄影存證,遊戲根本無刮即使有也是極細微刮而且是二手的我有打全新嗎?就是打超新,你也收到東西不滿意你可以來電或悄悄話告知我退款或換貨,你重頭到尾都沒有,現在打上我有詐欺嫌疑!你懂法律上的詐欺要件嗎? (2015-09-03 05:24:21)
回覆: 你就算給好評你指正的字眼是好生好氣?我從奇摩一向都是如此非常直接,不像一些賣家賣東西帳號客氣無比,開別的帳號買低賣高時就完全態度大轉變,至少我一向如此直接不需要作虛偽的態度!你公然在評價打我詐欺嫌疑,那請你馬上備份提告詐欺,至於我當然等一下就全部備份對你提告你可以查一下我該告你什麼罪名 (2015-09-03 05:33:47)
意見: (承接上文)您質疑本人是否有溝通過,本人的第二次貼評的內容就是在跟您做溝通,可是,您卻視本人的意見猶如洪水猛獸般地認為我是在給您找碴。事後,您對本人後續的評價意見都是惡言相向,字裡行間也透露一點威脅語氣要給本人差評,要本人閉嘴。這就是您說的溝通!?那本人真的見識到該名賣家的價值觀是如何了。若是買家給您差評或普評,您就會回說未溝通前不要擅自隨便給差評或普評。給您優評再加改善意見跟您做溝通,您卻會因此惱羞成怒地認為對方是奧客,而且又會認為我們這不叫溝通!?(此文已滿,承接下則) (2015-09-03 05:36:23)
回覆: 你看清楚好嗎?我是在我評價的回覆,還有你第一次評價並沒反應物品你覺得有問題只打感謝我的提醒,因為物品到你們指定的超商我都統一會悄悄話告知物品已經抵達,你是第二次貼文的評價才有指正,而且那些字眼的指正是好生好氣還有你給的評價跟第二次相隔多久?不滿意需要這麼久才反應嗎? (2015-09-03 05:42:58)
回覆: 什麼是威脅要給差評,我是直接打要給差評但是點成普通無法更改好嗎?我敢回應你那麼多就不怕你繼續打評價,這叫做所謂你講的暗示你閉嘴? (2015-09-03 05:46:38)
意見: (承接上第三則文)倘若本人之前第二次貼評不算是溝通,那什麼才是溝通?賣家您的惡言相向就是溝通!?反正賣家您言下之義就是買家只能自認倒楣給您優評,不接受低於優評之評價,甚至不接受買家的指正。反正您就是不沾鍋、沒有責任就是了,所有的是非對錯都只有賣家您說了算。後續的買家請注意一下,這是本人到目前為止(2015年9月3日為止)總共一百五十九筆優評裡唯一一個普評,而且,還是一個不公正的普評!!!再與該名賣家進行交易前,請先三思而後行,避免落得本人這樣的下場。 (2015-09-03 05:55:35)
回覆: 我關於我裡面所謂的溝通也打的很清楚,物品不滿意或有問題請先如何溝通這是我賣場你當然可以不遵守我的溝通原則我為什麼要接受你的指正?但你連我有詐欺嫌疑都公然打在我評價上了,我給你的評價只有一則而已我給你的評價也不需要有任何違反我心裡的感覺也很直接那就不要跟我買我不差這幾個,而你打的字眼已經有法律問題! (2015-09-03 05:56:34)
回覆: 好好笑!現在講你評價有多少好評一個不公正的普評要幹嘛?其他買家會看不懂嗎?其他買家會看不懂我態度就是這麼直接嗎嗎?哪裡有字眼一定要給我好評我才願意溝通,只有關於我裡有打收到物品不滿意或有問題請先悄悄話或來電告知,這是我賣場我不能訂我自己的規則嗎?你既然這樣我為何要接受你指正而且目前是跟你談法律問題,而且也是你先打我有詐欺嫌疑既然如此請你等一下把我有詐欺嫌疑的證據準備完整,等一下就可以去派出所提告詐欺等等我們回覆到一個段落後我相對一樣會馬上對你提告,順便告知你一下警察局24小時沒休息不用等天亮 (2015-09-03 06:09:49)
回覆: 還有你自己要提到你評價有多好,相信跟你交易的賣家有的都知道我奇摩的評價還有兩邊評價制度還不同,你就可以知道你打你評價有多好就應該知道奇摩評價制度和露天相差有多大了!我要備份所有對話提告早安 (2015-09-03 06:17:24)(最近一筆)

     也因為這樣,該名賣家威脅要提告,以上是為紛爭的內容,不知各位律師的見解為何?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3 11: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文認為有關於指摘詐欺、鑽漏洞之言論涉及名譽侵害。

2、倘若對方真的提告的話,可以委請律師協助答辯或是簽立和解書。

 

可卡 104-08-28 23:57

小妹是老師,因擔任行政今年暑假的7月底因有事,與同事調職日當時也告知管理差假的人事,但因自己的疏忽忘記遞假單請假,直到今天(8/28)接獲人事詢問是否有遞假單,才驚覺漏請假,也依人事建議立即返校補遞假單,但校長表示不想核章,如此一來依請假規則會被記曠職。

因請假一事當天有請同事當職務代理人,暑假期間無課,且人事也知悉,只是疏忽忘記不是故意不遞假單。而這期間校長知情,卻一直未提醒直至今日才跟人事詢問本人是否有完成請假手續

想請教若被記曠職,要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的話,申訴成功的機會大嗎?小妹要依哪些主張或法令來說明較有勝算?

因為任教多年就這一次的疏忽被留下曠職紀錄,會覺得很不值得,所以希望各位先進可以協助解答,拜託了,感謝您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9 09: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文認為應該提出申訴,蓋相關的程序理應可以補正才是。

2、至於實際申訴的理由,必須釐清學校的相關請假規定等,建議可以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協助撰擬申訴書。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9 22: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撰擬申訴書,向校方提出申訴,為亦須考量提出申訴後之影響,至於是否委任律師撰擬申訴書,可考量所花費之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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