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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an 104-10-03 22:21

Dear :
以下為我朋友問題,我是幫忙代為詢問
A女約二年前因家暴,協議離婚(有家暴保護令與法院判決,後因男方答應離婚和解),因女方租屋在外,工作不穩定小孩目前由女方父母照顧,偶爾男方(月收入6萬以上)會帶回租屋處照顧,男方常在小孩面前無中生有,不許小孩與母親聯絡,甚至會因小孩與母親聯絡而打小孩小孩不願再跟隨父親,母親想接小孩同住,但工作會無法配合,會導致生活陷入困境,故想向男方提出贍養費小孩生活教育費、離婚時因覺男方會好好照顧小孩,故也未向男方要求財產共有平分,請問目前狀況是否可一以下條文向男方提起訴訟,要求贍養費

第1057條 
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致無法維持生活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生活陷於困難:

夫妻之一方於離婚後,因照顧共同生活之未成年子女,致不能期待其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夫妻之一方,因年老、疾病、傷殘或精神耗弱致不能期待其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夫妻之一方因結婚、育兒或從事家務勞動而中斷工作,致不能期待其於離婚時立即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第1057條-1 
依前條規定負擔贍養義務者,得依其財產收入、營業收益情況及其他扶養義務之負擔支付贍養費

一、首先是小孩監護權的部分,要父親有不利小孩的情事的證據才行。有證據之後再聲請改定監護權

二、第二個是扶養費的部分,爭監護權的同時可以請求法院酌定扶養費。可搭配聲請暫時處分。

三、爭監護權只是其中一條路而已,在管教小孩方面難免雙方意見會不一。可以溝通還是要多溝通。

四、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二年時效的問題,如果是離婚已經超過二年,那麼對方可能會為時效消滅的答辯,這個部分要細算時間,如果時效尚未消滅而有意請求要速為請求。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03 23:32

您好,贍養費須是在裁判離婚主張。

另外,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會參考社工作成之訪視報告,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並不會僅單純就夫妻雙方間之經濟能力做考量。

你好:

民法第1057條規定之贍養費必須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才可以請求,兩願離婚時若無約定贍養費,無法嗣後再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請求。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487號判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規定,限於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始得適用,夫妻兩願離婚者,無適用同條之規定,請求他方給付贍養費之餘地。」 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068號判決:「兩造於訴訟上互為讓步而成立離婚和解與判決離婚之情形有所不同,上訴人於當時既未提出賠償及給付贍養費之條件,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四八七號判例意旨,自不得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條,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規,請求被上訴人為給付。」
Titan 104-10-04 20:52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首先是

a. 如前夫因工作關係,無法照顧小孩,女方父母又年事已大,未來要由女方來照顧小孩,最小的剛上小一,勢必女方工作會受到影響,需接送小孩,甚至小孩生病需請假,如之前所說母親也在外租屋,收入不穩定,若爭取小孩的撫養費,通常會如何判決?
b. 因前夫常常無故威脅或打小孩,不准與母親聯絡,所以小孩多次說想與母親一起生活,此部分若無較多證據,是否可依小孩證詞作為證據
c. 並非管教問題而爭吵,都是因小孩跟母親說父親一直說他壞話,不准他們與母親聯絡,甚至威脅與恐嚇甚至出手打小孩、二女兒有因此帶往驗傷,大女兒更是非常不願與父親回租屋處,女方父母也希望由母親帶在身邊保護,在法律上該如何為子女爭取到較好環境?

 

Titan 104-10-05 22:29

a. 如前夫因工作關係,無法照顧小孩,女方父母又年事已大,未來要由女方來照顧小孩,最小的剛上小一,勢必女方工作會受到影響,需接送小孩,甚至小孩生病需請假,如之前所說母親也在外租屋,收入不穩定,若爭取小孩的撫養費,通常會如何判決?
b. 因前夫常常無故威脅或打小孩,不准與母親聯絡,所以小孩多次說想與母親一起生活,此部分若無較多證據,是否可依小孩證詞作為證據
c. 並非管教問題而爭吵,都是因小孩跟母親說父親一直說他壞話,不准他們與母親聯絡,甚至威脅與恐嚇甚至出手打小孩、二女兒有因此帶往驗傷,大女兒更是非常不願與父親回租屋處,女方父母也希望由母親帶在身邊保護,在法律上該如何為子女爭取到較好環境?

 

 

小葡萄 104-10-01 16:44

 我的商品平時放在會館銷售,最近風災無法營業,我要從會館取回還給出貨商,會館以我和會館有債務問題,怕我一走了之為理由,押住我的商品不讓我把商品取回,這樣算侵權嗎?或侵佔?我要如何拿回我自己的商品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1 17: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可以主張留置權,只是民事糾紛,必須回歸雙方的契約約定來判斷有何違約責任

2、您取回對方不可以以強制力阻止。

一、侵占部分要看你是否真的有欠錢

二、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綜上所述,被告戊○○、己○○既係因與乙○○間之29萬元債務糾紛清算,故將前開市價約2 萬元之機具取走抵債,則被告2 人顯然欠缺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也就是說拿走債務人物品抵債雖被起訴,但以該案而言是判決無罪。何況你的案件對方並不是拿來抵債,而只是扣著而已。

三、建議循你跟會館的契約,以民事訴訟處理即可。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王上仁 (Vincent) 104-10-15 21:45

民法上雖有留置權之規定,但也看您跟會館之間是否真的有債務關係,以及債務金額與留置商品價值的衡量判斷。您可以委託律師為您發律師函給對方,歡迎來電0911-101-770王律師詳談。

阿興 104-09-28 12:42

你好

我想請問:本身加盟喜得早午餐店,但是總部常常缺貨(暢銷餐點),品質異常,送貨時間很晚到店,晚上4-5點才到,店面營業至14:00而已,所以造成客人嚴重流失,因此想解約,當初給公司10萬現金,20萬本票,請問我拿的回來嗎?重點不是我的問題,是總部狀況一堆,一下停售,一下品質異常,一下缺貨。真的很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就總部疏失之處予以蒐證,並審閱加盟契約之內容,以確認您方是否可以依約來終止合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要看契約之約定,有關終止契約或損害賠償之部分,針對約定立即蒐證保存。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8 18: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應視加盟合約約定,對方若有違約之情形,應依照合約約定之解約方式,如撰擬存證信函限期催告,屆期再撰擬存證信函解除契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8 23:47

您好,建議詳閱契約內容,在研究可依據哪項條文終止合約,並取回本票押金

阿偉 104-09-25 11:08

各位律師您好,九年前小弟從朋友口中得知有八大行業少爺工作可以做,當時去做的時候把身分證交給朋友,以為公司需要一些基本資料,但公司當時營業照申請有些困難遲遲都沒正常營業,小弟覺得不穩定所以就找別的工作,沒想到今年卻收到罰款通知單違法建築法六萬,事後我上網看可以訴願,於是就寫了訴願,對方決定書回函訴願不受理,現在要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事隔九年那些人也都找不到,無法證明我當時沒在哪裡工作,我該怎麼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5 16: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單純提起行政訴訟是沒有用的,應該提起民事確認負責人關係不存在訴訟

2、擔任負責人必須簽立相關出任同意書及在相關申請書上用印,這些資料會在登記機關那邊,所以還是有事證可以供調查。

yp 104-09-24 00:45

律師您好, 我是個人獨自接案的工程師, 日前發生接案的公司要結束台灣業務(大陸公司),需要終止合約, 合約中答應給付的部分也因對方指稱我方延誤交件而拒付, 此部分乃因對方延誤給文件造成, 我了解結束營業此部分也追討不回, 但對方卻依然要我給寫好的程式欲交給其母公司, 我只拿到開案簽約金,(但合作完成約80%), 因此我拒絕提供母程式, 我想終止合約自保請問是否有這個必要(因對方公司要關閉), 發存證信函終止可以嗎? 對方公司要是拒收怎麼辦?因為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有點慌亂, 在此先謝謝律師

 

 

你好:

若是因為不可歸責於你的事由導致給付遲延,可以寄發存證信函律師函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再對方未給付價金前,拒絕交付標的物。

Vicky 104-09-23 09:29

9/13我行駛在市民高架內側上, 因前方有拋錨車我右切車道擦撞右方車輛, 後續9/15聯繫對方已出險完成可以開始修車, 我認為我的應賠償責任只有負擔他汽車維修費, 因此目前他汽車估價的100%維修費保險公司也都同意負擔, 但對方主張須負擔他修車期間的代步費用(非營業登記車), 不然不願意修車。因為保險公司負擔維修費用修完之後就等於事情已結案(和解)。

所以在雙方代付費用負擔部分沒有共識,我提出上調解委員會由專業第三方釐清雙方應負的責任義務,但他覺得釐清責任義務問題要我自己去諮詢他不願意出席調解委員會,要等肇事責任歸出判定後再討論後續問題。

我想請問,我有義務負擔他的修車期間代付費用嗎?若沒有義務負擔就算肇事責任分攤比例出來了,我還是不需要賠償不是嗎?

佳瑋 104-09-19 10:22

本人於103/07/02到職.於104/09/16辦理離職.期間與公司負責人有私人借款108743元.於104/08提出還款計劃書.經認同決議於每月5號還款5000元.有白紙黑字.上方還有我與對方以及證人三方簽名.提出離職債權人不願承認此還款協議.請問我需理會嗎.這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本人於104/02借公司名購買車輛.掛營業牌給公司避稅.每月金額12500元由本人薪資直接扣抵繳納.口頭約定期滿四年車輛歸我.但公司於104/09/15晚間通知公司已退租我的車輛.要求我104/09/16一定要繳回車輛給公司.以免觸法.本人每月無遲繳過金額.車輛也於當日繳回.試問公司此舉是否代表不承認此車輛為借名購買之行為??若不承認借名購買那我付的款項是否等同代墊??既是代墊款那公司是否該歸還代墊款??

第三個問題.本人欠款公司108743元.104/08/05已經開始分期攤還.已經還5000元.本人代墊車款從104/02到104/09共八個月共100000元.是否可以要求抵銷債務??又本人要提出告訴的話有哪些管道??

問題以上希望律師大人們幫忙解答.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9 12: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債務清償協議必須由債務人及債權人進行才能拘束雙方,從您的敘述無法判斷債權人是否同意,請詳述。

2、依法可以請求對方履行協議,或是解約之後要求對方返還款項並負賠償責任

3、倘若雙方互欠債務,可以催告之後行使抵銷。

4、建議可以先核發存證信函告知對方我方的請求跟主張,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阿良 104-09-19 01:49

Dears

一般店家投幣式置物櫃管理辦法:其中有一條是"如放置超過營業時間,店家有權對物品做適當處理。"

請問如果東西放置在裡面,真的超過營業時間,不幸被店家清空置物櫃裡的物品的話,如物品持有人追究起來,請問店家需負責什麼法律責任嗎???

感謝抽空解答,辛苦了~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9-21 11:02

您好:

須視您所謂的清空是指什麼意思?是他直接將櫃內物品販賣或丟棄,亦或僅係暫時保管到其他地方?
如果是前者,依照民法第607條及609條,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但有前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時,不在此限。以揭示限制或免除前三條所定主人之責任者,其揭示無效。
因此,縱使他以管理辦法排除這規定,亦無權處分他人的財產,物品被丟棄或販賣之消費者仍得對場所主人請求損害賠償

但如果他只是先將置物櫃清空,另行移到其他地方放置,依據民法612條第1項,主人就住宿、飲食、沐浴或其他服務及墊款所生之債權,於未受清償前,對於客人所攜帶之行李及其他物品,有留置權。
故場所主人可主張因消費者超過原本寄託契約約定的期間,尚未付清超過的保管費,故可以先留置消費者的物品,待消費者將逾期之保管費用清償後,再將物品歸還。 

 

 



 

無聊滴女孩 104-09-16 09:57

請問律師~若線上遊戲公司有推出(每周營業額排行榜)功能,但在最後一周卻沒發獎金,就將改版把此功能給收掉。

請問這是否可提告或哪種途徑可申訴,因發放的獎金如同現金,這間公司遊戲廣告打很大,卻欺瞞玩家。請麻煩幫我們想想辦法,若提告是要怎麼做呢?拜託~謝謝

阿典 104-09-15 20:39

本人於97年6月開立一飲料店,之後因為經營不善於99年1月4號結束營業。於103年12月24日收到公文要追繳勞工退休金,共6筆依序為(滯納金)97年11月—10,971、(滯納金)98年02月—9,750、(滯納金)98年06月—7,137、(雇主提撥)98年09月—6,102、(滯納金)98年09月—732及(雇主提撥)98年10月—6,102。我感到非常納悶,為何會有跳著繳的情況發生?按照常理都繳到98年了不可能還把97年的滯納金放著不繳,而且這6筆都不連續,沒理由放著98年02月不繳去繳而去繳98年03月04月05月這實在是不合常理。

104年8月20日時我又收到行政執行署通知我於104年9月17日報到,請問各位大律師我該怎麼做才好?這一定要繳嗎?

你好:

真的有欠繳就儘快繳納,以免行政執行署執行你的財產跟所得。 若對於有消滅或妨礙執行名義之事由,可依行政訴訟法第307條規定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5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楚楚 104-09-14 22:19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一下,我們家現在情況是這樣的本來是自己房子但因為家務事所以被別人買走,但土地是自己的(土地有11個人繼承,但還未繼承),1樓是營業場所,但現在別人要來收房租,因為卡在地是自己的,所以房租有算便宜我是想問如果我們不租房子了,可以跟他收土地錢嗎?因為房子是蓋在我們的土地上,這樣有算他跟我們租土地嗎?

 如我方不再向新屋主租房子,則房子新屋主當然要支付使用土地租金不當得利土地所有權人。

celia 104-09-14 11:29

本人於104年7月6日,至北都豐田汽車八堵營業所,簽訂汽車買賣合約,車款為Toyota Altis 雪雕白經典版,並當下以信用卡刷付訂金3萬元整,而後於7月16日晚間,在與業務代表兩造同意下更改車款為Toyota Altis 雪雕白豪華版,且於翌日上午10點許,於八堵營業所內交付現金7萬元整予業務代表,以及於下午12點半前後,以現金匯款方式匯28萬元整至北都豐田汽車帳戶,但是業務代表遲至民國7月22日上午9:59,才以LINE告知,目前全臺灣豐田汽車公司,均無法如期生產並交付所簽訂之車款型式,要求與本人更改合約車款型式,在本人透過公司申訴管道進行申訴後,7月30日由該營業所副所長通知,本人的車8月4日會到達瑞芳廠,也約好8月8日交付新車,但卻在8月4日當天告知因內部業績制度關係,要求總車價必須漲價,又經過公司申訴管道進行再申訴後,協商為農曆7月前先領牌,並刷付保險費3萬4千多元,約定9月13上午付請尾款並辦理交車,但卻在9月11日上午10點半告知要全額先付請,本人也配合立即請假,於當日2:30前如數匯清車款,也告知業代,業代也同意9月13日上午交車,怎料又在9月12日晚間才告知因內部問題無法如期交車,且本人的車體防鏽仍尚未處理,從頭至尾,完全無誠信可言,嚴重違約,是否可以主動訴請終止合約,除退全額車款外,另求償違約金?

你好:

給付有確定期限,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若無確定期限,要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催告,債務人才會負給付責任債務人負遲延責任後,可以依眠法第255條規定解除契約(定期行為)或第254條規定定相期限催告履行後,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請求返還價金。 解除契約後可依民法第260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違約金。 建議你先聲請調解,無效果再依上開方式辦理,並訴訟請求。
celia 104-09-14 13:30

您好,請問如果目前已告知我今天下午車會到,進期可交車,我是否仍可主張解約並通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4 21: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違約已構成契約規定之解約事由,可發存信函主張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celia 104-09-16 09:34

 感謝徐律師與房律師的建議與回答,目前已進入協商階段,後續若有訴訟相關需求,再麻煩您們,謝謝!

伸亦 104-09-14 00:23

各位律師你們好:

  如題,我的父親是一名國小的教師,前陣子他班上的學生向補習班的老師反映我父親說他不會教書,而且收費高昂,該補習班的老師憤而向我爸提出妨害名譽的告訴,根據我父親的說法他並沒有向該學生說過這樣的話,可是在那邊補習的我父親班放的三個小六男學生均向老師供稱是有的,據我的了解這件事並沒有任何其他的證據,只有經三名男童的口述,那老師就提告了,且暫時並沒有撤告的打算,順帶一題經過我的查證,該補習班老師所營業補習班並未立案,請問這個案件成立的機會大嗎?而三個小六男童的口供是否具備法律效益?

 您好,

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證人應命具結(簽名保證證詞屬實),惟未滿16歲不得命其具結。

最高法院判例雖認為證人無具結,雖非絕對無證據能力,然其證詞是否可信,審理事實法之法院,仍應調查其他證據,做為取捨依據。

故小孩子的證詞是否可以能為訴訟上之證據,仍有疑義,法院必須參酌其他證據資料。

另外,誹謗罪若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去為適當評論,則是可容許的。

惟您手上有其他籌碼,建議可以先找第三方介入協調,看看對方是否撤告。若堅持不撤告,還是委請律師辯護為妥。

若需討論,歡迎來電。

對方有提告的話,就聲請傳訊那3個小學生出庭,針對證人的說詞加以對質詰問,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重點應視對方提告內容,可以解釋為僅屬意見評論,而非誹謗,不然則需傳喚證人,再予對質詰問釐清事實。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婉禎 104-09-13 00:42

各位律師好:

我於104.09.09獨自一人於嘉義逛街時,路上被一位小姐請求協助填寫問卷,故被她帶進「愛妮雅」。

(已自版上看到多件同樣強迫推銷,仍有問題故發問)

一開始只是填寫問卷,之後組長便開始推銷菜瓜露產品,當下已感覺到若無消費便難踏出店外,抱著花錢消災的心態用300元購買,後來組長又開始說可以先讓我免費體驗做臉,知道效果才會願意購買後續課程。

一開始只是免費體驗,但過程中一直被組長及櫃長強迫推銷購買20000元的做臉課程,可以使用10個月,一個月可使用2-3次,後續完全免費,因店長在旁按計算機,感覺很划算便刷第一次卡。

之後櫃長拿了很多產品,請我自己開封,以確保為全新產品,便開始繼續做臉,期間兩人又開始說20000元只是基礎保養,我需要更深層的保養,便又開始推銷28000的課程,因我一直拒絕,最後又被強迫購買8000元的課程,故此次為第二次刷卡。

過程中我曾以我不清楚我還有沒有錢,組長便要求我當場使用店內的機器確認存款餘額,並保證不會看,但在我輸入完密碼後,櫃長就站在一旁看餘額

我也以我的餘額在刷完第一筆20000元款項後,因之後有出國計畫,故無法再購買28000元的課程,組長便開始要求我可以先付5000元的訂金,後續的20000元可讓我於三個月內分期付款

中間耗費一個多小時在我拒絕購買、組長及櫃長一直推銷。

 

已查詢資料,此應屬訪問買賣,我可於七天內提出解約,無須負擔任何金額

在我提出退費後,組長及櫃長便開始以她們要進修、開會為由,表示門市近日不會營業,但組長已通訊軟體Line保證,她會好好處理我的問題,並表示不需顧慮七天期限,希望與我約9/22面談處理 (我是9/9購買的)

問題1:組長以line表示不需顧慮七天期限,若之後有爭議,這是否能作為消保官參考用 ? 我是否仍該保障自己的權益,寄出存證信函 ?

問題2:我有與店家簽署合約,若裡面寫及此買賣不屬於訪問買賣、開封後不能退費等,請問這是有效的合約嗎 ? 另店家並無給我合約的副聯,此舉合法嗎 ?

問題3:若達成退費協議後,能全額退費嗎 ? 若仍須負擔產品開封使用的部分費用,於法上我能合理要求退費幾成 ?

 

勞煩律師們解答,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3 09: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通知解約的方式只要能舉證都可以,倘若您擔心的話,建議還是先核發存證信函

2、可以主張契約內容違反消保法無效,不過還是會發生爭議。副本的部分,沒有法律規定業者必須提供,建議可以由消保官協助。

3、訪問買賣的部分,可以無條件解約退款。

LIN 104-09-12 00:33

你好,事情應從幾年前說起,我媽已是一個信用破產的人,

然後債務有欠朋友的、欠銀行的,總之差不多要幾個百萬才能解決就對了,

可是當前幾年我還不是很懂支票這種事情時,她為了債務問題,

帶我去開戶、辦支票、甚至買車用我名字(是營業用的大車)她事業需要的,

然後呢我開始發現,她欠錢只會逃避或一直開票~沒錢又跟朋友票換錢,

不斷的循環重複又重複,她天真地以為永遠害不到我,

最嚴重的是本票也叫我簽,我已經受夠了這樣的反覆,

我拿信用讓她當賭注,出事了我就死路一條...

曾經我說過要幫她還債恢復信用,她拒絕也不當一回事,

我現在卡在車子的問題,那台車是貸款來的,也是用支票再開給公司,

每月時間到公司弄進去我們就得繳,

我真的很討厭用支票來解決她個人的問題並賭上我自己信用,

我想請問律師,我還有什麼方法能夠解決此事?

真的很困擾,我是一個唯一能幫她的兒女,但不好的事永遠都是我在承受,

我能不能停掉票或是有其他方法能保護我自己呢?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9-12 05:24

您好!

支票帳戶既然是您所有,您可以自己名義向銀行辦理銷戶,以後不要再借人使用支票本票,而使自己陷入債務風險。但銷戶前已開出的支票本票,您仍應負責兌現。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佩佩 104-09-11 21:31

不好意思~請問如果一個未滿20歲的女生被公司要求簽合約~再收5萬6千元的押金~要離職了公司卻不退還該怎麼辦~

還有該負責人並未說明那5萬6千元是入股費用~等到要離職了才說是入股費用~~但他的營登卻是獨資~這又是怎一回事呢~

當初合約是寫說~甲方是公司~乙方是那女生~

乙方繳交5萬6千元的費用來任本店的店長一職~時間未到離職要沒收5萬6千元~

甲方會提供30萬元來交給乙方經營公司~但從未給過錢來買貨經營~~給的只是薪水~

還有乙方上班時數超過10幾個小時~該負責人又說乙方是股東所以多出來的時間不算數~公司所有的出入帳全由甲方負責~乙方只負責告知甲方~由甲方來支付公司的款項~

還有一條說~甲方提供30萬~但未來的6個月~若公司有虧損18萬左右的話~乙方得付全責~

甲方還時常不開門營業~當然會虧損丫~所以乙方才想要離職拿回5萬6千元~

沒拿到所謂的30萬還得付全責~還不能行使他口中所謂的股東權力~

甲方要求乙方準時上班打卡~遲到扣錢~當乙方父母找甲方談時~甲方說~他是股東丫~不用打卡丫~這又是怎麼一回事~

跟甲方要出勸卡時~甲方也不肯拿出來~還要乙方去告他~稱自己完全合法合理~

重點是當初並沒有說那5萬6千元是入股費用~只說是一線負責人~

請問~何謂一線負責人呢~

請問這樣可以告對方詐欺嗎~

在這先跟各位說聲感恩~謝謝你們的回答~謝謝~

 

 

你好: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雇主不得要求員工給付保證金,依同法第67條可處6到30萬元罰鍰,建議向勞工局申訴,由勞工局開罰。 另可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押金。 建議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返還,若對方異議,可在訴訟程序主張押金契約無效。
何先生 104-09-07 11:16

故事前要:

本人原本在中部自營餐飲小店面,雖然是小生意,但也有申請營登及免開統一發票,一切合乎法令。雖然賺不了什麼大錢,但日子還算過得去。

今年四月本人姐姐及其丈夫,二人當時為失業狀態,看見小店請了二名員工,日子也過得去,故多次向本人表示,希望我能遷回台北,與其付別人薪水不如付給他們,他們開出的條件是回到台北產生的一切支出二方共同均分,但未來盈收利益也是二方均分。基於親情的懇求,也念及他們都失業,本人最後答應放棄長期在中部經營的口碑,資遣了二位有革命情感的員工,回到了台北。

但雖然是做小吃,也是需要學習技術,因此本人運用長期跟總店配合良好的關係,安排他們前往總店學習。本人雖帶回許多生財器具,但仍缺乏部份,因此期間本人則在台北建置所需的硬體設備。現在當他們在總店學習的過程中,發覺做吃的十分辛苦,自覺不合適,便於9/2要求本人返回曾經平分的全額出資金。

狀況:

一、雙方所有支出產生是從今年八月初開始,資金的七成都投入在硬體的建置,另外二成為進貨,一成為其他支出。雙方支出金額已在8/24日先做過一次平均分攤。但8/25~9/2期間仍然是有其他支出,都是由本人先行支付。對方於9/2表示退出,卻不願分?8/25~9/2的支出(這是最後也最大筆的油煙工程,本人已先付了一半前金給廠商,廠商也在施作中已快完工)。請問這樣是否合理?

二、8/24已結算分攤的金額,對方要求全額退還。

三、本人告知如果我配合對方的要求,會導致無法營業的困境,對方卻說這是”出名營業人”要自負的責任,他是隱名合夥人,不關他的事,他說他有權要求我返還全部他曾出過的錢。(跟房東簽約、營登等都是用本人的名字)

四、前往總店學習事先口頭說好,必須支付總店學費,但現在他們矢口否認,說無憑無據堅持拒付,讓我現在對總店也很難交待,甚至破壞了原本很好的合作關係。

五,現在店面已快整備,原預定9/10營業,由於對方不願負責,故油煙工程的尾款及其他的廠商費可以會捉襟見肘,導致沒錢進貨販售,同時變成本人一個,直接影響也造成了本人可能無法營業的困境,店租又是一天一天在算,唉....

 原本念及親情想用自身的事業拉他們一把,如今自己卻反遭這樣的困境,請問是否有專業的人士能給予意見及協助,小弟在此感激不盡。謝謝~~

何先生 104-09-07 11:10

故事前要:

本人原本在中部自營餐飲小店面,雖然是小生意,但也有申請營登及免開統一發票,一切合乎法令。雖然賺不了什麼大錢,但日子還算過得去。

今年四月本人姐姐及其丈夫,二人當時為失業狀態,看見小店請了二名員工,日子也過得去,故多次向本人表示,希望我能遷回台北,與其付別人薪水不如付給他們,他們開出的條件是回到台北產生的一切支出二方共同均分,但未來盈收利益也是二方均分。基於親情的懇求,也念及他們都失業,本人最後答應放棄長期在中部經營的口碑,回到了台北。

但雖然是做小吃,也是需要學習技術,因此本人運用長期跟總店配合良好的關係,安排他們前往總店學習。本人雖帶回許多生財器具,但仍缺乏部份,因此期間本人則在台北建置所需的硬體設備。現在當他們在總店學習的過程中,發覺做吃的十分辛苦,自覺不合適,便於9/2要求本人返回曾經平分的全額出資金。

狀況:

一、雙方所有支出產生是從今年八月初開始,資金的七成都投入在硬體的建置,另外二成為進貨,一成為其他支出。雙方支出金額已在8/24日先做過一次平均分攤。但8/25~9/2期間仍然是有其他支出,都是由本人先行支付。對方於9/2表示退出,卻不願分?8/25~9/2的支出(這是最後也最大筆的油煙工程,本人已先付了一半前金給廠商,廠商也在施作中已快完工)。請問這樣是否合理?

二、8/24已結算分攤的金額,對方要求全額退還。

三、本人告知如果我配合對方的要求,會導致無法營業的困境,對方卻說這是”出名營業人”要自負的責任,他是隱名合夥人,不關他的事,他說他有權要求我返還全部他曾出過的錢。(跟房東簽約、營登等都是用本人的名字)

四、前往總店學習事先口頭說好,必須支付總店學費,但現在他們矢口否認,說無憑無據堅持拒付,讓我現在對總店也很難交待,甚至破壞了原本很好的合作關係。

 

原本念及親情想用自身的事業拉他們一把,如今自己卻反遭這樣的困境,請問是否有專業的人士能給予意見及協助,小弟在此感激不盡。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可能要看你們當初約定內容為何

是否有簽立契約來決定權利義務

建議還是要當面談比較好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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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白雲 104-09-01 17:58

右轉為打方向燈後方來車撞到我車後面

雙方皆無人受傷,雙方車輕微掉漆,警察看是小案件要我們私下和解,對方說他沒錯不用賠償,我們需賠償全額,難道他也沒過失嗎?由於對方開價金額太高我門商討失敗他,因他的車有保險,而我們的只有強制險,後來對方又說不要保險所賠了要直接提告,(猜測可能保險所賠因只是輕微掉漆,如果出了險之後保費會提高,所以他不用)但我們有意賠償,對方卻硬要獅子開口,並要說時麼代步費,無理天價,(他車並不是營業車可求償嗎?,這總小案件告的成嗎?因人都沒受傷,他提告我們會被關嗎?

與發生車禍在臺南我們不是當地人,外來客,這樣要跑法院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無人受傷,則尚不構成刑事責任,而民事部分,對方能夠請求的金額應該也不高,當然日後對方若在台南提告,則可以需來回出庭,且此種案件法院也會先移付調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1 21: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車禍事故發生後,可向警方聲請車禍事故初步判定表,並依初判表中之肇事責任分析作為初步之基準,與對方談論和解事宜。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1 21: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車禍發生地及被告戶籍地均為管轄法院,且若對方有過失,亦可以比例減少損害賠償責任,可再主張零件之折舊,賠償金額應不至於太高,無須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飛鷹 104-08-31 14:52

我是計程車司機,先前停等紅燈時遭後方機車撞擊,導致對方受傷,我車輛受損,我無肇責,營業損失部分,對方只願意按公會公告之金額賠償,想請問,我有做每日營收紀錄,這可以當作求償依據嗎?營業損失跟車租可以分別求償嗎?為了這件事,我好幾天都無法入眠,這樣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嗎?謝謝!

1. 自己製作之營收紀錄,法院通常不會採信

2. 財產受損無法請求精神賠償

一、  就閣下所述法律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c610074 104-08-28 13:26
想請問,我與我之前的股票營業員有債務糾紛,他說要幫我們投資選擇權

約定好保證每月獲利5%,從100年5月開始,一開始給他50萬投資,前三個月都有拿到5%獲利,100年8月又給他200萬投資,總共250萬每月有8%獲利,但後來拿到的錢都不足約定好的8%,他的解釋是股票不好,到最後連續拿不到獲利部分,才告知說把250萬本金說賠光,要他賠錢他竟將之前是屬於該有獲利的部份算是本金扣掉,只有還一筆70萬,剩下的約定每月還,有由他的媽媽匯款給我,後面又找我投資,說這樣能讓他加速還錢,有給38萬有簽所位投資契約,時間由103年8月到104年2月,要還的金額為52萬多,前面所欠的錢,說每月還他有負擔,改為半年還一次,後來都沒還,約定今年2月也要還款的50萬也沒還,打電話到他公司,他公司說他經離職,兩支手機也多不通,剩下還有約150萬沒還,請問這要怎麼處理,請幫幫忙告知我一下,謝謝

你好:

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中只投資契約請求返還投資款項並催討積欠債務。 準備相關證據(投資契約、對話紀錄、其他證據存證信函律師函)聲請支付命令。 如對方在20天內未異議,確定後可以強制執行對方財產薪水。若對方異議會轉程訴訟程序,你要在訴訟中請求。 建議你準備完整資料尋求律師協助或跟律師諮詢較妥,以免權益受損。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8 13: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相關權益必須依據雙方所簽立的契約書不能一蓋而論,否則連要告誰都搞不清楚。

2、倘若有欺瞞的行為,則可以考慮提告詐欺罪,否則僅是民事糾紛

3、建議應該備妥相關資料及證據尋求正式諮詢判斷要如何救濟

 

Student 104-08-26 10:49
您好,我個人想假設一個私人網站,上面有公開接受捐款的功能(每筆捐款限制為15元台幣)並寫明捐款人不會收到任何商品,捐贈的進款將被用於達成私人的藝術項目。 以證明此事合法,相關機關要求我提供營業執照,但我只是接受捐贈,並無交易行為。想請教律師我應提出什麼證明以確保我是合法的行為? 目前的認知: 根據遺產贈予稅法,220萬以下的捐贈不需扣繳稅。 根據民法規定:此事不構成買賣交易。 根據衛服部的解釋,此事沒有牽涉公益,所以不構成公益勸募。 那非公益的勸募行為有什麼規定嗎?是哪項法律可參考?個人需要備有什麼條件? 本人是非居住台灣的德國人,但次項目會在台灣宣傳,且和台灣的藝術機構有做展覽的協定,所以被要求提出合法依據。是否需要法律意見書?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6 20: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不屬於公益目的話原則上就是營利行為。

2、在台灣網域募款就受到限制,並無不妥。

Student 104-08-26 10:31
您好,我個人想假設一個私人網站,上面有公開接受捐款的功能(每筆捐款限制為15元台幣)並寫明捐款人不會收到任何商品,捐贈的進款將被用於達成私人的藝術項目。 以證明此事合法,相關機關要求我提供營業執照,但我只是接受捐贈,並無交易行為。想請教律師我應提出什麼證明以確保我是合法的行為? 目前的認知: 根據遺產贈予稅法,220萬以下的捐贈不需扣繳稅。 根據民法規定:此事不構成買賣交易。 根據衛服部的解釋,此事沒有牽涉公益,所以不構成公益勸募。那非公益的勸募行為有什麼規定嗎?是哪項法律可參考?個人需要備有什麼條件? 本人是非居住台灣的德國人,但次項目會在台灣宣傳,且和台灣的藝術機構有做展覽的協定,所以被要求提出合法依據。是否需要法律意見書?
Joe 104-08-25 20:45

8/21在北上一高85公里處,因為塞車前方車輛急煞車,我車也煞車但因距離不夠又在下坡路段,撞上前方車輛.

無人員傷亡,對方車後行李箱蓋有凹.

已報警,雙方寫好筆錄,雙方也都離開.

我車是公司車,有保險,理賠部分全由保險公司處理.

但對方連續電話來要支付他那邊因為修車需要代步車的理賠.

經確認,對方只要是營業用車,我方保險公司會理賠修車費用,也告知對方了.

但對方是自用車,持續電話來,幾乎是恐赫,要我們賠償代步車的費用.

說如果我方沒有回應的話,將提告,甚至強說有另外管道來處理這件事情.(黑道?未知)

請問~

我方是否應該支出對方代步車的費用?

沈恆 (沈律師) 104-08-25 21:31

您好!

若對方的車損您有過失責任,則對方修車期間因不能使用車輛而需額外的代步費用,在必要範圍內您仍應依過失比例負賠償責任。 若對方有恐嚇行為,您可蒐證另外提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Joe 104-08-26 09:38

收到,謝謝您!!

Ws 104-08-24 23:17

首先,個人服務的公司營運不佳倒閉,個人未拿到薪資,差旅費,資遣費,提前預告工資,及特休未休假,總共約11萬新台幣,此案件經勞動局協調無效已請律師提告,因為公司倒閉律師跟我說要贏這案子不難,可以拿到債權,問題是可能拿不到錢,但可以向勞保局申請工資代償約三萬多台幣,這案子到這裡問題不大,

接下來才是問題

個人在公司服務時,代公司收一張賣廢五金支票,非正常營業收入,但支票沒有抬頭,被我弄遺失,約三萬新台幣,當時因為還在公司服務,所以用個人名義去跑支票遺失法律程序,本打算拿到錢後還給公司,現在時間到了,但是公司倒閉,那我能去申請這張支票嗎?並竟公司還欠我錢,雖然還沒判下來,如果我領了這筆錢,該公司雖已倒閉,我會有被告的可能嗎?

你好:

支票屬於公司所有,你只是公司的員工,並非得享有支票票據權利之人,擅自將公司的支票提示付款或據為己有,可能會構成侵占背信罪。 你若要以支票求償,建議你向公司之清算人發存證信函律師函,說明積欠薪資與代收票據之情形,由清算人處理,避免爭議。
Ws 104-08-24 23:00

一個狀況請教

2012年11月和一友人共同出資37萬元人民幣在廣東開牛肉麵館,對方出資20萬我出資17萬,當時因考量營運意見不同問題所以和對方簽訂「股權轉讓同意書」於2012.11.21我將所屬股權17萬人民幣全數售以對方,並由2012.12.01開始用年息4%複利計算方式給付利息,對方須於2014.12.01前以人民幣連本帶利全數還清.

以上是合同內容,對方截至去年共還了11萬人民幣,今年避不見面又不還錢,麵店由開始營業至今我沒有分過一毛錢,現在也還在營運,只是店在中國廣東,請問律師,這案子在台灣有解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8-25 05:52

您好!

若要提起訴訟請求還款,選擇在台灣或大陸起訴都是可行的,大致需要考慮您自己、證人蒐證的便利性,及將來強制執行的可能性等因素。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如果您那位共同投資之友人是中華民國國民,並在台灣有住居所,縱使您們經營之事業在廣東,仍然得在台灣法院訴訟返還投資

Yu 104-08-24 16:06

公司於99年時自建廠房,當時已公司名義向自來水公司申請用水時有繳交一筆保證金,但公司已於102年結束營業,直到現在104年,自來水公司發現該筆保證金尚未退還,但卻已無公司帳號為由,無法退該筆保證金,請問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要求退還,謝謝。

你好:

公司還有債權存表示清算程序未終結,在清算程序終結前,公司法人格還未消滅,可以請原來的清算人請求自來水公司返還保證金。 建議先聲請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公司已清算完結,則恐需再進行一次清算程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mployee poor 104-08-23 03:00

先簡訴一下我們目前狀況:
我與同事多達20多人,之前任職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結果公司因財務問題造成欠薪至少3~6個月,每人狀況不同。
事後有做勞資調解調解成立,資方同意8月開始分期償還(含資遣費)。
但這只是被利用給資方拖延戰術,而且這期間,已無法付前員工薪資,還徵工讀生進來,當然工讀生這幾個月來也沒領到薪資就離開了。
現在調解履約時間已到,資方仍未履行義務現已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正在等法院通知中。
目前資方仍有在營業,知道事後還有幾筆會入帳所以現在在以強制執行去搶時間,如未及時趕上,可能資方未有財產強制執行,而只拿到債權憑證。
但是有聽說資方想歇業規避債務責任的打算。
也因為時間被他同意的調解拖到(大部分人都2月離職),縱使歇業,工資墊償基金已是無法申請的狀態。


現下有幾個問題想詢問
1.依公司法第322條:公司之清算,以董事清算人……。
又因公司法第334條: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六條……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84條: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

如公司被主管機關強制解散,這樣不能算是債務轉移給董事嗎?
是否是有人(自然人)會負責所積欠債務?

2.依破產法規定聲請債務人破產。依破產法第57、58條規定,債權人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宣告債務人破產。
但因公司法第24條,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所以破產的強制解散不能依公司法清算的動作。

那所積欠債務會有人(自然人)負責嗎?

3.其他,實務上還有可能會遇上什麼狀況?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3 10: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公司所積欠薪資債權等,與負責人無涉,除非當初負責人友表示要連帶負責。

2、倘若公司仍有營運卻故意脫產,或是在與我方調解時就已經計畫歇業,則可以考慮提告詐欺罪,讓負責人出面解決,不過此舉爭議比較大,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

伊伊 104-08-22 23:01

我原本是一家飲料店的負責人.但有名無實.老闆因另有加盟其他品牌而無法簽約

所以要我代理.但之後因身體因素考量及理念上的不同而離職

我是今年的四月份離職.在離職前我請老闆將名字做更名

之後他們只有去縣政府將營登改回他們的名字.但國稅局仍是使用我的名字

5月份我改新名字.身分證健保卡駕照都因為換新名字作變更了.但他們仍是

用我的舊名繼續營業.之前我過一趟國稅局並告知國稅人員狀況.他們也說

要請他們近期內辦更名.不然要做開罰.我也寫了一份更名的資料拿給他們

請他們去做更名辦理.前後拖了一個多月.直到這禮拜四前老闆傳訊息給我

說已辦更名.但我上國稅局查統一編號仍是我的舊名.也還是營業

我該如何做對我才比較有保障呢?  營業中的行號是不是不能直接註銷

因為實在不想跟他們有太多牽連.因為之前負責人是我的名字.有員工

去勞工處投訴他.他卻說名字是我的.我多賠了四萬的罰款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3 22: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辦理。

2、倘若對方仍拒絕,可以嘗試提起民事排除侵害訴訟或是更名訴訟

employee poor 104-08-20 22:39

律師您好:

先簡訴一下我們目前狀況
我與同事多達20多人,之前任職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結果公司因財務問題造成欠薪至少3~6個月,每人狀況不同
事後有做勞資調解調解成立,資方同意8月開始分期償還(含資遣費)
但這只是被利用給資方拖延戰術,而且這期間,已無法付前員工薪資,還徵工讀生進來,當然工讀生這幾個月來也沒領到薪資就離開了
現在調解履約時間已到,資方仍未履行義務
現已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正在等法院通知中
目前資方仍有在營業,知道事後還有幾筆會入帳
所以現在在以強制執行去搶時間,如未及時趕上,可能資方未有財產強制執行,而只拿到債權憑證
但是有聽說資方想歇業規避債務責任的打算
也因為時間被他同意的調解拖到,縱使歇業,工資墊償基金已是無法申請的狀態



現下有幾個問題想詢問
1.歇業就真的只是讓公司空轉當個空殼?是否有因為都未處理或歇業過久,由主管機關做強制解散的動作如強制解散,清算的部分是否會將債務轉移給董事等自然人以負責被積欠薪資債務

2.依破產法規定聲請債務人破產。依破產法第57、58條規定,債權人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宣告債務人破產但因公司法第24條,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所以破產的強制解散不能依公司法清算的動作那破產債務,會有人(自然人)負責嗎?

3.因為之前公司有三間辦公室,現在退租成一間,中途有拍攝到撤家具及變賣家具的估價單,變賣後的家具金額,也未償還員工薪資,在執行強
制執行時,是否能依強制執行法第22條聲請拘提或管收因拘提最多三個月,但我們有20多人,20多份強制執行,如果時間排的分次間隔大(如5-6個月),是否會造成被多次拘提的可能?
拘提的部分有什麼要特別注意的

4.徵工讀生這段,是否有有詐欺之嫌

5.雖然最後這樣問很沒方向性,還是想問說有什麼可以補救的

你好:

歇業是商業登記法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會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命令解散。股份有限公司通常會走解散、清算的程序。清算只是檢查公司資產,並對申報債權債權人作出分配,不會把公司債務移轉董事股東董事或經理人如果違反忠實義務致公司授有損害,公司可依公司法第23條規定對董事、經理人請求損害賠償。 破產會依破產法第83條選任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相關事務。 民事執行處現在很少管收債務人,只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比較常管收債務人。管收會受到強制執行法第24條之限制,不可能無線管收。 公司還在營業,徵工讀生不至於構成詐欺。 公司若真的解散清算或破產,還是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主張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最優先受償。 你還是可以試著向勞工局申請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工資。
employee poor 104-08-21 13:4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歇業是商業登記法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會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命令解散。股份有限公司通常會走解散、清算的程序。清算只是檢查公司資產,並對申報債權債權人作出分配,不會把公司債務移轉董事股東。 公司若真的解散清算或破產,還是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主張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最優先受償。 你還是可以試著向勞工局申請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工資。

感謝律師回覆:
但是還有些問題
1.依公司法第322條:公司之清算,以董事清算人……。

又因公司法第334條: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六條……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84條: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


這樣不能算是債務轉移給股東嗎?

2.由於勞基法今年有修法,部分條文還未生效,勞基法第28條也是今年有修正的條文因為我不清楚舊條文的內容,所以無法查證


主要是想問工資墊償的部分因為之前打電話去主要辦工資墊償的台北市勞工局問,他們都是以要以歇業事實認定為起算日,往前推六個月才能工資墊償,但是"勞基法第28條"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並未看到以歇業之日起算(或許我眼花),倒是在勞基法第28條有:勞動契約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但是這應該只是只清償的部分


由於我們同事大多都是2月離職,因為被勞資調解拖延時間到8月如果依歇業之日起算,我們已過6個月範圍是根本領不到但是如果是以個人勞動契約終止日起算,到還拿的到一部分

究竟是法條有改?還是我們認知有誤,未看到已歇業事實認定的條文?

可愛的雄 104-08-19 02:49

你好:

1.本人從事室內裝潢業.有關合約書問題因我沒公司行號沒統編.

如果工程發生問題最終走到合約書這步.業主會因我沒公司行號故意刁難.解約

或者檢局之類的問題嗎?

2.有關如何建立小公司是需要聲請營業登記證嗎.繳營業稅?

麻煩幫忙解答~謝謝

林專 104-08-18 22:03

今年五月中我寄車北上改燈和烤漆

到六月初才收到車

隔幾天發現車殼被鎖爆一一塊

告知車行後等到八月還沒寄過來

去中部的車行發現龍頭前蓋的鎖點也斷了

這次車行卻死不認錯

我想請問該怎麼處理?

還有工作室怎樣算違法?

我想檢舉他們違法營業檢舉管道是?

麻煩指教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8 22: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屬於消費糾紛,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谷哥 104-08-15 11:10

各位先進日安:
小弟於日前(3/28)騎機車於停等紅燈時遭遇一酒駕男子(酒測值約0.35)從後方追撞,當時本人並無察覺對方酒駕,因身上傷勢及好像有短暫昏迷,記得上了肇事者的車前往醫院,但也因該輛車於撞擊時爆胎,離開約二百公尺便停於路邊改由肇事者叫計程車前往,等計程車時便看見警車來到事故現場。

小弟基本上傷勢並非十分嚴重(二腳膝蓋擦傷,右肩擦傷,右耳後縫合約5針,左手大姆指脫臼)

對方態度我主觀感覺並不是太好,從一開始希望我跟處理警員要求我們要私下處理(當然我沒這麼做),到警局製作筆錄後只來過4通電話,簡單問我好不好,主要目的還是問我要怎麼和解,但因為左手大姆指還需要進行復健,所以都表明需暫緩。

一直以來大姆指都是接受國術館治療,到上個月由骨科醫師表明傷勢要完全復原的機會不大(大約只可彎曲約30度),所以主動約他到店裡想初步了解他對和解的態度,他的重點大約以下:1. 他的保險員表示2~3萬就可以解決。2. 怪我當初堅持要去醫院(意思是說如果沒鬧到警察到場,他公共危險的罰鍰要給我?)3. 他一個月薪水才3萬多 4. 他還在等公共危險的判決,如果判到3個月,他情願去關(其實他第二通電話就說判2個月,吊銷駕照2年)---------當場被我拒絕,後來我提出20萬和解金,並表明有任何想法可以和我聯絡,若下個月(8月)他若無提出和解協商,我便會提出傷害告訴,由於他駕駛的車輛登記於公司名下,我也表明會連帶提出對於公司的相關告訴,截至今日,對方沒有任何消息。

事件過程大致如上所述,我想我也沒義務急著要對方與我和解,所以我開始訴訟的準備,以下需要法律專家或有經驗的先進為小弟解惑,在此先感謝各位!

1. 由於對方開公司車,但車禍時間為早上約5:30,所以我該針對過失傷害或是業務過失傷害
2. 對於公司方面,有哪些相關刑責?(其實我對告公司沒什麼興趣,一方面也只是希望藉公司給肇事者些許壓力有誠意地出面解決問題,老實說我也懷疑肇事者跟公司的關係,三更半夜開公司車去喝酒?!)
3-1 針對肇事者的告訴,只需要向承辦的警方單位提出就可以嗎?如果是控告業務過失傷害也一樣嗎?
3-2 如果是對公司方面提出告訴,我該怎麼做?需做什麼準備?
4. 這類的法律訴訟需要聘請律師嗎?我有哪些途徑可以知道對方工作、背景及其公司的相關資訊?我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5. 本人是經營小吃店,關於工作損失的部份也是以基本薪資計算嗎?有人教我是用店租、水電、平均單日營業額及平均單日進貨成本去計算?

本人十分痛恨喝酒開車的人,也慶幸當天只是單獨前往市場採買,如果是載著女兒,後果我不敢想像,所以我沒打算輕易和對方和解,他想用多少錢來和解也不是重點了,畢竟他也擺著一付”一皮天下無難事”的態度,我只擔心對方有背景然後被陰,所以希望各位能分享自己的經驗,也給我些法律上需有的作為及提醒,讓我可以做好準備去面對接下來的協商及訴訟,也提醒我去防範可能會面臨到的困境!

謝謝各位,敬祝一切平安,順心!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對方開車是在執行業務,應該提起業務過失傷害告訴,如不確定可先提業務過失

       害。

2、公司原則上不會有刑責,至多民事上應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3、提出告訴可直接具狀向檢察官提出,或向警局提出亦可。

4、公司原則上不會有過失傷害刑責。

5、不知肇事者年籍資料,可先寫車牌號碼使用人,再請檢察官查明即可。

6、工作損失可用平均每日營業額計算。

7、請求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的好處在於可避免被告個人無資力負擔賠償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綵玲 104-08-14 22:46

您好

隔壁鄰居搭建鐵皮屋沒蓋牆壁

是使用我家牆壁當作鐵皮屋的牆壁

但當初我家房子有留幾公分的土地沒完全蓋到滿

但隔壁現在是?完全緊靠著我們家牆壁

並且租借給他人做營業使用

當初有跟對方屋主請他恢復原狀但對方不理會

已經多年了

請問現在要採取甚麼法律途徑

你好:

你可以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除去妨害所有權之狀態,依第767條前段請求返還土地、牆壁,同時你可以依照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遭占用這幾年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若對方有竊佔之犯意,你可以提起刑事竊佔罪之告訴。

林俊賢 (林律師) 104-08-15 10:52

 您好,

首先您可以按民法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再者您可以附帶請求民法179條不當得利請求租金: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至多可以請求五年的租金喔。

但因為是鄰居,建議您可以委請律師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先通知對方拆除,或是先跟您進行協商,若無法處理,才選擇訴訟一途。比較節省時間跟金錢

 

104-08-13 14:37

小弟我有意想離職跳槽同行,老闆卻在日前張貼公文  營業秘密法  對於惡意挖角公司之權利主張 

之類的公文,很怕離職跳槽同行從事相同性質工作內容   慘遭官司纏身.

小弟目前職位是某個生產部門的組長(屬於技術人員)
工作內容屬於  傳統產業 有技術性質的工作(無研發性質   無專利技術)
雖然是組長,可是沒參與經營業務方面工作,還是一樣做第一線生產 維護之類的工作,
也沒有與公司簽訂任何競業條款之契約 

請問這樣離職會產生法律上的問題嗎??? 

你好:

可以參考勞動部公布之競業禁止參考手冊

競業禁止是否合法可依以下幾點判斷:

員工有無顯著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  雇主有無法律上利益應受保護之必要。  勞工擔任之職務或職位  應本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認定。  限制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是否合理。 有無代償措施(花園休假) 違約金是否合理。

你與公司沒有簽訂競業禁止條款,你只是生產線主管沒有辦發接觸到有關營業秘密之事項,公司也沒有代償措施,初步看起來沒有競業禁止之問題,詳細情形仍須要依你及公司的狀況才能判斷。

若你要離職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16條規定,定一定之日期預告雇主即可終止勞動契約,雇主若要求你簽訂競業禁止條款,記得依上開原則處理,有爭議可向勞工局反應,由勞資爭議委員會進行調解

mos 104-08-10 00:59

朋友A.B等2名,於104年05月出資欲成立保全公司,並邀我以技術股入股擔任經營管理者,並於104年05月20日簽約租好辦公室用地,2位出資金主授權我開始進行各項事務,包括人員聘雇,辦公室用品採購,營業執照申請等等,但是所約定好5月底第一期資金新台幣50萬元遲未入帳,出資者A以其家有喪事為由拖延2-3星期,接續以各種資金調度臨遇狀況為由未將資金轉入,然本人每日傳簡訊與打電話催促,從06月01日公司開始先期準備作業,但是出資者A、B(A.B為好友關係)至今都未見資金轉帳入,剛開始都會接電話然後都說再3.5天一定將資金入帳,而如今卻避不見面不聞不理,問A表示還是要繼續做並沒有說要停止,然公司員工3名其薪資均未支付,本人原本談定自6月份起,有8處大樓將重訂合約改由本公司服務,現因公司執照缺少資金而停擺,上開種種損失皆因出資者未將資金拿出,並刻意隱瞞欺騙,請問我是否可以提民事賠償告訴,該怎麼提?打贏官司求償機會高嗎?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0 08: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依約請求相關權益,但是必須審閱相關契約

2、建議應該備妥契約書,尋求正式諮詢,以判斷如何追究對方之民刑事責任

張衞航 (張律師) 104-08-10 09:02

您好!

建議您整理您與A、B二人之間正式簽訂之合約,討論權利義務、催款等合作事項相關之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請律師審閱並討論,才能研判提告方向,並避免提告內容失準,謝謝。

你好:

合夥契約已經成立,你可以請訴請求給付出資額。 你代墊之費用可依民法第678條第1項規定請求償還。 建議你先聲請調解調解不成再訴訟主張。
jasonc 104-08-09 23:16

想發問的內容如下

8/7(五)營業時間機車停放銀行騎樓最邊邊角落靠牆壁不妨礙行人通行的位置

8/9(日)晚間發現原先的機車被強行(鎖龍頭)移到騎樓外路邊的黃線處,並發現右手把疑似有倒車碰撞造成的變形,以及機車不易發動現象

預計近日向銀行申請調閱監視器紀錄

1.請問這樣移車者會構成民事上的損害嗎

2.明知8/7.8會有強颱來襲,還是將機車移到室外,颱風造成的傷害是否跟移車有因果關係

3.先到銀行申請調閱監視器,若不給的再到話警局報案拿三聯單請員警陪同並拿公文前往調閱,流程    這樣對嗎

3.還有其他適用法律可以支持車主求償的嗎,因為已遭擅自移車多次

 

先在此謝謝各位律師解答~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10 07:53

問題在於移車導致您機車受損而非移車本身,若可證明特定人移車導致您機車損害自可要求對方賠償

jasonc 104-08-10 12:38
回覆 鍾律師 的發言內容:

請問這樣算是民事還是刑事責任??

 

謝謝~

雯雯 104-08-07 02:05

律師您好:

小妹經營韓版網拍服飾,最近被同行檢舉違反著作權要求下架,小妹的圖片都是來自於淘寶的廠商所提供,目前商品已經被拍賣下架。

我查詢過檢舉我的同行賣家,自稱是韓國原廠授權的廠商,因為用了同款的圖片而被要求下架,但是經過小妹查證,對方是屬於代購的廠商,賣場所有的商品似乎來自淘寶的圖片,但是原廠圖片的部分有官網浮水印,但是對方刊登的時候卻馬賽克起來,查詢過對方的營業登記地址是四樓公寓的住宅

請問海外韓國原廠有可能授權一個沒有店面的地址廠商嗎?對方有權利控告我嗎?

進口報關單是需要提供原廠授權說明書,但這樣就代表在台灣有權力的正牌廠商?

請問律師我因該怎麼做?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7 09: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進口的原廠授權書指的應該是商品本身,與圖片使用無涉。

2、倘若對方要主張權益,可以請對方提出著作權的合法授權,否則我方可以拒絕理會。

3、至於對方是什麼樣的公司,登記地址在哪裡都在非所問。

 

Janet 104-08-06 12:04

您好:

我在今年5月4日承租了一個店面創業開店,6月才開始營業,7/28卻看有人來丈量劃地,好奇之下問了那位大哥是在做什麼,大哥告訴我你們這裡是重劃區,9月會公告搬遷

我隨後到地政局詢問,那裡的確己經在103年5月召開過說明會

我的房東是資產管理公司,公司地址設立在我承租的地址

{仲介部份}

仲介於我看屋時乃至簽約後都沒有告知我以下事項

1.房東不是房屋所有權

2.未告知這地段為重劃

{房東部份}

1.因需辦理營業登記,需向房東房屋稅單,(要了快一個月才給)拿到以後才發現房至所有權人另有其人,也才知道原來我是跟二房東簽約,我的會計師說,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不同人不能辦理營登,除非有房屋所有權人簽署給資產公司的同意書才可以辦理,6月8 日我請會計師直接跟房東說明要同意書的用途,房東也說會給,至今,已經二個月,多次向房東要,都一直推託,造成我無法辦理營登,免用統一發票及商業火險等事務.

2.房東同樣沒有告知店面為重劃區的情形下,是否已為詐欺之行為?

3.至今都沒有看到房屋所有權人簽署給資產公司的同意書,此租賃合約是否可以主張無效?

我想請問,我知道房東可以主張至政府公告的公文最後期限日才可以視為契約終止日,但拆遷已經是事實,我覺得已經沒有在此地經營的必要,至多半年我一定得走,我拿了自己的房子貸款認認真真的開了這間店,該花的都花了,不該花的也花了,已經可以看到的損失已經快讓我崩潰,我沒有想求償,我只想求去,因此,

1.在房東(資產公司)沒有告知且至今拿不出所有權人的同意書的情形下,我可不可以主張契約無效或解約?

2.我可不可以拿回我三個月的押金跟剩餘的9張本票?

3.因為合約上都是不利我的條款(真的遇到了才看懂在寫什麼)為保障自己的權益及為以後可能發生的訴訟留下相關證明,是否可以以上述事由寄存證信函給此事件的關係人(仲介,資產公司,房屋所有權人三人)?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出租人不一定須為所有權人,因租賃契約是存在您跟二房東間,若真正所有權人不同意

      出租,頂多是您可向二房東求償而已,原租賃契約仍有效。

 2、你可試著主張遭對方詐欺而簽訂租賃契約撤銷承租之意思表示後,契約即歸於無

      效,再請求對方將押金本票歸還。亦可等九月搬遷日到來,再以店面已無法使用而主

      張終止契約,同樣可請求對方將押金本票歸還。

3、可考慮先載明該店面為重劃區等事由,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予對方及其他人,限期命

      其等解決該糾紛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小燕 104-08-03 11:05

員工自愿離職後,如果想帶走原本公司的客戶,開設一家與前東家一樣的公司,會不會涉及公司營業秘密法。離職前并沒有跟公司簽過任何形式的保密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