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靜靜 105-05-20 09:42

本身是網拍業者,有營業登記但是不用開發票!

在拍賣上遇到有些買家超商取貨付款卻惡意未領,態度非常不友善。

經多次提醒仍然故我,無視賣家!

賣方也因商品未領被退回而必須自行負擔運費。

因為買方沒有依約完成交易導致賣方損失運費

這種情況到底能不能提告?或是求償呢?

 

希望各位律師幫幫忙。

想知道法律這塊對於網拍賣方到底有沒有保障。謝謝!

你好:

可依買賣契約之約定請求對方給付買賣價金及遲延利息,若受有其他損害(運費等)可以一併請求對方賠償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20 10:33

您好,

 

若對方係故意訂購後不取貨,例如次數很多、故意大量叫貨等外觀行為都可用以認定故意之主觀犯意,可提起刑法第355條詐術損害債權罪。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雅 105-05-17 17:42

去年12月底,郵差誤送錯包裹,

當時家中無人,他來電告知家中無人,我跟他說我媽好像有在門口信箱那有放印章,如果你確定過是我家包裹,你可以蓋完將包裹放在我家,後來我媽回家,發現有包包裹躺在我家庭院,她以為是我的,索性全部放置在一箱子,因為我住婆家,又很愛買網拍,所以都寄回我娘家,一段時間後會一起拿,後來禮拜五晚上我拿回婆家後,才發現此包裹有些破損,且不是我家地址,去電告知我媽後,逢元旦連假,即在郵局開始營業後,就拿去郵局重黏貼後歸還郵局,之後郵局的人打給收件人來領,她拒領,並去警局提告,直指我媽跟我侵占妨害秘密,還說我們有拿她包裹東西,但我們根本豪無任何意圖,現在收到傳票了,我跟我媽整天很煩惱,深怕被關,對方又很強勢不肯合解,我跟我媽無前科也完全不懂法律,真的很怕被關,請幫幫我們好嗎?因為家中無多餘的錢可請律師打官司,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8 16: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我方發現錯誤之後就嘗試寄還給對方,應可證明我方並沒有犯罪的故意。

2、不過倘若雙方無法和解,建議還是應該委請律師辯護,至少撰擬答辯狀,以保障權益。

3、侵占罪最高可處罰5年以下有期徒刑

King 105-05-12 00:30

債務人因用汽車跟本人借貸,而債務人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的董事長並有3位董事,在借貸過程中有有簽屬本票本票只有債務人的簽名及蓋手印,並無公司的字行號別,而另一張借據有簽公司及蓋公司大小章,及負責的手印,包含401表公司營業登記證,因為此車輛為公司的資產。

在105年3月左右,此公司的負責人變更董事及,而債務人變成了董事,也就股東,並在此公司也有持股。

債務人名下有動產,但目前也被銀行假扣押的情況。

問題1:本人可否向債務人的公司持本票裁定針對股份進行支付命令,但因時間會比較久怕會被脫產,或者是直接進針對債務人公司所持的部份股份直接假扣押

問題2:債務人名下的動產已被假扣押,是否還可以行使支付命令假扣押

問題3:本人有去向此公司與現任董事長說明狀況,現任董事長並不知公司名下的汽車在何處,而在105年3月變更董事長,本人是否可以提告惡意脫產

煩請專業律師團解惑。

你好:

若要避免脫產,就要聲請假扣押裁定,供擔保後(提存擔保金),聲請強制執行(保全執行),保全債務人之財產、所得。本票裁定只是提供便利之執行名義,取得本票裁定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終局執行),就債務人之財產、所得獲償。 已有其他債權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你取得假扣押裁定並供擔保聲請強制執行,會併案處理。支付命令是取得簡便之執行名義,更假扣押無關。 變更董事長不會影響你對公司之債權,故非脫產行為,若隱匿財產才是脫產行為。取得執行名義後,才可以提告刑法第356條規定之損害債權罪。
Hsieh 105-05-11 17:40

您好,本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因故遭勞退罰鍰,隨後公司也結束營業已消滅,請問該如何強制負責人繳納勞退罰鍰。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1 17:50

您好,

 

若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則股東僅就出資額負擔債務,不會牽連到個人其他財產

 

而公司負責人僅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才會一併遭到裁罰,勞退罰鍰應僅就公司為處罰對象,不及於負責人。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紅塵 105-05-08 19:03

本身在經營網拍,用的是第三方支付的收費方式,卻遇到了三方詐騙案,已經拿到不起訴處分書了。可是我損失了寄出去的物品,錢被扣去歸還,結果騙我的人卻因為說帳號借別人使用不具犯意也沒被起訴。

這樣中間的損失我該找誰討?另外在偵查期間我的帳戶也被凍結,也被拍賣公告為詐欺警示帳戶損失商譽,偵辦過程也因為無法營業而無法達到之前跟經銷商簽約的營業額而被沒收保證金(我之前的營業額有經過國稅局的稅務補繳罰款並非我隨便說說),能有比較有效的追討方式嗎?

目前想到的是因為使用第三方支付,帳戶受金管會管轄,應該為準金融帳戶,他將帳戶借人應該也是幫助詐騙的行為,誠心請教。

你好:

詳細情形要看到不起訴處分書才有辦法判斷。 不起訴處分書上應該會記載被告將帳戶借給何人使用,若有記載,可以對該人提告詐欺民事上可依共同侵權行為對提供帳戶之人及詐騙之人請求損害賠償賠償範圍及你所述,帳戶凍結之損害、商譽損害、沒收之保證金,但要提出證據證明對方確實有侵害之行為且有行為關聯共同。 補充: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已經制定,但尚未施行。先把你與電子支付機構訂定之契約來出來詳細研究看看,依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七條帳號安全性與被冒用之處理,電子支付機構或使用者於發現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 者持有之電子支付帳號、密碼或憑證等資料,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時,應立即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 知他方停止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並採取防範措施。 電子支付機構於接受前項通知前,對於因第三人使用電 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已發生之損失,由電子支付機構負擔。除非你有但書規定之情形才要自己負責。有問題可依契約業務服務爭議 採用之申訴及處理機制及程序進行救濟。 有問題可以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紅塵 105-05-08 19:38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詳細情形要看到不起訴處分書才有辦法判斷。 < ... (恕刪)

處分書為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0306號,可是在裡面卻推給大陸人士,此事件中已有第三方支付權責關係,而第三方支付為金管會所管轄金融機構,自當依照專法視為金融帳戶,並非舊式刑法概念僅為單純之會員帳號,實在需要第三方支付之專業見解。

沈恆 (沈律師) 105-05-08 19:59

刑事不起訴不代表不用負民事侵權責任,您仍可對實際欺騙的人及其公司請求因詐騙而導致的商品損失及其他所有能證明的損失。

紅塵 105-05-08 20:28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刑事不起訴不代表不用負民事侵權責任,您仍可對實際欺騙的人及其公司請求因詐騙而導致的商品損失及其 ... (恕刪)

他主張也是被詐騙並且未得利已經不起訴了,在民事上應該也亦同,在想要怎麼處理比較好些。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8 23:06

您好,

 

1、可於收受不起訴處分書7日內向高等檢察署聲請再議,建議將不起訴處分書交由律師審閱評估,把握時間提出再議。

 

2、刑事部分雖然沒有起訴,並不表示民事部分也沒有責任,您仍可對其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只要認定其有過失致您遭受損害即可,要件較刑事之認定寬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糖糖 105-05-03 22:10

請教各位律師們~如果有民宅內,擺放大量娃娃機台,且沒有人看管,只有監視器,裡面都沒有擺放顯示營業登記證或級別證,有哪一條法律可以檢舉這些店家嗎?因為警察好像都不管的樣子。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4 22: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目前已經沒有核發營業登記證了,不過倘若您認為有涉及為依法申報稅務,可以向稅務主管機關檢舉

Cherry 105-05-03 11:28

律師您好,

 

請教您以下2個問題

一.我去年承租一間鐵皮屋作為餐飲門市,租約中有一條:本件租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決不異議。

 

我們的租金為一個月27,000 但後來才知道房東稅金僅申報幾千元,有漏報。且該鐵皮屋雖出租已有十多年的歷史,但之前承租房客因未申請營業登記,所以房東都只繳自用住宅的房屋稅,我們租下來後因為有辦理營登,所以房東的稅金由自用住宅變為營業用,稅金增加。

請問,若未來房東以上述合約中的條例,要求我方補貼他的自用住宅變為營業用的房屋稅金及逃漏稅部分追繳的稅金,我們需要承擔嗎?

二.該鐵皮屋是蓋在房東跟台糖租賃土地上,等於我們的房東是二房東,我們租的店面,有一小部分是房東家一樓的一半,另一半則是鐵皮屋,鐵皮屋這邊有應屬違建,若將來被申報違建的話,是否我們租賃的鐵皮屋有被拆的可能呢?

 

謝謝您撥空回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3 12: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營業稅的部分屬於該約定的範疇,至於逃漏稅的部分,屬於房東的行為,無須理會。

2、違建的部分,屬於建築法規的範疇,主管機關會依據使用目的、建物狀況來判斷是否有拆除,與租約無涉,至多只是房東有無違約問題。

105-05-01 12:23

案件描述 民國95年我先生是受顧僱於我哥哥和另一位合夥人成立的宅配企業社,共工作內容是和運送家電安裝為主的,月薪為3萬5千元,隔年我哥哥主動向我先生提起工作以區域來做為分別,要他和另一位同事來合作吃下這個部份,所以他們各買一輛大貨車18萬,小貨車12萬,權利金2萬5千元,加上自己下去工作所得的金額扣除我哥哥要扣回10%的稅金及固定的支出,剩下的金額兩人平分後,再和我哥哥平均分擔一個員工來補貼他們休假的時候,每個月會領到3萬至7萬不等,98年6月和我先生合作的覺得這樣只是更累,決定退出,所以我先生買回他的車輛以及還他一半的權利金,所以本來平均分擔的員工,就算是我先生請的,他的工作內容是兩邊都要跑,所以大部份的工作是我先生吃下來了,100年4月時,我哥哥說希望他可以把他這邊區域拿出來一起分,因為另一合夥人因故被取消該合作廠商的合約,所以希望他以後可以和他們共同均分,他就不用自己記帳,請的人也變是大家一起請的,所有的支出和收入就是變成三個人平均分攤,到103年,感覺工作量沒一樣多,錢卻沒那麼多,之後就常對彼此有意見,104年9月時,有一次,被對方廠商誣陷弄丟貨物,要求賠償2萬4千元,不賠就扣貨款,我於是插手出面和對方說如果被我查出此事非是事實,我會對他們的行為提出告訴,也和我哥哥理論,但我哥哥表示一個物流人員弄丟東西就視為是偷竊,影響他的商譽,說叫我先生休息一陣子,不然就離開,叫我別害他們都沒了工作,別人是大公司,憑什麼和別人鬥,我先生堅持要繼續工作,後來就在他們要扣我們貨款的前兩天,我真的查出沒有不見的貨品,因為跟本沒這貨品,我先生沒弄丟東西,我用無記名的方式po文到他們公司的FB,該公司的主管拜託我撤文,也放下身段向我道歉,我寫文回覆該主管,要觀察他們的行為並保留追訴權,這件事便告一段落,104年10月,我和我先生到我哥哥家要求要要看每個月的賬款明細,因為有一段時間都沒給了,當時要釐清不清楚的部份及不明的支出時,幾乎是要吵起來了,後來表面上平靜後,說從11月起,我先生送多少就算多少,像論件記酬,扣除成本後才算是我先生的,我們問起9月時,其中之一的合夥人因家裡有事,休息一個月且有支付薪水,當時有一個前員工來貼補缺,又分走營業收入,現在也還在,等於多一個人來,要求告知其代表的身份,我哥說那不干我的事,我說我們是合夥關係,有人要來分我的東西我有權利過問,結果他說你們沒有什麼合夥關係,就是這樣,我生氣的說你是不是認為如果這樣,就直接離開什麼都不要算最好,他回答是,我先生說這工作他很熱愛,無論如何他都不願放手,後來有另一合夥人隨口說5萬就算了...,到了104年12月,說他因為未達到物品送達基本安裝的原則,客戶在自行安裝時發現瑕疵後客訴,總公司來函要物流賠償,金額2萬1千元,要我先生賠償,雖然有客戶在貨單上的簽名以示送達完成,說這不算數之云云,結果,我說為了工作得以繼續,我認賠以分期5000元為一期,把壞的拿回來,卻說修理完全已送交客戶,我連張收據都沒見到,結果,我哥說該廠商反映我先生工作瑕疵,所以該廠商就換那位身份不明的前員工送,我……,105年1月又有一台9個多月前安裝的貨品,在使用上有問題,維修人員說是安裝的問題,該廠商主管 又說要叫我先生賠,再認賠1萬6千元,2月初,叫我先生載新全新貨品去替換回來,3月中後我先生說他可以撐到完成工作,剛開始好像還好,但我希望他該休息一下,他不願意,直到3月底,他在體力不支倒下,才到醫院說醫生說一看就是A型流感,回家服用特效藥,5天自主隔離,我向合夥人及他負責的廠商告假,第六天他上班時,原來負責的廠商說已經被別人簽走了,我問原因是他們有權利選擇要找誰合作,後來,我要去替他完成一件未完成基本安裝的工作時,該客戶說當時看他真的很不舒服,所以打電話到廠商那裡關心他是否安好且該廠商隨即將物品送達完成,我的心裡很痛心,訴所以以line告知我我哥的會計也是我大嫂,就從4月開始我們要退出了,向她將權利金退給我們,她說沒這回事,之後我請她如期發放貨款,又有未經同意的莫名扣款及收入差異,她的回答是,她是會計,負責人怎麼說她怎麼做……;我收支明細證明合夥關係及當除初給我記算的方式,權利金的數目在和我先生合作的人退出時有寫出,但未註明是權利金,受到誣陷指控有證明文書可上呈,第三認賠也有該廠商人員證明未換取新機一事,所以我為此想討一個隱名合夥拆夥民事訴訟,對該廠商提出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訴訟救濟

你好:

依你所述,本件應該是一般的合夥契約,並非隱名合夥,除非合夥契約另有約定,否則依民法第686條規定辦理,並進行結算,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返還股分。 可能會違反你們與廠商之契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另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目前資訊不足無法判斷。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1 12:53

您好,

 

1、本件可能不涉及公平交易法的問題。

 

2、關於拆夥問題,建議可委請律師提出訴訟,請求返還應得之款項,以維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105-05-01 14:59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廠商惡意欺瞞的行為是否已有觸法,似乎擁有足以證明清白的物證仍是沒有用的一般,與廠商訂立的契約一面利於他方,屆時牽連造成退夥後行不利合夥之事,我們根本無處申冤,倘若我尋求訴訟救濟可行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廠商惡意欺瞞,仍要看是否有構成詐欺的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幀 105-04-29 15:12

各位律師您好:

 

我去年被檢舉被人賣盜版愛迪達外套,違反商標,三月被通知,已做完筆錄,

目前在等出庭,我想問說, 我有個批發妹妹她是去年被檢舉,這個月收到通知,(在我社團結束營業前售出,做筆錄時候有講去年十一月底結束營業,)
跟我批發的妹妹只給警方社團.我社團商品很早就下架
他被抓的是一條香奈兒項鍊,我是被抓愛迪達外套.

他沒提供任何出貨證明

只有給警方帳戶跟社團

 

我想知道說 警方有沒有可能也會通報香奈兒,也會告我...還沒收到出庭通知...

 

可是應該是下個月會收到..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9 15: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遭人檢舉之後,員警通常會通知被害人,因為此部分還是要釐清商品是否有授權的問題。

2、倘若我方的犯行明確,建議可以與被害人嘗試和解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9 23:16

您好,建議與告訴人和解,以爭取緩起訴之機會。

YaLan 105-04-28 14:51

因主管未經員工同意擅自調班,讓女性員工不滿,於當職夜班時段曠職。
主管隨後擬張離職申請書(以前員工離職根本不用寫)。
申請書內容為:
1.職員離須於15天前提出政治離職單給店長。
2.提出離職申請,15日內當班未到,放棄先訴抗辯權。
3.未請假而沒來上班者視為曠職,(曠職一天扣8H$1600)。

原任中班時段職員工透漏今年2月就已告知離職,主管以尚未找到工作為由,強迫員工留下。便安排此員工做3班貼班行為,導致生理時鐘混亂,上班時精神渙散無心工作。主管沒體諒只給500元貼班補貼打發員工,女性員工認為權益受損,夜班假日人潮多2人工作變成1人全負責,營業額也是平日早班金額。
主管如此隨便的回應及臨時公告強制員工遵守,最後此員工受不了,於4/26號當值夜班曠職為拒絕。身怕公司照扣薪水,或是扣留薪水,強迫員工簽申請書

何明諺 (何律師) 105-04-28 14:54

您好:

1.雇主未經勞工同意,擅自變更工作內容,已違反勞基法。

2.又要求員工代班如未給付加班費,亦違反勞基法。

本件建議速向勞工申請勞資調解,以保自身權益。

以上 謝謝

小白 105-04-27 06:21

我是房東房屋出租給超商,疑是冷凍設備導致地下室漏水損壞他人物品,要求公正單位鑑定,超商不配合,說鑑定費用誰要負責任鑑定時候的營業損失誰要負責, 請問我該怎麼處理? 如果鑑定責任歸屬為超商 , 可以要求支付鑑定費用房屋毀損理賠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7 08: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確實因為該超商有設備導致他人受損,該超商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2、程序上,倘若超商拒絕,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屆時檢附相關事證或是聲請鑑定,由法院判斷。(鑑定費用聲請人墊付,由敗訴的人承擔)

rika 105-04-21 16:34

您好

我在A公司任職期間寫出一套開設網站的程式,供A公司以此技術營業

從A公司離職後,我將原程式改良成另一更優良的技術(已不相同我在A公司寫的)

若我將新技術寫成教學書籍欲出版,是否有違營業秘密法?

我有違法嗎?A公司可以告我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1 17: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應該是涉及著作權或是專利權的問題。

2、倘若僅是改作而未達新的著作或技術的程度,必須釐清與公司間就著作權專利權之約定。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1 17:47

您好,

 

1、需先檢視雙方是否有簽定契約,就程式著作權及相關營業秘密有何約定。

 

2、程式之改良程度是否已使其成為全新之著作,須交由專業之單位進行鑑定,若程式內容已有大幅度之變更、程式碼改寫,頁面之使用也全然不同,則您就新創作之程式應享有著作權而可任意使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惟若該程式歸公司所有,仍會有營業祕密的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看你跟原公司簽約的內容而定。

二、我蠻羡慕會寫程式的人....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黃國政 (Sam) 105-04-22 02:04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jia 105-04-21 00:48

對方汽車紅燈,我的汽車後方推撞到對方的車,對方後保桿沒有凹陷,接縫處有些許位移,當天對方說他脖子不舒服,於當日去驗傷,當天晚上告知我說醫生診斷骨頭無異常,修車部分保險理賠,但是修車期間對方要求接近2000元一天的代步費用,代步費用保險公司說不再理賠範圍內,目前對方說需要留車場七天,我覺得金額太高,跟他說等實際修好車再來協商,他說我沒誠意,說要對我提出刑事過失傷害,我要求他傳診斷證明書給我參考,他說我懷疑他的誠信的話到時在法院見就可以看到診斷證明,就沒有給我診斷證明。我想問他的車子不是營業車,提出代步費用是合理的嗎? 若代步費用是合理的,我是支付部份的代步費用還是須全額支付。我不了解對方診斷書上實際內容,若診斷書上寫骨頭無異常,他可以對我提出過失傷害嗎?   以上  煩請幫忙回答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1 09: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沒有相關醫療診斷證明書或是記載無異常、無傷勢等,縱使有肇事責任,仍然不會有過失傷害刑責。

2、有關代步的部份,倘若是必須且無可替代,我方還是有支付之必要。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1 21:4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先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91條之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對於對方車輛所受的損害,故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此部分並無疑義。 但就所謂的代步費用而言,對方若非以駕駛車輛為業(如計程車司機),一天要求給付2000元左右不盡合理,法院實務判決常認為車輛受損的情況,應加以變通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而非借此機會恣意搭乘計程車或其他高昂交通工?費用,再執以請求。 至於刑事傷害罪之告訴,也必須要對方在客觀上確實有傷害產生,才得據以提告。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Mini 105-04-19 17:57
事件發生:103/11月初 事件經過:於板橋文化路上與人相撞,我印象是在文化路上已過停止線才紅燈,但另向號誌已綠燈,在快過完該路口之前與A相撞。 初判分析:本案因涉及不同方向之號誌運作以區分通行路權或號誌時相轉換間之全紅清道時間問題,在於監視器畫面未拍攝路口號誌運作情形可供釐清下,故無法明確分析研判。 當初對方兒子說A綠燈才走就是我紅燈,不願等初判要求我賠償A,我怕會有過失傷害前科加上強制險過期,所以和對方簽下以切結書開頭的契約,內容說願意付對方有關車禍所造成之醫療,而後兩次賠償了A的車損及醫療共一萬八多的金額,但完全未加上賠償的期限。 之後因對方一直藉故說頭痛腦震盪一個禮拜看兩次醫生,還有跑去其他醫院拿痠痛貼布說他手扭到都不好,而且不願交付收據正本只給了影本、沒有診斷證明。我覺得A想獅子大開口,又加上已過刑事所以最後一次給他錢之後置之不理。 今年收到簡易庭通知書,A告我侵權損害賠償,說我紅燈造成A嚴重腦震盪並要求醫療費用六萬加其營業損失、精神損失共十六萬。 第一次去調解庭對方不願開個金額一直說他還要看醫生,他沒辦法騎機車他都給人家載,我也不願接受再賠他四萬塊和解進而再送法院。 第二次是辯論庭,對方因?附上他們說我紅燈之影片,也沒附診斷證明書、薪資證明,法官說叫我們下次再來,法官會幫他調閱他們說的監視器。 我方有的證據是1.初判分析表(載明的無法判定肇責)2.我去跟A拍到他自行騎車,還板橋騎到台北市去唱歌。 請問 1.該案若是A無法提出我方紅燈證據,此案我是否不用再賠償A 2.我方這樣的證據能否影響A手中診斷證明書之判定結果 3.請問還有什麼能建議,我目前失業無法賠償A那麼多金額 先謝謝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9 20: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我方沒有肇事責任,法院就會駁回對方的訴訟

2、請求金額的部分,可以要求對方提出相關單據,並且質疑對方證據證據力。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惟若法官仍認定有過失,則應主張過失相抵,依肇責比例分擔賠償金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萬鈞 105-04-14 23:05

律師們 你好

我有個問題 因為我是2016年01月30號用BT下載電影 (這是員警跟我說的)

後來用書面通知到警察局說明

問題一>我有打電話給片商法務部是說有報案後續依法行事

           警訊 偵查庭 營業損失等

問題二>我有跟片商法務部說可以撤告嗎 片商法務部說只知道報案

           不知道後續問題 也沒有提告任何人          

問題三>警方是跟我說因為對方要告你 因為我用BT下載看電影

           因BT有上傳功能 有公開傳輸問題上傳及下載

可是我看下載人數一萬多人 怎麼只抓幾個人 我只有看完就刪除

也沒有做任何的目的 所以還是要去警察局一趟嗎  謝謝(奇怪的是片商沒有告我 警察說片商要告我)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4 23: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從bt下載電影之行為,可能同時構成重製及散布。

建議與片商達成和解

沈恆 (沈律師) 105-04-14 23:27

BT下載電影實務認定是會侵害著作權,因為對方已跟警方報案,警方依職責就會查辦,如果對方真的不告,應明確表示要撤回告訴,檢察官確認對方撤回告訴後,就會為不起訴處分。

chliao 105-04-14 09:59

我在民國87年10月進入某公司設計單位服務,民國97年10月因公司業務需要被派遣到海外公司,民國105年1月份因海外公司虧損結束營業,我被調回台灣的單位, 我被調回台灣單位後的薪資(本薪+職務加給)比我原先到海外公司前在台灣單位的薪資(本薪+職務加給)還低,公司這樣處理合乎法律規定嗎?如果公司這樣做是違法的,由於從我被調回台灣之後距今已三個多月,這樣是否已超過可主張的時效

一、那要看你是不是要繼續在這家公司工作

二、如果你是想要離職,那麼跟公司訴訟的話再來研究。

三、如果你想繼續工作,那麼跟公司訴訟真的是不太好,台灣跟國外國情畢竟不同,在美國,即使是母子訴訟,法庭外針鋒相對,出了法庭還是一起約去,笑嘻嘻的一起吃飯喝咖啡。台灣常見訴訟之後就算是告贏了,公司老板就跑去跟律師討論怎麼弄走這個人…

四、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billy 105-04-13 21:42

1現況是承租方以民法424條要求解除契約,理由是房屋結構安全有問題有可能地震颱風後會倒塌,(房屋因老舊須修繕,但合約有寫明依現況出租,屋主不負責修繕)且租賃合約出租標的僅供營業用,是否適用民法424條?

租賃合約已簽訂一個多月,承租方是否有權要求退還仲介費?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4 08: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民法424條規定屬於強制規定,無法特約排除,所以倘若真的有結構體的問題,則對方還是可以終止租約,至多只是釐清該結構體的問題是何時發生,有無欺瞞?有無賠償等問題。

2、有關於仲介費的部份,主要還是要釐清仲介契約書,並且釐清該結構體的問題,當時後是否已經發生,仲介有無查明、有無告知,倘若仲介過程有瑕疵,可以要求賠償

陳姓婦人在住宅區開早餐店,凌晨三點開始進貨、備料,張姓鄰居以被吵到精神衰弱,提告求償並要求關店,桃園地院判決陳婦賠廿萬,且不得在晚間十點到上午八點營業

 

陳婦的早餐店營業時間是上午六點到九點,法院這一判決幾乎等同要她的早餐店關門。但經查訪陳婦的早餐店在六月間,就因生意不好,搬到附近臨路店面營業

 

法官以侵害安寧權,判陳婦早餐店不得在晚上十點到隔天凌晨八點營業,由於早餐店設住宅區的情形普遍,會不會造成各地早餐店倒一片?律師陳志峰指出,要看最後判決結果,「不見得會成通案」。

 

依照最高法院判決,住戶享有安寧權,如果發出超越一般人所能容忍的噪音(尤其是深夜到凌晨時段),就屬不法侵害,如情節重大,造成對方長期緊張焦慮或出現躁鬱而就醫,被干擾的住戶就能求償

 

桃園地院調查,陳婦去年十一月在住家開早餐店,提供七、八樣各式炒菜,周一到周六上午六點到九點營業,但每天凌晨三點多就開始準備,機車進貨、店裡備料時洗菜、炒菜發出各式聲音。

 

張姓夫婦聲稱,自從早餐店營業後,被吵到長期失眠,今年開始陸續出現神經衰弱、頭痛等症狀,就醫診斷為焦慮症、睡眠障礙,他們認為是早餐店噪音造成,三月間提告求償,也要求早餐店停止營業

 

陳婦在法院審理時指出,社區多為老舊住宅,隔音效果差,噪音來源多半是車輛,無法證明是她的早餐店造成,且張夫婦焦慮症是她開店兩個多月後才就醫,這筆帳不該由她買單。張姓鄰居則提出錄影光碟,錄到車輛進出、洗水桶、切東西等聲音。

 

法官調查認為,陳婦早餐店位在屬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的住宅區,依規定,晚間十點到隔日上午八點,不得從事餐飲或小型加工廠等使用動力機械操作的營業行為。

 

環保單位測得早餐店噪音雖都在合格邊緣,但早餐店每天凌晨三多開始切菜和備料,長時間在鄰居睡覺時段發出聲響,已構成「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侵害到鄰居安寧權,判陳婦敗訴。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7321/1348555-%E5%90%B5%E5%88%B0%E9%84%B0%E5%B1%85-%E6%97%A9%E9%A4%90%E5%BA%978%E9%BB%9E%E5%89%8D%E7%A6%81%E7%87%9F%E6%A5%AD

 

作者記者呂開瑞、曾增勳、張雅婷╱桃園報導 聯合新聞網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民法第184條第2項定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復定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法第793條第1項尚定有:「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而噪音防制法第1條定有:「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同法第8條第3款復定有:「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

(二)本件判決認為,從噪音防制法第1條觀察可知,其立法目的係在維護人民有環境安寧自由,而屬於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的「保護他人之法律」;而本件被告於其住所內所為之營業準備行為,雖然未超出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6 條所定標準,但長時間於常人睡眠時間發出聲響之情況下,仍應認為是屬於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原告即可以依民法第195條請求慰撫金,並依第184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於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營業及準備行為。

(三)俗諺有云,千金買屋萬金買鄰。相鄰關係所產生的紛爭於實務上屢見不鮮,但具體個案情事仍有其差異性,若遇有糾紛,此時應找位專業律師為您分析利弊,始為上策。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被貢潘阿 105-04-13 05:28

104年10月份經朋友介紹認識黃xx(以下簡稱黃) 當時被創業夢沖昏了頭 進而與朋友(以下簡稱余)還有黃共同投資開了公司(銑床加工) 由我當負責人 因其餘兩位信用都有瑕疵 為了創業我也只好答應當這''有事就出來負責的人''...但因本身其實對這行業不熟(黃才是實際做決定之人 他之前開過相同性質工廠) 講好一人出資50萬 但因余資金有其他用途 我又墊了35萬 資金主要是要購買銑床 黃說有認識 就由他去找認識的機台商購買 之後回來報價120萬 雖然覺得貴但網路上查不到中古機台價錢 又沒認識的可問 只好選擇相信他 去買機台那天千合約時 他就以我是負責人的理由叫我簽名 當時公司營業登記還未下來 他就叫我簽名字 訂金黃付了現金6萬 黃又說隔天會再匯款30萬給機台商(50萬減36萬等於再拿14萬出來就可) 餘款84萬則交機時付64萬 剩下開兩張票一個月10萬(其餘這64萬都是由公司戶頭轉帳支出 20萬則開票) 後來營運狀況不好 想說設停損點 便私底下去詢問不認識的機台商收購價格 想知道一下歇業能拿回多少 問了好幾個收購價大概都在50左右 其中一個北部的機台商說: 你被共潘阿共很大 按去年底這兩台加上週邊五金大概80至90就很貴了 聽了其實不太驚訝 因為這段時間就發現黃不實在 後來去對了會計師那的憑證 只有一張6萬現金傳票(付訂金的) 還有一張5萬現金傳票(營運差.後來的22萬有再分較多期.多2萬因機台商說又換了啥啥啥要貼2萬.這5萬也是現金.由公司支出黃拿去) 沒有30萬的傳票 之後找黃攤牌時有打給機台商(機台的錢已經全數付清) 直接問是否有收到新台幣120萬 他回答的很心虛模糊 只說他負責機台裝設好 但價格要問我公司的黃先生 我說問了其他機台商 每個都說不可能那麼貴 最多最多90萬 而且我公司沒有收到30萬的傳票也沒匯款證明 這時他又說他機台不可能賣比其他間貴 說我可以去問問 又說有什麼價格問題真的要問黃先生 後來我要他要出來作證買90萬卻虛報為120萬 他說現在機械展 等13號結束後 他會配合我們 昨天問黃 他還是堅持說他有拿去給機台商(本來說匯款又變拿現金給機台商) 想請教律師: 這告的成嗎?余會出來作證.另外機台商還能作假帳嗎..那是12月份就應該做的帳.怕他利用機械展來拖時間 另外請問黃跟機台商各有何法律責任? 現在主要是要針對黃 機台商的部分能看他是否配合再決定 還有我是決定繼續營業 提告後他還不退股 那黃如果真的虛報那30萬 他的股份就不是3分之1了 這樣盈餘是否還是要分3分之1給黃??

你好:

你要先想辦法蒐集黃XX確實有低價告報之證據,並將多報之款項侵吞入己,而機台機台廠商知情並同意低價高報。 若有證據,黃XX可能會構成背信罪,機台廠商知情則會構成共同正犯,而依刑法第31條規定論處,但實務仍有爭議。 民事上可依契約及共同侵權行為向黃XX、機台廠商請求債務不履行及損害賠償。 若廠商並不知情,不會構成犯罪,民事上則要研究有無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或暴利行為之適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可能會涉及背信侵占之問題,屆時要傳賣方出來作證,對於公司之損失,則可以向對方來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被貢潘阿 105-04-14 00:3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你要先想辦法蒐集黃XX確實有低價告報之證據,並將多報之款 ... (恕刪)

再請問律師  如果機台商知情且高報的話   那之前簽的買賣合約能作廢嗎?  

chliao 105-04-12 22:20

您好,

我在民國87年十月進入某公司設計單位服務,民國97年十月因公司業務需要被派遣到海外公司,民國105年一月份因海外公司虧損結束營業,我被調回台灣原設計單位,且公司有意將我資遣,同時我也接受資遣,但公司卻在資遣問題上遲遲未有進一步動作,而且還未經預先告知把我從設計單位調到製造單位。

現有以下問題敬請指點迷津。

(1)   我被調回台灣原設計單位後的薪資(本薪+職務加給)比我原先到海外公司前在台灣設計單位的薪資(本薪+職務加給)還低,公司這樣處理合乎法律規定嗎?

(2)   公司在打算資遣我後,我也同意資遣,但公司卻遲遲未進行資遣動作,反而未經預先告知把我調到製造單位,我認為他們是反悔資遣的決定,轉而要把我調到其他單位把我逼走,以達到他們不用付資遣費的目的,請問這樣我該如何應對?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3 09: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工作調動,不論是海內外、單位變動,倘若勞動契約裡面沒有約定,就必須另外經過勞資協調,否則都算是違法

2、所以要先檢視您與公司的勞動契約,倘若勞動契約並未授權公司可以調動,且未經您的同意,您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且要求資遣費。

3、就您所述的狀況,要注意與公司的協調,避免遭認定無條件合意終止契約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3 10:0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雇主以調職為手段逼迫員工自行離職來規避資遣費,在實務上不少見,而你所述情形應主張調職命令並非合法,則員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依同條第4項準用第17條之規定,雇主仍應發給資遣費。

 

2. 該調職命令合法性與否的判斷,法院判決實務是引用內政部74年9月5日(74)台內勞字第328433 號函所提出之標準:(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對勞工薪資 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 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5)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 要之協助。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字第75號民事判決而言,雇主將員工從台中調到台北任職,兩地通勤時間、交通費用租屋住宿費用消費水準有所差異,然雇主並未提出任何協助,因此被認定為違法;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易字第25號民事判決認為雇主恣意判斷「員工因領導能力不佳而致業績不良或下屬離職」而將員工調職並非有所憑據之理由,因此認定為違法。總之,以上五項判斷標準,均要在各案中判斷雇主的調職是否合理正當,以您的情況而言,得思考是否有「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 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或「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要之協助」等情況來判斷調職命令是否合法。。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chliao 105-04-13 11:27

 

公司在打算資遣我後,我也同意資遣,但公司卻在進行資遣動作時一直拖延,反而未經預先告知,在我請假不在工廠裡的時候,把我調到製造單位,我合理懷疑公司打算反悔先前的資遣決定,轉而要把我調到其他單位把我逼走,讓我自願離職,以達到公司不用付資遣費的目的。如果公司這樣做,是否違反勞基法第10-1條第一項原則之規定?

公司在我請假的時候未經告知就直接把我調到其他單位,公司這樣處置是否得當?

阿宏 105-04-11 14:27

自去年12月開始 接連4個月被檢舉上百通以上違規停車和路霸(被110設過濾名單也沒用),我們住1樓公司門前並未畫任何線(紅線,黃線,白線),警察被她通報檢舉後來開了我們一張逕行舉發,經丈量後土地歸我們所持有使用,能合法停車後  檢舉人趁我們外出也把摩托車壓在我們前面的空地不移開那我們該怎麼辦,這種情況能夠向檢舉求償  這段時間一直惡意檢舉導致精神受損,公司營業生意受影響,能夠怎麼做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1 15: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行政舉發的部分,縱使是胡亂舉發的,也不會有誣告問題,建議可以以公告的方式處理,必免員警開錯單。

2、有關於對方的以車輛佔用土地的部份,可以公告之後,考慮提告強制罪。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倘若公司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小幀 105-04-08 19:15

您好,我在臉書社團賣衣服,算是小興趣,自己平日有正職工作,所以網拍只是兼差...後來因為體力不堪負荷,網拍在去年11/30就已經宣布停止營業,結果今年三月接到通知,去年11/18寄出賣了一件圖案有愛迪達外套,11/20客人拿去檢舉,客人買之前就已經告知非正品.
目前已做過筆錄,告知有賣過三四件,也知道是盜版....因為第一次,所以很緊張,我現在在等出庭,應該是下個月,請問我出庭前該準備什麼或是做什麼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8 20: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商標侵害的部分,與該次買賣交易無涉,不論您是否有明確告知買方,至多只是有無另外涉犯詐欺罪的問題。

2、建議可以與被害人和解,倘若無法和解,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才能保障權益。

Jennifer 105-04-08 16:21
已和房仲簽訂專任委託契約,之後發現此房仲在當時簽約時無營業員證照,且簽約至今已近半年,此仲介依舊無營業員證照,期間因發生許多糾紛,可否以此主張權利去主張此契約無效呢?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可以直接解除專簽契約即可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委託契約可以隨時終止,至於是否可以主張契約無效,則仍要實際情形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8 20:5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民法第549條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你所提到的專任委託契約,是用委任的規定,本即可隨時終止,且因為該房仲隱瞞無營業員證照之事實,故在您解約後,對方不應向您主張損害賠償。 另也建議您再仔細查看當初所簽立的書面契約,內容關於解約的約定有無與上開民法的規定相牴觸。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小玲 105-04-01 18:10
1.本公司為電梯公司,營業項目有維修、保養、新安裝。 其一客戶於104年服務期間經歷更換控制系統、硬體故障更換、保養等服務項目,卻於今105年一概不承認不予以付款,我方不知該提出哪些證據申請強制執行? 2.同上客戶所使用之電梯控制系統因有問題易造成停機,經客戶同意下予以更換並退還,但供應商堅持索討該筆費用,已於104年年底調解完成,但今我方卻收到強制執行命令,且文書上債權人、債務金額與調解結果不符,請問該如何提出異議?

你好:

可準備相關單據、證據聲請支付命令或直接起訴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對方可能持調解書、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先自行與書記官連絡聲請閱卷,若對執行名義或執行命令有意見,可聲明異議或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以免權益損。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1 21:29

您好,強制執行須有執行名義,因此您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若對方於20日內未異議,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第一個部分,可以透過支付命令來向對方請求,第二個部分,則應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念念姐姐 105-04-01 18:03
本人在東森購物旗下的直營spa館門市刷卡買美容儲質課程,今年一月底spa館發簡訊通知我spa要結束營業,請我去辦裡退款!收到簡訊沒幾天就收到spa館美容師發簡訊給我,說她自己開了個人工作室,歡迎我去消費。我一直詢問東森如何控管我的個資,為什麼員工輕易拿到我的手機號碼? 她們先是說可能是員工用背的,又扯說spa館有做資安認證,我請他們提出認證相關資料,他們又拿不出來。改說東森購物台的客服中心有資安認證,手機號碼有做遮罩。那我質疑,東森購物懂的要手機遮罩,那為什麼同屬東森購物的spa館沒有?他們反說「難道為了你系統升級嗎」 又東森端指,我是以前東森購物離職員工,搞不好我與美容師根本是朋友才會有這件事!但我與美容師無私交,預約課程也是透過總機,保證無私下聯絡!我告知東森端未經求證切勿亂說,但他們強硬死咬 想請問1、東森spa是否未善盡保管我的個資?可否求償? 2、針對未求證事項他們亂咬,我可否告此位法務人員 3、可否控告美容師竊盜,竊取我的個資謝謝

你好:

若東森spa未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導致你個人資料外洩,可能會違反個資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可依個資法第29條、第28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惟你若無法證明受有何種損害,僅可依同法第28條第3項請求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之精神慰撫金。另可向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檢舉,依個資法第48條規定處罰鍰。 法務人員並無任何公然侮辱誹謗之行為及主觀犯意,不會構成犯罪;民事上看不出來你受有何種損害,惟你若有不滿意之處,應可向客服單位反應。 美容師若非法蒐集個資,會違反個資法第41條,可在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並可向其求償
林先生 105-04-01 18:01
我是被告,餐飲業,外場服務生。 提告人為內場廚師(前副領班)。 當日營業有ㄧ組客訴,客訴內容為該師父於營業時間及客人面前將香菸插在耳朵上,引發客人告知我,師父素質不好。我按程序填寫店內的客訴處理單呈報,並另外寫張紙條告知主管,且在文末提及個人感受(前副領班就是邱)字句。 提告人於通信軟體告知主管確實是他忘了拿下,並針對我於小紙條上之用字提出 侮辱 人身攻擊 毀謗 妨礙名譽 等罪名寄出存證信函。 關於,很邱,這詞意是否足夠夠成上述等罪呢? 很邱在廣義的範圍內也包函了,很了不起,很厲害,等意。著實不懂為何會收到存證信函。 另外若提告人於通信軟體內表名,(要讓他離職前雞飛狗跳)是否可構成恐嚇罪,雖未指名道姓,但當月離職前只有一人。此對話紀錄為提告人與主管之對話內容,並由主管提供。

你好:

如果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言論,為適當之評論,可以依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阻卻違法,但是否可以阻卻違法要依客觀情形判斷。 對方聲稱要提告是合法主張權利,不會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基本上看起來是誤會,請主管居中協調即可圓滿解決。
KEN 105-03-30 14:21

如公司營業主要為代理公司行銷博弈遊戲至中國

在台灣非營業及做廣告銷售

想請問是否有觸法?

William 105-03-30 08:02

本人現住12層樓電梯大樓住商混合區, 我家位於3樓,我住樓層的上方4樓是一間健身房長期於營業時間:下午3:00-21:00發出敲打踏步聲響過大經多次當面告知及請管委會, 警察協調未果且無改善跡象反而變本加厲.  也請了環保局來做低頻噪音檢測但沒超標! 但那種噪音聲音確實造成生活上的干擾, 連環保局的檢測員都認為聲音太大了事他也受不了!

也因為這個噪音問題造成我的前後任的房客搬離,請問我能尋求何種協助以維護本人安寧權?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30 08:28

您好,

 

1、您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並可請求法院強制健身房搬離。

 

2、您須開始錄音錄影蒐證,持續一定之期間,才能說服法官認定這樣持續性之噪音已經令一般客觀第三人都無法忍受。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pp 105-03-28 11:33

您好!

 

我想請教:

 因為公司之前有委託顧問公司做“門市品牌定位規劃”,我們均已經依照合約支付訂金跟第二期款(訂金-簽約時支付/第二期款-門市開業時支付)給顧問公司,只剩尾款一些些還沒付而已。

目前為止,顧問公司給的規劃,根本天馬行空的規劃,沒有實際的市場調查或參考資料,甚至有些資料都從網路抓下來,這樣的內容,根本沒辦法作為我們門市營業的指標,且還比大學生的報告還不如,請問,我可以拒絕支付尾款,以及再向顧問公司要回之前已付的款項?如果不行,還可以請求甚麼權利?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8 12:01

您好,

 

1、須先檢視雙方之委託契約內容,就契約約定之工作項目一一確認對方是否有達到定水準。

 

2、您可依據不完全給付之規定,向對方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或交付完整之計畫報告、減少酬金等等。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看您們契約如何約定,再為主張債務不履行,但若只是主觀的差異,則尚難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Raymond 105-03-25 16:21
各位大大好 我現在想承租一樓店面開間“沒明火”的咖啡廳, 也不烘培咖啡豆 我也有去查土地使用分區, 其實是連餐廳都可以開的 這是一棟老大樓, 我的店面右邊是有開賣衣服的(中盤沒什麼人出入) 現在麻煩的是 雖然是店面,以前房東是把他當住家使用, 昨天我去拜訪管委時, 我其實是想問裝潢時間, 跟打好交道 管委人不錯, 當時口頭說只要我的設計圖給他們看就沒問題 但今天打電話給我, 要我做問卷 而問卷內容是要我做兩個選項, 就是願不願意給我開餐廳, 而且強制我晚上不准營業(這因該是我的讓步底線) 這問題來了~~ 請問這是正常程序嗎?開店一定要有問卷嗎? 我可以拒絕嗎?因為萬一問卷下來(不用想就知道一定拒絕)~~那我還能開嗎?

你好:

要先看使用執照及土地使用分區,判斷是否可以經營咖啡聽。 再來要看規約有無明文限制。 若無,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經營咖啡廳,但需要依同條例第17條規定投保保險。 若使用執照或土地使用分區限制不得經營,就無法開設。若是規約限制,則要探討限制之原因為何及是否違反比例原則誠信原則而構成權利爛用。 至於提出問卷僅有諮詢效果,正確作法是召集管委會會議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並作出決議。
小金 105-03-23 11:38

我公司擬對離職員工提出妨害營業秘密訴訟

可否推薦有相關訴訟經驗之律師

謝謝

小金 105-03-23 11:42

 補充說明:我公司在林口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3 12:07

您好,

 

1、本件須視您的職位、接觸之業務及是否簽定何種保密協議等因素為綜合之判斷。

 

2、建議應與律師會面諮詢,以了解事件全貌,並提供您進一步之協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3-23 12:10

您好

營業秘密法第2 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
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易言之,受法律保障之營業秘密應包括「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所能知悉者」、「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及「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三要件,符合三要件者始可為受法律保護之營業秘密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陳大律師所言,應先釐清該員工所知悉之事項,以分析其是否會構成刑事責任,另若公司與對方簽訂有保密條款,則也可以朝民事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3 19: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蒐集員工如何竊取公司之營業秘密證據以及公司有無與員工簽訂保密條款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黃國政 (Sam) 105-04-05 01:00

由於您的資料中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所以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歡迎與我聯繫(0983016238),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委任,歡迎您與我聯繫!(我的行動電話服務業者為中華電信)...謝謝!

Wen 105-03-23 11:04
我在進公司前簽了份合約,公司主要販賣科技業相關零件及維修,我的職務為業務,現在我離職了,想請問以下條款是否會影響到我日後找科技業的相關工作?若下份工作是科技業,但職務不是業務,是否因為以下條款我需要付法律責任? 乙方應盡保密義務且勿洩漏公司商業機密或將公司資料任意攜出,將於離職後不得盜取公司資料,且乙方是否在職並不影響保密義務的承擔。乙方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從事與公司營業項目相同或類似行業,如有違法,願負法律責任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3 11:24

您好,

 

1、就前半段之部分為保密協議,原則上如您有接觸原公司營業秘密例如客戶資料或報價等,都應遵守保密之約定不得洩漏予其他公司。

 

2、後半段為競業禁止條款,依據勞基法第9條之1規定,競業條款僅有在符合該條所有要件下才會有效,並須提供您相當之補償,本件看來原公司並無做到上開條件,系爭競業禁止條款是無效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阿顯 105-03-22 13:42

我自己在店賣販賣小吃,A員工常與其他人不合且不配合工作但已經工作1年,我基於考量資遣他,此時A員工向勞工局提出協調訴訟,我因為沒有成立公司行號也沒有幫忙加入就業保險,可能會因為協調不成而得支付大額罰款,在協調會A員工會提出因為公司未加保就業保險而造成他無法申請失業補助,公司須給付約17萬 .請問如果我該如何把賠償降到最低?一定要在調節會達成和解嗎?因為公司沒有負責人也沒有登記,我是否可以告知之前負責人並不在了,且也沒登記公司行號來規避責任?然後再去重新登記新的公司行號,來繼續營業?但爾後得正常投保為標準,請問現在我該如何迴避A員工? PS 1.公司沒登記 2.沒有勞動契約 3.只有給予薪資袋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2 14:00

您好,

 

1、未給予勞工投保就是觸法,恐難以規避此責任

 

2、若能與員工達成和解,須要求其撤銷檢舉違法之案件,才能避免被行政機關裁罰。

 

3、本案應盡可能與員工達成和解,避免遭受高額裁罰且仍須賠償員工損失。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Raymond 105-03-17 17:46

各位大大好
我現在想承租一樓店面開間“沒明火”的咖啡廳, 也不烘培咖啡豆
我也有去查土地使用分區, 其實是連餐廳都可以開的 住四, 道路八米, 坪數少於40坪
這是一棟老大樓, 我的店面右邊是有開賣衣服的(中盤沒什麼人出入)
現在麻煩的是
雖然是店面,以前房東是把他當住家使用, 昨天我去拜訪管委時, 我其實是想問裝潢時間, 跟大樓打好關係
管委人不錯, 當時口頭說只要我的設計圖給他們看就沒問題
但今天打電話給我, 要我做問卷
而問卷內容是要我做兩個選項,就是願不願意給我開餐廳, 而且強制我晚上不准營業(這因該是我的讓步底線) 這問題來了~~
請問這是正常程序嗎?開店一定要有問卷嗎?
我可以拒絕嗎?因為萬一問卷下來(不用想就知道一定拒絕)~~那我還能開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7 17:50

您好,

 

法律上您是站得住腳可以開咖啡廳的,只要房東願意租給您您就可以開,無須理會管委會或其他住戶之意見,只要開設一切合乎法規即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5-03-18 11:56

您好:

承租而言,您只要與房東談好,不管有無填問卷或問卷有無符合管委會需要,皆不得因此阻止你向房東承租房子。惟需注意的是,如承租後有涉及公有設施或共有部分的使用,仍須符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否則屆時管委會仍可能以使用上有為大樓規範而檢舉、罰款或甚至令您搬遷,這點可能尚需您向管委會了解一下大樓的規範。

阿孟 105-03-15 15:20

當時我在網上看見某借錢網有個貸款廣告 於是打了電話詢問(接電話的是一名女性自稱陳小姐),她和我說一說貸款金額以及條件後,並解說貸款流程。

 就是讓我先把身份正即第二證件影本和郵局金融卡即一家銀行提款卡放在牛皮紙袋裡之後到家中附近的超商等會有業務專員來收,但我等了差不多10分鐘後她打來請我使用某超商的郵寄服務,寄到台北的某郵業公司的營業所(這是我當下看顧客收執聯查的)。  

隔天他們就說請我約個時間地點會請業務專員過來跟我簽約但是我等了非常久期間又打了非常多通電話 她都說專員在路上了,打到最後一通時她跟我說她們那邊雨下很大路都積水了所以改明天可以嗎?當下我看了看雨真的下蠻大的所以我也就相信她了,然後最後一通她和我講說隔天早上九點郵局就會開了,請我先看看自家附近的郵局在哪,並之後傳簡訊和她說地址我也傳了。  

又隔一天我8:30時就到郵局等了但是之後打給她在9:00有接,她說專員在路上了讓我在稍等一下。  但我9:30打過去時沒接,當下就有點遲疑了於是我在9:30~12:00的時候都一直不停的打過去,之後真的受不了拿了存簿去刷才被櫃檯人員通知我的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了,當下櫃檯人員也馬上報警了,之後到派出所時由於太過緊張又害怕,我在根警察錄筆錄時說我根本不知道為什麼帳戶為什麼會被拿去做人頭帳戶,而且做完筆錄之後我太緊張忘了拿三聯單。  我現在手上可以證明我無意將自己帳戶作為詐騙集團使用的證據有:  1.當時郵寄的顧客收執聯

 2.通話紀錄(已經和電信公司申請了  

3.當時傳簡訊的內容(但是她的沒回只有我個人傳過去的地址而已  

請問我之後還要做什麼?該怎麼辦呢?我又會怎樣呢?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3-15 16:31

 

您好

重點在你如何說服法院或檢察官  您是真的要借貸   而非詐騙集團的同夥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律師

 請閣下參照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您的權益,以上回覆如仍有不解,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5 19: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偵查機關會以幫助詐欺為方向偵辦,故建議您將相關證據保留,以說服檢察官您並未有幫助詐欺之故意。

若不幸被起訴,法院又不相信您之答辯,實務上針對該類案件,大概會判兩個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度。

您好:

一般都是以幫助詐欺之方向,但仍可以提供證據說服檢察官並無詐欺意圖,建議若要進行無罪論述,可尋求律師協助。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簡單來說

你必須要證明確實是為了辦貸款

我先前手上一件因此不起訴

但前提是你要有明確證據

而不是僅有空口說的

這樣是不會被採信的

 

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5 23: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偵查機關會以幫助詐欺為方向偵辦,故建議您將相關證據保留,以說服檢察官您並未有幫助詐欺之故意。

若不幸被起訴,法院又不相信您之答辯,實務上針對該類案件,大概會判兩個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度。

BB1031 105-03-15 12:22

我在2015年11月加盟住家附近的一個鹽酥雞攤位,簽了一份加盟合約並付出了一筆款項,因為營業理念及開設地點有爭議,我想取消加盟,並退回加盟金,請問是否可以,合約上並沒有載明這部分(他可能也沒想過這狀況),

謝謝

你好:

詳細情形要看到加盟契約才有辦法回答。 若有疑慮可參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並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 擅自解除或終止加盟契約可能會有違約金及沒收加盟金之問題。
阿偉 105-03-15 11:58

  本人與妻子育有三歲以下子女,因方便相互照顧目前與岳母家人租屋同住。本人小舅子已成年患有重度憂鬱症精神狀況時常不穩定且不願就醫,發病時就到處打電話投訴機關或營業店家四處報警提告,弄得管區警員一天要來家裡好幾趟。曾就醫住院因騷擾其他病患及醫師、護理人員而被醫院通知帶回療養,醫生有開藥給他但他不按照處方用藥只選擇服用會興奮的藥物,且過量服用吃完又回醫院領取,經常夜半不眠大聲咆哮製造聲響造成全家無法睡覺。日前他又在家中咆哮怒罵三字經被我勸阻進而引起口角,他報警告我恐嚇,隔日又言語挑?再次口角他又報警告我毀謗,他得行為已經嚴重造成我們其他人精神及生活上極大的痛苦及騷擾。因怕他會傷害家中幼兒所以想分開居住,有以下專業問題想請教各位大律師

1.租屋處的合約是由我與房東簽訂,每月房租也由我支付。請問我是否有權請求他離開不再讓他居住於此?我該怎麼做,準備什麼資料及證據?

2.以他目前狀況並無經濟能力,若強制驅離他他一定流浪街頭,因他患有精神疾病我們是否會觸犯遺棄罪之類的法律?是否可請求相關社福機構協助?

3.若驅離他他可能會回來騷擾甚至報復,我們可否請求例如保護令讓他不能靠近我們?該準備什麼相關資料及證據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5 13: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房屋是我方承租,我方有權決定給何人使用。

2、會有扶養義務的問題,不過要釐清哪一些人是扶養義務人。順位如下: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3、倘若對方涉及家庭暴力行為,我方可以蒐證之後聲請保護令或是依據精神衛生法強制安置。

4、社福的部分建議您可以向縣市政府社會局洽詢。

 

 

super 105-03-12 16:49

我是一個傳銷商,在網拍販售我所經銷之傳銷商品,

1最近看到該公司營業守則中規範不得於網路上銷售其公司商品,想請問此規範的有效性?

2我為了避免該公司追查進貨來源,故將其產品外包裝盒之生產批號與條碼刮除販售(其他有關公司商標與生產日期,有效日期,生產貨號等與追蹤本人進貨資訊無涉之一切標示均完整保留),但最近看到該公司於營業大廳貼出公告,內容如下:

禁止破壞產品包裝

刮除,遮蓋,更改或破損本公司產品包裝與產品上之任何信息,會使產品受到感染,影響到產品保存,損害消費者健康與權益,並違反商標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商品標示法等相關法規,本公司將追究其相關民刑事相關法律責任

想請教以上問題之法律根據與合法性,煩請指教,謝謝您!

super 105-03-12 16:39

您好,我是一個傳銷商,在網拍販售我所經銷之傳銷商品,

1最近看到該公司營業守則中規範不得於網路上銷售其公司商品,想請問此規範的有效性?

2我為了避免該公司追查進貨來源,故將其產品外包裝盒之生產批號與條碼刮除販售(其他有關公司商標與生產日期,有效日期,生產貨號等與追蹤本人進貨資訊無涉之一切標示均完整保留),但最近看到該公司於營業大廳貼出公告,內容如下:

禁止破壞產品包裝

刮除,遮蓋,更改或破損本公司產品包裝與產品上之任何信息,會使產品受到感染,影響到產品保存,損害消費者健康與權益,並違反商標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商品標示法等相關法規,本公司將追究其相關民刑事相關法律責任

想請教以上問題之法律根據與合法性,煩請指教,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2 18: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禁止網路傳銷手段,必須是契約有約定,且有合理事由,否則無法拘束傳銷商。

2、條碼的性質屬於文書、標籤、標示等,確實涉及該些法規,本文建議您不要以此方式銷售,而是應該向公司反應該禁止規定不合理,並且可以跟主管機關申訴。

米果 105-03-12 03:23

各位你好:)

想請問公司生意不好惡性倒閉

10位以上員工開除

老闆給的薪資不符。

未給預告工資,加班費。

而且剛進公司時還沒保勞健保

目前申請調解

但老闆傳員工上班沒客人玩手機影片

說我要告你們營業額損失,說我們這樣影響生意,造成營業虧損,這個成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