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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d 104-08-03 06:47

您好,去年頂讓店面給一買方,我們是以結束營業的方式讓買方以登記新公司來頂讓,但是我們並無開立頂讓店面的發票給買方,請問若是買方以當初我們的頂讓合約書像國稅局申報,我們會被追討頂讓買賣稅金嗎?因此對方現在反悔一直以此威脅,深感不勘其擾…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03 09: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其存貨及固定資產即使為無償轉讓與新負責人,仍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故若對方檢舉,可能有補稅及罰鍰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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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03 17: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其存貨及固定資產即使為無償轉讓與新負責人,仍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故若對方檢舉,可能有補稅及罰鍰問題。

Sid 104-08-03 18:51

謝謝兩位律師的回覆 另外請問追訴期為幾年

Joceline 104-08-01 16:10

您好,昨天晚上六點多在某知名電腦補習班簽下了遠銀信用貸款18期分期申請書及報名表,其中業務人員也向我拿了身分證影本,立即傳真給某銀,五分鐘過後,業務人員以及我個別接到某銀的電話,某銀向我確認資料後,隨後我收到審核通過的簡訊。但某銀官方營業時間是到晚上6點而已,怎麼還會有專人服務?之後補習班業務人員僅給我信貸的第二聯(藍色),說從下個月就會收到某銀寄來的單子定期繳費就好。

回去過後,我認為課程不符合我要的,所以決定退掉,但又怕不給退,所以今早我又前往補習班說明我要改變付款方式,並取消信貸業務人員非昨天那位,但他先立刻說好,並找出信貸申請書正本,說可以作廢但要先付清學費,並向我拿回藍色那張。我就跟他說,我現在沒帶錢,要等8/3星期一才有錢,他就說那要等那天才能處理這件事,並由當初跟我接洽的那名專員處理才可以。後來我也有透露出我不想購買課程的意願想要多加考慮,但她堅持讓我到星期一,那名業務上班時處理看是要改變付款方式還是怎樣的。我現在完全沒有任何資料~

目前我打算星期一早上9點就先打給某銀暫緩貸款,再請補習班向某銀取消這次貸款,有必要會寫存證信函,但就怕他們不知道怎麼對付我,我只是剛畢業的新鮮大學生,感到害怕!所以請求律師們的協助讓我星期一可以順利解決~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2 19: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必須先向銀行請求終止支付貸款,否則銀行支付了,就沒辦法全額退費了。

建議可以先處理貸款的事情再與補習班終止契約,屆時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astle Yeh 104-07-31 22:00

我爸和我叔叔共同持有1、2樓,因家裡有人罹癌花費頗大,經濟緊迫,同時也不希望留到後代子孫再來處理,所以要求拍賣1、2樓,但我叔叔堅決不賣,請問我們有權力進行拍賣嗎?

叔叔有提出一個方案,進行「產權分割」,一樓歸他,二樓歸我爸,他補差價給我爸,但我們家希望他可以多補貼金額給我們,作為使用一樓24年的補貼,因當初購買時,大家情份很好,並無談到補貼這塊,就一樓歸他營業使用,二樓歸我們家住宅,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

1.我爸有權要求他補貼24年來使用一樓的費用嗎?

2.現在我爸有權要求他開始補貼嗎?

3.如果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將建物「拍賣變價」,法官可能酌情多判金額給我爸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該建物是否為公寓,一二樓產權是否獨立登記之產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31 22: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並提出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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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31 22: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雙方當初沒有約定費用,則要請求補償費用恐有困難。

2、可以訴請法院裁判分割,並請求變價分割。倘若要現物分割,則法院必須就取得較少價值的那一方要求他放找補。

3、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共有分割訴訟

UU 104-07-29 23:45

律師您好.我於今年7月25晚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事故.報案後國道警察

以確認肇事責任在對方.且對方也承認並全部委託保險處理(全險).

目前保險公司已將發生事故之小貨車移置特約修車廠維修.

發生事故之小貨車是租來的.而租車行表明除了將車修復之外也必須支付

車行的營業損失.

問題在於我將車行的需求告知保險公司後.才發現此輛小貨車所掛車牌並非

營業用車.因此保險公司無法理賠租車公司之營業損失.回報租車行後對方表示

就算他不是營業用車輛也是租車公司的公司車.因此堅持必須賠償營業損失但可以打折.肇事車主則是表示都交由保險公司處理他不另外出任何賠償費用.

想請問的是租車行使用公司車租給消費者的情形下可以要求營業損失嗎?

另外若可以要求而保險公司不理賠我可以請求肇事車主負擔嗎?

最後想問事情解決後和解書是要有租車行.我以及肇事車主共同簽訂嗎?

第一次遇到事故.問題有點多不好意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30 07:46

此部份營業損失仍可要求肇事車主負責,只是要請租車公司具體提供其計算依據。

方安遠 (方律師) 104-08-01 20:42

方安遠 律師   答覆:

 一、   如已確定本事故你沒有過失,則你對租車行並無侵權行為,你與車行間之法律關係應依租車契約之規定。修理費用先不論,營業損失部分,可要求車行提供平均營業資料作為判斷車行請求營業損失金額之合理性判斷。如果租車契約直接約定違約金條款,也要判斷該條款是否違反消保法中關於定型化約款之效力問題,因此車行主張之營業損失不一定要照單全收。另外,你在賠償車行之後,可向肇事車主請求賠償這部分的財產損害。

二、   肇事車主表示都交由保險公司處理他不另外出任何賠償費用,這種說法不一定成立,因保險公司承保的範圍未必能涵蓋全部的損失,保險理賠後不足金額的部分,仍應由肇事車主負責。

三、   如果希望以和解方式處理,則建議就車行部分與肇事者可以約時間三方會談,因為肇事者是最終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三方會談達成協議,簽立和解書,可以杜絕爭議,畢其功於一役。

四、   如涉及保險理賠(特別在有任意責任保險之情形),宜請保險公司參加和解談判,否則在保險公司未參加之情形,和解金額不拘束保險公司。

結論:在你沒有過失之情形下,你可向肇事者請求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對方保險公司不賠部分,只要是你的損失,仍可向肇事者請求賠償。建議你先將所有證據蒐集齊全,以作為和解談判的依據,萬一和解談不成,也需為未來訴訟先做好準備。

 

如有其他問題, 可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或來電 0988-712491約時間見面討論  但請表明身分及您的稱謂

ALLEN119 104-07-29 18:44

最近我上一家公司說要告我   我是做業務的 之前因為電話訪問認識了很多客戶   離職後...我到新一家公司 打給舊客戶推廣新產品 請問這樣有罪麻?

舊公司的意思是說 沒有透過公司 你不可能認識這些舊客戶
但我覺得 第一我沒簽競業條款  第二公司名單數十萬筆  難道這都算營業秘密?  

請問我在新公司 打電話給舊公司的客戶 有沒有違反個資法 或營業秘密的問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9 20: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客戶資料算不算是營業秘密目前仍有爭議,倘若公司確實提告,必須就工作性質、相關事證、證物來判斷答辯方向,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答辯。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9 20: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就您取得客戶資料及使用客戶資料之方式,加以爭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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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9 23:02

您好,營業秘密法第2條就營業秘密客體有詳細之規定,亦即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另外,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因此若利用之前在公司受到保護之客戶資料,加以利用,確實會有民事刑事之問題。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您好

如前面幾位律師所述,客戶資料是否構成營業秘密法的營業秘密,有一定要件,且認定較嚴格。

不過,刑法第317條另有規定『洩漏工商秘密罪』,這部分,要看你任職舊公司的實際情況,任職時有沒簽約要求對客戶名單須保密,或者公司對於業務使用客戶名單時有進行管制措施,例如密碼之類的,視具體情況,認定是否構成『洩漏工商秘密罪』。

此外,你到新公司任職後,向原本舊公司客戶推銷產品,聯絡方式如何取得?假使是離職時從公司電腦拷貝取走, 也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一併提醒注意。

法律分析精準度需要審閱詳細資料,建議備妥資料尋求律師諮商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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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be 104-07-23 12:59

於日期收到行政執行署的執行命令..

詢問了承辦人才知道之前的公司積欠營業稅未繳約35萬多..

公司已經沒營業很久了...

想請問如果持續沒繳會如何??

又或者有其他辦法償還..例如依目前能力分期償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要分期,則應向執行官請求協商,執行官會定一個期日通知到場協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3 20:22

公司欠錢跟個人沒有關係。縱使是公司之負責人,執行署通知時,只要沒有隱匿公司財產,頂多叫去問一問做個紀錄而已,不用太擔心。

Kobe 104-07-24 22:21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要分期,則應向執行官請求協商,執行 ... (恕刪)

想請問, 如果分期, 因為能力有限, 一個月還2..3千是有可能的嗎?
還是必須跟執行官談呢? 

Kobe 104-07-24 22:25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但公司已經歇業很久時間了, 而且如果持續沒繳不會扣押其他清算人的財產嗎?

c135 104-07-22 16:43

本人於今年4月委託某資產管理公司協助轉賣福田妙國塔位

但該公司及營業員以捐贈方式避稅名義要本人匯款58萬8千元

但該公司7月初竟將此匯款購買6個法藏山極樂寺骨灰塔位

期間並聲稱將於7月23日完成買賣交易

但本人覺得有異

告知營業員委賣期間本人都有錄音檔請其歸還本人匯款

營業員卻推托

本人決定提告

但不知程序是否應先向警察報案

還是直接到法院遞狀控告其詐欺?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2 19: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該公司故意購買其他塔位,且有價格上的差異,則確實涉及詐欺罪。

可以報警處理或是直接向地檢署提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2 21: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彙整錄音證據資料,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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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2 22: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彙整錄音證據資料,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104-07-21 12:05

我妹妹本身是檳榔攤的會計  

因為職務質便   所以盜用公款

 

因為每次拿取的金額不一定.所以不清楚盜用金額為多少

但老闆結算營業額後.未扣除每月基本開銷跟每月盈虧

所有短少的金額都算在妹妹盜用的金額上 金額為680萬

事情發生後.我陪同妹妹去和老闆坦承跟和解

當天老闆帶妹妹去警局備案.回來店裡之後開始要求妹妹寫下自白

自白書中要求妹妹要寫下我和妹妹的男友都是知情者來做為老闆的保障.

在這期間.老闆變賣了我們身上所有能變賣的金飾手機汽車還拿走了我們的雙證件跟存簿  

和解時.有提到每月償還的金額.而我和妹妹到目前為止依舊還在老闆店內工作

老闆不相信我和妹妹的男友不知情.所以一直要求妹妹自白書上要寫著我們知情的事情. 因為妹妹不願意照做. 老闆生氣又帶著我們上警局備案

去完警局後.又要求我們去店內談和解自白..也要求我和妹妹的男友承認我們有共同犯罪!

這陣子老闆要求妹妹寫自白時常用言語刺激妹妹.導致妹妹目前的精狀況變得ˊ不好!

 

我知道今天妹妹做錯事情了.而我們是真的有誠意要環款跟和解!

只是老闆那方面那我們無法負荷.我想請問我們嘎怎麼做!?

 

在這期間.我有不斷跟老闆提過請公證人來做公證.保障老闆也保障我們.

但老闆依舊拒絕只一直強調自白書!!我們現在真的不知道還能怎麼做!

因為私下和解的狀況跟態度一直在變.我們現在真的不知道該怎麼做處理!!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1.業務侵占罪屬於公訴罪, 就算和解, 案件還是會繼續偵辦, 不過可以爭取緩起訴或是緩刑

2.由於金額過大, 對你們的和解較為不利(拿不出相對應和解談判籌碼)

3.您目前狀況都掌控在老闆手上, 問題是沒辦法透過網路上片面諮詢即可處理

4.建議可委任律師辯護並居中協調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很遺憾您碰到這種情況,您的問題須考慮:

一、若確實有侵占公款,實際侵佔的數額大約為多少,若根本沒有680萬,我們沒有義務承認,重點是自白書究竟寫了什麼,若自白的內容與事實不符,一切還是要經過調查證據的程序查明。

二、業務侵占罪是公訴罪,即使和解,仍舊會進行審理,僅能爭取緩起訴緩刑

三、您的情況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開庭與調解

若需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臉書網址: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子郵件:kowinlaw888@gmail.com

電話:0920-917-920/02-27068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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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1 22: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警察局移送至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由調解委員居中協調,作成調解筆錄,亦較為有保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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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1 22:12

您好,建議您妹妹先釐清老闆到底有哪些證據,若沒有確實的證據證明妹妹有侵占,不用一定要承認。

和解金額真的談不下來,老闆又語帶威脅或脅迫簽下巨額和解金,倒不如針對確定之部分認罪自首

娃娃 104-07-20 22:46

您好,由於我們是由一位朋友哪學得技術,應此自立門市開了一間小店面專修手機維修,有去設定營業登記,每個月營業額約15萬左右,扣進貨備料,約剩5萬左右,當初開店時,朋友有說我們互相打廣告,增加人氣,因此他的資訊上有我們的店家資訊,我們的也有,不是連鎖。

只是最近同行競爭,他被某一同行舉發說有商品侵犯到商標法,警察有帶收索票,但檢舉的項目是A,但我們沒有在做那項商品,結果警方找不到,卻故意帶了一些B商品(電池)回去,結果連累了我們,我們也被警方列入關係人,也要到警察局去做筆錄及開庭

想請問一下,這樣我們會有連帶刑罰嗎??我朋友會有刑責嗎??只是不懂的是它檢舉的是A商品,警察找不到,卻故意隨便帶回其他東西,然後說我們的電池上印有美國蘋果公司的字樣,這樣說我們侵權,但聽起來像是隨便找個東西交差了事的感覺,有點不知所以然。

想請問這樣我跟我朋友兩個會有事情嗎??會被判刑或是其他的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7-21 02:31

您好!

搜索時若發現有其他犯罪物品加以扣押,這並不違法。本件關鍵是B商品究竟有沒有侵害他人商標權?如果是仿冒他人註冊商標,就會有侵害商標權的民事刑事責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商標侵害罪並非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任何人發現犯罪均得告發,所以只要搜索屬於合法的,那麼警察機關及檢察官仍可以進行犯罪之偵查,如果檢察官在偵查後認為構成犯罪,檢察官在沒有人告訴的情形下,仍可以對該犯罪行為起訴。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人網頁的法律諮詢版留言,本人的網頁:asfreeagain.blogspot.tw

Dean 104-07-18 01:01

你好:

太太日前與二房東租了個小店面,

合約時間為一年,

目前才半年他以大房東不續他租為由,

只能租到九月,

因此我們必須結束營業

但與他提及合約書上寫的違約賠償一個月,

他卻說沒有這回事,

還傳訊要我們在三日內立即搬離,

店內生財器具哪是短時間即可撤離,

他便提出超過時間則需抵扣超時的租金及電費,

目前的損失讓我們無力在應付其他支出,

很氣不過,

訴訟又會花費很常的時間及金錢

難道法律真的是保障有錢人,跟這種無賴的東西嗎?

請問有人能協助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7-18 01:42

您好!

您有權利依約使用至租約到期,至少也可使用至九月大房東趕人為止,然後依約向二房東違約金,這是法律給您的保障。對方所提根本無理由,無需理會。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大羊 104-07-15 21:54

各位好,小弟目前加盟某餐飲業已將近4年,近期因生意不佳,無法持續經營下去,只好尋求企業主協助。

但是,企業主只給我兩個字"加油"之後,就不予理會....依照合約,店不開不行,物料不跟公司叫不行(不得私自外購),一個月須營業滿8小時,公司物料本來採用貨到後15日付款,自從我與公司提出可能無法繼續經營之後,公司就針對我的店改用貨到付款方式...現在,變成整個惡性循環。也把相關入不敷出資料寄給公司審核,但是,只要我打電話到公司,就只讓公司的法務與我聯繫,與他聯繫了將近2個月,他的內容只有:1.董事長希望你繼續加油。2.如果要提前解約,公司將會對你提告求償違約金。

現在我已經到了無法跟銀行借錢的地步了,真的山窮水盡無法經營下去,公司卻不理會(董事長在簽約時,我有詢問過相關生意不佳,提前解約相關事宜,他有口頭答應我...現在卻完全不與我接觸),只跟我說"提前解約就等被告"....請問,這種狀況,有辦法可以救命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5 23: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契約似有顯失公平,可以嘗試解約之後,待對方提告之後,請求法院減少違約金。

2、建議可以備妥契約之後尋求正式諮詢之後,合發存證信函給對方。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要看具體契約內容

有無辦法及早脫身

要完全不賠錢恐怕是很難

要看如何能減少傷害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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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na 104-07-14 21:51

您好:

我與一室內設計公司配合多年,去年因自行創業需店面裝潢,口頭與他約定工程部份,過往配合方式皆未簽約,但此次對方原約定一個月完成,卻遲遲數月無法完成,後又師傅在約定施工的日期不來,公司在此前已付款30餘萬,找了其它廠商評估後才發現工程進度極度緩慢,且大多偷工減料,為了挽回他的工程失誤,導致店面近一年才得以營業,但念及舊情並未再向他爭論及追討損失。

接近過年時,此廠商突然拿著一張未見過的估價單,說工程皆已完成,希望支付工程餘款,態度非常兇狠,估價單金額龐大到令人覺得不可思議,當然未理會,也無簽收此估價單。近日他又以存證信函寄此估價單,並要求七日內清償餘款。請問遇到此情況該如何處理?

一、    就閣下所述工程款的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

請問您是否有向原承攬人發函解除承攬契約? 您在轉由其他廠商施工前是否有進行蒐證(例如拍照、攝影)? 若原承攬人對您提起給付工程款訴訟,您可以請後來的廠商出庭作證,證明原承攬人偷工減料之情形,並向法官說明您給付之工程款已超過原承攬人施作之價值。 具體情形仍需審閱相關文件才能判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您們未簽約但有施工之事實,可能會對您較為不利,所以您應證明對於有遲延之情事且有偷工減料,以便能夠反訴向其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lina 104-07-14 22:38

律師您好,

謝謝您的回覆。


另外想請問對方如何證明其施工事實?蠻納悶估價單上之多數施工項目並非由他完成,他如何舉證是由他施工? 若對估價單之項目及價格有異議,需如何處理?以及我是否能就營業房租等損失向他求償,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針對對方所提出的估價單,您當然可以逐筆爭執其有無施作,至於租金營業損失的部分,您應先證明您們該工程訂有期限,否則請求會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lina 104-07-14 22:48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我並未向主動對方解除承攬契約,也有拍一些施工瑕疵之照片,但當初料想未及,並沒有為此特別多加存證。想請問是否有可能性否定與對方曾經具承攬關係?

Elina 104-07-14 22:55

律師您好,

我有其它廠商之施工報價以及匯款紀錄。以及該廠商給的施工進度和對話紀錄,原定10月需做好,他到12月才要繼續施工,請問這是否能作為對我有利之證據?謝謝。

您好:

承攬契約是諾成契約、不要式契約,原承攬人確實有施作工程,您要片面否認恐有困難。您應蒐集施工遲延、偷工減料之相關證據,尋求正式協助為妥。若您不想涉訟,可以向各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5 13: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未曾看過、簽名過之估價單,均可一概否認有委託施工之合意,可回歸原始契約,請求對方付遲延之欲其損害賠償責任,對於對方原始合約外之請求,可不予理會之,待其提告,再答辯請求舉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sammi 104-07-08 12:03

我的車子為租賃車6月26日被遊覽車撞到,導致進廠維修至今車子都還沒維修好,因為車子是停在紅線上被撞對方的保險公司只願理賠維修費的7成,我跟對方車行要求維修期間的營業損失對方回覆我不可能,請問我能跟對方要求營業損失嗎?如果可以要怎麼做呢?

您好: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您的車輛營業用車,為維修期間所有營業損失係可以向肇事者求償,惟該營業損失不屬於保險公司理賠的項目,因此您必須自行舉證,再透過調解民事訴訟程序向肇事者求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sammi 104-07-08 13:03

1.請問訴訟的所有費用(包括律師費用),也可以向對方請求嗎?
2.我可以先寄存證信函給對方嗎?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營業損失你當然可以請求

但是必須要舉證有此損失

保險不會賠全部的

所以你要另外跟司機及雇主求償

律師費要由自己吸收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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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Jogg 104-06-28 12:16

律師您好
本人案情說明如下
1.在不知其為醫療器材的情形下,於拍賣網站代親人售二手體脂計乙台(於國內藥局購入),該商品已售出且已下架。
2.現接獲台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陳述意見通知書」要求到局說明。
3.經查詢「網拍醫療器材」可能是違反了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
4.罰則如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請問本人為非故意之初犯,且非營利販售意圖(二手價賠錢賣)在陳述意見時,應該如何向機關承辦人員爭取降低罰鍰金額?是否可以引用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或是第8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免除其處罰。」還請不吝解惑 萬分感謝~

小上班族 敬上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6-28 16:44
如您所述,不知其為醫療器材的情形,一般民眾陳述非故意,行政機關多半都會接受。但過失部分,通常行政機關會說,您在販售之前應該進行查證,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所以過失違反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可能不易推翻。 行政罰法第8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免除其處罰。」可以試著多提出一些論述,例如:網路上除了代親人售二手體脂計乙台之外,並無其他販售行為。就情節而言,請求行政機關免除處罰。即使不能免罰,以應處以最低3萬元之罰鍰。
Jogg 104-06-28 11:40

律師您好
案情說明如下

1.在不知其為醫療器材的情形下,於拍賣網站代親人售二手體脂計乙台(於國內藥局購入),該商品已售出且已下架。

2.現接獲台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陳述意見通知書」要求到局說明。

3.經查詢「網拍醫療器材」可能是違反了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

 4.罰則如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請問本人為非故意之初犯,且非營利販售意圖(二手價賠錢賣)在陳述意見時,應該如何向機關承辦人員爭取降低罰鍰金額?

是否可以引用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或是第8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免除其處罰。」
還請不吝解惑 萬分感謝~

小上班族 敬上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6-29 10:45
您好: 您陳述意見時這些法條與意見都可主張,並依此請求行政機關酌減裁罰。 惟實務在故意與過失上的認定會較為寬鬆,通常只要您有認知且有意在做這行為,即構成故意或過失。至於是否認知道此是否為違法行為,則屬行政罰法第8條之問題,故主張酌減的機會較高,要主張完全免責恐有難度。 如您有進一步的法律問題或需要,亦歡迎來電本所或親自前來本所尋求協助!
Jogg 104-06-26 14:22

各位律師先進好

案情說明如下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於拍賣網站販售二手體脂計乙台(於國內藥局購入),已售出且該商品已下架。 接獲台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陳述意見通知書」要求到局說明。 經查詢「網拍醫療器材」可能是違反了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 罰則如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請問

若本人為非故意之初犯,且非營利販售意圖(二手價賠錢賣)

在陳述意見時,應該如何向機關承辦人員爭取降低罰鍰金額?

(請問有可能僅罰數千元或免罰鍰嗎)

還請不吝解惑,萬分感謝~ 

小上班族 敬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一般會處三萬元罰緩,您可以在陳述時,盡量主張非屬故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案例:

A公司主要之業務為文化出版業務,實際上並未經營銷售藝術品等業務,惟A公司於主管機關業務登記營業項目資料除了文化出版業務外,另外登記了藝術品銷售等業務。B為A公司電話行銷人員,工作內容係以打電話的方式銷售公司之出版品。某日,B向熟識的C詐稱,A公司有藝術品拍賣管道,可以協助C拍賣其擁有之骨董字畫。C信以為真,將其所有之骨董於A公司會議室交付給B,並由B出具有A公司抬頭之收據,該收據上並無A公司大小章,僅有B簽名表示收到該骨董。B於收到骨董字畫後,委託D拍賣,並以不法所有之意思將拍賣所得據為己有,並將該價款用於償付地下錢莊債務。C獲悉B已將骨董拍賣後,請求B交付拍賣所得,B表示已經將價款花光,C因此起訴請求B與A連帶賠償其所受的損失。

 

解析: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所稱之執行職務,除執行所受命令或所受委託之職務本身外,受僱人如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亦應包括在內。然若於客觀上並不具備受僱人執行職務之外觀,或係受僱人個人之犯罪行為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者,即無本條之適用。

 

前述案例中,A公司並沒有經營銷售骨董的業務,且銷售骨董的業務也非B的工作職掌,實質上B係以個人的犯罪行為而侵害C的財產權,惟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如果客觀上B的行為與其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在客觀上可以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實務見解認為A公司仍應負連帶責任。本案中,B係於A公司中取得C的財產並交付具有A公司抬頭之收據,且A公司之營業登記包含了藝術品銷售的業務項目,因此社會上一般人於客觀上會認為銷售骨董字畫係A公司之業務之一,且B係為A公司執行相關的職務,而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A公司對於B之不法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貝斯特國際律師事務所

台北市信義區永吉路168號4樓

TEL: 02-87872799 ext 57

網址:http://asfreeagain.blogspot.tw

維娜斯塑身衣公司被控找網路寫手杜撰對手瑪麗蓮負面評價。高等法院今依違反公平交易法判處負責人3月徒刑,公司罰金新台幣30萬元。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維娜斯負責人葉姓女子在民國100年指示張姓女職員進行口碑行銷,與網路行銷公司簽約付了1萬多元,找2名寫手在同年8月到10月在網路置入瑪麗蓮的負面評價文章,杜撰指控對方產品「很悶不太透氣」、「穿了長疹子」、「癢又不舒服」。

瑪麗蓮發現後報警處理,台北地檢署依加重誹謗罪、違反公平交易法起訴葉女、張女。法院審理時,兩人不認罪,辯稱有要求寫手實際體驗對方產品後才能撰寫負評。

一審去年5月間認定兩人犯行明確,認定她們為了利用網路匿名的特性,使寫手在網路杜撰不實體驗,藉此打擊破壞對方品牌信譽及名聲,也未和對方達成和解,依違反公平交易法判處葉女、張女各3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維娜斯公司判罰金30萬元。

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定一審判決無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新聞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506170141-1.aspx

中央社 – 2015年6月17日 上午11:48(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7日電)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公平交易法第24條定有:「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同法第37條復定有:「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復定有:「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二)因公平交易法就妨害競爭信譽之限制與刑法加重誹謗罪處罰目的有所不同,是以本件係分別就刑法及公平交易法論處,並認定行為人所撰內容係屬不實且未經查證,而致他人名譽受有影響。

(三)律師提醒,網路留言雖看似有匿名特性,惟若經電信警察循線仍得以查出發話歷程,是以不得不慎相關用字遣詞以免觸法。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魷魚 104-06-20 09:53
我跟朋友合夥開小吃攤.我.甲.乙 我們沒有合夥合約.沒有營登 我出技術.甲乙各出5萬 開業一週乙就要跟我們拆夥要5萬 收據都在乙手上.硬體會不會被乙私佔 我跟甲可以不理會乙繼續營業嗎? 如果要拆夥我要分幾份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0 16: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合夥關係,有關退夥或是終結合夥關係,是受有限制的,原則上必須是全體合夥人同意或是合夥事業不達才可以。

2、出資額的部分,必須看您的技術作為估價,倘若無法估價,則以其他合夥人的平均出資額作為出資額。

3、建議可以發函要求對方繼續合夥事業,不得有其他違約或是違法行為,否則可以依法追究。

vanilla 104-06-17 12:14

家裡親戚在91年時,經由當地里長幫忙在一塊無人地上建上鐵皮屋,經營檳榔攤,當時里長告知這塊地產權不清楚,也不知道是誰的地,就默默的允許我親戚在那蓋鐵皮營業.當時國稅局有來查核,所以檳榔攤是有營業登記証的,91年至95年的期間,電力供應都是在上方的一間廟宇,95年之後廟宇拆除無電可使用,當時也有請電力公司來安裝電表並且一同申請了房屋登記,親戚也是每年按時繳交房屋稅.

但就是1個月前,有自稱建設公司的人來跟我親戚說要請她拆除還地或是看她要不要租或是上法院,可是前幾天又打電話給我親戚說,要告她並且要求100萬的求償,我親戚沒有不願意拆,可是需要時間,而且,這塊地她們也都沒有提出証明說是他們的,這是可以要求他們出示証明嗎?

我親戚已經快70歲了,被那個自稱地主的建設公司嚇到了,很擔心,我們如果目前已經準備拆除了,還會有民事糾紛嗎?在麻煩解答,謝謝你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7 15: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倘若明知道是別人的地,還建築使用,確實可能涉嫌竊佔罪。

2、不過倘若要和解的話,應該要請對方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公司登記事項卡等證明,否則容易遭到欺騙。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6-17 16:49

您好:

1.建議您親戚應先向地政事務所調取系爭土地登記謄本,或請建設公司提出權狀,以確認目前系爭土地所有權人究竟是誰。

2.倘建設公司為所有權人的話,即便您親戚嗣後已經拆除,對方亦可請求返還5年內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之金額,故未來還是可能會有民事糾紛的。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不用擔心

縱使是他們的土地

也只能請求你們占用部分的租金而已

應該不會到一百萬

先請對方提出證明為所有權人在說

否則可能只是詐騙而已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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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etlebaba 104-06-12 22:03
組約簽訂房東未告知租賃物為既存違建合約以本人及公司名(**小吃店)所簽訂,也明確告知房東租賃用途將做為餐飲業營業用,目前因廚房火源位於違建範圍遭建管處開立預拆單,因合法範圍小於原租賃範圍三分之一,實際無法做為營業用廚房,又所在地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目前已停業與房東協商中,請問各位律師房東是否已造成民法交付不完全之責,又房東明知租賃物為既存違建卻無告知,是否造成詐欺之責,懇請各位律師解答,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12 22: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須證明對方有施用詐術之故意,若無法證明有施用詐術之故意,即難以構成之;若契約有約定開設小吃店之約定,對方或許有違約之情形,可請求民事違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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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etlebaba 104-06-12 22:24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須證明對方有施用詐術之故意,若無法證明有施用詐術之故 ... (恕刪)

 請教房律師施有詐術之故意,若已確知房東簽約前已知租賃標的物為違建(可舉證),又簽約時有口頭詢問過房東租賃標的物是否為違建,而房東回覆不是,以上是否可成立對方施以詐術,謝謝賜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釐清訂約當時有無就租賃用途予以告知,您們租賃契約有無特別約定而定,所以本件應回歸到您們所簽訂之租賃契約來認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mma 104-06-11 21:07

簡單先敘述

我是業務A  營業場所主管B

營業場所被B怒罵 :我忍你很久了、對你很不爽。的言詞可以提告嗎?

還有其他舊帳的事情言語...等等...全程至結束B都是很兇的口氣

被威脅說不從的話要退A公司的商品..

應該是在公共空間不然B應該動手了,當下沒錄影機與第三人在現場。

A因為當下還是有業務上的需求..所以沒做任何回應

因為目前依然會害怕

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陳述內容可能涉及公然侮辱恐嚇等罪嫌,不過還是要看對方發表內容之整體而定。

2、如果當場沒有錄影或他人在場,尚須考慮舉證之問題。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晴空 104-06-11 14:46

律師們您好:

日前台北市查報大隊來函說我們的既存違建當成營業性廚房

 (餐廳的廚房) 要求限期拆除 . 我們要如何舉證及申訴將此案件

 並無危害公共安全! ,轉為既存違件拍照列管 .

 

 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第二十五條中 危害公共安全

 供不特定對象使用, 具高危險性及出入人員眾多場所

 營業性廚房為列表項目之一 , 但我們的廚房只供我們廚師及

 廚師助手使用 , 且非高危險性及出入人員眾多場所(只有員工進出)

 

請專業的律師為我們解危 . 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1 20: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營業性廚房確實就是屬於高危險性及人員眾多之場所。

還是可以嘗試拍照,將平常廚房使用狀況用作證物,不過本文認為營業性廚房本身就是廚師、工作人員等都會進出,所以還是符合上開規定。

beetlebaba 104-06-10 17:53

組約簽訂房東未告知租賃物為既存違建合約以本人及公司名(**小吃店)所簽訂,也明確告知房東租賃用途將做為餐飲業營業用,目前因廚房火源位於違建範圍遭建管處開立預拆單,因合法範圍小於原租賃範圍三分之一,實際無法做為營業用廚房,又所在地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目前已停業與房東協商中,請問各位律師房東是否已造成民法交付不完全之責,又房東明知租賃物為既存違建卻無告知,是否造成詐欺之責,懇請各位律師解答,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3 20: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刻意隱瞞違建及無法用作廚房,確實涉犯詐欺罪,可以提起刑事告訴,或是要求民事賠償

asz 104-06-05 00:35
今年因公司股東拆夥,已付給該股東股本及近年營業所得,公司負責人也已變更為我的名字。但該名股東另開一家同性質公司,並挖角我們會計人員。因近來客戶常接到該公司業務電話進行搶單,不勝其擾,經查證3萬多筆客戶資料及交易紀錄已遭盜取(因公司客戶退錯貨看到該公司之出貨單及客戶代碼與我們相同) 想請問: 1.如要提告需自行舉證及準備哪些資料?需先報警嗎? 2.對方有何法律責任?損害部分如何計算及提出? 3.此類案件委請律師處理大約費用?勝訴機會大嗎? 因不知如何處理,問的問題有點多,謝謝您的回答
沈恆 (沈律師) 104-06-05 02:19

您好!

首先,客戶資料並不一定是營業秘密,還需符合秘密性、價值性,並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等要件。若經評估符合營業秘密之要件,並備妥客戶資料及交易紀錄遭盜取的證據,即可對盜用人提起刑事侵害營業秘密罪告訴及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但未蒐集證據前,先別急著報警,以免打草驚蛇。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這類案件牽扯建議正式尋求律師諮詢後再做動做

律師倫理要求律師不能保證勝算, 委任律師出庭訴訟,比較能夠爭取較有利之判定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才能給您最佳的建議

asz 104-06-05 11:22

謝謝您們的回覆,但因不知如何舉證,目前只有對方公司出貨單,證實客戶代號與我們相同,但確定對方公司電腦定有我們完整客戶資料及交易紀錄,因其他股東擔心提告費時且若勝訴賠償金額若不高不敷成本,正猶豫是否找律師協助提告,因此想請教這類案件有提告之必要?若勝訴對方可再繼續使用這些客戶資料嗎?

 謝謝您的回覆~

回覆 asz 的發言內容:

謝謝您們的回覆,但因不知如何舉證,目前只有對方公司出貨單,證實客戶代號與我們相同,但確定對方公 ... (恕刪)

建議把資料準備好,請律師諮詢
在收到完整資料幫您確認後, 您再考慮是否提告(由我們這邊幫您確認提告是否有利或是划算)

這邊是私下建議(不是從法律角度)
因為你要對其他股東交待, 建議先請律師這邊諮詢, 一來可以證明您有在處理這個事, 另外由律師方面作出的意見, 比較客觀公正也較容易說服其它股東(不管後續是否興訟或是追究)

回倒主題, 以正常的公司運作狀況, 應該由貴司的法顧做處理, 實務上如股東退股應有退股協議書等等文件供保障貴司之權益等

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 盜取要看是以何方式盜取,以判斷是否有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罪

2. 如竊取資料時間點是在原公司任職時,且本身有在公司擔任職務,有背信的問題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亞倫 104-06-01 22:50

酒駕刑事。本人5月22日下班於家中飲用啤酒6罐至21時休息,隔日早上06時上班駕駛營業貨車, 遭小客車擦撞。警方到場未當場實施錄影酒測, 反而還讓我自行駕車前往派出所 ,路程大約15到20分鐘。過程中有因肚子反胃而吐瀉及咬食檳榔。到達派出所警方直接實施酒測達0,26處公共為險罪。所以警方處置過程是否有疏失。以正常人前晚飲用6罐啤酒休息8小時不可能這麼高甚至是0。 有無可能是吐瀉及咬檳榔所產生。。。是否可上訴。。。(警方還自行更改筆錄酒測地點改為現場實施)

1.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會有一些瑕疵可以爭執,且嚼食檳榔是否會影響酒測值,可以需函詢相關專業醫療機關,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hing 104-05-31 22:39

禮拜五在車站附近被一男一女搭訕,一開始問我衣服在哪購買的然後開始跟我閒聊

聊到有家黑眼圈治療的效果不錯,我一開始也沒想太多想說看看在哪也好然後就傻傻跟著去

然後進到店裡看到店內蠻多人在排隊等待及做美容,就也更沒想太多填寫美容諮詢單等待

上面有問姓名職業生日地址電話還有生活習慣,然後開始等待的時候把我帶進來的姊姊一直跟在我旁邊,他帶我去詢問面膜體驗399我說我沒帶那麼多錢,他就跟著我去提款,我也沒有機會跑掉,後來開始幫我看臉,然後開出19000的金額,我說我沒有那麼多錢,後來那個姊姊又說不然分成兩次付清,真的很划算,後來我露出很為難的臉,櫃台姐姐就說不然先用5000元是用旅行式保養品加簡單療程,試用後再來決定是否要19000的療程,我當下也被拖著耗時間耗累了,然後他要我先付1000元訂金,我就付了拿了收據趕快離開,收據上有營業章,後來越想越不安

1000元訂金拿不回來就算了就當作買一次教訓

可是我怕他們會以那張美容諮詢單(上面有問我那些問題還有我的名字)跟我追討剩下的金額

我現在該怎麼做才能不被追討剩下的錢?

還是只要不管他送他訂金就沒事了?

還是需要書面或是口頭上達成協議取消?

如果需要如此,我該怎麼取消?要說甚麼或是寫甚麼才能生效

阿誠 104-05-26 21:34

太太的父親今年二月過世(母親去年四月過世),其兄弟曾經召集姐妹討論遺產繼承事務一次,此後即無任何消息。姐妹覺得事有蹊蹺,經國稅局查詢,才知所有父親的動產動產,均已於父親過世前一個多月,處理登記繼承至所有兄弟名下。

等於父親過世時已無任何遺產。如此一來姐妹的權益該如何主張?

(父親過世前一兩年已處於半失智狀態,前半年幾乎處於昏迷狀態)。

 

PS:父親生前開工廠,兄弟姐妹一起以無薪方式共同奮鬥20年,營業盈餘即置產,從不分配盈餘,也不支薪,故次舉令姐妹錯愕.

葉鞠萱 (昍業) 104-05-26 12:19

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521000467-260106

 

作者: 林郁平╱台北報導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5月21日 上午04:10

 

中國時報【林郁平╱台北報導】

 

桃園市的「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4年多來沒有一名正牌律師,仍四處招攬簽訂法律顧問,竟然有250多家企業及社區委任,每年收費每家至少4萬元起跳,刑事局昨將開設事務所的李新安、吳夢桐夫妻檔等9嫌逮捕到案,估計不法所得數千萬元。

 

新北市林口某社區主委日前向警方報案,指社區每年以4萬元的費用與朝陽法律事務所簽訂法律顧問契約,但需要事務所幫忙寫告訴狀時,對方卻百般牽拖、避不見面,懷疑受騙。

 

警方調查,該事務所已成立12年,原本聘有王樹森等律師,但8旬高齡的王樹森因罹患糖尿病,在2010年即退休撤銷律師執照,一年後,其他特約律師也都解約,所以這4年來,事務所內沒有一個人具備律師資格,但卻仍對外繼續冒用王老律師等人的名義營業

 

警方發現,56歲的李新安平日從事房地產工作,事務所實際由36歲的妻子經營管理,且分工細膩,有法務、行政人員、電訪員等,先由電訪員以中華黃頁電話簿,隨機撥打至新北市、桃園市等公司企業、社區,招攬簽訂法律顧問,再由業務人員假冒律師前往簽約,製作偽造的法律顧問證明書取信被害人,包括錢都火鍋店、林口多個知名社區管委會都被騙。

 

專案小組前天執行搜索拘提行動,查扣到律師掛牌、法律顧問證書、委任契約書等大批證物。李、吳皆供稱不知王樹森已退休,否認詐欺。全案訊後,依違反律師法、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移送法辦。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律師法第48條第1項定有:「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0條、第211條、第214條、第216條則分別定有偽造私、公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偽造之文書罪;並於同法第339條定有詐欺罪之處罰規定。

 

(二)本件李嫌及吳嫌依報載之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律師法所規定之未據律師資格不得執行律師業務之規定、刑法偽造文書及行使、刑法詐欺等罪。

 

(三)律師提醒,欲處理法律事務時,可能須慎選一名領有合法執照之專業律師始較妥適,而關於律師是否具有資格及證照,亦可於法務部網站律師管理系統內查詢。辦案經驗是否豐富,則有評律網可供查詢。

 

 

 

備註:法務部網站律師管理系統 http://service.moj.gov.tw/lawer/notice.htm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小文 104-05-23 15:39

社區因為跟建商水塔位置談不攏,所以水單一直沒過戶,目前水單仍是建商名字,但已經5期沒繳總表水費,但分表零星有繳,請問水公司能拆表嗎,有可能用支付命令嗎,是對社區還是建商,那假扣押有可能嗎,若水公司來拆表可以抗爭嗎,會否違法,若真的拆了可以告嗎,水公司的營業章程中有過戶可以自行過戶,只要前用戶6個月內不反對,這會否成為敗點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仍登記在建商,所以水公司會針對建商,但建商之行為顯為給付不完全,所以您們可以向建商請求履行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金 104-05-22 15:34

有聽聞我公司前員工(副總級的高層主管)在競爭對手公司工作,但我們無法拿到他在競爭公司上班證據,但據同業說法,確實有上班的事業實,請問這樣可以向檢察署提出妨害營業密秘告訴嗎?在我們無法提出證據的情況下,檢察官會負責去偵察證據嗎?會不會因為我們提出不證據檢察官就不起訴了?

1.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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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

1.  除對方至競爭公司上班的事實外,亦可調查前員工在公司任職時的電子郵件紀錄,先行調查有無機會接觸原公司屬機密的資訊,並看有無將公司機密資料寄到他人或自己私人郵件的行為,此外,亦可調查競爭對手是否有推出相同的產品,若僅是憑藉到公司上班,是無法構成妨害營業秘密罪。

2.  建議直接向調查局檢舉即可,因為就算向檢方提出告訴,檢方亦會發交調查局進行後續調查。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營業秘密法所保護的營業秘密,必須是該資訊具有秘密性、價值性且公司對於該機密必須採取合理的保護措施。

你們公司的前高階員工到其他公司上班,如果他所取得的資訊是公司人人都可以取得的,或是其他公司透過公開的資訊可以取得的,那麼即便可以證實他帶給其他公司資訊,也不會違反營業秘密法。

最後,如果你們與他有簽訂競業禁止條款,且有給予合理的補償,或許可以用違反競業禁止條款請求對方賠償一定的金額。

以上,如 貴公司在營業秘密制度設立上有需要協助的,歡迎與本所聯絡。

calotani 104-05-22 15:21

某公司在數月後有現址結束營業之虞,並公司預計配套措施是近日陸續將人力打散至其他分公司並加給一些交通津貼

而當初與公司簽訂的合約內容中有一條說""公司於尊重員工意願下,配合醫院業務,可改變員工服務地點""

既是""尊重意願下""--公司做法是--不同意者可續待原地至確定關閉公司或自請離職,但如因此造成原地人力需求過剩時,過剩人力則一律放假,有特休者先以特休抵扣,無特休者若因超休造成負時數,須按時薪償還公司,若自請離職者尚未滿合約期限一年,仍須賠違約金半個月

請問1.不同意者,至結束現址營業期間的數個月裡,有遭受負時數賠償的可能及後續無薪假的狀況,但不是我不上班,是你面臨租約到期可能要關閉因此將業務轉移部分出去分公司才沒班給我上,我需要賠這負時數的錢嗎?可否在正式實施公司政策時依法請求遣散費遣散?

2.未與公司簽約並未領簽約金的,等同沒授予公司調度權,依法應雙方協議之。那我不同意調度,也不想特休就這樣被銷完然後變負時數賠錢或放無薪假,可否請求公司負遣散費遣散我?

雇主對於員工的調動,如果確實有需要、沒有降調或要求作不適合的工作、且給予適當的住宿、交通協助及補助者,那麼調動不見得違法

如果無法配合調動的,因為雇主是結束一部分的營業,雇主應該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給予資遣費以終止勞動契約

未經同意要求員工放無薪假(或放特休假)屬於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動法規的行為,員工可以直接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您好,您的情形是可以主張資遣費的,關於資遣費已有一定之算法,建議您先行試算。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聯繫。

塔薩伊 104-05-21 00:39

房子租賃4月5日屆滿,隔日6日,對方強硬要繼續營業

屋主在期滿前幾個月就告知不續租要收回自用。對方無視,硬說有續租權

原本租約沒有去公證,後來對方自行調降月租金,讓房東生活過不下去

屋主只好至最高等民事庭,有調解筆錄。內有說租期至4月5日止。

合約上有寫,「乙方於本租約終止或租賃期滿,乙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一切建築物及營業設備歸甲方所有」。

6日那天,我只是推開一扇門,走以往會走的通道,用眼睛目視著他們的餐廳設備,就又走出來,完全沒做任何事。

乙方的女兒看我從那扇門出來而以,馬上通知乙方,乙方當時在外面,馬上叫警察來,說我妨害自由,立即作筆錄

警察問乙方你有看到嗎,乙方說沒有,是他女兒看到我從那扇門出來

警察說這要怎麼告? 乙方堅持說要告刑事妨害自由

現在要到庭說明,我能反告乙方妨害自由嗎? 浪費我的時間跑法院

一、既有調解筆錄,如果調解筆錄沒有問題的話,可以執調解筆錄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二、如果調解筆錄沒有約定好而沒有執行力的話,那麼就要另外訴訟了[民事部分]。

三、刑事部分如果對方告你的話請先防守。還有,沒有證據刑事很危險。

我是楊俊鑫律師,如要現場諮詢請先電話預約,預約電話0954149193,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21 22: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爭取不起訴處分,待取得一不起訴處分後,再考慮對對方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服務無邊,完美無限。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5-21 22:38

Dear 塔薩伊,

刑事妨害自由是侵害您的自由法益,法條有兩款(強制罪及限制人身自由302),本案中您只是推開門,並未將對方關在一個狹小空間內(或限制其活動範圍在一狹小空間內),或是強制使其行無義務之事,例如掏槍或強行使其作某種行為、舉止等,則本案您被起訴的機率甚低!至於本案中您如果要實行反制措施則只要告其誣告即可。至於使其搬遷,由於您已有調解筆錄,是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的。

以上,

 

歡迎您來電或來信(heatherpisces@gmail.com)詢問!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21 2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爭取不起訴處分,待取得一不起訴處分後,再考慮對對方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sam1017547 104-05-20 20:28

公司經營室內裝修業,並經常會有購置家具行為,進貨採購地點國內及大陸地區均有

案件經過為我司(甲方)一項大陸家具採購案,進口貨運物流報關流程均委託大陸當地家具廠(乙方)執行(door to door交易方式),進項憑證亦由乙方委託之台灣家具貿易公司(丙方)開立,甲方並不認識丙方亦無直接與丙方交易

後丙方未依法繳納銷項營業稅遭國稅局查核疑為人頭販售發票公司,進而牽連本公司

甲方實際交易對象為乙方而乙方非為國內註冊法人遂將進口貨物對象委由丙方辦理並由丙方開出銷貨憑證與甲方,進而滿足與甲方合約內容運送貨品至指定地點之條文

貨款給付方式為甲方委請大陸友人直接於大陸匯款人民幣給乙方,甲方負責人再將款項經由台灣私人帳戶匯新台幣入友人台灣帳戶

我司現有與業主簽訂之工程合約,內容有載明家具品項數量,並有交貨給業主經驗收請款入帳證明,並有交貨現場實景實品照片

現遭國稅局認定無進貨事實而採用人頭公司銷項憑證扣抵營業稅,補徵營業稅並加徵一倍罰鍰另移送營所稅主管單位並裁罰補繳17%營所稅及一倍罰鍰

先前已先繳納營業稅及罰鍰近日又收到營所稅單及罰款稅單尚未繳納

綜以上情況希望能有專業律師解答與國稅局進行訴訟的可行性及勝率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20 21:12

您好,針對您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檢附進入證明、包含契約書、簽收文件等。

2、為何金流要透過這樣的方式處理?此部分請詳細說明。

3、 在沒有進貨憑證及正常金流的情形,遭認定違法是很正常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國稅局已經裁處,應先針對該裁處進行復查,訴願程序,而此部分之事實,應要將其勾稽起來,才能提高勝訴之機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20 22: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就國稅局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之部分,可提出進貨之證據,證明無購買發票之行為,又此部分時亦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取得不實會計憑證等刑事犯罪之疑義,若國稅局將相關資料函送至地檢署,地檢署即會分案偵辦,決定是否起訴之,是此,若國稅局或稽徵所有請求前往協談,應注意回答之內容。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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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104-05-20 19:36

請問 
最近我與對方簽了合約 
合約內容 
第一條 甲方同意以新台幣 元整,將店家 所有生財器具全數讓渡予乙方,並讓乙方於此有營業之權利 
第二條 雙方簽約時,乙方就甲方所有的營業設備暨生財器具須當場清點且簽收。 
第三條 於民國104年5月 日前店家若有任何積欠相關資金,稅金及借貸全權由甲方負責,民國104年5月 日之後的稅金全權皆由乙方負責。 

若有為上述任何一條均屬違約,乙方有拿回頂讓金之權利,甲方不得有任何意義。 
上開條件均為雙方同意,口說無憑,立本契約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乙份以昭信守。 

這份合約104/05/04簽的 並且先付訂金 

但對方在簽這份約的時候並沒有讓我們點收物品 
且也沒在次合約上寫 幾日前算他們幾日後算我們。 
只有口頭說5/16後就是我們接手管理 

但是東西清點合約明明是寫 簽約時應該讓我們清點 
但是對方卻說要我們付完尾款才給我們清點 
於是我們要解除這份合約 對方卻不願歸還訂金並且一直強調自己並無違約

是我們違約在先不願歸還訂金

請問我們該如何取回訂金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於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20 21: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發存證信函要求表明對方的行為是違約的,對方依約讓我方清點,否則我方將依法解約,並命對方返還訂金。

2、倘若對方拒絕,再提告請求清償,並請求違約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5-21 23:25

Dear Chen,

若對方確實已然違約,則可以請求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取回訂金。但當時支付訂金時有開立收據嗎?若有收據則可以以督促程序先發支付命令,也就是本案要迅速解決的話不是藉由支付命令催發不然就是直接請求其返還,可以發律師函的方式為之。但建議依據訂金金額多少再採取行動!

 

Irene 104-05-12 21:12

你好, 

我想請問3年前我和朋友合夥開了一間服飾店,我和合夥人於今年3月簽訂了一份拆夥合約合約中最後一項條約為店面經營至今年底,若是全年度總營業額有達到去年標準,甲方合夥人必須支付我一筆費用。但前幾天收到甲方合夥簡訊告知,因私人因素,他將停止原店面經營,並頂讓賣出店面,甲方合夥人將再另行開一間新的店面。由於合約中是規範時間至年底,所以他不必履行。但昨天開始甲方合夥人公開在舊有店面臉書粉絲團上公開公告新店面相關消息,意圖移轉客人等資源至新店面。 

想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我是否有權利去追討合約中最後一項規範的金額呢?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審視您們內容如何約定,而既為合夥,若要終止合夥關係,則需經由清算程序,所以可能仍會有爭議存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5-14 00:32

Dear Irene,

 解除合夥契約上有無記載您必須放棄一切相關之請求,若有的話您必須遵守契約。因為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真意可以優先於法律之適用,請mail相關契約至以下信箱:heatherpisces@gmail.com,俾利處理您的履約爭議問題。處理管道可能有委請律師談判、寄存證信函,對方不理會即提告等等。請參照~

補習班業者 104-05-07 16:40

   請問位於一樓的補習班,在營業時間有陌生男子進入,形跡可疑,但在行政人員發現後,馬上轉身離去,未做任何停留,補習班無任何損失,因為是第二次了,在擔心學生的安危下,請問這樣的狀況,是否適用侵入住宅罪,或是有其他罪名可向警察報案?另外、行政人員是否可上前圍堵,請警察來處理?

    請問法律上對"入侵"一詞有沒有明確的定義,因為營業時間,大門是無法上鎖的,在無法確認來者,進入為"無故"的狀態下,是不是真的要有竊盜或勸離不聽,才可構成犯罪呢?

  急需回復,感謝!!

梁維珊 (家庭律師) 104-05-07 18:45

您好,

教室也可以認定為是侵入建築物喔,建議可以向警察局報案。

以上,

如有進一步的需要,歡迎與我聯絡。

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07 19: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似無侵入住居之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07 19:09

您好,依據您所描述之事實,不會有刑法侵入住居之問題,不過建議您還是加強監視錄影設備,或有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該區域之關係,應尚難構成侵入住居罪,但您們仍可報警處理之,至少警察到場也比較安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楊蒨 104-05-06 20:07

尊敬的律師團你們好:
我第一次來此發問,因找不到其他管道可以提供我意見。
所以麻煩各位律師團們幫幫忙。
我去年8月自己創店,與房東租屋時,
因是親戚的親戚,所以一時粗心沒檢查租約內容。
當時被房東手寫附加一個條約
承租人如同租任而衍生之租任稅須由承租人完全負擔)
如今我們只好默認了,
但是他要我們繳房屋租任稅一年10800元
我問他如何計算,他告訴我,
房屋租任租金6%+二代健保2%+補貼房屋稅改用營業2%
這是合理的嘛?我們沒有二代健保,
更沒有所謂的家用改營業
當初租屋時,早已經是營業用的。
我想了解的是,房東如此要我們繳付那麼多稅
是合理的嘛?而且,費用正確嘛?
能否有何方法制止房東如此硬要雙贏之局面。
讓我好溝通,讓房東自動解除這些條約。
還有,我們合約簽訂兩年,目前快滿一年了,
當初只是口頭說第二年要漲房租1000元
是否有何方法,從新簽約時讓他不能有理的寫上那條約。
麻煩各位律師們,幫幫忙,我已經都上網查詢,問親朋友好友
還是沒什麼好方法。感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06 23:05

關於您的問題,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既然一開始的契約已經簽了且有該條文,原則上多出來的稅費就需要由您承擔。但是也可以嘗試跟房東合約內容做修正(當然是要雙方同意,不可能強迫他)。

異鄉 104-04-25 11:04

您好,

本人在國外開設公司,聘請台灣朋友在國外工作。近日公司會計部門發現一筆2013年底,重複給付的薪資,但是該員已經離職回台。從銀行調出重複給付的收據,也獲得會計事務所的聲明信函,然而該員卻拒絕繳還。

所有合作人員在國外皆為獨立個體公司,以承包性質與本公司合作。給付方式為人員開立商業發票給本司,本司再依據發票金額給付。此員並未依法開立發票請款,因此會計部門提出建議,以訴訟方式向該員提出歸還 溢繳 或者 承包期間全額 款項的要求。

1. 想請問,此種訴訟是否可在國外以及國內兩邊提告,或者只能選擇單邊提告

雙方是外國公司(該員在國外的營業行號) 對上 外國公司 (本公司)。本公司留存所有的給付證據,而據我所知該員在離境之時遺失了存有證據電腦,也就是說目前只有本公司有存根。該員的辯解為,她離境時關閉了銀行帳戶,遺失電腦後也無證據可查詢,所以她無法靠本司單方面說法償還款項。然而請銀行開出證明、會計也出示聲明後,她便避而不見。如果此類官司必須由本公司在國外提出訴訟的話,應該比在台灣提出訴訟容易解決。因為該員欠稅逃稅,不敢入境該國。

2. 前幾天已寄出存證信函,得知昨日對方已經收到。若對方仍無回應,接下來該如何提出告訴?

煩請律師就以上問題詳加解說,謝謝!

非常抱歉,之前較少登入網站,因此漏未回答您的問題,如您目前仍有尋求法律建議之需要,煩請不吝致電與我聯繫,謝謝!!再次向您致歉。
吳小姐 104-04-23 16:22

您好~我目前與男友一起租屋,屋體為透天整棟分租,一樓為餐廳營業,其它樓層每層分為4戶共5層高,一開始看房子時,靠近馬路外牆為鐵皮加蓋,從二到四樓為一樓餐廳大型廣告帆布,進到屋內參觀時是沒有嚴重的雜聲,房東也特別保證房客是有特別挑選過的,素質都是很好的,基於環境還算不錯,我們當下就簽約了,租了二樓靠馬路的房間。【接洽者為男性,會計為女性,屬於家族企業】
事件一:但是入住約2個月後,房東把外牆廣告帆布移除,鐵皮大部分也被拆除,只剩支撐結構的鋼條,各樓層地面部分也被挖了大洞,除了我們二樓房間外的地面,因為下面是餐廳,自從拆了之後風聲很大,鐵皮也沒拆完整,故時常聽見鐵皮碰撞鋼條的聲音,因為只隔一牆所以聲音非常清楚,導致時常半夜被吵醒無法入睡。
事件二:當初未入住前有先詢問網速,因為包含在租金內,房東表示網速為60m,由於我們上網時常連網頁也開不了,於是反應給房東房東表示會請電信公司處理,分配固定網速給各房間,但隔了一個月後,依然時常無法開網頁,詢問房東他請我們詢問會計,會計表示網速除了提升至100m,並也已經分配完成,但是我們至經依然時常無法開啟網頁。【電腦是新的】
事件三:其他房客部分,住我們正樓上的房客時常穿木屐走路,造成我們困擾,我男友有上樓請他小聲點,事後有改善但還是會有許多異聲。隔2間房客出入房間,門都是用甩的,也常半夜唱歌。昨日隔壁新入住一對年輕人,從晚上11點多搬家到凌晨2點多,我們被吵到無法入睡,致電給房東請他處理,房東說會打給隔壁房客,並說如果沒有改善再請我男友自行跟隔壁溝通,過了約莫半小時,雖然隔壁房客沒有再進出房門,卻開始敲打物品,我們覺得很不可思議,所以我男友至隔壁請他們小聲點。
之後我跟男友討論請房東退押金給我們,我們想搬走也不想爭執,畢竟房東很不積極處理問題,一再要我們自己跟房客溝通,但如果遇到比較特殊的人,我是很擔心人身安全,而房東不是應該是負責協調的角色嗎?
今天致電房東,表示以上所有事件,但房東說他們無法改變現狀,房東表式如果要搬走合約條款未滿半年需扣2個月押金,未滿一年需扣一個月押金,我們請他看能不能通融,他們態度很強硬堅持不讓,於是我舉例合約也說不能養寵物,但是隔壁新入住房客有養小狗,房東說因為隔壁房客說小狗不會叫,所以房東讓他們住進來,但還是堅持不退押金
雖然我知道合約我簽名了,可能按理來說我是無法要求這樣的,但是房東都可以通融房客寵物,沒有照合約走,這樣我真的不能接受。
請問~我有什麼辦法可以拿回押金呢?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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