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天因為工作需要,我開公司車到了不好停車的街上,工作完成離開現場時跟一輛計程車發生小碰撞,沒人受傷,計程車左前方葉子板凹陷,我為右前方,因為我違規停車,所以不管怎樣我肇事責任一定比較大,公司有保險,所以車禍發生後除了報警,也跟了保險公司聯絡,公司說有保險,叫我放心繼續工作,但是有可能會負擔部分計程車的營業損失,我過了2天後想去了解一下狀況,我打給公司當初幫我善後的大哥,他一直叫我不要擔心,不要管這件事,可是我怕那計程車一直故意不修車,也不上班,想要我來付這幾天的營業損失,結果事故第六天我受不了,打了電話給運將大哥,結果他說他車子還沒修,我問他有沒有上班,他說他也沒上班,我覺得奇怪了,
我問他原因為何不能上班,他說前葉子板凹陷開車門會有奇怪的聲音,他說怕會越來越嚴重,所以不敢開車上班,那我問他為何不去修車,他說保險業務會在跟他聯絡,然後就沒消息了,我叫打給保險專業務,業務說沒叫他不去修車,只跟他說估好價後叫toyota專員跟他聯絡,後來我又打給運將大哥,他又說原廠toyota說如果肇事才決沒下來,修車會有糾紛,要明天在去toyota那邊問問看,問題來了,公司跟保險員又不去跟運將大哥連絡,又叫我不要擔心營業損失的部分,又可能要我付營業損失的費用,又叫我不要管,那如果運將他一直不去修車也不上班,然後進廠那幾天,全部的營業損失算在我頭上,這樣合理嗎??
因為發生車禍誰也不想,營業損失我也願意負責,但是要合理的狀態下,前葉子板凹陷又不去上班也不修車,難道真的要等到肇事比例出來嗎??
那我該怎樣自保??
加盟合約主要的約定事項包含了1.商標授權使用及費用條款;2.商場設置規定及裝潢(含費用約定);3.原料供應方式及品質約定(含費用約定);4.人員教育訓練;5.違約、契約終止及到期等法律效果及程序規劃;6.爭議解決規定等。
如果雙方發生爭議,程序上應該依照契約中的爭議解決程序辦理,至於爭議的實質對錯的判斷,如果契約有約定應該依照契約約定,契約沒有約定或契約的規定有違反公序良俗、強制規定者,應依照雙方約定的準據法(例如:中華民國法律)進行判斷。
據你的陳述,授權人提供的原料有瑕疵,且可能有構成民法所稱的加害給付,如果契約對於加害給付有規定處理的程序,你們應該依照該程序解決雙方的爭執。至於實質上的損害要賠多少,先看你們契約內有沒有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可以依照民法的加害給付規定辦理。
最後,可不可以解除契約,應該依照雙方契約中對於此一問題的解決方案辦理。如果沒有約定,那你可以依照民法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解除契約。
以上,如有不清楚的,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詢問,本所網址: asfreeagain.blogspot.tw
2/15
是這樣的 當初是他簡稱A自己想把一個急欲脫手東西賣給我
其實二個月前我比較有錢時候就想買 但後來她反悔不賣我
後來他聯繫我時比較貧困又因為機會難得想擁有就馬上答應他匯了全額
結果 當初他說好金額我全額付清(但就當物品尚未送來時候)我就告知他說 不好意思你剛好在我比較貧乏時候來找我 你可以先把1/3匯還給我 剩下我分期嗎? 如果不願意您可以賣給他人沒關係 或是等我錢付清再寄給我 我是因為太喜歡這樣東西才會急著購買
剩下我要分期付款 後來我們也都說好了 之後一個月我跟他說一次還完這金額對我來說還是有點大
[2/16之後他有還我1/3 剩下我下個月付清(3/10然後我下個月有付錢沒付清但有諮詢他同意 也有跟她說如果不接受可以跑法院{就是如果我沒還} 或是乾脆算我便宜一點 是他自己電話與line承諾我說不要那麼複雜就東西還他錢看我付多少就還多少 而且因為東西沒看到實物是看到居家拍的 我當初收到他也有回我說如果不喜歡也能馬上退給他 錢還給我 因為他承諾二次所以我也不疑有他 認為如果未來過不去 還可以把這東西還他 前提當然是我如果沒還完他錢)]
3/10時---還款的時間 我主動聯繫 當然有炫耀的把物品給我們共同朋友看
他就說我這東西買貴了根本不需花到一半的錢
我也沒有採信他 只是來電告訴那個賣方 有人這樣說
我從沒因此叫他要我只算我一半的錢 我只有理性詢問1/3金額可不可以在分到下期即4/10在付清(因為怕他不接受 又有問他要不要乾脆便宜算我個一二千
已經1/3金額在分期 因為本來是說下個月就要還完 後來他一聽到我說要
折二千他就說她生氣
因為金額是當初說好價格 還回我買不起可以還他沒關係
他說他可以接受分期4/10再繳清但不能接受我殺價
也說如果不接受這定價請把東西還給他,他還要!我也有同意他 我也有問過他(很慎重的)說請相信我會付清沒有 您可以告我沒關係!
他說不用搞那麼複雜 就把東西還他 然後錢看我付多少就還多少(要不是有這句話我也不敢冒然訂下另個東西 也不會拿他的話來當作一個誠信的依據)
我也認同 也有遵守他諾言在下個月還錢 也表示同意若我付不起
可以東西還他 錢退一退沒差
之後沒想到他跑去跟我們共同的朋友說我很過分 說他對我很好
讓我分期 我有病 很盧又很煩啥的 我就很火 如果你不接受分期 可以說
沒必要這樣子對我吧 本來想說看在他人不錯(答應讓我分期並先擁有東西分
上)後來整個很火 都不想理他 結果我還是有回她說東西就不還他 但是該還的錢還是會還
4/2
後來我發現另一個很好的東西(當然這是我個人消費習慣不好的地方) 他賣我東西當然也不錯 但如果跟他賣我的那東西比就完全相差很多了 由於那個賣家簡稱B是不接受退訂的 所以我付了頭款就是跑不掉只能乖乖繳尾款 就算這是我不考慮後果在先 應該也不影響我跟上個賣家的承諾吧
而且也是因為當初A他說可以退 我才敢冒然向B購買
後來我因喜歡就跟B付了頭款 之後一個月因為A他都沒回我3/10幾號最後一個訊息
4/13
他才開始主動催繳我付費 一開始我跟他說你等我有錢一點 然後我先還一千 剩下尾款一併月底付完
後來他好像沒有反對 但我發現我算一算我還是沒辦法負擔那筆尾款
所以跟他商量東西還給他 金額還我 沒想到他竟然反悔(而且是他先惡人告狀我 害我無法與他聯繫 line連看都不看 手機還拉黑 我都打不通)
我本來就想跟他聯絡結果他電話設我黑名單 然後line最後一通訊息連看都沒看
所以我不曉得他這個月給我改成說他說他也找到另外可以替代東西了 所以不還我錢也不能收那物品
可是這樣應該不對吧 像我們買東西(如果賣家承諾不可退 當然就算了)如果承諾可以退(而且當初他自己是說錢要還 也沒有說什麼期限退款是必要還清本來是有說一個月後來3/10他改口說可讓我分二個月 但他也有說只要付不出不用跑法院還是會請我把東西寄給他錢付清 由於他無說什麼時候就不能退物品還錢 而且當時也已經是寄物品一個月後 我理解是就算我倆經過協商延期還款 但只要我付不出 理應物品都可以退回去) 我是付錢的一方 當初他自己說如果分期無法繳納 可以我付多少就 還我多少 而且當初我們也約定最慢二個月內要付完 已經超過時間我也遵守他 遊戲規則 她卻回說不能收了 還說要反告我欠錢不還 反正他意思是我非得還他 當初是他講我壞話害我無法與他取得聯絡(誰被罵會想理對方 再加上我最後一通釋出善意的訊息他竟然不回我 我在想他根本犯了錯還想擺爛)
現在自己有了計劃就要反悔 我老實告訴他我有看上另一樣東西更好 但是因為那個東西我要把跟你交易的東西退還 我才有錢可以購得 就算這個是我衝動 但是我有權利因為你承諾而買更好東西吧
何況A說過買不起可以還他 如果他沒說這句我當然不會找他麻煩
她竟然回我說我成年了應對自己行為負責 那難道她不知道我錢還沒付清 如果沒有要退我錢是不是應該在買的時候先通知我 如我不還錢就把東西寄回 還是選擇繼續分期 但東西以後就無法還他 ,他都未行告知就逕自買東西 明明跟我做的事一樣 還反過來教訓我 我要是知道她不肯還我錢 收我物品我還會衝動買東西嗎?
再者買東西就是服務業 他收了錢他應該要以他承諾為重 收錢的我不能說是老大 但應該就要履行他自己說的規定阿 何況東西退一退 還是他自己訂的不是我說的 我有錄音跟line訊息記錄 請問有無方法可以使他不要跟我追討剩下費用 跟把東西收回還我錢
因為如果今天我已完成分期 交易已完成 或許怎樣都是後話了他還可以說已賣我當初話不算(畢竟他當初也是說還不出 才要還我錢跟我請東西退給他)
如今我還有欠款 我想要用東西還他方式給他 他卻拒絕是他跳票 又不跟我聯繫 這樣我走法院對我是否有勝算 謝謝
此物品非損耗品所以無折舊問題 再者就算有折舊賣家都承諾我付多少就多少
應該沒有誰對誰錯吧!而且當初我都有詢問我很討厭他現在都會說"我當初那麼好心我要是知道你付了錢卻想用分期 我應該堅持收到全額再出貨"可是問題是我都有問過他 是他自己說可以的 連退款收物品也是經過他同意 應該說是他親口承諾的!
還有他是無照營業 這樣對公平交易法有公平?
標示時間是要讓律師清楚知道對方告知的時間 與答應的明確性
我最近加盟謝x國際餐飲公司,原本說好27萬包到好
一.但對方寄來的全新爐子是壞的要修。
二.他們製作的旗幟跟他們提供的餐車規格不合要自己額外花錢買旗桿和底座(旗桿還縮水,廣告店老闆說關東旗是有統一規格的,我們是縮小三分之一的)。
三.對方提供的餐盒很難完全密合,連他們自己人都不容易闔上。
四.說好開幕要公司來人幫忙營業,結果說因為逢六日拒絕前來,還用語言陷阱來讓我同意(說六、日不能來拍照,所以就不來了),也不說明所謂拍照的人就是要來幫忙營業的人員
五.傳單內容錯誤(餐點價格錯誤,因為對方剛開始就有表示餐點價格是已經調整過了,所以我就留意我需要調整飲料和促銷布條的那一塊,結果沒注意到餐點價格是錯誤的,所以我校搞時就說ok,現在對方把責任全怪我說ok,要我自己承擔錯誤),讓我要開幕時還無法發傳單,導致開幕活動很少人來。
用賴詢問都沉默擺爛,都已經說要控告他們,才回說叫我自己想辦法處哩,所產生費用他們要用折抵原物料來支付,雖然其他東西沒壞掉,但我們被氣到想要退加盟,還被告知退加盟不退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邱先生可對您提出刑事背信及詐欺告訴,但您亦可提出證據,如退款給邱先生之紀錄,主張您無施用詐術或違背任務之犯罪行為,爭取不起訴處分之,於開庭前,可考慮委任律師,與律師討論訴訟策略與應答之方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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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104年1月23號,我騎機車行經嘉義市新生路停紅綠燈,過紅綠燈的下個路段有輛貨車(營業車)在對向車道迴轉(距離紅綠燈約40公尺),因迴轉角度問題,未迴轉成功,車輛斜停在路邊,將慢車道整個擋住,在迴轉時我這的紅燈變綠燈,向前行駛,因貨車擋住慢車道,我與同車道的轎車一起向快車道慢慢切過去,但在我跟轎車經過貨車車斗時,我與轎車擦撞,我跟轎車都有車損,且我有擦傷。
初步判定為
我:閃避駕駛疏忽,操作不當失控肇事
轎車: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車禍後,貨車司機說有通知保險公司,但我跟轎車駕駛連通電話都沒接過,還要我主動聯繫對方,對方表明要等初步分析出來,報告出來卻又說因無明顯肇事與碰撞,不願賠償,直到我跟轎車駕駛表明提告,貨車駕駛才有意送調解委員會,3月30號上調解委員會,貨車駕駛認為他早就進行迴轉,我與轎車駕駛因該要注意到他的存在並閃開或停車,所以只願意負擔3成。
我個人與轎車駕駛的想法差不多,認為若未注意因該會撞到他了,我們就是為了閃他才會擦撞,調解人員也認為以因果論與路權看,貨車確實為肇事主因,需負擔7成,而我個人認為轎車是我擦撞的,轎車車損我願意負擔一半,我的車損部分再7.3分,但貨車駕駛不肯,因此調解破局。
我爸給的最大底限為全部損失5.5分,但對方依舊討價還價,小客車駕駛將向我跟貨車駕駛提民事訴訟,我則會向貨車駕駛提業務過失傷害,請問這發展我有勝算嗎?
律師您好,
本人於一年多前於中壢市向某位彭先生承租了一間店面營業, 為期兩年.
無奈兩個月前開始,
彭先生因私人財務因素,
更於上個月突然失去聯絡, 至今仍未出面與屋主及房客們協調....
因此因著手進行.
但目前面對比較困擾的問題為,
屋主上個月初告知本人及其他租客,
因彭先生已違反租賃精神,
故所有與彭先生相關的連帶契約,
也等於一並失效.
告知將由此第三方人仕(盧先生)以新任二房東身分出面處理一切後續.
盧先生以成本考量為由,
而盧先生則主張如此所有房房客必須與確定不再續約當日開始算起, 15日內搬離, 否則屬非法佔有他人土地.
而本人在事後嘗試聯絡屋主,
希望對方能先提供有效證明,
但一直遭屋主拒絕,
故沒有義務出示任何證明,
只強調如將來須上法庭澄清時, 自然會出示.
所以, 本人與其他房客,
是由屋主口頭告知合約已失效,
須立即於15天內搬離否則提告.
是否能請教您,
而卻無法有任何自身權益可以捍衛?
各位好,
本人於一年多前於中壢市向某位彭先生承租了一間店面營業,
當初簽約前有先向附近店家打聽過,
彭先生實為二房東身份,
於當地經營店面轉租多年,
故也直接順利與對方簽約, 為期兩年.
無奈兩個月前開始,
彭先生因私人財務因素,
積欠每月應向原屋主(即大房東)繳交之租賃費用,
更於上個月突然失去聯絡, 至今仍未出面與屋主及房客們協調....
針對二房東收取壓金及每月租金後卻突然失去聯絡一事,
本人已向律師詢問, 該情況可列為詐欺並向法院提告,
因此因著手進行.
但目前面對比較困擾的問題為,
屋主上個月初告知本人及其他租客,
因彭先生已違反租賃精神,
故已強制申請雙方合約無效,
故所有與彭先生相關的連帶契約,
也等於一並失效.
而就在房客們仍嘗試與屋主協調是否應該簽訂新契約的同時,
屋主私下與第三方人仕簽定新租賃契約,
告知將由此第三方人仕(盧先生)以新任二房東身分出面處理一切後續.
盧先生以成本考量為由,
提出新合約條例時將所有房客原本租金調漲為兩倍,
因此所有房客考量後均無法與對方簽定新合約,
而盧先生則主張如此所有房房客必須與確定不再續約當日開始算起, 15日內搬離, 否則屬非法佔有他人土地.
而本人在事後嘗試聯絡屋主,
希望對方能先提供有效證明,
已與原二房東彭先生解約相關證明,
但一直遭屋主拒絕,
並告知他從未與任何彭先生房客簽過任何契約,
故沒有義務出示任何證明,
只強調如將來須上法庭澄清時, 自然會出示.
所以, 本人與其他房客,
是由屋主口頭告知合約已失效,
沒有權利繼續使用其房地財產,
而新任二房東則以天價合約要求續約,
否則屬非法佔用他人房地財產,
須立即於15天內搬離否則提告.
請問大家,
本人與其他房客是否就只能這樣任由屋主及新二房東要求搬遷,
而卻無法有任何自身權益可以捍衛?
律師您好:我購置一棟公寓的4樓,購置後發現1樓有部分違建(雨棚及鐵門)占用了公寓的法定空地,經向1樓屋主確認,1樓屋主說該既有違建是之前他的(79年)承租人自行設置,該承租人搬遷後,違建就棄置於空地上,他並沒有占有及管理,所以也沒有鑰匙,而後續1樓之承租人於承租後因未占用既有違建及其內內法定空地使用,所以我也未再繼續追究。最近1樓屋主再將1樓出租,但現在的承租人承租後,卻自行更換既有違建鐵門之門鎖,並在既有違建範圍內之法定空地上設置他營業用設備。請問律師,對於既有違建的所有人,因搬遷後未再繼續占有,因該違建並無登記,對於該違建無人受讓及占有,其所有權歸屬為何?而現在1樓承租人於承租1樓後,自行更換違建鐵門門鎖,是否已有侵害該法定空地其他所有全人之權益?可否追究不當得利?如可以,追究對象是1樓的屋主?還是1樓的承租人?煩請律師回應給予解答,謝謝。
各位律師您好。
網路朋友您好,小弟先在此謝謝您的幫助,感恩。
------------------------我的情況如下---------------------------------
我是某餐飲店店長,105.2月時與某廣告行銷公司的業務小姐簽了一份合約。
內容大意如下:
甲方(廣告行銷公司)
乙方(我.餐飲店)
甲方提供app廣告平台為乙方廣告銷售餐點,「所得之費用為甲方所有」。
乙方需提供半價餐點供甲方銷售做為app廣告的供應鏈之一。
違約事項:
乙方若因為個人原因無法執行合約內容,將以一間分店10000元做為違約賠償。
------------------------------------------------
合約內容如上,說實話,是我自己當下沒理解清楚合約內容,【誤解以為半價銷出去的餐點費用,最後會是收還給我】,而事實上是廣告公司拿走全部的餐點營業額做為廣告費用。(但我相信業務小姐有解釋,只是我還是誤解了。)
之所以會誤解,主要是因為以往類似的廣告模式公司有過多次合作【ex. 夠麻吉、17LIFE、groupon、123團購網等知名企業】,其收費方式皆為營業額的20%~25%,而不是100%,至少我們可以拿回食材成本。
另外亦有合作過其他app軟體公司初創時期是採用不收取任何費用【ex. Pushme超贈點(晶美行銷公司)】,只要求我們餐飲商家提供折扣餐點做為他們app軟體的特約廠商,不再收取任何費用。
而難處在於,現在每當有消費者拿此app軟體的優惠方式來消費,
每一位消費者來用餐,我們每日將損失約300~450元的食材成本,消費者付款則全數給予廣告公司,我們無法負擔如此不合理的巨額赤字。
合當初業務小姐給我的概念,「無需支付高額廣告費用」背道而馳。
---------------------------------------------
anyway,合約已於105.2月簽了,但當我105.3.20日第一次要和該行銷公司請款時才驚覺原來一切的合約內容都和我當初的認知不同。
業務小姐告知,合約已簽,就只能照合約內容去走,不然違約就需賠償每間分店10000元違約金。
請問各位律師,我這樣的情況,
1. 可否要求修改合約內容?
2. 可否解除合約?
3. 若不能解除合約,是否建議我直接賠償違約金10000元,或是另求法律管道協助?
4. 個人疑問,為何賠違約償金是10000元,事實上該廣告公司除了將「我個人提供的圖片上傳至他們的app程式外」,沒有其他的廣告協助,我能主張他們收取的違約金過高嗎?
p.s(您好,其實我們店家不是無法負擔這筆違約金,只是覺得,該公司於此期間為商家做的事情並不多,餐點也是我們提供的,錢卻是他們在收,三月已收取5000元費用了,深覺十分不合理,想求個公平而已)
現在我們這裡有了解到
(關於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定型化契約之限制)
一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二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者。
(八十八年四月二日增訂理由:)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使社會大眾普遍知法、守法起見,宜於本法中列原則性規定,明定附合契約之意義,並為防止此類契約自由之濫用及維護交易之公平,列舉四款有關他方當事人利害之約定,如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明定該部分之約定為無效。
不知道我們和該廣告行銷公司之間的這個合約,能否憑此無效化。
最後祝各位律師,
網路上的朋友們,平安、喜樂、事順心 謝謝您的幫助,謝謝您。
各位律師您好。 先在此謝謝您的幫助,感恩。
我是某餐飲店店長,105.2月時與某廣告行銷公司的業務小姐簽了一份合約。
內容大意如下:
甲方(廣告行銷公司)
乙方(我.餐飲店)
甲方提供app廣告平台為乙方廣告銷售餐點,「所得之費用為甲方所有」。
乙方需提供半價餐點供甲方銷售做為app廣告的供應鏈之一。
違約事項:
乙方若因為個人原因無法執行合約內容,將以一間分店10000元做為違約賠償。
------------------------------------------------
合約內容如上,說實話,是我自己當下沒理解清楚合約內容,【誤解以為半價銷出去的餐點費用,最後會是收還給我】,而事實上是廣告公司拿走全部的餐點營業額做為廣告費用。(但我相信業務小姐有解釋,只是我還是誤解了。)
之所以會誤解,主要是因為以往類似的廣告模式公司有過多次合作【ex. 夠麻吉、17LIFE、groupon、123團購網等知名企業】,其收費方式皆為營業額的20%~25%,而不是100%,至少我們可以拿回食材成本。
另外亦有合作過其他app軟體公司初創時期是採用不收取任何費用【ex. Pushme超贈點(晶美行銷公司)】,只要求我們餐飲商家提供折扣餐點做為他們app軟體的特約廠商,不再收取任何費用。
而難處在於,現在每當有消費者拿此app軟體的優惠方式來消費,
每一位消費者來用餐,我們每日將損失約300~450元的食材成本,消費者付款則全數給予廣告公司,我們無法負擔如此不合理的巨額赤字。
合當初業務小姐給我的概念,「無需支付高額廣告費用」背道而馳。
---------------------------------------------
anyway,合約已於105.2月簽了,但當我105.3.20日第一次要和該行銷公司請款時才驚覺原來一切的合約內容都和我當初的認知不同。
業務小姐告知,合約已簽,就只能照合約內容去走,不然違約就需賠償每間分店10000元違約金。
請問各位律師,我這樣的情況,
1. 可否要求修改合約內容?
2. 可否解除合約?
3. 若不能解除合約,是否建議我直接賠償違約金10000元,或是另求法律管道協助?
4. 個人疑問,為何賠違約償金是10000元,事實上該廣告公司除了將「我個人提供的圖片上傳至他們的app程式外」,沒有其他的廣告協助,我能主張他們收取的違約金過高嗎?
p.s(您好,其實我們店家不是無法負擔這筆違約金,只是覺得,該公司於此期間為商家做的事情並不多,餐點也是我們提供的,錢卻是他們在收,三月已收取5000元費用了,深覺十分不合理,想求個公平而已)
最後祝各位律師, 平安、喜樂、事順心 謝謝您的幫助。
若到了最後關頭,還請需請您幫忙。
律師們您好
前幾天租車,因為第一台要右轉,卻因不明原因急煞,本人為第二台車,有緊急煞住,但後方遊覽車沒煞住撞上來了,本人的車是向租車公司租的,還車時他向我說明維修後,所產生的營業損失及折舊會由我支付,等30天後肇事責任出來後再去向對方要,但因為車是租車公司的,若他們雙方保險公司談好車損維修就和解了,這樣我還有權力向對方要這筆錢嗎?是否有法律保護我(承租人)和對方要這筆錢? 因為基本上若責任不屬於我,租車公司應該要向對方要這筆額外損失,但租車公司卻要我先支付,再自己去向肇事者要,我怕到時候對方會說他的保險公司已經和我的租車公司談好和解了,我就沒辦法找他要這筆錢了,請問我該怎麼辦,承租人有什麼樣的權益嗎?謝謝你們辛苦了。
各位律師您好,小弟在知名飲料店上班,12.4號試營運,我2月19號提出離職,19號就沒有過去上班,20號整家店都沒有營運,21號我下午有到店裡幫忙,有打卡,22號有告知老闆需不需要交接,老闆要求20號的賠償,說講完賠償的部分才來談交接,因此談不攏。
後來老闆自行到勞工處申請調解,今天剛開完調解,我看到賠償內容堅決不和解。
勞方主張
1. 除夕有上班,有傳line提出離職,年初二有上班,年初四有詢問資方是否要交接。
2.資方從一開始就沒有提到賠償費用
3.當初是資方請勞方過去幹部訓練,並未告知工作未滿一年要賠償
4.因為其他人員會常常調班,所以本人會去補班
5.公司因為現場過於忙碌,無法接聽電話。
資方主張
1.勞方於2.19起皆不上班,造成年初一無法營業,年初二只能排定一個班次造成公司嚴重損失。
2.請求補償無法營業之損失及專業人員訓練之費用(有證照)
3.勞方為派訓幹部,培訓期間薪資照給,培訓費用共花費新台幣35萬元整
4.未照班表上班,且隨意排其他人員上班,造成員工有超時上班之情形,故過年前將其班表取回自行排定,勞方也因此心生不滿。
5.勞工因工作量多的時候自行停止外送服務,我可以認同,但連電話都拒絕接聽也造成營業上的損失。
6.勞方年初二是否有上班本人不知情
7有與勞方口頭約定,培訓完後必須在公司工作一年。
從店試營運到過年前一個禮拜的班表都是由小弟排班,當時與老闆的交情還算不錯,老闆也有口頭上說要我跟另一位店長全權處理(我們是情侶,而我是副店),只要是我們決定的他都ok,因為開店本有13名員工後來員工都是不喜歡老闆而離職,到後面只剩下六名員工,其中兩名還是新人,我在1.9號就有跟老闆說人手不夠過年是否要做一個班次就好了,老闆只說他回去再排排看,最後班表出來後,有部分人員都是要上整天班,人手明顯不足,除夕大家忙得不可開交,老闆也知情除夕我們要做一個班次,但是人手不足我就打電話請晚班人員來上班幫忙,關下鐵門後老闆打電話來在罵店長,老闆娘講話正常,可是老闆在電話後面很大聲的在咆嘯,大家忙一整天連飯都沒時間吃,關鐵門後還要被責備一頓,本人覺得這種不體諒員工的老闆不想再繼續替他賣命,本來是當晚要提出離職,後來休息後已經半夜兩點,我還是傳了line跟老闆提離職,也跟老闆說曠職的部份願意讓他扣,初四也有詢問他是否要交接,最後他還是要談賠償問題才要跟我談交接事宜。
我們沒有任何的口頭契約跟書面契約,勞工契約也都沒有,沒有簽訂任何契約,可是老闆就主張有口頭契約,真的是睜眼說瞎話。
1.這種情況下資方有辦法跟我求償無法營業之損失跟專業人員訓練費用嗎?
2.他人手不夠只能上一個班次能跟我要求損失嗎? (及時加上我,這樣的人手過年期間還是只能一個班次,老闆跟老闆娘完全不了解這家飲料店的流程,它們並不曉得忙碌的時候怎樣的人手才會足夠,所以才會由我來做排班的動作,他們只會看數據認為這個金額只需要幾位人手)
3.班表的部份他提到我們有沒照班表上班,且隨意排其他人員上班,老闆有跟我們說過如果忙的情況下,是可以讓員工加班幫忙一下,由於我們是幹部,有時候晚班生意不好時會提前讓一個人員先下班,幫資方減少人事成本,這些都是她們有口頭上同意,過年前一個禮拜跟過年這兩個禮拜是老闆排班,我除夕請兩位晚班人員起來上班(未有超時上班),因為忙碌沒有先告知資方,資方看到監視器有再詢問,我也是有跟她們說因為現場忙不過來才會請晚班人員起來上班,資方認為人手足夠可是都沒有接聽電話,這樣是造成牠營業上的損失,電話響起時,我們還是先以現場客人為主,櫃台還是新人,沒辦法點單又接電話,其餘的人都有其他工作,而本人在品管煮茶也沒有空出去接電話,過年排班我也是同意讓資方拿回去排,並沒有因此心生不滿,不滿的只有老闆不體諒員工,超時上班是開店的時候人手不足,我們排自己的班都是排整天班,因為新人不會,剛開店生意又不錯,所以我們才會累一點上整天班來帶新人,新人離職是因為時數問題跟薪資問題,老闆又在意人事成本,所以不忙的時段都會排其他人的班較少,調解會上又不願承認是因為人事成本,把排班的一切問題都推給我,他也曾說過一個人的貢獻度起碼要兩千這樣他才有賺頭,說都是他在說,班表卻我在改,現在卻跟我談班表問題,這部分我該如何...?
4.初二我跑回去幫忙店裡煮茶備原物料,有打卡上班,資方說他不知情,這部分該如何判別?
我知道我曠職有錯,我也願意賠償曠職的損失,但是總不能大於我一天做9個小時才賺800塊的薪資吧,況且我一人離職還不至於讓他店裡無法營運,過年叫的貨物都有賣完,甚至還有不夠的,所以原物料上也沒有過期或者沒賣完的商品。
您好~ 有個問題想要請教. 個人在零售業服務販售商品給予顧客,彼此合做久了之後後續顧客有各種原因希望個人代墊貨款支付結帳他再轉帳於我帳戶償還.時間久後累積金額龐大他個人也無法準時匯入及負擔進而選擇逃避面對.之後家人出面協調,家人告知其有精神方面疾病(躁鬱症或憂鬱症)會大量購物及不知自己購物行為,故不承認其購物行為要求我回收貨品. 個人也願意回收承擔損失部分,僅希望他將已出貨的貨款償清,經協調後無論是其家人或是他個人都避而不見或是不接電約莫半年.最近後續連絡上希望他可以好好處理讓其有個結果不要持續拖延下去,但當事人要求處理窗口改為他個人,他家人無法代表其處理,他個人也有開店且持續營業中(困惑的部分是~有精神疾病卻可以開店且他的客人沒有任何發覺). 目前是屬於我跟他的貨款糾紛,我個人僅希望他穩定的返還,想請問我若跟他簽訂合解書及約定還款事宜,在法律層面是有效的嗎?簽署需注意哪些部分或我跟他簽署後續的和解書會因為他的精神狀況而失去效力嗎?感謝協助...
6年前經人介紹到越南娶老婆. 娶回後日子過的幸福快樂.生了一個兒子. 兩年多前老婆要求去台北. 她姐姐那裡學修指甲.起初我不同意. 但經她苦苦哀求.爭執最後還是同意了. 其間4個多月. 學修指甲還有美甲. 我有放假就帶兒子到台北看她. 學成回來後在住家附近租房子營業. 生意很好賺的比我還多. 去年8.9月和她姐姐. 姐姐的女兒. 姐姐的男友. 回越南探親1個月. 回來後沒多久.就介故婆媳問題說要離婚. 經我父母和她姐姐.姐姐的男友協調. 同意她帶兒子到外面租房子住. 而我等她冷靜過後.看情形再過去. 我幫她找房子.裝修. 全部弄好後她帶兒子搬過去. 我則下班過去陪兒子和她吃晚飯. 我兒子自幼就是奶奶在帶整天吵著要回家. 我也儘量幫她安撫. 不到兩個禮拜.她跟我說她還是堅持要離婚. 我因為兒子的關係同意了.12月初離婚雖然離婚了.我還是很關心她. 下班還是會繞到店前看她一眼. 她有事我也很用心的幫她.期望有復合的可能. 10天前我下班還是繞到店前看她一眼. 確發現她人再店裡.機車確不在我再到租房子前看.車在那裡. 當時有不好的預感.很難過. 兩天前她帶店裡顧客的兒子到越南相親. 要14天. 之前幫她裝修房子我留有備份鑰匙. 昨天下班我按捺不住要去找答案. 真後悔我去了.擎天霹靂. 看到洗後晾乾男人的內一褲. 房裡還有男人的衣服.抽屜還有保險套. 我好失望她這麼快就交男朋友了. 但更讓我擎天霹靂的事在後頭. 我在桌上看到一隻舊型的手機. 合一張莫生男人的越南簽證. 我先看手機裡沒有相片再看簡訊.裡頭有最親愛老公老婆.稱謂的簡訊. 原來他們兩年多前就開始交往了. 還有他叫我前妻要跟我離婚的簡訊再看越南簽證日期竟是去年8.9月的. 去年8.9月他們是合她姐姐. 姐姐的女兒. 姐姐的男友. 一起去越南的. 他們竟然連和起來騙我. . 她姐姐.姐姐的男友.還在鬧離婚時做公親. 還把離婚的理由歸咎於我母親對她不好. 他們竟敢這樣.我崩潰了阿…阿…阿我該怎麼作. 我應該怎麼作.我可以怎麼作. 有誰能幫我
6年前經人介紹到越南娶老婆. 娶回後日子過的幸福快樂.生了一個兒子. 兩年多前老婆要求去台北. 她姐姐那裡學修指甲.起初我不同意. 但經她苦苦哀求.爭執最後還是同意了. 其間4個多月. 學修指甲還有美甲. 我有放假就帶兒子到台北看她. 學成回來後在住家附近租房子營業. 生意很好賺的比我還多. 去年8.9月和她姐姐. 姐姐的女兒. 姐姐的男友. 回越南探親1個月. 回來後沒多久.就介故婆媳問題說要離婚. 經我父母和她姐姐.姐姐的男友協調. 同意她帶兒子到外面租房子住. 而我等她冷靜過後.看情形再過去. 我幫她找房子.裝修. 全部弄好後她帶兒子搬過去. 我則下班過去陪兒子和她吃晚飯. 我兒子自幼就是奶奶在帶整天吵著要回家. 我也儘量幫她安撫. 不到兩個禮拜.她跟我說她還是堅持要離婚. 我因為兒子的關係同意了.12月初離婚雖然離婚了.我還是很關心她. 下班還是會繞到店前看她一眼. 她有事我也很用心的幫她.期望有復合的可能. 10天前我下班還是繞到店前看她一眼. 確發現她人再店裡.機車確不在我再到租房子前看.車在那裡. 當時有不好的預感.很難過. 兩天前她帶店裡顧客的兒子到越南相親. 要14天. 之前幫她裝修房子我留有備份鑰匙. 昨天下班我按捺不住要去找答案. 真後悔我去了.擎天霹靂. 看到洗後晾乾男人的內一褲. 房裡還有男人的衣服.抽屜還有保險套. 我好失望她這麼快就交男朋友了. 但更讓我擎天霹靂的事在後頭. 我在桌上看到一隻舊型的手機. 合一張莫生男人的越南簽證. 我先看手機裡沒有相片再看簡訊.裡頭有最親愛老公老婆.稱謂的簡訊. 原來他們兩年多前就開始交往了. 還有他叫我前妻要跟我離婚的簡訊再看越南簽證日期竟是去年8.9月的. 去年8.9月他們是合她姐姐. 姐姐的女兒. 姐姐的男友. 一起去越南的. 他們竟然連和起來騙我. . 她姐姐.姐姐的男友.還在鬧離婚時做公親. 還把離婚的理由歸咎於我母親對她不好. 他們竟敢這樣.我崩潰了阿…阿…阿我該怎麼作. 我應該怎麼作.我可以怎麼作. 有誰能幫我
6年前經人介紹到越南娶老婆.
娶回後日子過的幸福快樂.生了一個兒子.
兩年多前老婆要求去台北.
她姐姐那裡學修指甲.起初我不同意.
但經她苦苦哀求.爭執最後還是同意了.
其間4個多月. 學修指甲還有美甲.
我有放假就帶兒子到台北看她.
生意很好賺的比我還多.
去年8.9月和她姐姐. 姐姐的女兒. 姐姐的男友.
回越南探親1個月.
回來後沒多久.就介故婆媳問題說要離婚.
經我父母和她姐姐.姐姐的男友協調.
同意她帶兒子到外面租房子住.
而我等她冷靜過後.看情形再過去.
我幫她找房子.裝修.
全部弄好後她帶兒子搬過去.
我則下班過去陪兒子和她吃晚飯.
我兒子自幼就是奶奶在帶整天吵著要回家.
我也儘量幫她安撫.
不到兩個禮拜.她跟我說她還是堅持要離婚.
我因為兒子的關係同意了.12月初離婚
雖然離婚了.我還是很關心她.
下班還是會繞到店前看她一眼.
她有事我也很用心的幫她.期望有復合的可能.
10天前我下班還是繞到店前看她一眼.
確發現她人再店裡.機車確不在
我再到租房子前看.車在那裡.
當時有不好的預感.很難過.
兩天前她帶店裡顧客的兒子到越南相親.
要14天.
之前幫她裝修房子我留有備份鑰匙.
昨天下班我按捺不住要去找答案.
真後悔我去了.擎天霹靂.
看到洗後晾乾男人的內一褲.
房裡還有男人的衣服.抽屜還有保險套.
我好失望她這麼快就交男朋友了.
但更讓我擎天霹靂的事在後頭.
我在桌上看到一隻舊型的手機.
合一張莫生男人的越南簽證.
我先看手機裡沒有相片
原來他們兩年多前就開始交往了.
再看越南簽證日期竟是去年8.9月的.
去年8.9月他們是合她姐姐. 姐姐的女兒. 姐姐的男友.
一起去越南的.
他們竟然連和起來騙我.
. 她姐姐.姐姐的男友.還在鬧離婚時做公親.
還把離婚的理由歸咎於我母親對她不好.
他們竟敢這樣.我崩潰了阿…阿…阿
我該怎麼作. 我應該怎麼作.我可以怎麼作.
有誰能幫我
我在某知名飲料店上班,沒有簽訂任何契約書,
每天工作時數9個小時,月休4天,因為新店又是第一批員工,擔任副店位置也是口頭上,所以排班都是由我本人在排班,但是老闆都會干涉排班,老闆都是以利益為主,不會管員工辛不辛苦,這間知名飲料店在每個崗位工作上都是非常繁瑣複雜,因此人手方面相對會比較多,老闆都會說一個人力至少要貢獻兩千元牠才有賺錢,因此要我排班人手不能排多,我們熟手也只有三位,熟手如果不上整天班,晚班的人員就不會煮茶以及備茶(因為都是新人)
從去年12月份開店到除夕,有跟老闆反應過過年期間人手不足是否要做一個班次就好,老闆只說會在調整看看,除夕前後一個禮拜的班表都是由老闆所排,由於本人身體無法負荷,已經手指腫脹,拉傷,光走路左腳都會有刺痛,除夕大家忙完之後,關下鐵門老闆就打電話過來罵人,說把晚班的人手調上來上班沒跟她告知,當時大家都在服務客人也沒有空多打電話給老闆,大家被操完,卻換來一段挨罵,所有員工忙到連吃飯時間都沒有,在初一半夜兩點提出離職,本想除夕晚上就提離職,可是休息起來已經是半夜了,而我初一就沒去上班,然後其他員工也沒有去上班,於是初一是完全沒有營業的,到了初二的時候我看到他們忙不過來有去打卡上班幫她們,初三初四我就沒到店裡了,初四晚上我就打給老闆問他是否要交接,他一直不回我這個問題,只跟我說先跟他談初一沒營業賠償的問題再來討論交接問題,之後他自己跑到勞工處說要跟我還有另外一名員工做調解,昨天就收到勞工處的單子,上面要我去調解因不營業損失賠償及專業訓練費用等勞資爭議。
個人覺得這老闆真的吃人夠夠,他有好幾間店,我是被調過去的,
我在另外一間店的薪資是19047後來加薪1000,一樣是9小時月休4天,
調到新店的薪資是24000,一樣是9小時月休4天,新店我一個月最高時數有做到340.5個小時 <--這是保守時數,其中有超過12小時的
營業店面他的商品沒有過期而且都已經賣完了,店裡總員工從13人變成6人,人手明顯不足,我們好不容易帶起來的員工,老闆卻一直針對它們,導致他們離職,他跟店裡的員工說只追究我跟另一名員工,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若公司均無善意之回應,再考慮是否委任律師提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除夕當晚開自小客車經由台1線善化往新市方向路段 因為忽然想上廁所所以看見前面有間沒營業的加油站 當下打了右轉方向燈距離加油站(大約八公尺此時車子在汽車道正準備要往機車道駛入)看後照鏡有發現一台機車距離我大約八公尺車上載了2~3大袋的物品因為有些距離所以我就駛入機車道準備進加油站這時那台機車未減速未煞車從我右後方保險桿撞上 當下女騎士有摔倒機車小擦傷 我保險桿破裂掉下 由於當下對方不想報警我看她臉色蒼白所以堅持報警叫救護車 (因為她不報警擔心她的機車所以好像請路人把車往加油站裡面移動)當時雙方都沒保留現場 騎士送醫後傷勢為肩膀骨頭有裂縫未開刀眼睛有烏青當下包紮後就回家休養。隔天我先生就有打電話關心對方傷勢 我因為當天有稍微撞到方向盤(當下沒有不適我懷孕5個多月)隔兩天有出血現象有到醫院掛急診 在我安胎其間我先生都有打電話關心對方 對方也都回應很好沒什麼大問題 但是對方母親有打電話給我先生說明要私下約出來談和解事項但我先生有跟對方母親說明因為車禍當天是除夕警方說過完年後在錄口供是否可以等錄完後在談 對方母親說好。但是就在錄完口供隔1天就換對方父親打電話給我先生 內容說他女兒手斷 腦震盪 差點死掉我們都不聞不問 不私下出來跟他們和解 我先生有跟對方說是否可以等初步鑑定報告出來在來談車子賠償問題(在事發隔天我先生打電話關心對方傷勢時就很明確的跟對方說不管誰對誰錯我們都願意負責醫藥費)對方父親馬上態度大轉變說如果我們不願意出來私下和解沒關係他時間很多有空陪我們慢慢玩一直說我差點害死他女兒要告我過失傷害 我想請問因為她是從後面撞上我撞擊點是在屁股 但是是在機車道上 是否她比較有贏面 她無照駕駛。要和解為什麼不申請調解委員會一定要私下談。我們從沒說不賠償但是請他等鑑定出來在談車子賠償問題有錯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於車禍中亦有受傷之情形,您亦可驗傷對對方於期限內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以取得和解談判之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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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1月23日本人接獲公司下令清查本人收回款項帳務,該日公司即要求本人簽屬承諾書以及自白書,其中自白書當中有挪用公款字眼,本人於自白書以及承諾書上有關於金錢部分皆寫明 零元 ,接下來公司會計以及主管皆告知因日期查詢104年1月16日至104年1月23日應屬公司作業規範當中違反D+6日遲繳天數簽署一大過處分送簽,過年完後,104年2月26日公司派員前往營業據點告知我被免職處分(公司認定為D+7日)且要求立刻移交所負責帳務資料
本人告訴公司經理1月16日遇上周末1月17日以及1月18日兩天本人為休假日,如無請假手續星期六算上班但星期日為休假,公司卻於1月26日告知認定星期六星期日兩日應算在內但卻與104年1月23日出示的相關罰則上並無清楚寫明周末例假均屬違反之字眼(先前並無公告此文件),故過年後再送簽呈乙次先前並無告知更改簽呈為免職處分
試問是否違反勞基法
可否申請回復工作權
如回復工作權但採取調職讓本人薪資上與先前有所落差造成本人生活不便可否要求資遣相關勞基法規定之賠償
是否有相關自救方式?
以上 懇請解惑 萬分感謝
104年1月23日本人接獲公司下令清查本人收回款項帳務,該日公司即要求本人簽屬承諾書以及自白書,其中自白書當中有挪用公款字眼,本人於自白書以及承諾書上有關於金錢部分皆寫明 零元 ,接下來公司會計以及主管皆告知因日期查詢104年1月16日至104年1月23日應屬公司作業規範當中違反D+6日遲繳天數簽署一大過處分送簽,過年完後,104年2月26日公司派員前往營業據點告知我被免職處分(公司認定為D+7日)且要求立刻移交所負責帳務資料
本人告訴公司經理1月16日遇上周末1月17日以及1月18日兩天本人為休假日,如無請假手續星期六算上班但星期日為休假,公司卻於1月26日告知認定星期六星期日兩日應算在內但卻與104年1月23日出示的相關罰則上並無清楚寫明周末例假均屬違反之字眼(先前並無公告此文件),故過年後再送簽呈乙次先前並無告知更改簽呈為免職處分
試問是否違反勞基法
可否申請回復工作權
如回復工作權但採取調職讓本人薪資上與先前有所落差造成本人生活不便可否要求資遣相關勞基法規定之賠償
是否有相關自救方式?
以上 懇請解惑 萬分感謝
您好!
期日的算法若最後一日為休假日,才可延至其後的上班日,因此,第六日應為1/22,若1/22非休假日,就不能延至次日。但若公司就此有明確規定,還是要以公司規定為準。另外,違反此規定是否即可開除?也可加以爭執。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對方: (營業用小貨車)初步鑑定結果為>閃光號誌路口支道車(閃紅)未讓幹道車(閃黃)先行 (道處45-1-9、道安102-1-1)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 (道處61-3)
我方: (普通重型機車)初步鑑定結果>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道安94-3)
但車禍當時我是已經從閃黃燈之路口進入機車道後,對方才從我的後方超前我的機車要到我的前方時,他的貨車前方才先撞到我的,而且對方的貨車左邊從頭到尾也留下很明顯的擦撞痕跡(這些都有拍照存證),但是因為對方當時有想肇逃,不過被好心的路人攔下,所以他的貨車有移動過了,導致現場也已移動過了。
問:
如果依這張初步鑑定,我和對方的肇事責任各占比多少?(因為車禍導致我的右肩韌帶斷掉,我想向對方請求理賠) 而且我並沒有未注意車前狀況,如果我自費申請進一步的鑑定報告,是否可以還我清白? 鑑定委員會進一步鑑定時,會通知我去詢問車禍當時發生情形嗎?(因為我想把我有疑問的地方向鑑定委員提出)
事實經過:
我們是一棟6樓(12戶)的大廈,公寓1樓有小露臺但停很多住戶機車,
我們的車停在公寓一樓露臺旁的公有道路上,結果一樓住戶說離他最近(約5公尺)
他們一樓住戶有優先使用權,也就是我們停的位置,要我們移車,不然要砸爛我們車。
又說樓上的親戚腳不方便,幫他佔車位。但他們還佔了一樓原公寓花圃改建的空地掛
"私人停車"牌子,從來也沒見他因親戚腳不方便而禮讓給親戚停。
但我家也有未滿一歲小寶寶,這附近風大又冷,也是也很多不方便。
因這次糾紛1樓住戶,就說那他不私暫,供給大家停機車,
結果撐不到2周又把自己車停上..他那殘障親戚也是偶爾讓讓他停~
當下有請警察處理,1樓住戶馬上攀關係說老公和他們同單位(鄰居說只是同單位行政)
目前警察是安撫雙方情緒,只說雙方都是對的~
但對方又說要告我法律見~一直在街上大吼大叫~又裝可憐~
當下我只強調法律是公有道路產權是大家的~應是輪流使用~
就說他沒權狀是告不贏的(印象中~另外"他說要砸爛我們車"我有錄音~
他馬上又改口說要賣房子~賣給黑道來跟我們吵~
PS:以上全程我都有錄音~
問題:
1.公寓旁的公有道路1樓有優先使用權這回事嗎?
2.說砸車~這個算是恐嚇罪?到時有意外時~如何檢舉?
3.前幾天看新聞剛好有個孕婦也是停好車~別人強制要他移車~電視說是強制罪~請問適用於我們嗎?
4.鄰居(他親戚)說~他平常都這樣歇斯底里~怕他砸車或是前後堵我們車~讓我們無法出入
~這樣我們是否有什麼辦法自保?或是什麼法律途徑?
5.他一樓經營美髮~沒有招牌?請問這樣算是違法私自營業嗎?
6.以上問題~我該向哪個單位檢舉?
目前想先了解心裡有底~也不想真的走到法律途徑或擋人財路~但還是做好自保準備~
不講理的人真的很多~先謝謝大家!
各位律師好,以下是我最近碰到的問題與疑惑:
我爸從我出生沒幾個月(當時我哥大約四歲),就因吸毒關係而入監服刑了
,在成長過程中他也是入入續續進出監獄。
大概國高中開始就聽媽媽奶奶說他現在雖然出了監獄但因吸毒吸太兇導致腦子壞了,在老家讓姊姊(我二姑)跟他朋友幫忙照顧甚麼的。
直到最近之前,我一直都不太知道他的消息(媽媽不太願意講,我也不想知道這種人的任何事)
是社會局發文說甚麼他現在被安置在某某安養中心,要我們去處理他的安置問題,找我們去開會。
一開始開會我跟我媽媽就說明從小到大他從未盡過扶養責任,現在要我們
去扶養他,我們自己都過得很辛苦了,還要去養這種……父親。
當時開會的律師是說表示同情啦,可是法律上我們屬於直系血親還是要有一定的扶養義務,不過依照我們說的情況,可以申請減少扶養義務。
後來開庭了,法官聽了我們雙方的意思(我父親由社工代為發言,他搞不好連為啥去出庭都不知道),
社工說我爸目前就是中度智障,雙腿殘障,還有一些甚麼鬼的病名
每個月僅領有殘障補助4700元等等
我們這邊就把從小到大的狀況告訴法官:
他因吸毒,常出入監獄服刑,即使出獄後也未曾來探望過我們母子三人,
最後法官說因為沒有虐待、性侵等重大傷害情節所以無法免除扶養義務,但按照我們說的情況是可以減少扶養義務。
後來法官就按照地區平均消費水準,加上我爸自己要負擔的減免部分,
當時法官是說大約六千塊左右,我爸同意(應該說他沒任何意見,說怎樣就怎樣)可是那時候我媽沒工作,整個家就剩我一個人有收入(我哥在大陸)
想說看能不能再減少一點(也是我心裡真的很不能接受扶養這個像是冒出來的父親吧)
法官就說要先等判決書。
開完庭後,照顧我爸的安養中心的員工就說:「其實不管法官判多少,在我那邊一個月就是要兩萬塊,不到兩萬塊,按照營業立場我都會把你爸給送出去,到時候他要是在外面發生甚麼狀況,警察還是相關單位第一個找的還是家屬!」大概是這樣的意思。
既然如此,那那張判決書不就形同虛設?
我們還是得要付到兩萬塊或其他安置機構的費用不是嗎?
(接回家是絕對不可能的)
所以我最大的疑問是,假如判決書上宣判是我們兄弟倆共同負擔
對我們來講是沒有效力的嗎?
如果有,他們可能會進行甚麼動作?我們有權利反擊嗎?
後來等判決的這段期間,我也打電話問社工這怎麼跟當初講的不一樣?
一開始是說走個流程,得到判決書後他們可以幫我爸聲請低收入補助,
結果搞到後面要我自己去申請,我都已經有減少扶養義務的判決書了,
還自己去幫他辦那個,這不是很奇怪、很矛盾嗎?
還有,期間社工一直說甚麼要我們趕快安置我爸,不然可能會有遺棄罪
的告訴。可是我們不是完全不聞不問啊,我們每個月也願意付裁判書上的
社工這樣算是威脅、恐嚇嗎?
真要說遺棄,他打從我們兄弟倆小到大完全沒扶養過我們一毛錢,要論
遺棄罪,我看他比較有可能成立吧!
後來我發現的是,我爸根本沒想過要告我們兄弟倆,都是社會局出自己
的做為。
公理律師事務所回覆您的問題:
壹、民國99年l 月27日增訂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貳、建議閣下應提起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之訴,如需專業律師協助,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運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研商討論,本所願以歷年來經辦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參、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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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從後方撞乙方,造成乙方倒地,甲為路口左轉小客車,乙為直行機車。兩方都無酒駕及超速。
車禍初步分析研判表卻寫乙有疏忽,甲未依規定左轉讓車。(乙方是被後方車輛突然撞上,為何會有疏忽? )
醫師診斷證明寫明受傷部位及傷勢,手部骨折,腿部挫傷、腳腕扭傷,並寫宜修養四個月,後續須再追蹤。
事發後甲從未探訪或致電慰問關心
第一次的調解會,甲說沒有收到調解通知以致無法到場。(但委員會並未收到退件)
第二次的調解會,甲方駕駛本人未出面,僅甲方代表的保險員到場。
乙方有經營小吃店面(員工含雇主四人)的正職工作的投保薪資單,還有假日兼職居家清潔和保母,兼職有雇主寫的證明(姓名、地點、時間、時薪、工作內容都寫明了)。
甲方的保險員說醫師診斷寫得太籠統,不能證明乙方真的四個月沒有去工作,且店面還有繼續營業,並未因我無法工作而暫時歇業。甲方保險員還質疑乙方與小吃店雇主為親戚關係,應該還是有拿到薪資;還揶揄乙方並未因此次車禍殘廢。且乙方只有投保單,沒有薪資單或其他證明來證實有領這樣的薪水,兼職部分雇主寫的字條不足證明,保險員不願賠償。又說肇事責任則分成7:3(保險員擅自認定),要再扣除三成的最低工資。
也就是說甲方只願賠償乙方兩個月最低工資的七成、修車費和醫療費用。(連精神撫慰金都不願支付,保險員的意思是乙方沒有殘廢,就不需要精神撫慰金)
不確定保險員講的事項哪些為事實,調解委員會的人也好似只想趕快讓雙方和解,不斷勸說乙方這樣的條件已經不錯了。
請問乙方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您好
如果條件談不攏
那你就直接向地檢署提告即可
不用妥協於你不想要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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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上次我說
我現在加盟一家飲料店(寶-紅茶)
可是我不想做了
我打算要加盟別家飲料店(清-)
本契約終止後,乙方三年內不得以自己、第三人名義或教導第三人,從事與本連鎖體系相同或類同的營業項目及餐品販售。
在這先跟大家說謝謝
感謝回答的人
以下是我最後的疑問
我也明白三年後我就可以加盟別家
只是我想再確認一下
三年後再加盟別家或自己經營
可以跟原本一樣是飲料店也沒關係嗎
因為現在是開飲料店
我以後再開飲料店
這樣會不會觸犯這句乙方三年內不得以自己、第三人名義或教導第三人,從事與本連鎖體系相同或類同的營業項目及餐品販售。
讓我怕怕
有人說三年後我不放心就用家人名義加盟
跟原本一樣飲料店
因為總部說三年內不得以第三人名義或教導第三人,從事與本連鎖體系相同或類同的營業項目及餐品販售。
還有我有找到想加盟的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