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Edward 102-12-03 09:56

您好:不好意思,想請教有關於房屋漏水一事,目前居住五層樓的公寓,我們住在三樓,由於二樓鄰居說有漏水,前去查看漏水情形,並沒有漏水鄰居說是一下子漏水一下子沒有漏,後來我們將房子相對位子的地板挖開查看水管,並沒有水管破裂而漏水之情形,目前對方修繕費要我們全部支出,但沒有漏水主因,我們卻要支付這筆費用,我們當然不肯,對方就去提告,最後判決的費用全部由我們支出,目前並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是我們造成,想請問我們有哪些責任,而我們最壞的打算是與對方各半?為什麼我們要全額支付?

 

 

 有上訴嗎? 還是判決確定了  可先傳判決書過來看

Edward 102-12-03 10:12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有上訴嗎? 還是判決確定了  可先傳判決書過來看

 黃律師您好:昨日收到判決書了,目前有想要上訴,判決書要怎麼傳給您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因此,本件原審法院判決您們需全部負擔,應是認為漏水是可歸責於您們,但是否如此,您們可先上訴,並在上訴審其爭執,才有機會改判,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至civili1201@gmail.com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3 10: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房屋漏水,通常應先送鑑定機關,鑑定漏水之原因,以釐清相關責任歸屬。若均無相關鑑定之資料,建議您可上訴救濟,請求鑑定,以便釐清責任。歡迎您攜帶相關卷證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如果一審您這一方已經敗訴,則在敗訴確定或者您提出上訴而未能提出相當、有利證據前,則設想由原告這一方願意與您共同負擔費用,恐怕幾乎是期待可能性極低。故後續建議您應該好好研究一下判決理由並且確認一下法官判決對方勝訴所認定所憑證據為何,以俾提出上訴,爭取協商或者翻盤之空間。

 

回覆 Edward 的發言內容: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可先電話聯絡

您好,

      本案可能要先看到判決書,才能針對判決作分析。一般而言房屋漏水訴訟都會委請鑑定機關實際鑑定判斷漏水原因,除非漏水原因是您造成,否則不可能會由您負擔修繕費用

John 102-12-02 17:20

 

我和鄰居們的房子擁有面積不小的 "法定地上權" 涵蓋了整片土地, 而且地上權"未分割" 。
每一間房子都有加蓋一些違建(圍牆之類) 至少都有三十年以上了..
地主這三十幾年來都是沒有擁有任何地上權的。
近年來地主透過訴訟的手段, 塗消了幾位鄰居的法定地上權(建物己消失很久)。
之後地主將被塗消地上權的部份(也就是空地) , 出租給建商
最近地主的土地法拍出去了,法院己經允許我和鄰居們 以"持份"的方式
"優先承購" 和自己"地上權面積" 一樣大的"持分土地"。

但我看到了法條:
民法第七百六十二條規定:『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
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
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想請問:
1.我們的"法定地上權"會不會因為 優先承購了 "持分土地"而主動混同消滅 呢?

2.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 能否透過 "訴訟方式"排除掉我們的法定地上權呢?

3.建商把共用的空地圍起來說這是地主租給他的,整地並劃上車位格子,租給我們停車
   但地上權分割,建商這樣有沒有觸犯  刑法 第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呢?
   因為地上權分割 地主也不知道 塗消的地上權 位置在那裡啊。
有沒有圍到我們的地上權??

4.另外有些房子是 "公務人員宿舍",住有退休的公務人員,
   地主幾年前有對全部的人(包含公家機關) 提出拆屋還地訴訟,但不起訴 。
  這些"退休的公務人員"自己也有蓋一些違建(圍牆之類)超過三十年以上,
   請問這些違建能不能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呢?"
   因為地主沒有對這些退休公務人員提告, 而是告 "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公家機關"
   而且地主一開始本來就沒有任何地上權了。
   若可以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是要找土地代書 還是要找律師去申請呢?

5.另外若我們將 "持份土地" 賣給一坪或二坪 給這些退休的公務人員的子女
  將來這些子女能不能以優先承購的方法 購買這間 公務人員宿舍呢?

  還是得要有相當的坪數才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我們的"法定地上權"會不會因為 優先承購了 "持分土地"而主動混同消滅 呢?

您們的法定地上權會因優先承購取得所有權後,因混同而消滅,但也因為您們有法定地上權,在本件才可以主張優先承購權.

2.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 能否透過 "訴訟方式"排除掉我們的法定地上權呢?

土地上已無建物存在或地上權期限已到,則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仍有可能透過訴訟方式來排除.

3.建商把共用的空地圍起來說這是地主租給他的,整地並劃上車位格子,租給我們停車
   但地上權分割,建商這樣有沒有觸犯  刑法 第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呢?
   因為地上權分割 地主也不知道 塗消的地上權 位置在那裡啊。
有沒有圍到我們的地上權??

本件是否會涉及竊佔罪,依目前資料尚無法判斷,但要成立的可能性應該不大.

5.另外若我們將 "持份土地" 賣給一坪或二坪 給這些退休的公務人員的子女
  將來這些子女能不能以優先承購的方法 購買這間 公務人員宿舍呢?

  持份土地需先視您們持份是持有所有權或是地上權,另有關行政法規有無特別規定而為判斷.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ohn 102-12-02 18:27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我們的"法定地上權"會不會因為 ... (恕刪)

律師你好..感謝的回答..想再請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我們的"法定地上權"會不會因為 優先承購了 "持分土地"而主動混同消滅 呢?

>>您們的法定地上權會因優先承購取得所有權後,因混同而消滅,但也因為您們有法定地上權,

>>在本件才可以主張優先承購權.

 想請問您是否有漏打了 字...是 "會" 還是 "不會"被混同消滅呢?

 我們是獨立產權的法定地上權..若被主動混同消滅..

 我們豈不是由"獨立產權的法定地上權屋"變成"持分小地主"??

 將來分割土地若沒有割在在我們的房子

 那我們房子不就變成 無權佔有了...必須被拆屋還地了.

 若持分土地被 多數決  變價 拍賣掉 那豈不是連土地都沒有了

   

>>2.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 能否透過 "訴訟方式"排除掉我們的法定地上權呢?

>>若土地上已無建物存在或地上權期限已到,則新地主或其他相關權利人仍有可能透過訴訟方>>式來排除.

 沒有建物的法定地上權都己經被塗消了..從法院判決書得知 我們這塊土地上所有房子

都是擁有法定地上權的..法定地上權 不是應該 沒有期限的嗎..直到建物消滅為止..才會消滅..

意定地上權才能定期限..不是這樣嗎?

 

 

 

 

 

江皇樺 (江帥) 102-12-03 09:48

您好,

1.原則上在您們承購了與地上權面積一樣大的持分土地以後,您們即取得承購部分之土地所有權,但因為只是持分,除非提起分割訴訟,並要求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分割給您,否則地上權並不會與所有權混同而消滅。

2.法定地上權的存續期間是到建物自然滅失為止,這也是您所提到部分土地的法定地上權之所以被塗銷掉的原因。

3.這是民事糾紛,原則上並不會是刑事竊盜或竊占罪的問題,但在沒有簽訂分管契約約定該部分給建商使用,或提起分割訴訟的情況下,建商不能自己把特定範圍圍起來。

4.時效取得地上權只要符合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條,以行使地上權的意思20年間和平公然占有土地就可以申請登記,不管是不是違建。但要注意違建一旦被拆除,地上權也會隨之消滅。至於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不需要提起訴訟,向地政機關申請時由地政機關認定。

5.就算優先承購,也要符合其使用坪數,否得將來一旦提起分割訴訟還是有拆屋還地的風險。

John 102-12-03 13:34
回覆 江帥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原則上在您們承購了與地上權面積一樣大的持分土地以後,您們即取得承購 ... (恕刪)

感謝江帥的回答:

>>5.就算優先承購,也要符合其使用坪數,否得將來一旦提起分割訴訟還是有拆屋還地的風險。

關於第五點我的意思是指,公務人員子女擁有了一坪或二坪的"持分土地",將來公務人員宿舍

歸回國有財產局時,能否優先承購這間 "擁有法定地上權的公務人員宿舍",只買建物和地上權

,因為這次優先承購 負責的公家機關沒有購買持分土地

還是要一定面積的持分土地才能優先承購這間 "擁有法定地上權的公務人員宿舍"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5 13: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840條規定,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
時價為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土地所有人拒絕地上權人前項補償之請求或於期間內不為確答者,地上權之期間應酌量延長之。地上權人不願延長者,不得請求前項之補償。第一項之時價不能協議者,地上權人或土地所有人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土地所有人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者,適用前項規定。依第二項規定延長期間者,其期間由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斟酌建築物與土地使用之利益,以判決定之。前項期間屆滿後,除經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協議者外,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是此,您似得依該條規定主張補償或延長。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Kate 102-12-02 15:55

今年過年2月時透過仲介買的房子,直到10月因樓下住戶把我們停水的舉動,才知買到的房子嚴重到影響樓下四層的住戶漏水,但在買時仲介和屋主都未告知此事,合約上的現況說明書也是勾無擾民,無滲水的情況,我們是在被隱瞞的狀況下買下了房子,但又超過保固的時間要如何處理?而且根據樓下的住戶說,在發生狀況的同時已有告知前屋主,前屋主也有答應樓下的住戶要先修理才會搬離,結果就轉售給我們,他並無負責。除了修繕的部份要請賣方負責外,關於合約上不實的描述是否已經觸犯了違約?因在買時我們要求減價的部分都沒有談妥,結果還是依他開的原價買,結果買的是那麼大瑕疵的房子,請問在買賣契約上,不實描述房屋的現況中賣方是否要賠償這部分違反約定的事?賠償的比例要如何要求呢?請問這樣的情況仲介是否要負什麼樣的責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本件賣方故意不告知,所以應有民法第365條第2項排除六個月適用之規定,本件您們應先發函通知賣方該瑕疵,才能繼續下一步的主張,另房仲的部分,若其知情或有重大過失,亦負有相當之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2 16: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涉及民法瑕疵擔保責任之問題,亦可能夠構成刑法詐欺等問題,建議先發函催告限期補正,再發函解約,符合合法解約之意思表示。亦可先進行假扣押等相關保全程序,確保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攜帶相關資料所諮詢。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這種案子我們處理過很多,不是特別困難的案子,減少價金是很容易的,可來電討論

琪琪 102-12-02 08:50

律師你好:

母親於103/5/7過世,但母親與父親在法律上無婚姻關係,繼承人為子女子女一名(女兒20歲),房子繼承,則房屋貸款部分女兒尚未繼承,是否超過半年後將會變拋棄繼承?房貸部分銀銀行是否將房屋拍賣?或是有其它相關因素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會就變成拋棄繼承,房貸按時繳就不會被拍賣,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2 11: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此,財產債務均由繼承繼承,但是採限定繼承債務以您所繼承財產為限負償還責任。至於房貸債務部份,只要按時繳納,即不會被拍賣。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琪琪 102-12-02 11:36

那我再請問教一下

是否必需將貸款部分母親改為女兒?
銀行部分有無規定須在什麼時間內繼承房貸,改為女兒姓名?
如沒更改,是否就視為繼承貸款?
如需更改,是否需要保證人? 或需帶什麼相關文件?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2 11: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貸款屬於繼承債務,也是由繼承繼承,不過依民法規定,為限定繼承銀行僅能就繼承財產償還之,不及於繼承人自己之財產。至於通知銀行與否,沒有差別,即使不通知銀行,仍會依現行法律規定進行。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lawlaw 102-11-29 07:53

您好

合約是一年, 房客租金已逾三個月(30,000元)沒給房東房客已不告而別鑰匙未歸還, 已違約房東有寫存證信函房客房客完全不接電話不理房東, 且房屋不敢再出租給別人, 房東欲向法院遞民事起訴狀, 請求歸還鑰匙及支付租金, 不知法院何時會判決, 不知房客何時會還鑰匙, 因此不知如何處理租金到期部分及租金未到期部分及訴訟標的要含那些?訴訟標的要寫多少?請問

租金到期三個月部分要如何處理?可依據何法條? 租金未到期6個月部分要如何處理?可依據何法條? 可以請求那些賠賞?可依據何法條? 訴訟標的要含那些?訴訟標的要寫多少?

已發函通知終止租賃契約,並請求限期遷讓及歸還鑰匙,對方不履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發函通知終止租賃契約並限期歸還鑰匙與房屋,而對方逾期不履行時,再另行起訴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1-29 09: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440條規定,承租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依題示情形,已逾三個月租金,您可發函定期限催告租金,若期限內未給付,再發函終止租約。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標的為民法第455條規定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及民法第226條規定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9條規定租約期限之租約總額計算之。大約為總額之百分之一。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諮詢0910638932。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lawlaw 102-11-28 18:39

您好

合約是一年, 房客租金已逾三個月(30,000元)沒給房東, 房客已不告而別鑰匙未歸還, 已違約, 房東有寫存證信函房客, 房客完全不接電話不理房東, 且房屋不敢再出租給別人, 房東欲向法院遞民事起訴狀, 請求歸還鑰匙及支付租金, 不知法院何時會判決, 不知房客何時會還鑰匙, 因此不知如何處理租金到期部分及租金未到期部分及訴訟標的要含那些?訴訟標的要寫多少?請問

租金到期三個月部分要如何處理?可依據何法條? 租金未到期6個月部分要如何處理?可依據何法條? 可以請求那些賠賞?可依據何法條? 訴訟標的要含那些?訴訟標的要寫多少?

已發函通知終止租賃契約,並請求限期遷讓及歸還鑰匙,對方不履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應先發函通知終止租賃契約,並請求限期遷讓及歸還鑰匙,待對方不履行時,才能對其提起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1-29 15: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您可先發函催告付款,期限內不為之,再發函解約。以完成合法之催告解約程序。

若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萱 102-11-28 00:00

房屋原本是三兄弟為共同持有人,弟弟因債務被法院查封拍賣,今已第二拍160萬拍定,大哥決定行使優先購買權買回,二哥也決定將三分之一過戶給大哥,使房屋為同一人持份方便買賣,請問二哥過戶給大哥是否可用贈與稅來辦還是用一般買賣來辦理?如果房屋賣出是否要繳納奢侈稅,是三分之一還是二分之一?還是等確定有買方出現再過戶?目前在等法院的拍定通知書到達後,在到法院辦理,請問可以自己辦嗎?還是要委託代書辦?如可自己辦理需要準備什麼文件證明之類的?

 二哥沒有必要先過戶給大哥,因大、二哥可一起為出賣人,等找到買方再一起過戶即可。至於法院程序可以自己辦,也可以委託專業人士協助辦理。

阿萱 102-11-28 13:44
回覆 許志嘉律師 的發言內容:

 二哥沒有必要先過戶給大哥,因大、二哥可一起為出賣人,等找到買方再一起過戶即可。至於 ... (恕刪)

再請問房屋買回後再賣出需繳納3/1的奢侈稅嗎?

沈恆 (沈律師) 102-11-29 01:44

法拍優先購買取得的三分之一,如果在兩年內出售,會有奢侈稅的問題。

琳琳 102-11-27 21:20

土地房屋為不同的所有權人,屋主將房屋出租,地主如何向屋主請求分配出租的價金,可以請求的金額有無範圍限制或是標準。

 原則上依雙方協議,無一定標準

琳琳 102-11-27 21:35

1請求的金額請問有相關的法條可以參考嗎?或是有法官判決的案例可以參考嗎

2如果屋主不給地主租金,那地主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原則上依該區租金行情,如對方不給,就提起民事訴訟

您好,其實如果屋主懂法律,他是不需要分配租金給地主,因為出租物是房子,不是土地,所以地主應該是跟屋主要該房屋土地上建築使用的租金,而不是去分配屋主將房子租出去的租金,這在法律關係上是有很大差別的,何況房屋建在土地上,可能是無償使用,地主也不見得收得到租金,所以必須回歸原本土地與建物之關係,如何用一些訴訟手段達到目的,需要更多的資訊才能分析.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並找蘇文俊律師粉絲團按個讚喔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5: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屋主不願與您協議,似可以訴訟請求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christine 102-11-26 11:45
律師你好:                                                                                                                            

建商將家門前圍成高度220CM,僅留區公所之水溝蓋寬度出入

(一台摩拖車可出入,但是很危險有可能會撞上隔壁鄰居抽水馬達)無其他出入口,

屋齡30年 ,??峻工圖上建築物前為8M私設巷道,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已向都發局調,但不表示是有的

                                                                                  想請問1.門前之道路是否可申請既有道路,門前之空地約20 坪     地目:建                                                                                                                              2.通行權如何主張,調解可處理?還是得走到民事訴訟?                                                                                                                    

        3.對方有錢(經營有加油站等產業)完全不理我?,調解有其作用?需多少時間?

         調解不成是否還是要請律師,或有其他較好方式解決?

         4.如何快速處理此案件?

                                                                                                         謝謝!                                                                                                                              

   PS.房屋左方空地為主要出售點(無尾巷),前面空地為我家出入口亦是他?出入口 ,

     建商一起買,2013/11/5登記,地目: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當然可以先行聲請調解,若調解不成,則應向法院提出訴訟,才能有辦法長久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葉星 102-11-26 11:04

您好:

我們家族在屏東縣內埔鄉有一塊約70坪的土地,自祖母過世後土地便轉移到父親名下,到95年後再轉入我的名下,近月想將土地轉售,卻發現土地上已有他人所建的房屋,由於這塊土地咸少使用,所以房屋建置的時間也不明,因此想詢問此行為可以提出民事賠償刑事訴訟嗎?另外請問如果請律師協助處理,可以處理到甚麼階段呢?

 確實有刑事竊占和民事所有物返還及不當得利,可以處理到判決出來,再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6 11: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倘若該建物所有人無權使用該土地,則土地所有人可以訴請拆屋還地。倘若該人明知該土地為他人所有,而仍竊佔使用,則可能觸犯竊佔罪,依法可以提出民刑事訴訟訴追。

2、有關委任律師的部份,原則以審級計算,如民事的一審、或是刑事偵查階段。

 您好:有關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直接提起拆屋還地訴訟,才能完整解決侵占的問題,而委任律師的部分,則以審級計費,當然律師也會視案件之難易程度而為報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至civili1201@gmail.com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5: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刑事竊佔罪告訴或民事不當得利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等。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光頭 102-11-25 23:11
律師你好 請問要告人侵佔房屋需要什麼資料跟流程
1.雖然動產也是屬於侵占罪的客體 但如何證明對方有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 要思考一下如何證明 2.如果要提告刑事案件 可以至警察局提告 警方將會製作筆錄 之後案件會移送地檢署 3.或是你可以直接具狀向地檢署提告 檢察官會通知開庭 但也可能將案件發到警方偵辦
mike 102-11-25 11:18
律師您好,我曾借錢給建商,土建融也曾背書房子快蓋好前建商財物吃緊,遂決定把於屋過戶給其中一名金主A,去塗銷銀行債務。條件是,剩下的工程款由此一金主A處理掉。A希望有雙重保障,要建商拿我的數張支票抵。共一千多萬。本來過戶完就應還我票。後來A認為吃虧,工程款未如約定處理,導致建商公司和個人均跳票,建商也倒閉,我的票也拿不回來。 後來A自己賣屋不順利,要軋我支票,我無力負擔,恐會跳票,遂答應每個月匯十萬給A。但A經常威脅我要軋票。 房屋所有權過戶一事,建商和A並未簽約,但資料是完整的。 我已打算承擔跳票,但基本上這筆債務是不存在的,數度請A打折讓我贖回支票,我有任何主張可以興訟或減少損失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既然為發票人,則當執票人對您主張票據權利時,您當然可以抗辯債權不存在,您也可以直接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以避免後續困擾,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ike 102-11-25 10:42
律師您好,我曾借錢給建商,土建融也曾背書房子快蓋好前建商財物吃緊,遂決定把於屋過戶給其中一名金主A,去塗銷銀行債務。條件是,剩下的工程款由此一金主A處理掉。A希望有更多保障,要建商拿我的數張支票抵。共一千多萬。本來過戶完就應還我票。後來A認為吃虧,工程款未如約定處理,導致建商公司和個人均跳票。我的票也拿不回來。 後來A自己賣屋不順利,要軋我支票,我無力負擔,恐會跳票,遂答應每個月匯十萬給A。但A經常威脅我要軋票。 房屋所有權過戶一事,建商和A並未簽約,但資料是完整的。 我已打算承擔跳票,但基本上這筆債務是不存在的,我有任何主張可以減少損失嗎?
1.如果債務不存在 縱使有開立票據 那未必需要負擔這筆債務 你或許可以考慮主張原因關係不存在 訴請法院確認 2.但實務上如果抗辯原因關係不存在 法院可能會要求你要提出相當證明 你當初為何開立票據
ByMu 102-11-24 15:00

今天有一個問題是這樣,好友的兄弟共同買一棟房子供家人及父母居住。(此房

是在哥哥婚後買的。兄弟兩人共同繳交房屋貸款),當初弟為顧全大局且未婚情

況下,讓房子登記在嫂嫂名下。這期間嫂嫂曾私下將房子再拿去貸款六十萬元花

用,聲稱貼補家用不足。數月後嫂嫂又疑似外遇離家出走並帶走所有家當(哥哥

名下約三十萬元現金,此為兩兄弟準備家用以及隨時備急之現金,因為之前嫂嫂

曾私下貸款,所以房子所有文件以及印鑑都由哥哥保管)現下嫂嫂已向地政事務

所提出更改房屋印鑑以及房契遺失手續。想請問以下幾個問題?

1.哥哥是否可以因為所有家當以及現金被嫂嫂帶走,向警方提出竊盜案辦理? 
由此逼嫂嫂出面處理。

2.目前已知哥哥因為當初並未申請特別約定財產制,所以在夫妻共有財產制的情況

下,如若兩夫妻離婚,嫂嫂硬是堅持這房子她該分一半。那是否這兩兄弟完全處 

於被打狀態,完全無力反擊?

3.在夫妻共有財產制的情況下,哥哥於房貸、家用等等等等之類的負債是否也有均

分。簡單的說就是,嫂嫂如果堅持房子她也有一半,是不是可以在房子賣掉之後

還能扣掉因為買房子的原因"哥哥"向銀行、親戚及朋友的負債如有剩餘財來兩夫

妻均分?又或者是否可以哥哥簽一份類似本票借貸的文件給弟弟寫明是當初哥哥

是跟弟弟借多少錢買的房子。可以讓這兩兄弟的損失降到最低??這樣的方法是 

否可行??

這要主張權利是有方法,但應找律師協助,不建議在不懂法律下自行亂想辦法

本件令嫂明知所有權狀係交由其丈夫保管並未遺失,卻申請遺失補發,乃係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地政機關登載於地籍資料上,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權益,應已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就此可以檢整相關事證提出刑事告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Alexis 102-11-22 21:58

去年有一人打算跟我租屋,因對方為躲避簽約金而未簽約

但因屋頂舊損對方想先修繕並等之後簽約後再提分擔,並自行於我親戚拿走房屋鑰匙

說想先行會勘,再於簽約後一併施做。而後卻自行動工。

施工後我當時僅口頭同意他做屋頂修繕,但是他卻施做我未同意部分,並說他將吸收其餘部分

而後經多天未見他聯繫,有積極聯絡想談簽約但沒有聯絡上。

多月來聯繫對方都未回電,

直到今年與我提不想租屋,想要求要回當時修繕費用

對方提若我未付款將會同警方、當時施工鐵工來拆除我的房子

請問我該怎麼保障自己的權利,

因為未有簽約、施工也僅只有口頭承諾。對方能拆我的房子嗎?警方會同意嗎?

若我方先要求他要復原到先前原狀這可以嗎?

 那些施工的材料經複合成為你房子的重要部分的話(重要部分是指要拆的話會毀損房子),那些施工材料都已經是你所有,對方不能拆,對方只可能對你請求不當得利,但之所以會修繕是因為有那些情事,或許可對對方主張權利濫用、誠信原則來減少或免除返還責任,這牽涉到訴訟策略,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6: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coyi 102-11-19 21:14

最近買了間30年左右的中古屋並委由熟人裝潢,但裝潢過程中造成鄰居漏水,後來查修,確定了是因為共有管線的問題,查了三天發現,因為房屋是所謂的『販厝』(建商建一整排的房屋),當初是兩家配有一支共有管路,而我跟隔壁的部分,因為管路已經靠過來我家約1公尺多了,所以工地主任施做時,沒有特別注意,加上水電的部分又都是拉新管,所以這支共有管路就被處理掉了,而大約過了三、四個月後,鄰居電話跟我說他們家的二樓浴室無法排水,造成了一樓漏水而且裝潢也受損了,所以要求償,我的問題是:

1.因為目前的狀況是管路已經去掉約三個月以上了,鄰居才發現漏水,其次,目前清查管路,也發現管路其實早就有堵塞的情況,而且因為是老房子,設計的其實不好,出水口也太低,都是淤泥,這樣子的話請問責任(賠償)的比例應該如何計算,而復原裝潢的部分,是否可以計算折舊呢?

2.另外,因為這個裝潢是找熟人介紹,所以當初開工沒有特別訂立契約,就賠償的部分,我並不介意幫他負擔一些(大概我的上限是3成),請問這樣子在法律上我是否站得住腳?或是有相關的資訊可供參考呢?

3.最後是如果鄰居獅子大開口,我應該有哪些作為可以保護我自己呢?賠償是一定要賠的,指是不希望被當成"潘阿"!!

再麻煩各位律師、先進提供我意見 謝謝各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鄰居對要請求,則應提出單據為依據,所以即便進入法院程序,法院仍會其單據及合理性去判決,但前提是您要針對其所提出的部分去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至civili1201@gmail.com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修司 102-11-19 14:07
律師 你好 我父親名下的房屋 因為幫弟弟做保. 被銀行查封法拍 後來由妹妹找了個代書幫忙後跟銀行協商.先跟原銀行清償後再將房子登至妹妹名下.由代書協助妹妹再跟銀行貸款還給代書及約定的手續費用.期間貸款 我及妹妹 都有繳納.但我都是拿給母親再拿給妹妹 家裡水電也都是我負責 .現在妹妹主張他是屋主 要求父母搬出 他要賣房子. 但當時只是借名登記並無實際買賣 父母年邁無力可管 我想請問 我能做些什麼 為父母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2-11-20 06:52
您好!除了登記在妹妹名下外,妹妹還借錢來償還債務,此事實與單純借名登記已有差異,因此若要主張借名登記,需要蒐集更堅強的證據才行。以上謹供您參考。
ricky一路 102-11-17 09:48

請問律師大大:

目前自己有一貸款房屋登記為自己名下

最近與女友要結婚

想請問婚前辦理房屋產權共同登記

跟婚後再去辦理房屋產權共同登記

有何差異

因看了網路很多討論都是說要婚前辦理共同登記

雙方才可以共同持有產權(婚後辦理就不行?)

這是我的一些些疑問

煩請不吝解答   謝謝

1.要區別的是 你應該是在說要將這特定房屋產權 一半轉讓給配偶 這不管婚前或婚後 可以做 2.如果是在指夫妻共同財產制 則是婚後才能去登記 這不僅限於這特定房屋 包括其他財產也會納入

jade 102-11-16 03:35

律師們你好

因前些日子先生要脅帶小孩一起自殺 當天通報113前往協助也至警局做完筆錄

目前已申請通常保護令中 與先生分居

但先生現在跟孩子住的房子是我還未認識他之前就已經買了

現在他表示未離婚具有屢行同居的意務 不肯搬離我的房屋

且不肯跟我先簽署分居協議書 不斷再逃避

請問我可以告他侵占嗎?  或是有什麼方法可以讓他跟我簽字離婚

您好,由於他應該不是有侵占意圖,侵占應該不會構成,我建議你可以在保護令中要求他搬離,另一種方式就是把房子過戶給其他人,由其他人提出遷讓房屋訴訟,逼他離開.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可起訴請求離婚,之後其他的問題就比較好處理,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可以於通常保護令事件中聲請命對方遷離該住所,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jade 102-11-18 05:08

可是我的房子已經要再12/1租給別人了 那可以用這個理由把他趕走了

因為之前已經寄存證信函給他了 他也沒有任何表示也沒有要協商的意願

可以請警察到場 強制請他搬離嗎?

小哲 102-11-14 19:30

大致問題:

民國96年因為叔叔陸續向我們家借錢(無借據口頭借錢),但是無力償還,結果將房屋以買賣方式過戶給我爸爸!結過戶完成!

詳細情況:

因為土地是我是爺爺以買賣過戶我爸爸,同一時間叔叔將房屋以買賣過戶我爸爸!但是最近法院通知我爸爸出庭,叔叔的債權銀行以協助蓄意脫產向我爸爸起訴!我們該如何是好?需委託律師?

麻煩專業的律師大大們幫我解解這問題!!謝謝!

可先將銀行的起訴狀繕本傳真給我看,看過後再來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刑事上會涉及詐害債權,民事則會被聲請撤銷登記,本件的關鍵在於您們以買賣名義過戶,則有無資金流向,及您父親是否有知情配合過戶,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惠 102-11-13 21:51

律師您好,代銷人員在我們一開始看屋要付訂金前,口頭上承諾了房屋的成交價,成交價中包含了暫收款這部分(暫收款包含契稅.代書費.瓦斯管路費.預繳管理費.......等),期間我們又再跟代銷人員確認了2次,他還是口頭上說包含在總房價中,在交屋前又通知我們要補繳那筆暫收款;請問我們怎麼辦?

您好,當場有無其他人聽到呢,如果有的話可以做為證據,但我想可能有誤解,因為這些費用按照一般買賣慣例,絕對是另外支出的成本,不可能含在房價.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就您所詢有關暫收款是否內含於買賣總價內之爭議,建議您先將買賣雙方所簽訂之契約書拿出來看看,確認一下相關價款約定之具體內容為何?若契約條款已明載暫收款另計的話,則基於債之相對性,要對賣方主張係為暫收款是否內含於買賣總價內,應該會是有所困難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VIVI 102-11-13 18:18

可否請教在看房過程中曾多是詢問房仲屋況是否有漏水壁癌等瑕疵問題仲介跟屋主都說無

買賣契約就屋況說明其中一項屋內是否曾水泥脫落或鋼筋外露,也都勾選無!

簽訂條約未交屋跟未付尾款前,請裝潢師傅去看屋內才發現有一處天花板鋼筋外露水泥剝落

牆壁兩三處也都壁癌跟仲介所說不符合,若我主張買賣解除可否拿回所付的代書費跟訂金仲介服務

費??仲介都以此鋼筋外露不影響房屋結構,但是我ㄧ開始就有清楚告知我不想要有壁癌鋼筋外露的

房子若一開始清楚告知我也不會購買,事後是我自己帶裝潢師傅去勘查才發現有問題他門這樣算隱瞞嗎??我能尋求什麼方法???謝謝您

 要看鋼筋外露的程度,你們有無將鋼筋外露這部分載明在契約?,另外還要詳約契約內容,才能決定能否解約,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VIVI 102-11-14 00:23

 律師您好購屋前她們都沒有提起有鋼筋外露的事情也我並不知情

嚴重程度應該算三個手掌大小我都有拍照,合約書上就現況說明屋主對於屋況!是否有鋼筋外露過或水泥掉落都勾否!!他門是說不影響結構!但是我為甚麼要購買有疑慮的房子!!

律師我需要請您幫我寫存證信函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但是否有達到可以解除契約之重大程度,則仍要視您們契約內容,建議先將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後,再進一步決定該如何進行,且時間也不宜拖太久,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月亮 102-11-12 21:43

           律師你好請問買賣房屋所寫ㄉ本票到期日一定要寫嗎?還需看對方ㄉ證件嗎?開立本票開票人完全一人所簽可以嗎?需同時在場嗎?開票人簽名後面需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嗎?如果交付於代書所有權狀要保管簽收單要如何寫?謝謝回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簽立本票一定要看清礎,本票的到期日仍可以先寫上,能夠確認對方身份當然要確認,本票開票人可一人簽署即可,當然最好同時在場,建議加註禁止背書轉讓,交付於代書所有權狀,最好留影本並請代書簽收,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本票上建議載明受款人及禁止背書轉讓,簽收單則建議可附具本票影本為附件,並寫明該本票係供買賣房屋款項(記載買賣契約當事人、訂約日、標的物)擔保之用。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Cosette 102-11-12 11:06

幾年前,母親將房屋過戶給我,當時要求代書贈與辦理,也拿到贈與免稅證明。

不知道為什麼,地政那邊的登記卻是買賣。

現在檢查事務官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構成要件』追究

我們不知道為什麼辦理會變成買賣,當時拿到贈與免稅證明,

就以為是以贈與辦理了,並沒有詳細去查。

我們也相信代書不會故意用買賣不用贈與辦理,應該僅為人為過失,造成辦理錯誤。

我們並沒有故意想讓公務員登載不實。

有詢問過,不管以買賣或是贈與辦理,我們都不會省到稅或是有任何額外的利益。

不知道這樣『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有可能會成立嗎?

檢察事務官在我們一進偵查庭,什麼都沒有問,也什麼都沒有說,

就一直跟我們說這罪很小,叫我們直接認罪,讓人覺得他像是不調查就已經確定要起訴,

很令人擔心,所以才來詢問,在此先謝謝協助的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並不一定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您們既然有繳納贈與稅,則可以提出稅款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以證明您們一開始即以贈與方式辦理過戶,至於該公務員為何會這樣記載,可能也要跟代書那裡確認一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2-11-11 16:18

阿姨和姨丈約在五年前外婆生重病時,利用了外婆的身份証及印鑑過戶土地房屋在其名下,但外婆事後約過了五年才知情,但實際上其土地房屋,尚未立下遺囑過戶給誰。(外婆現總共有5個孩子)
五年前,阿姨用各種理由說服其他的阿姨拿出印章及關於放棄繼承的相關文件去辦理了過戶,現土地在阿姨一人的名下,請問她有偽照文書、冒名之罪名嗎?
另外,外婆可以將土地房屋要回來,並重新立下遺囑or重新分配土地嗎?
遺囑時,只需要年滿20歲的証人就可以了嗎?還是必須由律師見証?
如果其中有一位阿姨有負債的問題,無法過戶土地房屋的話(是怕會被強制執行法拍),可以將其分配到的土地房屋過到此位阿姨的兒女名下嗎?
您的回覆,不勝感激,謝謝!

 動產移轉過戶部分,效力可能有問題,需要更多的細節資料,才能判斷。

繼承權在被繼承人未過世前預先拋棄是無效的。

遺囑部分建議在律師提供意見下撰擬,並做公證,最為穩當,因為違背法律遺囑是無效力的。

另外是否有偽造文書等,還要詳細了解細節及看到相關資料後,才能斷定,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果當初阿姨未經過外婆的授權,便擅自以外婆名義辦理所有權變更事宜,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等罪嫌,建議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您好.建議您,被過戶的部分,應該由你外婆提出刑事偽造文書的告訴,方有取回土地房屋的可能.至於你外婆還在,沒有拋棄繼承的問題,縱使寫了也無效.遺囑部分建議也是要取回土地房屋後,該部分才有作遺囑的意義.而遺囑可以用代筆或者公證的方式為之,這你可以參考民法之規定.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

102-11-08 16:42
律師您好   想請教律師我於100年11月時,與當時女友交往期間,曾購買一房產,所有權有人為我一人,且房屋貸款借款人也是我一人,並無保證人,但當時由於有結婚打算,故提款卡皆是由女友保管,故我沒有辦法確認頭期款項是由誰的帳號所匯出,如今前女友咬定頭期款是由她所支出,要求分配房屋出售所得50%及頭期款之款項,今收到存證信函,請問我該如何處理??已購買二年的房屋會不會就不屬於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現所有權登記您一人所有,則法律上原則會推定是您所有,而您女友則需另行證明您們之間有借名登記關係,或您頭期款有跟他借貸關係,因此,他所發送之存證信函,並不具有強制力,您可再視其有無下一步起訴之動作,再另為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存證信函內容為何? 可傳真過來了解一下,才能知道她有和憑據,法律主張是甚麼? 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您好,不用擔心,我國動產是以登記為主,與誰出錢無關,除非他能證明是借名登記,否則他拿你沒轍,你不用去理會他,他沒權利跟你要一半的價額,況且他縱使證明錢是他出的,也不過是你們之間有無借貸關係,也無法直接推論說房子他有一半權利,我建議你要回一封法理清楚的信件給他,讓他了解你不是隨便被嚇唬的.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

102-11-08 16:19
律師您好   想請教律師我於100年11月時,與當時女友交往期間,曾購買一房產,所有權有人為我一人,且房屋貸款借款人也是我一人,並無保證人,但當時由於有結婚打算,故提款卡皆是由女友保管,故我沒有辦法確認頭期款項是由誰的帳號所匯出,如今前女友咬定頭期款是由她所支出,要求分配房屋出售所得50%及頭期款之款項,今收到存證信函,請問我該如何處理??已購買二年的房屋會不會就不屬於我??
1.除非你們當時有特別約定 否則登記你名下房子就屬於你所有 2.但對方如果確實有支付金錢 你還是有義務償還 不可能完全不復返還之責
JJ 102-11-08 02:22

父親欲過戶套房給我
現在租給旅館作為房間使用
我是覺得旅館有一點欺負老人家搞不太清楚就簽約
合約細節旅館占很多便宜 而且合同一打就是十年
要到107年才會到期(87年簽約)
可否在一切前提不變的狀況下 將房屋過戶?
(房租一樣如往常匯到我父親帳戶 合約一樣有效至107年)

想請問
1.在不通知旅館的狀況下 我們家是否可以自行過戶?
(因為覺得旅館的老闆真的很機車 怕他們知道越多越欺負欺負老人家)
2.若可以過戶給我,申報租賃所得需要注意什麼?是我報還是父親報?
(也一樣前提是盡量不要跟旅館打交道的前提)
3.過戶會有違約的問題嗎? 還是我必須等到合約滿了才可以過戶?
(還有五年阿! 父親就是因為身體不好擔心會有遺產稅的問題才想要近期過戶)
4.還有什麼我需要注意的問題嗎? 謝謝!

租賃期期限內出租人還是可以有權將租賃所有權移轉予第三人,並不需要經承租人之同意,只不過依民法第425條會有租賃契約關係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之法律效果。

(另外,依該條第二項之規定若系爭租約未經公證的話,初步而論是可以主張不適用民法第425條之規定的)

民法第425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最好先審視一下合約內容,看有無特別約定,若無,則回歸民法之規定,基本上應該仍可移轉,但租賃關係應仍存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oscar 102-11-07 19:01

律師你好

事情發生是這樣

甲方在4樓有租房子房客

被乙方檢舉逃漏稅

國稅局來查甲方是否有承租房屋房客

甲方和房客好像有欺騙國稅局稽查人員

國稅局要甲方提出證明沒有承租

甲方和房客好像涉嫌串共也寫下說是朋友和親戚關係並沒有承租房屋

到國稅局時提出這樣證明

這有涉嫌逃漏稅偽證偽造文書罪嗎??

 

謝謝各位專業的律師的解說!!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08 09: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狀況,確實兩人可能涉犯逃漏稅及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嫌。

啟翔 102-11-06 17:39

請問大律師:

        我的土地上有一建築公司的房屋,有辦保存登記(建設公司的)、沒有辦地上權,但是10多年前這家建築公司倒閉了也撤銷公司執照,這10多年來沒有支付土地租金房屋一直空在那邊沒有使用,也找不到建設公司的人了,如今我想買回這房屋,我可不可以公示送達方式請求給付地租然後查封拍賣房屋,或是要循何種方式向這家已撤銷的建設公司買回房屋

 不知道當時房屋會蓋在您土地上的原因是? 可考慮以製造執行名義方式,執行後以承受來做 ,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該建物確實是屬公司所有,則可以向公司請拆屋還地,但若您們不想拆屋,則應另行請求相當於不當得利租金,取得判決後再進行拍賣來取得,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本件在進行訴訟請求之前,應先釐清目前該公司是否業已解散清算完畢,提告的話以何人為被告,何人為其法定代理人士,否則光民事訴訟過程中的程序問題就會是不小的困擾。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小君 102-11-06 10:54

分配子女動產(房屋),希望其永不出售或被法拍設定抵押,請問有何方法?

蔡律師 (蔡律師) 102-11-06 11:59
回覆 小君 的發言內容:

分配子女動產(房屋),希望其永不出售或被法拍設定抵押,請問有何方法?

信託。或者成立基金會。

請幫忙本所臉書按讚,謝謝。
https://www.facebook.com/tsai.attorney

小齊 102-11-06 02:57

各位律師您好,本人想請律師提告社區管委會及社區委員

事情經過大綱如下

在約十幾年前我家在基隆有購買一間社區大樓的住宅

直到最近幾年才搬入居住

房屋裝潢年久失修不符使用故在101年時有重新小部分整理裝潢

其中遇到的問題是,有加裝氣密窗突出外牆

因為當時安裝前有看其他住戶都有加裝鐵窗並突出外牆

本身自家又有此需求故加裝也突出外牆,但是安裝好時有住戶OOO向管委會檢舉

這時才了解到本社區住戶公約有約定安裝鐵窗時不得突出外牆這規約

經過了與管委會一番協調,管委會在101年時還是函送主管機關辦理拆除

經主管機關要求拆除否則連續開罰,本人也在101年時自行拆除完畢

當時管委會有口頭承諾會將社區所有安裝鐵窗突出外牆的住戶一並做整頓

本人也有一直口頭向管委會提出其他違規住戶沒有積極辦理,請管委會盡快辦理

只是隨著日子一天一天過去

管委會並無有所動作,導致本人內心非常不能平復

因此本人直接寄送存證信函函送主管機關基隆市政府檢舉違反住戶公約的住戶

然而管委會就直接在社區各電梯間公布本人檢舉人棟別樓層及姓名,是針對性的,使得自身生活不堪其擾

當初社區公布住戶檢舉我住家時,是以OOO代替檢舉人姓名及被檢舉人姓名

所以我認為管委會是故意公布本人檢舉人的個資,使得本人生活不堪其擾

這當中也有寄存證信函告知管委會未經同意公布本人個資,不排除提告

隨著日子又一天一天過去,管委會還是非常的消極處理,還是繼續公布個人資料

直到102年8月17日召開區分所有權大會時,管委會各主委居然提出

修正社區住戶公約(原條文增列)102年8月17日前已設置完成者,可以現況使用免予拆除

並誘導社區住戶讓此修正住戶公約通過,那本人101年自行拆除算甚麼,更是讓本人是難以接受

本人想主張兩點訴求

1.未經同意公布本人個資,使得本身在精神上有所損失,連停車位有被有心人惡搞,不堪其擾

2.修正社區住戶公約(原條文增列)102年8月17日前已設置完成者,可以現況使用免予拆除,本人101年安裝又於101年被管委會函送主管機關拆除,本人要要求賠償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07 09: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管委會洩漏您的個資,造成您的損害,此部份您可以依法提起訴訟,但是必須證明您受到什麼損害,法院才會採信。

2、由於主管單位拆除該加蓋物時,該加蓋物確實是違建,因此很難以現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經開放而回過頭去請求賠償

Fanny 102-11-05 22:33

您好, 我們在100年年底和建商簽定預售屋買賣合約,當時口頭是說預計102年過年後交屋合約上則是寫102年7/1完工;然而最近因為工程會受到鄰近電線桿的影響而暫停施工,建商目前仍在等台電回覆解決方案;上星期五接獲建商掛號通知預計明年一月復工,並於103年六月前取得使用執照。然而這樣是整整延遲一年的交屋時程! 我們再檢示了一下當初的合約,上面有標示若有延遲交屋情形則一日罰款萬分之二,若超過六個月則視同乙方違約;想請問律師以下幾個問題:

1) 以上原因應屬非不可抗力因素,是否得等交屋後才能要求罰金? 罰金的算法是否是以房屋總價款為要求賠償基礎?

2) 以這樣的情況,十二月一到我們是否可以主張建商違約而取消合約並拿回當初已繳納的價格?

3) 為保障自己權益,在上述情事已載於合約及建商掛號通知信件的情況下是否仍建議發出"存證信函"?

2) 

zh-CN → zh 建商

 遲延給付之罰金,在遲延時就可請求,並非交屋才可,至於可否解除契約,要看契約內之約款內容,還要釐清事實細節後,才能決定,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所要確認者,即契約內容如何約定,畢竟一切權利義務均由契約所生,另也要仔細看內容,有無就水電申請部分另行約定,以免吃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遲延違約金要等交屋才能計算違約時間有多長.至於解除契約要回歸契約內容,但通常要解除契約是必須遲延非常久才可以.建議你可以先發函催告要求他們盡速交屋,逼他們出來談判,至少看能否有ㄧ些賠償或者好處可以獲得.有問題來電或來信或留言詢問.

蔡律師 (蔡律師) 102-11-06 12:27

這您必須舉證遲延交屋帶給您哪些損失,以致於必須解除契約。否則一般而言都是賠付金錢。詳細諮詢可至本所臉書按讚後來電https://www.facebook.com/tsai.attorney ,謝謝。

jy 102-11-05 15:45

您好,夫妻雙方皆希望離婚,女兒希望由女方扶養(一直以來主要照顧者為媽媽及外婆),但小孩的教育扶養費談不攏,是否可以經由訴訟辦決離婚並判定扶養費?另外,現居住房屋為男方婚前購買,但婚後仍持續付貸款(尚未繳完貸款),目前男方有存款,女方有小額貸款,且從未辦理財產分開,女方針對財產部分可主張哪些權利呢?

 小孩扶養費協議不成的話可由法院判決定扶養方式,另夫妻財產少的一方,對於多的一方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另外若因離婚致生活困難,還可能有贍養費請求權,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1.還是可以提出離婚訴訟 但因為有離婚共識 或許調解庭時即可先行離婚 再由法官處理子女監護問題 但如果同時提出夫妻財產分配 我想男方未必會直接同意調解離婚 2.夫妻財產 妻子可以主張男方應給婚後有償取得財產差額之半數 包括以婚後賺的錢清償婚前買的房子貸款

林智群 (klaw) 102-11-05 18:53

 離婚  小孩監護權撫養費  財產 都是各自獨立的議題,

可以先行調解離婚,再處理小孩撫養費及財產問題

您好,我建議您直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離婚訴訟會有強制調解程序,你們可以在調解時先離婚,之後監護權以及撫養費由法院判,但建議你先收集證據,證明對方也有離婚意願.至於夫妻財產部分,都只有婚後財產才有分配問題喔.有問題來信或來電或留言詢問.

小敏 102-11-05 12:51

事實經過:
幾年前跟前男友因為有結婚打算共同買了房子 共同持有一人一半

但因為後來理念不合 分手房子賣掉  價差賣出 實拿980萬-原先900萬  賺80萬
因為前男友脾氣很大 常常一言不合就大吼再加上分手時真的很不想看到他嘴臉所以就簽委託

後來房屋過戶他僅匯給我當初付的頭期款及每月貸款金額

賺的差價先以沒有賺多少當藉口最後惱羞成怒 說出 要是沒有他賣高價  我怎可能拿回我本金之誇張言詞(有MAIL為證)

當初未想到他看到獲利就想吞

想說趕快解決就簽委託書   最後房屋賣出完成

我沒有拿到交易明細也沒有協議  他僅匯給我本金後就不太接我電話@@

請問我應該要如何做才能保障我的權利呢

 你們先前有針對賣得金額如何分配作協議嗎?  mail的內容為何? 先寄過來看一下

您好,如果您當初有與對方簽立書面協議或者約定系爭房屋所有權持有二分之一的話,你當然可以向他追討一半的獲利,如果沒有書面,簡訊或者LINE有留下相關的對話,均可當作證據,建議您也可以提告背信侵占.而如你所述,你有簽立委託書,更證明你是權利人,你當然可以向他主張權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需先確認委託書內如何記載,而本件是否透過仲介去賣房,若是,則可去詢問仲介賣出的價金為何,且您們為共同登記,原則上若無其他特別約定,則您可向對方請求一半的價金,而現在也要避免對方脫產,所以最好能夠進行假扣押,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梅英 102-11-04 13:30

您好:

我家人,張牡丹小姐於102年7月9日委託台灣房屋買台北市新義區吳興街600巷76弄一房,簽約當下即簽本票,成交價金為1060萬元,張小姐年逾60歲,本身經濟條件不好,不識字,同時患有重度憂鬱症,長期在精神科及神經內科就診,因張小姐精神狀況不好,導致交屋有延遲,因而我在銀行撥款後,被仲介通知被賣方向我求償延遲違約金,雖然仲介居間協調賠償金額,但我認為這次的買賣仲介有明顯疏失,包含簽約流程,契約未有3日審閱期,以及買方要向我求償延遲金,是到要交屋前2天,我才被告知,仲介說他之前有提醒過我們,但是我聽到的只是買賣延遲的話對賣方權益守損等,並無提到延遲金的部分。以上,今日要交屋,付仲介費及延遲金,請問我要如何爭取權益,謝謝!

請問:

契約未有3日審閱期,且簽約人是寫張牡丹代,名沒有寫代誰,這份合約是否能成立。

2.是否能對仲介未善盡受委任之則提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的仲介契約內一定會有約定介介費及延遲金問題,本件契約若要主張不成立,則需視當時有無意思表示欠缺之問題,但若沒有明顯的欠缺,則要主張契約不成立是有困難的,就仲介的部分,則應先確認仲介到底有無疏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2-11-04 14:01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的仲介契約內一定會有約定介介 ... (恕刪)

 想再請教謝律師仲介是否有催告的義務,如果有義務,這是否能成為舉證仲介疏失的條件。謝謝您回覆!

 您好:

本件有無催告義務,建議您們最好仍回歸契約書所載內容,以確定雙方之權利義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03-08-13 14:31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的

律師

請問如果我要反訴契約內容不實,動產說明書(營建署違建查詢專區網頁列印下來之頁面),顯示**地址(無違建),另標的現況說明書中漏水選項勾選無,違建只有寫陽台,無勾選夾層,附件違建查報專區網頁列印文件無違件實際上陽台及夾層皆違件,漏水違建均未未告知,違建部分造成我損失,求償金額怎麼算較合理?謝謝~

Candy 102-11-03 23:14

家中長輩去世,要辦房屋過戶,因為長久下來都是由老八在老家照顧(另有七個兄弟姊妹),而要辦的房屋,也是老八在住的房子(唯一的財產過戶),若要辦理繼承是否要其他七人的同意呢?因為現在有一個嫁出去的女兒不肯蓋章,而期限日又要到了,每個月的罰款該怎麼辦?一定要全部人的章蓋齊,對於惡意不肯蓋章的其它手足,有什麼辦法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就此問題,若對方不肯,則只能透過法院訴請裁判分割遺產,才有辦法解套,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謝仔 102-11-03 09:55

你好~事情是這樣的

四個月前我透過信義房屋來賣到我的房子(頂樓,非海砂)

後來有一位自稱買主夫妻的姐姐來看一次就下訂金了

他們以說年輕夫妻預算有限的理由不斷壓低房子的售價

後來我們想說因房屋老舊(31年)需要維修

便以低於市價約4成的價格賣給他們,成交金額"470萬"

結果交屋後第二手(投資客)立即透過其他房仲介轉賣"720萬"

一周前第三手買入開始裝潢時發現天花板水泥剝落鋼筋裸露

第二手就以重大瑕疵為由透過信義向我主張賠償"70萬"

我便請信義房屋房屋修繕團隊去評估

結果是不影響房子結構而且修繕金額只要"24萬"

 

請問..

1.第二手是不是有違背公平交易的誠信原則?

2.當初信義房屋未檢查相關屋況及買屋的客戶是不是有責任?

3.第二手已轉賣第三手的話,第一手還要負擔"完全"維修責任嗎?

4.第二手委請的房屋仲介是否也有未檢查相關屋況的責任?

你的問題牽涉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但不知你們的驗屋過程細節為何,如果過程已經能讓對方可知道這瑕疵,責任的有無就有爭執空間,另外第二手買房屋的方式沒有問題,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當初所賣之房屋已屬老舊,此在買賣時對方應該很容易就看出,而對方現回頭來向您主張物之瑕疵,首先需視當初對方驗屋時是否已經有發現該瑕疵,本件是否有權利濫用情形,也是將來可以主張的爭點,至於房仲的部分,則仍要再進一步去釐清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akie 102-11-02 20:38

律師好:

業主(甲方)與我爸爸(乙方)簽立房屋修繕工程合約書,有第三見證人一同簽名,

完工點收又另簽立驗收日期協議書,驗收兩週無誤後幾付工程尾款

甲方完工後馬上承租給他人使用而且拒絕驗收也不付尾款,至今已超過一年保固期

現在乙方主張要求甲方給付工程款,甲方在法院卻說識字不多不清楚內容,

乙方每次請領工程款,甲方卻要求簽名才可以領取,言行不一

又甲方在驗收期間未經乙方同意,私約承包商汰換已經完工的鋁門窗設備,

汰換金額嚴重超出原估價內容,汰換費用卻要乙方支付,實在不合理。

我是乙方的兒子訴訟代理人,請問這樣的行為有違法嗎?可以順利拿回工程尾款嗎?

甲方拒絕驗收理由為施工過程有瑕疵以及偷工減料,法官問甲方說現場是否有答辯狀上的照片情形甲方回應沒有,現場都完工了看不到照片上的瑕疵與偷工減料事情

由於甲方推拖施工瑕疵偷工減料,但卻說不出哪裡有瑕疵偷工減料,因此法官提說,那請技師公會進行勘驗

我回應完工至今已超過1年2個月有時差問題,而且又承租給他人使用如何勘驗完工之貌,

請問我應該答應現場勘驗嗎?或者我可以提出拒絕之意?

 

 工程訴訟上,第三方機構鑑定是常用的證據方法,當然法官鑑定與否多會徵詢當事人意見,但法官仍可依職權決定,工程訴訟不僅牽涉工程專業,也牽涉法律專業,尤其是舉證技巧,還是建議找律師處理,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所簽訂之契約仍屬有效,對方的抗辯其識字不多應該比較無理,本件應屬承攬契約,對方既提出瑕疵抗辯,理應由對方負舉證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承攬報酬時效為兩年,你目前還可以請求給付工程款.以本案來說,要委託鑑定或者發現瑕疵已經很困難,因為他已經動過,但以訴訟角度來說,你要主張對方故意不驗收,且無法舉證有瑕疵,你們已經完工且達成給付尾款條件.不過當然最好的是你們也有留下在照片來當反證.

小花 102-11-01 20:30

事實經過:                                                 
家父先前借給一百萬給朋友a君(債務人),有簽本票已於兩年前強制執行 ,去調財產資料後發現a君有一間房子申請法院拍賣,不過a君只有房屋地上權,暫且拍到第二拍之際 後來跟a君說要分期還款,寫和解契約,載明a君把這間房子出租,並且把租金拿來償還我父親的債務,前幾天已經去法院撤回強制執行, 法院已經寄送一張債權憑證給我們


問題:                                                                               
 撤回強制執行後解開查封,不知這位a君假設未來將動產轉移給其他人 此舉有無觸犯刑法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  之毀損債權罪?很怕這位a君會想辦法將房子轉移掉,到時候求償無門民事提起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會勝訴嗎,請教各位,謝謝喔
p.s.當初急於和解就沒有將a君房子抵押

您好,之前沒作假扣押債務人都很可能脫產,依您所述,是可能有侵害債權問題,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您好,張律師為您解答如下:

一、刑法第 356 條之規定中,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係指債務人所負債務,經債權人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後,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前之期間。

本件既然已經撤回強執聲請,那麼程序已經終結,不會構成刑法毀損債權罪。

二、置於撤銷買賣的部分,則須待對方賣出之後始可提出。

建議你可以趕緊找律師諮詢,提供解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