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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咖 104-12-28 14:07
11月底看到此中古屋~整棟翻新~仲介保證說全棟翻新~大翻修挖到磚塊~管線全重弄~皆有裝潢含家具 看了兩次後~仲介開始說快年底了~投資客要脫手~議價空間很大 附斡旋後就談價錢然後成交了~ 現在過了一個月~尾款也付了~年底交屋~我開始積極的去檢察屋況~卻發現主臥室天花板有一片掉漆~還長毛~明顯是壁癌~屋主也來看了~也答應會叫人來弄~還要我來看工人用~結果今天晚上仲介卻通知我說~工人已經用好了~我根本沒看到他們怎弄~後來去看~根本就是刮掉重補漆而已~ 我還發現到主臥室床頭的壁紙有一大片染成粉紅色~就像漏水染色暈開~仲介卻說那原本就有了~ 我們12月29要交屋~現在這麼多情況~我只能硬著頭皮交屋嗎? 能夠拒絕交屋嗎?!或解除合約? 有甚麼方式能夠自保
陳柏甫 (陳律師) 104-12-28 14:13

您好,

 

1、您的情形屬於買賣契約中的瑕疵給付,您可選擇拒絕交屋、減少買賣價金,如屋況瑕疵嚴重,還可主張解除契約

 

2、如房仲或賣主有刻意隱瞞之情事,另可對其提出詐欺告訴及損害賠償

 

未來建議還是委請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28 23: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拒絕交屋,恐有違約之風險,建議您仍應履行買方合約之義務,並盡速發存證信函與賣方,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賣方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若您貿然違約,恐不但沒有房子又須扣違約金;又單純漏水瑕疵,非影響結構安全,似不成為解約之事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28 23: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拒絕交屋,恐有違約之風險,建議您仍應履行買方合約之義務,並盡速發存證信函與賣方,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賣方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若您貿然違約,恐不但沒有房子又須扣違約金;又單純漏水瑕疵,非影響結構安全,似不成為解約之事由;建議您應詳閱買賣契約中之買方義務、賣方義務及違約規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阿趴 104-12-28 12:43

我前年簽了中和店健身中心的2年會員.本來應該今年4月就合約滿期.我也沒有要續約.加上之前他們工作人員打來要約視聽課程時我都有告知不去聽因為不想續約.結果過了幾個月後.在上個月跟這個月發現信用卡帳單上有多扣健身房的款項.

本來在合約內的時間都會寄紙本發票來.結果合約到期候都沒來以為沒續約了.然後帳單卻發現還是有扣款.去健身房問他們卻說要到期日前來辦紙本退會員.但是當初辦會員時健身房業務明明在我詢問下說到期就不收款.也沒說要來辦退會員證明.我跟他們人員說合約上說要來辦退會證明.但是沒寫說到期可以不告知後繼續當作續約動作.而且紙本發票在4月後就沒寄來過.不是代表說你們內部明明知道到期了.卻讓信用卡公司繼續扣款嗎?(4月扣到12月)

他卻回我說 我們無法決定幫你退費處理.你可以去找消基會等等或是辦延後1年會員.請問這樣不是不認帳嗎?

請問我是否該直接告消基會??

(我都有拿相關證明跟當初合約信用卡帳單去給他們看)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675317

跟上面的例子不同的是我用信用卡付費.而且我到期後健身房不但沒停止扣款也沒做到期要辦手續的通知

啾滴媽咪 104-12-26 23:52
您好: 有件工作商場上的問題想請教您 我先生是一家衣服與包包的中盤商 業務範圍只有台灣地區 公司會提供貨品(衣服或包包)給店家寄賣, 也就是說公司提供貨品到店家,由店家銷貨賣出給消費者, 每月統計銷貨賣出金額,再依4:6分結帳(公司為6,店家為4) 但其中有一店家發生火災,寄賣於店家的貨品也燒光光了, 店家來電表示他們沒有買保險,所以沒有保險公司可以理賠,且還說公司是寄賣商品的,所以他們也不需要賠償, 所以想請教律師們:店家說的是正確的嗎? 公司該如何處理問題? 雙方是有簽合約的。
沈恆 (沈律師) 104-12-27 00:11

您好!

要先看雙方寄賣契約對此有何約定,若無約定則要看對方或第三人對火災損害有無過失,您可向對火災損害應負過失責任之人請求賠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要看合約

二、火災與天災不同,比較少火災是天災造成。

三、後續若有爭議則火災鑑定應該是重點。一般來說法官會視鑑定結果來定對方是否可歸責。

四、可查些判決來參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cailian 104-12-26 22:23
全家正職只做一天隔天請假再隔天無預告下曠職 但第一天幫我面試的同一位小姐有拿紙本合約請我簽 那一天的薪水我可以不要沒關係但我很怕公司會不會後續對我提出賠償什麼的? 請問有可能嗎?我該怎麼做?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26 22: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契約中有違約條款,確實可能會有賠償問題,建議您應該回去與雇主商討合意終止契約

2、所簽立的契約我方可以要求有一份。

一、要看合約內容。

二、雇主還得看他告你創划不划得來。所以你不用太擔心。

三、若契約有約定違約金但金額太高你可以答辯違約金過高請求法官酌減。

四、別太擔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小郭 104-12-26 19:40

您好:

小孩在補習國中英數課程, 每科每月2500元,班主任告知,採季繳方式可給于優惠,兩科2500元*2科*3個月*0.8折=12000元, 繳費期為104年11月1日至105年1月31日僅有繳費收據無合約,於104年12月26日告知補習班不再前往上課, 請問我能不能請求退費1個月4000元? 或是,以原價計算12000-2500*2*2=2000扣除後退2000元,亦或都不能退費呢? 

煩請協助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26 22: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短期補習班補習班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經刪除任意終止條款,所以除非補習班有任意變動課程、未通過安全檢查等,否則我方無法任意終止契約並且要求退費。

胖大海 104-12-25 13:49

各位版上的律師們你們好~~

在下小弟是在某環保局的委外公司工作,由於環保局有明文規定工作的固定薪資,但公司為了有好的利潤,就從我們這些員工裡抽薪資,在我們各別員工的合約書裡面寫每個月扣X千元當做是簽約金,另外再多一張借據讓我們簽,由於借據都被公司收走了,內容大約是我們跟公司借X萬元,合約期滿後會從簽約金裡扣除,在為了怕失業的情況只好下簽了借據,最近公司被環保局查到薪資沒有給足,要求公司把員工薪水補足,但公司私下找我們談,表面會匯款給我們,但我們之後要還給公司,請問我領到了那筆錢,我真的要還給公司嗎??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第27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你與雇主間原本之約定以違反勞動準法,就算有簽借據,因無消費借貸關係存在,根本不得亂扣薪水。 環保局已經要求雇主補足工資,雇主不得以任何名義再扣回來,建議你向勞工局申訴,依法開罰,並保留雇主支付之薪水。其餘尚未給付之薪水可以請求雇主給付。
阿勝 104-12-24 12:05

我5月請友人代買一間預售屋(無授權證明),付了訂金,七月代銷小姐來跟我簽了很多張書面也尚未跟我說明,也付款了20萬給他,在九月中有跟代銷小姐提出要解約~

代銷小姐以要支付總價15%為約金來嚇阻我解約

9月28號與代銷小姐協商分期付款,此時我才拿到正式合約,並且將款項分開簽了5張本票

拿了正式合約翻開違約條件1、賠償總價15%,2、沒收已支付價金。

至今裡面共有40萬左右

想請教各位律師:

在協商過程有提到鑰近消保官

建商:我們再消保官那只會跟你說會回去跟建商討論不會有任何答案。

感覺建商一定要上法院請法院判奪才有辦法退讓,

而且我在跟代銷協商過程都用建商再阻擋,

說建商的意思就是支付為約總價15%。並且要求我還要支付本票的金額

目前現金約41萬本票簽了35萬共5張。支付日期未到

我明確想解約!

1、如果挑瑕疵,請建商退款勝算會大嗎?我想說能拿回多少就拿回多少。

2、如果透過法律,打官司的支付費用,跟拿回費用是否划算。

3、本票是否=支付呢?該用什麼方式跟建商追討本票證本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4-12-24 13:01

您好,關於您的情形,

 

1、需要先檢視您所簽立之合約內容,才能完整評估。

 

2、對方簽約時並未留一份合約予您供您審閱查核,程序上已有問題,其他可主張甚麼依據請求退還價金,亦須審閱所有簽屬過之文件、契約後方能評估。

 

3、本票已交付予建商,就有絕對的支付能力,(除非有受詐欺脅迫等情事否則無法拒絕支付),只有可能透過民事訴訟,待法院判決建商須返還價金後,該款項才會返還予您。

 

建議攜帶相關資料、契約,委請律師審閱後協助處理,以維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有何瑕疵你要舉體指明,並依簽約時廣告、預售屋契約約定去主張,判斷是否能夠解除契約,空泛指摘有瑕疵不會達成你要的目的。 15%違約金是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之標準,你要求酌減違約金難度不低,支出的律師酬金自己要考量,最後也不見得會勝訴。 如果能夠解除契約,自然有辦法請求對方返還本票並制止對方聲請本票裁定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25 01: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盡量與建商協調降低賠償金額,最壞之情況,即為損失全部金額,不建議提起訴訟解決,避免耗費過多訴訟時間勞力費用成本,不甚划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25 01: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盡量與建商協調降低賠償金額,最壞之情況,即為損失全部金額,不建議提起訴訟解決,避免耗費過多訴訟時間勞力費用成本,不甚划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樂咖 104-12-24 11:12

12月29日要交屋了,尾款貸款也都好了,這間是翻新舊透天,仲介這段時間也吹噓這間整修的很完美,有錄音,前天去檢查房子發現主臥室屋頂有一片掉漆,甚至長毛,因是壁癌,叫屋主來看,說會派人來弄,也答應讓我監工,結果昨天仲介打給我卻說已經弄好了,我根本沒看到他們作業流程,後來我去看,根本就是補漆而已,然後我又發現主臥室床頭壁紙有一片染成粉紅色,因該也是漏水照成,還有三樓廁所門檻會漏水出來走道,合約也註明無漏水,現在要交屋了,我該怎麼做,能夠退約嗎,如果屋主都只表面弄一弄,我該接受嗎?

Q 104-12-24 09:32

我於9月中旬報名一間補習班課程,開課日為10/5。我於12/22提出"轉讓"要求。對方一直拿「退費規範」來拒絕我轉讓的事情。補習班合約上關於退費的事情就照著教育部規定的法規走,開課日三分之一後學費可以全數不予退還。意思是我最後申請日是12/4。

因為補習班的設計是用堂數計算,三分之一的課程時間也是他們用他們的方法計算的。但我已實際上課堂數來說的話我才上了課程的五分之一左右。因個人安排不方便去上課所以跟補習班詢問是否可以"轉讓課程"給其他人,卻一直被說我已經不能辦理。

所以我想了解關於「上課資格轉讓」也是按照「退費規範」走嗎?這兩者是相同的事情嗎?我已經看過當初簽下的合約上面完全沒有提到任何關於"轉讓"的規定。我能有其他立場或是途徑要求補習班讓我申請「轉讓上課資格」的事宜嗎?

退費的部分,目前都有標準規定,你和補習班間的契約應該也是根據該規定,如果對於退費請求時點認定不同造成退費金額計算上有差異,只好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

至於可否轉讓資格部分,雖然依照民法債權是可以轉讓的,但是如果契約有約定不得轉讓者,應以契約約定為準。你最好是看一下你與補習班間的契約是否有不得轉讓的約定。

Q 104-12-24 09:54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退費的部分,目前都有標準規定,你和補習班間的契約應該也是根據該規定,如果對於退費請求時點認定不 ... (恕刪)

謝謝解答。

我確定我簽的那份合約上面沒有寫到任何跟轉讓有關的事情,並沒有不可轉讓但也沒有相關規定。因為我一提出要求對方一直跟我講退費規定,我並沒有要退費我是在詢問轉讓事宜,所以合約上面沒有寫到任何有關「轉讓」的規定我還是有立場去爭取嗎?

樂咖 104-12-24 00:18

11月底看到此中古屋~整棟翻新~仲介保證說全棟翻新~大翻修挖到磚塊~管線全重弄~皆有裝潢含家具

看了兩次後~仲介開始說快年底了~投資客要脫手~議價空間很大

附斡旋後就談價錢然後成交了~

現在過了一個月~尾款也付了~年底交屋~我開始積極的去檢察屋況~卻發現主臥室天花板有一片掉漆~還長毛~明顯是壁癌~屋主也來看了~也答應會叫人來弄~還要我來看工人用~結果今天晚上仲介卻通知我說~工人已經用好了~我根本沒看到他們怎弄~後來去看~根本就是刮掉重補漆而已~

我還發現到主臥室床頭的壁紙有一大片染成粉紅色~就像漏水染色暈開~仲介卻說那原本就有了~

我們12月29要交屋~現在這麼多情況~我只能硬著頭皮交屋嗎?

能夠拒絕交屋嗎?!或解除合約?

有甚麼方式自保嗎?

感覺仲介投資客是一夥的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24 08: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應該先回歸契約的約定,尤以所謂的全面翻新的內涵是什麼,倘若對方沒有履行契約的義務,我方可以依據契約來主張權益,倘若契約就翻新的部分都沒有約定到的話,主張相關權益恐有困難,屆時只能依據瑕疵擔保責任來主張。

2、建議應該備妥相關契約書尋求正式諮詢判斷是否交屋或是解除契約

3、倘若房仲有偏頗或是欺瞞,屆時可以就仲介追究責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24 23: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須依契約約定時程履行交屋之義務,但可同時委任律師存證信函通知賣方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若未達危及房屋結構安全之程序,解除契約之可能性太低。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24 23: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須依契約約定時程履行交屋之義務,但可同時委任律師存證信函通知賣方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若未達危及房屋結構安全之程序,解除契約之可能性太低。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NASME 104-12-23 13:25

有一房屋租賃糾紛問題請教專業的律師們~

本人(簡稱甲方)有一透天別墅三年前有一買方(乙方)要向我購買,因當時尚有9個月奢侈稅期限,因此,雙方約定好先簽一份八年租約(未公證租金一次付清)及預定買賣合約,雙方約定好在奢侈稅期滿後的某一個月期間需完成過戶,一次付清的押租金則轉為簽約金,不料對方未在約定期限內完成簽約,事後又提出訴訟要求我履行買賣合約,經一審二審乙方敗訴定讞,雙方維持租賃關係至今。

今因雙方已交惡,且因房價漲二成,甲方想要向乙方提出提前終止租約或請乙方以市價九五折買下,但無論甲方多次致電還是申請調解,乙方都置之不理,對此情形我想提出的問題是>>>

若以該租賃契約超過五年以上且未經公證的<買賣可破租賃>原則,先將該屋贈與或買賣給我的家人,再以買賣可破租賃,買受人的效力大於租賃權的效力,要求乙方無條件搬遷是否可行?

 

備註說明:乙方(房客)當初遷入後花了近200萬做裝潢租約內有明文費用由乙方自負,如期間終止租約也不得向甲方請求,且甲方得要求是否回復,這部份過戶給買受人後,乙方若提出裝潢費用損失求償,買受人是否需要支付?

陳柏甫 (陳律師) 104-12-23 13:36

您好,

1、現行民法確有訂定買買不破租賃之例外,也就是"租期超過五年,而未經公證"之情形,是以,您的房屋係處於買賣可破租賃之情形,可以轉賣予他人並請乙方搬離,惟尚須注意契約內是否有乙方可主張的其他權利。

2、雙方契約既已載明裝修費用由乙方負責,縱使有爭議乙方欲為求償,其求償對象也是甲方(原租賃契約之當事人),而非房屋之買受人。

建議可將契約交由律師檢視,可更完整提供相關法律意見。

以上,如有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林 104-12-23 08:52

律師您好~

想請問一下我哥哥一年多前離婚,但車子買嫂嫂的名字。至今都沒有過戶,現在嫂嫂要把車子牽回是可以的嗎?有什麼方法可以阻止嗎?當初哥哥因外遇所以口頭上同意買嫂子的名字(沒有書面合約)。嫂子可以把這個當贈予的証據嗎?剛離婚時哥哥一時氣話也再訊息上打出"車子他不要了"這個會影響嗎??

麻煩律師幫忙解答,非常感激!!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24 14: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先取得車子。

2、倘若哥哥出面主張權益,再來釐清是否有借名買車的問題即可。

 

香蕉 104-12-22 16:52


合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加入成為股東事宜,各方誠意訂立條件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加入共同經營○○○○股份有限公司為股東

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目下由甲方所經營,其資本額為新台幣(下同)(  )元,乙於民國(下同)  年  月  日出資( )元(一次繳清)為加入成為股東之出資額,○○公司之資本額達(  )元,依出資比例,50萬取得( )%股份,並成為股東(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乙方不得將其股份轉讓第三人),甲方之持股占○○公司( )成。

三、乙方入股之資金( )年內需專款專用,甲方不得在一年內以○○名義向外借款、融資。

四、甲方需在一個月內變更股東名冊。

五、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則依本公司註冊之章程及民法公司法等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六、本契約所生之糾紛,各方同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七、本契約一式( )份,由各方及見證人各執一份為憑。

八.各股東的出資,於( )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全者,視為放棄入股,並應賠償由此造成其他股東之損失。

九. (一)盈餘分配:以公司章程為依據,經營獲利50%公益信託,剩餘50%依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依所出資的額度負責任

十.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股東的權利:

 1. 公司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依法及公司章程行之

2. 股東享有利益的分配權,並依公司章程分配之。

3. 公司經營積累的財產股東共有;

4. 股東人有退股的權利。

 

(二)股東的義務:

1. 按照入股協議的約定維護公司財產的統一;

 

契約書人  甲   方:
身份證字號:
地   址:
乙   方:
身份證字號:
地   址: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於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其實你的契約要是沒能力找律師審閱,只要約定入股的金額、取得的股數等即可。其他的部分公司法都有規定,甚至有些是強制規定,你們契約的內容違反了那些強制規定可能會使得契約無效,將來有發生潛在糾紛的風險。

如果真要挑剔,你的契約有違反強制規定、事前口頭約定的內容如何處理、程序執行的方式不嚴謹、沒有約定違約效果等瑕疵。


梧桐子 104-12-22 16:01

您好:

      原本代銷說二戶打通只要打掉隔間牆就可以了,也就付訂金,而代銷還在紅單上加註「建商不賣訂金退回,若買方不買訂金沒收。」字樣,並叫我們簽名。

     後來我們深入了解才發現打分戶牆可能會影響建築結構安全,還要一堆申請,甚至建商可能因此不保固。因為未簽約,所以我們想取消,有辦法拿回訂金嗎?

     事後建築公司雖然出示回覆單表示此分戶牆拆除不會影響結構。但我還是感到很害怕,我們不想因些影響整棟樓的安全。以下是我的問題:

1.我打掉分戶牆是否就沒建商保固?是根據那條法律

2.代銷說買預售屋合約一字不能改,我可以引用那些法令,使代銷退我訂金?

3.請問代銷在紅單上的註記合法嗎?有法律效用嗎?

4.為什麼付訂時沒看過合約,且即使事後看過合約,建商所提供的合約也一字不能改,加上註記似乎我不買訂金就要沒收,這公平嗎?我可以個那些事保障我的權利呢?謝謝

梧桐子 104-12-22 15:42

您好:

      原本代銷說二戶打通只要打掉隔間牆就可以了,也就付訂金,而代銷還在紅單上加註「建商不賣訂金退回,若買方不買訂金沒收。」字樣,並叫我們簽名。

     後來我們深入了解才發現打分戶牆可能會影響建築結構安全,還要一堆申請,甚至建商可能因此不保固。因為未簽約,所以我們想取消,有辦法拿回訂金嗎?

     事後建築公司雖然出示回覆單表示此分戶牆拆除不會影響結構。但我還是感到很害怕,我們不想因些影響整棟樓的安全。以下是我的問題:

1.我打掉分戶牆是否就沒建商保固?是根據那條法律

2.代銷說買預售屋合約一字不能改,我可以引用那些法令,使代銷退我訂金?

3.請問代銷在紅單上的註記合法嗎?有法律效用嗎?

4.為什麼付訂時沒看過合約,且即使事後看過合約,建商所提供的合約也一字不能改,加上註記似乎我不買訂金就要沒收,這公平嗎?我可以個那些事保障我的權利呢?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所謂的保固就是瑕疵擔保責任

如果打掉隔間牆

導致結構有問題

這就非屬於瑕疵的範圍(瑕疵是指原本蓋好後的問題)

打掉隔間牆導致結構有問題就非原本的問題

因此這部分建商可能拒絕保固

但其他部分的保固仍存在

 

要退定金除非對方違約

否則很難要求退定金

紅單就是ㄧ種契約

簽了名就生效力

 

契約當然能改

但你們法律關係目前必須依據紅單來進行

建議你先把紅單內容提供

才能夠進行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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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22 22: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商仍須負瑕疵擔保責任,若您解約,需沒收訂金,您可提起訴訟請求違約金酌減,但仍然會有損失,不建議貿然解除契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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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解約必須可歸責於建商,您的訂金才不會被沒收,但本件您們所主張的解約事由,卻有很大的風險可能會歸責於您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22 22: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商仍須負瑕疵擔保責任,若您解約,需沒收訂金,您可提起訴訟請求違約金酌減,但仍然會有損失,不建議貿然解除契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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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A 104-12-22 10:21

?我們總戶數1800戶, 臉書有600位鄰居(甲山林城上城-準鄰居交流平台), 想找可以替大家聯合訴訟律師, 等訴訟成功會一起用賠償金付律師費, (合約是每延一日就賠萬分之二)目前房子已經延遲交屋一年半, 官方說法預計明年二月交屋, 當然也可能再繼續拖.  想請教那最後的交屋金可以不付, 用延遲金來抵嗎? 

tinalai831@kimo.com

0988972226

賴小姐 ? 

你好:

若確認是可歸責於建商遲延交屋可以依契約約定請求違約金,但對方可能會爭執金額,此部分要訴訟解決。 可以違約金與買賣契約尾款主張抵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22 22: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契約違約金部分如何約定,交屋款如何給付,建議應與建商協調,貿然提起訴訟,不見得有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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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22 22: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契約違約金部分如何約定,交屋款如何給付,建議應與建商協調,貿然提起訴訟,不見得有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金魚小姐 104-12-22 10:03
Dear各位律師好 本人自今天10月購入一棟中古大樓,因入住時前屋主已經翻修並無查明暗管路線,當初屋主只特別整理了衛浴,並重新整理裝潢了其他區域,因此我入住後並無做任何施工工程,住至今12月由樓下鄰居告知他家漏水,我配合他盤查是否為我家管線路之問題,由房仲帶來的水電查明後9成確定為熱水管線路漏水,需要修繕。 1.我的房仲為永慶加盟店,合約上註明買賣時保固6個月"漏水"字樣,但並無特別提及明暗管線路,所以仲介稱"漏水"保固並不是指明暗管,而是外牆那類的漏水,這樣是對的嗎? 2.仲介代我詢問永慶法務後,他說如果要前屋主配合修繕,我必須證明管線路為入住前時就已經發生此情況,但房仲找來的水電廠商說,一般舊式大樓本來年限一高就有老舊管線路的問題,並不能確切指出一定是之前之後,只能說時間剛好到了...那我該怎辦?不過樓下住戶有提及5~6年前也曾發生漏水事件,但當時處理的老父親已經過世,無法佐證當時處理狀況,2年前我的前屋主購入此間房屋整修後又給租給房客,但也一直相安無事,直至賣我後入住1個多月才出現狀況~所以屋主不願意花錢補貼我處理...這樣合理嗎?? 因為前屋主加強整理的地方只有衛浴,樓下屋主漏水嚴重的是所屬"廚房"延伸~是5.6年前重複發生的地點...如果前屋主不幫忙處理,對我真的很吃虧~望各位律師能為我指點迷津,該如何處理~感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22 10: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漏水保固,除非雙方有限縮範圍,否則不論是什麼漏水當然都包含在內,因為本質都屬於瑕疵。

2、時間點的問題,本文認為應該不難,因為只要是舊的管線問題,當然不會是交屋之後才發生的。

3、倘若前屋主拒絕,可以等樓下房客來告的時候,請法院通知前屋主來參加訴訟,確認究竟是誰應該負責。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22 22: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維修費用若不會太高,不建議以訴訟解決,若前屋主願意多少補貼費用,減少您的損失,也可以接受,您需考量提起訴訟,需先繳納法院裁判費用律師委任費用及法院要求原告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鑑定費用鑑定費用可能數十萬元,固可考慮委請律師存證信函給賣方,通知瑕疵,請求限期處理,若可雙方協調,最為上策。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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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22 23: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維修費用若不會太高,不建議以訴訟解決,若前屋主願意多少補貼費用,減少您的損失,也可以接受,您需考量提起訴訟,需先繳納法院裁判費用律師委任費用及法院要求原告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鑑定費用鑑定費用可能數十萬元,固可考慮委請律師存證信函給賣方,通知瑕疵,請求限期處理,若可雙方協調,最為上策。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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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依 104-12-22 10:00
前屋主目前有房客在租。但我2016的一月底要交屋。因為當初在合約上沒特別寫這條。只是口頭上有說到時候會跟租客協調請他搬走。但是問題來了。這個租客都不一定在台北。而且還要幫他找房子。然後目前仲介說目前沒有看到適合的。所以要我給他幾個月時間。等找到房子在搬走。問題來了。如果到交屋後都沒有找到合適的房子,這樣是我要負責把房子合約違約嗎?還是因該由前屋主在還沒交屋時跟仲介他們就該處理好?房客是願意配合的搬家。但是要找到房子才搬。我能否做什麼為自己的權益爭取呢?因為仲介是希望我在跟房客簽一年合約。但是我不想。因為我買來就是要自己住的。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22 10: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契約另外有約定,否則賣方有交付房屋的義務,倘若無法履行,就屬於違約,可以依據違約責任處理。

2、就房客的部份,除非符合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否則可以要求其搬遷,並且負損害賠償責任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只要租約到期你就可以請他離開

不需要給緩衝期

因為他自己也知道租約快到期

必須自己安排搬家處所

你也沒必要跟他續約

建議你可以於到期後直接發函請他搬走

不走就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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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只要租約到期你就可以請他離開

不需要給緩衝期

因為他自己也知道租約快到期

必須自己安排搬家處所

你也沒必要跟他續約

建議你可以於到期後直接發函請他搬走

不走就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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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an 104-12-22 00:03

我想詢問下我簽下了一個合約算是經紀合約,但是快一年後發現他並沒有寫下合約期限(也就是沒有開始與結束時間)也無註明合約期限只有簽約時間,那請問這個合約是否成立?還是無效合約?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22 09: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沒有存續期間的約定不影響合約是否成立的認定。

2、至於相關的權利義務,契約如何終止,必須要審閱契約內容才有辦法精確判斷,建議可以備妥相關事證之後尋求正式諮詢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oren 104-12-20 23:12

您好:

想請問,我司與一家A公司已簽訂委辦經營協議書,A公司委託我司經營一個空間,契約中寫明,我司每個月繳交場地使用費、清潔費及管理費共一筆金額,但合約中未寫明是否含稅的問題,只寫了每月應繳總金額多少元。另外合約中有寫說,A公司原本的設備器具的折舊費用也由我司支付,但沒寫折舊費用多少,當然也沒寫是否含稅。

我的問題是,如果合約中關於費用部分,沒有寫是否含稅,那A公司有權叫我稅的部分必須我出,也就是稅外加嗎?我的理解是合約上寫要繳多少,我就繳多少費用,沒理由要我負擔稅的部分,要麻煩幫我解惑了,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21 09: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營業稅的部分,倘若沒有特別約定,是由營業人來負擔。

2、建議公司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協助公司審閱相關合約,處理法律事務,倘若公司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同曹大律師所言,本件類似於租賃契約,若雙方未有特別約定,則原則上應由出租人來負擔,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m 104-12-20 21:47
我在台北的一家美甲店工作,因為美甲工作都需要簽合約,所以我也是因為想要嘗試看看所以就有簽,老闆說簽約是教育訓練費的問題,如果在合約內的2年離職就需要負擔教育訓練費12萬,我剛去的4天就簽和約了,老闆在工作上都很仔細問我們有沒有什麼問題,當時也覺得老闆還不錯,現在做了快2個月,因為我們新同事之間有互相留通訊軟體,他知道後非常生氣說我們在搞小團體,我們也沒辦法說什麼,在這之後她對我們的態度就很犀利,一直強調我們不要想跟公司作對,然後一開始簽約說底薪1萬2的時候,我有考慮並提出我因為租房子在外開銷,他又說剛開始其實都會有2萬以上要我別擔心,而且工作一年的美甲師都有3、4萬,所以我就想說還可以接受,但是因為經過那件事(通訊軟體)之後她給了我2萬元整(11月份的薪水)說下個月開始是底薪加抽成,而且抽成需要業績8萬以上才能抽成,(關於抽成多少,因為簽和約的時候她說2個禮拜後看我的表現在來談,結果到現在都沒跟我談)如果那個月沒有8萬要倒扣,面試沒有提到這,我現在非常擔心我下個月有沒有辦法生活,而且我10/23就去公司了,10月的薪水他說因為離職沒有前一個月說需要賠償公司的損失,所以那個月的薪水先扣著(他的意思應該是這樣)現在工作老闆給的無形壓力讓我每天想到都會很痛苦,可是我又怕說做不習慣離職要負擔12萬,加上我們每天10:30到公司,沒客人最早8:30下班,老闆又說沒客人時不算上班時間,是妳們練習自己的時間,這樣和理嗎?可以幫助我怎麼離開這個問題眾多的公司嗎?現在上班讓我每天都好想哭
陳柏甫 (陳律師) 104-12-20 21:58

您好,

依您所述,這間公司可能有很多行為都已違反勞基法,

此外,您與公司簽的契約聽起來也有很多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條款,

其實員工有離職的權利,公司以各種名目要求提前離職賠償12萬元根本是違法且無效的。

建議您將契約及相關資料備妥,交由律師並當面將事件原委告知律師,當可為您以法律途徑捍衛自己的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

你好: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96號民事判決:「按現行勞動基準法就雇主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雖未設有勞工最低服務期間之限制,或不得於契約訂定勞工最低服務期限暨其違約金之禁止約款,但為保障勞工離職自由權,兼顧各行業特性之差異,並平衡雇主與勞工雙方之權益,對於是項約款之效力,自應依具體個案情形之不同而分別斷之,初不能全然否定其正當性。又最低服務年限約款適法性之判斷,應從該約款存在之「必要性」與「合理性」觀之。所謂「必要性」,係指雇主有以該約款保障其預期利益之必要性,如企業支出龐大費用培訓未來員工,或企業出資訓練勞工使其成為企業生產活動不可替代之關鍵人物等是。所謂「合理性」,係指約定之服務年限長短是否適當?諸如以勞工所受進修訓練以金錢計算之價值、雇主所負擔之訓練成本、進修訓練期間之長短及事先約定之服務期間長短等項為其審查適當與否基準之類。」 勞動契約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勞基法並未限制,但最低服務年限約款是否有效必須從必要性、合理性去判斷,基本上雇主原本就有提供教育訓練之義務,不能全部轉嫁給勞工負擔,只有像航空公司培訓機師,需費龐大(動輒百萬)之情形,才會認為最低服務年限有存在之必要性。 再者,雇主無權片面更動勞動契約之內容,薪資工作條件等屬於最基本之勞動契約約款,雇主擅自變更會違反勞動契約,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建議先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小汝 104-12-20 19:08

請問一下,去應徵這間公司的業務職位,可是公司拿一張合約上面的內容都是代銷商,讓我們簽合約合約日期到明年一月底到期,可是今年10月份的時候突然通知做到這個月就好了,雇主的原因是業績欠佳,要終止契約,可以請問一下,這件事情要如何解決

1.雇主現在說我們不是勞雇關係,是代銷商關係

2.雇主幫我們做的名片上面印的名稱是業務職位

3.雇主沒有幫我們保勞、健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20 19: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這樣的契約對於我方來說是很不利的。

2、不過倘若我方可以提出工作規則、人證、或是對話紀錄等,還是以遭到無故解雇無由,要求資遣費、勞健保等,並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一、這個部分如果實質上有選任監督及從屬關係的話還是可能會被法院認為是勞資關係。

二、有的人會去聲請勞資爭議協商,去縣市政府勞工局問即可。

三、協議之前建議先整理手上的證據,因為產生糾紛之後你要在對方手上拿證據會有點困難,需要點技巧。

四、訴訟的輸贏是看證據,可以查一些勝訴判決來參考,就可以知道一般這類案件需要那些證據比較容易贏,這樣可以增加勝算。

五、證據多一點之後再來聲請勞資爭議協商,協商不成再訴訟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金魚小姐 104-12-20 17:28
Dear各位律師好 本人自今天10月購入一棟中古大樓,因入住時前屋主已經翻修並無查明暗管路線,當初屋主只特別整理了衛浴,並重新整理裝潢了其他區域,因此我入住後並無做任何施工工程,住至今12月由樓下鄰居告知他家漏水,我配合他盤查是否為我家管線路之問題,由房仲帶來的水電查明後9成確定為熱水管線路漏水,需要修繕。 1.我的房仲為永慶加盟店,合約上註明買賣時保固6個月"漏水"字樣,但並無特別提及明暗管線路,所以仲介稱"漏水"保固並不是指明暗管,而是外牆那類的漏水,這樣是對的嗎? 2.仲介代我詢問永慶法務後,他說如果要前屋主配合修繕,我必須證明管線路為入住前時就已經發生此情況,但房仲找來的水電廠商說,一般舊式大樓本來年限一高就有老舊管線路的問題,並不能確切指出一定是之前之後,只能說時間剛好到了...那我該怎辦?不過樓下住戶有提及5~6年前也曾發生漏水事件,但當時處理的老父親已經過世,無法佐證當時處理狀況,2年前我的前屋主購入此間房屋整修後又給租給房客,但也一直相安無事,直至賣我後入住1個多月才出現狀況~所以屋主不願意花錢補貼我處理...這樣合理嗎??   因為前屋主加強整理的地方只有衛浴,樓下屋主漏水嚴重的是所屬"廚房"延伸~是5.6年前重複發生的地點...如果前屋主不幫忙處理,對我真的很吃虧~望各位律師能為我指點迷津,該如何處理~感恩!!

你好:

危險轉錢(交付)漏水會構成物之瑕疵,可以請求減少價金,但要證明瑕疵發生在危險移轉之前,由你所述情形,漏水情形5~6年前已反覆發生,顯然在交付前就存在漏水之瑕疵,可請樓下住戶出面作證。 可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通知瑕疵存在,請求出面處理,若賣方不願意處理,則要起訴請求返還價金,並在訴訟中送鑑定釐清漏水之原因、時點及修繕費用,作為請求減少價金之依據。

一、從知道瑕疵之後六個月內可行使減少價金請求權。

二、有的人會建議六個月內行使解除契約的權利,但這個我不建議。

三、發存證信函之前要把證據先搜集齊全再下手。

四、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已查明原因,則應先發函通知賣方及仲介進行修繕,若對方不理,則可以依法請求減少價金及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裘莉 104-12-19 01:19

公司要簽約 做不滿半年要罰錢

並且沒有資遣費...

這樣合法嗎?

公司的那份合約書如果已經簽上名字了

 還是可以用勞基法提告嗎?


阿茂 104-12-19 01:09

我想請問一下 因為我的手機給同事保管可是他不小心上廁所時掉到馬桶裡他原本答應要賠償我一個新的後來出爾反爾的 手機價錢也變來變去的 他跟手機門市的合約也不讓我知道卻要我負擔手機一半的錢 但原本說好的是手機的3分之1  可是他現在連合約裡的續約金額也加進來要我一起分擔    後來也不打算出面處理卻 如果我想請他賠償我可以怎麼做 可以選擇用什麼強制的方式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22 14: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手機損壞的費用,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告並且聲請強制執行。

2、倘若雙方另外有約定,則必須依據約定向對方請求,但是必須要有事證證明雙方的約定。

吳小凜 104-12-16 22:58

在去年八月申辦電信業務  因近期發覺合約有問題  而向電信業者調閱當時的合約  卻意外發現有兩張文件非本人親筆親簽  請問我該如何處理這件事

一、先發存證信函請電信公司說明。

二、若電信公司確認不是你親簽而處理方式無損你權益的話未必要告刑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吳小凜 104-12-16 23:17

請問楊律師如何發存證信函給該電信公司 還有我是要寄到總公司還是寄到當初申辦的店家呢

Kiki 104-12-16 17:29

律師您好,

我跟客戶前年有簽買賣合約,都是簽一整個年度1/1~12/31,沒有續約約定,但他給我一封mail說:

「貴公司與本公司在2015年期間,雙方仍有生意上之往來,本公司向貴公司下訂單、貴公司亦如期出貨,且有關扣款或其他交易條件,

貴公司均無反對之意思表示。因此,貴我雙方之合約可視為不定期契約,並無不當且未違法,貴我雙方之交易條件仍應依2014年之合約標準,敬請查照。」

這樣對嗎?真的視為不定期合約

你好:

買賣契約沒有視為不定期之問題,只有繼續性之契約才有不定期之問題。 若是工作物供給契約,要研判契約屬於買賣或承攬之性質或混合契約,要就標的物、價金或承攬報酬相互合致,契約才會成立,你們的買賣契約已經訂有存續期間,若未特別約定,到期後契約就會消滅,要辦理續約。 若你們持續出貨,可能會被解釋為有默示之意思表示或意思實現,契約還是會成立,只是沒有存續期間,此部分你們還是要約定。若無此情形,仍然還是要訂定新契約,以免爭議。
壞壞 104-12-15 17:53
律師你好,我是資料處理人員 2014/7/22進了資訊公司(工作地點:基隆),面試時口頭說過此工作算日薪,一天900元。2014年8月,突然開始改成論件計酬,壓低我們工資。2014年9月告知我們若不去桃園上班就沒工作,我們迫於無奈去了桃園當天來回上班。2014年11月初左右,又改成一天要做3箱(3000份文件),才能有1000元工資。(有保勞健保,最低工資) 只拿過第一次的薪資單,後來怎麼怎麼跟雇主要,他也只是敷衍了事,完全不理會。我們也沒有三節,甚至勞動節要我們上班,算給我們的薪水卻是時薪150元。加班也好像沒給加班費,因為我們沒有薪資單與打卡,所以也不知道他是如何給薪水薪水每個人都不一樣,感覺像是看他心情而定,只要有不滿他的行為,那個月的薪水就少的可憐。不知道他給薪資的標準,若是算日薪,扣除勞健保後,錢也對不起來。 2015/12/15從別的公司員工口中得知,雇主跟他通知我們只做到12月20幾號為止,卻沒告知我們這些員工。 問題1: 日薪人員是否也該簽署合約才是正確的?現在沒簽合約的我們有任何保障我們的權益嗎? 問題2: 薪資單跟雇主要了很多次,雇主不給,又有什麼方法能保障員工的權益? 問題3: 基隆的工作沒了,雇主要我們去別的地點上班,我們不要,這樣還能拿資遣費嗎? 問題4: 如上述所說已經12/15,雇主明明要結束此地點案件,卻沒告知員工,那有資遣費嗎?若有又如何算資遣費呢? 問題5: 我已在此公司1年4個月多了,雇主要資遣我,該事先幾天前告知員工呢? 沒有提前告知,我們有什麼保障?雇主又該給我們什麼樣的補償? 問題6: 雇主不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我們,我們又該如何自保?
壞壞 104-12-15 17:51

律師你好,我是資料處理人員

2014/7/22進了資訊公司(工作地點:基隆),面試時口頭說過此工作算日薪,一天900元。2014年8月,突然開始改成論件計酬,壓低我們工資。2014年9月告知我們若不去桃園上班就沒工作,我們迫於無奈去了桃園當天來回上班。2014年11月初左右,又改成一天要做3箱(3000份文件),才能有1000元工資。(有保勞健保,最低工資)

只拿過第一次的薪資單,後來怎麼怎麼跟雇主要,他也只是敷衍了事,完全不理會。我們也沒有三節,甚至勞動節要我們上班,算給我們的薪水卻是時薪150元。加班也好像沒給加班費,因為我們沒有薪資單與打卡,所以也不知道他是如何給薪水薪水每個人都不一樣,感覺像是看他心情而定,只要有不滿他的行為,那個月的薪水就少的可憐。不知道他給薪資的標準,若是算日薪,扣除勞健保後,錢也對不起來。

2015/12/15從別的公司員工口中得知,雇主跟他通知我們只做到12月20幾號為止,卻沒告知我們這些員工。

問題1:

日薪人員是否也該簽署合約才是正確的?現在沒簽合約的我們有任何保障我們的權益嗎?

問題2:

薪資單跟雇主要了很多次,雇主不給,又有什麼方法能保障員工的權益?

問題3:

基隆的工作沒了,雇主要我們去別的地點上班,我們不要,這樣還能拿資遣費嗎?

問題4:

如上述所說已經12/15,雇主明明要結束此地點案件,卻沒告知員工,那有資遣費嗎?若有又如何算資遣費呢?

問題5:

我已在此公司1年4個月多了,雇主要資遣我,該事先幾天前告知員工呢? 沒有提前告知,我們有什麼保障?雇主又該給我們什麼樣的補償?

問題6:

雇主不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我們,我們又該如何自保?

壞壞 104-12-15 17:49

律師你好,我是資料處理人員

2014/7/22進了資訊公司(工作地點:基隆),面試時口頭說過此工作算日薪,一天900元。2014年8月,突然開始改成論件計酬,壓低我們工資。2014年9月告知我們若不去桃園上班就沒工作,我們迫於無奈去了桃園當天來回上班。2014年11月初左右,又改成一天要做3箱(3000份文件),才能有1000元工資。(有保勞健保,最低工資)

只拿過第一次的薪資單,後來怎麼怎麼跟雇主要,他也只是敷衍了事,完全不理會。我們也沒有三節,甚至勞動節要我們上班,算給我們的薪水卻是時薪150元。加班也好像沒給加班費,因為我們沒有薪資單與打卡,所以也不知道他是如何給薪水薪水每個人都不一樣,感覺像是看他心情而定,只要有不滿他的行為,那個月的薪水就少的可憐。不知道他給薪資的標準,若是算日薪,扣除勞健保後,錢也對不起來。

2015/12/15從別的公司員工口中得知,雇主跟他通知我們只做到12月20幾號為止,卻沒告知我們這些員工。

問題1:

日薪人員是否也該簽署合約才是正確的?現在沒簽合約的我們有任何保障我們的權益嗎?

問題2:

薪資單跟雇主要了很多次,雇主不給,又有什麼方法能保障員工的權益?

問題3:

基隆的工作沒了,雇主要我們去別的地點上班,我們不要,這樣還能拿資遣費嗎?

問題4:

如上述所說已經12/15,雇主明明要結束此地點案件,卻沒告知員工,那有資遣費嗎?若有又如何算資遣費呢?

問題5:

我已在此公司1年4個月多了,雇主要資遣我,該事先幾天前告知員工呢? 沒有提前告知,我們有什麼保障?雇主又該給我們什麼樣的補償?

問題6:

雇主不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我們,我們又該如何自保?

吉米 104-12-15 14:05
本人係買方名下無房產.簽約時表明要向銀行借首次購屋貸款八成及享有優惠利率.但未註明在合約中.由於本人一時不察本動產是商業辦公大樓.以致於只能核貸六成半.且不能適用首次購屋優惠利率.因此之故自備款不足不能履約.但賣方以買方違約為由堅持沒收一成違約金.想請問有何救濟方法可以拿回一部分簽約金以減少損失.謝謝

你好:

詳細狀況要審閱買賣契約才有辦法判斷。 雙方就標的物、價金意思表示相互合致買賣契約就會成立,買受人依約有給付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由於買賣契約並未記載辦理貸款銀行、適用優惠利率,你在舉證上會有困難,就算能夠舉證法律效果如何與買賣契約條款配合也會構成問題,若契約就無法核貸未特別約定,就有可能在構成違約,賣方催告無效後,可依違約條款主張及沒收定金。 建議攜帶完整資料尋求正式諮詢,以免權益受損。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15 14: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嘗試主張違約金酌減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未於契約內載明恐怕很難不構成違約

但一切還是要回歸你們契約如何訂定

如果仍認為違約可以與對方協商能否減少

否則向法院提出訴訟並主張酌減違約金亦可行

因為這個對賣方來說損失不大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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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15 14: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嘗試主張違約金酌減之,但仍有被駁回之可能。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o 104-12-15 09:55
您好, 因管委會未與原使用車道*4戶住戶討論,直接發佈公告將預留車道改為公設收費停車格, 並開放給需要停車位其他住戶登記停車,並同時公告*4戶住戶改由其他車道進出家門。 ***4住戶應如何主張原有的權利呢? 問題1: 管委會是由社區房屋所有權人共同組成,此管委會未向政府機關報備及申請登記。當然上述之收費停車格也未向政府機關申請。管委會是否違法? 問題2: 4住戶當時向建商購買獨棟房屋時,買賣合約書中有提到住戶車輛進出由前方進出並有使用權(上述管委會稱之預留車道)至今也使用22年了,因4住戶為社區最靠近大門口的獨棟房屋且房價相對比較高,故大門前方的空地是比較廣擴,故管委員才會有此想法。我該如何主張大門前方空地的使用權?及不願意繞道進出家門? 問題3: 管委會未與4住戶討論,直接發佈公告(如上述) 是否已造成4住戶 妨礙名譽侵佔毀謗侮辱...等等?

你好:

要先判斷前方空地之產權歸屬為何,若是四戶共有,你們可以自由使用空地,管委會無權干涉。 若是共用部分,則要判斷建商是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規定將前方空地之共用部分約定由四戶住戶專用,若有約定專用之情形,要變更必須經過約定專用所有權人同意,除非約定專用違反公共利益,並訴請法院確認,否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權擅自更動,管理委員會只是執行機關,當然更不能更動。 只是公告共用部分如何使用,不會構成你所指之犯罪,若你有疑慮最好將公告內容交由律師判斷是否會構成。
Brian 104-12-15 09:51
公司預計在今年買些土地,其進度為已經完成簽約用印也已交付款項,但當進度進入交付完稅款時地主提出說有其他共有人提出要行使優先承購權,但是公司這邊希望要完成本筆土地交易買賣。 而後來重新檢視合約時發現仲介代書當時將簽約及用印綁在一起並且將通知義務及切結都歸責於賣方地主,更在當時尚未通知共有人情形下就直接拿地主的印鑑章蓋登記申請書上的切結,且並未在合約內容中提到(如果其他共有人提出優先承購權)是否可以繼續進行買賣或中止本合約。 小弟想請教各位大律師及先進,我應該如何建議公司(是可以合法買呢還是要中止買賣)。繼續進行是否會被地主共有人告?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通知義務本來就是在賣方

因為賣方是共有

而且就算繼續進行

被告的也會是賣方

不會你們

而且如果共有人主張了優先購買權

基本上你們可以解除契約並向賣方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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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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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最高法院65年度台上字第853號判例所示: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僅規定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先承購,並未如同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後段設有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之明文。故該條項規定之優先承購權係指他共有人於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時,對於該共有人有請求以同樣條件訂立買賣契約之權而言,倘共有人違反法律規定將應有部分賣與他人已依法取得所有權時,他共有人不得主張該買賣為無效而塗銷其依法所為之登記

所以本件若可以趕快移轉,對公司仍屬有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4-12-15 09:24

您好!最近跟房仲買了一間大樓七樓,已付訂金簽約也跟銀行對保了(還未過戶),卻發現大樓頂樓有裝設基地台,買賣合約上賣方勾選欄上,在[頂樓是否有裝設大哥大基地台設備]一欄中對方勾[否].請問我可以撤銷不買嗎?可以球全額退費嗎?謝謝

你好:

視買賣契約有無特別約定基地台構成解除契約事由而定,若有約定可依約解除契約,請求加倍返還定金,若未約定則要回歸民法規定判斷是否構成物之瑕疵而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但要成功之機率不高。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屬於嫌惡設施且為重要事項

如果隱瞞不說會構成詐欺

所以建議你可以跟對方先溝通要解約

否則你可以直接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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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 104-12-15 03:27

各位律師好,

我是yahoo拍賣一個體戶賣家,因疏忽誤植一商品標價為100元,實際金額為1000,在買家直接下標成立訂單,但尚未付款,我發現後有立刻向對方表示抱歉是金額誤植,並取消訂單,事後收到對方已投訴消基會,說我不履行交易,需要出席協調會。在此之前我有先與對方連繫想取得和解,為了表示歉意我說願意支付他下標金額100元作為賠償,但對方卻要求我支付該商品實際金額1000元,不然會讓我很難看...請問我這樣算是不履行合約或是有詐欺的嫌疑嗎?

Jo 104-12-14 21:17

您好,

管委會未與原使用車道*4戶住戶討論,直接發佈公告將預留車道改為公設收費停車格, 並開放給需要停車位其他住戶登記停車,並同時公告*4戶住戶改由其他車道進出家門。


***4住戶應如何主張原有的權利呢?


問題1:

管委會是由社區房屋所有權人共同組成,此管委會未向政府機關報備及申請登記。當然上述之收費停車格也未向政府機關申請。管委會是否違法


問題2:

4住戶當時向建商購買獨棟房屋時,買賣合約書中有提到住戶車輛進出由前方進出並有使用權(上述管委會稱之預留車道)至今也使用22年了,因4住戶為社區最靠近大門口的獨棟房屋且房價相對比較高,故大門前方的空地是比較廣擴,故管委員才會有此想法。我該如何主張大門前方空地的使用權?及不願意繞道進出家門?


問題3:

管委會未與4住戶討論,直接發佈公告(如上述)是否已造成4住戶 妨礙名譽侵佔毀謗侮辱...等等?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15 08: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規約或是區分所所有權人會議沒有授權管委會,因為這個不是管委會的職權,所以不能拘束住戶。

2、不過目前沒有管制手段,只能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來改選管委會或是否決管委會的決議。

3、倘若區分所有權人決議違反法令或是相關法律原則,則可以提起確認決議無效訴訟,達到否決管委會決議的效果。

Brian 104-12-14 16:10

公司預計在今年買些土地,其進度為已經完成簽約用印也已交付款項,但當進度進入交付完稅款時地主提出說有其他共有人提出要行使優先承購權,但是公司這邊希望要完成本筆土地交易買賣。

而後來重新檢視合約時發現仲介代書當時將簽約及用印綁在一起並且將通知義務及切結都歸責於賣方地主,更在當時尚未通知共有人情形下就直接拿地主的印鑑章蓋登記申請書上的切結,且並未在合約內容中提到(如果其他共有人提出優先承購權)是否可以繼續進行買賣或中止本合約

小弟想請教各位大律師及先進,我應該如何建議公司(是可以合法買呢還是要中止買賣)。繼續進行是否會被地主共有人告?


感謝各大律師的提點,但公司擔心其仲介代書的程序是否有疏失如何能向地主求償賠償價金.因簽約時優先承購權才產生,但是簽約當天就已拿地主的印鑑章蓋切結.而且地主另以存證信函通知公司目前共有人已提出優先承購權,且要求因合約未註明若發生優購如何處理所以當共有人提出告訴或求償要買方共同承擔.

目前代書送地政做過戶動作,但地政事務所也已收到共有人提出異議書,目前要求地主補證是否有通知共有人,且十日內是否無人主張.

 

不知業界是否有類似案件判例可否提供小弟參考?  (已查司法判決書但沒找到相似案例)

你好: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0點:「(六)本法條之優先購買權債權性質,出賣人違反此項義務將其應有部分之所有權出售與他人,並已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時,他共有人認為受有損害者,得依法向該共有人請求損害賠償。」 你好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他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屬於債權性質,若出賣之共有人怠於通知其他共有人,僅發生其他共有人可以向該出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請求損害賠償之問題,若已將土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到公司名下,因債權無法對抗物權所有權移轉登記仍然有效。 但在尚未登記前,其他共有人仍然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主張,建議契約中要就優先承購權部分詳細約定,避免爭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最高法院65年度台上字第853號判例所示: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僅規定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先承購,並未如同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後段設有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之明文。故該條項規定之優先承購權係指他共有人於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時,對於該共有人有請求以同樣條件訂立買賣契約之權而言,倘共有人違反法律規定將應有部分賣與他人已依法取得所有權時,他共有人不得主張該買賣為無效而塗銷其依法所為之登記

所以本件若可以趕快移轉,對公司仍屬有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建議你要先請地主發函通知共有人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如果共有人表示要行使

那麼法律共有人間與地主之契約就已經成立

你們契約不能履行

依法可以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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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 104-12-14 14:11

您好,

目前遇到合建建商本來說1-3樓都是我們的,但是現在卻要弄個夾層在一樓算二樓,還要算坪數,房子還沒拆,公證的和合約上頭沒寫,但是手寫的初步規劃書裡頭有,請問勝訴或拖延拆房的成功度為何?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所謂的初步規劃書你有簽名嗎?

這一切都要回歸契約內容去主張權利

樓數這一開始一定會寫清楚

至於細部規劃那是建商的問題

依據合約走即可

樓中樓當然只能算一樓

建議你拿契約律師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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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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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夾層應不能算入樓層,而您們是否可以據此主張解約或延遲契約履行,仍要看您們合約內容如何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14 21: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請求建商依契約履行,初步規劃書裡之夾層非契約所約定,請求限期修正,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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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14 21: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請求建商依契約履行,初步規劃書裡之夾層非契約所約定,請求限期修正,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海魚 104-12-14 12:30

去年前男友黃r在期貨上班,為了要賺取業績獎金每日哀求我在元大開立自己戶頭並存入金額,他可以在後台操作買賣。那時黃r保證投資金額不會虧於五萬以上,而投資金都在我自己名下不會有損失,要我投資44萬元;待到2015年初,我要求退款並查看戶頭明細,他明顯不回應也開始推拖生氣,多次詢問我仍舊得不到答案並產生質疑於是要求返還。分手後我不斷要求返還,黃r每月推拖說他個人與公司有簽訂合約不能退款(但並不是我跟他公司簽,簽約一事我完全不知情),直到2015年9月他才鬆口說所有投資金額都虧空了要我諒解!
從9月開始我不斷以line傳訊要求他還錢而我十分急需用錢,他也答應一切是他造成會負責,並答應12/10會返還(他答應還錢的部份都有line可以證明);但直到現在黃r訊息故意不看也找不到人,一直拖延消失,我不知他的住所與其它聯絡方式, 這算是詐欺罪可是提告嗎?或有什麼方式可以要求黃r出面歸還?謝謝!

你好:

若前男友自始就沒有開戶從事投資,而是私自花用,會構成詐欺罪。另有可能構成履約詐欺,但不易成立,因為投資本來就具有風險,更何況是期貨投資。 另外,期貨交易法第63條:「期貨商之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洩漏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及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二、對期貨交易人作獲利之保證。三、與期貨交易人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四、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為自己從事交易。五、利用他人或自己之帳戶或名義供期貨交易人從事交易。六、為誇大、偏頗之宣傳或散布不實資訊。」、第11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五條或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 可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告訴。 民事上可依債務不履行、不當得利侵權行為請求相關款項(視具體情況而定),可準備相關證據聲請支付命令,對方未異議,確定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執行對方之財產、所得。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14 21: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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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ISTER 104-12-14 11:20

律師您好:
我有一個問題想詢問
我老闆跟學生設計師發生了著作權的官司設計師有再line裡同意我們做貨但他們在合約沒有簽成的狀況下老闆要我將商品放上去團購平台販售然後被設計師看到.他請朋友去平台購買而提告.已出庭一次,老闆有私下想跟學生合解但學生拒絕合解.昨天我老闆突然跟我說。她打算跟法官說因為她跟設計師談的我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把商品放上去賣因為交接沒交接好。所以是業務的問題。但問題是當初是老闆叫我放上去賣的現在出事要我幫她出庭

請問如果老闆跟法官說這樣.我會有事情嗎?會被傳喚嗎?

你好:

要先釐清對方提告刑事民事。 若是刑事著作權法第91條以下不處罰過失,但過失侵害他人著作權仍然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老闆所述不實,將來若傳喚你出庭作證,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具結配合老闆的說法而為虛偽陳述,會構成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