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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布 104-09-20 23:08

之前尚未找到工作時有兼差批改作文,對方要求我簽下一年的合約,有蓋對方公司章和我個人印章,但是在找到正職工作之後,屢次發生對方硬要我配合他們安排的時間去領取作文,也不顧我正職的上班時間是否方便,甚至還打電話到我公司來說要找我,我實在是忍無可忍,很想跟他們解約,想離職又怕需要賠償很多違約金,所以想請問像他們這樣只有一張紙,上面僅蓋雙方印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1 10: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契約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書面契約只是證物的佐證的問題。

2、可以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不得有類此騷擾之行為,倘若對方仍舊故我,可以消極不配合,屆時再尋求合意終止契約之機會。

3、不過還是必須先釐清雙方所簽立的契約內容,避免違約責任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法律效用是有的

但要看上面內容記載為何

並非簽了就不能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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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賴 104-09-20 01:03

您好,本人於104/8/31號到桃園某家英文補習班報名上課,當下也用個人信用貸款分36期,約訂於104/9/3號為開課日,但因個人因素想取消此合約,也未於104/9/3號去上課,9/3早上就打電話告知銀行解約銀行也幫我撤件,於104/9/11號當天和補習班人員溝通,補習班就弄了另一個合約,信用貸款24期,並在104/9/17開課,在家想想之後,這會造成我生活上的負擔,又在9/18晚上前往補習班要退費,該補習班主任告知已過開課日三分之一,違約金額須繳納50%金額,補習班是說合約是8月底簽的,9/11只是改金額的合約,所以說我到底要看哪一張合約?

所以說我要賠50%的違約金是嗎?

想請教依照下述當時簽訂合約第三條及第四條內容,小女子我該如何辦理退費保障自己的權益,感謝律師們熱心的處理,

並祝 順心愉快              

 

 

以下內容為第十條退費手續陳述

第十條退費手續;

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34條,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因學生個人因素,而離班著,補習班應於7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實際開課日前第30日以前要求退費著,補習班應全額退還當期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

二.實際開課日前第29日至前第一日要求退費著,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90%

三.實際開課日後5日內(含第5日),要求退費著,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80%

四.實際開課日後第6日起但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要求退費著,補習班應退當期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50%

五.實際開課日後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著,補習班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小賴 104-09-19 22:40

您好,本人於104/9/11號到桃園某家英文補習班報名上課,當下也用個人信用貸款分24期繳納69600元整,約訂於104/9/17號為開課日,但因個人因素想取消此合約,也未於104/9/17號去上課,於104/9/18號當天和補習班人員溝通,該補習班主任告知已過開課日三分之一,違約金額須繳納50%金額,想請教依照下述當時簽訂合約第三條及第四條內容,小女子我該如何辦理退費保障自己的權益,感謝律師們熱心的處理,並祝 順心愉快              

 

 

以下內容為第十條退費手續陳述

第十條退費手續;

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34條,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因學生個人因素,而離班著,補習班應於7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實際開課日前第30日以前要求退費著,補習班應全額退還當期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

二.實際開課日前第29日至前第一日要求退費著,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90%

三.實際開課日後5日內(含第5日),要求退費著,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80%

四.實際開課日後第6日起但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要求退費著,補習班應退當期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50%

五.實際開課日後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著,補習班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你好:

首先要依照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34條辦理退費,所以你要先釐清你繳的補習費包含幾個學期,只有第1個學期要扣50%,第2學期以後的課程都要全額退費。 終止或解除契約後,依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一點收費手續規定:「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後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乙方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貸款契約」。「甲乙雙方如終止或解除契約,或乙方能證明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應由貸款機構逕向甲方收取已獲服務之分期款,消費貸款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請補習班去通知貸款機構或由你自己去通知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貸款契約
可以向桃園市教育局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由消保官進行消費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返還補習費。
Hunhun 104-09-19 18:50
請問親戚是租土地給別,當初沒有跟對方簽合約合約到期後地上物都沒搬走(貨櫃屋的檳榔攤)打電話也都不接,租約到期超過三個月了,完全聯絡不到人,是否可以自行處理掉?會違法嗎?

 你好:

建議先發函說明租賃契約到期,並限期遷離,無效果再以訴訟方式請求對方遷空並返還土地,確定後再聲請強制執行,由民事執行處處理,擅自處分或丟棄承租人遺留在土地上之物品會有相關民刑事法律責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貨櫃屋的所有權仍屬對方,所以若您自行處理,則仍會有法律上之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大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建議先發存證信函終止租約,再起訴請求拆屋還地,最後再聲請強制執行,避免產生其他問題。

蔓蔓 104-09-19 00:49

想退教練課,詢問教練得知退費辦法(已上3堂x$2310,其餘金額退還)

到現場辦理 教練部經理堅持說不能,後來拿出教練這樣告知的證據後,得到的卻是”這屬個人行為非公司規定”,不能退費但會對他做懲處。

 

教練課合約簽定前, 教練說買16堂送1堂並可分12期, 上了幾堂之後詢問教練剩餘課程時發現少一堂,教練卻說分12期那時候就沒送了,之後教練就逃避完全不做任何回應,再想可能是因為上一段內容所述被罵得關係不敢承認,且合約還是第一次上完課才給我,覺得被騙刷卡消費,繳費後不履行承諾,事情轉述公司又推說這是私人行為跟公司無關,覺得在這間健身房很沒保障,過程中本來要承接給別人後來決定退費。

羅蟻蟻 104-09-19 00:48

我原先和我一個很要好的朋友一起在中壢極限運動中心加入會員
但因為我好姊妹說沒錢又想去因此我和她一起分擔這筆會員費用
業務員建議我們辦理主副卡關係可以分擔付
主卡是我好姊妹 付費方式是以分期付款方式 付款人名子是我
簽約完沒多久我男朋友就跟我所謂的好姊妹再一起了...
因為這樣的關係我也不想在去那裡運動加上如果要去還要我那所謂的好姊妹去我才能進去
後面我有傳訊息給那女生跟她說我不去了繳費單我拿給你 然而她也收走了
後面一兩個月分期付款銀行簡訊給我 第一次提醒我沒繳費
第二次傳給我是我已經兩個月沒繳費了 在不繳就必須走法律程序
等於那個女生她天天都有去運動 但是卻沒有去繳費
我有去找當初幫我們簽訂合約業務員 她說那女生天天都有去運動 她覺的使用者付費 (可以這樣嗎
加上主卡也是她  重點是繳費單名子是我的名子
請問我還有什麼方法可以處理呢
還有我也沒有當初簽合約的被分內容
業務員當初說會拿給我們 結果沒有給 

亞瑟 104-09-18 22:50

您好,我在今年三月份簽了一份工作合約(特約記者承攬契約書),合約裡頭規定雙方合作是兩年。由於工作性質是特約記者,每個月需義務繳交兩篇文章,但是公司有權可以不用我的文章,也就是說如果我的文章沒被採用,我也不會有薪資,換句話說這是一份沒有薪資保障的工作

之前因為學業比較忙碌,所以這份工作也暫時被我擱下,所以我至今並沒有收到過公司的薪資,但是最近公司告訴我,因為我稿件缺繳嚴重,如果以後沒有按時配合,就需要繳交違約金。

我大致了解某些工作,如果公司要求違約金,是員工服務未滿合約年限,而且前提是接受員工過公司的專業訓練,但我並沒有接受過公司的訓練。

所以我想了解這份合約是否合理?沒有薪資保障的工作,是否可以向我求償違約金?如果這份合約是合理的,我希望我的例子能夠讓大家以後在簽訂相關工作合約的時,多加注意,不要像我一樣糊塗。

你好:

要先確認訂定契約屬於何種性質,若是無從屬性之承攬契約,並不適用勞基法;若具備從屬性之勞務契約,無論是以何名稱訂定,都應適用勞基法等相關規定。你所述情形是否有組織職務上的從屬性並不明確。 若是承攬違約金約款如果是定型化契約,可以主張顯失公平無效或酌減違約金。 若是勞動契約,則要判斷雇主懲戒權行使是否有告知及符合比例原則。 有疑問可以先向勞工局申訴,尋求協助。
成成 104-09-18 22:20

是有關於找防漏的問題糾紛,想詢問之前只是請土城某間抓漏來評估漏水部分價位,評估完後就約一個時間要我看他們公司的報價單,看完沒有問題就簽名。

備註說明:(以下是報價單中備註)

1.本報價單不含測試報告及檢驗費用

2.實做項目若有數量變更、施工品質不良,請於當天通知本公司。

3.付款方式:人員進場即預收四成訂金,時作完畢於業主勘驗完畢後,支付尾款六成。

4.本報價單確認無誤後,煩請簽章回傳,視同合約書。

而我當時也有明確說明如我貸款沒下來或貸款不夠支付這次抓漏工程的費用款項,此工程因而作罷。

結果對方抓漏公司以當時跟我簽約是90000元的工程,如不施作就算違約,須支付違約金9000元,嗣後跟家人討論完後,只能先處理浴室間漏水部份,在施作當天,我有明確問做抓漏張先生,我現在改做浴室間,張先生也拿出另外一份40000元的施作報價單給我簽,會做浴室間是有跟3樓鄰居說好一人一半(起因是3樓的漏水),但我也有詢問張先生我改做浴室間,那麼之前的90000元報價單因此而作廢,張先生竟跟我說原本90000元現變成未施作50000元,即使我事後不施作也構成違約50000部份,也的支付違約金。

請問律師  以上事件  在民法上我是否有什麼方式保護自己而不受對方提告,又或者可以反制對方以保障自己權利,謝謝律師

 

趴趴 104-09-18 16:32

請問:我是一間鐵製加工廠之前有間貿易商請求我們幫他製作產品.但需要跟塑膠加工廠配合.(塑膠廠是貿易商找的)現在問題是我鐵製部分從製作模具到修改模具及最後完成的鐵製產品都是符合塑膠廠商的要求下去製作.但現在塑膠加工廠那部份它的產品做不出來.導致貿易商不付模具尾款!但我們都沒有合約書.可是製作模具及修改模具我們都在LINE群組討論貿易商也都答應修改也有照片及加工圖.都符合他們要求鐵件也都送出去但現在換塑膠廠那邊做不出來.還要求我們從新製作新的模具.我想請問他只支付一萬元的訂金.後面還有20多萬的模具及修改費用及材料錢我該如何用法律方法要求他支付.因為一直要求他支付尾款她遲遲不拿出.拖了7個多月.最後貿易商寄了存證信函上面寫說跟一開始在製作前所討論的樣品跟到最後所做出來的樣品不同.所以無法支付費用.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你好:

要先確認模具是否符合承攬契約約定之工作,若不符合承攬契約約定,無法請求給付報酬。 若工作符合承攬契約約定,只是塑膠廠商自己的因素無法製做成品,你當然可以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依民法第127條第7款承攬報酬請求權時效為2年,建議你準備相關單據、LINE對話記錄,先聲請支付命令或直接起訴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以免罹於消滅時效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確認當初如何約定,有無證據可以證明當初的約定,本件您們仍可以向對方請求,當然就要注意舉證的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nini 104-09-18 11:15

裝潢承包商因為工程延誤,工人短缺,導致無法完成工程合約合約期間還遭工人偷剪電線拿去賣,偷走2桶油漆,承包商後來簽本票10張每張4000逐月還賠償金,但第一個月就未履行,請問律師應如何處理?可以申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嗎?程序是怎樣的呢?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18 15:10

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取得裁定後,再去聲請本票強制執行。

聲請支付命令,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亦可。

 

 

 

小阿威 104-09-17 18:45

各位律師大大您好:

     小弟租重機在隧道超速應該有60公里以上。可能面臨重機車牌被吊扣三個月。 因為是租車。 所以店家說要負擔營損一天2700元共90天,不然就是把車買下來。 另外店裡的車並不是租賃車。

    請教各位律師大大,不是租賃車一樣可以請車主提出行政法第七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嗎? 有違規當天的租車合約,是否可像交通裁決機關提出罰單轉移,跟不用吊扣車牌。

另外我租的重機非租賃車,是自用車,車主或店家是否會違反公路法77條。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法務部101年11月28日法律字第10103110070號函:「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第1項)....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第四項)。」又同條例第85條第4項規定:「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併處罰其他人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或該其他人有過失。」採取「推定過失責任」依上開說明,本條例第43條第4項吊扣汽車牌照時,仍有本法第7條之適用;又本條例第85條第4項規定並未排除故意過失責任,僅係採推定過失責任,與旨揭研討結果肯認本條例第43條第4項吊扣汽車牌照之規定,屬「行政義務違反之處罰,而條文或立法過程,並未排除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及本條例第85條第4項推定過失等規定之適用,是汽車所有人自仍得經由舉證證明其無故意及過失而免罰」之內容相符。」故如契約中有針對行車安全速限之提醒及禁止超速之約定,店家及車輛所有人有機會主張無過失而免罰(吊扣牌照部分),應向地方法院對交通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檢察官應該會開一次偵查庭,確認告訴事實及調解書所載之誤會經過情形,此涉及被告有無不法行為之認定,及告訴人有無刑事誣告之犯行,如確認是誤會一場,則對被告下不起訴處分。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nini 104-09-17 18:39

請教律師:

1.買屋前已知有地下室天花及牆壁漏水,簽約時仲介與前屋主三方在場,合約書載明有此項,前屋主須處理好漏水方可交屋,屋主承諾已處理好,可是交屋後一個月,竟又發現油漆屑屑掉落,根本沒處理好,不僅如此,還陸續發現其他問題:

<1>大門口右手邊下雨後磁磚會冒出水,也是漏水現象,前屋主盡然擅自進入社區自己以矽利康封住磁磚縫而已,不做積極處理

<2>頂樓天花板漏水,請人敲開地磚,原來是之前排水管沒裝好,導致漏水

<3>前屋主房子之前遭鄰戶非法入侵更改水管,但在交屋前並未告知,刻意隱瞞事實,導致我們找水電承包商來承接時根本無人敢承接,裝潢進度一延再延,蒙受利息損失與無法好好工作的損失

請問要怎麼辦?這樣前屋主有涉及詐欺嗎?我可以請求甚麼?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7 21: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此為涉及民事糾紛,似無刑事詐欺犯罪之疑義,目前您應撰擬存證信函,通知賣方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惟提起訴訟成本高昂,除律師委任費用、法院裁判費用,上有可能須支付法院委託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公會鑑定鑑定費用,應嘗試與對方協調處理,不建議貿然以訴訟解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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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發存證信函通知對方限期修繕,並可以主張減少價金,若太嚴重也可以主張解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ate 104-09-17 18:05

敬啟者, 您好!

因一起投資合約, 對方未依約履行相關程序.  我第一次提出詐欺, 但遭不起訴, 且偵查程序中並未傳我同時到場對質.  後來詐欺再議也失敗.  但當初發現不對時,  已請對方簽下"保管條"表明我的現金還在他的帳戶內, 且言明三個月內要歸還.  對方後來還是沒確切履行.  所以我再提"侵佔"告訴,  檢察官回覆理由:因屬同一發生事實, 所以又不起訴.  我提出侵佔再議狀,  通過了.  但退回到原台北地院偵查庭,  出現了一個新手檢察官, 詢問的模糊,  我更是一團疑惑.  今日收到函文告知,  又是因同一案由,  所以直接簽結不起訴處理.  打電話詢問書記官,  她說因為原來的檢察官調單位,  這是另一個檢察官的判決. 她也沒權干涉.  聽了實在讓人火氣很大.  竟然連再傳再審一次被告的編謊過程都沒有.  這是甚麼法律啊 ? 沒有其他方法可再爭取了嗎 ?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7 21: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收到不起訴處分,應於七日內提出再議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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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循民事途徑來提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7 22: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收到不起訴處分,應於七日內提出再議之。

您好:

如果不起訴處分結果不服,可聲請再議,若仍不服可提交付審判,而針對投資款部分,可提民事訴訟請求返還。

小欣 104-09-17 17:55

最近要申請領回當初承包工程的保留款10%,因為甲公司一向要經由工地監工來申請款項,但這筆款項申請了8個月遲遲不下來。

一開始將請款資料用掛號寄給甲公司的台北辦事處,上面也有附上最新的聯絡電話,但等了3個月卻沒消息,打去詢問,監工卻回請款資料不見,要求我們再寄一份到台中某地址(非甲公司公告的公司住址)又等了2個星期,打電話詢問監工,監工回答有收到了。

再來陸陸續續幾乎每2個星期打電話詢問進度,監工敷衍我們的藉口如下:

1.寄回公司但被退件,而退件原因不知道,要再繼續幫我們寄回公司

2.公司沒回應

3.又遭退件,再寄

4.因為總公司搬家一些資料與他手頭上的資料都不見了無法確定當時工程的數量

5.他想辦法看要如何解決

打去甲公司詢問為什麼退件的原因,公司內的員工沒一個想要幫忙,都推說找當時監工,甚至出納叫我去詢問採購。我們是做安全欄杆(施工時所用的工安欄杆)並無驗收問題。這筆尾款金額68萬。請款到目前為止,變成只能聽監工的敷衍藉口,詢問甲公司也得不到任何回應,所以想請律師大大幫我解答一下。拜托拜托。

ps:時間已超過2年,但是有詢問過甲公司用統一編號查過此合約是可以申請的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會特別提到時間已超過兩年,代表您亦知悉保留款請求時效為兩年,不過如您所施工之安全欄杆材料均由您所提供,或可主張本件契約係屬買賣承攬混合契約,應不適用兩年消滅時效之規定。

另本件雖已超過兩年時效,但如對方公司並未否認保留款債權之存在,而只是一再拖延,您或可主張對方已拋棄時效之利益,不得再主張本件已逾越時效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朱朱 104-09-17 16:20

今年的某月房東像我們說他要重新裝修請我們搬走,我心裡有數房東是騙人的 他假藉跟我們說要裝修 其實真正目的要我們走

至今已經6個月了,回去看以前的租屋處根本就沒有重新裝修  根本是被房東騙被趕出來,房東那時還有跟我簽契約說什麼他要重新裝潢請我搬走 叫我跟他簽一份合約,但他現在沒有做到 我現在可以去告房東嗎? 要告他什麼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7 22: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房東違約,可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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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貴 104-09-17 15:33

律師您好,本人與三個朋友合資成立一家餐飲公司,合夥合約書上載明了四個人的出資金額。本人出資100萬,總出資金額411萬。

但申請成立公司的驗資書最大股東僅提出驗資100萬元。

被告知因為我是最後加入的,而我已經把資金轉入指定帳戶,所以先以我轉入的金額送審以節省待審時間。當時因為一些時間性的問題,所以沒有向最大股東追究原因。

但公司營運半年,狀況並不理想,向公司申請備用金支付時才得知其他三人完全沒有轉入任何資金。得到的解釋是她們是以原先出資經營前公司時的出資金額來算,而那些金額等同於他們原先公司留下的設備器具還有裝潢。所以她們沒有實際現金入股。但這在合約書上並無載明。

可是現在我要求解約並拿回這段時間勞動薪資+借貸給公司週轉金+部分股金

她們卻已申請公司成立時的100萬元計算我的持股比。

 

請問,我能否堅持以合約書載明總資金411萬為基準,扣除支出、債務加上現有清算價值再計算持股比為要求拿回我的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審視您們合夥契約如何約定,且您是否已經退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詳細權利義務要看你們合夥契約內容而定,建議尋找律師協助。

米娜 104-09-17 14:09

昨天在媽媽群組裡。因為有人發文說。辦手機換現金。8000元

是跟媽媽群組無關的發文。然後我先回要怎辦呢。結果後面許多媽咪都回說這是騙人的。詐騙的阿什麼的。當然我嚇到。就回說 是喔。騙人的?媽咪是孕婦不怕報應嗎?  結果這個發文的人。說要告毀謗之類的。還有說他是詐欺的媽咪全部都告。請問這樣是毀謗嗎?  因為我們詢問他說。辦手機 是sim卡。合約那些都屬於我們的外加8000元嗎。他回答不出來。新聞也常報。我們這樣也算是保護合法自己的利益。可她卻不斷騷擾我們。並且說自己是司法記者什麼的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7 14: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狀況,您的言論不會構成名譽之侵害,不過來是要依據全部的言論來判斷。

2、倘若對方無故提告,在委請律師協助辯護。

3、對方如何騷擾?倘若涉及不法行為,可以報警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藍語瞳 104-09-17 13:15

我最近去中古車行想以車換車,我用馬三換,他們是有鑑定車的連鎖車上,我們本來講好要換Fit連合約上也是寫Fit,但是後來試乘後我比較喜歡fortis,所以我們又換了那台,但因為本來換的那台是2011年的,而我對車種不是很了解,所以當天就上網收尋車種,我發現我比較喜歡Fortis的另一款io款,所以晚上馬上跟他們業務確認說我想換io款,他們也說可以換,但過來兩三天確又跟我說如果你要換要從新送貸款,但會影響信用跟利率,(本來他們有幫我利率橋底,還是10%左右,我想說人家有幫忙橋那沒關係)我在不懂這些問題時我都想說會影響那就不要換了,也跟他們說為什麼當初沒告知,他說我沒問,那就算了,而我們想說要去交車了,結果去了之後確又跟我說我還要繳給他們4萬,我傻眼了,他們說結清的錢不夠,因為當初貸款貸49車買42,所以7萬是結清款,但是從頭到尾我都跟他們說要結清的金額是252533,當出他們說我的車收17萬,那天去牽車時確又說你那台有問題所以我們沒辦法收到17,只能收到15,所以本來結清款就少一萬多了,加過戶費和砍車價以後我還要貼39000,我覺得不合理,當初都沒講清楚說車有問題,也沒告知說還要繳錢,鑑定報告9/4就下來了,可是他們卻在9/9號過戶,然後貸款金額也下來了,都中間沒通知,我去講時他卻說,因為本來有問題的車他們就會少收連買賣合約書上都有寫,我當初在簽時就有問說如果鑑定不通過,那怎麼辦,當時他們說會跟公司講看看,確沒告知要多繳錢,(因為當初那台也是買二手的所以我當時也不知道車有沒有問題),可是我跟他們說如果車有問題當時應該先告知在辦過戶貸款吧,他確說因為鑑定要一個禮拜後才會知道,而我當時不知道其實不用,(而後來有打電話去問,那小姐說你看鑑定排在哪時候當天就可以知道了最晚當天晚上就可以知道了)所以我也說那等一個禮拜頂多10.11就會知道車是否有問題了,但都沒講,現在要我貼錢我沒辦法接受,我也沒那麼多錢可以付,他確一直強迫我那剩下那些我可以給你慢慢付,我說不是那個問題是我錢不夠,我要付貸款下來的那台車又要付房租又要吃,還要繳其他的錢我根本不夠,在9/10時就跟我說貸款已經下來了,我打電話去查,他們卻不告訴我,只說請業務跟我聯絡,但業務跟他們串通好了,所以根本就只打電話給車行,所以我也不知道貸款到底下來了沒,我只好自己去監理站查,確查到了9/9就已經過戶了(有詢問人貸款要怎樣才會下來,人家說沒辦過戶都不會下來,辦了才會下來,我原本想還沒下來就不買了),我也沒辦法,所以才打算去交車因為已約好,但現在又跟我就要錢,我沒辦法,但是我們還沒簽約,因為本來約是簽Fit的,Fortis的還沒重簽,所以不算簽約,我現在打算是還他我結清的錢,然後不買了,但我知道他會威脅我,我該怎麼做,因為之前在談換車時他就威脅過我了!我不買了可以嗎?可以去消保官那講嗎?謝謝

一、要先做清點契約的動作,原則上就是先確認一下你簽了那些契約

二、台灣的中古車買賣有很多是契約的問題,在台灣簽名就要負責,例如如果你跟銀行簽約了,那麼你就是要給銀行錢,除非你是跟銀行講好怎麼處理;如果你跟中古車商簽約了也要照著契約走。很多人買東西的時候不看清楚就簽約了,這樣其實不太好的。

三、上面這個叫做契約嚴守。

四、如果本來說好的是以車換車沒有要補錢的意思,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你要搜集證據證明當初是這樣約定才行。

五、可以和解要儘量和解,因為這個金額不是很大,分期是一個可以考慮的方法。談判上你如果沒有搜集到證據,那麼籌碼就會比較少,要談到你喜歡的條件應該會稍微難一些。每個人的談判能力不一樣,可以考慮找一個比較會談判的人幫你去談判。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阿絮 104-09-17 11:31

參加教練課,因教練離職導致無法進行課程,想針對剩下之課程時數進行退單,目前卻被一延再延,甚至說要依合約扣20%手續費。

想請問:

1.是否可依政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七(契約終止及其效果)中的(三)個人教練課程:因不可歸責消費者事由,而終止契約者....消費者並得另外請求以全部費用百分之計算之違約金。" 來請求扣20%手續費為不合法?

或是2.消保法第17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主張扣費20%為不合法?


104-09-17 10:09

想問詢問 工作半年公司說沒錢 8/31跟我說9月轉工讀
給我的意思主管說什麼就是什麼 不管當初合約說的

當初來 是以正職身分 我跟他說  從10月開始轉工讀

因為我也有生活壓力 主管答應

在9/16 臨時說 開完討論出來 我這個部分 稱為管理部的人解散

我是做人資助理 意思10月就沒有工作

公司 是動產 老闆是股東制 

我想問關於 資遣費 我可以領多少

我有看了一下公司的手冊 不明白是新制還是舊制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給與標準如下:

(一)在本公司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二)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資遣費給與標準如下:

(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或保留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工作年資,資遣費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發給。

(二)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規定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本公司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本條資遣費之發給,不適用於第十一條,自動辭職核准或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之員工。

你好: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第2項)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第3項)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勞動部94年9月7日勞動4字第0940048956號函雖有不同見解,但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41號判決認為:「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未就勞工工作年資未滿1 個月者,是否應以1 個月計,未有規定,惟按該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勞工退休金事項,優先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就此勞工退休金條例未規定事項,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2 款規定,認為工作年資未滿1 個月者以1個月計。」 你的年資未滿一年,依勞基法第17條第2款規定仍然可以請求1個月之資遣費。
小琦 104-09-16 22:47
我昨天與老公辦理離婚,但兩個證人都未到場見證,是老公冒用他們印章代簽的,筆跡一模一樣?這樣我可以訴請離婚無效嗎?老公這行為是偽造文書嗎? 因為老公一個半月前就在爭執要離婚,他說維持不下去?我堅持不要! 之後發現其實是有曖昧對象且聯絡密切,折磨到昨天他說跟我私下簽訂一份合約合約內容是離婚日起至明年12月31日我若未嫁,他願在與我締結婚約。 這份私下合約能成為我們婚姻不是不能維持下去的證據嗎? 因為昨天一簽完他態度馬上大轉變?所以想訴請離婚無效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6 23: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不符合離婚法定要件,證人無親自見聞,可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7號民事判決:「按離婚為法定要式行為,並於民法第 1050 條定有要件,其中該條文所稱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惟究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始得為證人。倘證人似未親見親聞當事人有無離婚真意,則尚不得遽以證人簽名時,欲離婚之當事人間已於協議書簽名及系爭協議書記載內容,推認證人已親見親聞雙方有離婚之合意。」 協議離婚必須符合民法第1050條規定之方式及要見,若沒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證人要親見親聞你們有離婚真意),不符合離婚之要件,你可以起訴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偽造他人簽名,可能會構成偽造文書罪。

您好:

因兩位證人之簽名均係您老公所簽,離婚之法定要件即未成就,您可提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訟

證人無親自見聞, 不符合法定離婚要件, 就看您這個離婚協議書是否已經提交戶政單位

未提交戶政單位, 您的離婚還是不成立的, 如果已提交, 那麼就要提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

至於偽造他人簽名這部份雖可做為其它談判籌碼, 建議謹慎處理

由於證人無效部份, 屬於人為證據變動因素較高, 會建議您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本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阿緯 104-09-16 20:12

律師您好

當初進公司時有簽一份合約

合約

在聘用期間,乙方願接受甲方工作上之指派調遣,並遵守甲方之一切規定,如因工作不力或違背有關規定,或乙方欺瞞個人資歷或其他事情,甲方隨時解聘,放棄遣散費及預告工資。

以上這段文字跟勞基法有相互衝突

他用下面的理由解僱我  

不適任工作未達到交待練習的ㄧ半積極度不夠公司培訓4個月仍不能上手上班過程手機不離手予以淘汰開除的處份

這樣我要求遣散費跟預告工資在法律上是否站的住腳,他現在就是說契約寫明了所以不打算給我這兩項工資

現在我被解雇了,我是否無法領到遣散費跟預告工資呢?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依你所述,雇主是用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6、17條規定,必須給付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建議向勞工局申訴,並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沛沛 104-09-16 15:46

律師你好

因上個月中至一所幼兒園應徵助理老師,時間10小時,薪水兩萬6,當天園所就說需簽約一年,如有違約需賠3萬,想說是知名幼稚園所以就簽了,但也沒給我我那份合約,就在8/17去報到時卻變成班導師,時間也調為10.5個小時,薪水沒變,因本人並不是幼保科無教師資格(應徵時雇主知道)有跟園長反應過,但園長當時只以一句覺得我帶得不錯給塘塞過去,就在前幾天我提出離職,園方卻說如果我離職要負民事刑事責任,還叫我要照離職程序,但依勞基法及合約上都沒說為滿三個月要提前10天,那我真的要負那些責任嗎?

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雇主片面變更勞動契約約定,會違反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由於是雇主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基法規定,你依勞基法規定主張權利,雇主不得請求違約金。 建議你先向勞工局申訴,並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訴訟主張。
104-09-16 02:32

再說明狀況前,感謝提出建議及幫忙的人:)

本人於104年8月15日於某補習班面試錄取特助職教師,當天並簽訂契約契約始期為104年8月20日起半年,因個人因素於104年8月19日提出解除契約,並於104年8月20日給付現金25000解約金(一個月全薪)

個人認為遵循契約給付解約金實屬合理,但想了解金額是否合理

薪資結構為(本薪19600+全勤3000+伙食津貼2400),一個月全薪是這三項總TOTAL嗎?

契約條文第十二條:若乙方欲提前解約,或因乙方違反公序良俗或人事管理規章,導致甲方於合約期間,主動中止與乙方僱傭關係,乙方需賠償甲方壹個月月全薪及甲方支付之各式師資訓練費用外,亦無法請領簽約講金。

註:另外甲方並無支付任何訓練師資費用,是由我個人支付8800元的師資課程費用

你好:

以最低服務年限約款約定違約金,約款之效力要依具體個案之必要性、合理性判斷(參考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96號民事判決)。 依你所述,雇主並未支付任何教育訓練費用,頂多只能向你請求因終止勞動契約時所受之損害。 若是定型化契約,你可依民法第247條之1及上開判決意旨主張約款無效。 若法院認為有效你還可依民法第252條規定請求酌減違約金。 可以先向勞工局申訴並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訴訟主張。
阿緯 104-09-15 17:24

律師您好

當初進公司時有簽一份合約

合約

在聘用期間,乙方願接受甲方工作上之指派調遣,並遵守甲方之一切規定,如因工作不力或違背有關規定,或乙方欺瞞個人資歷或其他事情,甲方隨時解聘,放棄遣散費及預告工資。

以上這段文字跟勞基法有相互衝突

現在我被解雇了,我是否無法領到遣散費跟預告工資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5 17: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違反勞基法,則約定無效。

2、不過倘若有下列六款情事,則無法請求資遣費。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你好:

雇主可否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還是要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及你的具體情況去判斷,你所述勞動契約約定的情形大部分都是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之明文。 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之情形,雇主當然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你也無法請求勞動基準法第16條之預告工資及第17條之資遣費。 具體情形還是要依照客觀證據才能判斷。
阿緯 104-09-15 21:0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違反勞基法,則約定無效。

< ... (恕刪)

他用下面的理由解僱我  

不適任工作未達到交待練習的ㄧ半積極度不夠公司培訓4個月仍不能上手上班過程手機不離手予以淘汰開除的處份

這樣我要求遣散費跟預告工資在法律上是否站的住腳,他現在就是說契約寫明了所以不打算給我這兩項工資


阿緯 104-09-15 21:05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雇主可否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還是要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 ... (恕刪)

他用下面的理由解僱我  

不適任工作未達到交待練習的ㄧ半積極度不夠公司培訓4個月仍不能上手上班過程手機不離手予以淘汰開除的處份

這樣我要求遣散費跟預告工資在法律上是否站的住腳,他現在就是說契約寫明了所以不打算給我這兩項工資

您好:

詳細可能仍要看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之規定,而依您所提資料,似乎未符合該條款規定,建議先向勞工局申訴。

jacky 104-09-15 09:40

(昨天有詢問最下的問題....承蒙許多律師給予建議..想再詢問一下~~)
今日發問:<<太太的判決內容寫出...
共同犯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壹拾伍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請問這部分我們是否可以選擇易科罰金結案,還是不行,聽說超過6個月以上刑期不得易科罰金,那我們這樣算嗎??
因為老闆的律師之前只幫老闆辯護,我太太跟其他員工都只是出庭聽審,結果被判罪,而聽其他人說老闆可能是不想花錢罰金,,因此又讓律師上訴但這次有連同我太太及其他員工一起上訴,可是我不想再讓太太這樣奔波折騰,所以這樣的判決我想請問是否我們可自己找律師申請罰金結案,還是不行必須要跟老闆一起上訴??

昨天發問:<<太太在某公司任職會計及老闆助理,偶爾幫老闆做些合約上的事項,公司是經營電機相關器具維修,之前老闆要求員工曾做過幫忙更換新標籤及新保證書,因不知情而觸犯商標法及偽造文書,而訴訟期間老闆請的律師卻只幫老闆辯護,如今判刑老闆8個月,我太太7個月,其他維修員工4個月。
現在老闆才說會再請律師一起辯護及上訴。
想請問....1:我們可以自己另外請律師上訴嗎??
             2:我們是上班族,也只是單純想說依照老闆指示而作事,沒有任何利益取得,這能否提出上訴依據,不敢奢求完全無罪,但緩刑或罰金可能性高嗎??

你好:

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你所犯的罪宣告的數罪都是得易科罰金,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6、662號解釋,已於98年修正為得易科罰金,所以無須擔心。 你們當然可以自己選任辯護人,並終止原律師委任,實際上你們本來就有利害衝突,最好不要由老闆指派律師。 可已準備相關判決、證據、卷宗資料(若無要委請律師閱卷)向律師諮詢,判斷是否有上訴改判爭取緩刑之空間。
enya 104-09-15 08:39

  日前購買了一間46年地坪7坪多建坪13坪的老舊小透天,購屋前有事先告知房仲需要辦理貸款約150萬否則無法購買.房仲說有詢問銀行說可以.但可能會依照現況而影響貸款金額但最少可貸到100萬利率較高年限較短.簽約時有再強調要辦理房貸.所以合約上是寫貸120萬.匯完第一筆款項後.詢問自己熟悉的銀行才得知16坪以下的房子根本不能辦理房貸.房仲所說的貸款條件是信用貸款的方式做貸款.當下覺得被騙了.

房仲提出要解約.因為我根本無法負擔信用貸款的高利率.也不可能用信用貸款房子.結果房仲說如果解約不買.第一筆30萬要被扣.現在說要幫我盡量找可以辦理房貸利率較低的銀行.

簽約第3天我就有提出解約要求.今天是第6天房仲還是說盡量找可辦理房貸的銀行.其他都沒有解釋.請問我可以無條件解約嗎?或是該如何處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如本件確無法貸到款項,您可能可主張解除契約,不過最好還是要看您與仲介所簽契約內容而定。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enya 104-09-17 20:11

 謝謝您的回答 ,

celia 104-09-14 11:29

本人於104年7月6日,至北都豐田汽車八堵營業所,簽訂汽車買賣合約,車款為Toyota Altis 雪雕白經典版,並當下以信用卡刷付訂金3萬元整,而後於7月16日晚間,在與業務代表兩造同意下更改車款為Toyota Altis 雪雕白豪華版,且於翌日上午10點許,於八堵營業所內交付現金7萬元整予業務代表,以及於下午12點半前後,以現金匯款方式匯28萬元整至北都豐田汽車帳戶,但是業務代表遲至民國7月22日上午9:59,才以LINE告知,目前全臺灣豐田汽車公司,均無法如期生產並交付所簽訂之車款型式,要求與本人更改合約車款型式,在本人透過公司申訴管道進行申訴後,7月30日由該營業所副所長通知,本人的車8月4日會到達瑞芳廠,也約好8月8日交付新車,但卻在8月4日當天告知因內部業績制度關係,要求總車價必須漲價,又經過公司申訴管道進行再申訴後,協商為農曆7月前先領牌,並刷付保險費3萬4千多元,約定9月13上午付請尾款並辦理交車,但卻在9月11日上午10點半告知要全額先付請,本人也配合立即請假,於當日2:30前如數匯清車款,也告知業代,業代也同意9月13日上午交車,怎料又在9月12日晚間才告知因內部問題無法如期交車,且本人的車體防鏽仍尚未處理,從頭至尾,完全無誠信可言,嚴重違約,是否可以主動訴請終止合約,除退全額車款外,另求償違約金?

你好:

給付有確定期限,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若無確定期限,要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催告,債務人才會負給付責任債務人負遲延責任後,可以依眠法第255條規定解除契約(定期行為)或第254條規定定相期限催告履行後,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請求返還價金。 解除契約後可依民法第260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違約金。 建議你先聲請調解,無效果再依上開方式辦理,並訴訟請求。
celia 104-09-14 13:30

您好,請問如果目前已告知我今天下午車會到,進期可交車,我是否仍可主張解約並通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4 21: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違約已構成契約規定之解約事由,可發存信函主張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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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lia 104-09-16 09:34

 感謝徐律師與房律師的建議與回答,目前已進入協商階段,後續若有訴訟相關需求,再麻煩您們,謝謝!

jacky 104-09-14 09:10

太太在某公司任職會計及老闆助理,偶爾幫老闆做些合約上的事項,公司是經營電機相關器具維修,之前老闆要求員工曾做過幫忙更換新標籤及新保證書,因不知情而觸犯商標法及偽造文書,而訴訟期間老闆請的律師卻只幫老闆辯護,如今判刑老闆8個月,我太太7個月,其他維修員工4個月。
現在老闆才說會再請律師一起辯護及上訴。
想請問....1:我們可以自己另外請律師上訴嗎??
             2:我們是上班族,也只是單純想說依照老闆指示而作事,沒有任何利益取得,這能否提出上訴依據,不敢奢求完全無罪,但緩刑或罰金可能性高嗎??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你們本來就應該自己請律師

因為你們跟老闆的利益相反

基本上我建議你要反擊

這樣緩刑機會相對大很多

這不是什麼嚴重的事情

且你們並未收受利益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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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14 09:47

 您好

由於您太太與老闆利益相反 實不宜共同辯護

建議您太太還是另行委任辯護人 以維權益

如果您的太太能清楚交代前因後果 確係受人指示   緩刑未必沒有希望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可自己獨立委請律師上訴辯護,依你所述情況,要針對主觀犯意、犯罪動機來辯護,尋求無罪獲釋減低刑度,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一、我幫你查了一下,如果是判易科罰金的話例如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32號。但是這個案件有一些判得比你的案件還要重。法律規定是要判六個月以下才能易科罰金

二、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緩刑的案件例如台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3205號,但是每個案件的案情未必是完全相同,你可以參考該案緩刑部分。緩刑來說是法官決定的,所以這個地方如果寫狀的話口氣要溫和,狀紙如果寫得太激烈的話危險性比較高些。

三、上訴期間只有十天,而且這個十天還是以法院收文為準,第一個上訴狀可以寫簡單一些,使用法院的例稿填個案號,上訴理由容後補呈即可。最忌猶豫老半天拖過十天,判決一確定就要執行了。

四、上訴狀現場遞狀完後要猶豫再慢慢猶豫。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如果你走到全家便利商店那表示你們走過頭了,買個水和早餐再沿原路回來找律師吧…

您好:

因你們和老闆利害關係非屬一致,建議自己委請律師較有保障,可以從犯意、利得、違法性等多部分進行防禦,盡量爭取輕判或緩刑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4 21: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於法定上訴期間內聲明上訴,再委任律師閱卷後,撰擬上訴理由,針對您有利之部分,加以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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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存富 (吳存富) 105-05-17 14:24
您想要詢問的問題是什麼?
Ray 104-09-14 01:14

2015/09/08 晚上 19:40 至特力屋消費完後,正要走出店時被旁邊小姐手持小瓶妝品拿至面前,說要送免費提供試用,想說應該類似傳單推銷般拿完就走,不料正要接過手時被小姐順手拉至旁邊櫃位強制講解並說明需要填寫簡單問卷,迫於無奈只好填寫,他們則一邊推銷他們的產品(洗面乳之類),聽完後覺得不需要便拒絕,後來要離開時,對方又推銷二張價值共2000元的免費體驗卷1張經絡按摩卷1張臉部保養卷要給我,看在對方不斷的懇求之下同意拿取,但還是得付費200元清潔費也是準備拿走後說明,想說金額不大就同意去體驗看看,同時也預約2015/09/13 下午一點至美容會館體驗,當天,體驗療程進行一半,進來了一位小姐,幫我進行療程的美容師稱她是我們督導,隨之她也加入一起幫我進行體驗療程,在我閒聊了一段時間後,就開始介紹她們的服務項目內容,途中一直跟我說我的身體很糟糕,建議要加入他們的會員做他們的療程之類的,說會改善很多等等.. 剛開始我不是很願意我也不想做,因為費用不便宜覺得太貴,總共費用144000元可分期36個月等於一個月4000元, 我一開始沒有答應,她後來又說那先提供身份證給他去跟銀行查詢,是否信用良好可分期在來決定,之後又聊到若我因費用太高,今天的話他可幫我調整療程內容,減少部分產品服務幫我降到2500元,在療程中我一直提到可否讓我考慮幾天在決定,但在她的一直勸說下,半推半就下就衝動的消費此方案,並建議我首期可先用信用卡刷2500元,可在加送洗面乳之類的一年份,並說這只是確認我的信用卡沒問題,下次療程即可取消此2500元交易。

回到家後我還是有點猶豫後悔…,在和家人討論後還是決定解除契約,在此當下想到她並沒有給我任何的契約書,在當天2015/09/13 下午六點先打電話過去詢問,關於合約書的事及如果想解約的話需要支付費用嗎,由於對方督導稱在忙先叫我在考慮看看,並提到說若解約會影響她跟銀行的信用會害到她要我在想想後便掛斷, 之後六點半她再次打來試著讓我放棄解約的念頭,這次我就很明確和對方說要解約,之後她就說那可否請我現在立即過去討論解約事宜,大約快七點到達美容會館,對方拿出當時所簽下的仲信資融的分期單及顧客消費明細,仲信資融的分期單的部分比較沒問題,但發現當時要我填寫的顧客資料表上,其實是顧客消費明細表,下面被事後填寫了參加此療程所會用到的各部位精油組及臉部保養組的品項及金額,對方說由於產品已拆封並已使用一次要我支付產品金額,一開始加總下來的費用約6~7萬左右,後來督導說他可以用會員價盡量幫我及願意付出他最大的誠意幫我負擔一半金額,折扣下來約二萬,但我說我今天只是體驗療程還沒開始正式療程為什麼在沒告知下開封要我們負擔,也沒特別告知體驗療程已做完結束接下來將使用正式療程之產品,他們說他們有說,他們說他們在我簽契約完後,並拿出他們正式療程所會使用的產品要我簽名在瓶身,之後她又開始接續療程,由於療程裡是保持在趴姿,只口頭和我說現在要幫我進行加強,就自已開封那些產品,現在要解約就稱說加強當然就是使用這些正式療程的產品啊,我當下說那分期合約及顧客消費明細單可否提供副本給我作參考,我需要在考慮一下,他們宣稱因個資法問題不得提供這二份文件及拍照給我們,之後拿出分期解約單及產品購買解約協議書要我們填寫,因為我覺的不合理,那些產品在被他們未特別告知下使用,現在卻以這個理由要我支付這麼多錢...,當下只和對方說我需時間考慮便離開了,請問我該如何保障我的權益呢? 煩請解惑,萬分感謝!

你好:

依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9條,實施前,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標準規定:「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因甲方任意解除本契約者,乙方應於解約日後____日內(不得逾十五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前項之解約手續費,係指本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本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五)。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第10條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標準規定:「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後因甲方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終止日後___日內(不得逾三十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前項之終止契約手續費,係指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之百分之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上述金額之百分之十)若未約定終止契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終止契約手續。第一項之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係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 第11條消費者法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事由規定:「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或實施中,因死亡、疾病、副作用、遷移他處致未能接受服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或難以參加或繼續本契約之課程者,甲方或其繼承人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並請求乙方將已支付之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退還,但不得扣除手續費。甲方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解除、終止契約者,除得請求退還已繳交費用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依消保法第17條規定,上開條款會成為契約之容,你可以終止契約,但需要依上開條款規定負擔手續費(第11條情形不用),並請企業經營者配合向貸款機構終止消費借貸契約。 若無法順利解約或終止契約。 建議你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由消保官進行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Ray 104-09-14 12:25

感謝徐律師的說明,不過小弟對於第2項的解說不是非常了解它的意思,可以舉例嗎? 目前小弟遇到的狀況是店家願意解除契約,但是需支付目前已開封五瓶精油價值約7萬,雖然店家口頭允諾他可幫忙以會員價計算並吸收一半金額,但還是得支付二萬元,假設以原價計算若需賠償是否廠商最多也只能要求7萬的百分之十作賠償金呢? 目前店家非常堅持東西已拆封就得買下來,消費者服務中心建議先寄存證信函,若店家仍然無法接受,在至消保會做線上申訴,請問存證信函我該如何填寫呢,在請各位律師幫忙解惑,萬分感謝!

和和 104-09-14 00:28

您好  想請問我因有房貸在身為不想因自己在外行為而影響到家人故自己準備一份協議書內容是我所在外所簽屬的任何本票合約除了家人同意一起簽屬之外不具任何效用。。請問此協議書是否會具法律效用呢?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4 08: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基於債之相對性,所以倘若您的家人沒有作人保或是物保,您的債務與家人都無涉。

2、反之,倘若作了人保或物保,則無縱使家人間簽立協議書也無法拘束債權人。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你的債務本來就跟妳家人無關

有簽沒簽都一樣

但如果黑道找麻煩

簽了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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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和 104-09-14 00:18

您好  想請問我因有房貸在身為不想因自己在外行為而影響到家人故自己準備一份協議書內容是我所在外所簽屬的任何本票合約除了家人同意一起簽屬之外不具任何效用。。請問此協議書是否會具法律效用呢?謝謝您

 您好

只要家人、朋友沒有在您所簽屬的文件上簽名或是簽連帶保證人,均不會拘束家人、朋友。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9-14 10:43

您好:

您當然可以擬定這樣的協議書,可作為事後如有債務糾紛,您意思表示之依據或證明,但不會因之特別發生其他的法律效力。且您所簽的票據積欠債務,除非有家人或其他親友在票據契約上簽保證或連帶債務,否則本就不會及於您的家人,這點可請您放心。

小羊 104-09-13 12:26

請問一下,之前我有開一家店,但後來頂讓給其他人,對方是三個人合資的!但跟簽約的兩個人因為資金問他退出了!現在再經營的人跟我合約沒有關係!現在三方面都互相推辭,那我剩下的尾款到底該找誰要呢?那現在店面的東西是否還是我的呢?如果要走法律途徑的話,該如何辨理?

小林 104-09-13 10:52

律師您好:本人於今年九月開始租屋契約期間一年,押金收2個月,房租每個月6000包含水費,電費另計,共84000元,皆已全數繳給房東合約並有載明違約金1個月(須於一個月前通知)及租屋期間若擬搬至他處,當期租金不予退還,至今租期不到一個月,不過當時簽約的時候我們有要求房東更換新的冷氣機,並且她還換了冷暖型的,房東還自行提出更換床墊及床罩,後來我們也請他幫忙加裝一根水管及一組電燈開關座,現在因為私人的因素,想要解約,但是房東以當初我們要求更換太多東西,必須補貼他們為由,只願意退還一半的金額(42000),說是他們的底線,可是東西都在他們那邊,並且也不是完全由我們這邊提出來的(當初房東說:若月繳就換窗型冷氣,全繳則換成分離式的,後來我們選擇全繳,所以房東那邊是換分離式的,並且還選擇冷暖氣機,這個部份我們當初沒有說要那麼好的),房東說他們因為我們退租他也租不出去了,而只願意退還一半費用,這樣真的不太合理,我們是兩人學生合租的,當初一人一半費用,不過現在是我們提出解約,所以損失都必須由我們這邊吸收,房東退還的42000也只夠還給另外一位合租的同學,我們甚麼都沒有拿到,這樣是真的真的很不合理,不知道有沒以甚麼解套的方法,房東這樣的條件是合法合理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3 16: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我方無故解約房東確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2、不過有關於冷氣、水管等改良費用房東不可以向我方求償。(除非是與租賃勿使用無涉的設備)

3、建議可以請學校的教官協助或是向消保官提出消費調處。

婉禎 104-09-13 00:42

各位律師好:

我於104.09.09獨自一人於嘉義逛街時,路上被一位小姐請求協助填寫問卷,故被她帶進「愛妮雅」。

(已自版上看到多件同樣強迫推銷,仍有問題故發問)

一開始只是填寫問卷,之後組長便開始推銷菜瓜露產品,當下已感覺到若無消費便難踏出店外,抱著花錢消災的心態用300元購買,後來組長又開始說可以先讓我免費體驗做臉,知道效果才會願意購買後續課程。

一開始只是免費體驗,但過程中一直被組長及櫃長強迫推銷購買20000元的做臉課程,可以使用10個月,一個月可使用2-3次,後續完全免費,因店長在旁按計算機,感覺很划算便刷第一次卡。

之後櫃長拿了很多產品,請我自己開封,以確保為全新產品,便開始繼續做臉,期間兩人又開始說20000元只是基礎保養,我需要更深層的保養,便又開始推銷28000的課程,因我一直拒絕,最後又被強迫購買8000元的課程,故此次為第二次刷卡。

過程中我曾以我不清楚我還有沒有錢,組長便要求我當場使用店內的機器確認存款餘額,並保證不會看,但在我輸入完密碼後,櫃長就站在一旁看餘額

我也以我的餘額在刷完第一筆20000元款項後,因之後有出國計畫,故無法再購買28000元的課程,組長便開始要求我可以先付5000元的訂金,後續的20000元可讓我於三個月內分期付款

中間耗費一個多小時在我拒絕購買、組長及櫃長一直推銷。

 

已查詢資料,此應屬訪問買賣,我可於七天內提出解約,無須負擔任何金額

在我提出退費後,組長及櫃長便開始以她們要進修、開會為由,表示門市近日不會營業,但組長已通訊軟體Line保證,她會好好處理我的問題,並表示不需顧慮七天期限,希望與我約9/22面談處理 (我是9/9購買的)

問題1:組長以line表示不需顧慮七天期限,若之後有爭議,這是否能作為消保官參考用 ? 我是否仍該保障自己的權益,寄出存證信函 ?

問題2:我有與店家簽署合約,若裡面寫及此買賣不屬於訪問買賣、開封後不能退費等,請問這是有效的合約嗎 ? 另店家並無給我合約的副聯,此舉合法嗎 ?

問題3:若達成退費協議後,能全額退費嗎 ? 若仍須負擔產品開封使用的部分費用,於法上我能合理要求退費幾成 ?

 

勞煩律師們解答,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3 09: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通知解約的方式只要能舉證都可以,倘若您擔心的話,建議還是先核發存證信函

2、可以主張契約內容違反消保法無效,不過還是會發生爭議。副本的部分,沒有法律規定業者必須提供,建議可以由消保官協助。

3、訪問買賣的部分,可以無條件解約退款。

阿豪 104-09-12 14:28

我想請問我前陣子有想要加盟一間雞排店~他的加盟金額是29.9萬元,當初是真的想要做生意所以去加盟,也付了一開始的簽約金1萬和第二次的技術轉移費14萬4千5百元,也去他們總公司學習了所謂的"技術",但是天不從人願的身體不知為何出現了嚴重的濕疹,雙手全身都是,根本無法做事,所以我想和他解約,我也詳細的看了合約,上面沒有提到任何關於加盟金不能退費的條款,所以我和他們說了我的情況,看能不能協商退款,但是他們跟我說無法退款,因為那是"技術轉移費",技術我也學了,所以不能退!但說真的我學完後真的不知道他的技術在哪?只教了我雞肉叫幾兩的,怎麼洗,怎麼切,怎麼炸,炸幾分鐘,如何用他們的醃製粉去醃,根本不知道醃製粉的原料是什麼?這樣算是技術轉移嗎?還有就是我當初支付的錢都是現金,有跟他們要求發票也告訴我他們沒再開發票的!這樣對嗎?到便利商店買個10元的飲料都給發票,我給了15萬多不能給發票這樣他們合法嗎?就算是這樣了,我真的就沒有任何辦法要求退費嗎?就要我這樣白白損失15萬4千5百元嗎?請求各位律師大人幫幫我,賺錢很不容易,希望能給我解答!先謝謝各位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2 18: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簽約金之效力依雙方約定,倘若未約定,則應該屬於簽約之權利金,雙方確實完成契約締結,則我方無法請求返還。

2、技術轉移的部分,倘若已經完成技術轉移,則我方無法請求返還,就您所述的狀況,除非對方對於技術有所隱瞞,否則恐無法請求返還技術轉移費用

Tracy 104-09-12 11:40

今年1月在台北租了一間店面,租一年到明年1月
租給我的二房東是原本的店家,他合約還在也沒有告訴大房東要另外出租
且事後才知道她店租多收我一萬
之前押金一次給了三個月 
現在因經營不善要求提前解約,她卻以找不到人為理由不退我押金
請問這樣合理嗎? 
麻煩回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2 18: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基於債之相對性,大房東與二房東之簽約條件與您與二房東租屋條件並無相關。

2、至於是否能夠退押金,必須回歸契約之約定。原則上倘若是我方無故違約,則二房東押金抵償違約金或是其他損害賠償

Tracy 104-09-13 00:14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基於債之相對性,大房東與二房東之簽約條件與您 ... (恕刪)

律師您好:

契約內容如下:(不知道如何上傳圖片以打字方式)

契約內第五條:

『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拾伍萬X仟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店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契約內第七條:

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房/店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契約內第十八條:

『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決無異議。2.租賃期間內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請問,我提前遷離,需賠償甲方ㄧ個月租金,那麼押金的部分呢?是否要得回來?

謝謝

 

阿里山 104-09-12 09:28

本人為一建設公司工地主管,現有一油漆工程承包商來承攬工程,雙方言明實做實算。依照實際施作數量再按合約單價結算工程款,工程期間請款包商自行填寫請款單,逐期請領工程款,後續本公司要趕工時,對方卻不願趕工表示無意繼續施作,遂辦理結算。結算後奇異領工程款120餘萬,目前拒不退還溢領款,經催促亦不願進場施工,我可以提出甚麼處置辦法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由於對方實際施作數量與對請款金額不符,對方就受領溢領款項部分並無法律上原因,

     您可依不當得利提起訴訟請求對方返還。

2、若對方未依合約進度施工,您可於催告對方之後終止合約,並找其他包商施作其餘工

     程,再依契約向對方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2 10: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雙方是約定實作實算,所以針對趕工的部分必須經過雙方協商,倘若對方拒絕至多只是解約結算。(要回歸契約約定)

2、不過溢領的部分還是必須返還,倘若無故拒絕,可以起訴請求。

3、有關於故意請款溢領的部分,可以考慮尋求正式諮詢判斷是否涉及詐欺罪,並且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審視公司常態契約的完整性以保障權益,倘若公司在北部,歡迎來信或是來電洽商。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12 11:14

 您好

 可依民法第一七九條之不當得利起訴請求返還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eo 104-09-11 23:07

想請問我未滿20歲 
我進入了一家經紀公司
當時給我簽了本票合約
但是我離職
本票拿不回來 ..."

想請問該如何是好 

一、可以考慮提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二、也有人擺著它,但要一直保持名下沒有財產,等到對方執本票行使權利的時候你再去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如果你名下有財產,對方做本票裁定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你的財產,後續你就做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還要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而且還要停止執行的擔保金。

三、醬你會覺得怎麼這麼麻煩,你應該要知道,台灣的法律是如果你簽名的話就是要負責,有多少人因為簽名而家破人亡,所以簽名豈能不慎。以後如果有什麼東西要簽名而你不知道簽下去會有什麼後果,請先找律師討論一下再決定是不是要簽。

四、可以就近找個律師請他查一些判決給你參考。

五、如果要省一點的方法,至少先請律師幫你發信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給對方。比較大的風險是對方如果將票轉給第三人,這樣處理上會更麻煩些。為一勞永逸,律師是比較prefer[這樣拼的吧]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你會先經過一個水果攤,火龍果盒還不錯;然後會經過信義房屋[好仲介],然後會經過銀行[記得領錢再來找律師];我們的大樓叫狀元吉第,你看到書局就表示你走過頭了,再到全家便利商店你就走太遠了,如果想買個飲料給律師的話記得買水[律師喝太多飲料也不好的是吧],買完水快回頭來找我吧…

你好:

票據行為是單獨行為,依民法第78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單獨行為,無效,將來若接獲本票裁定,可以提出抗告,或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為避免爭議,建議你要求前雇主返還票據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妮妮 104-09-11 22:41

律師你好,我家人日前去報名了一個婚友社,已付訂金1000元,還有五萬元的尾款未繳。但回到家之後反悔不想參加了,可是已簽合約,該怎麼辦呢?是否要繳違約金呢?當初對方也沒有給合約書,只說繳清尾款才會給合約書,這算正常嗎?以上問題想請求答案謝謝。

一、簽合約之前給訂金很正常。

二、訂金的話如果後續反悔的話訂金被沒收而已。

三、不要過於擔心。

四、也有人會請師發存證信函律師函跟對方說不履約了。也是可以圓滿解決。

五、沒有一定要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只要誠心去談應該是沒問題才是。

六、如果還擔心或是怕對方耍什麼招的話可以找個律師查一些判決判例給你參考。

七、人在江湖飄那有不挨刀,了解得越多越不吃虧。還好你下訂的只是婚友社契約而不是房屋,不然訂金就不小了。

八、祝你早日找到適合你的人,加油!加油!加油!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這個吉字我以前常打成及…你走到全家便利商店就代表你走過頭了,進去買個烤地瓜再回來找律師吧…

你好:

如果是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依消保法第19條規定,可以在7日內解除契約,無須負擔任何費用。 若非上開情形,定金依民法第249條規定,無法請求返還。書面契約你可以向婚友社請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