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就和解書內容審查,對方是否放棄民刑事請求權,再提出證據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借款。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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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
之前租車,租車行都會要求要簽定本票,所以租車當下也簽了60萬的本票,用個人名義租了三部車,來因為朋友租金不給,再加上工作中斷沒收入了,所以共欠了三十多萬租金未付,車行因故提出60萬本票要做裁定。
請問
1.明明本票只是做擔保用,結果欠租金是30多萬卻拿本票來做裁定,卻不能欠的租金來提告,我們是否要先提出本票是不存在的事實!?但要如何證明本票只是擔保用? 如果車行堅持要本票60萬金額,事實並非如此,我們當然不會去處理這筆債務,只是對我們有什麼影響呢?
2.如果車行也同意本票是不存在的事實,但積欠的租金是要當場再協商呢?還是要車行另起訟訴,因為本案是確認本票不存在的案子?而去提出抗告要繳六仟多元抗告費用,這筆費用我們要先繳,但本票確實是不存在的,可以跟車行要嗎?也就是從租金裡扣除嗎?
3.朋友不給租金,這當然是我們的問題,但車行也知道另外兩部車是朋友開的,可以請車行去跟另外兩位朋友請求租金嗎?全部算在我們頭上,實在負擔不起也吃不消,應該是要看車行是否願意?但車行沒得選擇吧,如果全部算在我們頭上,恐怕要好幾年才有辦法還完,相對車行就是要好幾年才能拿到這些租金
謝謝大律師.
你好:
民法第502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民法第503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工程合約應該有約定違約條款,直接依照違約條款主張權利即可(遲延利息、違約金、解除契約等等)。若無約定,可依民法第502條、第503條規定,請求減少報酬、損害賠償、解除契約。 依目前所述事實看起來,只有單純民事糾紛,除非對方自始就沒有履約之意思,否則不會有詐欺之刑事責任。
您好
除非他是收了錢完全沒有辦事
否則如果只是遲延
不能告刑事
否則你會有誣告的風險
建議提出工程契約跟相關圖說
打民事官司才比較有實益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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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不會構成刑事犯罪,但有民事違約損害賠償之問題,可委任律師撰擬存證信函,限期催告請求履行契約,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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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於上個月初被公司無預警資遣,由於離職時間匆促,我因為擔任企劃一職,所以帶走了我上班時的企劃檔案,想要當作作品,但之後被公司知道,請我帶回公司,由主管將帶走的資料刪除,刪除後,主管請我簽切結書,表示我未經同意所帶走的資料已由公司刪除,若日後有資料由我這邊流出造成公司損害,可對我求償。
這個月中,理應發放上個月薪資,但公司扣住,並發了一封律師函(今天更收到存證信函),內容大概是,他們懷疑我有違背該切結書之事實,限我三日內回公司說明,並領取薪水,否則要提告我侵占、偷竊等等。
我任職期間所寫的企劃案,多是關於公司一些營運狀況介紹,或是公司每個月例行的活動案推廣,然後全部都是我自己撰寫出來的,也從未有加密或是特別囑咐機密文件,然所有資料也已全數被公司所刪除,我並無留下,也無從有洩漏資料的情況,想請問,我是否有可能涉及任何法律問題,例如竊盜、侵占、營業秘密罪等?我是否該於三天內回公司報告?或者我又該如何自保?謝謝您
家父20年前因兩個兒子結婚,親族提議家父將名下農地分與兒子二人,
家父乃將名下所有地產分成三份,其中兩份分給兒子,自己留一份養老。
其過程有親族代立分立書,內含分得土地予以分家創業之用,然每月應各給
父母親8000元生活費,並輪流煮飯給父母吃,否則追討贈與。然這份約定並無
家族以外第三人見證,也無律師背書。
時隔一年這兩個兒子用各種理由不遵守契約,然因同住一個屋簷下,所有的
費用均由老人家支出,多半的事務均由嫁出去的三個女兒打理,包含生病住
院等,他們完全不聞不問。
過去因贈與的標的是田,如今因都市計畫土地地目變更,變成價值不菲,也因
如此父母也無寧日,其兒子用盡手段逼父母將財產拿出來,飽受精神虐待與
語言暴力,終日淚流滿面,本欲提告,礙於面子而作罷。
1.對於這種有違常倫又不想讓兄弟姐妹撕破臉,不知有何方法可解決?
2.如何防止不孝兒子用非法手段侵吞父母財產
3.父母已口頭說明,剩餘財產不分與兒子,但未立遺囑
4.若父母百年後其眾女兒,應繼分部份,可否依法對生前贈與進行繳扣處分
5.由於地目已變,且事隔多年,價值亦差異很大,對繳扣是用最初之價格計算,
還是現在市值。可以追扣應分之土地持分嗎?
6.若協調不成,須法律訴訟,原告於刑事與民事需具備何資料與證據
以上敬請指教 謝謝 2015-05-25
你好:
依你所述,受贈人(兒子)顯有不履行負擔之情形,父可依民法第412條規定撤銷贈與,若有故意侵害父親之行為或未履行扶養義務(父母上有財產目前不會構成)之情形,可依民法第416條規定撤銷贈與,但要在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內為之,惟贈與人若宥恕,就沒辦法撤銷。 可妥善保管所有權狀,拒絕兒子無理之要求,或跟銀行訂定信託契約,將財產信託登記在受託人名下,依信託本旨辦理。若父親以罹患疾病,無法自理生活,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由監護人或輔助人代為管理財產等事務,屆時必須要為父親之利益才可以處分財產。 可書立書面資料或以遺囑方式,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五款規定,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剝奪兒子的繼承權,若有此表示,依表示失權規定,兒子就分繼承人。 可以民法第1173條規定,對於生前特種贈與進行歸扣,計算遺產總額,再依應繼分分割遺產。 依民法第1173條第3項規定,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若要提出告訴或訴訟,應蒐集詳細證據並撰寫書狀為之。各位大律師您好
不好意思,因本人女朋友在2014年初時,交往一個男朋友,交往到後來才發現對方已婚,但2014年七月時,女友有跟他男方太太見面,女友也坦承錯誤,並且要離開他,當時有錄音存證,後來男方說被太太趕出家門後而他們又有藕斷絲連約三個月,在2015年年初時,女友也知道自己錯了,也表示要離開他,但卻在2015年中開始男方一直騷擾女友,並且用過去不雅性愛照片,威脅恐嚇女友,後來女友害怕,去警局報案,警方以恐嚇罪偵辦,但男方太太的知後,生氣,並用過去2014年七月前的性愛不雅照片,找律師提告,請問這樣是否告的成通姦罪,因當時對方太太有寬恕(當時有錄音),但現在確要用過去照片來提告,以上可否拜託各位大律師解惑,小弟感激不盡,謝謝,感謝(以上都有賴的對話過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家庭之犯罪有二構成要件,一為發生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二為發生性行為時知悉對方為已婚,可嘗試從此二構成要件著手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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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依破產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所謂「不能清償」必需在財產、信用、勞力三者均無法提供清償債務之情形,始有可能被認為符合破產的條件,一般人只要還有勞力可以賺錢,通常不能聲請破產,而在實例上,一般人宣告破產成功的案例也是微乎其微。
2、刑事部分母親可能涉及背信、侵占、詐欺等罪名,因受害人數眾多,如集體提告以證人身分作證,在法律上仍有相當之可信度。
3、可向法院提出更生、清算程序,如有通過,約定一定期間每月還款一定金額後所有債務即可清除。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民事部分,必須盡速處理您母親名下之財產;刑事部分,必須小心對方對您母親錄音,蒐集證據提出刑事告訴,目前應先避免對方蒐集更多對您母親不利之證據,盡量減輕您母親可能面臨之刑罰,會比較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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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民事部分,必須盡速處理您母親名下之財產;刑事部分,必須小心對方對您母親錄音,蒐集證據提出刑事告訴,目前應先避免對方蒐集更多對您母親不利之證據,盡量減輕您母親可能面臨之刑罰,會比較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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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仍以誠意來解決,既然大多是親朋好友,則以協商還款方式為之,或許對雙方都是比較好的方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打擾了, 想請您代為解答以下狀況
我的情形是: 小孩今年11歲, 4歲時由生父認領, 但由母親完全行使監護權 , 我與生父沒有結婚 , 他有自己的家庭, 我與他認識20年
今年我與同樣認識20年的老闆, 想收養小孩, (他已離婚) 但是我不想他與生父對簿公堂的狀況, 因為他很介意先前的男友 更不知道小孩是男友的, 以為是男友幫忙我, 讓我在父親欄上填上名字罷了
加上. 我也不想讓小孩上法院面對生父與養父, 以及要面對未能料到的狀況, 小孩與生父要反目相向也非我願意
生父先前有給小孩2萬元/月生活費, 且我為了方便他陪小孩, 讓他一週進出我家一天 , 自從與養父決定一起後, 我就拒絕前男友再來, 他頻頻電話簡訊, 也決定不回他
養父最近為了陪養感情, 經常帶孩子出去或在家陪他, 近2個月陪小孩的時間比生父11年陪的時間還多,小孩自己說: 他不想再見生父, 因為不認為他關心我們 , (我的想法是生父只是不想放了我)
最重點是: 小孩登記為生父認領, 一直以來被對方家庭視在要分財產, 為了這一口氣, 我不想要繼續孩子與他的關係,日後是福是禍還不知, 雖然是我理虧在先, 我不願與錢扯不清, 加上孩子體諒, 更加重我的想法
請代回覆: 1. 是否有可能讓生父養父不見面 ? 即可完成養父收養的動作 ?
2. 或者您有更好建議~ 比如小孩滿20歲後是否可不經生父同意, 而自行決定由養父收養 ?
3. 雖然之前認領小孩是由對方配偶主動找我同意的, 但事後她一直後悔不甘, 我是不是不管過多久, 都有可能其元配遭提告 ? 我實在不想影響到未來的家庭
感謝您抽空回覆我, 萬分謝謝您
日安
已經失智的外婆目前白天由媽媽帶回來自己家裡照顧,而晚上回去外婆家與表姊一起住(表姊白天要上班).在外婆失智狀況還不嚴重的時候,兩個舅舅以前只有輪流送中餐給外婆,完全沒有其他照顧他的行為.都需要嬤嬤與表姊幫忙照顧她的生活起居與看醫生...等等的事項.但現在嬤嬤的年紀也大了,身體也漸漸不堪負荷了,我想建議她將外婆送至養老院幫忙照顧,但她說誰要出那個錢啊?舅舅們不可能出這個錢的.
目前外婆名下還有一間房子,我們是否可以將她的房子信託,或是將房子賣掉後信託,以此金錢附她養老院的費用?
外婆現在是失智的狀況,是否可以賣房子?需要她的子女幫忙嗎? 若舅舅們答應要賣房子,但不願意信託,只要分錢,這樣要怎麼辦?
您好,因朋友於5年前在工作場所,朋友的老闆提意用房貸借款給朋友的老闆200萬,朋友的老闆並主動告知會給予2.5%利息,朋友因此而透過房貸借款給了老闆,但借款期間朋友的老闆,不但沒有正常繳款,在這五年內還款斷斷續續非常不正常且當中有開票還跳票,導致朋友煩惱債務人不還款,五年當中輕微中風兩次以至於無法正常工作收入,也因為朋友中風身體不適,男友的朋友因此於2014年年底左右委託幫忙追討,朋友的老闆從借款至今5年來還款不正常加總還了200萬且當初自己主動提意給與利息也尚未履行,但於今年4月接獲警局通知需到案做筆錄朋友與我被告重利與恐嚇,對方有錄音我與對方債務人對話作為提告證據,另外,因我本身信用不良,所以借用堂哥帳戶作為使用,所以對方提告人為我堂哥
以上想詢問兩項提告為刑事罪,有無判輕方法???
日前遊玩手機遊戲七騎士,此遊戲之前非常多異常並且後面推出舒跑活動,就是購買舒跑瓶蓋上會有序號可以做兌換的動作。小弟我購買了幾罐。但是字有點不清楚9碼英數混和的部分確實只打錯一碼,導致誤輸入到其他瓶蓋序號。而遭到手遊七騎士進行"永久封號"。投訴消保官後,遊戲廠商致電表明無法解鎖並且會保留法律追訴權,但在電話中時遊戲廠商的相關人員有講到此部分序號異常的狀況。並一直重新復述保留法律追訴權,脅迫我不要再進行投訴消保官。而我最後被封號前一天有購買點數完全都沒消費到,遊戲公司也表明無法退費。我想詢問此部分我有觸犯甚麼樣的法律條文,並且我能以甚麼方式對遊戲公司進行反應或者提告。並且遊戲公司確定可以永久封號嗎,至於尚未使用到的點數是否能進行退費呢?還請各位懂法律的大師們協助確認了,感謝。
律師好,因為車禍無法和解,對方提告,今天日警局作筆錄,無意間發現對方描述當天狀況,與車禍當天對方做的紀錄不同,當天時速成呈現60-70,今日控告我時所做的筆錄記載是30-40,檢察官會依初判表與當時的紀錄為主還是後來所做的筆錄為參考?初判表記載對方是未依號誌,標誌號誌指示減速慢行,而我是寫未禮讓直行車,但我對這點不服,因為對方從左方高速行駛過來加上馬路並非完全直線路,而是有弧度的路線,而我也是再三確認左方無來車才二次行駛準備離開門口要左轉,但對方看到我的車後緊急煞車不穩自摔而機車滑行往我車頭撞擊,雖然不服判決,但看在對方有受傷上希望能讓保險盡量賠償對方而因此沒有去申請鑑定,但如今對方金額起起伏伏,金額從25-74-30-61-50萬(以上都不含意外險)..因此和解失敗,對方也去警局控告我過失傷害
問題2: 對方車禍當天與警局做筆錄的行車速度不一致,法官會採信哪個??我有權可以控告對方作假筆錄??對方筆錄前後不一,對我是否比較有利??
問題3: 過失傷害定義中的信賴原則,對我的狀況來說能幫上忙嗎??能依此原則爭取無過失??因為自己明明有做到確認的事,為何還要因為對方違規受傷而背上過失傷害的紀錄..關於路權這點真的很不公平...
媽媽因胸口疼痛坐救護車被送去桃園某家醫院.該家醫院當時說媽媽的病是胃筋孿.但隔天媽媽自己到桃x榮掛急診.醫生聽媽媽陳述痛的經過.當下做檢查證實是主動脈剝離.並安排至林口X庚緊急開刀. 胃痙攣就是我們平常說的胃抽筋.本身是一種症狀,不是疾病 主動脈剝離是一種不常見,但卻可能致命的重症,若未施以適當治療,患者發病後每小時即可增加1%的死亡率,兩天內死亡率即提升至50%;因此愈早診斷愈早治療是可以降低死亡的機率。 原本想說媽媽開刀後也挽回了生命.更何況事情都過了兩年就都算了.但前些日子去了那家醫院探視朋友.才突然覺得是否應舉發那位醫師.免得還有人因他誤診而受害. 因此請問~是不是患者沒事醫生就不算違法?我也知舉發的時效已過.但是否還可以依別的條法提告.若委任你們其費用是多少?又會有多少勝訴呢?
我女兒今年10月份才滿16歲,她告知我時已經懷孕3個月,而男方剛滿18歲,我女兒懇求我不要提告男方,他們是兩情相悅下發生,因為愛女心切,也怕提告女兒反彈叛逆,所以只要求男方必須負責拿小孩費用。而現在法律嚴格,很多診所都不願意幫未滿16歲拿小孩,聽說要通報社會局,我跑了好幾間,ˋ終於有診所願意肯用引產的方式處理,但花費不便宜要1萬7。等到一切準備好要做手術時,我才知道1萬7裡面大多數不是男方湊的錢,而是男方推說沒錢,是我親姐姐偷偷拿給我女兒的,我非常生氣,事情發生到現在,一切都是我們女方在處理,我並沒過分要求男方,只要求他闖出來的禍自己負責,但他的誠意讓我非常憤怒,我跟醫生要求開醫生證明,但醫生說這個證明無法證實孩子的父親是誰,男方只要打死不承認,這個罪依然無法成立,若要提告,必須先報案在處理,不過未滿16歲引產,醫生依然會通報社會局處理,我心想既然會通報社會局,那就等社會局看要怎麼處理。
其實我心裡一直很複雜,盤旋在告與不告之間,小孩越走越偏,是做母親最不願意看到的,而我上網查了一下,男方滿18歲,就會有罪,那如果是兩情相悅呢?而社會局又會做怎樣的介入調查??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這部分前公司可能會以營業秘密法向您提告,涉及該法第13條之1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 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 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 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 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 洩漏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 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 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 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 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 洩漏者。」 但您的狀況在於「秘密性」的判斷,客戶名單如果是可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依一定方式查詢取得,且無涉其他類如客戶之喜好、 特殊需求、相關背景、內部連絡及決策名單等經整理、分析之資訊,實務上還不至於認為有秘密性及經濟價而言,因此這部分來說,要論您成罪是很困難的。 然畢竟涉及刑事責任,也請務必謹慎以對。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違反對方意願之強制性交犯罪,無減輕之適用,除非雙方為合意發生性行為,若為合意發生性行為,亦不構成犯罪,故若對方提出強制性交之告訴,由於屬非告訴乃論之犯罪,將由少年法院著手進行調查,可能亦須至學校開性平會,製作調查報告,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爭取對您小孩有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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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一下管理員有權利關我家樓上的水管嗎?連續二天洗澡水壓不足水變很小又不熱,第三天起床就發燒了,這已經是第二次了,請問這樣我可以提告嗎?
去年九月因夜間兩點到朋友家,路邊停車完下車後,發現宵夜沒拿,轉身返回車上,此時一台警車經過,下車要我出示證件,我因個人因素心情不佳,口氣不好(但並未辱罵警務人員)最後仍是有出示,然後我再次詢問員警,我是否可以離開?!他回答“可以”…我轉身離開約三步(背對員警)此時想一整天事事都不順,就碎念今天真的很靠杯…此時員警衝上來攔下我,告我妨礙公務!當時我馬上提出,我並不是在罵他…而且我也已經與他確認過我是否能離開…只是自己心情不佳的口頭禪並未針對任何人…可是警員仍堅持認定我就是罵他,帶我進看守所…
此案件在檢察官開庭時,檢查官有詢問過員警,是否也認為我說出“靠杯”兩字時聲音已經很小,員警也承認,但4/13我仍收到檢察官提告書,昨天第一次開庭,想詢問律師大大意見…當初檢察官在詢問案件時,是否也算認同我並未針對員警,但最後仍是提告,我該怎麼提出相關證明?!
另外,我原定7/1出國,這案件是否可能造成我限制出境?我該如何確認?!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刑法第140條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員警應是認為您有侮辱公務員之情況才會對您提出告訴,但依您所述,您當下的情狀並不是針對該員警或是其職務,單純只是情緒上的發洩,應不至於構成侮辱公務員罪。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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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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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未被限制出境,仍可出國,目前您可綠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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