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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子 101-06-06 17:45
律師你好,請協助提供我解答 【事件】向二房東承租北市鬧區店鋪一間。 【店面狀況及合約內容】 該店面是由二房東自己的店隔出來的,位於政府道路預定地上,簽約前房東有告知我,合約書上也有寫明地址。押金為兩個月租金。節錄合約如下。 合約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xx萬做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店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合約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乙方若提前離開,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絕無異議。2.此地為道路預定地,若政府徵收,乙方不得向甲方申請求償。 【糾紛經過】 簽約後我以合約上地址申請營業登記證,承辦人員告訴我該地址並不存在無法申請,詳問房東才知道他們根本拿不出門牌也沒有申請過營登,但是我拿了一張他店內的發票,上面卻有店面地址,且該地址與合約上的地址並不相同,無法申辦營登讓我每天過著提心吊膽怕被稽查的日子。 後來也因為生意不好,我打算收店不想再付下個月租金,4/30電聯房東告知提前解約意願,並詢問是否能退還一個月押金房東答應,並給我5/1一日時間清空,並說扣我一個月押金以外還要支付5/1一日房租,隔週相約辦理解約事宜。相約日,房東反悔不想還我一個月押金,並告訴我除非有人在5月內承租,不然我都算是承租期間,所以要以那一個月分的押金當作租金抵付。我認為房東出爾反爾。 【請問】 1. 根據合約第18條,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絕無異議,租金押金我的解讀是同樣的,房東理當只能拿走一個月分的押金,我這樣的想法有錯嗎?法律押金租金的定義是什麼?是說我除了要被扣兩個月押金還要多賠一個月租金嗎? 2. 房東電話中答應讓我承租到5/1離開,並口頭答應退還一個月押金,若調閱通聯紀綠,法庭上可以列為證據嗎? 3. 我當初看到有地址我才簽約的,竟然根本沒有門牌也不能辦營登,我能以此為由向房東提告詐欺得利或是背信,要求償還我所有押金嗎? 4. 請問這樣的事件,我該怎麼做才好?
1.概念上押金租金還是有所不同,除非在沒有特別約定下,才可以在積欠租金的時候拿押金來抵。 2.建議您直接寄發存證信函,告知因出租人店面未辦理營業登記,導致租賃人無法合法取得營業登記營業出租人無法保持租賃物通常使用,提前終止租約。此時是出租人的責任,無庸賠償。 3.如果是契約有特別約定排除責任,依契約約定,提前終約要給出租人一個月租金,抵銷後出租人仍應返還一個月押金。 4.若要以此提告詐欺背信似有困難,難以認定出租人有犯罪故意,且此多為民事糾紛之範圍。
roger 101-06-04 10:45

1.家父有一空地(目前以一般土地繳地價稅),有人欲承租蓋鐵皮屋營業,請問這樣會影響日後之遺產稅嗎?是否只增加土地繳稅金額(營業稅率)?

2.若此鐵皮屋以其子女之名義蓋(即所有權子女名字)可以嗎?(子女已成年, 且有收入及存款)

3.蓋鐵皮屋是否要申請?向何單位申請?有建敝率限制嗎?

4.如果對方只願承租一部分土地營業,則家父可否申請土地分割,以一部分土地承租營業地價稅,另一部份土地仍維持繳一般土地稅?

以上, 謝謝

小趙 101-05-30 13:51
想請教,有一天我跟我朋友去一間PUB喝酒,不過喝掛了...我人先在旁邊休息,後來有人來接我們離開(早上7:30左右),這時候我酒醉意識不清誤拿到他人的背包,回到家直到酒醒後(中午12:30左右)才發現拿到別人的背包,我很緊張的翻尋背包的皮夾看有沒有聯絡資訊可以聯繫背包主人,不過都沒有聯繫資訊...於是我想等到他們營業時在拿去歸還,不過正要拿去歸還時接到了警方通知,等於他們已經報案了,沒辦法撤銷(竊盜公訴罪),我也做完筆錄了...對方有跟我說很抱歉他知道我不是有意要拿的,可是沒辦法撤消...他說會幫我跟檢察官說話。 我有前科是個,侵占罪(撿到遺失手機),未結案 想請問這個樣子,我要跟那個當事人寫份和解書? 想知道這樣子法官會如何去判呢? 我今年18歲還在讀書... 真的很有悔意,一切都是個誤會... 請幫幫我...
施嘉鎮 (施嘉鎮) 101-06-04 19:30
如欲與告訴人和解,務必簽訂和解書,並請告訴人以刑事陳報狀之方式告知檢察官雙方已達成和解,請求檢察官給予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小趙 101-05-30 13:51
想請教,有一天我跟我朋友去一間PUB喝酒,不過喝掛了...我人先在旁邊休息,後來有人來接我們離開(早上7:30左右),這時候我酒醉意識不清誤拿到他人的背包,回到家直到酒醒後(中午12:30左右)才發現拿到別人的背包,我很緊張的翻尋背包的皮夾看有沒有聯絡資訊可以聯繫背包主人,不過都沒有聯繫資訊...於是我想等到他們營業時在拿去歸還,不過正要拿去歸還時接到了警方通知,等於他們已經報案了,沒辦法撤銷(竊盜公訴罪),我也做完筆錄了...對方有跟我說很抱歉他知道我不是有意要拿的,可是沒辦法撤消...他說會幫我跟檢察官說話。 我有前科是個,侵占罪(撿到遺失手機),未結案 想請問這個樣子,我要跟那個當事人寫份和解書? 想知道這樣子法官會如何去判呢? 我今年18歲還在讀書... 真的很有悔意,一切都是個誤會... 請幫幫我...
小趙你好, 基本上若你可以舉證證明你當時拿走他包包時,根本意識不清或根本係誤拿,你就不符合故意竊盜侵占之構成要件. 另外,被害者若願意幫你說話,雖案件是公訴罪,亦對你有幫助. 以上,若順利,你不會因此而被起訴.
小趙 101-05-30 13:50
想請教,有一天我跟我朋友去一間PUB喝酒,不過喝掛了...我人先在旁邊休息,後來有人來接我們離開(早上7:30左右),這時候我酒醉意識不清誤拿到他人的背包,回到家直到酒醒後(中午12:30左右)才發現拿到別人的背包,我很緊張的翻尋背包的皮夾看有沒有聯絡資訊可以聯繫背包主人,不過都沒有聯繫資訊...於是我想等到他們營業時在拿去歸還,不過正要拿去歸還時接到了警方通知,等於他們已經報案了,沒辦法撤銷(竊盜公訴罪),我也做完筆錄了...對方有跟我說很抱歉他知道我不是有意要拿的,可是沒辦法撤消...他說會幫我跟檢察官說話。 我有前科是個,侵占罪(撿到遺失手機),未結案 想請問這個樣子,我要跟那個當事人寫份和解書? 想知道這樣子法官會如何去判呢? 我今年18歲還在讀書... 真的很有悔意,一切都是個誤會... 請幫幫我...
林岡輝 () 101-05-30 17:03
竊盜罪的被害人原則上為該背包及背包內物品之主人,所以如果要寫和解書,原則上要與上開物品之主人簽署為宜。 就你上開拿取他人背包內容,如法院相信你確為誤拿,應會判決無罪;反之,如台端認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考量台端業已將背包返還,判處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之機率較高,然此部分仍需審酌背包之價值及台端前案之結果(不起訴、或緩起訴或前案為少年時期之犯罪),而有不同,故仍請依法院實際判決結果為準。

要成立竊盜罪,必須具備故意把別人東西占為己有的意圖。您可以主張自己是在酒醉意識不清時誤拿到他人的背包,酒醒後便打算等到PUB營業時拿去歸還,並沒有把背包占為己有的意圖,所以不成立竊盜罪。如果您的背包也被別人"拿錯",更可以證明您沒有竊盜故意。依照您的敘述,由於您並未犯罪,所以就"歸還"此佔有物簽立民事和解時,表明是因為誤拿而產生之誤會即可。而依這份對方也有表明您聲明的和解書給檢察官,表示您只是誤拿到背包,並沒有進行竊盜行為,這時檢察官應該會做出不起訴處分方。

(參照刑法第320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趙 101-05-30 13:50
想請教,有一天我跟我朋友去一間PUB喝酒,不過喝掛了...我人先在旁邊休息,後來有人來接我們離開(早上7:30左右),這時候我酒醉意識不清誤拿到他人的背包,回到家直到酒醒後(中午12:30左右)才發現拿到別人的背包,我很緊張的翻尋背包的皮夾看有沒有聯絡資訊可以聯繫背包主人,不過都沒有聯繫資訊...於是我想等到他們營業時在拿去歸還,不過正要拿去歸還時接到了警方通知,等於他們已經報案了,沒辦法撤銷(竊盜公訴罪),我也做完筆錄了...對方有跟我說很抱歉他知道我不是有意要拿的,可是沒辦法撤消...他說會幫我跟檢察官說話。 我有前科是個,侵占罪(撿到遺失手機),未結案 想請問這個樣子,我要跟那個當事人寫份和解書? 想知道這樣子法官會如何去判呢? 我今年18歲還在讀書... 真的很有悔意,一切都是個誤會... 請幫幫我...
蔡明哲 (阿哲) 101-05-30 18:27
你就據實跟檢察官陳述,如果對方願意幫你講話,那更好,不過竊盜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最後要看檢方如何處理,最好是給予不起訴處分,也有可能任為你仍有犯罪嫌疑,但是給予緩起訴,最壞就是直接起訴了。
小趙 101-05-30 13:50
想請教,有一天我跟我朋友去一間PUB喝酒,不過喝掛了...我人先在旁邊休息,後來有人來接我們離開(早上7:30左右),這時候我酒醉意識不清誤拿到他人的背包,回到家直到酒醒後(中午12:30左右)才發現拿到別人的背包,我很緊張的翻尋背包的皮夾看有沒有聯絡資訊可以聯繫背包主人,不過都沒有聯繫資訊...於是我想等到他們營業時在拿去歸還,不過正要拿去歸還時接到了警方通知,等於他們已經報案了,沒辦法撤銷(竊盜公訴罪),我也做完筆錄了...對方有跟我說很抱歉他知道我不是有意要拿的,可是沒辦法撤消...他說會幫我跟檢察官說話。 我有前科是個,侵占罪(撿到遺失手機),未結案 想請問這個樣子,我要跟那個當事人寫份和解書? 想知道這樣子法官會如何去判呢? 我今年18歲還在讀書... 真的很有悔意,一切都是個誤會... 請幫幫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該有主張無罪之空間,若您認罪又與對方達成和解,當然最後可能獲得緩起訴或被判較輕之刑,端視您的訴訟方向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小趙 101-05-30 13:49
想請教,有一天我跟我朋友去一間PUB喝酒,不過喝掛了...我人先在旁邊休息,後來有人來接我們離開(早上7:30左右),這時候我酒醉意識不清誤拿到他人的背包,回到家直到酒醒後(中午12:30左右)才發現拿到別人的背包,我很緊張的翻尋背包的皮夾看有沒有聯絡資訊可以聯繫背包主人,不過都沒有聯繫資訊...於是我想等到他們營業時在拿去歸還,不過正要拿去歸還時接到了警方通知,等於他們已經報案了,沒辦法撤銷(竊盜公訴罪),我也做完筆錄了...對方有跟我說很抱歉他知道我不是有意要拿的,可是沒辦法撤消...他說會幫我跟檢察官說話。 我有前科是個,侵占罪(撿到遺失手機),未結案 想請問這個樣子,我要跟那個當事人寫份和解書? 想知道這樣子法官會如何去判呢? 我今年18歲還在讀書... 真的很有悔意,一切都是個誤會... 請幫幫我...
如果您真的是酒醉狀態下,誤拿別人包包 是沒有竊盜故意的 這部份你可加強
小趙 101-05-30 13:48
想請教,有一天我跟我朋友去一間PUB喝酒,不過喝掛了...我人先在旁邊休息,後來有人來接我們離開(早上7:30左右),這時候我酒醉意識不清誤拿到他人的背包,回到家直到酒醒後(中午12:30左右)才發現拿到別人的背包,我很緊張的翻尋背包的皮夾看有沒有聯絡資訊可以聯繫背包主人,不過都沒有聯繫資訊...於是我想等到他們營業時在拿去歸還,不過正要拿去歸還時接到了警方通知,等於他們已經報案了,沒辦法撤銷(竊盜公訴罪),我也做完筆錄了...對方有跟我說很抱歉他知道我不是有意要拿的,可是沒辦法撤消...他說會幫我跟檢察官說話。 我有前科是個,侵占罪(撿到遺失手機),未結案 想請問這個樣子,我要跟那個當事人寫份和解書? 想知道這樣子法官會如何去判呢? 我今年18歲還在讀書... 真的很有悔意,一切都是個誤會... 請幫幫我...
重點還是在對方怎麼主張 如果他主張東西被你竊盜 這當然東西歸還後應如何和解 你應該知道 如果他主張你不是竊盜 那他當初怎麼跟警局報案 是不是有未指名誣告的問題
小趙 101-05-30 13:48
想請教,有一天我跟我朋友去一間PUB喝酒,不過喝掛了...我人先在旁邊休息,後來有人來接我們離開(早上7:30左右),這時候我酒醉意識不清誤拿到他人的背包,回到家直到酒醒後(中午12:30左右)才發現拿到別人的背包,我很緊張的翻尋背包的皮夾看有沒有聯絡資訊可以聯繫背包主人,不過都沒有聯繫資訊...於是我想等到他們營業時在拿去歸還,不過正要拿去歸還時接到了警方通知,等於他們已經報案了,沒辦法撤銷(竊盜公訴罪),我也做完筆錄了...對方有跟我說很抱歉他知道我不是有意要拿的,可是沒辦法撤消...他說會幫我跟檢察官說話。 我有前科是個,侵占罪(撿到遺失手機),未結案 想請問這個樣子,我要跟那個當事人寫份和解書? 想知道這樣子法官會如何去判呢? 我今年18歲還在讀書... 真的很有悔意,一切都是個誤會... 請幫幫我...
您好, 竊盜罪的要件上必須有為自己不法所有的意圖,也就是說主觀上你必須要明知道這是他人的背包且竊走才會構成本罪。與對方成立和解的話主要是希望由對方確認您確實只是喝醉酒拿錯,這樣檢察官確認您無竊盜犯意,就會以不起訴處分結案,這樣就沒事了。
晚風 101-05-26 02:19

各位律師先生您好:

有件事情想詢問您們,我一退伍就在一間咖啡館裡面做事,店裡的老闆(稱A)那時對我挺好的,到了,A想要再開一間咖啡館,而之前的負責人B時常在國外(後來才知道他也是人頭),所以,A希望我能幫忙當代理負責人,而我們也有簽訂一張負責人變更協議書,而第二點有提到說我為臨時負責人,所以此公司所有權還是A所有,而我們簽訂約期為一年,【而這一年內,A拿著公司的支票去開,到最後由於資金周轉不靈而跳票了,使得我有跳票紀錄,這邊也想詢問一下,如果有跳片記錄的話,是三年內沒有辦法辦信用卡,還有什麼比較嚴重的事情嗎?那這樣子可以去告他嗎?】一年到了以後,我就離開了此公司,也叫A將我的負責人身份變更,但A遲遲未去辦理,直到,我的新公司接到法院來的條文,要我支付我薪水的三分之一來還債,此時,我才知道,公司積欠了(勞保、健保、勞退、營業稅)總共30萬,現在面臨我要還錢的局面,我有問過A,他說將這些資料(繳款帳單..之類的)給他,他要辦分期處理,我東西也寄了,但是因為A的個性我不是不了解,他一定會拖、拖、拖,所以我想詢問各位律師先生,如果有處理,那我要怎麼知道他有處理,是我不需要用我薪水三分之一去付款嗎?還是哪裡可以去查詢?而如果不處理,我是否能告他呢?讓我不需要去付這些不該我付的費用,如果可以告,大約費用多少,告贏的機率又是多少?(目前我手裡有的是變更協議書,和他以簡訊跟我說的對話,希望在這裡可以獲得一些資訊,或者沒有辦法告訴我得話,也可以請跟我說看哪方面得書籍比較了解,謝謝,感恩。

 

P.S在當負責人跟上班的時間裡,我也沒有拿到全部的薪水,所以,我也希望能將我的薪水可以全部拿回來,目前這邊是沒有領薪水證據,但A那邊也沒有給付薪水證據,因為給付薪水是付現,所以有給付就會請拿的人簽名,但我也都沒有簽名,而且我有證人可以證明我沒有拿到薪水,因為他也是受害者。希望律師先生可以幫我看看。

林智群 (klaw) 101-05-26 20:51

建議以公司為被告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不然公司欠稅都算到你頭上,沒完沒了

rossi0116 101-05-15 10:28

小弟想請問

現況租賃予某一公司建物營業用(合約公證),租賃期間該公司因被其他公司合併故為消滅(被合併方權利義務為新公司一併概括承受),惟已多次聯繫新公司需與我方進行合約修訂及公證,新公司均以藉口拖延,請問:
1.新公司一再拖延是否別有用心?是否有其他意圖?
2.我方除寄存證信函限期簽約公證外,是否有其他方式可要求對方履行?
感恩!!

回覆 rossi0116 的發言內容:

小弟想請問

現況租賃予某一公司建物營業用(合約公證),租賃期間該公司因被其他 ... (恕刪)

您好,首先需要先知道,您當時的租賃契約是否為定期之租賃契約。如果是定期的租賃契約,在租賃期間尚未屆滿時,都是依照契約內容請求對方給付租金,於對方欠繳租金達2個月時可以通知對方終止租約。如果是不定期的租賃契約,依法則得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租賃契約民法第450條第二項)。


1.既然對方已概括承受合併公司的一切權利義務,本租賃契約當然也由對方概括承受成為承租人(除非租賃契約有其他約定)。但是對方若不給付租金,在法律訴訟主張時會比較迂迴,不如直接由對方與您簽訂新約成為承租人般有保障。對方縱使一再拖延,仍應給付租金。如上所述,如果是定期的租賃契約,在對方積欠2個月租金後,您即得發函催告對方給付租金,如果對方仍不繳納,就終止租約。但是終止租約後,要對方搬離的話仍須透過法院訴訟主張,並無法直接叫對方搬遷。這也是對方可能的心態,認為您可能覺得訴訟曠日廢時,即抱著僥倖心態一再拖延。


2.法律上無法強迫新公司與您進行合約修訂。若新公司一再不給付租金,也是之後終止租約的事情。寄發存證信函限期簽約公證,在法律上只是一通知的效果,就算對方沒有依期限簽約公證,也無法強迫對方。

rossi0116 101-05-15 12:25
回覆 劉韋廷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rossi0116 的發言內容:
謝謝劉律師解答...感恩
阿俐 101-05-10 13:43

律師您好

提告損害名譽之後,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檢察官證明被告罪行成立,我附帶民事賠償部分.被告基於要讓我生意做不下去的犯意,在我的營業場所公然辱罵我好幾次,使我人格遭受質疑.影響生意,我要求他補償我虧損以及精神損害賠償,已經附訴訟狀到法院,但是被告答辯狀聲請駁回我的訴訟,請問律師 我接下來該怎麼做?法院會裁定嗎?

回覆 阿俐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提告損害名譽之後,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檢察官證明被告罪行成立,我附 ... (恕刪)

 已經起訴

 在附帶民事部分就看還有無其他證據資料提出

 如果沒有法院就依法審酌

蔡明哲 (阿哲) 101-05-10 23:50

 你不用擔心,被告的答辯內容通常是這樣,法院還是會依證據資料審判,你如果還有其他證據資料可以提出的就盡快提出,否則就等法院開庭,法院最後還是會作出裁判的。

1.一般來說,「被告答辯狀」僅是對方所提出的意見,但最後的判決仍是由法院依照原告和被告所提出的證據及陳述所得出的心證作成。所以因為您的刑事部分已經成立,這時您可以主張名譽權受侵害,請求精神慰撫金以及回復名譽之處分(例如登報道歉)。又如果對方再繼續到營業場所公然侮辱的行為,也可提出給法院參酌,而且甚至可認為是以違反善良風俗之方法損害您的營業利益,請求相當於營業損失數額的賠償

2.關於對方的答辯狀,建議您仔細詳讀,看看有哪些不合理的地方或漏洞,並針對被告提出的答辯作出回應,向法院提出「民事準備書狀」。當法院得出心證後,法院就會依職權下判決。(參照民法第18、184條第1項前段和後段、195條)

我國司法院有提供書狀範例供作參考,網址如下,請自行參考: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1-049.doc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紫涵 101-05-03 06:52
請問如果說:同一個統一編號.同一個住址.同一個店名.但有2個負責人這樣可以ㄇ 事情就是我跟我先生在還沒結婚前開了一間店承租人是我先生開店2年了都沒去辦營業登記及稅籍後來是國稅局一直催辦我才去辦理稅籍問題是我辦完以後有去經濟發展局預查但未辦理結果我跟我先生發生家暴問題(目前還有婚姻關係)我先生就拿我登記稅務局的統編去辦理營業登記經濟發展局的人也沒查明就以配偶之身份讓我先生辦理營業登記結果現在變成一間店同一個統一編號同一個住址同一個店名2個負責人而且都是獨資請問我要如何處理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部分您可以逕行向經濟發展局詢問解決方式

才能獲得比較快速的解決方法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郭靖 101-04-26 15:38

如題,我人在台北,和戶籍在高雄的網友有借貸關係,他人在台北工作,但欠錢不還,

因為金額小,我打算申請支付命令,我查網路相關法規說:寫好狀紙後,要去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那是指要去高雄申請支付命令,但路途遙遠,想請教能否用郵寄的方式寄到高雄法院呢

您好:

申請支付命令,是可以用郵寄的方式寄到高雄地方法院,沒有問題的!

郭靖 101-04-26 17:57
回覆 吳挺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 (恕刪)

謝謝 吳Law,不然小筆金額路途遙遠的話實在是勞民傷財呢,真在是感恩建議 ^^

補充一下,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部份,你可以去郵局買面額500元的郵政匯票,指定高雄地方法院為受款人。附在郵寄的資料內喔!

郭靖 101-04-26 21:18
回覆 吳挺絹律師 的發言內容:

補充一下,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部份,你可以去郵局買面額500元的郵政匯票,指定高雄地方 ... (恕刪)

啊...對喔,謝謝吳 Law提醒,不然就白忙一場了,我會記下來的,感謝 ^^

小莓 101-04-25 23:01

律師您好:

            我們公司於99/10跟前房東簽立「退租契約書」,於101/1才發現當時忘記向銀行辦理停止轉帳申請,導致99/11~101/1的水電費都從我們公司的銀行帳戶內扣錢,水費一千多元(基本費)、電費七萬多元(租賃期間電力有申請營業用電,基本費較高,退租時房東也未要求要調降為一般用電),101/1去電告知房東此狀況,並將水電費用明細傳真給房東,要求需將水電費全額退回給我們,房東回覆「你們退租後,房屋一直是空屋狀態,你們公司未到銀行辦理停止轉帳是你們的問題,沒有道理要我退錢給你們」,經過幾次溝通後,房東只退回水費一千多元,電費七萬多元她完全不理會,我有去律師公會將此情況告訴律師律師說此行為是〝不當得利〝可依法訴訟,建議寄存証信函給房東,101/2/7已寄出,內容也聲明文到五日內需依指定帳戶將金額存入,否則依法訴訟,但是,房東完全沒回應,如果我們公司請律師上法院提告的話,律師費可能就划不來,之後我們又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但於這個月初,收到法院寄來『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的調解涵,日期是101/5/1,也就是下個星期二,要請教蔡律師調解的過程中,我們必須要如何應對及該注意哪些地方,才能順利的將電費金額要回來?

      再請問律師調解過程中,如果房東說了下列問題,我又該如何回應呢?

     1、你們說我是不當得利,但是,我的屋子是空屋,是你們公司主動要幫我繳電費的,又不是 

          我要求你們去繳的?

     2、銀行自動扣帳未辦停,是你們公司的問題,跟我一點關係也沒有,我為什麼要還你們錢? 

     3、如果要我付電費,我的屋子是空屋,而且也只有其中的幾天有用到電,真要計算,我也不

          需要付到7萬多元,當初你們公司有申請提高為營業用電,基本電費就比一般家庭用電費 

         用較高,你們公司根本就是無理的在跟我要錢........

      最後,想請教律師,哪裡可以找到不收費,還可以陪去作調解的免費律師,如果房東問了上列問題,我可能會啞口無言,不知如何回答,呆在那邊了....

      

小劉 101-04-23 09:11

信件無法寄出.所以只好用客服

約1年前借朋友50萬投資做生意..但投資約3.4個月後朋友的店就結束營業.錢也沒下落了.有向他催討.但他一直說沒錢.人沒消失.還是跟父母同住.

一:我們認識10多年了.所以當初只開了張本票做證明(無日期).

二:想寄存證信函.適合嗎?內容怎麼寫?

三:上法院興訟有用嗎?

請位大大解惑...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4-23 12:51

建議聲請本票裁定並清查對方財產,有的話直接執行,這樣就不用打官司,比較方便

一.既然有借錢,當然可請求還錢,因為訂借貸契約縱使未立書面,仍然可成立。至於您提到開本票可證明,您所指的”無日期”,如果是指未記載發票日的話,可能不具本票效力,但這也可成為借錢的證據。但如果有記載發票日,而僅未記載到期日,那這張本票仍屬有效,您可以持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向對方要錢。

二.可以寄存證信函請對方還錢。存證信函內容要有自己和對方的姓名、借款金額為50萬、於何時借款,並表示請求返還借款的意思。  

三.若對方仍不還錢,您可以先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如果對方提出異議,接著就會進入法院民事訴訟程序。如果對方名下還有財產的話,到法院興訟獲得執行名義而為查封拍賣,也是一種方法。

(本回答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劉 101-04-23 08:51

律師您好:

約一年前小弟借了50萬給認識了10多年的朋友投資做生意.但投資後約3.4個月他公司就結束營業.錢當然也沒下落.有向他催討.但他都說沒錢還.人是沒跑啦.還是跟父母一起住.

一:我們認識10多年了.所以當初只有開張本票證明有借貸關係(無日期)

二:想寄存證信函適合嗎?內容要如何寫較好?

三:若是到法院興訟有用嗎?

律師解惑.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04-23 09:24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101-04-17 16:32

請問 下我目前在某家公司工作(公益機構)擔任資訊一職
 
其中有開發一些好用的資訊系統 那智慧財產權是算我的嗎?
 因為公益機構營業項目也沒有資訊
只是在他支付我薪資下做資訊內容中有開發一些資訊系統 之間也沒有簽訂相關軟體合約

我可以將該系統賣給其他公司嗎?

沈恆 (沈律師) 101-04-17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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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政宏 (政宏) 101-04-17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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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仔 101-04-11 10:14

事情大概是這樣的我在露天購買某商品

一開始我在賣家的商品下標處跟賣家說我要別種商品
在賣家指定的位置註明後付錢,結果賣家寄錯東西過來
我為了確認東西所以把商品拆開了,退回去後賣家說因為已拆所以不能退換
要我在購買原本我要的東西(他賠本賣我),之前寄錯東西的也還給我

但我認為因為賣家的寄錯導致我花費兩倍價錢所以給賣家負評
內容如下:
賣家您好
想說事情就這樣結束了,您居然還做出這種事
我可是有跑完交易的,不知您還檢舉我棄標是否恰當
同樣的話不想重複太多次,但我要告訴賣家您寄錯東西我是完全不用負責的
在指定的位置下標也註明東西不同,完全是照賣家的意思,但是卻這種結果
人都會犯錯,我不計較寄錯之事,但您的補救方法我無法接受(我不想吃泡麵
若您能替我負擔原版的錢,我會非常感謝賣家並修正評價
若不的話,希望您能承擔寄錯物品的責任接下負評,讓事情落幕吧


以下是賣家給的回應....

 

買家你好
不好意思!! 我是看你的評價太過雜亂所以整理一下
第一.你商品己拆封使用我無法替你替換(我們有拍照為証)
商品從拿到後全程攝影 你不用為你自己的行為負責嗎
第二.我們己賠錢再賣一付給你你還要我們全額負擔 你自己說!!~說的過去嗎?
請問我們可以把攝影檔位置公布出來讓大家公評嗎?我們小姐還拿了一雙手套才敢看你的東西!!袋子外很明顯的四個大字XXXX外加封套你也拆了!! 卻給我們負評!!我明天會訊問律師!你這樣做是否為妨害營業 

我賠錢賣你的價!!你隨便拿去奇摩賣!!還可以賺錢!!你現在卻給我負評!! 你自己摸摸良心!! 你要不要去看那付批發價是多少!!! 你良心過得去!!你負評就繼續給!!如果我明天問律師可以提告!!我一定會告你!!!! 請自重




他說要找律師告我妨礙營業,這告的成嗎?  

101-04-04 19:26

我一個朋友的工資被他老闆扣稅 他的前後說法不一 先前說是所得稅 之後跟他說沒報你的稅 所以之前扣的是捕他的公司營業稅 但我翻了法律的書 裡面有寫 業務侵占罪 是問他老闆是否觸犯 還是觸犯別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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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BABYGO 101-03-21 21:13

您好,我有個關於公寓大廈管理自治的問題想請教一下: 我所居住的社區中有一車道,所有住戶車輛皆須透過該車道進出社區。而車道底的三間住戶前方因多了一小塊公共空間,許多住戶經常將自有車輛停放於此,造成最後一戶無法正常地將車輛從自家中駛出車道(本人住家為最後一戶)。 一年前社區管理委員會開會決議,未避免影響住戶自有車輛進出車道權益,所有車輛均不得停放於某兩戶前方公共空間(其中一戶為本人住家前公共空間),但這一年來經常有住戶不理會該決議而將車輛停放於該公共空間,即使社區主委張貼告示,以及柔性勸導違規車主,但此情形仍舊時常發生。本人以及社區主委對於此事的體認為:若無一個明確罰則來規範並制止該違規行為,其它住戶依然無 視社區規約以及其它住戶權益。 本人曾詢問過轄區派出所是否可對於違規車輛進行拖吊或開單,派出所員警回覆說但此為社區內部問題,警察單位無權干涉,還是需由管理委員會處理。因此本人以及社區主委在閱讀「公寓大廈管理自治條例」後,瞭解對於此問題中的違規住戶似乎是可以訂定罰則來加以規範。因此對於此點,有幾個問題想請教一下: 1.對於違規住戶罰則的訂定,是否有一個限制在?(如是否可將違規車輛拖吊、罰款?或一定得經多次勸誡後才能執行?) 其中「經多次勸誡」部分是否為必要,或有其它規定可立即執行(如拖吊)?因為違規車輛已立即影響到住戶進出,即使違規車主在勸誡後立刻移車,待下次繼續違規,經管委會勸誡再移車,反正無立即受罰風險;或該車輛為社區住戶訪客而違規停放,社區管委會不知車主為何人所有而無法懲處。而受違規車輛影響之住戶始終受影響… 2.對於罰則的執行部分,需「主管機關」執行。而此主管機關是否為地方政府(如桃園縣政府)?若管委會需「主管機關」對於違規住戶進行懲處,其程序為何? 3.於內政部營建署網頁中,常見問題 - 公寓大廈管理Q&A彙編 - Q156中提及:「對於不依規定停車之住戶有罰款之規定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其規定執行,惟如有另得逕行予以鎖車之規定,因其涉及妨害他人行使權利,除非經其同意或有法律授權之明文規定,否則管理委員會不宜逕行為之,以免承擔法律責任。http://ppt.cc/yRIy 」 此點是否說明,若住戶於自治會議中,同意對於違規車輛鎖車,管委會得逕行鎖車? 4.社區主委曾提及,若於最後一戶(本人住家)前設置柵欄,可避免他人違規停放車輛,而柵欄之管理由本戶為之以方便自家車輛進出。但於公寓大廈自治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侵佔巷道妨礙出入。」若設置柵欄為管委會以及社區自治會議中其它住戶同意後,是否可設置柵欄以避免其它住戶違規? 以上,煩請解答,感激不盡。 謝謝!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同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依上開規定

有關住戶於您們社區通道停放車輛而妨礙出入

可向縣政府舉發

由縣政府處罰之

至於對於違規住戶訂定罰則及鎖車部分

適法性可能會疑義

最後

有關設置柵欄部分

若是為維持社區巷道出入

並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應是可接受之方法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littlefoot 101-03-19 19:05

我請我的股票營業員幫我弟開立證券戶,做為我的人頭戶用以節省股利的課稅。

開完戶後,我請我弟將存摺以及印章託營業員帶來給我(台南->新竹)。

這中間的時間差卻讓營業員用我弟的身分證影本以及印鑑開立兩張本票70萬元

用以借款己用。目前該營業員已然跑路。執票人對我弟做強制執行。

吾人提出 "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提出本票非本人親簽,但民事簡易庭無法做筆跡鑑定,另外吾

人也對該營業員提出"偽造有價證卷之訴",並請民事簡易庭刑事偵查結果,但法官並不採納。

目前我們只能主張"票據法第十四條  對價原因關係",除此之外,我們還可以做甚麼動作呢??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執票人已對您弟強制執行

因此您們應先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而本件您您已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由於有另提起刑事偽造有價證券

因此仍建議您們向法官再一次說明二案件之關聯性

以便民事法官仍可等待刑事調查

另在民事庭應也可以聲請筆跡送鑑定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littlefoot 101-03-21 20:42
您好:
所以您的意思是要再提出債權異議之訴嗎?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執票人已對您弟強制執行

 

小珍 101-03-19 01:43
律師您好:不好意思打擾您!想向您詢問有關與投資客買房解約的問題 目前我遇到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也怪自己疏失!本人因跟男朋友即將要結婚所以才有想購買房子的打算!一開始我們透過朋友在某網站的平台看到對方屋主的電話但與我們聯繫的並不是屋主本人而是屋主的親戚投資客!一開始我們並不知道對方是投資客的身分!知道是曾待過某些公司的房仲營業員或是主管級身分!一開始這位大哥非常熱情的帶著我們看房還有給我們房子的知識等等..也因我們第一次買房卻疏忽掉很嚴重的問題! 後來決定想購屋時!對方投資客帶著他的太太也曾有營業員字號!介紹我們認識而開始買房!且賣的是他們親戚的房子,對方帶我們到他們所指定的代書事務所去簽約時!一開始我們有先告知自備款不足的部分,結果訂金給了6萬元~後來我們也有告知要等貸款看下來如何才能不能再買房!結果因為代書是對方認識的朋友!雖然我們有主張之權益!但很多細節我們真的不是很清楚,而代書並未站在中立的立場公平公正的為我們協助也未適時提醒我們口訴的部分是否要寫在契約上!同時那時也告訴我們說我只是代理我男友簽約的人,而我男友是名義登記人和貸款人!也在3月初有壓我男友的一個本票備著!在備正用印!! 然而對方也堅持幫我們跑房貸貸款說有跟銀行認識!總比我們拉聯徵的好!而代書的部分並不負責貸款只負責簽合約!而在這期間對方要我們不要過問任何銀行、額度、利率只要我們配合銀行若有照會說我們的額度就好! 但就在2月十幾號簽約過後隔幾個禮拜,告知我們要換代書又不讓我們先行解約拿回放在代書那的本票且並說要先到新的代書那邊簽合約解約!且一開始要送銀行的東西賣方我們都簽名了!對方還要求我們是否可以幫忙簽賣方的名字!但我們沒有答應!也不知道他們後續如何?我覺得很怪!於是乎要求解約!也告知他的兩位代書此事!對方卻賣我們!然後電話掛掉之後都未曾與我們聯絡!當我們打給他太太的同時他太太態度也不好!於是乎我們尋求原屋主!原屋主告知不曉得哪間房子賣給我們也不曉得這件事情還有也未拿到訂金的部分!也跟我們留下電話說要跟我們聯絡!!最後我們在代書那要談第一次解約破裂!對方居然還威脅我男友! 原本他太太還要我們拿我們的裝潢結婚基金的款項去補足房貸!我們沒答應!他也問我們當事人也確實雙方都有達成共識說要解約!但投資客那位大哥突然打電話給他太太說我們本票的錢沒有給的話不能解約!當我們問他太太他有他親戚的授權那是否可以決定!一下子說前面他可以決定一下又說這個他不能決定!!!!!後來我們尋求消保官和地政處!簽約當天我們也確實沒有拿到他影本對方的授權和我們的本票影本!!!!!!直到消保官那邊代書才說對方在我們簽約日時只有簡單授權!且也已經過期!!(但我們不知道是否為本人所簽?手印也是否為本人?)在書面資料的部分授權書是已經過期了!代書卻告知我們再去找屋主的當天他也有請屋主到事務所寫授權書!可是短短幾個小時!為何我們要屋主電話卻沒給我們而代書當時也說沒有電話怎麼又一下又有然後還寫正式授權書3月份!但也一樣未出示!這樣也能成立?而現在快要面臨交屋日了!我實在不知道該如何是好?且在房屋狀況上他們也有所隱匿!!!現在消保官和地政處告知代書請他去把對方帶來這談!!!!!也不可以把本票交出且要經過我們同意和消保官那邊告知!不然我們有權提告!和申訴!今天代書打來說本票的部分他出錢!原本的八萬降到6萬6!並要我們在消保官面前別提及錢的事?本票的錢!他會帶去!本票也會還給我們並解約!不是很清楚為何代書要這麼做?目前這間房子也還有在網站上進行賣屋之行為!請問吳律師我現在該怎麼做才好?
小珍您好:關於您所提的問題,我想還是提供電話免費諮詢比較能說明清楚,請您3月20日上午10:30分許,撥至事務所,2516-8283,謝謝
小珍 101-03-19 01:21
律師您好: 買房解約的問題 目前我遇到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也怪自己疏失!本人因跟男朋友即將要結婚所以才有想購買房子的打算!一開始我們透過朋友在某網站的平台看到對方屋主的電話但與我們聯繫的並不是屋主本人而是屋主的親戚投資客!一開始我們並不知道對方是投資客的身分!知道是曾待過某些公司的房仲營業員或是主管及身分!一開始這位大哥非常熱情的帶著我們看房還有給我們房子的知識等等..也因我們第一次買房卻疏忽掉很嚴重的問題! 後來決定想購屋時!對方帶著他的太太也曾有營業員字號!介紹我們認識而開始買房!且賣的是他們親戚的房子,對方帶我們到他們所指定的代書事務所去簽約時!一開始我們有先告知自備款不足的部分,結果訂金給了6萬元~後來我們也有告知要等貸款看下來如何才能不能再買房!結果因為代書是對方認識的朋友!雖然我們有主張之權益!但很多細節我們真的不是很清楚,而代書並未站在中立的立場公平公正的為我們協助也未適時提醒我們口訴的部分是否要寫在契約上!同時那時也告訴我們說我只是代理我男友簽約的人,而我男友是名義登記人和貸款人!也在3月初有壓我男友的一個本票備著!在備正用印!! 然而對方也堅持幫我們跑房貸貸款說有跟銀行認識!總比我們拉聯徵的好!而代書的部分並不負責貸款只負責簽合約!而在這期間對方要我們不要過問任何銀行、額度、利率只要我們配合銀行若有照會說我們的額度就好! 但就在2月十幾號簽約過後隔幾個禮拜,告知我們要換代書又不讓我們先行解約拿回放在代書那的本票且並說要先到新的代書那邊簽合約解約!且一開始要送銀行的東西賣方我們都簽名了!對方還要求我們是否可以幫忙簽賣方的名字!但我們沒有答應!也不知道他們後續如何?我覺得很怪!於是乎要求解約!也告知他的兩位代書此事!對方卻賣我們!然後電話掛掉之後都未曾與我們聯絡!當我們打給他太太的同時他太太態度也不好!於是乎我們尋求原屋主!原屋主告知不曉得哪間房子賣給我們也不曉得這件事情還有也未拿到訂金的部分!也跟我們留下電話說要跟我們聯絡!!最後我們在代書那要談第一次解約破裂!對方居然還威脅我男友!原本他太太還要我們拿我們的裝潢結婚基金的款項去補足房貸!我們沒答應!他也問我們當事人也確實雙方都有達成共識說要解約!但她先生突然打電話說我們本票的錢沒有給的話不能解約!當我們問他太太他有他親戚的授權那是否可以決定!一下子說前面他可以決定一下又說這個他不能決定!!!!!後來我們尋求消保官和地政處!簽約當天我們也確實沒有拿到他影本對方的授權和我們的本票影本!!!!!!直到消保官那邊代書才說對方在我們簽約日時只有簡單授權!且也已經過期!!(但我們不知道是否為本人所簽?手印也是否為本人?)在書面資料的部分授權書是已經過期了!代書卻告知我們再去找屋主的當天他也有請屋主到事務所寫授權書!可是短短幾個小時!為何我們要屋主電話卻沒給我們而代書當時也說沒有電話怎麼又一下又有然後還寫正式授權書3月份!但也一樣未出示!這樣也能成立?而現在快要面臨交屋日了!我實在不知道該如何是好?且在房屋狀況上他們也有所隱匿!!!現在消保官和地政處告知代書請他去把對方帶來這談!!!!!也不可以把本票交出且要經過我們同意和消保官那邊告知!不然我們有權提告!和申訴!請問我現在該怎麼做才好?今天代書打來說本票的部分他出錢!原本的八萬降到6萬6!並要我們在消保官面前別提及錢的事?本票的錢!他會帶去!本票也會還給我們並解約!不是很清楚為何代書要這麼做? 不好意思,謝謝林律師有勞林律師了!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3-19 15:07
看來屋主並沒有授權對方跟你簽約,你應該可以主張契約無效,並要求退還訂金
sonic.fu 101-03-13 11:50

請問一下唷!!

以前的會計同事在skype中告訴前業務代表,公司的營業狀況

及公司老闆現在有官司,及解釋營業所得稅,及設立公司

而這位業務代表仍未設立公司,但公司並未因會計洩透造成損失

請問這會計有洩漏公司機密嗎??

或者會有甚麼責任呢??

因會計老闆掌握了skype訊息要提告會計洩漏公司機密

請問各位專業!!

 

500515a 101-03-07 09:31

有三筆土地,由八人共同持分,100年08月有一位仲介要我簽一張我的土地持分(共65坪)的授權書,其內容如下:
授權人:林某某   被受權人:黃某某。茲為動產授權承購,經雙方當事人議定條件如下:
一、標地物:
  土地坐落:
二、授權人願將所有,前條所列動產土地,以每坪新台幣(伍萬元整),以所有權登記坪數為準。
三、雙方同意本授權有效期限自民國100年08月01月至民國101年08月01日。如期限延期,須另以書面獲得他方之同意。否則期限屆滿,本授權自動消滅。
四、授權人應於被授權人媒介成立買賣契約。給付被授權人實際買賣總價四%為辦理本件事務所報酬金額。
五、本授權成立買賣契約土地增值稅及土地相關之稅費由授權人負擔。
授權人:林某某
身分證字號:
被授權人:黃某某
身分證字號:
營業員證號:
中華民國100年08月01日
=======================================================
1、請問(林某某)現在後悔不該簽這張授權書,因公告現值在(伍萬元)以上,現在這位(仲介黃某某)寄律師函給我說他已找到買主,要我把這三筆持分土地(共65坪)買給他的買主,那(林某某)是不是一定要賣地給(黃某某找到的買主)不賣可能會如何,又適用民法那一條及如何處罰。
2、共同持分土地,如(林某某)要賣這些(持分土地)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不是要先以(書面通知其他持分人嗎?)因其他持分人有(優先購買權)而(林某某)並沒有以(書面)通知(其他持分人)這位仲介也知道(林某某並未以書面通知其他持分人,(林某某)有沒有辦法或法條,可以不把(持分土地)買給這位仲介(黃某某)找到的買主。
3、總之(林某某)已反悔賣地,但又收到(黃某某)寄來的律師信。
以上問題懇請線上前輩或法律人士提供,謝謝!謝謝!(急件)

回覆 500515a 的發言內容:

有三筆土地,由八人共同 ... (恕刪)

 1.土地法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購

    如果沒有通知只是負擔損害賠償之問題

    不會影響買賣契約移轉登記

2.如果確實仲介人已找到買主

   刻意不簽約

   對方可能會依契約主張

   認為你故意使條件不成就

   應該要給付仲介報酬

3.不過實際狀況還是需要具體資料才能判定

 

以上供參考

ken 101-03-06 00:17

各位法學大大

目前小弟的父親遭遇一些租屋上的問題,問題如下

父親擁有一棟三樓透天

日前透過中介租售房子

立約日期為民國101年2月19日

而租貸的期間為101年3月15日~102年3月14日

 

目前房客已寄存證信函要求在3月15日前必須將要求修繕完畢

 

並動用

 

民法430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

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修繕

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

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民法227條得準用給付遲延之請求基礎,台端之給付遲延(未為修繕,拖延修繕),

民法231條債務人延遲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延遲而生之損害....

 

接下來在存證信函中註明如下:

 

民法227條中之債務人,在延遲中對於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延遲而生之損害.

 

本人不能營業之損失及入住前自行修繕之損失為12萬元及修繕費用全額.

 

請台端於起租日,中華民國101年三月十五日前完成修繕,以免訟累

 

感謝各位讀完,目前小弟心中許多疑問

 

1.遇到此事要如何解決呢.....???

 

2.我們可以先行解約嗎?租貸期間與契約期限是否有所不同?目前對方房客還未入住

 

3.為何房客可以要求12萬的賠償

 

4.我父親懷疑對方是訴訟高手?我們要如何自保呢?還是房客只是心急要入住?

 

5.在契約書中使用目的只勾選住家,若是對方有明顯營業企圖,是否有違約之行為

 

6.在契約中只有提到一樓廁所龜裂,一樓漏水但是存證信函卻提到1~3樓漏水問題,

二樓房們,頂樓鐵皮漏水、三樓浴室洗手臺及馬桶更新...想要問一下在堪用下,

或是不影響安全下,房東仍然需要全部更新與進行修繕嗎?

 

7.也是第六點,契約只提到提到一樓廁所龜裂,一樓漏水,我們可以只按造契約進行嗎?

別的都不再修繕

 

8.中介針對此事是否要負責呢?或者中介會不會勾結房客? 當然我們最不希望這樣

 但是現在社會這麼亂我們也會害怕

 

9.如果已進行修繕中但是會拖延以致3/15無法修繕完畢,是否房東仍須賠償

 

10.對方動用民法227條與231條的目的在哪呢?對於我們會適用嗎?

 

11.目前我們該採取什麼行動呢?

 

聽我爸爸說當天簽完約已經告知對方會立刻修繕,目前水電與工程也在進行估價,

但是當天房客直嚷要告我們!!態度也非常惡劣

我爸爸則是憂鬱到睡不好,想要問各位法學專家

目前我們要如何處理這樣的事情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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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 101-03-06 02:00

想要請問一下

若是要進調解委員會提早解除契約

我們是否要賠償違約金一個約租金

謝謝你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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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 101-03-06 02:29

請問張律師一下

如果已經進行維修(有明確具體之維修行為)

但卻過了入住的日期

我們是否會有賠償的問題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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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 101-03-06 02:36
回覆 ken 的發言內容:

請問張律師一下

如果已經進行維修(有明確具體之維修行為)

但卻 ... (恕刪)

另外張律師有提到履約日期

想請問一下履約日期是3/15而簽約日期是2/19是否可以不違約下終止契約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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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 101-03-06 13:24

再請問一下律師

假若房東以把該修繕之物品修繕完畢

是否可以再額外簽訂契約

告知房客物品以修復完畢

免得日後房客會在以類似狀況要求賠償

例如:漏水問題已經解決,但是日後房客會說又再度漏水而把電器損壞

等等~~像這樣類似狀況房東如何尋求自保呢?或是有相關的法律保護房東

還有物品修繕方面有包含物品更新嗎?廁所堪用下。還有房客要求加裝物品,若不影響財務損失

房東可否拒絕呢?

謝謝

小莓 101-02-28 22:33

律師您好:

            我們公司於99/10跟前房東簽立「退租契約書」,於101/1才發現當時忘記向銀行辦理停止轉帳申請,導致99/11~101/1的水電費都從我們公司的銀行帳戶內扣錢,水費一千多元(基本費)、電費七萬多元(租賃期間電力有申請營業用電,基本費較高,退租時房東也未要求要調降為一般用電),101/1去電告知房東此狀況,並將水電費用明細傳真給房東,要求需將水電費全額退回給我們,房東回覆「你們退租後,房屋一直是空屋狀態,你們公司未到銀行辦理停止轉帳是你們的問題,沒有道理要我退錢給你們」,經過幾次溝通後,房東只退回水費一千多元,電費七萬多元她完全不理會,我有去律師公會將此情況告訴律師律師說此行為是〝不當得利〝可依法訴訟,建議寄存証信函給房東,101/2/7已寄出,內容也聲明文到五日內需依指定帳戶將金額存入,否則依法訴訟,但至今已是101/2/27了,房東完全沒回應,如果我們公司請律師上法院提告的話,律師費可能就划不來,請問我下一步應該如何做,才能順利要回電費呢?

 

律師,您好:

        我們公司之後又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但於這個月初,收到法院寄來『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的調解涵,日期是101/5/1,也就是下個星期二,要請教蔡律師調解的過程中,我們必須要如何應對及該注意哪些地方,才能順利的將電費金額要回來?

      要再請問蔡律師調解過程中,如果房東說了下列問題,我又該如何回應呢?

     1、你們說我是不當得利,但是,我的屋子是空屋,是你們公司主動要幫我繳電費的,又不是 

          我要求你們去繳的?

     2、銀行自動扣帳未辦停,是你們公司的問題,跟我一點關係也沒有,我為什麼要還你們錢? 

     3、如果要我付電費,我的屋子是空屋,而且也只有其中的幾天有用到電,真要計算,我也不

          需要付到7萬多元,當初你們公司有申請提高為營業用電,基本電費就比一般家庭用電費 

         用較高,你們公司根本就是無理的在跟我要錢........

      想請教蔡律師,哪裡可以找到不收費,還可以陪去作調解的免費律師,如果房東問了上列

   問題,我可能會啞口無言,不知如何回答,呆在那邊了....

      

蔡明哲 (阿哲) 101-02-28 23:02

 划不划得來,有時後要看個案當事人內心的感受,我曾經碰過一個案子,訴訟標的額只有新台幣約8萬元,結果兩造竟都委任律師出庭,頗讓我訝異。

你們的情形,應該只有訴訟一途,如果考量的律師費的問題,或許可考慮請律師撰狀,由你們公司派人出庭,這是考量到費用的處理方法之一。

Paul 101-02-28 10:40

目前在我任職的公司跟客戶有貨款未清的情形發生, 上級要我對客戶寄存證信函以及申請支付命令, 但是由於小弟我從未申請支付命令, 表格不知道該怎麼填, 是否有達人可以幫我解惑呢?

1.稱謂:是要填債務人抑或是我目前任職公司的名稱及相關資訊呢?
2.申請人是要寫我的資訊還是我任職公司的資訊呢?
3.債務人的部份我只知道統編跟負責人姓名以及公司地址, 其他資訊都沒有, 這樣可以嗎?
4.請問具狀人跟撰狀人有何不同?

 

稱謂

 
 

姓名或名稱

依序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就業處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

聲請

(即債權人)

 

 

 

 

 

 

 

 

 

 

 

 

 

 

 

債務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男/女  生日:     職業

 

住: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男/女  生日:     職業

 

住: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聲請支付命令事:

一、請求標的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元,並自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民國○○年○月○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計算之利息

(二)督促程序費用債務人負擔。

二、請求原因及事實

(一)(敘明具體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此 致

 

 

○○○○○○法院 公鑒

證物名稱

及件數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聲請人即債權人部分

填寫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名稱

聲請人即債務人即填寫客戶的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名稱

其他就填寫雙方住址即可

然後在具狀人蓋上公司的大小章即可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網站管理員 101-02-24 15:10

1. 我也很愛吃那裡的美食, 那算是當地的觀光特色之一又有歷史了,投綁黃絲帶, 精神上支持!!

2. 體恤附近的居民真的深受其害,不堪噪音干擾,就讓政府關掉吧!

3. 還是請政府和自救會好好居間協調溝通,進行更有效地規劃管理吧!

新聞參考來源:

// 師大商家繫黃絲帶要共榮 發起者卻遭恐嚇- msn新聞/newtalk http://news.msn.com.tw/news2531341.aspx 師大400商家 明晚關燈營業- 奇摩新聞/聯合新聞網  http://tw.news.yahoo.com/%E5%B8%AB%E5%A4%A7400%E5%95%86%E5%AE%B6-%E6%98%8E%E6%99%9A%E9%97%9C%E7%87%88%E7%87%9F%E6%A5%AD-184900565.html
林智群 (klaw) 101-02-25 18:09

一個商圈要成形很難,要毀掉很容易,

(建成圓環重建後到現在幾年了,人潮恢復了沒?)

你政府一方面鼓勵觀光,一方面又把有特色的商圈毀掉(在地圖上抹去),

那在幹嘛勒?

 

市政府說:依規定6米以下巷道本來就不可以設店家~

既然那麼守法,既然於法有據,

就應該依這個標準把忠孝東路巷弄內的店家清光,把士林夜市附近店家清光,

(這樣徹底的搞,保證台北市就跟歐洲城市一樣,半夜想吃東西也找不到東西吃)

幹嘛獨搞師大夜市?師大夜市居民比較高貴?

 

店家,是人民,

消費者,是人民,

居民,是人民,

一面討好店家,把店家賺錢的快樂建立在居民的痛苦上,是不對,

但全面向居民傾斜,把師大商圈毀掉,讓愛吃異國美食的人沒地方去,也不合理~

 

難道沒有折衷衡平的方式嗎?

沒辦法弄各地方捐,店家營收一定比例回饋地方,

並對店家開立總數地點時間進行控管,

讓師大夜市繼續存在,店家可以繼續賺錢(賺比較少)的同時,

讓居民有一個比較好(相對好,不是最好)的居住品質.

 

這樣的處理方式是有的,但市府只想選擇最快速的方式處理,

只能說:市府官員很懶惰很鄉愿而已勒~

101-02-13 14:55

甲已經將飲料店頂讓給我且在上頭聲明營業登記證讓渡給我使用,中間發生了很多事情則店合約終止,於是我另找品牌在原地裝潢,營登也需要改變,我去稅捐問他 說同個地方不可以有兩個登記,說要當事人取消登記我才可以再聲請,當事人欠我錢已經避不見面也不接我電話,我根本找不到人,但是當時他營登有在合約上說明 要浪渡給我我也有他的印章,我到稅捐那直接用他的印章辦變更(不然我營業還是之前的名子),這時他可能藉由朋友關係買飲料拿到了空白收據上蓋得是另一個明 子,他寄出了偽照文書,但是第一他已經跟這家店沒有任何關係,第二他之前也有說要浪渡給我,第三我打電話要求他取消他也不接我電話(以為我要討債),我這 樣會構成偽造文書嗎?

因為我傳簡訊要求他還債務內容大概是:錢快還我不然是情越搞越大會沒完沒了,我會去找你(我跟我媽媽)。我只是一個大學生甲已經35歲了,因為我之前是他的工讀生他有向我借錢+頂浪總共兩百三十萬。
我也沒有去找他,因為他根本就躲著我不見面也不和解談,這時他寄出恐嚇取財,我在上班臨時被叫去做筆錄,稱說我找不明人士去他家恐嚇,重點是我根本就沒有,也沒有提出證據,最後不成立
我 想請問我可以反告他誣告嗎,因為他現在又傳簡訊給我說要我給他六萬租金押金,但是當時早就包含在頂浪的錢理了,過了一年鬧翻了,要回來要求拿壓金就因為 他缺錢他的內容大概是"我必須要為這六萬元再跑一次法院,我就不介意把事情弄大一點,再拿一些名目告你,例如背信、偽照文書、誣告你應該懂我的意思租約在 我手上你會很倒楣,你自己看著辦明天你不處理就上法院,你就在花錢請律師吧,我證據很多想玩奉陪

讓我感受到驚嚇,害怕我明明就借他了一堆 錢,他為什麼還敢明目張膽的用這總方是在向我拿錢,又害怕又生氣,他又故意躲在警察後面法律前面,名下早就脫產我應該怎麼處理反告他誣告有勝算嗎?他這樣 算是恐嚇我嗎?我真的飽受驚嚇...以上絕對陳述的是事實。 請求給我答案 拜託

 

我想知道具體的答案,例如我反告他誣告是否會成立,他說我教唆人到他住處但我根本沒有。
另外他告我偽造文書如果沒成立,我是否也可以反搞他,因為他現在就是沒事要我跑法院,因為他告人不用錢,就一直煩我...

 

廖淑華 (廖律師) 101-02-13 15:05

一、誣告不見得成立。

二、如果對方有欠你債務,你可以提出民事訴訟,請求履行債務

慌慌慌 101-02-02 11:27

去年在網路上向買家購買去塵膠做網拍販售
(後來近2~3個月有再向其他買家購買去塵膠)
約1~2個月前某家去塵膠公司在拍賣商品網頁留言
表示販售商品侵犯他們家商標
要求2天內下架且不得再販售,否則要提告
起初以為是同業惡性競爭,所以沒有太認真
過兩天查證,該公司確實有登記商標
所以就將拍賣網頁中外包裝照片刪掉
只留下內容物照片(照片完全沒有任何包裝)
(確切時間點忘記了,有可能已超過2天)
還是有繼續販售該商品
因手邊有裸包裝商品(有包裝,但沒有任何圖案及字樣)
結果1個多禮拜前接到保智中隊電話
表示我販售侵權商品,對方已告知不能再販售....
我表示販售的是裸包裝商品.....
不過他說電話中講得不清楚
還是要過去做筆錄
並說他們有去作搜索,但沒有結果......
我有營業登記,但是已經搬家,還沒有變更住址(電話中有說明)

結果昨天收到保智通知書......

請問廠商通知後再販售裸包裝商品是否有侵權?
筆錄須準備什麼?要帶裸包裝商品嗎?
須提供之前販售侵權商品銷售明細嗎?
(每包賣39元,約賣80包左右)
須提供向其他買家購買證明嗎?
(第一次購買mail聯繫,信件沒有留存,後來有下標證明)
後續還有哪些法律程序?
會被罰款或其他罰則嗎?

請不要貼法律條文,盡量白化敘述
因為非常擔心,實在無心看條文(也擔心看不懂)
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2-02 15:08

 請問你販賣的產品是他們公司的產品嗎?

還是只是相似商品用他們公司的商標

要先確認這點才能作進一步回答~

 

慌慌慌 101-02-07 00:07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請問你販賣的產品是他們公司的產品嗎?

還是只是相似商品用他們公司的 ... (恕刪)

您好~

販售的不是他門公司的商品

而是商品名稱圖案類似他門公司商品圖案

麻煩了,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2-07 13:56

 那對方應該是用這個手段把對手逼出市場,

如果雙方商標不相同,侵害對方商標的可能性比較小,

因為法院對於商標是否相近似有裁量權,不一定會認為是相近似

慌慌慌 101-02-07 14:10

再請問一下,對方商品名稱上有個R,我販售的包裝有類似但不相同(差異性至少50%),對方通知後改成販售裸包裝(包裝完全無任何字樣及圖案的商品),這樣還有算侵權嗎?作筆錄時需帶裸包商品嗎?或是需要準備什麼能對自己較有利?作筆錄有時麼需特別注意的嗎?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2-07 18:31

 那個R是代表業已註冊商標的意思,你沒有註冊商標是不能這樣標的

另外你現在用裸包裝的方式,這樣是不會構成侵權(但你的商譽也無從累積了),

不過對方針對的是你之前包裝的行為,所以你還是要接受調查

Junsoo 101-01-15 10:59

事實經過:
已經偵查終結被起訴了...起訴書上記載如下
某甲是A公司的總經理兼實際負責人
明知A公司並無銷貨與買受人B.C.D.E公司之事實
虛偽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交付B公司等充作進項憑證
B公司等持該些統一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
以此不正方法幫助B公司等逃漏營業稅額共計三百多萬
核某甲行為係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
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罪嫌云云...

而某甲於偵查庭供述(待證事實)
某甲有負責處理A公司事務
業務關係認識B公司, B公司原向K公司進貨
但K公司因B公司進貨太多, K公司恐風險太大, 故希望貨先賣給A公司
A公司再賣給B公司, A公司可賺取價差
且A公司有派員工到K公司驗貨後, 直接交貨給B公司
又A公司與B公司交易時, B公司宣稱因會計制度關係
要求A公司分別開立發票給B.C.D.E公司

 

問題:

1. 先去查了一下有關於稅稽法43條幫助犯相關判決
   似乎大部分都是簡易判決處刑, 然後得易科罰金
   想要請問一下是因為涉犯該條者幾乎起訴就都會成罪?
   所以大部分被告都直接承認有犯罪事實, 然後請求減刑易科罰金嗎?
   會因為逃稅正犯(如B公司)逃稅金額多寡來決定得否要求減刑嗎?
   且如果承認犯行的話, 如上所述的逃稅金額三百多萬某甲會需要負責嗎?

2. 有關某甲訴訟當事人適格與否的問題
   雖然某甲確有處理A公司事務, 但實際上並非A公司總經理(似未領該公司薪水)
   某甲僅係A公司法定代表人所有另一公司總經理
   依老闆指示也處理A公司的業務
   查稅捐稽徵法第47條(代罰對象)就"實際負責人"的認定
   是要符合公司法第八條所謂公司負責人且為實際公司業務執行之人
   那麼依照上面的說法, 某甲雖然有處理A公司業務, 但在A公司並未掛有職位
   還能被列為被告嗎?...檢方到底是如何認定某甲是總經理兼實際負責人?
   難道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跟檢方說某甲是A公司總經理就這麼認定了嗎?
   審判時某甲就其當事人適格部分為抗辯有用嗎?
   還是基本上法院就此早已形成有罪心證?

3. 因為這件案子查的是93年時候的稅務
   然而某甲早就已經離開原公司了...
   如果在開立發票部份已經很難找到當時的交易資料來舉證的話
   是否就乾脆承認有犯行, 請求法官減刑易科罰金比較能減輕訴累
   (目前看台北地院判決大都兩三個月得易科罰金, 1000元折算一日)

煩請各位幫忙分析一下
順便指教上面我對相關法條的理解是不是誤很大
先感謝各位幫忙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拜託了...感謝

 

周仕傑律師 (ADAM) 101-01-15 14:57

依據某甲所說的內容,應B公司的要求開發票給CDE公司,那就與實務上所謂的跳開發票情形類似,就此部分就可能違反稅捐稽徵法,應該營業稅就已經發生短徵之情形。至於所謂的實際負責人,一般司法實務上比較不注重是否登記為公司之負責人,而著重在是否實際經營公司業務或是是否實際負責財務與會計之人。承認犯罪是有機會緩起訴或是經起訴後獲得緩刑或是輕判,但還是要看承辦檢察官與法官之態度,一般是有機會易科罰金,但通常會要求將稅金補繳完成。

Junsoo 101-01-15 16:42
回覆 ADAM 的發言內容:

依據某甲所說的內容,應B公司的要求開發票給CDE公司,那就與實務上所謂的跳開發票情形類似,就此 ... (恕刪)

感謝周律師您的回覆

那想再請問一下, 之於本件案件狀況

是否某甲在審判中就其當事人適格部分已經沒有答辯空間了

因為偵查庭時其實某甲已經有說過他是有負責處理A公司的業務 (並未自陳是A公司總經理)

起訴書上這樣寫到某甲是A公司"總經理兼實際負責人".....因此針對於此很有疑議

難道只要A公司這麼說某甲就會這麼被檢方認定嗎?

所謂實際負責人的認定是只要有實際執行業務這個事實就好了嗎?

不需要符合其他要件?... 例如確認是否與A公司間有僱傭關係之類的?

還請指教, 感謝!

Q娃娃 101-01-03 15:32

當初甲方加盟商跟乙方加盟者有簽訂兩年加盟合約

乙方加盟者從開店開始都不遵照甲方加盟商的

1.營業時間 

2.商品組合促銷

3.商業機密(對客人和員工時常抱怨賺不到錢 甲方的東西品質不好之類...)

4.剛開始有提供報表 到後面就說生意不好不用作報表

甲方多次口頭告知如果乙方常常不正常營業,又不配合甲方經營策略可能會導致

乙方財務缺口越來越大,經多次勸導乙方還是沒再聽,想關店就關店完全不按照

營業時間‧不想叫貨就不叫貨,完全不理會甲方給的建議。合約書簽約是2年時間

但一年到了 乙方說他要去上班 所以先把店面關了不營業 也不叫貨 也沒經過甲方

同意... 乙方問甲方是否要把店頂回去自己做....

合約書第六條 品質與服務之控制 

(六)乙方營業時間、店鋪擺設、商品組合,應遵循甲方規定,不得任意更改,如因 實際需要變更則須先獲得甲方同意

(七)乙方應提供甲方每日銷售報表等相關資料以力甲方輔導  

乙方違反前項約定者 應賠償甲方新台幣三十萬元整

第七條保密義務 

(一)乙方因本契約持有或肢膝關於甲方事業及連鎖加盟體系之營運、加盟計畫、服務技術、管理知識、財務、會計狀況、文件及甲方之重要機密不得對外洩漏

乙方若違反前項規定應培場甲方新台幣四十萬完整

第十一條 以方於訂約日起 如也違約之事項 或自行終止合約 均應給假新台幣三十五萬元證之損失賠償

這幾天打電話給乙方 請他把合約說看清楚 希望合約能繼續

但乙方卻說合約說有甚麼好看 反正就是經營不善

要甲方說出一個金額把店頂回去自己做

今天是因為乙方懶惰成性 造成甲方企業形象受損

乙方卻可以這麼輕鬆說出不負責任的話.......

問題一‧ 甲方可以告乙方違約,並要求賠償金額嗎?

問題二‧乙方合約尚未到期 卻自行不營業不叫進貨 算是違約嗎?

陳郁婷 (法商達人) 101-01-04 11:19
回覆 Q娃娃 的發言內容:

當初甲方加盟商跟乙方加 ... (恕刪)

Q娃娃您好,

如果您敘述的均為事實,且合約也如此約定,則您可請求損害賠償,惟為求完整掌握事實及約定,建議您可將合約檔案傳給本所,本所審閱後免費提供您完整的建議。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8:09

1.管轄法院: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未載 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依同條第4項規定,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 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2.應備文件:(1)聲請狀。 (2)本票


3.費用:按其本票金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徵收費用
(相關法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3條)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黑豹 100-11-30 11:55

今天凌晨 我在加油站上班
有台車近來加油 1女( 開車) 2男
家完油後 我幫對方蓋上油蓋箱 結果對方無理取鬧 說我 蓋的很大力
我有跟對方解釋 但是對方 因為喝了酒覺得很不爽
對著我的 下巴 重擊了 4 5 下 ( 2個 都有 )
而我怕對方 在對我 怎樣 我有拿棍子 防衛( 從頭到尾 我都沒動手 )

剛好有都再加油站簽帳的司機正好要去加油
他看到 我被打 有報警
後來有幫勸說 我是是人家請的員工 沒必要這樣 結果 也想打對方 司機就先跑了

還有 老闆 兒子(跟女友) 有看到 也有報警
過3~5分之後 警察來了 老闆 也在 ( 住在加油站後面 )
老闆 想要我 大事化小  還站在客戶那邊 怕找麻煩

 (因為我是員工 會離職 而他的 加油站 會繼續在那個地方營業 )
而我 就只能吃悶虧  好像神麼事都沒發生


我不想把事鬧大 但是對方 跟老闆的 態度 讓我覺得很差
所以想對 2位 先提出傷害罪 看怎樣之後 在提和解 ( 讓2位民事賠償 )

不然 喝了酒 就能亂打人嗎 ?

 

 看不大懂你想問什麼

不過既然你想先提告,看是不是有和解,再撤告當然也可以

ㄚ撇 100-11-26 09:38

3件事之事由,外婆、看不過阿姨為主角,我媽、闊氣阿姨為受害人 (1)  2年前外婆把土地過戶給我媽,土地所有權狀已經是我媽名字了,我跟我弟還有我爸共同努力買了間500萬的房子還要貸款380萬很辛苦,但一個看不過阿姨眼紅了,慫恿外婆要把土地拿回來不然要告我們,為此家族大吵架,我媽目前收到調解委員會得通知了。
問:對於調解委員會通知該如何處置,不去會不會很麻煩?若對我媽提告,可以用什麼事由?土地丈量...等程序都是外婆扥人找代書處理的,代書會出面作證,若代書站再公義的角度幫助我們,我媽會有事嗎?若是邪惡代書,那我媽是不是死定了?
(2)
8年前闊氣阿姨老公參選接受外婆援助100萬支票給付情義支持無借據,但是落選了,直至今日闊氣阿姨兒女都家庭事業有成,看不過阿姨眼紅了,慫恿外婆聲稱當時100萬是借貸要闊氣阿姨還錢,不然提告
問:闊氣阿姨有危險嗎?她可以不還嗎?  
(3)
16年前我媽借24萬給看不過阿姨,也是情義相挺無借據現金交易,16年中多次催討都故意不還錢,直至今日還要弄我媽
問:錢是不是拿不回來了?(應該是)

總結我們看不過看不過阿姨的行為,見不得人好的奇怪心態,所以不想讓她順遂,對於外婆我們都很失望,我媽、闊氣阿姨、看不過阿姨都是魁儡外婆女兒,但是看不過阿姨姓吳,和我們不同姓,好強的妒忌心ㄚ

私下問:看不過阿姨目前無照營業美容中心,我親眼看到進貨單上報價150元的東西她賣500元,這樣的欺騙消費者還在繳稅期間看見新聞報導繳稅人潮大家焦頭爛額時笑嘻嘻開心的跟我說過「我不用繳稅,多好ㄚ,那些人笨ㄚ」 
我真的很想伸張正義
她還有很多看不過行為.有興趣再提,還請各為專業大大幫忙解答。     



調解委員會的發函已下簡稱 A-看不過阿姨小孩(法定代理人-A媽)              B-我媽案由 A與B土地糾紛案件事件概要申請人之外婆女士原有之土地,坐落於XXXXXX號,於92年間外婆女士委託B辦理土地分割事宜,先後分別贈與A與B,並完成土地轉移登記。當時在分割與測量土地對造人B並沒有通知當事人A也沒有告知土地面積持分多少平方公尺,土地分割完成後才將該土地所有權狀轉交A之法定代理人A媽,事隔8年因房子老舊須重新修整,於100.9.1至XX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測量,於是才知只有15平方公尺,顯然B當初在土地分割時並未按照父母之意(公平)來辦理土地分割。0921土地面積共99平方公尺,各半應各持分49.5平方公尺,而B分割給A之土地面積顯小,只有15平方公尺,之所以A主張土地受贈部份B並未依當初贈與人方式,造成權益受損,請求對造人重新鑑定界址及分割,顧申請調解

問 我不想讓他們這麼順遂都合他們的意,所有土地測量、過戶,都是外婆扥人找代書辦理,我媽全不知道現在無故要被人'衝康',想問讓案件交由檢察官辦理是不是比較好,壞人能被懲罰嗎?有沒有什麼細節是我們要注意的,請不吝告知,謝謝各位律師大,離出席調解委員會只剩3天,要不要出席阿?
ps:外婆現在還是活跳跳的,看不過阿姨已經輸入:→↘↓↙← + D ,外婆的旋風腳已經殺來了 快救人ㄛ!!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2:58

調解制度
由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勸導當事人雙方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之一種制
度。

調解範圍
一、民事事件。
二、刑事告訴乃論案件。

但已經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的民、刑事事件,都不能聲請調解

調解管轄
一、兩造居住在同一鄉鎮市區者,向該鄉鎮市區的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居住在不同鄉鎮市區者,依下列規定:
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的調解委員會聲
調解
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的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如果經過兩造以及接受聲請調解委員會同意,無論民、刑事都可
以由該接受聲請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面規定的限制。

調解程序
一、由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
二、聲請方式:
1書面聲請: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提出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
,以及記載其他規定事項的書面,並應按照他造人數提
出繕本。
2言詞聲請: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以口頭陳述要調解的事由及爭
議情形,由調解委員會事務人員依規定制作筆錄

調解效力
一、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二、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經法院核定
刑事調解,以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標
的者,該調解書可以作為執行名義。
三、已繫屬在法院的民事事件,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
定者,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刑事事件在偵查中或在第一審
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
,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2:57

【前言】
憲法保障人民有財產權及訴訟權,也就是說,人民的財產權如果遭到侵害
,而無法自行和平解決,即應由國家提供人民解決紛爭的機制,除了鄉鎮市調
解委員會的調解仲裁人或仲裁組織的仲裁外,最重要的就是國家設立的法院
。以往由於法院解決紛爭程序較為繁瑣,必須花費相當的勞力、時間、費用
並且必須符合一定的程序規定,使得人民視使用法院解決紛爭為畏途,除非相
當數額的標的,多半不願利用法院訴訟程序。為讓一般國民就其日常生活中所
發生的小額給付請求事件,能循簡便、迅速、經濟的訴訟程序獲致解決,以提
昇國民生活品質,產生對於法律規定及執法機關的信賴感,民事訴訟法此次修
正,特別增訂小額訴訟程序,對於一般國民請求給付小額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
有價證券的事件,達到處理程序簡速化、平民化及大眾化的需求。

【什麼是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就是一般人所說的民事官司,是國家設立的法院民事法庭(包
民事庭、家事庭、簡易庭),依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訴訟參加人)的
請求,就民事糾紛事件(例如買賣、租賃、僱傭、委任、保證、合會、旅遊
動產所有權及其他物權婚姻收養繼承票據保險等等)利用國家權
強制解決的程序。

【什麼是「小額」訴訟事件】
(一)原則
凡是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的內容,是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而
且請求給付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的訴訟事件。例如:請
求返還借款、票款,請求各類賠償車禍、商品瑕疵造成損害等),請
求給付租金,請求給付工資等。
(二)例外
1、小額事件改用簡易程序:法院認為事件性質繁雜或因其他情事,認為
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的,可以改用較為慎重
進行的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以
免造成更換法官致使先前進行程序浪費的後
果。
2、簡易事件改用小額程序:請求給付內容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
元以下的,當事人雙方為求簡速審理,可以
經過書面合意,要求法官改用小額程序審理
,並且也是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決定是否起訴宜考慮的因素】
(一)由於法官是客觀中立的,提起訴訟的原告,必須證明對於被告有請求給
付的權利存在,例如原告必須提出借款借據票據,買東西的發票、
收據、保單,或帶同相關證人到場。單方面的敘述,如果對方不承認,
又沒有其他具有法律上效力的證據可供參考,將無法獲得勝訴的結果。
(二)如果認為到法院訴訟不符合經濟效益(任何訴訟均須繳納裁判費,而且
需要開庭,會有相當的時間與金錢的花費),可以:
1、自行設法和平解決糾紛
2、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如果調解成立且經法院核定,與法院
判決有相同的效力,此項調解是不需要繳納費用的。
3、向法院簡易庭聲請調解,這種調解也不必繳納裁判費調解成立時與
法院判決有相同的效力。

起訴書狀如何撰寫】
每一所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處都有準備相關的格式化起訴狀例稿可供填寫
及參考,如有疑問,也可以向聯合服務處的法院人員洽詢,另外,各大學法律
服務社也有訴訟輔導的服務,可就近洽商處理。

【何時可以起訴及開庭時間】
(一)為因應小額事件當事人的需要,避免為了較小金額的請求還要請假到法
院出庭,不符經濟效益,法院特別開辦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場的快速開庭
方式。
(二)一般民事事件通常是由當事人一方向法院遞狀後,等候法院通知開庭。
但小額事件,如果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在法院各簡易庭公告的日間、
夜間或假日的庭期一起到場,直接聲請法官開庭審判,只要資料及證據
準備充分,法官會立即開庭並且馬上作成判決,一次就解決紛爭。
(三)各法院簡易庭公告的開庭時間,可以向各法院聯合服務處洽詢,也可以
上網查詢,司法院網站的網址是:http://www.judicial.gov.tw。(本
手冊有附載。)
(四)起訴的時候,如果當事人雙方不能一起到法院,原告可以在起訴狀上聲
請在夜間或假日開庭,由法官斟酌情形指定適當的時間開庭,但如果被
告不同意在夜間或假日開庭,法院就會訂期在通常開庭時間(也就是白
天上班時間)開庭。

【向那個法院遞狀起訴】
(一)一般情形:向請求的對方即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如果被
告是公司或行號者,向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
簡易庭遞狀起訴。
(二)特殊情形:向契約所定債務履行地、侵權行為發生地、票據付款地(如
支票付款行庫所在地,本票發票人住所地或擔當付款人所在
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

【起訴時應準備的資料】
(一)對方即被告個人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電話
號碼),如預期被告收不到開庭通知書時,宜備妥被告最近的戶籍謄本

(二)相關證據資料(如票據借據、收據、發票、契約書、保單、租約等正
本及影本,或證人的姓名、住址)

【起訴時應繳納的費用
(一)預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以上二項費用訴訟進行中依法官指示所繳納的費用鑑定費、勘驗費
等),於判決時會決定由何方負擔,如果命被告全數負擔,原告可向被
告要回全部,如果命被告負擔一部分,原告可向被告要回該部分,如果
命原告全數負擔,原告須自行負擔所有費用
(三)如果在法院簡易庭沒有判決之前,雙方能在法庭上達成和解,不但具有
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果,而且可以聲請退還已繳納裁判費的一半。

【起訴後法院如何進行】
(一)由法官自己或指定調解委員先行調解程序,如果調解成立,即製作調解
筆錄結案,法院書記官會製作調解筆錄正本送達雙方當事人,該筆錄
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而且所預繳的裁判費可全數退還。
(二)如果調解不成立(包括一方不到場而不能調解,或雙方到場但不能達成
協議),法官會斟酌情形儘量馬上開庭,進行證據調查及完成言詞辯論
程序,並且當庭宣判或定期宣判。
(三)如果調查證據所需要花費的時間及費用,超過原告起訴可得到的利益,
或是雖然未超過,但是不太相當,法院可以不調查證據,依據一切情形
,認定事實,而為公平的裁判。如果當事人不想經過調查,願意由法官
依已有的資料決定勝敗及其內容時,也可以同意法院用上述的方法為裁
判。

被告的權利及義務】
(一)小額事件之原告於起訴時聲請夜間或假日開庭者,法院於審查起訴為
合法並有管轄權及非顯無理由後,除有正當事由外,應依其聲請指定之
。而且法院於指定期日時,應酌留被告得提出異議之期間,並於期日通
知書載明被告如有異議,應於一定日期前向法院提出異議書狀並逕送繕
本與原告。法院於收受被告異議狀後,應即通知兩造原定庭期取銷,並
另指定通常開庭日開庭。
(二)原告是商人或法人(例如公司、行號或商號),而且是依據由原告片面
預先製作的契約書(即定型化契約)內容起訴,如果被告收到的開庭通
知上所記載的法院簡易庭不是其住所(戶籍)地的管轄法院簡易庭的話
,可以具狀向發開庭通知的法院簡易庭,請求將該案件移送到被告住所
地的法院簡易庭,以方便出庭.但是,如果這項請求被法院駁回確定,
被告仍然應該依通知出庭,以免受到不利的判決。

【判決的內容】
(一)法律規定小額事件的判決書可以用表格式,或只在訴狀上或言詞起訴筆
錄上記載,而且也可以不必記載理由。
(二)法院如果認為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時,在經過原告同意後,可以判決被告
如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得免除部分給付的內容。此時被告最好依
判決內容在期限內自動清償,以減少給付。
(三)法院在判決時,也可以依被告意願,命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並且在
判決中定出被告逾期不履行時應加付原告的金額。此時被告最好依判決
內容按期給付,否則將受到加付金額的處罰。

【上訴及抗告
(一)對於小額程序簡易庭第一審裁判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二
十日內,向原法院提出上訴狀,或在收到裁定書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
但上訴或抗告的理由,必須是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的地方。
(二)如果是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1、原判決所違背的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
(三)當事人在上訴審程序不能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而且除了因原
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的情形以外,也不可以提出新的資料。
(四)第二審法院如果經過當事人同意,或者依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可以認為
上訴沒有理由的話,就可以不開庭,直接判決駁回上訴。
(五)對於第二審裁判,不可以再上訴或抗告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