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你好,我是資料處理人員
2014/7/22進了資訊公司(工作地點:基隆),面試時口頭說過此工作算日薪,一天900元。2014年8月,突然開始改成論件計酬,壓低我們工資。2014年9月告知我們若不去桃園上班就沒工作,我們迫於無奈去了桃園當天來回上班。2014年11月初左右,又改成一天要做3箱(3000份文件),才能有1000元工資。(有保勞健保,最低工資)
只拿過第一次的薪資單,後來怎麼怎麼跟雇主要,他也只是敷衍了事,完全不理會。我們也沒有三節,甚至勞動節要我們上班,算給我們的薪水卻是時薪150元。加班也好像沒給加班費,因為我們沒有薪資單與打卡,所以也不知道他是如何給薪水,薪水每個人都不一樣,感覺像是看他心情而定,只要有不滿他的行為,那個月的薪水就少的可憐。不知道他給薪資的標準,若是算日薪,扣除勞健保後,錢也對不起來。
2015/12/15從別的公司員工口中得知,雇主跟他通知我們只做到12月20幾號為止,卻沒告知我們這些員工。
問題1:
日薪人員是否也該簽署合約才是正確的?現在沒簽合約的我們有任何保障我們的權益嗎?
問題2:
薪資單跟雇主要了很多次,雇主不給,又有什麼方法能保障員工的權益?
問題3:
基隆的工作沒了,雇主要我們去別的地點上班,我們不要,這樣還能拿資遣費嗎?
問題4:
如上述所說已經12/15,雇主明明要結束此地點案件,卻沒告知員工,那有資遣費嗎?若有又如何算資遣費呢?
問題5:
我已在此公司1年4個月多了,雇主要資遣我,該事先幾天前告知員工呢? 沒有提前告知,我們有什麼保障?雇主又該給我們什麼樣的補償?
問題6:
雇主不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我們,我們又該如何自保?
律師你好,我是資料處理人員
2014/7/22進了資訊公司(工作地點:基隆),面試時口頭說過此工作算日薪,一天900元。2014年8月,突然開始改成論件計酬,壓低我們工資。2014年9月告知我們若不去桃園上班就沒工作,我們迫於無奈去了桃園當天來回上班。2014年11月初左右,又改成一天要做3箱(3000份文件),才能有1000元工資。(有保勞健保,最低工資)
只拿過第一次的薪資單,後來怎麼怎麼跟雇主要,他也只是敷衍了事,完全不理會。我們也沒有三節,甚至勞動節要我們上班,算給我們的薪水卻是時薪150元。加班也好像沒給加班費,因為我們沒有薪資單與打卡,所以也不知道他是如何給薪水,薪水每個人都不一樣,感覺像是看他心情而定,只要有不滿他的行為,那個月的薪水就少的可憐。不知道他給薪資的標準,若是算日薪,扣除勞健保後,錢也對不起來。
2015/12/15從別的公司員工口中得知,雇主跟他通知我們只做到12月20幾號為止,卻沒告知我們這些員工。
問題1:
日薪人員是否也該簽署合約才是正確的?現在沒簽合約的我們有任何保障我們的權益嗎?
問題2:
薪資單跟雇主要了很多次,雇主不給,又有什麼方法能保障員工的權益?
問題3:
基隆的工作沒了,雇主要我們去別的地點上班,我們不要,這樣還能拿資遣費嗎?
問題4:
如上述所說已經12/15,雇主明明要結束此地點案件,卻沒告知員工,那有資遣費嗎?若有又如何算資遣費呢?
問題5:
我已在此公司1年4個月多了,雇主要資遣我,該事先幾天前告知員工呢? 沒有提前告知,我們有什麼保障?雇主又該給我們什麼樣的補償?
問題6:
雇主不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我們,我們又該如何自保?
Dear all 律師:
在今年10月29日我和前妻由法院判決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則依法官判決共同監護以及共同扶養,法官雖以口頭向前妻的律師說實際照顧者還是由父親照顧比較妥當,但是,她遲遲未擬出共同扶養的協議內容,是我用line的方式聯絡她的律師時,律師希望由我這先擬出一份共同扶養協議內容,所以我花了兩晚擬出一份扶養協議內容,一直以公平及共同負擔理念擬訂,與前妻今年五月底前就分居到今年十月底判決離婚,女兒也是從分居後由我照顧到現在,母親至今則未支付任何扶養女兒的費用已近半年,只想假日帶回去玩,女兒身體有不適也未直接帶去診所就醫,女兒卻原封不動接回我家,由我再帶女兒去診所看診,雖然我支付女兒保母/生活費、母親生活費及家庭整體支出剛好快一個月薪水,不過我仍是給女兒完善的照料,此諮詢了解女兒的母親若不支付扶養費,我是否有能變更單一監護的法律途徑?
---------協議出內容如下--------(黑字為我擬訂,紅字由女方修改)
男方:韋**
女方:李**
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調字第***號家事案件,雙方達成調解之內容為「兩造同意對於所育未成年子女 韋XX (女,民國103年3月27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270*****號)行使扶養之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茲雙方再就實際撫育、教養、照顧該未成年子女之方式協議如下:
一、合格褓母托育費
每月日常托育支付
褓母托育 15,000元
副 食 品 1,500元
女方主張:該未成年子女不交由褓母托育,以利人格健全發展,平日(周一至周五)由女方負責照顧,假日(周六、周日)由男方負責照顧,照顧期間所致生之各項費用(如生活用品:尿布/奶粉/濕紙巾/藥品類;醫療費用等)由各方單獨負責,不向另一方請求。倘假日男方須加班,亦由女方負責照顧,惟需於一周前通知女方。另外,倘任一方於照顧期間內因疏忽或故意致未成年子女受有身體、健康或其他損害,概由該方全權負責,另一方得代替未成年子女追究法律責任。
二、雜項費
(例如:如尿布/奶粉/濕紙巾/藥品類)
當月依前一個月份所購買/支付憑證列出明細,如為年繳費用則以12個月分攤計算,而購買衣物、鞋、玩具、娛樂性之類費用不計算支付項目,屬於個人行為。
※註:如當月為12月份應支付當月褓母費,以及支付11月份雜項費用 (生活用品/醫療/教育/人身保險費用等相關費用)
女方主張:生活、醫療費用概由照顧者於照顧期間全額支付,不得向另一方請求。至於教育或其他大筆支出(非日常生活所必需費用),任一方支出前須取得另一方同意,並採實報實銷,由支出之一方每半年憑單據向另一方請款(支出金額一半),另一方不得拒絕給付。倘另一方拒不給付,得將此項事證供日後改定監護權之有力證據。
三、人壽保險及全民健保更改
(1)國泰人壽保險原
被保險人 韋**
要保人/受益人 李**
更正為
被保險人 韋**
要保人/受益人 父:韋**
母:**
※註:人壽保險自 要保人/受益人 更改起始日,即產生費用每月分攤,若在未更改前均無後續產生費用之慮。另將未成年子女 韋**支全民健保轉至父親 韋** 公司納保,以便日後統一計算。
女方主張:全民健康保險維持現狀由女方納保,女方不向男方請求此項支出。至於其他保險費用亦仍維持原狀,由各要保人自行投保、繳款或退保等,與他方無涉。(父親另外說明,這筆人壽保險費用是由父母共同存入女兒的郵儲帳戶,何須再另外投保)
五、每月費用結算日及支付日
褓母相關、雜項費用、全民健保等統一先由父親支付及購買;人壽保險則依未成年子女 韋**保單金額分攤12個月作為當年度分攤計算,收到繳費通知單10日內由指定帳戶轉帳繳付,以上均附上支付憑證、明細、發票作為憑據,於每月5日前列出,每月10日前雙方各別將當月應支付扶養費之總金額的½費用匯入指定銀行帳戶,該帳戶僅用於未成年子女 韋**之共同扶養費,不可有其他用途。
女方主張:雙方以未成年子女韋**之名義辦理一銀行帳戶,若有教育或其他大筆支出須向對方請款時,另一方均匯款至前開帳戶,該帳戶僅用於未成年子女之共同扶養費,不可有其他用途,爾後若有結餘,亦歸於未成年子女所有。
六、支付時效說明
隨著雙方共同扶養之子女的學/年齡更正此協議書主要費用產生金額,費用支付至共同扶養之子女 20歲止。
女方主張:無意見
八、指定轉帳帳號及戶名
銀行代號:700
局號:012****
帳號:047****
戶名:韋**
九、協議說明
1.1雙方如未有正當事由或重大事故而導致延遲支付費用之理由。
1.2在指定轉匯日期之連續每月逾期5日以上三次,或者連續逾期2個月以上未支付者。
2.自協議書簽訂後即為生效日,生效日起不溯及既往所產生的費用,如褓母費、健保費、人壽保險等相關費用;每月15日前亦提供指定帳戶出入明細,以便核對支付金額。
女方主張:刪除,加上:倘雙方於104年11月27日起一個月內無法達成協議,則視為雙方協議不成,任一方均得依法聲請法院改訂之。惟倘順利達成協議,雙方須在他人見證下簽約,而女方願就男方於實際照顧期間之各項支出(以單據為憑),給付一半費用與男方,惟日後雙方即回歸本協議支付各項費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前妻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之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要聲請改定監護,則您應蒐集對方有不利監護之情事,法官才會予以核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二、扶養費的部分,如果對方不肯分擔一直協議不成的話也只能訴訟以對。
三、對於扶養費的數額的部分,雖然一般法院的判決是以最低基本生活支出為計算標準,但是如果你可以舉證證明費用不只有這樣的話也是有法官會採的[比較少]。
四、扶養費的分擔比例部分,一般來說如果雙方都有工作能力,一般是常見一半一半沒有錯,但是如果雙方經濟狀況相差很多,也是有看過法官判二比一的,其他比例的話可以再查查看。
五、如果對方不願意分擔扶養費用,或是怎麼協議也協議不成的話可以用訴訟的方式處理。這個部分原告可以有二個,一個是小孩為原告你任法定代理人,起訴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用第二個是你任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墊付扶養費用的不當得利。
六、為了小孩著想,可以談還是儘量談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你好:
我想詢問一下關於債務方面的問題
需要有人幫我解答
事由:
有一個朋友,於104/01/26
拜託我借4萬元讓他還電信欠費
當時我是用我的戶頭分各2萬
轉帳進對方的債權公司所給的戶頭(有存摺明細)
對方口頭答應我,會從104年2月開始
每月還我2萬分2次還完(至今都沒有收到錢)
104/01/28 用我名字買了一台車,辦了車貸
也答應我會好好繳納
牽車時,又向我借了1萬2,繳納車子的稅金(轉帳)
但是104/02/28要繳第一期時,我也有提醒他要去繳納
後來一直催一直催才去繳
104/03/28 也是延遲繳納車貸
為了避免他再度延遲繳納
104/04開始我都是先轉帳繳納後
他事後領薪水在匯還給我
剛開始4月5月6月都有匯還給我
7月開始就說他要考試,上班上的少
會慢慢還我,到現在卻都沒收到錢
車子也已於104/11/22 取回
104/01/28-104/11/22
這中間所產生的罰單,ETC,停車費他幾乎都擺爛不繳,也是我繳的(我都有記帳)
但是到了最近幾天,詢問什麼時候還我錢?
LINE卻都已讀不回
(104/11/22取車前幾天,前面有用LINE詢問什麼時候還我錢,也有傳我的記帳紀錄給對方看,但對方卻說,一張紙就要說他欠我多少錢,或是…走法律妳是要告我什麼之類的話,擺明不想認帳)
(LINE的對話紀錄有提到,拿完車,就只剩錢的問題,也有部分提到說,後面會慢慢還妳之類的話)
有些LINE的對話紀錄都已刪除
也沒有簽署借據之類的東西…
請問各位我該怎麼辦?
只有匯款明細,及微薄的對話…
這樣要怎麼把4萬+1萬2+還有5個月的車貸要回?
請求各位幫忙解答
我只有對方的本名及住家地址
辛苦賺的錢,實在不甘心啊…
上個月的24號找到中平店家樂福的賣童裝是家樂福叫貨來賣的她只測試一個月賣不賣的好,之後我問休假的事非食品處長說要等業務來都沒看到業務是由處長來問我休假,到了5號沒領錢我問處長薪水什麼時候領他去問廠商隔天說15號領錢薪水到了下個月15是假日所以延到16號可是到16還是沒有領到?上個月的薪水我在去問他又說他要去問廠商之後跟我說要我做到20號禮拜五20號那天把打卡的卡片給他他傳給廠商下個禮拜一匯給我因為發生一件事我必須到彰化結果24號禮拜一根本沒有啊我隔天問處長他說沒那麼快那時我在彰化我請會計跟處長說我說有急用叫廠商這個月底前給我我去上班在問他他說他有跟廠商說了可是現在30號都月底了還是沒有,我已經說了好幾次了連休假薪水都是我自己去問他他在去問廠商不知道到底在拖什麼我真的需要薪水啊要活不下去了身上又沒錢生活又要繳房租前天問他雙廠商說今天會匯結果到現在都沒有我下班前問處長他說廠商沒接他電話他明天會在幫我問要去勞工局嗎?問題是我不知道廠商是誰是什麼公司連業務都沒看過,現在該怎麼處理??
11/20詢問原文:
--------------------------------------------------------------
您好~想請教有關於無薪假相關問題如下:
背景:
1.本人公司在2015/11/06宣布實施無薪假(有公告)
2.2015/11/06發放無薪假協議書(本人不同意並未簽署)
3.薪資發放日為每月11日
問題:
1.根據勞基法第14條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可主動提出終止契約,但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公司11/06公告,到12/06就滿30天,12/11才發薪水。期間詢問人資後續薪資計算方式皆未果,為了保障後續權益(是否被扣薪),是否應在12/06前先寄出存證信函?
2.承上,若寄存証信函內容該註明什麼?其他須注意事項?30天期限是指寄出郵戳上日期為主嗎?
3.若公司收到存證信函後將我資遣,是否會沒有資遣預付工資+謀職假?(因為是我主動寄出存證信函提出資遣要求)
以上,感謝您的寶貴時間與回覆,感恩!
曹尚仁律師回覆:
1、可以另外主張第5款之規定,所以不受30天之限制,不過建議還是早點提出會比較好。
2、可以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公司持續給薪,或是終止契約而給予資遣費,倘若公司仍置之不理,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謝文明律師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後續詢問(12/2):
您好!
1.小民已決定先寄出存證信函,內容草稿如下,想請教有無不妥或是需要加強的地方?
敬啟者:本人○○○與貴公司於民國(下同)○○○年○○月○○日簽訂僱傭契約,貴公司於104年11月6日公告無薪假相關事宜,但本人並未簽署同意書。期間曾多次詢問人資部門後續薪資計算方式但並未得到明確回覆。故聲明主張貴公司在無薪假期間仍需支付原薪酬辦理,否則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訂各款之情形,本人可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請貴公司給付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予本人,以免訟累為荷。
2.原提問第三點相關答覆?
(Q3:若公司收到存證信函後將我資遣,是否會沒有資遣預付工資+謀職假?)
以上,感謝各位大律師的寶貴時間與回覆,感恩!
上個月的24號找到中平店家樂福的賣童裝是家樂福叫貨來賣的她只測試一個月賣不賣的好,之後我問休假的事非食品處長說要等業務來都沒看到業務是由處長來問我休假,到了5號沒領錢我問處長薪水什麼時候領他去問廠商隔天說15號領錢薪水到了下個月15是假日所以延到16號可是到16還是沒有領到?上個月的薪水我在去問他又說他要去問廠商之後跟我說要我做到20號禮拜五20號那天把打卡的卡片給他他傳給廠商下個禮拜一匯給我因為發生一件事我必須到彰化結果24號禮拜一根本沒有啊我隔天問處長他說沒那麼快那時我在彰化我請會計跟處長說我說有急用叫廠商這個月底前給我我去上班在問他他說他有跟廠商說了可是現在30號都月底了還是沒有,我已經說了好幾次了覺得他一點都不主動幫我連休假薪水都是我自己去問他他在去問廠商不知道到底在拖什麼現在該怎麼處理??要去勞工局嗎?可是我現在在家樂福做是這樣會不會影響工作我真的需要薪水啊要活不下去了身上又沒錢生活又要繳房租
A先生於104.10.15~104.10.27(中間經歷兩個六日),當初我們應徵時都有事先告知關於勞健保的相關事項,一開始我們不會主動幫受雇者投保,等到受雇者自覺願意繼續受任於公司再請受雇者自行提供證件給主管協助辦理,104.10.27 公司陳小姐主動過去詢問翁振榮先生是因為該人員表現認真所以才進一步確認他是否有意願想在公司繼續任職! A先生當下第一次告知右眼不適(有黑影), 將於10/31和女兒到眼科回診並且有告知會視眼睛狀況才決定是否再繼續受雇於公司,公司有再次詢問與翁振榮一起作業的員工確認A先生在職期間除了陳小姐10/27主動詢問那次其他時間A先生並無反應身體與精神上並無任何不適之狀況!
A先生於104.10.28開始請假,病因
1. 裂孔性視網膜剝離:臨床上最為常見,主要和高度近視、眼球老化、玻璃體病變及外傷有關係。其中經A先生告知104.10.27晚間就已經到眼科診所就診並開立轉診單到成大醫院104.10.28住院10/29開刀 11/4出院
104/10/28A先生的太太小容下午有跟我聯絡上(因為陳小姐當天出差),說明要再加保勞健保的事項,說勞健保可以寫提前三日的日期,陳小姐也口頭承諾協助辦理但是陳小姐有告知本人當天出差不在公司,事後我有問過勞保局的承辦人員他們承保是憑郵戳上的寄件日期不是填寫日期,有將此情況告知A先生太太表示如果目前走加保程序實屬於不對之行為,如果勞保局兩相對照起來我們公司會有麻煩。
事情發生期間A先生及其太太曾有提及此項療程需要花費八九千元,此筆費用對一般受薪家庭來說也是一筆金額,陳小姐也口頭承諾過會替他們向公司爭取慰問金。事後也給予3600元慰問金!
事後經公司主管轉述,A先生希望可以再多給一個月的薪水做為補償,不然他就要到勞工局去投訴我們,這樣我們該如何處理?
經網路查詢我們雖然是先有跟受雇者口頭協議勞健保之事項,但是在勞保原則還是不符合規定,A先生104.10.15~104.10.27含兩個六日共13天我們是會被罰款這13天需繳費的四倍=(1809/30*4)+(1409/30*4)*13=5577元,這樣對嗎?
你好,針對你的問題, 回覆如下:
一、勞保性質上是雇主的「強制責任險」,看似保障勞工,實則是在減輕雇主負擔,雇主不按規定加保,若勞工發生意外,仍然可以依相關給付標準向雇主請求賠償。而且,勞工保險條例是強行規定,不能經由協議或特約(無論口頭或書面)排除適用。
二、雇主未依規定加保,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除了你計算的罰款外,還是要賠償勞工原本正常加保時應享有的給付(目前我算大概有:普通傷病給付、醫療給付、視情況可能還有失能給付,很明顯應該會超過一個月薪資---如果對方去法院起訴請求的話,雖然訴訟上公司或許有其他可以主張的空間,但難以證明,勝算不大)。
三、公司確實理虧,因此,依你所述狀況,我的建議是照對方要求給付(一個月薪資)才是划算的,請記得雙方要簽立和解書,並加此條款:「除本和解書所列條件外,雙方均同意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
各位律師您好
敝人於2015.11.06晚上發函告知公司離職予於十一月九日為正式離職日。在此公司服務16年六個月,依勞基法繼續工作三年以下者,應於三十日前預告之。目前尚有8天特休假未休完,敝人打算於2015.11.25起就不再進公司,2015.11.25~2015.12.04抵特休假
請問:
1、 是否一定要於2015.12.08離職才合乎褮基法?已於2015.11.06告知離職信函
2、 已寫辭呈工作至2015.11.30止,公司尚未批准,也提出於2015.11.25~2015.12.04請特休假,一樣尚未批准,請問可否於2015.12.04提前離開
3、請問如果於2015.11.25,即使主管不簽名。我逕自不上班但未完成離職手續這樣日後會有法律糾紛嗎嗎?是否會被依曠職論? 勞基法是否有規定,填寫離職單,需由公司核准後才生效?
4、勞基法是否有規定需「辦妥一切離職移交手續後方得離職」之規定。
5、自新勞新制開始,公司即將薪水(底薪+全勤+伙食津貼+交通津貼) 分成每月一日發底薪,每月十日發全勤+伙食津貼+交通津貼,公司則以金額較少的底薪投保,如此一來是否有損害勞工權益?若有,需要什麼文件才可提告?
如上問題,請諸位律師不吝賜教,謝謝
Flora
敬啟者:
我是當事人的朋友,因為她打字並不快,又有聽覺障礙,所以本人有事先徵求她的同意,也了解過大致上的想法,才特地註冊帳號來這裡詢問。
事情是這樣子的,起因在於男方(也是聽障)於婚後不接受女方與前夫所生的大兒子同住,導致女方每次下班以後,就要先回娘家照顧小孩,晚上十點多才回家休息。後來因不堪來回奔波的疲累,有跟男方討論過好幾次,希望可以接回來住,然而卻被打回票。甚至在婚後,男方也沒有回娘家探望,讓女方在大家面前難以做人。
不但如此,也會因為生活上的柴米油鹽醬醋茶等種種,意見不合,常常吵架,由於男方思想幼稚,個性過於固執霸道,讓女方不得不順從,以致於日積月累,對男方的怨恨日益加深,感情也越來越差了。
早在之前,本人有勸過女方好幾次,要女方跟先生好好地溝通,可是在過去一年下來,情況還是依然沒有改善,主要的徵結就在於男方的幼稚無知,蠻橫無理,也沒有主見,老是聽家人說什麼就做什麼。
除此以外,之前雙方兩人準備要結婚的時候,女方領出存款四、五十萬付清房子的頭期款,甚至電器用品、新傢俱和喜餅,皆是女方用存款付清,加上前面提到房子的頭期款,一共有八十萬左右。
起初在第一年,男方因上述的原因,每個月會拿薪水給女方管理,就是為了報答女方上述的行為,之後女方以男方每個月給的薪水,幫男方支付保險費、油錢、行動網路和生活所需的開銷,同時也買了中古汽車和機車。
直到第二年生了女兒並坐月子以後,男方再也沒有拿薪水給女方,反而是給男方的母親保管。有時候一起出去吃飯的時候,都是各付各的,有違夫妻常情。不但如此,家裡的生活所需的開銷,如水費、電費和瓦斯費等雜七雜八等費用,皆是夫妻兩一人出一半。
綜合以上的種種原因,就在去年有一次女方打算協議離婚的時候,卻被男方家人要求必須支付小女兒一百萬元贍養費(和現任的丈夫所生)才能離婚而打消念頭了。可是呢,就在前幾天女方要求男方參加岳母的七十大壽時,男方卻居然拒絕出席,甚至還阻止女方帶小女兒參加外婆的生日,因此女方對男方徹底絕望了,不再繼續守住沒有未來的婚姻,是以才決定離婚。
本人之前有查過相關資料,也許是我查漏了,如果是給小孩子的話,那就只有扶養費,而且還是定期給付,並沒有見到所謂的贍養費或一次付清的規定,尤其是贍養費,那不是男方應該給女方的嗎?
另外,房子是在婚前登記在女方的名下,所以夫妻兩前前後後繳了大約一百多萬的房貸,若是打訴訟離婚官司的話,那麼之前男方幫忙繳納的房貸,是否也要一併還清呢?
又女方在沒有過失的情況下,是否可以要求一筆贍養費,甚至要求精神損失賠償,就是前述的天天往娘家照顧小孩,所耗掉的金錢與時間以及沒回娘家探訪等。還有女方和前夫所生的大兒子,男方是否也要支付大兒子的扶養費呢?
早在之前,有聽女方提及過,今天晚上雙方父母會出來談判,可能的話,個人希望雙方可以協議離婚收場,這樣一來,可以減少不必要的麻煩。唯恐萬一,還是來此註冊詢問,是否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譬如說扶養費定期支付和探視權等一些應有的權利。總之,不到最後的關頭,女方絕不會打訴訟離婚方式來解決。在此補充一下,夫妻兩是在西元2011年10月份結婚。
最後,就在這幾天要準備離婚的時候,男方卻心有不甘,夥同另一個朋友,到處造謠生事,跟其他聽障朋友說女方的不是,以致於女方的名譽有損。由於是用手語方式來表達,證據收集不易,如果找聽障證人來作證,對於提告妨礙名譽罪名是否有幫助?又是否可要求男方賠償,或者是登報道歉並澄清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朋友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尤其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亦可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統計資料,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目前應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法院亦會安排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視,做成訪視報告,應預先做準備,爭取有利之訪視報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我是某私立名校的老師,我有薪資的問題想請教
我是剛新進的兼課老師(尚未簽合約,9/28開始上班),他們給我的職位是"約僱幹事"的職稱,意思是一般職員的意思;另外,我做的事情跟一般老師的工作都一樣。讓我有很大的疑惑是當初跟我說一般職員待滿一個月會有23600元、二個月會有24200元,結果上個月真的有給我23600,但待滿第二個月卻給我23198元,當初還寫在紙上給我看,如今卻跟實際核發的薪水不一樣,想問律師這是要怎麼處理?
另外,我想問的是我的上班時間是早上7:00到下午5:00,他們一直要求我要每個星期一值班值到晚上10:00,而且本來這個事情應該是主任必須要值班,但卻叫我值班值到晚上,而且沒有給任何的加班費用,還不斷的說本校本來就沒有加班費這種東西。我想問律師,遇到這種狀況該怎麼辦?
我要告這間學校,但是我是要先投訴到勞工處嗎?
拜託律師們幫幫忙~因為一直被欺負~所以想請各位幫忙
您好:我是某私立名校的老師,我有薪資的問題想請教
我是剛新進的兼課老師(尚未簽合約,9/28開始上班),他們給我的職位是"約僱幹事"的職稱,意思是一般職員的意思;另外,我做的事情跟一般老師的工作都一樣。讓我有很大的疑惑是當初跟我說一般職員待滿一個月會有23600元、二個月會有24200元,結果上個月真的有給我23600,但待滿第二個月卻給我23198元,當初還寫在紙上給我看,如今卻跟實際核發的薪水不一樣,想問律師這是要怎麼處理?
另外,我想問的是我的上班時間是早上7:00到下午5:00,他們一直要求我要每個星期一值班值到晚上10:00,而且本來這個事情應該是主任必須要值班,但卻叫我值班值到晚上,而且沒有給任何的加班費用,還不斷的說本校本來就沒有加班費這種東西。我想問律師,遇到這種狀況該怎麼辦?
我要告這間學校,但是我是要先投訴到勞工處嗎?
拜託律師們幫幫忙~因為一直被欺負~所以想請各位幫忙
律師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某天晚上外出於住家附近馬路(鄉下馬路寬約6米),與同向行徑一旁的行人發生擦撞。雙方均有受傷,對方頭部縫3針住院一周後返家休養,我方左腳深擦傷治療約1個半月傷口才痊癒。
我的問題是在車禍發生後有到醫院探視,出院後也有多次關心並要與對方談和解,但對方不願多談,說三個月後再說。如今三個月後對方要求索賠21.6萬=對方職業開計程車一日1400*90天+吃中藥費用一日1000*90天,其餘醫療費已由我方機車強制險給付。這樣的賠償金我無法負擔,今日已至區公所做調解,調解結論是對方必須在下次調解提供醫生證明應休息天數,而我方就必須照此賠償。我想請教我應該如何應對? 是否要要求證明是無法開車這種? 或是可以開出我所能賠償的條件,如對方勞保投保額/30*醫生證明應休息之天數這樣呢? 我們應該有權利去提出要求,或者這樣做法不好?
但他提出金額我實在無法接受,而在調解會對方態度仍然強硬,可是21.6萬將近我不吃不喝9個月的薪水。還有中藥費用是否一定要賠償,能用什麼方式與對方溝通比較好呢?
另外,我有申請初步研判表,我方未注意車前狀態;對方則是無肇事因素。我想知道我是否要再申請車禍事故鑑定? 因為發生車禍的路段確實無路燈很暗,我才沒看到對方,我有開燈時速約40左右,當我看到對方已經來不及,若申請鑑定是否對我有幫助?
還是我要等著上法院給法院判定? 我肯定會被判過失傷害嗎? 那我也有受傷是否也可以提告對方過失傷害? 實際上我也不想走到法院,所以誠心請教,懇切告知最妥當的處理方式,感謝答覆!
您好~想請教有關於無薪假相關問題如下:
背景:
1.本人公司在2015/11/06宣布實施無薪假(有公告)
2.2015/11/06發放無薪假協議書(本人不同意並未簽署)
3.薪資發放日為每月11日
問題:
1.根據勞基法第14條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可主動提出終止契約,但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公司11/06公告,到12/06就滿30天,12/11才發薪水。期間詢問人資後續薪資計算方式皆未果,為了保障後續權益(是否被扣薪),是否應在12/06前先寄出存證信函?
2.承上,若寄存証信函內容該註明什麼?其他須注意事項?30天期限是指寄出郵戳上日期為主嗎?
3.若公司收到存證信函後將我資遣,是否會沒有資遣預付工資+謀職假?(因為是我主動寄出存證信函提出資遣要求)
以上,感謝您的寶貴時間與回覆,感恩!
您好!
1.小民已決定先寄出存證信函,內容草稿如下,想請教有無不妥或是需要加強的地方?
敬啟者:本人○○○與貴公司於民國(下同)○○○年○○月○○日簽訂僱傭契約,貴公司於104年11月6日公告無薪假相關事宜,但本人並未簽署同意書。期間曾多次詢問人資部門後續薪資計算方式但並未得到明確回覆。故聲明主張貴公司在無薪假期間仍需支付原薪酬辦理,否則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訂各款之情形,本人可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請貴公司給付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予本人,以免訟累為荷。
2.原提問第三點相關答覆?
(Q3:若公司收到存證信函後將我資遣,是否會沒有資遣預付工資+謀職假?)
以上,感謝各位大律師的寶貴時間與回覆,感恩!
你好:
調解時僅就認領、扶養費部分達成調解,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部分不要列入,請求法院依民法第1069條之1準用第1055條、第1055條之1規定,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酌定由你擔任,此時要提出為何由你擔任對子女最有利之證據,例如從出生開始都由你照顧、扶養、子女出生開始均居住在目前處所熟悉環境、家庭支持系統、經濟能力、有正常工作足以滿足子女教育、經濟需求等等。 法院會安排社福機關進行訪視,依訪視報告及客觀證據去判斷由何人擔任對子女較有利。 若對方連認領、扶養費都無法達成調解,則一併在訴訟中請求。 代墊之扶養費可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請求返還,但只能請求生父應負擔之部分,你本身也負有扶養義務,不能把你應負擔的部分歸由生父負擔。如果你的經濟狀況比較差,對方就要負擔多一點的扶養費。你好: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都是繼承人,會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遺產,包括債務。婆婆與先生均都是繼承人,因為先生有工作能力,查到財產或所得債權人就會聲請強制執行。 民法繼承編在97、98年間有修法,要判斷是否構成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第1條之2、第1條之3的情形,若不構成,而繼承人遲誤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辦理期間,仍然要以固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第 1-1 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拋棄繼承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第 1-2 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前項繼承人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保證契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第 1-3 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我的設計朋友,最近遇到一件不合理的事想請教一下各位
A:設計師,此事件苦主
B:店老闆
去年夏天,B說她想回家鄉開店,所以邀請A一起打拼
從草創初起到今年6月,A一直在店裡工作
店內的招牌設計、logo設計、名片設計、海報設計4款、明信片設計3款,都是A親自構思、設計的
除了設計的工作外,還有每天開店、煮紅茶、外送飲料、打掃、結帳,
一整天的工作常常都是A一人完成,晚上回去還要趕設計稿,
而B只要睡到中午再去店裡晃晃就好
B一直用「一起打拼、一起幫忙,用畫大餅、遙遙無期的未來再發薪水」的方式,要求A不求回報的付出
當A在沒有勞健保、沒有薪水、經不起戶頭只有出沒有進,想跟B提白天去上班,晚上來幫忙時,B卻說:抽屜有多少錢,你拿阿,一副A在討錢的樣子。
6個月後,A無法繼續接受這種不對等關係,決定離開 (任人利用半年的A也有問題,但是真的有這種對於別人的請求心軟到離譜地步的人)
B在A離開後,繼續使用A的設計及在無告下進行竄改
但是A近期看到B的採訪影片中對他人格有不實陳述,加上攻擊A的家人,所以站出來聲討自己的權益,希望B全面撤下相關設計,包含杯子、貼紙、招牌、T-shirt、明信片、海報等等
但A現在想請B撤下相關設計卻被說是要錢,A還被攻擊說成只是拿筆畫出來的人
B說:如果A想要設計費,一開始就要說明收費標準,到現在才來談實在牽強,而且他沒有聘請任何人當員工也沒有聘請設計師
A本來自認自己也有疏失,沒有簽合約就幫忙設計及工作,所以沒打算跟他伸張自己的權利,但是看到B的採訪影片及B對A家人的態度後,覺得非常失望,無法再沉默下去
我們看到A那六個月一心一意的付出,換來的是B狡辯及不實指控和抹黑,實在是為A感到心疼及心寒…,那些扭曲的回覆,不公平的攻擊真的很過分(活該做白工),現在已不知如何回應了…
請問我們現在可以尋求什麼方式讓B撤掉有關A的所有設計作品?
目前A希望B能撤下招牌、撤出所有相關的設計品,我們是不是要在雙方談判時,準備合約聲明一式兩份給雙方簽名,寫明B不准再盜用A的所有設計(合約要附圖),並以此營利。
請教什麼樣的證據可以提出法院,並得以控訴先生公證結婚,過了三個月後,竟說不與我有小孩,還說現今已沒有夫妻生活,可以趕快離婚去過我想過的生活,原因是我會像前妻一樣無婦德,說可以離婚,讓我自由。
當初公證結婚是雙方情投意合之下,先生年紀是四十出頭,二婚身分,我三十出頭,依經濟狀況,有能力組織家庭,才過三個月,先生以各種莫須理由(說我會像前一樣,拿他薪水過日子,自己錢存了,又離開他)不生小孩,甚至說要離婚,公證至今,他未曾給予我任何金錢上資助,生活上各自開銷,在先生信用卡夠支付,我轉帳給他支付,讓先生不憂心,在生活上如此扶持先生,誰知先生竟在親友面前說我像前妻子一樣不值得他疼愛,以莫須有罪名冠於我等,並承認不願與我再生小孩,共造未來,在公眾之下宣誓我等品性。
在先生二婚狀況下,加上其職業及智力判斷,難道沒辦法在婚前分辨我等是否可以為生活與長期伴侶下,並與我情投意合公證?公證人為其胞弟與胞弟媳。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法定裁判離婚之事由,您配偶提起訴訟請求離婚,您可拒絕之;您可針對您配偶誹謗您之言論,加以錄音,並提出刑事妨害名譽之告訴,惟此舉,對維繫婚姻,恐毫無幫助,是否成為法院判斷具有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進而裁判准予離婚,您須加以考量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變更保證人需銀行同意,若銀行不同意,即無法免除保證責任,若您配偶不繳貸款,遭銀行拍賣,不足受償,您為保證人,會向您求償,您雖可再向您配偶請求賠償,但若您配偶名下無財產,工作又是領現金,查不到薪水,也沒有意義,故離婚前,應先將銀行債務清償,結束您保證人責任,較為妥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變更保證人需銀行同意,若銀行不同意,即無法免除保證責任,若您配偶不繳貸款,遭銀行拍賣,不足受償,您為保證人,會向您求償,會扣您薪水受償,您雖可再向您配偶請求賠償,但若您配偶名下無財產,工作又是領現金,查不到薪水,也沒有意義,故離婚前,應先將銀行債務清償,結束您保證人責任,較為妥當,或請求您配偶提出其他擔保,結束您保證債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我和先生已結婚5年 每個月婆家要求先生要繳回20000塊 因為有小孩 一直勸說能否改10000就好 結果公婆要求補齊沒繳完20000塊 以至於小孩的開銷 都是我在出 因為我和先生工作地點不同 我在中部 他在苗栗 公公因此經常要求我放棄做了10年的工作 回苗栗找 但是因為教養觀念不同 經常起衝突 所以我並沒有意願找回苗栗 所以我和先生商量 我把2歲的小孩帶到中部顧(娘家也在中部) 假日或放假時再帶回苗栗 因為是長孫 所以公公多少都有點意見 但還是沒阻止我 可是 小孩的開銷完全都推給我 包括學費 生活費 認為因為是我自己要把小孩帶到中部 所以覺得費用上是我自己應該要處理 跟他們沒關 我有跟先生反映過 但是先生只會說 他沒錢 後來先生把工程師的工作辭了 回家幫公公(建築業) 公公直接從薪水扣走20000 說吃家裡用家裡車子也是他要保養 所以繳20000是應該的 但是小孩的費用不包括在那 為此 經常吵架 導致我很不想回婆家 因為每次回去 沒有沒吵架的 我受不了 變得不常回去 我先生也開始出去找酒肉朋友 抽菸喝酒變本加厲 回家後開始發酒瘋要碰我 我很害怕 所以都拒絕 他便開始破口大罵、甩門、摔東西 我公公說是我害的 一直罵我說 為什麼不給他碰 剛開始我把問題點講出來(包含小孩費用、抽菸喝酒的習慣) 我公公就會開始避重就輕 說因為沒相處沒感情 我說 只要搬出去 即便在附近 我都是願意回家住的 結果 我公公說 可以搬出去 但是每個月還是要繳20000塊 我先生聽到立刻打退堂鼓 我公公還說 如果小孩帶回去苗栗念書 他就會付學費 我說 要付學費應該是我先生不是他 因為先生連接送小孩 都跟我計較錢 說他開一次車 要花多少多少的 最後變成 跟我同在中部工作的小叔 假日有要回苗栗 他順便載回去 我先生覺得理所當然 他也輕鬆 但是小孩回去 他都沒陪他(小嬸說的) 還一直出去找朋友玩 連晚上睡覺都還沒看到人 所以小孩都跟公婆睡 他卻一直跟我朋友和我同學(用FB和line)說 都是我害的 是我硬要把小孩帶走 害他沒辦法相處 但是出去玩 他也是走他的 不顧我和小孩 連出國 都他自己一掛 要不就一直玩手機 因為為了小孩 所以我忍著不離婚 但是他變本加厲 還說 他醉生夢死都要怪我 後來 我先生和我公公還牽拖到我父母那裏 跟我爸媽說 如果我願意離婚 如果我要小孩可以給我 基本上我是同意的 甚至很感謝 但是小孩是長孫 我先生後來又反悔 開始反咬我 還問小孩 你要爸爸還是媽媽 小孩說要我 結果他居然跟小孩說 好啊 那我也不要你 你再去找新爸爸 我很生氣 現在我手上有什麼有利的證據可以爭監護權嗎
薪水領了不是他所預期的薪資.也不回報.就在書臉上聯結老闆的名字發佈不實的謠言
離職員工 留言: 某某某 我還以為股東講的話會比較能信!果然一樣不過如此!!不是說還沒有領到怎麼可以直接這樣說呢??事實證明!!並非所謂的25天!!當初想說股東都開口了應該能放心!!原來我這麼相信的股東沒有這麼大的力量去為自己所說的負責!!
前提~他還在職的情況下找了另一份工作才遞辭呈 . 但是至少要讓公司竟快找到遞補的人員~然而可以銜接上公司的營運. 而不是說遞了辭呈就要馬上離開~公司也在短時間內找到遞補人員!也通知他的到職日 他卻反過來說能不能做滿月 這樣薪資領得多...但是他都沒想過之前是他急著要離職是他.......
我不懂他到底想怎樣 現在薪資出來了 有問題也不問..才在書臉PO這樣的事件 更何況新資方面的細節都是會計在做的 老闆只看結果
然這個員工在書臉這樣發佈 會構成毀謗嗎?
文長抱歉
我是幫我媽打的,目前我媽在一間大型企業的外食部當員工,因為她才剛做,有一個老鳥同事,因為他們是用發票來作帳的,我媽剛去還不會,便先讓我媽觀摩,並且每月輪流當櫃檯,但是,有一天,我媽發現到,明明客人點5份的東西,但那位老鳥竟然只打4份,而一份要價50元,而客人也沒仔細看,一天下來我媽說老鳥大概有拿500以上,有時更一天拿3000,一個月下來,2萬跑不掉,加上原本的薪水,足足是公務員的錢了,我媽當時是很想舉發(心中多少會有些不平衡)但因為那位老鳥的親戚是副理,我媽說可能副理會擋下來,並且把我媽給辭了,我媽想說算了,過了一個月了,換我媽當櫃檯時,有一天我媽休假,隔天算錢時發現少了1400,我媽認定是她(因為只有兩個人在顧)我媽說只能自認倒楣,但一個月下來,我媽可能只拿到一半的薪水
而且證據極少1.沒有監視器 2.因為賣的是外食無法像超商有貨物盤點核對 3.客人很少核對發票 等原因讓我媽很難有機會找到證據,有沒有方法可以抓到老鳥呢?QAQ
我目前是從事彩券行。做不滿三個月。滿1個半月而已。公司並無提供勞健保。況且進入公司後才發現老闆有從事地下賓果盤。當時只有簽定一張保證人書保證人是我媽,那保障公司財務方面無損失的。我想離職也是因為覺得我不適合這工作,環境也不是我喜歡的。所以11/6號在line上知會老闆離職,要與他交接營收跟零用金跟刮刮樂數量。(因為一個人負責一間店的營運)。但老闆不同意,也不願意交接。當面談離職時也威脅恐嚇若我11/8號不到職準時上班就要對我提告。還語帶恐嚇我如果我營收零用金丟著走人的話,如果他從中拿5000千塊說是我偷拿的,我也賴不掉。他一再強調這種離職方式他不接受也不受理。我朋友也是跟我同一個老闆。她也是要離職。老闆也是威脅恐嚇我們不準離職。不接受我跟我朋友的離職程序。說如果我們不按照時間準時到職就要控告我們。請問這樣情況下該怎麼順利離職?而不被老闆提告?
目前是只能跟老闆妥協……他口頭上有答應我跟我朋友做到12/5號,12/6號之後就不關我們的事情了。但我們想跟老闆白紙黑字寫清楚以保障我們的權益。內容保障正確離職時間。跟離職後保障領的到薪水。以免他說話不算話又不放人
敬愛的律師您好:
請問我在上班途中為閃避近距離迴轉的計程車,造成自摔,左腳踝外骨折,須請近3個月的公傷假,我目前是公部門的職務代理員,部門的人事主管要我申請肇事責任,證明我沒肇事才可申請公傷假及薪水。因初判表上寫對方「疑迴車不注意來往車輛」,我方則是「疑超速行駛失控」,但人事主管說這不行還得申請肇事鑑定,請問1.我是勞保,主管說薪水是由勞保局給付,要沒肇事才能申請,勞保局有這條規定嗎? 2.當時我的車速超過50未超過60(速限50),而該計程車停在斑馬線上,迴轉時未注意後方來車,等我發現他轉出來時已經很近距離了,而我右邊也有位騎士與我並行,我若往右偏會與其相撞,我緊急剎車才閃避過小黃,但也造成自摔,請問我算有肇事責任嗎? 3.當時處理的警員並未作任何畫線動作;而自摔後我本身也昏過去,是救護車的醫護人員叫醒我,醒來後已不見任何相關車輛,只有一位好心駕駛幫我擋後方來車。隨後我被送到離家近的醫院做診斷治療。災醫院有位警員來詢問,當時立即向我表明我沒撞到對方就不可以向對方求償,請問我可以向他的保險公司請求住院及醫藥費嗎? 4.員警告訴我肇事時間是他們接到報警時間,是7點58分,但我知道發生時間不是這個時間,請問這會不會變成因趕時間才超速的理由? 5.依此情形我的勝算有多少呢? 我是家中經濟來源者,沒這份薪水對生活上會有很大問題,故祈請回覆,謝謝
目前將滿18歲,男父親時常找借口不回家而編謊言,公司機官上一休一卻每星期只回去1-2天,有事討論時總是丟一句"回家再說"但都沒結果,生病感冒拉肚子了只能算自己倒霉還不能說不然還得聽阿嬤碎碎唸也沒有帶去給醫生看,父親嚴重偏坦疼愛外遇(已娶)所生的女兒而冷落前妻所生的兄妹,加上阿嬤長期的精神方面不佳,心情不好時就會口出惡言及粗話(限制級)給未成年少男女聽,現在因專科被退學卡在高二下要升高三學歷中,父親不給轉讀也不讓提前當兵,生活費更是要求自己去賺又在那嫌東嫌西的阻擋,身上只剩13塊錢.............,2016年1月份要轉考如何能做正職的工作,又說是自己不願找所以找沒有,把存簿印章身份証都壓著了能去哪?父親娶的外遇老婆只會在父親耳邊洗腦,老是想著別人薪水怎麼入她口袋,不堪其擾的日子每天就這樣精神受虐,妹妹也只能偷偷的在紙上寫著想去媽媽那,說這裡的生活就像監獄一樣,到底該如何才能替自己和妹妹申請監護權轉移呢!打113及社服求救結果都是無解還要我請律師,媽媽也沒有錢可以請律師幫我們,而我身上只有13塊怎麼請律師幫我及可憐的妹妹,跟媽媽在一起的日子就像天堂而這裡(阿嬤家)是我和妹妹的地獄,一個沒有愛的家一個沒有溫暖的家,爸爸就像典獄長把我們關在這無情的寵子裡。(我和妹妹的淚水及渴望的吶喊你有聽見嗎?你那看起來有情卻是自私的峰刀竟是一箭一箭的射進我和妹的心臟裡,我們愛你卻更怕你,你愈想抓住關住我們卻是逼我們離你愈遠)
本人於104年4月10幾日前往 寶雅 購物時,被某美容專櫃的小姐纏上..
一開始心想去填問卷而已應該沒甚麼,隨後被帶往其專櫃..
詢問一些問題後,開始說我臉部痘痘、粉刺諸般不完美(當時心想確實臉很糟,但專櫃小姐的膚質一點都沒說服力阿...)
後續填完問卷後並購買一張300元的美容臉部體驗卷..(心想來體驗看看再決定要不要買療程..想說這種的都很貴..花300看看也無妨,有送一罐5ml的化妝水贈品)
並約定於當月4月22日前往該櫃做臉部美容體驗
22號當日依約前往,遂被帶往小房間(美容室)..開始體驗臉部療程..
當中不乏簡單問候與職業還有薪資部分的問題,當下沒有多想 想說閒聊..就在此時體驗到一半...有另一名美容師進來自稱是北區的專櫃主任...
隨後也是一番閒聊...後續進入正題...那弟弟你有沒有興趣來我們櫃上做臉部美容保養阿...
我說沒錢 櫃姊又說那你有信用卡嗎? 我答沒有耶 都用現金...
隨後問一句 你一個月都花多少錢在保養你的臉 我說大約1000元以下
她們接著說 那你一個月最多願意用多少錢保養臉部.. 我說 最多2000元....
她們又說2000哦 這樣產品搭配上效果不會很好唷 你願意一個月3000元來保養你的臉嗎(我們會幫你搭配產品)?... 我回答 可是好貴喔 沒錢....
隨後重點來了.... 現在我們剛好有個母親節優惠活動 (可以申辦分期付款 )我們可以先辦分期付款呀 時間過了就沒優惠活動了.....(加強洗腦一天只需100元就能讓臉部變好.... 當下聽的很心動......)我問那總額多少 她說幫你搭配三年的分期付款 總額是10萬8千 3000*36期 我有強調金額太大要跟家人商量,隨後她們說不要告知家人啦...真的一天100元呢 (過程中一直叮囑我不要告訴家人)
在她們瘋狂洗腦下,我答應了...隨後拿出兩份單子 一份是分期付款申請單 一份是客戶基本資料 ... 過程中沒有甚麼類似契約的單子 只有這兩份..
還趁我做臉到一半時進行... 根本沒仔細看 ... (她們也沒主動告知消費者有7天的鑑賞期..)
隨後並稱幾天後會有申辦分期付款的公司跟您核對基本資料... 當下有答應了,並約定4/29 做第一次美容療程
4/20幾號有line跟我說保養品都到了,等第一次做臉就能拿到了
4/29做臉當天 櫃姊同樣帶我到美容室 拿出一堆產品..並要求說要先拆包裝還要寫上自己的名字,以防美容師拿錯還有方便確認產品數量....當下沒有懷疑她的舉動... 並在她的要求下 寫上我名字做辨認 ( 拆封都她拆的...也沒先問我同不同意,就在三分鐘內快速拆解紙盒包裝..並將包裝銷毀丟棄......)我都沒看到產品名稱與相關資訊.. 就結束了.. 並開始第一次做臉(給我一張存放在櫃上的產品明細表 但未註明各項產品的單價,僅註明名稱與數量)
產品都存放於專櫃...好似相當沒保障 ....
隨後於每一周或兩周一次做臉部療程...
現今已於使用療程約13~15次(最後使用療程時間於104/10/29)並約定11月9日再度使用療程
礙於金額龐大 真的不敢告訴家人 直到最近 家人發現我薪水使用程度上跟以往不同,在家人追問下 告以實情...
家人認為我涉世未深認為我被騙希望我能去解約...
在告知家人以前 有告訴兩位同事 他們都一致認為我被騙了
現在我越想越覺得可怕..
想請問一些事項 ,煩請解答疑問
第一點:當初並未有類似契約的合約書 我本人遂解約但不知道有什麼事是我需要注意的
第二點:由於分期付款 分36期數 我6個月以來已繳納5期 金額1萬5 (每個月7日前繳納)現在日期快到了 我應該再繳款嗎?
第三點:由於我分期是使用和潤企業的專案分期付款服務,我有查一下
這類的專案分期付款是不是指【消費性貸款】...
那 【消費性貸款】 亦指貸款業者先將總款項全額付給美容業者 那我再分期繳納給貸款公司嗎?還是僅開新帳戶讓我做分期繳納的動作 遂終止貸款合約 我應該怎麼做? 應先與貸款公司查證與業者之間的付款分式嗎?
第四點: 因為我的產品皆以拆封(沒徵求我同意就拆了) 但大部分皆屬拆封但尚未使用 請問這樣子的話 店家會一口咬定產品已拆封不能退費...那我又該怎麼辦呢(店家自行拆封包裝我根本沒同意...)已拆封且已使用的部分 我會自行吸收其金額...只希望剩下的能退掉拿回錢...
第五點:三跟四比較有關聯性... 不想再繳分期了但如果是貸款公司先付款給美容公司的話 那我產品又拆封了... 又不給退費的話 我該要怎麼做 才能保障自身權益...把錢拿回來... 再將分期帳單繳完....
煩請各位律師為小弟解惑 , 有點急...
消基會跟消保官那邊我也會去做諮詢..
想等一切就緒後 再跟業者談清楚 .. 不至於理虧..
在此謝謝各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