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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ce 102-03-07 14:56

律師您好

我2012年10月21日在論壇上面分享了電影(整部電影+花絮)

2013年3月5日,警察打電話給我,說電影公司有發現我分享的電影

要我3月15日去桃園做筆錄......

想請問

1.這是電影公司已經提告我了嗎?

2.如果是要求罰金,大概會是多少錢?(我只有分享過這部電影)

3.會有留案底嗎?

4.要上法庭嗎?

5.做筆錄是要做什麼呢?

6.我現在該怎麼做呢?

7.我這樣是侵犯 著作權 還是 智慧財產權 還是其他的呢?

麻煩律師先生/小姐幫我解答,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2-03-07 15:19

分享電影會侵害著作權,對方應已提告刑事,因屬告訴乃論,若不想上法庭留案底,可以跟對方和解撤回告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是分享整部電影,所以侵權行為應屬明確,侵害著作權刑事民事上之責任,屆時您可與告訴人先協商和解,以免遭受刑責,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六子 102-03-06 23:02
律師您好! 我於民國82年8月15日進入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就讀國中部及高中部,在校期間表現一直都很好,並於畢業後保送海軍軍官學校正92年班就讀,但因為在中正預校就讀期間,因為學校操課關係,腰部曾受到重大創傷,而得了坐骨神經痛即椎間盤突出症,並有脊椎滑脫之症狀,且右大腿肌肉萎縮,之後一直在國軍醫院接受藥物及復健治療,不過也都只是給我吃止痛的藥物,然而進入海軍官校期間,操課之時間日益增加,且因為不斷的操課及在入伍訓練期間,病情更加嚴重,身體時常覺得不適,無法久站,也因此常常疼痛難過,實無法勝任操課,於是便有了想辦理退學之想法,因母親於我七歲時即過世,父親為公職人員及軍職人員,於民國77年因公殉職,因此我是軍公教遺族,領有撫卹令,及榮民遺眷證,查法規有可以減除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於申請退學時(民國89年)有提出過是否可以減免或免賠償,但當初承辦人員並未告知以此辦理,海軍官校於民國92年有強制執行申請債權憑證,93年有和他們簽和解書但未辦理減免,因為不知道法條,98年再次寄債權憑證,100年寄律師函催繳,103年強制扣薪,然近期得知法條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且因為當時監護人為祖父(70幾歲)年紀也已經很大並不了解法律相關事項,於辦理退學事宜時並無法到場,故當初由大姐(當時也才20歲初頭,根本不了解法律)辦理 問題:民法有15年的請求權時效,軍校承辦人員卻告訴我已經過了請求時效,引用行政程序法屬於公法,請求權五年時效,但行政程序法為民國90年才有的法條,我看法院判例的解釋,在行政程序法發佈之前所發生之請求權(因為我是在民國89年的時後自願退學的),以發生時之法條為主,適用一般民法15年時效,請問如何申訴或提告辦理減免,若可以的話請律師您幫我答覆,若可以的話再請您幫我寫書狀!謝謝!
劉宇哲 () 102-03-07 09:39
您好: 看起來您已經簽署和解書了?
六子 102-03-07 22:03

民國93年已經簽了,有機會可以申告嗎?

六子 102-03-06 22:46
律師您好! 我於民國82年8月15日進入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就讀國中部及高中部,在校期間表現一直都很好,並於畢業後保送海軍軍官學校正92年班就讀,但因為在中正預校就讀期間,因為學校操課關係,腰部曾受到重大創傷,而得了坐骨神經痛即椎間盤突出症,並有脊椎滑脫之症狀,且右大腿肌肉萎縮,之後一直在國軍醫院接受藥物及復健治療,不過也都只是給我吃止痛的藥物,然而進入海軍官校期間,操課之時間日益增加,且因為不斷的操課及在入伍訓練期間,病情更加嚴重,身體時常覺得不適,無法久站,也因此常常疼痛難過,實無法勝任操課,於是便有了想辦理退學之想法,因母親於我七歲時即過世,父親為公職人員及軍職人員,於民國77年因公殉職,因此我是軍公教遺族,領有撫卹令,及榮民遺眷證,查法規有可以減除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於申請退學時(民國89年)有提出過是否可以減免或免賠償,但當初承辦人員並未告知以此辦理,海軍官校於民國92年有強制執行申請債權憑證,93年有和他們簽和解書但未辦理減免,因為不知道法條,98年再次寄債權憑證,100年寄律師函催繳,103年強制扣薪,然近期得知法條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且因為當時監護人為祖父(70幾歲)年紀也已經很大並不了解法律相關事項,於辦理退學事宜時並無法到場,故當初由大姐(當時也才20歲初頭,根本不了解法律)辦理 問題:民法有15年的請求權時效,軍校承辦人員卻告訴我已經過了請求時效,引用行政程序法屬於公法,請求權五年時效,但行政程序法為民國90年才有的法條,我看法院判例的解釋,在行政程序法發佈之前所發生之請求權(因為我是在民國89年的時後自願退學的),以發生時之法條為主,適用一般民法15年時效,請問如何申訴或提告辦理減免,若可以的話請律師您幫我答覆,若可以的話再請您幫我寫書狀!謝謝!
黃國城 (Jerry) 102-03-10 18:10
您這事情有點複雜。如果需要的話,可以跟我打電話。 黃國城律師 敬上
六子 102-03-06 22:23
律師您好! 我於民國82年8月15日進入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就讀國中部及高中部,在校期間表現一直都很好,並於畢業後保送海軍軍官學校正92年班就讀,但因為在中正預校就讀期間,因為學校操課關係,腰部曾受到重大創傷,而得了坐骨神經痛即椎間盤突出症,並有脊椎滑脫之症狀,且右大腿肌肉萎縮,之後一直在國軍醫院接受藥物及復健治療,不過也都只是給我吃止痛的藥物,然而進入海軍官校期間,操課之時間日益增加,且因為不斷的操課及在入伍訓練期間,病情更加嚴重,身體時常覺得不適,無法久站,也因此常常疼痛難過,實無法勝任操課,於是便有了想辦理退學之想法,因母親於我七歲時即過世,父親為公職人員及軍職人員,於民國77年因公殉職,因此我是軍公教遺族,領有撫卹令,及榮民遺眷證,查法規有可以減除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於申請退學時(民國89年)有提出過是否可以減免或免賠償,但當初承辦人員並未告知以此辦理,海軍官校於民國92年有強制執行申請債權憑證,93年有和他們簽和解書但未辦理減免,因為不知道法條,98年再次寄債權憑證,100年寄律師函催繳,103年強制扣薪,然近期得知法條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且因為當時監護人為祖父(70幾歲)年紀也已經很大並不了解法律相關事項,於辦理退學事宜時並無法到場,故當初由大姐(當時也才20歲初頭,根本不了解法律)辦理 問題:民法有15年的請求權時效,軍校承辦人員卻告訴我已經過了請求時效,引用行政程序法屬於公法,請求權五年時效,但行政程序法為民國90年才有的法條,我看法院判例的解釋,在行政程序法發佈之前所發生之請求權,以發生時之法條為主,適用一般民法15年時效,請問如何申訴或提告辦理減免,若可以的話請律師您幫我答覆,若可以的話再請您幫我寫書狀!謝謝!
六子您好: 看來你因為身體的緣故無法服役,又被國防部追討扣薪的事情感到困擾 我提供意見供您參考,希望您有所幫助 依您所提到時效的問題,這的確會是一個問題,但到底時效用超過了沒,還是要看國防部執行的情況。 如您希望律師進步提供協的話,還是要麻煩你提供文件給律師看一下,才能提供完整的判斷及諮詢。
六子 102-03-06 22:20
律師您好! 我於民國82年8月15日進入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就讀國中部及高中部,在校期間表現一直都很好,並於畢業後保送海軍軍官學校正92年班就讀,但因為在中正預校就讀期間,因為學校操課關係,腰部曾受到重大創傷,而得了坐骨神經痛即椎間盤突出症,並有脊椎滑脫之症狀,且右大腿肌肉萎縮,之後一直在國軍醫院接受藥物及復健治療,不過也都只是給我吃止痛的藥物,然而進入海軍官校期間,操課之時間日益增加,且因為不斷的操課及在入伍訓練期間,病情更加嚴重,身體時常覺得不適,無法久站,也因此常常疼痛難過,實無法勝任操課,於是便有了想辦理退學之想法,因母親於我七歲時即過世,父親為公職人員及軍職人員,於民國77年因公殉職,因此我是軍公教遺族,領有撫卹令,及榮民遺眷證,查法規有可以減除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於申請退學時(民國89年)有提出過是否可以減免或免賠償,但當初承辦人員並未告知以此辦理,海軍官校於民國92年有強制執行申請債權憑證,93年有和他們簽和解書但未辦理減免,因為不知道法條,98年再次寄債權憑證,100年寄律師函催繳,103年強制扣薪,然近期得知法條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且因為當時監護人為祖父(70幾歲)年紀也已經很大並不了解法律相關事項,於辦理退學事宜時並無法到場,故當初由大姐(當時也才20歲初頭,根本不了解法律)辦理 問題:民法有15年的請求權時效,軍校承辦人員卻告訴我已經過了請求時效,引用行政程序法屬於公法,請求權五年時效,但行政程序法為民國90年才有的法條,我看法院判例的解釋,在行政程序法發佈之前所發生之請求權,以發生時之法條為主,適用一般民法15年時效,請問如何申訴或提告辦理減免,若可以的話請律師您幫我答覆,若可以的話再請您幫我寫書狀!謝謝!
林如君 (林律師) 102-03-07 14:40
校方已取得債權憑證,一般債權憑證的效力是五年,校方僅須五年換一次債權憑證,即無消滅時效的問題。重點應是你的和解書內容是什麼,若強制執行程序未終結,可研究有無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可能。
六子 102-03-06 22:19
律師您好! 我於民國82年8月15日進入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就讀國中部及高中部,在校期間表現一直都很好,並於畢業後保送海軍軍官學校正92年班就讀,但因為在中正預校就讀期間,因為學校操課關係,腰部曾受到重大創傷,而得了坐骨神經痛即椎間盤突出症,並有脊椎滑脫之症狀,且右大腿肌肉萎縮,之後一直在國軍醫院接受藥物及復健治療,不過也都只是給我吃止痛的藥物,然而進入海軍官校期間,操課之時間日益增加,且因為不斷的操課及在入伍訓練期間,病情更加嚴重,身體時常覺得不適,無法久站,也因此常常疼痛難過,實無法勝任操課,於是便有了想辦理退學之想法,因母親於我七歲時即過世,父親為公職人員及軍職人員,於民國77年因公殉職,因此我是軍公教遺族,領有撫卹令,及榮民遺眷證,查法規有可以減除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於申請退學時(民國89年)有提出過是否可以減免或免賠償,但當初承辦人員並未告知以此辦理,海軍官校於民國92年有強制執行申請債權憑證,93年有和他們簽和解書但未辦理減免,因為不知道法條,98年再次寄債權憑證,100年寄律師函催繳,103年強制扣薪,然近期得知法條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且因為當時監護人為祖父(70幾歲)年紀也已經很大並不了解法律相關事項,於辦理退學事宜時並無法到場,故當初由大姐(當時也才20歲初頭,根本不了解法律)辦理 問題:民法有15年的請求權時效,軍校承辦人員卻告訴我已經過了請求時效,引用行政程序法屬於公法,請求權五年時效,但行政程序法為民國90年才有的法條,我看法院判例的解釋,在行政程序法發佈之前所發生之請求權,以發生時之法條為主,適用一般民法15年時效,請問如何申訴或提告辦理減免,若可以的話請律師您幫我答覆,若可以的話再請您幫我寫書狀!謝謝!
六子 102-03-06 22:03
律師您好! 我於民國82年8月15日進入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就讀國中部及高中部,在校期間表現一直都很好,並於畢業後保送海軍軍官學校正92年班就讀,但因為在中正預校就讀期間,因為學校操課關係,腰部曾受到重大創傷,而得了坐骨神經痛即椎間盤突出症,並有脊椎滑脫之症狀,且右大腿肌肉萎縮,之後一直在國軍醫院接受藥物及復健治療,不過也都只是給我吃止痛的藥物,然而進入海軍官校期間,操課之時間日益增加,且因為不斷的操課及在入伍訓練期間,病情更加嚴重,身體時常覺得不適,無法久站,也因此常常疼痛難過,實無法勝任操課,於是便有了想辦理退學之想法,因母親於我七歲時即過世,父親為公職人員及軍職人員,於民國77年因公殉職,因此我是軍公教遺族,領有撫卹令,及榮民遺眷證,查法規有可以減除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於申請退學時(民國89年)有提出過是否可以減免或免賠償,但當初承辦人員並未告知以此辦理,海軍官校於民國92年有強制執行申請債權憑證,93年有和他們簽和解書但未辦理減免,因為不知道法條,98年再次寄債權憑證,100年寄律師函催繳,103年強制扣薪,然近期得知法條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且因為當時監護人為祖父(70幾歲)年紀也已經很大並不了解法律相關事項,於辦理退學事宜時並無法到場,故當初由大姐(當時也才20歲初頭,根本不了解法律)辦理 問題:民法有15年的請求權時效,軍校承辦人員卻告訴我已經過了請求時效,引用行政程序法屬於公法,請求權五年時效,但行政程序法為民國90年才有的法條,我看法院判例的解釋,在行政程序法發佈之前所發生之請求權,以發生時之法條為主,適用一般民法15年時效,請問如何申訴或提告辦理減免,若可以的話請律師您幫我答覆,若可以的話再請您幫我寫書狀!謝謝!
1.時效要從九三年起算。 2.行政契約和解請求權時效為何? 有兩種說法,一種是認為五年,一種是認為類推民法,為十五年。 詳細,還是要帶資料來我事務所,我來幫你研究分析
六子 102-03-06 22:03
律師您好! 我於民國82年8月15日進入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就讀國中部及高中部,在校期間表現一直都很好,並於畢業後保送海軍軍官學校正92年班就讀,但因為在中正預校就讀期間,因為學校操課關係,腰部曾受到重大創傷,而得了坐骨神經痛即椎間盤突出症,並有脊椎滑脫之症狀,且右大腿肌肉萎縮,之後一直在國軍醫院接受藥物及復健治療,不過也都只是給我吃止痛的藥物,然而進入海軍官校期間,操課之時間日益增加,且因為不斷的操課及在入伍訓練期間,病情更加嚴重,身體時常覺得不適,無法久站,也因此常常疼痛難過,實無法勝任操課,於是便有了想辦理退學之想法,因母親於我七歲時即過世,父親為公職人員及軍職人員,於民國77年因公殉職,因此我是軍公教遺族,領有撫卹令,及榮民遺眷證,查法規有可以減除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於申請退學時(民國89年)有提出過是否可以減免或免賠償,但當初承辦人員並未告知以此辦理,海軍官校於民國92年有強制執行申請債權憑證,93年有和他們簽和解書但未辦理減免,因為不知道法條,98年再次寄債權憑證,100年寄律師函催繳,103年強制扣薪,然近期得知法條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且因為當時監護人為祖父(70幾歲)年紀也已經很大並不了解法律相關事項,於辦理退學事宜時並無法到場,故當初由大姐(當時也才20歲初頭,根本不了解法律)辦理 問題:民法有15年的請求權時效,軍校承辦人員卻告訴我已經過了請求時效,引用行政程序法屬於公法,請求權五年時效,但行政程序法為民國90年才有的法條,我看法院判例的解釋,在行政程序法發佈之前所發生之請求權,以發生時之法條為主,適用一般民法15年時效,請問如何申訴或提告辦理減免,若可以的話請律師您幫我答覆,若可以的話再請您幫我寫書狀!謝謝!
既然於93年已簽立和解,一切需以和解內容為準,你要主張和解以前之事,恐有困難。
六子 102-03-06 20:43

律師您好!
我於民國82年8月15日進入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就讀國中部及高中部,在校期間表現一直都很好,並於畢業後保送海軍軍官學校正92年班就讀,但因為在中正預校就讀期間,因為學校操課關係,腰部曾受到重大創傷,而得了坐骨神經痛即椎間盤突出症,並有脊椎滑脫之症狀,且右大腿肌肉萎縮,之後一直在國軍醫院接受藥物及復健治療,不過也都只是給我吃止痛的藥物,然而進入海軍官校期間,操課之時間日益增加,且因為不斷的操課及在入伍訓練期間,病情更加嚴重,身體時常覺得不適,無法久站,也因此常常疼痛難過,實無法勝任操課,於是便有了想辦理退學之想法,因母親於我七歲時即過世,父親為公職人員及軍職人員,於民國77年因公殉職,因此我是軍公教遺族,領有撫卹令,及榮民遺眷證,查法規有可以減除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於申請退學時(民國89年)有提出過是否可以減免或免賠償,但當初承辦人員並未告知以此辦理,海軍官校於民國92年有申請債權憑證,93年有和他們簽和解書但未辦理減免,因為不知道法條,98年再次寄債權憑證,100年寄律師函催繳,103年強制扣薪,然近期得知法條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尚屬有時效期間,且因為當時監護人為祖父(70幾歲)年紀也已經很大並不了解法律相關事項,於辦理退學事宜時並無法到場,故當初由大姐(當時也才20歲初頭,根本不了解法律)辦理
問題:民法有15年的請求權時效,軍校卻告訴我已經過了請求時效(引用行政程序法)我看判例的解釋公法之前發生之請求權,以發生時之法條為主,請問如何申訴或提告辦理減免,若可以的話請律師您幫我答覆,若可以的話再請您幫我寫書狀!謝謝!

六子 102-03-06 20:38

律師您好!
我於民國82年8月15日進入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就讀國中部及高中部,在校期間表現一直都很好,並於畢業後保送海軍軍官學校正92年班就讀,但因為在中正預校就讀期間,因為學校操課關係,腰部曾受到重大創傷,而得了坐骨神經痛即椎間盤突出症,並有脊椎滑脫之症狀,且右大腿肌肉萎縮,之後一直在國軍醫院接受藥物及復健治療,不過也都只是給我吃止痛的藥物,然而進入海軍官校期間,操課之時間日益增加,且因為不斷的操課及在入伍訓練期間,病情更加嚴重,身體時常覺得不適,無法久站,也因此常常疼痛難過,實無法勝任操課,於是便有了想辦理退學之想法,因母親於我七歲時即過世,父親為公職人員及軍職人員,於民國77年因公殉職,因此我是軍公教遺族,領有撫卹令,及榮民遺眷證,查法規有可以減除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於申請退學時(民國89年)有提出過是否可以減免或免賠償,但當初承辦人員並未告知以此辦理,海軍官校於民國92年有申請債權憑證,93年有和他們簽和解書但未辦理減免,因為不知道法條,98年再次寄債權憑證,100年寄律師函催繳,103年強制扣薪,然近期得知法條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尚屬有時效期間,且因為當時監護人為祖父(70幾歲)年紀也已經很大並不了解法律相關事項,於辦理退學事宜時並無法到場,故當初由大姐(當時也才20歲初頭,根本不了解法律)辦理
問題:民法有15年的請求權時效,軍校卻告訴我已經過了請求時效(引用行政程序法)我看判例的解釋公法之前發生之請求權,以發生時之法條為主,請問如何申訴或提告辦理減免,若可以的話請律師您幫我答覆,若可以的話再請您幫我寫書狀!謝謝!

六子 102-03-06 19:39
律師您好! 我於民國82年8月15日進入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就讀國中部及高中部,在校期間表現一直都很好,並於畢業後保送海軍軍官學校正92年班就讀,但因為在中正預校就讀期間,因為學校操課關係,腰部曾受到重大創傷,而得了坐骨神經痛即椎間盤突出症,並有脊椎滑脫之症狀,且右大腿肌肉萎縮,之後一直在國軍醫院接受藥物及復健治療,不過也都只是給我吃止痛的藥物,然而進入海軍官校期間,操課之時間日益增加,且因為不斷的操課及在入伍訓練期間,病情更加嚴重,身體時常覺得不適,無法久站,也因此常常疼痛難過,實無法勝任操課,於是便有了想辦理退學之想法,因母親於我七歲時即過世,父親為公職人員及軍職人員,於民國77年因公殉職,因此我是軍公教遺族,領有撫卹令,及榮民遺眷證,查法規有可以減除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於申請退學時(民國89年)有提出過是否可以減免或免賠償,但當初承辦人員並未告知以此辦理,海軍官校於民國92年有申請債權憑證,93年有和他們簽和解書但未辦理減免,因為不知道法條,98年再次寄債權憑證,100年寄律師函催繳,103年強制扣薪,然近期得知法條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尚屬有時效期間,且因為當時監護人為祖父(70幾歲)年紀也已經很大並不了解法律相關事項,於辦理退學事宜時並無法到場,故當初由大姐(當時也才20歲初頭,根本不了解法律)辦理 問題:民法有15年的請求權時效,軍校卻告訴我已經過了請求時效(引用行政程序法)我看判例的解釋公法之前發生之請求權,以發生時之法條為主,請問如何申訴或提告辦理減免,若可以的話請律師您幫我答覆,若可以的話再請您幫我寫書狀!謝謝! 下面檢附法規條文參考: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 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 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第 10 條 依前條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一、公費待遇:就已撥付之全部數額計算。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 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如為貸與品,按規定收繳, 倘有欠繳者,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二、津貼:就已發給之全部數額計算。前項賠償範圍,應扣除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第 11 條 軍費生,依規定原得享有減免費用或助學金者,賠償義務人得檢具證明資料,向就讀學校申請於賠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中扣除。 l 軍公教遺族減免條例: 名稱: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第 1 條 為照顧軍公教遺族之就學,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機關、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 第 3 條 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得予減免學雜費之優待。前項優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 第 4 條 前條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前項學費及雜費,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其餘各費,大專校院比照師資培育公費發給標準,中等以下學校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第 5 條 軍公教遺族同時符合本條例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 第 6 條 軍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與令、撫卹令、撫卹金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並應依學校規定期限辦理申請手續。 第 7 條 學校受理前條申請,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一經核定,准予優待至畢業為止。 第 8 條 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之各項費用,公立學校之學費及雜費,由各校逕予減免,其餘費用,由各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私立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第 9 條 依本條例核准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停止優待:一、具有依法喪失、停止領受撫卹金之事由者。二、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自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已核發各費得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優待之費用,不得重複請領。
莊國禧 () 103-03-25 10:46
一般請求權時效之認定要依您事件發生時起算,實際認定要看您相關文書內容始得進一步判斷,另有主張債務抵銷之可能!
六子 102-03-06 19:17
律師您好! 我於民國82年8月15日進入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就讀國中部及高中部,在校期間表現一直都很好,並於畢業後保送海軍軍官學校正92年班就讀,但因為在中正預校就讀期間,因為學校操課關係,腰部曾受到重大創傷,而得了坐骨神經痛即椎間盤突出症,並有脊椎滑脫之症狀,且右大腿肌肉萎縮,之後一直在國軍醫院接受藥物及復健治療,不過也都只是給我吃止痛的藥物,然而進入海軍官校期間,操課之時間日益增加,且因為不斷的操課及在入伍訓練期間,病情更加嚴重,身體時常覺得不適,無法久站,也因此常常疼痛難過,實無法勝任操課,於是便有了想辦理退學之想法,因母親於我七歲時即過世,父親為公職人員及軍職人員,於民國77年因公殉職,因此我是軍公教遺族,領有撫卹令,及榮民遺眷證,查法規有可以減除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於申請退學時(民國89年)有提出過是否可以減免或免賠償,但當初承辦人員並未告知以此辦理,海軍官校於民國92年有申請債權憑證,93年有和他們簽和解書但未辦理減免,因為不知道法條,98年再次寄債權憑證,100年寄律師函催繳,103年強制扣薪,然近期得知法條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尚屬有時效期間,且因為當時監護人為祖父(70幾歲)年紀也已經很大並不了解法律相關事項,於辦理退學事宜時並無法到場,故當初由大姐(當時也才20歲初頭,根本不了解法律)辦理 問題:民法有15年的請求權時效,軍校卻告訴我已經過了請求時效(引用行政程序法)我看判例的解釋公法之前發生之請求權,以發生時之法條為主,請問如何申訴或提告辦理減免,若可以的話請律師您幫我答覆,若可以的話再請您幫我寫書狀!謝謝! 下面檢附法規條文參考: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 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 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第 10 條 依前條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一、公費待遇:就已撥付之全部數額計算。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 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如為貸與品,按規定收繳, 倘有欠繳者,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二、津貼:就已發給之全部數額計算。前項賠償範圍,應扣除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第 11 條 軍費生,依規定原得享有減免費用或助學金者,賠償義務人得檢具證明資料,向就讀學校申請於賠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中扣除。 l 軍公教遺族減免條例: 名稱: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第 1 條 為照顧軍公教遺族之就學,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機關、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 第 3 條 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得予減免學雜費之優待。前項優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 第 4 條 前條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前項學費及雜費,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其餘各費,大專校院比照師資培育公費發給標準,中等以下學校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第 5 條 軍公教遺族同時符合本條例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 第 6 條 軍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與令、撫卹令、撫卹金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並應依學校規定期限辦理申請手續。 第 7 條 學校受理前條申請,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一經核定,准予優待至畢業為止。 第 8 條 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之各項費用,公立學校之學費及雜費,由各校逕予減免,其餘費用,由各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私立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第 9 條 依本條例核准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停止優待:一、具有依法喪失、停止領受撫卹金之事由者。二、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自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已核發各費得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優待之費用,不得重複請領。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屬公法事件,則應適用五年之時效,所以本件要請求成功,並不容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六子 102-03-06 19:08
律師您好! 我於民國82年8月15日進入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就讀國中部及高中部,在校期間表現一直都很好,並於畢業後保送海軍軍官學校正92年班就讀,但因為在中正預校就讀期間,因為學校操課關係,腰部曾受到重大創傷,而得了坐骨神經痛即椎間盤突出症,並有脊椎滑脫之症狀,且右大腿肌肉萎縮,之後一直在國軍醫院接受藥物及復健治療,不過也都只是給我吃止痛的藥物,然而進入海軍官校期間,操課之時間日益增加,且因為不斷的操課及在入伍訓練期間,病情更加嚴重,身體時常覺得不適,無法久站,也因此常常疼痛難過,實無法勝任操課,於是便有了想辦理退學之想法,因母親於我七歲時即過世,父親為公職人員及軍職人員,於民國77年因公殉職,因此我是軍公教遺族,領有撫卹令,及榮民遺眷證,查法規有可以減除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於申請退學時(民國89年)有提出過是否可以減免或免賠償,但當初承辦人員並未告知以此辦理,海軍官校於民國92年有申請債權憑證,93年有和他們簽和解書但未辦理減免,因為不知道法條,98年再次寄債權憑證,100年寄律師函催繳,103年強制扣薪,然近期得知法條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尚屬有時效期間,且因為當時監護人為祖父(70幾歲)年紀也已經很大並不了解法律相關事項,於辦理退學事宜時並無法到場,故當初由大姐(當時也才20歲初頭,根本不了解法律)辦理 問題:民法有15年的請求權時效,軍校卻告訴我已經過了請求時效(引用行政程序法)我看判例的解釋公法之前發生之請求權,以發生時之法條為主,請問如何申訴或提告辦理減免,若可以的話請律師您幫我答覆,若可以的話再請您幫我寫書狀!謝謝! 下面檢附法規條文參考: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 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 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第 10 條 依前條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一、公費待遇:就已撥付之全部數額計算。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 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如為貸與品,按規定收繳, 倘有欠繳者,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二、津貼:就已發給之全部數額計算。前項賠償範圍,應扣除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第 11 條 軍費生,依規定原得享有減免費用或助學金者,賠償義務人得檢具證明資料,向就讀學校申請於賠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中扣除。 l 軍公教遺族減免條例: 名稱: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第 1 條 為照顧軍公教遺族之就學,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機關、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 第 3 條 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得予減免學雜費之優待。前項優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 第 4 條 前條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前項學費及雜費,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其餘各費,大專校院比照師資培育公費發給標準,中等以下學校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第 5 條 軍公教遺族同時符合本條例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 第 6 條 軍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與令、撫卹令、撫卹金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並應依學校規定期限辦理申請手續。 第 7 條 學校受理前條申請,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一經核定,准予優待至畢業為止。 第 8 條 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之各項費用,公立學校之學費及雜費,由各校逕予減免,其餘費用,由各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私立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第 9 條 依本條例核准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停止優待:一、具有依法喪失、停止領受撫卹金之事由者。二、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自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已核發各費得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優待之費用,不得重複請領。
六子 102-03-06 19:08
律師您好! 我於民國82年8月15日進入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就讀國中部及高中部,在校期間表現一直都很好,並於畢業後保送海軍軍官學校正92年班就讀,但因為在中正預校就讀期間,因為學校操課關係,腰部曾受到重大創傷,而得了坐骨神經痛即椎間盤突出症,並有脊椎滑脫之症狀,且右大腿肌肉萎縮,之後一直在國軍醫院接受藥物及復健治療,不過也都只是給我吃止痛的藥物,然而進入海軍官校期間,操課之時間日益增加,且因為不斷的操課及在入伍訓練期間,病情更加嚴重,身體時常覺得不適,無法久站,也因此常常疼痛難過,實無法勝任操課,於是便有了想辦理退學之想法,因母親於我七歲時即過世,父親為公職人員及軍職人員,於民國77年因公殉職,因此我是軍公教遺族,領有撫卹令,及榮民遺眷證,查法規有可以減除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於申請退學時(民國89年)有提出過是否可以減免或免賠償,但當初承辦人員並未告知以此辦理,海軍官校於民國92年有申請債權憑證,93年有和他們簽和解書但未辦理減免,因為不知道法條,98年再次寄債權憑證,100年寄律師函催繳,103年強制扣薪,然近期得知法條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尚屬有時效期間,且因為當時監護人為祖父(70幾歲)年紀也已經很大並不了解法律相關事項,於辦理退學事宜時並無法到場,故當初由大姐(當時也才20歲初頭,根本不了解法律)辦理 問題:民法有15年的請求權時效,軍校卻告訴我已經過了請求時效(引用行政程序法)我看判例的解釋公法之前發生之請求權,以發生時之法條為主,請問如何申訴或提告辦理減免,若可以的話請律師您幫我答覆,若可以的話再請您幫我寫書狀!謝謝! 下面檢附法規條文參考: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 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 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第 10 條 依前條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一、公費待遇:就已撥付之全部數額計算。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 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如為貸與品,按規定收繳, 倘有欠繳者,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二、津貼:就已發給之全部數額計算。前項賠償範圍,應扣除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第 11 條 軍費生,依規定原得享有減免費用或助學金者,賠償義務人得檢具證明資料,向就讀學校申請於賠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中扣除。 l 軍公教遺族減免條例: 名稱: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第 1 條 為照顧軍公教遺族之就學,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機關、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 第 3 條 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得予減免學雜費之優待。前項優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 第 4 條 前條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前項學費及雜費,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其餘各費,大專校院比照師資培育公費發給標準,中等以下學校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第 5 條 軍公教遺族同時符合本條例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 第 6 條 軍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與令、撫卹令、撫卹金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並應依學校規定期限辦理申請手續。 第 7 條 學校受理前條申請,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一經核定,准予優待至畢業為止。 第 8 條 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之各項費用,公立學校之學費及雜費,由各校逕予減免,其餘費用,由各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私立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第 9 條 依本條例核准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停止優待:一、具有依法喪失、停止領受撫卹金之事由者。二、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自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已核發各費得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優待之費用,不得重複請領。
請問你目前人是在哪裡工作?當初申請退役時,是民國幾年?有無上法院或調解?要賠償多少錢?這些問題我可能要當面和你確認討論比較方便。
六子 102-03-06 19:07
律師您好! 我於民國82年8月15日進入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就讀國中部及高中部,在校期間表現一直都很好,並於畢業後保送海軍軍官學校正92年班就讀,但因為在中正預校就讀期間,因為學校操課關係,腰部曾受到重大創傷,而得了坐骨神經痛即椎間盤突出症,並有脊椎滑脫之症狀,且右大腿肌肉萎縮,之後一直在國軍醫院接受藥物及復健治療,不過也都只是給我吃止痛的藥物,然而進入海軍官校期間,操課之時間日益增加,且因為不斷的操課及在入伍訓練期間,病情更加嚴重,身體時常覺得不適,無法久站,也因此常常疼痛難過,實無法勝任操課,於是便有了想辦理退學之想法,因母親於我七歲時即過世,父親為公職人員及軍職人員,於民國77年因公殉職,因此我是軍公教遺族,領有撫卹令,及榮民遺眷證,查法規有可以減除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於申請退學時(民國89年)有提出過是否可以減免或免賠償,但當初承辦人員並未告知以此辦理,海軍官校於民國92年有申請債權憑證,93年有和他們簽和解書但未辦理減免,因為不知道法條,98年再次寄債權憑證,100年寄律師函催繳,103年強制扣薪,然近期得知法條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尚屬有時效期間,且因為當時監護人為祖父(70幾歲)年紀也已經很大並不了解法律相關事項,於辦理退學事宜時並無法到場,故當初由大姐(當時也才20歲初頭,根本不了解法律)辦理 問題:民法有15年的請求權時效,軍校卻告訴我已經過了請求時效(引用行政程序法)我看判例的解釋公法之前發生之請求權,以發生時之法條為主,請問如何申訴或提告辦理減免,若可以的話請律師您幫我答覆,若可以的話再請您幫我寫書狀!謝謝! 下面檢附法規條文參考: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 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 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第 10 條 依前條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一、公費待遇:就已撥付之全部數額計算。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 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如為貸與品,按規定收繳, 倘有欠繳者,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二、津貼:就已發給之全部數額計算。前項賠償範圍,應扣除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第 11 條 軍費生,依規定原得享有減免費用或助學金者,賠償義務人得檢具證明資料,向就讀學校申請於賠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中扣除。 l 軍公教遺族減免條例: 名稱: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第 1 條 為照顧軍公教遺族之就學,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機關、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 第 3 條 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得予減免學雜費之優待。前項優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 第 4 條 前條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前項學費及雜費,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其餘各費,大專校院比照師資培育公費發給標準,中等以下學校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第 5 條 軍公教遺族同時符合本條例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 第 6 條 軍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與令、撫卹令、撫卹金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並應依學校規定期限辦理申請手續。 第 7 條 學校受理前條申請,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一經核定,准予優待至畢業為止。 第 8 條 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之各項費用,公立學校之學費及雜費,由各校逕予減免,其餘費用,由各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私立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第 9 條 依本條例核准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停止優待:一、具有依法喪失、停止領受撫卹金之事由者。二、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自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已核發各費得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優待之費用,不得重複請領。
ymc 102-03-07 23:43
我看不太懂你的意思,請你於上班時間撥我的聯絡電話,直接以電話諮詢比較快喔,謝謝
六子 102-03-06 19:05
律師您好! 我於民國82年8月15日進入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就讀國中部及高中部,在校期間表現一直都很好,並於畢業後保送海軍軍官學校正92年班就讀,但因為在中正預校就讀期間,因為學校操課關係,腰部曾受到重大創傷,而得了坐骨神經痛即椎間盤突出症,並有脊椎滑脫之症狀,且右大腿肌肉萎縮,之後一直在國軍醫院接受藥物及復健治療,不過也都只是給我吃止痛的藥物,然而進入海軍官校期間,操課之時間日益增加,且因為不斷的操課及在入伍訓練期間,病情更加嚴重,身體時常覺得不適,無法久站,也因此常常疼痛難過,實無法勝任操課,於是便有了想辦理退學之想法,因母親於我七歲時即過世,父親為公職人員及軍職人員,於民國77年因公殉職,因此我是軍公教遺族,領有撫卹令,及榮民遺眷證,查法規有可以減除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於申請退學時(民國89年)有提出過是否可以減免或免賠償,但當初承辦人員並未告知以此辦理,海軍官校於民國92年有申請債權憑證,93年有和他們簽和解書但未辦理減免,因為不知道法條,98年再次寄債權憑證,100年寄律師函催繳,103年強制扣薪,然近期得知法條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尚屬有時效期間,且因為當時監護人為祖父(70幾歲)年紀也已經很大並不了解法律相關事項,於辦理退學事宜時並無法到場,故當初由大姐(當時也才20歲初頭,根本不了解法律)辦理 問題:民法有15年的請求權時效,軍校卻告訴我已經過了請求時效(引用行政程序法)我看判例的解釋公法之前發生之請求權,以發生時之法條為主,請問如何申訴或提告辦理減免,若可以的話請律師您幫我答覆,若可以的話再請您幫我寫書狀!謝謝! 下面檢附法規條文參考: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 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 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第 10 條 依前條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一、公費待遇:就已撥付之全部數額計算。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 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如為貸與品,按規定收繳, 倘有欠繳者,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二、津貼:就已發給之全部數額計算。前項賠償範圍,應扣除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第 11 條 軍費生,依規定原得享有減免費用或助學金者,賠償義務人得檢具證明資料,向就讀學校申請於賠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中扣除。 l 軍公教遺族減免條例: 名稱: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第 1 條 為照顧軍公教遺族之就學,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機關、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 第 3 條 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得予減免學雜費之優待。前項優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 第 4 條 前條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前項學費及雜費,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其餘各費,大專校院比照師資培育公費發給標準,中等以下學校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第 5 條 軍公教遺族同時符合本條例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 第 6 條 軍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與令、撫卹令、撫卹金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並應依學校規定期限辦理申請手續。 第 7 條 學校受理前條申請,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一經核定,准予優待至畢業為止。 第 8 條 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之各項費用,公立學校之學費及雜費,由各校逕予減免,其餘費用,由各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私立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第 9 條 依本條例核准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停止優待:一、具有依法喪失、停止領受撫卹金之事由者。二、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自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已核發各費得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優待之費用,不得重複請領。
廖淑華 (廖律師) 102-03-07 11:15
本件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可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救濟
小妞 102-03-06 16:36

律師大大 展悅!

我有一女性朋友跟男子交往一同玩線上遊戲多年,遊戲所有東西無論時間或金錢付出都是共同的

近期發現該男子早有老婆,才知被欺騙多年的感情,進而離開該男子

她與該男子交往期間曾為該男流過產,流產的方式是自行藥局買藥,只有發票能證明

分開後的當月,又因受到打擊精神不佳出了車禍,工作也丟了

而該男子也因有老婆的事,東窗事發或因愧疚或其他原因,說要把遊戲中物品以口頭上送與我朋友

而我朋友因不想再經營而拿來請我轉賣

該男子事後回來想挽回我朋友繼續在一起不成,

後悔又說東西是他的一再揚言要提告竊盜.朋友與我無不備受其擾

該男子手中目前有我朋友開他遊戲帳號ip與遊戲交易歷程

而我朋友手中也握有當初他們互開帳號的ip記錄

請問大律師們,該男子要提告我和我朋友竊盜,告的成嗎?

而我朋友能否提告該男子欺騙感情呢?罪名該是何種?

如這樣的情節所屬之罪名,又各有多久追訴權呢?

 撥空解答 不勝感激!!

 

 

 

林智群 (klaw) 102-03-06 18:32

如果對方有同意的話,應該不會成立竊盜,

因為帳號密碼除非對方提供不然無法取得

另你遭欺騙交往墮胎部分可以提告侵權行為,

不過要在知道對方是有婦之夫後兩年內提起

Shiena 102-03-06 12:48
律師您好, 關於1月份您有回覆我的問題(產權獨立之集合住宅透天...) 管委會有行文去市府要求以公寓大廈條例處理, 但市府回覆, 這是屬於私法問題, 市府不干涉, 但可以針對住戶佔用公有牆面部份協助拆除, 請問律師, 管委會需要先去提告再行文給市府?還是可以二者並行? 因為住戶都怕拆了管線, 結果管線移至屋內, 這樣就無法強制要求拆除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如下 基本上二者仍可同時進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UNHONG 102-03-05 22:14

我在97年間 認識一位朋友 自稱是投資客 專做房屋買賣  說自己有很多房屋可以買賣套現等等

之後又說他名下有房屋 不方便背房貸 看到我信用良好 就拱我去買一間華廈 也沒多大 約30坪不到 我也只看到過ㄧ次 因我住台北 也在台北工作 所以真的 只看一次

重點是 他只要我幫忙當人頭背房貸 並且說要幫我繳房貸費用

不過 只繳了6期左右 其他都是我繳的 有轉帳資料可以証明!!

再來 大約在99年間 我朋友又出現了 就說有人要買我房子 之後 就向我要了證件等等資料

就逕自幫我辦過戶囉...

後來才發現 所有權移轉了 不過 我名下房貸還在!

一般不是房子過戶了 房貸就會塗銷??結果沒有 

在100年間 我這位朋友又連絡上我 又說

因為當初是要用這房屋去引誘我現在這位 屋主 當人頭的誘餌

對方又不願意揹債等等的裡由....

所以 請我去地政辦 限制登記 因為他怕這位新屋主偷賣

我也去辦了 證件是我朋友傳真給我的

到後來 我朋友和這位新屋主 都沒露面過 

這位新屋主前年還來電問我 要我給他30萬 就過回來給我...

現在我只想把所有權要回來

我是知道民法上有所謂 催告程序

還有可以請求回復原狀等等

旦是 請問 我要向地方法院提告否?

要相關費用否??

謝謝各位大律師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能會有舉證的困難,而本件房屋既然已經辦理過戶,則勢必要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塗銷移轉登記,才能夠進一步解套,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3-06 18:51

建議提告請求返還房屋,並且在地政機關註記,不然對方賣掉你就麻煩了

小胖 102-03-03 20:23

您好:
     之前鼓吹別人投資,並口頭約定給與紅利,後來我把錢拿去投資期貨,以致血本無歸.我寫了本票,並還了一些錢及設定一棟房產給他,約償還總金額的一半,已身無分文,剩下的他不讓我延期攤還,還要告我詐欺.昨日已收到存證信函,本人既無前科也有意工作分期攤還,也誠心道歉悔過.但對方除了現金之外並不接受.我真的需要一段時間去籌錢.

請問:
1.存證信函提到我還款的目的是為了逃避詐欺,這點我該怎麼抗辯?難道不還款就是對嗎?
2.請問他從提告到偵查庭到法院判決要多少時間?(應在台南法院)因為我還是很希望在判決前籌到錢跟他和解.如果時間來不及,我可以提上訴爭取一點時間,在二審判決前跟他和解,讓二審給我輕判或緩刑嗎?
3.可以給我現在的情況給些建議嗎?這種情況請律師較為有利嗎?(因朋友說詐欺律師沒什麼作用,可是我又沒有法律常識與經驗)

請各位律師給我一點建議吧,我還有妻小得養,被判太重的刑責真的家庭就毀了,先謝過大家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否會構成詐欺仍有疑義,故本件應仍有無罪之空間,且詐欺罪屬公訴罪,一但對方提告後,檢察官就一定會受理並調查,不會因為對方撤告檢察官即不理,因此,本件應視您們當初如何約定來決定訴訟方向,而律師即是可以協助您訴訟方向,以爭取最有利之權益,自然會有所幫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1.請律師有沒有用,還是先建議尋求律師的意見,討論過後再行決定。

      2.針對有付錢的部分,您可以告知檢察官為了還錢已身無分文,並告知檢察官自己已經還了多少錢導致自己無資力。

      3.一般偵查時間要先看字號,如果是偵字案的話一般偵查時間是8個月,但實際偵查時間還是取決於檢察官

小胖 102-03-13 10:16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否會構成詐欺仍有疑義,故本件應仍有無罪之空 ... (恕刪)

 現在他已經將本票申請強制執行,但是我已經還了本票上一部份金額,我該怎麼做?該抗告嗎?謝謝律師熱心地回答!

小胖 102-03-13 10:18
回覆 劉韋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請律師有沒有用,還是先建 ... (恕刪)

 現在他已經將本票申請強制執行,但是我已經還了本票上一部份金額,我該怎麼做?該抗告嗎?謝謝律師熱心地回答!

甜不辣 102-03-03 16:20
事情是這樣的 有天凌晨我在網咖玩
後來有一個喝醉酒的進網咖 然後要開台
但是我和櫃檯的在說話 櫃檯沒第一時間幫他開台(大概遲個5-10秒)
後來那個醉漢就直接指定要坐我旁邊
一坐下來 就把椅子轉過來面對我
沒對著電腦 然後開始罵 然後又踹我椅子好幾下

醉漢:"我不管你要做殺小 不要惹到我就對了 惹到我你就災細"

我:我不能和櫃檯說話的?

醉漢:說什麼話? 聽你在唬濫

我:你現在一坐下來就是要找我吵架就是了?

醉漢:吵架?等等你怎麼死的都不知道 會死的很慘

我:我不就很怕? 是不是真的要吵 說清楚點

後來他就沒在說話了 就把椅子轉過去開始玩他的電腦
可是他邊玩時又邊在一直碎碎念
他當時坐在我左邊 我朋友坐我右邊 一直勸我別理他
後來我兩個朋友來 我們約要去吃東西 然後要離開時
那個醉漢又在那邊說 要落跑了喔 會怕死就好
後來我就忍不住回頭 就動手打他
我朋友就把他推出去外面 叫他喝醉趕快回家
(我有拿尖尖的東西刺他肚子幾下)
後來他在外面自己腳步不穩又去撞到停在網咖外面的摩托車
然後被摩托車壓在地上
然後他還繼續坐在那裡 我就叫他喝醉不要到處嗆人 趕快回去睡
我們把車子扶起來後就閃人了

後來吃完東西 我去我朋友家
有打電話到網咖問他有沒有怎樣
還問說需不需要叫救護車
店員就說他還坐在那繼續玩 可是有滴血
然後警察剛有來 問他要不要報案
他就一直和警察說他要自己處理就好
後來警察問到懶了
就和他說 你確定要自己處理 那我走了喔
後來他也沒理警察繼續玩他的
然後玩沒多久後人也離開網咖了

過一個禮拜後 警察跑來找我說 對方去報案
說什麼後來他離開網咖是去醫院
酒醒了感覺到痛了
然後就來網咖找我 我剛好在
他就叫對方也來 來問事情原由
我看見對方人看起來也沒事
可是對方一說話又獅子大開口
我就很不高興
就叫他不爽去告
因為他在網咖喝醉亂嗆人 不是一次兩次了 連警察都知道他
這樣是不是有故意喝醉來亂嗆人 惹別人動手後再來要錢的嫌疑?
警察就叫對方再回去考慮一下金額 說也是他錯在先
叫他在回家想想後在和他說
後來只留我們雙方的資料(我沒做筆錄)就走了
等了幾天後 對方沒打給我 警方也沒打給我
我就自己跑去警局問
剛好那員警休假
另一個員警說會和他說
可是後來都沒消沒息

過大概一個月後 警方通知我說對方要談和解
我就叫警察把對方電話給我 我打過去和他談
警察就說對方等等會打給我和我談
可是後來完全沒打 大概晚上七八點打給我的
我還等電話等到晚上12點
(因為我也沒那個員警電話 不知如何問怎沒打來)
隔幾天後都沒打過來 我就也沒去注意了

結果離上次說要打給我談和解又過三個月
警方又打給我
說對方一直打給我 我都不接 找不到我的人
我就回警察說 他一通都沒打給我過
怎這麼剛好 你打過來 我都接的到(警察還是用沒顯示來電)
他打給我 我就一通都接不到?
然後警察就說對方現在要提告
說如果我隔天帶一萬塊過去談和解
他就會徹銷提告
然後警察給我對方的電話
叫我打電話過去和他談 幾點要去談和解
結果我打三通(間隔1小時=3h)他都沒接電話

這樣子我還需要和他談嗎?
根本是剛好缺錢花 想撈一筆而已
還是要告讓他去告
然後我也反告他
如果我也反告他 那我能告他什麼?
如果我被告 我又會被怎判?

雖然我也知道拿剪刀刺他那個事比較麻煩
但說真的我不太想理對方 想讓他去告了
所以我想知道 我這問題 法官會怎判?
我能反告他因為恐嚇汙辱?
我想知道最後雙方堅持不和解
發官會怎麼判呢? ------------------------ 他現在好像要告我傷害罪 因為他也不知我有拿東西刺他
紅茶 102-03-03 01:22

我的兩個朋友一個是甲一個是乙
兩位皆是男同性戀者 ,並且為好朋友

一日甲在經過乙的同意下

和乙擁抱,可是甲嫌擁抱不深情

乙便將其帶至廁所面對面擁抱

之後乙欲親吻甲

甲經一次反抗後扔被乙緊抱並強吻脖子

甲開始情緒失控後乙便鬆手

甲趁機逃跑

註:

甲年紀十五歲
乙年紀十六歲

/

問:

1.甲若提告,乙會接受什麼刑責?是因為觸犯什麼法第幾條?

2.甲若保留法律追訴權則可保留多久?
 

小朱 102-03-02 08:56

各位律師你們好:我這禮拜二在綠燈直線右轉的號誌行駛 遭對向車道一台自小客車突然左轉 而正面撞上 而且對方沒停下車查看 還直接逃逸 當天晚上傳喚說明 一來就直接說要和解 還拿出藥包說他有吃藥 精神不濟 沒問我說有沒有大礙 所以我不打算跟他和解 直接提告 對方也說我都不打算和解了 那就慢慢拖等開庭 請問警察說肇事逃逸已經是公訴罪了

1.那我還要提告什麼嗎?還有哪時候會寄通知單?
2.還有機車撞得很嚴重 花費估計要2 3萬 能跟對方全額索賠嗎? 如果對方說要自行遷去修 可以拒絕他們嗎?因為怕他們會隨便修一修...
3.還有在開庭的時候需要找律師嗎 本人畢竟沒這種經驗 不太會說話 怕搞到最後反而要自己花錢了事
4.除了索賠機車修理費 醫藥費 還能在求償哪些費用

5.再開庭的時候我父母有權說話嗎 如果是我朋友可否能幫我發言呢
6.雖然聽大家說對方肇事逃逸 就已經沒什麼籌碼了 但是我很怕開庭被他們問到沒話回應他們 這樣會不會反而 什麼賠償都拿不到呢

7.請問聽別人說在開庭之前調解委員那邊會先寄調解通知單 那個是要去申請才會寄還是原本就會寄了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先釐清的是車禍發生後,是否有請警察前往車禍事故現場繪製車禍事故現場圖?是否已有相關的報案記錄?另外對方是否已有製作筆錄承認肇事逃逸?

另外您提及因本件車禍事故身體受到傷害並且遭受財產的損害,建議您提起本件刑事告訴,再就財產損害的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如您自覺不擅長在檢察官面前陳述案情重點,建議攜帶本案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並委請律師為告訴代理人,以維護您的權益。

如有其他問題,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1.那我還要提告什麼嗎?還有哪時候會寄通知單?

你如果有受傷,就可以提過失傷害
通常最快也都是收案後二星期才會寄通知單。

2.還有機車撞得很嚴重 花費估計要2 3萬 能跟對方全額索賠嗎? 如果對方說要自行遷去修 可以拒絕他們嗎?因為怕他們會隨便修一修...

機車零件會有折舊的問題,未必可以全額。
要去哪裡修,最好是要得到雙方同意的修車行。原廠的修車行,最沒有爭議。

3.還有在開庭的時候需要找律師嗎 本人畢竟沒這種經驗 不太會說話 怕搞到最後反而要自己花錢了事

你可以請律師幫你主張權益,尤其這種求償案件,其實有很多技巧。
4.除了索賠機車修理費 醫藥費 還能在求償哪些費用

交通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等。

5.再開庭的時候我父母有權說話嗎 如果是我朋友可否能幫我發言呢

父母朋友應該是沒有權利說話,建議你請律師幫你吧!
6.雖然聽大家說對方肇事逃逸 就已經沒什麼籌碼了 但是我很怕開庭被他們問到沒話回應他們 這樣會不會反而 什麼賠償都拿不到呢

建議你請律師幫你。

7.請問聽別人說在開庭之前調解委員那邊會先寄調解通知單 那個是要去申請才會寄還是原本就會寄了

那個是要去申請的。

還有問題,歡迎打電話來問。

冬冬 102-02-27 21:17

你好,請問..

日前被獸醫提告加重毀謗,原因是我和男友帶小狗去完某獸醫院後,

我把男友私底下和我爭執溝通對於小狗是否開刀一事的話語

(有關手術是否成功.術後復原是否良好.獸醫是否術業有專攻等)

誤連結張冠李戴成這位獸醫,又因當日此獸醫對於我們的小狗原本椎間盤就有問題,

他卻粗魯的硬拉扯牠要進狗籠,小狗當場痛苦唉嚎~

脖子卡在狗籠上方還不鬆手的行為相當不滿(院內有監視器),

兩相對照我更是直接把男友話語自然連結成這位獸醫負面的評價;

我主動申請三次調解會,前兩次調解失敗~獸醫開口要100萬賠償,

但失業中只有男友有工作,無力負擔,也曾到院內向他下跪認錯,

網路上有po文道歉但都無力改變,第三次調解他不來了直接告了!

 

現在茫茫然壓力好大,天天夢到那天獸醫粗魯對待我們生病的小狗,

又想到高額的賠償金及有可能面臨刑責這樣就會有前科了,好痛苦,和男友經濟不富裕,

找不到可以多期付款請律師幫忙,法扶基金會也給我們打回票,

原本的一線希望落空..我真的不知怎麼辦??????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目前是否已收到開庭通知?如有,是地檢署的開庭通知還是法院的開庭通知?

如本件已進入法律程序,建議攜帶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

如有經濟上的考量,也可委請律師代為撰狀。

如有其他問題,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淡藍色 102-02-27 20:07

你好,

因觸犯著作權,使用了大陸廠商提供的圖片

導致侵權問題被提告

目前已開偵查庭並於庭後當天和解已及對方寫撤回告訴申請書並提交檢察官

請問這樣是否已可確認不起訴處分?還是也可能被判緩起訴之類的

非常不安以及懊惱

麻煩幫忙解答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們既已和解且對方也已經撤回告訴,則您之後應該會收到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全案到此終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

準此,違反著作權法而涉及刑事責任者,除了是觸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和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情形(1.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2.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以外,均屬告訴乃論

綜上,本案係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且現已經告訴人和解撤回告訴,檢察官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之規定,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康康 102-02-26 11:23
1. ) 請問夫妻在法院協議離婚前, 如果房屋所有人在被另一方提告上法院離婚前, 將房屋以低於市價100萬賣出, 是否會被另一方訴請無效, (例如 : 同屋齡隔壁棟數月前賣出680萬, 而房屋所有人將房屋賣出600萬或550萬轉手), 或至少需賣出多少價位才沒有爭議 ?
2.) 如房屋所有人離婚之前有向友人分別立下借據30萬及50萬,100萬 是否可當成負債, 將房屋賣出後扣除貸款借據負債, 再與對方平分剩餘財產 ?
3.)離婚後多久幾年內期限有效?, 雙方仍可要求處分對方的剩餘財產 ?
4.) 離婚後任何一方在半年~1年內, 如去購買動產, 是否會被對方要求平分剩餘財產 ?
5.) 如房屋所有人將房屋賣給友人後, 待離婚後, 又與友人一起登記為該房屋共同所有人, 一起負擔房貸, 請問此種作法是否會被夫妻另一方提告預謀詐欺 ? 有何規避辦法 ?
3.) 如存摺有少量現金, 可否領出暫存銀行保險箱 ? 另,檢察官是否查的出我銀行保險箱有多少錢嗎 ? 如何防範被察出 ?
阿昆 102-02-26 10:05

有香港網友在台灣雅虎網站上稱我「昆蟲」「賤種」
當我留下證據說要提告,他說台灣法院對他沒有管轄權,
且英美法對公然侮辱認定又有不同動不了他,請問若我
提告,應如何辦理。

加心蘇 102-04-04 03:15

 你去偵九隊資訊

他們會請你報案

警察會調查 但是如果發現是國外ip 會呈報檢察官

最後會以無司法管轄權不起訴結案

你會發現你只是在浪費自己的時間 跑來跑去

JackLin 102-02-25 22:42
如下文~那網路拍賣違約~我只是個人小賣家~賣自己不要用東西~那我也會有違約問題嗎?我也不是什麼專門做這種生意~或者有其他解決方式?我想知道這種網路買賣糾紛上法院大多怎麼處理?像我朋友幫我與他協調~但他在沒告知情況下~錄我朋友與他對話過程~我們能否提告~防礙秘密提告他?
買賣契約成立 跟是否為專門商人 沒有關係 買賣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了
郭詠晴 (詠晴律師) 102-02-26 10:59
回覆 JackLin 的發言內容:
如下文~那網路拍賣違約~我只是個人小賣家~賣自己不要用東西~那我也會有違約問題嗎?我也不是什麼專門做 ... (恕刪)

您好,您的問題大致答覆如下僅供參考:

如果該錄音檔僅是在你們對話過程中錄下,也沒有拿去公開給其他人,只在雙方爭執時證明使用的話,應該是無法構成妨害秘密罪。

 

 

 

台大法研所民商法組法學碩士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及格  

鋐珅法律事務所 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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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Lin 102-02-24 18:29
你好!我是yahoo網路小賣家!跟某位買家有點消費糾紛!過年期間!因為我底標設價20000 直標32000!但這名買家未詢問就在快結標前20000下標!得標一台電腦!當時人在忙碌沒注意到!看到後也立即告訴這名買家!我這台也不可能賣這麼便宜行情在37000!怎麼會賣這麼便宜給你!而且我又有買家要買了~除非他出直購價!那麼我另外買家跟我買29000要成交了~我也有簡訊告知這名買家~但他不接受~他覺得他得標一台便宜電腦我就必需履行約定給他~我也告知過他這問題了~他不接受已經向民事調解部份申請~提出訴訟!但好幾次我們電話與這名買家聯絡~他卻愛理不理~等他心情好過好幾天才回應一下!跟他溝通態度也很惡劣!口頭上都註明法條跟你講解~我們也提出解決方案給他~他好像都一直不滿意~叫他說~他也不想講~然後在拍賣網上用中立評價通知他~在買賣過程中常聯絡不到人~他又私下一直把20000匯給我~要我強制給他~我將錢匯還跟他說~等我們協調後在決定價錢~他又在評價回應說~他對於我的中立評價內容要提告名譽部份求償~跟這名買家真的很難溝通~然而這名買家最近告知在與我們溝通談話內容中!他都有私下錄音起來~我們也用良好態度溝通~無不好字眼~我想這部份能否提告未經當事者同意私自錄音?這件事情律師您是不是有很好解決辦法?
重點應該就是買賣是否成立 看起來對方符合你設定競標資格 網路上也看不出來有甚麼不合理或明顯錯誤情形 如果不願出貨 可能會有違約的問題
JackLin 102-02-24 18:15
你好!我是網路賣家~跟某位買家有消費糾紛!!想問一下~如果這名買家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證據~是否可以提告呢?雙方在一個合協溝通下~無不髒字眼!但當事人如果不舒服可否提告?
林律師 (林律師) 102-02-24 20:13
一般而言, 兩人對話被一方錄下來 並沒有違法的情形 討論買賣內容 並非無故 除非有不是正當理由的情況 才屬於妨害秘密
zack0504 102-02-24 13:42

律師您好,

我是一家設計公司的負責人,在境外接了一個台灣公司的建築設計委託項目,當時因為業主公司內部的問題所以沒有先簽約,但業主方的委託人也承諾會利用其他的款項來支付設計費,但我們後來提供設計文件給他們之後就完全沒消息,過了半年多我經過現場的時候發現我們的設計已經被蓋出來了,但材料和細節部分與我們的設計圖紙不符,所以想請問在這樣的狀況下向對方提告是否可行?是否可先利用存證信函提出警告?

ps.來往的郵件都有存檔,業主承諾的事項與設計溝通的部分都是通過郵件來聯絡,但沒有實際的發函或合約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建議可將雙方來往文件提供給律師,由律師評估是否已侵害著作權或者其他權利,再評估是否以存證信函或者提起相關訴訟方式維護您的權益。

如有其他問題,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芭樂航 102-02-24 11:58

2008年間,曾與一名女子交往,交往時出去玩的開銷費用大多是由女子支出,他自願要請客的,甚至於我的部份健保費用,他也有自己拿錢出來幫我出【我從來就沒有開口要她幫我出錢】,金額大約兩三萬吧,還有2008年10月上下曾有一同出國過,當時我們出國,他出大部分的錢(我也有出錢,但是詳細金額因為拿出來的是現金,已無從調查)而對方該女子是刷卡居多,仍有交易詳細紀錄。
還有曾經我哥向他借貸過現金"數千"元,但是於分手時,早已還給她了,交往當中或許有曾跟她借錢,也都還清【我門之間的借貸都沒借據】ps重點
我沒欠她任何的現金,也沒有任何借據在她那邊
有好幾次去吃"黃金海岸"的活蝦,金額大約也都在一兩千上下吧,交往當下她要擺闊氣,自願要出這些錢要請客,如今若干年後,她媽媽打電話來討這些錢,我該怎麼做??
她說她女兒交往時,花費金額達50多萬元,都是花在我身上,也都有消費記錄(因為她好像都是刷卡居多)但是這就能證明,錢都花在我這裡嗎??
她媽媽打電話給我,跟我說,要我拿15萬出來處理事情,說她詢問過律師,可以跟我討回金額數目約15萬上下,我跟他媽媽說,若干年後才來講這些,好像不太對吧,對話大約30分鐘過後,她媽媽說:不然健保費用你還出來(大約兩三萬),再加10萬元就好。
可以這樣討價還價任由她自己決定我就是要還她(該女子)多少錢?
還有就是,她媽媽不知道用何管道知道我快結婚了,又知悉我未婚妻老家的地址,她還揚言要去我未婚妻家說我欠她女兒錢的事情,我可以告他妨礙名譽嗎?

於情於理來說,或許當初她幫我出的健保費用我該還給她,畢竟那是我的事情,但是出去所花費的費用,他自願要出錢,沒有任何脅迫、強迫性,更何況我沒要她替我哥出錢....為什麼事隔那麼多年,她媽媽認為這些錢我該還給她??這是於法有據的嗎??
還有,雖然她有花....但是我也有花阿....又該怎麼算??
對方若要提告,要告什麼?...
他冤旺我還欠著她錢,不算毀壞名譽嗎?...

 

有關妨害名譽罪是否成立部分
如果對方所指陳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毀損特定人之名譽者,應已構成誹謗罪,又若僅僅是單純地抽象漫者,則是公然侮辱罪的問題。不過總結來講,重點還是所謂的「影射方式是否足以明確地讓其他閱聽之人得以因此獲悉足以貶損某特定人名譽的資訊,亦即這個資訊要由行為人將相關內容傳述給提告的被害人以外的其他人才能成立。
所以重點在於對方究竟有沒有對於你以外的人傳播不實且足以毀損名譽的相關資訊,如果只是和你對話中提及而沒有對其他人散布、傳播,即不會構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
有關民事責任部分
對方可能會提民事訴訟,請求原因可能是借款不當得利等,然不論其主張之事實為何,均應就其主張舉證證明為真實,此可參照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民事判例:「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所以如果對方拿不出證據來證明其主之原因事實和金額的話,法院也不會判決原告勝訴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102-02-24 11:38

對不起..因為都看不到我ㄉ帖子..所以在poㄧ次

你好

我開車與同方向機車(老人家)擦撞,在初步判定表中對方無肇事因素,我為未保持安全距離,對方肢體擦傷腦震盪(診斷書)住院4天,我方協助就醫且在旁陪伴直到家屬到來,住院期間也曾探望過.出院後也多次電話關懷(打給家屬)對方態度尚可,但每次談後續保險賠償總是意願不大,之後經過快半年(差幾天)對方願意談,但金額過高(除ㄌ保險賠償外另跟我要12萬精神賠償)且對方資料不足(診斷書內只有疾病名及住院天數),因而破裂。家屬提告刑事過失傷人。這之間也開過調解會但家屬提高金額(改30萬包含保險及我的賠償)且也因對方資料不足(同ㄧ張診斷書)5分鐘草草結束。現偵查庭也開完被打回調解會我想請問
1.對方表態刑事調解會將不會出席,這對我有益ㄇ?我可以請調解會證明對方ㄉ拒絕調解ㄇ?(畢竟在偵查庭是對方同意調解ㄉ)
2.在刑法判決中我可能會判如何(最輕及最重讓我有心理準備)?我ㄧ直表示我ㄉ關懷,對方也未拒絕這樣會減輕判決ㄇ?
3.家屬表示刑事完畢後還要再告我民事,我刑事完結後民事賠償可以全權交給保險處理ㄇ?(我方除ㄌ強制險還有保第3 責任險加重險)還是我有需要再出席ㄋ?
4.對方提出多張診斷書及收據還有不斷敘訴老人家多項雜七雜八的老人症狀(重聽口齒不清),要求提高金額,但開偵查庭時法官已表明無直接證據證明與此次有關(因為他們提另一張診斷書為高血壓及陳舊性腦中風日期為事後3-4各月),一切無效不能當此案刑事證據,這樣當刑事庭正式開庭時這些表單仍可以成為證據之一嗎?
5.我方需提出通訊記錄表示我有誠意解決此事嗎?
6.從發生事情到現在我的保險員都從未主動幫我處理與對方的調解且還告訴我"刑法告不成會被打回調解會,民法對方不可能要這麼多,一切依法73比賠,讓他告沒關西"導致我被對方認為無誠意..像這樣的保險員有地方可以投訴嗎?因為保險員每次跟我談賠償時,都只提到強制險的賠償(保險公司只願賠3萬6..例如精神賠償.看護都沒提到),害我以為我要賠償巨大金額.所以錯失ㄌ第一次對談ㄉ和解機會(第一次金額保險強制險及第3責任險可以處理起來嗎?因為對方要求保險費另精神賠償12萬..).我有第3責任險請問第3責任險到底可以幫助我賠償什麼?
7.對方最近打來私下問我調解誠意,願意拿出多少(除ㄌ保險外),表態會告我刑法事為ㄌ釐清責任比好在民事賠償知道自己可以拿到多少%?我回答:若願意撤告刑法民法我願給3萬(額外不包保險內)因為賠給國家倒不如給你,那民法因對方無肇事責任因該是100%ㄅ且我有第3責任險精神賠償應由保險出,但是你不同意則是我刑法走完民事我將請保險出面我再也不奉陪,這樣ㄉ回答對ㄇ?這樣的內容我需要告知我那兩光的保險員ㄇ?

 

麻煩各位專業人士位我解答一下..謝謝

芷沛 102-02-23 20:51

各位好,日前被獸醫提告加重毀謗,原因是我和男友帶小狗去完某獸醫院後,我把男友私底下和我爭執溝通對於小狗是否開刀一事的話語(有關手術是否成功.術後復原是否良好.獸醫是否術業有專攻等)誤連結張冠李戴成這位獸醫,又因當日此獸醫對於我們的小狗原本椎間盤就有問題,他卻粗魯的硬拉扯牠要進狗籠,小狗當場痛苦唉嚎~脖子卡在狗籠上方還不鬆手的行為相當不滿(院內有監視器),兩相對照我更是直接把男友話語自然連結成這位獸醫負面的評價;我主動申請三次調解會,前兩次調解失敗~獸醫開口要100萬賠償,但失業中只有男友有工作,無力負擔,也曾到院內向他下跪認錯,網路上有po文道歉但都無力改變,第三次調解他不來了直接告了!

現在茫茫然壓力好大,天天夢到那天獸醫粗魯對待我們生病的小狗又想到高額的賠償金及有可能面臨刑責這樣就會有前科了,好痛苦,和男友經濟不?裕,找不到可以多期付款請律師幫忙,法扶基金會也給我們打回票,原本的一線希望落空..我真的不知怎麼辦..

小潘 102-02-23 19:24

律師您好:

小弟老婆今年102年1月1日騎機車於"機車優先專用道上"撞到一個紅燈越過雙黃線沒走斑馬線的阿嬤...
交通事故研判表上說我老婆"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對方則是
"行人在道路上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穿越車道.依據處罰條例第78條1款"
我老婆有保第三責任險以及任意險...
保險公司說第三責任險會賠償醫療部分,但是假如對方要求精神或是其他賠償保險公司是不會理賠的...因為研判表我方無肇事因素.
對方聽了很生氣就說保險公司不理賠精神方面的部分要提告我太太刑事傷害...
(因為那個阿嬤摔倒腳有骨折...所以要告我太太傷害)
我想請問律師大人
1.假如對方告我老婆刑事傷害我可以提出何種告訴??
(我太太沒有受傷.機車也沒有損壞.但是我太太自從被阿嬤嚇到後晚上沒法入睡
工作方面也沒辦法上班從2月4日我叫她先回大陸調養身心,現在還沒回來)
2.律師大人這樣我可以要求精神方面賠償,或是工作損失,還是其他方面的補償嗎??
(其實我也不想這麼麻煩,但是對方一直說要告我們,想在我們這裡挖點錢..不想一直被對方騷擾,我老婆是大陸人,我在工廠上班沒買車也沒房子..只想對方可以跟我們和解而已)

林智群 (klaw) 102-02-23 22:28

如果你太太沒有過失,應該會不起訴,不需要勉強自己跟對方和解

Janos 102-02-23 18:03

我們在去年底請法拍仲介業者代標一間廠辦, 當時仲介主張廠辦現有公司使用中, 可在得標之後續租給該公司. 因此與仲介口頭約定得標成功時給付16萬的服務費, 之後仲介代為斡旋取得租約後另行支付16萬的仲介

我們已於拍定後支付16萬的服務費.但是後來仲介並未取得租約, 卻主張房子過戶即可收取另16萬之服務費

日前收到仲介寄來的存證信函, 主張若不支付將追訴我方民事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刑法339條詐欺罪.


在此次案件中, 我方未與仲介簽訂任何書面契約. 同時得標時支付的服務費也有存款證明可佐證.請問對方於存證信函中揚言的提告內容可行嗎?我方目前需要回應此封存證信函嗎? 或者須要另行準備其他資料以自保? 

 

還請大律師們指點迷津,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仲介提告仲介的權利,但是否告得成仍要視其有無理由,所以本件應回歸到您們契約如何約定,對於仲介存證信函,您可以據理力爭的回覆,現有的證據均應保存下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可回覆強調,其來函所述不實,按當初約定乃取得拍定(或取得產權)給付十六萬,完成租約再給付十六萬元,如昧於事實提出刑事告訴,亦將提出誣告告訴。

就此你們這方面是可以考慮回函表示仲介來函內容俱屬不實,並且強調對方如果虛構事實提出刑事告訴者,將提出誣告告訴追究到底的立場,至於詳細內容如何去寫、交易過程要寫到什麼程度,建議你們將相資料交由律師看過,並對可能衍生的民刑訴訟進行初步推演及詳細討論後再行決定,因為在實務上確實有許多案例就是因為一開始的存證信函寫上了對自己不利的內容,以致在後來訴訟上積重難返、救無可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悸動心跳 102-02-23 17:21

律師你好:

去年10/25我男友的朋友透過我這裡的朋友認養了一隻狗(當天只有辦理晶片過戶沒有簽認養同意書),但是卻在今年2/18晚上我去做追蹤的時候,看到他們因為夫妻吵架而摔狗,他們那時候也說把狗帶走也把狗的東西往外丟,我當天就把狗帶回家照顧,因為他們也已經不適合養了,當下也有棄養的意思,狗已經受到驚嚇了,2/21凌晨一直打電話來吵著要狗,他們也有和我朋友通電話,我朋友一開始也跟他說,如果你們想在養,那就約出來我們一起好好談,但是我男友的朋友打電話給我朋友,講話就很不客氣,說他是晶片主人叫我們把狗還他,狗是我朋友送養給他的,既然他也自己跟我朋友承認有摔狗的事情,那我當然把狗帶回給我朋友,摔狗已經不對了,也沒有對我們說過一句抱歉,2/22晚上又到警察局要對我提告侵占,狗已經在2/21下午送到我朋友那去了,我想請問一下,這樣我有構成侵占嘛?如果要針對他摔狗我又可以用動物保護法的哪一條,讓他也得到該有的處罰呢? 請求律師給我建議 我們救援流浪狗的 只是希望這些流浪的孩子可以找到一個家 我們不希望狗受到二次傷害

林智群 (klaw) 102-02-23 22:22

你是為了保護小狗而收容,並沒有侵占意圖,只要說明清楚,就不會構成侵占

悸動心跳 102-02-24 15:49

 律師你好:因為摔狗的人,只有備案沒正式做筆錄,那如果正式做筆錄了,我該怎麼說對我比較有利呢?麻煩律師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建議澄清當時是因為對方有表明不願意養狗的意思,所以才將狗帶回照顧,並無任何不法所有之意圖。

如之後對方提起刑事告訴,建議委請律師進行辯護,以確保您的權益。

如有問題,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小道 102-02-23 14:29

您好 關於我被告了  防礙名譽相關問題

前幾天收到 台北警局來一封 妨礙名譽通知單

有關於: 因由在奇摩網路 新聞區下方留言 對方覺得 我的留言不尊重他

他覺得不爽 於是到警局提告  這是經由電話中 警察口述告訴我的本人很忐忑不安

不知道是因為什麼原因 得罪了網友  今天去了台北警局作了筆錄才知道狀況

原來是因為一句話 以下是我說的內容: 你也有問題 , 明明是美中科學家 中國+美國 ,雙方都有錯        你的評論只偏像謾罵美國 還敢說一堆廢話 中方就沒有錯? 中國也錯在 沒有站出來保護自己的國家人民 兩邊都有錯 你這人 人格偏差有問題 僅怪一方 偏袒言論 一點也不客觀

PS.這篇奇摩新聞主要是說中美方科學家  聯合私下誘導中國孩童吃排泄物的科學實驗

以上是所有留言內容  警察告訴我 主要是紅色那句話 他提告我  我知道紅色那段話是說的有點超過了

今天在警局作筆錄 我有跟警察承認那是我留言的 也想親自或用電話跟對方道歉 但警察說對方不肯

警察告訴我說 對方經常告人 是一個讓警局頭痛人物  我想知道我是否會有罪...我沒有指名道姓也沒有針對特定ID名稱 或者暱稱 雖然我不是要逃罪才這樣說 但是被人告的感受很差  希望能結束這種事

在此 先謝謝律師給予我寶貴的意見 

林智群 (klaw) 102-02-23 22:35

依照實務見解,應該會不起訴,畢竟對方不是名人,那個代號也不會讓人跟他本人聯想到一起

蔡律師 (蔡) 102-02-24 10:59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依照實務見解,應該會不起訴,畢竟對方不是名人,那個代號也不會讓人跟他本人聯想到一起

這會成罪。畢竟您已經指明說"你這人 人格OO有OO"。


 

阿嘉 102-02-22 23:29
律師你好,我想請問一些跟信用卡消費及發卡銀行有關的問題. 我本身是COTSCO會員,有辦COSTCO的免費家庭副卡給母親使用. 我與母親都各別擁有中國信託COSTCO聯名卡,並非主附卡的關係 COTSCO會員年費$1200我是用我本人的中國信託costco聯名信用卡每年做扣繳的動作. 由於去年我帳單有陸續遲繳的問題導致銀行在一月份將我的信用卡停卡. COSTCO在二月份向銀行要扣繳我的會員年費時發生問題.我母親發現會員年費是用他的信用卡做扣繳. 母親打電話銀行確認時,銀行回覆是COSTCO的問題且要求我母親先行繳款再與COSTCO連絡處理問題並退刷.母親便質問我是否擅自使用他的信用卡做扣繳而產生爭執 目前我已打電話向COSTCO與銀行兩方做過確認. 因會員卡只有主卡會產生會員年費.COSTCO確認只有提共我的資料並向銀行要求向我收取會員年費. 銀行方面則是說因為銀行系統發現我的信用卡被停卡.且在會員資料上有找到我母親的資料.為了維護我們在COSTCO的會員權益 所以中國信託在未告知我本人或我母親,也未取得同意的狀況下直接使用了我母親的信用卡進行交易.銀行也坦承這樣的做法有疏失,會再改進系統. 請問.....這樣子銀行是否已構成盜刷信用卡的條件? 另外,雖然被刷卡的金額不大但因為此事件造成我們母子產生誤會並且爭執導致家庭關係產生裂痕. 我母親如果提告銀行的話是否可以要求盜刷金額及其他合理的賠償? 提告的話算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
銀行疏失,應該算是過失侵權行為 你可以向他們請求賠償

就你所述問題,銀行似在處理有所違失,建議你可向該銀行客服中心提出申訴要求賠償或為其他處理,如銀行方面仍不能妥善處理時,可向主管機關反映,其違反授權逕行扣款的情形,要求對銀行加以裁處並賠償你的損害。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凱凱 102-02-22 21:37
我想請問:我在拍賣網上,刊登二手手機拍賣,並在拍賣頁面告知購買前請確認商品,買家沒詢問手機狀況指要求低價購買,我在未購買之前告知說如要低價購買則無法提供退貨,買家收到手機認為有問題,問我如何解決,我告知產品為保固可送至維修,對方無法接受執意提告詐欺,並告知警方說無法打通我本人的電話且認為我並未處理,但我是因為手機已經沒有了,所以無法聯絡,但是我有拍賣的留言區持續跟買家聯絡,我想請問這樣的狀況我需要負瑕疵擔保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