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摩托車(年約40歲)
乙方:摩托車(年約70多歲)
丙方:於乙方共乘並坐後座
地點為T型路口 無號誌燈 無監視攝影機 ,學校附近
於 平日九點左右
甲方為直行車,乙方為巷子口出來欲向左轉彎車
據甲方家屬判斷 ,甲方欲閃躲乙方,煞車並車頭打左斜,失去重心,頭著地失去意識,就醫恢復意識後忘記當下情況,診斷為腦震盪,恥骨與腳掌骨頭裂開,醫師建議休養三個月。而摩托車體左側有摩擦痕跡,車體並無明顯大傷,
據當事者說明:乙方為巷子口出來欲向左轉彎車,已到甲方順向路中間,看見甲方摩托車後緊急煞車,受到甲方摩托車擦撞,跌坐地面,乙方表示有腦震盪,丙方腳些微擦傷,且有就醫紀錄。
現場並無明顯煞車痕,現場無監視攝影機,無人提供行車紀錄器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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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甲方家屬判斷與乙方說詞似乎有些微矛盾,但因現場無目擊者,目擊者為當事人。
問題一
就這件事情 甲乙雙方肇責比例是?
問題二
若乙方釋出善意欲賠償甲方骨折所受精神、實質傷害,應負擔多少費用才為合理?
問題三
乙方需要賠償甲方損失嗎? 若不賠償 甲方會有何動作? 民事提告?
請問大律師我於上星期開離婚庭(我是反訴離婚的原告).法官問說2人是否願意放棄損害賠償.然後對方律師就說如果我願意放棄損害賠償.女方也願意放棄.因我沒請律師打離婚訴訟.對於法律上專有名詞.不太清楚.我就回答法官說我放棄損害賠償.對方也放棄了.然而事後我越想越不對.損害賠償是指什麼?是否就是精神賠償的意思.如果是的話我不願意放棄精神賠償訴訟.但法官寫損害賠償調解成立.2人均放棄訴訟.我誤解損害賠償的意思.以為是指財產上的損失.請問我該怎麼處理..請大律師幫幫我該如何處理...因我不懂損害賠償的意思也不知道他的賠償範圍.但我真的不願意放棄精神賠償..精神上已折磨我一年多了.現在錢要不到.小孩的監護權爭取條件我又比不上女方的條件好.幫幫我謝謝
請問 我是直行車(機車)在1/26晚上被對方來車撞上
由於當時撞擊力道很大 我有飛出去在著地後來昏迷一下
等我清醒是對方下車路人幫我叫救護車
所以我就被送到鄰近醫院急診室
由於腦震盪所以就住院三天
對方在我清醒後說會賠我強制險和維修車子
等我出院後腦震盪的後遺症還是困擾我
由於我是護理人員 受傷部位撞擊部位有右側腦部 右手右腳 雙腿膝蓋瘀青左後方小腿
也莫名瘀青(我有拍照存證)
我最大的問題是無照駕駛
當時我是等紅綠燈(沒有喝酒玩手機) 看到綠燈我就起步
等我看到對方來車已經撞上(他是汽車先右轉然後要左轉)
對方就咬著我無照駕駛不肯賠償
因為車禍導致我現在無法上班之外
我也擔心後遺症讓我沒辦法回到職場上工作
所以今天調解失敗
對方就說那法院見
今天到調委會我才知道原來不管對方願不願意
對方強制險都要幫我出醫藥費
現在對方就是看我一個小女子沒有大人來台北幫我處理
就不願意好好溝通和解
如果真的上法院我的勝算大嗎?
如果有不清楚要我補充的我也願意在回信
我也知道律師費很貴來這邊問各位大大也真的逼不得已
因為我也怕免費的律師不積極幫我處理
謝謝大家
任職公司每月需處理數十件員工扣薪執行案件,實不勝負荷;煩請協助解答下列疑問
1.對同一員工有數執行命令、無分配表、要求公司依債權比例逕為分配。公司有此責任?
_1-1.承上,若出錯,則少受領分配之債權人可否要求公司賠償? 公司應如何解決?
2.執行命令中均只敘明利息利率,並無具體金額。公司有為其計算利息金額之責任?
3.公司發薪日(每月7日)至給付債權人扣押款之(現金票或電匯)日,因作業費時而有7~10日之時間差(部分債權人分配給其委外催收公司之作業亦需3~5日才會入帳),而員工承受之利息利率多為日息萬分之五。則
_3-1.債權人以其入帳日為清償日,是否合理?
_3-2.發薪日至清償日間之利息,員工可否主張應由公司承擔?
_3-3.公司可否要求債權人,派人來公司領取現金(或現金支票)?
_3-4.承3-3,可否限定於發薪日(或次日)之特定時段(ex.10點AM~3點PM),並聲明逾時不候(延至下個月)且債權人應自負遲延責任?
4.公司可否委外處理扣薪案件、將處理費用按件平攤後,要求債權人負擔費用?
你好,想詢問一下,我在去年底於一個沒有號誌的十字路口發生小車禍,雙方當下都有到醫院就醫,不過彼此都只是小傷,醫生僅建議宜休養。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內容為我方疑涉行車未注意車前狀況,肇事致對方受傷;對方的內容則為疑涉行至無號誌路口,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先行,肇事致我方受傷。
昨天第一次調解,但對方不認同研判表所示,堅持自己沒錯,但也不願意申請交通鑑定,一直表示監視器顯示我方在過十字路口時停在路口停太久之類的,侵占他方路權(但我覺得對方過路口並未減速),所以堅持他完全無過失。
目前我方就醫及修車費用僅花費約800元,對方醫療及修車花費約3000元,但對方堅持向我索討1萬元,而且因堅持認為自己沒有錯,所以不會負擔我的損失,調解委員協助調解都沒有用,所以昨天沒有共識就結束了,但對方說他從其他縣市來對他不公平,所以他也要向其他縣市的區公所申請調解,意思就是也要我去外縣市。
調解委員事後跟我說對方堅持自己沒有錯,只一味的要我賠償,就算去外縣市進行調解也不會有結果,因此建議我可以不要去,直接提告對方。
依對方態度除非我真得給他一萬元,不然幾次調解應該都不會有共識,但是我認為我並非完全過失,所以根本無法接受對方要求精神撫慰金7000-8000元,而且我全額賠,但他卻完全不支付我的損失,是覺得太誇張了。
目前我的困擾是
1.是否就依委員的建議直接提告比較恰當呢??
2.若對方真的也申請調解,但我不出席,未來上法院時對我是否較不利??
3.另外,當時發生車禍對方騎的車子是別人的,但他昨天表示不想麻煩車主,
所以不會跟車主要行照,這樣即使調解不是也欠缺資料而無效嗎??
4.若是真的提起訴訟,那我該注意哪些部分,是否也要向對方一樣提出巨額的精
神賠償才不會吃虧呢???或是還有其他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麻煩各位律師們給我些建議,真的非常感謝!!!!!
你好
之前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障給付為何保險公司無法給付
富邦的書函說明中
一.查本次交通事故之和解契約,雙方並未約定不得扣除之
二.(醫療費用48009元及殘障給付200000元),惟此金額尚不足扣除本公司已賠償之450000元,依前述之規定,本公司無給付責任
已和解45萬和解書上(包含汽機車強制險),和解書上也未提及包含殘廢賠償給付部分
可是事故發生到醫療行為結束共三年我的長短腳也是拆完鋼釘後才確定
當初和解金額中本人將理賠明細提出,並沒有殘廢這一條
之前可以申請45萬是因為對方還有第三人責任險)
現在富邦把強制險的醫療費用及殘障給付搞在一起
96年汽機車強制保險『死亡或全殘給付150萬元』『傷害醫療給付20萬元』
請問富邦的做法是對的嗎??
謝謝
回覆 蔡律師 的發言內容:
真的很抱歉,我真的看不懂您寫的意思,您應該先敘述何時跟何人和解,然後什麼時候向哪間保險公司請求 ...
真抱歉沒前因
本人96年9月車禍97年1月與對方已和解45萬,和解書上(包含汽機車強制險)
但是我的大腿粉碎性骨折治療時間三年
治療後長短腳3.5公分,可以申請強制險的殘廢給付20萬
101年向富邦產險申請殘障給付,拒賠
書函說明:
一.查本次交通事故之和解契約,雙方並未約定不得扣除之
二.(醫療費用48009元及殘障給付200000元),惟此金額尚不足扣除本公司已賠償之450000元,依前述之規定,本公司無給付責任
是這樣的。我們家前幾天買了一間房子,房子是要登記我跟我妹的名字。
但簽約當天,我不在現場,只有我爸我媽我妹在場!我也沒簽任何的授權書、同意書、委託書。
本來仲介說,我不在場是否要改天簽,但我爸說沒關係,她(←指的是我)同意,所以由我妹代簽就可以了,但我有疑問,雖然我爸是我的法定代理人,但問題是我已經成年了,我也並沒有任何的授權書、同意書、委託書,這樣我妹可以代簽嗎?這樣的買賣算合法嗎?
還有,當初仲介有讓我爸簽議價書,付了100000斡旋金,但我想問,雖然是我爸付的金,但最後簽約的是我妹,要買的也是我們兩的名字,這個程序是對的嗎?不是應該要我跟我妹來簽這個斡旋書,這樣最後簽買賣契約書才對嗎?
另外,我妹簽了買賣契約書後過兩天,我才知道他們買房子,但我不願意,想解約,請問有審閱期嗎?如果我堅持解約需要賠償什麼費用嗎?會不會害到我爸我妹要背什麼法律責任嗎?
我想要請問這條《妨礙秘密》的相關法律問題
有位女生傳自己裸照給網友A(男) 後來他們吵架過後
網友A氣不過 就私底下傳那位女生的裸照給我
那個網友A就利用我 叫我PO到無名小站去後
網友A利用遊戲廣播告訴各大網友裸照張貼處
後來照片本人知道後 就去告我和那個網友A妨礙秘密
我們已經開過1次庭了 那個女生在法庭上說要和解
女生說:她不要我們賠償她錢,她只是想讓我們記取教訓
之後法官就說 我們後續會到調解會去
可是前幾天被害者找我談賠償的事情
但是對方說要賠償八萬到十萬她才要跟我和解,這樣合理嗎?
她說要的話就直接到警察局私下和解,不需要到調解會去了
我想請問賠償金是由對方說多少就多少的嗎? 還是要遵循法律條文賠償呢?
那他這樣私下和解跟到調解會有什麼不同嗎?
我們在101年8月份向某餐廳訂"102/6/29"婚筵席,
並且已付訂金五萬,也簽下契約,
我們在101年10月時有向餐廳變更日期
且雙方有簽下變更協議書,
直到這幾天 ...
餐廳忽然來電告知他們因為內部疏忽所以沒有變更到日期
但是又於101年12月已與另一對新人簽下同一天的筵席契約,
所以希望大家可以洽談如何解決.......
目前我們還在洽談中,但是明天要到現場去所以緊急需要知道
若是最後我們不能改日期只能改其他餐廳,
那他們算是對我們違約,要怎麼賠償我們?
合約上沒有提到他們違約如何賠償
但有說"若有爭議依法處理"之類的
但我不知道在法律上他們這樣的違約要怎樣賠償呢???
因為今天晚上就要當面洽談,希望可有懂法律的大大可以幫幫我 非常非常感謝!!
您好
我於民國86六年左右與父親分別為我哥哥任職的工作擔任「連帶保證人」與「舖保」,約一年後我哥哥因職務之便挪用經手的公款約新台幣100萬元,原哥哥任職的公司有向我及父親提出賠償請求,經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哥哥任職的公司並未依約前往調解,故調解不成立,事後亦無法院判決。
民國93年年底,我接到一封討債公司的信函,該信函內容提及因原哥哥任職的公司有替哥哥投保「員工誠實險」,而A保險公司已經民國90年5月完成賠款並依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行使代位請求權,要求我賠償其所賠款之金額新台幣50萬元,故該討債公司係A保險公司所委託催收之單位。
當時我有提出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疑慮,要求A保險公司提出其名義為支付對象之法院判決支付命令確定書,A保險公司僅提出支付對象為哥哥原任職公司之法院判決支付命令確定書,此催討即不了了之。
昨天我下班回家後收到一封雙掛號,為B保險公司所寄之存證信函,經查B保險公司原名即為A保險公司,而其存證信函內容即是要催討原其所賠款之新台幣50萬元。
自民國87年我收到哥哥原任職公司之存證信函後,都未收到支付對象為該保險公司之法院判決支付命令,且自民國90年5月起兩年內亦未收到該保險公司之存證信函。
哥哥目前有在工作,但他回覆B保險公司說他沒錢可賠(他不論面對哪一條債務都是此態度),因為我是連帶保證人的關係,我必需要跟B保險公司聯繫要求提出當年相關的事證,所以我想請問律師:
問題一:依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其所指之「自得為請求之日起」意思為何?是指保險公司賠款日?或是受理該賠款申請日?
問題二:如果該時效已消滅,保險公司還寄存證信函給我,該行為是否已形成騷擾?
以上問題再麻煩律師們幫忙解惑,謝謝!
公司同事稱,他朋友有機車因鎖鑰已丟失,需要請人搬動到車行,並允諾他協助後給予酬勞若干。因我同事一人搬不動,故邀我相助,並允分部份酬勞給我。於是,同事以自己的名義租了貨車,兩人便齊力將機車搬至車行。至此我即返家,餘事皆未與聞。
詎料,隔天同事聯絡不上其朋友,即將機車遷到A派出所並請員警協尋,遂得知,該輛機車其實並非其「朋友」所有,且真正的車主(失主)已報案失竊。亦即,我同事被其「朋友」(只有手機,連姓名都不知道)所騙,連帶我也一起出包了。
是故,數日後,員警從租車行資料、街頭監視器找出同事,我等兩人先後以「竊盜案嫌疑人」身份至B派出所製作筆錄。(內容如前所述,且當日員警以「自己的手機」聯絡我)
員警詢問內容包括「機車有無上大鎖」、「機車有無牌照」,代表了什麼?牌照一事我不清楚(我在車頭),但同事說沒有牌照,且當日現場並未響起「警報聲」。但報案人卻堅稱「有牌照」且「有警報」。又意味著?
經我詢問律師,若無意圖將該物據為己有,客觀上應不成立構成要件,請問我要應對的部份是什麼?
此外:
B派出所警員先稱「找不到機車」(同事停在A派出所旁監視器視線內,不可能不見),爾後宣稱「找到了」(但未請我同事至現場指認,都是B所一面之詞)報案人又改口機車置物箱內有數十萬價值的物品不見(總價遠高於機車本身),依此,準備向我同事要求民事賠償。
據了解,報案人(真車主)似乎與B所員警熟識,令人懷疑,是否是B所員警試圖「弄丟/吃掉」該輛機車以便讓報案人「求償」不成,才又串通扯謊?報案人「第一次筆錄」並未提及車內有「高於機車價值的物品」,找到機車後,「第二次筆錄」就宣稱「車內有高價物失蹤了」,這可以成立嗎?
謝謝!
公司同事稱,他朋友有機車因鎖鑰已丟失,需要請人搬動到車行,並允諾他協助後給予酬勞若干。因我同事一人搬不動,故邀我相助,並允分部份酬勞給我。於是,同事以自己的名義租了貨車,兩人便齊力將機車搬至車行。至此我即返家,餘事皆未與聞。
詎料,隔天同事聯絡不上其朋友,即將機車遷到A派出所並請員警協尋,遂得知,該輛機車其實並非其「朋友」所有,且真正的車主(失主)已報案失竊。亦即,我同事被其「朋友」(只有手機,連姓名都不知道)所騙,連帶我也一起出包了。
是故,數日後,員警從租車行資料、街頭監視器找出同事,我等兩人先後以「竊盜案嫌疑人」身份至B派出所製作筆錄。(內容如前所述,且當日員警以「自己的手機」聯絡我)
員警詢問內容包括「機車有無上大鎖」、「機車有無牌照」,代表了什麼?牌照一事我不清楚(我在車頭),但同事說沒有牌照,且當日現場並未響起「警報聲」。但報案人卻堅稱「有牌照」且「有警報」。又意味著?
經我詢問律師,若無意圖將該物據為己有,客觀上應不成立構成要件,請問我要應對的部份是什麼?
此外:
B派出所警員先稱「找不到機車」(同事停在A派出所旁監視器視線內,不可能不見),爾後宣稱「找到了」(但未請我同事至現場指認,都是B所一面之詞)報案人又改口機車置物箱內有數十萬價值的物品不見(總價遠高於機車本身),依此,準備向我同事要求民事賠償。
據了解,報案人(真車主)似乎與B所員警熟識,令人懷疑,是否是B所員警試圖「弄丟/吃掉」該輛機車以便讓報案人「求償」不成,才又串通扯謊?報案人「第一次筆錄」並未提及車內有「高於機車價值的物品」,找到機車後,「第二次筆錄」就宣稱「車內有高價物失蹤了」,這可以成立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疑點重重,現在檢方可能會以竊盜共犯來偵辦,所以可能會把您們的供詞交叉比對,您要好好防禦,否則應該很可能會被起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4月份時我在一家通訊行上班
當時店長自己主動拿一台手機叫我幫她變賣現金12800
因為我透過朋友朋友變賣可是卻沒消息,之後我離開通訊行
之前店長有和我要這筆錢(我當時只回答:我是受害者,我找到人匯給你)
可是當下他就說去報警(我回答:去8,反正我也受害者)
之後沒消息咯.....回他簡訊他也沒回覆我啦
到9/12收到他以個人名義寄的存證信函來我家給我
裡面寫我沒看造時間給他變賣手機得錢,一直拖,也不連絡
要我七天之內交付手機錢12800或手機
我主動和他聯絡了,本來說要環他手機結果又說這半年來價差我也要捕
還要要求這半年精神賠償....
不然就明天會12800到她戶頭,不然剩下叫我和法官說,他要求賠償
半年來他也沒和我主動要過手機....我拿手機還手機不對嗎
我說要環他手機他就說半年來價差...?
我說我會捕期!
結果他卻說我沒信用...........
反正他們就要錢呀,可是我拿手機還手機不可以嗎?
這是屬於公訴罪嗎?我到底怎樣做.....
身上真沒那多錢....
從9/21好開始我每個月都匯一千塊給他也經還了剩下9800
可是因為工作不穩定所以12月和1月想下個月匯給她
我也傳簡訊告知她了
結果她又傳我一直一直拖她不想等了,要去報警
雖然是我沒工作沒辦法給她錢,可是她傳簡訊讓我感覺有點點被威脅
且當初我也說了要還她手機再補差價給她,結果她也不要壓
那到底是誰的問題鴨....我也找不到買主了壓
一直要我馬上還她錢,可是我就是沒錢,如果她去告我我會怎樣嗎?
小弟有個有關法律的問題想跟貴站請教~
不知道是否能請貴站給點建議???
小弟在一件約三年前~
台北市調查局主動破獲的一件靈骨塔違法濫葬的案件為證人及被害人的身份~
明天是高院開庭~
但小弟的問題不在本次官司~
而是在第一審地院開庭前~
有一位同為本案證人的譚先生~
在開庭前的偵查庭上~ (約三年前)
自白承認在小弟學生時 (約九~十年前)
向小弟借了五十幾萬未還~
但就是因苦無證據~
加上民事訴訟官司要錢~
小弟還有貸款負債~因此當時無力負擔~
現在小弟經濟狀況略有好轉~
加上明天又要開庭~
讓我想起了此事~
所以特地跑來向貴站請教~
是否我該對譚先生提起民事訴訟??
因為那位譚先生是對法律很了解~
也很奸巧的人~
不知道當初他在偵查庭的自白能否當作證據??
而且是否他會不斷的提上訴~
導致索賠遙遙無期???
此事困擾小弟很久~
看是否能麻煩貴站抽空給點建議??
另外~他事後避不見面~
還故意因為沒有證據而向我的父親及友人誣陷我說是我欠他錢~
還曾經說要還我錢~要住台中的我馬上上新竹~
結果一上新竹~只還我五千還一萬我忘了~
我還可以告他什麼額外的事??
比如說精神賠償之類的?? 謝謝
經詢問總幹事表示有貼公告及每戶信箱都有投遞通知單,並於會議中決議以期限內申請者才?付,而未申請者之費用將歸入管理費中,但經與房客確認表示確實無收到投遞至信箱之通知單,所以並沒通知我,然而我卻喪失權益,想請教我如何爭取我的權益?管委會的作法是否合法?如果管委會無法佐證我確實有收到訊息,是否我有其他管道可爭取?(因為退回的錢幾乎可以讓我近一年免繳交管理費) 另於102年1/18管委會開會我到場表明我的申訴,得到的回應是會議中已決議且以公告及投信箱方式通知,係屬通知,所以不得再申請,試問該管委會是否有權將這一萬元納入管理費中?另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會議紀錄需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該規定中之送達如何認定?因管委會告訴我已以公告及投信箱方式告知,所以無違法,因此我想知道我該如何爭取我的權益,如果因此訴諸司法時,於司法過程中我所花費之金錢及時間是否於將來勝訴時可要求管委會賠償?謝謝
根據您的陳述,貴公司所代理的日本品牌並未在台灣註冊商標,所以即便日本公司有意提起商標告訴,也會因為商標沒有註冊取得商標權而無法主張。
至於貴公司可否申請該商標的問題,答案是可以的。不過,因為日本公司與貴公司間有契約關係,將來對方仍可以雙方於商標註冊前即存在的契約關係廢止該商標註冊。因此,建議先取得日本公司同意以免將來發生被廢止的紛爭。
此外,貴公司應該要注意的是此一商標是否有其他國內公司或個人搶註的問題,如果有人搶註,且該商標是個知名的品牌的話,你們可以請日本公司授權你們向智慧財產局提起廢止該商標的程序,待該程序確定廢止搶註的商標註冊後,智慧財產局才會核准你們註冊那個商標。
敝所除了一般的法律服務外,也提供專利商標權申請的服務,如果貴公司有專利商標申請、智慧財產權權利主張等需求,歡迎隨時與敝所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