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有註明需受訓費用總額20萬,甲乙雙方各負擔一半
即於一年後離職,需支付10萬 x (1年/2年) = 5萬
1.當初應徵時表示受訓內容為中國廣東,為期六週(上述20萬也是由此計算的)
但臨時改受訓為香港三週....(我想表示的是受訓內容金額與當初不同.!!)
2.契約表示我若離職需支付賠償金,但並無提到公司要我走人時是否支付我相對賠償金.
這樣不平等的契約是否有效.
3.契約內註明因健康因素離職不需要支付賠償金,我是否一定要提出診斷證明或醫生證明才算是健康因素呢.? 還是說我確實感到身體不適就可以.? 因為若等到醫生開證明,我身體應該早壞了..
4.我的工作性質是做二休二,一日12小時工作時間,但經常因為工作狀況無法下班,當初公司說下班後若工作需要,會有其他人來支援,但實際上確是要我處理好再下班...所以常有連續工作14 ~ 16小時的問題,造成身體負擔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