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對方既已涉及刑事責任,若找到對方之後,後續協商和解階段,您可將因此所產生之費用、開銷及卡費負擔等損害及時間損失等項目全部提出要求其賠償,對方為減輕其刑事責任應該會接受賠償要求,如若在和解階段,對方堅持不賠償的話,在刑事部分當然會被審酌為犯後態度不佳,不過民事訴訟上,在時間損失部分能否請求,恐怕就得看法院是否採認了(要有相當因果關係)。
另提醒您本件信用卡特約商店未保留簽單或者接受他人以非持卡人姓名簽署即予消費,此部分恐已違反信用卡聯合中心授權之委任關係,當可要求發卡銀行主張拒付此部分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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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那個地檢署起訴的就在那個地方法院提出書狀。屏東地檢署起訴的就在屏東地方法院提出書狀。
請問一定要本人去提出書狀還是可以用郵寄或請人轉交的呢?
回覆 萱萱 的發言內容:請問一定要本人去提出書狀還是可以用郵寄或請人轉交的呢?
如果有用郵寄或請別人幫你送去法院,那樣就可以不用本人親自去法院遞送狀子,總之要把狀子送到法院去...
我於4/1號簽訂土地買賣合約我是買方.賣方於4/2號晚間來電透露有另一買方開價多200萬元也有意購買此地詢問我是否要加價或退讓...而現在賣方因為想賣高價的錢所以跟我說不賣給我了...4/6賣方晚間來電說願意賠償給我違約金50萬(當初訂金是50萬)....買賣合約都簽訂了..可以單方面反悔嗎?我有跟他說我不是要錢.我要土地...現在約談和解他也不願意出面.他希望在電話裡面講好就好了..我能要求他履行合約嗎?在打官司的話勝算大嗎?又另外一點.在和解之前第二期的款項248萬也要付了...我還是要照合約日期付嗎?合約的付款日是4/20號(星期日).對方的戶頭是農會...我可以提前18號(星期五)營業日匯款進去嗎?.如果是以經到了付第二期款項過後才和解...對方是否要賠償我50萬(定金)+248萬(第二期款)的加倍(合約是註明若違約是歸還收到款項的加倍).以上..麻煩解說!!
依您所述若違約是歸還收到款項的加倍,則應是按照您依照契約內容已進行給付之金額進行計算二倍為其應賠償之金額(不過前提是對方已經違反契約約定之義務未為履行而構成違約)。但繼續依照約定匯付剩下款項,恐怕也不利於您(屆時金錢被對方拿去,不曉得要多久才能拿回來、甚至是有拿不回來的風險),所以現階段建議您將相關資料提供律師看過,俾以進一步研議後續處理方向(要不要發函催告、假扣押),另外提醒您,本件後續可能衍生為違約金或損害賠償之求償,須設法避免對方脫產,否則債權恐無法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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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朋友所遭遇到的事情,我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
由於他告訴我事情的的經過,但我不曉得我該怎麼幫她
只好請各位幫我一起為他解決這個問題
我未成年的朋友 A , 成年的對方 B
因A未滿18歲,但是藉於A要上班,要上課
所以A存了6萬元,並且父母同意下於2011年09月買了一台車子給他代步
2013年04月 A 在網路某社群網站社團看上一台車子
那台車子是 B 賣的,並且 B 說以交換車子為主
A 的車子行照是再他哥哥的名下,並且 A 想盡辦法不讓家裡知道
再某天晚上 A 偷拿他哥哥的證件去影印,以方便 B 過戶
之後 A 趁他哥哥不知道情況下
A 與 B 在社群網站上的私密訊息達成協議
並且私密訊息也都有記錄,記錄皆有留下
於是 B 再私密訊息中提到
1. 只要 A 有辦法拿出行照名下的影本證件
以及 11000 元 ,並且於2013年04月某天約好將車子騎上預約地
就有辦法幫 A 的車子過戶到 B , B 的車子過戶給 A
並且再面交換車當天,B 曾口頭提到說
只要是對"車子"好壞有問題一律不退換回來 (我再場,有聽到,因為是我陪他去的
可是現在是"過戶"有問題,並不是"車子"好壞有問題
但現在問題來了,B 車子要過戶給 A 的這方面
跟 B 當初講好只要拿影本就有辦法把她車子過戶到 A 哥哥的名下不符
沒辦法拿影本過戶,因為 A 是受戶人,並不是過戶人
只是 B 已經將 A 的車子過戶自己了,並且 B 叫 A 自己去處理過戶問題
當初 B 答應 A 說,過戶兩台車問題他會處理,會辦到完整事情結束
只是現在 B 卻先把 A 的車子過去到他名下
卻跟 A 說: B 的車子沒辦法拿影本過戶給 A
那當初 B 對 A 承諾的是否沒有兌現呢 ?
那當初面交交車 B 對 A 承諾的不是"車子"問題,可以退呢 ?
因為問題的確不是出在"車子"好壞,是出在 B 自己承諾說可以的"過戶"問題
但就算是"過戶"問題有一方不能過戶, B 也不能將 A 的車子先過戶到他自己名下吧
因為 B 的車子還沒過戶給 A ,這跟當初所講的都不一樣了
事後 B 對 A 說, A 沒做足功課,想要來推掉這方面的問題
但 A 曾在三的問過 B , 影本是否真的可以過戶
B 二話不說: 答 "可以" 這兩個字說的很肯定
但現在不行了,是否可以跟他說他當初所承諾的沒做到來要求退貨換回 ?
假如 B 不換回, 那詐欺罪 有成立嗎 ?
2. 依民法中規定滿七歲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依據民法第79條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所訂立之契約 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 始生效力。
A 是 17 歲, B 是大學生
A 的父母不知情,不答應的情況下是否可以要求換回呢 ?
並且這件事情是私底下偷偷換的
A 的父母知道後完全不能體諒 A 為什會做出偷影印他哥的雙證件
A 的父母也不拿出雙證件正本來替 A 可以讓 B 可以把車子過戶給 A
所以表示這件事情 A 的父母也都不同意
是否民法上有成立呢 ?
補充
B 目前說他把 A 的車子賣掉了
請問 A 可以提出賠償嗎 ?
A 目前要求 B 還 A 車子
可是 B 說他車子已經買給她朋友了
但 A 和 B 的事情都還沒處理完畢
表示當初 B 所承諾的並沒有做到
沒做到應該就代表此交易未完成
B 未完成怎可以就把 A 的車子占為己有呢 ?
B 就未經過 A 的同意把 A 的車子賣給她朋友
B 只是把 A 的車子過戶到他自己名下
B 卻沒有把自己的車子過戶到 A
所以目前 B 的名下有 A 的車子和自己的車子
可是 B 卻把 A 的車子賣給她朋友
當 B 做出的承諾未達到時,這個交易應該就不成立了吧 ?
可是 B 卻把車子賣給她朋友
請問我們該如何做出賠償 ?
我爸爸在102年3月30日發生車禍,
事發經過:
我爸爸騎機車過馬路直行一段路後,被後方小客車擦撞(小客車右側鈑金凹陷),我爸爸的機車左側毀損及左腳骨折,對方沒有受傷。
於102年4月1日動手術,就在手術完當天晚上就找對方來想要和解,左腳骨折至少要休養2-4個月 對方口頭上說醫療費用,工作損失保險公司會負責,且一再強調他的車已保400萬車險,跟我父親說不用擔心拿不到錢,我爸爸信以為真,因為我爸爸不懂法律,又是第一次車禍,基於怕事心理,就很草率的簽了這份和解書。(我父親填簽名蓋手印,寫下:保險方面給乙方申請)
和解當時對方並無簽名及填寫任何資料,就以72小時內要拿去警察局蓋章為由把3份和解書帶走. 隔天我知道後就馬上請對方送一份和解書過來.
和解書內容
甲方為小客車主,乙方為我爸爸,黑筆部分為我父親所寫,藍筆為甲方所寫。
事後想與對方的保險公司聯絡,結果查到對方根本沒有保第三責任險,只有強制險而已。 和解當晚對方口頭上說保險公司會負責,所以我父親才寫下"保險方面給乙方申請",還以送警察局蓋章為由直接拿走和解書,隔天拿回來時卻無任何警察局蓋章,和解當天所說的一切明顯是在欺騙我父親.
以下是對這份和解書的疑問:
1.肇事經過寫得很草率,和解條件欄為空白,此份和解書還有效力嗎?
2.我父親所簽的這份和解書是否有符合撤銷和解的規定?
3.會不會因為簽了這份和解書就無法向對方提出求償(休養期間的工作損失.修車費等等)?
4.若是和解書有效,那我們向對方提出刑事告訴(過失傷害),是否要賠償違約金50萬給對方?
我與被害者都喝點酒但是起了口角之後我出手打他了 造成眼球挫傷(隔天已能睜開,但是他說醫生說要觀察一個月) 我也不知道是算輕/重傷...
兩天後被害者 與她母親一起與我談和解 當下談好的是賠償"1個月無法工作的損失 2萬元"還有所有的"醫藥費" 但是我們還沒有簽和解書
隔天被害者傳訊息給我需要我"先支付他2萬元的薪水損失之後才願意跟我談和解。"當下我回傳給他說"要給錢必須先簽好和解書而且我現在是學生沒那麼多錢,希望能月付5000"。
接下來他傳"2萬不是和解金只是他的月薪,他朋友打人至少都賠15~20萬如果告上去就不止了還要賠上案底,要我再去問問要賠多少" (訊息都還在)
因為那天與被害人媽媽談的時候有問到我有沒有案底,我回"沒有"
請問如果是這樣我只能依照的他的要求嗎? 因為我怕留下案底
請問一下您滿十八歲了嗎?如果是十八歲以下之人涉犯傷害罪的話,會由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按照少年事件處理法來辦理,相對來講刑事責任可能就比較輕。
另外提醒您,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是二個不同的領域,只是因為傷害罪是告訴乃論,撤回告訴即沒有刑事責任問題,所以一般才會在民事賠償談妥時一併要求刑事撤告,以使二方面之責任同時處理完畢。換言之,刑事責任因未和解而由法院加以論處,被害人還是可以另外請求損害賠償的,只不過求償的金額必須由被害人舉證證明確有相當損害才會被法院採認,並不是想要求多少金額都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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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公司員工離職之後,在外面開了一家同性質的公司,經過查證該公司在員工在職期間就在籌畫,並且也架設好網站,離職之後帶走相關客戶資料,於他們公司使用
我們員工守則有簽署工作期間參與之業務內容視同業務機密,如有下列情況發生,本公司將擁有法律追訴權,追究業務過失之責任與賠償(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區):
甲、該人員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兩年內洩漏相關業務資料給相關業者。
乙、任意拷貝檔案與散播公司擁有之資源。
但是,其他員工的員工守則都在,但唯獨此員工的消失了(應該是被偷抽走了)
如果是這樣的情況,我們公司能夠對他提告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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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在102年12/28號發生車禍
http://www.youtube.com/watch?v=XlBeUKtyqyo這是車禍的行車紀錄器
目前傷勢 雙下肢癱瘓 大小便失禁 性功能喪失 以目前醫療水平無法醫治(榮總的診斷證明書)
車禍的初步研判分析表
我方是(黑色摩托車) 涉嫌駕駛失控
對方(銀色轎車) 1.跨越分向限制線,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第48條第1項第03款)
2.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受傷
在第一時談和解的時候 只有我方提出賠償的明細跟金額 約略4000萬
第二次談和解時 對方說 我們事先滑倒才撞到的 所以不可能負責那麼多
他們保險公司說算一算 大概400萬多左右
而且400萬也跟我們心中的數字差太多 因為4000萬是全部都有依據 也參考了霍夫曼系數
想請問 先撞到才摔車跟先打滑再撞到 這樣的責任歸屬會有差很多嗎??
還有對方說如果要提告 一定要先開過調解會 不然不能告
是這樣嗎...?
另外對方已經80歲 還在洗腎 很怕對方脫產 也進行假扣押 但是兩次都被駁回
還有其他方法或該怎麼進行下去嗎?需要花3000元鑑定嗎? 感謝
另外對方保險公司還說需要去年跟前年整年的扣繳憑單 還有今年的存摺紀錄
需要這麼多嗎? 謝謝>.<
alexpopo1688 wrote:
1. Sound and Shot --- HTC Zoe (March, 2013)==>s3就有的功能..(Jun, 2012)
這點...是從s3就有了..可以聲控拍照...HTC原封不動的抄襲...還說是自己的??)
笑話 聲控拍照如果是三星的專利
隔壁老王也可以說是你爸爸了... 1. 該員是否已觸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 2. 因該員使用不相關例子來侮辱我父親、母親及本人,造成本人身心受傷,請問是否可用民法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規定求償? 3. 如要提告該員,請問要準備哪些資料?要去何處提告? 以上問題煩請解答~~~感謝 祝 事業昌榮,諸事順心~~ 黃先生
由於您所述的資訊有限,所詢問之問題尚無法僅依目前已知有限之資訊進行解答。
針對您所述問題,建議您進一步將目前對方已否取得執行名義的狀況等事項說明清楚,俾以針對相關刑事責任(損害債權罪)和民法效力問題進一步加以討論、確定。本件初步來看其財產處分之行為應屬詐害債權行為,若對方要追究到底的話,即有遭到訴請撤銷之可能,甚者會構成損害債權罪(共犯),當然詳情如何必須視具體案情而論了。
不過,為了一萬五千元的東西還要做虛偽過戶處分也太辛苦了吧,而且我想律師也不太可能在這樣公開的網站上教人脫產,奉勸您姐姐還是想辦法賺錢來還掉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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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我阿嬤和朋友一行共8人,於今年1/19在淡水坐指南客運836公車,因為公車司機疑似車速過快,阿嬤和另外二位朋友便摔倒在後門邊,阿嬤被壓在最下面,所以傷勢比較嚴重,除了跌倒外,還造成右手(慣用手)骨折。另一人則是手背有擦傷、屁股蹬到,還有一人因壓在兩人上所以無傷。
指南客運於過年前曾來探視慰問,但直至過年後就無消無息,兩周前打電話來說要賠償15000元。家人們都覺得指南極度沒有誠意,繼未有後續的探視,就連賠償都只是以打電話的方式告知,所以當下家人並沒有答應這個賠償金額。
同樣的狀況也發生在另外一位受傷的阿嬤友人身上,剛開始有去探視,過年期間曾說過要包紅包給她沖喜,結果對方打電話來說會遲到,卻再也沒有出現,更不用說賠償了。
你好!
我上班時簽了一份約聘時間由102年1月29日至102年12月31日止,我於3月14日提出離職,公司告知希望給1個月時間找人,目前時間快到了,公司告知一旦離職就將提出賠償,當初所簽訂的合約內容並沒有提到需要賠償的問題,只有簡單的約聘時間日期,且內容有提到說一但要終止契約,一切都依照勞動基準法,想請問合約內容並無告知離職需要賠償的條款,所以我需要負責賠償嗎
繼上次得到的回覆
原則上除非公司可以證明因為您離職確實造成公司損害,加上您自身有故意或過失,才有可能請求賠償,否則在僱傭契約或公司內部規定均未就此約定的情況下,是無法向您求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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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得知本人離職要是公司沒有找人頂替的話環保局將對公司開罰,這樣屬於上次回覆中的對公司造成傷害嗎?且告知離職距今已經將近一個月了!公司有沒有找人要來頂替我不知道,只知道公司方面告知將提出賠償,所以如上次回覆中的"原則上除非公司可以證明因為您離職確實造成公司損害,加上您自身有故意或過失"我並不是故意或有過失才離職,這樣需要賠償嗎
想請教各位律師,我在去年發生車禍,有警察處理過了,也在派出所做過筆錄以及和解,當下狀況是我在一個路口騎乘機車未依兩段式左轉而被後方汽車追撞到(當時我是跟著左轉號誌燈在左轉車道左轉),而我滑行出去車子刮傷,身體輕微擦傷,對方的汽車前保桿有刮傷,一開始也有向我求償,到派出所後當下我有說要用我的保險來賠償對方的財損(我有承保可賠對方財損的保險),可是對方後來又拒絕用我的保險賠償,而只要用自己的車險理賠,最後我們就在警察面前和解了(但未寫和解書)而最近我收到了法院的通知(大概過一年了),是對方的保險公司向我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而費用依我現在的狀況來說我有點困難,開的是調解庭。想請問我該怎麼處理?該去找我的保險公司求助嗎?煩請各位律師給些意見幫幫忙,謝謝!
之前有發生車禍 當下有簽和解書 內容條件:1.人傷由對方強制險理賠 2.車損油對方理賠
但對方反悔我要求的車損部分!事後一周後人傷部份~經醫院檢查:我的脊椎傷到有壓迫右後腳跟神經!因為工作關係常常要蹲蹲站站脊椎和右後腳跟非常吃力痠痛!
和解書上註明:有寫“不得再就此事件,主張其他權利”
我想請教的是~因為我還跟對方未達到共識 也未收到對方的誠意理賠金!我是否能再主張自己的權利!在和解書上未提到的條件 跟對方要求提告上法院!譬如:車損 人傷 精神賠償 後續醫療 車資往返 營業損失...等?我有在網路上有人分享類似的文章:該和解書 並未提到"拋棄"刑.民法律追訴權!分享人勝訴!
請各問大大幫我解惑 謝謝
有關您所提問的問題,主要還是必須要看訂立之和解書其詳細內容如何而定。
一般來講如果不是經法院或調解會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原則上即使協議內容約定放棄刑事追訴權也未必有消滅告訴權效果,故而在尚未提出告訴時,即因和解而承諾拋棄告訴權者,基於告訴權屬公法上權利之性質,個人並無處分權,倘加害人未履行和解條件,則被害人仍得再行告訴,不受先前和解所謂拋棄告訴權約定之影響。至於告訴乃論之罪,提起告訴後,因和解而撤回告訴者,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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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26上班第一天,公司即拿了一張合約書要我簽名,合約書上表明該合約期限為兩年,底薪為18000,滿一年即升底薪為20000元,若在職期間做出危害公司聲譽或影響公司利益,公司即可依此約要求賠償新台幣一百萬元,若離職後做出危害公司聲譽或影響公司利益者,公司有權要求賠償新台幣一百萬元的兩倍。但是該合約上並無律師證明,簽約時資方企圖干擾勞方詳讀內容,亦無第三人在場,請問該合約是否合法?
因公司超時工作嚴重又無加班費,請假則是平日請一天扣兩天薪資,再扣兩天業績,假日則請一天扣三天薪資,再扣三天業績,勞健保也是由勞方全額支付(面試及簽約時,公司並無告知),每月薪資還要多扣一筆五百元的福利金(去向不明),因為實在太誇張,所以想提前離職,也在離職前三十天102/3/30告知,但資方卻以違約為由,向我要求賠償違約金(底薪*6個月工作時間*2)約20萬,並由薪資扣抵,也要發出存證信函到我家去,請問,我該如何處理對自己較有保障??
事件經過如下
16歲A女(實歲界於16~17)與22歲B男為情侶 雙方家長皆知對方
有天
A女說跟家人吵架 找B男
並住在B男家一個禮拜
A女並沒有說住在B男家並且期間沒有跟家人有過通聯
於是A女家人報A女失蹤
之後
A女半夜騎B男車被警察抓到
並帶往警察局寫筆錄
於是 警察此時說 :「女方家長隨時可以告B男」
請問
2.如果是 略誘罪或和誘罪 是否為公訴罪(非告訴乃論)???
3.如果為非告訴乃論 那不是會直接交由檢察機關辦理嗎???
5.目前是還沒有人通知上法庭 如果去調解委員會調解會因此被發見要上法院開刑事庭嗎??
6.如果要寫調解書 (賠償) 內容要寫甚麼比較可以保障以後不再被侵害??(再一次被索賠)
PS.第六個問題因涉及其他賠償 所以拜託請回答我第六個問題
律師您好:
請問我在去年10月左右發生一件事情當初我女友跟我當時住在隔壁的一個阿婆吵架,當時因阿婆拉扯我女友衣服導致內衣外露,我看到馬上去制止結果被阿婆咬,當下我有跟阿婆說對不起,也在第一個時間罵我女友,後來有一對夫婦看到我去阿婆那以為我要去對阿婆動粗,他先生先來推擠我,因為那是一個像是社區的套房出租,有大約100戶吧,因為當時外面都是那對夫婦的朋友約20多個,那個地方常常在鬧事.我當下有打電話給我親哥哥叫他過來,當時有說拿東西,結果我哥有過來當時他是拿一把玩具手槍(沒殺傷力已經沒收了),我哥有問說誰打你.我說沒事了,結果我哥看到一堆人剛好站在那對夫婦住的套房門口,他就朝那些人方向走去,剛好只到他門口還沒進去警察就來了,有看到有人喊警察來了,我跟這喊,我哥看到警察來了,當下就把手上拿的玩具手槍丟到別的住戶鐵窗口.就返來阿婆住的地方門口那,當下那對夫婦的友人有跟警察說,我哥有持槍,然後我槍丟到住戶窗戶的鐵窗那,警察有去找到,當下我哥也馬上承認是他拿的,現在我想問說,那對夫婦對我跟我哥提告恐嚇罪,說我叫我哥帶傢伙來,但我是說東西,說我哥跟我有進去他住的地方,我哥持槍對這他的頭說,淦你娘老xx,我要給你開下去,但是我根本不認識那對夫婦也不知他住哪,也根本沒進去裡面,我哥更不認識她,而且那對夫婦60歲了吧,當時警察來處理這件事情有10幾分的吧,那個女生(提告的)還再跟警察講話結果突然暈到(很像故意的).他友人馬上打電話叫救護車來,我哥也就被警查帶到派出所,我也跟去,我當下有跟警察說那有監視器可以證明我跟我哥沒進去那,隔天警察去測錄,警察有說這不清楚(當時晚上7點多有點暗)在這段期間內我跟我哥有去了一次檢查庭,二次地方法院,當時第一次開地方法院,法官有說,你跟提告的不認識,對方也60歲的人了,為啥他會告你,我回了,對阿,我根本不認識她,也不知道他住哪,他卻說我有進去他那,我跟法官說有監視器可證明我跟我哥沒進去他那,法官回了一句他有看了警察去測錄的影片,法官說不清楚,法官有問了我哥跟我說你認不認罪,如果認罪,我現在就可以判了,我哥回了法官說我們根本沒進去要怎麼認罪,因我這屬公訴罪是檢察官起訴的.法官有說那你有人可以證明你沒進去嗎?我說我有證人.後來第二次開地方法院時,提告有跟他一位友人有一同跟去.他們屬證人,我這也提出我女友跟我一位朋友當我證人,開庭時證人有進去給檢察官詢問,他們那邊是2位我這也2位,當時檢察官問證人完後,法官有問說檢察官有任何意見嗎?提告人2位檢察官都說沒意見.但我這2個證人,檢察官卻說一個不老實,一個避重就輕,感覺好扯,開第二次庭結束後提告的人有跟法官要求民事賠償,結果我也不想理他走出外面了,過了約2天吧.就收到地方法院寄過來的信件,寄了一份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再事實及理由那寫:茲因本人遭xxx等人持槍恐嚇致過度驚嚇導致焦慮狀態.糖尿病.咳嗽.過度換氣.重鬱症疾發.須長期治療.並於檢查庭開當日.生母病故.無法見其最後一面.身心受創.甚巨.請求長期治療費用新台幣30萬元.精神受創新台幣20萬元,這是他寫的訴訟狀.我絕得有點誇張,他當時暈倒送醫是警察來辦案很久有10幾分了他才暈倒(暈倒時還很假感覺故意的),他說了 一堆病,我有問了我這邊1個證人他跟他也有熟.他本來就有重鬱症,也自殺過,這些慢性病本來就須固定跟長期治療(去醫院因該查的到).絕得更誇張的是他說檢查日開庭當日,生母病故,無法見最後一面,重點開檢查庭時最後檢察官有問題告的說你們要不要私下和解.提告的回檢察官說,我媽媽今天早上剛過世沒心情(那時是開中午的庭).他是基隆人,現住在台南,檢察官跟我也嚇一跳,檢察官有說那你怎不打電話來請假,他也都沒回,現在重點是開檢查庭並非我決定哪天開的.而且他這樣說好像我限制他自由,請問一下我可以依這點告他污告嗎?他好像毀謗我了.再請問如果他那邊有證人我這邊也是有證人.但檢察官好像比較護他們.現在對我有利的監視器卻因太暗不清楚,這能定我們的罪嗎?我跟我哥都沒前科,如果因為這件沒有做的事情卡這條前科,真的很不值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恐嚇罪 只認識自己行為確實可能使人心生畏懼 一般人也可能產生害怕 就可能成立犯罪 如 ... (恕刪)
張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那我現在該怎麼作才能自保,畢竟真的是沒做的事情,而且提告人他也有重癒症,告我的人是說我跟我哥有進去他房間,但他的證人在警察局做的筆錄是說我跟我哥有進去他的房間第二次就是被地方法院傳到法院開庭,檢察官有問到證人有你有看到我跟我哥進去他房間嗎?結果他換說看到我哥是在門口,那如果他說他心生畏懼的話,這樣就可以定我的罪了嗎,但是不是要定一個人的罪,要有證據,他都沒人只有他朋友當他人證,令我想請問一下,他寫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再事實及理由那寫:茲因本人遭xxx等人持槍恐嚇致過度驚嚇導致焦慮狀態.糖尿病.咳嗽.過度換氣.重鬱症疾發.須長期治療.並於檢查庭開當日.生母病故.無法見其最後一面.身心受創.甚巨.請求長期治療費用新台幣30萬元.精神受創新台幣20萬元,糖尿病不是飲食的問題怎可能因為害怕復發,第二條他說開檢查庭他生母並顧,這個賴在我頭上感覺很扯,開偵查庭也不是我決定哪天開的,感覺好像我限制他的自由,而且偵查官也有跟他說你怎不請假,這點我因該可以告他毀謗吧,那我想請問一下張律師,如果有成立會判啥,他是依305條起訴的(本人跟我哥都沒前科)
律師你好:
我於3/29至汐止的那米哥婚宴廣場作活動攝影,
那米哥附設的免費地下停車場門口註明一米八以下車輛可進入
(我開公司配給的一般小型貨車,高度小於一米八)。
準備在電梯附近的停車區停車,該區未開天花板燈,但亮度可看見裡面停有車輛,
駛入後還未停至車位就被一根突出的鋼梁柱卡住車頂,導致車頂有凹陷刮傷(因為我的角度看不見鋼梁)。
由於該區並未管制不可進入停車,又無任何高度警告標示,而我是行駛在車道上的。
(現場工作人員撞到後來告訴我,此區平日只開放小車進入,今日早上無人駐守,
三角錐又被人移開進入停車,所以此區無管制)
我有拍下擦撞現場照片,請問這樣那米哥廣場有責任嗎?我可以要求那米哥賠償嗎??
可以援用下列案例嗎??
http://tcc9507.tcc.gov.tw/onweb.jsp?webno=3333333260&webitem_no=866
初步來看,本件應該是在起訴前階段所設定的訴訟主張上選定了應由原告負擔舉證責任之請求權來做主張,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 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此有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循此,本件若無法舉證則恐怕會遭法院判決敗訴。
詳細情形建議你將書狀及相關資料提供給律師看過,俾以進一步研議後續可行之訴訟方向,否則固執於無法舉證之項目再繼續進行訴訟下去恐怕對您不利。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本件初步研判表結果無法判定肇事責任,主要是因為雙方各說各話,且目前已確定之事實有限尚不足以進行肇事因素研判所致,建議您設法尋找其他證據,如證人、監視錄影畫面等資料還原事發經過,以證明對方涉有過失而導致此次之車禍、造成你受傷。本件若對方涉有過失(不論是肇事的全部因素或者是部分因素)者,即有過失傷害罪之刑事責任,則以刑事責任的追究促使對方在民事部分進行賠償,應當會是比較有效果之方式。
另外過失傷害罪係告訴乃論之罪,若未提出告訴,檢警依法無法主動偵辦,務請注意告訴期間(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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