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機車牽去車行給老闆估價 (老板開說:購新車這台舊機車可以抵3000元)
舊機車就放在老闆那,並將買新車要用的證件(身分證 健保卡)放老闆那
然後行照看有無欠繳(因為行照96年後我沒有去換發),若無欠繳在將行照給他
之後會簽一張讓渡書給我
可是看到下面這則新聞時,深怕讓渡給老闆以後會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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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區70歲梁姓老翁23年前因移民美國,將機車讓渡給機車行。梁在5年前返國,發現有人騎他的機車屢屢違規,23張罰單共2萬多元罰鍰要由他承擔。
梁姓老翁說,他四處交涉、陳情都沒結果,自忖沒幾年可以活,只希望政府查明究竟是誰冒用他名義騎機車違規,不要讓他帶著這些罰單「走入黃泉」。昨天他請市議員林秀惠替他主持公道。
梁姓老翁說,1988年他移民美國,在中和區以2萬元把偉士牌機車讓渡給機車行處理。5年前他返台居住治病,到監理站換新駕照時,才知道當年讓渡出去的機車,竟然還登記在自己名下,而該家機車行早已未營業了,且這幾年有人騎「他的車」,還闖紅燈、違規停車被告發,害他收到23張罰單,須繳交約2萬元罰鍰。去年底他還收到法院強制執行繳交罰鍰通知,讓他每天都睡不著覺。
議員林秀惠昨邀警方、監理站人員說明。中和警分局副分局長蔡添木起初說,梁的機車始終都未辦過戶異動,所有罰單都是逕行拍照取締,警方無法查出是誰騎車違規。
林秀惠則表示,查出警方2007年12月曾取締騎梁姓老翁機車的宋姓男子闖紅燈,蔡添木表示回去再詳查;而昨天出席的監理站人員,也未備妥該輛機車的車籍異動情形資料,因此還待進一步釐清。
林秀惠說,當年承辦本案的監理站及警分局人員都已離職了,她要求警方及監理站重新調查清楚,再做處置
---------------------------------------新聞---------------------------------------------
請問要怎樣才能確保讓渡後不會出現像新聞這位老翁的問題? 不是很懂那些流程跟法規
還有買全新未領牌車不是只需要身分證正本+印章,老闆為什麼還要留我健保卡?
以上疑問,謝謝
您好:敝人最近遇到一非常困擾的法律問題(有關三七五減租方面),因本身對法律較不懂,希望在此能獲得一些協助和回答。我大略描述目前遇到的狀況如下:我祖父和他的兄弟們(共4房)以前跟地主合租農地耕作,而同意以大房的名義向地主承租,而各房平均分攤田租,並統一將各房應繳的田租先交給大房,再由大房以承租人身分向地主繳租,一直以來都是如此。後來我們這房因祖父過世,其下有二子:我父親和伯父,所以我們這房應繳的田租接下來是由我父親和伯父各繳一半,也都有持續繳租。大約十幾年前,我伯父因病過世,其下留有一女兒已結婚,而自我伯父過世後,他這女兒十幾年來就再也從未繳任何田租(大概是想說地主不見得有分地的一天,所以不願白白繳納田租),所以我們這房這十幾年來全部田租都由我父親單獨繳納所有金額給大房,由大房向地主繳租。大約兩年前因地主分地,大房將地主分給的土地再平均分給我們各房(以買賣契約和土地移轉登記方式),所以我們這一房因田租是由我父親繳交所以分給我父親,我父親又將此土地持分過戶給我。最近因為我出售這塊地,我伯父的女兒突然跳出來主張她也有分得一半售金的權利,如不分她一半,就要走法律途徑告我們!想請教律師:我伯父女兒她有權利和我們分土地售金嗎?就我認為她十幾年來都不願繳交田租也未繳半毛錢田租(只因不見得地主會分地或何時才會分地),而都是我父親規規矩矩、老老實實的繳我們這房的全部田租,她的權利在未持續繳租的情況下應已喪失,否則這種投機之人在未分地前不繳半毛錢,一分地就跳出來要分一半土地或售金,實在太奸巧也太不合情理了!但因我本身對法律較不熟悉,所以還希望在此處能有幸獲得律師的協助回答,讓我概略知道法律方面對這一事件的見解,感恩不盡!
您好:敝人最近遇到一非常困擾的法律問題(有關三七五減租方面),因本身對法律較不懂,希望在此能獲得一些協助和回答。我大略描述目前遇到的狀況如下:我祖父和他的兄弟們(共4房)以前跟地主合租農地耕作,而同意以大房的名義向地主承租,而各房平均分攤田租,並統一將各房應繳的田租先交給大房,再由大房以承租人身分向地主繳租,一直以來都是如此。後來我們這房因祖父過世,其下有二子:我父親和伯父,所以我們這房應繳的田租接下來是由我父親和伯父各繳一半,也都有持續繳租。大約十幾年前,我伯父因病過世,其下留有一女兒已結婚,而自我伯父過世後,他這女兒十幾年來就再也從未繳任何田租(大概是想說地主不見得有分地的一天,所以不願白白繳納田租),所以我們這房這十幾年來全部田租都由我父親單獨繳納所有金額給大房,由大房向地主繳租。大約兩年前因地主分地,大房將地主分給的土地再平均分給我們各房(以買賣契約和土地移轉登記方式),所以我們這一房因田租是由我父親繳交所以分給我父親,我父親又將此土地持分過戶給我。最近因為我出售這塊地,我伯父的女兒突然跳出來主張她也有分得一半售金的權利,如不分她一半,就要走法律送徑告我們!想請教律師:我伯父女兒她有權利和我們分土地售金嗎?就我認為她十幾年來都不願繳交田租也未繳半毛錢田租(只因不見得地主會分地或何時才會分地),而都是我父親規規矩矩、老老實實的繳我們這房的全部田租,她的權利在未持續繳租的情況下應已喪失,否則這種投機之人在未分地前不繳半毛錢,一分地就跳出來要一半土地或售金,實在太奸巧了!但因我本身對法律較不熟悉,所以還希望在此處能有幸獲得律師的協助回答,讓我概略知道法律方面對這一事件的見解,感恩不盡!
建商將家門前圍成高度220CM,僅留區公所之水溝蓋寬度出入
(一台摩拖車可出入,但是很危險有可能會撞上隔壁鄰居抽水馬達)無其他出入口,
屋齡30年 ,??峻工圖上建築物前為8M私設巷道,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已向都發局調,但不表示是有的
想請問1.門前之道路是否可申請既有道路,門前之空地約20 坪 地目:建 2.通行權如何主張,調解可處理?還是得走到民事訴訟?3.對方有錢(經營有加油站等產業)完全不理我?,調解有其作用?需多少時間?
4.如何快速處理此案件?
謝謝!PS.房屋左方空地為主要出售點(無尾巷),前面空地為我家出入口亦是他?出入口 ,
建商一起買,2013/11/5登記,地目:建
日前家人買房子,當天11/21家人對於簽約過程不懂,即代簽約付30萬,事後本人發現合約書上的建物坪數才4.8坪(只註明含增建部份),其他皆未說明,與當天看到的使用坪數不符,擺明是違建,當初基於信用對方才會簽約,故11/22本人即立刻電聯及簡訊向代書及3位民間仲介及屋主說明不購買此屋且立即中止合約。但3位民間仲介翻臉不認人回覆已簽約了,認定30萬要沒收且屋主也不接電話。讓人真的很生氣
此簽約過程未告知有消保法規定30天的契約審閱期,誘使家人急著先簽約且拿走高額價金,刻意隱瞞重大事項,且簽約當天也未出示土地&建物&他項所有權狀,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實際權狀相關資料證明,當天僅只有一份代書提供的不動產買賣契約,內容相當草率,且無提供履約保證服務。
今天有一個問題是這樣,好友的兄弟共同買一棟房子供家人及父母居住。(此房
是在哥哥婚後買的。兄弟兩人共同繳交房屋貸款),當初弟為顧全大局且未婚情
況下,讓房子登記在嫂嫂名下。這期間嫂嫂曾私下將房子再拿去貸款六十萬元花
用,聲稱貼補家用不足。數月後嫂嫂又疑似外遇離家出走並帶走所有家當(哥哥
名下約三十萬元現金,此為兩兄弟準備家用以及隨時備急之現金,因為之前嫂嫂
曾私下貸款,所以房子所有文件以及印鑑都由哥哥保管)現下嫂嫂已向地政事務
所提出更改房屋印鑑以及房契遺失等手續。想請問以下幾個問題?
1.哥哥是否可以因為所有家當以及現金被嫂嫂帶走,向警方提出竊盜案辦理?
由此逼嫂嫂出面處理。
2.目前已知哥哥因為當初並未申請特別約定財產制,所以在夫妻共有財產制的情況
下,如若兩夫妻離婚,嫂嫂硬是堅持這房子她該分一半。那是否這兩兄弟完全處
於被打狀態,完全無力反擊?
3.在夫妻共有財產制的情況下,哥哥於房貸、家用等等等等之類的負債是否也有均
分。簡單的說就是,嫂嫂如果堅持房子她也有一半,是不是可以在房子賣掉之後
還能扣掉因為買房子的原因"哥哥"向銀行、親戚及朋友的負債如有剩餘財來兩夫
妻均分?又或者是否可以哥哥簽一份類似本票借貸的文件給弟弟寫明是當初哥哥
是跟弟弟借多少錢買的房子。可以讓這兩兄弟的損失降到最低??這樣的方法是
否可行??
本件令嫂明知所有權狀係交由其丈夫保管並未遺失,卻申請遺失補發,乃係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地政機關登載於地籍資料上,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權益,應已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就此可以檢整相關事證提出刑事告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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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1.調解時,只需請對方提供土地登記謄本確認要作抵押擔保之不動產為何即可,調解成立後,倘若對方不願協同辦理,可以持調解筆錄單獨辦理登記。
(a).針對上列辦法有所疑問,若不動產登記非登記在對方名下(對方已成年),而是對方父母名
下,若對方在調解時未經過父母同意,而答應將不動產作為抵押的話是否可以生效呢?
2.對方曾經有過肇事經驗(檢察官同一人),現在又發生車禍肇事致人重傷且是酒駕(筆錄說喝薑母鴨且酒測未超標),而對方答應一部份付現,一部份分期。我方要求分期要抵押不動產。
(a).若我方已收一部份現金,剩餘部份若對方不願提供抵押,我方是否仍可不和解提告?
(b).若提告對方可否會被判刑坐牢?(希望對方可以被判刑坐牢)
3.對方雖已成年,但曾經有肇事過,現在又酒駕肇事致人重傷,顯然父母未盡機會教育及督導管束之義務,父母能夠免責嗎?有何方式能讓對方父母負起部份責任?
謝謝律師撥空回覆
我再去印尼辦理結婚娶回台灣 現居北市內湖
前夫方面能100%配合 也於今年3月辦妥離婚
如果由老婆提否認之訴 前夫不到場算棄權嗎?
我們比較在意被家人知道老婆離過婚
所以很怕時間一久家人會懷疑怎還沒報戶口
驗DNA須法官指定裁示或是能自己先驗?
我們很害怕改過姓的紀錄永遠跟隨
我們完全不懂法律 能告知有甚麼是該注意的
在印尼台辦面談也被嚴格審核 飛來飛去終於過關核發簽證
一切都是為了給小孩有健全完整的身份
希望律師大大能告知我這案件好不好辦理急需時多久
戶政單位已把我孩子報戶口列為專案處理
因我婆是外籍 中文名字自然跟我姓 在戶政填從母姓有幫助嗎?
在前夫完全配合下 懇請幫幫小弟 提供一個最快速的方法 萬分感謝
幾年前,母親將房屋過戶給我,當時要求代書以贈與辦理,也拿到贈與免稅證明。
不知道為什麼,地政那邊的登記卻是買賣。
現在檢查事務官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構成要件』追究
我們不知道為什麼辦理會變成買賣,當時拿到贈與免稅證明,
就以為是以贈與辦理了,並沒有詳細去查。
我們也相信代書不會故意用買賣不用贈與辦理,應該僅為人為過失,造成辦理錯誤。
我們並沒有故意想讓公務員登載不實。
有詢問過,不管以買賣或是贈與辦理,我們都不會省到稅或是有任何額外的利益。
不知道這樣『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有可能會成立嗎?
檢察事務官在我們一進偵查庭,什麼都沒有問,也什麼都沒有說,
就一直跟我們說這罪很小,叫我們直接認罪,讓人覺得他像是不調查就已經確定要起訴,
很令人擔心,所以才來詢問,在此先謝謝協助的律師。
民國90年以前.父親有口述要把財產如何分配給2位兒子(這事親友全知道)
但在民國91年間.小兒子私下把父親口述要給他的財產都登記過去了.(這事親友全不知道).親友是在93年間知道的.
因大兒子在民國99年重度中風.父親在101年間仙逝.所以從大兒子生病開始到現在.小兒子動不動都對親友說:他分到的比較爛/比較不值
其他親友聽到都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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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的是
在民國91年間.小兒子私下把父親口述要給他的財產都登記過去了.
就真的剛剛好.小兒子私下登記過去的財產.跟父親口述要?他的份一模一樣
小兒子這舉動.有哪條法律可以解釋(小兒子默認父親的財產分配方式)
(因他早在91年間就私下先登記了)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著作權法第87條之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 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不在此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 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 規定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 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 、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五、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 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 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同意或授權而轉貼迪士尼圖片,將構成重製權之侵害,此項轉貼行為應已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重製罪:該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依此項規定,基本上只要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而將著作(包括照片、圖片、文章等)進行重製(複製),即已構成著作權法之重製罪。
著作權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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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關於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係在第87條第4項「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視為侵害著作權。其立法意旨在於禁止未經授權而輸入原版在國內散布、銷售或出租,以免因此損及著作權人之權益。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在輸入後為出租或散布行為,除會有民事責任外,在刑事責任部分則會分別構成著作權法第92條或第91條之1所規定的相關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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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不過這些legal term實在是太專業了,所以想再與您確認是否先前所attached的法規是要告訴我無論怎麼平行輸入(儘管我已在國外買斷購入,然後再以私人名義寄回台灣,而後販售),已構成侵犯Disney的權,意指不合法?! 那為什麼有些代購網站可以大辣辣的賣很多不同品牌的商品且Post其商品照片、商品敘述,那些也算是不合法嗎? 律師會建議我可以怎麼避免? 不要以公司名義登記販售?
我過去以為的是,只要購買正品轉銷售,都算是商業法裡的灰色地帶,不構成侵權,所以是我的認知錯誤?! 或是有特殊情況?!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
我弟弟介紹朋友去認識的修車廠修車,因車子是弟弟朋友的學弟的公司業務配車(車子登記是公司行號),他們三人一同把車子送到修車廠修車,車子修好後,車廠的老闆打電話給弟弟的朋友,但沒有聯絡上,於是打給弟弟,告知他車子已修好,請他將車子牽走弟弟牽走的當天有聯絡朋友,但沒有聯絡上,後來弟弟的朋友回撥,弟弟沒有接到於是隔天朋友打給弟弟說明要牽車,但弟弟正在使用要去購物的路上,告知朋友現在不在家不方便牽車,對方朋友並不知情弟弟正在使用車子,後來於當天晚上和另一名機車騎士發生車禍,現在車主(登記公司行號)的老闆娘要告弟弟侵占,想請問該怎麼處理比較妥當對方表示要修車費(4萬6千5百)、車子折舊費用(3萬~5萬)、營業損失費用弟弟辦貸款只有6萬,願意能賠償對方修車費(4萬6千5百6萬元)+其它損失(1萬2千元)但對方不接受,堅持要這麼多的賠償才肯合解...(車子並未向保險公司辦理出險)
2012年11月3個人合開一家餐廳,3人有簽契約都是出資股東,分別為甲乙丙,甲股東原本有領店裡薪水(股東兼員工)2013年8月時白天出去工 作晚上回來幫忙沒再領店裡薪水,乙股東則是偶而來店裡幫忙沒領薪水,丙股東也想遵循甲股東的模式,於2013年10月出去工作不在領這邊薪水,但是丙股東 2013年8月及9月都沒領到薪水,甲股東跟乙股東不聞不問,丙股東該怎麼辦?
店裡的帳大家一起管理的,上下班沒有打卡,薪資也是直接拿現 金,都沒有保勞健保,只有負責人(甲股東)有保健保,但支出的帳有登記在一本簿子裡,每月薪水給予都會記載,當初契約也沒規定誰負責什麼工作,都是3人決 定,現今丙股東已沒在店裡,所以一些帳務都不清楚,丙股東可否拿回2個月薪水?
店剛開幕即有負債30萬,近幾個月有盈餘開始還債,每個月還3萬已經還2個月,債權人是負責人(甲股東)岳母,甲乙股東回應則是先還債,等有錢再通知丙,丙股東8.9月還在職(股東兼員工),請問這樣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