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開網站上指稱他人「狼狽為奸、假好心、超級大騙子、壞女人」,係以非指涉事實而有損他人名譽的行為,基本上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在網路以文字散布他人欺瞞旅客的事實,如指涉不真實而有損他人名譽,基本上會成立加重誹謗罪;但若對方指涉的事情為真,且經營旅遊業之方式與公共利益有關,則有可能免於加重誹謗罪。 由於該網站屬於平台供應者,本案的妨害名譽內容並非由該網站發布,網站自不負妨害名譽罪責任。但被害人告知網站有違法或侵權情事後,網站即應確認是否有此情形;若網站於合理期限後仍未採取應有之措施,即可向網站要求刪除相關內容,以維自身權益。另外就誹謗之內容,亦可列印出來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
(參照刑法第309、310、311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各位好
我在今天被屏東XX分局的偵查隊約談製作筆錄
原因是我在加油站工作時於X/XX號的大夜班有""連續六筆的0元油槍提起紀錄""
(就是油槍提起來就有的紀錄不管是多少錢)
每筆的資料間隔平均是""六秒""因為這個紀錄
我被加油站把紀錄送到分局加油站認定這個連續六筆的0元油槍提起紀錄就是
"""偷油"""(油槍提起就會有回油約20c.c.可取,加油站懷疑我有拿)
但是我可以非常確定的否認 我並沒有偷油
在今天偵訊的內容中偵訊方只拿出""油槍紀錄""(簡稱)
就一直在問說我有沒有偷油 可以說是一口咬定
但是我因為根本沒有作 所以馬上就說沒有
可以幫助我還我清白 但是加油站的監視記錄只保留一個月
1。所以根本完全沒有人證 沒有人說是我做的
2。完全沒有物證 沒有監視器或是照片或者油料損失證明但是偵訊方卻直接跟我說
因為其他有做的員工有著同樣類型的油槍紀錄 卻已經承認他有偷油
(補充:不只有我一個人被偵訊 加油站有很多人都被叫去)
然後就直接跟我說這樣就可以推斷我當班的油槍紀錄就是”偷油”
但是光是舉槍的機會就有很多 比如清理油槍需要將油槍拿起
或者加油機本身出現了異常就自己跑出了6筆資料
然後我也沒有辦法提出證據證明是何人所為
所以就卡在這邊僅僅36分鐘偵訊一下子就結束了
我在這邊有幾個問題:
1。連續0元油槍紀錄可以藉由”其他人的偵訊內容”就推斷我當班的紀錄就是 ”偷油”嗎?
2。因為整個偵訊過程偵訊方只有拿出這個紀錄,沒有監視器記錄和財損紀錄 這樣的證據足夠嗎?
3。如果真的很誇張的將案件送到了地檢署,檢察官能夠按照一個紀錄就起訴嗎?
4。從偵訊結束到地檢署的傳票來,大概需要多久的時間呢?
請懂的法律程序和內部實際操作情形的專業人士能藉解答我的問題
(最好是有處理過這種案子的)
謝謝!!!!!!!!!!!!
法院要下有罪判決,必須依據犯罪證據。無犯罪證據即不得認為有犯罪事實。如僅有連續提起6次油槍之紀錄,但仍無法舉出確實有油料短少的情形,依據罪疑為輕原則,應不得認為有犯罪行為。縱使有其他人的偵訊內容,仍非一般所認知的經驗法則,所以並不當然證明連續提起油槍就是犯罪行為。 若檢方僅提出油槍證據,而無監視器記錄或財產損失紀錄。連續提起油槍證據只屬於間接證據,而非直接犯罪證據。且事實上如您所述如果提起油箱僅有20CC可取,6次亦才為120CC,折算每公升35元計算,亦僅有不到5元之價值,就此部分,亦可說明根本無須為偷油舉動,因為根本獲利甚低。 若檢方認為被告確實有犯罪嫌疑,即使僅有間接證據,仍可向法院起訴犯罪,此為檢察官之權限。 偵訊結束至地檢署傳票之間隔時間,依個案而有所不同,原則上約數週。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喔喔~謝謝陳律師^^
因為目前悠遊卡公司正在推廣新一代記名晶片悠遊卡,有推出記名送百元購物金的活動!但因之前自己遺失的該張試用版晶片悠遊卡(申請時為無記名且當時無法自行申請記名),現在才可以自行上網使用讀卡機申請記名,所以意思是如果侵占者將原物主遺失的該無記名的晶片悠遊卡,自行用讀卡機上網跟悠遊卡公司記名登記成自己是所有人,他還是只觸犯侵占遺失物的那條法律囉~
因為會有種可能是他於申請記名的期間,向悠遊卡公司申請記名後,取得悠遊卡公司記名活動之贈送購物金,而該張卡片因已有遺失及侵占之報案紀錄,這樣侵占者不會對悠遊卡公司產生詐欺或是不當得利之情況嗎?記名之後卡片會就屬於他了嗎?? >口< 我是對這裡衍生出的情況有實務法律上的疑問,不知有專家有沒有相關見解可以賜教~ ^^ 感謝!!
目前我與配偶狀況類似如下(銀行尚未就對先生提起清償債務的民事訴訟)
想請問一下有何種方法可以預防先生債權人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王先生因為幫朋友作保的關係,朋友還不出錢,銀行就對王先生提起清償債務的民事訴訟,王先生敗訴後因名下也沒有財產,債權銀行也執行不到先生的財產。王先生和太太多年辛苦工作存款有購買一棟房屋,登記在太太名下,所以王先生就不以為意。孰料,官司結束後沒多久,太太就接到法院通知,表示債權銀行已經將太太名下的不動產查封,王先生甚為驚訝,原來債權銀行居然可以這樣主張。
民法第1011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以上開案例而言,王先生確實有積欠銀行債務,經銀行辦理強制執行沒有結果後,債權銀行確實可依上開民法規定,代位王先生宣告將其與太太的夫妻財產制從「法定財產制」改為「夫妻分別財產制」。
債權人成功將債務人改為「夫妻分別財產制」後,依照民法第1030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間會發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計算方式以本件案例而言,王先生名下沒有財產,王太太名下有價值2000萬元之不動產,兩人財產差額為2000萬元,2000萬元平均後為1000萬元,也就是說債權銀行可以代位王先生,向王太太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王太太給付1000萬元給債權銀行。
承上所述,債權銀行在法律上可以宣告債務人改為「夫妻分別財產制」,並進一步藉此代位向王太太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透過以上法律技巧,債權銀行既然可以成為王太太的債權人,自然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程序,在法院准許假扣押後,提供擔保金進而查封王太太名下的財產。
各位律師先誠心的跟您們說聲謝謝,我敝姓許 我從事的行業稍微特別,是命理法術的工作,那麼我幫人服務的範圍絕大多數,都是幫客人親手開符咒,來幫客人,但是這是無形的產品,當客人使用有絕的有效 的,當然也有無效的,而我呢因為開的符咒有設立單價,一套符咒五張是兩千五,有些客人可能會因為自己所需要增加至4-5套的符咒,有時花到一兩萬,那想請 教各位律師們,如果當這個客人覺得,他花了一兩萬,也覺得無效,最後提告詐欺,或是其他的法律責任,那我該如何去面對呢?因為這個符咒當然有我們的專業, 且都是很認真的幫每位顧客處理,但在現今的社會上難免都會遇到這些問題,所以想請教各位律師,我該怎麼去處理或面對這些事情呢?謝謝各位律師先生的回答
遇到買屋訂金收不回來的問題,請大家幫忙提供意見該如何解決
我們在台中市,
我爸去年跟非仲介的人買了一間二手店面,總價約八百萬,
初期先付了三百萬的頭期了,原本只要把對方的貸款轉貸過來就可以完成交屋了.
但我爸後來信用出問題,銀行無法核貸.
當初有考慮找家人代辦貸款,但後來沒有執行,
緊接著又遇上奢侈稅,對方提議等明年他滿兩年後他賣屋後再退給我們訂金.
今年已經兩年到了,他又說目前有租人,暫時不打算賣屋,短期也不會賣.
但他說如果有賣的話錢退給我們.
目前狀況是我爸有與對方簽買賣合約,但已經付頭期款給對方多少錢沒有寫明
問題1:根本不知道他是否有賣了?
2:他要是十年二十年後賣~那這筆錢不是就一直被綁在那!?
3.因為是我們的問題造成去年無法完成交屋,在法律上是否這筆錢真的就很難討回了!!??
請問各位律師,目前該如何處理?
該先與對方簽訂契約說如賣屋確定會還錢?有台中的律師可以協助我們嗎?
謝謝大家熱心的回應!!!
如有不法利用存款帳戶作為人頭戶的行為,可能構成詐欺罪、幫助詐欺罪。如果擅自將他人的帳戶存款占為己有,則可能成立侵占罪。 若僅帳戶使用人利用帳戶進行犯罪,原則上帳戶所有人並不需負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但因為刑事訴訟程序使然,帳戶所有人在形式外觀上有牽涉犯罪之可能,故帳戶所有人仍可能被當作刑事被告處理。而民事上則可被請求連帶賠償。 由於您是帳戶所有人,原則上帳戶內的財產是您所有的,縱使提供帳戶給他人辦理扣款,仍不會因他人之債務而產生影響,也就是如果扣款不到,債權人要找您大姑而不是您。但因係他人擁有您的存款簿及印章,如前所述,在外觀上如果仍有發生侵占或是無權代理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您仍是有可能必須負擔賠償責任的。
(參照刑法第335、339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定了以下條款要我們簽名並且要保人
有兩張要簽名的~還要保人也簽名
(公司也要求我們一個禮拜交出簽名這張)
第一張
人事保證書
立保證書人【保證人簽名】金保證【本人】在貴公司工作,倘有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貴公司負損害賠賞時,保證人願依下列條款之約定,代負賠償責任:
一:本保證書之保證期間,自簽署之日起算三年
二:如發生損害時,保證人願就公司所受實際損害之額度,負完全之賠償責,不受民法第756條之2第2項之規定之限制
三:保證人在貴公司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為限,負保證責任
四:被保證人在服務期間,無論是職務調整、任職時間、地點之變更,均無須通知保證人,且保證人之保證責任亦不因此而免除
五:因保證書發生訴訟時,保證人同意以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致
我比較沒辦法認同的是第二張的第五條款
員工誓約書
一:今荷蒙公司任用,自當尊遵守貴公司規定,並忠實服務克盡職責
二:貴公司所有關於業務經營上之秘密事情,保證決不對外洩漏,且關於經營事務上所屬一切事情,決不外揚之
三:在職務中萬一有所失宜,致使貴公司遭受損時,當迅速足數賠償,尚有不足賠償,應由保證人負責賠償,不敢絲毫使公司受損害
四:因貴公司事情或自己服務上有所失宜,不論在何時遭受解雇,當即服從不敢異議之
五:在公司離職後,自離職當天起,三年內不可從事和公司相同或類似相關行業,如有違約願付違約金新台幣壹百萬元整,並放棄先訴抗辯權,絕無異議,本人並確認在任職期間所收取之薪資,已經有加計日後離職之競業禁止之補償金
此致
請懂法律的人救救我們!我們又不是年薪百萬的人~
我們也是靠獎金生活的業務員~因為有碰錢的關係~今年要求我們簽這兩張
我們平均年薪所得也才60多萬元!!為何要簽這個呢?
如果有更好的可以更改裡面的條款請告訴我~~謝謝!!
感覺這兩張是對公司的自保~~我們員工一點保障都沒有!!
哪怕哪天老闆叫你走人你也不得異議~~
老闆也說:我們也可以立一張對我們員工有保證的條款
但要我們自己列= =(我們又不是律師)~哪懂這個!!
人事保證書屬於無償之單務契約,對保證人相當不利。但這份人事保證書基本上並無違反民法強制規定之處,若公司強烈要求簽署人事保證書,原則上受僱人可斟酌退讓。另外人事保證書,是就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而由保證人代負賠償責任;故若受僱人循規蹈矩,基本上並不會對公司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員工誓約書中較有爭議的是第4條及第5條。
(1) 第4條關於「不論在何時遭受解雇,當即服從不敢異議之」已違反勞動基準法關於終止勞動契約之強制規定,蓋雇主僅得於第12條第1項的6款事由成立時,始可不經預告直接解雇勞工;否則仍需依第16條之預告期間規定,提前預告終止契約。員工誓約書稱:「因貴公司事情或自己服務上有所失宜」為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亦違反第12條強制規定而無效。另外縱使有「不敢異議」的規定,原則上受僱人並不因此失去訴訟權;如有爭議,仍可提起訴訟等救濟程序。
(2) 第5條屬於「員工競業禁止條款」,如果本條不合理限制員工離職後的工作權,可能會無效而不拘束員工。公司若基於保護營業秘密、防止客戶與交易對象遭移轉之目的,且給予一定財產作為對價,仍可簽訂成立員工競業禁止條款。但顯然在此除約定3年期間以及違約金100萬元外,並無任何合理補償之約定,除數額顯已超過合理標準,亦不符合競業的補償要件,而會被認為無效。又「放棄先訴抗辯權」如同第4條「不敢異議」的規定,原則上受僱人並不因此失去訴訟權,仍可向法院主張員工競業禁止條款無效或是酌減違約金。
(參照民法第252、756條之1至第759條之9;勞動基準法第1、11、12、1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1.
請教律師:
小弟近期有打算購買補習班dvd視訊函授課程
聽說該函授課程影音檔會有drm保護(每個檔有三次授權機會)
因函授課程相當昂貴,
小弟無法湊齊三人集資購買,但又僅用得到一次授權
故想日後販售出讓其餘授權,並由我親自協助取得授權
(即僅出賣授權,不轉讓書本講義及dvd光碟前題下)
想請幾個著作權的法律問題:
====================================================
一、小弟倘為該正版課程所有權人,可以「備份dvd複本自用」及「處分轉讓drm授權」,沒錯吧?
二、在正版光碟自己保留,僅轉讓drm授權條件下,下列各假設情況何者可行且不違反著作權法?
1.我的正版光碟→借買受人直接使用,用後正版歸還
2.我的正版光碟→借買受人備份,備份後正版歸還
3.我持正版光碟備份乙份複本→給買受人複本
4.我持正版光碟備份乙份複本→借買受人複本,用後再歸還
5.僅能請買受人自備正版光碟
===============================================
可以的話,是否能引用相關條文及出處!?
謝謝!!!
各位律師先誠心的跟您們說聲謝謝,我敝姓許 我從事的行業稍微特別,是命理法術的工作,那麼我幫人服務的範圍絕大多數,都是幫客人親手開符咒,來幫客人,但是這是無形的產品,當客人使用有絕的有效的,當然也有無效的,而我呢因為開的符咒有設立單價,一套符咒五張是兩千五,有些客人可能會因為自己所需要增加至4-5套的符咒,有時花到一兩萬,那想請教各位律師們,如果當這個客人覺得,他花了一兩萬,也覺得無效,最後提告詐欺,或是其他的法律責任,那我該如何去面對呢?因為這個符咒當然有我們的專業,且都是很認真的幫每位顧客處理,但在現今的社會上難免都會遇到這些問題,所以想請教各位律師,我該怎麼去處理或面對這些事情呢?謝謝各位律師先生的回答
6年約當時會買是因為是內部員工當時主管也說很快就能脫手
就買了!結果在那間公司呆了幾個月發現當初好像是花20萬買一個副理的位置而已
除了第一個月領5.6w之後每個月才領700元當時才發現那間公司的做法很像保險業也很像
老鼠會一個牽一個才會有錢領!!很多人去找記者來踢爆沒用就連去勞工局告他們也不了了知
因為他們幕後老闆是原住民的國會議員所以很多事情都壓的下來
所以很多員工也只能鼻子摸摸就離開了包括自己本身也是
但當初的五份合約找他們說退費的事
他們說最多一份只能退5千....但也實在是差太多了
因為我知道之前有客戶退到3w但是我沒有證據可以去證明這些
我現在也只能找看看有沒有其它方法能叫他們退多一點的可能上來問問
像我這種情況的還很多!!請有經驗的大大幫幫我們吧!!!
ps:它裡面有一條是說退全額的百分之八十但他說的全額是合約總價23.5的全額
這是他們拿來當擋箭牌的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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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位陳律師留言跟我說
他認為這可能有牽涉到詐欺罪、公平交易法及違反銀行法的問題,應該把資料整理一下,然後找所在地的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律師進行諮詢,看看是不是可以提起刑事告訴。除了詐欺的問題外,公司簽的契約內容違反公序良俗或強制規定,契約可能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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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的是那位律師所說的整理資料是指那些?除了先前的合約還有其他要準備的嗎??
找法扶會裡面有細分很多我該找那個單位來協助我查詢??
不好意思這一塊我真的不懂~所以麻煩各律師幫個忙~謝謝!
想請問 友人(台灣人)與女友(馬來西亞人)最近在台灣結婚辦理兩國之結婚登記,到目前為止,只有辦理馬來西亞的結婚,而台灣方面的還未辦理,而結婚後的馬來西亞結婚證書被老婆收著,但是她卻保密不透露給任何人知道,直到現今仍有不少男人再追求她,她手上的婚戒也沒戴上,友人甚至數次有告知對方男性說女方是已婚者,但他老婆卻隱瞞不說.
而後友人又數次前往駐馬來西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欲申請結婚文件證明,但服務人員卻一再以官僚的口吻,答覆說直接找你老婆要證明文化,問題是他的老婆就是不給,就一直讓事件擱到現在. 能不能請告訴我,友人的情形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此事有先諮詢過一些朋友,但對方都對馬來西亞的法律不是很了解,所以只好幫友人寫信來問之,麻煩述解決方法. 還有到底能不能不用透過老婆,而是本人直接再一次申請結婚證明,老實說,友人看到每天一直上演老婆被人追的戲碼,真的是生氣難過又害怕,拜託請詳述解決方法.(註明:1.友人一直都愛著老婆,從未想過要離婚. 2.兩人婚後都未住在一起. 3.取得結婚證明的目的是用來趕走蒼蠅.)
問題是這樣的
房屋所有權人是 三兄弟
出面簽約的是我們的媽媽
前年100年7月10號~所簽的約
今年101年7月10號才發現問題
我家樓下店面第一次出租給別人,因為當初承租人想要租我們家的店面
有幫我們整理家裡(打掃清垃圾),
後來老闆娘來找我叫我跟我媽媽說租金可以租1萬8嗎?
(看再它們很努力的幫我們整理家的份上 我媽媽答應 第一年先租一萬8)
老闆娘 重頭到尾都沒有說 約期五年.....
可是事隔一年後 媽媽再次拿起租任契約書 才發現媽媽當初所簽的約的
是五年約期 ,這時租約就"發生爭議"了,當初說好的,第一年先租一萬8
變成五年都租1萬8 事後我們三個兄弟+我們的媽媽 一起下樓找承租人
協調可是老闆娘 態度很硬 就說 簽約5年就是5年 要按照租任契約書走
過來協調不成 就去區公所 申請調解2次 承租人都不出面調解,
區公所也開調解不成立單子給我們了,再區公所回家時 就看到老闆娘的店長在樓下
問它們為什麼不出面調解,它們說它們有權不去調解
(這點我也知道沒有法律約束)
最另我生氣的事,那一位店長竟然跟我媽說去法院說辣
(我的媽媽已經63歲了還這樣嚇我的媽媽)
事隔一天 我知道媽媽被恐嚇 有下樓理論 店長口氣非常不好
隔天它們馬上裝了 行車記錄器 (拿來當監視器~怕有事發生吧!!)
房東的 權利 我看了又看 這幾天一直再找相關文章
才知道原來房東的權利 真的少之又少
它們都有正常再繳租金 房東跟承租人的關係都稿成這樣了
1※請問我們現在該怎麼做?
因為簽約的是自己的媽媽 也有問過很多有再跑法院的人(朋友)
甚至網路法律諮詢(有提到叫我們告我媽媽 偽造文書讓合約不成立)
可是偽造文書(是公訴罪)ps:哪有自己家的小孩告媽媽的阿
另外還怕他們會告我的媽媽(詐欺罪)畢竟媽媽年紀也不小了
討論之後 "房東要提前終止合約" (要先前告知)PS:也要承租人同意吧
我們打算要給承租人一至二個月的時間 找點
最後一個月不收租金作為違約金1萬8 跟退還當初承租人所繳的保證金3萬6
至於賠償金(又怕承租人獅子大開口)因為是店面 有招牌
跟大型冰箱的搬遷費延伸出來的費用。
2※這樣的存證信函 要怎麼寫? (對方拒收又該如何處理)?
3※事後的程序該怎麼做?
有打※就是問題處
契約書內容如下
房屋租賃契約書 (小北百貨買的)
立房屋租賃契約出租人 xxx (以下簡稱為甲方)
承租人 xxx (以下簡稱為乙方)
乙方連帶保證人 (以下簡稱為丙方)茲經雙方協議訂立房屋租賃契約條件列明於左:
(此行劃掉)
第一條﹕甲方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xx市xx區xx路xxx號
第二條:租賃期限經甲乙方雙方洽訂為﹕共 \ 年 \ 月。
自民國 100年7 月15日至民國 105 年 7 月 15日止。
第三條:租金每個月新台幣 18000 元整﹐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繳水費、電費、瓦斯費、 電話費、大樓管理費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四條:租金應於每月 15 日以前繳納﹐每次應繳 \ 年 1 個月份。
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 3 萬 6 仟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 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第六條:乙方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 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異議。
第七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第八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賃房屋權利全部或一部份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第九條:房屋有改裝施設之必要時﹐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房屋時自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十條: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第十二條: 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 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或損害租賃房屋等情事時丙方應連帶負賠償損害責任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第十四條: 甲乙丙各方遵守本契約各條項之規定,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
屋,因此乙方所受之損失甲方蓋不負責。
第十五條:印花稅各自負責﹐房屋之捐稅由甲方負擔﹐乙方水電費及營業上必須繳納之捐稅自行負擔。
第十六條: 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此行被劃掉)
第十七條:租賃期滿遷出時﹐乙方所有任何傢俬雜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應視作廢物論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只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2.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絕不異議。
第十九條:本租金憑單扣繳由乙/甲方負責向稅捐稽徵機關負責繳納。
以上就是租賃契約書的內容
※租賃契約書是房客提供 連內容也是房客寫的 我媽媽只有簽名(蓋手印)
還有一張 區公所的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申請人: 甲方
對造人: 乙方
(當事人不到場)
上當事人因 房屋租賃 事件 於101年 7月31日 在本會進行調解結果 調解不成立 特此證明
因此(7/20)請朋友帶齊資料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忙(我是低收入戶)。接見的莊信泰律師說:『行政訴訟呀!很難打喔!』看完資料後說:『這些都是妳全癱的朋友寫的嗎?好強喔!』 『依據這些資料,很有贏的希望!』。 然而幾天後(7/24),〝法扶會〞用掛號通知我駁回的理由,卻與市府答辯狀同一理由:『逾期提起訴願,嗣又提起行政訴訟,應無理由,故予以駁回。』
唉!~也不知〝法扶會〞都幫些什麼人,連我這真正經濟、客觀條件最弱勢、最需要律師義務出手協助(且經他們〝法扶會〞莊信泰律師評鑑過很有贏的希望之案件)的低收入、臥床全身癱瘓者都不幫。
之前的無知,不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依據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訴願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並無規定逾期不受理的訴願決定不得提起撤銷訴訟,不就是為我等無知之輩所定的補救措施,亦符合行政訴訟法第 1 條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之立法精神。
故祈求願意幫當兵因公槍傷最弱勢的全癱病人〝小蝦米〞對抗南市府〝大鯨魚〞而代表出庭攻防【全癱臥床30年,常年洗腎、中樞神經受損(極度怕熱)、長途舟車勞頓(可能得上高雄開庭)、體力不堪負荷】的正義律師(當然至少得敬上往返車馬費)。謝謝幫忙!!
如蒙惠助,將把全部資料彙整寄給您研究,謝謝!!
感謝張景堯律師的回覆:
1. 行政訴訟如果跟行政機關處分有關係 採訴願前置原則
你沒有經過這法定程序 法扶當然認為你顯沒有勝訴的可能
行政訴訟程序上立刻會被駁回
並非你資力上不符合資格
~或許您沒注意看清內文,我已提起訴願這道法定程序,因逾期而為裁定不受理,且於101/3/27訴願決定書最後書寫:如不服本訴願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180號)提起行政訴訟。而本人已於101/5/25法定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101/7/28已通知預繳裁判費,分案〝己〞股,這些都已告知〝法扶會〞,〝法扶會〞卻仍照市府答辯狀理由駁回(也不參考接見莊律師:『有贏的希望』。的意見)。
2.依我看來 應該將來行政訴訟敗訴
考慮是否提大法官解釋
事情經過如下
http://truth.bahamut.com.tw/s01/201207/f1f534de8a1640fd12d39b5d37b58f6d.PNG
圖中順序由左至右
該名玩家 煉鐵衣#3911 觸犯我們語音群禁止事項
先在語音群打字詢問
也有許多玩家也跟他提醒 [這裡不能做任何交易]
該玩家這時打字自己也爆了兩句粗口反罵我們語音管理員 :***** 是在凶三小
管理員在未點名狀態之下也對他粗口相向 (一切的一切都是從他上述兩句後開始)
該玩家只把管理員粗口過程錄下
卻沒錄自己粗口兩句話: ***** 是在凶三小
事後幾天該玩家把管理員粗口語音檔放置Youtube
語音位置:
http://www.youtube.com/watch?v=I8Mr3njm7A4&feature=player_embedded
並且兩名對語音管理員提告
昨日上傳一張
http://truth.bahamut.com.tw/s01/201208/6166aab779b95d4bc8f7478a0c9470e2.PNG
無聊查了一下
刑法第310條:妨害名譽[告訴乃論]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我也是是RC語音會員之一
看到 三聯單受理原因為:妨害名譽
不清楚是 該白目玩家在妨害他人名譽 還是什麼?
由於不懂法律又替管理員抱不平只好來知識發問
請問整段流程下來
白目玩家 與 兩位管理員 各有什麼處分 及 觸犯法律之處?
請求法律專家解答
案件發生於今年6/21, 媽媽帶小孩(3歲小孩在媽媽的右方)綠燈過行人穿越道, 小客車從媽媽的左後方綠燈要右轉, 小客車未暫停禮讓行人, 強行繞過媽媽但壓傷小孩的腳掌, 未骨折但打石膏, 至今還在疼痛, 肇事者不認錯還要求進行交通裁判, 於7/21交通裁判(警察有幫忙調出清楚的影像)結果出來為肇事者為肇事主因, 交通警察立即告發肇事者"未禮讓行人"與"肇事使人受傷"兩張罰單. 請問刑事部份: 1). 我們認為肇事者惡意不禮讓行人而使人受傷, 肇事者是觸犯刑法277條的普通傷害罪或284條的過失傷害罪? 請問民事部份:1). 3歲小孩是否可請求勞動力減少或喪失之無勞動收入者:以行政院公布之基本工資乘以一點三倍,作為基準? 2). 媽媽全職照顧小孩(完全無法行走, 廁所無法自理), 是否可求償家人看護費? 3). 小孩受到嚴重驚嚇半夜常作惡夢, 平常常哭鬧, 是否可提出慰撫金? 4). 小孩的腳掌未骨折但打石膏至今行走在疼痛算輕傷害或重傷害, 醫生遲遲不敢判斷後續狀況, 只要求要持續觀查? 對父母真是一大折磨, 而且肇事者至今不聞不問真另人痛心..被害人該如何主張法律上的權力?
6年約當時會買是因為是內部員工當時主管也說很快就能脫手
就買了!結果在那間公司呆了幾個月發現當初好像是花20萬買一個副理的位置而已
除了第一個月領5.6w之後每個月才領700元當時才發現那間公司的做法很像保險業也很像
老鼠會一個牽一個才會有錢領!!很多人去找記者來踢爆沒用就連去勞工局告他們也不了了知
因為他們幕後老闆是原住民的國會議員所以很多事情都壓的下來
所以很多員工也只能鼻子摸摸就離開了包括自己本身也是
但當初的五份合約找他們說退費的事
他們說最多一份只能退5千....但也實在是差太多了
因為我知道之前有客戶退到3w但是我沒有證據可以去證明這些
我現在也只能找看看有沒有其它方法能叫他們退多一點的可能上來問問
像我這種情況的還很多!!請有經驗的大大幫幫我們吧!!!
ps:它裡面有一條是說退全額的百分之八十但他說的全額是合約總價23.5的全額
這是他們拿來當擋箭牌的一條
在大陸被台灣同事在臉上寫下羞辱文字需要在大陸或台灣或兩者提告?
我是一個在大陸的工作者,最近4個月剛換新公司,但是進入後因為是新人所以對任何事情採取低姿態作事,但是因為上司(後面簡稱B君,台灣人)分配的職權責任不明常常被上司的親表弟欺壓(後面簡稱A君,台灣人)。後來從旁得知A君從事此行業只不過4年多一點時間,雖然我是此公司新進人員但是我從事此行業卻已經是15、6年的老手。A君仗著他表哥是我上司的關係從進公司後沒多久就開始欺壓我污辱我,而我也基於B君是我上司的關係而處處忍讓,雖然期間我還試圖跟A君改善關係卻沒有任何進展。但是到了A君第8次污辱我時,我看這只會繼續惡化下去沒有任何改善的機會之下於是就跟我上司B君做第一次反應。B君了解情況後也跟他表弟溝通,無奈A君並不聽從反而更變本加厲。在被A君第9次惡整污辱後我因一時衝動跟他大吵一番也反應到B君那處…無奈人親土親不如人家血緣親的情況之下,B君的偏頗處置方式令我很不滿意,而A君見此也更加囂張與跋扈欺壓於我。後來我從旁得知A君因為B君是老闆下第一把手,所以在A君來到這公司後就開始到處欺壓台籍或陸籍同事,連前台接電話的總機小妹也不放過,短短幾個月弄的所有同事都到老闆面前反應此一情況,無奈老闆需要B君在事業上幫忙於是也就袖手旁觀讓B君去處理…果然還是人親土親不如血緣親的偏頗處理方式,由於大家都是出外討生活,所以大家都敢怒而不敢言…
(情況1)一直到了最近大約3天前(2012/08/01)在回家的公司班車上他又開始在其他台籍同事與陸籍司機面前出言羞辱於我而我也不客氣回嘴。於是2人在車上吵的不可開交,當時他譏諷我臉皮跟大象或犀牛一樣厚,我回嘴說比它們還厚又如何?他居然出言說那要拿”槍”來幫我測試一下…
(情況2)又過了2天即2012/08/03,因為我對客戶的滿意服務,招致他嫉妒與痛恨於是開始對我大聲謾罵大約5~10分鐘左右(因為是謾罵說實在的罵的太快所以大部分聽不大懂)最後我忍不住我也回嘴,中間你一句我一言互相指責,其中還罵我是老鼠屎,而我回嘴說老鼠屎的定義是只拿錢不辦事的才是老鼠屎(因為他確實上班時只拿錢不做事終日摸手機或相機)…
(情況3)最後他罵我不知羞恥我回嘴說我就是不知羞恥又如何?A君回說:那你的意思就是要求我在你臉上寫上這”不知羞恥”4字囉?於是我也不客氣的回說:要寫來寫啊誰怕誰!!!然後他就在陸籍第3者同事面前邊走過來邊說:這是William(本人英文名)要求我寫的哦,不是我自願寫上去的你都看見聽見了哦~~~在他要寫前我最後一次口頭警告與拒絕說:你敢寫就給我試試看!!!於是他就在第3者面前將此4字用奇異筆寫在我左臉上(有照片為證),寫完後還要求我要走出去給大家來瞧瞧讓搭家知道我是怎樣一個人…當然我也照做了,我就是要讓大家瞧瞧是誰做此像3歲小孩的羞辱人的舉動,很多台灣及大陸同事看了後都搖頭無奈…
從小到大除非在我本人自願情況之下,從來沒有人膽敢在我臉上寫下如此污辱人的字句。
那我想要請教各方有法律的正義之士解惑…
請問上述的情況我可以在台灣提告嗎?還是要先在大陸提告立案後再返回台灣立案? 要先寄存證信函給予保留法律追溯權嗎? 這種情況保留法律追溯期多久? 要以何名目提告?公然侮辱?還是…?那流程如何? 民事如何和解,流程又是如何? 可以提精神賠償?或是什麼賠償? 或是有更好的方法不要提告但是可以收到警告之效果?例如要求對方寫悔過書或道歉信函等?或其他方法… 還有其它應該要注意與了解事項等…
真真真希望能有人幫忙解此疑惑並給予A君一個警惕,若它表哥無法管他那就由法律公理來制裁他管他,讓他知道天下之大不是沒有公理正義的!!!
感恩與拜謝
人除正常工作之外.也在兩岸拍賣刊登代購...結果今年5月碰到詐騙集團..
欺騙我說他們購買商品之後跟廠商都談好了只需要我幫他們付款..
所有對話過程我都有保留下來...也沒跟他們要任何報酬.只告知跨行跨省幫忙他購買付款需要1%銀行手續費..
結果他們欺騙我說是他男朋友在台灣匯款給我的總共24萬左右..這筆錢還經過2個也是無辜上當的受害者轉出...現在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 請問這樣會不會被不肖法官還是警察另外用所謂洗錢防制法來送??
(因為我有幫他們代購支付款項去給他們所說的廠商帳號..但是我對話所有過程都沒跟他們要報酬.事實上也真的沒要.就是換一些台幣好幫大陸網友代購)
2. 因為我前面還有2個無辜受害被當成車手的人..請問如果我們態度良好也配合好..無任何前科.且有正當穩定收入.是不是應該是判罰緩之類??
3. 我們需要求助一些比如免費法律諮詢.還是請認識的立委跟議員之類協助?
因為在大陸有穩定工作跟收入...只是想代購賺點小錢.真的很倒楣...萬一真的比較嚴重..考慮放棄台灣國籍了..這地方太恐怖了...詐騙比大陸還嚴重.法官我爬文之後也是容易亂判...請有相當經歷的人來回答..打廣告之類就免了..拜託拜託!!!..案件看來也會拖很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