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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感覺 105-01-03 23:01
請問我最近看見海邊地上權房屋出售,其為50年前政府給榮民的屋子,最近聽說政府有開放租賃購地,但那間屋子破損非常嚴重無屋頂門窗,但仍有電錶,想請問若跟屋主簽定轉讓合約,日後我與政府辦理租賃購地,會不會變的前屋主的?另外屋損嚴重只有地上權翻修是否會有違法問題?謝謝

所謂的地上權房屋,是房屋所有權人取得該房屋所在之土地地上權,因此你購買時應該同時進行地上權移轉登記房屋所有權登記,並且以契約約定該房屋所有權人將所有請求權移轉給你。

做完上述交易及登記程序後,如該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將所有權出售給你並進行所有權移轉登記,你可以取得該筆土地的全部權利,而地上權人與所有權人同一,使得地上權消滅(僅剩下沒有定限物權所有權)。

水感覺 105-01-03 22:52
近日在海邊有看見有地上權房屋出售,其為約50年前政府給榮民的屋子,但近日政府已開放租賃,我想購買屋主尚未辦理租賃,且其屋已經破損嚴重無屋頂門窗,可以說是廢墟了,但電錶仍在,請問如果我購買與屋主簽訂轉讓,日後我再跟政府承租買地,地權會不會變成前屋主的,問題2破損這麼嚴重的屋子只有地上權翻修是否合法?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03 23:05

您好,

 

1、政府開放租賃予具榮民身分之人,您需先確認承租之榮民是否有轉讓的權利;若有,您即可與對方簽訂移轉地上權契約,然該契約僅具債權性質,未來仍需協同辦理地上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

 

2、擁有地上權,自然有管理、使用、修繕地上物之權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攜帶相關資料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03 23: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該房屋不建議您購買,產權較為複雜,考慮租賃即可,避免日後不必要之麻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安仔 105-01-01 13:27

房客x小姐其實來這邊住很久了,算是我媽的朋友,但是最近我媽中風,所以房屋租賃事務由我在處理,原因在於她的老公,晚上常常深夜回來,會吵到其他住戶,那最近是她老公一直把她家的東西,往我出租以外的公共空間擺放大量雜物,但是我說就算加錢我也不要給她這樣放,但她還是硬是要放,說什麼幾天就搬走了,然後丟垃圾也都不做回收,重點是她老公有吸毒前科,我怕到時候趕他走,怕他會挾怨報復,或是以其他名義來找我麻煩,那我只想要回我的房屋所有權,不要再給他門這樣胡作非為。

那我的問題是Q1:他這樣都會亂擺東西在公用空間,我是否有權力把他東西丟掉?

Q2我若趕他走,怕他對我家人不利,再來是因為我不住那,也沒有保全我怕他對房子亂亂搞?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01 20: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發存證信函要求搬走物品,否則終止契約並要求搬遷。

不建議直接丟棄他人物品,可能會涉嫌毀損罪。

安仔 105-01-02 13:44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律師你好,那我應該如何寫存證信函,需要依某某法條來陳述嗎或是具體陳述,因為合約是今年10月才到期,有相關範本嗎?

 

104-12-24 15:55
今天12月租屋,和房東打好契約租金(一年份)、押金都繳了,住了一個月,房東因故入監服刑。突然冒出房東的姪子,主張房子不是屬於房東一人的(約家族4人共同持有房東佔1份),房東沒有權利出租房屋,要求我搬離,而且租金不予退還(房東姪子說是房東收的,找房東要) 問題:1.在法律上,租到這種產權不清的房子租賃契約還有效嗎? 2. 不知道房東需服刑多久,押金該找誰要?
沈恆 (沈律師) 104-12-24 16:19

您好!

您所述情況租賃契約仍有效,但只能向與您簽約的房東主張違約,也只能向他追討押金,不能拿租約對抗未與您簽約的所有權人。這是簽訂租約前沒有先查清楚產權狀況的風險,建議您還是要先調謄本確認姪子所述是否屬實,若屬實則姪子的主張基本正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宗 104-12-23 13:54
有一店面,由兄弟二人共有,兄私下將其出租與他人共組公司.未經弟同意,將其每年開立租賃所得于弟;致使其弟在個人所得稅中增加不明所得(該屋之租賃所得),請問該兄應負法律上何種刑責,其追訴期多久?
沈恆 (沈律師) 104-12-23 14:38

您好!

如果兄冒用弟的名義出租店面,並在租約或其他書面冒簽弟的簽名,則會成立偽造文書罪,追訴期20年。但兄出租店面不一定需要用到弟的名義,如果是用兄自己的名義出租並簽自己的名字,就不會成立偽造文書罪。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宗 104-12-23 13:54
有一店面,由兄弟二人共有,兄私下將其出租與他人共組公司.未經弟同意,將其每年開立租賃所得于弟;致使其弟在個人所得稅中增加不明所得(該屋之租賃所得),請問該兄應負法律上何種刑責,其追訴期多久?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除非有盜用簽名或將應該給他的那一份私吞

否則應該是沒有刑事犯罪的問題

但如果導致他漏報稅金

遭國稅局罰錢的話

那就應該由你付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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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SME 104-12-23 13:25

有一房屋租賃糾紛問題請教專業的律師們~

本人(簡稱甲方)有一透天別墅三年前有一買方(乙方)要向我購買,因當時尚有9個月奢侈稅期限,因此,雙方約定好先簽一份八年租約(未公證租金一次付清)及預定買賣合約,雙方約定好在奢侈稅期滿後的某一個月期間需完成過戶,一次付清的押租金則轉為簽約金,不料對方未在約定期限內完成簽約,事後又提出訴訟要求我履行買賣合約,經一審二審乙方敗訴定讞,雙方維持租賃關係至今。

今因雙方已交惡,且因房價漲二成,甲方想要向乙方提出提前終止租約或請乙方以市價九五折買下,但無論甲方多次致電還是申請調解,乙方都置之不理,對此情形我想提出的問題是>>>

若以該租賃契約超過五年以上且未經公證的<買賣可破租賃>原則,先將該屋贈與或買賣給我的家人,再以買賣可破租賃,買受人的效力大於租賃權的效力,要求乙方無條件搬遷是否可行?

 

備註說明:乙方(房客)當初遷入後花了近200萬做裝潢租約內有明文費用由乙方自負,如期間終止租約也不得向甲方請求,且甲方得要求是否回復,這部份過戶給買受人後,乙方若提出裝潢費用損失求償,買受人是否需要支付?

陳柏甫 (陳律師) 104-12-23 13:36

您好,

1、現行民法確有訂定買買不破租賃之例外,也就是"租期超過五年,而未經公證"之情形,是以,您的房屋係處於買賣可破租賃之情形,可以轉賣予他人並請乙方搬離,惟尚須注意契約內是否有乙方可主張的其他權利。

2、雙方契約既已載明裝修費用由乙方負責,縱使有爭議乙方欲為求償,其求償對象也是甲方(原租賃契約之當事人),而非房屋之買受人。

建議可將契約交由律師檢視,可更完整提供相關法律意見。

以上,如有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邱 104-12-10 10:54

您好,因為目前在家裡的小公司幫忙

是這樣的 有位客人租車車子開出去了 卻不付租金 叫他還車也不還

欠了六萬元租金後車子才開回來還 卻兩手一空說他沒錢

但是他有抵押一台機車在這  已經欠了兩個月 有寄存證信函給對方

對他也沒回應 請問如果要提告的話 是用民事起訴狀(不當得利)嗎?

請問我在網路下載的訴狀範本範例 要如何寫呢..

證據消基會租賃契約存證信函 有押機車一台 沒有簽本票

感謝您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2-10 11:11

可以以該租賃契約聲請支付命令,如對方不於期限內異議,案件則確定,再強制執行他的財產。至於6萬元的請求權基礎很多,契約關係、債務不履行都可以為主張。狀紙不會寫的話,您可以來電委託律師代為撰寫起訴狀

delia 104-12-07 23:16

法律專業人士們 您們好,

 

兩年前剛畢業工作,透過親友介紹(房仲)買了高雄一間在5樓的小公寓

本來要給父母住和自己住的,才買兩個月母親就不幸車禍造成腳骨折

因為考量母親年事已高,腳傷不便行動爬五樓,所以一直沒有搬進去,但我的戶籍已入,仲介就說她要幫我把房子出租,大約一年。

一年半後,因為母親腳傷還是沒好,我因為換工作需要到北部

父母租賃房子又一直被趕,所以不得已在鄉下買了一棟,但不是登記於我的名下

就請原房仲幫我先代po買賣房子,殊不知房子1年10個月的時候房仲就說可以賣了

我只知道房子滿兩年買賣要付奢侈稅

所以我有多次詢問房仲,他只說我名下只要不要有動產就不會有

其實那位房仲說話常常顛三倒四,人家說東他說西

當時年輕又不知道什麼管道可以查詢,我也就相信,想說趕快賣一賣就不要跟她有往來

因為房子只差兩個月就滿兩年,我也擔心會不會有問題,有特別跟房仲強調要滿兩年才能讓賣主登記

因為買賣合約的日期怎麼算,外行人的我真的看不懂

 

沒想到1年後的現在,我接到了國稅局要我繳交十幾萬的罰款

原因是我有出租人,不在免稅範圍。所以出租人造成罰款這個我認了

 

但我實在氣不過,她身為房仲又知道我有出租人的事情,竟然不清楚可能會造成的奢侈稅問題,還急著幫我買賣。後續我詢問她,她還是在狀況外,完全不清楚奢侈稅條款,然後又說是我自己處理不好的。

 

我只不過想盡點孝心,卻遇到這種房仲,又被國家討了一大筆錢

所以我想要提告她有失專業和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並全額賠償,請問這樣可以嗎?我有她簽名的租賃契約

因為第一次準備打官司,已經好幾個禮拜都睡不好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      對方是否有漏洞可鑽?

2.      買賣合約代書有寫”本案有奢侈稅問題,已告知賣方知悉”,但我跟代書聯繫過,對方說不知道有出租人的事情,所以他是以我兩年內買賣房屋房屋現況去評估,是否會有影響?

3.      當初我有跟房仲口頭說,一定要滿兩年才能過戶房仲也答應買賣完成後,會請買方滿兩年再登記,因為買賣只差一個月左右就滿兩年,我清楚口說無憑,但是否提出會有幫助呢?

 

感謝

你好:

要看你與房仲間之委託銷售契約才有辦法判斷。 買賣契約上已經告知雙方需要負擔奢侈稅,且你無法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主張免稅,至於是否有其他款情形要依具體情況判斷。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第3條第3項規定,持有期間是以訂定銷售契約之日去認定。 房仲是否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因出租而會被課奢侈稅,而本件重點在於舉證,因為大部分是口頭,所以到時您可能要傳喚相關人員到庭幫您作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delia 104-12-08 23:51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因出租而會被課奢侈稅,而本件重點在於舉證 ... (恕刪)

因為都是我和房仲兩人,並無第三方存在,我只有房仲房客所簽的租賃合約。被國稅局查稅時,我有用line與房仲對談,並直接指出問題,但對方一直左顧而言之。請問對談內容提出有用嘛?

delia 104-12-09 00:02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我知道在買賣合約上,奢侈稅一定是賠定了。

但就是不甘心,我有付買賣仲介費,但仲介卻明知我有出租人行為,卻不知房屋不在免稅條件範圍內就做了買賣。

dean 104-12-04 12:20

您好

目前所遇到的問題是10/28與房東簽訂租賃契約

合約上已載明每月25號前繳付租金

現在房東解釋要我們每個月25號前,提早繳付下個月租金

合約上並無註明要提前繳交,這樣的方式是否符合契約內容呢?

 

 一、這個部分要解釋當事人真意(民法第98條)。

二、如果雙方各說各話,進入訴訟的話法官除了看條款及雙方的解釋外,可能還會去看兩邊的履約狀況來判斷這個契約怎麼解釋才公平。例如,如果一開始的時候就先收了幾期的租金,那麼法官可能會認為這個租約租金前付的情況(一般租約都是租金前付,所以如果你是要主張租金月底給的話這個部分有可能會被認為舉證責任在你,也就是說你要去舉證讓法官相信租金是月底給)。

三、租賃其實要有信任的話比較不會有糾葛,遇到不對的房東寧可另覓適合的點跟別人租房屋,請三思。

四、租賃的話是以和為貴,如果雙方已經談好了條件,建議把條件寫清楚,寫得越不清楚越容易生爭執糾紛

五、做為一個房客,多了解一些租賃可能糾紛也是必要的,了解的越多越能避開風險避開糾紛,只是比較少房客會找律師上課(笑)。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Kimmy 104-12-03 11:33

您好,我想詢問,車禍案件,我方是汽車,要左轉,也有打方向燈機車不知道是因為車速過快來不及,還是他要超車,直接撞到我左邊駕駛座門,因對方車速很快所以後面載的人有飛出去,有報警跟事後醫院處理,機車雙載兩人都為未成年,我方車為公司租賃車,所以由保險公司處理調解中,但可能因為修車費用金額龐大談不攏,對方家長目前說要告我傷害,所以我的責任是比較大嗎? 因為對方真的騎很快,非常大的撞擊,人飛很遠

有諮詢過其他網站,但有說報案三聯單上為第一個的人,是責任較大者,是有這樣的說法嗎?

唐德華律師 (Eric) 104-12-03 12:53
回覆 Kimmy 的發言內容:

您好,我想詢問,車禍案件,我方是汽車,要左轉,也有打方向燈機車不知道是因為車速過快來不及,還 ... (恕刪)

  壹、刑事部分:

一、刑事責任焦點會在你本身行為有否為車禍的肇事因素,若為肇事因素之一,則會涉及過失傷害等罪,至於肇事責任輕重,會影響的是刑度高低。因此,你若想完全脫免刑事責任,則需你的行為非屬車禍之肇事因素。而肇因因素有無,會因車輛撞擊點、道路號誌、車道狀況等等而有不同,因此,就你行為是否為肇事因素,建議你攜帶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等資料洽詢專業律師研判。

二、地檢署一般處理此種案件,會參考車禍鑑定委員會做出之鑑定報告,決定是否起訴,而後續法院審理也是。因此你應該在鑑定報告做成前,積極向鑑定機關說明案情,使鑑定報告做出有力你的判定。若等鑑定報告出來,再爭執鑑定結果,只會事倍功半。

貳、民事部分:

民事過失相抵之規定,因此肇事責任輕重將影響賠償金額多寡,而這部分,法院一般審理也會參考鑑定報告。

?、以上若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洽詢立詳法律事務所唐德華律師0939-601-296。

 

Kimmy 104-12-03 13:56

 補充:道路只有一線,當時對方是在內側跨越雙黃線撞轎車,照理來說機車應該是要騎在外側

如果是他是要左轉,那撞擊力道應該不會這麼大,那他是要超車所以就沒有減速人才會導致飛出去

 

 

曉諭 104-11-27 14:32

您好

我想諮詢相關欠錢追討事宜,於今年3月跟男友分手,與男友交往6年期間,

借了五萬多的費用,加上交往期間他使用我名義申辦手機號碼,因分手後在今年八月停止話機,手機的使用費用也沒有繳清,我電話訊息過去他都推託會匯款還錢,一直擺爛不理,打算用存正信函寄出,但是本人無相關法律知識,想請問:分手後我用line訊息請他還清欠款,另外手機電話告知繳清手機費用,目前到現在都完全不理會,加上我怕寄信函他目前住的房屋租賃,如果蓄意逃避,真的就不還,請問律師存證信函還有什麼樣方式請出本來還錢。

Joee 104-11-26 11:57

律師 您好:

本人日前倒車不慎擦撞路邊紅線違規停車,現場有報案並至警局做筆錄

我方只有保強制險,對方是乙式全險

對方為企業租賃車,並強調我需負全責

原先我已協調與我認識的汽車原廠做維修

但對方租車公司卻以不可跨縣市維修為由拒絕我將車移至我認識的原廠保養廠維修,

現在租車公司有提供代步車給承租者使用,但只有7日免費,目前原廠估算維修時間亦為7日,但承租者因他自行事務造成延宕送修一日,現在又告知我若維修時間超過代步車免費期間,要我來付此費用

目前我有問題想請教如下:

1. 若判斷責任歸屬,對方為違規停車,此部分我方是否要負全責

2. 是否我方真無權力指定維修地方 

3. 代步車費用向我收取是否合理

4. 若非我全責,是否該申請調解來分擔費用


還要麻煩版上律師指教,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28 21: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肇事責任的部分可以向員警索取初步判定表,並且聲請車禍事故鑑定

2、倘若對方拒絕我方修繕所造成的損失,我方無須負擔。

3、除非是我方拒絕修繕,否則對方無法自行修繕之後向我方求償,建議可以先核發存證信函給對方,以保留證據

黃小姐 104-11-19 11:39

各位律師您好,

媽媽用我的名字買了一間房子之後出租給他朋友的公司(公司有登記在那邊),當初簽租賃合約的時候,是媽媽跟那間公司簽的。

問題如下:

1. 所以這樣的話,租賃所得會算我的還是算媽媽的?

2. 因為是租給媽媽的朋友,所以她租得很便宜,但我之前看新聞好像說如果租太便宜國稅局會算貴的稅金,這個我要怎麼查才知道我們這邊的合理租金是多少呢?要打給國稅局問嗎?

謝謝各位律師的觀看與回覆!

Anna 104-11-16 21:43

工廠承租兩家公司, 其中一家承租的紡紗公司失火 (已被鑑定責任歸屬), 並波及隔壁另一承租人建物,  且留下一堆廢棄物未處理, 這邊有以下幾個問題想詢問:

1. 因火災產生的廢棄物問題, 環保局已發給紡紗公司負責人通知處理函, 但該過失者一直不出面處理廢棄物, 出租者會被要求承接嗎?

2. 過失者一直不出面處理,出租者如要求償地上建物毀損, 出租者可以如何做求償?

3. 過失者不出面並告知如果執意求償,他有漏報部份租賃稅,藉時會向稅捐機關檢舉,請問出租人不知情,會有罰責的產生嗎?另外過失者故意漏報會有另外的罰責嗎?

3. 另一家承租被害者有保險, 已獲保險理賠, 那保險公司的損失, 是出租人負責? 還是承租過失者負責??

4. 如題3, 保險公司如是向出租者索賠,那此承租的被害者領取保險賠償,自行修繕未通知出租者,出租者是否可不允理賠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6 21: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先清理之後,再向承租人索賠相關清除費用

2、必須先釐清火災原因,然後檢附相關單據向承租求償

3、可以一併請求,或是由保險公司理賠之後,由保險公司依據代位求償權向承租求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6 22: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聲請火災鑑定報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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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y 104-11-16 16:52

請問:

甲乙兩塊土地相鄰,我爸繼承甲地之土地及建物、我叔叔繼承乙地土地及建物。20年前,兩地之建物一同改建。直到去年我們家才發現,我叔叔當時竟將兩地建物合併登記在他名下,強佔了甲地之地上權

這件事當初我爸我媽都不知情。我爸也並未針對讓我叔叔使用甲地土地一事,簽署任何土地使用同意書、或是土地租賃契約,這樣是否構成偽造文書侵佔?我爸仍是甲地地主,應該如何主張,才能要求他們歸還地上權呢?

謝謝!

以上幾點能否構成侵佔偽造文書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6 17: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釐清您欲請求拆屋還地或請求返還建物所有權,不太一樣。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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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16 17: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釐清您欲請求拆屋還地或請求返還建物所有權,不太一樣。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4-11-16 17:28

您好!

依您所述有可能構成偽造文書,但仍應提出當時登記文件來確認,如何主張也要依具體證物情形來擬定。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向地政機關調取登記資料,以確認登記之內容,若有刑事偽造文書,則也可能會有追訴時效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una 104-11-12 14:42

你好,發生車禍收到簡易庭通知,要求我賠償10萬多元,請問接下來要如何處理?
去年12月初,我方騎機車,雙向各兩線道,前方賓士汽車占據整個外側車道,斜斜的臨停,所以我方要切內側,因賓士汽車斜停佔據了整個外側車道,所以後方汽車機車也都切內側,晚上六點多車輛很多,為了閃避內側車輛,結果擦撞到賓士汽車後方車燈,我方機車也有受損,人也摔車,筆錄有記錄我受傷。

賓士車主說要等路邊停車位,所以暫時停車,根據他的行車紀錄器顯示他暫停50秒左右被我擦撞上,賓士是租賃公司的,當事人不處理,全交給他的保險公司處理,他的保險公司說因為是我方從後面撞上,所以要我方賠償修車費十萬多。
車禍鑑定報告說 我未注意前方車況 為肇事主因,對方未緊靠路邊防礙行車安全 為肇事次因。


賓士維修明細如下:
工資  9,349 ,烤漆 29,283 ,零件 67,685 => 106,317

我方還只是學生,這麼大筆金額要怎麼辦? 去簡易庭要怎麼說?我受傷他也不聞不問,我的機車到現在都沒錢修...

==========================

-------------我方----------------------
→                  \賓士\
-----------------------------------------
      |停車|停車| 紅線 |準備走|停車|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12 15:33

您好,因您有受傷,依據初判表對方也有責任,您是否有提告對方過失傷害呢?若是現在才要提,因為已經過六個月了,所以沒辦法再提告

至於對方向您主張損害賠償之部分,您可主張對方與有過失且有折舊之問題,另外,您也可以向其主張相關醫療費用

una 104-11-12 16:30

沒有提告對方過失傷害

"您可主張對方與有過失且有折舊之問題,另外,您也可以向其主張相關醫療費用。"
是在調解的時候提出就可以了嗎? 過失、折舊問題要怎麼算呢?
受傷部分過六個月也可以提出醫療費用嗎?是根據收據費用提出嗎?

車子屬於賓士租賃公司的,提出簡易庭的當事人是保險公司。

賓士領照102/7 , 102/4 出廠
車禍時間103/12/2

 一、從車禍時間判斷已經超過刑事告訴期間了,這個部分以後有發生什麼法律問題要早點問律師。美國有家庭律師的觀念,美國人不論發生什麼問題都會第一時間問律師,會跟律師長期配合。如果你一開始有跟律師法律顧問而且一發生車禍就先跟律師聯絡,也不會超過六個月告訴期間。

二、民事部分,你的答辯剩下:項目答辯(例如零件折舊)、與有過失、抵銷。抵銷的部分比較常被忽略,民法是有規定故意侵權行為不能抵銷,反面解釋的結果,過失侵權行為是可以抵銷的。就是你損失的部分也可以跟對方請求,所以你也可以為抵銷之答辯。

三、你的金額比較少,這樣的話找律師幫你去開庭你可能划不來,可以考慮找個律師幫你寫狀紙,單純的寫狀紙的話費用會比較小些。然後問一下律師開庭要注意什麼東西,我是希望當事人儘可能的懂多一點,懂到一定的程度你自己去開庭就會「如律師親臨」一般,所以如果我的當事人要自己上戰場我都會仔細的教他。

四、這個金額可以考慮和解調解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陳先生 104-11-10 16:06

房東委託房仲租賃

房仲刊登物見於 "591租屋網" 並主張,坪數8坪

 

房客租三個月後,丈量發現,實際坪數只有5.7坪

房客要求降租,並告知保有當初的網路資訊 (591租屋網)

 

請問,這樣對我(房東)有何影響?!

可主張我已委托房仲,所以與我無關嗎!?

 

不好意思,麻煩律師先生/小姐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0 17:33

您好,要先釐清是否有包含公設。

另外,若承租方向您求償求償後,若該等資訊室仲介未經您確認所刊登,可以向仲介求償該筆損失。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10 20:44

 您好,因為您是使用仲介來擴大您的經濟行為,因此依民法規定,仲介就債之履行過程中之過失視為您的過失,理論上房客向你要求減少租金。但如果房仲過失,您可以再向房仲求償

小君 104-11-10 02:34

各位律師您好。我在10/24簽租屋訂金1000元(房東說保留房子到11/10),11/6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都還沒付租金押金),但都還沒付錢沒搬進去也沒拿鑰匙更沒拿到契約書,11/9晚間因朋友無法合租,並立即跟房東說無法租了,但房東很生氣說要賠違約金(押金二個月56000元),請問這個情況下我要賠嗎?賠這麼多嗎?還說11/10要給房東回覆,不然就去法院告我們,房東兒子還是警察。請各位律師們幫幫我們,謝謝

你好:

房東實際上沒有受到這麼高的損害,若房東提告,可依民法第252條規定請求酌減違約金。

MIN 104-11-05 20:34

我媽媽離開我現在住的房子也很多時間了

她沒有土地財產權證或相關證明

但是只有戶籍謄本(因為地是國家的)

這樣我媽可以跟我們收房租嗎?

可以打租賃契約嗎?

你好:

房屋所有權人或經過房屋所有權人同意之人才可以將房屋出租收取租金,並供你占有使用租賃物,否則所有權人會主張你是無權占有,請求返還所有物。 若房屋登記在母親名下,母親有權決定如何使用房屋,若你未經過母親同意,母親有權要求你遷離,依你所述,房屋原本是無償供你使用,母親可依民法第470條規定終止使用借貸契約,現母親要求你給付房租已有終止使用借貸契約之意思。 若房屋登記在母親名下,母親若未經所有權人同意,無權出租房屋,此時你給付租金,並無法阻止真正所有權人出來主張權利。
小博士 104-11-05 19:31

去年租了一個小店面,發現是一個一樓樓梯空間,當時不以為意.陸續樓上住戶反映說租金也沒有與他們共享,侵占他們的生活空間(先前出租的店家有支付清潔與公共水電費,但現在沒有),又因房東與我邀約承攬他的市場修繕,卻沒完全履約,屢次與他商討竟偷錄音且將我所寄的存證信函告我恐嚇.最後還發現他與我簽訂的相關契約都是別人的名字(從未告知我他的本名)是否可申覆此租賃契約無效.

為此我查閱相關法令有說明樓梯空間為住戶共有且不得為營業使用,竟違法將之承租與我,現合約到期加上工程履約問題,決定向他索討支付出去的租押金回來,是否可成立.該如何寫答辯狀(房東申請租賃務敞還)還企圖抵銷工程款租金向我索討,該如何因應?

小溱 104-11-04 15:38

各位律師好:

想請教我老家的村莊大部分人都是向同一位大地主租賃的,後來大地主過世之後其兒子要求目前還居住在村莊的人自行購買居住的土地,於是我就買了目前居住的土地以及門前的一小塊土地(為了要出入老家用),但地主要求我要簽訂出入道路不得封路或設路障之協議書,因為老家後方尚有土地且出入道路就是我買的小塊土地

請問我可否在協議書中加註如大地主欲出售我老家後方土地時必須要求新購買者跟我簽訂出入道路持分合約書,也就是要拿錢出來購買跟我一起持分

順便請問持分是否就代表拿錢購買呢?

煩請律師解答了...謝謝!

註:不好意思,沒寫清楚,這都沒有道路用地...是建地,只是大家都這樣走所以變成出入道路。

你好:

購買你後方土地之人不見得願意簽署,將來會發生爭議。 最好是把附近住戶會通行之道路用地登記分別共有狀態,也就是你只要買一定比例之應有部分就好,將來通行使用時,可依民法第820條規定以多數決方式決定如何使用。
LEO 104-11-03 17:39

起因從去年6月底我和太太在一間新大樓店面開業,但因冷器機裝設位置(室內)原故不斷因散熱不良問題過熱導致而自動斷電,經詢問多家廠商後續處理辦法?各家廠商皆建議將原本裝致在室內的冷器室外機移致戶外方可解決此問題~之後我們便找到管委會情商此問題(因為必需將冷器室外機懸掛至外牆),在此同時也有隔壁商家及後續入住商家因同樣問題請管委會協助,但最後的結果不知為何單單獨有我的店面不可將其室外機掛至外牆而其它商家確可以?(管委會確要我們將室外機放致店面室內)

1.我想問的是為何該社區188戶冷器室外機有187皆可放置室外唯獨我不行?

2.中間也和屋主及管委會到區域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但管委會始終不願讓步最後演變成管委會提告的囧境......,而屋主最後的回應是他已經盡力了之後的事皆不關他的事了,要我們租客自己和管委會解決?這樣屋主所主張的<他已經盡力了之後的事皆不關他的事了>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3.依據這樣的過程後管委會是否可以直接提告租賃方?而不是所有權人?或所有權人完全不需負責任法律問題及責任?

CC 104-11-03 13:59

律師您好

因為日前收到國稅局寄的掛號.要我回覆<房屋租賃調查紀錄表>.內文中詢問該房屋是否出租? 租金多少? 租賃期間?
但是其中一條: 以上句句屬實,否則願意付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筆錄確認為記載與陳述在自由意志下作成無誤始予簽名蓋章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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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房屋出租給別人...所以這是查稅嗎? 我應該如何填寫紀錄表比較適當?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3 20: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能是抽查,或是遭人檢舉,或是房客拿去報稅。

2、倘若沒有如實告知,可能涉及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逃漏稅刑事責任

104-11-03 09:50

想問我們要如何拿回剩下的租金押金?(我是房客) 當初簽約時,房東宣稱房子是他的,他也透過LINE寄送權狀影本及證件確認,因此簽訂了一年期租約(一次給付一年租金押金2個月)。但住了3個月後,突然有人跑過來,帶著權狀正本,宣稱原房東僅為(口頭)代理人,已無權租賃此屋,並要求進入屋內,拍攝房屋照片(他們無鑰匙)。深入了解,他們與原房東可能有私下約定,但目前目前都堅稱房子是他們的。 目前我們已與原房東簽解除契約,預計在半個月後搬離並拿回剩下的房租押金,但昨天與樓下房客接觸,他們說房東宣稱沒錢返還押金。但因不久後我們要長期出國,沒有時間慢慢起訴追討,請問遇到這樣的狀況,下一步該怎麼做?

何明諺 (何律師) 104-11-03 10:07

您好:

契約解除後,房東有義務要返還租金

房東如拒不還錢,僅能起訴請求,不然拿他沒轍

假如您是因擔心要出國無法訴訟,不妨委任代理人幫您在國內開庭(信得過的親友即可),

或委請律師協助即可。

以上 謝謝

LEO 104-10-31 16:21

起因從去年6月底我和太太在一間新大樓店面開業,但因冷器機裝設位置(室內)原故不斷因散熱不良問題過熱導致而自動斷電,經詢問多家廠商後續處理辦法?各家廠商皆建議將原本裝致在室內的冷器室外機移致戶外方可解決此問題~之後我們便找到管委會情商此問題(因為必需將冷器室外機懸掛至外牆),在此同時也有隔壁商家及後續入住商家因同樣問題請管委會協助,但最後的結果不知為何單單獨有我的店面不可將其室外機掛至外牆而其它商家確可以?(管委會確要我們將室外機放致店面室內)

1.我想問的是為何該社區188戶冷器室外機有187皆可放置室外唯獨我不行?

2.中間也和屋主及管委會到區域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但管委會始終不願讓步最後演變成管委會提告的囧境......,而屋主最後的回應是他已經盡力了之後的事皆不關他的事了,要我們租客自己和管委會解決?這樣屋主所主張的<他已經盡力了之後的事皆不關他的事了>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3.依據這樣的過程後管委會是否可以直接提告租賃方?而不是所有權人?或所有權人完全不需負責任法律問題及責任?

麥可 104-10-30 12:41

房客不繳房租但持續住在出租處,一審因被告均未出庭,今年8月28日一審判決房客需歸還房屋與每月租金8000元,但否決起訴書中所提於租賃契約中載明的違約金每月8000元。 

房客於今年9/14提出上訴,上訴狀上寫"事實及理由容後補",至今六週我仍未收到開庭通知。

我想在二審開庭前提附帶上訴,狀紙內容如下,第二、三條因不見於一審起訴書,所以可能會在二審開庭時被被告否決,需申請支付命令或另行起訴。但由於被告於二審應該還是不會出庭,一造辯論判決對我有利,所以我還是先將之列入附帶上訴狀紙中,屆時再依狀況反應。

請諸位律師提供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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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契約終止日104年3月25日起至完成歸還房屋之日為止,除應依雙方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四條所載,給付每月8000元租金外,亦需依同契約第十四條之約定,支付每月8000元之違約金。

租賃契約為內政部編制,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86次委員會議通過,於民國91年1月30日內政部台內中地字第0910083141號公告頒行,並經被告與原告雙方經五日審閱期後共同合意簽訂,內容應有法律效力。

一審判決書中未提出原告依該契約第十四條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為何無效的理由,即判定被告不需支付違約金,實有明顯謬誤。

2. 被告應依租賃契約第七條繳清所積欠之管理費,以及水費、電費等相關積欠費用

3. 被告積欠原告之所有債務應依民法第203條規定依年息百分之五計息,自每期應繳日起算,按月依比例計算至繳清日止。

-----------------------------------------------------------------------------------------------

請問你法院管轄權隸屬在哪個縣市,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Mickey WU 104-10-26 14:45

乙方(承租者)在104年8月27號與(甲方)房東簽訂一年的契約,當時乙方交付 ( 兩個月的押金 )給房東作為保證金,但因 乙方有突發事件 因素故 無法完成一年為期的租賃契約 ,, 於是乙方在104年10月5號 向甲方告知 我們必須在104年10月底 提前退租,  房東也明確表示必須扣掉兩個月的押金,  但乙方看了租賃契約書上 其中 第二十一條 : 甲、乙雙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解約,必須在一個月前通知對方,同時支付對方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方可解除契約

因為乙方提前退租屬於個人因素, 也以最快速度告知甲方, 雖然提前告知未滿一個月 , 乙方 告訴房東第二十一條, 但他依然堅持不退一個月的押金, 請問我該怎麼做 ?  

kelly 104-10-14 22:21

版主好:

      惡房客給付租賃訂金後入住遲遲不繳租金已超過租金三個月,已寄出存證信函二次,有惡房客親手書寫房屋租賃中止,並願意無條件搬離承諾(嚴格合約並未成立),但還是多次推拖拉不願搬離,請問我要如何向民事法庭提起簡易訴訟,請求惡房客搬離?

    除此之外能否還有其他合法更快速讓他搬離的方法?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14 22:36

催告並終止租賃契約後,可以向對方訴請請求遷讓房屋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14 22: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終止租賃契約後,提起訴訟請求返還租賃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史蓋葛格 104-10-10 00:13

在山路單線道,我騎黃牌對方是大台休旅(租賃),車右前方有臨停車輛約5公尺遠(沒紀錄),對向無來車,兩旁商家小攤販。

我騎過小右彎看到一台車停在中間(沒打燈),對向無來車,為了有閃避空間騎靠中線,2、3秒接近20公尺左右才開始打左轉燈去停車空地,我的角度無法切至右邊就偏向對向水溝蓋被擦撞倒地受傷,雙方有移車,事故圖有0.9m寬3.3m長的煞車線偏水溝蓋。

初判表沒結果,對方作筆錄說要等對向車過閃臨停車輛直行,找保險出險跟我談,初判表無法判定的情況下,申請車禍鑑定如果對方不到場,走法院提告過失傷害有比調解五五分勝算大嗎?

您好:

如果您的初判表無法判定,建議可以聲請車禍鑑定,以確定過失比例,可使您較清楚可請求之金額,且提過失傷害告訴僅為方式之一,如對方有誠意和解,仍建議以和解收場較為妥適。

小八 104-10-01 22:52

本人女友原本就租屋租賃期到104/10/15,但由於新的租屋房東沒辦法等那麼久,所以女友有跟仲介詢問是否可以提前到104/09/30解約仲介詢問屋主也同意提前解約並且退還押金,為了給仲介方便 我們提前於104/09/25交屋,房間也都經過打掃很乾淨,仲介合約書上寫下"租賃合約於104/09/25解除合約,已交鑰匙,押金部分扣除水電費,餘額退還承租人,於9月底前處理"並且仲介本人跟我女友都在上面簽名押日期了,我們還把他拍照下來,最後仲介就以要作廢合約合約書收走了,一直到今天104/10/01,仲介仍遲遲不歸還押金,說什麼要等屋主10月初回國,不然就是等8號他領薪水才能歸還押金,請問這樣的情況下我們該怎麼辦呢

方安遠 (方律師) 104-10-02 02:12

 

你好,如仲介房東的合法代理人,且房東確實同意提前解約,依法在房客點交無誤時仲介即應返還押金。若你擔心仲介藉詞拖延,可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催告其返還押金,如未獲回應,再考慮是否提起民事訴訟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林艾妃 104-09-28 01:27
您好: 不好意我想諮詢有關租賃契約的問題 因為我們家在22號交屋還給房東,他說要請人來估價看剩多少押金在匯到我們的戶頭,因房屋我們住了十年,我們並無共識,後來往後的這幾天到今天都沒和我們聯絡,請問是否能構成侵佔罪,房屋契約上(第五條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貳萬 零仟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 。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是否就應該於我們還他房屋和鑰匙他就必須還我們押金呢?(第六條:乙方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異議。)請問所謂的房屋誠心的定義是什麼呢?房東可以用這點扣押我們的押金嗎?(第七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房屋照無條件原狀的定義是什麼呢?因為我們有釘東西房東說我們是破壞房子,是這樣嗎?我們住了十年所以要還他十年前的樣子嗎?是否保擴粉刷牆壁?他可以用這點扣押我們的押金嗎?(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請問我們在正常使用下的損壞,但是房東契約期間內我們都沒有說,所以現在要求我們所賠,請問這點是說的過去的嗎?他可以已這點扣押我們的押金嗎?(第十二條: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請問這裡的損失定義,他可以無條件要求我們賠償嗎?他可以已這點扣押我們的押金嗎? 他認為我們不能釘釘子掛東西,但他並無說明合約也沒有寫 他認為我們把廚房的工作台用裂一個小縫,但我們都是正常使用,絕無蓄意破壞 他認為主臥室的廁所的積水哪個是我們用壞,但因為我們沒有在使用,所以也無告訴房東那個壞了,我們用十年一定多少有損毀,但我們絕對不是破壞房子房東22號鑰匙拿回去就沒和我們聯絡,他們和我們說自然損壞是在合約期間內說明,合約結束是算我們的?真的是如此嗎?其實我們很有誠意可以討論,但他們都不願意出面!麻煩請幫幫我們!

你好:

租賃契約到期或終止後雖然可以要求返還押金,但房東可以就租賃物所受之損害向押租金求償,若真的受有損害,此時你只能要求返還剩餘部分之押金房東拒絕返還押金只是民事上之糾紛,不會構成刑事侵占罪。 依原狀返還就是回復成出租人交付房屋給你時的狀態,但屬於自然使用狀態下之耗損原本就是出租人要負責修繕,除非契約有特別約定,當然不能要求你修復。 釘釘子會造成牆面損壞,你們要回復原狀,以免違約契約有約定違約涉訟律師費由你負擔,將來訴訟後判決確定時若真的是因為承租違約因素,承租人就必須要負擔出租委任律師律師費(通常是6萬元以上,遠高於你的押金);至於訴訟費用是法院認定由何人負擔,尚無從以契約約定之方式轉嫁。 押金金額不大,建議先聲請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返還押金
白色黑影 104-09-21 21:53

甲.乙.丙.丁.戊."共同持分一塊未分割農地"第一階段A透過丙談論租賃條件時,丁與戊不同意將土地出租,第二階段A與甲.乙.丙完成租賃關係,是以畫定長方型土地前段的5分之3出租,留後段的5分之2給丁與戊,請問這樣的合約效力如何?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1 22: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共有物若共有人未約定分管契約,任何一人不得指定任何特定之區域使用,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抽象的存在於共有物的每一部分上,若欲解決共有問題,可嘗試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終結共有狀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關於共有物之管理民法第820條規定已改採多數決,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6 號研討結果,你們採用多數決固然有效,但丁、戊可依民法第820條第2項規定,以管理顯失公平為由,聲請法院裁定變更。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合約對未同意之共有人是無效的

簡單來說承租人去使用是有極大風險

其他共有提告的話

他就必須搬走

建議可以先分割之後再出租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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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p.aki 104-09-21 21:39

律師您好

由於我五月底搬離之前的租屋處後,到現在前(二)房東還不願意退押金給我,因此尋求您的協助。我在103年11月至104年5月居住於南京東路五段某公寓,房東X小姐是承租一層3房2廳的公寓,並將其中兩間雅房出租,我們之間並沒有正式簽訂租賃合約,但有簡單在租賃合約書中留下我的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等資料,並且約定一個月房租是八千元,押金兩個月16000元。

過程中因為生活習慣不同,我們有了幾次爭執,所以她要求我在五月底搬離。搬離前兩天我詢問她押金退還的問題,她說等五月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結清再退給我。而我八月中致電給她,電話都直接進語音信箱,因此我傳簡訊請她跟我聯繫。隔一週我用隱藏號碼打給她,她才接了,他說水電費帳單已經寄到,但還沒結算,我請她算完通知我,她卻說,「當初約定好家事清潔共同分攤,但我(二房東)做得比較多,所以要算錢」,還說我搬離時她很多東西不見,我問她是什麼東西她也說不清楚。我也不想再跟她爭執,因此在此尋求協助,協助我拿回一萬多元的押金,對青年來說這可是一大筆金額。我在5/30搬離當天,有跟她清點過該還她的物品(鑰匙、床單、檯燈等等),並跟她確認房間以及廚房客廳我使用的地方的清潔,並確認她會從押金16000元中扣除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等金額後退還給我如今已經9月底了,我想她是沒有要退還給我的意願,請問,我有錄音為證、電話播出紀錄和簡訊紀錄,我聲請調解的話成功勝算有多少呢?因為一萬多元,上法院的成本似乎更高。非常謝謝您的協助,希望可以拿回我辛苦的積蓄。

另外,她可以這樣隨便誣賴我她東西不見嗎?沒有任何證據,她若因此故意不退我押金或扣錢,我能有什麼動作呢?因為住在那裏時我也丟過錢包,我也只能當作自己粗心弄丟了。

Alice 104-09-21 15:29

各位律師您好:

想詢問有關房屋租賃的瓦斯相關費用追討問題。我這邊是房東,自 102年6月以來共出租過三個房客,因我們的瓦斯費都是房客自行繳納,所以我們都沒有特意去查,一直到最近一次的新房客於104/06/23承租後,首次抄表才發現瓦斯費已累計到9千多元,所以我去調瓦斯公司的計費表,才發現自第一個房客起,瓦斯費就沒有自行抄表。經溝通後,最近兩次承租的兩位房客都願意以平均分攤的方式補繳瓦斯費。而第一個房客我無法聯繫到她,但是我有他的公司名稱以及公司地址,想請問我該如何追討這一筆費用? 我們每個租客的租約都是有經過公證(承租解約都有) 感謝律師們的回覆!!

Alice 104-09-21 15:19

各位律師您好:

想詢問有關房屋租賃的瓦斯相關費用追討問題。我這邊是房東,自 102年6月以來共出租過三個房客,因我們的瓦斯費都是房客自行繳納,所以我們都沒有特意去查,一直到最近一次的新房客於104/06/23承租後,首次抄表才發現瓦斯費已累計到9千多元,所以我去調瓦斯公司的計費表,才發現自第一個房客起,瓦斯費就沒有自行抄表。經溝通後,最近兩次承租的兩位房客都願意以平均分攤的方式補繳瓦斯費。而第一個房客我無法聯繫到她,但是我有他的公司名稱以及公司地址,想請問我該如何追討這一筆費用? 我們每個租客的租約都是有經過公證(承租解約都有) 感謝律師們的回覆!!

嚕嚕 104-09-21 07:27

最近想要擬訂個房屋租賃契約,
最困擾的莫過如何快速解決積欠遲繳房客又請不走的

看到有人分享他在契約內加一條:
違反契約未付房租達一個月,請於一週內搬遷,若未於規定的一週期限內搬離,承租戶遺留在此約租屋處的一切家私雜物將由出租戶自行處理,承租戶絕無異議,出租戶無需負法律責任
請問這是代表說,如果一週內承租戶沒搬離,真能直接開門進去處理他的東西嗎? 還是依然要先寄存證信函, 然後強制執行呢?
 

若註明 只要房租積欠一個月,就立即解約的話,是否也是上面那些形式順序?

你好:

公證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前項公證書,除當事人外,對於公證書作成後,就該法律行為,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債務人、繼受人或占有人,主張第一項之公證書有不得強制執行之事由提起訴訟時,受訴法院得因必要情形,命停止執行,但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者,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命停止執行。」

可依依照公證法第13條規定載明逕受強制執行,並經過公證人公證,即可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無庸再經過催告、訴訟程序。但租金收入會變承租賃所得,需要課稅。 你上面所述,未經公證還是要催告並訴請遷讓房屋,無法直接強制執行。況且違反土地法第100條之規定,還是無法終止租賃契約

您好:

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條款於經公證後始得逕為執行,否則仍應起訴請求後始得執行。

香菇 104-09-20 12:28

您好 各位大家好

我想請問一個問題....故事有點長 感謝不嫌麻煩的看完..

家中雙親因為母親出軌外遇,而家庭破裂..現在有家產分配之問題

事情經過如下:

在今天年初,老爹發現了娘的手機有封過分曖昧的簡訊..

那詢問之下,娘卻二話不說 直接刪除  包含通聯記錄...等所有相關紀錄

那沒多久,就離家出走..連帶的將夫妻經商的盈餘款也全數帶走..(因為盈餘款皆放在母親存摺裡)!

母親離家約1個星期後,我偕同父親至轄區派出所辦理失蹤人口登記!!

後來父親在尋人無度的情況下,求神拜佛..神明指示只要跟著某人(小王嫌疑人,以下稱嫌疑人)就可以找到了..

在有一次有所感的情況下,跟隨嫌疑人 然而嫌疑人進入便利商店買東西時,父親友人跟著進去看嫌疑人購買什麼..之後跟著 直到嫌疑人進入一棟學生公寓裏頭..

由於公寓有門禁 需要感應卡、或由宿舍打開才能進入,因此聯繫房東..

但由於租賃簽約人非母親,而是母親的大姊..因此在無法與房東達成共識的情況下..房東跑來宿舍門口..當時的父親已經有請警方偕同了...

可是進入房間後, 雖然沒有看到嫌疑人,但是嫌疑人所購買的咖啡..等飲品以及超商袋子皆在裏頭..但唯獨不見其人..!!!

那父親跟母親說,你好歹也回家吧~一個家沒有了女主人是能怎辦?

至少你的小孩目前事業正起步,你也無須將所有現金給帶走吧..

最後母親跟警方說:這個人想到拿走我所屬的存摺與印章 這樣可以嗎?

警方說不..那父親也做罷了...

最後抓姦無果的情況下,再加上警方的勸導,我們也準備要走了...

至時,母親的大姊(以下稱大姨)與侄子急忙趕到,打開車門第一件事情,
劈頭就對父親說:『 你XXX活到五十多歲,就是懶叫不行,你老婆才會跟XXX跑』 

當下的我聽到這句話,那種氣憤感讓我往前一步想要理論!母親的姪子(以下稱表哥)以為我要攻擊他媽媽時也往前了一步,結果我以為他要攻擊我,就伸手捏著表哥的脖子!

然後大姨以為我要攻擊他兒子.. 在雙方拉扯的時候,父親與父親的友人一直拉著我,不要動手不要動手 最後我被表哥從頭部重擊一拳,眼鏡飛掉、夾腳拖壞掉 我起來想要反擊時,一腳踢過去卻沒踢到跌倒!爸爸以為我被表哥攻擊就過來掩護我!在掩護我的同時,被大姨拿著包包一直猛甩! 我就過去幫父親,結果不慎打到大姨的頭部,我的脖子被他的指甲抓了幾道很深的傷口,左手腕也是一個傷口!

最後在一陣混亂之中,我的腳有踹到軟軟的東西,我想那應該是大姨的肚子!後來林秀慧從樓上下來,見我要反擊時就跑過來阻擋著我說你不是很厲害,就打我呀!我很冷淡地跟她說『你是我媽 我不可以打你,請你閃開!謝謝』!

最後大姨母子就一直叫囂著說:『我一定會去提告的 你給我等著!不就很厲害,垃圾小孩』 我則回答:『要告就去,看法官是挺我們還是你們~破壞人家家庭還那麼理直氣壯,是不知道都勸和不勸離嗎?」

事情到了現在已經過了一個多月,最後連外婆過世..我們也無法參予

因為依照風俗,外婆過世,必須由舅舅或者娘家那方的人前來報喪

我們才可以前往奔喪..但卻沒有任何一人來告知..因此我們沒有參予到外婆的喪禮!!!

那母親竟然偕同大姨其表哥至附近派出所報案,表示我、父親、父親友人

圍毆其母子..作證者竟然是母親..

那在六月底我們出庭了偵查庭,庭上問我們願意和解嗎? 我們也回答願意..

直到前幾天我們收到法院的第二張傳票 開庭日期在中秋節前兩天..

又在隔天收到了一張家事訴狀書 裏頭主旨是母親訴請離婚,但裏頭說
我父親有語言暴力、精神暴力、長期施暴..等等、而且也要求父親名下的一棟房子必須分其一半..

可是 我們從小到大,看到的是父親極盡一切的愛著母親 雖然他有著海邊人的粗曠與大男人,可是就算兩方有所爭吵,也不會動手打母親,因為我很常聽到他再說:『男孩子力氣比較大,不可以在生氣下打女孩子,免得造成永久性傷害或者不可挽回的過錯!!』

而且家裡財政大權掌握在母親手上,母親買任何東西,父親從不過問、干涉

這是我們三個小孩從小到大所見所聞..

結果在狀書中,卻極盡一切的汙衊、造謠..與實情極度不符合

也在訴狀說,父親不願意去參加其岳母的喪禮 實為不孝等等..可是這卻不是事實阿~

可是母親名下卻有車子、貨車、保單、以及存摺現金60萬與之後外婆過世的50萬壽險、漁會直屬血親身故保險金6~9萬元!!

我請問一下,

倘若父親將房子過戶在我們小孩名下 那母親還能拿到房子嗎?

那我們能取回家中車子的所有權嗎?

由於母親那方積極的找律師,打訴訟 讓我們很不堪其擾

畢竟 我們還是要工作 要生存 家裡沒有多餘的現金可以專心地打官司..

想請問 如何爭得一線生機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您與大姨等人吵架部分,建議您亦可傷害告訴,可增加日後談判籌碼。

2、離婚是否有理由,尚須視對方所主張是否為真實,不過對方對於其所主張事實須負舉證

      責任,您亦可提反證推翻。

3、對方主張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須以夫妻雙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增加之財產來判斷,婚

      前之財產均不列入分配範圍,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可向他方請求差額之一半,您是否可

      保有房子,應看是否符合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4、其實當初您母親離家時,您父親就應提請求履行同居義務之訴訟,對日後離婚訴訟會較

      有利。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小阿威 104-09-17 18:45

各位律師大大您好:

     小弟租重機在隧道超速應該有60公里以上。可能面臨重機車牌被吊扣三個月。 因為是租車。 所以店家說要負擔營損一天2700元共90天,不然就是把車買下來。 另外店裡的車並不是租賃車。

    請教各位律師大大,不是租賃車一樣可以請車主提出行政法第七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嗎? 有違規當天的租車合約,是否可像交通裁決機關提出罰單轉移,跟不用吊扣車牌。

另外我租的重機非租賃車,是自用車,車主或店家是否會違反公路法77條。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法務部101年11月28日法律字第10103110070號函:「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第1項)....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第四項)。」又同條例第85條第4項規定:「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併處罰其他人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或該其他人有過失。」採取「推定過失責任」依上開說明,本條例第43條第4項吊扣汽車牌照時,仍有本法第7條之適用;又本條例第85條第4項規定並未排除故意過失責任,僅係採推定過失責任,與旨揭研討結果肯認本條例第43條第4項吊扣汽車牌照之規定,屬「行政義務違反之處罰,而條文或立法過程,並未排除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及本條例第85條第4項推定過失等規定之適用,是汽車所有人自仍得經由舉證證明其無故意及過失而免罰」之內容相符。」故如契約中有針對行車安全速限之提醒及禁止超速之約定,店家及車輛所有人有機會主張無過失而免罰(吊扣牌照部分),應向地方法院對交通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檢察官應該會開一次偵查庭,確認告訴事實及調解書所載之誤會經過情形,此涉及被告有無不法行為之認定,及告訴人有無刑事誣告之犯行,如確認是誤會一場,則對被告下不起訴處分。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蓓蓓 104-09-15 17:03

請教律師,關於房屋租賃約期屆滿,房東挑三揀四,床墊髒了要求換全新給他們,因承租時他們床墊亦非全新,所以我們網路買二手的,外觀乾淨給房東,但房東說床墊有分等級要買他們當初4000多等級的,然後其他損壞的東西因為修繕要時間,房東吹毛求疵至今快一個月了,他們堅持不退押金,說是我們拖延他們,事實上是他們一直不肯接受點交,我們也寄存證信函過去,房東堅持不退,說他這個月有損失,目前狀況只能走民事請求返還押金囉?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5 22:51

可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退還押租金,但若對方不理會或拒絕,就僅能透過訴訟之方式處理。

蓓蓓 104-09-16 08:35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顏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