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米其林 103-10-16 15:34

律師你們好:我想請問在民國88年一月份我先生起了一個互助會,每月15日標會,每逢六月一日和十二月一日加標一次,直至91年4月15日止,連同會首共47名,我先生的嬸嬸和她的兒女也有跟,她們一共有六會全部寫我先生嬸嬸的名字,而我先生的嬸嬸卻在88年的10月份身亡,那時她的會全部都標完了,而她的女兒只有排行老二的承認也有繳她自己的一會,而排行老三的女兒在她媽媽身亡時就消失無蹤,其餘的都推說不知道,因為我嬸嬸那時也有起會,我們也跟了二會當時因為怕她倒所以我們二會都有標走,我們也有正常在繳,直到我先生的嬸嬸身亡,當時沒有料到她會身亡所以也沒有特別去記我們在她那裡是第幾會標走繳了多少,當時她身亡時有別人去查她房子登記在誰的名下,有人說好像幾年前就過戶在她唯一的兒子名下,加上我婆婆說親戚不好意思提告,就這樣我們辛苦了十幾年,也成了我們夫妻的芥蒂,而前二年婆婆也過世了,現在每次想到會的事還很生氣,憑什麼我們要辛苦這麼久而她的兒子因為繼承兩間房子,一間是一樓出租給別人每月還有租金可以收,一間是四樓自己住生活過的那麼輕鬆,而她的兒子每次遠遠的看到我們就逃走,我想問各位律師民法追訴期是幾年?我們過了追訴期嗎?可以提出告訴嗎?需要什麼樣的証據?請律師教教我們,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6 23: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借款返還請求權之時效為15年,須提供當初嬸嬸標會標走及匯款之證據,而嬸嬸若均無還款,為其債務,可向繼承人請求之,惟年代久遠,繼承人可能主張時效抗辯或證據不足,可嘗試對其繼承人發支付命令請求之,若二十日內未異議確定,可強制執行之,若二十日內異議,即轉入訴訟程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Felix 103-10-14 12:34

我是房東,因有其他用途想和房客提前解約

採用的是內政部版本的租賃契約書,故合約中有記載:

第十三條  租期屆滿

契約,●承租人●出租人於期限屆滿前,□不得●得終止租約

依前項約定期前終止租約者,應於●二星期前□一個月前□ 月前通知之。

這樣是否簽約當下,代表雙方都同意對方可以提前解約呢?(民法453條?)

P.S:房客積欠房租,但未達兩個月。所以我想直接讓對方免再補齊房租,也免繳水、電、瓦斯費用當作補償。 並全額退回已收到的押金。 

 

那我的存證信函寫這樣子,是否可以呢?

存證信函

承租人林╳╳與本人承租目前所居住之╳╳市╳╳區╳╳路╳╳號之房屋,雙方簽具房屋租賃契約書在案,租期自民國103年08月06日至民國104年08月05日止。

因本人有其他用途,依照民法第453條及租賃契約書第13條約定,雙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租約,並依照契約約定於2星期前告知終止契約。本人定於103年11月15日提前解約,原承租人應給付而未給付之房租及其相關費用則予免繳作為補償,並定於103年11月15日承租人返還房屋點交後,返還已收押金15000元,特函通知。

至於返還房屋的時間,應該寫至少一個月的時間嗎?
還是可以依照合約寫兩週呢? 

吳政航 (林宗儀) 103-10-17 09:49

1.雙方條件都同意,寄個存證信函告知即可。(不用再簽約...)

2.解約前,至少提早一個月告知是規定...(保障雙方之權益...)

丸子 103-10-08 11:22

大家好 感謝各位幫忙回答問題

過程:

一開始在租屋時,房東有跟我協議好 清潔部分:是與同層房客協議清潔的部分.

過了好幾個月沒有出問題.

房東與我們同住 我們是在四樓.房東不時得"偶然出現".在大前天在LINE說 要制定清潔班表.還多處張貼我們清潔不乾淨的部分.

前天張貼每一層樓廁所牆壁旁邊公告.要我們按照她的規定.清潔要整理如 外面清潔人員一樣的方式

如果沒有按照他說得去做 加收清潔費 每人八百元.請外面的人打掃

因為每個人對於清潔的程度認知不同. 我們都有觀察過房東二樓廁所及其他整潔部分.但是並未做到 如他所說的一般乾淨.

在LINE通訊軟體上 ,我與她告知一切以合約為主.不得加收 合約以外的費用.如清潔費 等等以外的費用.

一開始強烈對我感到不滿.認為一開始協議說要幫忙清潔 認為我不想清潔

.且收取八百元不是她收得.強烈反彈我的做法 .

重點來了.這是我今天諮訊的重點.

她把我跟他的對話 對 她有利的部分轉貼給其他的房客.並且加以韃伐我.

因為我的言語 只說:一切以合約為主 不得加收合約以外的其他費用.清潔費等等.

她轉貼 完這句話後.並且告知其他房客.

"這是有房客給他的話. 如果不注重衛生.整潔的觀念.可以告知她."

我這邊LINE有其他房客轉貼給我 房東對她們說得對話.

這構成 妨害名譽公然侮辱毀謗罪哪條罪行

另外他還把我們不整潔的地方拍取下來

= =還要當作證據來使用

她在講完這些後

跟我繼續講她的理 甚至要驅趕我 我拿出民法規定

他驅逐我可以 可以我有一個月時間找房子 並且要求他賠償我損失.一切照合約

她之後又要我住下來履約 

之後 對談涉及我男友及他家人.

說我不清潔 乾脆去住我男友家 讓男友的媽媽幫我清潔打掃 其不是省了一筆費用.

因為我知道 跟他發脾氣沒用 所以回她: 一切對話我會保留證據下來.

這部分她涉險攻擊 我男友家人 這部分可以要求索取賠償嗎? 是根據哪條罪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0 21: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與房東之間私人對話,不會構成您的名譽權的侵害。

2、至於散佈於其他房客的部分,請提供內容供作判斷。

小宇 103-10-07 12:56

各位好!

我的情況是我退租時,房東把我的租賃契約搶走,因為上面有詳細記載收租日期、金額及房東收租簽名,導致我無法報稅,相信房東應該也是怕我檢舉逃漏稅才把契約收走。之前也沒有備份,像是影印契約書,雖然有報警,但警察說這屬於民事糾紛,無法處理,只能勸導房東而已,但房東避不見面。我想請問的是,單就搶走契約書這個動作而言,能不能算得上侵占或是搶奪?或者有其他刑事責任嗎? 還是只能依民法767條處理。謝謝大家!

您好,租賃契約通常會簽訂一式兩份,若房東趁您沒有防備之際,掠取您所有的那份租賃契約,可能已經構成刑法搶奪罪,建議可議蒐集相關證據,撰寫刑事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於進入訴訟程序後請求返還該租賃契約,以維護您的權益。

小宇 103-10-07 17:02
回覆 林京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租賃契約通常會簽訂一式兩份,若房東趁您沒有防備之際,掠取您所有的那份租賃契約,可能已經構 ... (恕刪)

謝謝林律師的回答!

東西被搶當時沒有錄影,但我有他出租房屋的照片,以及他打電話給我要我繳租金的通話明細,而且當天我也有報警,請警察協助我取回契約(雖然警察當時表示此為民事糾紛不是刑事案件,所以僅能規勸,這似乎是吃案),所以有報案紀錄,最近也準備要寄出存證信函要求房東歸還,想請問這樣的證據足夠表明我的東西被他搶走嗎?因為東西被搶的太突然,完全忘了要拍照存證,所以擁有怎樣的證據會比較有利呢? 因為我怕東西已經被房東消毀,房東又不承認有搶我契約

VERA 103-10-06 08:59

律師你好

八月底租了一間房子,有養寵物,搬進去之後寵物身上出現很多壁蝨,而且都在吸血已是成蟲狀態,人的身上也會出現不明傷口,上網查壁蝨變成成蟲至少需四個月時間,寵物養了兩年從來沒有長蟲,四個月內都有帶寵物給外面專業洗澡及點藥,而且上一個房子的室友也有養寵物,不過兩隻寵物都不曾發現身上有壁蝨,是搬過來才發現的,已試過水煙的除蟲劑,並無改善,告知房東後,房東使用牛壁逃此類產品,也無改善,租了一個月後,受不了每天都要幫狗狗抓壁蝨,不到一個月時間已經抓了百隻起跳,並和房東提出提前退租要求,房東說會再請專業除蟲過來,如果堅決退租則要扣一個月押金,且強調上一個房客沒有養寵物也沒發現過壁蝨,認為壁蝨是自己的寵物帶來與他無關,這對我們來說真的很不公平阿,如果專業除蟲也無效,我們不就變成試驗品呢?又再浪費一個月養蟲?賠了狗狗的健康又要賠錢,可否依據民法第424條直接讓房東不得扣我們押金?

您好,根據民法第424條「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其中壁蝨已經有危及安全及健康的問題,若以該法條,必須分辨壁蝨是承租房屋及設備本身就存在的,還是外在原因發生的,您必須舉證壁蝨係房屋自始存在的瑕疵,包括若將寵物寄在其他地方,壁蝨情況是否改善,或是徵詢專業人士意見或前房客。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VERA 103-10-06 12:15

謝謝律師回覆

還是想請教舉証的問題

畢竟已經住了一個月時間,期間發現壁蝨後,自然都直接做清掃的動作,除了從狗狗身上抓下來的壁蝨有另外拍照,這樣又如何證明呢?

房東也說他有跟前房客確認有沒有壁蝨的情況,前房客則說無,這樣是不是站不住腳呢?

VERA 103-10-06 13:15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根據民法第424條「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 ... (恕刪)

謝謝律師回覆

還是想請教舉証的問題

畢竟已經住了一個月時間,期間發現壁蝨後,自然都直接做清掃的動作,除了從狗狗身上抓下來的壁蝨有另外拍照,這樣又如何證明呢?

房東也說他有跟前房客確認有沒有壁蝨的情況,前房客則說無,這樣是不是站不住腳呢?

Winnie 103-10-04 01:21

你好 要麻煩您了 不好意思想詢問 

我在和以下網友(黑字部分)發生同樣的經驗

被帶到美容院傻傻砸錢,事後上網發現許多人也有相同經驗

療程+保養品共2萬6千多

店家會現場要求你拆開商品,要求你簽名商品拆封無法退費的單子

購買產品還在七天內,想詢問退費權益 能否全額退費 基本能退回多少

以免失去和店家退費的時的消費者權益

 

逛街逛到一半,突然有人一組人(兩人)一搭一唱來跟你問路,不知不覺聊起天,又突然把焦點放在你臉上,說她有認識的很厲害的美容師可以幫我看皮膚,還說剛好今天諮詢免費,一個會故意說(幹嘛啦"人家又沒有要看),反正就被騙去,一進去就把老師說的有多神,還翻很多長痘痘的照片,但現在都已經治療好的,當下覺得很厲害就相信,還以為自己遇到貴人,然後老師就問說預算大概多少,她隨便就給我開價2萬初= =,說包10個課程然後一些商品(卸妝洗臉保濕水乳液...之類),我一開始只是想說去看看而已,結果不知道為何就要被拐去領錢,雖然我只繳1萬初,商品還說只要拆封就不能退貨,於是他們拿美工刀給我,讓我一個個親自拆開= =,還讓我簽名以示我負責,商品都分裝成一小罐罐,剩下的就留在美容院,回到家後,我上網查不得了,這商品我搜尋了一下,很多人都受騙上當,還有人花了更多錢,所以我馬上查了相關的文章,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他們隨隨便便就一兩萬進帳,沒有開發票,但是收據上面有統一編號,我有查了一下,不一定有統一編號就一定會有發票,但是月營業收入達到20萬,卻沒有開立發票,這樣有逃漏稅嗎????(一個兩萬,10個就20萬了。)

所以現在我要去退貨,但是我怕他們賴皮,打過去說我要退貨,他們卻說老師不在,無法作主,我怕7天鑑賞期會過去,我打算寄存證信函,這樣對嗎?

小黎 103-10-02 21:39

我現在住的房子是我父母婚後才買的房子

登記是在我父親名下

如果他要賣掉的話

我母親要怎樣才能夠不讓他把錢全部拿走?

 

還是能夠到法院以家暴等理由訴請離婚(民法1052條)

然後如果判離,再請求能不能夠至少拿回一半的產權?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2 21:48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部分,無法辦理過戶,只是類似請求補償。 2、倘若房屋是夫妻一起出錢購買,則可以嘗試主張母親的產權只是借名登記在父親名下。

 您好:

如果擔心父親在訴訟脫產

可以先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以為保全

待母親與其離婚後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林智群 (klaw) 103-10-02 23:35

房子是婚後財產,你母親離婚成功的話,

是可以要求取得相當於房屋價值一半的金額(不是所有權),

不過離婚訴訟通常很耗時,

建議先聲請假處分命你父親不能處分房屋比較可以確保權益

zero 103-10-01 16:21

最近不斷地收到元誠的來信說我一共欠費台哥大跟遠傳三隻門號一共四萬多元,我也依據之前在此網站看到的『有關電話費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於92年11月26日舉行之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之研究結論認為有甲、乙、丙三說,分別認為適用民法第125條之15年時效民法第126條之5年時效民法第127條之二年時效,審查意見則認為「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 所提供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故對用戶之電信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二年短期時效之適用。」故而電信費用債權似乎應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2年消滅時效之規定 』寫了存證信函過去他們公司,但他們還是今天又寄了一封告知債權轉讓的信到我的戶籍地..

兩個已經欠費八年一個六年,而且都是被盜辦的,請問我到底要怎麼做才能去法院確立債權不存在? 

您好:

民法第129條及第137條規定,時效因為請求而中斷,中斷後時效會重行起算,因此如果電信公司8年及6年來均持續有催繳電話費的通知,2年時效會因為催繳通知而中斷,並再重行起算2年,時效並未消滅。

較有效的辦法,是蒐集電話遭盜辦的證據,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訟,以維護您的權益。

zero 103-10-01 17:19
回覆 林京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民法第129條及第137條規定,時效因為請求而中斷,中斷後時效會重行 ... (恕刪)

那間公司沒有持續的在催繳,是最近幾個月突然跟我催繳八年及六年前的賬單。

這樣還有時效性?

盜辦的事情發生的時候年紀尚輕,不懂得處理所以沒有留下任何證據

請問一下,這樣該怎麼處理比較恰當呢?

沈恆 (沈律師) 103-10-01 18:44

您好!電信費時效問題,不同法官仍有不同見解,不一定都會認為適用二年時效;且即使時效已消滅,對方的債權還是存在,您只能在對方請求時行使時效抗辯,拒絕清償。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zero 103-10-01 19:14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電信費時效問題,不同法官仍有不同見解,不一定都會認為適用二年時效;且即使時效已消滅,對方 ... (恕刪)

您好,所以我沒辦法直接去主張,要等到那間公司到法院提告我才能提出抗辯嗎?

馬來謨 103-09-28 10:53

各位律師早安,不知道有無服務彰化福興的律師,我是福興人,去年剛嫁,我父親上上個月剛去世,才剛辦完事情,我大哥、二哥、三哥、四哥跟小弟就說我是嫁出去的女兒,父親的遺產我不能繼承,說家具行是家族事業,法律有規定不可以給女兒,只能給兒子,以維持家族企業的完整,不被外人所拿走。是哪一個法律規定的??是民法還是刑法?我真的不能繼承我父親的家具工廠嗎??

謝謝各位大律師

隱居 (勇公) 103-09-28 11:46

您好,可以繼承,而且不可以侵害特留分(也就是應繼分的一半)

沈恆 (沈律師) 103-09-28 11:55

您好!不分男女、無論嫁娶與否,您都有父親的繼承權,可繼承父親留下的所有財產,包括家具工廠;其他兄弟的講法是錯的,目的是有意排除您的繼承權利,您可主動提起分割遺產訴訟,由法院分配您應得的遺產。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您無尚失喪承權,則您當然可主張平均繼承,本所彰化地區亦有服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8 21: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喪失繼承權,您與您兄弟對於遺產之應繼分相同,可請求其分配屬於您之遺產,若兄弟不願分配,可對其提出刑事侵占告訴之,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03-09-24 20:38

各位律師你們好.我本身在經營網拍.考量方便消費者.所以提供超商取貨"系統

先由賣家支付貨運費用.商品到超商時.再由買家付款取貨.可是時常碰上買家惡意不領取.已用簡訊多次通知.還是不領貨.

可用"民法"違反買賣交易契約"來提醒他.請他至少支付物流費用.

如果仍不理會.我是否可提出訴訟.麻煩請告知.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由於您的狀況猜測屬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的郵購買賣,故有同法第19條之適用。因此,固然您有權提起民事訴訟,然礙於前揭消費者保護法保障消費者的意旨,恐將負擔較大之法律風險。當然,若個案另有其他特殊事實,或有另行檢討之空間,併此敘明。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4 23: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縱使為郵購買賣,對方未領與貨物仍有受領遲延之問題,可對之提出小額訴訟,並請其給付相關郵資。 

坎蒂絲 103-09-24 17:24

小時候因為需跟母親姓,但當時法律不允許,所以母親就找了一位同姓的親戚,以收養的方式來達到從母姓的目的,但僅法律、名義上的關係,實際上我從小就一直與生父母、兄弟姐妹同住,與養父也沒有任何的往來。

現在因為我已是成年人,且目前法律已可自由選擇是否從母姓,所以想要終止這段收養關係。

與養父從來就沒聯絡過,目前也無法再取得聯繫,想請問這樣的狀況是否適用民法第1081條的「遺棄他方」或是「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來請法院判決終止?

另想請問,若我單方面提出聲請,法院是否會想辦法寄送傳票給養父請他出庭?因為當初母親拜託他收養時,有以金錢做為交換條件,擔心若與養父有所接觸可能會有其它問題產生。

以上再麻煩各位律師們撥空解惑,謝謝。

 您好:

1.依您所述與養父從來就沒聯絡過,目前也無法再取得聯繫,

    則此狀況有可能可以適用民法第1081條之「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聲請法院終止收養關係。不過最好還能加強其它陳述及證據補強。

2.您提出聲請後,法院會請您陳報養父之戶籍謄本寄開庭通知給養父請其出庭。

3.您母親拜託養父收養時,雖有以金錢做為交換條件,

  但此並非考量是否得終止您與養父間收養關係之主要考量因素。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莓莓 103-09-23 15:14

事情發生如下:

兩年前我男友(以下稱甲男)在照顧父親時,因父親需要做化療,但在場並無其他兄弟姊妹,所以自行決定簽了化療同意書,但父親還是過世了,也欠下了一筆為數不小的醫藥費

後來眾兄弟姊妹及母親,皆指責甲男就是因為簽下了這份同意書,才會負債,所以眾人都說要甲男自行負責。

後來,母親找到了乙女說可借款給甲男,但條件是須跟甲男結婚。甲男相當不願,但因為醫院不斷持續追債的情形下,不得已只好簽下借據,而借據上也載明需將借據上的金額還清才能解除婚姻

後來前往登記的時候,因為甲男實在過於不甘,故不願前往登記,而由母親及乙女前往登記結婚

之後,甲男想把債務解除,所以想把家產賣掉一部分以還清債務,才發現原來已故父親已將土地登記分別共有,兄弟姊妹們都有,就他沒有,但乙女有。

這時才發現,自已已經沒有任何財產可以還清債務

我的問題如下:

前往登記結婚的是乙女及母親,因為跟戶政事務所的人有認識,所以可以登記成功,但若調出資料比對字跡即可發現,那字跡並非甲男的。請問是否可向法院提出無效婚姻之訴?(民法第982條) 如果可以提出無效婚姻的話,那母親是否會惹上偽造文書罪?能不能不追究?畢竟年事已高,身體微恙。 當時同意讓他們登記的戶政人員,是不是也有過失責任問題?我們不想追究這些,只想讓婚姻無效而已,這樣可以嗎? 乙女的借據有載明需將債務還清才能解除婚姻,請問這借據有效力嗎?能不遵從嗎? 父親生前已辦理財產贈與子女,甲男在父親過世時,過度傷心,無心管理債務之下簽了讓渡財產同意書給乙女,請問可反悔嗎? 既然是父親的醫藥費,為何眾兄弟姊妹(五名)及母親可以不用幫償還?他們都已經接受了父親之財產,那醫藥費可以不用還?只有甲男一人還?這何其有理? 乙女已接受甲男的財產,那甲男還需要還借據的錢嗎? 甲男可以拿到財產特留分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3 15: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嘗試提出婚姻無效訴訟

2、可以不追究,但是法院可能直接舉發,且還是必須提出證據證明沒有簽名。

3、同上(一樣要提出證據)

4、婚姻借款無涉,兩者不能綁在一起。

5、無法。

6、本來就是共同繼承債務

7、接受財產的範圍可以主張清償

8、要看當初怎麼約定。

本文建議您應該尋求正式諮詢為佳。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3 15: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述如下:

前往登記結婚的是乙女及母親,因為跟戶政事務所的人有認識,所以可以登記成功,但若調出資料比對字跡即可發現,那字跡並非甲男的。請問是否可向法院提出無效婚姻之訴?(民法第982條)    可委任律師具狀提起訴訟說明甲無結婚之意願。 如果可以提出無效婚姻的話,那母親是否會惹上偽造文書罪?能不能不追究?畢竟年事已高,身體微恙。   偽造文書為非告訴乃論,可說明不願追究相關刑事責任,若法院職權告發相關犯罪,甲男仍可與母親和解,母親若八十歲以上亦可減輕其刑。 當時同意讓他們登記的戶政人員,是不是也有過失責任問題?我們不想追究這些,只想讓婚姻無效而已,這樣可以嗎?     可說明僅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而不願追究其他刑事犯罪。 乙女的借據有載明需將債務還清才能解除婚姻,請問這借據有效力嗎?能不遵從嗎?  該關於婚姻之載明無效,惟借據仍為有效。 父親生前已辦理財產贈與子女,甲男在父親過世時,過度傷心,無心管理債務之下簽了讓渡財產同意書給乙女,請問可反悔嗎?      若無證據說明為被脅迫,似難主張為無效。 既然是父親的醫藥費,為何眾兄弟姊妹(五名)及母親可以不用幫償還?他們都已經接受了父親之財產,那醫藥費可以不用還?只有甲男一人還?這何其有理?    醫藥費用甲男可向父親之繼承人及母親與其他兄弟姊妹請求平均分擔之。 乙女已接受甲男的財產,那甲男還需要還借據的錢嗎?    似可主張以甲男分配到之遺產數額清償對乙女之借款。 甲男可以拿到財產特留分嗎?      甲男仍有分配遺產,僅登記為乙女,可向其請求返還甲男之遺產,惟乙女有甲男之借據,可能主張抵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9-23 15:38

補充意見:

1.請問是否可向法院提出無效婚姻之訴?(民法第982條)

答:可。

2.如果可以提出無效婚姻的話,那母親是否會惹上偽造文書罪?能不能不追究?畢竟年事已高,身體微恙。

答:提出確認結婚無效之訴。偽造文書等罪?有可能,但如果無人提出告發的話,司法機關是不告不理的。

3.當時同意讓他們登記的戶政人員,是不是也有過失責任問題?

答:同上,因為結婚登記已成為結婚之生效要件,而非單純之戶籍登記,戶政人員可能有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問題。

4.乙女的借據有載明需將債務還清才能解除婚姻,請問這借據有效力嗎?能不遵從嗎?

答:以結婚之身分行為,作為借款之條件,若被認為是違反公序良俗,則婚姻部分無效,借款部分有效。

5.甲男在父親過世時,過度傷心,無心管理債務之下簽了讓渡財產同意書給乙女,請問可反悔嗎?

答:不行。

6.既然是父親的醫藥費,為何眾兄弟姊妹(五名)及母親可以不用幫償還?他們都已經接受了父親之財產,那醫藥費可以不用還?只有甲男一人還?這何其有理?

甲男本無清償「全部」醫藥費之義務,縱使簽具化療同意書,亦然。

7.乙女已接受甲男的財產,那甲男還需要還借據的錢嗎?

答:已故父親已將土地登記分別共有,兄弟姊妹們都有,就甲男沒有,但乙女有。問題:已故父親在生前為何會將財產登記在尚未與甲結婚的乙女分別共有名下?這算是乙女已接受甲男的財產嗎?

8.甲男可以拿到財產特留分嗎?

若甲男是問題中之父親之子,當然可以主張特留分之歸扣。

 

小王 103-09-20 09:25

各位律師你們好

最近小弟被人告要拆屋還地

本人房子為原告爺爺與建商於69年合建,我們是邊間且與原告土地相接。

原告告我家樓頂鐵皮屋超出3-4公分及地基牆超出,面積為0.81平方米,

本建物73年重測(原告爺爺有蓋章認可牆壁外側為邊界)及84年重劃後,地籍圖均顯示為牆壁外為邊界,問題出在牆壁的定義。

一、地政事務所人員認定為牆面。

二、我們認為基準點應為地基牆(這是一長條在牆壁與地面交接處多出牆面大約三公分的建物體,高約五公分,與我家建物連成一體),我們的理由如下:

1、依建築一般法則牆會直接蓋到底,但我們家多出一塊,表示當初他爺爺就是以此為界,另外測量人員也測量就算多出這一塊,原告面積也未減少,只會多出這一塊面積,我認為重劃時,邊界應為我家的地基牆。

2、地政事務所實測我家建物寬為4.13公尺(有照片為証,且測量人員也當庭証明為他們所量),83年重劃地籍圖,我家建物應寬4.15。

3、地政事務所是以數值測量法測量,法定最小誤差為2公分,最大為6公分,但地政人員未將誤差納入考量。

另外我家鐵皮屋為84年所蓋,原告說他在83年就知此事,在法庭當庭証述,但一直未向我家告知,請問

一、此案是否過了追訴期

二、本人是否可以民法第796條,不移除建物。

三、可否向法院証述地政事物所人員,未依土地法將法定誤差納入測量考量,另測量人員未將測量建物寬度不足納入考量。

四、屋頂為違章建物,是否適用民法,我看有些文章說:被違章建築佔用土地,而有796條之情形,依法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是否正確。

五、因為地政報告我家屋頂超界儘3-4公分,且為空中根本不影響原告,請問我的訴訟方向為何。

六、定界之基準如何定義為我家的地基牆,如以地基牆為測量基準,我家就沒有超界問題。

謝謝 各位的幫忙

小王敬上

 您好:

1.依大法官解釋已登記土地之回復請求權無罹於請求權時效問題,所以地主仍可主張權利。

2.是否可以民法第796條不移除建物,須視您的舉證及現場情況而定。

3.可以向法院主張應將法定誤差測量及建物寬度不足納入測量考量,但由法官依職權判斷。

4.屋頂縱為違章建物,實務上仍有認可適用796條之情況。

5.如不影響原告權益,可主張原告為權利濫用。

6.定界之基準如欲定義為您家的地基牆,應提供相關之證據資料及學說文件。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小王 103-09-20 09:58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因為本建物為原告爺爺所蓋,而原告為繼承者,我是否可請求原告賠?,我這次所有的損失,包含工程及土地損失,如果法官判我敗訴,我必須拆除地基牆。

另外法官依職權不認可我的界址基準,我是否可依此上訴。

謝謝

小王敬上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1 20: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文認為您的狀況,應該可以嘗試主張越界建築的相關權益,倘若原審不採認,則可以上訴救濟

2、倘若要向原告求償,必須舉證證明原告的爺爺有故意或過失,恐有困難。

3、此類案件涉及法律專業內容,本文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答辯為佳。

阿哲 103-09-18 07:24

律師

我目前19歲,然後之前與女友發生性行為,後來她被她家長發現

中間的過程不在詳加敘述

我其實非常非常的懺悔

我覺得這麼做是不對的

我也打了很長一篇文給他們家長看

然而我後來看網路發現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條中是寫,性交易,那妳情我願就沒有犯法的感覺

我說我可以承擔責任  他們就說他們不會放過我

問我要如何承擔責任

我想問的是   是否關於性行為方面的法律  我是沒犯法的

戀愛沖昏了頭   我真的非常的懊悔...

另外就是   他方父母有沒有可能以民法方式   例如監護權等等等的向我提告

我當然是希望不要走上法律這條道路

就很想問   我應該怎麼跟他們家長溝通  比較能解決問題

 

可是如果有什麼可能面臨的責任  還請律師跟我詳細敘述

我是不會逃避的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18 08:42

您好:

1.因你女友已滿16且雙方是自願發生性行為,所以在刑法上並不構成犯罪。

2.至於民事上,可能侵犯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教養權等身分法益(民法第195條第3

   項),可能會被請求損害賠償

3.因你未滿20,侵害他人權利在民事上父母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所以還是先與自己的父母說明,

   再一同與對方家長溝通尋求和解契機。

以上 謝謝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18 08:46

補充大律師所述,

性交易是只有代價的性行為,你女朋友應該不是為了錢跟你發生關係

所以不會構成此條。

其他刑事部分(略誘和誘), 用白話來說,只要你女朋友沒有跟你同居

要成罪的可能性很低。

阿哲 103-09-18 09:19
回覆 何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因你女友已滿16且雙方是自願發生性行為,所以在刑法上並不構成犯罪。 ... (恕刪)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得是您回的第二條

我仔細去看條文後發現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看了以後   她寫不法侵害   而且情節重大者
我想問的事  我們這樣的關係  是符合條文規範的嗎?
我們發生性行為  構成侵害他人基於父母的身分法意嗎
意思就是怎樣才算情節重大   普通性行為
發生過兩次   算情節重大嗎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18 16:01

您好:

1.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是侵害父母子女間之身分法益是被實務肯認的。

2.重點在於是否情節重大,因該用語乃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每個人的生活經驗都不同,

   站在你的立場當然覺得不算情節重大,因為我們是合意性交而且只有兩次;

  但站在對方父母的立場呢,他們可以容許自己的女兒在未成年時就與別人發生性行為嗎?即使是

  一次都不會允許吧(假如允許就不會要對你提告了);到頭來還是要仰賴法官的自由心證。

3.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一般實務上都是用和解賠償居多;不過因為你的行為在刑法上是不被

   處罰的,難謂「不法」,相信對方家長若要對你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也非易事。

smallhsuan 103-09-17 08:54

大家好我想請問

於日前9/9號晚間九點於萬華火車站接到來自賣家從高雄寄出的貓咪

9/13號確診出貓皰疹病毒 耳疥蟲 絛蟲

於之前賣家有降低價金說小貓流眼淚眼睛痛部分減價500

9/4星期四:我有詢問眼睛痛的原因,賣家表示可能是抓傷只要剪指甲就可以了

且有說明星期五(9/5號?)應該會好(都有對話紀錄)

所以我同意了減價500

賣家也說會除蟲除蚤驅蟲藥

結果小貓接回滿身跳蚤(我有留下毛和跳蚤為證據)這部分賣價退還500

後來醫院檢查出耳疥蟲和絛蟲(這兩種寄生蟲人畜都會感染)

以及眼睛根本非抓傷是貓皰疹病毒(此為貓傳染疾病)(皆有醫院證明書)

賣家現在為愛理不理的態度還誣賴我家的貓傳染的

我家的貓有打疫苗有登記和醫院證明書(此疫苗可以防止貓皰疹病毒)

我決定提起民事訴訟

賣家根本提不出證據證明小貓是健康的 只有一支影片說小貓很有活力

我也有拍一支影片證明小貓就算得病也一樣活潑(影片有日期)

請問我該如何準備勝算才會大?適用民法哪個法條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7 09: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備妥貓咪的就診紀錄及醫療收據、雙方的往來對話紀錄、影片等,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2、此部分屬於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

3、本文建議您可以尋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撰擬狀紙。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9-17 09:30

您好,您有無與賣家簽訂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您可依據買賣之物瑕疵來主張您的權益,並依據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請求解除買賣契約或減少價金,或依據民法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請求損害賠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小夏 103-09-15 23:15

在我國中時,父親突然去世,二十多年了,和母親兄弟姐妹一起生活,他們也各自結婚,但各自成家後,母親卻把所有動產過戶給哥哥,哥哥也表明,所有動產財產是他的,其他人請離開他的財產。想請問,民法第1138條,繼承的比例分配是平均分配,但父親突然去世,未立遺囑,待子女成年後,財產(動產)分派權在母親手上嗎?女兒未能分配到任何遺產嗎?想了解清楚,謝謝。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15 23:38

您好:

1.父親死後,遺產是由媽媽與子女平均繼承,沒有不同。

2.母親絕無權利決定如何分配遺產繼承權是個人專屬權,縱使是母親也無權代子女分配

3.子女繼承權均同,沒只有兒子可繼承遺產這種事。

4.另繼承回復請求權,自知悉侵害起有「兩年」的短期時效規定,必須注意。

以上拙見 供參

沈恆 (沈律師) 103-09-16 00:04

您好!除拋棄繼承之人外,父親過世時動產即已屬於全體繼承人(母親及兄弟姊妹)公同共有,因此,之後要再辦理過戶一定要您同意才行,否則即可能有偽造文書的情事,您可調閱謄本先弄清楚整個過戶的過程,再針對問題處理。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應先調取謄本確認目前的登記狀態為何,若仍屬繼承登記即有機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夏 103-09-16 23:21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應先調取謄本確認目前的登記狀態為何,若仍 ... (恕刪)

非常感謝律師您的幫忙。我想請問,我調了騰本資料後,發現動產所有權已經被"分割繼承"了,登記時間點皆在我未成年時間,另外分割繼承對象,是我的母親和我哥哥,請問我應該如何處理爭取自己權益。感謝你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16 23:25

您好:

對此你可以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請求你母親與哥哥返還遺產給全體繼承人。

謝謝

小夏 103-09-16 23:31
回覆 何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4.另繼承回復請求權,自知悉侵害起有「兩年」的短期時效規定,必須注意。

我調了騰本,才知道土地動產已被母親做分割繼承設定給母親和哥哥,針對4項,我想請問,我事情發生已過23年,我已三十多歲,我現在才知道原來我有權益去爭取。但有過了追訴權時效時效經過而消滅,我看了很資料說知悉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10年者一樣。 那我還有條件去爭取嗎。

 

WeiHung 103-09-13 14:50

大家好:

雙親於87年間經營便當店,後來於91年因經營困難將店門轉讓轉讓前的同時已將負責人姓名由父親改為母親,根據母親描述,當時父親的信用有問題,為了方便頂讓故將其改之,頂讓後,有幾個月積欠廠商的貨款用轉讓的所得款項與各家廠商依比例調解和解和解書還留著),只有一家廠商不願調整,同年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雙親當時有提出異議狀,也有開簡易庭調解,但據雙親述,債權人並未到院調解,之後就不了了之。

 今年7月,母親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是前述債權人所請求,母親有遞交異議狀,之後也有遞交答辯狀調解未果(債權人堅持全額9萬7千多,但因經濟問題無法負擔),之後再昨天(9/12)收到法院寄來的傳票債權人控告雙親詐欺

 想請問

1.民法中的消滅時效,是否適用於此呢?

2.債權人控告雙親的詐欺,是否有嫌疑呢?而當初叫貨的有出貨單並無簽立契約,叫貨內容主要是米、油、鹽、便當盒、免洗餐具…等。

3.雙親的這件事,若消滅時效屬於消滅,債權人能否請求重建?

 

煩請不吝告知…在這先謝謝大家…

沈恆 (沈律師) 103-09-13 15:27

您好!若只是商業糾紛應不會成立詐欺罪,且縱使91年間有詐欺行為,追訴權時效也已消滅;另外,貨款請求權時效只有二年,可提出時效抗辯。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民法的消滅時效刑法追訴權並不一樣,且本件追訴權是否逾時,仍需視對方如何主張,而本件您們應朝民事糾紛去主張,以避免刑事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桃 103-09-11 11:40

前陣子曾有上來發文

內容大意是:

房屋租賃糾紛房東要求合約內沒有註明的事項,

本人婉轉告知他日後有發生我會改善,誰知道房東就提出解約要求,

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後,對方又推託說是我誤解,他無意解約

可是因他那句話我把所有裝潢工程全部停止,也延遲了開業時間

現在告知房東 希望各退一步

他退還我押金以及這個月租金

裝潢部分我自行吸收

房東要求當面談

房東似乎略懂法律 很怕如果自己跟他當面談容易被他挖洞跳

要找人也不知道有誰比較懂民法

所以想找擅長民法領域的律師陪同

因在”律師經驗”那邊搜尋的結果會出現亂碼

所以直接在這發問

 您好:

律師有多年處理動產租賃案件之經驗

並曾擔任資產管理公司之監察人

如您有意委託律師協助辦理您的案件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

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蘇子良 (馬克) 103-09-11 12:44

 台北及新北地區本所可陪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先看您所在縣市為何,再就近找尋當地律師,並面談討論後再決定委託事宜,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暐 103-09-10 12:49
律師您好: 本人有一塊農地可是被移分界點,之前有請鑑界的人來量,有做記號,所以很確定被移動,現在要告隔壁的田主侵佔不知道可不可以,被移分界點這樣算嗎?如果敗訴會不會被對方反告誣告?沒有証據証明是田主移的?這樣可以嗎? 那這種案件屬於刑法還是民法? 那假如要出庭,產權人是我,種田是我爸他堅持要告對方,而我對這事情不清楚,那我可以請我爸說明,我不到法院可以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雙方對界址有爭議,則應先提起訴訟確認經界,若對方確實有越界,再向對方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09-10 18:32

如果對方是蓄意越界,甚至挪移界線標示,那應該有竊佔的意圖,

不過刑事成立難度比較高,提民事求償最近幾年使用土地租金比較會成功 

ideaty 103-09-08 17:11

各位律師

想請教大家一些關於民法繼承的問題

因為之前爺爺過世後,他的財產全部都是由我二叔繼承,其他的兄弟姊妹皆沒繼承到。現在因為二叔也過世了,結果二叔的太太,也就是嬸嬸繼承了二叔的遺產(其中某部分是爺爺當初留下的),結果嬸嬸竟然打算把二叔戶頭裡的錢跟土地過戶給她娘家那邊的人...

有幾個問題想請各位幫忙...

1.如果爺爺過世距今約12年,而且現在二叔又已經死亡了,爺爺的其他兒子女兒與奶奶,是否還可以要求當初爺爺過世後財產重新分配呢?

2.另外現在是否還可以查詢當初二叔繼承爺爺的動產動產清冊呢?因為當初過戶都是二叔自己拿證件去辦理,其他人都不知道他是找哪位代書辦理的,現在該如何去查詢呢?
3.如果當初爺爺過世是大家口頭說好讓二叔去繼承,並由他辦理,之後二叔自己刻其他兄弟姊妹的印章去辦理的,該如何得知當初他有沒有幫其他兄弟姊妹辦理放棄繼承呢?

4.如果當初爺爺過世,只有部份的人有辦理放棄繼承,那如果沒辦理放棄繼承繼承人要求財產重新分配,那當初被二叔私下辦理放棄繼承的人是否可以主張不是自己去辦理的而重新要求財產分配???如果要主張當初不是自己辦理放棄繼承,該怎麼做呢???

5.假如那些動產動產都已經被嬸嬸過戶給其他人或被賣掉,法律上是否可以要求她娘家那邊的人返還或者同等價值的金錢要求呢?還是法律上我們只能向嬸嬸請求??

6.假設當初爺爺留下來的動產動產的總額是八千萬,如果這12年當中有些被二叔賣掉或者花掉,那我們所能要求重新分配財產是八千萬,還是目前二叔剩下過戶給嬸嬸的部分而已呢?

不好意思 問題有點多...感謝各位律師先進的幫忙了....

蘇子良 (馬克) 103-09-09 13:07

 1.拋棄繼承的部分可向爺爺往生當時管轄法院查詢,並調閱資料。

2.爺爺的遺產清冊可向往生當時國稅局調閱

3.依您所述,二叔是未經允許辦理拋棄繼承,這部分要向法院提起撤銷拋棄繼承訴訟

4.其餘問題待撤銷拋棄繼承之訴成立後再處理。

以上答覆,請酌參,若有任何需要法律協助,請逕洽本所,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09 20: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當初各繼承人之間有約定由您的二叔繼承,則難以事後反悔。

2、本案縱令有其他錯誤、詐欺脅迫等問題,距今已經超過10年,應該難以救濟,蓋相關請求權基礎的時效已完成。

ideaty 103-09-06 22:56

大家好

小弟初次來這邊發問問題 請大家多多指教

因為最近舅舅過世,遇到一些問題需要幫忙...

外公生四個小孩,只有我一個舅舅是男丁。過世後,舅舅繼承全部的財產,而外婆也都一直是由舅舅在扶養。目前舅舅過世後,舅媽很快就把舅舅的財產過戶給自己跟兩個女兒。

 請問這樣民法上之規定繼承我舅舅財產者有扶養我外婆的義務嗎?但是會不會到時候我舅媽主張兩個表妹(就是舅媽的女兒)仍未成年,也需要人扶養,沒有能力撫養我外婆?這樣會不會變成到時候鬧上法院,我媽媽還有阿姨這邊變成沒辦法要求我舅媽還有兩個表妹要負責撫養呢?另外想請教法院判決一般是判決舅媽應該給外婆多少錢還是舅媽有撫養外婆的義務呢?如果是判決給外婆多少錢那這樣表妹分得的財產部分不就無法從中處分了?

因為我媽媽及阿姨本身沒甚麼工作收入,舅媽公家機關薪水一個月六萬多,然後舅舅的遺產總共兩千多萬。怕到時候舅媽把遺產過戶給兩個女兒,然後主張自己未繼承舅舅財產,然後表妹又未成年所以他們三人都不用扶養外婆....

ideaty 103-09-06 22:40

大家好

小弟初次來這邊發問問題 請大家多多指教

因為最近舅舅過世,遇到一些問題需要幫忙...

外公生四個小孩,只有我一個舅舅是男丁。過世後,舅舅繼承全部的財產,而外婆也都一直是由舅舅在扶養。目前舅舅過世後,舅媽很快就把舅舅的財產過戶給自己跟兩個女兒。

 請問這樣民法上之規定繼承我舅舅財產者有扶養我外婆的義務嗎?但是會不會到時候我舅媽主張兩個表妹(就是舅媽的女兒)仍未成年,也需要人扶養,沒有能力撫養我外婆?這樣會不會變成到時候鬧上法院,我媽媽還有阿姨這邊變成沒辦法要求我舅媽還有兩個表妹要負責撫養呢?另外想請教法院判決一般是判決舅媽應該給外婆多少錢還是舅媽有撫養外婆的義務呢?如果是判決給外婆多少錢那這樣表妹分得的財產部分不就無法從中處分了?

因為

我媽跟阿姨本身沒甚麼收入跟財產,然後我舅媽他本身工作一個月薪水六萬多而且又繼承了我舅舅兩千多萬的遺產,擔心她把遺產過戶給表妹,然後到時候主張自己名下未繼承任何遺產,兩個表妹又未成年無能力撫養外婆,,,

麻煩大家了...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06 23:13

您好:

1.按民法規定,直系杯親屬的扶養義務,以親等近者(即你阿姨們)為優先;所以反而是你表妹們在

   法律上尚無扶養你外婆的義務。

2.但你舅舅因為生前即扶養您外婆,按民法規定是有權從你舅舅的遺產中,請求一定數額給您

   外婆。

3.題外話,當初您舅舅繼承全部遺產這點,除非說是您母親、外婆、阿姨們全部拋棄繼承,不然

   其實與法有違。

以上拙見供參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06 2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外婆、舅舅、媽媽及阿姨均為外公之繼承人,針對外公之遺產,應繼份均為四分之一;且外婆可先針對外公之遺產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先請求夫妻婚後財產差額之一半後,方為外公之遺產繼承繼承之。故若舅舅繼承所有之遺產,外婆可先向舅舅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後,外婆、媽媽及阿姨可再向舅舅請求屬於其應繼分之遺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ideaty 103-09-07 06:13

謝謝樓上兩位律師提供的協助及回答

 

因為外公過世已經十幾年了

 

當初外公過世時媽媽跟阿姨都未拋棄繼承

是大家親屬間口頭說好都由舅舅繼承

如果現在或者日後主張這樣不符合規定是否會有時效上的問題呢?

 

現在大家說好我舅媽出錢,然後我媽還有阿姨三人出力扶養,最怕之後我舅媽不出錢扶養,然後財產過戶給她女兒,我媽媽跟阿姨經濟上沒辦法負擔,到時候外婆真的都沒人可照顧…如果真的不幸發生那種事情,之後要打官司請求部分舅舅的遺產給我外婆,會不會有時效上的問題呢??感謝大家

 

 

 

沒拋棄繼承下,該繼承卻沒繼承到的財產,可以不當得利來請求,時效是15年,另外,撫養義務跟繼承與否沒有關聯,撫養義務要依親系,親等決定,遺產酌給必須經親屬會議?議,沒有時效問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就以前未繼承及夫妻財產分配部分如果都已經超過15年則應該就難以向您舅媽請求了

可能目前只能由外婆請求酌給舅舅之遺產

並建議您可以請舅媽簽立書面願意照顧外婆之契約書,並載明每月應給付之金額,

再去將她們繼承到舅舅之動產設定抵押權

這樣就比較有保障了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ideaty 103-09-07 12:07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都已經超過15年則應該就難以向您舅媽請求了

... (恕刪)

謝謝林律師的回答

請問是否必須舅媽先寫好願意撫養外婆的契約書然後憑契約書才能設定抵押權呢?

如果舅媽不願意簽契約書,是否有辦法設定舅舅遺產中的動產抵押權??

另外契約書是否必須有律師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呢??

感謝您了!!

 

 

 

ideaty 103-09-07 18:45

 剛剛聽到非常震驚的消息...

得知舅媽竟然要把舅舅留下的股票過戶給自己的生父!!!!

請問各位律師先進

像這樣的行為是否有違法呢?難道我們就只能眼睜睜看著舅舅遺留的土地還有財產白白的過戶給外人嗎...就算我舅媽不要,至少也是給我表妹(舅舅女兒)或外婆吧....

竟然給自己的生父..

而且她已經去申請兩個表妹的印鑑證明,現在我很擔心假設土地先辦過戶給兩個女兒,之後再拿著舅舅女兒的個人證件及印鑑證明,將財產過戶給外人....

請問如果這樣的事情發生了,我們這邊是否有甚麼方法可以補救呢....

林智群 (klaw) 103-09-07 22:50

你舅舅的遺產就是由舅媽及他的子女繼承,你無法過問,

至於你舅媽繼承後要怎麼處分,是他的決定,國家也不會去干涉

103-09-06 06:01

各位律師好,本人於今年六月時,於線上賭博網站贏得大筆賭金,但由於數目龐大,組頭稱一時間無法拿出來,他有收受於另一個賭客(稱乙)的支票,想以其支票向我支付金額,由於當下他拿不出錢給我,我也沒有辦法,不得已情況下接受這張支票,後來才發現,這張支票為乙父親之所有,當時乙是向組頭說這張票是他父親同意後所開出,當時我收到時只有蓋章,日期,金額,抬頭都還沒寫,他叫我自己寫就好,由於我擔心涉及偽造有價證券之類的,所以我要求簽立一張借據兼收據及取得授權,上面就是寫說當場交付收受之類的,其他內容如下:

五、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保證所提拱擔保物,完全為合法所有,願受詐欺罪論處,並負責一切損害賠償。                                               

六、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所簽發或背書支票借據若有一張不兌現,其餘支票本票借據均視為全部到期,並同意自不兌現之日加算違約金,遲延利息
七、本約所載,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均願負連帶責任,即負單獨清償全部債務責任,並願拋棄民法債篇第二十四節保證各法條內有關保證人之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八、其他特約事項:乙方所開立支票為其父親所有,經得其父親同意所開立,因行動不便而無法當面交付,由乙方轉交,口說無憑,特立此証,若有不實之處,願受詐欺罪、偽造有價證卷罪論處,並負責一切損害賠償

簽完之後,經過大概半個月,友人提醒我,萬一他爸不承認,可能無法追償,所以在六月底我又叫他開立一張本票,可是現在跳票了,對方父親稱他不知道開支票出去,是被偷竊,並且報案,不過後來他兒子有去做筆錄,承認是他偷竊的,他父親現在也不願意清償,說那些東西都是我們自己寫的,連借據本票都是偽造的,但我詢問組頭,組頭確認是本人所寫,按耐指紋也是本人,他兒子卻說,指紋是他的沒錯,但他簽名是由他友人所寫,他當時怕筆跡一樣,交給組頭時會被發現,連帶保證人也就是其父親簽名的地方由他模仿筆跡簽名,他的簽名部分則由他的友人代簽,所以主張無效,我找到他說的友人,確認之後真的是如此,我謊騙他的友人說我要告他偽造文書,除非他幫我作證,經過一段時間之後,他有取得跟乙對話的錄音,內容有提到當初簽名是由乙所授權,我手上也有列印當初我所贏的注單,組頭也願意提供我乙下注所輸之注單,組頭也表示如果再他出庭作證,但是在他不會涉及告訴的情況下,也願意幫我作證,請問我有辦法拿回這筆錢嗎,麻煩對這個案子有見解的律師回答,如果需要委任也沒有關係,謝謝

 您好:

1.依最高法院判例如您取得票據非出於惡意或詐欺

  則乙之父親仍不得因乙之侵權行為取得票據之原因對抗您。

2.就乙而言就算其父親能夠證明是乙偽造其票據

  乙仍應就該票據票據文義上之責任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補充回覆:

您本身亦有看出問題的重點所在,應有作過相當之研究

而且票據行為有無因性,非前後手間可以僅主張票據關係之權利,不受原因關係之拘束

如您確有委任需求,本所於台中、彰化有配合之律師

歡迎您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謝謝

 

 

103-09-06 09:43

律師:

謝謝您的用心回答,我最主要的部分在於由於支票上面的日期以及金額跟抬頭都是我自己寫的,擔心觸法或導致支票無效,不過如文章裡我有提到的第八點特注事項,因而主張是我是善意第三方及有取得授權填寫?

另有一部分是關於在法律上,賭債是自然債務,因此對方主張債務不存在?

如果林律師對此案有興趣,不知道彰化這邊有服務嗎?

希望能進一步詳談,委託,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9-06 10:09

您好!縱使支票本票沒有瑕疵,但賭債非債,您最終仍可能要不到錢。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03-09-06 10:15

律師您好:

但由於我跟乙方不是賭客與莊家關係,就事實而言等同於他跟我借錢去清償賭債,我可否主張這是借貸關係?

賭債非債,開立票據的原因既然是為了清償賭債,對方只要作賭債的票據原因抗辯,那就不需給付票款, 至於能不能用其他說詞包裝,要看能提出哪些證據來支持

猴子 103-09-04 22:15
外公與外婆皆為同一債務人(甲君)向銀行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甲均因無力償還銀行強制執行,拍賣外公與外婆名下資產(分別為土地房屋),惟土地遲遲無法順利法拍(流標),是以仍無法清償債務。外婆於民國89年辭世,當時子女皆未辦理拋棄繼承,外公於103年8月底辭世。 請問,子女(第二代)會因為繼承而需負清償責任嗎?外婆89年辭世,該保證契約債務是否適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之規定?第二代很擔心自己的財產債權強制執行!請各位先進釋疑,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04 23: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外婆的部分,連帶保證人應符合繼承法施行篇有關代負履行責任之規定,因此可以主張限制責任,因此無須過於擔心。

2、有關於外公的部分因為當時已經修法,因此可以主張限制責任

3、有關限制責任並非完全免責,而是必須於遺產繼承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因此本文建議還是可以嘗試跟銀行協商,將來可以避免紛爭。

103-09-04 15:50

你好.我在網路上販賣一台使用過二手洗車機 購買的那位有來電說使用後水壓小.在使用中時調整開關後發生故障.說要退貨..我主張我洗車機當初寄過去時是好的.我不讓他退 .還寄存證信函上面寫按民法第359規定.要求我退他.但是機器已被他弄壞.我怎麼可能退他.請問我要怎麼辦

陳彥彰 (Jeffrey Chen) 103-09-04 18:3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有幾點地方您必須先釐清

1、對方所主張「水壓小」「使用中調整開關後發生故障」是否屬於收受後即可發現之瑕疵,若是可即知,對方有無即時通知您?對方是多久才通知您?因為根據民法第356條規定,對方若未即時通知您,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洗車機,如此一來對方也無法退貨。

2、您在販賣給對方時,是否曾經在網路上保證洗車機絕無上開故障事由?因為如果您有保證,卻在對方收受洗車機沒多久就發生上開故障情事,依照民法第360條規定,對方除了可以解約退貨,甚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再來,您是否為企業經營者?若是的話,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對方得於收受商品七日內,無須說明任何理由之狀態下,向您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貨款。

以上簡略說明,希望對您有幫助,若需要進一步了解,請來信或來電洽詢,亦可備妥資料至本所諮詢,謝謝 ! 

小嫺 103-09-04 14:48

你好.我在網路上有販售一台二手洗車機.寄去後那位先生先是使用後

嫌水壓小.後又在使用時發生故障.來嫌我東西爛 又說東西他用一用就壞了

要我退他.我說我東西是好的卻被你弄壞要我怎麼退你.還寄存證給我

裡面有到按民法第359條規定.我要退他.但我東西交到他手上是好的

後他安裝後使用.在發生故障.我要怎麼辦

edwin 103-09-04 14:44

請問民法第487條之1所謂的受損害範圍,有包含員工自有財產上(如車輛,機車,電腦)之損害嗎?

還是這裡的損害,一定是屬於職災上對於身體或是健康上的損害?

陳彥彰 (Jeffrey Chen) 103-09-04 18:19

Edwin 您好:

關於民法第487條之1規定,受僱人所受損害者,並不限於身體之損害,也包括財產上之損害,然而是否可以請求,必須符合不可歸責於您所生之事由,且原因發生與損害之產生間必須有因果關係,這是法條之規範,若符合上開要件,不論雇主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或過失,您都可以根據該條向您的雇主請求損害賠償。但是,在請求前應將證據準備充足,在實務上最難的部分是如何舉證不可歸責於您的部分。

以上簡略回答,若需要進一步了解,歡迎來信或來電洽詢,亦可備妥資料至本所諮詢,感謝您! 

小言 103-09-04 01:34

想請問一下各律師

1  有一出嫁的收養姑姑,平時並未盡照顧義務,請問可以用民法1081條來終止收養關係嗎?是否須經爺爺奶奶同意才可提出請求?利害關係人是否有包含孫子在內呢?

2  

 

民法1081條第一項第二款的遺棄他方,該如何解釋?未盡扶養義務多年算遺棄他方嗎?或者可走同條第四款呢?

 

 

 

 

3  收養姑姑在多年前有在代書那邊簽了一張將來願意放棄繼承財產權的書面協議,且拿了一筆錢,這張協議在將來爺爺奶奶過世後,會發生效力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04 10: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祖父母平常是您在照料的,則符合利害關係人的定義,並且對方均未履行身為養女的扶養義務,則可以依法向法院請求終止收養關係。

2、就您所述是第二款的狀況。

3、預立拋棄遺產協議並不能發生法律上的效益,本文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撰擬遺囑,才能保障權益。

小ㄎ 103-09-03 23:27

律師您好
我是原告案件是妨礙名譽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刑事被告已被判刑拘役二十天現在民事下個月要開簡易辯論庭針對被告寄來的答辯狀內容之問題
問題1.被告要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這邊的意思是日後他如果不願意賠償,我無法要求法院假執行???
 問題2.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我在據悉他妨礙名譽後於六個月內報案,但是因為偵查佐無心調查,是我寫信至警政署署長信箱後才又開始調查,於兩年後才找到此人並開庭,至今已經三年了,那樣我的追訴期過了?無法要求損害賠償?
 問題3.收到答辯狀後,我該寫書狀至法院嗎?還是可以當庭呈遞?
 
真心感謝律師的回答

鄭瑞崙 (鄭律師) 103-09-04 10:09

律師您好
我是原告案件是妨礙名譽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刑事被告已被判刑拘役二十天現在民事下個月要開簡易辯論庭針對被告寄來的答辯狀內容之問題
問題1.被告要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這邊的意思是日後他如果不願意賠償,我無法要求法院假執行???
 問題2.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我在據悉他妨礙名譽後於六個月內報案,但是因為偵查佐無心調查,是我寫信至警政署署長信箱後才又開始調查,於兩年後才找到此人並開庭,至今已經三年了,那樣我的追訴期過了?無法要求損害賠償?
 問題3.收到答辯狀後,我該寫書狀至法院嗎?還是可以當庭呈遞

您好

針對問題1.那通常是訴狀的格式範本

問題2.侵權行為之請求權為2年,你在知悉他侵害你的權利讓你受損害時起兩年內要主張,但是如果你並不知道誰侵害你的名譽(例如在網路上匿名散撥不實言論妨害你的名譽)直到報警2年後才找到那當然是從知悉賠償義務人時起計算兩年。

問題3.答辯狀你可以事前遞也可以當庭用言語陳述反駁

如果有需要請律師幫您寫答辯狀可再電話約詢,謝謝

小ㄎ 103-09-03 22:03

律師您好

我是原告案件是妨礙名譽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

刑事被告已被判刑拘役二十天

現在民事下個月要開簡易辯論庭

針對被告寄來的答辯狀內容之問題

問題1.被告要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這邊的意思是日後他如果不願意賠償,我無法要求法院假執行???

 

問題2.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我在據悉他妨礙名譽後於六個月內報案,但是因為偵查佐無心調查,是我寫信至警政署署長信箱後才又開始調查,於兩年後才找到此人並開庭,至今已經三年了,那樣我的追訴期過了?無法要求損害賠償?

 

問題3.收到答辯狀後,我該寫書狀至法院嗎?還是可以當庭呈遞?

 

真心感謝律師的回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04 09: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被告答辯聲明可以請求法院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是的,屆時對方擔保之後,就無法假執行。
2、 時效的部分確實有2年的限制,可能需要進一步釐清,本案時效起算點或是否有中斷的問題,否則可能遭敗訴判決。
3、 狀紙的部份,可以加速案件的審理,並且避免疏漏,一般都會建議先行遞狀。
4、所謂的起算跟中斷都是有法定事由的,如您必須知悉犯行跟被告、曾經催告過對方等,就您目前所述的狀況,恐難符合,本文建議您應該尋求正式諮詢 。

阿嘉 103-09-02 21:43

繼承了一塊農地農地上有一間違章建築
但是我把違章建築出租了(當時我還不知道是違章建築)
對方知道是違章建築反而更囂張還故意違約

我去告他違約要求"遷讓房屋"
不過都因為是違章建築所有權狀不符合民法第 767 條所有物返還
法官是說違章建築是我爸爸蓋的
爸爸去世之後我只能繼承建物的"事實上處分權"而非"建物所有權"
所以我只能將建物出租卻無法要求返還

因為是違章建築所以我又告對方"拆屋還地"
但法官說建物是我爸蓋的,不是對方蓋的
雖然是違章建築未辦保存登記,但仍屬爸爸的遺產
我和姊姊未將建物列入遺產分割協議之範圍
所以我和姊姊都擁有違章建築的"事實上處分權"
對方沒有,所以我告對方"拆屋還地"並不合理
又說拆屋係屬於處分行為之一種,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
應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即我和姊姊二人均同意,始得為之。

後來此建物也被檢舉,縣政府有開出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判決應予拆除
我有將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影印並加上存證信函寄給對方
要求對方配合我拆除違章建築
但對方卻不理會,還態度囂張說要縣政府來拆才能拆 還自稱自己是屋主
而我也已經祭出拆除行動,當時戶政人員也有到場
但是對方卻百般阻饒,我拆完的部分對方又私自蓋回去

所以我去告他"竊占"
檢察官說有租賃契約在所以不構成竊佔
並說違章建築主管機關為地方政府
違章建築的問題要由縣政府來解決
但縣政府那邊又推說你那有租約要司法解決

之前對方還超出租用範圍,硬是占用我的土地
我告他"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
法官也確認租用範圍僅違章建築主體並不包含土地
所以判我勝訴

現在問題來了
違章建築已被檢舉並開出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判決應予拆除
但對方又不讓我拆該怎麼辦?

目前縣政府也知道我的處境所以暫時不會對我開出罰單
租約到期對方不搬故意拖時間 到時縣政府開罰單又該如何?

如果我以"土地所有權"告對方以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所有權妨礙除去請求權
再加上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我和姊姊都擁有違章建築的"事實上處分權"
姊姊也同意我拆除違章建築,如果這樣告勝算大嗎?

還是我強行自行拆除違章建築,讓對方去告我違約損害賠償(就算對方穩贏也無所謂),反正租金很少,如果強行這樣做行嗎?

我不想為了對方和那少少的租金去冒險繳罰金
而且我也不想讓我的土地上還存在違章建築
我要剷除我土地上的違章建築

除了我上述想的方法還有其他能馬上解決違章建築的方法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依訴訟方式來請求為宜,不建議強拆,會衍生出更多不必要的糾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原違章建築部分應視租賃契約有無合法終止,

如有,則就原違章建物部分應請求租賃物返還請求權。

超過違章建物部分才是依民法第767條訴請拆屋還地並得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補充回覆:

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與是否有所有權或是事實上之處分權無關

重點在租賃關係所生之債權請求權

您如係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父親之租賃契約地位

則應先共同合法終止租賃關係

此涉及高度專業之法律領域(相信您之前已經經過法院之洗禮)

建議您應攜帶全部證物向專業律師洽詢

 

 

阿嘉 103-09-02 23:40

因建物是違章建築,而我是以繼承方式取得,所以我只有建物的事實上處分權,並無建物的所有權,但土地部分我有所有權,而租賃契約範圍只有租建物主體不包含土地

阿嘉 103-09-02 23:46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原違章建築部分應視租賃契約有無合法終止,

租賃契約無合法終止,因建物是違章建築,而我是以繼承方式取得,所以我只有建物的事實上處分權,並無建物的所有權,但土地部分我有所有權,而租賃契約範圍只有租建物主體不包含土地,所以我無法合法終止租賃契約...
沈恆 (沈律師) 103-09-03 07:20

您好!是不是違章建築物並不是關鍵,在此打轉只是自我設限;若您仔細推敲法官及樓上律師的意見,建築物既然是您所出租,就可循租賃關係請求返還。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這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當面談會較為妥當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蘋果:https://itunes.apple.com/tw/app/su-wen-bin-su-wen-jun-lu-shi/id836471584?l=zh&mt=8

安卓:https://play.google.com/store/apps/details?id=com.livebricks.index.attorneysu

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阿嘉 103-09-03 19:40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是不是違章建築物並不是關鍵,在此打轉只是自我設限;若您仔細推敲法官及樓上律師的意見,建築 ... (恕刪)

要請由返還都被法官說你只有事實上處分權,無所有權,無法依所有物返還請求終止租賃契約

阿嘉 103-09-03 19:42
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這問題比較複雜

建 ... (恕刪)

我會參考的

sam 103-09-01 21:05

剛找到一份新工作,但是在上班的第一天,公司拿了連帶保證書要我簽, 內容如下:

證人茲保證於XXX公司(以下稱貴公司)任職之受僱人_______,自本保證書簽書之日起,在貴公司服務之任職期間,絕對遵守政府相關法令及貴公司之管理規章,如有因職務上之虧欠款項,圖謀舞弊行為,應對貴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保證人願負連代賠償責任,並立即清償所有保證事項所發生之損害,絕無異議

一,保證人對被保人於公司雇用約聘期間,因故意或過失行為,致貴公司受損害,保證人願依照貴公司所要求之損害賠償金額賠償,絕不藉口推託轉嫁或以其他理由而翼延緩

二,保證人於本保證書之簽章,不論作廢或職務變更,除逕向貴公司辦竣更換手續外,原簽署仍屬有效

三,本保障書自簽署日起即生效,保證期間除因法定事由外,保證人不得提前終止

四,保證人對於被保人於在職務中依第一款及其他產生之損害不因被保人離職而失去效力,保證人仍負損害賠償保證責任

五,由於損害賠償而發生訴訟,保證人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六,本保證書未盡事宜之事項,則依民法相關法令,習慣或法理解釋適用之

 

我在公司只是一個小小的業務助理, 請問公司要求我簽這份連帶保證書是否合理, 這樣的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該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仍屬有效,所以是否要簽,您應全盤考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9-01 22:14

您好!這是民法上典型的人事保證契約,內容除有效期僅三年外皆屬合理,簽署前應考慮清楚,但若決定不簽,雇主可能就不會僱用您;另外,這契約不是讓您本人簽的,因為自己保證自己並無意義,您應找一位信用好的人簽署為您的保證人。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嘉 103-08-30 19:02

繼承了一塊農地農地上有一間違章建築
但是我把違章建築出租了(當時我還不知道是違章建築)
對方知道是違章建築反而更囂張還故意違約

我去告他違約要求"遷讓房屋"
不過都因為是違章建築所有權狀不符合民法第 767 條所有物返還
法官是說違章建築是我爸爸蓋的
爸爸去世之後我只能繼承建物的"事實上處分權"而非"建物所有權"
所以我只能將建物出租卻無法要求返還

因為是違章建築所以我又告對方"拆屋還地"
但法官說建物是我爸蓋的,不是對方蓋的
雖然是違章建築未辦保存登記,但仍屬爸爸的遺產
我和姊姊未將建物列入遺產分割協議之範圍
所以我和姊姊都擁有違章建築的"事實上處分權"
對方沒有,所以我告對方"拆屋還地"並不合理
又說拆屋係屬於處分行為之一種,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
應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即我和姊姊二人均同意,始得為之。

後來此建物也被檢舉,縣政府有開出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判決應予拆除
我有將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影印並加上存證信函寄給對方
要求對方配合我拆除違章建築
但對方卻不理會,還態度囂張說要縣政府來拆才能拆 還自稱自己是屋主
而我也已經祭出拆除行動,當時戶政人員也有到場
但是對方卻百般阻饒,我拆完的部分對方又私自蓋回去

所以我去告他"竊占"
檢察官說有租賃契約在所以不構成竊佔
並說違章建築主管機關為地方政府
違章建築的問題要由縣政府來解決
但縣政府那邊又推說你那有租約要司法解決

之前對方還超出租用範圍,硬是占用我的土地
我告他"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
法官也確認租用範圍僅違章建築主體並不包含土地
所以判我勝訴

現在問題來了
違章建築已被檢舉並開出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判決應予拆除
但對方又不讓我拆該怎麼辦?

目前縣政府也知道我的處境所以暫時不會對我開出罰單
租約到期對方不搬故意拖時間 到時縣政府開罰單又該如何?

如果我以"土地所有權"告對方以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所有權妨礙除去請求權
再加上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我和姊姊都擁有違章建築的"事實上處分權"
姊姊也同意我拆除違章建築,如果這樣告勝算大嗎?

還是我強行自行拆除違章建築,讓對方去告我違約損害賠償(就算對方穩贏也無所謂),反正租金很少,如果強行這樣做行嗎?

我不想為了對方和那少少的租金去冒險繳罰金
而且我也不想讓我的土地上還存在違章建築
我要剷除我土地上的違章建築

除了我上述想的方法還有其他能馬上解決違章建築的方法嗎?

103-08-26 13:44

各位律師您好:

家中是四十餘年的老舊公寓,樓上搬入一單身女性住戶經常以不知名重物敲擊地板,無論白天或種晚上皆是如此,幾個月前上樓告之後情況加劇,特選在半夜睡眠時間點發出噪音造成家人睡眠品質低落,自己的弟弟因此對噪音非常敏感,有去醫院精神科看診 。

網路爬相關文章後得知可主張民法要求精神賠償,故想詢問

1.該如何收集證據,目前以錄影存證,須收集多久時間?

有特別需注意的部分嗎?

2.家中經濟狀況不好,決定控告對方後須請律師嗎? 

3確定要控告對方後的流程?

小弟我第一次接觸這方面的問題,還請各位協助 謝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8-26 14:18

您好:

1.您可以自備錄影機或具錄影、錄音功能的手機,錄下爭議過程做為證據,必須注意錄影的畫面需顯示時間與日期。此外,亦可錄下自己與對方協調及員警處理畫面,同時可以詢問其他鄰居是否同樣遭到干擾,並可當證人。在證據齊全下,你可就提告

2.您可向警察局反映,警方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項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處新台幣6000元以下之罰款。警方工作記錄簿亦可作為提告證據

3.建議您委任律師協助您提起告訴,律師費用可計算在您要求之民事賠償內。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美爺 103-08-26 11:52

租屋兩年,是透天兩層樓,現在要退租。

房東說:「燈泡壞掉(跟線路有關之類的),請水電工來估價要3000元;冷氣壞掉(已9年的冷氣,技師來看過,說是自然損壞)要2500~3000元。」房東要我和她一人出一半(有一個月押金房東那裡)

當初訂的契約,就是書局在賣的「房屋租賃契約書」,契約書裡提到「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房東)負責修理」沒有額外訂其他條約。

已查了民法429條、430條…等。拿法條給房東看,她說老花眼看不到,而且房東堅持:「本地有自己的規則,和別縣市不同。」我跟房東說:「同縣市的隔壁鎮也是房東負責修繕。」房東堅持:「透天出租套房規則不同。」所以押金扣除水電費後,剩下的金額不退。

請問該如何處理?

蘇子良 (馬克) 103-08-26 14:50

 您的回答大致均正確,房東只是在硬拗.

美爺 103-08-26 11:43

租屋兩年,是透天兩層樓,現在要退租。房東說:「燈泡壞掉(跟線路有關之類的),請水電工來估價要3000元;冷氣壞掉(之前就根房東說過,房東說:不能東西弄壞就叫我修...已9年的冷氣,請技師來看過,說是自然損壞)要2500~3000元。」房東要我和她一人出一半(有一個月押金房東那裡)當初訂的契約,就是書局在賣的「房屋租賃契約書」,契約書裡提到「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房東)負責修理」沒有額外訂其他條約。已查了民法429條、430條…等。拿法條給房東看,她說老花眼看不到,而且房東堅持:「本地有自己的規則,和別縣市不同。」我跟房東說:「同縣市的隔壁鎮也是房東負責修繕。」房東堅持:「透天出租套房規則不同。」所以押金扣除水電費後,剩下的金額不退。請問該如何處理?

 1.如果是屬於自然耗損  應該是由出租人  也就是房東負責修繕  除非你們契約裡面有特別約定   2.如果房東不願意返還押租金  你可能還是需要透過法院跟他請求返還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

王先生 103-08-26 11:39

因為民法中似乎有規定繼承人均為親屬,但因為我與朋友合資買房子房子歸在我名下,所以我希望萬一有意外能夠保障合資的朋友,那透過遺囑遺產留給非繼承人(合資的朋友),以自書遺囑方式是否可行?還是需要透過別的方式處理?謝謝

 1.如果不是繼承人   還是可以將遺產贈與給該人  稱為受遺贈人    2.如果要自書遺囑需要注意要式性  否則遺囑容易有無效情形   3.建議可以委託律師寫代筆遺囑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

如果以遺囑房子在過世後全部贈與給他人,可能會有侵害繼承特留分的問題,會造成將來特留分訴訟的可能,你們的房子其實質上是共有,只是全部登記你名字,所以擬妥借名登記委任契約,過世後借名登記契約就會終止,房子也不會是遺產,就能達成你的需求,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26 12: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該房屋的產權為兩人共有,只是借名登記於您的名下,倘若您日後死亡,對方所擁有之持分,並非您的遺產,因此應該是書立借名登記契約較為妥適。

2、有關於使用遺囑方式處理,則可能有遺贈違反特留份的問題。

3、本文建議應該由雙方簽立借名登記契約,並且由將來可能的繼承人一同簽字,就可以避免發生爭議。

Wayne 103-08-24 21:39

有個法律的問題想要請教大家:

事情是這樣的,我剛買新家還沒入住,發生了一些糾紛
我家在四樓,樓下三樓的天花板發生了嚴重的塌陷,在兩年前他們剛入住時就曾經修過一次。
但是後來又再度發生塌陷的問題,於是想要趁我新家在裝修的時候也一起修理,剛好我爸是在做裝潢的,所以他們就拜託我爸幫忙他們檢查塌陷程度並且評估需如何處理,並且拜託我爸請水電的朋友來報價。
報價之後修繕需52000,而且目前之狀況很可能造成天花板掉落擊中他們家人的情形,但他們一開始主張應由我們負全部之責任,後來又說根據民法規定他們家的天花板跟我們家的地板是共同持有的,所以雙方都應負修繕責任

不過我認為,此塌陷並非我們所造成,所以我們不應負任何責任

請問,遇到此狀況應如何解決?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8-24 22:07

您好~

依照我過去經辦的類似案件,除非經鑑定後,

三樓天花板塌落的原因是四樓地板造成的話,四樓才有可能須負責

若是鑑定後三樓自己造成的話,四樓並無庸為三樓天花板的塌陷負責。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8-24 22: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天花板塌陷的原因有許多,不可一概而論。又若對方要求您們負責,須盡其舉證責任,證明確為樓上所應負責,故基於舉證之所在通常為敗訴之所在,若對方態度強硬可不予理會,待其起訴後再答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Wayne 103-08-24 22:14
回覆 何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依照我過去經辦的類似案件,除非經鑑定後,

三樓天花板塌 ... (恕刪)

謝謝何律師您的回覆,以下有幾點問題想要請教:

1.需請誰來做鑑定?做哪方面的鑑定?

2.三樓屋主此次並非第一次之修繕,而是修繕過後再次發生的塌陷,

且目前我尚未搬入發生居住之事實,是否可利用此點作為主張我不需支付的論點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24 23: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對方提出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釐清雙方責任歸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

原則上如前面各位律師所述,補充說明如下:

1.如進入訴訟後雙方不承認對方在訴訟前所作之鑑定,則法院通常會囑託建築師公會、土木技師公會或結構技師公會等專業單位進行鑑定,可以鑑定損害造成原因、修復方法、修繕費用等,鑑定費用由原告先行墊付或協議由兩造共同墊付,最終敗訴之人負擔。

2.不論您是何時遷入房屋,只要損害發生時您是樓上房屋所有權人,都有維持房屋狀況良善不侵害他人權利之義務,所以對方還是可以向您主張應由您負責,但法院還是會審酌鑑定的結果作成判決。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林智群 (klaw) 103-08-25 17:57

爭議金額只有五萬多,不建議打官司,

因為光是鑑定費用就高於爭議金額了,委請律師也是一筆費用

 建議與對方再行協商看看

Wayne 103-08-25 19:50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爭議金額只有五萬多,不建議打官司,

因為光是鑑定費用就高於爭議金額了,委請律師 ... (恕刪)

目前對方一直堅持天花板的部分為我們四樓及他們三樓所共有

因此一直堅持要我們付一半的修繕費用

但根據前面幾位律師的意見,他們的損害發生並非在我們買下此間屋子之後才發生,

而是在之前就已經發生,因此我與我太太的立場是覺得不需要幫忙他們付修繕費用

不過您提到費用的問題,若真要打官司的話是否雙方都會付出不小的費用

裕達利租車 103-08-23 13:55

敬啟者XXX:

台端民國(下同)103年07月22日向本公司租借車號RAE-0553之小客車乙輛,租期至103年07月23日為止。現雖已歸還車輛,但惟台端歸還車輛時車牌遺失

、右後門下方碰撞嚴重,經本公司送修過後要求賠償汽車維修費用8000元、申請牌照費用3550元、油資1800元、司機費用2000、維修過程中之營業損失7天14000X70%=9800元,新台幣共25150元,本公司於民國103年7月24日迄8月23日期間,曾多次向台端要求出面處理,卻一直無法獲得解決!為避免爾後發生法律糾紛,特以存證信函通知台端,請於收到此文起5日內必需與本公司聯絡並付清所欠款項,否則本公司將循法旅途徑處理,並依民法第203條規定,自催告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計年利率百分之五之法定利息,請台端務必配合,切勿自誤! XXXXX公司負責人XX敬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3日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內容只要將您所欲表達之意思擬入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3-08-23 11:41

您好~ 我爸爸欠銀行債務,我外公今年剛去世,去世前房子在阿公名下,阿公去世後,我爸拋棄繼承,房子繼承到我姑姑名下,最近贈與給我,但立即收到法院寄信過來,以民法244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404條要求我們到台中地方法院調解,但是法律不是規定父債不需子償嗎?且我也不是我爸的保證人,是這樣贈與的行為有觸法嗎?麻煩你們幫我解惑,真心感謝

1.如果是你父親拋棄繼承 後來姑姑因故將房產有過戶給你 債權人是否可以主張權利 這應該是有疑問的 2.如果有必要可以委託律師協同參加調解庭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