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10晚上7:30回到家,發現我停在合法白線內轎車被撞,肇事人卻不知道是誰,當下我請警察來,調了附近鄰居攝影機,才知道原來是拖吊車,錄影清楚了知道肇事人沒有下車~直接不負責的開走,隔天請肇事人到警局,也承諾這禮拜日21要匯估價單的款到我帳號~我才和解,肇事人也同意,18號時~打電話給肇事人,詢問目前處理進度,肇事人也沒有接電話,我打給他拖吊車的老闆,才知道肇事人跟他老闆說慌,說有下車放紙條,沒有肇事逃逸,攝影機清清楚楚~肇事人直接開走,完全沒有下車,肇事人老闆感覺也不想管,叫我直接找肇事人,我又打了電話給肇事人詢問處理狀況,肇事人卻態度惡劣說我詐欺他,真的無言,也不想付我停路邊被他拖吊車撞到的維修費,我真的傻眼,我等到今天~到銀行刷本子,肇事人也沒有匯款,感覺他們在逃避責任,我直接到法院寫訴狀。
1.我有攝影機錄影的證據
3.我有他(肇事人)跟老闆,不想負責的錄音對話
一.肇事人駕駛拖吊車撞到我的車,卻肇事逃逸,肇事人老闆是不是要付連代責任?怎麼賠?
二.肇事人假如一直在為自己找理由,要如何給這樣人懲罰(本人也給肇事人10天時間匯款,最後卻態度惡劣不想付錢,還說我詐欺,我估價單原廠都有蓋店章,而且我車停路邊,卻被肇事人撞到卻逃逸,何為詐欺?可以告他毀謗嗎?
律師大人您好~ 我這邊有個‘如題’的問題想請教律師大人,該如何因應教為得宜! 主旨~為爭取借他人名義而購置之車輛歸還乙事。 說明~茲因本人係為服長刑期後,於102年假釋出監之更生人,因服刑期間,原有之房貸車貸未能順利如期繳納,以致銀行拒往信用不良,出監後認識賴筱小姐,兩人情投意合而交往,重新踏入社會,奉公守法,從事營造建築業的建築工人,省吃儉用存了一筆頭款欲購置商用車以便工作所需,但因信用不良無法貸款,故向賴女借其名義,分期購置7N 8463自用小貨車一部,並約定貸款繳納完畢時,賴女得將車輛無條件過戶於本人;現今車輛之18期的分期付款已繳納完畢,期間繳納方式有用匯款、亦有面交,等不同方式,但因係男女朋友關係,基於信任,便沒向賴女索取收據之類相關單據,以致賴女心存貪念,待本人分期繳納完畢後,仗著自己係為明文之車主名義,故不將車主姓名過戶歸還為本人所有,但車輛仍為本人跑工地工作所使用之。 請求~本人將如何得使自己購置之車輛物歸原主? 若行法律途徑,須提出民事還是刑事之訴訟?又要以什麼法條訴訟之? 本人需備妥怎樣的證據才會對自己較為有利? 賴女倘若謊稱車輛係為她所有;或我要再支付賴女‘虛構’之費用,等……種種理由阻擾,本將如何因應?方得順利取回車輛? 僅此 盼請律師大人能不吝賜教,得以順利取回自己財產與權益,以為立法之本意,彰顯法律之精義所在,實感律師大人賜教之恩惠與德澤,仰首僅盼 咨詢人:賴宜民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Line. ID. p1210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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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去年9/9,媽媽騎機車載我去上班的途中,與另一人的機車因車距過近,車頭互碰(互卡),造成我們的機車不穩倒地,當時對方從我們的左後方直行而來(初步判定表是這樣畫的),當我轉頭看到他時,他的機車已經在我們左邊,且他的機車還不斷往右偏向我們(我們的機車在行徑中可能也有向左偏),我們還來不及反應,下一秒他的機車車頭就與我們的機車車頭卡到了,我們因此倒地,他則因車速比我們快,衝到前面紅燈後才停下來,迴轉回來。媽媽被送醫診斷後發現左手肘(粉碎性)、左手腕、左膝蓋3處皆骨折,右手腕則是脫臼,開刀開了10幾個小時,在事發當天,對方雖有打電話來,但也只是詢問我們關於機車強制險的部份,之後幾天也只有用簡訊與我聯絡強制險該準備哪些資料,並給了我保險公司承辦員的電話,說等媽媽傷勢穩定後再辦理保險險理賠,就沒再連絡,也沒過問媽媽的傷勢,更沒來醫院或家裡探望過,由於事發當時的路段並無監視器畫面(攝影角度沒拍到那),也無路過民眾的行車紀錄器或店家的錄影畫面可證明誰對誰錯,加上筆錄是分開紀錄(警方先做他的筆錄後,再到醫院找我們做筆錄),所以警方的車禍事故初故判定表上標示為:判定不出結果,經過了4個多月,在上個月底(1月),我們聲請了第一次調解,調解一開始,對方口氣就非常不好,說不懂我們為何要聲請調解浪費時間,當調解委員問及媽媽傷勢及醫療花費時,他們說年紀大都會(暗指媽媽受傷骨折吧),還說那天是他們運氣好,不然倒地的是他們,然後提到理賠,他們說要就機車強制險的20萬(可以幫我們申請理賠送件),其餘多的不可能,要我們不要想把責任都推到他們身上,他們不接受,說看我們主張的是什麼? 是要強制險20萬的理賠,還是上法院,若要上法院,他們沒時間,會委任律師等我們,最後調解就沒有結論 (對方很強勢,也不願意再調解)...由於下個月3/8就滿6個月了,我想申請車禍鑑定,但鑑定至少要2~3個月,等鑑定結果出來,也過半年了~我們應該也做不了任何事了吧,車禍鑑定會建議我們可先向法院提出訴訟,並在開庭時向法官申請車禍鑑定(這樣才能在期限內2者都提出),可是我們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誰對誰錯(或雙方對錯比例各佔多少),這樣提出訴訟可行嗎? 會有勝訴的機率嗎?若提告需花費多少訴訟的費用呢? 若不幸的我們官司打輸,是否須負擔對方的所有官司費用? 謝謝
律師你好…
我被告妨礙電腦使用…原因是 我帳號借他人使用但並沒有給他…而且對方也有承諾我需要時要還我…之後發生爭執我想取回帳號…對方不歸還並未經允許修改我的Google帳號讓我無法登入(這個遊戲有兩種登入方式…一個是Google,另一個是FB),之後我就用FB的登入方式進入遊戲…然後取回帳號修改遊戲內容…但是FB帳號是他的…。所以對方告我妨礙電腦使用… 我想請問律師在這條件下…
遊戲帳號申請人是我本人,登入方式 Google帳號也是我本人…只有FB是他的… 今天對方先未經我同意私自解除Google帳號讓我無法登入…原告是否涉嫌的侵占帳號呢?哪他侵占之後我用他給的FB登入取回…我是否有罪?(FB帳號當初他告訴我需要時隨時可以登入)
之後開庭檢查官 告訴我 此遊戲帳號雖然是我的…但是我跟對方都有消費…所以遊戲帳號資產是一人一半…檢察官一直跟我強調借就是共享…這是合理的嗎? 在庭上我堅持 我只是借他玩,並不是跟他共享帳號資源…加上對方沒有帳號轉移同意書或讓渡書…這樣檢查官為什麼還是說我有罪…而且我不是犯人…我提供許多證據跟資料能證明帳號所有權是我,而原告只有消費資料…其他都用口敘的…感覺檢查官完全把我當犯人在審理… 請問我該怎麼辦…難道被告在檢察官眼裡就是犯罪的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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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家庭之構成需要二項證據,一為性器官接合之性行為,二為知悉已婚身分,視您證據內容之證明程度而定,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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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已承認詐欺,卻毫不處理能怎麼辦?能主張什麼?
大概事情是這樣的:
9月份的時候和對方購買博美,對方告知是「母博美一歲多」
(有在七天內和對方告知,對方一而再的說謊拖到現在)
實際上已確定狗為「吉娃娃五歲以上的老狗」
後來對方才承認是吉娃娃但他不想處理。(只會說 法院再說)
PS.已開簡易庭
現在已拖了快半年,對方還是不願意處理繼續拖時間。
在這期間,對方說了很多謊言連書記官也騙(都有留下證據)
我能主張什麼?能要求什麼賠償?
遇到這樣「事情擺爛」不負責的人,到底能怎麼做?
等開庭不知道要等多久(已等快4個月)在這期間所花的費用與時間能怎麼要求賠償?
感覺怎樣我都損失.....
ps.事情發生時我還未滿20歲,2月才剛滿20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寫狀向法官說明這段時間之經過,並請求法官盡速審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並請法院酌定探視權行使之方案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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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各位律師
我最近申請了通常保護令,3月初要開庭偵訊,不過我不諳法律也是第一次
想知道該準備什麼呢?
1. 我手上有對方威脅、恐嚇的FB/LINE對話,已經截圖了,也有錄音檔
請問是要當天成交給法庭看還是先寄給法院?
錄音檔需要變成逐字檔嗎?(好像就是一字一句的寫下來對話)
2.因為不想跟相對人見面到,也有跟書記官說想申請隔離偵訊
書記官說無法調時間,只能個別偵訊
那麼請問該怎麼寫申請個別偵訊呢? 網路上有格式嗎?
3.請問面對法官的偵訊該怎麼訴說? 有沒有對答技巧可傳授?
4.我因為相對人的長期精神施壓,變得心理上很憂鬱,如果有去看心理精神科,是不是在法律證據上更能控訴對方的施壓?
拜託了,這4個問題請幫忙回答依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撰擬書狀,整理證據,為您出庭辯論,並於開庭前與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爭取對您有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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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
內含網址是我做為證據的截圖
1.要派公司一直實施周休二日制度,要派公司工作規則表明這7個國定假日有休假,分別是:
開國紀念日的翌日(1月2日)、3月29日青年節、9月28日教師節、10月25日台灣光復節、10月31日蔣公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國父誕辰紀念日、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
但實際上要派公司是以迂迴的方式給假,人資小姐公告2015行事曆是以[增給特別休假]的名義,將國定假日轉為特休放假,而且還規定當天需在職才給假
比如2015行事曆上9/29休假,這是挪9/28教師節的,而9/29需在職才給假我知道這部分優於勞基法,但要派公司這樣給假有違反其他法律或有問題嗎?
2.承1,現在問題來了,自從2016勞基新制[砍掉七天國定假日]後,要派公司人資小姐公告2016行事曆(網址),無增給特別休假了,但我發現要派公司並無修改工作規則,原最新版表明這7個國定假日有休假,只有一條但書[前開休假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後,得酌作調移,並於每年另行公告當年的行事曆。](網址: http://i.imgur.com/phvhYea.jpg、http://i.imgur.com/wyMWRnS.jpg)
而2015年雖然有召開勞資會議,並無討論此項目(網址: http://i.imgur.com/zmanDyp.jpg、http://i.imgur.com/7XmWrfu.jpg)
因此要派公司全體員工2016整年莫名其妙的整整少掉7天國定假日可休,所以要派公司是不是有違法?有違法的話想申請勞動檢查可行嗎?有辦法以工作規則未修改,要求恢復這7天國定假日(增給特別休假)嗎?
一、如果是家人的話可以溝通要儘量溝通,我知道這個很難…
二、監視器的話中華電信有一個服務,每個月付一定的錢,監視器的畫面會一直留在網路上,也就是說,如果有人破壞監視器的話,這個監視器在被破壞的一瞬間的畫面都會被拍下來傳到網路上,破壞監視器的兇手的臉有可能會清楚的拍在監視器上。你可以善用之。
三、溝通是這樣,劉邦很會帶人,也很會講話,所以來到他手下的人越來越多,還有人心甘情願的為他去死;項羽的話不會講話,他手下的人一個一個的跑掉了,打仗打到最後只剩下他一個人。最近我在看雪球巴菲特,巴菲特小時候不太會講話,後來他學卡內基…改善溝通技巧也許會有幫助。
四、如果是家暴的話,如果溝通沒有效果的話,比較好的方法其實是隔離,如果你們住的地方離他很遠很遠,甚至是他不知道的地方,這樣要家暴就會比較困難。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 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回覆問題如下:
(一)請務必注意切勿接受公司自願離職之要求。
(二)就您所述雇主以營運不佳縮減部門為由終止勞動契約,
公司應無法規避懷孕歧視之問題,且依性別平等法第31
條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
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
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公司尚必須舉證說明非因懷孕歧視而為差別待遇,以
及其符合虧損及業務緊縮之法定資遣事由。
(三)公司構成懷孕歧視,將遭性別工作平等會依性別工作
平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
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同法第38-1條第1項規定:「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
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裁處公司30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之行政罰鍰。
另就民事訴訟部分,雇主基於懷孕歧視,違法將您資遣或
解僱,其終止為無效,應可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
求公司給付您至公司准予復職前之薪資。
(四)至於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規定:「非有左列情事
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
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為由將您資遣,公司應提
出何內容之事證、資料?原則上必須要能說明公司財務結構
,或是業務情形之事證資料,例如:公司財務報表、客戶交
易往來記錄等,而能證明雇主在持續相當一段時間營運不佳
,生產量及銷售量均明顯減少,其整體業務應予縮小範圍而
言,始屬虧損或業務緊縮(參照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
訴字第21號判決),且不能僅以某部門業務經營不善,必須
就公司整體經營狀況判斷。
(五)最後,懷孕歧視認定之部分屬於關鍵問題,建議您先蒐集、
整理您與老闆間信件往來內容、公司社群群組對話記錄等資
料,因生產向雇主請假,嗣後遭終止勞動關係之等,向勞工
局進行懷孕歧視申訴,倘順利由性別工作平等會認定公司構
成懷孕歧視,將對於您日後之爭議調解或訴訟程序具有充分
之助益,若您後續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請您攜帶完
整資料至本所進行諮詢,謝謝。
………………………………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劉師婷律師
電話:(02)2393-2299
傳真:(02)2393-7143
E-mail:st.win@msa.hinet.net、stwina11521152a@gmail.com
網址:www.stwin.twmail.net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三段23號4樓
捷運中正紀念堂站,2號出口(近寧波西街、福州街、和平西路中正橋頭)
你好,跟你們陳述一下事情。事情是發生是因為晚匯薪水給我,而且是只有我沒收到其他同事都有收到,他們也有給我匯款證據是10號匯。所以我今天一早就向勞工局提出這件事情,他們告訴我處理大概需要一個禮拜。這間事情我也有跟老闆娘說然後薪水才匯出,但之後的回覆是希望我們撤銷勞工局的事情,所以有提到我們在公用手機裡下載的通話錄音app,並說:如果你要這樣搞,公司也會向你提出民事訴訟,因為用公用機安裝錄音app,不要得了便宜還賣乖。所以我想請問你們,安裝通話錄音app是想要收集證據為何晚匯款這件事情並無其他用意,這樣會造成竊聽罪嗎?不過公司有發現後把軟體全刪掉了,店內是有安裝監聽器和檢視錄影器多個,這樣會有關係嗎?
律師大人您好~ 我這邊有個‘如題’的問題想請教律師大人,該如何因應教為得宜! 主旨~為爭取借他人名義而購置之車輛歸還乙事。 說明~茲因本人係為服長刑期後,於102年假釋出監之更生人,因服刑期間,原有之房貸車貸未能順利如期繳納,以致銀行拒往信用不良,出監後認識賴筱小姐,兩人情投意合而交往,重新踏入社會,奉公守法,從事營造建築業的建築工人,省吃儉用存了一筆頭款欲購置商用車以便工作所需,但因信用不良無法貸款,故向賴女借其名義,分期購置7N 8463自用小貨車一部,並約定貸款繳納完畢時,賴女得將車輛無條件過戶於本人;現今車輛之18期的分期付款已繳納完畢,期間繳納方式有用匯款、亦有面交,等不同方式,但因係男女朋友關係,基於信任,便沒向賴女索取收據之類相關單據,以致賴女心存貪念,待本人分期繳納完畢後,仗著自己係為明文之車主名義,故不將車主姓名過戶歸還為本人所有,但車輛仍為本人跑工地工作所使用之。 請求~本人將如何得使自己購置之車輛物歸原主? 若行法律途徑,須提出民事還是刑事之訴訟?又要以什麼法條訴訟之? 本人需備妥怎樣的證據才會對自己較為有利? 賴女倘若謊稱車輛係為她所有;或我要再支付賴女‘虛構’之費用,等……種種理由阻擾,本將如何因應?方得順利取回車輛? 盼請律師大人能不吝賜教,協助本人得以順利取回自身財產與權益,以為立法之本意,彰顯法律之精義所在,實感律師大人賜教之恩惠與德澤,仰首僅盼
僅此 敬呈
咨詢人:賴大明 0976477652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律師 您好
想跟你們請教一下法律問題 在過年前收到前公司委託律師寄給我律師函 函中載明 因為發現我目前由我太太的名義開立的新公司 在fackbook 上的粉絲團上有載寫之營業項目與前公司相同 認為我違反競業禁止之約定 但我在該公司離開時最後一刻 對方的董事長要求我在離職單上寫 (本人保證不到同行公司上班) 才讓我離開該公司 所以本人迫於想離開而寫下 但是離職後前公司均為給予 競業禁止的補助金 那麼競業禁止條款是否無效???
前公司董事長 在我在職期間 有借給我一筆錢 當初協議每月由薪資扣款 也扣款一年多之後 該公司因為營業額大幅提升 該董事長有跟會計部門交辦暫停扣我款項 待他通知何時扣款 在進行扣款 且我有他交辦停止扣款之文件 多次我問該董事長 什麼時候開始扣回借款 該董事長均表示 不急 在我遞送辭呈時與他面談 也談到借款問題 他也表示那筆借款不用還 他會把借據撕毀 此段談話因為只有我跟他兩人在他的辦公室對談 所以我有錄音 這將來如果對方提起訴訟 是否表示借款他已同意不用償還的證據 這樣錄音有沒有違反法律 口頭承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我目前的生產產品雖然與前公司雷同 但是客戶群完全不同 將來如果真的提起訴訟 我該如何舉證 對我比較有利???? 目前他們的律師函表示因為我違反競業禁止 破壞了前公司對我的信任 要求我依民法第478條規定 反還餘款 我該馬上回覆律師函呢? 還是等對方提告之後 在進行抗告??
麻煩律師們的協助
謝謝!!
您好:
1.對方向您租借相機過了租借期限卻藉故拖延不還的行為,恐涉及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侵占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
他人之物者」,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要構成侵占罪主要係有侵占意圖,若對方願意歸還,即屬於民事遲延違約金的問題,若您屢次催討並寄發存證信函,對方卻置之不理,構成侵占罪機率較大。
2.建議以對方提供的地址寄發存證信函,內容敘述對方於何年何日以多少錢向您租借相機,然對方屆期未歸還,特此催告,限對方於何日期前償還,否則依法追究。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一、依最高法院的判例,並無抓姦在床之必要。
二、只要綜合所有間接證據足以認定他們有性器接合就算是妨害家庭罪。也就會成立通姦罪及相姦罪。
三、line的話算是這類案件常見的證據。
五、判例摘要如後供參考:
(而男女床第之私,本極隱秘,舉凡男女私通者,欲期「捉姦在床」,萬不得一。故判斷男女是否有姦淫行為,非由情況證據判斷,幾乎無以為之,法院自得綜合全案之情況證據,本於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 認定被告等之犯罪事實,自不得僅因缺乏捉姦在床之直接證據,即遽爾否定被告等之犯罪事實。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其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仍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27年度
滬上字第64 號 、44年台上字第702 號判例可資參照)
六、如果是宥恕,也就是事後原諒,同一次的行為就不能再告。這個要注意。
七、如要以此為由訴請離婚也是六個月內要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line訊息記錄可做為您提出刑事妨害家庭之證據,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配偶及外遇對象提出刑事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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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與劉男外遇長達20多年(兩人各自皆有婚姻及家庭),雖無通姦直接證據(抓姦/體液),但劉男已向元配坦承,且元配手機有錄音錄到小三說:「我與劉男相幹的床是劉某買的...」(但該通話中小三以假名自稱)、「我與劉某生了三個小孩」(小三捏造,並無產子)。此外,小三傳送簡訊,稱呼劉男老公,自稱老婆;郵寄情書給劉男,署名老婆英(但沒寫寄件人地址)。【問題1】:上述錄音內容足以作為通姦、妨礙家庭的證據嗎?元配若原諒劉男撤銷告訴,是否會影響到對小三的告訴?【問題2】:劉男老母、女兒、朋友...等,被小三告知姦情者是否可作為證人或其他效用?【問題3】:小三在手機通話中,胡說元配外遇懷孕、墮胎等毀謗內容,並透過手機向劉男老母、女兒、朋友訴說(無錄音證據),是否足以構成毀謗罪?【問題4】:小三威脅至元配就職單位鬧事,並造成元配因恐慌而離職,是否足以構成威脅/恐嚇?懇請協助回覆,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是否另外構成恐嚇及妨害名譽,視您所提出之證據而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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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3月要即將臨盆的準媽媽,在這家公司已工作3年半以上,與先生是同事。
2月初老闆口頭暗示要好好在家待產,於是我用剩餘的假請到了預產期,先前已有用口頭跟老闆講,寫信請假老闆卻回覆我要我做到2/5號就好並請我自動離職。
後續來回回信,老闆信中提到可以讓我做到3/5號在自動離職,但依我的工作表現他可能會降薪並說後面兩個月恕無法招待。
還在公司社群群組說若是我的是有爭議,我老公也可以考慮放放無薪假或留職停薪,並說不怕上法院,我們很無聊之類諷刺的話。
老公想說就做到2/15,請他開非自願證明,讓我可以專心好好告他。
但過年期間,得知老闆可能會用營運不佳解雇整部門為由去規避不想付我產假薪資或解雇我等等...
請問
1.老闆是否規避的了?他應該要拿出甚麼財務資訊呢?
2.原本該得到的權利(產假薪水、育嬰留職停薪甚至資遣費)是否就沒了?
3.若是用懷孕歧視告他的話是否可以?
4.我應該蒐集哪些證據呢?
5.2/15那天我與先生該如何做呢?
其實還有好多好多問題想問,過年期間已身心疲憊,心靈情緒都被影響,好痛苦!
一、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供你參考。
二、判決摘要:「
按又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 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 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 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性別 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係因其懷孕之故,在工作上予以刁難, 並以原告懷孕之情形予以羞辱,進而於103年8月15日終止 契約,顯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之規定而為無效乙 節,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103年12月23日府勞就字第103 35952002號函暨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審定書(下稱系爭 審定書)、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談話紀錄、臺北市政府函暨 裁處書、審定書及罰鍰繳款單、勞動部訴願決定書、實習 心得報告(見本院卷第22至31、176至178、188至192、17 9至185頁)為憑。」三、判決案號給你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勞訴字第75號四、這個案件的原告是找法律扶助基金會派律師幫忙,你可以考慮一下。五、要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六、也沒有一定要打官司,請考慮清楚。畢竟打官司需要勞力時間費用。請三思。七、恭喜你要當媽媽了。以前我有一個朋友跟我說他懷孕的時候都是早睡早起保持心情愉快,這樣小孩一出生就會早睡早起乖乖的很聽話。就算是要打官司也不要弄壞自己的心情呀…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我們家現在的房子是在蓋在親戚家的土地上已經有20餘年了,當初蓋房子時,親戚(奶奶的弟弟)自己主動找爺爺說,剛好親戚家也要蓋房子,希望能跟我們做鄰居,並說屆時蓋好之後願意把那塊土地割讓給我爺爺,要我爺爺安心蓋房子在那塊土地上。結果事後親戚反悔一直不願意把土地割讓給我爺爺,而我們也在這塊土地上住了20年,爺爺也一直很怨嘆說 早知道就不要相信親戚的話,當初應該是自己買地買房,而不是把所有的錢都投入在蓋屋上,落得現在有房沒地 隨時都有可能被人趕走。我們雖然沒有地權,但是房屋則是登記在爺爺名下。
請問:如果屆時對方翻臉不認人,要求我們搬走,我們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由於爺爺書讀不高,當初蓋房子的時候,也沒有留下任何字據或證據)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小孩可作為證人,但仍建議考慮委任律師協助取得有利之判決,避免有利證人不慎成為敵性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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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碰到不認識的人來家裡門口大吵大鬧、破口大罵,該如何提告呢?
被告是我不認識的人,跑來我家拍打鐵門,說這房子是她買的,是我用骯髒的手段搶走房子還說我害他弟弟坐牢(這房子是我們家貸款買的,且對方連弟弟的名字都說不出來),這過程中還帶有辱罵性的字眼,我有錄音並且請警察跟社區警衛來處理;但員警的處理方式消極,聽到我想要提告對方恐嚇、毀謗後像是嫌麻煩的說,「你要告也可以但你要有確切的證據才能提告,你要告對方也不一定能成立阿」我不太懂,手上的錄音檔雖然不是一開始就錄(對方敲鐵門的當下我家人都傻住了所以沒有錄到),但也有錄到對方謾罵不要臉甚至還說了要殺我們家,請問這還無法成立嗎?要是日後她又來鬧了怎麼辦呢?
謝謝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蒐集錄音錄影證據,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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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支票金額開錯,因沒仔細檢查將支票請會計拿去兌現,導致對方支票跳票!
當下知道跳票後,拿著開錯支票跟紅單請對方支付上未付清的正確款項,但對方說要我們拿出誠意來,賠償他們的商譽損失等等的,才會再研究要不要環我未付清的款項。
後來不知道對方欠我錢還要我拿出什麼誠意來,對方說沒誠意就請警察來,最後對方說告我業務侵占。
作完筆錄後,對方每天騷擾(零晨ㄧ點打的四通,其他平常日一直打)打電話說要我把支票跟紅單還給他們,我回覆說票據三年內去處理都可以,目前進入司法程序,請他們不要再騷擾,一切由司法判定,如法院判定要歸還我一定歸還,也不會去申請假扣押等等!
但對方卻留言說叫我不要拿這些話打發他們,不回應就要來府上拜訪我,過年期間每天一直打來,並ㄧ再說我支票跟紅單不環他們就是要讓他們倒,不處理他們就直接過來找我處理,說真的我真的很擔心!
當初我拿著錯的支票請他們支付欠款,他們卻要我們拿出誠意然後再研究要不要還我錢,沒誠意就就告我。
現在也因為那張開錯的支票被他們告,作完筆錄,對方又每天急著要拿錢來換支票。
想請問:
1. 支票跟紅單是否要還給對方?影本是否可以當作法庭證據?
還給他後我這樣沒證據會不會對我不利?
2.對方每天打電話來跟傳訊息,我該怎麼阻止他們這樣騷擾?因為我真的很害怕他們來我的店裡或家裡?
3.為什麼對方告完後,當初不理,現在又急著要拿錢處理這張支票? 請問是不是有什麼陰謀或小把戲,對我不利?
你好:
支票是繳回證券,當票據債權人收領票據上之給付後應將票據繳回予向其給付之人,惟依你所述支票上之金額有誤載之情形,然你們是直接前後手關係,對方可以主張原因關係抗辯,故只需依照原因關係所生之債權金額給付,為避免爭議,在繳回支票時最好詳附理由讓對方簽收,以免繳回後發生爭議,不利於業務侵占之認定,或請對方具狀向警方、檢察官說明一切只是誤會,再繳回支票。 若有騷擾情形可以報警處理,有可能會構成強制罪,但建議要妥善處理支票衍生之糾紛,因對方擔心支票背書轉讓予後手後會對發票人產生不利之情形。 不是耍小手段,支票是文義證券,流通時係依據票面記載之文義為準,若金額誤載使善意之第三人取得支票後,發票人仍然要依文義負責,對發票人非常不利,所以對方才會緊張。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對方對您提出刑事業務侵占告訴之部分,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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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民法規定之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兩願離婚,只要簽屬離婚協議書並找兩位證人確認你們有離婚之真意,並在其上簽名,由夫妻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另一種是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裁判離婚,提出後法院會進行調解,若調解成立,可以調解之方式離婚,調解不成立則要判斷是否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項離婚之事由。 依你所述若夫有與他人通姦之行為,除了會構成刑法通姦罪及可請求精神慰撫金外,會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之離婚事由,惟你要提出證據證明夫確實與他人合意性交。 贍養費係指裁判離婚時,無過失之配偶因判決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時,可以請求他方給予贍養費。你老公所述不符合贍養費之要件,惟若你自願給予,並無問題。 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雙方協議,無法協議可以請求法院酌定,法院會命社福機構進行訪視,並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判斷,並非老公說的算。監護權以外還有探視權也要一併約定,以免將來方法爭議,無法約定亦可請求法院酌定會面交往方式。 你們協議離婚時還要處理夫妻財產,婚後財產少的一方可以向多的一方請求差額之一半。 婚姻狀況有問題可以尋求婚姻門診或進行婚姻諮商,讓專家幫助你們找到問題的解決方法。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兩願離婚,僅須雙方同意即可,若您不接受對方之條件,即無法雙方合意離婚,僅能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欲以訴訟裁判離婚,您需先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之證據,建議可嘗試開始錄音蒐證,以利取得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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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是雙方調解雙方都同意的條件當然可以。
二、對方主要是抓著你如果想離婚而不是協議或是調解的話裁判離婚要一段時間。打官司不是一個打了馬上有答案的東西,打官司需要時間。女方來說時間拖越久你年紀會越來越大,如果你有再嫁的打算讓官司拖個四五年真的是不太好…
四、小孩的監護權部分,你要慢慢搜集小孩跟著你對小孩比較好的證據。例如小孩跟你的甜密合照就要多拍一些。小孩如果稍微大一些可以寫日記可以用活頁紙讓小孩練習寫陽光日記,就是每天寫一些讓自己開心的事情,這樣在訴訟上可以用,以後小孩也會養成正面的人格特質。對小孩的人生應該也是有幫助。如果小孩已經在幼稚園或是在讀書了,聯絡簿的部分多費點心思與老師溝通,並由你簽名,這樣會有加分的效果。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一、以家長的立場當然是不希望小孩涉訟。
二、怎麼說當初也只是希望小孩好好補習就好了。
三、所以我想你不會想告補習班吧…
四、既然如此就不要告了。
五、私人違法取證的部分除非是極端的案件,否則原則上法院還是會採為證據,這個部分要撤回證據是不太可能的。
七、以家長的立場,最好是不要讓小孩介入這樣的事。
八、這個部分除非這個補習班及老師其中一方最後聲請傳你小孩出庭作證,或者是你的小孩同時被告,不然就跟你小孩無關了,不要過於擔心。
九、以前我是一個功課不好的人,我考了七年倒數第三名,後來找對方法考了第一名,小孩無論目前成績如何功課如何都要好好鼓勵他。我考第一名那一年,主要是補習班老師對我很好,不打不罵,不羞辱,就只是幫我做預習、複習。如果在一個補習班弄到小孩已經無心向學,早點換補習班才是正確的作法,小孩的人生不能重來的呀。
十、以上,希望有幫到你,並祝你新年快樂,不要過於擔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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