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琪琪 105-04-05 12:33

有一個卡拉ok的女人跟我先生糾纏不清已經半年,常三經半夜叫我老公出門且約我老公去開房間,這些是我老公對我坦承的。也有證人能證明這女人願意當我老公的妾,我先生為了不能交代這女人的事情對我動粗,我已經驗傷,我手上只剩下通聯紀錄,其他證據都被毀掉,這樣我能告這女人妨礙家庭嗎?

你好:

若要提告通姦罪、相姦罪,要有證據證明有性器接合之事實,若無直接證據,至少要有間接證據能夠堆疊使檢察官、法官依經驗法則判斷確有性器接合之事實,否則提告後若被告均否認,單憑通聯紀錄只能證明有通話之事實,無法證明或推論有性器接合之事實。 民事上,要提出有超越男女正常交友關係之證據,才有辦法證明對方之行為侵害配偶權,而請求精神慰撫金。 目前看起來證據有些薄弱,除非該證人有掌握關鍵性證據,否則要提告會有困難。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5 13: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可以提告通姦罪及聲請保護令

2、不過倘若只有通聯紀錄恐無法成罪,是否有證人等?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提告以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刑事若不可行,可以考慮是否朝民事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5 20: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家庭若無對方與您配偶發生性器交合之性行為證據及知悉您配偶已婚之證據,似難以成立之;或許可提出民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5 20: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家庭若無對方與您配偶發生性器交合之性行為證據及知悉您配偶已婚之證據,似難以成立之;或許可提出民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琪琪 105-04-07 13:16

證人3人願意證明該女子與我先生糾纏不清可否成立?

阿翰 105-04-01 22:01

律師你好,

前陣子因為朋友家裡因素在網路上跟我聯絡要借錢,當時想說就幫幫她好了,所以就先匯了3000給他,後面又一些理由又持續跟我借,所以又分別匯了5000跟5500共3筆,原本約好要出來見面說要還錢,結果見面對方又要在借一筆乾脆湊30000,所以最後一筆的16500是拿現金給他的,原本說每個禮拜都會匯5000到我的戶頭,不過到現在都沒有收到,打電話過去也都不會接,傳訊息給他也都不回,目前手上是有他最後親自寫的借據,上面也有它的親自簽名跟身分證字號,但是沒有地址,所以真的不知道該怎麼找到他

目前手上有的東西就只有借據,以及前面三筆匯款過去給他的紀錄,及一些FB跟LINE的談話內容,不知道這樣足夠嗎?還有最後一筆因為是拿現金給他,所以那筆會不會因為沒證據就無法被承認?

想說後面再不回應的話會來試著寄存證信函,但是因為不知道對方居住地址也不知道住在哪裡

所以想請問專業的律師們我到底應該要怎麼做

你好:

如果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是真的就有辦法查詢債務人之戶籍地址。 可將借據、匯款紀錄、FB、LINE對話紀錄作為證據聲請支付命令或直接起訴請求返還借款,請法院協助查明債務人地址,法院會通知你補正債務人、被告之戶籍謄本,就可以進行相關程序。 刑事上,要自始就沒有還款之意願才會構成詐欺罪。
小豬 105-04-01 20:46

對方太太拿LINE截圖告妨害家庭! 無其他直接證據~

請問起訴率多大?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1 20:48

您好,要看具體內容為何。

刑事妨害家庭通姦罪,需要證明您知悉對方是有配偶之人卻與之發生性器官接合之行為,因此若對話內容可以證明,就有起訴之可能。

小豬 105-04-01 20:52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要看具體內容為何。

刑事妨害家庭通姦罪,需要證明您知悉對方是有配偶之人 ... (恕刪)

line截圖沒有我的照片跟姓名電話!這樣也會有起訴可能嗎?無法證明截圖內容是誰發出的.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1 21:44

 您好,若無法證明是您所傳送之訊息,亦可否認之,由對方舉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您所述之情形,要構成刑事應有困難,但民事部分仍應注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豬 105-04-01 22:08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若無法證明是您所傳送之訊息,亦可否認之,由對方舉證。

謝謝律師! 這是輕罪~檢察官也無權發涵調閱相關通訊紀錄是嗎??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檢察官無法調取LINE的通話紀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十七年第十月十三日決議)。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我的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小玲 105-04-01 18:10
1.本公司為電梯公司,營業項目有維修、保養、新安裝。 其一客戶於104年服務期間經歷更換控制系統、硬體故障更換、保養等服務項目,卻於今105年一概不承認不予以付款,我方不知該提出哪些證據申請強制執行? 2.同上客戶所使用之電梯控制系統因有問題易造成停機,經客戶同意下予以更換並退還,但供應商堅持索討該筆費用,已於104年年底調解完成,但今我方卻收到強制執行命令,且文書上債權人、債務金額與調解結果不符,請問該如何提出異議?

你好:

可準備相關單據、證據聲請支付命令或直接起訴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對方可能持調解書、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先自行與書記官連絡聲請閱卷,若對執行名義或執行命令有意見,可聲明異議或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以免權益損。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1 21:29

您好,強制執行須有執行名義,因此您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若對方於20日內未異議,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第一個部分,可以透過支付命令來向對方請求,第二個部分,則應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ichelle 105-04-01 17:57
各位律師您好: 近日因為家中漏水問題有找包商來處理,可是過程中有一點糾紛,第一:包商廣告打六年保固,可是實際簽約時改三年,有說是因為浴室防水要整間給他做才保固六年!因為已簽名所以我們也認了! 第二: 施工期間沒有幫我們做家具保護措施也沒有主動告知我們,造成家中灰塵滿天~沙發家具等汙染! 第三:完工後發現浴室有積水問題~裝修前沒有積水問題!明顯排水不良 第四:廁所及廚房磁磚貼的高低不平,施工品質明顯不良! 問題來了~~過程中有溝通協調,商家有說會把瑕疵部分(局部修改)幫我們處理,可是我們要求重做,(要求重作是有詢問過其他師傅) 因為廁所有做防水只要打地磚難保周圍防水不會受到破壞! 而且詢問另外兩家水電行都不願意幫我們處理善後 要就是整間重作才願意給我們保固,所以我們要求商家重做!商家不同意 所以我們只好提出從尾款扣除部分款項,談好尾款金額商家同意了也簽名備註結清了!只差沒有蓋手印~ 卻收到訊息說他們公司對尾款不滿意已交給律師處理。 請問我拍的瑕疵照片能當證據嗎? 畢竟家需要復原才能住人,之後面對他們法律問題我該如何自保?

你好:

承攬人已委請律師,若你不給付尾款,承攬人可能會向法院起訴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可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回覆承攬人,並說明事情之始末及雙方已經就尾款部分達成和解承攬人應受拘束,不得再主張和解前之法律關係。 若對方提起民事訴訟,則要蒐集施作有瑕疵,且導致其他家具損壞之證據,即嗣後和解契約,提出答辯狀,以免權益受損。
HANNA 105-04-01 17:48
租屋處洗澡時被房客從氣窗用手機偷拍監視器有錄到他從房門走出來,但之後他有移動監視器,所以沒有拍到他正在偷拍的關鍵畫面,但看其他監視器畫面可以確定是他,請問可以怎麼做? 沒有直接證據可以報警後然後起訴他嗎?
黃國政 (Sam) 105-04-08 12:55

由於您的資料中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在此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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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4-01 17:40
本人因為妨害性自主嫌疑犯,被檢察官提起公訴,下個月十二號開庭。但目前所有證據只有一封沒有署名的書信,沒有任何直接證據。女方家長堅持女兒未滿十四歲時即和我發生關係,然而事實是他十四歲時我根本不認識他,目前女方已近十八,其家長仍然強調我三年前就已經和他發生性關係,而堅持提告。請問若此沒有直接證據,獲罪的機率高嗎?
黃國政 (Sam) 105-04-05 00:49

由於您的資料中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所以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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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蔘蒂不熟 105-04-01 16:03

前年跟債務人有債務糾紛
去年債務人父母有出面主動邀約去她們那邊進行協商
總共去了三次,前兩次都是講好了最後卻又耍賴掉(當時談好的內容有錄音錄影) 
第三次去時,由於對方的弟弟說他不在場所以前面兩次談好的都不算
直接嗆明說要他在場談好才算數,有種他在場的時候上去跟他談
(我在中部,她們家在北部)
第三次上去時(也是他們約的時間地點),我因為怕有什麼意外
找了三個朋友一起上去
講沒幾句話,對方父母就開始故意越講越大聲,那個弟弟就報警
我們當下就覺得話不投機,直接離開
後來越想越氣憤,就在他家四周張貼
沒有把對方姓名完整姓名寫出來的紙條,內容寫著他們家惡意欠錢不還,快要要逼死債權人的紙條,欠債還錢天公地道,欠錢不還重複寫了好幾次的內容(只有這些文字,沒有其他文字,我這裡還有備份) 
後來對方就在隔天做筆錄時跟警察要求告我恐嚇取財
3/07也開庭審查
檢察官問我:為什麼要去他們家及為什麼要恐嚇他們
我說:我根本沒有恐嚇他們,要協商的也是他們主動邀約的
檢察官卻說:我帶人上去就是要去恐嚇
我回應則說:對方說有種要趁他在的時候在上去談,其他都不算數
我不是當地人,又要去對方家,我會怕我找朋友一起上去我覺得很合理

檢察官卻說: 沒有,你這樣就是要上去打架的
我說:他們欠我錢,主動找我協商又說這種話,我當然會怕,我沒有恐嚇
檢察官又問對方的弟弟說: 他是怎麼恐嚇你的
對方說:他跟說我以後看到他一次就打一次
檢察官對我說:你看吧,還說沒有恐嚇?
我回答:我根本沒講過那種話,我人在中部,平常都要上班,要不是他們欠我錢又說要協商我平常根本不會去到他們那,我要怎麼能見一次打一次
檢察官又對我說:是嗎?人家說的很肯定喔
我回答:我也很肯定的說我沒有
之後檢察官問對方的父親說我有沒有恐嚇
他父親說:有阿,他說知道我兒子是司機有記下我兒子開車的車牌,以後再外面看到一次打一次。
檢察官又對我說:你還說沒有恐嚇?
我回答:我根本就不知道他兒子是什麼司機,他兒子是司機也是他兒子自己跟我講的,我也根本就不知道他兒子開什麼車,車停在哪裡,我怎麼可能講這種話
之後檢察官問還有沒有要補充的時候
對方父親就把我張貼的海報拿上去給檢察官並說:我本來也沒有要告他的
實在是因為他張貼那個海報,我很"生氣",我一定要告他
檢察官就說:張貼這個海報就是恐嚇
我很無言
--
今天收到判決書
開頭卻寫著被告妨礙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行,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上面簡述是說欠債是其兄長所欠,我是上去請求對方父親代償債務
然後發生口角,竟基於恐嚇安全之犯意向其恫稱"以後不要讓我看到,不然見一次打一次等語",使其弟弟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間與另外三名不詳男子前往,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未恐嚇告訴人,僅因告訴人表示不願協助處理債務就離開。然查,證人父親有提供被告製作之海報一張在卷可佐,是被告上開鎖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事訴訟法451條1項申請簡易判決處刑
--
我疑問的點是
1.當初開偵查庭是用恐嚇取財罪開偵查庭
最後簡易判決書第一行卻是我因為妨礙自由案件偵查終結
但內容卻是以恐嚇罪偵結,這不管是不是筆誤,都令我覺得很怪異
為什麼總共變成三種不同的罪行?而且感覺很糟糕...

2.今天我明明沒說過那種話
而且偵查庭開庭時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我說過那種話
僅憑對方父親片面之詞,而且還兩造雙方說法不同
這種也能當證據? 那為什麼我的說法不能採信?明顯過於偏頗吧?
最後檢察官以海報當作佐證,認為我的說法是辯詞不足採信
也很怪,海報上面根本沒有任何一句寫說如果不還錢就要怎麼樣怎麼樣的字句,到底哪裡有到恐嚇罪的地步?
而且對方父親說他看到海報的反應是很生氣,我怎麼覺得很奇怪
說自己很生氣才要告的還叫生心畏懼?

我該要怎麼請律師立刻申請異議呢?
還是我這樣也真的是恐嚇罪? 真的覺得被他們黑了.....
 

你好:

不是筆誤,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係刑法第26章妨害自由罪內之條文,所以案由列妨害自由並無問題。由於你與告訴人間有債權債務糾紛存在,實務認為無不法所有意圖,所以不會構成恐嚇取財罪,但以加害身體之惡害導致告訴人心生畏懼,仍然會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檢察官綜合偵查所掌握之證據(告訴人、證人供述、海報)認定你有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由於是簡易判決處刑書,所以法院不一定會開庭,若要爭執要在法院分案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向法院要求開庭。 詳細情形最好委任律師前往閱卷,並研究案情以免權益受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您若要主張無罪,應趕快向法院聲請開庭,並提出答辯,否則簡易判決處刑通常約一個月即會為有罪判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1 17:2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偵查階段歷經一開始告訴人提告、警察與檢察官偵查,有可能檢察官改變所涉罪名的檢察而在罪以不同法條起訴,這部分來說其實並沒有問題。

2. 您所述的案子僅憑告訴人及其親屬的一方偏頗之詞,要完全論您成立恐嚇取財罪,其實是不公平的,何況法院判決實務也不認為告訴人的指述是有罪判決的有利證據,而海報上也沒有任何恐嚇的字句,起訴書供為判斷您有說「以後不要讓我看到,不然見一次打一次」,關聯性實過於淺薄。

3. 此案建議委請律師即刻至法院閱卷,瞭解案件所有卷證資料的內容,擬定答辯方向以爭取公義。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新仔 105-04-01 01:33

A為家中獨子 父親B喝花酒成性 長年無工作、無所得證明

靠四處借錢及賣族產過活 名下土地履次繳不出稅金遭法院查封

妻子C很早即與B離婚 A由B撫養 但因B寧可花天酒地仍不願付孩子生活費

C不得已多次回家照顧、賺錢支援家中經濟 至A成年後完全離開

之後B因債務問題住家進入法拍程序 疑似與地下錢莊往來以錢還錢

A怕受牽連搬出 期間有為B償還5年未繳的健保費、偶爾回去探望

 

B尚有對孩子精神虐待、三餐餵食泡麵、逼A簽字向銀行借錢(未果)…

等誇張行逕 但皆無錄音錄影 未到施暴傷人重大情節應無法作為證據

 

2014年B名下動產售出 獲利近千萬 無分給家人

養老費用絲毫不留在半年內全數花盡

B於前陣子中風倒下住院 醫院不斷聯絡家屬

說B要有人照顧 必要需請看護(一日1500-2000)

但A怕B的債務人找上受牽連

A名下無動產、年收入低於50w

工作後還清學貸、存款為家人買房而努力

現與母C租房同住、照顧其起居 無餘力再為B請看護及負擔生活費

 

請問

1.A之後是否會面臨法律訴訟 帳戶存款及薪資是否會被扣款? 

2.是否有機構可尋求協助幫忙 大方向該如何處理?

3.若B往生時 是否選擇拋棄繼承較好?

 

謝謝各位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1 09:3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1. B雖然為A之父親,但B若有個人債務,在法律上也不會與A有牽連,因此B的債權人在法律上沒有理由向A請求清償債務,更無理由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而影響到A的個人財產

2. A會直接遇到的問題,就是扶養的問題,依照民法第1114條第1款之規定,A對B負扶養義務,但依民法第1118條及第1119條規定,也不是要求A要縮衣節食、傾家蕩產負扶養義務,而是要依A的經濟能力負負擔即可;而若A有受B「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B對A「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則可考慮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向法院請求減請或免除扶養義務。

3. 如A對B的財務狀況不甚清楚,雖然現行民法已改為限定繼承為原則,但您仍可考慮未來在B過世後辦理拋棄繼承為妥。

4. 另可去詢問個地社會局(處)詢問可否提供協助(例如是否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之情形等)。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你好:

要分兩部分討論:父親在外面積欠債務子女無關,子女若未擔任共同借款人、連帶保證人或承擔債務,毋庸代替父親還債;醫院費用部分若持續不繳,醫院會通知社會局進行安置,社會局安置後所產生之費用會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向扶養義務人請求分擔相關費用,若催告後仍不繳納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屆時你名下之財產、所得就有可能會被執行,若你沒有依照民法第1118條之1以父親無正當理由為履行扶養義務請求減免(看起來父親有扶養你,所以只能減輕),還是會面臨行政執行之問題。就算請求減免扶養義務,因屬於形成權,只能在裁判確定後向後生效,先前產生之費用仍無法減免。 若經濟能力有困難可以尋求社會局協助,依社會救助法、老人福利法等規定辦理補助。 若被繼承人所負債務遠大於所留下之財產,選擇拋棄繼承可以不用再處理債務問題,若尚有財產,可以選擇陳報遺產清冊,依照法院辦理程序,將來只要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即可。
新仔 105-04-01 13:38

謝謝律師們的細心解答

日後若有問題會再來詢問

感謝

新仔 105-04-01 01:23

A為家中獨子 父親B喝花酒成性 長年無工作、無所得證明

靠四處借錢及賣族產過活 名下土地履次繳不出稅金遭法院查封

妻子C很早即與B離婚 A由B撫養 但因B寧可花天酒地仍不願付孩子生活費

C不得已多次回家照顧、賺錢支援家中經濟 至A成年後完全離開

之後B因債務問題住家進入法拍程序 疑似與地下錢莊往來以錢還錢

A怕受牽連搬出 期間有為B償還5年未繳的健保費、偶爾回去探望

 

B尚有對孩子精神虐待、三餐餵食泡麵、逼A簽字向銀行借錢…等誇張行逕

但皆無錄音錄影 未到施暴傷人重大情節應該無法作為證據

 

2014年B名下動產售出 獲利近千萬 無分給家人

養老費用絲毫不留在半年內全數花盡

B於前陣子中風倒下住院

醫院不斷聯絡家屬說B一定要有人照顧 必要需請看護(一日1500-2000)

但A怕B的債務人找上受牽連

A名下無動產、年收入低於50w

工作後還清學貸、存款為家人買房而努力

現與母C租房同住、照顧其起居 無餘力再為B請看護及負擔生活費


請問

1.A之後是否會面臨法律訴訟 帳戶存款及薪資是否會被扣款? 打官司是否有贏面?

2.是否有機構可尋求協助幫忙 大方向該如何處理?

3.若B往生時 是否選擇拋棄繼承較好?


謝謝各位

小豬 105-03-31 23:15

請問LINE對話截圖證據力夠嗎?其中對話當中無人頭照片無真實姓名!在刑法偵查庭中有證據力嗎?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31 23:20

您好,

 

原則上該訊息截圖僅為傳聞證據,無法作為直接證據使用,但可作為補強證據,補強其他證據之證明力。

andy 105-03-31 21:19

1.這樣的保護令會構成嗎? 

2.如保護令核發,提出抗告需要有哪些證據會比較有抗告成功之機會?

3.最後如走上離婚訴訟,想持有監護權,怎麼做對我比較有利?

4.如有驗傷單,可反向對女方提告嗎?可提出什麼告訴?

5.麻煩請提供相關法條,使了解後續應注意哪些事項及可保護自己的方法,謝謝!

你好:

要看你是否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規定之家庭暴力行為及對方聲請之意旨,若有,就有可能會核發保護令。 要提出證據證明你並無對方聲請狀所指之行為,並聲請調查對你有利之證據。 若法院核發保護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會被推定由你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法院有可能依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規定,酌定對方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可以在6個月內提出傷害罪之告訴,並聲請保護令

  一、家暴令有二個層次,一個是有沒有家暴,包括精神上家暴及肢體上家暴,如果是摔東西也算。

是否會成立要看證據的狀況。

二、如果收到家暴令,即使是在抗告程序中原來的家暴令也已生效,也就是說抗告程序中也不能違反家暴令,不然會有刑事責任,還是非告訴乃論。 一般是稱為公訴罪。

三、小孩的監護權抽象的標準是小孩最大利益之保護。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的43條的規定,如果有家暴令的話是推定施暴者不適監護小孩。如果對方有施暴而且有家暴令的話,因為雙方都推定不適監護小孩,所以你可以舉證證明對方不適合而你才適合。你也可以舉證證明自己並沒有施暴。在爭監護權的情況下主要照顧者會占優勢,常看到很多的裁定其實就是誰是主要照顧者誰就得到監護權

四、如果有驗傷單而且有證據證明是對方傷害你,圖以告對方傷害,告訴期間六個月。

五、夫妻一場,可以用談的儘量用談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逃飛 105-03-31 17:06

若 我在Facebook購物社團被騙

fb Messenger 訊息、帳戶、本名、他po的詐騙文章、還有我無摺存款的匯款明細

我都有截圖留下證據

經過我自己查證 他是用 真的帳戶 與 真姓名 騙我

這樣我報案 有機會把錢拿回來嗎?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31 20:13

您好:

建議可提起刑法第339條或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的詐欺罪告訴,在刑事程序過程中,應即有機會與對方洽談和解,將先前所給付的金錢討回來。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Steven 105-03-31 12:38

事情經過是這樣

當天我與朋友3人相約要外出喝酒

在去的途中朋友A遇到他的朋友

朋友A說他與他朋友有些債務問題要釐清

便請我與朋友B停車在旁等候

朋友A便去與其談話

我們停車處與他們談話處有距離

但我看他們說的有說有笑

之後朋友A便騎著他朋友的機車跟著我們一同到達目的地喝酒

但是隔天警察便打給朋友A告知我們三人犯了恐嚇取財

但是重點來了

我們不是刻意要去找當事人,是路過見到面他們在談話而已

全部的言談過程中我與朋友B根本不清楚

而且我們也都沒有與朋友A的友人說到話

只有等待他們談話結束前往去喝酒

這樣恐嚇成立嗎?

檢察官要我們拿出沒有恐嚇他的證據

事件已經過了半年多了

當下他們也沒有錄音

而且我與他們談話的地點也有些距離

所以更不可能錄音

要我生出證據不就意味著我一定要擔這個罪嗎?

你好:

檢察官在調查你們是否有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而為恐嚇取財罪之共同正犯。 可聲請傳喚在場之其他人、或其他被告當作證人,證明你不知悉A之行為,並無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以無幫助把風之行為及犯意。
Steven 105-03-31 13:03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檢察官在調查你們是否有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而為恐嚇取財罪之 ... (恕刪)

 謝謝徐維宏律師這樣我了解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已被起訴,則於審理時可以向法官聲請傳喚相關證人出庭釐清,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這樣說法挺奇怪的

這個檢察官法律可能沒有學好

舉證責任是由提告的人提出

沒有的事情是無法舉證的

所以這個案子如果沒證據應該是不會成立的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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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31 19: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於偵查中,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若已被起訴,應盡速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資料,以利準備撰擬書狀,聲請傳喚證人進行交互詰問,為您爭取有利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31 20:13

若已被起訴,應盡速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資料,以利準備撰擬書狀,聲請傳喚證人進行交互詰問,為您爭取有利之判決。

戴起軒 105-03-30 12:40

律師你們好:本人去年10月間因遊戲天堂私服(非法經營的仿冒遊戲)

我是賣家(賣寶物此寶物3500台幣)當時買家匯款給我後,我確認帳戶錢後

隨即把寶物交給,買家說分身之角色後來才知原來是騙子..後買家因而報警

我帳戶目前已是警示帳戶當時有與買家通電話約他至警察局說明情況

當時買家不願意說到法院在講...因當時他不願易所以也無多做表示現在也找不到買家了    目前案子已經約5個月了都還未收到偵查庭開庭單 也沒有任何警察局要我去做筆錄 想請問律師這樣要怎麼詢案件 因帳戶無法使用非常麻煩 還是因遊戲買賣他也無法有證據可以對我提告??? 該如詢案子快速解決解除帳戶....請律師幫助.. 

啊琳 105-03-29 15:43

各位請幫幫,

我姐姐現在因男友販毒牽扯……

請問偵查中是表示還會有新的證據嗎?

還是就當初筆錄當初的那些問題?

姐姐說她她知道他們在幹嗎嘛可並沒有幫助他們

可監聽譯文中有我姐姐接聽他男友電話

請問姐姐被起訴機率大嘛是否該請律師辯護?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9 16: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幫忙接聽電話,談話內容是什麼?倘若涉及交易事宜,並且被列為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就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

2、此類案件,建議應該直接進行正式諮詢。

 

文強 105-03-27 18:18
本人因不熟文書方面,請朋友幫我負責我合約跟匯錢方面等於就是我的記帳員,從103年2月我把存摺跟提款卡放在她身上提款卡而條款卡她自己去變更密碼,直到105年2月她歸還我存摺跟提款卡,我發現存摺裡面的錢短少很多,朋友又電話不接避不見面,我已經把訴狀送到地檢署了,這是業務侵佔嗎?處了業務侵佔還可以多告怎麼罪名? 1,我頂讓店50萬有兩張共30萬元朋友沒有存進我的帳號開票人可以當證人) 2,她建議我賣一台車19萬5000元,我委託她去拿錢,但是也沒有把錢匯進我的戶頭,(車行可以當證人) 3,我別家店(高雄)的加盟金58800有存進我戶頭但是有3萬5千元她給她自己的帳號(有證據證人) 4桃園店的加盟金拿現金還有廚房的押金轉讓給桃園店的老闆還有一些器具71000,當時我跟朋友跟加盟的老闆都在場,拿現金也是交付我朋友要存進我戶頭,但是沒有存進去 105年2月朋友將存摺跟卡歸還後才發現,到現在她電話不接避不見面,連她的名字也改掉了,因為信任她結果錢都不知道跑去哪,合約書也都在她那邊不歸還 請問以上是業務侵佔還是普通侵佔?還可以告其他罪名嗎?有構成一罪一罰嗎?如果判下來她的刑責有多重? 有必要我會請律師?感謝大大們幫我解答

一、民事部分也要布局。

二、你會想告刑事多少是因為她背叛你。沒有人喜歡被背叛。

三、如果她願意跟你和解把錢都還給你請考慮是否堅持繼續告下去…

四、證據的部分要先做清點及搜集,訴訟最重要的就是證據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如果成立犯罪,量刑的部分就要看對方是不是跟你和解及你是否原諒他而定了。

如果你們和解你並且原諒她而且法官認為是業務侵占的話,可能會判六個月得易科罰金然後緩刑[定一個時間,如果緩刑期間緩刑沒有被撤銷的話她就完全沒事了]。

如果她認罪並願意和解的話可以考慮請檢察官以附條件緩起訴的方式來處理,這樣的好處是如果她不履行緩起訴的條件的話,緩起訴就會被撤銷,然後她就會被起訴。也就是說如果你讓她分期但是他不履行的話她就是要去面對刑責。這樣對她來說是一個壓力…

附條件緩起訴的前提有二個,一個是證據要充足,第二個是她要承認才行…否認犯罪是不可能給緩起訴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7 22: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刑事業務侵占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可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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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7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刑事業務侵占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可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3-28 09:38

您好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另外也未必是數罪併罰  要視具體情況

例如:行為人實施犯罪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但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 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故於刑法廢除牽連犯及連續犯後,應依個案情狀,考量一般社會通念及刑罰公平原則,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論以接續犯或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參照)。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這要告業務侵占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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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翔 105-03-27 15:38

你好 事情是這樣的

由於我們家公寓結構特殊 1.2樓是自家3-5樓(違建)都是屬於樓上住戶

由於長期頂樓鄰居 部分馬達修繕費用 或者水塔清潔 不時給予我們收費

由於當時搬來的時候 沒有碰到有此情況

假使我們不配合繳費,會自行關掉樓上的水或者使我們家漏水等惡劣行徑

請問這樣有需要負甚麼法律責任

 

問1
現在新加入隔壁惡鄰居 有時會請頂樓鄰居 (由於他會水電工) 不時在我家隔壁噪音汙染
經多次勸導 不予理會 不時給予冷笑
導致牆壁施力過大 導致我家牆壁頻頻龜裂 (明知道舊公寓老舊 牆壁很薄 硬是要搞破壞)
不予賠償 或者 到場觀看協助
Q1:請問這要向甚麼單位協尋 由於找里長 一直處於不處理 或者 輕描淡寫帶過
問2
由於房間和樓上廁所相通,不時漏水 導致剛油漆過的天花板 又開始呈現滲水現象 導致整片壁癌
經多次勸導 還是不處理 不賠償 裝死
Q2:由於此惡鄰居不上調解委員會,是否到時候調解不出面,惡鄰居方面是否違法,還是能申請索賠
問3
由於拆違建有分84年前後的問題,分為實質違建跟程序違建,由於違建沒有合法化,那緩拆部分拆除時間
請問頂樓居民既沒有執照,又違法,作賊喊抓賊,是否有方法對他逕行公權力
是需要問違章建築單位?還是還有其他管道,由於惡劣行徑實在難以讓人容忍,長期打壓導致家人精神分裂
Q3:緩拆時間大概有多久,還是能上法院強制執行,若上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我方需要負擔多少費用
問4
頂樓鄰居由於長期收取不當名利,將樓上房屋全數打通租借給別人,請問這樣有犯了甚麼法?
打通各房屋,導致樓上臭氣水管不時通道我們家樓上廁所,長期造成惡臭味道,馬桶不通,
Q4依照法律能夠向他申請甚麼賠償,若不賠償是否有強制執行的權力以及方法
問5
假設到時候拆違建單位來,惡劣里長或者旁邊鄰居阻止相關單位,是否能請警察驅趕
還是能依法處理惡劣里長或者第三人等
這社會就需要正義來幫忙
問6
樓上惡鄰居親權到我方水管使用問題,不時對我們關樓上水管,阻塞水管導致沒水用,是否可以申請索賠
(因為沒有證據,所以想問沒有證據的方法)

你好:

可能會構成強制罪或毀損器物罪。

噪音部分可參考此篇整理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85660401 牆壁龜裂部分可以在6個用內提告毀損器物罪,起訴後提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損害。 漏水部分若管委會無法協調或無法調解,可向法院起訴請求修復漏水。 若未經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擅自佔用頂樓搭蓋違建,會構成竊佔罪,可提出刑事告訴,民事上可以請求拆屋還地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斷水可以提告強制罪。
Nini 105-03-26 18:16
請問 夫妻正在進行離婚訴訟中,目前要開第二次庭!被告都沒有出庭應訊!現在原告才知道被告在外生一名小孩證據)問題1:《如果原告要向被告提起通姦訴訟能一併辦理嗎?》通姦罪知悉6個月是什麼意思呢? 問題2:《被告都不出面可以嗎?》問題3:《如果被告通姦罪 是被關還是易科罰金呢?》 謝謝各位律師解答 問題有點多!

你好:

若要提告通姦罪,要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在本件離婚訴訟可提出讓法院知悉對方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與他人合意性交及第2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裁判離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係在限制告訴之提起,若要提告要在知悉通姦事實後6個月內為之。 民事訴訟可以,刑事案件不行。 通常都是易科罰金,惟你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40萬元以上之精神慰撫金。

您好:

因為通姦罪係屬於刑事案件,而離婚訴訟是屬於民事案件,因此您必須另外提起刑事訴訟並附帶民事賠償,提起訴訟的時間點必須在您知道對方有通姦行為的6個月內。 如果是刑事訴訟,因為影響性較大,被告必須出庭,若不出庭,法院會用傳票強制力要求被告出庭。 通姦罪係通常是判決6月以下徒刑,得易科罰金。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被告未出庭,對於原告應較有利,至於通姦的部分,您可以追加作為離婚事由,並應另行提告刑事通姦罪,再請求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6 22: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述如下:

問題1:《如果原告要向被告提起通姦訴訟能一併辦理嗎?》通姦罪知悉6個月是什麼意思呢?

妨害家庭刑事告訴,需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之;六個月是刑事之告訴期限。

問題2:《被告都不出面可以嗎?》

民事被告,本人不一定需要出庭,可委任訴訟代理人;刑事被告,本人一定需出庭,即使委任律師作為辯護人,仍需出庭應訊。

問題3:《如果被告通姦罪 是被關還是易科罰金呢?》

通常均為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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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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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5-03-26 22:52

離婚訴訟是家事法庭,通姦可追加為離婚事由,但如果要提告刑事通姦罪,應另外向警局或地檢署提告,從知悉起六個月內若未提告通姦罪,則以後就告不成了。若提告通姦罪成立,通姦有罪判決通常可易科罰金,不需坐牢,且刑事告訴被告一定要出庭,否則會被拘提,甚至通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6 23: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民事裁判離婚訴訟刑事妨害家庭告訴不同,若您有對通姦證據,可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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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es668862 105-03-26 18:14

上列客戶預告詐欺是否成立:

你於自104/2月份起 104/10月份  共計跟我拿了新台幣29萬元整

 

2.你自己所擬的網站規劃內容 含完工日期  沒有一樣是兌現的  這期間還故意說網站程式內容 已經完成   只差前端美工    這樣前後騙取我的信任繼續給予你金錢      這過程中你還私自到外面工作  放任該交予我的程式不顧   其良心何在   而在這段期間你也用我給予的金錢購置房產 想來更讓人氣憤難耐 

 

3.直到12月份要回電腦才知被你騙得團團轉  根本沒有完成任何程式內容架構  實是可惡   

 

4.今念及同過一學校之情誼   希望你好自為之 將這 29萬看看如何分期歸還給我   倘若置之不理   本人將不顧情誼   依法追訴民 之責  切勿自毀前途   如果你自認沒有過錯   要逼我走上法律之途  我到時將不顧任何情面   除了刑法之外  民法一樣追訴賠償我因你所造成的所有損失  兩個專利案件都因你而耽擱  這樣的損失你負擔的起嗎  

 

5.請你記得一點  雙方就算是口頭約定沒有任何條文契約   法律上仍視為有效契約  更何況我這裡有你所做的文案企劃內容  往返的信件  以及筆電上仍是你的登入密碼  這些都是賴推不掉的證據  請你不要輕忽我的決心   這期間枉我這樣信任於你   還到處周轉錢來給你安身立命  想來怎能讓人信服  

 其中第一點只到9 月,第二點子虛物有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9 17:47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看起來只是履約糾紛。 2、 建議可以先以民事求償,倘若查到對方有詐欺事實,可以再提起刑事告訴。
LEO 105-03-26 13:06

2個月前在路上跟人發生擦撞 雖然我是直行對方右轉不過雙方都是綠燈

對方引擎蓋有一些碎裂 而我的機車只有一些刮傷 當下警察有來不過對方說我們私下處理就好

那時候雙方給了資料 並沒有提及賠償或對錯 

不過現在事隔2個月對方突然來電說要賠償他的損壞費1萬2

請問我該怎麼做?  事隔兩個月 雙方都沒有證據以及行車畫面 有辦法走甚麼途徑解決?  我需要理會他嗎?  如果對方無法舉證 有辦法走調解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6 14:24

您好,

 

由於車禍當時並無製作筆錄及現場事故圖,是以現今已難以證明雙方因車禍所生之損害為何,從而,您無須理會對方之請求,若對方提出訴訟,也可能因舉證不足而敗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3-26 21:20

對方要求賠償就需拿得出證據,否則您質疑損害與您無關都是合理的,即使需賠償,也只需依過失比例賠償即可,沒理由全額賠償,在對方提出明確證據之前,可直接拒絕賠償,也不需進行調解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6 22:25

您好,可以要求對方舉證您要過失且其所受之損害與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

brad 105-03-25 16:22
車禍發生描述如下:我騎在內車道突然前方車子聽下來,我看一下後方沒車,我就切到外車道,有打方向燈,在我切到外車到車頭要拉直時,右側有一台機車撞上,我就倒了,但他車子沒倒人也沒受傷,我手當時無法動(有挫傷&扭傷),他有下車來看我,但沒有幫我叫救護車,於是我自己打了救護車,救護人員到了,把我扶起來,我就看著他騎車跑掉了,他沒有留下任何資料,是我偷拍下他的車牌才找到他,因為是山路,所以每有任何監視器。 目前開過一次庭,他跟檢察官說,是我追撞他,我跟檢察官說,他是直線道,我從內車切到外車,車速從0去加速追撞直線車,怎麼可能? 檢察官叫他要好好跟我和解,在庭上他也說好,後來到外面,他女兒就說他有證據說拍到,救護車來他爸爸才離去,就不是肇事逃逸,態度很凶,他們就不想跟我和解。 這樣第一次調解我還需要請假去嗎?感覺他們沒有想和解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25 17:34

在外面當然各自都會有說法,但若有和解機會建議雙方還是談一談。

以茶 105-03-25 16:20
我是在某家電信業者上班 有位客人問我的員工編號 我反問 為什麼要我的員工編號 客人開始咆哮不高興 罵我:操你媽的B 你等我 開始打客服罵人要客服查詢我這個人 我讓這位客人罵了很久 我半句話都沒說 我要離開 他不讓我離開 大聲斥:進去幹嘛?給我坐好 妨礙我的自由 這位客人他說我沒有能力不適任就不要幹 說我魔有資格在這裡上班 他說我是花瓶 很愛秀 那為什麼不全身脫光衣服秀? 他說我身材好嗎?他說他在玩女人的時候我還沒出生 對我語言的辱罵騷擾 他講話 我沒看他 他命令我眼睛必須看他 他還罵我們都是廢物 還恐嚇我 他來這裡一次 就定我一次 這件事情讓我感到很害怕 有陰影 甚至讓我上班感到害怕 害怕去上班 晚上無法入眠 會一直醒來 已經對我身心與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傷害 請問 我可以對他提告哪些部分? 我們公司有全程錄影錄音證據都準備好 人證也準備好 是否就能直接對他提告 求償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25 17:43

可直接具狀提出告訴,又若是日後檢察官有起訴的話,可提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

橘水軒 105-03-25 16:20
後母獨吞爸爸、爺爺過世後的財產,我是長子長孫,卻被要求搬家,我有拍下些證據,但我應該怎麼做?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5 16: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我方可以發存證信函,向法院起訴分割遺產
2、倘若事證明確,可以提告侵占罪。
3、注意6個月的告訴期間,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提告才能保障權益。

 

 

瑋瑋 105-03-25 16:12
今年二月發生了一起機車機車追撞車禍,因為路邊有一台計程車機車道衝出,前方騎士緊急煞車,我反應不及就從後方追撞上去了(法律上好像追撞後方責任很大QQ),事故當下我的機車側倒,對方的沒倒但有被我撞到刮痕,當下我因為小擦傷所以有去醫院擦藥並開證明書。 事後對方保險公司傳簡訊(還留著)及打電話(沒錄音證明)告知我對方車已送廠估價,叫我也送廠估價,等他勘車完後可以選擇要不要修,要修的話就是我先給錢給機車行,之後保險公司會再給我(這部分都是保險公司跟我打電話口頭的沒有錄音)。 上週假日我們到警察局準備簽和解書,但警察說最好互賠完後再簽比較沒有糾紛,然後對方有和我要修車單和醫院證明單(僅供他拍照),然後我問他的修車費單子是多少錢,他說回去再傳照片給我,因為他把單子放公司了,並在當下問我說:所以我們就是互賠就對了?我回是。(這邊都是口頭互相承諾) 在這之前我們都是用line聯絡的,我之前也有問過他說:我是要送到機車行估嗎?然後請他開收據,再和你的保險公司請錢,啊捏? 對方回答:對(微小的證據?) 到了今天,對方line我跟我說:保險公司說她沒有肇事責任,所以不用賠車損。 一瞬間有一種暈掉的感覺,因為這是我第一次發生車禍,很多程序都不懂,只好一直問她,但是今天他突然又說不賠了,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難道他跟保險公司之前跟我說的是錯的?因為如果一開始知道不賠的話,我不會修車,因為只是刮傷而已,只是保險跟我說會賠,我就修了反正也沒什麼損失。 第一次的車禍經驗,希望有好心人可以為我解答,萬分感激。
水母 105-03-25 15:28

想請教各位律師

前幾天和人打架   我身上有明顯傷痕

如果是要告對方傷害

1.診所開的診斷證明書

2.醫院開的診斷證明書

3.醫院開的驗傷

這三種在訴訟上或法庭上  要用來證明自己是有傷的

其效力是一樣的嗎?  要用來當證據

醫院的又好像分甲種.乙種  申請的價格不一樣  哪種才有用呢?

另外醫院一定要是 公/市立 的才算嗎?  還是只要醫院都行?

By Or Der 105-03-25 12:46

我同學提起了性評申訴,因為B的行為已經造成了A的恐懼(甚至害怕到只要與B同一空間就會產生焦慮一直盯著B,害怕B又靠近他),而且在這之前A就已經有向B說過他的行為讓人很不舒服,B有稍微好些了,但B還是會對其他女生毛手毛腳,沒多久B又開始對A毛手毛腳,所以我向導師反映了這件事,然後B安分了一段時間,前一陣又開始了那種行為,最後一次是等紅燈結果B趁A沒防備,伸出手摸A的頭,A嚇到連對巷有沒有車都沒注意害怕的催油門離開只想逃離B,而且A說從此只要等紅燈有人靠近他,他就會覺得很害怕又是B,所以A同學向我B同學提出了性騷擾,但有些狀況:

因為A很怕又會在學校遇到B,所以要我陪同去學校(B被我修理過,所以不敢招惹我),我們問過性評會當然委員,委員說我可以陪同進入,但是承辦教官一看到我就把我轟出了晤談室,然後開始對A進行一些言語恐嚇(例如:這調查過程會很容常會拖到畢業後,後來我們問過班導師,班導師很疑惑的反問說要拖也是拖行為人,受害人畢業為什麼會被拖到?),甚至說B的行為又沒什麼,是A反應過度,甚至還要a直接去警局報案,還嚴與案是說跟學校申訴沒用,找警察局→說來說去就是一直鼓吹A不要把事情鬧出來)

 

1.教官說因為我有前科,所以我做證會有瑕疵?這是真的嘛?

前科不是只說法律上的,而是一年前我曾被同學匿名檢舉過性騷擾,但後來那位同學不願意具名,所以不了了之,至於我對C同學性騷擾的事發經過是這樣:我跟C是姊妹淘(他會在房間裡穿著貼身衣褲在我眼前晃來晃去的那種等級),因為我的腿在車禍後一直有些問題,所以醫生說要我多作些床上運動(不是嘿咻那種,是真的復健上的床上運動),先把肌力練起來之後復健向果會比較好,也印未C也在說腿有些粗了,所以我就對C說:ㄟ,你陪我做床上運動,不然我一人做很無聊,我不給你拒絕的,非要強迫你陪我做,後來被檢舉了(因為C是護理背景,我是復健科的,所以我們有時聊天都會用專業名詞),後來這件事情我跟C想了半天應該是同學誤會了(因為班上有些同學不是醫療背景),所以也就沒有再追究,(連立案都沒有)但教官卻用這種理由應告訴我同學說我做證會由瑕疵,所以要我同學另外拿出證據

2.不是說性騷擾這種事情是很主觀,只要有人證指證就行?可是教官卻因為我是證人就告訴A說我作證有瑕疵所以要我同學找證據,甚至很直白告訴我同學說要是害怕就直接轉學好了(都畢業班了)

你好:

有沒有性騷擾之情形及你的證詞是否可採,均由性平會調查小組之調查委員判斷,並非教官說的算,教官可能誤認校園性平事件跟校安事件之權限。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規定:「(第1項)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第2項)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霸凌事件之證據。(第3項)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第24條規定:「(第1項)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霸凌事件,應告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對檢舉人有受侵害之虞者,並應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第2項)前項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學校或主管機關得委請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 第36條規定:「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霸凌事件之證據。」 第36條之1:「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教官看起來是想要搓掉,只要堅持立場,學校就要依法處理。
By Or Der 105-03-25 16:46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有沒有性騷擾之情形及你的證詞是否可採,均由性平會調查小組 ... (恕刪)

感謝您的回答,但我還有一些疑問想麻煩

 

1.因為那教官是學校性平申訴接案處(看到我第一表情就是反感,而且一聽我同學說我是人證就一直問他說:你怎麼會跟他那種人在一起?),所以我們也都只有接觸到教官,而且教官也明白告訴我同學說要拿出證據,否則這就會構成誣告,是有法律責任的,於是我同學說他哪可能在B碰她時就拍到,難道有人證還不行嗎?教官就直接回說:人證會有串供的問題,更何況他就有前面那種紀錄了,作證會由瑕疵,所以你要提供證據,否則如果硬要提出申訴就會是誣告!(我疑惑的是教官憑什麼說我會串供,B還是我同組組員,害他我也沒好處呀!更何況B對女同學毛手毛腳已經不是一兩天的事情了,班上很多女生都被他摸過)

 

2.錄音取證也能算證據?可是之前聽說過因為是偷偷錄,結果法官認定是誘供,所以證據無效,而且這樣偷偷錄不是侵害他的隱私權嘛?(聽學姊說過這樣路會被對方告侵害隱私)

 

3.您說調查小組才能決定有無性騷擾,可是教官說要過他那邊才會決定立不立案,立了案才會到調查小組,小組才會展開調查,所以這不是真的了?

 

4.教官在表述完之後就跟我同學表述說又沒什麼是我同學太敏感了,學校做不了什麼,要我同學去報警,講來講去就是不願意接案,他就隨便打發我同學、誤導我同學說調查沒結束會延到畢業證書,後來他被教官說的怕延誤畢業證書所以不提,但我就跟他說你又不是行為人,所以他想想就決定去找班導給意見,結果班導一聽也很無奈說上學期就已經嚴正跟他說過這種行為不可以了,後來系主任剛好也在,系主任一聽曾同學的行為也覺得這已經太過分了,所以要我同學去提性平,最後在我班導師斡旋下,免強給我同學提出申訴,但後來我同學卻跟我說教官一直打電話叫他提出證據,因為人證會串證,所以必須要有證據,要我同學真害怕可以直接轉學,除了叫我同學去報警外然後就沒有下文了(最矛盾的還是他說性騷擾很主觀,如果害怕去報警不用證據,可是當我同學堅持提出告訴後,教官卻要我同學提交證據)(我同學就說教官你現在易斯就是不想我提是嗎?教官就說沒有喔,我沒有這麼說,我只是給建議→但是我同學他個性算是爛好人,連他都覺得教官意思就是不要他提了),所以究竟性騷擾是要提證據還是不用?還是只要有人指證即可?(班導師有說當初他勸戒曾同學時友紀錄上學生連絡輔導紀錄上),可教官覺得這不是證據....還要我同學弄出證據或是找別人做證(我做證有瑕疵)

 

5.可是教官從頭到尾除了報警之外,沒有告訴我們任何救濟途徑,也沒有轉介至相關機構/心理輔導,唯一有得就是:你真要那麼害怕,你可以轉學(都畢業班了,而且就算轉學也該是毛手毛腳的那個吧?!再說了,我同學也很明白告訴教官說:他沒有意思要把事情鬧大,他唯一要求就是曾同學離他遠一點,可教官還鬼打牆跟我同學說要不然你報警)

 

6.如果教官偵要弄掉這件事,我跟我同學還怎做?(已經提出申訴兩星期了,但只有教官打電話證據,不然不能送性平會)

阿皮 105-03-25 09:20

網路賭博問題  

今天賭客A承認說是向組頭C下注,賭客B也承認說是向組頭C下注,組頭C也承認自己是組頭,但ABC都是以現金面交所以沒有相關金錢轉帳證據(本案是因組頭C收款完後匯款給更上頭的組頭D,而組頭D已經落網承認,因匯款記錄有組頭C資料,所以C也承認自己是組頭並供出兩賭客AB且ABC均承認犯行)這樣沒有直接證據能構成ABC犯罪嗎,送到檢察官那邊,能起訴ABC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5 17: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被告自白不能成為有罪的唯一依據。
2、不過匯款資料、賭具等都可以成為佐證。

一、其實c是可以不用承認的。任何人都沒有自證己罪的義務。

二、但是c承認了,加上他咬出來的ab都已經承認了,這樣的話要無罪答辯是比較難一點。

三、台灣是相當重視供述證據的。

四、這個部分建議做量列的答辯。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angus 105-03-24 23:03

??收到檢察署刑事傳票, 有什麼要注意的事嗎?

(我前公司東西不見, 然後告我侵占, 之前有去做過筆錄, 但東西不歸我管, 警察也說我不知為何要去, 然後也沒證據跟我有關)

你好:

若無侵占事實,要嚴正否認犯罪並要求告訴人(公司)提出證據證明你有侵占事實,否則應給予不起訴處分。若告訴人捏造犯罪事實可提告誣告

一、沒有做的事不要隨便承認。

二、前公司如果是誤會的話沒有一定要主動告他們誣告

三、雖然舉證責任不在你,但如果你想要自清的話可以考慮去做民間測謊。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5 07:06

您好,可以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

若無委任律師,可以自己撰寫答辯狀,以釐清您並未有侵占之事實。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應該是相關人等全告

亂槍打鳥型的告法

你可以反告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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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取的客觀要件:對於他人之動產,以和平方法秘密破壞他人對該動產持有,進而建立自己新的持有支配關係。
因此,要構成竊盜犯罪的故意,必須要明知構成竊盜犯罪的事實,並且要有意使該事實發生,就是行為人要明知某物為他人之動產,並且知道自己的行為將能和平且秘密破壞他人對該動產持有關係後,仍然決定付諸實行。
所以說,刑法13條的故意中所謂有意使其發生,僅是指有意使構成犯罪的行為發生,就是決定實行的意思。
至於行為人想以犯罪行為達到何種目的,就不是刑法13條有意使其發生的範圍,例如行為人可能是基於破壞他人動產而竊取,也可能基於一時借用而竊取,刑法中有關意圖的規定,其實是別種意義的主觀要件,也是純粹就行為人主觀惡性的規定,例如不告而取用他人動產,雖沒有不返還的意思,但是客觀上還是構成竊盜罪的行為要件。 閣下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6789336)免費通話與我們聯繫,本所就多年處理此類刑事案件備足豐富實務經驗提供與您分享。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3-25 16:08

您好

刑法上之侵占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即變更持有之意為不法所有之意,為其構成要件。

                                  陳律師 

嚕拉拉 105-03-24 21:06

想請問一下

我有個認識多年的朋友,私底下到處散布我吸毒,性騷擾女性

精神不正常且具有攻擊性,造成我周遭的朋友遠離,並且排擠與議論

 

但是事實上都沒有這些事情,我有文件與證據可以證明是他散步

請問這樣算是毀謗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4 21:13

您好,依據您所描述之情況,有可能構成刑事誹謗相關犯罪,可以自行或委任律師為您提告

若有其他問題,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
 

PA 105-03-24 16:09

去年先生跟朋友去酒店就已經跟酒店小姐去廁所交易,我知道但沒點破。最近因先生被發現有精神出軌(實質是否有肉體出軌並無證據)手中有翻拍先生跟小三親吻照,原先跟先生用line提離婚,他回復我''嗯'',我跟他說''找時間去戶政事務所辦一辦,順便辦過戶'',他也回復我''嗯''。提完當天晚上我跟小孩搬回娘家住,我也有撥電話給幼稚園老師跟老師說不能給爸爸接走小孩(不讓爸爸接走小孩的原因是因為要保護小孩。之前小孩快滿3歲跟一票人去動物園玩,因為接近中午小孩累了想睡覺有一點哭鬧,爸爸就兇小孩還拿寶特瓶要從小孩的頭打下去,還好有擋住沒讓爸爸傷到小孩。因為爸爸情緒控制不是ok,所以我怕他去幼稚園接小孩,不知道會發生什麼事),平時小孩幾乎都是我在帶出帶入,小孩跟爸爸其實沒那麼親,不知道這樣要爭取小孩撫養權及監護權勝算大嗎?還有若我先生遲遲不肯簽協議離婚,有什麼其他辦法嗎?--小孩目前5歲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4 16: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小孩大多都是您在照顧,則我方爭取監護權的機會是有的,案件到了法院,法院會斟酌雙方的照料能力、經濟狀況、與子女的互動及社工訪視報告。

2、倘若雙方無法協議,就必須透過訴訟的方式處理,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才能保障權益。

1.你們應該先討論離婚, 然後再來是小孩監護權的問題 

2.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 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 如果小孩還小又是您在帶是比較有優勢的, 但是實際狀況會依個案情形而定, 會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做分析

3.如有意做離婚監護權爭取的話, 開始收集對方有哪些不利小孩的舉動切入論述並舉證, 可作為日後訴訟使用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蘇奕全 (協弈法律) 105-03-24 17:18

建議您:
1.如有有離婚的打算,盡量蒐集一些證據,能證明除了跟配偶以外的人性交的證據(例如妳說的跟酒店小姐做過還有小三疑似也有可能),這樣您可以對妳老公提告刑事,或者當你老公不願意協議離婚時,就可以向法院提離婚訴訟,當作提離婚訴訟證據,可以向老公求償金神慰撫金。
離婚後,生活經濟方面受到影響,還可以向你老公要求贍養費。 

2.離婚監護權就交由法院認定,怎樣對小孩子有利,這方面就一樣必須請您對蒐集一些能舉證小孩的父親不適合做監護人的證據,若小孩之後判給您,由於小孩扶養是父母雙方共同承擔,可以向小孩的父親請求給付扶養費。

由於只有網路上的PO文,不清楚整個案件的經過及有哪些資料可供參考分析, 因此建議您找律師面談後看情況委任律師寫書狀或辯護比較好。

如有任何需要或問題,歡迎來電洽詢,或預約面談,攜帶完整的資料詳細面談,才能幫您擬定最好的策略。

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的會員,如不在請找助理江先生。

或將您的問題寄至電子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先生外遇可以做為離婚之事由,另小孩監護權扶養費也可以一併請求,而您方的家庭支援系統,也是將來法院評估的重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3-24 18:02

 您好

可考慮提起裁判離婚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您單方行使及負擔

 

 另提供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離婚部分: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監護權部分:

夫妻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法院為監護權歸屬之裁判時,應審酌子女之年齡、性別、意願及人格發展需要,參考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與父母親職能力等因素,而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2亦有明文。

又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亦有明示。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協議離婚的條件就是你們雙方談

但對方如果不願

以你的證據應該足以訴訟離婚

至於監護權部分你不用擔心

以你的狀況

法院判決都是以主要照顧者為主

所以判給你的機會非常大

 

 

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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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您所述回覆問題如下:

一、如果您與先生無法協議離婚,您可依民法
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
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
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
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
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
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
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
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又先生與第三人有
不正常往來關係,您亦可併同向先生請求損害
賠償
二、爭取小孩撫養權及監護權部分,建議您在同
訴訟中,向法院聲請請求由您單獨監護,
或是雙方共同監護,由您擔任主要照顧者,
至於監護權之歸屬,法院會就最佳子女利益
為判斷,而參酌兩造經濟能力、子女意願、
家庭親情支援系統、住家環境、未來教育規
劃、親職能力等因素。依您所述,小孩目前
5歲,且幾乎由您照顧,依照幼年子女從母原
則,且先生對小孩家暴情事,此為您爭取
小孩監護之優勢。
三、後續您還需要注意,向先生請求夫妻剩餘財產
分配、支付小孩每月的扶養費用,以及未來先
生應如何探視小孩(關於時間、地點)等問題:
(一)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
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
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
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
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
,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
,亦同。」,簡言之,原則以您與先生婚後各自名
下之財產互相扣除後,若有剩餘即雙方平均分配
惟此仍需視您與先生實際之財產為多少,始能分析。
(二)扶養費用,法院會參考103年行政院主計處平均每人
每月消費支出(按區域別分),以台北市、新北市為
例,分別為27,004元、19,512元,同時亦會參酌雙
方的身分及經濟能力作判斷。
(三)至於探視,下列為法院實務常見之會面交往方案,供
您參考:

一、平日期間:被告得於每月第二、四週之星期六上午十時許

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同週星期日晚

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

二、暑假期間:被告得於每年七、八月之暑假期間,選擇其中連續

之二十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

處同住,且應於第二十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不適

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

三、寒假期間:

(一)、被告得於國曆單數年之寒假期間,選擇包含農曆春節即除夕、

年初一、年初二之三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

○接往被告住處同住共渡春節,且應於年初二晚間八時前,將丙○○送

回丙○○住處;及選擇不包含農曆春節及年初三至十五外之其中連續七

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

,且應於最後一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不適用前述

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

(二)、被告得於國曆雙數年之寒假期間,選擇不包含農曆春節即除夕

、年初一、年初二之其中連續七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

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最後一日晚間八時前,將丙○○

送回丙○○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

四、非見面式交往:

(一)、不限時間互通書信(含電子郵件簡訊、傳真、信件及卡片等方

式)。

(二)、互通電話、視訊及網路即時通等即時通訊設備,平日為晚間七時

至九時,假日為上午九時至晚間九時,通訊時間及長度以不影響丙○○之

正常作息及學業為原則。

五、年滿十五歲後:應尊重丙○○之意願及方式與被告會面交往,惟不能

達成協定時,依未成年子女丙○○之意願為之。

六、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兩造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兩造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三)、於探視期間,仍應履行因親權所為相關生活習慣、學業輔導及作業

完成等指示之義務。

(四)、如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應為必要醫療措施,即在其

會面交往實施中,仍須善盡對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

(五)、兩造及丙○○居住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等重大事項如有變更,

應於變更後三日內通知對造。

 
四、如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建議攜帶LINE對話內容、
     照片等資料到所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劉師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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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中正紀念堂站,2號出口(近寧波西街、福州街、和平西路中正橋頭)
徐天天 105-03-23 20:24

律師你好:我想請問"精神疾病"算未養育子女的正當理由嗎? 請問證據如何蒐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3 20: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看精神疾病的程度,不能一概而論,這個叫做扶養能力。

2、可以直接提告,由法院作認定,或是由要求下一個順位的義務人履行扶養義務。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23 22:5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民法第1118 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      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此即所謂扶養能力之要求,若有不能以自己之財產及勞力所得以維持自己之生活,導致無法負擔扶養義務,甚或導致自己生活發生重大惡化,即無扶養能力,應得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故「精神疾病」者,仍應依其具體狀況,判斷其是否有不能以自己的力量謀生之情形,且若其負擔扶養義務,將會導致生活產生重大惡化,倘若均肯定,是得以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不吝賜知本所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薪(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建議你說明一下完整狀況

因為精神疾病的程度與狀況

會影響到整個判斷

 

 

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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萱萱 105-03-23 14:56
各位律師好 今年我17歲 以下是這幾天我們家發生的問題 最近我們樓下套房搬來一位中國籍女鄰居 房東因為樓上樓下漏水問題與爸爸鬧得非常不愉快 爸爸也一直有針對這項問題請水電工處理了 前幾天有起口角問題鬧到警局 恐嚇我們她背後有人撐腰叫我們小心一點 讓我們提早去投胎 她坐牢也沒關係 我們就請爸爸趕快回家保護我們 到警局時爸爸可能太激動了 很兇很大聲可是沒暴粗口 警察只有詢問女鄰居發生什麼事 那位中國籍鄰居就從頭哭到尾爸爸欺負她 對她很兇 於是警察就建議我們沒有錄音錄影存證無法告成 爸爸就告訴我們回家最好準備錄音機收集證據 昨天晚上六點我弟放學回家 在樓下大門遇到她 大罵很多髒話 說跟你爸一個樣 我弟才國一 雖然很害怕但有冷靜錄到她罵人 想問大家 要收集多少證據才能告她 這幾天都提心吊膽 很怕樓梯間有人會對我們不利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3 19: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積極蒐集錄音證據,將錄音打成譯文,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山姆 105-03-23 11:22

各位律師好:

如題,我鄰居都在陽台抽煙,全都飄進我家,家人本身不抽菸,衣服、棉被全都是煙味,聞到煙味也讓家人頭暈,請問要提告,我該怎麼作?

該準備甚麼證據?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3 11:27

您好,

 

1、可以照相或錄影方式蒐證,報警處理也可成為未來提告證據

 

2、可請求因吸入二手菸造成之損害賠償,並禁止其再讓菸味影響到您的家庭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可以提出排除侵害的訴訟, 雖然近年有相關案例

但是在搜證部份是較為複雜與麻煩的

求償金額甚小者,是否定須以訴訟程序來進行解決, 看您的斟酌

王瑞甫 (王律師) 105-03-23 14:59

山姆你好,針對你的問題:

一、若為集合式大樓,可先由管委會加以勸導,或修改規約建立罰則。

二、蒐證著實不易,可以試試拍照或錄影的方式。另外管委會勸導時,你可在旁錄音或錄影,日後也可做為證據

三、勸導無效,再考慮提起排除侵害、損害賠償訴訟

                                                                            王律師

brad 105-03-22 13:25
 

車禍發生描述如下:

我騎在內車道突然前方車子停下來,我看一下後方沒車,我就切到外車道,有打方向燈,在我切到外車到車頭要拉直時,右側有一台機車撞上,我就倒了,但他車子沒倒人也沒受傷,我手當時無法動(有挫傷&扭傷),他有下車來看我,但沒有幫我叫救護車,於是我自己打了救護車,救護人員到了,把我扶起來,我就看著他騎車跑掉了,他沒有留下任何資料,是我偷拍下他的車牌才找到他,因為是山路,所以每有任何監視器。 目前開過一次監察庭,他跟檢察官說,是我追撞他,我跟檢察官說,他是直線道,我從內車切到外車,車速從0去加速追撞直線車,怎麼可能? 檢察官叫他要好好跟我和解,在庭上他也說好,後來到外面,他女兒就說他有證據,救護車來他爸爸才離去,就不是肇事逃逸,態度很凶,他們就不想跟我和解。 這樣第一次調解我還需要請假去嗎?感覺他們沒有想和解

問題如下

1.如果在各說各話下,也沒有監視器,這樣傷害罪成立嗎?

2.救護車到他才離開,也沒詢問過我他能不能走,也沒留下任何連絡方式,這樣算肇事逃逸嗎??

 3.因為檢察官偵訊完後,到外面他們態度很差,說不會跟我和解,要告就來告,這樣調解委員會那邊,我還需要去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2 13: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車禍的部份,可以聲請車禍事故鑑定,不過您還是應該盡量提供相關事證給鑑定委員會,如其他車輛的行車紀錄器、證人等。

2、肇事逃逸的部份,必須由對方提出相關事證,否則縱使車禍沒肇事責任,仍然會構成肇事逃逸

3、您還是要去,避免對方造成我方不願意和解的假象。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2 13:53

您好,

 

1、車禍發生時雙方不得任意移動車輛,須待警方前來現場製作紀錄,對方如仍任意移動車輛逃離現場,應就破壞現場一事負擔大部分之肇事責任,而認其仍有過失傷害之該當。

 

2、因肇事逃逸罪欲保護的法益除了受傷者之人身安全外,還包括留在現場協助釐清車禍事故原因,是以,對方雖待救護車來到現場,但並未留下個人資料,也未等待警方前來製作現場事故圖而自行離開,仍然阻礙了本案釐清事故之程序,仍應認定其有肇事逃逸罪之該當。

 

3、是否前往調解拰有選擇的權利,並非強制,如時間尚無法配合可向調解委員聲請改期,或以對方態度惡劣為由拒絕和解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Vivian 105-03-22 00:19
我公公多年來一直有小三,眾人皆知,但是都沒去蒐集證據,他一直都有負債,都是我婆婆幫他還,應該是2008年時我婆婆要買新房,她想同時買兩層樓,日後給我先生成家住她樓上,由於那時我先生還是學生無法貸款,就用他爸爸的名義貸款,那時候買接近一千萬,房子雖是他爸的名,但都是我婆婆及我先生在繳款,我公公也都在小三那,偶爾才來與我先生同住,大約是4年前,我公公要與我婆婆離婚,他仗著房子是他的名說要賣了,要把我先生趕出去,後來跟他談,用1200萬買回來,導致我們現在還有15年房貸要繳.... 我公公已經又再婚,完全斷絕往來了,我想請問這情況符合借名登記嗎? 如果能提出銀行歷年繳費證明、實際使用者證明、水電瓦斯管理費繳納收據、與銀行臨櫃接洽、仲介接洽,裝潢付款等證明,這樣勝算大嗎? 當時他們離婚時,我婆婆沒有任何要求,過戶給我先生是以買賣的方式,現在房子名是我先生的,是不是就無法提出終止借名登記? 如果提出告訴,如何防止對方脫產?或是對方已經脫產,但在有收入的情況下,能強制按月繳回嗎? 這樣的官司處理起來耗時嗎?如果對方要反駁,有可能以什麼名義呢? 當時要離婚時,有請銀行朋友幫忙處理貸款事宜,朋友很清楚我先生的家務事,那這樣那個人能當有力的人證嗎? 如果法官提出當初我們為何接受買賣,我們回答當時不曉得有借名登記可以保障權益,可行嗎? 好多問題,再請麻煩解答,認真想找律師協助
沈恆 (沈律師) 105-03-22 02:03

不管原來是不是存在借名登記關係,當初同意以1200萬元買回,會被認為已經以新的契約關係取代舊的爭議,很難再以舊有的關係來推翻新的契約。另外,借名登記契約的當事人卻要說不知道借名登記的存在,很難自圓其說,若借名人是婆婆才會比較可信。

Sylvie 105-03-22 00:16

律師您好:

【事件經過】本人於某日自駕普通重機車慢速行駛於機車道上,忽有一計程車未打方向燈且快速變換車道於我正前方因閃避不及而自摔,我與目擊者皆認定此車是為接乘在路旁攔車之乘客而快速切入而後便完全無下車察看即離開現場,目前有一人證。

【傷況】經診斷證明,本人左腳踝外側骨折,目前已無法工作休養中

【目前進度】第一次和解,雙方言談過程中本人為確保自身權益,選擇在派出所進行和解並進行錄音,先是肇事司機因肇事逃逸而被強制到案說明後表示當時才知道自身可能釀禍,但又在與我言談過程中表示當時「似乎」有感覺到車體振動及我車有碰撞到他車的「感覺」,我問他有感覺到車體有異樣為何沒有下車查看,他也沒什麼回應,僅說當時見客招手即立馬前往,之後又請來其加入之計程車合作社社長前來協助了解案情,社長表示肇事者僅在他社投保強制險,並無其他保險,表示可以協助強制險醫療支出的部分,將其提高我獲得之保險補償,還想「教」我向醫師表示將診斷過程加以撰寫,我當然不予理會,過程中我提出18萬的賠償金額,內容我表示包含我六個月無法工作之休養津貼(以20000/月計)及保險無法申請之醫療費補貼(因為有另尋自費診治,是沒有收據無法申請理賠)和車損的部分,事故前不久剛換一日薪的工作,因此車禍導致我無法工作,無法續留,但其社長表示六個月無法工作的津貼部分不應向他方索賠,應要我向我前雇主申請,還言沒了工作與他方無關,並表示金額太高不予接受。

【問題請教】

近期與肇事者之委託人(上文提及之社長)相約一日再行二次和解

1.聽有人提及,私下錄音是否不被採認為證據?

2.請問像此類的事故賠償該是多少的金額和項目才合理?

3.我該提出什麼相關更有利的證據?

4.委託人表示,因肇事者已開立委託書進行委託此案(尚未證實),法律皆如此,所以肇事者可以不用到場?我是否有權利要求肇事者到場?

5.文中社長表示六個月之無法工作津貼應向前雇主索賠,不應向肇事者索賠,請問合理嗎?

謝謝!


蘇奕全 (協弈法律) 105-03-22 14:31

您好:

近期與肇事者之委託人(上文提及之社長)相約一日再行二次和解

1.聽有人提及,私下錄音是否不被採認為證據?

A:這涉及刑法妨害秘密罪,是非法的,這影響證據證據能力,所以不能當作證據

2.請問像此類的事故賠償該是多少的金額和項目才合理?
A:車受損修復的費用醫藥費、因受傷不能工作而損失的薪水,但這些都要有所依據,例如報修估價單、醫療收據、診斷證明。

3.我該提出什麼相關更有利的證據?

A:車記錄器、路口監視器(能證明是對方害你受傷),那剛第二個講的那些東西才有用。

4.委託人表示,因肇事者已開立委託書進行委託此案(尚未證實),法律皆如此,所以肇事者可以不用到場?我是否有權利要求肇事者到場?

A:受託人有委託書嗎?

5.文中社長表示六個月之無法工作津貼應向前雇主索賠,不應向肇事者索賠,請問合理嗎?
這方面可能要向你的雇主要資遣費,如果能證明你因為這受傷導致無法工作,須休養長達六個月,還是可以向對方請求給付這損害賠償,只是依你敘述對方不太想賠常這樣的金額,建議您證據足夠還是透過訴訟向對方求償

 

另外如果您擔心不清楚和解訴訟所需的文書或流程及如何為自己辯護,擔心說出不利自己的話,可考慮委任律師幫您處理讓您放心。

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歡迎來電洽詢,或預約面談,攜帶完整的資料詳細面談,才能幫您擬定最好的策略。 

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的會員,如不在請找助理江先生。或將您的聯繫方式寄至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

甜甜 105-03-21 19:39
通姦 提告這一方不知道第三方是誰能告嗎?女方外遇已經有生一個小孩了? !會查到第三者嗎?男方也是外遇證據只有說交往中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需先針對被告特定,且刑事通姦的認定會比較嚴格,若未有相當之事證證明其有性交之行為,則不易成立通姦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1 23: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嘗試蒐集證據,再委任律師提出刑事告訴,避免證據不足,白忙一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1 23: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家庭須提出雙方性器官接合與知悉有配偶之證據,方有成立之機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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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thon 105-03-19 18:56

各位好 

本學生在今年1月1日發生車禍(雙方都是機車,都有受傷,我有載人)

初判表出來的結果 本人是起步未注意其他車(人)安全

對方是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我想請問的是 肇事責任鑑定會參考初判表嗎? 還是說會參考現場草圖?我能夠自備證據嗎?由於我左側車殼有明顯的撞擊造成的碎裂,但是現場草圖卻畫的好像是我撞對方一樣。

在初判表寫對方尚未發現肇事因素的情況下,肇事責任鑑定對方一定是0%嗎(無過失)?

若是對方有10%過失,我與我的乘客能否對對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是否會分開審理?

我並非不想負責任 只是對方的態度真的很差 只因為初判表寫尚未發現肇事因素就好像自己完全無過失一樣...

沈恆 (沈律師) 105-03-19 19:54

初判表只供初步參考,如果對結論不服,可聲請行車事故鑑定鑑定前應盡可能提出書面意見,也可提出其他證據支持您的意見。如果鑑定認為對方有過失,對方即應負刑事過失傷害罪責,並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一、關於肇事原因的確認如果是有爭執的話,一般是可以聲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

二、送鑑定之後你有意見當然可以表達,鑑定委員會也會給你表示意見的機會。

三、如果雙方受的傷不是很嚴重建議可以調解儘量調解

四、雖然說警方的初步研析判斷並不是最終的認定結果,但鑑定委員會多少會參考一下。所以如果送鑑定的話你要寫一個堅強一點的意見書才行。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105-03-18 18:40

恐嚇案件

筆錄跟檢查庭都已經承認有恐嚇

閱卷後發現 證據 只有被害人筆錄證詞 跟聊天恐嚇內容截圖

但是聊天恐嚇內容的截圖 無法證明就是我

警方調不到IP位置  因為那個聊天軟體IP沒有保留 所以查不到

問 這樣是不是算證據不足?

我承認是不是無法再翻供上訴?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8 19:06

您好,

 

您已經自白認罪,加上訊息為補強證據,本案原則上已經證據明確,要翻供是有難度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8 19: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證據不足,可考慮否認犯罪,爭取無罪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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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3-18 19:52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證據不足,可考慮否認犯罪,爭取無罪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 ... (恕刪)

已經自白 還能翻供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翻供,但要說服法官相信您的說法仍有難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8 2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翻供,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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