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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 105-04-19 17:57
事件發生:103/11月初 事件經過:於板橋文化路上與人相撞,我印象是在文化路上已過停止線才紅燈,但另向號誌已綠燈,在快過完該路口之前與A相撞。 初判分析:本案因涉及不同方向之號誌運作以區分通行路權或號誌時相轉換間之全紅清道時間問題,在於監視器畫面未拍攝路口號誌運作情形可供釐清下,故無法明確分析研判。 當初對方兒子說A綠燈才走就是我紅燈,不願等初判要求我賠償A,我怕會有過失傷害前科加上強制險過期,所以和對方簽下以切結書開頭的契約,內容說願意付對方有關車禍所造成之醫療,而後兩次賠償了A的車損及醫療共一萬八多的金額,但完全未加上賠償的期限。 之後因對方一直藉故說頭痛腦震盪一個禮拜看兩次醫生,還有跑去其他醫院拿痠痛貼布說他手扭到都不好,而且不願交付收據正本只給了影本、沒有診斷證明。我覺得A想獅子大開口,又加上已過刑事所以最後一次給他錢之後置之不理。 今年收到簡易庭通知書,A告我侵權損害賠償,說我紅燈造成A嚴重腦震盪並要求醫療費用六萬加其營業損失、精神損失共十六萬。 第一次去調解庭對方不願開個金額一直說他還要看醫生,他沒辦法騎機車他都給人家載,我也不願接受再賠他四萬塊和解進而再送法院。 第二次是辯論庭,對方因?附上他們說我紅燈之影片,也沒附診斷證明書、薪資證明,法官說叫我們下次再來,法官會幫他調閱他們說的監視器。 我方有的證據是1.初判分析表(載明的無法判定肇責)2.我去跟A拍到他自行騎車,還板橋騎到台北市去唱歌。 請問 1.該案若是A無法提出我方紅燈證據,此案我是否不用再賠償A 2.我方這樣的證據能否影響A手中診斷證明書之判定結果 3.請問還有什麼能建議,我目前失業無法賠償A那麼多金額 先謝謝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9 20: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我方沒有肇事責任,法院就會駁回對方的訴訟

2、請求金額的部分,可以要求對方提出相關單據,並且質疑對方證據證據力。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惟若法官仍認定有過失,則應主張過失相抵,依肇責比例分擔賠償金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ason 105-04-19 11:39

請問法院裁定書內容 有以下問題,請問我是該如何處理?告法官?且較早已經抗告,但沒有最新抗告結果,卻出現第三次裁定,抗告是否有效?

1.內容描述我可以提出證據證人來佐證法官的裁定內所述不實.

2.裁定其文最後述說 "核無不合",但是可以明顯知道法官根本無從核實(因為事實證據在我手上),卻敢描述核不合的文字,是屬於詐欺?還是瀆職?

3.目前如何告法官程序不知,無法信任國家行政體系的處理攏長流程 請教我該怎辦?  

 

HansChang 105-04-19 08:44

日前向台北市勞動局申訴了我主管違反兩性平等法第21條第2項(於我提出留職停薪後,不管我當年度工作內容,給了我部門最後一名的考績),當年度我的工作件數是部門第三多,若依照公司訂定的考評辦法,這樣的給分是不合理的。為了抗辯,他們捏造了一個不屬於該年度計算考績的項目(我已掌握該資料為我提出申訴後才製作的證據),且該主管並未依公司規定計算考評分數,亦提不出該評分的計算明細(這部分我也有證據),但最後台北市勞動部卻以我們主管提出的考評分數資料為依據,裁定不成立。請問我是否可以依據刑法第210條,就上述兩件不實的事情告主管偽造文書呢?若可,日後可否依此裁定向台北市政府申請訴願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9 10: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能涉及業務登載不實,不過建議您應該備妥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協助提告以保障權益。

2、訴願是指哪個部分?倘若是公司免罰的處分,我方無法提出訴願,不過可以再行提出申訴。

黃先生 105-04-19 03:47

小弟想提問如果對方沒到政府機關或警察局和地方法院,1.只到勞工局區公所申請調解,本人乃犯業務侵佔公訴罪,假設已達成和解,這樣我還會被檢察官起訴嗎?2.在調解委員會調解後會留下不良記錄嗎? 3.再問如果跟對方達成和解 可是對方有申請簡易法庭審理,這樣我犯的是業務侵佔公訴罪會起訴嗎? 案發過程是小弟朋友到某知名連鎖咖啡公司打工,多次給雇主沒打發票帳務不實,私吞公款,偷拿寄杯卡,和偷印五百杯咖啡標籤貼紙,打算作為領取咖啡憑證依據,盜賣咖啡之非正常管道買賣業務還曾經盜賣被害人謊稱是這家店是自己開的,5.這樣我涉及什麼罪?業務侵佔還是偷竊還是背信詐欺還是都有? 6.雇主有監視攝影機和證人,我朋友應該如何達成和解?7.上簡易庭要都認罪還是避重就輕?8.假設達成和解還是初犯無前科今年二十四歲還是大學學生,能夠請求法官和檢察官 判決 緩刑 不起訴 或緩起訴嗎?緩起訴是最好的嗎?9.朋友上調解委員會都要全部坦白嗎?還是猜測僱主掌握多少證據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9 08: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還沒有提起司法程序追究,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雙方簽立和解書即可,避免事情複雜化,因為就您所述的狀況,至少可能違反商業會計法、業務侵案罪等,都屬於公訴罪,任何人均可舉發。

2、倘若對方已經提告,則建議您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以釐清相關事證,並保障權益。

黃國政 (Sam) 105-04-19 21:14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仕宏 105-04-18 23:39

我的案件如下:

20160418晚間接到桃園市龍潭區派出所電話通知,說要領取有關著作權相關通知書。

內容為:
違反著作權法須至"屏東警局"到案說明,當下有用電話聯絡屏東警局負責該案件的警員分隊長了解該通知書的狀況為何?

警員說明:某公司告我BT下載版權電影,警方電話中提示證據使用BT軟體IP、下載完成率100%,並有分享上傳之動作

但我並不了解是否做出該動作,再來如何證明是我做的這件事情,再來現在網路世界發達,由於IP可以被擷取偽變造更可能遭駭客入侵運用
加上無線網路也沒有設定密碼,也有可能是他人使用而造成誤會。

應到該屏東警局時日為:105年4月27日,請問該如何解決與應對此事件!!

勞煩各位律師協助排解疑難,感謝您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警方訊問前可以先瞭解本案之事實,若不清楚到底有無該行為,則可以於製作筆錄時先否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9 15: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嘗試請求於桃園市各警察局分局接受詢問,並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於警詢前,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9 15: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嘗試請求於桃園市各警察局分局接受詢問,並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於警詢前,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卡特曼 105-04-18 22:39

會有刑法第356條之刑事責任:「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部分可以據以提出告訴,以此為壓力要求對方清償

(以上是律師說明)

1.對方被告很可能隱匿財產,但我有法院給的強制執行權利之下,藉故拒付或故意提領帳戶全部的錢~以達到侵犯原告求償的權益,但要告人總是要有證據,比如對方有工作卻推拖延遲本來該給付的金額,這些算是證據嗎?

2.那這些事情我要怎麼取得證據?(現在是雙方已經在法院調解成立後)

3.請問刑法356條(損害債權罪)是屬於告訴乃論還是公訴罪??



沈恆 (沈律師) 105-04-18 23:59

損害債權罪是告訴乃論之罪,應於發現起六個月內提告。至於證據問題需就具體事實循線逐漸搜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9 15: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所謂藉故拒付及故意提領,皆須要有證據,若僅有單純對方提款之證據,尚不構成刑事犯罪,需蒐集更多證據,再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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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9 15: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所謂藉故拒付及故意提領,皆須要有證據,若僅有單純對方提款之證據,尚不構成刑事犯罪,需蒐集更多證據,再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亞亞 105-04-18 17:17

家人之前收到通知單才知道被告肇事逃逸,發生過程是家人行駛的轎車在T字路口主幹道上的綠燈直行待左轉,當確認無來車時車子左轉前進已過行駛過分隔島,因前方路旁有一台貨車占用原本車道,於是家人減慢速度查看對向車道是否有來車,這時一台機車突然從主幹道衝出來失控自摔滑倒,當時家人並不清楚有發生碰撞,而是看到有其他住戶幫忙查看,家人就緩緩行駛離開,之後就收到通知單了。

之後作筆錄才知道對方原本說詞也是自己摔倒受傷,並不是我們撞他,而是其他證人說目睹是我家人開車撞他,但卻無任何監視器證據,警方原本說有監視器畫面但卻遺失,所以檢察官一直叫我們認罪。但車子研判是說因果關係,因為對方的機車超速過快滑倒擦撞我家人轎車車門下方,並不是我家人撞到對方。

後來對方也一再改供詞,說是我們撞到他的。後來家人有委任律師,連律師也說證人供詞對我家人很不利,要我們認罪協商跟對方和解,但對方卻開口要300萬,這讓我們很無言也不知如何解決。

希望大家可以幫幫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檢察官可能會起訴,起訴後會到法院審理,屆時仍可以再聲請調查證據,並閱卷確認證人所述之內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路人 105-04-18 01:11

想告那位朋友必須先知道什麼?

如果沒有借據網路FB的對話能當證據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8 08: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不一定要有借據,不過要有事證證明雙方之間有借錢的意思、有交付款項給對方。

2、程序上應該先發函要求對方清償,倘若對方拒絕,則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8 23:01

您好,可以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力。

小林 105-04-17 05:39

經由atm被詐騙了15000元,已經報案,但是因為有一筆是跨銀存款,收據沒有列印到,銀行說需要由警方去申請,想請問:

1.我可以跟警方拿這份資料作為我民事訴訟證據嗎?

2.因為被詐騙時第一通電話是賣家(網路書店)打電話來告知我的訂單出現錯誤,而訂單內容,姓名,地點等等詳細資料詐騙集團都非常清楚,我可以提出對商家的民事訴訟嗎?以洩漏個資為理由進行補償

你好:

報案後已經開始偵查,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在檢察官起訴前尚無法聲請閱卷,可以等檢察官起訴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委請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前往閱卷,並以閱卷資料作為證據提起民事訴訟。 要看網路書店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措施是否有缺失,若有並造成你的損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小林 105-04-17 17:03

謝謝徐律師,想要在請問一下如果是向商家提前這樣的民事訴訟會需要準備怎麼樣的文件,然後我有查詢了該商家的會員服務條款有一條:本網站會員認知及接受條款

金石網絡若發現或合理懷疑您個人資料不正確、遺失或遭冒用時,將盡快通知您,並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且暫停該帳號所產生交易之處理及後續利用;若您發現或合理懷疑您個人資料不正確、遺失或遭冒用時,請您應該立即通知金石網絡,金石網絡將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並視情況進行調查,以上內容通知不代表金石網絡對會員負有任何形式之賠償或補償的責任。 那麼我這樣是否就無法進行求償了?
婷婷 105-04-16 23:10

我一直想好好的學美容,進了一間公司,公司要我簽3年的合約,若是毀約,需要賠償5萬,然後我已經簽本票,上面有備註是合約毀約金,公司給我的低薪是2萬含勞健保跟加班費,所以我必須自己去投保,然後我從11/5做到現在4/16了,已經快半年的時間了,但是公司並沒有給我該有的培訓,然後就是教我做身體,不過就是教一點點基本的,這半年幾乎都是我自己上網查,自己去學習,然後我每天每天就是打掃做身體,連做臉都沒教,公司也沒有針對新人教學,沒一個專業講師教我,可是說是綁我3年,然後沒有培訓我…

 

我想問… 這樣若是我不做,真的要賠5萬跟半年不能做美容嗎?  P.s. 公司都沒有上課,沒有照片證明,沒有簽名代表來上課,所以他們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有正常培訓,大概只能請其他美容師出來作偽證說有培訓而已。

我實在不想在那邊浪費3年,也不想毀約浪費5萬跟半年不能做美容,我該怎麼做才好?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責任。」 雇主並未進行專業培訓,亦未提供合理補償,你的工作基本上替補性很高,故你與雇主訂定之最低服務年限可能違反勞基法規定而無效,若要離職可依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預告期間終止勞動契約,雇主若有所爭執可以向勞工局申訴,進行調解,無效果訴訟時再委請律師協助。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4-16 23:35

 您好

勞基法第 15-1 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
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責任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婷婷 105-04-16 23:4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那請問老闆沒有要我繳交學費

就是單純綁我三年

然後沒有給我培訓

那我要怎麼處理…?

直接離職?

那我是不是就不能馬上做美容了?

老闆勝算大嗎?

怎麼做我才能馬上離開這個公司去做美容

我有資尋勞工局

他們就只有回應:有簽約了 不屬於勞工局管 已經算民法了…

沈恆 (沈律師) 105-04-16 23:52

對方要求最低服務期間的約定可能無效,您可主張契約無效直接離職,不用受拘束。但將來對方仍可能主張違約賠償,到時法院會具體判定契約究竟有效與否,確定無效的話,您就無需賠償

韓杰 105-04-16 21:18

同一案件新北市和台中地檢署都不起訴,雲林地檢署因為檢察官調升,都快一年了,還沒有結果,我有把不起訴書寄到雲林地檢署,在沒有新證據,新事實,雲林地檢署是不是可以偵查終結不起訴我呢?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2 19: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把該兩案不起訴處分書陳報給雲林地檢署爭取不起訴。

105-04-16 07:50

請問律師們,我老公跟我未結婚前發生的事情,在我看來疑似被仙人跳,每次出庭,女方也才只出庭一次,也有給和解金,連測謊女方也不敢做,我老公拿出那麼多證據,女方什麼證據都沒有,口供也都不同,還是被判刑了,也上訴過,不過被駁回。

現在已經在服刑,被判2年10個月,想問說如果在上訴的話,對他刑期是好還是壞呢?

會在減刑還是增長刑期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4-16 09:22

已經在服刑,代表判決已確定無法再依通常程序上訴,但如果有符合對您有利的再審事由或審判違背法令之情形,可聲請再審或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再審及非常上訴如果成功,不會有更重的判刑。但實際上,成功機會非常低。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6 09:4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因此如果只有被告上訴而檢察官沒上訴的話,原則上法院不會判比較重;只有一個例外情況就是適用法條錯誤。 性侵害犯罪常側重於被害人之供述,宜在詳細檢驗被害人供述與客觀證據矛盾之處,以及供述與經驗邏輯不符之處。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基本上刑不會變重,但通常程序應已走完,只能循再審或非常上訴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6 23: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再上訴救濟,實質意義不高,只是形式意義,不如請您配偶於監獄中爭取表現機會,累積積分,爭取假釋機會,比較實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6 23: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再上訴救濟,實質意義不高,只是形式意義,不如請您配偶於監獄中爭取表現機會,累積積分,爭取假釋機會,比較實在。

elel 105-04-16 04:04

來家裡搜索 搜到兩包35公克安毒 之後我被收押 其間檢方調閱通聯共6人 其中五人還是被傳票騙去開庭 去時卻被警察帶回偵訊 結果證明我沒有犯毒給他們 驗尿全部通過 其中還有一人在我羈押中時被警方到家裡搜索 他證明我沒有販賣給他 我還跟他我沒在賣跟他說上述犯毒者有在賣 而且我只有指犯毒者位置並無在現場 他還跟販毒者買一千元2級毒品 之後檢方停止羈押?無保請回  之後卻起訴我販賣2級毒品 ?變成上述犯毒者的上游 還起訴我 販賣2級毒品 未遂 然而起訴狀?未提到我被羈押時那通聯6人證明我沒犯毒 請問這是否合理?  結果一審?判我販賣2級判我8.6年 未遂部份判6年 合併10年  犯毒者根本引誘我犯罪 ?成為他們替死鬼 他們這對情侶卻一路死咬說我是他們上游 男被判2.8年  女被判2.6年 他們四到五人證明他們犯毒 卻輕判 請問是否已有違法情形?   還有一條法令我看不懂請律師們幫幫我  其中一條  壹、關於同案被告黃**及陳**於警訊之陳述,屬被告許**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許**表示不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複查無符合形事訴訟法所定傳聞證據例外有證據能力之情形,依照同法第159條等一項之規定,上開警訊對我而言應不具備證據能力。 貳、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159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狀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辨護人於法院調查時,知有159之1項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證明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之5 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下列所引被告黃**、及陳**及許**以外之人於審判之警訊陳訴除外不得作為證據使用,然經其等及辨護人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且相關證據資料本院亦於審理時逐一提示,被告要旨,使檢方、被告黃**、陳**、許**與辯護人表示意見,其等均未於言語辯論終結前對證據能力部份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製作時之狀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事,以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應認為該等陳述均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我沒有法律知識我怎麼知道要說什麼,辯護人說沒意見我當然跟他說一樣的 有什麼方式能救我,後來我請律師在一次準備程序,卻之接開庭。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6 09: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準備程序就是在釐清有哪些證據我方同意,那些我方不同意,並提出理由,及證據調查。

2、倘若準備程序已經不爭執了,之後要爭執必須提出很有力的反證。

3、建議您應該與您的律師妥適溝通,倘若無法配合建議還是要更換律師,避免權益受有影響。(司法案件要補救是很困難的,建議一開始就妥適處理)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這樣的判決算是很重

建議你要找判決書去找律師協助上訴

否則這樣下去不是辦法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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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6 23: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目前應先聲明上訴,避免逾期,判決確定,喪失救濟之機會,並盡速委任律師撰擬上訴理由,避免上訴理由不具體,遭駁回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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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6 23: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目前應先聲明上訴,避免逾期,判決確定,喪失救濟之機會,並盡速委任律師撰擬上訴理由,避免上訴理由不具體,遭駁回上訴之。

Jack 105-04-16 00:53

你好:

我去年6月在一間小公司遭解雇,我在那工作了將近一年半的時間,但不給我遣散費跟預告工資於是最後勞工局協調不成後改去法院提告追討,他有給予我非自願離職單第11條第五項,但到了桃園法院後不承認說開錯應該開第12條才對,並再最後一次開庭時把過去一年多來客戶客訴部分怪在我部份的通通撤除,只說還是承認開錯(我為此公司的產品經理,產品出貨前還有品保檢驗,但出去後有瑕疵卻說是我的過失),在最後一次開庭撤除那些客戶客訴的產品後,改去我所住宅的對應法院告我破壞公司產品造成公司的損失,要我賠償100多萬再加名譽賠償300萬,桃園這邊的已經一審宣判結束我贏了,且上訴時間也過了,只差寄給我確認定讞單,請問我這邊的宣判結果可以直接拿去被告的地方當作證據嗎?因為我可以拿到資遣費代表是第11條給予的,但前公司再告我破壞產品等於是第12條的法令,他們最後撤銷給予資遣費的案件是何用意呢?我的下一步該怎麼做呢?

既然法院都判了,不如繼續依法利用勞工爭議處理途徑,待確定後,由勞工扶助律師處理,除非你不符合法扶資格...

你好:

訴訟關於給付資遣費部分如果有把關於破壞公司產品及名譽之事時作為爭點,詳細審理,並判決確定,會有爭點效,可以拿到後訴訟使用。反之,若前訴訟指審理資遣費,則後訴訟請求之法律關係未經審理,後訴訟法院還是自己調查證據認定。 你是原告,公司沒有辦法撤銷給付資遣費事件之訴訟,公司若未提出反訴,只是單存另外提出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你要就後訴訟之事實詳附理由進行答辯。
vichy 105-04-16 00:06

父親買農地給三名子女其中大哥和父親全程參與,我和弟弟沒有。在買地過程中大哥私下把我們的地變袋地。弟弟提告偽造文書第一庭和第二中父親說只有買地沒有變更第三庭大哥和當時承辦的代書偽證把所有罪責推給父親。父親也承擔下來了。我們現有證據只有當時購買土地時大哥在代書事務所簽的買賣私契並沒有贈與的簽名和我們曾和父親對話父親所說的每個子女土地位置和父親說未更動一樣所以在開庭之前父親並不知土地已變動。請問因為代書偽證這件案子有可能不起訴嗎?如何找出更有力證據來突破案情。懇求幫忙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6 00: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提出完整證據委任律師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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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建議你要說明清楚狀況

因為你這樣說不是很清楚

袋地是現實狀況

而不是可以用變更的方式為之

所以你對法律恐有誤解

真實狀況與你所述可能有落差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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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輝 105-04-15 23:30

您好~本人從事業務性質工作,與公司每年都有簽定底薪及獎金之工資合約,內容明確規範業績之認定及何時發放之標準,其中合約規定獎金發放時間會依照客戶付款時間而定,因本人生涯規劃於去年年底離職?,,離職後上仍有多筆獎金需等客戶付款後才能發放,今年初期公司每月都有依據合約按時發放,直到這個月初開始,公司開始以主管尚未簽核之理由,故意延遲發放剩餘之獎金,我知道勞工局有調解方式解決此問題,但我想問的是:

1.前公司故意延遲或擺明不發放獎金,沒有相關法令可以直接對該公司進行裁罰嗎?

2.如果真的進入調解程序,調解會議我該將我手頭上的證據一併拿出來一一證明嗎(Ex.勞資雙方合約、對話錄音等)?哪些細節我該注意?

3.因為保障我的權利,當發現公司有意拖延工資時,我已經開始錄下與公司HR及GM雙方的對話紀錄,其中對話內容雙方都有承認及明確指出獎金金額,但對於發放時間一直拖延等錄音證據,我這樣做合法嗎?適合在調解會召開時提出此證據嗎?

因畢竟小蝦米要對抗大鯨魚...很多細節想進一步多了解...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6 10: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已經構成無法苛扣薪水,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並由勞工局進行調查及協調。

2、倘若協調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救濟,屆時就建議委請律師協助提告

阿忠 105-04-15 14:52

本人是桃園市政府公務員

因生病請假

家屬遭客家局打臉(刁難)雖請假有誤會

但家屬(前妻)上網將過程貼於臉書申訴

桃園市政府客家局便不斷以仁停會及律師函及記過方式對待本人

經向舒翠玲等議員提供資料後舒翠玲議員認為機關在當事人未充分表達意見即記過有違行政程序

另逼迫本人簽下聲明書並提供給議員事後經申訴舒翠玲議員

整件事情如

桃園市議會舒翠玲議員質詢

內容請教

提告機關妨害自由

可用之法條及證據是否足夠?

阿忠 105-04-15 15:06

本人是桃園市政府公務員

因生病請假

家屬遭客家局打臉(刁難)雖請假有誤會

但家屬(前妻)上網將過程貼於臉書申訴

於本人上班第一天桃園市政府客家局便以律師函即不斷人評會及記過方式對待本人

經家屬向舒翠玲等議員提供資料後,舒議員認為機關在當事人未充分表達意見即由人評會建議記過,有違行政程序,另逼迫本人簽下違反自由意志之聲明書,並將其提供給議員

整件事情如

桃園市議會舒翠玲議員質詢

內容請教

提告機關妨害自由

可用之法條及證據是否足夠?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5 19:52

您好,

 

本案情形並不構成妨害自由之罪名,而應屬於公務員在執行職務、管理上有疏失之情事,如認受有損害,可對其提告請求損害賠償

Tome 105-04-14 16:26

慣竊在店家偷竊證據齊全,但是公司卻是要求不能當場勸阻也不能通知警察單位,想請問偷竊既然是公訴罪,那這樣公司是否有違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2 19: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公訴罪,所以任何人均可告發。

2、只是不過被害人可以拒絕提告並無違法問題。

浚銘 105-04-14 10:33

律師您好:

小弟我有件問題想要詢問該如何處理 首先開頭先說明家中麻煩人物

 哥哥 為養子 是我阿姨第四個孩子 被我爸媽收養 這是基本他的資料

我爸媽之後時間因為我爸中風後休養 我媽乳癌化療後休養 身體欠佳 

從我媽未過世開始說 我媽未過世時 哥哥就在酒駕發生過不少事情

和外面的債物 還有朋友追債追到家裡還凌晨三點左右 這一切的事

都是我媽處理  為了還他的一切債和處理酒駕造成的賠償和問題

及等我媽跟我說後我才知道嚴重 把我錢都給我媽去處理事情 

攪到我媽又在一次得到卵巢癌 沒辦法撐的過就過世了 才瞭解家中都沒

任何的錢可以幫我媽辦喪事 這六年我扛了家裡的經濟支出重擔 

 以上大概給律師您瞭解一下狀況 重點來了 去年年底

他喝酒回到家就酒後神智不清 他已經不只一次這樣了 說過講過都一樣

這天 因他喝醉在我爸房間門口站者地上全部都是水 我剛好說醒出去看

到樓下有燈下去看才知道 我爸房間三樓 我的和我哥的在四樓 我就詢問

你在做什麼 他回答沒有  我在為他為什麼地上都是水 他也說不知道 

我沒靠近他就大聲叫我爸起床 我爸出來看就在次問他  他當下口氣不好

對我爸說沒有啦 我爸就在念他  我就覺得怪怪的就叫我爸進房間把房間

門鎖起來 我就叫我哥上樓回房間 他上來後就往五樓佛堂跑說要去收衣

服 我就說上面是佛堂那來的衣服 他房間門都是鎖者的 我就說你鑰匙給

我 你進去你房間就好結果他拿了鑰匙出來要遞給我 我過去拿時他就鬆

手把鑰匙掉在地上 我就都沒想就彎下去撿起來 起來的瞬間他就突破用

右手掐住我脖子壓制到我房門口角落  我當下來不及反應也推不開他

被他掐了不知多久 我已經感覺我呼吸有困難 意思到我沒推開我就完了

聲明我剛睡醒沒多久 我就一腳踢開他 結果他掉到我房間旁邊樓梯的小

平台 我就趕快呼吸 看到他頭撞到一聲很大聲鼻孔流血 我就進房間打

119叫救護車來 聲明我女友在房間她有聽到碰的一聲很大聲 救護車不

到五分鐘左右就到了 看到狀況先送醫院結果確定是腦出血送加護病房

我個人也有去急診室那邊做了申請驗傷單的資料 我一星期多才康復

後來約一個月左右他出院了 社工叫我去警察局有詢問保護令的問題

警察有給填寫保護令申請資料 送出去等通知 法院通知要去開庭當天我

帶我爸去因申請資料說有需要陪同的人去前往做證嗎 我有填我爸 當天

要進去時我告知法官我上面敘述過程 如有問題我可以請我爸進來做證

這天我哥沒有來 法官也說不需要我爸做證  法官看了資料後說他傷勢較

重 這案子能不能過還不確定勒  口氣非常的不好 就叫我出去 過了一個多

月通知下來了 果然判沒過 我去告知社工這問題就說這判的很無言 這是

法官問題除非要在繼續申請由另一個法官來判定看結果會如何 想了想

這樣我光跑這個就浪費時間還不確定 我有詢問過各種能幫助到我的訊息

因為他是養子 是否可以終止收養  這我跟我爸說了 我爸一下要一下不要

不確定 還有一種就是強制驅趕至我家裡讓他搬出去不能回來 目前這房

子是我的名下我是否可以用強制驅趕他離開家中 對了補充一下因我哥有

我房間鑰匙當時我有提給法官照片證據看 因為現在我女友住我家中

她也會擔心這個問題 從這件事後他前幾天依然喝酒回來把地上倒的都是

水問他在做什麼他就說他在釣魚 我叫我爸起來看狀況 只要他在家就會

有問題發生請問我申請強制驅趕他離開這家中 要如何做或其他做法 

律師能給我一些意見或建議 感謝!

一、如果能做好人沒有人願意做壞人。

二、如果他能爬起來變成一個你們可以接受的好人,問題其實就解決了。

三、他目前是惡性循環,要想辦法讓他變成良性循環的話要費點心思,這個很難,我完全可以了解。小時候我的功課就是惡性循環,我考了七年倒數第三名,第八年考第一名。

四、家暴令的話是比較寬鬆,目的是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常見施暴者及被施暴者全部都獲得家暴令。

五、但是家暴令不能萬能的,對於家暴,最好的方法其實是隔離,簡單的說他不搬你可以搬…我知道這個要考慮到經濟的問題…因為搬出去住畢竟是要另外花錢的…

六、他會喝酒是一個問題,因為喝酒傷肝脾氣就會不好…但是要讓他戒酒的話要有別的東西來取代…

七、要建立良性循環有三個建議,第一個,是要培養其成就感,有工作可以維持他自己的生活;第二個是以好習慣取代其壞習慣;第三個是鼓勵取代(批評、責備、抱怨)。第三個尤其的重要,卡內基的第一個原則是不要批評不要責備不要抱怨,這我讀雪球巴菲特傳看到的,巴菲特本來是一個不會講話的人,他希望蘇珊喜歡他,所以他只好去學卡內基,卡內基很貴,所以他還得兼家教來付卡內基的錢…翻了兩頁後蘇珊就跟他的男友分手,然後跟巴菲特結婚了…

八、成就感可以從很小的地方開始培養,有空請你哥吃飯吧…如果你討厭他,怎麼也不想見他一面,那表示你們之間勢如水火,會建議你考慮搬出去住…對於家暴來說,隔離是最好的方法…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4 10: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程序上可以從兩個方式下手,一個是保護令,一個是房屋所有權提起搬遷訴訟

2、有關於您所述的保護令案件(已經遭駁回的案子),本文認為您應該是有舉證跟不熟稔法律的問題,建議您,相關的訴訟還是要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才能保障權益。

105-04-13 21:11

小弟最近面臨一些問題

家裡從小父母離異,兩歲父母離婚,從小由母親扶養長大

(父親65歲/母親64歲)

前幾天收到醫院社工來電說父親有糖尿病感染其他併發症,左小腿被截肢

由於須等待身體狀況才可裝義肢,礙於是父親所以已移置安養中心

但是由於母親已退休,小弟還需要繳房貸,車貸,學貸,還有其餘家庭日常花費,負擔太大,小弟無法繳出下個月的錢,叔叔不想接爛攤子,父親也沒有其他親人

目前傾向與父親切割,讓他可以辦理低收入戶,然後轉到政府收養機構

可是之前打去法扶中心詢問他們說無法提供證明即無法放棄扶養

請問要提供怎樣的證明/證據才可有利斷絕關係

你好:

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 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若父親在你小時候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可以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若父親有盡扶養義務,而你因為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生活,可以請求減輕扶養義務。 你要蒐集相關證據證明有上述情形,聲請法院減免扶養義務,若無證據證明,法院不會准許。
小許 105-04-13 18:08

你好:

大樓管理員,時常造謠 散佈不實言論,說某樓層出過事,

房屋租不出去,損失重大.

請問這樣可用什麼法律提告他?

需要準備什麼證據?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3 18: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對方已經涉嫌誹謗罪,可以蒐證之後提起刑事告訴,並且要求民事賠償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提告,以保障權益。

梅子 105-04-13 10:03

爸爸於105年3月2日往生.在往生時身邊有一袋現金70萬,而這70萬.照爸爸朋友供稱為是許多朋友拿給爸爸投資的一筆錢.但只口說並無相關借據.但因為那一袋錢裡有分好幾袋每個投資者拿錢的個別紙袋等。
而那些投資者有向警局備案.說明什麼顏色袋子是他們的錢.金額也都有符合但是少部分的.有些金額還未有人報案。(這些是靠爸爸女友口頭告知的)
備註:爸爸往生時在自家公寓一樓外面.那一袋錢離我爸幾步的距離.所以轉為刑事案件.警方也有到爸爸樓上住家搜索相關東西.及手機現金都被扣押。

而爸爸往生後.我有查爸爸聯徵.有一筆欠款約17萬其他就沒有了!財產清冊也都為無。
而問題來了.那些投資者一直叫弟弟把這些錢還給他們.弟弟說明不能確定這些錢確實就是他們的.或金額是不是如他們所說的.怕真的私下處理會分的不公平.而造成日後困擾.因此決定辦理拋棄繼承.繼承權來到我(姊姊),弟弟一直叫我辦理拋棄繼承.怕我也會惹上麻煩!而那些投資者覺得為何不私下領完那筆錢.還給他們就好.還辦拋棄?!那些錢若充公怎麼辦?因而氣得直要告我弟弟!

想請問1.這筆現金.若那些所謂的投資者他們有辦法透過法律途徑拿回他們的錢嗎?(分裝的袋子上有那些投資者的指紋或電話上可能有說明)

2.如果我辦理限定繼承.若是爸爸聯徵查出欠款的債權公司追討這筆17萬.我是否要償還?是以這筆70萬繳清嗎?而剩下的金額還給那些投資者需要做什麼相關文件證明.來預防以後他們若真的告我們.我還可以提出剩下的錢已還給他們的證據!?

3.若我和弟弟辦理拋棄繼承.而爸爸也沒有其他繼承人時.這?筆現金會充公還是會還給那些投資者?
 

你好:

只要對方能夠證明有投資關係存在,就可以終止契約,請求返還投資款項。 要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若父親只剩70萬元,就是在這個限度內,最好配合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程序辦理,不要擅自清償債權人,以免最後要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債務。 會通知配偶及其他繼承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若全部都拋棄繼承,會依無人承認之繼承選任遺產管理人,處理相關遺產問題,清償繼承人之債務後,有剩餘才會歸屬國庫。
沈恆 (沈律師) 105-04-13 10:39

主張擁有投資款的人可提起訴訟請求繼承人返還,繼承人最好等判決確定金額後,再依比例償還所有債務,以免有損限定繼承的利益。如果全部繼承人都拋棄繼承遺產還是應先償還所有債務,有剩餘才歸國有。

帥哥傑 105-04-13 00:33

對方欠了我三筆錢,第一筆有轉帳紀錄,第二筆有人可以證實當時曾聽我說過對方欠了我一筆錢,也願意作證,第三筆沒有單獨的證據,但是這三筆曾有email通聯記錄,有詳列出來,但對方沒有正面回覆這些信件,除此之外,還有一些簡訊、skype對話等,請問如果收集好這些資料,我要回錢的機會大嗎? 離追朔其還有很長時間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3 08: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還是有證據的,不過證據的敘述過於簡化,無法做精確判斷,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協助提告

2、借款時效是15年,程序上建議您先發個存證信函或是律師還給對方。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3 09:0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如果確實有金錢借貸關係,您當然可以隨時要求返還(有定期限的話當然是期限到後要求返還),但此時請注意舉證責任的問題,因為如果走訴訟途逕,是您要證明對方有欠債事實,金流證明是相當有力的證據,至於沒有金流的部分,如果有對話紀錄或是其他間接證據而足以推論金錢借貸關係,也可以成功舉證(例如1/1您有提款紀錄而當天也有對話紀錄),至於您向友人陳述對方有欠債情形,恐難以作為證明,因為友人的認知也是來自於您的陳述,屬於傳聞證據,到時後法官很可能會認為沒有傳喚的必要。

2. 至於消滅時效是適用民法第125條所定的15年。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水藍冰境 105-04-12 19:32

我們家是透天厝,在104年11月時跟隔壁鄰居漏水糾紛,原因是我們家在四樓的洗衣機與水龍頭處的水管脫落約2小時(晚11點半時睡覺前未脫落,2點半聽到水聲才起來關閉),隔天10點鄰居就來電說我家房屋水漏過去導致三樓主臥裝潢毀損,當晚就前往查看,發現鄰居已經把部分裝潢破壞並要求賠償17萬,我和家人認為有諸多疑點拒絕賠償,對方就到區公所申請調解委員調解糾紛改要求賠償23萬,因調解雙方意見不合,所以調解失敗,現在已經收到地方法院調解室傳單,想請問各位律師,我方所堅持的疑點是否有利和堅持拒絕賠償

疑點一,漏水的水源問題,我方水管脫落處並不鄰近雙方共用之牆壁(有約1公尺遠),而且根據科學水往低處流理論,水並不會在四樓累積,而是順者鄰近的樓梯往三樓、二樓流,我方三樓、二樓的裝潢也沒有絲毫受損,而且雙方共用牆壁有標準厚度八吋厚,更有油漆附著,就理論上而言,需要有足夠的積水量才能產生足夠水壓滲透過去。

疑點二,對方在未經我方同意單方面請廠商工人拆除重新裝潢並報價23萬(全新價格),有湮滅證據之慮,因為有請教專業師傅說,如果只有兩個小時滲水過去,木製裝潢並不會造成這麼大破壞,要造成這麼大破壞,必須是長期受潮才有可能造成的破壞

疑點三,對方的房子是後來裝修的,對於是不是因為裝修破壞房子牆壁的主要結構,導致對方房子漏水現象產生,這點對方一直避而不談,不知道在迴避什麼?

疑點四,對方請來負責房子裝修的裝潢商和水泥工當人證,用未有科學證明就依經驗說水是我方漏過去,有串供造假之疑慮而且也非公正公開的第三方,這樣有沒有因為與原告有利益關係,證詞不可採信的問題呢??

疑點五,對方所提供的證據照片均未顯示日期,無法確認是否為當天漏水的現狀,也無事發時的影片,基於這兩點我們是否可以懷疑照片是後期加工漏水的照片

根據以上疑點,我方是否可以主張,對方的房子可能本身就有疑似漏水或長期受潮的現象導致裝潢受損,對方可能知道我方有水管脫落或有些微水滲過去,藉此機會獅子開口把裝潢拆除,要求我們負責全部費用,所以我方拒絕賠償該金額

若不幸法官認定是我方漏水過去,我方是否可以主張,對方毀損裝潢毀,損部分應僅限於接近共同牆壁的那一面,而且對方也使用多年應折舊,若賠償全新裝潢有失公平,可否請法官對賠償金額從輕裁判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2 19: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糾紛非常不建議以訴訟解決,法院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鑑定費用,恐怕就超過您維修的費用了,就不用說可能產生的律師委任費用或法院裁判費用,非常不划算,如果無法協調,不如自己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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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藍冰境 105-04-12 19:52

 可以我方是被告而非原告喔

 

一、關於漏水的原因,如果雙方意見不一進入訴訟後是送鑑定,最後是輸的那一方給付鑑定費用

二、告的人要墊付鑑定費用,如果是對方向你們請求給付漏水之損害賠償,因為舉證責任在他們,所以是他們要墊付鑑定費用。後續如果經鑑定結果漏水的確是你們造成的而你們有過失,那麼鑑定費用當做訴訟費用最後就是你們要付;反之,如果經鑑定結果漏水無法證明可歸責於你們而是管線老舊造成,那麼有可能會被認為雙方各付一半;如果漏水是對方的錯造成的,那麼就是對方要全部吸收。

三、鄰居的話當然是以和為貴,可以和解調解律師也是樂觀其成。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Shiuan 105-04-12 16:46

公司於3/29日突然通知我做到3月底,以工作態度不佳,工作摸魚為由要將我資遣

因我現正處於懷孕期間,原訂5月開始請產假6月為預產期,卻突然遭公司以此理由將我資遣,目前我已向勞動局申訴,現等待調解會召開,想請問在這段期間我是否可準備哪些對我有利的資料?

我們是小公司,無績效考核,人事管理及薪資部分也是由老闆娘管理

老闆娘主張公司是合法資遣我,有給資遣費加預告工資,並強調並非是因我懷孕資遣我,主張是我工作摸魚及業務緊縮這兩個理由才會施行資遣,但公司先前連產檢假都沒有,需要請病假或事假扣自己的錢(有簡訊往來證明)這些在調解會時是否可一併提出?證實公司該給的權益都沒有

請問律師,以此狀況來說,真的誠如公司說的是合法資遣嗎?召開調解時我還能提出哪些有利的證據

我申訴所要求的是希望能得到2個月產假+6個月育嬰留職津貼補助,因此爭取恢復請求工作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雇主要解雇你必須要有勞基法規定之事由,若是虧損或業務緊縮,可參考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21號民事判決:「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雇主得因業務緊縮,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者,必以雇主確有業務緊縮之事實,而無從繼續僱用勞工之情形,始足當之。是以雇主倘僅一部歇業,而他部門依然正常運作,仍需用勞工時,本諸勞動基準法第一條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僱關係之立法意旨,尚難認為已有業務緊縮,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又所謂業務緊縮,係指雇主在相當一段期間營運不佳,生產量及銷售量均明顯減少,其整體業務應予縮小範圍而言。至雇主所營事業因生產方式之改變或營業方向調整,其局部單位工作減少,人力可予裁減,尚非屬業務緊縮之列」 要確實有虧損或業務緊縮之情形才可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給予資遣費。 若雇主主張工作態度不佳、混水摸魚,可能會構成勞基法第11條第2項、第12條第1項第4款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前者要給付預告工資及資遣費,後者屬於懲戒解雇,不用遵守預告期間及給付資遣費,為看起來雇主不是以此理由終止勞動契約,惟雇主應就你有上開之情形負舉證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第26條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第38條之1規定:「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可以向勞工局申訴,由勞工局介入調查是否確實有雇主所指之情形,若屬於違反勞基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終止無效,可以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損害賠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朝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此段時間所應發給之薪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仔仔 105-04-12 16:25

本人樓上住戶因時常發出噪音,多次請管理員通知要求放輕音量,但該住戶會因此遷怒管理員,故改於電梯內留言版留言要求尊重他人休息權益請放輕音量,結果該住戶於我的留言旁寫了(神經病去吃藥)。已調閱電梯內監視器確認是該住戶所寫,不過畫面無法清楚看到他寫字的內容,但至留言紙拿下前亦無其他住戶於留言版寫字,請問這樣是否已構成公然侮辱罪?又該如何或蒐集相關證據提告呢? 請求給予指導,謝謝。

您好:

可將該文件及錄影畫面留存,並提出公然侮辱之告訴,若對方抗辯非其所留言,亦可以鑑定筆跡。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2 18: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確實有可能成立妨害名譽等相關犯罪,可以蒐集證據提告之。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2 18:17

您好,對方之行為確實有可能成立妨害名譽等相關犯罪。

仔仔 105-04-13 14:31
回覆 周利皇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可將該文件及錄影畫面留存,並提出

律師您好

首先非常感謝您的回覆解惑,如果我要提告,是可以直接向法院遞狀或按鈴申告即可,還是要經管委會調解、寄存證信函、區調解委員會等程序後才能提告,再次感謝您的協助,謝謝!

臨檢變搜索,判決大逆轉!新竹一名毒品人口在網咖遇到臨檢,警方發現顏姓男子是毒品和治安顧慮人口,要求顏姓男子打開包包,取走毒品吸食器,在偵訊後依毒品罪嫌移送。不過全案法官審理時,認為警方臨檢變搜索,程序上有問題,過程也沒有錄音錄影,法官最後判處被告無罪。(彭清仁報導)

 

據了解,新竹兩名資深刑警去年底在網咖臨檢,發現顏姓男子是毒品人口,要求顏姓男子打開隨身包包,發現顏姓男子以衛生紙將安非它命吸食器包起來。警方隨後將包包拿走,並將顏姓男子帶回偵訊後,依毒品罪嫌移送偵辦。

 

對於法官認為臨檢變搜索,警員則是無奈指出,當時的確經當事人同意才見到安毒吸食器。而警方在與當事人對談時恰巧身上密錄器沒電,因而沒有畫面做證,網咖監視器也沒拍到詢問取締的過程。至於顏姓男子庭訊時則向法官供稱,在網咖內打電動時,警方盤查身分後,還要求打開包包拉鍊,隨後包包就被員警拿走,這是違法搜索。法官在判決書中也舉毒樹果理論,法官也認為,顏姓男子施用二級毒品,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非重罪,且毒品傷害自己的行為,非立即、強烈危及他人生命、身體,且毒品在身體會有殘留,員警可通知當事人接受調查,再報請檢察官核准採尿,依正常程序取得證據,不應該便宜行事。法官最後認為警方臨檢變搜索,過程也沒有錄音錄影,法官因而宣告被告無罪之宣判。

 

新聞出處:http://www.bcc.com.tw/newsView.2676598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定有:「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查證其身分」;「警察為查證人民身分,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條第1項第1款、第7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128條第1項、第131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法院審酌本件被告所犯者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並非重罪,且施用毒品僅屬戕害自身之行為,且未有立即、強烈危及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法益之直接具體危害;但違法搜索侵害被告人身自由隱私財產權利重大,且警察可用合法手段偵察卻捨而不用,是以為了維護人權,相關扣得之殘渣袋、吸食燈泡與摻食吸管皆不得作為證據

(三)法律小教室:國家實施搜索、扣押等手段,基於正當法律程序、司法純潔性及抑制違法偵查之原則,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不得任意違背法定程序實施搜索、扣押對於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為兼顧程序正義及發現實體真實,應由法院於個案審理中,就個人基本人權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予以客觀之判斷。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林先生 105-04-11 18:22

律師您好~

本人為本屆社區主委 前總幹事酒駕未付罰金被臨檢直接抓去看守所關 後經查核發現前總幹事挪用管理費現金約50萬完 每個月財報皆有附上各住戶的繳費狀況(實際上住戶有繳 但總幹事私下挪用)所以管委會並不知情  物業公司已口頭承諾我們提告後若案件成立前總幹事認罪 會經由保險(誠實險)理賠 目前已準備提告總幹事 請問是否能對前總幹事提告侵占公款並連同物業提告連帶賠償責任?

  那這樣是否可連民事訴訟一併提告?總幹事侵占公款 還有哪些違法情事? 提告流程為何?

因找不到以前的財報 所以目前現有證據為存摺明細 零散住戶收據(有些住戶已丟掉) 虧空金額是管委會委外請會計計算出來的 這樣的證據是否足夠構成侵占公款證據    感謝抽空回覆~謝謝

你好:

刑事上可能會構成偽造文書業務登載不實及業務侵占民事上可依契約民法第188條規定請求物業管理公司及總幹事連帶賠償所受之損害,但保險公司若有理賠,該部分無法再請求,保險公司會行使保險代位權向物業管理公司及總幹事主張權利。 可先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意和解調解檢察官起訴後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損害。
林先生 105-04-11 18:45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但物業公司只是口頭上說會理賠 但實際上我們也不知道他到底有沒有保誠實險 我們主要是希望能將虧損金額補回 為保險起見是否該連物業一起提告?能否對物業或總幹事假扣押?因為總幹事就是沒錢才會酒駕被抓去關,所以如果要把錢補回來 要怎麼做最好?證據只有這些是足夠的嗎~若總幹事不認罪還有何辦法?感謝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1 18:5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總幹事挪用公款之行為會涉及數個刑事責任刑法第336條第1項業務侵占罪、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等罪。 上1.罪名均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此可以具體敘明事實上理由及法律上理由,提出告訴書狀向警察局或地檢署直接提出告訴,案件進入偵查程序,即會由司法警察或是檢察官進行偵查。 挪用公款造成所有住戶的損失也可以一併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至於物業管理公司,由於總幹事應可認為物業管理公司之受僱人,並於執行職務時造成所有住戶之損害,在法律上來說,物業管理公司要和總幹事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可一併同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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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言以對 105-04-10 22:36

請問我今天堅持不離婚!妻子一直想離!苦無證據!訴求法律,法官會判離嗎?我今天假使去法院要求探小孩視權!請問訴訟費用誰出?今天假使離婚訴訟費用誰出?輸的人出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4-10 22:51

對方提出離婚之訴,勝敗要看對方主張的理由及證據,沒看過對方的書狀及證物無法隨便判斷。離婚聲請探視權裁判費都是由敗訴方負擔。

 您好,

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以上,妻子必須舉證,法院衡量證據後,才會判決。

另外,若現在妻子把孩子帶走,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探視權,是沒有問題的,
整個辦理方式建議可以安排律師當面諮詢討論。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1 11:2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雙方若未能協議離婚,則僅得訴諸法律,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離婚之事由有:「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須具上述各款事實,法院始能裁判離婚

2. 夫妻若因離婚而涉及訴訟,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可於訴訟中一併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的監護權及會面交往權,訴訟費用則由敗訴者負擔。

3. 至於法院對於監護權及會面交往權的酌定,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定,會參考「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並會由社工進行訪查及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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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果對方無證據的話

基本上是不會判決離婚

你不需要擔心

但你在面臨訴訟時的策略很重要

不要讓對方有見縫插針的機會

至於訴訟費用三千元而已

敗訴一方負擔

律師費並不含在訴訟費用中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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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果對方無證據的話

基本上是不會判決離婚

你不需要擔心

但你在面臨訴訟時的策略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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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 105-04-09 18:30
我被對方提告騷擾恐嚇,請問這訴送程序? 我該在什麼時候提出有利的證據?該怎麼去提出? 如我以不起訴處分,我是否能對對方提告誣告?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09 19:10

對方提告之後,警局或地檢署會約談作筆錄,有證物可具狀於約談時提出。如果獲不起訴處分,可提告對方誣告,但需能證明對方是故意捏造事實才會成立誣告罪。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9 22:19

您好,若對方已經提告,您隨時可以選任律師協助答辯。

若對方提告後您得到不起訴,且對方確實有誣告之故意,有機會可以成立。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9 22:41

您好,若對方已經提告,您隨時可以選任律師協助答辯。

若對方提告後您得到不起訴,且對方確實有誣告之故意,有機會可以成立。

小琳 105-04-08 23:45

近來因為積欠我先生前妻小孩扶養
而遭對方沒有預先告知情況下查封了我們的房產
想請問 先生原本有副業可支付扶養費 但生意這一二年停滯 只剩本薪3.5K維持生活
但扣除房貸1.5K.信用卡積欠費用1.0K.僅剩1萬維持基本開銷 已難再支付原本判定8仟扶養
1若要求調降扶養費 推番原判有可能嗎
2須檢附何種證據?(所得稅單公司有益報.實際轉匯並不多,如何證明)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9 10:0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民法第1121條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所謂「情事變更」,現行法院判決實務認為包括:社會上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動,一般人日常生活所必要之費用急遽增加,致以前所定之數額顯形不足;生活程度增高等。 至於應如何變更,首先應經雙方合意變更,如雙方不能協議時,得請求請求法院決定之。 至於法院會如何酌定,則會依未成年子女之需要,與給負扶養費者的經濟能力及身分綜合判斷,屆時就必須詳記說明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說服法院。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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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9 22:34

您好,可以先與對方協議調降,若協議不成可以向法院聲請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9 22:54

您好,可以先與對方協議調降,若協議不成可以向法院聲請

楓甯 105-04-08 15:52

您好:

我們家是4樓頂加的公寓.樓下3樓在民國99年出售給ㄧ位黃小姐,實際居住是黃小姐的父親,ㄧ開始嫌我們吵鬧上來按門鈴警告,但他說的並非事實, 如半夜敲打的聲音 ,我們根本已就寢怎麼可能會去敲打,所以他不能接受我們的說法, 後來直接破壞我們家的大門(鑰匙孔灌膠)....破壞機車...等等行為,但苦無證據, 後來裝監視器後 ,他就找死角繼續破壞,在樓梯張貼辱罵恐嚇字眼,孩子下樓時 ,也直接開門破口大罵 , 我們時在不嵁其擾 ,報警也沒辦法處理, 所以我們一直活在恐懼當中, ㄧ直到去年 ,他去檢舉我們家是違建 ,雖然是84年前的(已經是將近40年的公寓),但因此被迫拆除部分,讓我們無法居住 ,現在我們有家卻規不得只好租屋 ,想請問我們該如何是好? 

你好:

拆除違建屬於建築管理機關之職權,與3樓住戶無關,檢舉行為並不會構成侵害之行為。 若當初有蒐集鑰匙孔灌膠、破壞機車等行為之證據,可以提告強制罪、毀損罪,但告訴乃論之罪要在之係被告時6個月內提出。張貼辱罵恐嚇字眼或孩子下樓時直接開門破口大罵,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加重誹謗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可依法提出刑事告訴。 民事上可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精神慰撫金。至於使用頂樓部分,要看當出有無分管契約而得以使用,若無,尚無法依契約主張權利。
BEN 105-04-08 14:25

本人經營公司有數十個地方的據點,5年前外包給一位專做網路管理的人員從事網路頻寬管理及維護,今年因故交給其他公司外包,並依約提前一個月通知不再續約,沒想到此後所有據點皆不定時會斷線2~3個小時,影響公司權益甚鉅,質問他只得到"你有證據是我做的嗎?"、"合約規定5個小時內處理好就無違約"之類的話,請問此人從遠端將據點內的網路惡意斷線,本人應該如何處理??謝謝!!

你好:

要先釐清斷線之原因為何,使否係該人所為。 依你所述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58條、第359條、第360條規定之妨害電腦使用罪,可蒐集相關證據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 民事上若造成損害,可依契約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可直接起訴,或看對方是否願意和解,不願意,亦可在檢察官起訴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損害。
小琳 105-04-08 13:39
近來因為積欠我先生前妻小孩扶養費  而遭對方沒有預先告知情況下查封了我們尚有房貸的屋產 想請問 先生原本有副業可支付扶養費 但生意這一二年停滯 只剩本薪3.5K維持生活 但扣除房貸1.5K.信用卡積欠費用1.0K.僅剩1萬維持基本開銷 已難再支付原本判定8仟扶養費 1若要求調降扶養費 可有可能 2須檢附何種證據?(所得稅單公司有益報.實際轉匯並不多,如何證明)
steven 105-04-08 09:31

近日因口角衝突,有人對我說“我一定有辦法弄到你”,出去不要讓我遇到,最好多燒香拜拜,。

等以上字眼以令我心生畏懼,雖無錄音證據,但現場有超過五人足以作證,請問有辦法提告嗎?

當時位於成功嶺替代役訓練場地,一處斜坡上方,早上因對方認為本人把他的相關文件弄丟,於是在有超過七人以上在場的情況下,先是大聲質問文件在哪,本人一在提出不是我經手的不清楚,但對方開始憤怒,口出以上恐嚇性字眼,雙方皆20歲以上。

請問建議直接提告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8 11:13

您好,

 

1、恐嚇罪之成立須以惡害之告知令人心生恐懼,而其主觀尚亦有恐嚇之意思始足當之。

 

2、本案情形,尚須視雙方年齡、身分、雙方整體對話內容及其他一切情狀綜合判斷,才能確認是否構成恐嚇罪。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黃國政 (Sam) 105-04-08 12:27
回覆 steven 的發言內容:

近日因口角衝突,有人對我說“我一定有辦法弄到你”,出去不要讓我遇到,最 ... (恕刪)

由於您的資料中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所以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歡迎與我聯繫(0983016238),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委任,歡迎您與我聯繫!(我的行動電話服務業者為中華電信)...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8 23: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並聲請傳喚證人加以作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豬 105-04-07 23:09

請問檢察官對於輕罪(一年以下)...有權發函調閱LINE或臉書通訊紀錄嗎?如何證明被告與原告之間確實有通訊?如果光憑一造LINE截圖這樣證據力夠嗎?謝謝!

小豬 105-04-07 13:52

無直接證據! 只有line對話這樣會會起訴妨害家庭嗎?謝謝!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要看具體內容才知道

至少要能夠確認有發生性關係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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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7 19:29

就算沒有直接證據,若間接證據可證明犯罪,還是有可能構成,所以要看具體內容而定。

您好:

具體要視內容而定,若可以證明有發生性行為,仍可能有通姦罪問題。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7 21:0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之成立,必須舉證雙方確實有進行性行為,始有可能成立,以line的對話紀錄而言,也要看內容是不是真的有具體指出雙方有進行性行為,畢竟對話內容不一定就是事實上發生的事。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蘇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7 22: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證據證明發生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及知悉已婚,則不成立妨害家庭之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黃國政 (Sam) 105-04-08 12:44

由於您的資料中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在此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如果您擔心不清楚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0983016238);或者,以手機加入我的LINE ID(ID:a121218)。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委任,歡迎您與我聯繫!

(我的行動電話服務業者為中華電信)...謝謝!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十七年第十月十三日決議)。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我的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按實務見解認為:男女姦淫行為,均在極隱密之時空進行,自不易取得直接證據以證明之,惟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其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仍非法所不許。因此,如果LINE的對話內容可以證明他們有發生過性行為,仍可提告通姦罪。 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律師事務所的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阿霖仔 105-04-06 22:29

之前我與惡煞是知己,但因為遊戲糾紛導致我倆友情破裂

有次雙方提議要玩視訊,但他卻截取我的照片

事後,他卻無故砍我好友斷絕聯繫,再詢問友人我母親的電話號碼

並將我本名(諧音取笑)與照片和母親的電話散播臉書社團中

與網友一同羞辱及嘲諷我的照片,我應該如何進行提告

PS. 有截圖證據

您好:

若社團臉書係屬公開的,對方在公開社團批判您的行為已經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及民法第 195 條侵權行為。另外,未經同意下就公開個人資料,且該資料係未經同意下取得,已經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以及刑法第318條之1妨害秘密罪。您可以直接將截圖證據作為證據,到警局報案或是直接將撰寫告訴狀並寄送至地檢署即可。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7 08:4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此應分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來看,以刑事責任而論,對方散播您與母親的個人資訊,會涉及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刑事責任,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而涉及到人身攻擊言論的話,也會觸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法定刑是「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二罪名皆屬告訴乃論之罪,可在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所定六個月內,敘述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向檢警機關提出告訴。

2. 關於民事責任,可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慰撫金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規定請求賠償,而為了免除法院裁判費用的負擔,在提出刑事告訴而經檢察官起訴之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AMY 105-04-06 22:26

法律諮詢家您好

我上拍賣網站買了一個二手防水相機(買前詢問賣方回答商品功能完全都是好的,無故障,有訊息證明),3/5收到貨 3/7測試發現無法防水(馬上拍賣網站與賣家反映,並留訊息商品我要退貨退款,我無法接受此項商品,他有收到訊息,只回覆我他寄出前有測試…還懷疑我使用不當)

賣家只說他寄出前有測試,然後之後就無視我了,直到我去消保會投訴,他跟消保會說他人在國外,12月才會再回來台灣,所以無法開協調會 於是我跟消保會第一次投訴的商業處小姐說幫我結案 (她也說對方不出席所以也說我也不用過去了並會幫我結案,說消保會申訴無期限,要我在12月可以再第二次申訴,以免第二次對方又無法出席而喪失投訴機會)

 

求償民法只有6個月

我上網查了相關糾紛,於是3/15寄出存證信(賣家未收,目前在郵局招領),因為賣方態度很差,又不回應。

所以我想用尋求民法商品瑕疵去法院 (3/7我當下有拍照存證,3/12有錄影並清楚看見下水後電池蓋打開裡面進水的照片及影片,賣家居然回我,他賣的是二手商品非新品,產品下水後不退換,重點是我買的產品叫防水相機下水後不退換這我要怎麼發現它壞掉..........我也質疑他若是我使用不當為何進水影片給他後他沒有說我使用上哪裡有疏失或錯誤,他也沒有回應....),而且我那段時間買兩台一樣公司同年的防水相機,下水就只有這台不防水,所以我可以保證使用上絕對沒問題,她卻一直要我去原廠檢測 (光檢測費就2000元我說商品就是明顯有瑕疵所以我也不想花這筆錢再去檢測防水功能) 問她要不要付檢測費,她也不回應。整個過程都是不回應,不理。

問題1是,我這樣的情況走民事商品瑕疵要求退款,證據上有任何不足或是無法起訴的點嗎?

另外,我知道可以用公文查身分證字號,但是對方似乎是香港人

問題2

是若對方真的不是台灣人沒有身分證字號我到時候戶政事務所查不到是否就真的繳完訴訟費就沒辦法了?

問題3

有公文可否經由拍賣網站查詢她的護照或是郵局或是電信業者可查呢?

這部分網路上資訊很少。我這裡有他的資料是姓名/郵局帳號(當初有附帳號名字所以應該是她的沒錯)/電話/EMAIL我第一次遇到這種賣家,到時候要去民事

問題4

若他是香港人的話,如果到時候查詢沒戶籍地址,又沒身份證字號,那我法院到時要求的資料無法填該怎麼辦,到法院時如何填寫她的資料呢 ?,就求償無門了嗎?謝謝您耐心看完

 

陳明彥 (Daniel) 105-04-07 10:19
回覆 AMY 的發言內容:Dear Amy:
您的問題我分兩部分回覆:
1:證據部分,相機防水與否等電子產品功能,通常在起訴後還需要機經過鑑定,目前您只需先保留相機本體、網路上購買記錄、收貨證明及及時通知瑕疵的對話記錄即可。
2.個人資料部分:可先列被告姓名後再請法院向出入境管理局查詢,當然識別他身份的資料越清楚越好。

 

ATY167 105-04-06 11:36

各位大律師好:

請教一下各位大律師~

我有一位朋友,與我屬工作同行,因同行間競爭,他因而對我懷恨在心,104年9~10月左右,我朋友命令他一名員工進入我公司竊取我的生財器具(因以前好交情,他有我公司鑰匙),該名員工事後知道自己行為不對,自己向我坦承因他被命令,所以他進入我公司偷竊。但因此事當時只有該名員工自己的說詞,當時我公司也還未裝設監視器,事後,我盤點我公司財務時,發現真的有短少,但因當時我沒有直接證據可證明他們的竊盜行為,所以當時我並未報警及做任何處置。此事我也就放下它,不再與他計較。

直到近日(105年4月),我從家人及朋友間聽到,此人竟做賊喊抓賊,在外四處散佈我因當時公司財務短少,將毛頭指向他、為了幾塊錢的東西與他計較….等諸多謠言,我實在氣不過,請問於去年發生的竊盜行為我現在還可以追究嗎?是否可報警處理?或可以做什麼懲罰他的行為?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6 11: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只有該員工的自白,無法訂對方的罪,要有其他事證證明對方與該竊盜行為有關。

2、不過可以針對對方散佈不實言論的部份,提起妨礙名譽告訴。

3、公司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並且建置相關文件,以保障公司權益,倘若公司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6 17: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散布不實言論部分,建議可蒐集相關證據,向對方提出妨害名譽告訴。

ATY167 105-04-08 10:26

感謝律師們給我的寶貴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