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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ge 104-11-25 15:46
您好 我們公司是工程人力仲介,協助工地建案、工廠等尋找臨時勞工、派遣工,臨時定義短則一日。因此,我們代勞工向建商請薪資款並由我們開立發票給建商(項目為工資),由我們每日發放日薪給臨時工。 我們的性質類似104人力銀行,屬於媒合單位,但是多了工資代發的部分,佣金則是直接算入工資請款單內。 臨時工的來源:登報,多數來登記工作需求的人不乏更生人、銀行有欠款必須領現金者、退休人員、農務閒暇打工的農民?等,相當複雜。 廠商來源:我們公司位於開發中地區及工業區旁,地處偏僻,招募員工不易,因此,由我們向工地接洽,瞭解該建設人力需求,不定期提供臨時人力需求。 我們的運作是,每天前一日向建設公司確認需求人數後,致電給有登記有需求的技術師傅或勞工,確認可以接案,隔日來我司領取派工單經建設公司現場主任簽任下班,即成功媒合當日工作,勞工憑簽任單至仲介公司領取日薪。 因為勞保局基層員工認為該勞工屬於仲介員工,仲介應投保勞保,但是我們都是每日尋求勞工意願做工作媒合,勞工也在多處人力仲介登記又或有自行接案,根本就不屬於仲介的員工。 如此看來,三方應該並沒有雇主跟員工的關係,請問有無保勞工保險之必要?有無任何一方觸法?萬一發生工安意外由哪一方負責?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25 19: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所述狀況,貴公司所從事的比較接近派遣,這些勞工應該是您公司的員工,公司有投保義務,至於職業災害的部分。

因為人力仲介之經營必須要有證照,並且要經過評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家呈 104-11-24 19:12

爸爸兩年前因故死亡 但是生前有勞保所以我爸的遺孀(在娶的老婆 下面稱呼阿姨)申請了死亡給付但是 我爸在生前曾跟我還有阿姨說要將壽險受益人變更成我以後爸爸退休後退休金要給阿姨 事後我爸馬上去變更壽險受益人是我 但是並沒去公証退休金的事 而且這件事也經過了八年 我爸因故身亡 現在我阿姨主張死亡給付就是退休金所以他用我及姐妹的名義去申請死亡給付全匯入他的帳號事後我們提告侵占卻不起訴處分  請問 約定等於遺囑嗎??如果算需要去公證嗎??因為口頭遺囑好像是要緊及狀況且緊急狀況解除後其遺囑無效 並非貪那筆錢只是我爸死後我阿姨把我爸的骨灰罐及神主牌位都棄之不管我還是無法諒解  還有很多因素包括我爸的死因也跟我阿姨有關....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似不符合遺囑要件,所以仍要看您們先前有無特別之約定,否則即回歸勞保條例來分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因為遺囑必須符合一定要件始會成立,您所述應非屬遺囑,且勞保給付部分應屬你們與您所稱阿姨可一起請領,您可主張平均分配之部分。

馥宇 104-11-21 09:01

事由:

因為資方提出要停繳勞方勞健保,故勞方提出無法接受與當初勞動條件不同,因此資方主動提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勞方,但因薪資資遣糾紛,資方申請調解,但調解不成,資方因違反勞基法,被勞工局開罰,現今資方憤而轉向法院告勞方偽造文書,想請問律師,勞方已收到法院傳票,要如何應對,因當初公司只有勞方一名員工,故資方要勞方自行填寫非自願離職書及資遣通報,但資遣通報是資方寄給勞保局,公司也有錄影,資方拿出申請單要勞方填寫資料及用印,資方全程在場,但如今資方謊稱不知情,是勞方自行開立即用印,要如何向檢察官証明此行為勞方知情並允許?

請問專業律師

1.勞方要如何自清並獲得檢察官相信?

2.勞方是否可以告資方誣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21 10: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是公司的印章等,公司必須提出相關事證為何我方可以取得印章,此部分應該有答辯空間,不過建議還是要委請律師協助辯護。

取得不起訴處分書之後,就可以考慮提告誣告罪。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21 16: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並請求對方提出證據加以證明,待您爭取到一不起訴處分後,再考慮是否對對方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21 16: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並請求對方提出證據加以證明,待您爭取到一不起訴處分後,再考慮是否對對方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21 19:34

 你好,您可以攜帶資料來面談,幫你蒐整從與資方歷來對話紀錄或往來文書證明資方確實曾授權給你用印,獲得不起訴處分後,再提起誣告告訴。

慢慢 104-11-21 07:28

律師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某天晚上外出於住家附近馬路(鄉下馬路寬約6米),與同向行徑一旁的行人發生擦撞。雙方均有受傷,對方頭部縫3針住院一周後返家休養,我方左腳深擦傷治療約1個半月傷口才痊癒。

我的問題是在車禍發生後有到醫院探視,出院後也有多次關心並要與對方談和解,但對方不願多談,說三個月後再說。如今三個月後對方要求索賠21.6萬=對方職業計程車一日1400*90天+吃中藥費用一日1000*90天,其餘醫療費已由我方機車強制險給付。這樣的賠償金我無法負擔,今日已至區公所做調解調解結論是對方必須在下次調解提供醫生證明應休息天數,而我方就必須照此賠償。我想請教我應該如何應對? 是否要要求證明是無法開車這種? 或是可以開出我所能賠償的條件,如對方勞保投保額/30*醫生證明應休息之天數這樣呢? 我們應該有權利去提出要求,或者這樣做法不好?

但他提出金額我實在無法接受,而在調解會對方態度仍然強硬,可是21.6萬將近我不吃不喝9個月的薪水。還有中藥費用是否一定要賠償,能用什麼方式與對方溝通比較好呢?

另外,我有申請初步研判表,我方未注意車前狀態;對方則是無肇事因素。我想知道我是否要再申請車禍事故鑑定? 因為發生車禍的路段確實無路燈很暗,我才沒看到對方,我有開燈時速約40左右,當我看到對方已經來不及,若申請鑑定是否對我有幫助?

還是我要等著上法院給法院判定? 我肯定會被判過失傷害嗎? 那我也有受傷是否也可以提告對方過失傷害? 實際上我也不想走到法院,所以誠心請教,懇切告知最妥當的處理方式,感謝答覆!

您好:

如果您也有受傷,當然也可以對對方提過失傷害之告訴,且建議盡量提出相關證據聲請車禍鑑定,以減少自己之過失比例責任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21 19:29

 你好,我曾經承辦過的案件,當事人被撞到顱內出血甚至病危,醫生也只在診斷證明建議休息一個月,因此你可以主張對方休息三個月不合乎醫療常規。

104-11-19 01:42

我聽從各位律師的建議去勞工局申訴

 

通知單來了上面寫要準備薪資明細 勞保明細

 

可是我前公司都沒有勞健保

 

也沒有員工個資 薪資明細 出勤紀錄

 

我該怎麼準備?

邱小姐 104-11-11 02:23

我弟弟今年的7月30日死在台南玉井希望之家,因他是我同父異母的弟弟,但他媽媽是越南人,而她在8月4~7日回去了,但我沒她的連絡方式,而我因為和他以前有約定,他如果比我早走,有勞保或其他權利,我會幫他寄一部份的錢給他媽媽…在前幾天他有來找我,我問他是不是為了我們當初的約定?並且把這陣子的事告訴他,也告訴他他勞保錢都付在他喪費上,還不夠,長輩們說,她們會幫我們,機構讓我不太能諒解,是因為,她們都不太理我,我寄郵件給他們,他們都沒回,好像感覺,他們根本從不在乎我們的感受,把問題都推向你甚至一個死人,一個收留的機構不敢承擔問題嗎?把問題推向一個死人,晚上有人顧?顧到發生了這種事? 因機構從一開始就騙說沒有保險,我甚至要求院長讓我錄音,但她還是說沒有…所以始終我就是不相信他們…因為我真的認為他們很沒誠意,其實,那幾天他們有派人協助我們到最後,甚至在他走那天所有的人有到,送他,我也不會感覺差,沒錯,剛開始就只是起毛子問題. 我前幾天夢到我弟,我問線上朋友們,我在問他,他表示有另一個保險…當我想到微他是因為跳樓自殺身亡,但是他好像有使用了毒品,!是今天的事,所以我敢快詢問一下,我很痛心,難道說不追究,就不能問死因嗎?那我沒資格問嗎?我沒資格幫我和阿姨爭取嗎?說我沒去看過他就代表我不關心他?!關心不是嘴巴裡講講就好…他是因為跳樓自殺身亡,但是他好像有使用了毒品,那請問一下,他們今天有確實有搜身、晚上有人顧,加上他之前有過一次有跳樓記錄了,為何沒好好照顧他,任由他們繫帶毒品,甚至沒顧,造成了這個意外!!!…還把我去的家人哄騙她們,他是毒品等等,讓她們不追究… 其實我也不是不講道理,我這陣子有寄過幾次郵件給他們,請她們協助我,把弟弟的資料給我,我要查資料,幫他寫書,剛開始主任還在時,他都會回我,但他走了後,就都沒有人回我訊息… 我一直在想到底該怎么做才對,才不會在傷害他和我關心的人…看到大家都爆了後,都大多有比較好,我怕我爆,會把事情的真相,又變質了,因為大家看到的是他有用毒品,但有沒有人想過我剛說的,一個負責安置的機構,竟然任由他們,甚至我申訴給社會局、法院、議員,都告訴他們:小弟弟他走的時候,就他姐姐和幾位家人,而邱玉之從沒來關心過他,應該是要保險的吧 好笑了,不是沒保險說謊也說好聽的話,說這個我能接受嗎?我是不能過問的嗎?誰說沒關心過他,就不能過問了?事情到現在,我真的發現,我好累,可是又怕真相就這樣不見了…又聽到了男友說,不是說你長輩不追究了,你還問,你到底在幹嘛! 我不想在後悔啥都不做,就默默的眼看著就這樣過去…至少,我那天走了,我是問心無愧的

一、

什麼合法?單位機關當然合法

你要問,住那裡接受輔導,出事,或沒督導好,是否單位要負責任
不是問單位機關有沒合法

二、

住那裡,出事的法律究責問題
機關單位疏失,有無必負責任

三、請問要如何寫存證信函

四、可以申請那些保險?到底有啥保險

謝謝您們的回答,拜托!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3 17: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是否為合法單位,可以向縣市政府洽詢。

2、相關責任的部份,建議可以直接報警處理,讓員警去調查。

3、存證信函是要說什麼?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撰擬。

4、保險的部份,只有當事人最清楚,你這樣問無法回覆,不過可以去勞保局、各大保險公司稍微問一下是否有投保紀錄。

 

邱小姐 104-11-14 14:29

他已經死了…

michelle 104-11-09 20:24

敬愛的律師您好:

請問我在上班途中為閃避距離迴轉計程車,造成自摔,左腳踝外骨折,須請近3個月的公傷假,我目前是公部門的職務代理員,部門的人事主管要我申請肇事責任,證明我沒肇事才可申請公傷假及薪水。因初判表上寫對方「疑迴車不注意來往車輛」,我方則是「疑超速行駛失控」,但人事主管說這不行還得申請肇事鑑定,請問1.我是勞保,主管說薪水是由勞保局給付,要沒肇事才能申請,勞保局有這條規定嗎? 2.當時我的車速超過50未超過60(速限50),而該計程車停在斑馬線上,迴轉時未注意後方來車,等我發現他轉出來時已經很近距離了,而我右邊也有位騎士與我並行,我若往右偏會與其相撞,我緊急剎車閃避過小黃,但也造成自摔,請問我算有肇事責任嗎? 3.當時處理的警員並未作任何畫線動作;而自摔後我本身也昏過去,是救護車的醫護人員叫醒我,醒來後已不見任何相關車輛,只有一位好心駕駛幫我擋後方來車。隨後我被送到離家近的醫院做診斷治療。災醫院有位警員來詢問,當時立即向我表明我沒撞到對方就不可以向對方求償,請問我可以向他的保險公司請求住院及醫藥費嗎? 4.員警告訴我肇事時間是他們接到報警時間,是7點58分,但我知道發生時間不是這個時間,請問這會不會變成因趕時間才超速的理由?  5.依此情形我的勝算有多少呢? 我是家中經濟來源者,沒這份薪水對生活上會有很大問題,故祈請回覆,謝謝

Jun 104-11-07 01:58

律師您好,我遇到的問題如下

公司因為經營陷入困境,想要改變產品線,因此提出了offer是保障兩年 年薪有一百萬(月薪六萬五)吸引我放棄原本工作過去的挖角動作.至今過了七個月,公司經營稍微有點好轉,但是我卻被通知將會資遣. 請問律師,公司這樣的動作是否有違??(當初的合約只有提到保障兩年年薪的部分,並沒有提到違約賠款與這段期間內不能資遣等字眼)

假設公司是違約的話,保障兩年的薪資可以向公司求償嗎?

 

如果只是勞保新制的計算方式,資遣費約兩萬多元,卻根本無法補償我後續的損失(外地工作,特地租屋綁約...等)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7 18: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只是單純的年薪金額保障,則至多只是資遣費的問題,反之,倘若足以認定保證聘雇2年,則可以請求我方因為換工作所受之損失。

2、必須依據雙方所簽立之合約內容來判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大師兄 104-11-05 19:20

??

法律諮詢家您好:首先謝謝貴處提供這樣的便民服務~我的朋友遇到以下的問題~她在今年104年11月2日當天下午2點接獲公司"資遣通知書"並當場要求於當日下午6點之前交接~要朋友把交接事項交給同部門同事!但迄今未辦理交接之書面~但朋友也未再到公司上班了~

*公司的資遣理由是:

任職期間作業不力.績效停滯.對於所擔任之工作卻不能勝任.又無法有效學習成長.非以終止勞動契約.恐無法改善現狀......

如上所述一個人不勝任....還能認真工作20幾年嗎?想請教貴處:

1.她還差160多天就屆滿在該公司任職25年整.

2.她問過勞保局~可轉勞保局續保所以

A.她的勞保退休金沒有差.但是..

B.她的公司退休金會從45個月變成25個月(她適用勞基法舊制)

以上想請教她接下來要如何處理才能維護個人權益~

謝謝您的寶貴意見~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05 19:42

您好,若有勞資糾紛,可以先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或聲請調解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05 19: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申請勞工局調解,若無法調解,僅能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認為解僱事由不存在,則可以主張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rliao 104-11-03 16:55

請問一個家庭的男主人住院無意識病危 假使人若離開..

1.其名下財產如何處理?

2.遺產稅的狀況是如何?

3.若其在公司有 股份(確定有) 紅利(公司幾年來以作為公司預備金回覆) 公司退休金(公司改組年資重算大約15.6年)等等的問題該如何確保權益?

4.勞保若申請退休月領已領數月 那人離開後其餘退休金是如何處理?

5.若人離開前名下財產已轉出是否就不課遺產稅?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繼承人有幾位,才能分析如何繼承,至於遺產稅之部分,國稅局會另行開單,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邱小姐 104-10-26 18:12

我弟弟今年的7月30日死在台南玉井希望之家,因他是我同父異母的弟弟,但他媽媽是越南人,而她在8月4~7日回去了,但我沒她的連絡方式,而我因為和他以前有約定,他如果比我早走,有勞保或其他權利,我會幫他寄一部份的錢給他媽媽…在前幾天他有來找我,我問他是不是為了我們當初的約定?並且把這陣子的事告訴他,也告訴他他勞保錢都付在他喪費上,還不夠,長輩們說,她們會幫我們,機構讓我不太能諒解,是因為,她們都不太理我,我寄郵件給他們,他們都沒回,好像感覺,他們根本從不在乎我們的感受,把問題都推向你甚至一個死人,一個收留的機構不敢承擔問題嗎?把問題推向一個死人,晚上有人顧?顧到發生了這種事? 因機構從一開始就騙說沒有保險,我甚至要求院長讓我錄音,但她還是說沒有…所以始終我就是不相信他們…因為我真的認為他們很沒誠意,其實,那幾天他們有派人協助我們到最後,甚至在他走那天所有的人有到,送他,我也不會感覺差,沒錯,剛開始就只是起毛子問題. 我前幾天夢到我弟,我問線上朋友們,我在問他,他表示有另一個保險…當我想到微他是因為跳樓自殺身亡,但是他好像有使用了毒品,!是今天的事,所以我敢快詢問一下,我很痛心,難道說不追究,就不能問死因嗎?那我沒資格問嗎?我沒資格幫我和阿姨爭取嗎?說我沒去看過他就代表我不關心他?!關心不是嘴巴裡講講就好…他是因為跳樓自殺身亡,但是他好像有使用了毒品,那請問一下,他們今天有確實有搜身、晚上有人顧,加上他之前有過一次有跳樓記錄了,為何沒好好照顧他,任由他們繫帶毒品,甚至沒顧,造成了這個意外!!!…還把我去的家人哄騙她們,他是毒品等等,讓她們不追究… 其實我也不是不講道理,我這陣子有寄過幾次郵件給他們,請她們協助我,把弟弟的資料給我,我要查資料,幫他寫書,剛開始主任還在時,他都會回我,但他走了後,就都沒有人回我訊息… 我一直在想到底該怎么做才對,才不會在傷害他和我關心的人…看到大家都爆了後,都大多有比較好,我怕我爆,會把事情的真相,又變質了,因為大家看到的是他有用毒品,但有沒有人想過我剛說的,一個負責安置的機構,竟然任由他們,甚至我申訴給社會局、法院、議員,都告訴他們:小弟弟他走的時候,就他姐姐和幾位家人,而邱玉之從沒來關心過他,應該是要保險的吧 好笑了,不是沒保險說謊也說好聽的話,說這個我能接受嗎?我是不能過問的嗎?誰說沒關心過他,就不能過問了?事情到現在,我真的發現,我好累,可是又怕真相就這樣不見了…又聽到了男友說,不是說你長輩不追究了,你還問,你到底在幹嘛! 我不想在後悔啥都不做,就默默的眼看著就這樣過去…至少,我那天走了,我是問心無愧的

一、

什麼合法?單位機關當然合法

你要問,住那裡接受輔導,出事,或沒督導好,是否單位要負責任
不是問單位機關有沒合法

二、

住那裡,出事的法律究責問題
機關單位疏失,有無必負責任

三、

請問你轉給誰,我之後要聯繫誰,才能知道後續調查如何

四、
和您要要對方名字或電話及分機,日後才知道調查到哪裡了

五、請問要如何寫存證信函

小傑 104-10-23 18:38

爺爺過世了  爸爸於6個月以內也過世

我想請問一下

1.爸爸因為生病而沒有辦理爺爺的財產繼承,那麼財產是我們繼承爺爺的嗎?

2.可以將爸爸的財產辦理拋棄繼承或者限定繼承嗎?

(因為爸爸的債務很多,但不清楚爸爸的財產)(希望能夠詳細的說明,可以的話,白話一點點)

3.我是否可以繼承爺爺的財產?

4.(爸爸)勞保遺屬年金、及勞工遺屬退休金屬於遺產內嗎?

5.如果要辦理限定繼承或者拋棄繼承,需要準備什麼資料呢?

(要準備什麼資料,於哪些地方申請資料,需要的注意事項,及其他重要的資訊)

以上         謝謝各位   願意花時間,幫我們了解繼承的問題

               感謝各位  辛苦了

你好: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死亡而開始。」、民法第1148條第1項:「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要先確定被繼承人是否有配偶、子女,爺爺死亡繼承就發生,你父親會與奶奶、伯叔姑姑繼承爺爺的遺產,若爺爺只生父親一位兒子,而奶奶先去世,遺產會由父親一人繼承遺產會承會父親的財產。 父親於6個月後死亡,會再發生繼承,但不會影響先前父親已經繼承的關係,母親與你的兄弟姊妹可以繼承父親的遺產(裡面已經包含爺爺的遺產)。 可以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依民法第1156、1174條以下之規定辦理成報遺產清冊或拋棄繼承。 陳報遺產清冊程序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77024571 拋棄繼承http://pcd.judicial.gov.tw/?struID=22&navID=81&contentID=235 勞工保險死亡給付之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並非遺產,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5條規定之順序請領。 退休金屬於遺產,拋棄繼承後就不可以領取,若只是陳報遺產清冊還是可以領取,但要依民法規定進行清算程序。 還不清楚可以來電詢問。
您好,您的問題如下: 您爸爸為您爺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您為您爸爸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為被繼承死亡後即發生效力,故您爸爸尚未辦理繼承您爺爺的財產,亦是繼承人,現今您爸爸過世,您繼承您爸爸財產,亦包括輾轉繼承了您爺爺財產。 限定繼承,若債務大於財產則只負繼承財產範圍內的有限責任,若財產大於債務,扣除繼承債務後則可享有繼承財產的權利,目前民法的規定就算沒有辦理限定繼承也是以限定責任為原則。 勞工保險死亡給付之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並非遺產,不列入,勞工保險退休金則為遺產,列入計算。 依民法第一一五六條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民法第一一七四條關於拋棄繼承之規定,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黑貓 104-10-21 17:48

事情是這樣的   我們有個員工 要放假   私底下找了別間公司的來上班

拿他的卡打    因為我是他們的組長  我一開始說不行   然而他跟我鬧脾氣

然後我就說   出事情要自行負責  他說好   結果他那天下班回家出了車禍

過了好幾個月後  來找我們公司    然後我們公司並不知道  這件事情,只有

我和那個妹妹和其他員工知道,重點來了  他媽媽認為公司沒有搬他兒子做勞保已經違法,但這也是妹妹私底下找他來上班,而且還拿他的卡打卡,然後我也沒多想什麼,我說出事情要自己負責,因為我是組長,那這樣是不是就變成我的問題,該怎麼辦,如何解危??????

一、你要看他的車禍是大車禍還是小車禍,小車禍的話還可以私下和解調解解決,如果是大車禍的話還是找個律師談一談。

二、尤其如果對方傷勢極其嚴重,因為公司可能會有雇主連帶賠償的問題,金額又不小會建議公司找個律師討論一下。

三、這個部分會涉及舉證的問題,對方母親如果打電話來討論就有可能是在搜證。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小傑 104-10-11 07:15

 律師您好:~~

先前就職的工作是保全人員,就職期間為(104年08年01~104年09月23日)因發現自己並不適這工作。向公司告知我要離職。但公司卻說離職需在做十天才可離開。就因當初應徵時,雇主給予新進員工看的公司規定,且我簽也名了而這些種種條例緣故,要我需做滿十天。但在這十天中間第五天,我因身體不適必須提前下班。但打電話給老闆都沒接,於是只好打給經理告知他我的狀況,經理卻回應說他也沒辦法,因為他也在卡班,幫不了我卻叫我在撐一撐過會就下班了 。於是我又在撐兩個小時多,但身體真的無法負荷。於是我又二次找社區的總幹事幫忙,這次他說好。等他以經在管理中心後,我也交還社區鑰匙。且跟他說真的不好意思,麻煩他了謝謝。我先走了。因不適無法開車請家人來接我去就醫。一下子經理打電話來,說我怎麼可以擅自跑走。我回我有告知並請總幹事幫忙他答應了我才走的。又問我明天後天會來上班嗎?我告訴經理我不會在去社區當班了。他也告訴我會扣錢,而我回那就扣吧!看完醫生後我在家整整躺了一個星期多,而公司也沒來電。而昨天從我朋友口中得知公司扣我薪水,原$1萬8千多扣到剩九千。扣薪原因是說我隔天沒去上班也沒告知公司,等同曠職扣三天薪及未做滿另外五天薪水,但我切確有口頭告知啊!總加為九千多,且無法在原定時間10號做薪轉,需待15號領現金。但就我(自算薪資為$21,076)與(公司算$1萬8千多)有落差。還有至今公司還尚未給我8月薪資明細單。~~因為與我算的也有落差。

麻煩律師您:幫我解惑幾個有關勞基法之疑惑。

1.工作期間未達三個月,是否應提前告知?工作內容是否必須交接完成?可否規定告知後還需在,工作幾日方可離職走人?告知離職後公司也無舉動要拿離職單讓員工填寫?還是員工需自我前去公司填寫?可否規定在何時填寫離職單?

2.我有告知不會在去,工作崗位上班,卻遭過份扣薪,雇主是否有權這樣做?而我是否有權申訴?

3.在和公司面試時,簽訂公司自我擬定的內容,是否等具備同勞基法規範之效應?且必須照辦?未因規定等同違約並接受公司條例辦理或懲處?

4雇主在員工就職間,為員工投保的,健保,勞保,意外團保,福利金,退休金~可否有基本規定?新進人員在職投保以上各項之金額為多少?而雇主又該為員工分擔多少金額?那員工有該自付金額為多少呢?.

5.條例中員工在職所穿著的制服,在離職後是否必須歸還?或無需歸還但卻要,依照公司規定扣款?

6.雇主應該何時將員工薪資明細發至員工手中?雇主遲遲未將薪資明細發給員工?雇主可否有處罰條例?

7.員工遭受無顧扣薪該如何申訴?

你好:

勞基法第15條沒有規定工作未滿3個月是否要預告,但仍應完成交接,否則造成損害,雇主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離職程序由勞雇雙方協調,你仍然可以強行終止勞動契約,只是要負擔損害賠償之風險。 首先要看你勞動契約有無約定違約金,若有雇主只是依約履行,但你可以爭執違約金過高,請求酌減。勞動契約既然已經終止,雇主就無懲戒權,所以扣薪屬於違約金之一種。 不是等同勞基法規定,是依據勞動契約你必須遵守,只是契約不能違反勞基法等法規。 依照你實際月薪投保,保險費率依公告計算,保險費負擔:健保(被保險人30%、投保單位60%、政府10%全民健康保險條法第27條第1款)、勞保(被保險人20%、投保單位70%、政府10%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第1項)、職災保險(投保單位100%,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第1項)、就業保險(被保險人20%、投保單位70%、政府10%就業保險法第40條準用勞工保險條例)、退休金雇主提撥6%以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若是雇主借你使用必須歸還,雇主不得要求勞工購買制服,主管機關認為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0月16日臺(89)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釋)。 可以要求提供薪資明細,且雇主依勞基法第23條規定工資清冊要保留5年。 可以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
hsiuchi 104-10-09 15:22

想請問各位大大 我在前公司待了17年月薪加全勤55000勞保投保薪資都採最低薪資提報 最近2年公司一直採不公平制度變向減薪加長上下班時間 我因不滿而自動離職(沒寫離職單上下班有打卡的制度) 該公司還一直替我做勞保最低薪資投保的動作 會損害到我的權力嗎?這樣公司有沒有違反勞基法? 我現任公司也有報稅那報稅的時候產生的稅金我該怎麼處理?

您好,

如果確實離職後,公司卻未辦理退保,將來產生的稅賦可請求公司負責。

但要注意的是,公司若是以此虛報薪資、減免稅賦,則有逃漏稅的問題,屆時被當人頭的員工,也可能會被一併究責。

hsiuchi 104-10-09 03:18

想請問 對方初步分析是左轉彎未注意其他車輛而肇事後未先標繪車輛位置.移動車輛   我方初步分析是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因車禍致使我腳板腳趾骨折無法上班醫生說最快也要3個月才會好  家裡有公公婆婆和2個小孩就讀高中跟大學 目前剩我先生一個人賺錢(每天上班13小時) 婆婆極重度殘障白天是公公照顧晚上是我照顧 可是因為我車禍無法幫她洗澡 清潔 復健 在車禍後有幫婆婆申請政府的居家服務 等了ㄧ個多月還沒消息 因一個多月沒洗澡了迫不得已只能先送去長期照顧中心一個月25000 因為請看護更貴我沒辦法借到那麼多錢   薪資因為公司是論件計酬薪水不一定(公司有勞保投保薪資) 想請問我該怎麼跟對方求償...所謂的精神撫慰金它的準則是在哪裡?我應該怎麼要求?

你好:

除了提告過失傷害外,可以請求賠償醫療費用、就醫交通費用薪資損害及精神慰撫金。 長期照顧中心費用要請求會有困難。醫療費用、就醫交通費用薪資損害要提出相關單據及診斷證明書作為依據。 精神慰撫金要依你受害情形、雙方身分、地位、學經歷、經濟狀況才有辦法認定數額。 詳細整理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91145010
hsiuchi 104-10-09 17:05

 所謂的身分地位是指?受害者身分地位工作收入越高獲得的精神撫慰金理賠越高?還是?我們家是中低收入戶所以精神撫慰金的計算?傷勢有列入考量嗎?求解 謝謝...

 

王上仁 (Vincent) 104-10-10 00:19

  論件計酬的工作性質,可以以近期每月工作案件平均數或所得報酬作為佐證。

一、建議找法律扶助基金會找個律師幫幫你。

二、刑事告訴期間六個月,若要提告要注意時間。

三、民事請求權時效是二年,第一次請在二年內處理。。

四、精神上賠償的話你可以以驗傷單上的傷勢去查判決來參考,就知道如果硬是訴訟大概可以獲賠金額了。

五、若怕對方脫產可考慮假扣押,這個部分如果法扶准予扶助並經法扶同意的話可以法扶的保證書代替假扣押擔保金。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hsiuchi 104-10-14 18:53
想請問楊律師 法扶問有指定律師嗎? 我可以請你當我的律師嗎?還是只能指定法扶裡的律師呢?
小小 104-10-09 00:32

請問:

我之前就有跟公司反映勞健保費的問題,可是老闆都說工作很忙下次算一算在跟我說

可是領錢的時候還是沒給我答案我就跟他辭職了..也翻臉了

後來我去勞保局跟健保局去查,才發現公司原來一直給我多扣勞健保的錢,說要自己全部負擔還有勞退,後來我有找公司理論公司,說甚麼一開始工作就有說勞健保就要自己負擔,重點我去查要繳的費用與公司給我扣的勞健保還多,請問如果要跟公司要回那些錢啊公司還多給我扣錢請問公司有沒有構成哪一條法律

你可以先到勞工局申訴,請求公司出面調解及支付違法扣薪的部分(依照勞保條例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該等保險費用依法有區分成雇主應負擔部分及勞工自付部分,雇主未提撥或少提撥,均構成對勞工的權利侵害及不當得利)。如果協調不成,你可以起訴請求公司支付違法扣薪的部分。

momo 104-10-07 23:08
父親過世,有四女,只留有待報廢(被撞爛)的汽車,以及不知道在哪的機車 還有得知超過十萬的負債 拋承繼承需四女皆辦理還要通知父親兄弟姊妹及父母去辦理,限定繼承只需一人辦理 問題一、這樣的話是不是辦理限定繼承比較簡單,可是限定繼承還要估算汽車機車價值,但是找不到停放位置,這樣要如何處理? 問題二、辦理拋棄繼承的話,影響申請勞保死亡給付嗎?

你好:

辦理拋棄繼承後就不是繼承人,毋庸處理被繼承債權債務關係;陳報遺產清冊必須依民法第1156條以下之規定進行清算程序,辦理公示催告、登報、清償債務等等。如果被繼承債務相當龐大,可以考慮拋棄繼承,如果足以清償債務,可以考慮陳報遺產清冊。 勞保死亡給付目的在照顧遺屬,並非遺產性質,故不會售拋棄繼承影響,但勞工退休金屬於死亡勞工之遺產,拋棄繼承後就無法請領,拋棄繼承前要考慮清楚。
轉述一位檢察官繼承問題所提出的建言: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拋棄繼承--碰到才知死,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由「兄弟姐妹」來承擔?最近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相驗9件,6件是自殺,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單我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3班外勤)就報驗7件,4件是自殺,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效力,往生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家暴,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務,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還常常對親人施暴;他死後,家人本來以為『終於解脫了』,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期內一一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直到2、3個月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但為時已晚!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因。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但是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往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以為意,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情形。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3歲被送到養家後,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20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動產、存款都查封後,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一夕之間,突然負債上千萬,全家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例如不久前,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後跳河自殺。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或許幾個月後,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尤其是,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提醒一次,救一家人!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將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儘快修法,以解救苦難蒼生!在此之前,也懇請各位,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或許您的一念善心,可以解救一家人,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感恩您!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以免遭死者拖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也許你知道,也許你不知道. 無論如何,無知與貧窮一樣可怕, 讓自己有保護自己的能力並保護家人, 再告知週遭的親朋好友也是好事一樁. 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升哥 104-10-06 18:09

我在機械廠上班,因上班的時候砂輪機捲到破布彈起來砸向牙齒,門牙斷兩棵,醫藥費用想請勞保,但是公司會計卻說要住院滿三天勞保才有理賠,請問是真是假?我不過是想請領接牙的費用而已

琳那 104-10-06 01:16

各位律師好,我想詢問各位專業的律師有關職災補償的問題

一:父親因職業病腦出血,就事發到現在以有一年多了,公司未給予補償,並解雇及退保,人以癱瘓,插管住安養中心
現在我手上有:雇主寫的員工離職申請書(申請書我們沒簽名)
父親公司所屬主任寄的解雇的存證信函給我,父親主任致電給我時我有錄音錄音檔(內容有說如再用書面往來,我們也拿不到錢之類的話),法院監護宣告
職業傷病門診中心的職業病評估報告書,勞保局認定職業傷病的公文,勞保局失能認定3級公文,以及勞保投保明細
(高薪低報)月薪32150報20100元
二:今年10月1號到勞工局調解,調解不成立,我的訴求主張還有求償金額完全是職災個管員幫我們寫好的,資方當天去的不是老闆是寄存證信函給我的主任
他們的主張是:
1:父親向公司員工借錢,承諾每月發薪日返還(借多少沒說)
   法院要求扣款1/3(有執行書)
   但我有查證過銀行說父親早在94年就清償完畢了
2:沒要求員工或超時工作,是父親自己工作結束未立即打卡下班在公司逗留
且父親騎上快速道路並非一次,公司說有警告多次,出事當天是經通報,由警方回到派出所的,所以不是職災,不想賠

請問現在這樣調解不成立,上法院提告,父親又無法辯論,這樣法官會相信公司那邊的說詞嗎?且調解時主席跟調解委員後來有說他們自己要舉證了,後來又說他們不知道這是職災不知到賠多少,說我們的金額太高,我要公司出席的開價,又說公司資產才300萬,無法作主,要回去報告老闆,主席跟調解委員要他請老闆出面處理不要躲著,到現在也沒給我們電話
如真的走上法院,我還需要哪些證據,我不敢期望我們一定會勝訴
我們沒有資力請律師

想請各位律師給予建議,我們這樣能拿到錢嗎?

謝謝律師抽空看完敘述

你好:

勞動部已經擴大補助勞工訴訟,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指派扶助律師,把完整資料跟律師討論,以免權益受損。

GLS 104-10-05 12:01

請各位大大,幫忙回問題感謝! 
我二星期前,綠燈直行『對方開駕駛坐車門,從我右方腳踏板撞上去!』當天 

去急診室,做治療也照了X光片,醫生說怕手有骨折,結果照沒有骨折,但醫 

生說血腫,會照不準,請我消一點在照,隔天手還是異常的痛,就去了自費的 

放射科照X光,有說骨折的部分,有裂痕但小要看很清楚,在來去了其他診所 

骨科都說裂痕小不清楚,不敢成擔責任,所以沒開診斷證明書,但對方保險公 

司一直要求,要診斷證明書,所以就去了建保的中醫,針炙和治療也拿了片給 

醫生看,說有骨折但要看很清楚,也開了【診斷證明書和需休養二個月】現在 

對方保險公司又要求,要有大醫院,或『急診室那間的診斷證明』,但我有去 

問急診室了,說不行,因為開了『怕有醫療問題怕被告』,保險公司說如果『 

沒急診室這間的診斷證明書,就當作我傷勢很輕,只給輕微賠償,撞到我的人 
{"難道"一般建保的中醫診斷證明書,就是沒根據嗎?(全台灣的中醫也都不算數嗎?}
還說沒錢』請各位有經驗的人幫忙我,因為家裡只依靠我的收入!想早點談好

本來,上星期電話談好,說 照第一次談的 ,事主出10000,保險公司說修車加上醫院和雜醫療費是35000,說補助到50000,但

事主說只有5000 ,我說好,你5000保險公司50000 不能變更

不然我也沒錢,修養!

今早打給對方事主問他,和保險公司談的如好,事主說好.保險公司也OK

快中午時,保險公司打來改口說,沒西醫診斷證明書,中醫的不算,

只能賠我最多35000(還跟我說不然去調解阿) ,這樣我維修加上跟人借的醫療費和,我這陣子無法工作時間, 這樣我扣一扣我根本就,沒錢可以修養!(現在變成保險公司,都坑我沒西醫診斷證明書)難道,我好好一個家,要因為這樣倒嗎?

(我沒有勞保) 求求網路上的各位幫我!!我只想要合理,能度到我手好和生活費(不敢過份,要求)

請幫助我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5 14: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車禍的損害賠償就是財損、不能工作薪資損失及精神慰撫金。

2、財損及不能工作薪資證明,診斷證明書的部分,倘若對方保險公司拒絕接受,我方也無法提出符合保險公司規定的診斷證明書,則仍必須由對方負擔。

3、至於精神慰撫金的部分,必須審酌雙方的經濟狀況、傷勢、對方的行為後態度等,不能一蓋而論,不過一般的骨折傷害並且需要休養2個月,要求個幾萬塊都還算合理。

4、倘若對方仍拒絕,就直接提告過失傷害罪及民事賠償訴訟

 

GLS 104-10-05 20:09

感謝曹律師的回覆,

 

今天去急診室那間醫院,醫師要求重照X光,確定診斷為鷹嘴突骨折,(醫師診斷需靜養,手部不能負重6周),但是對方現在把我手機電話設拒接,(有用其他人手機打過是有通的),

請問個大律師們,

我現在該如何處理,小弟因我知識不足,生活經濟陷入困境,還請各位幫忙,萬分感謝!

小潔 104-10-03 01:04
我想請問一下,我爸爸本身有欠卡債,但隨著景氣不穩工作不穩實在無力償還卡債這部份,今年爸爸滿55歲勞保年資已22年想申請勞保退休金,想請問有什麼方法或是去聯徵中心申請信用證明是否可以改領現金或支票(不畫線),有什麼方法可以不會被銀行扣錢?因為家裡經濟真的已經很不好真的無力償還卡債如果連爸爸退休金都還被銀行扣押那真的不知道該怎麼生活了。。。。
組長 104-10-02 01:28

想請問一下,這種情形,我可以怎麼做?

事情是,對方從右邊巷子口,直接滑到我行徑的車道上(黃網線上),在那個巷子的大概30公尺處,有個很大的十字路口,而當時我騎的那條馬路是顯示綠燈,因為前方沒車,所以我才加速的,看到他時,我知道絕對停不下來,所以我按了喇叭,但是他完全沒有注意我這邊的打算,就一直看著,明明沒有來車的對向車道,所以我就撞上了他的側邊;而我因急煞關係,所以人連帶車子是往前飛,最後的車頭方向與行徑方向相反(因為我是前碟後鼓)。

初步分析表出來,

對方: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巷道,有劃設「停」標字,不依標線指示行駛,肇事致人受傷。

我方: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有劃設標線「慢」標字,不依規定減速慢行(涉嫌超速行駛),肇事致人受傷。

再談賠償的時候,對方家長就直接說,既然兩方都有錯,那就各賠各的。

可是我斷了2顆牙齒做假牙共3萬,摩托車維修3萬6(給2間車行估價過,採估的較便宜的那家),但對方車子6500(他當初自己車禍並未維修,所以也不知道他這個價錢是怎麼來的)

對方最嚴重就是有點輕微腦震盪,腳背跟小腿連接處有較嚴重的破皮。

而我斷了2顆牙齒、輕微腦震盪、臉部鈍傷。

怎麼想都知道我的總和一定較貴,但對方就說個賠各的,

還說,因為我超速,所以一定是我錯,如果上調解的話,是他要跟我要求賠償,我沒有跟他索取賠償的權利。

並且說,如果我要上調解,不肯各付各的就和解的話,他要我付全額的賠償

我就說:就把需要賠償拿出來,依照比例互賠不就好了?

對方就說:今天是你超速,即使上調解,委員會還會罵你幹嘛騎那麼快,之後一定還是各付各的。調解會有一定的SOP,他們很忙,這種事情很多,他們才不會想要處理這種事情,之後吃虧的一定還是你。我有很多朋友都有這種情況啦!最後都馬是個賠各的,哪有人在互賠的啊! 今天是你車速過快,如果你不要騎那麼快,是不是就不會撞上了?我兒子就錯在他幹嘛沒事給你撞?如果今天你沒超速,那是不是就不會傷的那麼嚴重?但這個時候就是我兒子的問題了,那當然跟你沒關係。

我:我知道我超速有錯,所以我說依照責任比例互賠。

對方:就跟你說沒有什麼互賠的,今天是你車騎太快,而我兒子有減速喔!(他在馬路中間+黃網線上減速)是你沒有減。我已經沒有跟你要求任何賠償了,我覺得人只要平安就好了,就這樣就好了啊!就個賠各的啊,幹嘛還要浪費這麼多時間?你這樣也只是在浪費時間啦!如果我是壞人,在我兒子有輕微腦震盪時,我可以堅持他要住院的,可是我沒有。所以如果你上調解的話,我的口氣絕對不會是這樣,我一定要你全賠!

 

對方當時是要左轉上班,但他卻說他是要直走(直走是另外一個小巷子,跟他的上班路線差很多,因為那個小巷子都是住宅,如果走巷子出來的話,完完全全的就是反方向),而且他有申請勞保,但是他走的不是上班路線啊!(如果他是直走的話)  (有錄音檔,可以證明對方當時是要去上班)

(以上情形皆有錄音,只有將部分內容打出來而已,因為對方家長一直說自己是佛光山的人,所以一直扯緣分、上輩子,什麼的...就講了1個小時。)

對方只有強制險,而我方強制險和第三責任險皆有。

方安遠 (方律師) 104-10-02 01:54

你好,初判表認定雙方均有過失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比例認定是正確的,對方的說法並不符合法律規定。如果你的損失大於對方,且過失比例低於對方,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賠償。至於刑事責任,因雙方均有過失,任一方提告必然會形成互告的局面,宜審慎考慮。

 

過失傷害告訴乃論之罪,須於六個月告訴期間提起,逾期提告,檢方應為不起訴處分。實務上常有人在六個月快屆滿時提告,對方收到傳票時已逾自己的告訴期間,不可不防。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您好,

一、既然調解沒有續調的可能性,那最好盡速提告刑事過失傷害罪,記得務必於六個月內提告

二、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包含醫療(包含美容)、工作損失、勞動力減損、財產損失(車損)、精神損失等,但必須於2年內提起,通常是刑事過失傷害罪起訴後附帶民事求償,可以節省裁判費

三、大概是對方有70%責任,您有30%責任去計算賠償比例。

四、建議先速提告過失傷害的原因是有刑責,以刑逼民,用刑責來要求對方賠償,不然也要罰給國家錢。

五、若自己的真沒有能力處裡,應尋找專業律師,不管是代擬訴狀或是委任,都將對您有幫助。

六、歡迎來電免費諮詢。

 

ALLEN119 104-09-29 09:52

我親戚開了一家網路行銷的公司
員工底薪2萬1  每個月都有提繳勞退6%
但每個月發放獎金的部分 卻沒提繳6%
離職員工告到地檢署 ..........
但我親戚說 他真的不知道每月發放的獎金也要提繳勞退6%
重點.....該離職員工握有勞保局認定違法證據
請問律師  若我親戚 真的不知道有這種規定  可以沒事嘛?
勞保局是否有布達該項規定給公司行號呢?  可以推給勞保局?

ALLEN119 104-09-27 15:52

我跟同事每個月的薪水約5萬元  但雇主永遠都用最低的投保薪資給我們投保
勞保與勞退的部分都是以多報少  十分的可惡!
離職後想去地檢署提告
但實際的老闆叫張三<~~涉嫌最大
但經濟部商業司查出的負責人卻叫李四 <~~從未見過
我想提告張三  卻又擔心張三說 他不是負責人 將刑事責任推給別人
請問律師可否指點一下  感激不盡 

Tommy 104-09-23 19:01

想請問 

爸爸前幾日因職災過世,因工作才第三天,雇主尚未幫爸爸保勞保,勞工局告知我們可依勞基法第59條與雇主索賠45個月平均工資補助 爸爸工作內容是拖板車司機,老闆表示當初談一趟為800元
我自己大約算一下800*2(假設一天兩趟)*22(一個月工作天)*45=1584000 與雇主表明後,雇主表示我爸爸是臨時工,不是每天都有工作,不能這樣算...
請問 1.我們還有什麼權益可以與雇主爭取?? 2.是否如老闆所說,臨時工不可以這樣算??那該怎麼算...
附上勞基法第59條條文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3 20: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這是基本的勞雇責任,倘若死亡事故雇主有責任的話,會另外有業務過失致死或是其他民事賠償責任

2、是的,不適這樣計算的,以任職六個月的薪資計算平均薪資,然後才依據勞動基準法計算。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臨時工假設每次工作領1600元,你父親工作3天,平均工資應為【(1600 x 3) ÷ 3】x 0.6 = 960 ,所以月平均工資為960 x 30 = 28800;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規定雇主應給予28800 x 45 = 1296000元。 雇主未投保勞健保造成勞工損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另依職災勞工保護法第6條:「(第1項)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第2項)前項補助,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第3項)依第一項申請殘廢補助者,其身體遺存障害須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第4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時,第一項之補助得予抵充。」 還是可以請領死亡補助,但是以最低投保薪資計算。 職災勞工保護法第7條:「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可以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包含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等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您們可以先向勞工局申請調解,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您們可以先向勞工局提出調解申請,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筱靜 104-09-23 14:17

父母離婚 ... 我們家有三個兄弟姊妹

媽媽後來改嫁 ....  又生了一女

現在媽媽心肌哽塞過世了 ... 沒有留下任何遺囑  

請問遺產繼承法律上是如何分配 ??

是媽媽現在的配偶繼承一半遺產 .... 四個子女繼承均分另一半遺產嗎 ??

還是五個人均分全部的遺產 ??

((包括 勞保 ... 郵局 ... 銀行 ... 保險箱))

一、現在的配偶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二、扣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後其他的才是遺產

三、遺產的部分由五個人均分。

四、現在的配偶未必會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你也沒有義務主動告訴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時效是二年。

五、繼承開始後可以先協議分割遺產,如果無法協議再以訴訟請求分割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洪小姐 104-09-22 23:14

     朋友的媽媽有2子1女,20年前已離婚,個性較難相處,長期一人獨居。媽媽生前生病半年,都是排第三的小兒子在處理她的住院事宜,因大哥長期在大陸經營自己生意,無法長期待在台灣照顧媽媽,次女說自己是女兒,所以很多住院相關文件都不簽名。小兒子安排照顧媽媽看護、癌症手術、化療及轉院事宜(媽媽的相關醫療事宜都是三人同意後,由小兒子處理)。且都是小兒子一家四口一禮拜去2~3次台北探望媽媽,住院時更是天天去醫院探望、詢問看護媽媽的身體狀況。三個小孩在媽媽生病期間己口頭約定,三人平均分擔媽媽的相關醫療費用,不管媽媽如何分配財產給三個小孩,一律平分。

在2015/2/26時媽媽突然跑去找律師錄音口述遺囑,三位見證人其中一位是律師身分。期間大哥有回來台灣2~3次,第2次約2015/3月時和弟弟是去媽媽家裡探望媽媽,期間把弟弟支開,媽媽把遺囑給大哥(大哥為遺囑行人),內容表明唯一遺產她居住的房子(現值約900萬,無貸款),不給小兒子。遺產現金約十幾萬元。原因寫明因次子xxx除了來醫院看我二次後,都沒盡子女應盡的責任,故只留給他新台幣五萬元當來醫院看我的車馬費。那時大哥已知遺囑這件事,但把遺囑藏起來。只告訴弟弟以後不管如何就是三人平分。弟弟完全不知遺囑事件。直到2015/4/21媽媽往生後。大哥只處理媽媽錢和遺產的事情(一人處理)。包括勞保未領完的退休金及房子過戶事情。這時小兒子還不知遺囑事件。是有仲介約看房子才發現房子登記大哥、姐姐的名字,沒有他的名字。哥哥委屈的說因為遺囑的關系,不能登記弟弟的名字才能過戶

問題來了,如果遺囑為事實,是不是小兒子就只能繼承5萬元。但是很明顯遺囑中”因次子xxx除了來醫院看我二次後,都沒盡子女應盡的責任,故只留給他新台幣五萬元當來醫院看我的車馬費。”這句並事實。實際上照顧她最多是小兒子一家。大哥顯少去看媽媽,結婚15年中,也未帶過老婆和小孩去見過媽媽。證據是媽媽住院時醫院的簽名都是小兒子一人簽名,看護也都是小兒子在聯絡、付錢。媽媽發現癌末時有先手術割除,手術後小兒子也把媽媽帶回家中住4天。因小兒子家是5樓無電梯公寓,老人家手術完也沒力爬樓梯,詢問住一樓的姐姐是否可與媽媽同住。姐姐跟弟弟嗆就算你把媽媽帶來我門口怎麼按門鈴我都不會開,有透天的哥哥不在台灣,大哥老婆也不願與婆婆同住照顧她。小兒子又只好把媽媽送回媽媽自己台北的家(期間也有看護在台北家照顧媽媽)(不和她同住,這是媽媽不諒解小兒子的第1點)。再來就是期間小兒子經兄弟姐妹3人同意後,媽媽也同意,把她轉到另一家醫療比較好的醫院做化療,因癌末病情未因化療而好轉,身體每況愈下,因此她覺得小兒子要害死她。也一直叫小兒子要幫她告做化療的醫生。這是不諒解小兒子的第2點。

1、請問若遺囑非事實,也只能要求特留分的部分嗎?還是可要求這房子的3分之1。

2、哥哥說因遺囑的關系,所以他情非得己沒登記弟弟的名字,也是等到弟弟發現時,才跟他說遺囑的事。但是如果遺囑行人知道遺囑所寫非事實。在辦過戶時他沒拿遺囑過戶房子所有人也可登記三人共有吧。

3、他說房子賣掉會三人平分,但確一直主張房價要漲到1000萬才要賣,拖時間。口說無憑。房子賣了他反悔或是他有欠債,而無法分給弟弟。誰能擔保。

4、姐姐在外有幫人作保幾百萬,萬一出事,她名下的房子銀行抵押,那弟弟更求助無門了。若要自保,是否可要求再找代書重新辦過戶為三人平均所有。

5、萬一談判過戶三人所有破裂,哥哥翻臉不給弟弟,上家事法庭是否要的回來呢。

      孝順父母乃是做子女應做的事情,但是在此事件中,萬一弟弟上法庭也要不回他權利。是否告訴天下世人,若是長輩並不好相處且愈關心、照顧她的人她愈心生不滿,也不願給他遺產。是不是給世人一個例子,這種情況下,做晚輩的躲的愈遠愈好。是要做聰明的不孝子還是做個笨傻的孝子呢??

 

 

你好:

先確認母親是以何種方式作成遺囑,口受遺囑必須要在特殊狀況下才有效力,且需要提經親屬會議認定真偽,顯見應該是找律師作成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一樣有要件限制,可以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一併請求確認遺囑無效,在訴訟中爭執遺囑之效力。 若遺囑有效,基於尊重被繼承人意思,只能請求特留分之扣減。 口頭約定未形諸文字將來要請求會產生問題,如能聲請調解作成調解筆錄對當事人權益才有保障。 建議先聲請調解(不管是家事庭或是調解委員會),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家事案件總有許多無奈

無論遺囑內容所說是否真實

其實遺囑中有效力的也只有財產分配

其他並不重要

所以只要確認該遺囑為你母親的自由意志下作出

那麼就有效力

其他人確實只能爭取特留份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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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阿 104-09-22 12:30

請問申報財產清冊時,需要申報勞保的退休金,和公司撫卹金嗎

就我所知道這兩筆不是遺產,所以不用列入財產清冊是否正確

另因為不知道要申報財產清冊,是不可將被繼承人名下的動產過戶

但已將被繼承人名下兩輛機車,做過戶了是否也一樣不用寫入財產清冊,還是說需要寫入財產清冊,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2 16: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謂被繼承遺產應該是死亡開始時就已經確定下來了,之後的過戶都算是遺產處分行為,倘若未申報,可能涉及財產隱匿,屆時將無法主張限制責任

2、退休金應屬於遺產,撫恤金要看是什麼樣的撫恤金,請詳述。

誰阿 104-09-22 19:34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謂被繼承遺產應該是死亡開始時就已經確定 ... (恕刪)

抱歉發文沒有說清楚

律師你好,撫卹金是因母親自殺,公司所發給的,

勞保退休金是母親死亡後,在由我們家屬所提出申請的,在申請時勞保局有說這不是遺產,

謝謝


vic 104-09-21 20:42

你好 

本人於103年5月1日至104年5月31日任職該公司

該公司因無打卡還要求加班也沒薪資條證明僅有幾個月是匯款其餘都發現金,故離職,但該公司還積欠一個月薪資30150元

離職後有去調勞健保投保資源發現高薪低報僅以當初最低薪資19273元來投保

所以本人有去勞工局申請勞動及勞健保稽查,結果該公司查無勞工工資清冊及出勤記錄,而勞保局也回文表示該公司高薪低報,但該公司還是未以我的薪資級距來補投健保費,請問該公司有什麼違法法律行為,而我又該怎麼做來維護自己的權力,請問勞資協調會議資料可以當做證明資源嗎?(協調會是不成立的,但裡面有該公司說謊的證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1 21: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接下來應該就短給薪資的部分訴請法院命對方給付,勞工局應該會有訴訟協助。

2、有關於違反勞動法規的部分,勞工局會依法開罰。

綠綠 104-09-21 13:31

想請問,去年2014/09/11工作中左手遭機器捲入(大拇指無礙,其餘為粉碎骨折),到目前還在就醫,未判定失能(左手中指截指,食指、無名指、小指活動有限),到目前都向勞保申請7成薪資,公司負擔3成,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年紀小什麼都不懂所以公司不理不釆,當初住院老闆探望一次,意思是我怎麼會不小心自己把手伸到機器裡。

公司有說之後能回去上班,可是這段時間的處理態度,我已經不想回去公司。

能向公司求償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依侵權行為則會有時效逾越之問題,而本件係屬職災,除勞保外,可以從勞動契約部分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綠綠 104-09-21 13:5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依侵權行為則會有時效逾越之問題 ... (恕刪)

時效逾越?求償需要民事訴訟嗎?金額方面也不懂。

文佳 104-09-19 18:07

我目前在台南市的補習班上班
這家補習班在1111人力銀行刊登廣告上,是有寫說要幫員工勞健保的,而且我去面試時,老闆她也說有勞健保,但是這兩個月領薪水時發現老闆沒有幫我保勞保卻有扣我勞保費用,剛開始談好的薪水事21000,後來第二個月老闆說我表現不錯要幫我調到23000,但是這兩個月我發現存摺上是顯示22292(我有用自然人憑證在網路上查到我健保費用她是幫我保21000的級距的,一個月是扣300多,可是他這兩個月來每一個月都扣我708)而且星期六辦試聽會,或是假日去發傳單也沒有給加班費(我上班時間是星期一,三,四,五的12:00-21:00,星期二是15:00-21:00)然後她八月底(8/27.28)有讓我們放假,但是七八月裡的星期二原本是下午三點才上班,有幾次都提早幾小時上班(她說為了抵那兩天放假的時數)我是從今年的2/26開始上班,她也沒給我2月那兩天上班的薪水,請問我該如何處理?能告她詐欺嗎?我們沒有簽契約.

 

 

您好,您可先蒐集相關證據,包括薪資收據及加班證明,依法向縣市勞工局與勞委會申訴,若老闆仍無誠意解決,再透過民事訴訟程序,向老闆追討您的損失,至於詐欺罪,因為您當初沒有與老闆簽訂相關契約,亦無法提出老闆利用詐術欺騙您的具體證據,要成立較為困難。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先向勞工局進行申訴,以求快速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文佳 104-09-19 23:08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您可先蒐集相關證據,包括薪資收據及加班證明,依法向縣市勞工局與勞委會申訴,若老闆仍無誠意 ... (恕刪)

那請問可以告她廣告不實嗎? 還是只能跟人力銀行反映?

文佳 104-09-19 23:09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先向勞工局進行申訴,以求快速解決,以上 ... (恕刪)

之前去勞工局,他們都說要先經過調解,請問調解真的有用嗎?還是又會被河蟹....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0 18: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是單純的勞資爭議問題,並未涉及刑事不法。

2、建議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但是沒有強制力,所以調解不成,可以考慮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IVY 104-09-09 09:07

想請教律師,家人目前職災休負擔養中,公司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導致職災傷病幾付損失,公司又不願意補償原領工資,在職期間(3年)公司又將健保費,勞保費僱主負擔轉嫁由員工全額負擔,退休金也等於少提撥,日前調解也不成立,目前已尋求法扶協助,不知訴訟是否有勝算?訴訟前是否可以先向勞保局,健保局提出申訴讓雇主受罰?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9 10: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職災就必須給付雇主責任,倘若雇主有過失,還有民刑事責任,至於訴訟是否有勝算,必須依據相關事證來判斷,如職災的認定及相關勞健保以少報多的問題等,要知道比較精確的分析,應該備妥相關資料尋求正式諮詢為佳。

2、勞檢局會依據調查結果依法開罰,無須過於擔心。

你好:

雇主投保勞保高薪低報、以多報少,在職業災害發生後,扣除勞保給付,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補足原領薪資差額。 勞保高薪低報、已多報少,主管機關會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4條第3條規定處短報保險費金額4倍罰緩。雇主並應賠償勞工損害。 雇主未依真正薪資提繳退休金,主管機關會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規定催繳,處滯納金及罰鍰。勞工可向雇主請求退休金的損害賠償勞保部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仍應繼續投保,並按原有負擔比例繳納保費。 健保部分,如果未辦理留職停薪,仍依應原有負擔比例提繳健保費,勞工30%、雇主60%,若辦理留職停薪,必須經過雇主同意才能繼續掛在公司,否則要轉到公所投保。
miriam 104-09-07 11:11

想請問我在一間足底按摩館任職已10個月,期間薪資皆是以月薪計算,6月份因要店長離職,老闆要我協助承擔管理責任所以加薪並加保勞保(6月以前都沒保勞保或就保),但老闆要求要簽三個月合約書,內容說明工作內容、薪資,三個月到期新店長來了,老闆要求要將月薪改成以時薪計算,請問這樣是否違法?

另外,公司之前有幫我們投保勞保,但如果轉成時薪計算,公司就不幫我們保勞保,請問這樣是否違法?

另外,老闆現在又強迫員工要認股,認股就是股東要一併承擔虧損,如不認股就要我們離職,請問這樣是否違法?

以上三個問題請求協助,如果公司違法我們可以依那些法條去爭取自己的權益呢?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7 11: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勞健保的部份要看公司是否達5人(以實際任職人數計算),若是,則屬於強制納保,反之,則公司可自由決定。

2、有關於勞動內容、條件、薪資等有所調整,都必須經過勞資雙方同意,否則我方沒有配合的必要,公司不得因此給予不利處分(包含減薪、調職、扣薪、解職等)

3、認股的部份,我方可以拒絕,公司不得因此給予不利處分(包含減薪、調職、扣薪、解職等)

4、倘若公司有違法,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miriam 104-09-07 11:2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勞健保的部份要看公司是否達5人,若是,則屬 ... (恕刪)

 謝謝曹律師回覆

公司含聘請的店長及兼職員工共有6人,但有2人自願不要加保勞健保,這樣是否還是可以強迫投保呢?

小佳 104-09-07 10:01

律師

想請問我目前有一個官司是業務侵占的部分,但已經有和對方去市公所談和解,也已經有寫好和解書,但是業務侵占事務官說裡面有偽照文書,我家我老公的勞保在原公司裡,但要加入前我有和原公司的老闆說,但原公司的老闆說他不知情,但是這公司的員工加退勞健保,這些事都是在我工作範圍內,事務官說這是偽照文書說是不是也要和對方談和解,但是這應該就已經跟我們去市公所談好和解,而且協議書上對方也有說不在追究...這樣還會有偽照文書的部分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7 10: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偽造文書業務侵占都屬於不同的行為及罪刑,確實應該分開處理。

2、前開二罪都是公訴罪,因此和解了,司法程序還是會進行下去,不過可以爭取較輕的處遇。

3、應該跟公司洽談在簽立一份新的和解書,否則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辯護,至少撰擬答辯狀,才能幫我方的狀況精確告知檢察官

咚咚 104-09-03 12:50

請問理賠薪資證明除了勞保資料.扣繳憑單.銀行入帳之外.薪資袋或雇主切結證明是否有效.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3 13:43

您好,可以提出來,但對方可能會影爭執。

咚咚 104-09-03 13:50

在請問薪資證明的法條依據.謝謝

您好:

只要可證明薪資者均可為證據,僅對方可能提出抗辯,而需證明薪資袋或切結書之真正,此為一般舉證問題,未有特別之法條依據。

玲玲 104-09-02 09:43
家人當初投資開了家店面,讓我發揮專長,因為我們只是小型店面員工只有我一人,勞保、獎金、該有的制度都沒有,連最基本的合夥合約都沒有,都只是口頭上說,2年後店面回本了,家人卻無意將店放給我,這中間營收的部分看情況對分或37分,請問這樣的情形 我還能保住我的權益嗎?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民法第667條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合夥契約之成立生效,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能證明雙方確實有合夥關係即可。至於出資額,因為你的情形當初未對勞力出資部份估價,故應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你的出資額。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貝兒 104-09-01 23:12

請問:

前夫於104/6/10過世,目前兩個小孩都未成年監護權在我也由我在照顧,由於要辦理房屋 土地過戶,以及前夫公司告知要辦理勞保給付跟公司團保還有車險理賠必需提供前夫的除戶謄本,我去戶政事務所詢問,問到的結果是目前只有前夫媽媽能申請,我帶孩子去,戶政說孩子未成年,而我要以法定代理人身分申請,戶政也說不行,礙於前夫媽媽又不提供給我

 

想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申請的到前夫的除戶謄本嗎?我該去哪個單位提出我的需求呢?要如何提出才有辦法順利申請到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2 09: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不是申請對象的問題(利害關係人也可以申請),申請除戶證明要有死亡證明、亡者身分證戶口名簿等資料,您是否有這些資料?

2、倘若確實無法取得,則因為您所述的包含動產過戶勞保、團保等都涉及遺產處理,因此建議可以以訴請法院裁判分割的方式處理。

 

ki-ki 104-08-30 07:58

因男友至店內消費,購買一籃零食

在這之前我們有些不愉快,

我刷取了條碼也裝袋了,

之後看見有客人進來,想說等等在重刷零食

但男友說要先喝飲料,我便先結飲料的錢

就馬上結客人的,也督見男友離開櫃檯

想說他要去拿其他東西,我便準備去補貨

男友也以為我零食已經幫他結好帳了,所以就拿走了

之後我也因為真的很生氣就忘了!

完全就是因為吵架而造成的疏失

現在店長也告了我們偷竊,但我們也還沒做筆錄

就在前天,店長要求我去店內結偷竊物的錢,

但,我真的不是有意圖要讓這種事情發生,

我沒必要為了幾百塊錢的零食這樣!

也可能是因為他們怕勞保未保被檢舉,所以想叫我去店內!

我未滿20女性值大夜,也沒牽簽任何合約!

一、可以跟店裡面和解的話儘量和解

二、 和解的時候要避免使用[ 竊盜] 或類似的字眼,可以使用[ 漏未結帳] 之字眼。

三、如果店家堅持提告,在證據不足的地方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

四、大夜很辛苦的,我以前也做過大夜。還有女生的話不建議做大夜,不只危險還傷身體。以前我做大夜的時候拖地還拖到拖把斷掉,副店還說不用賠,說這輩子他沒看過有人可以把拖把拖斷的,我也只是用腳的力量去拖而已,這樣手比較不痠。做事的方法不同,結果就會不同…

五、不用太擔心,好好跟店裡面談一談。

六、還有就是店裡面跟你談的時候有可能是在錄音,用詞要小心。

七、祝你中秋節快樂。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ki-ki 104-08-26 20:30

我是女生在萊爾富上大夜班
8/7友人至店內,因為一些爭吵導致我未結帳的疏失
友人購買零食我刷取條碼並裝袋,中間有些爭吵談話,未直接結帳
後來,來了客人我便取消上一筆條碼,先結其他客人的
在結其他客人的時間,友人便去取了兩瓶飲料
我的疏忽忘了重新刷取零食只結了兩瓶飲料的錢
之後我連休3天
在8/9的時候店長到我家說要找我告我偷竊, (我之後並不打算去上班,因為課我們也是一頭霧水就去萊爾富看監視器,監視 業,我也有幫他找人,但是店長不內容如上述.                                         要,也不願意讓我離職)

8/10他要求我寫悔過書,我寫了,內容也是上述那樣,我的疏失我道歉,
我交了悔過書,店長說接下來等盤點,店內損失全部歸我,我也認了,
但,隔了兩天,店長打給我的阿姨(我爸的女友)說:悔過書他不滿意要我重寫,在電話內不斷的謾罵
我的家人也受不了了,直接上警察局,要求店長把他所謂的偷竊證據帶來,有的話就直接告這樣,但店長一下說在內裡一下又說不在店裡,最後才橋攏時間是隔天下午3點.
3點一到,店長並沒有帶他所謂的證據來,也看到我們手上拿了勞保申訴的電話就翻臉走人(店長未幫我保勞保)
我們也直接去了勞工局申訴,因為店長未給我薪資!
就在昨天,接到派出所的電話,請我有空去做筆錄
因為店長對於未結帳部分提出了偷竊告訴

我想請問有甚麼好的方法能拿回薪資跟反駁他的告訴嗎?
如果調解失敗,店長未給我薪資能告侵占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6 20: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勞資爭議的部分,不論我方是否有竊盜等行為,對於薪資都應該照給,勞檢保未投保的部分也應該賠償。不過不會構成背信刑事責任

2、至於是否涉及竊盜或是詐欺等,必須看看錄影畫面才準確,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辯護。

您好:

1.  依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雖然您未經店長同意而擅取將店裡的物品給予友人,恐涉及竊盜罪或業務侵占罪嫌,但因您主觀上並未有偷竊侵占的故意,只是因為失誤導致忘記結零食的款項,即使店長提告,只要您能證明當時因為一時失誤造成,檢方即可以不起訴處分。

2.  店長未給予薪資及未保勞保的部分,因您已經向勞保局申訴,後續勞保局相請您與老闆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透過協調取得您的損失部分。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我們聯繫、俾便協助。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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