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若對您提告,律師費用為對方須支付,您不用出對方之律師費用,對方頂多向您請求借款之利息費用,且也要對方有借款給您之相關證據,若無借款給您之證據,似可主張贈與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依您所述情形,債權銀行應是以該遺產分割協議乃為無償的債權詐害行為而訴請法院撤銷,從而,若真如您所述當時除該土地外,另有其他部分之遺產由令姐分得或者有將其應繼份額用以抵銷債務之狀況,則似可主張當時的遺產繼承應屬有償而非無償,須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又本案依其過戶形式資料來看(協議書上債務人無條件放棄繼承之權利,等同是將其份額贈與給其他繼承人),銀行之主張似乎並非毫無理由,故而建議您將相關資料提供給律師進一步諮詢討論,以研議可行之答辯方向及主張。
民法第 244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你好~
我想請問母親四年前過世 ~ 只有一間房子也已經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其他財產(銀行,股票)都無.
問題1:
繼承人有父親跟我還有姊姊共三人~在辦理遺產繼承時所有繼承人已經協議並且在財產分割協議書上決定由我一人完全繼承~並且都在財產分割協議書上蓋章(有印鑑證明)~若是姊姊現在要以他遺產繼留分主張塗銷繼承登記~那請問我可以用財產分割協議書法律效力主張拒絕嗎?
問題2:
假設真的塗銷繼承登記~那我可以拿12年房貸繳款證明房子雖掛母親名下但實際繳款人是我~母親只有頭期款跟前兩年房貸繳款~但母親為家管所以實際費用為家父支出(只有母親銀行繳款證明)~姊姊一毛錢也沒出過~這樣在遺產分割時我可以用來佐證嗎?還是只要房子在母親名下不管房貸誰繳?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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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2:
假設真的塗銷繼承登記~那我可以拿12年房貸繳款證明房子雖掛母親名下但實際繳款人是我~母親只有頭期款跟前兩年房貸繳款~但母親為家管所以實際費用為家父支出(只有母親銀行繳款證明)~姊姊一毛錢也沒出過~這樣在遺產分割時我可以用來佐證嗎?還是只要房子在母親名下不管房貸誰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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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有父親跟我還有姊姊共三人~在辦理遺產繼承時所有繼承人已經協議並且在財產分割協議書上決定由我一人完全繼承~並且都在財產分割協議書上蓋章(有印鑑證明)~若是姊姊現在要以他遺產繼留分主張塗銷繼承登記~那請問我可以用財產分割協議書法律效力主張拒絕嗎?
問題2:
假設真的塗銷繼承登記~那我可以拿12年房貸繳款證明房子雖掛母親名下但實際繳款人是我~母親只有頭期款跟前兩年房貸繳款~但母親為家管所以實際費用為家父支出(只有母親銀行繳款證明)~姊姊一毛錢也沒出過~這樣在遺產分割時我可以用來佐證嗎?還是只要房子在母親名下不管房貸誰繳?
我跟前夫在98年2月離婚,我們是自己寫離婚協議書律師當證人後然後去戶政事務所辦離婚登記!協議書中有約定好不得限制看孩子次數跟規定時間,監護權歸男方!因當時男方說小孩不可能給我!
從今年2月開始,我因跟現任男友生了一個孩子,前夫父母說怕影響到兩個孩子,本來不准我在去看他們帶他們出去,連過夜都不可以!後來同意讓我帶出去吃個飯就要帶回去給他們!
這個月我再次去帶兩個孩子出來吃飯,前夫媽媽不允許我帶孩子過夜,兩個孩子我看了有點難過,並不是對方照顧的不好,孩子物質不缺,可是好像少了照顧跟教導!因前夫跟我離婚後沒幾個月就跟女友搬去新竹,兩個孩子就給父母照顧!
孩子身上因為跑出去玩傷口多,前夫的媽媽說兒子都不寫作業,都把作業放安親班不帶回來,女兒跟我說她想搬來跟我一起住,請問律師!我能取回監護權嗎?
前夫父母就因為我又生了一個孩子,原本生的兩個孩子寒暑假我都不能帶來住幾天,這次去帶孩子吃飯,前夫媽媽說兒子很壞,壞透了,試問這樣載孩子面前說這樣的話適當嗎? 前夫把孩子給父母照顧,自己跟女友搬出去住,孩子的監護權我該怎麼爭取?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 ... (恕刪)
謝律師你好!該怎麼蒐證?因孩子住在台中,我住在高雄!前夫媽媽已經二次說帶出去吃飯就好不能過夜,說怕影響孩子! 她說的這些就要錄音是嗎? 還有前夫把孩子留給父母照顧這個我要怎麼蒐證? 目前我知道的是老二女兒想跟我住一起,大兒子我就不清楚了,可是依照前夫媽媽爸爸帶的方式,很怕孩子學壞,前夫媽媽淩晨三點就要去市場工作,孩子上課就由孩子的小姑姑載去,下課先去安親班!老大是屬於有心事卻不說的孩子,老二比較會表達!20號去帶他們兄妹倆吃飯,老二女兒一直說想跟我回高雄!我怕跟前夫媽媽說之後,他們會不讓我跟孩子見面,我也不希望彼此鬧的不愉快,所以我只跟女兒說,可是阿公阿嬤不同意!等妳大一點好嗎?(目前女兒小二) 回到高雄這幾天我就在想該如何解決孩子的問題!
您好:
除前面兩位大律師所述外
補充說明法院就小孩監護權方面會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列之情況綜合判斷,
並且會委請社工作到兩造家中作家庭訪視報告參酌。您也要盡量提供錄音及驗傷單等證據。
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以下是我爸女友Line我的內容, 我擷取如下:
1. 認為可能造成恐嚇的有以下幾句:
妳要讓妳爸受苦,我沒意見 接下來,我要搬去住妳爸XX路的主臥室,你可以叫你弟準備搬走 等我跟妳爸結婚,我也不要讓妳來台中住我家----->但是這間房子其實是登記我的名字, 這樣不准我住進去我的房子算加害我的財產嗎?
還是跟你爸先生一個孩子,每天毒打她----->他們目前還沒結婚也沒還沒生小孩
2. 可能屬於侮辱的詞句有:
精神疾病是會遺傳的,我很同情你從小被媽媽虐待毒打,造成你有病說人家有病,妳爸說你有寫妳媽虐待你的呈堂證供,妳真的好可憐! 有病的人沒病識感,好嚴重啊 我是護士,可以介紹妳看精神科 我很愛到處講,你批評我的,我已經跟我全部的好朋友,妳爸也認識的人講了----->這樣算意圖散佈於眾嗎?以上兩點還請幫我解答, 是否有構成犯罪可以寄存證信函的程度?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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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書 87年8月26日
1.589-2土地之實際權力人為”a”所有
86年度起之地價稅,以及土地正式過戶之登記費,稅款由”a”繳納。
2.本筆土地於正式過戶時,由”b”提出印鑑協助辦理。
保證人:”a”簽名
保證人:”b”簽名”
a為我父親b為我二伯父
從86年度起之地價稅我父親都有繳納,而且二伯父拿地價稅單給我父親繳納時,
都有註明”實際地主為a,繳款證明我們都有留!
現今想要正式過戶,二伯父卻說保證書不算!不願將土地過戶還我們 !
請教各位法律界人士、律師、法官~!我該如何討回這筆土地。
這張保證書是我伯父本人親筆書寫,
並有本人的親筆簽名:1.是否具法律效力?
2.有無時效的問題?
3.可以依此保證書請求歸還土地嗎?
589-2土地為我大伯父與父親,各持一半,而土地權狀是登記我二伯名字,因為我大伯向我父親借款,都有票據證明,並同意以另一半土地抵債,所以才有這張保證書!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持該保證書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履行契約,移轉土地所有權之,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請求強制履約及違約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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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能證明您放在承租保險箱內的東西為何,今保險箱內無當除您承租保險箱保管之物品,可委任律師對保險箱銀行提出刑事背信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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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想請問
於日前9/9號晚間九點於萬華火車站接到來自賣家從高雄寄出的貓咪
9/13號確診出貓皰疹病毒 耳疥蟲 絛蟲
於之前賣家有降低價金說小貓流眼淚眼睛痛部分減價500
9/4星期四:我有詢問眼睛痛的原因,賣家表示可能是抓傷只要剪指甲就可以了
且有說明星期五(9/5號?)應該會好(都有對話紀錄)
所以我同意了減價500
賣家也說會除蟲除蚤驅蟲藥
結果小貓接回滿身跳蚤(我有留下毛和跳蚤為證據)這部分賣價退還500
後來醫院檢查出耳疥蟲和絛蟲(這兩種寄生蟲人畜都會感染)
以及眼睛根本非抓傷是貓皰疹病毒(此為貓傳染疾病)(皆有醫院證明書)
賣家現在為愛理不理的態度還誣賴我家的貓傳染的
我家的貓有打疫苗有登記和醫院證明書(此疫苗可以防止貓皰疹病毒)
賣家根本提不出證據證明小貓是健康的 只有一支影片說小貓很有活力
我也有拍一支影片證明小貓就算得病也一樣活潑(影片有日期)
請問我該如何準備勝算才會大?適用民法哪個法條呢?
母親過世(父親已過世) 育有甲男乙女
病危前有口述遺囑(無簽名有手印 有兩位見證人 但即是甲男與乙女)
將全部遺產給甲男 乙女也願意
但聽聞母親前段婚姻有ABC三女 但久無聯絡 也沒有聯絡方式了
甚至有沒有登記都不知道
目前想在繼承系統表上忽略前段婚姻 附上乙女的拋棄繼承
以順利讓甲男全部繼承
1. 擔心未來ABC三女來爭取特留分
2. 擔心ABC三女控訴遺囑無效
目前想說如果ABC以1或2告的話
依照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1870號判例
在母親重病甚至死亡均未予探視,造成母親精神上痛苦,已屬不孝之「重大虐待」
讓她們喪失繼承權
但又擔心她們是因為沒被通知 所以沒來探視 所以不算不孝
請問以上想法有錯嗎? 該如何是好? 謝謝
請問專業律師們:
我和我老公今年結婚很快在過二個月小孩就要出生了,可是在之前我老公曾經跟上任女友有過一段情女方有了小孩,後來女方刻意隱暪他自已本身有遺傳家族疾病和懷孕的事情,最後事情被揭發後雙方鬧的很不愉快,女方最後下最後通碟要上法院,要男方負責要給她名分還要養她和她的小孩之後並沒上法院女方把小孩生下來之後帶走並說這輩子不要想可以看到小孩。
最近我婆婆又提起這一件事,我和我公婆沒住一起但是在登記結婚時我和我老公是登記在我公婆的戶口名簿下並沒有另外遷出來,而且我老公的健保卡身份證等等證件也全都給我婆婆管著,現在我婆婆又在想希望那小孩可回來,但是站在我的立場我怎麼可能認同我婆婆想法!
請律師們回答我的疑問吧
1、現在我老公的所有證件和戶口名簿都在我婆婆的手上,如果說我婆婆擅自和我老公之前的女方聯絡,對方如果答應讓小孩入我們的戶口,如果我婆婆在沒告知我和我老公或則沒經過我們的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小孩入戶口嗎??
2、我婆婆曾有說過就算小孩不跟男方姓但女方願意一個月帶小孩回來幾次我婆婆也願意養這個小孩,但是這只是我婆婆自已一廂情願的想法,我和我老公都已經結婚了也要有自已的小孩了,如果這事真的發生了我可以告我老公的前女方妨害家庭嗎?即使和我婆婆翻臉。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只要符合收養之條件,並經過孩子本生父母同意, 即可向法院聲請收養許可,若孩子為未成年,法院會以對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考量認定是否收養認可。
又若收養經法院認可後,孩子與您之親權將終止,為若將來兄長過世後,再為終止收養,孩子將和您回復親子關係。
補充說明:
請問若養父母都已死亡,是否可終止認養並恢復本姓氏?1. 依民法第1080條規定略以:「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同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略以:「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另民法第1083條規定略以:「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權利義務。...」。
2. 依前揭之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本姓。爰此,符合上開規定者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終止收養登記時,請攜帶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國民身分證、最近二年內2吋的彩色相片1張、印章及戶口名簿。
我媽媽在懷我的以後跟其他人結婚
所以在我身份證上的父親並非我生夫(但當初登記的時候是使用生夫的身份) 現已離婚
而我生父另有家庭 生父的老婆也知道我的存在
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我有辦法把身份證上的父親欄位改回我生父嗎 會不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或是我在法律上的名義永遠只能是當初我媽媽結婚的對象 我已成年也已經知道他非我生父超過兩年以上
____________
謝謝各位的回答 但還是有些不懂的地方
我已經超過20歲了 也一直沒有去提出否認親子關係
所以在法律上我媽媽的前夫認定是我父親已經變成無法改變的事實?若需改變是要走複雜的法律程序嗎?
有沒有簡單化的辦法 (我媽媽的前夫與我生父的想法是一致的 都希望我認祖規宗) 這樣在處理的程序上會比較簡單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需在成年後二年內提起否認之訴,否則即會維持現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據您的意思,報戶口時的生父為您真實之生父,僅係身分證上之父親為媽媽再嫁之先生?若是如此之情形,您應係非受婚生推定所生之子女,故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向戶政機關要求改正。惟若非上述之情形,您須於知悉後兩年內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並不限須成年後兩年內提起(成年後兩年內提起之規定乃係適用於未成年時知悉之情形)。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63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各位律師群您們好~
先說明我的案情:
出社會工作後,我的父母經濟一直有問題,為了分擔家計,約2年時間我按月給付7仟生活費給求學中的妹妹,約有6年時間也按月幫妹妹繳交醫療保險費2仟,除此,約有2年時間在外租屋與父母同住,也是由我負擔房租及水電開銷,買房迄今約有6年,,也是由我負擔房貸及水電開銷,但同住8年來,我的媽媽不斷以各種名義借錢,要我們催了好幾個月才還錢,或者就不還錢,若我們不借錢,就不斷打電話或是擺臉色給我看(曾經還叫我去貸款3百萬借他,但因為金額龐大我沒答應),他總是說小時候我生活的很好,現在要回報,凡事都要聽他的,打電話來就是要借錢,不然就是發生意外或是要我們幫她做事情,久而久之,我對他說話的口氣當然也不好,因為我和先生只是普通月領3-4萬上班族,有小孩要養,對於這種生活模式已感到非常厭倦。
請教下列問題:
最近我母親說要告我棄養,我其實很無言,雖然我沒按月給付生活費,但房貸及水電開銷全是由我負擔,這樣有構成棄養嗎?盡孝道是子女的義務,但就只能順從父母予其予求嗎?針對類似案件,會考量子女經濟狀況來訂定合理的扶養費嗎? 因為長期為了錢的事情與父母不和,說話也就沒好口氣,父母能以什麼名目提告? 因為實在非常厭倦這種生活模式,但我父母不准我賣或租房子給其他人,考量他們是長輩,只好我們搬出去住,但房貸加又在外租屋費用實在不是我們能負擔,是有想說乾脆房子便宜租給父母(比要繳房貸金額低的價錢)來補貼一些,不過屆時會有一個與我父母要好的阿伯也會住進來,蠻擔心日後阿伯趕不走或房子(房子登記我名下,貸款人也是我)會被我媽變賣掉或是我父母不繳租金,有沒有什麼方式能避免糾紛(像是明訂契約,有什麼事項可納入)?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母親可對您提告,但您不會構成相關犯罪,若您母親對您提告,您可待取得一不起訴處分後,再對您母親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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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們好!
男方與前任女友,N年前論及婚嫁時協議買房,將名字登記於女方名下。雙方因各種原因未結婚後決議分手。分手當下男方詢問女方是否要房子,女方口頭說明不想要留房子,故男方則請女方結清已負擔的金額,將一次歸還。
男方估算,累計目前總投入金額約500萬,女方負擔100~150萬。其餘,包含房貸皆由男方支出。
日前,女方寄存證信函,要求男方搬離房子,表明房子是"租"給男方,房貸是男方所支付的房租。雙方已進行兩回調解委員會,但未能當下取得共識,女方說明:「不願意再開調解委員會。」並且要求直接去找律師見證,或是直接上法院。
男方找過法院律師諮詢,但仍十分擔心。雖希望事情能夠盡快落幕,但看來可能會走上法院。想了解類似案件,是否有勝算?希望可以拿回投入金額,或是建議在調解委員會處理呢?
以上,感謝各位。
但是現在居住在那裏的人他也有稅籍證明,且於62年有與他人做買賣,有買賣契約書和繳契稅的證明,但是契稅只繳了14坪,但買賣契約書上寫36坪,備註寫說此次交易有加上未設籍的建物一併出售,
我家也有13坪早在38年登記稅籍,所以照理講那次買賣不應該有含我家房子的部分吧?(我個人的解讀)
不過當初我家登記時是土窯厝,現在那位居住人主張他有整修過,已經不是土窯(這點我無法確認,因為外觀已搭鐵皮,內裝不知道還是不是土窯),所以堅持說是他的房子,這樣我可以告他侵占我的房子嗎?他憑什麼整修我家13坪的部分?
而且他在91年才去辦稅籍證明(加強磚造),怎麼不是買賣過戶時就辦理?
且我也好奇的是為什麼同一個門牌他也可以申請的出來稅籍證明??政府稅捐處也覺得怎麼會有兩個人,但是只回我們說不可考,這是什麼回答...
現在很苦惱,把這間房子要回來的機會大嗎?
各位專業律師你們好
本人第一次在男方老家中,遭受未婚妻的大哥飆罵三字經(幹X娘),男方直系血親有四人在場均清楚聽到,後來被制止趕出門外。
第二次:因結婚前遭受女方親屬在自宅內不停飆罵三字經(幹X娘及雞X)等,辱罵男方職業(公務員),及動手用力推倒本人(但無受傷),因在場有女方親屬等三人,及男方的爸媽在電話中清楚聽到(開車趕過來途中),但當時並無及時錄音,但事後往來書信男方有論述這些事實經過,女方坦言不諱並在書信上道歉,是否能以此推論舉證的確有用言語暴力,使當事人心生恐懼,造成身心受創(有精神科的藥袋為證)。
隔幾天舉辦完婚宴後,男方逕行主張不與女方登記結婚,請問這樣有辦法控告對方公然侮辱罪及毀謗罪嗎?
另男方想主張無效婚姻之訴,請女方歸還結婚一切費用,及另提精神賠償,民事訴訟成功機率高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