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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謀 104-03-27 09:21

你好,2012 年我在台中大里購入社區型二手自用住宅乙戶,該社區管委會以社區清潔與公務維護收取管理費用之名,向我收取管理費,然而我購入房型與其它房型有所不同.無須透過共同區域進入.

我的問題:

(1) 社區管委會,不須透過協商就可強行要求住戶履行他們訂定的合約,要求其它住戶承擔莫須有費用?

(2) 該管委會已寄發存證信函, 我該要如何處理呢?

(3) 我的訴求是, 合理支付我該承擔的費用, 而非去支付一些莫須有的費用?這樣算是合理,這部份可找那些公證單位幫我處理,謝謝!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3-27 13:23

1.如果管委會是合法成立的組織,住戶規約是有效的,那麼,你應該繳管理費。至於管委會是否合法成立,住戶規約是否有效,這就涉及複雜的事證以及訴訟問題

2.看你有無要回應存證信函,但是,對方後續動作可能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你對支付命令有意見則可依法異議

3.有住戶規約規定管理費的情況下,你無法單方決定如何負擔費用,如無住戶規約規定管理費,則可考慮你所說的合理費用,按社區管理維護之必要費用由住戶分擔

4.沒有甚麼公證單位能幫你處理,公家機關也只能依法處理,而多數情況欠繳管理費得住戶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當初買房子就應考慮這些因素,不想繳管理費,就找舊房子且非公寓大廈更無管委會者,傳統透天房屋且單獨興建的較無此問題

5.你如果有機會,不如成為管委甚或主委,推動規約修改,才能做到管理費負擔之公平性。或是能訴訟推翻管委會的組織合法性以及住戶規約的有效性,但這樣的訴訟,勝敗不說,你可能要花不少律師費(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小秀 104-03-17 16:51
想請問有關離婚協議書上的子女探視的部分 1.先生願放棄監護權,請問在探視權的部分,如果限定只能他一人來探視,這樣算是合法有效的約定嗎?(也就是我可以拒絕其他人(例如先生的父母親戚朋友,甚至以後的老婆等)一同來探視,或是拒絕他帶著小孩去跟他的父母親戚朋友等會面?) 2.我也可限定探視過程必須要我全程陪同嗎?(這樣合法有效嗎?) 3.上述的約定如果合法,另外探視次數(目前想一個月一次)如果先生也同意,並在協議書上簽名了,事後還可以反悔向法院申請重新調整探視的條件嗎? 4.如果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調整,我能維持目前的探視條件的勝算大嗎? 5.如果先將簽好的協議書先拿去法院公證,是否先生事後就不能反悔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7 17: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但是倘若沒有合理事由,建議不要完全剝奪。

2、可以。

3、探視權涉及子女權益,因此法官還是可能考量子女因素而改變探視方式。

4、同上。

5、同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17 23: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與對方協調探視權行使之方式之方法,若雙方有所爭執,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定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黃先生 104-03-13 06:48

 

我當時在地區鎮公所調解

和解書要送法院公證他們也說1個禮拜左右會掛號給我

可是我從2/23 等到現在都沒接到

和解書大約多久才能收到~沒收到因該從哪裡追尋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13 07:06

法院有其作業時間,如不放心可再追蹤,又法院寄東西一定是掛號。

可先跑趟區公所詢問進度,若不知道,詢問是哪個法院對該協議做核定的動作,再跑到該法院(身分證要帶一下),問一下可否查案號,詢問承辦股書記官是哪位?再問其分機號碼,聯絡一下書記官即可

阿彰 104-03-11 14:19

我父親近日去世了  家裡有一筆土地  但在兩年前我父親在法院公證過戶給我二哥  請問我可以還可以討回我應繼承的部分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3-11 14:33

您好!

如果生前就已經過戶給二哥,那就不是遺產了,這不是您可繼承的部分,還是應尊重一下父親生前的處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呆呆 104-03-09 22:02

父親去世,留有一棟房產,父親留有公證遺囑,指定我繼承1/2,我兩位甥子各繼承1/4,併指定我為遺囑行人

現在甥子說,因為他父親(也就是我哥哥)已經去世,沒有繼承權,他們執行所謂代位繼承,所以是我兩位甥子跟我三人平分,一人拿1/3。

請問法律代位繼承是這樣分配的嘛?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3-09 22:24

Dear 呆呆,

代位繼承繼承繼承人的應繼分,也就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在被繼承死亡前已過世者,則代位繼承人得繼承該已過世(如您哥哥)的應繼分。本案中如果計算您哥哥的應繼分,假設您母親尚存,則您與您母親、已過世哥哥的應繼分比例為三分之一。您哥哥的兩個兒子各分得六分之一。但因為本案中您父親立有遺囑,在不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之情況下,應以遺囑之內容優先適用。(由於題目未述及您母親是否還在世,所以我假設遺囑之作成時繼承人只有您與兄長的兩個兒子)。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甥子只能代位繼承其父親那個部分,而其父親分得二分之一,您二甥子則再就此二分之一各取一半,即只能各取得四分之一,您仍取得二分之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09 23: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的應繼份為二分之一,姪子僅能就您大哥之二分之一平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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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3-08 15:10

您好,

請問若長輩(未婚,無子,6兄姐)想要將名下房產訂定遺囑

指定由非法定順位的三等親全數繼承,且其他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無異議時

1.此份遺囑是否就可以順長輩的願,全數於死亡後給于他想給的人.?

2.若由晚輩代打字,由長輩簽名,一定得公證,才算合法遺囑嗎?

3.若由長輩親筆寫的自書遺囑,不需公證也是合法遺囑嗎?

4.以上遺囑訂定有規定一定要一式幾份嗎?

麻煩您了,謝謝~

 

楊律師 104-03-08 16:17

您好,你的問題,我的看法為

 

當然可以寫將遺產全數由非第一順位繼承繼承,只要第一順位繼承人不主張侵害特留份即可 建議至民間公證人處採公證遺囑往後會少很多爭議. 當然可以自書遺囑,但要由長輩親自用筆寫(不能電腦打字),且記名年月日,並親自簽名,最好別有塗改處,不然要寫明塗改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對於你的第二種方式不能產生遺囑效力,因違反遺囑不能電腦打字之方式。

 

如有回答未周之處,還請各大律師補充或更正

供參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08 23: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遺囑部分可考慮自書遺囑或代筆遺囑,須符合法律上之遺囑形式,避免遺囑不生效力;亦可考慮於繼承開始前,即開始先行規劃財產分配,避免相關稅務負擔。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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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除非被繼承人的兄姐有虐待被繼承

且被繼承人表示不願讓他們繼承

否則縱使遺產都給某一人

(遺囑可將財產給非繼承人)

其他人仍可主張特留份

至於遺囑部分建議ㄧ定要公證

如果不公證

光是打遺囑真正的官司就會打個好幾年

不要為了省小錢花大錢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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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呆 104-03-08 11:19

父親去世,留有一棟房產,父親留有公證遺囑,指定我繼承1/2,我兩位甥子各繼承1/4,併指定我為遺囑行人

請問我可以放棄繼承,改由我的大陸配偶繼承我的部分嘛?

目前我的大陸配偶是持有依親居留證件,尚未取得長期居留證件。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08 11: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放棄繼承遺產會由其他繼承人取得,無法直接由您的配偶取得。

2、建議可以由您取得之後,再移轉給您的配偶。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xuam 104-02-23 15:37

若A公司要將股權轉讓給另一人B(目前非股東,身上也沒有該公司股票)

那簽署股權讓渡書後,即會成為股東嗎?

若不想呈報至經濟部,防止他人能經由網路或其他資料查詢B人擁有A公司的股票(或為A公司的股東),那A公司要如何將股權讓渡給B?

另外,去法院公證股權讓渡後,B就會成為A公司的股東嗎?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於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沈恆 (沈律師) 104-02-23 17:47

您好!

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背書並交付股票即完成轉讓;若為不記名股票,交付股票即完成轉讓。另應注意,轉讓後若未至公司辦理過戶登記,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者 :股份轉讓公司法並無規定,故一般於股份轉讓時,係由雙方填具受讓同意書,並參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股份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於填具受讓同意書後會同向公司辦理過戶公司有發行股票者 :股票轉讓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分為:1、無記名股票轉讓只須交付股票即可。2、記名股票則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股票,於完成背書轉讓時即生轉讓法律效力,而向公司辦理過戶則僅為得對抗公司、行使股東權之功用而已。如未辦理過戶,則公司將無法得知股份移轉之事實,自不應強求公司須讓受讓股份之新股東行使權利。是故,為避免因未辦理過戶,致影響享受開會及分派股息、紅利之權利,自應把握時間請求為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且此項請求變更記載(過戶)之權利,只要股票受讓人單方面請求即可,毋須出讓人協同辦理。 以上回覆如有未盡事宜,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或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聯繫,俾便協助 !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處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紫凝 104-02-16 07:03

我原本在懷孕8個月的時候要跟男友去辦公證,但後來結婚條件沒跟他爸媽談攏(聘金細節那些),

所以分手了,也沒公證..

上個月小孩出生了,前陣子剛報完戶口,讓他跟我姓

但昨天小孩的爸爸傳簡訊給我說要跟我爭小孩的監護權

想請問未婚生子而又已經先讓孩子跟我姓的情形下,生父想爭監護權爭的到嗎?

如果他要求確認親子關係認領,我一定要答應嗎?

確認親子關係確定他是生父的話,那他就又有權力跟我爭小孩了是嗎?

我不想讓孩子給他..也不想讓他看小孩,有辦法嗎?

我一定要先弄清楚,因為到時候要請律師,請各位麻煩幫我解答,有機會也會請各位律師幫忙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2-16 09:13

1.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須要有認領的意思表示或是對子女有撫育的行為而是為認領,才會產生法律上作為一個父親應有的權利義務(基本上都是義務),也才會有監護權爭執的問題。

2.只要是生父(有血緣關係),就可為認領的意思表示,甚至只要有對子女撫育(如支付給子女生活費等)也可視為認領,到時法律會直接視為婚生子女,無庸再起訴主張。

3. 而非婚生子女認領後的監護權爭議準用離婚的規定,先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則可向法院起訴爭取自己的監護權。不過,上述情形,有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是沒有辦法完全禁止無監護權的一方探視。

一、鍾律師講得好。

二、監護權的官司重點就是小孩跟著誰比較幸福,所以你可以開始搜集一些小孩跟著你很幸福的證據了…拍一些母子照…全家團圓照之類的…慢慢搜集有利於你的證據

三、有的人會搜集對方不適合監護的證據。但比例上來說,搜集小孩跟著你比較幸福的證據要多一些,畢竟到了法院抽象標準是「未成年最大利益」。

以上,加油!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16 23: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基於幼年從母之原則,您又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您繼續行使監護權之機會較高,又何方較適任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法院亦會委由社工團體漸入訪談,惟即使由您繼續行使監護權,對方亦可行使探視權,但您可向對方請求撫養費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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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2-16 23:48

您好,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會參考社工作成之訪視報告,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並不會僅單純就夫妻雙方間之經濟能力做考量。再者,若孩子從小都是由您照顧,基於法院通常不欲變動小朋友之現況,這點對您有利。

mini 104-02-11 20:15

我爸在大陸外遇 有一名五歲非婚生子,上個月帶回台辦理入籍,我媽才知道

我們有收集那小孩的出生證明及大陸官方的出生公證書及聲明書等(上面證明小孩的父母)

我想請問(以我媽不離婚的前提下):

對方是大陸人,一直在大陸的話,能在台灣提告嗎?

若在台灣不能告,我們要如何在對岸提告?

要告何種罪名?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11 20: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必須通姦事實在台灣才有辦法提告,否則應該去大陸地區的司法單位提告

您好: 您父親既然與外遇女子生下小孩,若可證明小孩確實為您父親所有,您父親的行為即成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您父親之通姦行為發生在大陸地區,且通姦行為在大陸未構成犯罪,但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在大陸地區之犯罪行為仍得依法論處,因此您可直接在臺灣對您父親在大陸地區之通姦行為提出告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2-11 22:28

您好,仍舊可以蒐集證據在台灣提告通姦!

但是通姦罪就算真的成立,頂多也易科罰金即可解決,所以可斟酌是否提告。 

一、為維護您的權益,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就多年經辦此類大陸地區及台灣地區婚姻糾紛民事刑事管轄諸等案件之法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

二、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點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的權益!

尤生 104-04-15 14:29

不管該大陸人是在大陸或台灣都拿她沒轍,除非查出那位大陸人在大陸也有婚姻,這樣就能在大陸提告重婚;至於父親的部分,你們手頭就有證據加上又要入戶籍,直接提告便可。

如有需要請與我連絡0989-518-276尤先生

阿不拉 104-01-30 16:11
要租店面,屋主剛過世,還未完成繼承移轉,現與兒子接洽租屋事宜中。 請問若現在決定承租,想公證簽定租賃契約,要請兒子提供那些文件,以確認他有權將此屋子租給我? 且為避免後續他們辦理繼承發生糾紛或變動,在保障我的權益和減少可能發生的損失情況下,是否在租賃契約中加入因租屋契約無法履行時,對方要對我因此契約無法履行時遭受的損害賠償責任條款較好?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30 22:20

您好,建議您與繼承人全體一起簽訂租約,以避免日後之麻煩。

若與全體繼承人一同簽訂租約有困難,建議將契約損害賠償寫清楚。

餅乾熊 104-01-25 09:51

您好:

之前我有問過兄弟姊妹扶養責任問題現在補充問題

父親已將房子贈與一子(並經公證但尚未過戶)後2個月死亡母親尚在其繼承權為何?母親現73歲,行動不便,需人照顧母親尚有存款500萬及保險金500萬(受益人均由同一人)以由同一子保管(經母親同意)並立協議書由單方扶養母親及大哥是否視同遺囑?將來由同一子獲得全部的遺產其他兄弟姊妹擔心將來財產異動,大哥的扶養義務是否會平分到兄弟姊妹上?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25 15:59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您的母親仍然有高額存款,則沒有扶養問題。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25 23:13

,

小管家 104-01-22 23:49

您好

我想請問,公證遺囑後若干年(立遺囑人往生後)若是土地增值,特留分是否也必須按比例(1/10)增加?還是依照公證當時的土地價值來計算呢?

另外,若是子女全部放棄繼承,是否由內外孫依父母的繼承比例來繼承?

沈恆 (沈律師) 104-01-23 05:59

您好!

特留分是以被繼承死亡時的遺產價值按比例計算,與遺囑訂立時間無關。
子女全部拋棄繼承,則會由所有孫子女繼承,但應按孫子女人數平均分配,與子女人數無關,並不是沿襲子女的應繼比例。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特留分只針對比例

其他繼承人就是只能取得固定比例之特留分

總體財產價格提高

取得特留分的比例也不會改變

只是換算成現金的金額會提告

那是大家都一樣的

所以比例不會有所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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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高 104-01-20 00:30

請問關於借名登記之協議有無訂定(跟經公證)後之協議是否有效??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20 09: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只是借名登記,則所有權屬於A、C部分,不因為B死亡而發生繼承問題。

2、契約效力問題部份,倘若不論是見證、公證都可以達到效力。

3、目前法院對於借名登記的認定較為嚴格,且多有爭議,建議應該要考慮清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20 18: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借名登記部分,您應與對方擬定相關協議書,載明雙方之權利義務,不一定需要公證,但內容須擬定清楚,可考慮委任律師代擬之,惟仍建議個別辦理,不要採借名登記,避免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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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20 21: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借名登記部分,您應與對方擬定相關協議書,載明雙方之權利義務,不一定需要公證,但內容須擬定清楚,可考慮委任律師代擬之,惟仍建議個別辦理,不要採借名登記,避免紛爭。

小賢 104-01-15 17:29

您好~我有位老大哥因為他的房子有與人簽訂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因是國軍改建需5年後才能買賣,所以才用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來綁約,但是他們用不法手段先與公證人簽授權書及認證、公證書,而當事人完全不知情,事後因買方未告知當事人(屋主)伺而盜領所有有價證卷,再103年11月份提出告訴(偽造文書)告公證人在11月底12月初時法院傳票寄到時隔天就是開庭日,這次更是離譜,今天104年1月15日上午11點律師收到法院傳票(第一次開偵查庭後我們有到服務處再申請另一個地址請院方要寄送2處)而住處卻無收到法院傳票,開庭時間為1月15日上午10點10分.......我只能說對方很有力,我們要如何做?(對方之前是國家官員)

您好:就您所提起【偽造文書】之刑事告訴,因未收到法院傳票故未依時出庭,為保障您的權利,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15 21: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理由狀及開庭相關事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15 23:33

您好,可直接委任告訴代理人。

Angela 104-01-15 01:12

你好

之前和朋友開了一間店 後來頂讓給了別人

由於對方當時金錢較緊湊,所以我們同意讓對方分期付款,我們有去公證,公證內容有提到若壹期不履行,視同全部金額均已到期,且同意我們執行強制執行,對方目前還款都拖拖拉拉的,也已經有兩期未還款了,我們想採取強制執行的法律動作,也已經寄出存證信函給對方了,想問說接下來的法律程序我該如何進行呢?我該準備什麼文件來聲請強制執行呢?且我們想對 對方進行假扣押 ,查對方的動產動產,這些我們該如何進行呢?  麻煩你了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1-15 06:46

您好!

公證書當執行名義就不用再假扣押了,可先查詢財產資料,選定要執行的標的財產,直接向法院提出聲請強制執行書狀。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您可先至國稅局查詢債務財產資料,再以聲請狀向執行法院提出而發動強制執行,聲請狀內容應記載執行名義、執行的標的物以及聲請執行的理由,並且檢附公證書。若您有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vicky 104-01-15 01:07

律師,您好:

因兄長太貪心,母親太偏心,導致母親的財產幾乎歸兄長所有,現僅母親自住的房子尚未分配,因母親僅口頭承諾百年後會把現住的房子歸給弟弟,但因擔心兄長會繼續使用各種手段奪取該房子,若須母親公證證明該房屋百年後歸弟弟所有,該如何處理,手續為何?公證單位與公證人?

謝謝您

何明諺 (何律師) 104-01-15 09:21

您好:

1.若是採用「遺贈」的方式將房屋贈與給弟弟的話,則母親百年後所留遺產倘不足分配哥哥的

  「特留分」的話,哥哥是有權主張扣減的。

2.建議還是先釐清母親所有之財產狀況後,再決定是否為之。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如居於高屏地區歡迎來所指名本人諮詢

鄭瑞崙 (鄭律師) 104-01-15 10:49

您好

 

建議可以公證遺囑方式去做

當然會有特留分的問題

但需在遺囑裡做交代有關特留分的問題

 

 

pei 104-01-10 14:23
房東簽訂租賃房屋契約為101/03/01~102/02/01,未公證契約內容為坊間書局即可購得的「新版房屋租賃契約書」,未加註其他條款,後續為口頭續約,未再簽契約書。 日前因電視機壞掉通知房東房東表示會請熟識的店員進行修繕修繕費由我先替付,再由房租中扣除。 店員觀察了電視情況,表示因情況無法立即修復,要詢問房東是否要修,然後當下致電給房東房東表示他仍要修理,同意搬走電視,並同意店員報價1400元。 過了幾天後,店員表示會將電視搬回,但確認無法完全修復,故僅收零件費800元,並手寫紙條類收據供我提供房東對帳,然後說他們都是如此處理。我打給房東告知電視情況並表示租金已扣除代墊的800元。房東於表示他不認賬,且不願與店員溝通,故我要求本月底即退租,並要求退回押金20,000元,但房東表示不願歸還,僅同意退租。 ㄧ、請教我該如何要回押金? 二、我該做哪些蒐證?或是該如何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10 18: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電視無法適用,對於使用房屋並不會有嚴重影響,依法必須經過合法催告通知修繕出租人任意拒絕,始能終止租約

2、就您所述的狀況,無法判斷是否經合法催告,倘若有,則我方請求有理,反之,則否。

3、此類爭議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三井壽 104-01-07 10:49

您好~因為父親去世後,我三姊弟與母親共同繼承父親留下的動產,因父親留有經法院公證之代筆遺囑,將所有持份留給弟弟(我本人),我因為知道有特留份的規定存在,所以一開始就有將各1/8(合計3/8)留給媽媽跟姐姐們去登記,但我媽與我其中一位姐姐有一些口頭協議,所以同意將其持份給我姐登記,但最近因細故兩人翻臉,我媽認為我姐已經不可能做到當初的協議,所以打算趁登記未滿兩年將其應繼承之特留份取回,近日已寄發存證信函給姐姐,希望她自行協助過戶返還,但若對方不配合,請教這樣的情形應該怎麼做比較好?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於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可以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等來起訴請求給付,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對方一直不願意配合,則只能透過訴訟程序來追回,當然訴訟上講求證據,所以您們也應先蒐集完整之事證,以為因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1-07 13:35

您好!

既然姐姐是協議並經媽媽同意而取得動產持分登記,這就不是繼承權侵害,沒有二年期限的問題。
媽媽若能證明姐姐違反協議約定且違反的效果是應返還登記,媽媽起訴請求返還登記才有勝算。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本件如沈大律師所述

重點應在於媽媽與姐姐當時之約定內容為何?有何證據可以證明?

建議應與專業律師正式研究分析為宜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三井壽 104-01-09 16:24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既然姐姐是協議並經媽媽同意而取得

感謝您的回覆~因為當時我是負責遺產分割登記的執行人,我姊和我媽說如果那份給她,她會好好孝順我媽,所以我媽口頭上同意她的持份給我姊,所以我也照我媽的意思把我媽的持份登記在我姊名下,但是最近鬧翻,我媽認為當初被騙了就想要要回來,因為當時都是口頭上說的並沒有立據,我姊也不願意自動返還,所以才想直接用特留份方式打官司,想說這樣是不是比較單純.

George 103-12-23 10:44

您們好 .我有借款300萬給一友人, 有對其女兒名下之一間房屋進行第二順位設定 , 設定人是我女兒為負責人的一家有限公司.

現在因為友人生意資金周轉很緊一直無法清償這筆債務 , 最近他提議說希望接手我女兒名下公司然後他可以以此公司取得銀行借款以償還這筆債務 ( 因他自己公司的銀行借款已太多無法再增貸) . 他會另外安排人來做負責人, 我女兒還是繼續為股東( 股權低於50%) , 且日後銀行借款不需要她作保簽字.

現在問題來了 , 我相信他是真心想償還這筆債務才想出這個辦法, 但如此一來我們原來對該房屋之100%二順位債權豈不被他安排的新負責人佔去大半 ? 他說新負責人可去辦理什麼'拋棄原公司債權'之類的手續以保障我們現有債權, 他只想儘快取得銀行之新貸款清償欠我的錢並且他自己還可以借得更多的資金 .

現在請問 , 真有所謂'拋棄原公司舊債權'這種東西嗎? 還是有任何可行方式透過公證以讓我的債權獲得保障又可讓他以此公司取得新貸款? 萬一日後他還是無法取得新貸款怎麼辦?

以上問題懇求答覆,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12-23 13:20

您好!

如果債權仍為個人所有,卻用公司名義登記抵押權人,則抵押權無效。
如果債權已轉給公司後才設定抵押權,則債權已經與個人無關,若公司負責人換人後拋棄公司債權債權即屬消滅,並不會歸個人所有,債權消滅後抵押權也會跟隨消滅。

 結論,您所述的安排自始就完全沒保障。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George 103-12-23 15:42

感謝您的回覆,我已瞭解。

 

如此一來房屋之二順位抵押權已換成歸有新負責人為大股東的公司所有(即使我女兒仍有股份)。

但他的說法是說因二順位抵押權人已是雙方共有之公司,他可讓新負責人簽署拋棄對該房屋股份比例所持有之部份抵押權,仍由我女兒全部擁有原抵押債權。 請問這種安排可行嗎?

 

謝謝。

George 103-12-23 22:40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 (恕刪)

 不好意思發錯了. 重發如下, 謝謝.

 

 

感謝您的回覆,我已瞭解。

 如此一來房屋之二順位抵押權已換成歸有新負責人為大股東的公司所有(即使我女兒仍有股份)。

但他的說法是說因二順位抵押權人已是雙方共有之公司,他可讓新負責人簽署拋棄對該房屋股份比例所持有之部份抵押權,仍由我女兒全部擁有原抵押債權。 請問這種安排可行嗎?

 

謝謝。

Hampton 103-12-21 14:59

日前祖父過世,祖母過世已久,遺產由四位子女繼承
有長男、長女、次男、三男

祖父原本已立好公證遺囑
內容是由於祖父以前已經替長男與三男買了房子登記在各自名下
(所有人都知道的事)
現有名下一棟房子交由長女與次男共同繼承房租兩人均分
若日後此房子賣掉,長男與三男可各自獲得十分之一的轉賣收入
其他現金存款部份由四人均分

而現在有兩個特殊的情況:
一是祖父後來又改了ㄧ遺囑,未公證
內容是由於長男在長期以來照顧祖父,存款現金全由他繼承、處理

二是三男已舉家移民美國,原本祖父送的房子已賣出

想請教的是:請問這樣的遺囑具有效力嗎?
還需要經過什麼程序才能使遺囑圓滿實行?

我爸爸是次男,我比較在乎他和我姑姑(長女)能否順利繼承房子,確保他們之後保障
遺囑有這樣的效力讓他們順利繼承嗎?需要其他子女放棄繼承嗎?
代書有必要性和幫助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21 15: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前後遺囑均有效的情形,以後遺囑為主。

2、倘若有侵害特留分得部分,遭侵害之繼承人還是可以主張權利。

3、無法於被繼承死亡之前預先拋棄繼承

4、被繼承人現在是否尚存?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

 您好:

依您所述應以祖父後來立的遺囑為準

且該遺囑應有侵害到您父親之特留分

父親可向大伯父請求分配特留分比例計算金額之遺產

當然如果大伯父和三叔願意拋棄繼承或協議放棄繼承亦可以使父親和姑姑繼承房子

如果協議不成,就要透過分割遺產訴訟處理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21 17: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第二份遺囑亦符合法律之規定,為有效之遺囑,應依該份遺囑執行之,惟若第二份遺囑不符合法律之規定,則須依第一份遺囑執行之;再就遺囑執行後是否有侵害各繼承特留分,若有侵害,亦可請求返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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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您所提(繼承)的問題,請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詳述細節,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沈恆 (沈律師) 103-12-21 21:59

您好!

民法第1220條規定:「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依您所述,前後遺囑關於房子部分並無牴觸,現金部分則有牴觸;因此,房子部分仍依第一份遺囑處理,現金部分則依第二份遺囑處理。
若依上述分配結果有侵害特留分,則受侵害者再主張依比例扣減。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Hampton你好

有關你所詢問的問題簡單回覆如下:

如前沈律師所述,兩份遺囑看起來就房屋的部分並沒有相牴觸,應為有效。(但後遺囑是否有效仍須看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而定)

另,依據內政部81年的函示,你父親及姑姑可以直接持遺囑到當地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過戶手續

但縱使兩份遺囑均有效力,如此的分配遺產恐仍可能侵害部分繼承人的特留分(特別是三男,必須看祖父當初生前贈與的原因為何)

為免房屋過戶後各繼承人間發生爭執甚至訴訟,建議持相關資料詢問專業之法律人士進一步分析、處理會是比較妥適的做法

以上供參

均毫 103-12-12 00:50

您好,事件的開始是一名同事(以下簡稱A),找我借汽車,但A騙我說要去醫院,結果跑去其他地方,還把我的車撞毀,並在車上燒炭想自殺,後來被警方 攔下,我到場才知道車子全毀,A滿18歲且有駕照,但因84年次未滿20,當下我有打110報案,員警請我們到派出所後,警察先生說因為是自撞,A駕駛的 車是和我借的,發生事故全毀,屬民事糾紛,就沒給我報案三聯單,我有親手撰寫切結書並雙方簽名,切結書上有寫A和我借車的這段期間,肇生的所有民事,刑事 責任皆由A承擔,而我的財損初估12萬元(但切結書無第三方公證),想請問A未滿20簽切結書法律效力嗎? 若A不履行賠償義務,我可以告背信毀損罪嗎?

麻煩了!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3-12-12 00:59

您好!

1. A將車子撞壞,即使沒有切結書,A仍應賠償損失,且因A未成年,可請A的父母負連帶賠償責任

  2. 如果A是不小心發生車禍,不會構成犯罪。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提示的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詳述案情細節,本所依實務專業經驗解答您的疑惑,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buibuibui 103-12-07 21:23

本人現居台北市 是爺爺時代留下來的房子
但是現在因為土地所有權是某建設公司持有,所以對方要求拆屋還地 

目前據家父了解 當初有辦理房屋買賣公證 不過相關資料似乎已遺失

想請教關於房屋買賣公證書的相關資料或情報是否可以去地方法院作申請查詢?

以及查詢的流程、地點或是需要提具那些資料 

希望有人能協助指導 感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07 21: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至地政事務所查詢買賣移轉紀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除可參考樓上大律師外,有關您的問題,需視你們房屋買賣契約公證而定,若當初在法院公證公證,則或可至法院公證處查詢;若當初在民間公證人處完成公證,須可能回到當初辦理的公證事務所查詢。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

除陳大律師所述外

補充說明應是要找出房屋可以合法占用土地證據

所以只找出房屋買賣契約是不夠的,

應該包括有買賣土地或使用土地之權利證明

這部分可以向各縣市政府建管機關申請調土地使用權證明書看看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心心 103-11-25 14:19

律師你好:

男友為二次婚姻,第一次婚姻女方跟男方父母拿了很多聘金及喜餅錢,婚後女方開口說要開店,也由男方父母支出,女方也因開店周轉不好有了債務,男方父母也同意幫女方還清債務,結果我男友與前妻因金錢糾紛於去年年初離婚,之後我與男友今年四月相遇後打算今年年底結婚,因男方為二次婚姻,男方父母要求家裡沒錢只准我們公證,我們女方皆同意也不收取聘金,餐廳部分更由女方自己負責,偶後男方父母反對我們結婚,原因是談婚事的過程中有些不愉快,但我已懷孕,男友堅持與我結婚,結果男方父母不開心,要求男友簽下一張314多萬元的本票,然後寄出存證信函要我男友償還.........本票的金額包括當初結婚時給前妻的聘金,還有婚後前妻開店的債務,以及我男友的車貸,這些當初都是男方父母自己願意拿出,如今卻反悔要男友簽下本票償還...

請問..1.本票上有很多的金額並非給予我男友而是前妻拿走,如今他們已離婚,他的父母卻要我男友償還,可以這樣嗎?

2.另外還有結婚時買的金子也都全數被男方自己的父母拿走,然後還要我男友支付這一筆買金子的錢,我男友有需要支付嗎?

3.還有當初我男友的車貸,也是他的父母開口說要幫他償還的,這不是贈與嗎??為何還可開口拿回??

4.如果我男友拋棄繼承遺產可否抵銷這張本票??

所有問題,皆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來處理,就票據原因關係存否來主張,或以被詐欺脅迫而簽發票據,主張撤銷票據行為,一旦取得勝訴判決,就無須支付本票票款,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心心 103-11-25 16:30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所有問題,皆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來處理,就票據原因關係存否來主張,或以被詐欺脅迫而簽 ... (恕刪)

 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來處理的話,費用是多少??我男友本身有房貸跟車貸以及租房子費用要支出......所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求處理費用可以分期攤還嗎?

費用部分皆可來電討論

koni 103-11-20 14:25

您好:

倘若被繼承死亡.依據第一繼承順位為A君.但是因為某些因素.被繼承人不想讓A君繼承.指定身後所有遺產交由第二順位B君繼承(B君也願意).被繼承人透過遺囑公證這樣作可以嗎?

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繼承人有一定順序,如要剝奪第一順位繼承權,除非第一順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否則仍有特留分之問題。

若侵害特留分,通常公證人不願意將該遺囑公證;建議被繼承人攜帶相關資料正式諮詢律師,以將其遺產做規劃。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小娟 103-11-18 10:36

你好,我目前未婚懷孕,孩子的父親說他不要孩子,堅持要我拿掉,可是我想要小孩,我跟他保證孩子會自己生養,也不會造成他日後生活上的困擾(如果他未來結婚有配偶),請問我該如何寫相關的法律文件給他,作為保證。

另外他希望以公證方式作為日後的保證,又希望我能向醫院開捐贈精子證明,以便日後有婚姻可以交待,請問要如何做才是適當的?!請幫忙我,謝謝!

可簽訂協議書載明你不會向對方要求由你過去代墊的扶養費(不當得利部分),但小孩在成年前,還是隨時都可向生父請求未來的扶養費,你或小孩也可隨時請求生父認領(當然要不要請求還是看你們的意願),至於捐精贈明,如無捐贈事實,醫院並無法開立,偽造證明有偽造文書刑責,不建議這樣做,本所有代擬協議書服務,可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種約定可能會有違反公序良俗之問題,且日後小孩出生後,他也可以主張生父認領,所以您所述的情形,應只能建立在您們彼此間的信任基礎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8 23:34

您好,縱使您跟生父有約定,小朋友還是可以向生父主張扶養費用,因為這是小朋友的權利!!

 

103-11-13 01:16

a : 父親(禁治產人).b: 女兒(法定代理人).c:乾女兒.
c帶著b去法院公證贈與動產.說是a之前要給c的.在法院做公證了.還未過戶.這個時候.b 知道了c是欺騙他.問題來了.
1.這個公證有效嗎???(因為我們家屬認為這個公證本身違反被監護人利益.可以不理它.父親是禁治產人.民法第1102條(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之權義 4~受讓之禁止.應該女兒不能代為贈與動產吧.因為不符法定程式.即然是不符法定程式.那公證贈與動產本身是無效的.那我們也應該不用去法院撤消公證贈與動產.因為那會多此一舉.不曉得我們家屬這樣理解對不對)

2.對方可以拿著這個公證贈與動產自行申請法院許可嗎??這個有可能會過嗎??
3.假使c知道現在法院過不了.等父親過世後.拿出這份公證.說要履行這份公證.這時這份公證有效嗎??

 

沈恆 (沈律師) 103-11-13 05:49
您好!
1.    代理受監護人贈與動產,雖經公證,但若未經法院許可,贈與契約不生效力;另受贈人並非法定代理人,並不適用1102條。
2.    受贈人不能聲請法院許可。
3.    契約仍屬無效。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03-11-13 17:52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    代理受監護人贈與 ... (恕刪)

謝謝沈律師的回覆.那我們家屬還須要到法院撤消公證贈與動產嗎??如果要.是需如何做呢??

 您好:

建議可以提出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之訴訟

也可以等對方主張權利時再提出抗辯贈與無效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103-11-15 20:01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建議可以提出確認

  再請問一下林律師:你說對方主張權利時再提出抗辯贈與無效,是指對方等父親去世時.提出公證有效的訴訟.還是指現在對方提出公證有效的訴訟(不是說受贈人不能聲請法院許可嗎??).其實我們家屬比較不懂林律師所說"對方主張權利時".這個時間點是指什麼時候??

.

brightruby 103-11-11 00:52

敬啟者

我代人詢問以下的事,因為我推薦他先詢問專家並請律師協助契約的擬定,才能爭取應有權益,他是乙,要我先代為詢問:

「甲邀乙丙合夥補習班並當講師,甲60%,乙20%,丙20%,要簽立合夥契約書來規範相關權利、義務與分紅、退股等機制,要注意的事項?

合約簽訂的律師費要付多少錢?

需要辦理公證嗎?

需不需要律師見證?

可以推薦我律師嗎?」

黃小姐敬上2014/11/12

歡迎你來洽詢,客戶諮詢電話:0937-182635   Line:k8883

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1 09: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合約分成兩個部份:

1、一個是法律上權利義務問題,包含締約的過程的注意事項,約定內容的法律用語等,此部份可以由律師協助(主要就是傳約的部分)。

2、ㄧ個是締約條件,此部分涉及交涉能力、雙方合作意願問題,必須由當事人自行了解,並告知律師,由律師撰擬、修改成文字。

二、公證律師見證則一即可,律師見證的部分可以順便委請律師代為撰狀。

三、倘若在北部,歡迎來信或是來電約會談時間。

民法針對合夥已經強制規定的部分不需要再約定,縱使約定也不會要效力,所以要針對合夥業務執行方式、分配損益成數、合夥業務執行報酬給與與否、合夥存續期間、違約金給付條件等等來作約定,可找律師代擬、見證,如定有違約金條款,公證後如有人違約,可以契約強制執行違約金,契約效力更多,費用部分可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本所有多項代擬此類型合約之經驗

如有委任律師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tina 103-11-09 21:05

律師你好,

股份有限公司結束營業,也請會計師申辦清算法院公證完畢,但董事長遲不將剩餘金額分配股東,請問要如何處理,另會計師將清算單送給國稅局時代表公司不欠稅,股東是否就可要求分配剩餘金額。

 

謝謝

momo 103-11-05 00:02

您好,
1.因丈夫常無故亂發脾氣大吵大鬧,有時還會動手推人或打人,但因氣頭上所以忘了去驗傷或留下證據,  小孩也還小才1歲5個月,常因為他大聲咆嘯而受到驚嚇,已對小孩造成陰影,當事人也被搞的精神  耗弱,嚴重影響生活品質,故想請問若私下讓丈夫簽署放棄扶養權同意書,再離婚訴訟時,此文件是否  具有法律效力,還是說需要有第三人公證

2.倘若放棄扶養權同意書是不具法律效益的,那該如果做才能確保一定可以拿到小孩的監護/撫養
謝謝!

何明諺 (何律師) 103-11-05 00:43

您好:

1.基本上小孩監護權是父母共同行使,除非一方有不能行使的情況,才能由他方單獨行使。

2.但是您若有提起離婚訴訟,則雙方可協議由誰擔任監護人,此時該同意書可作為證據證明父親

   無意擔任監護人之用。假如父親反悔要爭取監護權的話,可向法院表達父親先前曾簽立該同

   意書放棄監護權外,還有家暴惡習不適合擔任監護人。

以上 謝謝

扶養跟監護是不同的東西,夫妻離婚,任何一方都必需要扶養小孩,要對方不要扶養小孩和你都不利,而監護是指對於小孩的實際照顧、法定代理權限等等,如雙方對小孩監護無法協議,可向法院聲請酌定,程序中要針對雙方的經濟、工作、支持系統等等各方面詳加論述,爭取法院認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民法第1055條第1、2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第1055-1條:「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依你所述,您所期望的應是能在離婚後保有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監護權監護權可在離婚時由夫妻雙方協議由一方行使,然該協議如不利於子女時,法院仍可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至於法院審酌應由夫妻何方行使監護權時,即應依民法第1005-1條之事項為考慮,另依您所所述,您丈夫似有家暴行為,則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可能被推定由其行使監護權為不利該子女

您所指之放棄扶養同意書之內容應是放棄監護權,而不是扶養義務,蓋扶養為一義務而非權利,不能由義務人單方為放棄。而您應該也不希望離婚後,您現在的丈夫不需再支付小孩生活費用。而此放棄同意書在訴訟中亦可用於佐證由其行使監護權可能不利該子女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5 23: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蒐集您先生暴力行為及言語之證據,如錄音驗傷單,以利您提出裁判離婚訴訟,若您為無責配偶,亦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就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部分,對方之暴力行為,亦可為不適任監護權人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5 23:59

您好

阿威 103-10-22 23:21

請問,我家有筆土地目前登記在我堂姐名下,但我有法院公證協議書,協議內容我與其餘3人各四分之一所有權,且土地買賣需有4人皆有共識同意出賣。

問題是我們之前有找房屋仲介簽定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一份契約書我們4人皆有簽名蓋章,後來因為契約期滿,房屋仲介又來找我們要簽定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但是後來我們發現房屋仲介與我們講的契約書內容,每個人講的都不一樣,甚至欺騙,她跟我堂姐講說我們其他3人已經同意契約書內容並已簽定(告知我們要一人簽訂一份),導致我堂姐相信也與她簽定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

我想請問的是像這樣如果只有我堂姐簽定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而我並沒有簽名蓋章,房屋仲介是否可以依我堂姐簽訂的契約書內容銷售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3 07: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外部效力的部分,只要有2/3所有人的同意,還是可以出受該動產。不受你們內部約定必須全體同意受到影響。

2、倘若該仲介詐欺的行為,可以撤銷委託契約

3、詳細的權利義務必須依據所簽立的協議書及委託銷售契約書而定,煩請提供。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h 103-10-13 19:31

如題
房子、公司、任何財產皆是討客兄的配偶的名字(有抓,沒成功)
上週她私下把房產過戶部份給孩子,今早我和她去稅捐處把案件抽出來
她怎樣都不願設定給我一半
〝目前〞說好,
要去法院公證她名下的任何財產房子、公司、存款、動產
皆我佔部份(有無我需要但書的呢?)

請問:那個公證書,白紙黑字即可嗎?需要幾個見證人
去法院就可以直接辦理嗎?

沈恆 (沈律師) 103-10-13 20:02

您好!如果對方願意,可行的方法是將部分財產登記給您,提前處理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並至法院登記為分別財產制,以後雙方財產就完全獨立了。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補充說明:
兩者不同,但趕快登記到自己的名下比較實在

公司股份可以各分一半登記給雙方

 

h 103-10-13 20:07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如果對方願意,可行的方法是將部分財產登記給您,提前處理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並至法院登記為 ... (恕刪)

所以沈律師的意思是公證不如登記為分別財產制嗎?
(兩個有無相同?)
可是 目前狀況是公司還在營運中
分別財產也可以包涵公司營運的幾%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3 22: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請對方贈與給您部分財產,應較公證較為迅速且為直接,您為此公證,實質意義不大。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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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a 103-10-12 16:09

當初爺爺有公證遺囑,說將土地分為四等分給兒女,

並經由四個兒女協議後簽立契約借名登記在大兒子名下,

如今二兒子癌症末期擔心妻兒以後的經濟問題,

由於目前還是登記在大兒子名下

想請問如果二兒子過世後他的那一部分會直接繼承給妻兒嗎?

還是要先提出分割後才可以?

 

您好:

如果大兒子願意當然就由大兒子直接移轉登記給二兒子的妻兒即可

如果不願意,就應該由二兒子的小孩代位繼承請求分割遺產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二兒子死亡後,其權利可由其繼承人來繼承,而本件關鍵應在於借名登記,有無以文書立據,才能避免將來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2 22: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二哥必須要有證據可證明為借名登記,其方有權利向大哥請求分配其四分之一之應有部分,二哥之小孩與配偶亦方有可能繼承二哥向大哥請求之權利,若均無證據可證明借名登記,目前該房子登記名義人為大哥,大哥為所有權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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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ke 103-10-08 20:42

我有一塊空地,租給一位二手車商 林先生當車庫停放他的汽車約8台

當時只有簡單的下載一張租賃契約,讓雙方簽名,沒有到法院公證

其中第一條是:本契約不可頂讓予他人...等,不然就是失效。

後來林先生跑路,聯絡不上人。有人號稱是他的公司同事,接管他的業務

也繼續匯租金到我的帳戶。

但是我要跟他們終止合約,因為光是第一條就違規了。

所以約他們出來談,他們也拿出那張原始契約。讓我在上面直接塗改

改成[給予他們45天的時間找其他停放車輛的地點,時間一到就要把車移走,這段時間免收租金]

現在時間快到了,他們卻沒有積極動作。

我擔心他們耍賴,勒索我之類的。

所以想請問,這種情況,如果請警方處理他們仍不理會的話。如何聲請強制執行,把對方的車移走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警方應該會認為本件是屬民事糾紛而不會受理,本件建議您應先發函通知終止租約,並限期搬遷,若逾期未搬遷,即應提起訴訟來請求,勝訴才能強制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先生如已跑路,程序上可能連存證信函都寄不到,建議直接委託律師處理.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08 22: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為您未經過公證公證內容亦未有可逕行強制執行之規定,故除非您先發函終止租約,且直接起訴請求對方遷讓,否則無法直接強制執行唷!

若還有不明瞭的地方,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

 您好:

建議您可於約定期間到期後向對方提出返還車位之民事訴訟

待勝訴確定後就可以對其強制執行將車位清空取回占有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大h 103-10-06 21:20

如題
約28年前
公證離婚
但事後未去登記,公證的那張也遺失
這樣子的離婚是有效的嗎? 

沈恆 (沈律師) 103-10-06 23:34

您好!如果是民國74年修法以前離婚,只要有離婚書面,及二個以上證人簽名,即使事後未登記離婚仍然有效;民國74年修法以後離婚,就必需登記才有效。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林智群 (klaw) 103-10-06 23:58

如果有疑慮,建議提告確認雙方婚姻關係不存在,

取得勝訴判決後,就回復單身狀態

JAY 103-10-03 17:56

我最近認識一位從事中古汽車行買賣的朋友
他向我介紹他車行的現況以及投資的相關細節
之後我們達成協議,我是甲方
投資協議書內容
1.本人XXX(甲)同意投資XXX先生(乙)操作中古車買賣協議
2.投資期為期一年
3.投資期滿後甲方有權取回投資金全額九十萬元,乙方不得有議,唯甲方可以選擇續約或終止投資
4.乙方同意每月以兩萬元回饋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此款項
5.若有違以上3.4條,甲方可立刻要求歸還投資金全額
6.甲方不得於未滿期限時間內,要求乙方退回投資金或部分款項
7.若有任何協商,甲乙雙方共同為之
甲方:  簽名  手印
乙方:  簽名  手印
中華民國103年 X 月 X 日
請問這樣有法律效果嗎?是否需要請律師公證對我比較保障
我爸說他這樣人跑掉我也找不到他很危險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3 17: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對方開立本票給您並將其動產設定抵押權給您作為履行契約之擔保。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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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Y 103-10-03 20:06

所以我這張協議書是有法律效果嗎?

沈恆 (沈律師) 103-10-03 22:01

您好!雙方親自簽名就有法律效力,但有法律效力並不代表錢拿的回來,「最近認識」聽起來就很不妙。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Power 103-09-28 00:20

律師您好~有幾個問題需要法律諮詢

房屋及田地所有權為家父與家父弟弟  兩兄弟共同繼承

家父弟弟於十多年前搬出該屋

祖父於幾個月前已過世

目前屋主為家父

田地為兩兄弟共有

------------------------------------------------------------------------

房屋問題:

Q1.請問家父弟弟有權要我們搬離這間房屋嗎?

Q2.請問家父弟弟若要強行進入屋內驅離,我們是否有提告權?

Q3.請問家父弟弟協商以某價格賣出該屋,若家父不願意,家父弟弟可以自行變賣嗎?價格方面是家父弟弟所提供,是否不可考?

Q4.若家父要把該屋買下來,價格方面是由雙方達成共識而定,或者是由第三方公證的價格決定?

Q5.若無法達成共識下,該屋居住權是屬於屋主還是兩兄弟的?

-------------------------------------------------------------------------

田地問題:

Q1.若家父想在某塊田地上建設,需要經過家父弟弟同意嗎?

Q2.若家父弟弟想變賣某塊田地,家父不同意,是否就不能變賣?

Q3.若雙方都不同意任何一方對該田地有任何作為,是否田地只能閒置不能有所作為?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目前情況應為二位繼承人(及您的父親、叔叔)公同共有房屋及田地,如您的父親需要使用房屋或者田地,建議應請求分割遺產,以便二位繼承人能自由、分別利用遺產,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8 11: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父親及叔叔共同繼承遺產(房屋農地),則目前房屋農地為您父親及叔叔公同共有,您可請求法院分割遺產分別共有,或至各縣市政府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聲請調處成分別共有分割遺產,待為分別共有後,再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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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9-27 00:35

請問目前分居兩個多月 想和先生簽雙方同意放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權 能否雙方私下白紙黑字蓋印章就好?…還是要上法院公證才有效應呢??謝謝~

 您好:

建議您應與先生約定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並具狀向法院陳明,

才能有不適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法律效果。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ideaty 103-09-26 23:29

各位大大好

小弟因為最近家族中發生了一些變故,目前遇到了一些問題,想上來請教各位律師先進

目前的狀況大概是這樣子,因為奶奶原本由大伯扶養,現在大伯走了之後,奶奶改由大嬸扶養,因為大嬸竟然在大伯走了之後把大伯名下的股票過戶給她娘家的人,因為奶奶有點失智的狀況,現在大家擔心奶奶的財產會不會也遭她私下過戶變賣....

1.請問如果現在要申請奶奶名下土地銀行戶頭中的現金、股票財產清單,是否只要奶奶的委託書還有相關證件去國稅局辦理就可以了呢?

2.如果於奶奶生前已於法院公證,奶奶過世後土地由其他四個兒子共同繼承,那如果公證手續完成,那大嬸是否還可以私下變賣或過戶土地呢?是否法院或者政府機關會通知四個兒子呢?假設大嬸還可以私下變賣過戶,那是否可以請求購買者或者土地受與人歸還土地呢?

3.如果奶奶的土地目前為她單獨持有,是否可變更為奶奶與四個兒子共同持有呢?如果可以變更,變更後是否會影響到奶奶的老農津貼跟農保的相關權益與資格呢?

以上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律師先進,先謝謝大家了

感激不盡

有關您奶奶失智的情形,建議由其他親人依民法第14條、第15條之1,向法院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法院會選定監護人(有點像父母對子女的角色)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對她較有保障。

至於調她名下財產,以她名義出具委託書至國稅局辦理財產清單即可。

 

民法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民法第 15-1 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banana 103-09-22 10:15

律師您好::我前夫100年4月娶大陸仔,100年10月跟大陸仔在台灣已協議離婚,大陸仔在101年2月發現懷孕,她說是我前夫喝醉發生的,我前夫ㄧ直質疑說沒有,101年8月大陸仔被遣返回大陸南昌,她於南昌101年11月生下小男孩現已快2歲,聽我前夫說,大陸那邊他們還是夫妻,因為大陸仔不願意在大陸辦離婚,我前夫現在很懊惱不知怎麼辦,變成大陸仔恐懼他不去大陸的話就要告他,而且如果我前夫在台灣再交女友或結婚也要告他,是否可以在台灣這裡出示離婚協議書寄去大陸?讓大陸自動判離,不然我前夫現在如果要再婚或再交女友,怕被大陸告.....謝謝                                     1.大陸生的小孩聽說還沒入戶口也沒DNA ?                                         2.是否要請我前夫在台灣先拿離婚證給律師公證,再寄去大陸?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22 10:34

您好:

1.關於小孩是否為你前夫子女,可在台灣提確認親子關係訴訟

2.有關大陸地區仍有婚姻關係之處理方式,請你前夫先持離婚協議書、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

   等資料,向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認證,其後公證人或將資料寄交大陸地區之戶政機構

   確認,待審核過後再至大陸地區辦理離婚登記事宜。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banana 103-09-22 11:53

律師您好,請問在台灣是否處理好再將資料寄去大陸當地的公證協會?,可以不要過去大陸嗎?謝謝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22 14:13

您好:

1離婚資料經公證後,公證人會將資料轉寄至大陸先讓當地戶政機關審核。

2.因離婚事涉身分關係之變更,非一般債務關係,則請先詢問當地機構是否接受委託代辦。

謝謝

banana 103-09-22 15:40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