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管委會是合法成立的組織,住戶規約是有效的,那麼,你應該繳管理費。至於管委會是否合法成立,住戶規約是否有效,這就涉及複雜的事證以及訴訟問題
2.看你有無要回應存證信函,但是,對方後續動作可能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你對支付命令有意見則可依法異議
3.有住戶規約規定管理費的情況下,你無法單方決定如何負擔費用,如無住戶規約規定管理費,則可考慮你所說的合理費用,按社區管理維護之必要費用由住戶分擔
4.沒有甚麼公證單位能幫你處理,公家機關也只能依法處理,而多數情況欠繳管理費得住戶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當初買房子就應考慮這些因素,不想繳管理費,就找舊房子且非公寓大廈更無管委會者,傳統透天房屋且單獨興建的較無此問題
5.你如果有機會,不如成為管委甚或主委,推動規約修改,才能做到管理費負擔之公平性。或是能訴訟推翻管委會的組織合法性以及住戶規約的有效性,但這樣的訴訟,勝敗不說,你可能要花不少律師費(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與對方協調探視權行使之方式之方法,若雙方有所爭執,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定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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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先跑趟區公所詢問進度,若不知道,詢問是哪個法院對該協議做核定的動作,再跑到該法院(身分證要帶一下),問一下可否查案號,詢問承辦股書記官是哪位?再問其分機號碼,聯絡一下書記官即可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遺囑部分可考慮自書遺囑或代筆遺囑,須符合法律上之遺囑形式,避免遺囑不生效力;亦可考慮於繼承開始前,即開始先行規劃財產之分配,避免相關稅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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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否則縱使遺產都給某一人
其他人仍可主張特留份
如果不公證
光是打遺囑真正的官司就會打個好幾年
不要為了省小錢花大錢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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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基於幼年從母之原則,您又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您繼續行使監護權之機會較高,又何方較適任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法院亦會委由社工團體漸入訪談,惟即使由您繼續行使監護權,對方亦可行使探視權,但您可向對方請求撫養費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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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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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特留分只針對比例
總體財產價格提高
取得特留分的比例也不會改變
只是換算成現金的金額會提告
那是大家都一樣的
所以比例不會有所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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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借名登記部分,您應與對方擬定相關協議書,載明雙方之權利義務,不一定需要公證,但內容須擬定清楚,可考慮委任律師代擬之,惟仍建議個別辦理,不要採借名登記,避免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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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位老大哥因為他的房子有與人簽訂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因是國軍改建需5年後才能買賣,所以才用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來綁約,但是他們用不法手段先與公證人簽授權書及認證、公證書,而當事人完全不知情,事後因買方未告知當事人(屋主)伺而盜領所有有價證卷,再103年11月份提出告訴(偽造文書)告公證人在11月底12月初時法院傳票寄到時隔天就是開庭日,這次更是離譜,今天104年1月15日上午11點律師收到法院傳票(第一次開偵查庭後我們有到服務處再申請另一個地址請院方要寄送2處)而住處卻無收到法院傳票,開庭時間為1月15日上午10點10分.......我只能說對方很有力,我們要如何做?(對方之前是國家官員)
您們好 .我有借款300萬給一友人, 有對其女兒名下之一間房屋進行第二順位設定 , 設定人是我女兒為負責人的一家有限公司.
現在因為友人生意資金周轉很緊一直無法清償這筆債務 , 最近他提議說希望接手我女兒名下公司然後他可以以此公司取得銀行借款以償還這筆債務 ( 因他自己公司的銀行借款已太多無法再增貸) . 他會另外安排人來做負責人, 我女兒還是繼續為股東( 股權低於50%) , 且日後銀行借款不需要她作保簽字.
現在問題來了 , 我相信他是真心想償還這筆債務才想出這個辦法, 但如此一來我們原來對該房屋之100%二順位債權豈不被他安排的新負責人佔去大半 ? 他說新負責人可去辦理什麼'拋棄原公司債權'之類的手續以保障我們現有債權, 他只想儘快取得銀行之新貸款清償欠我的錢並且他自己還可以借得更多的資金 .
現在請問 , 真有所謂'拋棄原公司舊債權'這種東西嗎? 還是有任何可行方式透過公證以讓我的債權獲得保障又可讓他以此公司取得新貸款? 萬一日後他還是無法取得新貸款怎麼辦?
以上問題懇求答覆,謝謝.
日前祖父過世,祖母過世已久,遺產由四位子女繼承
有長男、長女、次男、三男
祖父原本已立好公證遺囑
內容是由於祖父以前已經替長男與三男買了房子,登記在各自名下
(所有人都知道的事)
現有名下一棟房子交由長女與次男共同繼承,房租兩人均分
若日後此房子賣掉,長男與三男可各自獲得十分之一的轉賣收入
其他現金存款部份由四人均分
而現在有兩個特殊的情況:
一是祖父後來又改了ㄧ遺囑,未公證
內容是由於長男在長期以來照顧祖父,存款現金全由他繼承、處理
二是三男已舉家移民美國,原本祖父送的房子已賣出
想請教的是:請問這樣的遺囑具有效力嗎?
還需要經過什麼程序才能使遺囑圓滿實行?
我爸爸是次男,我比較在乎他和我姑姑(長女)能否順利繼承房子,確保他們之後保障
遺囑有這樣的效力讓他們順利繼承嗎?需要其他子女放棄繼承嗎?
請代書有必要性和幫助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第二份遺囑亦符合法律之規定,為有效之遺囑,應依該份遺囑執行之,惟若第二份遺囑不符合法律之規定,則須依第一份遺囑執行之;再就遺囑執行後是否有侵害各繼承人特留分,若有侵害,亦可請求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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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男友為二次婚姻,第一次婚姻女方跟男方父母拿了很多聘金及喜餅錢,婚後女方開口說要開店,也由男方父母支出,女方也因開店周轉不好有了債務,男方父母也同意幫女方還清債務,結果我男友與前妻因金錢糾紛於去年年初離婚,之後我與男友今年四月相遇後打算今年年底結婚,因男方為二次婚姻,男方父母要求家裡沒錢只准我們公證,我們女方皆同意也不收取聘金,餐廳部分更由女方自己負責,偶後男方父母反對我們結婚,原因是談婚事的過程中有些不愉快,但我已懷孕,男友堅持與我結婚,結果男方父母不開心,要求男友簽下一張314多萬元的本票,然後寄出存證信函要我男友償還.........本票的金額包括當初結婚時給前妻的聘金,還有婚後前妻開店的債務,以及我男友的車貸,這些當初都是男方父母自己願意拿出,如今卻反悔要男友簽下本票償還...
請問..1.本票上有很多的金額並非給予我男友而是前妻拿走,如今他們已離婚,他的父母卻要我男友償還,可以這樣嗎?
2.另外還有結婚時買的金子也都全數被男方自己的父母拿走,然後還要我男友支付這一筆買金子的錢,我男友有需要支付嗎?
3.還有當初我男友的車貸,也是他的父母開口說要幫他償還的,這不是贈與嗎??為何還可開口拿回??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種約定可能會有違反公序良俗之問題,且日後小孩出生後,他也可以主張生父認領,所以您所述的情形,應只能建立在您們彼此間的信任基礎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 : 父親(禁治產人).b: 女兒(法定代理人).c:乾女兒.
c帶著b去法院公證贈與不動產.說是a之前要給c的.在法院做公證了.還未過戶.這個時候.b 知道了c是欺騙他.問題來了.
1.這個公證有效嗎???(因為我們家屬認為這個公證本身違反被監護人利益.可以不理它.父親是禁治產人.民法第1102條(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之權義 4~受讓之禁止.應該女兒不能代為贈與不動產吧.因為不符法定程式.即然是不符法定程式.那公證贈與不動產本身是無效的.那我們也應該不用去法院撤消公證贈與不動產.因為那會多此一舉.不曉得我們家屬這樣理解對不對)
2.對方可以拿著這個公證贈與不動產自行申請法院許可嗎??這個有可能會過嗎??
3.假使c知道現在法院過不了.等父親過世後.拿出這份公證.說要履行這份公證.這時這份公證有效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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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民法第1055條第1、2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第1055-1條:「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依你所述,您所期望的應是能在離婚後保有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監護權。監護權可在離婚時由夫妻雙方協議由一方行使,然該協議如不利於子女時,法院仍可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至於法院審酌應由夫妻何方行使監護權時,即應依民法第1005-1條之事項為考慮,另依您所所述,您丈夫似有家暴行為,則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可能被推定由其行使監護權為不利該子女。
您所指之放棄扶養同意書之內容應是放棄監護權,而不是扶養義務,蓋扶養為一義務而非權利,不能由義務人單方為放棄。而您應該也不希望離婚後,您現在的丈夫不需再支付小孩的生活費用。而此放棄同意書在訴訟中亦可用於佐證由其行使監護權可能不利該子女。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蒐集您先生暴力行為及言語之證據,如錄音及驗傷單,以利您提出裁判離婚訴訟,若您為無責配偶,亦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就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部分,對方之暴力行為,亦可為不適任監護權人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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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家有筆土地目前登記在我堂姐名下,但我有法院公證協議書,協議內容我與其餘3人各四分之一所有權,且土地買賣需有4人皆有共識同意出賣。
問題是我們之前有找房屋仲介簽定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一份契約書我們4人皆有簽名蓋章,後來因為契約期滿,房屋仲介又來找我們要簽定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但是後來我們發現房屋仲介與我們講的契約書內容,每個人講的都不一樣,甚至欺騙,她跟我堂姐講說我們其他3人已經同意契約書內容並已簽定(告知我們要一人簽訂一份),導致我堂姐相信也與她簽定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
我想請問的是像這樣如果只有我堂姐簽定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而我並沒有簽名蓋章,房屋仲介是否可以依我堂姐簽訂的契約書內容銷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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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請對方贈與給您部分財產,應較公證較為迅速且為直接,您為此公證,實質意義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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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二哥必須要有證據可證明為借名登記,其方有權利向大哥請求分配其四分之一之應有部分,二哥之小孩與配偶亦方有可能繼承二哥向大哥請求之權利,若均無證據可證明借名登記,目前該房子登記名義人為大哥,大哥為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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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認識一位從事中古汽車行買賣的朋友
他向我介紹他車行的現況以及投資的相關細節
之後我們達成協議,我是甲方
投資協議書內容
1.本人XXX(甲)同意投資XXX先生(乙)操作中古車買賣協議
2.投資期為期一年
3.投資期滿後甲方有權取回投資金全額九十萬元,乙方不得有議,唯甲方可以選擇續約或終止投資
4.乙方同意每月以兩萬元回饋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此款項
5.若有違以上3.4條,甲方可立刻要求歸還投資金全額
6.甲方不得於未滿期限時間內,要求乙方退回投資金或部分款項
7.若有任何協商,甲乙雙方共同為之
甲方: 簽名 手印
乙方: 簽名 手印
中華民國103年 X 月 X 日
請問這樣有法律效果嗎?是否需要請律師公證對我比較保障
我爸說他這樣人跑掉我也找不到他很危險
家父弟弟於十多年前搬出該屋
祖父於幾個月前已過世
目前屋主為家父
田地為兩兄弟共有
------------------------------------------------------------------------
房屋問題:
Q1.請問家父弟弟有權要我們搬離這間房屋嗎?
Q2.請問家父弟弟若要強行進入屋內驅離,我們是否有提告權?
Q3.請問家父弟弟協商以某價格賣出該屋,若家父不願意,家父弟弟可以自行變賣嗎?價格方面是家父弟弟所提供,是否不可考?
Q4.若家父要把該屋買下來,價格方面是由雙方達成共識而定,或者是由第三方公證的價格決定?
Q5.若無法達成共識下,該屋居住權是屬於屋主還是兩兄弟的?
-------------------------------------------------------------------------
田地問題:
Q1.若家父想在某塊田地上建設,需要經過家父弟弟同意嗎?
Q2.若家父弟弟想變賣某塊田地,家父不同意,是否就不能變賣?
Q3.若雙方都不同意任何一方對該田地有任何作為,是否田地只能閒置不能有所作為?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父親及叔叔共同繼承遺產(房屋及農地),則目前房屋及農地為您父親及叔叔公同共有,您可請求法院分割遺產為分別共有,或至各縣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聲請調處成分別共有或分割遺產,待為分別共有後,再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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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好
小弟因為最近家族中發生了一些變故,目前遇到了一些問題,想上來請教各位律師先進
目前的狀況大概是這樣子,因為奶奶原本由大伯扶養,現在大伯走了之後,奶奶改由大嬸扶養,因為大嬸竟然在大伯走了之後把大伯名下的股票過戶給她娘家的人,因為奶奶有點失智的狀況,現在大家擔心奶奶的財產會不會也遭她私下過戶變賣....
1.請問如果現在要申請奶奶名下土地與銀行戶頭中的現金、股票的財產清單,是否只要奶奶的委託書還有相關證件去國稅局辦理就可以了呢?
2.如果於奶奶生前已於法院公證,奶奶過世後土地由其他四個兒子共同繼承,那如果公證手續完成,那大嬸是否還可以私下變賣或過戶土地呢?是否法院或者政府機關會通知四個兒子呢?假設大嬸還可以私下變賣過戶,那是否可以請求購買者或者土地受與人歸還土地呢?
3.如果奶奶的土地目前為她單獨持有,是否可變更為奶奶與四個兒子共同持有呢?如果可以變更,變更後是否會影響到奶奶的老農津貼跟農保的相關權益與資格呢?
以上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律師先進,先謝謝大家了
感激不盡
有關您奶奶失智的情形,建議由其他親人依民法第14條、第15條之1,向法院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法院會選定監護人(有點像父母對子女的角色)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對她較有保障。
至於調她名下財產,以她名義出具委託書至國稅局辦理財產清單即可。
民法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民法第 15-1 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律師您好::我前夫100年4月娶大陸仔,100年10月跟大陸仔在台灣已協議離婚,大陸仔在101年2月發現懷孕,她說是我前夫喝醉發生的,我前夫ㄧ直質疑說沒有,101年8月大陸仔被遣返回大陸南昌,她於南昌101年11月生下小男孩現已快2歲,聽我前夫說,大陸那邊他們還是夫妻,因為大陸仔不願意在大陸辦離婚,我前夫現在很懊惱不知怎麼辦,變成大陸仔恐懼他不去大陸的話就要告他,而且如果我前夫在台灣再交女友或結婚也要告他,是否可以在台灣這裡出示離婚協議書寄去大陸?讓大陸自動判離,不然我前夫現在如果要再婚或再交女友,怕被大陸告.....謝謝 1.大陸生的小孩聽說還沒入戶口也沒DNA ? 2.是否要請我前夫在台灣先拿離婚證給律師公證,再寄去大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