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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kari0331 104-07-25 03:52

家中有一筆土地是我奶奶生前與她弟弟們跟人所購買的,好像約民國6.70年樣子,當時因為政策關係附近的土地是禁止買賣的,所以他們就只有私下打契約等到可買賣土地時再來過戶,可是直到現在過戶的程序都沒完成,

近幾年附近的土地因為要徵收蓋科學園區所以就想到土地產權的問題,想找對方來完成契約時,對方家人卻推說不知道而且因為雙方契約人見證人(我奶奶跟對方)都過世了,對方就以買賣契約超過15年的時效所以失效的理由來推拖,

想請問各位律師這樣子還有機會把土地拿回來嗎?

契約目前還在我們手上,而且該土地自從買過來後我們有蓋鐵皮屋農舍之類的紀錄(空拍),也曾發生過火災(這個能找到紀錄嗎?),也曾經租過人當作倉庫目前還在租人收租金,而且附近的居民鄰居也知道該土地是我們的(如果需要作證可以協助)

有這些證明是否還有拿回土地的希望呢?

謝謝 麻煩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朝附條件買賣的方向去主張,現在應釐清當時基於政策而無法移轉,是到何時才解禁,而主張時效應自解禁才開始起算,是比較可能的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您可以依照契約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但是會涉及到條件是否成就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問題,徵收補償款請領權人是土地所有權人,且實務認為並非民法第373條規定之利益,在尚未過戶前您只能依照民法第225條第2項規定,請求賣方之繼承人交付徵收補償款,詳細狀況還是要看契約後才能研判。

NASME 104-07-22 23:07

您好~本人有棟透天屋租給一從事開運印鑑的房客,當初簽八年約但未公證,如今已過三年多了,因個人有資金 需求想提前解約或由房客買下,因當初合約並未提及違約條款,但本人有意願給付1~2個月的租金當作違約金給房客,但房客既不想搬遷也不想買下態度消極,想 請教律師專家,若對方遲遲都未能有共識,我該如何應對處理!?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7-23 04:51

您好!

房客租約有權利使用租賃物至租期屆滿,房東並沒有權利要求房客提前解約,縱使房東願意提供某些補償,但也要房客願意接受才行,且房客並沒有積極回應的義務。 您可試試提高補償條件再與房客協調,或者您既然想出賣房屋,也可將房屋直接出賣給他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七秒 104-07-22 18:29

1:請問管理人是否有權力可以把土地租給別人,租金是管理人收取

2:土地管理人的權限

3:如土地管理人私自將土地拿來跟別人打租約,自取租金使用,持有人有辦法提告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2 19: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所述的管理人、持有人都不是很精確的用語,必須看所謂的管理人的權限哪來的,及授權範圍才能判斷。

2、不過縱使沒有取得權限,擅自出租,除非另外涉及不法,否則至多只是民事賠償問題。

七秒 104-07-22 19:2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所述的管理人、持有人都不是很精確的用語,必 ... (恕刪)

 因當時我繼承了我爺爺的財產 , 用贈與的.

當時我未滿18歲 , 家人也怕我把土地變賣掉, 所以管理人用我父親,

我打電話去稅捐處詢問,稅捐處土地房屋服務人員都回覆我說:電腦上只看見我的名子,

沒有所謂的管理人或監護人,因我滿20歲了,稅捐處會把監護人抽掉.

但現在問題是,土地被租出去了,我不知情,租約也不是我本人打契約,請問這算是什麼法律問題呢

 本人滿20歲 , 有家庭 , 土地契約卻被管理人拿去跟別人打契約,租金卻是管理人收走.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23 11:25

1. 終止與父親間的委任關係,然後發個書面給承租人表明您是真正所有人,要換約,若是租約未到期,不建議終止租約

2. 先前承租人給過的租金只能向您父親請求。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只要契約記載清楚管理的權利義務

這些都沒有問題

當然如果違反管理人之義務

就會有損害賠償甚或刑事責任的問題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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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ica 104-07-21 17:32

園區承租臨時機車停車位給我們公司,每個月要付租金跟清潔費用,臨時機車位設置在園區道路邊的水溝蓋上,某天公司同事牽機車時發現機車被撞壞毀損,經向園區管委會反映,因為該地方沒有裝監視器,故無法知道是誰撞壞,每個月有繳管理費,卻無任何保障,是否有求償方法?另機車停車位設在園區道路的兩旁水溝蓋上,是否合法可承租?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1 21: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契約訂有約定,否則倘若該管理費用並不高,則不論名義上是什麼費用,其本質只是停車費用,不負保管責任

2、倘若停車場有對外營運,則必須向縣市政府申請,否則就是違法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Dean 104-07-18 01:01

你好:

太太日前與二房東租了個小店面,

合約時間為一年,

目前才半年他以大房東不續他租為由,

只能租到九月,

因此我們必須結束營業

但與他提及合約書上寫的違約賠償一個月,

他卻說沒有這回事,

還傳訊要我們在三日內立即搬離,

店內生財器具哪是短時間即可撤離,

他便提出超過時間則需抵扣超時的租金及電費,

目前的損失讓我們無力在應付其他支出,

很氣不過,

訴訟又會花費很常的時間及金錢

難道法律真的是保障有錢人,跟這種無賴的東西嗎?

請問有人能協助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7-18 01:42

您好!

您有權利依約使用至租約到期,至少也可使用至九月大房東趕人為止,然後依約向二房東違約金,這是法律給您的保障。對方所提根本無理由,無需理會。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尾尾 104-07-16 17:35

某些機關同事集資合夥購買當地動產,約定每人出資1/10,其餘向銀行貸款數百萬,並共推由居住當地之同仁為 [ 行政事務總負責人 ],而房屋所有權人亦為該住居於當地之同仁,結果,經過數十年,該同仁利用他合夥人之信賴,任意變更投資動產內格局,且於3年後出租時,其租金收益至今均未分配其他 合夥人,且由於其餘合夥人每每詢問債務是否清償,可否開始分配利益時,該同仁均推稱 [ 快了,快了 ],致使其他夥人不耐這幾十年來長期受蒙蔽至無法分配租金收益,最後只得以低價將自身股份讓與該同仁 ( 多數合夥人當時均已離職 ),不然就是更換電話,使其他合夥人無法與之聯繫,然見該份合夥契約,其中一條明確提及 [ 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同意,不得將股權轉讓與他人 ]、[ 每季須開會一次 ]、[ 每年特定期日需結算盈虧 ]、[ 合夥人會議應有半數出席,過半數同意為決議 ]、[ 合約未定事項,依民法及有關法律之規定 ] 之明文約定,該同仁以低價開價,稱謂獲利哭窮云云採各個擊破,蠶食鯨吞之手法逐一吃下每位合夥股權,且未通知他合夥人,亦未經由會議表決。

請問,

1.該同仁多年來未於每年結算應分配租金利得,有無侵占竊盜疑義 ?

2.該同仁自始未提出相關定期開會討論各人出資額、貸款餘額及租金收益、租賃收益匯款 )、每期股東大會會議紀錄、房屋各樓層租賃契約、車位出租契約購屋期初貸款額、本利攤還金額、貸款年限等資料,亦未分配投資利益,對於他合夥人而言,有無侵害其債權之虞 ? 如有,究係屬侵權行為,亦或債務不履行 ?

望大律師撥冗答覆,謝謝。

您好:

依據最高法院28年滬上字第31號刑事判例:「隱名合夥人之出資,依民法第七百零二條規定,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該項合夥財產,自係屬於出名營業人,並非與隱名合夥人所共有,關於營業上收取之款項,仍由出名營業人取得所有權隱名合夥人除依法律契約之規定,就其應受返還之出資及應得之利益,對於出名營業人得行使請求權外,要非直接就營業上收取之款項當然取得所有權。縱令出名營業人將該款據為己有,並未分給隱名合夥人,究與侵占他人所有物之條件不符,自無成立業務侵占罪之可言。」 另依,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475號刑事判決認隱名合夥之出名營業人仍有可能構成背信之情形。 依您所述,出名營業人嗣後有依民法第701條準用同法第683條但書規定,向隱名合夥人購買股份,要認定詐欺罪上可能有困難。 您可依合夥契約民法第70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分配利益,但應注意請求權是否罹於消滅時效。 若有背信之情形當然構成侵權行為。 請準備完整資料尋求正式協助較妥。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證明有合夥關係存在,若有合夥關係存在,則應主張債務不履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尾尾 104-07-17 09:25

 

律師你好

請教你的是你雖提出最高法院28年滬上字第31號刑事判例,但依64 年台上字第 1923 號判例卻持 [ 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其為金錢出資,勞務出資,抑以他物出資,均無不同 (包括動產動產) 。又於合夥關係存續中,執行合夥事業之合夥人為他合夥之代表,其為合夥取得之物及權利,亦屬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 ] 之法律見解,依本件合夥契約洽屬 [ 執行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這見解不是已經推翻前開判例了嗎 ?

 
此外,另有最高法院64 年台上字第 1122 號判例指明 [ 合夥關係之存在與否,應就當事人有無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之客觀事實予以認定,至有無辦理廠商登記,在所不問。同理,至系爭動產所有人之外觀為何合夥人,在所不問。亦不應其外觀為該特定合夥人,而即認定其有該動產之全部所有權。] 這不亦是隱名合夥契約即便名義上是該 [出名營業人 ],而該合夥財產仍屬影名合夥人之意 ?
 
感謝撥冗答覆。
回覆 尾尾 的發言內容:

 

律師你好

請教你的是你雖提出最高法院28年滬上 ... (恕刪)

您好:

以下會有點長 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923判例係指民法第667條以下的合夥契約,非民法第700以下之隱名合夥。 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122號判例還是指民法第667條以下的合夥契約,非民法第700以下之隱名合夥。 請參考民法第702條規定,隱名合夥財產移轉到出名營業人名下,屬於出名營業人的財產,只是他跟其他合夥人有契約關係存在。 是以並無相互牴觸之情形。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64 年台上字第 1923 號 民事判例 案由摘要: 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 民國 64 年 08 月 29 日 相關資料: 法條(6)‧司法判解(0)‧行政函釋(0)‧法學論著(1)‧相關圖表(0) 要  旨:
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其為金錢出資,勞務出資,抑以他物
出資,均無不同 (包括動產動產) 。又於合夥關係存續中,執行合夥
事業之合夥人為他合夥之代表,其為合夥取得之物及權利,亦屬合夥人全
體公同共有
上訴人    周蘇月雲
    被上訴人  洪政德
              梁基清
              關  仕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六月四日台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六十四年上字第五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伊於六十二年五月十一日向被上訴人洪政德購買系爭座落台北市
城中區○○段七七之四號、七七之五號建地二筆持分八分之一,及地上建物即忠孝東
路二段四四號、四六號鋼筋混凝土造樓房第四層全部,價金新台幣(下同)九十一萬
二千一百元,業已付清(內以洪政德所欠電梯價金五十四萬元抵充),被上訴人關仕
、梁基清均為洪政德之合夥人,關仕並委託洪政德出售系爭房屋,梁基清為系爭七七
之五號建地所有人,亦委託洪政德出售該號建地,除系爭七七之四號建地已由洪政德
辦畢產權過戶手續外,其餘房、地均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求為命洪政德、梁
基清連帶協辦系爭七七之五號建地持分八分之一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上訴人,洪政德、
關仕連帶協辦系爭房屋所有權保存登記移轉所有權登記與上訴人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尚未付清價金,電梯係訴外人鼎廈企業公司出售與洪政德者,其
價金不能抵充本件房、地價款,被上訴人亦未允為抵充,關仕、梁基清二人與上訴人
更無就系爭房、地為買賣,尤非其買賣之連帶債務人,上訴人為本件之請求,自有未
當云云,資為抗辯。原審將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判予維持,係以上訴人就
其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買賣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築執照、關仕委託書及合
(夥契)約書為證,惟查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所列當事人,祇洪政德一人為出賣人,
有買賣契約書存卷可稽,關仕、梁基清又均否認其為出賣人,應不受該買賣契約之約
束,而洪政德復非系爭房、地之所有人,自無從辦理房屋保存登記,及將房、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與上訴人。至上訴人主張洪政德、關仕、梁基清另有合夥關係一節,查關
仕、梁基清尚未依合夥關係履行義務,分別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洪政德,
上訴人應無從對洪政德為請求。再上訴人基於代位請求權,請求關仕、梁基清向自己
逕為給付,尤有未合。又委任關係之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
及負擔之義務,固均應移轉委任人,然此為受任人與委任人間之法律關係,上訴人
要亦不得本於洪政德與關仕、梁基清間之委任關係,直接對關仕、梁基清為請求,為
其判斷之基礎。
第按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初不問其為金錢出
資、勞務出資,抑以他物出資(包括動產動產),又於合夥關係存續中,合夥業
務執行人合夥代理人,其為合夥取得之物及權利,亦屬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本
件上訴人所稱洪政德與梁基清、關仕各有合夥關係存在,倘屬真正,而梁基清復係以
系爭土地為出資(見一審卷三八頁、三九頁合約書),該土地自應為合夥財產,系爭
房屋則為洪政德雇工建造,自亦為洪政德與關仕二人公同共有,關仕、梁基清又各陳
明曾委任洪政德出售系爭房、地(見一審卷二六頁),則洪政德之出售該房、地,顯
已得其他合夥人(即公同共有人)之同意,洪政德、梁基清合約書更為訂明「甲方(
梁基清)應將該筆土地(系爭土地過戶於乙方(洪政德)所指定之客戶,不得異議
」,如謂上訴人不得本於伊與洪政德之買賣契約,而為本件之請求,即不無研求之餘
地。再若洪政德與關仕、梁基清間原各僅有委任關係,而其委任關係已終了,洪政德
已將其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及負擔之義務移轉委任人,則上訴人亦非不得逕對委任
人為請求,究竟洪政德與關仕、梁基清間係有合夥關係,抑係有委任關係,事實既欠
明瞭,而上訴人有無將應行先付及同時履行給付之房、地價款依約為給付,原審亦未
調查明確,本院自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決。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
無理由。
七十八條第一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第四百
項,判決如主文。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307、308、312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64年~65年)第 220-22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334、335、33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326、327、33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287、288、291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55~67年)第 452-
454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667、668、679 條(19.12.26版) 民法 第 667、668、679 條(18.11.22版)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64 年台上字第 1122 號 民事判例 案由摘要: 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3 日 相關資料: 法條(4)‧司法判解(0)‧行政函釋(0)‧法學論著(1)‧相關圖表(0) 要  旨:
 (一) 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所謂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係指不依約定方法使
      用,並積極的為約定以外方法之使用者而言,如僅消極的不為使用
      ,應不在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之列。原審以上訴人不再經營瓦窯,已
      棄置不用 (按租約所定使用方法為經營磚瓦窯之用) ,為違反約定
      使用方法,所持法律上之見解,不無違誤。
 (二) 合夥關係之存在與否,應就當事人有無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之客
      觀事實予以認定,至有無辦理廠商登記,在所不問。

上訴人              邱振乾
                        邱陳罔市
                        陳月微
                        邱茗慧
                        邱奕修
                        邱芬媛
                        邱芳媛
                        邱幸媛
                        邱奕弘
    兼右六人法定代理人  邱顯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溫錦堂律師
    被上訴人            林  進
                        林琴記
                        林欽益
                        游宗慰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一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判決(六十三年度上字第一七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及命其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坐落台北縣中和鄉○○段二八小段一二號土地,原屬陳九金
與林金容所有,各享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前經陳九金、林金容於民國三十七年九月二
日將系爭土地出租與上訴人邱振乾,約定作為磚瓦及瓦土製造工廠用地及原土採掘之
使用,每半年應付租谷九百七十台斤,以每年七月及十一月中和鄉行情換算現款繳納
。陳九金死亡後,由訴外人陳振興繼承後,將該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出賣與被上訴人游
宗慰,並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一共有人林金容死亡後,由被上訴人林進、林欽
益、林琴記共同繼承,各繼承應有部分六分之一(即共繼承林金容之應有部分二分之
一),詎上訴人邱振乾在被上訴人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後,自民國五十八年九月二
日起,不付租谷,且早已不再製造磚瓦,違反原約定使用方法,將系爭土地轉租與訴
外人王明義,再由王明義轉租與邱顯祥,被上訴人曾於六十二年七月九日委請汪峻律
師函催邱振乾於十五日內付清欠租,並交還房屋,已於同月二十五日終止租約對於邱
振乾及邱顯祥以外之上訴人,係本於所有權排除無權占有情形,求為命上訴人將地上
建物及瓦窯拆除交還系爭基地,並命邱振乾自民國五十八年九月二日起,每半年給付
租谷四百八十五台斤之判決。
上訴人則以:本件出租人原為陳九金、林金容及陳金錄三人,未由陳金錄共同起訴,
已有未合。且林金容之繼承人,除被上訴人林進、林欽益、林琴記外,尚有妻林游味
、五女林梅及養媳林清月,其餘繼承人未在法定期間內拋棄繼承。又本件承租人為振
豐號,邱振乾僅為振豐號之合夥代表,被上訴人僅列邱振乾一人起訴,當事人適格亦
有欠缺。因承租人振豐號改為邱裕豐瓦磚廠,五十年間王明義參加股份二分之一,拆
夥後王明義徵得被上訴人同意,分得土地四分之一使用,並由被上訴人逕向王明義按
年收取地租二百四十二台斤半,上訴人邱陳罔市係邱振乾之兄嫂,與邱振乾合夥經營
振豐號,其餘上訴人均為與邱陳罔市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指為轉租等語,資為抗辯
。
原審將第一審所命上訴人拆除建物還地及命邱振乾自民國六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給
付稻谷之判決予以維持,無非以:本件系爭土地之地號,為台北縣中和鄉○○段二八
張小段一二號,不包括同段一一號在內,該十一號土地之所有人為陳金錄,出租人陳
金錄雖未一同起訴,不生當事人適格欠缺之問題。原出租人陳九金死亡後,由陳振興
繼承其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以之出賣與被上訴人游宗慰。林金容死亡後,由被上訴人
林進、林欽益、林琴記共同繼承其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即各繼承六分之一,並已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繼承登記完畢,究竟有無其他繼承人拋棄繼承,自無審究之必要。
依卷附土地賃借權設定契約書(以下簡稱租約)所載,承租人乙方雖書為振豐號代表
者邱振乾(見一審卷一三頁),但振豐號並未成立,已為上訴人於六十三年九月十六
日準備書狀所是認,上訴人謂其後振豐號更改為邱裕豐瓦磚廠,亦未辦理廠商登記(
見原審卷附台北縣建設局 63.11.04 北建工字二一七五號函影本),是契約當事人仍
為邱振乾,而被上訴人林進、林欽益、林琴記係繼承林金容遺產而取得系爭土地之共
有權,為公同共有性質,一切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上訴
人主張被上訴人林進收取王明義之租金,及林琴記參加欣昌化工公司為股東使用系爭
土地,縱令屬實,既未得全體共有人同意,自屬無效行為,況王明義為個人,欣昌化
工公司為法人,兩者不能混為一談。至上訴人謂其僅使用系爭土地四分之一,並未立
證,以實其說。次查上訴人邱振乾租用系爭土地,不再經營瓦窯,早已棄置不用,業
經王明義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台北地院)六十三年度民執玄字第四二六一
號拆屋還地執行案內所承認,核與原定租約約定用途不同,復自五十八年九月二日起
未繳租金,為邱振乾所自認,約定租谷每年九百七十台斤,至六十三年起訴時,已逾
二期以上,以及違法轉租,被上訴人據以終止租約,自屬有據。惟租約明載押租八百
七十台斤,自應扣抵欠租,即五十八年九月二日至五十九年九月一日一年,祇欠租一
百台斤,被上訴人於六十二年七月九日委託汪峻律師函上訴人邱振乾催繳欠租,函內
敘明欠租,不製造磚瓦,違反原約定使用方法,又轉租與王明義、邱顯祥、張亦昌居
住,請求清付欠租,並返還土地,已有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其終止租約之日,應自
上訴人不爭之六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起算,並有掛號郵件收執為憑,函內所謂自收受本
函之日十五日欠租付清,不過為催繳欠租之限期,與終止租約之日無涉。被上訴人陳
明終止租約日為六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即以此起算,租約終止後,雙方之租賃關係
消滅,其損害金已據被上訴人在第一審陳明自六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算,第一審就此
並未判決,而其主文諭知命上訴人邱振乾自五十八年九月二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
,每半年給付租谷四百八十五台斤,即有未合。第一審判決所命給付租谷關於自五十
八年九月二日起,至五十九年九月一日止之八百七十台斤及自五十九年九月二日起,
至六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止部分應予廢棄改判,為其判斷之基礎。
按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土地及給付租谷,係以上訴人邱振乾(承租人)積欠
地租、違反約定使用方法及違法轉租,經被上訴人合法終止租約,為其起訴之原因事
實。被上訴人既主張伊等係繼受陳九金及林金容出租人之地位,與邱振乾繼續原來之
租賃關係,其終止租約,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準用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定,自應由
被上訴人全體對邱振乾以意思表示為之,始為合法。惟查被上訴人於民國六十二年七
月九日委託汪峻律師,以函件通知邱振乾終止租約,僅以被上訴人林進、林琴記、林
欽益三人名義行之,被上訴人游宗慰並未參與其事(見一審卷一六頁)。此項僅由部
分出租人所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依法不生租約終止之效力。原審未見及此,竟據
以為租約業已合法終止之認定,已有未合。且承租積欠地租經出租人定期催告支付
後,承租人不為支付者,並非當然發生終止租約之效力。原審既認被上訴人所定十五
日僅為催繳欠租之期限,與終止租約之日無涉,又認終止租約日為六十二年七月二十
五日,顯無依據。又所謂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係指不依約定方法使用,並積極的為約
定以外方法之使用者而言,如僅消極的不為使用,應不在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之列。原
審以邱振乾不再經營瓦窯,已棄置不用(按租約所定使用方法為經營磚瓦窯之用),
為違反約定使用方法,所持法律上之見解,尤屬違誤。次查被上訴人主張邱振乾違法
轉租,既為上訴人所否認,依法應由被上訴人就此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原審並未說
明其證據之所憑,率認邱振乾有違法轉租之事實,亦欠依據。再查邱振乾始終主張伊
代表振豐號向原出租人陳九金、林金容承租系爭土地,並謂該振豐號係由伊與兄嫂邱
陳罔市合夥經營,即在其於民國六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向原審提出之準備書狀,亦為相
同之陳述(見原審卷五七頁),原審竟援用上開準備書狀,謂邱振乾承認振豐號尚未
成立,自屬誤會。至合夥事業之存在與否,應就有無互約出資共同經營事業之客觀事
實予以認定,至有無辦理廠商登記,在所不問,原審以邱振乾所主張振豐號改組之邱
裕豐瓦磚廠未辦廠商登記,遽認租約承租人仍為邱振乾,而非代表承租,未免速斷
,復查原審認定邱振乾以外之上訴人,均有拆除地上建物返還系爭土地之義務,既未
說明其法律上之依據,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又依被上訴人主張本件訴訟標的,
對於上訴人邱振乾為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對於邱陳罔市、陳月微則非租賃物返還請求
權並非必須合一確定,原審竟認邱陳罔市、陳月微雖未上訴,應為邱振乾、邱顯祥上
訴之效力所及,而對之為實體上之裁判,固非合法,至邱顯祥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提
起上訴部分,該邱顯祥是否確為上訴人邱茗慧、邱奕修、邱芬媛、邱芳媛、邱幸媛及
邱奕弘之法定代理人,其一人提出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上訴人邱茗慧等六人之全體
,均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案經發回,自應由原審一併查明審認。上訴論旨,
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
八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245、307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64年~65年)第 180-18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261、33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255、32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223、287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55~67年)第 386-
390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438、667 條(19.12.26版) 民法 第 438、667 條(18.11.22版)
Fifi 104-07-08 07:29
丈夫名下有一間房子,是用父母房子抵押貸款買的,但貸款都是丈夫所繳,房屋出租租金也是父母拿走。父母怕房子日後若出售得不到利益,所以要求丈夫簽下一紙切結書:「房子地址xxxxxx,係由父母xxx和xxx出資購買,由立書人xxx(丈夫)支付貸款,立書人保證日後出售房屋之獲利,扣除已繳房貸之餘額由雙方均分」。房屋是婚前買的,切結書是婚後簽的。 請問若房子贈與太太後,此切結書是否仍具具效力?或如何令其失效?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8 08: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約是必須出售的情形才必須利益均分,倘若以贈與的方式轉讓,則無利益均分的問題。

2、不過就您所述的狀況,因為房屋購買者是配偶之雙親,也是由配偶雙親在使用收益,則可認定是借名登記,倘若任意贈與轉讓,恐有構成刑法侵占罪之虞,建議還是應該以協議的方式處理。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契約看起來不會因為贈與而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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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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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請問房子實際上由何人管理、使用、收益?是否是借用兒子名義(借名登記)?兒子有給付租金給父母嗎?

Fifi 104-07-08 19:2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請問房子實際上由何人管理、使用、收益?是否是借用兒子名義(借名登記)? ... (恕刪)

 房屋購買至今8年,出租管理及租金收益全給父母,房屋是使用父母房子抵押貸款購買(兒子為連帶保證人),房子登記兒子名下且房貸和每年所有稅金皆是兒子支付(至今仍在繳房貸)。直至最近一個月兒子想拿回房子自行管理並收租金,父母怕失去原有收益而要兒子簽下此切結書的。另試問,如此情形下,父母要求賣出房屋後扣除已繳之房貸後的獲利均分是合理的嗎?那若房屋售出時還沒繳完的房貸還要兒子付嗎?

Jack 104-07-07 18:34

20年前父母的房子法拍, 其中有多筆土地持份, 其中一筆法院點交遺漏, 目前還登記在我父母名下, 每年還在繳土地稅, 請問我們現在可以請求現在的屋主支付租金或是買回嗎?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7 19: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土地仍為您父母所有,可請求對方給付使用土地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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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確實已經拍賣

但只是沒有過戶給對方

那麼你無權請求任何租金或要求買回

因為對方是合法占有該房屋

但是我建議你不要主動去提及這件事

否則他可以打官司請求你返還

當然有其他方法可以處理

不宜在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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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蛋 104-07-06 12:34

各位專業律師們 平安想請教一下

關於三七五減租租約的部分
早年我爺爺那一代就是三七五減租佃農
到我爸爸的這一代都還有佃農身分 有租約 也有付租金
只是因為後來糖尿病發被截肢 所以改由家人代勞


地主跟我們之間一直在談賣地的部分
但是因為一直談不攏 所以地主一直想辦法不讓我們能續租
(我們只要沒有成功續租 他們要賣地 我們就會不能分 要佃農才能分)


最近他們開始針對我爸截肢的部分 要求我們提出自耕能力證明
地主認為我爸不良於行 怎麼還有能力更重 一定是有偽造文書之類的
誤導承辦人員 我們的自耕能力證明才能通過
我們沒有對這方面多做解釋 結果地主說要上法院告我們


我們沒有偽造文書 我爸的直系子女也有在同各戶籍 也有同住
而且我們有上網查過 自耕能力證明似乎是指地跟戶籍要同縣市 並無殘疾限制
請問他們還有辦法告我們 讓我們的租約失效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6 20: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依據三七五減租條例,倘若沒有繼續耕種達1年,恐遭對方依法終止租約

至於偽造文書的部分應有爭執空間,倘若對方真的提告,可以委請律師協助答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6 2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提告,但亦不一定會成立之,對方若提告,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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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葵 104-07-05 02:58

我家有間房屋從昭和年間建照至今,斷斷續續有繳土地使用費給地主,但是最近可能沒有每期都繳給地主,或是有建商介入,地主起訴無權佔求,要求拆屋還地,並返還不當利得,目前手上有幾張證據,是地主每年的收費通知單,上面落款是業主代表xxx,但xxx非現任地主,但地租從先輩開始就交給xxx了,所以我們也一直交給他,也有房屋外觀的照片,曾在被起訴後想拿租金去還,地主卻拒收,說都已經交給律師了,請問我們要怎麼處理,或是收集什麼證據才能反駁這個無權佔有的事實,是要多找鄰居證人嗎,因為從昭和年間到現在,也沒有租約,但是房屋住很久了,最近也才剛修繕完,到底住很久這點有無幫助打贏官局呢,還有其他方法解決嗎,目前是已先寄調解書,表明有意願調解,可是對方未必願意進行調解,是否可以一直打給書記官問對方有要調解,何時又要寫好答辯狀呢,因為本來是法院來函十日內。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7-05 11:00

 

請求拆屋還地案例中,土地所有權人(也就是對方)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主張地上物無權占有土地,要求房屋所有權人(也就是你們)或事實上處分權人拆屋還地

依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民事判決意旨,「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被告對原告就其物有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原告於被告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被告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如不能證明,則應認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因此拆屋還地訴訟被告(也就是你們)的答辯,主要是要證明其有合法占有之權源,而其占有權源為何?買賣、贈與租賃、使用借貸共有時效取得地上權等可否作為占有之權源?所以您們還是必須舉證證明您們非無權占有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5 23: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地主之民事起訴狀,您應準備提出房屋使用土地之合法正當權源證據,如使用借貸不定期租賃等,目前您可考慮是否委任律師為您撰擬答辯狀及出庭辯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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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葵 104-07-14 23:34

謝謝各位的回覆,目前有接觸對方律師,對方似乎有調解意願

我們也想走調解的方向,故想請問,若是開調解庭的話

(1)調解庭是否會有法官?還是只有調解人員?說的話是否會做記錄?

(2)若開調解庭,之前對方有寄答辨狀來,是否我方也還是寫答辨狀過去比較好?

(3)若調解不成是否會立刻開庭?就調解被告無權佔有一案開庭?

(4)若立刻開庭,那此時答辨來不及寫怎麼辦?

(5)可能開一次庭就立刻做下判決嗎?

(6)被告是否可以委託別人出席調解庭?

(7)雙方調解條件要怎麼談,如果陷入膠著怎麼辦,還有可以談多久呢?

     對方律師不用問原告是否接受這個條件就可以決定嗎?還是中間有休庭討論的時間呢?

很急需要這些問題的回答,因為都是一些未曾接觸這些的老弱婦孺,什麼情況都不懂,真的很希望能得到答覆,謝謝!

無助 104-07-02 20:03

請問我們現居的房子是我們自己合法蓋的,土地是現任地主的爸爸於23年前無條件提供給我們蓋的,現任地主也知道(他爸爸十幾年前去世了)所以這23年來我們都是沒租約的當然也就沒有租金問題了,現在地主要求我們買下土地可是開價太高沒得商量在說我們也不願意買更不願打租約,請問我們可以主張的權益有那些?如果地主要求我們搬走或是要我們簽下租賃契約我們可以拒絕嗎?如果硬要收租我們可以不付嗎?23年來因為前地主的口頭承諾答應讓我們無償使用土地直到房屋消失所以我們並非承租,當然這23年來也沒有租金問題甚至連地價稅都不用我們繳。我們有戶口名簿有房屋稅單我們是合法蓋的。拜託給我明示。謝謝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7-02 20:29

您好

請求拆屋還地案例中,土地所有權人(也就是對方)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主張地上物無權占有土地,要求房屋所有權人(也就是你們)或事實上處分權人拆屋還地

依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民事判決意旨,「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被告對原告就其物有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原告於被告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被告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如不能證明,則應認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因此拆屋還地訴訟被告(也就是你們)的答辯,主要是要證明其有合法占有之權源,而其占有權源為何?買賣、贈與租賃、使用借貸共有時效取得地上權等可否作為占有之權源?所以您們還是必須舉證證明您們非無權占有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無助 104-07-02 22:33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我們就住在地主家旁邊而已,而且我們是有戶籍有繳房屋稅的住家,在說我們住了23年了還要證明什麼?當初如果不是地主同意我們怎麼可能在他旁邊蓋房子,我想問的是他有權更改現況嗎?

 

無助 104-07-02 23:00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在請問一件事我們需要去辦理地上權登記嗎?在強調一次我們是合法有納稅的房子。麻煩你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地上權應去登記,而本件您們或許可以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而請求登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3 19: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應盡速至地政事務所聲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並同時蒐集對方父親願意無償借您父親使用至房屋消滅之證據,避免對方終止使用借貸,請求所有物返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Ivan 104-07-01 09:18

各位專業的律師 你們好....

小弟有些租屋上的糾紛想要請要該如何處理??

租賃合約 7-11 購入,基本內容如下:

承租日期 :103/07/01 ~ 104/06/30

押金:一個月租金費用

租金:於每月五號提供給出租

其他:管理費、水電費,都由承租人負擔

案件說明:

承租人目前還積欠104/05、06月份房租共兩個月,管理費104/01~06共六個月分,電費 104/05 ~ 07共三個月份,水費104/03 ~ 06共四個月份。目前估算押金一個月差不多抵扣管理費、水電費。

出租人於五月底就開始追討房租,六月份承租人也未依約支付房租出租人用Line發話向承租人追討積欠房租,而出租人多次承諾匯款。但都未給付!其中幾次是電話中追款,由於承租人態度惡劣、口氣不佳。出租人無法接受有理說不清的狀況下,說出請承租人不要用那種"黑道"口氣來威脅我。雙方氣氛緊張!六月份出租人也接獲到管委會通知承租人在倒垃圾時發出濃郁惡臭,造成大樓住戶的抗議。於是出租人第一時間將管委會告知的狀況通知承租人盡快前往管委會了解狀況。承租人前往後還與管委會發生爭吵,態度惡劣。在合約到期日的前一天(6/29)出租人詢問承租人6/30哪個時間點方便點交。承租人就立即電話出租人協商是否能延後三天在點交清算,原因是承租人在外購買新房,辦理手續還需要幾天的時間。出租人回應希望6/30當日承租人能先支付積欠兩個月的租金後,再討論是否同意延期。再這樣你來我往的溝通中,承租人口氣不佳。所以~~~~雙方堅持還是無法達成協助。

最後依照合約內容執行,雙方同意該租屋合約到期不在續約,承租者同意在合約到期日點交並支付積欠房租出租人同意核算所有管理費及水電費後退回押金。約定在104/06/30晚上12點當場點交。但承租人並未依造約定出現,透過監視器確認當日承租人有搬家的動作。並帶走出租處大樓門禁及停車遙控器。

Line 對話如下:

2015.06.29 星期一
10:37 出租人 X先生請問明日上午清點OK嗎??
2015.06.30 星期二
10:46 出租人 圖片(電費單據)
10:47 出租人 圖片(水費單據)
11:43 承租人 你要我們全暫搬到倉庫沒關係
11:46 出租人 X先生,我的要求並不過分。今天我會到現場,您把該給我的兩個月房租給我。大家做基本的協議
11:46 出租人 能讓步的我會同意
11:46 出租人 我是念在你有小孩子帶在身旁辛苦
11:48 出租人 但我不知道要你在堅持甚麼,口口聲聲說兩個月房租3萬枚多少錢一定會給。從我開始追討都沒有兌現過,您有能力買房卻沒有辦法支付房租。那我該如何做
11:51 承租人 你很清楚不是我說了算,這樣你懂了嗎
11:54 承租人 很多事不在能為不能為上,而是一個點上而已,誰叫我要被倒
11:55 出租人 我不懂你這句話的意思,但我的要求並不過分
11:55 出租人 你們夫妻討論一下,晚上大家可以談談
11:56 出租人 但我的條件就是要求先支付5,6月份的租金。後續要再多幾天的事情,可談
11:58 承租房子不是我有能力去買是我家看不下去而拿房子貸款而買的,手續需要時間,暫延3天,3天後點交並清算清楚
12:00 出租人 您如果要這樣繼續堅持下去,不會有好結果的。今天我一定會下去,也希望你按照我的要求處理事情。
12:04 承租人 那也沒關係,我也一定搬完,等搬完我們在來算算
12:05 出租人 既然您這樣堅持那就晚上等您搬完點交。並請您準備好兩個月房租三萬元。
12:08 承租人 3萬多不是問題,問題在於是她的還是我的,林爸就是不要用她的,用她的我頭又不知道要低多久,你一定要怎麼做我也會搬完,搬完我們來算一算
12:12 出租人 你們夫妻的問題我就不便藉入,晚上我會在旁等您搬完清點。
12:15 承租人 你不用在旁邊等我,我會在12點前全搬完
12:16 出租人 恩沒問題接近12點時我會準時出現
18:49 承租人 還有3趟可搬完
18:50 出租人 謝謝
18:52 出租人 我已在台中附近, 差不多要結束的時候可以通知我。謝謝
19:16 承租人 我盡量了,下班時間車多
19:17 出租人 沒關係安全第一
19:17 承租人 但一定在時間內完成
19:24 出租人 沒關係我等你會結束時候通知我就可以了謝謝
22:00 出租人 忙完了嗎
22:26 承租人 清空了
22:27 出租人 那我可以準備過去了,謝謝。等會見
22:27 承租人 我剛走還沒卸東西
22:28 出租人 嗯嗯沒關係
22:28 出租人 清空我可以先看看現場狀況
22:31 承租人 我們先來算一算我們之間的帳
22:34 出租人 嗯
22:36 出租人 那就樓下大廳清算
23:02 承租人 你污辱我是黑道份子,這讓我非常不舒服,也嚴重污辱到我,還有你傳的訊息讓我跟大樓主委大吵一架,來,,你說這事你該怎麼跟我算
23:03 出租人 我在大廳你可以來這談
23:09 承租人 我還在下東西,能直接說,我覺得可以,卡片,母卡鑰匙馬上到
23:10 出租人 要就來談吧
23:11 出租人 有事當面講
23:26 承租人 我怕我會受不了,我等你說
23:28 承租人 不是只有你有脾氣,我脾氣也很大
23:30 出租欠錢還錢很正常
23:30 出租人 該跟你抱歉該幫忙的我都做到
23:31 出租人 所以我也是討回我該要的
23:31 出租人 你有什麼想法就講
23:47 承租人 簡單押金還給我,收到,卡片等等東西馬上到,所有事就結束,你屋子東西沒少也完好,
23:48 承出人 還有,房子還沒移交,是不能擅自進入除非有法院命令
23:49 出租人 本來押金就正常是要還給你,你押金也才一個月扣除水電,管理費。都快不夠了。要如何還給你?
23:49 承租人 就這樣,其他不要跟我講,我就是這樣
23:49 出租人 你還欠兩個月
23:50 出租人 我就是在樓下等你等到12點
23:50 出租人 過了你不出面我就去警局備案
23:51 出租人 你要就出面來處理,不然我們就走法律途徑。追討我該拿回的兩個月租金
2015.07.01 星期三
00:02 出租人 12點已到,您未出現。我稍後會前往警局備案,並請管委會立即將你所有進出卡片做消除的動作。
00:12 承租人 法院見,你毀謗我會追究到底,法律程序我懂,
00:14 承租人 我會追究到底
00:17 出租人 我還是希望你該交回的就交回到大樓警衛這裡,剩餘的事就再說吧。
00:18 出租人 沒錢繳房租可以明講不需要講的自己很行。
00:18 出租人 遇到你這樣的房客也只能自認倒楣。
00:31 承租人 很抱歉你不用跟我講一堆,你做的別人不能找你算,別人就一定要怎麼樣是嗎,我沒很行,但我會槓到底
00:39 承租人 圖片(一大疊錢的圖片)
00:41 承租人 錢林爸也有,不是只有你有,公道我也會要到底

如下是我急需知道??

1.請問出租人該進行甚麼動作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2.請問出租人可以控告承租恐嚇威脅、強取財物、詐欺~~~之類的嗎??

3.請問合約到期後雙方未點交屋內狀況,出租人是否可直接進入屋內清點??

以上還要麻煩各位專家協助

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種案件建議越早提遷讓房屋訴訟越好

因為這會拖很久

直接訴諸法律才解決問題

但在沒有判決前建議不要自己進入

避免爭議發生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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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Ivan 104-07-01 09:30

Dear 蘇律師

謝謝您的回應

目前承租戶已搬離,我該進行甚麼動作能最快讓我進入屋內確認狀況?

承租戶這些對話能否用甚麼罪名來對他起訴??

謝謝 

苦惱 104-06-30 16:08

你好~

事情很複雜,因此簡單說明 

我原本計劃要租場地並立案作補習班

因此透過仲介(甲)要租下3F的場地,也找了補習班立案代辦的建築師(乙)來看現場,乙來看過之後,認為場地可以做補習班

之後透過仲介與屋主簽約,付給了仲介2萬的服務費,合約中附註5月底前,若承租方確定無法立案,屋主將退還押金租金合計12萬。

我也給乙3萬的訂金(一共代辦是16萬),並簽下委託契約

接下來乙看過第二次現場(5月下旬),我也開始找設計師與做消防變更的公司,結果到6/9乙告訴我因為大樓無安全梯的因素,立案非常可能會過不了(而且市政府的圖都調很久了,竟然這麼大的問題拖到現在才發現)。

雖然6月是招生的時候,但是我的招生只好暫停,其他學生(我在其他地方有租教室)也無法前移到此,錯過招生季,等於今年的機會錯過了(巨大損失)。

目前屋主有意願退還我租金押金

請問1.仲介無意願退我服務費,我無法要回來了嗎?(算是乙方疏失)

      2.代辦的乙認為他們無違約,一開始不願意退3萬(我覺得不合理也不合法,甚至有點被欺騙的感覺),目前我跟他要求不可以扣3萬,3萬包含在下一個立案的費用,目前乙答應,我約要另外與乙簽約嗎?

    3.若我的服務費無法領回,有辦法向乙方要求支付嗎?

  

之前只是小小上班族,拿了畢生積蓄要實現理想,一向覺得自己很謹慎,卻還是遇到麻煩。               感謝律師的幫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審視您們合約內容如何約定,才能確認可以向何人來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芳瑜 104-06-27 21:52

(急)一般出租套房,房客不付押金租金又要房東再三催促,才付不足的租金

房客搬家,又不搬也愛理不理的,除了寄存證信函,請賜教還有和其他方法或經驗?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若不願再租,應先終止契約,若對方均不搬離,則應向法院提出遷讓之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7 22:03

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後再終止租約,若對方仍置之不理,再請求遷讓房屋

芳瑜 104-06-27 22:04

 寄出存證信函還要開民事庭判決這樣需要耗多少時間?房客才肯搬離?

芳瑜 104-06-27 22:05

 請問遷讓房屋是什麼意思?

芳瑜 104-06-27 22:12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若不 ... (恕刪)

寄出存證信函還要開民事庭判決這樣需要耗多少時間?房客才肯搬離?

 

芳瑜 104-06-27 22:12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後再終止租約,若對方仍置之不理,再請求遷讓房屋

請問遷讓房屋是什麼意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7 22: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存證信函要求終止租約之後,提起遷讓房屋訴訟及返還無權占有不當得利(類似租金的概念),請求法院命對方強制搬遷,大概需要8~10個月,倘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會進行得比較快。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撰擬租約,降低此類情形在發生,並以保障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28 20: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得撰寫民事起訴狀至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房屋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方瑜 104-06-27 14:40

關於土地房子的問題

土地不是我們的,房子是自己蓋的(在以前徵得地主的同意下)

世代都住在這裡

從阿公小時候開始就是住在這裡

以前就是跟地主說好 給地租 然後就可以在這裡居住

只是都沒有打契約 但是都有付租金

現在收到這個起訴狀

要叫我們拆屋還地

這樣我們要怎麼處理才能保住自己的房子

因為她現在是告我們民法第767條無權侵佔

已經收到起訴狀,可否私下去找地主調解?  答辯狀要如何書寫? 如果要請律師寫要多少錢? 可否給她錢,然後請她徹訴

租地建物如為不定期租賃,非有土地法第103條各事由不得收回土地,且依實務見解租約期限必須至房屋不堪使用,可朝這些面向切入來打訴訟,勝訴機會就很大,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6-27 18:20

您好:

1.您當然可以私下找地主協調,看是否有和解之可能及空間。

2.因為地主已提起民事訴訟,之後一定會上法院,建議您要朝著對該土地有合法租賃使用權之方向積極蒐證,才有勝訴之可能,並建議您應儘速委速請律師協助您打本件官司為妥。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27 19: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可證明雙方曾經訂有租賃契約,目前已轉為不定期租賃,或許即可主張為有權占有而非無權占有之,目前須尋找房屋使用土地之合法權源,或許為租賃或許為使用借貸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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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是民事案件,當然可以依協商方式來解決,也可以針對其起訴內容先提出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6-28 15:03

 您好

依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民事判決意旨,「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被告對原告就其物有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原告於被告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被告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如不能證明,則應認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所以您並需證明您有合法占有之權源。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方瑜 104-07-15 21:27
回覆 方瑜 的發言內容:

謝謝各位的回覆,目前有接觸對方律師,對方似乎有調解意願我們也想走調解的方向,故想請問,若是開調解庭的話

(1)調解庭是否會有法官?還是只有調解人員?說的話是否會做記錄?

(2)若開調解庭,之前對方有寄答辨狀來,是否我方也還是寫答辨狀過去比較好?

(3)若調解不成是否會立刻開庭?就調解被告無權佔有一案開庭?

(4)若立刻開庭,那此時答辨來不及寫怎麼辦?

(5)可能開一次庭就立刻做下判決嗎?

(6)被告是否可以委託別人出席調解庭?

(7)雙方調解條件要怎麼談,如果陷入膠著怎麼辦,還有可以談多久呢?     對方律師不用問原告是否接受這個條件就可以決定嗎?還是中間有休庭討論的時間呢?

很急需要這些問題的回答,因為都是一些未曾接觸這些的老弱婦孺,時間上又有點急迫卻什麼情況都不懂,真的很希望能得到答覆,謝謝!

小蔡 104-06-25 14:55

本人跟老婆6/1跟某房東租一套房
當下房仲帶看 滿意後下訂 付了訂金2000
訂金5000 房租5000
連同6月租金 房東要本人於6/10號匯8000
但本人因遇上困難 直至6/17再付3000
付款後隔天6/18房東房仲告知要我們6/20前搬走
說我們違約在先?
我們不懂這方面法規
然而6/18~6/20之間 我跟我老婆都要上班
很難將行李一次搬完
6/20 房仲卻從下午一直來電摧搬
房東則是用口述說合約只到6/20
說6/21就要收回房子
但6/20明明就還沒過完
房仲卻一直摧搬
好!我們也在6/20當天晚上22:30請房仲交屋
房仲當下看完也說沒問題 這樣就好了
隔幾日之後 房東又傳簡訊說我們房間有很多問題
要我們賠償!? 請問這樣合理嗎?

一、與對方聯絡的時候記得要錄音搜證,因為他們可能越要越多…不搜證不行。

        還有就是,點交的時候對方如果沒有說房子有問題,後續才提出,這個部分可以答辯這不是你破壞的,舉證責任在對方,他要先證明交給你的狀況,還要證明你一搬走就出問題了。[附帶一提,以後把房屋交出去的時候可以寫個點交單,這樣才比較不會有這樣的問題]。

二、 積欠租金要扣掉押租金後欠二期以上才能請求你期前搬走,如果約定與這個不同是無效的。

三、你可以跟房東請求部分會因為你們的租約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結果,具體情況還是要是要看一下你們的契約才能分析了。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小蔡 104-06-26 16:08

現在的情況
就是房東傳來修繕明細
要我們賠償 不然將備案
當初我們要住進去時 沒有寫任何點交單
也就是沒有確認過什麼設備有損壞
其實我們住進去沒幾天就已發現那些設備已損壞
當下覺得房東好心讓我們拖延租金
故無拍照存證
誰知後來她翻臉趕人

6/20請代理房仲來接收房間 也說沒問題 這樣就好了
誰知後續又跟我們說房間有損壞情況要求賠償

222 104-06-27 03:15
回覆 小蔡 的發言內容:

現在的情況
就是房東傳來修繕明細
要我們賠償 不然將備案
當初我 ... (恕刪)

那種就房東咩 您太好人啦

小邱 104-06-24 23:00

你好:

       我朋友因偽造有價證券被檢察官起訴,印象他7月多要到法院開庭,知道他因為每月要負擔家裡2~3萬的房屋租金,加上他父親前陣子癌症動手術,母親結石也動手術,故而犯下此罪,事後他有還給對方30餘萬,對方有收到錢,現在也不願和解,朋友知道至少判3年,這些證據給法官有用嗎?看他很無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能提供的應盡量提供,並應盡力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才能緩刑之機會,當然也應向法官強調本件犯案之動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6-25 13:46

目前實務上是若未達成和解,要獲得緩刑的機率不高,只能盡力爭取看看,強調已經賠付對方一定金額,並表示未達成和解不是自己不願意和解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鄭瑞崙 (鄭律師) 104-07-07 16:09

建議你朋友可以找法律扶助基金會派律師協助他

請他去戶籍所在地的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Lizzy 104-06-24 16:43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 因為第一次租屋所以有很多小細節都沒注意到 想請問幾個問題(甲方為房東、乙方為房客) 合約中「本件租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之前出租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以方絕無異議」 因為公司報稅需要,所以租屋初期有告知房東可能有報稅需要,但現在我想先了解一下 1.房東租我們的7500是否含稅呢?因為合約上未特別註明 2.若有含稅,但不是非自住稅,這樣我是否會因報稅而須多付出稅金呢? 因為租屋類型為樓中樓,但1樓原為房東自住(現房東已搬離),2樓則分為兩間套房,分租給兩個人,有點不懂的是,請問房東一開始不是應該就要報非自住稅嗎?因為她有租金收入。

因個人表達能力不佳,故無法完整呈現問題,煩請見諒,懇請了解的人幫忙解答疑惑,謝謝。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一、如果契約寫說你租了之後稅金增加你要付而且你同意,原則上依契約嚴守原則你就是要付。

二、下次租房屋之前宜先確認內容確定後再簽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mei 104-06-24 09:46

租約是從104年2月1日105年1月31日,而且當初只付了1個月押金租約訂定應於每月15日繳交租金,卻在104年4月29日才收到3月及4月租金,截至目前6月24日為止未收到5月及6月租金,而於6月23日收到管理員的電話告知瓦斯表被瓦斯公司撤走。

我現在可以怎麼做呢?

存證信函需發幾次? 是否可以寄存證信函一次說明要求立即支付房租並返還房屋,告知應其未依照合約繳交水電瓦斯費及房租,因此解除契約,請房客於文到後7日返還房屋? 可以馬上提出返還租賃物的訴訟並加上給付租金之訴嗎? 如果在存證信函上註明直接以發函終止契約日為契約終止日,是否在契約終止日就可以進入房屋了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4 22: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依法應先以存證信函給予一段時間,催告繳交房租,逾越該期間之後,租約就終止。

屆時可以提告遷讓房屋清償租金返還不當得利

寶寶 104-06-23 19:14

我因為延遲繳租9天,而遭到房東(房東代理人-物業管理公司)鎖磁釦、斷電、逼迫交還房屋。害我被關在門外2天,求助無門。又再立即繳付租金的情況下,房東又再要求須付2500元的車馬費才可以立即幫我付電、及開鎖。否則須等到連續假期結束。請問若當初所簽訂的契約內,有以下幾條條例,請問房東就有權力可以這樣對待房客嗎?照樣的話我的權益在哪裡?房東表示一切是按照合約走,請問這份不合法的合約是否有法律效用!?我可以尋求甚麼法律途徑?或是要求提前解約嗎?以下是合約內幾條的契約內容:1.乙方應按時繳納租金、電費及其他相關應負擔之費用,如超出第一條(每月10日)之約定日4日或未足額繳納,則於次月加收滯納金300元,滯納金未繳納將由履約保證金內加倍扣除。2.甲方開始催收2日內聯絡乙方或其所留連絡人未獲回應時,基於安全考量得管制電源,必要時得報警入內察看安全,因乙方遲繳或違約導致甲方於相關處置時所衍生之費用由乙方負擔;斷電復原費用500元/次、換鎖復原費用2000元/次。3.乙方有以下情事者,以違約論:積欠租金達7天以上,經甲方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等任何一種方式催告仍不支付者。4.乙方發生違約之情事者,甲方得隨時終止租約、沒收全部履約保證金及當期租金、取回房屋並進入屋內清理、變更出入方式,乙方不得異議;另使用之電費、使用過家具電器設備之折舊費等乙方亦必須另支付賠償。5.乙方同意依照本合約之相關規定,若有延遲給付房租,乙方願意同意放棄民法第440條之期間利益。

104-06-22 21:52

父親有一市場店面出租同一人至今23年,102年時與家人討論決定收回自己做生意。於是告知房客於104年5月止收回自用,雙方同意簽約蓋章(無公證)。後來103年因一些變故,父親想將房屋出售給房客房客有意願購買但暫無存款,須等104年過年後方有可貸款物件。父親苦等至4月房客才表示金額過高無法購買。父親表示我們另尋買主並承諾找願意同條件租金繼續承租的買主,但租約將到期要一個月一個月簽約,房客表示不用擔心麻煩簽約,他會配合我們。結果我們交給仲介賣屋引起房客的不悅覺得被騷擾沒面子要我們賠償。後來我們自行找到買主皆願意配合繼續同租金承租(現況交屋),雙方簽訂買賣合約收附訂金後,帶去與房客認識並表明換約(已到期未收租金),房客不認同新屋主向我方表明要降租金且不願與買方對談並與買方起衝突。買方表明願意處理並買賣手續照常進行。現已過戶完成尚未交屋房客仍不願與新屋主簽約並表示來談會出事情不然就去法院談,新屋主也覺得不想繼續承租給這房客,想等房客搬遷後才願意辦理交屋(付尾款)。現在我方該如何處理?? 新屋主已過戶但尚未完成交屋手續時,有權利與房客簽約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22 22: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依買賣契約向買方請求交付買賣價金,至於是否續租及租金問題,您已非房屋所有權人,似與您無關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2 23: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依買賣契約向買方請求交付買賣價金,至於是否續租及租金問題,您已非房屋所有權人,似與您無關之。

carol 104-06-22 10:06

剛剛收到一審判決敗訴,還不知道實際原因,但覺得真的很冤

當初家父因為同情所以用將房屋買賣一半金額改用貸款

並將貸款繳付人給了他的姐姐繳納,當作抵用租金

但如今他姐姐拒絕承認那是租金,還反過來用借明登記咬定房子是他的

長年以來稅金都是我們繳納、房屋也是我們的名字

三十年來他從未說過借明登記或甚至催討,如今家父已過世十年,若不是我們聲討,情況依然是他們住,稅金我們繳

他甚至還當庭謊稱都是他們繳納,在拿給我們抵稅,問題是地價稅房屋稅根本不能抵繳,我們也具狀聲明看繳納地點就知道是我們住家附近

但一審仍然被判決敗訴,我覺得好無助...

一、借名登記案件,主張借名登記者勝訴的前例比較少。

二、建議你查一些借名登記案件而法官判決借名登記關係不存在的前例來參考。

三、這類案件如果是你這邊敗訴的話應該是證據的問題敗訴的。

四、請先在上訴期間二十天內先行上訴,上訴期間是以法院收文為準,不是以你發文為準,這個部分要特別注意。

五、上訴之後,找個律師協助你吧。律師費用的計算方式很多,審級委任是一個方式,簽法律顧問也是一個方式,單次諮詢是一個方式,計時諮詢也是個方式。也有人代撰書狀的,選擇方式本來就很彈性。

楊俊鑫律師,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既然一審敗訴,二審就必須重新審視訴訟的策略和方向,針對當初並無借名登記的合意作有效答辯,其實實務上認定有借名登記是嚴格的,既然房屋稅金等都是你們定期繳納,理應不會被認定有借名登記契約,當然因為沒看到案件的相關資料和判決書,無法判斷一審究竟如何認定,不過二審法官未必會跟一審法官持相同心證,要注意上訴期限,即使先聲明上訴,也要注意補陳理由的期限,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2 10: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借名登記要證明兩點,第一:對方出的價金、第二:對方在使用收益(繳稅不代表是我方在使用),否則法院應該不會准許,反之,則就可以認定存在借名意思存在。

2、建議應該備妥判決書尋求正式諮詢判斷如何上訴。

 

1.沒看到判決, 無法確認敗訴原因
2.如楊大律師所言,  主張借名登記者勝訴的前例少
3.請在20天內提出上訴, 避免既成之事實
4.想跟您確認您一審是否有委任律師, 如有應盡速與之詢問後續決策, 如無建議循正式管道諮詢律師
5.大筆金額者,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要看到一審判決才能進一步分析,且一審時您們如何答辯也是重點,有無為自認也是問題,目前可以先上訴,再於二審另為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6-22 16:18

您好:

1.建議您一定要先在收到判決後起20天內先行合法上訴,不然一旦判決確定,之後就難以救濟了。

2.聽您初步所述,二審應有逆轉勝的空間,但詳細訴訟答辯方向及策略還是要看到判決書內容後,才能確定。建議您應儘速委請律師協助您打二審官司為妥。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寶寶 104-06-20 14:46

我因為延遲繳租9天,而遭到房東(房東代理人-物業管理公司)鎖磁釦、斷電、逼迫交還房屋。害我被關在門外2天,求助無門。
又再立即繳付租金的情況下,房東又再要求須付2500元的車馬費才可以立即幫我付電、及開鎖。否則須等到連續假期結束。
請問若當初所簽訂的契約內,有以下幾條條例,請問房東就有權力可以這樣對待房客嗎?照樣的話我的權益在哪裡?
房東表示一切是按照合約走,請問這份不合法的合約是否有法律效用!?我可以尋求甚麼法律途徑?或是要求提前解約嗎?
以下是合約內幾條的契約內容:
1.乙方應按時繳納租金、電費及其他相關應負擔之費用,如超出第一條(每月10日)之約定日4日或未足額繳納,則於次月加收滯納金300元,滯納金未繳納將由履約保證金內加倍扣除。
2.甲方開始催收2日內聯絡乙方或其所留連絡人未獲回應時,基於安全考量得管制電源,必要時得報警入內察看安全,因乙方遲繳或違約導致甲方於相關處置時所衍生之費用由乙方負擔;斷電復原費用500元/次、換鎖復原費用2000元/次。
3.乙方有以下情事者,以違約論:
積欠租金達7天以上,經甲方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等任何一種方式催告仍不支付者。
4.乙方發生違約之情事者,甲方得隨時終止租約、沒收全部履約保證金及當期租金、取回房屋並進入屋內清理、變更出入方式,乙方不得異議;另使用之電費、使用過家具電器設備之折舊費等乙方亦必須另支付賠償
5.乙方同意依照本合約之相關規定,若有延遲給付房租,乙方願意同意放棄民法第440條之期間利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0 16: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倘若沒有積欠租金達2個月,房東房租終止權是受到限制的。

2、不過就您所述,房東僅是要求賠償相關費用,至多只有費用過高的問題,建議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0 22: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房東可能恐成形式強制犯罪。

洛小答 104-06-15 15:58

 請問,之前我跟網友要合租房子,租金說好一人一半(我的預算是5000),他找房子,也會帶我去看,我信他,所以錢也先給他,租金+押金共15000元...他2天沒消息,就在我跟他要錢不租時,他說他租了,錢也付了! 那就算了,幾天後,他又說他不跟我住了,說要我自己去住,當初說好一起住一起付擔的,他找的房子也沒帶我看過,有車位的需求也是他要的(我不會開車,根本不須要車位),我本來想說算了,不租我也不打算討回15000了~他竟還要我負責他的\"損失\",我不肯,他就說要告我詐欺! 我從頭到尾沒看到房子,沒簽到契約,這樣算詐欺嗎?我自己損失15000,如論詐欺,他是否算詐欺??? 煩請協助解答!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15 17: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要提告詐欺依據您的描述,可能會無法成立唷,別太擔心!

洛小答 104-06-15 17:16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要提告詐欺依據您的描述,可能會無法成立唷,別太擔心!

謝謝您的專業回覆,讓我安心不少! ^_^

ming 104-06-10 23:18

您好,請問我在6/6下午約4.5點和房客(餐飲業)簽了房屋租賃契約(店面出租),租期寫7/1開始期限3年,簽約時先收了房客二個月押租保證金,可是後來想租給別人(3C業者,比較乾淨),於是當晚10點多就電話告知原房客想退租,房客要求我退回二個月押金外還要付二個月租金違約金。

 可是1.契約租賃期限根本還沒開始.2.契約中亦只有約定乙方(房客)提前解約賠償甲方2個月租金而沒有約定甲方提前解約賠償乙方之條款。

請問房客這樣的要求賠償金合理嗎? 多少的賠償金才是合理的呢?若是暫時達不到共識, 我還可以把房子租給其他人使用嗎?
或是另有可以提供解決此類糾紛的建議,非常感謝!

                                            苦腦的房東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1 21: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租期還沒有開始,且也沒有其他損失,則我方違約無須賠償,不過對方可以拒絕我方無故違約要求依照原本的租約走。

阿佳 104-06-08 15:37

一、某人招集同業十數人集資合夥購置動產投資用途,並言明推選德高望重一人負責處理所有事物,但此合夥行為並未登記,以致在動產外觀上名字為該負責人所有,若干年,該負責人未經由其他合夥人同意便致意以其名義私自向金融經購融資貸款,而該動產當年添購時,眾人亦曾向銀行貸款百萬,年期15年,仍以該負責人名義質押借款,不久,該投資標的店面、地下停車場及各樓層均以轉租他人而獲有投資報酬,以致原貸款百萬的房貸在短短不到15年即全數清償,且所有合夥人於數年後因此免除彼此平均分攤的貸款額,而由租金收益中抵充,此證明該動產租金收益穩定,為其餘合夥人每每問及何時可均分利潤時,該名義負責人皆推說即將參與分配,卻未明示何時得以分配金額若干,且帳務明細均未提出與他合夥人對帳,如此蠶食鯨吞已有20餘年。

二、試問,該負責人未將投資利益於清償貸款後全數分配他人,反倒據為已有,是否涉犯侵占竊盜罪嫌 ? 抑或背信詐欺 ?

三、就合夥事業部分眾合夥人均未事先成立合夥單位如行號、商號等,亦未將該合夥投資標的登記合夥事業單位之下,雖有合夥之事實,且有合夥契約為憑,但卻無合夥之外觀,眾合夥人集資投資的系爭動產產權掛名在該負責人名下,就此外觀觀之,該合夥契約是否等同借名契約 ?

四、如合夥人中之一人主張該負責人私吞公款,應交出這些年來所有帳務細目,應如何請求 ? 如擔心其脫產,又該如何因應 ? 可否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其再向承租人收租,並禁止其未經他人同意不得擅自以該合夥標的向銀行再次借款 ? 其他合夥人又如何證明其有權限向法院聲請如上述處分 ? 以合夥契約可否 ? 但名義人又僅該負責人一人,法院是否有受理可能 ?

五、依合夥契約其他合夥人得請求該負責人交出帳簿、投資獲利報告,並可開除該負責人,如該負責人堅持不願提出,是否得向法院命其提出 ( 包括開除部分 ) ?

六、可否先告刑事,待起訴後再告民事 ? 或應同時進行 ? 又如擔心其脫產,甚至以自己名義變賣系爭投資標的,其他合夥人應如何預防 ? 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可以嗎 ? 但對方亦可預供擔保免為扣押不是嗎 ? 那還有其他方法可確保他無法順利脫產的嗎 ? 如果欲採取假扣押假處分的措施,除該系爭投資標的外,該負責人其他資產應如何知悉 ? 又如上主張應繳裁判費多寡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應先證明有合夥關係之存在,故有關合夥之相關事證應先蒐集,而動產登記部分,您們可以主張借登記關係,本件確實會有背信侵占之問題,但前提是您們應先證明合夥關係並有委任對方處理之授權意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08 16: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發律師函或是存證信函請對方說明。

2、倘若有將財產移作他用,可能涉嫌侵佔罪。

3、倘若該財產的處分,是基於合夥契約,可能有借名登記或是信託關係,要依據所簽立的合夥契約而定。

4、如前述,可以發函命對方提出。假處分的部分可能不容易,因為合夥關係還存在,對方還有處分權限。

5、可以起訴請求提出合夥帳冊。

6、要如何提起訴訟,建議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再處理,或是委請律師協助提告為佳。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08 22: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先請對方說明財產,並進行錄音蒐證,待蒐證齊全後,再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08 22: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先請對方說明財產,並進行錄音蒐證,待蒐證齊全後,再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帥男哥 104-06-04 21:42

我社區是30幾年的電梯大樓,每4棟大樓的後面圍成一個天井,一共有4個天井,戶數接近200戶。樓上住戶幾乎都有陽台外推、裝設鐵窗、樓梯間放腳踏車..等;一樓的住戶,幾乎每戶都把天井的四分之一部份,用磚塊水泥圍起來。我也是一樓住戶,但並沒有用磚塊水泥把天井圍起來,而是在天井放洗衣機、冰箱..等。這個現象已經很久了。
之前管委會向建管處只檢舉違建,建管處說我沒有違建。現在管委會委託律師轉向法院告我民事,占用公共天井,要我返還土地,還要求5年的不當得利52萬多元,每月要付租金8千多元給管委會
我有向管委會委託律師詢問,整個社區幾乎都違規,甚至於比我還嚴重,為何管委會卻只告我這戶?他說:沒辦法,管委會就是只告你,不然你也可以去告別戶啊!
請問:管委會並非所有權人,有權利要求賠償嗎?管委會用民國84年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說我占用公共天井,可是我的東西在民國78年就在了,有不朔及既往嗎?我不否認我有占用天井,可是管委會可以全社區違規都沒事,只告我,這樣公平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因占用公共區域,所以管委會可以提出告訴,而本件管委會確實可以針對你的部分提告,至於其他人的部分,就看管委會要不要處理,而本件可以爭執者,應是七十八年時有無特別約定以及租金是否過高的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REX 104-06-03 15:48

我名下有一間房子因為沒有人居住,家父把房子給了一個朋友住,後來那個朋友賴在那邊不走,也從來沒有付過任何租金,寄了存證信函她有收了卻不理會。感覺上她家具東西還在那,但不常去那邊住。如果闖進去直接換鎖,可能有會衍生出其他問題,請問我該怎麼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08 22: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恣意進去變更門鎖,可能遭對方提告強制罪,或是竊盜等罪。

2、比較建議的方式是提起遷讓房屋訴訟

Cherrie 104-06-01 10:58

我在商場內租了花車攤位, 租期為一年(今年10月5日到期),
因無暇經營想提前解約並想拿回押金, 及經營保證金

合約書大致內容如下:

商店街租賃契約書暨管理公約

第一條:
租賃標的物及使用範圍:
XXXXXXXXXX

第二條:
租期
自民國103年10月6日起至104年10月5日止, 計一年0個月。

第三條:
租金押金約定
1.租金:每月新台幣五千元整。自甲方交付本房屋時開始給付,乙方應於每月6日給付當月份租金,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金。
2.押金:新台幣一萬元整,乙方依約交還本件房屋且繳清水電與管理費後,由甲方無息返還予乙方,此項押金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作為房屋租抵充之用。


以上是我的合約書內容,但未提及到提前終止租約是否會扣押金
另外商場有另跟我收取一萬五千元的經營保證金,只說退櫃時會退,只有開收據未立在合約內容。

想請教各位律師, 這兩筆款項我是否能拿得回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01 11: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會當作違約金沒收之,除非您提起訴訟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但亦有可能遭駁回,且金額太小,實益不大之。或可主張違約金僅保證金部分,押金仍須退還,若對方置之不理,可發存證信函限期返還後,再提起刑事告訴之,惟仍須考量相關訴訟時間勞力費用成本之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契約內沒有提前終止契約須給付違約金之約定,則無需給付違約金(即無須以押金抵償違約金)

沈恆 (沈律師) 104-06-02 00:37

您好!

問題是承租人有權利提前終止租約嗎?

雙方所簽是定期租約,如果契約沒有明白約定雙方可提前終止租約,則需有法定事由(例如民法第424、430、432條等原因)或另外取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才能提前終止租約。否則,承租人任意提前終止租約並不合法,出租人可主張租約仍屬繼續,而可收足租約到期為止之房租,並不是沒收押金即可解決。因此,若承租人確實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終止租約事由,又想提前終止租約,最好能找出租人商量,徵得出租人同意雙方提前終止租約,才能減少損失及爭議。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Pei 104-05-28 11:53

父親過世後, 留給我一間房, 兄長說服沒有時間管理和不懂, 加上信任他, 所以讓兄長繼續跟二房東簽三年約, 我不疑有他. 合約綁四間房用坪數比例分配租金合約好幾個月後我因為家用需要考慮銀行貸款才要到合約影本, 發現這四間房其中我三重地價高於社子廠房, 用他們有利的比例是不平等合約!

我要求重新分配租金, 兄長翻臉, 我要二房東電話想要談談收回房子的事情, 兄長也不肯

這是我的房子, 所有權人已經是我, 這是不是構成霸佔了?!

如果存證信函法律路徑怎麼處理?

沈恆 (沈律師) 104-05-28 12:24

您好!

如果是您同意讓兄長出租,應不會構成侵占。但出租所得分配若不公平,則可請求兄長返還應得部分,可先正式發函請求返還應得部分並終止授權出租,若仍無法解決,則需透過法院調解訴訟處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寄發存證信函給你兄長,表示終止代管房子委任契約,並應交出所有因處理委任事項的資料即可,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28 18: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存證信函給您兄長,終止委任契約,請求限期分配租金,若屆期您兄長置之不理,再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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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發函通知對方終止期間之法律關係,終止後若對方仍不遷離,則應另行提起遷讓之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Vic 104-05-27 20:36

大家好。

問題是這樣的,我父母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以我的名義購買了一棟房產,不太清楚確切時間,當時我好像還沒20歲。其權狀上所有權人為我的名字,且我媽擅自將我的戶籍遷至該處,但我從來沒住過那間房子,連進去都沒進去過(當時我仍在國外就學)。

該房產表面上為自用,但是其實是出租出去的狀態,其每月的租金全額由我媽控制。我是購屋幾年後,才知道我名下登記有房產,且貸款已繳清。

本來是一件高興的事,但是因為我媽時常歇斯底里,時常用"不乖就把房子收回來之類的"來威脅我,比如"你一定要結婚生小孩才把房子給你"之類言語企圖強迫我做不喜歡的事,但本人未有生育打算,最後弄得我跟她關係破裂。

請問該房屋的產權該如何處理?其房屋產權是可以被我媽隨意收回/反悔的嗎?我可否隨時搬進去住?目前房屋租約但是不是跟我簽的,其租約是否有效?

沈恆 (沈律師) 104-05-27 20:44

您好!

依您所述情形,您母親辦理登記時並沒有將房屋贈與您的意思,且房屋都是母親在使用或出租,實質所有權人應仍屬母親,房屋租約有效。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主張贈與而非借名登記關係,當然由於您們是母子關係,所以應建議以協商方式來解決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27 22:42

建議可以主張是贈與,且因房地所有權人為您,可主張贈與行為已經完成。

但建議好好跟母親溝通。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27 22: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所有權人為登記您,您即為該動產所有權人,除非您母親主張借名登記,仍建議您應與母親好好溝通,避免起爭執訴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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嗶仔 104-05-25 18:46

房東無預警來到房客家中稱要看屋,房客開門後便質問房客清償房租,但房客分明已將積欠房租結清,言明尚餘1個月部分餘次月一併繳齊,房東立時大發雷霆,表示連同押金應補齊若干元,但房客表示房東算數有誤,押金既未返還與房客,又未抵繳租金房東要求多負擔押金並無理由,此時房東便怒不可抑,連飆粗口不打緊,還欲毆打房客,最後將房客置於地上的按摩椅狠摔在地,房客見狀趕緊報案。

而該房東連爆粗口部分另有房內另一位房客聽聞,該房客還誤以為外面房客房東踢倒毆打,且房外房東爆粗口聲音亦一一聽聞,並稱從未見過如此惡質房東,即便見過房客積欠一年租金,足見當時現場場面十分火爆。

試問該房客無端受擾並遭房東言語暴力及言詞羞辱,自是不甘受辱,如欲提告,應以何種罪名提出告訴 ? 恐嚇恐嚇取財侮辱罪是否適用 ?

 

望專業律師釋疑,謝謝。

一、 你的用字遣詞算比較接近法律人的同詞。

二、租賃糾紛以和為貴。

三、如果不是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況,那就不是公然,不會有公然侮辱的問題;如果房東沒有威脅你的言語,那就不是恐嚇,也不會有恐嚇取財的問題。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25 22: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提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想學習 104-05-22 12:16

各位律師們 您們好:

有一個房客x小姐, 於下個月6月5日前租期將至,這途中她有兩個

紀錄兩個月沒繳房租,催繳她時她義正嚴詞的說有兩個月押金可扣抵,這個5月她又沒有繳房租了,經過兩天催繳,她答應至少會匯款兩個月租金,一個月是本期租金,另一個月是補已經沒有的押金。但是最後她只匯一個月租金而已,想請問律師們我該如何做能保障我得權益呢?有什麼法規是可以對承租方主張得?謝謝您們。

CEUBEE HSU 104-05-21 09:14

律師您好:

爬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看沒有懂,想知道商辦大樓頂樓出租給電信業者建立基地台,此項租金是入在大樓管理費用內,我知道大樓管理費用基金是不必繳稅的,但因有涉外租賃部分,想知道此想稅金是否需要報稅?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21 10: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辦理營業登記,並且繳交營業稅。

2、建議管委會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租金與管理費顯然性質不同,所以管委會收取租金,仍會有稅務負擔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塔薩伊 104-05-21 00:39

房子租賃4月5日屆滿,隔日6日,對方強硬要繼續營業

屋主在期滿前幾個月就告知不續租要收回自用。對方無視,硬說有續租權

原本租約沒有去公證,後來對方自行調降月租金,讓房東生活過不下去

屋主只好至最高等民事庭,有調解筆錄。內有說租期至4月5日止。

合約上有寫,「乙方於本租約終止或租賃期滿,乙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一切建築物及營業設備歸甲方所有」。

6日那天,我只是推開一扇門,走以往會走的通道,用眼睛目視著他們的餐廳設備,就又走出來,完全沒做任何事。

乙方的女兒看我從那扇門出來而以,馬上通知乙方,乙方當時在外面,馬上叫警察來,說我妨害自由,立即作筆錄

警察問乙方你有看到嗎,乙方說沒有,是他女兒看到我從那扇門出來

警察說這要怎麼告? 乙方堅持說要告刑事妨害自由

現在要到庭說明,我能反告乙方妨害自由嗎? 浪費我的時間跑法院

一、既有調解筆錄,如果調解筆錄沒有問題的話,可以執調解筆錄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二、如果調解筆錄沒有約定好而沒有執行力的話,那麼就要另外訴訟了[民事部分]。

三、刑事部分如果對方告你的話請先防守。還有,沒有證據刑事很危險。

我是楊俊鑫律師,如要現場諮詢請先電話預約,預約電話0954149193,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21 22: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爭取不起訴處分,待取得一不起訴處分後,再考慮對對方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服務無邊,完美無限。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5-21 22:38

Dear 塔薩伊,

刑事妨害自由是侵害您的自由法益,法條有兩款(強制罪及限制人身自由302),本案中您只是推開門,並未將對方關在一個狹小空間內(或限制其活動範圍在一狹小空間內),或是強制使其行無義務之事,例如掏槍或強行使其作某種行為、舉止等,則本案您被起訴的機率甚低!至於本案中您如果要實行反制措施則只要告其誣告即可。至於使其搬遷,由於您已有調解筆錄,是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的。

以上,

 

歡迎您來電或來信(heatherpisces@gmail.com)詢問!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21 2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爭取不起訴處分,待取得一不起訴處分後,再考慮對對方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阿智 104-05-17 14:21

律師您好,

我的房子交屋仲介說屋狀良好並無漏水等問題

現已交屋沒多久,最近發現有漏水跟一些油漆剝落等問題,詢問之下前屋主坦承之前就有漏水但沒告知,問題樓上鄰居水管有裂但雙方談不攏,前屋主自認為房屋漏水及一些壁癌油漆剝落等問題並無影響他平常生活作息等理由,作為他覺得這些不重要所以沒有告知的義務.

雖後續仲介說前屋主有誠意修復,但是必須等前屋主跟樓上達成修復協議後才能進行修復,至於多久也不敢說,只說能盡量快.

因為目前我是在外租屋,如無法照預定時間搬入,就必須在跟房東續約.

像這樣屋主(仲介)有刻意隱瞞問題之實,在法律上我可以得到什麼保障??

在外租房租金及其他項目等損失該向何者來求償??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才能向仲介或前屋主解除買賣契約,要求一切損失之賠償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惟本件之瑕疵應未達重大程序,所以以請求減少價金為宜,要解除契約應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除非瑕疵重大否則不建議解約

二、可於知悉後六個月內行使減少價金請求權。

三、我曾任二間動產仲介顧問,請相信我的判斷。

四、如仍有問題可約來研。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17 22: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欲主張解除契約,實有困難,比較有可能主張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惟若修繕費用不高,不建議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17 23: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欲主張解除契約,實有困難,比較有可能主張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惟若修繕費用不高,不建議提起訴訟請求之。

1.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5-19 23:52

Dear 阿智,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係牽涉到相鄰關係,即您樓上的屋主須對漏水造成您們家濕氣嚴重、甚至居住安寧品質受干擾此一事件負法律責任。您可以限期令他修復,或者委請防水工程之專業人士判斷及鑑定漏水確係樓上所致等等,如果情況嚴重您可能必須考慮未來或有天花板崩落導致人員傷亡的可能性存在,建議您儘快處理此事,應慎重處理之。

Ta Ta 104-05-12 15:02

謝文明律師  您好:

請問

房屋租賃期間訂兩年

因故提前(住滿一年)退租

房東同意退租

租金未欠款 房屋狀況也良好無破壞情況下

請問押金部份(2個月)可要求房東退還嗎

謝謝你~~

租賃契約到期、解除或終止後,如承租人有欠租或其他債務不履行者,房東可以用押租金抵充欠租之租金或其他因租任所生之債務,如果抵充還有剩餘,房東應將剩餘的押租金返還承租人。

子平 104-05-08 09:29

您好,請問律師

我的問題是,我們將辦公室出租給某A公司, A公司承租二個單位,租賃期不一樣,A公司不久後便以各種理由拖欠房租未繳,在三個月後,我們寄了存證信函請他們五日內支付拖欠之房租,但他們又以更種理由拖延。最終我們發函給他請他限期點交搬遷。想請問的是,我們除了可以向A公司請求不當得利外,還可以怎麼做?另A公司又以另一家公司名義承租辦公室,這一間辦公室也是積欠二個月之租金,我們可以以惡意等行徑來提前終止契約嗎?

一、依法,扣除押租金後仍欠二期才能定期催告終止租約,再請求遷讓返還房屋

二、曾有未達前揭條件逕行發函遭認定不生終止效力而獲敗訴判決者,此不可不慎。

三、爾後簽約前於考量租稅規劃後,可考慮辦租約公證並於公證書載明逕受強制執行事項以省後續訴訟勞費。

四、我認為你需要簽常年法律顧問。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子平 104-05-08 10:41
回覆 子平 的發言內容:

您好,請問律師

我的問題是,我們將辦公室出租給某A公司, A公司承租二個單位 ... (恕刪)

承上,租金未繳以達法定規定以上,所以才會發函終止租賃契約。問題所在是以另名義承租之單位,方才二個月。可是負責人惡意之行為是否可以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子平 104-05-08 10:55
回覆 子平 的發言內容:
回覆 子平 的發言內容:
< ... (恕刪)

 承上,若之前「前份契約書有公證」,是否可以延用?謝謝

楊蒨 104-05-06 20:07

尊敬的律師團你們好:
我第一次來此發問,因找不到其他管道可以提供我意見。
所以麻煩各位律師團們幫幫忙。
我去年8月自己創店,與房東租屋時,
因是親戚的親戚,所以一時粗心沒檢查租約內容。
當時被房東手寫附加一個條約
承租人如同租任而衍生之租任稅須由承租人完全負擔)
如今我們只好默認了,
但是他要我們繳房屋租任稅一年10800元
我問他如何計算,他告訴我,
房屋租任租金6%+二代健保2%+補貼房屋稅改用營業2%
這是合理的嘛?我們沒有二代健保,
更沒有所謂的家用改營業
當初租屋時,早已經是營業用的。
我想了解的是,房東如此要我們繳付那麼多稅
是合理的嘛?而且,費用正確嘛?
能否有何方法制止房東如此硬要雙贏之局面。
讓我好溝通,讓房東自動解除這些條約。
還有,我們合約簽訂兩年,目前快滿一年了,
當初只是口頭說第二年要漲房租1000元
是否有何方法,從新簽約時讓他不能有理的寫上那條約。
麻煩各位律師們,幫幫忙,我已經都上網查詢,問親朋友好友
還是沒什麼好方法。感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06 23:05

關於您的問題,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既然一開始的契約已經簽了且有該條文,原則上多出來的稅費就需要由您承擔。但是也可以嘗試跟房東合約內容做修正(當然是要雙方同意,不可能強迫他)。

小玉 104-04-30 13:26

想請問律師

夫妻共有房屋所有權,但是已經離異20多年,

女方住在這房子已經20多年,水電、地價、房屋稅都由女方繳納。

男方早已在20多年前就遷出戶籍,有自己的住處,

最近男方的住處有房屋糾紛,要把有些東西(家具、雜物..等)放在女方家。

他說有房屋所有權,他有權把他的物品堆放在這裡,

物品之多會影響生活空間及品質,請問女方有權拒絕嗎?

已經20多年這樣子生活,有成立所謂的分管契約嗎?

還是可以向他收租金,但必須分一半給他?

先謝謝各位律師的建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可認為有分管契約之存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30 22: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房屋分別共有,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結束共有狀態,避免雙方爭議。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