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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lu 101-08-21 01:55

你好~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有關民事小額訴訟上訴的事情,
我是被告,從事汽車修理廠,有兼作中古車買賣,事因是在100年10月份我有賣出一台中古車,因為車子年份比較久(2001)所以鈑金部份較差,當初賣出前已有其他修理廠先用中古鈑材修護過,但並非事故車,當初原告看車時也已先行告知車子狀況,所以當天原告就直接先付訂金一萬元,進而第二.三次看車時,他爸爸也有到店看車,當時也已告知因為車價便宜,所以他所要求之零件無法換新,後來於100年11月21完成尾款付清之動作,並在合約書中寫到(如查經屬實,車子為泡水車&事故車,我們就無條件退回原款)但因為交車後,車子出現一些問題,但不在當初合約書保固事項內,原告的爸爸去汽車公會鑑定後竟告知此車輛為事故車.原因只因為車輛板金有熔接之處,另其他板金有修護之問題,最後法官也因鑑定書報告判決我們敗訴,需退還原告當初購車之金額,但當初都已告知當事人車輛狀況ㄚ!!所以我想上訴,當初的鈑金修理廠及原車商均可幫忙做證,此車輛不是事故車,請問一下,我有上訴的可能性嗎??因為上訴理由好像要違法令才可以,所以我很困惑~~麻煩律師先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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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竣凱 101-08-19 21:16
律師您好 請問有人在臉書的社團裡辱罵我 而且是5.6個人一起罵 內容多是人身攻擊甚至還罵三字經 目前我已經把他們罵我的內容全部拍下來 但是我都不認識這些人 請問如何對他們提出民事刑事訴訟? 由於看他們的資料都住在其他縣市 如果我提告了一定要出庭嗎?
1.可以直接提出刑事公然侮辱告訴 有帳號司法單位就可以追查對方身分 所以這應該不是問題 2.提出告訴可以向警察局報案 或具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3.如果不願自己出庭 可以委任告訴代理人 通常告訴人檢察官還是會傳喚 所以如果自己不願出庭也不願意委任代理人 那是否提出告訴就要考慮一下
kuo 101-08-19 08:16

請問,欠銀行卡債已經有五年了, 也經過法院訴訟.可是沒錢還銀行. 請問,現在有意願要跟銀行處理的話,可否申請協商呢? 協商後是只還本金而已,還是利息也要呢 ?倘若還清, 信用上還會有欠卡債記錄嗎?

vivityo 101-08-18 15:11

民事侵權賠償,我是被告,下週開第三次辯論庭,但我當天臨時要出差. 目前為止,我和原告的刑民事訴訟都是我勝訴,她敗訴.但我不想失去辯論的機會,而且應該是最後一次辯論庭了,可否只委任律師出席一次民事庭即可?又,費用怎麼算?

我因為出國的關係,已經請法官延期一個月了,所以我覺得再改期可能不太好...我已閱卷過,有拷貝言詞辯論筆錄,也拿到法庭錄音光碟了. 是簡易庭. 因刑事不起訴,對造不滿改提民事.

對造只有提出起訴狀一份,補充狀一份,但有兩名證人(刑事部份檢察官不採信證人證詞); 我提出三次答辯狀,五次調查證據狀.

黃國城 (Jerry) 101-08-18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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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還是有律師會願意這樣接案 不過掛了委任涉及律師稅金 所以我想不可能太便宜 我的經驗 至少會收費在一萬五以上

vivityo 101-08-17 22:47

民事侵權賠償訴訟,對造提出的答辯狀把我寫的很難聽,說我卑劣,求償猶如詐欺行為,不知廉恥,非常惡劣,狡詐,奸惡,愛耍心機,太隨便,毫無人性,喪盡天良等語,答辯狀有寄給法官,等於是讓第三人看到批評我人格的話,可以提告民事侵害名譽權嗎?

林智群 (klaw) 101-08-18 01:49

刑法明文規定在法院裡面講的內容都不會構成妨害名譽

(打官司本來就是什麼難聽話都有)

提告不會成立

小簡 101-08-15 10:25

要請問一些細項問題,先謝謝律師先生。

一、請問,誹謗罪的追朔期是六個月內的意思是為何?為何別人對我提告99年12月間發生的事件,而我居然被起訴了。這六個月是指告訴人知道後的六個月內提告嗎?因為起訴書上是寫99年12月間發生的事,所以有關誹謗罪追朔期的標準是(懇請律師用白話或舉例跟我說,因為我的理解能力不是很好,真心謝謝)

二、起訴書最後一段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其中的"五百元以下罰金"是指最重會罰到新台幣多少?

因為有聽人說500元是指銀元,也就是新台幣1500元,現已提高10倍,也就是15000元以下。
也有人說一天罰1000元,如法官判刑2個月(60天),就是1000x60天=6萬。

不知道哪一個說法才是正確的?

三、現在對方提刑事訴訟,並無民事訴訟,如果我開庭後,他還可以提民事嗎?那民事的追朔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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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狼 101-08-14 19:27

目前我與配偶狀況類似如下(銀行尚未就對先生提起清償債務民事訴訟)

想請問一下有何種方法可以預防先生債權人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王先生因為幫朋友作保的關係,朋友還不出錢,銀行就對王先生提起清償債務民事訴訟,王先生敗訴後因名下也沒有財產債權銀行也執行不到先生的財產。王先生和太太多年辛苦工作存款有購買一棟房屋登記在太太名下,所以王先生就不以為意。孰料,官司結束後沒多久,太太就接到法院通知,表示債權銀行已經將太太名下的動產查封,王先生甚為驚訝,原來債權銀行居然可以這樣主張。

民法第1011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以上開案例而言,王先生確實有積欠銀行債務,經銀行辦理強制執行沒有結果後,債權銀行確實可依上開民法規定,代位王先生宣告將其與太太的夫妻財產制從「法定財產制」改為「夫妻分別財產制」。

債權人成功將債務人改為「夫妻分別財產制」後,依照民法第1030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間會發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計算方式以本件案例而言,王先生名下沒有財產,王太太名下有價值2000萬元之動產,兩人財產差額為2000萬元,2000萬元平均後為1000萬元,也就是說債權銀行可以代位王先生,向王太太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王太太給付1000萬元給債權銀行

承上所述,債權銀行法律上可以宣告債務人改為「夫妻分別財產制」,並進一步藉此代位向王太太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透過以上法律技巧,債權銀行既然可以成為王太太的債權人,自然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程序,在法院准許假扣押後,提供擔保金進而查封王太太名下的財產

NEO 101-08-14 14:16

各位律師朋友你們好, 我本身在經營網拍, 由於考量方便各位消費者 所以有提供"超商取貨"系統
也就是7-11或全家,由我們賣家先出貨付運費,再由買家去繳錢取貨 !!可是缺德的買家越來越多,常常下標購買了,貨也已經幫他寄出,出現下面情形:
(1) 傳通簡訊或留言說他不買了(2) 不然就是下標後人就消失,時間到了也不領取, 在超商的貨也不去拿,電話也打不接,甚至有更惡劣的買家,直接嗆你說"他就是不拿,不買,你能怎麼樣?"(3)還有惡意不領取,留假電話假名字. 請問我是否可以,用"民法違反買賣交易契約"來提醒他, 至少必須支付物流費?(用簡訊或留言的形式) ;如果仍不理會,我是否可提起訴訟?那要怎麼做,如果不在乎成本了話! 麻煩請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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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O 101-08-16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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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O 101-08-16 14:36

謝謝您!

jo 102-02-11 10:48
回覆 NEO 的發言內容:

各位律師朋友你們好, 我本身在經營網拍, 由於考量方便各位消費者 所以有提供"超商取貨"系統< ... (恕刪)

不好意思我遇到同樣的問題那請問你有做任何處理嗎

asklaw 102-08-04 20:08

 我也有同樣的問題,為何要隱藏呢?提供做為參考不好嗎?

惠玟 101-08-13 20:51

我想問說因為傷害和解還需繳易科罰金

因為是我男友被告傷害(因為他打對方一拳),之後對方有提告
因為那時男友在當兵也沒去理這件事,直到收到法院的判決書4個月(等於易科罰金12萬?)
所以後來他有去上訴,因為我不知道他是訴訟和解還是私下和解
他就跟對方和解10萬,但好像沒簽和解書,但他也是陸陸續續匯錢
之後我有幫他去寫陳情狀,有附影本匯款給對方的單子
這樣法官也採取這算和解嗎  是不是一定要簽合解

那沒簽怎麼辦?那如果有合解還需要繳易科罰金嗎?

抱歉,我比較不懂法律 

101-08-12 09:56
公司開了年度會議
定了以下條款要我們簽名並且要保人
有兩張要簽名的~還要保人也簽名
(公司也要求我們一個禮拜交出簽名這張)

第一張

人事保證書
立保證書人【保證人簽名】金保證【本人】在貴公司工作,倘有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貴公司負損害賠賞時,保證人願依下列條款之約定,代負賠償責任

一:本保證書之保證期間,自簽署之日起算三年

二:如發生損害時,保證人願就公司所受實際損害之額度,負完全之賠償責,不受民法第756條之2第2項之規定之限制

三:保證人在貴公司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為限,負保證責任

四:被保證人在服務期間,無論是職務調整、任職時間、地點之變更,均無須通知保證人,且保證人之保證責任亦不因此而免除

五:因保證書發生訴訟時,保證人同意以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致

我比較沒辦法認同的是第二張的第五條款

員工誓約書

一:今荷蒙公司任用,自當尊遵守貴公司規定,並忠實服務克盡職責

二:貴公司所有關於業務經營上之秘密事情,保證決不對外洩漏,且關於經營事務上所屬一切事情,決不外揚之

三:在職務中萬一有所失宜,致使貴公司遭受損時,當迅速足數賠償,尚有不足賠償,應由保證人負責賠償,不敢絲毫使公司受損害

四:因貴公司事情或自己服務上有所失宜,不論在何時遭受解雇,當即服從不敢異議之

五:在公司離職後,自離職當天起,三年內不可從事和公司相同或類似相關行業,如有違約願付違約金新台幣壹百萬元整,並放棄先訴抗辯權,絕無異議,本人並確認在任職期間所收取之薪資,已經有加計日後離職競業禁止之補償金

此致

請懂法律的人救救我們!我們又不是年薪百萬的人~
我們也是靠獎金生活的業務員~因為有碰錢的關係~今年要求我們簽這兩張
我們平均年薪所得也才60多萬元!!為何要簽這個呢?
如果有更好的可以更改裡面的條款請告訴我~~謝謝!!
感覺這兩張是對公司的自保~~我們員工一點保障都沒有!!
哪怕哪天老闆叫你走人你也不得異議~~
老闆也說:我們也可以立一張對我們員工有保證的條款
但要我們自己列= =(我們又不是律師)~哪懂這個!!

 

人事保證書屬於無償之單務契約,對保證人相當不利。但這份人事保證書基本上並無違反民法強制規定之處,若公司強烈要求簽署人事保證書,原則上受僱人可斟酌退讓。另外人事保證書,是就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而由保證人代負賠償責任;故若受僱人循規蹈矩,基本上並不會對公司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員工誓約書中較有爭議的是第4條及第5條。

(1)        第4條關於「不論在何時遭受解雇,當即服從不敢異議之」已違反勞動基準法關於終止勞動契約強制規定,蓋雇主僅得於第12條第1項的6款事由成立時,始可不經預告直接解雇勞工;否則仍需依第16條之預告期間規定,提前預告終止契約。員工誓約書稱:「因貴公司事情或自己服務上有所失宜」為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亦違反第12條強制規定而無效。另外縱使有「不敢異議」的規定,原則上受僱人並不因此失去訴訟權;如有爭議,仍可提起訴訟救濟程序。

(2)        第5條屬於「員工競業禁止條款」,如果本條不合理限制員工離職後的工作權,可能會無效而不拘束員工。公司若基於保護營業秘密、防止客戶與交易對象遭移轉之目的,且給予一定財產作為對價,仍可簽訂成立員工競業禁止條款。但顯然在此除約定3年期間以及違約金100萬元外,並無任何合理補償之約定,除數額顯已超過合理標準,亦不符合競業的補償要件,而會被認為無效。又「放棄先訴抗辯權」如同第4條「不敢異議」的規定,原則上受僱人並不因此失去訴訟權,仍可向法院主張員工競業禁止條款無效或是酌減違約金。

(參照民法第252、756條之1至第759條之9;勞動基準法第1、11、12、1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1.   

222942 101-08-12 08:44

本人發生車禍成了被告,無人受傷屬於小額訴訟,二次調解庭都沒和解成功,接著開了一次辯論庭後,法官就說在某月某日宣判,結果宣判日後收到信,信上說要再開辯論庭,因為之前我都沒有遞答辯狀,請問現在我可以辯論日期確定後,遞答辯狀嗎? 如果部份內容和第一次庭上所記載之言詞記錄重覆,是否要緊?

謝謝你~

 1.如果法院再開辯論  辯論終結前都可以遞答辯狀

 2.書狀內容與先前主張相同當然沒有關係

    只是加強敘明自己的主張而已

vivityo 101-08-11 22:54

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被告答辯狀上把我說的很難聽,說我設計她犯罪,惡人先告狀,買兇殺她全家,還說我騷擾她整棟大樓(全非事實且與訴訟內容無關),還把我和我男友等不相干的事寫在答辯狀上說我人格有問題等.被告民事答辯狀只有寄給法院和我,能夠提告妨害名譽嗎?

 1.民事案件典型就是講對方的不對

    所以常常會出現很多跟本案沒有直接關係的主張或證據資料

    如果只是在書狀內主張

    並非屬於公然的方式為之

    要構成妨礙名譽有點難度

 2.至於如果是開庭還是持續這樣主張

    是可以試看看主張侵害名譽

    畢竟開庭屬於公開審理

    確實有可能使不特定人聽聞

 3.以上僅是個人淺薄法律意見

       

sky 101-08-10 11:31
請問律師:目前我在台北市士林,請問可以服務嗎? 我最近有一件民事訴訟想請您幫忙,請問你一庭的費用大約多少? 謝謝
已email回覆!謹供參考!
sky 101-08-10 11:31
請問律師:目前我在台北市士林,請問可以服務嗎? 我最近有一件民事訴訟想請您幫忙,請問你一庭的費用大約多少? 謝謝
已回覆 信件寄到您個人信箱了 請收信 謝謝
sky 101-08-10 11:30
請問律師:目前我在台北市士林,請問可以服務嗎? 我最近有一件民事訴訟想請您幫忙,請問你一庭的費用大約多少? 謝謝
梁維珊 (美女律師) 101-08-10 13:11
您好,非常歡迎您來信或來電詳談,本人會親自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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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 101-08-10 11:27
請問律師:目前我在台北市士林,請問可以服務嗎? 我最近有一件民事訴訟想請您幫忙,請問你一庭的費用大約多少? 謝謝
你好 民事訴訟我們事務所原則上收費六萬 不過還是需要了解案情後才能確定 畢竟有些訴訟類型比較複雜 律師收費標準多少會做調整 如果有需要委任再保持聯繫
阿御 101-08-09 17:41

我想請問打小額訴訟.狀紙方面可以只使用司法院下載狀紙電腦打好內容來作為訴訟狀紙.植接遞交給簡易庭.因為如果還需要跑道簡易庭買狀紙很不方便.抱歉我對這面還不了解.希望可以提供建議

法院訴訟文書沒有規定格式 將人別記載清楚 想請求事項說明即可 其他的只是你請求有沒有道理的問題

小石 101-08-09 16:39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我朋友跟過年前我借了6萬,可是只有給過2期的利息,後面就沒還了本金都沒還到。

1.有簽本票6萬元正。

2.她的機車,行照都在我這裡。

我是不是應該要像法院申請"小額訴訟",是應該選"支付命令"?還是"本票裁定"?那一種會讓她無話可說,認罪還錢。她的機車我可以像法院申請,過戶或是拍賣嗎?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8-09 16:50

既然有簽發本票給你,建議聲請本票裁定即可,聲請下來後再去查對方財產,如果有的話再去扣對方帳戶即可獲得清償

小石 101-08-09 16:58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既然有簽發本票給你,建議聲請本票裁定即可,聲請下來後再去查對方財產,如果有的話再去扣對方帳戶即 ... (恕刪)

 律師您好

感謝回覆!那如果法院寄信給她,她故意不收,我還有別的辦法嗎?還是就要提告了?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08-10 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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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政 101-08-08 02:40

問題是這樣的
房屋所有權人是 三兄弟

出面簽約的是我們的媽媽

前年100年7月10號~所簽的約

今年101年7月10號才發現問題

我家樓下店面第一次出租給別人,因為當初承租人想要租我們家的店面

有幫我們整理家裡(打掃清垃圾),

後來老闆娘來找我叫我跟我媽媽說租金可以租1萬8嗎?

(看再它們很努力的幫我們整理家的份上 我媽媽答應 第一年先租一萬8)

老闆娘 重頭到尾都沒有說 約期五年.....

可是事隔一年後 媽媽再次拿起租任契約書 才發現媽媽當初所簽的約的

是五年約期 ,這時租約就"發生爭議"了,當初說好的,第一年先租一萬8

變成五年都租1萬8 事後我們三個兄弟+我們的媽媽 一起下樓找承租

協調可是老闆娘 態度很硬 就說 簽約5年就是5年 要按照租任契約書走

過來協調不成 就去區公所 申請調解2次 承租人都不出面調解

區公所也開調解不成立單子給我們了,再區公所回家時 就看到老闆娘的店長在樓下

問它們為什麼不出面調解,它們說它們有權不去調解

(這點我也知道沒有法律約束)

最另我生氣的事,那一位店長竟然跟我媽說去法院說辣

(我的媽媽已經63歲了還這樣嚇我的媽媽)


事隔一天 我知道媽媽被恐嚇 有下樓理論 店長口氣非常不好

隔天它們馬上裝了 行車記錄器 (拿來當監視器~怕有事發生吧!!)

房東的 權利 我看了又看 這幾天一直再找相關文章

才知道原來房東的權利 真的少之又少

它們都有正常再繳租金 房東承租人的關係都稿成這樣了

1※請問我們現在該怎麼做?

因為簽約的是自己的媽媽 也有問過很多有再跑法院的人(朋友)

甚至網路法律諮詢(有提到叫我們告我媽媽 偽造文書合約不成立)

可是偽造文書(是公訴罪)ps:哪有自己家的小孩告媽媽的阿

另外還怕他們會告我的媽媽(詐欺罪)畢竟媽媽年紀也不小了

討論之後 "房東要提前終止合約" (要先前告知)PS:也要承租人同意吧

我們打算要給承租人一至二個月的時間 找點

最後一個月不收租金作為違約金1萬8 跟退還當初承租人所繳的保證金3萬6

至於賠償金(又怕承租獅子大開口)因為是店面 有招牌

跟大型冰箱的搬遷費延伸出來的費用

2※這樣的存證信函 要怎麼寫? (對方拒收又該如何處理)?

3※事後的程序該怎麼做?

有打※就是問題處

契約書內容如下

房屋租賃契約書 (小北百貨買的)
房屋租賃契約出租人 xxx (以下簡稱為甲方)
承租人 xxx (以下簡稱為乙方)
乙方連帶保證人 (以下簡稱為丙方)茲經雙方協議訂立房屋租賃契約條件列明於左:
(此行劃掉)
第一條﹕甲方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xx市xx區xx路xxx號
第二條:租賃期限經甲乙方雙方洽訂為﹕共 \ 年 \ 月。
自民國 100年7 月15日至民國 105 年 7 月 15日止。

第三條:租金每個月新台幣 18000 元整﹐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繳水費、電費、瓦斯費、 電話費、大樓管理費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四條:租金應於每月 15 日以前繳納﹐每次應繳 \ 年 1 個月份。
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 3 萬 6 仟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 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第六條:乙方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 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異議。
第七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第八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賃房屋權利全部或一部份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第九條:房屋有改裝施設之必要時﹐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房屋時自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十條: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第十二條: 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 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或損害租賃房屋等情事時丙方應連帶負賠償損害責任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第十四條: 甲乙丙各方遵守本契約各條項之規定,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
屋,因此乙方所受之損失甲方蓋不負責。
第十五條:印花稅各自負責﹐房屋之捐稅由甲方負擔﹐乙方水電費及營業上必須繳納之捐稅自行負擔。
第十六條: 本件租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此行被劃掉)
第十七條:租賃期滿遷出時﹐乙方所有任何傢俬雜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應視作廢物論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只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2.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絕不異議。
第十九條:本租金憑單扣繳由乙/甲方負責向稅捐稽徵機關負責繳納。
以上就是租賃契約書的內容
租賃契約書是房客提供 連內容也是房客寫的 我媽媽只有簽名(蓋手印)

還有一張 區公所的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申請人: 甲方
對造人: 乙方

(當事人不到場)
上當事人因 房屋租賃 事件 於101年 7月31日 在本會進行調解結果 調解不成立 特此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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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御 101-08-07 20:15

我想請問我參加婚友社.可是業者全都未依照當初所簽合約內容提供服務.合約上該有的服務全都未提供.都跟當初加入時截然不同的說法.我加入會員費5萬.業者都未提供服務.向消保官申請調解.業者也不到.我想透過小額訴訟的方式討回來.請問業者未按照合約 內容提供服務.損害到我的權益.請問我除了可以依照違約請業者退還5萬元會員費.業者未按照合約內容提供服務致使權益受損我可以另外額外求償嗎.合約內容未有違約求償的條文.如果可以額外求償.以多少錢為合理範圍

 1.如果認定對方有債務不履行的情形

    原則上是解約金錢取回

 2.縱使認定你可以請求其他賠償

   還是應該先想想自己的損害在哪裡  怎麼證明

 

婚友社未依約履行契約義務,您可以解除契約要求對方返還5萬元會員費,還可以主張對方未依約履行,造成您的虛耗時間以及因加入婚友社而產生的額外支出等損害,依此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損害賠償的合理數額,需視您實際上受損害的情形而定。

(參照民法第226、259、260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小豬 101-08-07 17:17

請問律師

訴訟中的房屋損害鑑定

價值減損鑑定

這些鑑定費是在訴訟中當作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求償

還是必須等到判決確定作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由法院判決雙方負擔的比例 ?

 

 原則上由聲請人或是原告先墊

 訴訟後列為訴訟費用由敗訴人負擔

民事訴訟法規定,鑑定費用屬於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所以必須待判決確定後才能確定如何負擔鑑定費用。如果是一方全勝另一方全敗,則全由敗訴方負擔鑑定費用。若是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法院原則上會依據訴訟勝敗情形,判決兩造依比例分擔鑑定費用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78、79、338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峰銘 101-08-07 15:54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訴訟代理人。

因此(7/20)請朋友帶齊資料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忙(我是低收入戶)。接見的莊信泰律師說:『行政訴訟呀!很難打喔!』看完資料後說:『這些都是妳全癱的朋友寫的嗎?好強喔!』 『依據這些資料,很有贏的希望!』。 然而幾天後(7/24),〝法扶會〞用掛號通知我駁回的理由,卻與市府答辯狀同一理由:『逾期提起訴願,嗣又提起行政訴訟,應無理由,故予以駁回。』

唉!~也不知〝法扶會〞都幫些什麼人,連我這真正經濟、客觀條件最弱勢、最需要律師義務出手協助(且經他們〝法扶會〞莊信泰律師評鑑過很有贏的希望之案件)的低收入、臥床全身癱瘓者都不幫。

之前的無知,不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依據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訴願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並無規定逾期不受理的訴願決定不得提起撤銷訴訟,不就是為我等無知之輩所定的補救措施,亦符合行政訴訟法第 1 條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之立法精神。

故祈求願意幫當兵因公槍傷最弱勢的全癱病人〝小蝦米〞對抗南市府〝大鯨魚〞而代表出庭攻防【全癱臥床30年,常年洗腎、中樞神經受損(極度怕熱)、長途舟車勞頓(可能得上高雄開庭)、體力不堪負荷】的正義律師(當然至少得敬上往返車馬費)。謝謝幫忙!!

如蒙惠助,將把全部資料彙整寄給您研究,謝謝!!

 

 

1. 行政訴訟如果跟行政機關處分有關係  採訴願前置原則

    你沒有經過這法定程序  法扶當然認為你顯沒有勝訴的可能

    行政訴訟程序上立刻會被駁回

    並非你資力上不符合資格

2.依我看來  應該將來行政訴訟敗訴

   考慮是否提大法官解釋

   不過這種案件要交付受理  應該難度相當高

 

峰銘 101-08-07 17:19

感謝張景堯律師的回覆:

1. 行政訴訟如果跟行政機關處分有關係 採訴願前置原則

你沒有經過這法定程序 法扶當然認為你顯沒有勝訴的可能

行政訴訟程序上立刻會被駁回

並非你資力上不符合資格

~或許您沒注意看清內文,我已提起訴願這道法定程序,因逾期而為裁定不受理,且於101/3/27訴願決定書最後書寫:如不服本訴願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180號)提起行政訴訟而本人已於101/5/25法定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101/7/28已通知預繳裁判費,分案〝己〞股,這些都已告知〝法扶會〞,〝法扶會〞卻仍照市府答辯狀理由駁回(也不參考接見莊律師:『有贏的希望』。的意見)。

2.依我看來 應該將來行政訴訟敗訴

考慮是否提大法官解釋

釐清事項後,張律師是否仍認為如此呢?

町町 101-08-07 14:57
我爸過世前(93年過世)當別人保人,當初沒辦理拋棄繼承,之後主債務人沒繳,債權人(銀行)要我負責,我主張要以繼承遺產為限清償債務,因為我爸遺留的財產是兩部老車子(車子年限1991、1993年),打完官司之後,現在判決書也下來了,可是很多我看不懂的,所以來請教
=============================
主文是:被告(我)應於被繼承人xxx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台幣xxxxxx元(債務金額),及自民國xx年清償日止,按利息(省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xxxx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
她內容部分,有提到應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也有提到我得到的遺產是兩輛車子十幾年了,市場交易價值不高(一台送人當農用車)
問題:
1.主文的部分意思是甚麼?是指我可以在遺產範圍內清償,還是後面出現的債務金額就是我要還的金    額?
2.訴訟費我要去哪邊繳?
3.如果是,就我得到的遺產為限還錢,請問我該怎麼還?車子是要拖去給銀行?還是估價還現金?是要找銀行對口還是去找法院問?
4.假執行的部分是指他現在可以扣我的薪水嗎?還是就我得到的遺產範圍內去扣薪水?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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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院同意你僅以所繼承遺產為限清償  所以看你所繼承遺產價值有多少

    以此去清償債務即可

 2.如果東西已經變賣  就以市價去認定

 3.訴訟費用可以直接算給原告  因為原告已經先行墊付

 4.在上開範圍內  債權人還是可以請你還款  如果你不願清償

    還是可以依法聲請執行

町町 101-08-07 16:13

 請問所謂的判決確定是指??我現在收到判決書算是確定嗎?還是說要等20天後確定對方有沒有再上訴?

 雙方都不可以再上訴的狀態  判決才會確定

 所以先等看對方是否有上訴再說

町町 101-08-08 12:30

 另外請教,就是就遺留的遺產範圍有些爭議,想請教律師財產的部分是兩部車子年限至今19,21年,在我爸過世也就是繼承時,是10年12年的年限,一開始查我爸的遺產還沒有查到這兩部車,到後來才在國稅局的遺產免稅證明書中查到這兩部車子,且車子是過戶到我母親的名下,這個案子的被告也僅是我們三個子女,我母親並沒有被列入被告,1台是送人當農用車,另一台在98年的時候我母親因為2、3年沒有繳交燃料等稅車子被吊銷牌照,我男友因需要車輛代步所以就去清完款項在重新掛牌(變成我男友名下),後來我大哥得知之後才又把車子討回去(變成大哥名下),請問這樣子這兩部車子算是我爸遺留的財產範圍內嗎?(因為一開始繼承,並不是繼承在3個被告名下,雖然最後是到我大哥名下,但是也是經過轉手後)因為有朋友說那不算,因為不是我們被告繼承的,所以想來請教專業的律師大哥!

阿御 101-08-03 20:34

我想請問我參加婚友社的會員方案.可是發現與當初所講的都不同.也未照合約內容進行說講的都跟合約不依樣.案件轉到消保官.業者也不來調解.消保官建議我提起消費訴訟.可是消 費訴訟應該事20人以上才提起..請問以我個人名義提起的話我應該提起小額訴訟嗎.還是要提起哪ㄧ種方式訴訟

 消費訴訟只是指程序上讓與請求權利由消保團體出面訴訟

 沒有影響你實體法上應主張的權利

 如果你自己提訴  主要朝向債務不履行或消保法商品服務責任思考

 若請求金額不到10萬就進行小額程序  而非普通訴訟程序

sky 101-07-31 13:49
你好: 我住在士林區最近過戶兩間房子但是房客卻不願搬離(他們是一家人),想問律師可否幫忙此問題: 第一間:原屋主之前和房客並無法院公證租約(確定是不定期租約) 原屋主已於今年六月中和我完成過戶,且已於今年初告知房客 就我所知: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買賣不破租賃不定期租賃契約及逾五年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公證者排除在外,我也寄發存證信函房客說明此屋我要自用,亦告知期限內搬離. 若房客到期限後依然不般,我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是必須經過伔長的訴訟才行,或是可以直接斷水電(以無契約為由,所有人收回水電使用權). 第二間:前前屋主(甲方)和舊房客有自己填寫的一份未經公證的租貸契約,期間前前屋主(甲方)將房屋過戶於前屋主(乙方),前屋主(乙方)並無和舊房客訂立任何形式的租約,之後前屋主(乙方)將房屋買賣於我(丙方),且亦完成法律上的過戶登記,請問舊房客可以"買賣不破租約"的主張,要求我(丙方)以當時甲方給予的條件及期限照辦嗎? 我無法主張房屋所有權使用權侵占嗎? 我有何可以快速合法解決的方式?還是一定要透過訴訟? 謝謝
sky 101-07-31 13:49
你好: 我住在士林區最近過戶兩間房子但是房客卻不願搬離(他們是一家人),想問律師可否幫忙此問題: 第一間:原屋主之前和房客並無法院公證租約(確定是不定期租約) 原屋主已於今年六月中和我完成過戶,且已於今年初告知房客 就我所知: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買賣不破租賃不定期租賃契約及逾五年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公證者排除在外,我也寄發存證信函房客說明此屋我要自用,亦告知期限內搬離. 若房客到期限後依然不般,我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是必須經過伔長的訴訟才行,或是可以直接斷水電(以無契約為由,所有人收回水電使用權). 第二間:前前屋主(甲方)和舊房客有自己填寫的一份未經公證的租貸契約,期間前前屋主(甲方)將房屋過戶於前屋主(乙方),前屋主(乙方)並無和舊房客訂立任何形式的租約,之後前屋主(乙方)將房屋買賣於我(丙方),且亦完成法律上的過戶登記,請問舊房客可以"買賣不破租約"的主張,要求我(丙方)以當時甲方給予的條件及期限照辦嗎? 我無法主張房屋所有權使用權侵占嗎? 我有何可以快速合法解決的方式?還是一定要透過訴訟? 謝謝
sky 101-07-31 13:49
你好: 我住在士林區最近過戶兩間房子但是房客卻不願搬離(他們是一家人),想問律師可否幫忙此問題: 第一間:原屋主之前和房客並無法院公證租約(確定是不定期租約) 原屋主已於今年六月中和我完成過戶,且已於今年初告知房客 就我所知: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買賣不破租賃不定期租賃契約及逾五年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公證者排除在外,我也寄發存證信函房客說明此屋我要自用,亦告知期限內搬離. 若房客到期限後依然不般,我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是必須經過伔長的訴訟才行,或是可以直接斷水電(以無契約為由,所有人收回水電使用權). 第二間:前前屋主(甲方)和舊房客有自己填寫的一份未經公證的租貸契約,期間前前屋主(甲方)將房屋過戶於前屋主(乙方),前屋主(乙方)並無和舊房客訂立任何形式的租約,之後前屋主(乙方)將房屋買賣於我(丙方),且亦完成法律上的過戶登記,請問舊房客可以"買賣不破租約"的主張,要求我(丙方)以當時甲方給予的條件及期限照辦嗎? 我無法主張房屋所有權使用權侵占嗎? 我有何可以快速合法解決的方式?還是一定要透過訴訟? 謝謝
您好,抱歉,因軟體格式問題,致無法及時回覆。您的問題回覆如后: 第一間:如房客到期限後依然不搬,因原來租約並未公證,您並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還是要經過訴訟才可以。至於水電的中斷,如是屋主的名義,當可申請中斷供應。 第二間:之後前屋主(乙方)將房屋買賣於您(丙方),且亦完成法律上的過戶登記,則如第一間之狀況,如原和甲方的租約還有效,舊房客當可以主張"買賣不破租約";反之,即可如第一間之處理方式。 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Tel:02-8809-1122)
帝夫 101-07-31 09:42

請教律師:

               訴訟中法庭錄音光碟,申請後發現有內容被刪除,聲音聽不清楚,爭議地方無法作錄音譯文,請教當事人如何向法院申訴?如何取得原聲?

 

   

 

 1.看是什麼單位製作的光碟

 可以請法院函文去詢問是否留有原檔案

 2.另外如果確實無法勘驗

 就主張不得作為證據

帝夫 101-07-31 11:51

 律師你好:

            我詢問的是法院所製作的開庭錄音光碟,有些重要爭議地方內容被刪掉,或聲音被削掉,有雜音根本無法聽清楚,無法作譯文,請教如何向法院再申訴請求原聲帶保存權利,謝謝!

 一樣寫書狀請求法院重新製作一份光碟就可以

法庭的錄音依法應自開庭起錄到閉庭為止。原則上法院是依據筆錄做為裁判基礎,當筆錄內容與錄音不符時,才會依錄音更正或補充筆錄內容,因此錄音屬於輔助用途。您如果發現筆錄有錯誤或遺漏時,可以在下一次庭期前聲請法院核對更正錄音內容;如果案件已經辯論終結,可以在言詞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核對更正錄音內容。如果書記官認為筆錄確有誤記或遺漏者,應即依錄音內容更正之。至於錄音內容與事實不符的情形,可向法院表示有上述情形,要求改善。如果是民事案件,可以聲請法院拷貝錄音光碟,回家聽之後再做出譯文,再將錯誤或漏記之處請法院更正。如果刑事案件,亦可相同處理,但有時法院會要求指出錯誤的地方,由法院自己聽自己更正,所以這時您只要具狀指筆錄錯誤的地方即可。

(參照法庭錄音辦法第4、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阿翔 101-07-29 08:00

我跟對方發生事故,對方後車追撞我的車,我當時正在停等紅燈!

我想請問:

我是否可以要求對方"恢復原狀",把我車修好?

我知道我車年份高,我不要求零件要全新或者原廠零件

我也不需要對方賠償"現金",只需修好我的車!

但對方堅持說我車年份過久,不願意修,真如果走到訴訟這步...

難道我還是不可以要求對方"恢復原狀"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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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翔 101-07-30 00:12

律師 您好!

關於您的回覆,再多請教一下...

因為我車子年份已久,賠償現金對我來說不會比較好

所以~我是否可"堅持"對方 恢復我車子原本的狀態!

謝謝您了!

(如果對方是賠錢的方式處理,我若換台年份還算新的車 對方的金額一定不足我換車的費用,屆時勢必自己要背一個車貸,目前無法背這筆債務,若換舊車,我會擔心車的狀況,以及後續維修的費用,所以我想堅持請對方"恢復原狀",畢竟是自己從新車就開始照顧的車,車況那些自己很清楚!)

對方駕車過失侵害您的車輛財產權,您可以要求損害賠償。而損害賠償的原則就是回復原狀。既然對方負有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本來就應該將車輛回復至損害發生前的原狀;當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時,則以金錢賠償損害。所以基本上您當然可以要求對方將車輛回復原狀,除非車輛修理費用過鉅或是費用顯然不相當。另外,您也可以請車廠估計以中古品零件回復原狀的材料價格與工資,然後請求對方支付該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替回復原狀。

(參照民法第196、213、21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劉莉 101-07-28 20:41

律師您好:有一清償債務案件煩請指教 ,略簡述如下:原告夥同三人脅迫被告簽寫45萬欠條,但被告現無法舉證受脅迫之事實因此敗訴。被告土地亦因此於8月1日被拍賣。訴訟被告多次請求原告說明45萬債務產生之原由,原告的說法多達4~5種。

判決文摘要:至被上訴人(原告)如何計算出45萬元,此45萬元究竟系...抑或...等情,屢屢供述不一。然系爭協議書其法律上性質為何,並未經兩造記載於協議書上,然依其內容及由來觀之,應系兩造基於終止合夥關係後,就兩造損益情形,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為目的所約定之契約。因此,此一45萬元數額,究竟如何得出,其緣由為何,應系兩造互相協議後所得出彼此可接受之金額;兩造既未將協議經過記載與協議書上,外人亦無從推測出其緣由。然兩造意思表示和致,上訴人(被告)亦未遭被上訴人脅迫而為意思表示,系爭協議書即可成立,上訴人自應依系爭協議書給付被上訴人45萬元。 該案已判決確定,原告聲請強制執行後,於8月1日拍賣被告土地被告提起異議之訴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被法官駁回。 現被告另案亦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8月9號開庭。有律師說這個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屬於“見光死”‘一庭斃命’。您的看法如何?針對判決文,被告的攻防策略為何?有沒有“起死回生”的希望?民事訴訟法 第 247 條 (34.12.26)適用嗎?
林智群 (klaw) 101-07-29 00:51

這應該一庭就結束了,同一件事情不能提兩次訴訟,

法官應賅會判被告(確認債權不存在這個案件的原告)敗訴

阿翔 101-07-28 12:31

我想請問:

日前我與A君發生車禍

我停等紅燈,A君未保持車距直接從後面衝撞上來

造成我車子嚴重受損!

給兩家車廠估價,皆超過10多萬元,

但是A君與他的保險公司 說:我車子已沒市價只願賠償兩萬元。

我想請問:

1.若是走訴訟的話我真的只能拿到兩萬元嗎?

2.我難道不能要求他修好嗎?

3.若是我要提出民事訴訟,應準備哪些資料?

4.因為對方非常沒誠意要和解,請問除了車損賠償,我還能夠提出哪些賠償要求呢?

謝謝!!

牛母 101-07-28 02:49

先生積欠台新銀行卡債銀行以訴諸法律行動強制執行"夫妻財產分開制"並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日前收到法院公函,公函上有一調解日期8/3,7/25本人打電話給承辦書記官表示有意想與銀行進行調解,但書記官的意思表示"調解"是我與先生進行調解,請問這是甚麼意思呢? 因本人名下有一棟房子還在貸款,又因經濟壓力下有向第三人借了一筆錢,所以把房子抵押給第三人,請問這些負債要如何提出? 何時提出呢? 若本人提出這些負債證明,銀行方面是否有權提出反駁? 在"夫妻財產分開制"的訴訟過程中,銀行是否有權介入干涉呢?

煩請各位律師們百忙中幫忙解答!!!若法院判決本人須支付一筆錢來償還先生負債,本人若無力償還房子必定會被進行拍賣,全家大小不知該何去何從!!!懇請各位律師們幫幫忙!!!萬分感激!!!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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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一般來說設定抵押權,在土地或建物謄本上一定會記載,可直接提出該謄本證明有抵押權債務存在。

      2.貸款部分銀行一定會有資料,向銀行調取相關資料證明即可。

      3.照理說調解應該是原被告,也就是銀行與您。但法院的目的可能是希望由您先與您先生協調,看如何處理較為妥適。

戀小蝶 101-07-26 14:39

如先以存證信函告誡對方的話,請問以下內容是否可以,有無需要加強呢?感謝協助。
另想請問是否直接到法院申請會比較好,畢竟已拖了好幾月了,因為對這些相關法律都不熟,麻煩建議> < " 


敬啟者:依民國一百年六月八日雙方簽立之離婚協議書內容,台端每月應給付其子XXX每月新臺幣伍仟元起做為孩子之生活費,台端自當依約履行,方為正當;渠料台端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起即未依約付款,積欠款項迄今已達新臺幣肆萬元整(已八個月未給付),限台端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日回函說明處理方案,若台端逾期不為回函,只好推定台端不願給付積欠款項;為保權益,將依法提出訴訟,請台端自行參採。

當初在離婚協議書裡,有寫:約定男方須固定每月支付5000元(含)以上其子生活扶養金,(男方家人須協助支出),男方有薪資收入時,須自動提高扶養費用,於每月十二日匯入其子郵局帳號內。註:僅寬限兩個月,後需補足匯入,如超過期限,後期皆視為已到期,須一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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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傑 101-07-24 13:19

依據姓名條例
第 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 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二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三 同時在一直轄市、縣 (市) 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四 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五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六 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
年後始得為之。
因此有一到五款情形改名不限次數
第六款情形只限兩次

然今某甲男名字有一字較為特殊,因現今文書作業多由電腦進行,於諸多文書甚至證件(例:繳費單.甚至健保卡)都只顯示該字為問號。
因此有諸多困擾,遂至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改,但某甲已更名過兩次,事務人員遂以依此告知其不能在依上述條文第六項情事改名。
想請問,若甲男想以上述原因(連健保卡都顯示該字為問號)改名可否有依據?
或可否申請訴願?然訴願申請法官是否可能判決甲男可改名?

感恩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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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謝文明律師的解答

那想在請教 以此案例打訴願.行政訴訟.甚至到大法官解釋,這樣的流程當事者可能會花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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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非能發現同名同姓之人,否則基本上甲男需依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6款申請改名,但是礙於法律限制僅能更改兩次,所以戶政事務所不予准許更改姓名是沒有問題的。但如果某甲的姓名並非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之文字,本來依法是不得登記的;如當初並未依法登記,某甲就可以申請更改姓名中的字為通用字典中所列之文字。

(2) 若要聲請大法官解釋,必須提出姓名條例違背憲法的理由。某甲可以援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9號解釋,主張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由於現今社會大多使用電腦來記載姓名,如果姓名因為電腦字彙不足而無法顯示,而導致無法顯示姓名的結果,實有礙於姓名權之保障。但該條例限制僅得更改兩次,而無考量上述狀況,使聲請人姓名權遭受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3)  行政訴訟第一審應納訴訟費用是4000元,上訴審訴訟費用是6000元。至於訴願以及聲請大法官解釋是不徵收費用的。如果委任律師的話,一個審級的費用約數萬元不等。

(參照姓名條例第2、7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9號解釋;憲法第22、23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行政訴訟法第98條、98條之2)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凱瑞 101-07-21 16:14
律師, 您好! 我與太太同意離婚, 可是財產分配談不攏, 我其他都給了她, 重點在於房子分配. 婚前我爸買了小房給我, 登記在我名下, 婚後賣小房換購大房, 她卻登記自己名下. 現在這大房她要求分一半, 我爸堅持要先扣除小房價錢, 剩餘再行平分. 她婚前也有小房, 婚後賣了前也私藏. 請問我該怎做才能保住房子分配最大權益呢? 若行法律訴訟, 先扣除小房價錢再來平分剩餘, 這樣可行嗎? (我有小房賣屋契約和購買人可以證明換屋.) 謝謝!!
一、首先必須要釐清為何大房子登記在你太太名下?如為贈與,台端在法律上恐無主張之權利。如有證據證明該登記之原因關係為借名登記信託契約者,台端終止上開契約者,台端可主張妳太太需塗銷該大房子登記並將該大房子返還予台端,又返還後,因小房為婚前財產,台端可主張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時,婚後財產之大房子價值宜將小房價值扣除。
凱瑞 101-07-21 16:14
律師, 您好! 我與太太同意離婚, 可是財產分配談不攏, 我其他都給了她, 重點在於房子分配. 婚前我爸買了小房給我, 登記在我名下, 婚後賣小房換購大房, 她卻登記自己名下. 現在這大房她要求分一半, 我爸堅持要先扣除小房價錢, 剩餘再行平分. 她婚前也有小房, 婚後賣了前也私藏. 請問我該怎做才能保住房子分配最大權益呢? 若行法律訴訟, 先扣除小房價錢再來平分剩餘, 這樣可行嗎? (我有小房賣屋契約和購買人可以證明換屋.) 謝謝!!
如果確實是房屋以舊換新 而舊屋是婚前所購且屬於無償取得 依法不列入夫妻財產分配範圍 所以確實可以主張舊屋價值應不列入夫妻財產分配 不過實際要扣多少 可能不是那麼容易鑑定價值
林祺祥 (林律師) 101-07-22 16:37

凱瑞:
基本上,如你所述,你父親在你婚前購買登記在你名下的小房,屬你婚前取得的財產,不計入夫妻剩餘財產內(也屬於你父親贈與給你的,從這個屬性來看也不計入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剩餘財產內),所以你可以主張扣除該筆你的個人財產(確實的數額即是你賣掉小房再投入合買大房的金額)後再分配.因為現在是登記在她名下,如果他不願意扣除再分配,你可能要主動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請求法院判給你,你小房的部分則要另以借名登記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兩個可以合併起訴請求!如果有進一步需要,可以撥我的手機再與我連絡!
律師 敬啟

阿廣 101-07-20 19:32

如題,我們這一區的六戶建築物是在20年前一併蓋好的,
所以彼此間沒有什麼共同壁使用協議的問題,可是去年鄰居突然發神經病,
硬說我們家共同壁的部分沒有4吋,且我們還拿他4吋的部分擴寬了自己的客廳,

我們就叫他自己找人來測量再提訴,可是他聽不太懂就先提訴了,法官就叫他先行調解
我一開始看到他什麼證據都沒帶,我就跟我媽說今天的調解不會有結果,
果真,一來他只帶了一張嘴,僅向調解委員說我們侵占他們的共同壁,
調解委員很無奈的跟他說,共同壁的部分不是他目視的就說了算,
證據都沒帶,也沒找人測量,根本也無從攻防,今天的調解等於白開的,
結果調解還是不成立了,進入訴訟............

我只想問兩個問題:

1.如果調解不成立,往後10天內不起訴,以後聲請人還可以以同一事件再爭執起訴嗎....

2.可否就乾脆我們主動出擊起訴他,請人來鑑定或測量後,要提起什麼訴訟呢??

關於2這一點不是我沒事找事做,因為我母親最近處理喪事跟繼承問題已經很煩了,

這爭議又吵了快2年,想要乾脆一點終結掉這個問題,希望能夠給個大略的方向,

感謝各位律師

林智群 (klaw) 101-07-21 10:51

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吧,這樣就能弄清楚共同壁部分到底有無問題了,釐清之後再做打算

您好,

      1.如果是先向法院提訴,由法院先行調解的話,調解不成還是會回到法院繼續訴訟(他已經先提訴了,沒有調解不成10天內起訴的規定)。

      2.因為對方已經提訴,所以您們也不用再對他提訴,讓他自己去舉證,舉不出證據他自然會敗訴,訴訟一旦確定,他以後也不能再用這個提告,不必主動聲請鑑界。

souie24 101-07-20 17:24

請問假設我向勞動檢查所或縣政府勞工局申訴本人之事業單位違返勞基法(ex.休假未依2週84工時or國定假日未給假)但勞工局依法視查發現違法情事後卻未依法開罰,身為勞工的我們該如何自力救濟
本人所在的事業單位之前也發生過縣政府勞工局視查過事業主的規定,雖發現違法情事,但老闆似乎有什麼人脈,跟某單位關說後,未見勞工局開罰,想要自力救濟的話是要靠{申訴→訴願→行政訴訟}嗎?如果是這樣的話,打官司不是麻煩又花錢,而且我自己本身法律也不懂,該怎麼辦?

林智群 (klaw) 101-07-20 19:07

勞工局決定罰或不罰公司,都是公司與勞工局間的問題,你是第三人,沒有提訴願及行政訴訟的權利

grace 101-07-19 08:35

債務糾紛&本票&強制執行&銀行帳號

一、我與A有債務關系,借錢給對方有時是轉帳(不一定是轉到對方戶頭)或是直接借A現金。前前後後約有三、四年以上,借了約五十萬。(前述並無簽立任何借貸契約書)

二、昨日(101/7/16)拿了一張五十萬元整之本票,讓對方簽名,對方簽了姓名、地址、日期,並在五十萬元、姓名與地址(內湖區)、日期等三欄蓋了三個紅手印(我並無核對A身份証資料),另我(彰化縣)在本票記載欄--利息自出票日起按每百元「5%」計,逾期違約金另按每百元加日息「5%」計,此票背書人免作拒絕事由通知義務。

三、A是個無業者,七逃囝仔(A方75-79年次),但銀行帳戶常有往來(A方父母在使用,A父開BMW車款並使用其岳母之身障手冊規避牌照稅稅款,A母有多款LV、GUCCI等多款牌包,A父母亦有多款鑽戒、名表,父母職業亦不詳(可能有職業或無),A父母有一房產(住所)在中和區),我是否可對A之「所有」銀行帳戶執行假扣押(我需要提供資料或是法律可以提供協助我對A執行銀行帳戶假扣押)或是名下財產假處分(不知對方是否有財產或是法律可以提供協助我對A之財產查詢及對A執行名下財產假處分)。

四、我應有何作為,並如何提起強制執行,而讓對方清還對我的金錢,且對我已身有利???

五、如A無力償還,是否可對A父母請求償還???

六、如提起訴訟,可否以對我而言有利、方便之途徑、方法??或是在彰化縣內的法院訴訟??

七、101/7/16拿了一張五十萬元整之本票,但因催討已久,所以希望近日之內對A提起返還債務並依本票強制執行?

grace 101-07-19 09:12

沒人方便回答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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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ce 101-07-20 08:53

 

感謝律師指點迷津。
尚有些疑惑,可否撥冗時間解惑,謝謝您!!
一、「憑票准於  年 月 日 無條件擔任兌付」,前述日期是空白的,我是否可以補填???
 
二、提起栽定後與在栽定下來之前這段時間,是否對方會將帳戶金錢提領一空或是脫產(假設有名下財產),是否在栽定時可一併提起假扣押假處分(假設有名下財產的狀況)?? 俾利我事後的債務清還???
 
三、在執行查扣後,若對方銀行帳戶已清還我一部分,若過一段時間,對方帳戶又有金錢流動(不是薪資)時,該筆金錢是否也會主動清還給我??或是我要主動去要???

四、執行查扣後,若對方去別家銀行開立新銀行帳戶,規避查扣,那我應如何作為,使其對我有利???

grace 101-07-20 08:54

 如需至士林地方法院,如資料備齊,那我只需去一次即可ㄇ ???

黃先生 101-07-18 18:35
律師你好: 我離婚已4年,我有2個孩子一個5年級,1個4年級,當初是共同監護權,,但這幾年都由女方照顧但教育費/生活費都是由我支出,但女方常會不讓我看小孩,當我帶孩子時女方說帶走就帶走,女方沒工作她無能力扶養孩子 常與我要錢有錢才可看孩子常控制著我沒錢寄回去別想見孩子或與孩子說話,但我想把孩子帶在身邊照顧,我想自己擁有監護權,女方給她探視權,但想必女方不肯,請問要什麼辦法才能將孩子帶在身邊自己照顧扶養呢?是要法律訴訟嗎?那要準備些什麼?是要去法院辦理嗎?
1.如果確實如你所述 女方應該是沒有扶養子女能力 且惡意剝奪一方會面交往權利 2.你可以於同一程序提起改訂監護 並暫定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與時間 3.如果法院裁定下來 對方仍違反 你可以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