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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包 103-03-10 21:02

本人於診所擔任治療師3年

當初應徵時講好薪資為4萬

但去年開始 公司每月以各種名義不當扣薪3-5000元

如表現不佳,診所病人減少等等

與公司反應  回答是

公司的底薪是19000 當初4萬是加上各項津貼

  (如職務加給,領導加給等)

  所以表現不佳扣薪是合理的

公司無薪資條證明,每月薪資是以薪資袋並給現金

並無轉帳紀錄,是否可以以薪資袋上面金而證明我的全薪為4萬?

是否可以追討回隻錢不當扣薪之薪水

另外 公司的勞健保是以19000申報

是否違法?

請指點一下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11 09: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除非勞動契約有約定,並且內容合理妥適,否則扣薪的部分原則上都是違反勞動基準法的。

2、         有關於勞健保高低報的問題,除了有罰鍰規定之外,另外也可能涉及刑事偽造文書的問題。

3、         倘若您有保留您的薪資袋,則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1 11: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該違法行為,若公司不願與您協調處理,可起訴請求相關損失。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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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芳 103-03-07 11:49

我公司是5人以上~我在公司工作了2年5個月~薪資是28000~因去年7月底懷孕7個月跟公司請假~8月開始休產假~也跟公司說今年1月會回去工作~公司也同意~公司說會替我留職停薪~都是口頭上說的~~等到今年1月要回去工作~公司卻以沒缺人叫我不用回去工作~貼補我37333元~店長.同事也知道~但店長一定是站在公司的~同事一定也不敢得罪公司~事後我去勞工局申請調解~公司硬說我是自願離職~沒經過我的同意下公司可以替我辦理離職嗎~公司也沒替我保勞健保~但公司還是一口咬定我是自願離職~不想支付我的損失~調解過程公司只拿一張打卡紀錄到7月底~還說要去告我~還想把支付給我的37333給拿回去~還說公司寧願被罰也不給我錢~結果調解不成立~接下來我該怎麼做~難道要放棄我的權利嗎~公司可以把支付給我的37333元給拿回去嗎~~請求幫助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07 11:5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建議您先發存證信函告知對方違法事由

賠償您的損失

如果對方置之不理

可以發支付命令向對方請求

另外您可以向勞工局檢舉公司的違法事由

以上提供您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小芳 103-03-07 12:08

 可是公司已經說的很明白~寧願被罰也不給我錢~還要追討支付給我的錢~這樣我真的一毛錢都拿不到了嗎~還要把錢拿出來嗎~我什麼都不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種情形您可以提起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此段期間之薪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7: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若公司不願與您協調處理,可對其起訴請求關損害賠償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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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3-08 08:38

 如果已經調解不成立,

建議先發函給公司表示要回去上班的意思,

再來提告主張僱用關係存在並請求薪資

Jansen 103-03-07 10:03

事情是這樣的,我前公司於2013/06/01開始都未給付薪資直到我2013/08/20離開,
之後有申請開個協調會並承諾在2013/11/30日前將積欠薪資匯入勞方帳戶,
直到12月多前公司都未有回應,並且我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一直到前兩周,才終於收到法院裁定的確定信函,
並且我拿著裁定確認信去國稅局清查前公司財產清單,
而前公司的財產只有一台1991年的賓士與153塊利息所得,
可以說是根本沒有錢,於是我轉向勞保的工資墊償的方向去辦理,
但經過查詢之後,前公司目前狀態為停業(期限到今年底),並不符合薪資墊償規定不能申請。

我想請教我還有甚麼方式或管道可以討回我該有的薪資呢?

或是有沒有辦法強制執行公司的法定代理人?

感謝~

Jansen 103-03-07 09:51

我有一個關於勞資法律上的問題想請教,
事情是這樣的,我前公司於2013/06/01開始都未給付薪資直到我2013/08/20離開,
之後有開個協調會承諾在2013/11/30日前將積欠薪資匯入勞方帳戶,
直到12月多前公司都未有回應,並且我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一直到前兩周,才終於收到法院裁定的確定信函,
並且我拿著裁定確認信去國稅局清查前公司財產
而前公司的財產只有一台1991年的賓士與153塊利息所得,
可以說是根本沒有錢,於是我轉向勞保的工資墊償的方向去辦理,
但經過查詢之後,前公司目前狀態為停業(期限到今年底),並不符合薪資墊償規定不能申請。

我想請教我還有甚麼方式或管道可以討回我該有的薪資呢?

感謝~

鍾亞達 (鍾律師) 103-03-07 10:45
回覆 Jansen 的發言內容:

我有一個關於勞資法律上的問題想請教,
事情是這樣的,我前公司於2013/06/01開 ... (恕刪)

您好:

公司負責人此等行為,很可能已經該當刑事犯罪(損害債權詐欺得利等),

民事上也可能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或詐害債權行為,

由於牽涉到比較法律層面的問題,建議可以直接尋求律師協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6: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向公司起訴請求所積欠薪資,或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尋求相關協助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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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3-08 08:47

 公司名下沒有財產就沒辦法了,也不建議扣車,很麻煩

jeremy 103-03-06 20:05

律師你好,朋友為按件計酬人員,其公司通常三個月會調整他的勞保級距,但之前朋友發現公司投勞保級距與其薪資不符,所以有去跟公司確定,公司發現是薪資計算錯誤,願意幫她回修過去的投保級距,我想請問的是之前聽友人說公司投保之後就不能回修已繳納的的勞保之級距,真的是這樣嗎?另外若可以回修,納公司是否補足保費後就沒有法律責任或罰款。

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可以再補正,但該被罰的罰緩還是可以罰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5: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就您的損失向公司主張請求之,至於公司應受之處罰仍會受罰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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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3-08 09:07

 這是公司會被罰款的問題,與你無關,

除非強制提撥的部分少給,這部分可以跟公司要

lan 103-03-06 14:13

律師你好:

 

我想詢問關於我家工廠,有員工受傷,導致左手兩指截肢。

 

目前我們詢問到是,出示醫生證明,由勞委會補助70%,公司負擔30%的投保薪資

 

請問關於因公受傷,雇主需要賠償及負擔的部份還有哪些呢??

 

 

員工他是時薪制,有工作才會請他來,我們已結清他的薪水給他,並在出事時以及年終都有包紅包,在上個月給的薪資也超過勞保的30%。

 

員工我們有請他出示醫生證明,但員工回覆說是醫生不開立。並遲遲不回覆何時能回歸崗位。

 

在此情況下,我們雇主可怎樣保障我們的權益呢??

 

近期有與員工協調,但不成功,員工現在單方面秉持我們未告知工作危險性,以及覺得我們讓他作危險工作,但事發當天我們老闆及老闆娘皆有告知員工說這項工作很危險,要小心,這樣我們算是有告知員工危險性了嗎??

 

以及若萬一日後走上法律途徑,我們雇主是否會敗訴呢??

 

真的拜託律師幫我們解答,我們只是一間小工廠,發生這種是我們也是希望能夠盡力去做到我們雇主該負擔的部份,拜託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06 14: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職業災害的部份,員工可以請求職災給付及損害賠償(兩者取高者),倘若工廠另外有疏失的話,則可能會構成業務過失傷害罪或是業務過失重傷罪。

2、員工可以請求的金額是相對明確的,倘若對方無法提出診斷證明書等,和解的部份其實也不用馬上硬要達成。

3、本文建議您的公司應該尋求正式的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4: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待其診斷證明書出來後,再討論和解方案,員工自己亦可能有相關疏失,您需準備您已盡到雇主告知該等工作危險性之關證據資料。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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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emy 103-03-05 20:25

律師你好,朋友為按件計酬人員,其公司通常三個月會調整他的勞保級距,但之前朋友發現公司投勞保級距與其薪資不符,所以有去跟公司確定,公司發現是薪資計算錯誤,願意幫她回修過去的投保級距,我想請問的是之前聽友人說公司投保之後就不能回修已繳納的的勞保之級距,真的是這樣嗎?另外若可以回修,納公司是否補足保費後就沒有法律責任或罰款。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06 14: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目前尚沒有投保薪資不實的補收制度,但是可以以和解的方式處理。且不影響行政責任或是可能另外涉及刑事責任的部份之成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1: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對此您所受有之損害,可請求公司賠償之,若其拒絕賠償,亦可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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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 103-03-05 16:18

我也寫一份存證信函,內容有提到"為求自身權益之保障,本人在此鄭重聲明,限期請貴公司於函到七日內出面處理債務。並請貴公司執行長負責人柳建任先生,依法其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請貴公司及其負責人自重,否則自負一切法律責任。",關於我寫這段,若對方有收到信也有拆開,結果在7日內都無回應,那之後該怎麼樣處理較好?

存證信函內容大概是該公司103年1月份薪資到現在已經三月了仍然藉故拖延,又規避責任,現在已有在市政府勞資關係申請協調了,只是目前還在等待。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05 16:33

您好

存證信函後對方還是置之不理的話

可以發支付命令或是直接提起訴訟

以上建議提供您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5 17: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對您存證信函置之不理,可直接提起訴訟向其請求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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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俊 103-03-05 10:55

律師您好,我是餐廳的員工,餐廳在今天過年前歇業,在歇業前餐廳負責人有承諾會發放積欠薪水(他欠我們每人一個月的薪水,也沒有幫我們保勞健保,當初有一直要求但都沒保),然後現在拖欠了2個月卻避不見面也拒絕聯絡協商,我想請問,

1.我們在職的時候都沒保勞健保

2.我們薪資都是拿現金

3.我們上班都有打卡但是上班卡都被收走

在這樣的情況下

我要如何透過法律途徑行使支付命令?我還要去準備哪些資料?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5 11: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將公司之違法行為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之,若公司不願與您協調,可提起訴訟向其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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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薪資部份可聲請勞資爭議調解違法部份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建議您先聲請調解後,再考慮已訴訟主張主張法律上之權利。

103-03-05 00:56

去年12月發生車禍...鑑定報告寫我未發現肇事因素,表示對方未讓直行車先行,所以是對方的錯。但調解時因雙方賠償金額差距太大.故無法在繼續調解下去並開立調解不成立..所以我已經向警察提告刑事傷害罪的部分,而高雄醫學醫院開的診斷書 就是 腦震盪後徵候群、其他非器官性睡眠疾患、肌痛、肌炎、神經痛、神經炎、頸椎挫傷並須使用護頸、住院九天、不宜粗重工作。但高醫甲種診斷證明書並無寫到需專人照護一個月及需休養三個月等字眼,但..在一般骨科診所所開的乙種診斷證明書就開有專人照護一個月及需休養三個月。像這樣乙種的診斷證明書,民事訴訟之後...法官會採納乙種診斷書的內容嗎??我因腦震盪後徵候群 及頸部帶護頸及等等問題,是真的完全沒辦法上班,但對方竟然已我不是大醫院開的甲種診斷書而拒賠償薪資部份及看護的部份,也很嗆的告訴我,我在一般骨科診所開的診斷書上法院是沒用的,所以想請問...這真的如同對方所說的...骨科診所所開的乙種診斷證明書時沒有效力的嗎?  麻煩律師先生 請幫我解答我的迷惑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該骨科之診斷證明書仍屬有效,您仍可以在訴訟中提出,以供法官判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5 10: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該診斷證明書仍具有效力,您可於訴訟中提供給法官,作為證據使用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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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3-05 11:32

 您的問題很常見, 個人意見如下:

1. 都是專科醫師的診斷書, 並不是醫院越大間就越有證明力, 都是書證

2. 但問題來了, 診斷證明書上寫宜休息幾日, 宜看護照顧等等, 其實都和疾病的診斷無關, 只是醫師個人的建議(所以高醫沒寫這些東西也是對的). 既然是建議, 法官當然不受拘束. 這些要不要賠, 賠多少, 就由法官自己自由心證, 但妳在訴訟時要極力主張要賠,要賠幾天等, 且要說明為甚麼. 千萬不可以診所診斷書有寫就掉以輕心!(lawmed66@gmail.com)

小鬼 103-03-04 00:13

您好,我的問題是我在一間飲料店工作,當初面試時老闆只有說試用期23000,過試用期25000, 享有勞健保與勞退,但實際領薪水時,會扣勞健保這是我該付的沒錯,那為什麼勞退6%也是從我的薪水扣,那不是公司該付的嘛?

然後在過了試用期的第二個月,說我的底薪從25000變23000, 原本勞退6%是我付的改由公司付,這樣是對的嘛?

過年不是都要雙薪嘛?怎麼小老闆還來罵我說是誰跟我說過年會有雙薪的,根本沒這回事!老闆娘是跟我說過年有沒有雙薪是看各家公司決定的!(離職那天被罵)

離職後,今天去申請勞保明細及勞退6%明細來看,才發現原本公司說已經幫我加保了,但明細上卻都沒有,我有打電話去問老闆娘,老闆娘說有幫我加保,她在打電話去勞工局查詢看看,後來有去店裡詢問,但她說勞工局還沒回應,所以請問我現在該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呢?

ps.公司也沒有薪資明細表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04 09: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於提撥勞退轉嫁給勞工、年假期間上班未給予雙倍薪資的部份,都屬於短給薪資的部份,您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並進行調解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4 16: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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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emy 103-03-03 22:19

律師你好,假設某公司三個月會調整一次員工勞保薪資級距,但發現前一次公司將員工薪資計算錯誤,導致對該員工少報三千多元的勞保級距,但最近一次公司對該員工薪資計算正確,所以目前是正確的投保級距,本人想請教的是,如果公司是非刻意致使員工勞保投保級距有高或低報的現象產生,但之後又調整到正確的投保級距,該公司是否就不需負責之前所犯的投保錯誤?

也就是說倘若該公司爾後調整到正確的級距,之前不管是否有高報或低報的現象,也無法就責?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04 08: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投保級距錯誤的問題,依法影響到您的保險給付數額,公司必須補足。

2、又倘若公司是故意高低報的話,有實務認為此部分涉及刑法偽造文書等罪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4 16: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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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emy 103-03-04 20:59

律師你好,依照你所說,非故意之公司只要認錯且把員工投保部分補足,就不會有罰款或其他責任?

 

啊中 103-03-01 19:30

請問職災調解完回公司上班 老闆卻惡意刁難 

薪資跟原本調解的不一樣  針對以上兩點是否可以提告?

林智群 (klaw) 103-03-01 20:29

 老闆如果沒有依照調解文件內容履約,就有違約問題,可以提告

啊中 103-03-01 20:38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老闆如果沒有依照調解文件內容履約,就有違約問題,可以提告

 那老闆惡意刁難 難後又不資遣  想讓我自己離職 

請問這樣我有什麼辦法讓老闆資遣我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1 22: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若公司拒絕與您協調處理,可起訴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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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拉 103-02-28 13:23

您好,最近我老公收到民事訴訟,他99年時在外面借了75萬共3張本票(保人是我),後來還了1年多剩421134,但因為沒有工作100年年底開始停繳,停繳之後我101年開始都幫他繳利息8000直至102年12月,換我沒工作他有工作,但也負擔不起每個月應繳的金額所以就沒繳,然後他在2/24號收到民事訴訟裁定書,我看裡面的總金額是75萬共3張本票,我想問的是:

1.強制執行的話是扣到75萬還完還是421134還完?

2.只扣名下戶頭裡薪資部分還是自己另外存進去的也會扣?

3.有固定時間扣款嗎?還是只要有錢放進去就會被扣?

4.我先生帳戶不打算放錢,那我帳戶裡的錢會被扣嗎?

5.如果是扣我的帳戶裡的話,是扣1/3還是全扣?

6.有無限制帳戶裡要有多少錢以上才可強制執行?

7.我的帳戶有設定小孩保費自動扣款1320及網路工作每月自動扣款4000,這2個都知道扣款時間,如果再扣款錢1日把錢放進去會被強制執行扣掉嗎?

8.要多久沒有繳才會被強制執行?

以上是我想問的問題,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2-28 16:47

您好!本票裁定記載75萬元,對方就可以執行75萬元,若您主張僅42萬元,應提訴訟確認;對方查得到的財產都可能隨時被查扣;保證人若也是發票人,就會被扣財產;帳戶有錢會全扣,不會只扣1/3;本票裁定已發,隨時可以強制執行。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有關您所述「保人是我」所指為何?您曾否簽署是本票借據等文件?(本票或其他借款約據上有沒有您的簽名)

目前收到的法院本票裁定債務人除了您的先生外,您是否一併列為債務人?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1 19: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目前可就75萬元就您先生財產財產強制執行,若您為保證人,對您先生財產執行無結果,得對您財產執行之。惟若您爭執目前債務非75萬而僅為42萬,您亦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米拉 103-03-04 01:38

請問會全扣的話有先後順序嗎?

原來就有設定保費的話~錢放進去會先扣保費還是會先扣給強制扣款的?

米拉 103-03-04 01:44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請問會全扣的話有先後順序嗎?

原來就有設定保費的話~錢放進去會先扣保費還是會先扣給強制扣款的?

薪水進去就全扣~完全不留生活費

莊小姐 103-02-25 14:06

1.雇主投保薪資以多報少,103.1/28寄出存證信函依勞基法第14條第6款於103.1/29起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但任職期間,屬被動受雇主授意承辦勞健保業務,早已知其低報事實,但任職期間多次要求雇主改正,直至103.1/29前雇主仍未將投保薪資歸正,如果本人主張雇主違法行為仍持續進行中,是否無上述法條30日除斥期之限制,可順利請求資遣費?

2.已向勞保局提出檢舉,查證以多報少屬實,是否公務機關(勞保局或勞工局)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對雇主提出告訴(如詐欺)?

3.若上述第2點成立,本人是否變成共犯?

Miao 103-02-23 11:16

這是被詐過程及第一次不起訴書內容,聲請再議成功,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322067

但這次仍然是為不起訴處分,內容如下:

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發回行偵查終結,認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XXX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係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並無特別之窒礙,且可預見將自己使用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予他人,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01年6月17日某時,在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279號附近之統一超商前,將其在臺北富邦銀行申請之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該成員取得上開之物後,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一)101年6月18日19時許,分別冒充拍賣網業者及郵局客服專員致電告訴人,向其謊稱其網購時操作錯誤以致每月將重複付款,需至提款機操作及購買「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以取消設定,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集團成員之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因為匯款新臺幣29123元至被告提供之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告訴人並另依該集團成員之指示,購買價值48000之「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將序號及使用密碼告知該集團成員,而由該集團成員取得遊戲點數。 (二)另一告訴人101年6月18日18時許,匯款14,694元至被告提供之前揭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例如出賣、出租或借用帳戶等情形,或能推論其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交付,如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提供帳戶之人若不能預測交付之帳戶資料將被他人作為騙錢工具,亦非認識收取帳戶者將犯詐欺罪,則其失去帳戶資料時既無幫助意思,即不能成立幫助詐欺罪,合先敘明。

三、訊據被告XXX故坦承前揭帳戶為其所有,然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因想要再找一個兼職工作,於101年5月底在1111人力銀行開放覆歷,於101年6以17日伊接到電話,對方稱有司機職缺詢問伊是否要面試,另而和伊約在基隆市仁一路台北富邦銀行旁的統一超商前見面,伊依約前往後,對方要伊填基本資料,並要伊提供存摺、身分證駕照影本,並要伊當場去提款機把帳戶的錢領出來,說這樣以後匯薪水進來為較方便對帳等等,伊依對方指示把對全部領出來及影印前揭資料後,因對方一直催,就在超商外的椅子寫資料,提款卡放在椅子旁,寫完後伊收拾東西,發現好像沒收到提款卡,就問對方,對方說有看到伊把提款卡放進包包中,伊趕著上班就沒再確認,和對方說有消息請盡快通知伊就走了,隔兩天伊想看看上班薪水有無匯入要原提款機查時,才發現提款卡不見,當時馬上打去台北富邦銀行掛失並去忠二路派出所報警,才知道已被列為警示帳戶,無法掛失及報案,原偵查中伊擔心會被檢察官說伊賣人頭戶,才會自己又編了一套提款卡被拿走的說調,真實情況是如上述及警詢中所述,至提款卡遺失當日未領的3千多元是因伊提款卡是visa金融卡具刷卡功能,當時已有刷卡消費3千多元,已刷卡消費的部分會被圈存無法提領等語。經查:

(一)兩位告訴人於前揭時、地分將上開款項匯入被告之前揭該帳戶內等事實,此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分行存摺客戶內容查詢表、對帳單細項各1份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紙附卷可參,堪信為真實。

(二)稚被告確曾於101年3月間將其在1111人力銀行網站之兼職覆歷開啟,直至同年9月13日方關閉,此有經營該網站之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23日全(總)字10214029002號含在卷可稽,被告辯稱系於開放網站尋找兼職工作方拉到電話誤以為有兼職可做,方與對方見面等情,並非無稽。

(三)又被告之前揭帳戶於被詐欺集團使用前,係作為被告另外兼職工作「華清環境清潔公司」之每月薪資匯入帳戶,被告本身亦於登機環境清潔公司任職,每月領有固定薪資,此亦分別有前揭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及勞工保險局102年9月6日保承資字xx號含在卷可參,而被告前揭帳戶之金融卡確具有visa晶片金融卡功能,可直接刷卡使用,惟會將所刷金額直接圈存使之無法提領,待商家請款時才於帳戶內直接扣款等情,亦有卷附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9日北富銀基隆字第xxx號可查,且與被告所辯相符,衡情而論,該帳戶既為被告薪資之匯入使用帳戶,且提卡尚具刷卡功能,本身又有正當工作而無資力窘迫之情形,其當無將仍正常使用之銀行帳戶visa提款卡出售或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必要及可能性。

(四)末以詐騙集團成員持有他人帳戶之原因甚多,被告帳戶雖遭詐騙集團用作詐騙款項之帳戶,惟詐騙邁團取得他人帳戶方式不一,或購自贓物,或購自本人,若僅以被告帳戶遭人利用即遽認被告有出售或出借帳戶供詐騙集團詐財使用之犯行,恐嫌率斷。本件被告楊龍昌雖未善盡保管其提款卡及密碼之責而遭不法之徒竊取利用,然尚不得據此之疏忽,即謂被告對告訴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因之,本件之證據資料在證據法則上即可對被告為有利之存疑,而無法依客觀方法完全排除此項合理可疑,故本件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並可確信被告犯罪之真實程度,依罪疑惟輕之刑事訴訟法原則,自難徒以報告意旨及告訴人之指訴即遽認被告等涉有詐欺罪嫌,尚無以該等罪責相繩之餘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

我覺得被告的說法反覆,但我除了後來藉由公文才知被告是誰情況之外,其他情形一無所知,對法條也一知半解,也沒能力自己調查證據,只能附上三聯單及atm轉帳單,且檢察官偵察期間也從未傳喚過我,等到這個結果只好再依法聲請再議,可是我不知道該從哪些點切入被告說法反覆,他連提款卡密碼也交出去,虛擬故事也未可知,總覺得哪奇怪,但這種結果好像他這麼說我就得接受這個說法...

這筆錢對我來說不是小數目,家人也無法釋懷,從101年6月18到現在103年2月,足足快兩年了,當初是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我只想盡力做我能做的看能不能把錢要回來,但若他刑事無罪我怕我民事要不到錢~”~

遊戲點數部分,智冠有鎖住了,剩多少不知,但回覆我說得等調查結束後才能處理。

這樣若我要提民事部分是針對被告就可以嗎?3w元提民事需支付多少費用?得出庭嗎?那遊戲點數部分怎麼辦呢~"~

感謝幫看,一點小建議對我來說都彌足珍貴,很感激QQ~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09: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亦可對對方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之,訴訟費用約1000元。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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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案件不起訴  你還是可以再行提出再議   2.你可以獨立提出民事訴訟   若標的金額3萬元  裁判費用約為1千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11: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刑事不起訴處分不服,可委任律師於七日內為您撰寫刑事再議聲請狀提起再議。亦可同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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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o 103-02-23 11:03

這是被詐過程及第一份處分書內容,聲請再議成功,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322067

但這次仍是不起訴,內容如下:

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發回行偵查終結,認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XXX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係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並無特別之窒礙,且可預見將自己使用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予他人,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01年6月17日某時,在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279號附近之統一超商前,將其在臺北富邦銀行申請之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該成員取得上開之物後,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一)101年6月18日19時許,分別冒充拍賣網業者及郵局客服專員致電告訴人,向其謊稱其網購時操作錯誤以致每月將重複付款,需至提款機操作及購買「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以取消設定,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集團成員之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因為匯款新臺幣29123元至被告提供之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告訴人並另依該集團成員之指示,購買價值48000之「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將序號及使用密碼告知該集團成員,而由該集團成員取得遊戲點數。 (二)另一告訴人101年6月18日18時許,匯款14,694元至被告提供之前揭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例如出賣、出租或借用帳戶等情形,或能推論其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交付,如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提供帳戶之人若不能預測交付之帳戶資料將被他人作為騙錢工具,亦非認識收取帳戶者將犯詐欺罪,則其失去帳戶資料時既無幫助意思,即不能成立幫助詐欺罪,合先敘明。

三、訊據被告XXX故坦承前揭帳戶為其所有,然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因想要再找一個兼職工作,於101年5月底在1111人力銀行開放覆歷,於101年6以17日伊接到電話,對方稱有司機職缺詢問伊是否要面試,另而和伊約在基隆市仁一路台北富邦銀行旁的統一超商前見面,伊依約前往後,對方要伊填基本資料,並要伊提供存摺、身分證駕照影本,並要伊當場去提款機把帳戶的錢領出來,說這樣以後匯薪水進來為較方便對帳等等,伊依對方指示把對全部領出來及影印前揭資料後,因對方一直催,就在超商外的椅子寫資料,提款卡放在椅子旁,寫完後伊收拾東西,發現好像沒收到提款卡,就問對方,對方說有看到伊把提款卡放進包包中,伊趕著上班就沒再確認,和對方說有消息請盡快通知伊就走了,隔兩天伊想看看上班薪水有無匯入要原提款機查時,才發現提款卡不見,當時馬上打去台北富邦銀行掛失並去忠二路派出所報警,才知道已被列為警示帳戶,無法掛失及報案,原偵查中伊擔心會被檢察官說伊賣人頭戶,才會自己又編了一套提款卡被拿走的說調,真實情況是如上述及警詢中所述,至提款卡遺失當日未領的3千多元是因伊提款卡是visa金融卡具刷卡功能,當時已有刷卡消費3千多元,已刷卡消費的部分會被圈存無法提領等語。經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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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又被告之前揭帳戶於被詐欺集團使用前,係作為被告另外兼職工作「華清環境清潔公司」之每月薪資匯入帳戶,被告本身亦於登機環境清潔公司任職,每月領有固定薪資,此亦分別有前揭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及勞工保險局102年9月6日保承資字xx號含在卷可參,而被告前揭帳戶之金融卡確具有visa晶片金融卡功能,可直接刷卡使用,惟會將所刷金額直接圈存使之無法提領,待商家請款時才於帳戶內直接扣款等情,亦有卷附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9日北富銀基隆字第xxx號可查,且與被告所辯相符,衡情而論,該帳戶既為被告薪資之匯入使用帳戶,且提卡尚具刷卡功能,本身又有正當工作而無資力窘迫之情形,其當無將仍正常使用之銀行帳戶visa提款卡出售或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必要及可能性。

(四)末以詐騙集團成員持有他人帳戶之原因甚多,被告帳戶雖遭詐騙集團用作詐騙款項之帳戶,惟詐騙邁團取得他人帳戶方式不一,或購自贓物,或購自本人,若僅以被告帳戶遭人利用即遽認被告有出售或出借帳戶供詐騙集團詐財使用之犯行,恐嫌率斷。本件被告楊龍昌雖未善盡保管其提款卡及密碼之責而遭不法之徒竊取利用,然尚不得據此之疏忽,即謂被告對告訴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因之,本件之證據資料在證據法則上即可對被告為有利之存疑,而無法依客觀方法完全排除此項合理可疑,故本件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並可確信被告犯罪之真實程度,依罪疑惟輕之刑事訴訟法原則,自難徒以報告意旨及告訴人之指訴即遽認被告等涉有詐欺罪嫌,尚無以該等罪責相繩之餘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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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被告的說法反覆,但我除了後來藉由公文才知被告是誰情況之外,其他情形一無所知,對法條也一知半解,也沒能力自己調查證據,只能附上三聯單及atm轉帳單,且檢察官偵察期間也從未傳喚過我,等到這個結果只好再依法聲請再議,可是我不知道該從哪些點切入被告說法反覆,他連提款卡密碼也交出去,虛擬故事也未可知,總覺得哪奇怪,但這種結果好像他這麼說我就得接受這個說法...

這筆錢對我來說不是小數目,家人也無法釋懷,從101年6月18到現在103年2月,足足快兩年了,當初是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我只想盡力做我能做的看能不能把錢要回來,但若他刑事無罪我怕我民事要不到錢~”~

遊戲點數部分,智冠有鎖住了,剩多少不知,但回覆我說得等調查結束後才能處理。

這樣若我要提民事部分是針對被告就可以嗎?3w元提民事需支付多少費用?得出庭嗎?那遊戲點數部分怎麼辦呢~"~

感謝幫看,一點小建議對我來說都彌足珍貴,很感激QQ~

 

 

 

103-02-21 16:05

前幾年房子法拍,現薪資已扣款1/3,剩下薪資生活有困難,朋友說可以辦理更生或直接跟銀行談,想說辦理更生,但是10多年前姐姐拿身分證盜辦信用卡還在訴訟中,這樣是等訴訟完再辦裡還是現在辦‧

公家機關掛號說文到10天回復,是指通知信寄到家還是郵局領到的日期,哪個為主?

謝謝!

1.訴訟文書原則上如有領取 以領取隔日起算 2.法院有刑事案件進行 應該跟你是否更生沒有直接關係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7: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使目前有刑事案件進行,您仍可辦理更生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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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G 103-02-19 19:28

有幾項勞資權益的疑義在此詢問各位大律師
1. 我於98年4月任職至今, 前3年都沒有休假, 在第4年時, 我才請了第一次假, 是較多天的, 是連續請了8天, 就在拿薪資時, 老闆才跟我說, 公司的年休假制度是第一年3年, 爾後每滿一年加1天, 所以我第4年(當時未滿4年)是5天.
2. 另外, 某日, 我請假8天, 其中2天非上班日與1天國定假日,(上班日是5天),老闆整整扣我8天的薪水.(他說連休視同休假)
3. 公司有接影印的業務, 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我和老闆反應, 他說沒關係.但機器的操作是我負責的.
工作難尋, 就任由資方所說, 這樣等同認同此勞動契約嗎?
第三項, 我曾反應, 還視同共同犯罪嗎?
若我欲向勞工局申訴, 我是否保有立場?

以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1 17: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至各縣市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若公司無誠意與您處理,可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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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103-02-19 02:41

律師您們好:

本人已到職超商近3個月,老闆薪資條明寫著收勞保費員工自付額200

但是前幾天去勞工局查,一直都在騙錢,這3個月都沒有保!!

工作面試簽約明明寫著勞保的部分,錢也都收了,卻自行私吞,

到職期間這3個月若發生意外,恐沒有任何保障!!

以上站在法律角度,是否可以詐欺提告?或者還有其他?

其態度惡劣,被發現後還置之不理。                        謝謝回答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09: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勞工局檢舉公司之違法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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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19 09: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案似僅為ㄧ般勞資爭議,可能尚未涉及刑事詐欺等問題。

2、本文建議您可以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公司依法投保,倘若公司仍拒絕,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3、於任職期間倘若符合保險給付事由,縱令沒有投保,您仍然可以請求公司給付勞保的保障,但是恐有舉證上的問題,因此本文建議您應該積極爭取您的投保權益。

 1.公司依勞工法令有為勞方投保勞保義務  如果沒有投保  你可以至各地區勞工局申訴   2.應投保未投保如果有導致你受任何損害  你也是可以依法跟公司求償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5: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若公司無誠意解決,可起訴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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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18 22:57

發現公司勞健保及勞退提撥金  高薪低報

告知公司後卻隔日被以莫須有的事情資遣(目前在勞動局申請調解中)

因為公司老闆態度極差無比

想請問 我的勞健保及勞退提撥金這部分高薪低報

公司會計人事是否涉及偽造文書詐欺 刑責

備有公司每月出勤表、薪資表、僱用契約書(有約定薪資金額)

林智群 (klaw) 103-02-18 23:25

 建議直接告公司請求賠償你的損失,

至於刑事部分通常只有罰款不會有刑責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09: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各縣市勞工局檢舉公司之違法行為,或起訴請求公司填補您的相關損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高薪低報  這不會有偽造文書最的問題  2.如果你認為有侵害你權益  可以先向勞工局申訴   3.也可以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賠償相關損害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5: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公司該行為似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可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訴,若公司無誠意處理,亦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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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a 103-02-18 16:57

想請問各位律師....

對方向我獅子大開口卻無法任證明及收據....以下是我的疑問

1.無法工作賠償:對方底薪22k卻要求含加班費後35k,我可以請對方提供加班單證明有加班需求嗎?只是一般擦傷可以走路卻說一個月無法上班,若診斷證明醫生沒加註宜休養我需要賠償她嗎?可要求提供請假單證明請假天數嗎?一般來說請病假為半薪,我需要賠償她全薪嗎?薪資證明的部份,我可以請她提供什麼?有一位說做服務業提不出任何證明,我需要賠償她嗎?(她可以騎車走路正常,根本看不出有任何無法上班的理由)

2.醫療賠償:對方說要看國術館需要17,000元(2個人),沒有收據,分明顯在框我,我需要理會她們嗎?

3.車損:和解第一次明明說了七千,當時聽了我的修車費比較多時,二次和解馬上又加了四千,說是騎到半路又壞了再修,說她有收據,這可以要求她拿明什麼明嗎?很擺明的耍無賴啊.....哪有修二次的,我可以如何悍衛我的權利....

以上總總對方扣掉我的損失要求七萬,除了修車提不出任何證明和收據,卻一直來電要求我賠償和解,車禍當時有確認過對方只是擦傷能走路,車子還能騎,事後卻一直誇大,請問我可以如果保護我的權利,不被敲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17: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覺得對方之主張不合理,可不予理會,待警方之初判表分析肇事責任,若對該分析不服,亦可再聲請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以釐清責任歸屬,確定損害賠償範圍與數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依您提供之事實,對方所要求之賠償金額須提出相關單據,若雙方無共識,可聲請調解。至對方誇大不實之請求賠償金額,或可能涉及刑事詐欺。建議您仍須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俾維您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4: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之要求不合理,可不予理會,待其起訴,再請求對方盡其舉證責任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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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姐 103-02-14 16:50

您好:
幾年前因為友人欠我錢無法償還,
所以將他經營的網拍轉讓給我經營,
本人於上月收到法院要求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的公文,
說我朋友欠他錢要我從他薪資扣款,
轉讓給我後朋友就不知所蹤了,
只是因為他經營了很久,
所以為了確保留住老客戶,
當初跟他說明網路上一切不變,
只是在國稅局有變更負責人名字,
我上月回覆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的公文告知此人已經離職,
但最近收到簡易庭的開庭通知,我變成被告了,
上面說我申報不實,
因為原告有打電話到我網拍電話找我朋友,
電話的是我男朋友,他跟對方說我朋友不在,
所以原告認定我朋友還在這裡上班,
但事實上該網拍每個月的營業額只有一萬多元,
我也只是以兼職方式經營,哪有錢可以請員工?
因為怕打電話來詢問的買家是我朋友的老客戶,
所以我們才會說他不在,沒在電話裡強調沒這個人,
想請問:
1.開庭當天我要上班無法前往,可以委託他人前往嗎?
2.我提供國稅局的報稅證明,證明該網拍每月營業額只有一萬多元來證明這樣的收入物無法請員工,這樣可以嗎?
(因為原告一直以為欠他錢的人是我請的員工)
還是律師有建議如何處理較妥當?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14 17: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民事庭可以請代理人,但是必須是該事務的主要處理人員,且熟悉案情,否則法院可以拒絕。

2、您應該準備ㄧ切可以證明該員不在您所經營的網站任職的證據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1: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民事庭可委任律師代為前往,另再提出證據證明您朋友確實無在該公司上班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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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先生 103-02-11 23:17

律師好:

有關薪資債權營業稅的優先分配.何者最優先

說明:

雇主歇業積欠員工6個月薪資.公司生財器具被行政執行署拍賣.勞工假扣押進行分配.國稅局被行政執行署通知.而主張拍賣所得之營業稅參予分配.勞工只分配到執行費用.其他拍賣所得皆由國稅局營業稅優先分配.

請教大律師:

依勞基法第28條之明定雇主因歇業等原因所積欠勞工之6個月之薪資.有最優先分配權.請問是否優於營業稅呢.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16: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營業稅之順位,似仍於薪資債權之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李先生 103-02-11 11:06

案例:員工於工作中向公司借支(超支),因要繳交學雜費~~故向公司超支薪資,故表明事後會工作來償還,公司因考量該員工家境困苦,故而借之~~該員工事後消失~並躲避聯絡~~請問各位大大~~這樣情況是否購成詐欺呢~~
該員工有填寫借支單~~
除公司員工可做證外~~並無其他有力物證

事後己聯絡該員~~該員工態度很不佳~~該如何告發~~~如果以刑事出發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公司可以提出刑事詐欺告訴,若員工所提出之理由並非真實,即有詐欺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一般借款未還未必會構成刑事詐欺罪   2.但如果支借理由 用途其償還方式跟所承諾不同  確實就有詐欺的嫌疑   但訴訟時重點應該還是如何提出相關證明   是否有切結書或是借據等資料可以證明上開事實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2 15: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告訴狀,致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惟若員工無詐欺事由,乃單純還不出錢,則似為民事糾紛,應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借款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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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拓 103-02-06 20:26

Dear 律師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本人於1月底接獲公司因業務縮編資遣,當日上勞保局查詢公司提撥的6%,才發現與薪資不符,在前公司1年又326天,幾乎每個月薪水包含前公司所謂的『全勤獎金、伙食費、底薪』為3萬元、公司重一開始就替我保在25200元、這樣不就構成高薪低報部份、目前公司妥善處理部份為應附薪資資遣費均已完成支付,可是因為之前都少保導致我拿非自願離職書去申請失業給付金額會與之前保額有落差,之間的損失是否可以跟前公司請求賠償損失呢?

公司高薪低報部份已經投訴勞保局處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6 20: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您的相關損失,若公司不願與您協調,可提起訴訟加以主張之,請求相關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勞保投保有規範一定級距  資方需要依規定投保勞保  如果沒有依規定投保可能有違法問題   這部分你已經向勞保局申訴  2.如果因資方高薪低保  導致你受有損害  可以考慮先聲請勞工局調解  調解不成再透過訴訟請求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anne6255 103-02-06 15:18

律師,


想詢問公司一名員工於1/24口頭離職說做到1/31日,主管皆同意蓋章並文書流程 至人事部,連續致電三日請這名員工來辦理離職手續,卻遲遲不來辦理,且於1/28已給付當月份薪資及年終獎金後,1/29日反悔不願自願離職,要公司開除他且要公司付資遣費用,但公司已另外找人來上班了,1/29日請該名員工直接去勞工局申訴,因時逢春節,2/5日人事部已辦理1/31勞健保退保,並已公告該名員工已非本公司員工,其該名 員工致電人事部2/6日要打卡上班,請問公司人事部要發存證信函給這名員工解除僱傭關係嗎?如何請他無法進入公司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既已為終止僱傭之意思表示,且公司既已同意,則生終止之效力,所以公司仍得主張雙方已不存在僱傭關係而拒?其上班,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6 16: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該名員工已表達終止僱傭契約之意,而公司亦同意之,該僱傭契約似已終止,員工之請求無理由。目前應蒐集彙整員工表達辭職之相關文件,及公司表達同意其離職之相關文件,以利於訴訟中提出。亦可對員工發存證信函,告知雙方僱傭契約已解除,若再擅自未經同意進入公司,將提起相關民刑事訴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林智群 (klaw) 103-02-06 20:27

 建議請律師發函把事情說明清楚比較好,

你們自己弄自己寫的東西往往到法院都是砸自己的腳

依您所述情形,本件既已因勞方自請離職而終止勞動契約關係,則其主張自屬於法無據,再者,本件勞方嗣後亦早已有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之情形,則縱使就前述自請離職之事實,雙方各執一言,真偽有所不明,退步來看,貴公司亦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逕行終止契約。(形式上最好能以存證信函方式來作處理,另務必要注意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之法定期間限制)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資方跟勞工應該已經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所以應該沒有再行終止契約或是解除契約的問題  如果勞方對於是否還在職有疑義  經勞工局調解不成  他自然會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   2.因勞動契約已經不存在  當然可以禁止其進入公司上班場所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anne6255 103-02-21 16:53

 

anne6255 103-02-21 16:54

您好,103年2月21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市府東北區勞動局辦理勞資協調詢問,
2/21早上9:00至市府勞工局調解,其調解員立場整個會議上都偏頗,且引導勞工主張不實主張,因勞工於會議中都一直主張1/24因聽信同仁口頭傳達休假問題之訊息,向部門主管提出口頭離職,但調解員堅持打會議紀錄因聽信同仁口頭傳達"被公司解僱"的訊息,因碰到午休,一直催促勞方不要寫細節的主張,且調解員見解早已有定見,堅持不改會議紀錄,經資方不停抗議下,才告知資方若不同意勞方主張,可寫在資方主張上,且旋即又請勞方將"被公司解僱"的訊息改成所謂"質疑人格與工作不適應之訊息",請問調解員可以引導勞方寫不實主張嗎?且本公司通聯紀錄所有資料給調解員寫詳細時間、文件於資方主張上,調解員不太耐煩又再次回覆說有必要寫這麼細嗎?當資方要調解員寫要依勞基法15及16條向勞方提出預告天數30天(因該員年資3年8個月)及因這期間另外找員工產生之費用向該員工求償調解員竟對資方說是你們律師教的嗎?有必要這樣嗎?請問一般調解員應該是立場中立而非便宜行事且立場偏頗不是嗎?接下來公司要提出告訴對嗎?

anne6255 103-02-21 17:27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103年2月21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市府東北區勞動局辦理勞資協調詢問,
2/21早上9:00至市府勞工局調解,其調解員立場整個會議上都偏頗,且引導勞工主張不實主張,因勞工於會議中都一直主張1/24因聽信同仁口頭傳達休假問題之訊息,向部門主管提出口頭離職,但調解員堅持打會議紀錄因聽信同仁口頭傳達"被公司解僱"的訊息,因碰到午休,一直催促勞方不要寫細節的主張,且調解員見解早已有定見,堅持不改會議紀錄,經資方不停抗議下,才告知資方若不同意勞方主張,可寫在資方主張上,且旋即又請勞方將"被公司解僱"的訊息改成所謂"質疑人格與工作不適應之訊息",請問調解員可以引導勞方寫不實主張嗎?且本公司通聯紀錄所有資料給調解員寫詳細時間、文件於資方主張上,調解員不太耐煩又再次回覆說有必要寫這麼細嗎?當資方要調解員寫要依勞基法15及16條向勞方提出預告天數30天(因該員年資3年8個月)及因這期間另外找員工產生之費用向該員工求償調解員竟對資方說是你們律師教的嗎?有必要這樣嗎?請問一般調解員應該是立場中立而非便宜行事且立場偏頗不是嗎?接下來公司要提出告訴對嗎?

nina 103-02-05 21:32

先生在大陸工作,已經四個月未給小孩生活費也沒什麼來看小孩

因為在大陸工作台灣不用報稅也查不到薪資所得

小孩是共同扶養,我懷疑先生利用這點故意不給

詢問有這可能性嗎,我該怎麼辦?

離婚走法院的話,像他在大陸工作,是不是委任律師出庭即可?

 

 1.父母無論是否仍有婚姻關係  依法都須負擔子女扶養費用  所以你是可以以子女名義跟對方請求負擔扶養費用   2.但如果對方在國內無資產  是可能無法取得金錢 只仍依此主張對方不扶養不給付家庭生活費訴請離婚   3.家事案件尤其離婚訴訟 法官多會要求當事人本人需到庭  縱使有委任律師   4.如果還有相關問題可以寄信件至jingyau1225@gmail.com或攜帶資料至事務所討論以釐清案件

依家事事件法規定,扶養請求應該具狀向法院聲請裁定,而這樣的案子會先開庭調解調解不成再由法院裁定扶養方式,實務上常以小孩所在地之官方核定每月生活費用除以二來請求,如果你也想離婚,那這兩個案件會合併同時審理,對方如果都不出庭,那對你是比較有利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5 23: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對對方提起訴訟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對方若不出庭,對您較為有利。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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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04 11:30

您好 :

         朋友最近同意"某社團認識的學員"為其新成立公司擔任負責人一職,

       學員的說詞為:因他們在公家機關上班無法在外面成立公司當負責人,

       而且以後公司賺的錢會多用於慈善事業,我朋友對於取之於社會,用之於         社會深表認同,加上其目前待業中,認為機不可失,不顧一切要嚐試.

      新公司主要想接政府機關之招標工程,我朋友目前已掛上負責人頭銜並實際在那公司上班,目前公司大小章暫由其保管,但幕後真正股東會定期開會下指導棋,因我朋友無資金所以並未入股,也沒有網路所說之人頭負責人之補助金,並且對其行業及公司管理運作完全不懂,所以每天做到三更半夜,假日亦復如此,每月薪資不到30k,真的比外勞還不如,一般成立公司需要資金及技術,但我朋友甚麼也不具備,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明明知道有詐卻無法將其勸醒,目前 

僅能尋求自保的方法了,煩請幫忙詳細解說,謝謝!

另外我已知道人頭負責人該負之責任有:

1. 委造文書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2. 公司欠稅須由人頭負責人承擔.

3. 公司負債須由人頭負責人承擔.

不知是否還有其他責任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4 12: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人頭負責人責任很重,需為公司一切違法行為負責。建議盡快委任律師存證信函加以解除之,以免後患無窮。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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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名義負責人就是你所稱公司人頭負責人  原則上公司如果設有相關刑事或是稅務問題  都會找上公司負責人  刑事部分如果證明確實不知情  或許還有機會免去相關責任  但稅務上可能很難脫免關係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Ryan 103-02-03 19:23

農曆年前騎機車上班途中被左轉車撞,醫生診斷為骨折,需療養2~3個月.

我想向對方的保險公司求償1.5個月薪資做為精神賠償,理由:

1.第一個月,因受傷較重,無法行走,生活上需家人協助,而又因逄農曆年,讓我無法與家人一同圍爐吃飯,我的假期也因此泡湯,家人的行程也受到一些影響.故求償一個月.

2.第二個月,我想情況應該會轉好,但我仍需後續的復健治療.故求償0.5個月.

所以共計求償1.5個月(我會提供去年的扣繳憑單為證)

想請問,

1.就"精神賠償"這一部份,求償1.5個月薪資合理嗎? (太高或太低,理由?)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4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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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佩珊 (李佩珊) 103-02-05 11:12

車禍案件,得請求的項目有:醫療費用、交通費用看護費用、喪失勞動力等外,尚有提問者所提及的精神慰撫金。但必須注意的是,上開請求項目尚會因為過失比例而有所調整,除非完全沒有過失。而過失比例之主要依據,除警察局所製作的「初步分析研判表」外,實務多以「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報告」為準據。

關於您所提及慰撫金,實務上多以雙方學經歷、資歷、收入予以衡酌。倘有其他疑問,歡迎來信。

李佩珊 (李佩珊) 103-02-05 11:23

李佩珊 (李佩珊) 103-02-05 11:23
回覆 Ryan 的發言內容:

農曆年前騎

1.保險公司是否可以理賠 還是要看你保險承保範圍到哪邊  是否屬於理賠範圍   2.你可以先跟理賠業務說明  請他核算看看理賠範圍再考慮如何主張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sena 103-01-30 02:57

是這樣的,我在約莫4年半前進入目前在職公司,應徵職缺是門市銷售人員(零售業)

*問題一

一開始的三個月未加保勞保,是否可以追討?(因年代已遠,無任何出勤證據。)

大約1年半至2年前老闆好像有成立新公司(細節無法確認,只說是分開經營的餐飲業)並開設品牌下午茶咖啡簡餐輕食類的餐廳,並在今年漸漸的把零售業的據點結束營業,在今年某月份將會全部撤掉,老闆並於30日前發了一封e-mail,內容是要將所有現職零售業的同仁調至品牌餐廳(餐飲業)工作,並有提到薪資以及基本工時休假的條件。

 

*問題二

 品牌餐廳的工時明顯超過勞基法兩週工時之規定,因為內容說明基本月時數是198(或207)小時,也未提及加班費/午休/休息時間等等,再者薪資部分就是跟新進人員一樣以現有薪資工時相比較,實質為降薪(不知道是否可以這樣比較?)。可以此為由拒絕嗎?

(已經電話諮詢過新北市勞工局,是跟我說業務領域的變更已經與當初應徵的雇傭條件相去甚遠,勞工本就有權利拒絕,並要求資遣費,而上述餐飲工作待遇違法之部分是否更可以加強拒絕動機?)

 

而在老闆發出信件的隔天,我就先以e-mail回覆告知將於30天內寄出存證信函告知至現職據點結束營業之上班日下班起,即終止僱傭關係。

 

*問題三 

  寄出存證信函後,老闆是否有什麼漏洞可鑽而主張或導致我寄出的存證信函無效力呢?(老闆已使用app通訊軟體回覆我,堅持她並沒有開除我,而是我理應要配合公司的如此調動,我有向老闆提及有權利拒絕並依法要求支付資遣費的部分,措辭態度上都是很客氣理性的去述說,而老闆完全無視,並指明地說:那就請你(勞方)去申訴,在那之前還是要按照她的規矩調動。真的是如老闆所說嗎?)

 

*問題四 

我在今年有年假10天,尚餘7天未使用,排班督導說我要自己找代班人員,否則休假就要算曠職。這部分我該如何爭取呢?(我是先回覆說應該是公司要找代班人員而不是我自己找。)


*問題五

有稍微查過網路上的法條資料及案例,之後關於資遣費用部分的爭議之走向是否會變成老闆若置之不理,即使開調解也無約束或強迫執行支付資遣費的效力,就是要上法庭才有辦法嗎?有查到一個「獨任仲裁」,需要前置的條件嗎?


*問題六

 我已經找到下一個工作,需要提供離職證明跟勞保轉出證明,如果現職公   司執意惡意不給我,該如何解決呢?是否有別的管道可自行申請取代之類的?

 

*問題七

 開調解或獨任仲裁或上法庭是否可以請代理人出席呢?

有沒有什麼更好的建議來解決以上這些問題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30 10: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由於問題眾多,回答恐未有詳盡,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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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ght Kids 103-01-27 16:29

各位好,小弟去年到一間公司任職(工程師),簽了如下的保密條約今年因為公司要開發新產品,公司要我再簽另一份保密條約。(此份要我找保人)二份保密條約都是相同公司。
1.我想和公司談合成一份,想請問各位,合約有那些地方不合理?讓我可以和公司討論。
2.公司從設計、發包、組裝,我都需要參與。合約內容是否會有問題?
3.合約內沒有離職後多少年不能從事相關產業,是否會連工程師都無法任職?
4.當我們重新訂定合約,是否有那些福利是簽署保密條約可以要求的?
5.是否可以要求公司不要找保人?


                     員工保密合約書立合約書人     甲方:我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緣甲方任職於乙方,經雙方就保密義務達成協議如下,以資遵守:一、機密資訊1.本合約所稱之機密資訊,係指甲方任職於乙方期間所取得、研發所得或知悉之乙方(含關係企業)或其客戶之機密資訊,且該資訊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乙方並對其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2.前述機密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商業上、技術上或生產上之概念、各發展階段之原始碼、目的碼、構圖、產品規格、技術、模型、資料、文件、圖表、流程圖、研究、發展、製程、流程、配方、特殊製造或生產方法、機器裝置、模具或其他設備以及專門技術,或其他內部文件資料,如合約書、財務報表、行銷策略、客戶名單、廠商名單、薪資、人事資料等。3.雙方同意任何有關機密資訊之筆記、資料、參考文件、圖表等各種文件媒體之所有權皆歸乙方所有。甲方於離職或乙方請求時,應立即將其交還乙方或其指定之人。二、保密義務1.甲方同意對其受聘乙方期間所知悉或持有之乙方機密資訊負保密義務,且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前述機密資訊為違背其工作目的範圍外之使用,或將其洩漏、告知、交付或轉移他人或對外發表。2.前項機密資訊包括乙方依契約或法令所持有或知悉之他人機密資訊,且乙方對該機密資訊負保密義務者。3.本條保密約定於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後仍然有效;但對乙方自願公開而使其成為眾所周知或公共財之資訊者,不在此限。三、違約責任甲方如有違反本合約條款之情事或有損害乙方權益之行為時,甲方除應依乙方管理規章接受懲處即先行賠償乙方新台幣五百萬元外,並應另依法負民、刑事責任。四、管轄法院凡本合約引起之糾紛,雙方同意依誠信原則解決。如有訴訟必要,雙方同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五、本合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合約書人甲方:我

身份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地址:

乙方:公司

統一編號:

負責人: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7 16: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通常會有一段競業期間,但不至於到終身無法擔任工程師,就保人部分,通常公司均會要求提供保人。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奈 103-01-26 00:12

事情的經過由來:

 一開始我跟一位A女朋友再一起、因為之前自己有在上課讀書夜校甚至有打做水電

而我A女朋友就在讀書大學,然後因為自己每天上課的油錢不夠用再說水電的薪資也不構我們兩人的花費,結果我就問我A女朋友說 你還要上課麻 ?  因為我沒有辦法載你上下課了,因為我自己的油錢都已經不夠用了,所以你要怎辦 ? 他選擇了要辦"休學證明"
接著他拿到休學證明,畢竟要家長簽名! 他詢問我說 這個家長簽名 他簽的不太像 要怎麼辦 他就說 麻煩我幫她簽 !  再說我拿出一張白紙寫在紙上 他就照著簽上去! 

請問一下我這樣有偽照文書的罪名嗎 ?  

可以請法律的人員判斷嗎 ?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7 11: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有可能構成刑法偽造文書罪。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Jane 103-01-24 23:47

您好:

我是機車後座的乘客

當日中午11:58時,我被友人搭載因為當日太陽極大反光而造成未注意前方路況,撞上了當時併排臨停在汽車停車格外的小貨車,造成我大腿兩處骨折

警察一個月後的判斷書上寫著「機車涉嫌未注意前方路況」而汽車是「併排臨時停車」,汽車保有第三責任險,而對方的保險公司告訴我們責任比例是機車錯7,汽車錯3; 但我的認知是機車因為陽光極大看不到這是"不可預期" 而汽車是"可預期"的蓄意違規停車

我們申請調解時我向他們索取的理賠項目包含看診費和交通費、醫療用品拐杖,還有因為受傷無法打工的費用以及母親請假照顧的薪資損失還有醫美估價的雷射除疤療程14w 這些加起來大約是39w,在一番調解後我說我的底線為28萬,但對方保險說他們只願意賠12萬,而無法達成共識。

目前我已經向地方法院對汽車車主提起過失傷害刑事訴訟,我想請問在這種情況下到底汽車責任應為多少,我上網查的案例也是像保險公司所說的是三七比例,但這方面我實在無法認同,從警方拍的事故現場來看,我們所行進的道路在他臨停以後只剩下1/4的寬度,明顯的侵占路權,雖然為靜態但實屬是侵占路權而導致我的受傷,而機車未注意前方路況卻是天然災害。

我們有當日氣象報導指出為今年的全台最高溫39度的數據,以及他們侵占路權的照片,請問如果上了法院有哪些部分是對我比較有利,而責任歸屬部分是否能像我所認定的那樣他們較多?

還想請問我如果要求償精神賠償部分我應該求償多少?我因為受傷的關心心情大受影響,腳上多處的疤痕讓我感到很自卑,連拍畢業照都要坐輪椅拿枴杖真的很難過,也因為這樣不能出門整天悶在房間休養常常感到難過暴躁,原本不想求償精神賠償,但我覺得車主以及保險人員的壓榨,好像以為學生很好欺負,因此我想多求償精神賠償撫卹。

林智群 (klaw) 103-01-25 23:49

其實你應該機車汽車一起告的,對你比較有保障,

在這個車禍裡你的過失是0,你沒有義務替友人背那七成的過失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7 10: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機車汽車提出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無意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doll wang 103-01-23 22:04

律師您好

12月份我在停車場要左轉(停車場要出去只能左右轉)

停車場是在加起來是兩線道的小道路

我的機車左轉出去時與從我左側過來的機車擦撞

對方因此跌倒骨折我是只有瘀青

在探望對方過程中對方要求薪資賠償(對方是幫忙男友擺攤)

補給品,精神賠償等約40萬

我申請交通研判分析表後

內容說到起始前不讓行進中車輛先行

接著是違反交通規則讓人受傷

對方那一欄則是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我的疑問是我要出停車場前是確認左右方向無來車才出去的

不過停車場的左方因為有一個轉折處加電線桿

我在想我是因為靜體死角而無發現對方的車子

我有辦法因為這樣申訴嗎

還是我應該申請鑑定

因為對方咬死我而獅子大開口

40萬是我無法負擔之金額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4 09: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警方之初判表不服,亦可聲請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以釐清相關肇事責任,確定損害賠償範圍與數額。又對方亦對您造成傷害,亦可對對方提起過失傷害之告訴。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本件若對方未涉有肇事因素者,則縱使對於對方提告過失傷害罪,在偵查階段恐怕檢察官也會逕予不起訴處分,實際上毫無實益可言,更且恐怕會造成對方對您過失傷害刑事責任提告到底之風險,並且衍生出和解協商困難之局面。
另針對本案除進一步之交通事故鑑定外,另建議您也可聲請送交調解委員會調解,由中立人士之介入協調,俾使賠償金額進一步合理化,同時一併處理您的刑事責任問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若孜 103-01-21 12:18

我的朋友陳先生有卡債及房貸的問題,因無法繳納每月應繳的部份導致只能被強制每月扣除薪資1/3,生活非常困難,又因房子被海蟑螂霸占銀行無法順利拍賣,導致陳先生即使有心想還卻難以將債務清除,是否能辦理破產? 辦理破產需達到何種條件? 辦理中是否會影響另一伴的財產,或另一伴的財產會造成陳先生無法辦理破產嗎?

建議可到當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1 13: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若孜 103-01-21 11:28

Q1:陳先生想結婚,但是因有卡債及房貸問題每月被強制薪資1/3,若結婚後此債務會影響到另一伴嗎? 還是需要辦理夫妻財產分開之類的文件嗎(婚前/婚後)?

Q2:若陳先生無力償還,是否能夠辦理破產? 需達何種條件才能辦理破產?需要多久時間? 辦理中或辦理後會影響另一伴嗎?

 極度煩惱中…求解,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1 11: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夫妻之財產債務均為分別計算,您的債務不會影響到配偶,由您個人負擔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林智群 (klaw) 103-01-23 16:24

 夫妻各自負債不會影響另一方財產,

至於破產也要有財產可破,不然沒辦法聲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8 10: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雨之都 103-01-20 09:51

律師您好:

"試用期3個月暫扣薪資10%, 於試用期後退還"

請問一下律師,因為本人剛出社會不諳世事,資方提出時我當時沒有多想也接受了,但事後各處詢問,是否有違法疑慮?    

謝謝!

PS. 條件有寫在員工手冊或書信來往中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資方扣款一事,應有違法之虞,您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0 13: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將相關情形至各縣市勞工局申訴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20 18: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補充回覆如下:

有關試用期的部份,勞工權益與正職無異,倘若公司預扣薪資即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您可以依法主張權益。

k 103-01-18 12:14

我與現在公司簽有合約,裡面註明未達服務年限離職須賠款的金額(這部分沒有問題),並支付相當於離職前正常工作六個月薪資總額之懲罰性違約金;之前看新聞似乎有要修法禁止,請問這六個月薪資之懲罰性違約金合理嗎? 另外當初有找兩個親友做保人,請問這種人事保證是否只有三年期限(目前已超過三年且未訂新約)? 離職違約賠償問題,公司是否有權向保人請求賠償呢?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8 15: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756條之3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又若您對懲罰性違約金不服,可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訴。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mily 103-01-14 15:34

我的公司是傳統製造業,因業務量的關係,有時候星期五不會上班,公司就安排無薪休;但是因為生產線上面有外勞(外勞最低薪資的關係),導致我們星期五公司排的無薪休不能扣錢,主管就變成把我們當日(星期五)的工時移轉到我們星期一到星期四加班兩到三個小時上面。

另外請教關於調班/輪班或是排班的法源依據是何呢??

請問這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煩請解惑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14 15: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調整工時的部份,必須是主管機關指定行業,且經過工會同意,無工會則必須經過勞資會議同意之後才可以,否則就必須依照規定,延長工時的部份給予加班費、週五休假的部份必須給薪。

2、倘若雇主違反上開規定,您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4 16: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勞動基準法第33條規定: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惟,若您覺得調班不合哩,仍可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訴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