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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楷 103-10-22 22:52

十年前當了女友的保人,現在我們已經分手五年了,她也結婚了。我近日要申請房貸,因為前女友繳款不正常,多年前就被列為呆帳,但每月還是有還錢。要跟新光銀行申請繳款明細,只有電話說有繳款,但涉及個資法,一定要本人才能申請,她避不見面都不處理,?我是保人卻不能主張權利,已影響到我資金的調度,我要如何自保。2.十年前有借她大概三十萬元幫她還掉多張信用卡,轉帳的資料都有留著,後來陸陸續續幫她還掉數十萬元,幫她還的當初說好要給她,所以沒有保留資料,若我被逼急了是否可以用此資料扣押她薪資,逼她出來處理。很困擾,麻煩協助回答,感謝。

 您好:

1.除非您當初有與前女友作有關配合您要求提出相關資料之協議,

    否則恐難直接向前女友主張其應提出資料給您。

2.以您所述方式聲請假扣押後或許能請您前女友出面處理,

   但如您前女友有保留相關有利她的證據

   則可能也只能當作促使她出面處理之手段。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阿楷 103-10-22 23:45

所以即便我是保人,最基本要知道對方的繳款狀況都不行,銀行個資法擋掉一切,這說法是對的嗎? 煩請回覆,感謝。

eva 103-10-22 17:31

10/14號時,我女兒過馬路綠燈走在斑馬線上,有一男子開車左轉將她撞倒

,叫救護車送醫院,之後他就說請保險公司處理,下午保險公司來電給我說屆時請我們收集1.相關健保醫院醫療單據2.上班排班表,他們會理賠及"精神損失"一般為$5000 之後就無消無息了!

我女兒腳受傷,無法騎車上'下課,上'下班 每天需要去換藥,左腳大拇指食指指甲翻掉 腳背挫傷,右大腿約10*10cm傷口擦傷.

請問我們應提出啥合理賠償?

1.診治醫療費-按收據

2.上班薪資-依排班表算時數

3.財損-鞋子受損

4.上下課計程車

5.精神損失 5000是合理價嗎?

以上是這樣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2 22: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基本上沒有錯,但是倘若還有其他損失,並且可以提出證明者,仍可以求償

2、精神慰撫金過低,此部分必須依據傷勢、雙方的資力做判斷。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對方如經認定有肇事責任還會有涉及過失傷害罪之情況

精神損失部分可以就此原因請求對方增加

至於具體數額應將相關資料提供予專業律師分析為宜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lucas 103-10-20 17:21

由於1111家教學歷誤植成台大學士和碩士~本應為私立大學~~但是我博士班學歷正確為國立大學學歷~~共四次教學~均每次上完就結算~最後一次上課結束後告知需調整鐘點~並且無法隨叫隨叫~家長盛怒之下告知調查我非台大~我後來也才曉得的確有誤植現象~立即刪除~只保留博士班學歷~~但家長事後因此提告詐欺~~但我毫無動機需要詐欺~我學歷為國立大學博士~且的確為補習班專科老師~這些都可供證明~也可提出補習班轉帳證明我薪資遠高於該名家給所給予薪資~這樣還會有詐欺問題嗎???且過程中我也表明我是以最高學歷在應徵~大學離我10年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1 09: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誤植確實可能使他人陷於錯誤。

2、必須依據授課之內容與大學學士學位有關還是博士學位。

3、倘若對方確實提告,本文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為佳。

 

小豪 103-10-19 22:14

我5月22日在公司發生事故 人有受傷 他隔天才去看醫生 我有理賠2640+2060元薪資理賠 要和他和解他不要 拖拖到5個月後 10月中看到我在郵局不敢跟我要付多少錢 他去跟別人說我要給他4770元 教我去問別人要理賠多少錢 他現在也沒有給我看診斷證明 和醫藥費 這要怎麼處理 要理賠還是不用理賠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9 22: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量嘗試與對方和解,並簽訂和解書,避免對方於六個月告訴期限內對您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lizzy 103-10-19 12:58

日前交往的男友交往及認識僅一個月,因為沒有薪資證明

謊稱存款有3.40萬可購買車輛只因金錢運用問題需貸款較不壓力

也沒多想就幫他買了一台車全額貸41萬,近期發現他全部都在說謊

立刻跟車行說停止,但是車行說無法退車,銀行也說清償仍須加還一成違約金共60萬

現在積極在找二手車行報價清償車貸,對方仍堅稱他會幫我付剩下的車貸(扣掉車商報的價)

但是他說積極去借錢卻現在都都沒有頭緒,我想趁他現在還連絡的到人的時候跟他立切結書

表明車子的費用他會償還乾淨,希望可交我寫切結書

QQ 103-10-19 10:19
再請問律師~ 我們於第一次的調解中,其中對方有提出15萬6千元的薪資賠償(每個月5萬2) 但是對方是研發替代役,尚未到職,對方主張是因為車禍傷勢,所以無法順利畢業,故無法到職~所以就打了1張薪資證明 由於此調解已送至法院了(但尚未收到法院的判決書) 想請問~由於研發替代役,碩士比照預備士官薪資(免稅)並不是5萬2 我們是否可提出偽造文書訴訟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9 23: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該薪資證明有該單位的名稱或是用印的話,又未經該單位的授權,則可能涉嫌偽造文書

 

 

皮皮 103-10-17 20:13

車禍賠償

調解時,收到對方的一個賠償清單,上面有記入薪資的損失,上面並未附上加薪資證明文件。因對方還沒有看完醫生,所以也沒提供診斷證明書。

第二次調解,看到對方診斷證明書並未加註休養時間,所以我方不以理賠

問題:我發現對方的薪資證明與提供給的清單,數字差很多,但我又沒賠給他,算詐騙嗎?(應該說無法提供,他兼職三份工作,期中一份提不出來)

吳政航 (林宗儀) 103-10-23 15:42

你有欺騙對方什麼嗎?

一般來說,可先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再請對方提出相關證明,薪資證明,診斷證明等等,雙方都有意願和解,最後雙方來談賠償金額合不合理。

以上。

潞潞 103-10-17 11:20

請問 老公外遇  而對像是未滿18歲 少女..

外遇女是社會局列管少女  ..且也有 自殘行為(之前有一次自殘.到院後社工及警方都有來..男方 也有被帶去做筆錄)

他倆目前同居中 5月至今..

男方 算有遺棄或不履行夫妻義務之行為嗎 ?

(男方薪資所得有拿回家.但不夠家裡開銷.. 偶有機會時 會回來家裡看看小孩..因他與外遇租屋處在 住家 旁邊)

若要提告 可只告女方嗎 ?

 需提供怎樣的證據  ?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7 13: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的配偶與該女倘若有發生性行為,則已經構成通姦罪,可以對兩人都提起刑事告訴。

2、民事的部分則可以訴請離婚、爭取監護權扶養費。

 

LL 103-10-17 14:0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的配偶與該女倘若有發生性行為,則已經構成通 ... (恕刪)

 我無法提出 配偶與該女有發生性行為之證明.......但他們同居是事實 (5月至今)

該女 未滿18歲  會有怎樣的刑責...而配偶的刑責 中會有誘拐未成年少女 這條嗎?

LL 103-10-17 14:06
回覆 LL 的發言內容: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我還能提出 哪些相關證明文件 ?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7 15: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沒有通姦的相關事證,刑事通姦罪的部分可能無法成立。不過只要也事證證明對方與該女同居,還是可以主張離婚等。

2、倘若該女與對方同居,沒有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話,會有和誘罪的問題。

3、證據的部分包含、出入親密的照片、聊天紀錄、證人、往來書信、自白等。

 您好:

補充說明通姦罪(相姦)及民事侵權行為賠償責任都可以只告女方

民事賠償部分甚至可以告女方之父母負連帶賠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7 23: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1.先生與未成年少女同居,先生可能會涉犯刑法和誘罪。

2.若先生是與未滿16歲之少女發生性行為,先生會涉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犯罪。

3.想告對方相姦需要有:發生性器官結合之證據及女方明知先生為有配偶之人卻與之發生性行為證據

4.通姦部分,可先告先生跟小三後,再對先生撤告。

5.可請求先生履行同居義務及給付家庭費用

 

如有其他問題或不明瞭之處,建議直接來電來信諮詢唷! 

 

皮皮 103-10-16 21:47

我七月中時發生車禍。在第一次和解時,列出了一張"車禍財物損失表"給雙方看,單子上未加註任何收據,因為我當時只是想拿出來做個討論,可是完全沒討論到,對方不認他有撞擊我,我們的調解是不成的。

可是那張表給對方拿走了,並未還給我。

 

問題:1.這張表格有法律效果嗎?<重點>

 2.我9月底才申請診斷證明,才發現醫生無法加註休養時間,但我在損失清單上有寫到薪資損失的部分,我怕對方會說我詐騙或是偽造文書之類的~

 

希望可以給我解惑,已經擔心受怕了好幾天了。

謝謝你們的回答,其實我已經提告,也開偵察庭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6 22: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撞傷您,而無與您和解之誠意,您可盡速委任律師,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避免逾越告訴期限,若對方執意不願與您和解賠償您的損失,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6 23:41

您好,首先,並不會有偽造文書的問題唷!

再者,車禍案件中,縱使您有百分之99之過失,對方只有百分之1之過失,不論如何,只要對方有那一點點的過失,您都可以對他提告刑事過失傷害唷。

故建議您可直接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以促使對方願意與您和解

小周 103-10-16 05:59

請問以下由本人所陳述之事由是否構成民事損害責任刑事涉有背信侵占竊取電腦檔案等等之責任,或是有其他罪項,還請 各大律師解惑。

本人於2014年5月份,經由104人力網求職投遞履歷,後由XX興業有限公司(以下統稱為資方)面試後錄取,當正式上班後勞資雙方並無簽訂任何勞工契約、員工守則以及公司規定等條例以及相關規定,也未給勞方投勞健保,僅以口頭告知勞方時薪為120元,發薪日為隔月5日,職稱為設計師一職,並於2014年5月20日起正式上班,由於公司設備老舊,於是我經由王姓總經理核准,攜帶個人電腦放置公司內,僅能本人使用。

公司僅有4位同事(王姓總經理、公關、業務甲、業務乙),廖姓負責人只是一位人頭,背後出資者為一位吳姓大哥,事後本人與其他廠商聊天後發現,王姓總經理已有過許多信用不良之紀錄。

5月份為第一個月,到了隔月6月5日發薪日時,資方並未按時給付薪資,當時業務甲、乙也因王姓總經理拖欠廠商貨款而互有摩擦,王姓總經理後續也未對此事積極處理,而導致業務甲之客戶不滿,業務甲也因此而離職,資方也未給予業務甲所應得之薪資,而此承接案之主辦單位也以合約內容之違約事項提出解約

業務離職後與承接案之主辦單位協商過後另行簽訂合約並執行,由於本人與業務甲後續還有互相聯絡,業務甲在得知資方薪資拖欠許久後,幫忙介紹設計案給予本人利用下班時間賺取外快以幫忙維持本人生活所需。後續資方於6月中旬面試並且錄用了一位會計師以及設計師。

5、6月薪資經由多次與資方協調後才終於在7月中旬時以現金方式支付本人3萬元整,後改由月薪制(新台幣25,000元)。很快的8月5日發薪日到來,資方依然積欠薪水,會計師以及另一名設計師因此而同時請調離職。而背後出資者吳姓大哥,也因此主張不給予薪資,吳姓大哥也在公司內部提倡所謂的:「想來就來想走就走,自己離職就不要想領薪水」等訊息,導致本人擔心也會遭遇到相同情況,而不敢請辭,只好撐到8月底。本人這段時間內也有多次向資方提出協調,希望能夠拿到應得的薪水,而資方卻一再使用各種藉口拖遲、延宕,每每都以三天後就會發薪水為由,打發員工。本人只好於8月15日時以此為由向王姓總經理提出請辭,但資方卻以公司僅剩我一名設計師,所以不准我的請職,但卻又遲遲不發薪水。由於本人還有家中生計負擔必須,所以無法繼續等待下去,便於8月29日,也就是8月份的最後一個周末,告知王姓總經理及公關小姐,本人將要離職,要將自己的電腦攜回,並且將檔案備份至公司內部公用硬碟,而王姓總經理也同意我帶走。由於檔案為未完成品,我擔心薪資會不予支付,於是向資方提出:「支付本人應得知之7月份以及8月份薪資後,便如期完成檔案交付」為條件做談判籌碼。但資方卻始終不願意出面協商,並且提出:「因我不給予完整設計稿件,導致合約延期而產生之非必要成本及其他後果,必須由本人負擔」等主張。我也提出願意如期完成設計稿件,但前提是必須先將本人薪資支付完成之條件,但多次邀約調解也避不見面,吳姓大哥甚以電話告知本人:「錢是不會給你的,檔案不給大家來試看看」、「信不信我弄你」等言語威迫。可惜後續談判以破裂收場,資方就這樣沒有消息了一個月,而資方營業登記之地址也已經月餘沒有開門營業,一直是大門深鎖。而我就在10月10日收到一封律師事務所寄來的律師信,內容大致上與我所敘不同,不只隻字未提拖欠薪資等事,並且於律師信上提及:「因本人將原本資方已承接之案件資料與電腦檔案一併攜走,直接導致資方對於相關案件與合約之延誤與增加部必要之成本支出,例如以下等等…共計損失新台幣十萬餘元。資方將依法提出相關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刑事涉有背信侵占及竊取電腦資料等等之責任。」並檢附當時在職時本人的名片以及許多自行製作之「委外成本清單」及「變更合約內容協議書」等等,皆無勞務報酬以及扣繳憑單或是由承接案之主辦單位所認證之印鑑與簽章等等單據,以此求償十萬餘元。

請問如此事件小弟該如何處理,20出頭歲剛出社會,第一次遇見此事,有點力不從心,不知從何辦起,也不知該如何應對,所以還請 各大律師協助,謝謝!

特此感謝 各大律師抽空閱讀本人之文章,並希盼 各大律師能給與小弟一些寶貴的意見。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9 23: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公司欠薪、未投保勞健保等,建議可以向勞動局提出申訴。

2、至於公司資料的部分,倘若您已經儲存於公司電腦內,基本上問題就不是很大了,除非您有違法移作他用,否則難以構成刑事犯罪。建議可以盡量蒐證,倘若公司真的提告,屆時再提出答辯即可。

Nancy 103-10-15 23:53

勞資雙方如果已中止勞僱關係,是否表示雙方已無任何責任,勞方也無需理會前資方無理的請求或誣蔑吧!只因為前雇主被勞工局盯上,他懷疑是部份已離職員工去檢舉,所以他多方調查,並因為勞方與資方爭執後中止勞資關係,資方只發給當月份薪資請勞方走人,後因該資方已有多人密報檢舉不法情事及違反勞基法事宜,資方事隔一個月後,付給勞方資遣費,並打字於白紙上告知勞方於任職期間有失職及偷竊 侵佔 妨害秘密等事宜,借問 這樣的行為是否很可恥,我們該乖乖讓資方誣蔑還事可以採取何種途徑詢求解決.真的很莫名其妙及可恥 難怪離職的員工都恨此資方牙癢癢.請各方英雄好漢給小妹一解.方便提醒這一群可憐的勞工朋友們.

Nancy 103-10-15 23:33

起因 前雇主情緒常不穩公司行政相關事務常因為他的個人情緒而有異動

很多同事都吃了悶虧而自請離職,而我個人也得此教訓,所以只要他單獨找我對話面敘時我一定會側錄已保障自己的權益,終於他又爆發了,就在我快要服務滿一年的前幾天,找我面談工作內容不如他意的事情,還欲把我調職,我忍不住請益他到底要怎樣?他突然道出請我做到今天即可,並馬上發給我當月份薪資要我馬上走人,我氣不過.要求他支付資遣費.他堅持不肯.

事隔多日後,我莫名收到該司的支票,說明要發給我資遣費,但打了一張A4紙大小的紙說明要我跟律師聯絡,說我工作期間有妨害祕密 偷竊 侵佔等事情

我實在不懂,詢問目前在職的同事,聽說他被勞工局盯上了,懷疑是我去告密的,他要報復.而且有很多人密報該司違反勞基法多項.借問這樣的行為?我該怎麼嚇阻他不要騷擾呢?再或者就任他這樣發神經想告就告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6 08: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勞資爭議的部分,公司該給的還是要給,您可以受領。

2、有關於妨礙秘密竊盜侵占等情,倘您沒有涉案,可以無須理會,若公司真的提告,再提出答辯,將來並可以考慮提起誣告告訴。

3、公司應該已經開始搜證了,建議應該盡量避免錯誤的發言或是舉動。

4、除非內容涉及誹謗或是恐嚇,否則不會構成犯罪,建議可以錄音蒐證

dudu 103-10-28 13:05

報告 該司老闆截至目前未有任何文件發函

也未有電話連絡通知本人

倒是有打電話騷擾本人之親友

詢問本人下落

所以敬問這樣算恐嚇或是污蔑個人名譽

可以反過來還擊嗎?

真的是讓人氣憤

Nancy 103-10-15 13:11

起因是 前雇主原本就有脅迫員工自動請辭離職的壞習慣

所以只要是一對一被約談話時 本人都非常小心的側錄

結果在八月底就當本人將屆滿一年年資之時

前雇主百般刁難本人工作效率不彰之時 因本人都有舉證反駁

故他氣不過要求本人馬上收拾東西離職

也發給本人當月薪資 但當詢問資遣費用

他不願意給  (事過境遷一個月後)

收到資遣費用支票 和一張簡單的A4紙說明 本人在任職期間有侵佔 妨害秘密 偷竊等行為 事後經現任同事得知 他被勞工處盯上 因為沒有依照勞基法

他個人認為應該是本人所為 本人也有接到勞工處的工作人員詢問他違法事宜

借問 已離職員工 還有就這樣單單一張紙 要控告已離職員工 這樣合情合理嗎

真的很莫名奇妙 ?

 

linmei 103-10-15 00:00

因為我急需用錢所以上網找貸款並留下個資卻被詐騙集團利用,找到我的電話跟我說他是貸款公司的代辦公司,跟他們辦一定會過,因為我無薪資證明所以無法過,他說要給他帳戶和提款卡,他要幫我製造薪資證明,寄給他之後電話就不接聽,後來我去刷簿子才發現不能刷,打給銀行才發現被凍結變警示帳戶,我有打給165和偵察隊他們叫我等通知,之後分局通知去做筆錄,做完是要等法院通知嗎?我還有留對方電話姓名寄件地址這些證據對我有利嗎?我會留下記錄有罪嗎?

隱居 (勇公) 103-10-15 00:47

帳戶變成人頭帳戶?!─這個是在法律諮詢家最常見的問題,有時候一天就有兩三個人詢問,其類型大概可以分為
(一)找工作被騙
(二)小額借貸被騙
(三)存摺跟提款卡遺失(最近這方面的答辯少見了)
萬法歸一,其實無罪的答辯原則很簡單,就是如何說服法官你確實被騙?或遺失
勇公綜合以前當檢察官的經驗(無罪經驗、不起訴處分的經驗)以及最近律師辯護的經驗,分析答辯原則如下:
(一)提出資力的證明,簡單的來說,就是讓法官知道你確實有一定的財產,不需要淪落到賣帳戶的地步,舉證方法,提出在職證明、國稅局的財產清單、存摺、定存單、權狀等可以證明你有財產的方式。
(二)被騙的證明:例如詐騙的網頁、詐騙簡訊詐騙line訊息、郵寄的收據、甚至也被詐騙集團騙錢,自己匯錢的紀錄。
至於要不要請律師?如果想要增加勝率,可以請。若經濟上符合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或精神障礙等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以下提供制式化例稿,僅供參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非但行為之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同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OOO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詞、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為其論據。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找工作時,對方要其伊將帳戶郵寄至該公司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無幫助之故意,亦即被告在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時,是否明知所交付之物,將為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可預見所交付之物將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仍容任該等情事發生(未必故意)?
經查:被告確實因找工作郵寄上開帳戶,此有宅急便寄貨單乙份在卷可查。又被告確實有收入,此有被告國稅局102年度所得財產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案發當時確實有固定之工作及收入,衡以一般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所能獲得之報酬均屬有限,又極可能於事後遭受刑事追訴處罰,故一般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多無正當職業與收入,被告既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但尚難認其即有甘冒如遭查獲之風險,而
出售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必要。又參以現今社會之經濟活動甚為多樣,實難苛求參與者應對各式經濟活動有深入瞭解,且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一般認知之金錢外,為達其最終保有詐騙之所得,甚至連帳戶、提款卡等物,亦可能成為詐騙之標的,是被告因經濟壓力致落入詐騙集團以工作為餌之圈套,遭騙走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亦非無法想像之事。再者,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雖不斷宣導防詐騙之觀念,提醒民眾切勿
聽信任何不明人士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報
章雜誌及新聞媒體亦時常報導民眾遭詐騙集團騙走大筆金錢之案例,社會上仍有為數不少之人遭詐騙得手,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何況被告為原住民,居住於窮鄉僻壤,資訊較不發達,年紀又輕,
,其對於社會狀況之瞭解,衡情應較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為低,自難以其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仍逕自將重要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疏失行為,即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又本件詐騙集團,已遭查獲,則本件被告於交付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實顯有合理之懷疑。

阿志 103-10-13 20:28

陳述人(即本人)名字為劉益志。
在民國103年4月10號至14號時,因急需用錢,於網路上找到一借款網頁,聲稱可以提供借錢管道。此時本人與對方(不知名,簡稱甲方)利用0970534148及0979544578兩個門號聯絡,甲方指出需要有公司的薪資轉帳證明及勞保證明方可辦理。但礙於本人公司未具備這兩項證明,因此本人向甲方詢問是否有其他方法。甲方宣稱可以幫忙辦理薪資轉帳證明等文件,但需要提供郵局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甲方亦提出,只要帶齊上述資料(郵局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至彰化交流道下的統聯客運八卦山站,告知該站服務人員要寄資料,就會有人出現處理並把資料送達。
本人於4月16日前往指定地,服務人員將該資料給予電話號碼0920787259的客運司機,宣稱會將該資料轉送交至台北三重總站的甲方。二日後的4月18日,本人致電於甲方詢問借款辦理情形,甲方回覆需要2至3天的工作天才會完成。再經數日後的4月22日,依然沒有任何消息的情形下,本人前往秀水郵局詢問帳戶是否有錢入帳,郵局表示此帳戶已列為警示帳戶!得知消息後,立即前往秀水埔崙派出所向員警陳述本人帳戶被郵局告知列為警示帳戶,該員警表示請我等候通知。回家思考後,感覺似乎被詐騙了,決定撥打165專線向其說明事情經過情形,165專線人員表示會幫忙聯絡秀水埔崙派出所,也已做完筆錄詳細說明。
事過二至三個月,鹿港偵察員警與本人聯繫並至鹿港做筆錄,才得知該帳戶已被甲方盜用,並且有三位被害人(謝尚謀、劉育珍、鐘復淇)已經報案。

阿志 103-10-13 20:32

那我該怎處理?  我以被檢察官上訴  禮拜三要開庭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3 21: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備妥您所述的廣告、對方的聯繫方法、遞交存簿之收受人等,告知檢察官自己也是被欺騙的受害者。

2、倘若您欲認罪的話,必須賠償所有被害人所受之損失。

3、本文並建議您應該將文章人名的部分修改一下,避免爭議。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3 22: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將為何您將存簿等資料交付之誘因提供與檢方,以資證明您並未具有幫助詐欺之故意。 

 

 您好:

建議您可搜尋一下邵勇維大律師之相關文章

(互助討論區之"變成詐騙帳戶之心得分享"一文)

內容已經回答得非常詳盡

如經濟上有困難並有委任律師協助辦案之需求

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隱居 (勇公) 103-10-14 01:24

感謝林大律師及其他大律師

因為幾乎每天都有人問一樣的案件,

所以我乾脆整理,以節省大家的效率。

帳戶變成人頭帳戶?!─這個是在法律諮詢家最常見的問題,有時候一天就有兩三個人詢問,其類型大概可以分為
(一)找工作被騙
(二)小額借貸被騙
(三)存摺跟提款卡遺失(最近這方面的答辯少見了)
萬法歸一,其實無罪的答辯原則很簡單,就是如何說服法官你確實被騙?或遺失
勇公綜合以前當檢察官的經驗(無罪經驗、不起訴處分的經驗)以及最近律師辯護的經驗,分析答辯原則如下:
(一)提出資力的證明,簡單的來說,就是讓法官知道你確實有一定的財產,不需要淪落到賣帳戶的地步,舉證方法,提出在職證明、國稅局的財產清單、存摺、定存單、權狀等可以證明你有財產的方式。
(二)被騙的證明:例如詐騙的網頁、詐騙簡訊詐騙line訊息、郵寄的收據、甚至也被詐騙集團騙錢,自己匯錢的紀錄。
至於要不要請律師?如果想要增加勝率,可以請。若經濟上符合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或精神障礙等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以下提供制式化例稿,僅供參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非但行為之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同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OOO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詞、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為其論據。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找工作時,對方要其伊將帳戶郵寄至該公司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無幫助之故意,亦即被告在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時,是否明知所交付之物,將為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可預見所交付之物將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仍容任該等情事發生(未必故意)?
經查:被告確實因找工作郵寄上開帳戶,此有宅急便寄貨單乙份在卷可查。又被告確實有收入,此有被告國稅局102年度所得財產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案發當時確實有固定之工作及收入,衡以一般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所能獲得之報酬均屬有限,又極可能於事後遭受刑事追訴處罰,故一般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多無正當職業與收入,被告既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但尚難認其即有甘冒如遭查獲之風險,而
出售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必要。又參以現今社會之經濟活動甚為多樣,實難苛求參與者應對各式經濟活動有深入瞭解,且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一般認知之金錢外,為達其最終保有詐騙之所得,甚至連帳戶、提款卡等物,亦可能成為詐騙之標的,是被告因經濟壓力致落入詐騙集團以工作為餌之圈套,遭騙走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亦非無法想像之事。再者,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雖不斷宣導防詐騙之觀念,提醒民眾切勿
聽信任何不明人士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報
章雜誌及新聞媒體亦時常報導民眾遭詐騙集團騙走大筆金錢之案例,社會上仍有為數不少之人遭詐騙得手,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何況被告為原住民,居住於窮鄉僻壤,資訊較不發達,年紀又輕,
,其對於社會狀況之瞭解,衡情應較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為低,自難以其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仍逕自將重要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疏失行為,即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又本件詐騙集團,已遭查獲,則本件被告於交付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實顯有合理之懷疑。

佩珊 103-10-13 18:59

律師您好

本人目前已是離職員工

但因前正子僱主扣押私人行李(今天有請警察人員協助,才順利搬走)及薪資未給付(正常10號入款,至現在還未給)

但是老闆叫我今天回去告訴我,因十月九日回去交接勞健加退保未告訴老闆而擅自回去交接及擅自回去拿走店裡私人物品及公司物品

因老闆人為在台灣,所以請主管讓我把所有東西拿回去店裡面放好 

當下回去有請交接員工和我交接事物還有當天上班員工陪同我做的碰的拿的任何事物,直到主管叫我把全部的東西歸還,不可拿走任何物品,然而放完物品主管陪我離開店內為止,我沒有再拿及碰到任何東西過。

十月九日當天因為員工之間小費是私自拿走而我的小費則是放在我工作環境的抽屜,所以當天我拿了小費投進捐贈箱。

現在老闆詢問員工是有有這回事,其他員工並說沒有這回事,老闆現在反說要告我竊盜

請問這樣算是竊盜罪嗎?

是否因監視器全程拍錄而足以證明我犯了竊盜罪??

 

您好,因為您的敘述不甚清楚,建議還是與律師討論為佳。不過從您所述您並無將任何物品占為己有,又把那筆小費投進捐贈箱,可知您並無不法所有意圖,因此應該是不構成竊盜罪的。謝謝。

 您好:

如同余大律師所述

律師並有辦理竊盜罪無罪之勝訴案例

如您的案件發生在北部地區並有委任律師協助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南部地區可向曾擔任多年檢察官之邵勇維大律師洽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3 22: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應無竊盜罪之疑義,即使老闆對您提告,亦不一定會成立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小 103-10-11 22:24

律師們好:

本人於 99年8月15日在公司工作。 但公司於103年8月16日起,以工作未接交清楚為由,延遲支付本人薪資,累計迄今從7月份開始,共有2個月薪資未給付,經本人屢次傳簡訊公司給付,公司卻不付。 

過程中我在7月15日已告之主管要離職

1.總公司所規定的離職單與與提前一個月需要完成的行政程序都有完成(這部分我也列印相關文件以及資料)

2.相關工作內容我也跟另外一個老師進行交接(有直本交接給對方蓋章),但相關證據在公司裡~

3.我那時候8/11有用公司內部信箱詢問主管方便的時間,表達很忙會在另行通知我時間

4.我因為工作職務的關係:平常上班週日~週三,所以8/10-8/13我都有去上班,8/13歡送完,所以8/14-8/16我是不用上班的,但卡在我離職時間是8/16,所以主管認為我8/14-8/16仍然要去處理交接的事情。

5.我有發信跟他說明,我不方便去後面有其他的安排了,請他透過寄郵件的方式跟我說在處理...之後公司就都沒下文(手機證據)

6.後來聽到我同事轉述 主管表示要讓我在XXX體系待不下去 因為不是我本人聽到這部分舉發他威脅的證據

7.我7月14日有去做體檢,公司以8/16我要離職算在一個月內要我自己支付這筆費用,讓我很傻眼....

 

1.請問相關的律師們我能夠怎麼處理

2.公司能夠以工作未交接清楚扣住我的薪資嗎?

3.所以需要走上調解委員會嗎?另我朋友其實有走過這途徑,但對方公司很大透過關係然後先去跟我朋友從政府申請的調解人私下僑過,還反過來說我朋友XXX公司很好,一定都是我朋友的問題,這種事情讓我聽到很傻眼,是否有其他方式處理這種問題

4.另像這種勞資爭議有需要留意什麼事嗎?比方6月份法律追朔期.....

 

在請各位專業律師協助解答~~~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1 2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業主之違法行為,若業主不願與您協調,可再委任律師對業主提起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惟亦須考量您之訴訟時間及成本,是否需與業主纏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seven 103-10-07 09:31

去公司應徵時老闆說給我薪資是2萬8 但實際上我領到是2萬3左右 後面說給我調薪到3萬2 但實際上領到2萬7左右 我跟他反應他卻卸責推託給社會局說我的薪資包含了雇主該負擔的勞保健保和勞退 但這在一開始應徵和條薪資時都沒跟我告知過 由於我們雙方沒有簽訂什麼勞契約 請問這樣的情形該如何解決? 還是只能摸著鼻子吃悶虧?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7 09: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此部分屬於短給薪資、未依法提撥、未依法投保勞健保,您可以依法向勞動局提出申訴。

2、         證據的部份除了勞動契約之外,倘若有當初的應徵資料、證人等都可以證明。

 

 

 

 

 

seven 103-10-07 10:38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nbs ... (恕刪)

 請教曹律師 公司每個月是有幫我投保勞健保,但他是指3萬2的薪水是包含了雇主該負擔的勞保健保扣除掉所剩的2萬7才是我實領到的薪資 跟老闆反應他硬是說有給我薪水到3萬2 但是要加上雇主該負擔的勞健保和勞退,這樣一開始都沒講清楚的話還能去申訴嗎?

文衡 103-10-06 18:23

你好:本人是在今年8/29向公司小老闆當面請辭,並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六款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法令,勞方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應自知悉30日內請資方把每個月從薪資扣除百分之6的勞退金,加班費不足差額,遣散費,非自願離職書,高薪低報之勞退差額,歸還於本人,小老闆原本說下個月初五來領,但時間到了經理出面卻又變成不行?在勞工局協調時資方卻向勞工局說是我自請離職並未寫離職單!當下勞工局調解員問我是不是有說自請離職?我正常反應先答“有”再來要說明原因時,調解員就一直說話等到可以說的時候調解員卻說我為何不一次說清楚現場有錄影音證明我只說“自請離職”所以遣散費,非自願離職書,都不行向資方索討,我感覺好像被調解員設計,他們完全站在資方立場,但公司確實是有違法而且是重大惡意之累犯!罰後還是一樣違法!歷年來離職的員工去申訴要求的事項都一模一樣,而且都成功拿回應得款項和非自願離職書!為何我就不行?於10月20日要再開第二次協調!想請問專業的律師!我該怎麼辦?我還有機會勝訴嗎?

 您好:

您如果可以證明是因為公司違法在先才會在法定30日期間內主張要離職(最好有以存證信函方式提出終止勞動契約之聲明及原因),就有機會告贏。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jimmy 103-10-04 19:28

我朋友在類似MSN的軟體 公佈我的照片

並在他的留言 暗諷我沒工作整天躲在家裡的 話語

但是事實上我有工作,我是不是提出工作薪資證明

有辦法提告

他這樣也有侵犯我的銷像權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4 19: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的行為可能涉犯加重誹謗罪或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實際情形仍然必須依據所張貼之內容而定。

2、本文建議您可以先核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要求對方撤文、賠償,否則可以考慮提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RAIN 103-10-04 10:35

您好:請問在我任職滿1年後公司要我從行政部門跳到業務部門,但是必須從新人開始做起且實習上課兩個禮拜的薪資僅有2萬塊和原本薪資差了八千,這合理嗎??但我從頭到尾都沒有簽到任何轉調的契約或是同意減薪的合約,都只有口頭上告知而已!

而後最後一天上課說我考核沒有過所以問我是否需要離職單,但我最後沒有寫因為我認為這程序不合理等於是變相要我自願離職,所以我當天直接下班離開,後來傳訊息通知我說我沒有辦理離職所以一樣要回去上班,那我可以拒絕嗎?我已經對公司失望了,不想再回去,請問我該怎麼做呢??

 

公司之降薪調職或解僱並不合法,建議您或可向縣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另提供勞動基準法第14條供您參考,建議您思考是否終止勞動契約?否則未終止勞動契約前,若您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達三日,公司可將您解僱,反對您不利。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梅子 103-10-03 18:15

你好: 我是於103.7/1和對方發生車禍,我們都是直行車,我是無名巷 他是路 ,當時我已經快通過路口了 才被對方撞到右側排氣管位置,導致摔車 臀部著地  當下我站不起來,後來就被救護車送到醫院,直到現在我的臀部仍有血腫塊 並無法久站 負重 ,一直向公司請假,目前請假至10月底

 

我想請教 我可以向對方索賠哪些項目

昨天去調解

我索賠項目金額如下

薪資補償 23900*4(前四個月薪資平均)

精神補償 50000

車體損壞 25200

醫療費用20978(截至10/1目前的醫療費用及往返交通)

大約19萬 但對方保險公司只願意賠償四萬至五萬

說我醫生診斷書不夠明確啦… 中醫的公信力不足啦… 什麼的 百般刁難

1.我該怎麼做才能提高對方理賠金額  

2.對方保險公司說初步判定是 我錯70%  對方錯30% 這是對的嗎?

3.如果我的投保薪資為30300 會有助提升薪資補償嗎?

4.如果我是在正常上班途中車禍,是否向對方索賠金額有所不同,差異在哪?

隱居 (勇公) 103-10-03 22:48

先送車禍鑑定,確認肇事因素(例如主因、次因、是否同為、還是無因素)這會影響到過失的比例,進而影響到過失相抵的問題。

其次診斷證明書中,請明確記載需要休養多久,住院多久,以急需不需要看護等因素。

以上僅供參考。

Egg 103-10-03 12:15

車禍發生日期:103.05.13
我右手手腕骨折 右手無名指開放性骨折 肌腱斷裂及血管一條整條斷裂 右手小拇指開放性
骨折(醫生說碎成三塊還不到粉碎性) 全身多處擦傷 挫傷 瘀青
現在兩根手指遠端關節攣縮 已經無法彎曲伸直 醫生也說無法復原了

對方有強制險 第三責任

我行駛機車道 時速約40~50(機車道速限40 初判表被寫超速)
到對方轎車車門邊 對方突開車門將我撞飛 由於是撞到中段 車頭瞬間改變方向 所以人飛
人行道 沒遭到後車追撞
http://ppt.cc/azIr 機車遭撞後
http://ppt.cc/DN9K 現場圖
http://ppt.cc/YIFB 初判表
http://ppt.cc/uafy 同事拍的

目前支出費用
醫藥費:25000左右(上下班出車禍 所以有勞保免部分負擔)交通費:13000左右(每次來回醫院約220元計程車費)看護費:36000(需人照護一個月)


薪資損失:198000 醫生診斷書註明需休養6個月 去年扣繳憑單上薪資平均33000車損:15000醫療器材:1000左右


超速部分,到時候會有肇責問題嗎? 從右側開門不管我速度多少,應該都不影響事故的發
生?對方的是跑車,車門也整個壞掉,假如有肇責問題,說不定肇責幾成的車門就吃掉很
賠償

昨天開第一次調解委員會 對方只願賠21萬含強制險 且說之後的醫療行為都不能申請強制險(我現在仍持續復健)
甚至跟我說 我是上下班途中受傷 有領勞保不能跟他們要求薪資損失  是他們不計較 且只願賠前三個月薪資 
然後我說我手指關節攣縮對我以後有影響 他們還說他們手指也不是直的的風涼話 讓人嚥不下這口氣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過失明確,若其所提出之和解金額不服,可以在六個月告訴期間內先對其提出刑事告訴並求償損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明 103-10-02 16:23

不好意思我有幾個問題想問

1:我在公司在職期間因為個人因素跟公司借貸~經過2年還款我要換工作然公司提出需將款項還清

礙於我身上目前無法拿出全額~!公司說如果無法償還她將請律師本票作執行的動作...

因為當初簽立公司因為我是職員有給我免息.我知後跟公司說我可以分期還加利息給他們說要請律師做確認針對上述我該如何??麻煩了幫我解答

2:延續上述...因為我離職後並無不跟公司聯絡一直都保持聯絡..但公司人是直接打電話我沒接到(因為我新工作在無塵室)結果隔天我即收到存證信函...這樣我要怎麼辦~!!擔心她們這樣我新工作不保無法繼續償還...我不想這樣我只是想換薪水更高的工作把負債還清~!!

3:最後離職前的薪資公司扣完薪水我要去領剩下的薪資她們說要等律師出切結才能讓我領這部分我可以做什麼?

以上麻煩給予我建議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5 16: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一個是約定利息,一個是遲延法定利息,兩者不相同也無涉。

2、可以以簽立和解書的方式處理。

3、公司可以主張抵銷,因此公司的主張並無違法,但是切結書的內容要看清楚。

vian 103-10-01 11:16

請問各位律師們,如果有職災的問題產生(在上班途中自摔受傷),老闆直接在未告知的情況下,取消了勞健保,我們除可以申請應領到之相關醫療費、應領薪資外。我們可否對他提出精神賠償的要求?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1 11: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職災的雇主責任依據勞動基準法,就您的狀況,應該就是傷病給付,醫療的部分有健保,倘若有高薪低保或是未依法投保的問題,則必須賠償投保差額之損失。

2、至於精神慰撫金的部份,必須向事故發生責任請領,如肇事者或是國家賠償才有。

3、倘若公司未投保,亦未依法賠償,則可以向勞動局提出申訴。

 

 

 

g611097 103-10-01 01:25

想請問各位律師我在年初生產,在懷孕期間主管一直不找人與我工作上的交接,我已經在預產期前半年開始詢問並提醒主管工作職務的交接事宜,卻不加以理會我,直到我去生產依然沒派人與我工作上的交接,做月子期間一直不斷打電話要我回公司上班,並且把還工作拿到家中讓我完成,打擾我休息時間,產假期滿前有口頭跟公司說要請育嬰假,公司也答應並協助蓋張完成請育嬰假程序,現在育嬰假期滿卻寄存證信函說我當初沒按照公司規定回公司上班是我為自動離職,我是否要回覆此信函,且公司未付我後面10天的薪資,理由是我生產前沒把工作交接好要我回去交接,但在懷孕任職期間一直催促公司交接的事情是公司不理會,產假後又說我沒交接好,不給我後面10天產假的薪資,想請問該如處理,因為公司寄的存證信函與事實不符,是否要回覆,如果不回覆是不是就認同他的內容,即使我去申訴產假後10天沒拿到的薪資就拿不回來了?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仍應回函據理力爭,且應向法院請求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並請求此段時間之薪資給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llen 103-09-29 15:06

律師您好,

本人於5/19到公司報到,負責的職務是研發部門的專案管理,從到職到目前這段期間有出差至大陸的工廠,並帶領研發部門完成一項全新型態的產品開發(藍芽電子裝置),產品也克服許多問題,通過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認證),並幫公司申請該產品的商標註冊全(預估104年4月可取得)。

公司的特助是總經理的女婿,在8月份時找來了個要常駐大陸的PM,(在這之前公司的特助曾跟我聊過希望我常駐大陸,不然就是幫他找人來常駐大陸,我回覆他說老婆請育嬰假在專心照顧小孩,且2個小孩都還小老婆一個人顧不來,目前我沒辦法過去大陸常駐).

特助於9/12下班前突然找我私下討論產品專案的進度,當時我回覆產品的相關技術資料皆已準備差不多了,剩下NCC等待審查流程。再來特助竟然說要我把產品的資料整理好,然後說我的薪水太高了,他覺得不划算,又說我沒辦法融入大家之類,公司資源有限等等的,然後說就讓我做到月底吧。我當下很冷靜地反問他:「確定了嗎?總經理知道嗎?」,他回覆說有口頭跟總經理討論了,然後跟我說同事一場,好聚好散,就笑笑地走了。

隔天,特助和總經理都出差去大陸了,我的心情很差,回家跟讓老婆知道後她心情也連帶受影響,也覺得不可思議,我並沒有犯任何錯或讓公司造成業務上的損失,況且還幫公司開發產品成功,並申請完成產品上市的條件。我心裡想說,特助會不會只是嘴巴上說說,我先觀察看看後續有怎樣的變化。

隔了三天後,特助寄了封E-mail,希望我把產品技術規格資料交接給業務,信件並無附件給總經理,但我這幾天我已整理好的資料寄發給業務,公司其他部門的同事最近知道這件事,除了相當錯愕外,也有資深同事跟我說這種事不只發生一次了….希望我跟公司財務部那邊確認好資遣費的明細算法,(因我們公司從我入職到現在沒有發過薪資單),財務部會亂算亂扣之類的.

目前我也仍然每天到公司打卡上班,並進行工作上的資料整理,與協助其他人員作業(雖然於近日有私下至其他公司求職),但我想問:

工作上並無犯任何錯誤,單因特助口頭上的不喜歡就希望我走,我能主張的權益有哪些? 公司若無合理事由要解雇我,我可以主張雇傭關係存在嗎? 若我同意離開,但公司之前皆無任何要資遣我的書面紀錄,倘若9/30才正式告知我,可以要求公司從9/30開始給予10天的預告工資嗎? 公司若要資遣員工,應有離職通報,我要怎麼查詢公司是否真的有進行通報資遣我的作業呢?

您好:

1.如果公司沒有勞基法第11、12條之正當事由,不得任意將勞工解雇。

   您可依法主張勞動契約仍然存在,每月繼續領原領薪資

2.可以。

3.可以。

4.可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動局/勞工局查詢。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

第 11 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主張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此段時間之薪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3-09-29 09:47

律師您好,我曾經跟親戚間共有五位合夥開立公司,現今公司因虧損連連要結束營業,五位股東內我和老板佔大股,其他三位是小股,但我因為有卡債問題,所以在公司變更股東後,把我的名字除名(但後來聽說在股東名冊內有我的名字,我上經濟部商業司查是沒有,這點我也想要請教律師是否有隱藏股東這個東西.....),開立公司十幾年以來只有頭幾年有開股東會,後來都沒有開,算一算應該開不到五次股東會,現在他寫了一張從開立公司以來所借的錢(他借錢時都沒讓任何人知道他跑去銀行借貸,近期三年都跟銀行借貸100萬,且沒人知道他薪資是多少錢,帳都是老板做的,也沒人知道公司到底賺錢還是賠錢),然後來跟股東要錢賠錢,因為股東都是親戚所以其他人都是已經賠錢了事,所以現在叫我賠錢,我一定要給嗎?不給是否會有法律上的問題產生.....另外如果上法院我會輸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既然您未列名為公司股東,則現在公司要證明您有合夥股東關係,自應負較大之舉證責任,所以本件訴訟若小心應對,則仍有機會勝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9-29 10:42

您好!您似乎未講清楚一起開立的公司型態,如果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則股東責任僅限於出資,出資額或資本賠光了,公司就進入破產程序,股東並不需要另外出錢來填補損失;因此,負責人叫您賠錢,您首先應要求其說明賠錢的根據為何,才有助於擬定對策。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03-09-29 10:48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您似乎未講清楚一起開立的公司型態,如果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則股東責任僅限於出資, ... (恕刪)

律師您好:

當初開立公司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可是目前就是所有股東都拿錢出來賠錢了事,所以他現在還一口咬死我硬要我拿錢出來(因為我跟他都是股份一樣多,但是在公司上他是老板,我在裡面就是領薪水當職員,沒有我說話的餘地),可是我銀行都欠債了,目前進入債務協商,怎麼會有多餘的錢拿來給他,而且有在親戚間聽到風聲他要上法院提告,真的不知道這樣會不會因此讓他勝訴然後要拿更多的錢出來賠他,他叫我們再拿錢出來是因為說公司近年來都陸續跟銀行借貸,每年借貸100萬元左右....他當時只有將所有向銀行借貸的錢用便條紙寫出來(我有影印下來),並沒有任何證明哪間銀行還剩多少債務,甚至連將公司機器賣掉的錢還有下半年的尚未到期的應收應付票據都尚未寫上來,然後就要所有股東拿錢出來賠他....

cindy 103-09-29 00:09

今年八月收到要補稅的稅單

在fb寫到

扣繳憑單不是該由補習班主動寄給我嗎??

補習班逃漏稅的那麼多

誰知道你們報了多少?

現在收到他們要告我毀謗存證信函

說我以不實言論說他們逃漏稅

想請問

在那間補習班前兩年薪水都被低報

都報最低薪資

請問這樣不構成他們逃漏稅

因有律師說僅是規避勞健保及勞退

但也有律師說有涉及逃漏稅

請問我可以以我的薪資轉帳和前兩年的扣繳憑單

去舉報補習班逃漏稅嗎??

且我也因此逃漏稅了(補習班完全沒告知是這樣提報的),那還能當舉報人嗎??

補習班學生收費僅開收據沒開發票

可以以此舉報嗎??

 

也看到版上有人說可以去告他們偽造文書詐欺??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9 08: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謂的補稅,有可能只是漏報,與逃漏稅是兩件事情。

2、有關稅務的部份,倘若只是單純的補申報,並補繳稅額,則可以順便跟承辦人員反應是公司的問題,促使其調查公司的相關稅務申報即可。你手頭上沒有公司任何稅務資料的情況下,本文不建議您任意提出檢舉

3、有關於勞健保的部份,此部分原則上是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勞退法,您可以依法向勞動局提出申訴,並且主張權益。法院有曾經判過偽造文書,不過這部份有爭議。

4、本文建議您可以以上開狀況與公司就相關事情達成和解,並且簽立和解書。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3-09-27 13:03

車禍狀況是我騎機車後方追撞對方機車,但當下沒報案,而是直接陪對方到醫院掛急診,對方受傷狀況是膝蓋擦傷,事後隔天凌晨對方到警局備案,目前狀況是我積極想談和解,也已經將對方車輛復原修繕完畢,本來有先跟對方談好和解賠償薪資損失+醫藥費+修車費用)但只是口頭約定,(電話談有錄音),一個小時後又反悔說長輩要介入,似乎又想提高價錢,本來約定簽和解書的時間也說要延後

現在問題是 如果對方開價太高 我無法負擔(目前是學生)和解談不攏的話我有其他辦法嗎?還是只能任由剝削

麻煩回答了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向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而不要私下調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菁 103-09-26 22:02

您好!
我9/17以口頭跟公司提離職,欲就職至9/26止,尚未填寫離職
但9/19早上上班途中發生車禍,當下也馬上以電話通知公司
醫生診斷因尾椎骨折需休養1-2個月,公司也派人至醫院探示慰問
依公司要求以line提供, 診斷書(9/24提供)、報案三聯單(9/25提供)
9/26電話告知並以line通知我要於9/26將我的勞/健保辦理退保
 

函內容為:
主旨:有關「員工xxx申請離職事宜」,公司已核准請辭在案,請收到文起三日內回覆,若尚未回覆視同放棄,公司將依請辭日起辦理勞保及健保退保手續,請  查照。
說明:
一、員工(xxx小姐)於民國103年9月17日一早向公司主管請辭(離職事由:因身體不送須調養及路途太遠),並約定9月26日離職
二、公司主管也同意核准該員工離職,並約定9月26日辦理離職
三、該員工因9月19日上班途山發生車禍,須向勞保局申請職災補助1-2個月,則公司同意協助相關事宜,但員工須自動放棄勞保以外之薪資與福利,並放棄對公司索職任保離職後各項權利等,請   查核。

 

想請問公司如此做法,是否合宜?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7 21: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公司是指26離職後,除了勞保之外,公司無須再支付薪水及福利給您,則應無違法之虞,因為您已經離職了。

2、倘若不是,則可能有違法之虞,且縱使您未於3日內回覆,也不影響您的權益,您並且可以向勞動局提出申訴。

小玲兒 103-09-26 14:51

本公司日前有一個員工因個人行為不當(利用通訊軟體騷擾公司女同事以及向同事散播不利於公司之言論)且能力不足於以開除

開除後就不斷來電騷擾並催討當月薪資,當天他在辦理離職手續已當場告知薪資會於次月領薪日匯入他的薪轉帳戶,他卻一而再再而三打電話過來騷擾,

而且口氣不善,造成我很大的困擾,公司提供外出洽公油資補貼但須先填寫申請單並由主管簽核才會於薪資一同發放,但她未填寫任何申請單,也未做任何口頭報告之動作,現在卻口口聲聲說公司必須給他,公司可以不理會它嗎?

有何方法可以制止他不斷騷擾公司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6 15: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委請律師發出律師函制止對方之不法行為,視是否可達到恫嚇之效果,若對方仍置之不理,蒐集對方騷擾公司並口出惡言之證據委任律師狀寫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告。待檢察官起訴後,再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owuty 103-09-26 07:28

您好,

想請問關於雇傭契約的一個問題~

當初在跟人力公司簽訂合約的時候因為發現在工作報酬裡少了一個關於值班津貼的條款,契約已經簽訂後人力公司才再寄了另一份合約,新增值班津貼,但是刪除了關於獎金的條款(合約結束發放,結束前轉正職依比例發放),其他內容都一樣,當下不疑有他也就簽訂了因為人力公司並沒有特別說明其他的更動只有叫我檢查關於值班津貼的條款.

很幸運地在合約結束前轉為正職後現在正在詢問人力公司關於這筆獎金的發放問題,人力公司卻說應該要以第二份合約為準,而且他跟公司確認過,只有簽訂一年合約的職員才會有獎金的這個條款,而我只簽訂半年,所以是不會有這筆獎金的

想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人力公司的說辭是合理的嗎?

當初在和公司的人資確認薪資的時候的確有提到關於獎金的部分(非常確定!!),現在人力公司很肯定的跟我說他們已經確認過他們的法務部門和公司,獎金的條款是不存在的,契約應該是認定簽訂日期比較後面的為主

但是在第二份契約中並沒有說第一份契約失效

請問這樣的狀況該怎麼辦呢?

希望能夠儘快得到一些回覆有點急!

非常謝謝大家!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6 09: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兩份契約的內容是針對同樣的標的,只是權利義務的修正,解釋上無需記載第一份合約不再約束雙方,即可認定雙方約定以後約為主。此部分爭議不大,倘若您仍希望救濟,則可以向勞動局提出申訴。

2、除非您有遭到詐騙或是脅迫等情形,否則就必須依照契約內容行使權利。

owuty 103-09-26 13:0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兩份契約的內容是針對同樣的標的,只是權利義務 ... (恕刪)

謝謝曹律師的回覆

網頁一直跳出錯誤沒有辦法留言希望您回看到!

關於您的回答想繼續請問
這樣的意思是理論上來說如果簽訂了一份針對同樣標的的新契約法律上來說舊的就會自動失效嗎?還是說只是以新的為主,舊的仍舊有效力呢?
謝謝

lbear002 103-09-24 14:43

您好:

我是在菜市場幫人家賣東西的,我們沒有固定四處擺攤,每天薪資1200元,來這上班已經5年多了,前幾天因為跟同事有了衝突,老闆叫我休息冷靜一下,有缺人才要叫我去,已經1個星期沒叫我去了,如果這樣請問我可以要求資遣費嗎?但我們不算是公司,每天到不同地方擺攤。如果可以要求資遣費要怎麼計算,我每天薪資1200元月初領上個月的薪水,領現金有薪資待但是我沒有留,這樣我如和證明我的年資。感謝您

您好,您應該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依法要看您與同事衝突的狀況究竟如何,如果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二款「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或第四款規定「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的話,雇主是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而且也不需要給付資遣費。但若您與同事衝突的狀況並不嚴重,依法老闆還是應經預告終止你們的勞動關係,且並應支付資遣費用

lbear002 103-09-24 17:27

 請教大律師,我們是發現金的,應徵時也沒有合約書,如何能證明我的年資

lbear002 103-09-24 17:38

 如果情緒激動罵三字經算是重大侮辱

您好,證明年資的部分則需請您自行蒐集如薪資單之類的證據,不然就是傳證人作證。另外罵三字經是否能構成重大侮辱,可能還是要等法院認定。建議可以先向勞工局申請調解看看,若無效果再決定要不要委請律師處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4 23: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 行為。 

小克 103-09-24 08:55

8月底因委外廠商違約, 我9月初因公司內部懲處而被記過(行政處分)降職(降薪), 但是事發過後到懲處之前, 公司並未約談我說明當時事發經過, 僅約談其他被懲處人員及該時段主管和委外廠商, 以他人片面說詞及主管個人認定, 造成我無端被懲處, 且業務職掌並非是我, 整段懲處內容與事實完全不符, 因此 想詢問各大律師以下問題 :

1.為保障權益, 在未來申訴或法院訴訟, 在公開場合並有告知情況下錄音詢問主管"是否有對我進行約談" (最後回答:無), 這樣我是否有違法?

2.在無約談下及告知懲處內容, 無端被降職, 公司是否有違反勞基法地14項第6款之規定?

3.錄音, 出勤紀錄, 只差薪資單(證明確實有降薪), 以上證明對未來審理是否有幫助?

4.如需向勞工局申訴, 那是要等薪資單發放後30日內, 還是公司懲處公布日起呢?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4 09: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

2、此部分程序雖然有瑕疵,不過主要還是您是否有符合降薪的約定(勞動契約)或是規定(工作規則),且降薪額度是否合理等實質認定。

3、有的,請妥適保管

4、本案沒有30天期間限制的問題,不過仍建議儘早處理。

5、您可以依法主張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短付之薪資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小克 103-09-24 09:4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

2、此部分程序雖然有 ... (恕刪)

 謝謝您的詳細的回覆~~

只是關於第2個問題

因為從進入公司 從未看過所提到的勞動契約以及工作規則  懲處文更是莫名冒出

依據"人事管理規則獎懲實施辦法" 真的是莫須有~~

各部門同事都認為我沒有錯, 只有主管主觀認定而提報懲處,  甚至因懲處文發布後

對此而沾沾自喜並以此為誡告斥基層員工, 以立官威 

那未來如果提出申訴訴訟, 針對程序瑕疵這部分, 我是否可以提出解除終止勞資契約

並要求非自願性離職 以及資遣費 等相關事項呢?

 

peggyang 103-09-23 17:10

律師們您好

前一份工作做了8個月,因主管非常賞識所以進行的還蠻順利的,但因職涯考量,在8月初向主管提到欲在8月底離職時,主管卻不願意放人,甚至以開玩笑的方式說要寄存證信函給我,說我離職已造成公司損失,因此我開始小心防備這位女性主管,有天無意間,在老闆未關閉的電腦螢幕上發現女性主管用LINE在罵我,因此我就拍照存證,想說自保,也並未在網路上公開或傳給他人,但後來發生一件事,這位女性主管私下詢問新同事,結果新同事將我對於女性主管的負面評語提供出來,造成女性主管對我非常不諒解,覺得我背叛了公司,她用LINE將她翻拍同事手機關於我對她的評語的對話貼給我看,結果我也一時犯傻也將我翻拍老闆電腦的照片傳給她看,後來幾天後即收到女性主管的存證信函,依據刑法刑法315條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說我已侵犯她的隱私,依法要提出刑事訴訟....我的立場是,老闆電腦平常就沒在關機,總是大喇喇的就在公司看影片、聊LINE也不登出,電腦也未上密碼鎖,真的是剛好經過好奇瞄了一眼,並不是刻意入侵電腦,且我翻拍的是關於女性主管在罵我的對話,也並無窺看其他訊息,還有個重點是因為,我進來公司這8個月,公司並未讓我簽訂任何勞雇合約,只有保勞健保,也從未將薪資標準及獎金制度透明化,假日辦活動也從未有補休或加班費,因為需要工作,所以也才在這樣的狀況下工作了8個月,且因為主管不高興,最後一個月的薪水沒有勞退,也沒有健保,也無獎金...完全照主管心情發放,我這些動作純粹是為了保護自己,....卻因此被主管寄存證信函,請問假如主管真的提告,可以以此作為理由去向法官說明拍照動機嗎..另外,假如要請律師諮詢,是等對方正式提告後才找嗎??  @@ 真的很苦惱...

您好,一般來說,line的對話屬於個人非公開的私密言論,若未經他人同意擅自拍攝,確實有可能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至於動機為蒐證似乎可嘗試解釋成有正當理由,建議盡快找專業刑事律師諮詢協助,以維護您的權益。

東方太 103-09-22 22:09

1.兩年前剛進公司 被公司騙去買了一臺車子,車子 是先由公司出錢購買

最近離職 與公司 發生 勞資糾紛 ,車子的錢 尚未還清公司,與公司協調結果

公司 不願意讓我分期,因為我是單親爸爸,所以經濟尚無法環款,所以我想問看

看 是否會被告詐欺 或是 其他的罪名?

 

2.公司 將我8月份 薪資 及 7  8 月 油錢 全部扣掉 不給

導致 我跟小孩 無法生活 我想問看看 是不是 可以告她們

 

 

 您好:

1.車子的錢如曾有支付部分價金給公司,只是尚未還清公司,

  則只是民事糾紛問題,不會有詐欺罪或是其他罪名成立之情形。

2.公司如無故將您8月份薪資及7、8月油錢全部扣掉不給,

  則您可先向勞工局/勞動局申訴或申請調解

  如調解不成立後再提出民事給付薪資訴訟

3.如經濟上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小益 103-09-19 11:22

本人於日前因騎機車追撞前方機車.酒測值為0.21.當下即被以公共危險移送.對方右腳第四指腳趾骨折受傷.請問可能被判幾個月?對方要求三個月休養無法上班之薪資補償.請問何理嗎?(隔日已先行支付半個月)若對方不願和解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以對方這種傷勢我可能被判甚麼刑責?又民事法庭可能判賠多少金額?(對方薪資為24000元.醫療費用機車強制險支付 )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9 13: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過失傷害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酒駕的部份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倘若您沒有前科,可以爭取判決6個月以下易科罰金

2、賠償的部份,倘若該傷勢確實造成對方無法工作,則確實應該賠償,不過必須有相關證明,如診斷證明書、工作證明(並且必須跟傷勢有關)、還有醫療費用及其他支出,如救護車費用等。

 

miao 103-09-18 12:38

您好,我去年7月底跟前夫協議離婚是自行去戶政辦理,在當時他只有口頭承諾說會讓我看小孩也說不要扶養費,但之後我要去看小孩時頻頻阻饒,我就去法院聲請探視權

到今年7月底時有去法院調解,但是他們也去申請扶養費的訴訟,而我是在調解當天才收到他們的訴訟,他們要求我必須付去年一整年沒付的撫養費8萬5(他們有答應說分10期給)另外每個月必須付7500,當時我開心能看到小孩並沒有想太多就全答應了...

但是付了兩個月後我真的吃不消,我的薪資2萬整扣掉小孩撫養費16000,我一個月只剩下4000元,我在外面自己租房子房租5000,已經兩個月都跟朋友借錢過日子了,我想請問我該怎麼辦?

因您同意支付扶養費且做成書面協議,應依約履行...建議有關扶養費部分再私下和您前夫協商。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miao 103-09-19 13:04

律師您好:

有關於您提到的書面協議部分,當時調解時有去調解這一塊但是我卻沒收到扶養費正式的解委員會的書面公文(但是有收到探視權的),可以請問您這個該怎麼查嗎? 我這裡的副本沒有寫任何字號之類的。

那我前夫踩得很硬,根本沒辦法溝通,我還能用甚麼辦法處理呢?

謝謝您的回答。

阿翔 103-09-18 01:13

問題是這樣 以下店長簡稱G 本人簡稱A
合約方面
一開始簽訂合約時 當時合約A並沒有留存 所以只有一分在G那
合約內容也記不太清楚了 但是有一條薪資方面的
如果勞工未做滿六個月內提出辭職 G給付一張工作期間薪資支票 但是六個月後才能兌現
A只做了1個多月 現在想辭職不知該如何是好
工作時數、薪資方面
A剛進去店裡規定新人的第一個月薪水和第二個月薪水一起發
請問這樣合理嗎 有沒有觸犯到法律
G店裡規定必須在上班前15分鐘打卡 下班時間後30分鐘內打卡

可是常常因為工作沒做完晚下班1-2個小時
因為還未領薪但是有跟老員工確認過薪水卻都是只照班表上的時數給
晚下班的時數卻都沒給
代班方面
店裡規定需代班者必須支付帶班者300塊帶班費 這樣合理嗎

我需要怎麼做才能在辭職後馬上領到薪水並且不吃虧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8 09: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未給付加班費、延遲給付薪資等都是違反勞動基準法的。

2、本文建議您可以向勞動局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