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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y 103-04-11 12:16

103/2/24我去北投金敬順銀樓上班.大約過了一個禮拜後.老闆娘拿她的制服給我.說她都穿不到.讓我拿去改成我的尺寸.共改了600多元..3/28離職.4/10公司發薪水.領完薪水沒問題後.老闆娘的女兒說還要給她3500元.因為我拿了制服.當初上班前有提到制服問題.當初是說工作滿3個月後.公司會訂做制服要繳3500元.但只須繳一次.之後都不用.在我認定裡這樣是合理的.因為妳有事先講而且還是量身訂做.但是我目前拿的這件是老闆娘的尺寸.雖然改過了但也是相當不合身.而且是前說是她不要穿的.並沒有說到我必須要購買的部分.真的不能忍受要付這樣的錢.公司是先給我薪水後另外向我拿3500.那是不是鑽法律漏洞....不構成違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4-11 13: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治裝費的部份,確實可以約定由員工負擔,但是就您所述的狀況,並不符合雙方約定的治裝費,屬於違法扣薪,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ivy 103-04-11 15:54

 勞工局說因為錢是之後我算好薪水後他跟我要的.我當時給了.代表我同意了!!

當時都是公司的人.我有提出質疑.但她草草地說就是你有拿衣服所以要錢啊!!

我衣服真的不想要.這樣強迫我收下....

所以這樣真的代表我同意了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4-11 17: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人會用3500買一件舊衣服?還要自己去改?這個邏輯通?

本文建議您應該積極爭取自己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3 15: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起訴請求之,惟須考量您之相關訴訟成本。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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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草 103-04-10 22:06

我請工傷假.公司幾付我100%薪水.現在團保下來3W4.叫我還她3W.底薪20700.實領19500左右.公司說平均薪水22450.叫我環她29933+勞保582=30515.自1/27~3/7日,共40天.所以我必須要用團保理賠賠她實發薪水.她所說的30515嗎.

 

您好,你是保險受益人,當然保險金是屬於你的,而團保屬於公司福利,如無事先說要由你們支付,公司是不可以要求你們付的。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官方網站: http:/www.attorneysu.com.tw/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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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3 14: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保險理賠給您,可不用返還給公司,您可不理會公司之要求。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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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esa 103-04-06 22:21

您好,請問:房客外國人,卻在租賃處自殺,房東後續應如何處理,才能保障房東的權益?謝謝。

房客外國人,來台租賃房屋已多年,皆無積欠房租記錄。年前因為要自己經商,需要資金周轉,與房東協商房租延遲半年再付,房東也因體諒房客答應延遲收租金,本月初房客已告知下周要支付積欠房租,不料今日卻接獲警方電話,通知房客租賃處自殺.........

發現者為房客請的外傭,每日會來打掃,今日一早要來打掃時發現的。(筆錄期間得知房客積欠此外傭約3個月薪水)。

房客的太太和女兒皆在國外,台灣有一位哥哥(已來台約40年,有至警察局做筆錄),他哥哥說會協助聯絡弟弟國外的家人,做筆錄期間,也口頭告知如果他弟妹不處理,他會協助處理,但哥哥也不是直系親屬,之後如果不願再處理,房東是不是也沒有任何辦法.......而且因為這樣,房子現在也變成凶宅了,我們真的不知該如何處理,可以請幫幫我們嗎? 非常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7 10: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房屋價值減損部分,可對房客之法定繼承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惟房客繼承人於國外,可先向其哥哥討論賠償事宜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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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esa 103-04-07 11:04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房屋價值減損部分,可對房客之法定繼承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 ... (恕刪)

非常感謝房律師的回答。

我們擔心房客外國人,家屬也都居住國外,如果他哥哥也置之不理,不知我們是否還有其它的方式可以求償呢? 不好意思,麻煩您了,非常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7 14: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家屬均置之不理,您就僅能就該房客所留下來之財產受償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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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esa 103-04-07 16:33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家屬均置之不理,您就僅能就該房客所留下來之財產受償之。

< ... (恕刪)

 再次謝謝房律師的熱心回答,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7 18:02

您好,若您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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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esa 103-04-11 12:53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若您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之。

以上,呈請  鑒核。< ... (恕刪)

 房律師您好:

想再跟您請教一下,目前知道他太太要搭機來台,但只停留3-5天,目前租屋處還有許多的傢俱及一台車子等等,您的意思是我們要從這些遺留的物品去求償是嗎? 程序上應該如何做呢? 謝謝。

teresa 103-04-06 21:52

您好,請問:房客外國人,卻在租賃處自殺,房東後續應如何處理,才能保障房東的權益?謝謝。

房客外國人,來台租賃房屋已多年,皆無積欠房租記錄。年前因為要自己經商,需要資金周轉,與房東協商房租延遲半年再付,房東也因體諒房客答應延遲收租金,本月初房客已告知下周要支付積欠房租,不料今日卻接獲警方電話,通知房客租賃處自殺.........

發現者為房客請的外傭,每日會來打掃,今日一早要來打掃時發現的。(筆錄期間得知房客積欠此外傭約3個月薪水)。

房客的太太和女兒皆在國外,台灣有一位哥哥(已來台約40年,有至警察局做筆錄),他哥哥說會協助聯絡弟弟國外的家人,做筆錄期間,也口頭告知如果他弟妹不處理,他會協助處理,雖有感受到他哥哥的誠意,但哥哥畢竟也不是直系親屬,之後如果不願再處理,我們是不是也沒有任何辦法.......而且因為這樣,房子現在也變成凶宅了,我們真的不知該如何處理,可以請幫幫我們嗎? 非常謝謝。

103-04-04 22:01

律師您好:

小妹目前是在公家機關上班(薪水固定),最近因為父親想跟我借帳戶,因某些因素所以無法直接將錢匯入公司戶頭,需要讓別人轉帳到我的戶頭(3.400百萬),父親再從我的戶頭轉到公司戶頭!!想請問這樣會不會有什麼問題?

假設都沒有任何犯罪情況下呢?會有課稅的問題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4 22: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超過220萬之贈與免稅額,可能會有贈與稅之問題,除非主張非贈與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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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04 22:31

律師:

     謝謝你的回覆,再請教一下,若戶頭憑空多出3.400萬元,會被國稅局查戶頭嗎?

只是贈與稅問題的話,是不是繳了就好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4 22: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認定為贈與,您即須繳交相關贈與稅。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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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4-06 18:03

這會有贈與稅的問題,不過國稅局可能不會發現,

但若該資金是非法資金,則有非法洗錢的問題,這是重罪

謝小姐 103-04-03 10:55

您好: 

我先說明一下我家的狀況。

我父親在我三歲時就沒和我們同住,家計由母親一人承擔,他們沒有離婚,目前母親已過世。在母親還在世時,父親沒有拿錢回家,也沒有扶養我們,甚至還不定期返家向母親拿錢,酒後也曾對母親施暴,但母親未曾驗傷提告。父親一直以來都是一個人獨居,近期他有一些脫序行為被送精神科,診斷疑為精神分裂症,這當中醫院、社會局、衛生所、當地里長不定時的來電要我們處理父親的問題,造成生活上的一些困擾,所以想了解法律對於子女扶養責任、義務的規範,有些問題想請教:

1、母親過世後,我們都有按時匯生活費給父親,但因父親在南部,我和姊姊都在北部,平時需工作,不可能時常下去幫他辦理文件、簽名或探視,而以我們目前能做到的也只能提供生活費,這樣在法律上會構成「遺棄」嗎?

2、醫院要求我們擔任「嚴重病人的保護人」(精神衛生法),我看了一下內容,發現保護人是需在病人不願配合就醫時出現、簽名的,在距離上,真的不可能,可以拒絕擔任保護人嗎?

3、在法律上來說,子女「永遠」都有責任義務要處理父母的大、小事嗎?是否不論父母過去的行為如何?像這種未盡父親責任的人,身為子女的在法律上有什麼保障?

4、如果醫療單位要求我們支付的費用是我們無法負擔的,他們有權利對我們提告嗎?或是強行從我們薪水扣嗎?而這個「無法負擔」是主觀認定還是客觀認定?

以上,謝謝您~

謝小姐 敬上 

可起訴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5 09: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可主張減輕或免除撫養義務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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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yu 103-04-02 17:09

怎麼辦我現在好慌張

在3/31號的時候收到一個自稱從104看到我的資料的趙經理

他說他們在應徵司機一天的薪水不錯,索性我就問了依些基本的問題

透過line聊了很多問題,一開始我就覺得怪怪的,我有問他是不是詐騙集團

他說不是(事後想真是白癡),他還傳了他們會計的身分證正反面照給我看,我有上戶政事務所查證一下結果是真的,所以我就相信是真的了,隔天他就打電話給我說要給我安排面試,並準備資料(履歷表、駕照跟兩家存款簿影本、跟金融卡),是的一聽到金融卡我就緊張了,就問她說為什麼要金融卡,

他說因為司機要幫他們每天收取服務費,他們要先試看看我有沒有卡債,匯款後會不會被扣款,可不可以領出來之類的。

我又被說服了,到了昨天中午我就到約好的地點跟他"所謂"的助理碰面,而且他還用它助理的電話跟我說他拿到我的資料後會打給我,(是一個男的助理,穿牛仔褲外加隨便的外套跟本讓人感覺不出來是助理比較像小弟),而且他助理一拿到我資料就要走了,我問他不是要面試嗎?,助理說:你有問題可以問趙先生。就這樣感到莫名其妙的離開了,到了家裡後我又傳了line給趙經理,問他提款卡什麼時候會還我,他說明天會直接跟我面試且戴我到公司,到時候再一併還給我,我也有跟他說如果沒還給我或是打電話給我我就直接到警局備案,他跟我說他一定會還我的。

隔天我還是很擔心的到銀行去刷簿子,老實說這兩家銀行我已經很久沒用了

其中一家還消磁了,然後我就直接到櫃檯去小姐幫我復磁,結果真的有錢進來了但不是他當初說的一兩千而是三萬,從不同的銀行匯進來的,但後來又被一萬兩萬的提走,就覺得很怪立刻跑去另一家銀行刷,也是不能刷所以我就又抽了號碼牌問櫃台,結果他們跟我說我這個帳號變成警示帳號了,當下我就立刻到警察備案了,我手上現在能保護我自己的資料只有(line聊天紀錄、一張身分證正反面照片、一隻沒開機的電話號碼)。

通話紀錄不知道查部查得到錄音檔(但他都用未知號碼打給我,他留電話給我但是一直沒開機)。

請問各位律師們現在我該怎麼辦

今天才看到你們這個網站,也知道前面有人也碰到一樣的情況

讓我真的很害怕,不知道這些能否證明我的清白?

沈恆 (沈律師) 103-04-02 18:56

您好!您的情形可能會被依幫助詐欺罪起訴,謹慎面對,要爭取無罪還是有一些機會。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5 12: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涉及幫助詐欺罪,您必須提出當初找工作之相關證明及報案之資料,主張您無幫助故意及幫助詐欺故意。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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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 103-04-01 16:51

您好:

我母親最近收到一間銀行的委外公司通知,要她處理卡債,在10多年前因為辦卡容易導致母親以卡養卡,多家銀行本金加利息越滾越多,但是也處理了多間銀行款項,約6年前母親曾委託朋友幫忙處理,拿過一筆錢約100萬請幫忙處理,結果那人並未全部清償完畢,侵占母親約25餘萬,也找不到此人,只剩下當初他簽給我母親的本票!現在就剩這間銀行從以前本金約10來萬利息加本金到現在約34餘萬,母親目前無力償還,她名下現有我們所住的房子,想說先過戶給我,我現在還在讀大學,父親只是領微薄薪水的工人,要先處理這34萬真的有困難,也要等我畢業找到工作後才能盡力幫母親還款協商!不知如果母親請代書辦理過戶時,如果銀行債權人尚未申請假扣押母親名下房子前,就以順利辦妥過戶,這樣債權人會把已過戶給我的房子進行假扣押嗎?那如果正在辦過戶時,債權人能查的到我們正在辦理過戶而中止我們過戶程序嗎?

您好:如果房屋已經過戶給您,銀行告您母親時,自然不能對已非您母親財產房屋假扣押。但是,依民法244條規定,銀行是可以向法院訴請撤銷您母親將房屋過戶給您,而這時候銀行是可以對已過戶給您的房屋假扣押。建議您,若是您母親真的無力償還卡債,應向銀行協商如何還款,或向法院聲請更生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6 19: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房子已完成過戶,即為您的財產銀行即不能對您的財產進行扣押,除非銀行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撤銷您母親與您該房子移轉行為。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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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 103-03-31 16:55

說起來也很無奈,我跟先生和小叔目前任於自己爸爸與人合夥的公司上班

先前因爸爸與股東之間不合,口頭同意我們三人自行在外面另成立一家公司

並把目前的案場轉過去..另一股東至今也是同意如此的做法(有錄音檔)(但爸爸的沒錄音,想說自己人就沒錄了)

所以我們自己在外申請公司行號,現在真的照他的意思去做,反而說要告我們三個背信?

這我不懂了,如何背信罪才算成立?我們跟家人無簽訂任何僱傭契約,也不是領月薪的,我們的薪水都是自己接案場,毛利的三成累積起來的,有做才有前,沒做就沒錢,這樣要如何處裡會比較好?背信罪應該不成立吧?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背信罪有其構成要件,以您們的情形,要構成背信應有困難,但若對方已提告,仍應小心應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6 14: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對方必須舉證證明您有違反契約義務之相關行為。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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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瑞 103-03-29 17:58

我有ㄧ筆大約150萬元的債務,我的薪水已三分之ㄧ給銀行,也開始做存款計劃把債務還清,因我媽決定先分家產,而那筆家產是我預備給未成年女兒出國留學的教育費用,請問我可以把那筆家產【現金】存入未成年的女兒帳戶嗎?因我薪水已三ㄧ,不想讓銀行知道我有ㄧ筆現金,不知如何做才能保護這筆女兒的教育金?        

 阿瑞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31 18: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您母親直接匯入您女兒之帳戶中,作為祖母對孫女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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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26 03:36

我給先生提起離婚;我一個月薪水30000至40000他要求每個月20000且不讓我探望小孩!到底撫養費多少才算合理?這樣價錢談不隴 ,我該請律師?他說沒有20000他不會簽字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26 08:26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扶養費是視你們的經濟狀況而定

沒有一定標準

若協議離婚不成

建議跟律師研商訴請法院裁判離婚的可能性

以上提供你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諮詢

不只是看收入,還要看整個財產狀況,一個月2萬是偏多的實務上普遍來說很少這麼多,協議不成的話,只能裁判離婚,但要有法定離婚事由,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米粒兒 103-03-26 11:28

 

一般來講就算法院判決最多也只需要支付三分之一而已

而且根本不可能禁止另一方探視小孩

 

如果真的對方不願意協議離婚

那就打官司訴訟離婚

 

您好,請問是對方提出訴訟離婚嗎?如果是訴訟離婚的話,基本上法院一定會給你探視權,且撫養費用大概一萬出頭而已,不會判到兩萬元,所以如果在訴訟中,建議你訴訟解決,不用他同意,讓法院判決即可。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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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是對方提出訴訟離婚嗎?如果是訴訟離婚的話,基本上法院一定會給你探視權,且撫養費用大概一萬出頭而已,不會判到兩萬元,所以如果在訴訟中,建議你訴訟解決,不用他同意,讓法院判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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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8 18: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協議不成,可拒絕之,提起裁判離婚訴訟,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若您為無責配偶,亦為您向對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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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dy.yeang 103-03-22 16:26

您好

本身為勞工於102年7月15到職,103年3月21日告知要我工作到今日結束,因為資動基準法第11條第二款公司業務緊縮。

102/7~12(6個月)月薪22000

103/1~3(3個月)月薪23017

原本老板說3月的工資會計算至103年3/31整個月,可一問要資遣費時,卻又推托並且指出3/21~3/31預告期間只給2天薪水....,

請問  資遣費與預告工資計算方式為何呢?

 

哎勞工03/22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5 11: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若公司不願與您處理,亦可提起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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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 103-03-20 23:45

律師你好

事情原由.

103年2月16號為正式上班日(去年102年有在這公司做過工作)

2月16日到職時..有填寫一些人事資料.一些契約書(不知道是否有3個月試用期契約 

個人於3月17號因為老闆娘要把月薪改成抽成所以我就跟他提出我做到3月31號止 工作時間為凌晨5點~下午3點(工時10小時月休4天:排休制)

!!!!工作約1個月又幾天!!!!

~~註:::並於3月18日中午老闆娘要我去寫離職單 一些基本資料~左上角附註:自願

填表日期只有寫3月日期沒寫     離職原因:無  離職日期:3月31號止

於今日3月20號下午3點下班老闆娘要我做到今日!!理由是我不適任~~~~我是否能要求離職證明書跟遣散費呢?? (有無寫3個月試用期契約書是否都能申請呢??)

另外於3月20號下午5點跑了趟公司跟老闆娘要離職證明書~老闆娘卻叫會計(他女兒)打電話律師..跟報警說..我要對她不利什麼的...很單純的要去跟老闆娘要拿離職證明書卻被報警= =

我隨即拿出手機準備錄音卻被老闆娘一手拍掉頓時沒法錄音....他就跟警察說我在亂拍照.....

急忙下我打電話給友人..友人是叫我說先趕快離開公司~所以想說申訴勞工局~我是否能站得住腳領到自己該有的當月薪水.離職證明書.遣散費

 

想請問律師1.申訴勞工局是否站得住腳.?   2.來.老闆娘報警我聽從友人趕快離開當下我就做這個動作離開公司回家了((到了晚間11:30分也沒有接到任何電話以及警方來找我)公司有監視器有不知道有沒有錄到..有拍到的話我也是不怕..因為我什麼也沒做很單純要拿離職證明單而已...但是基於會計是他自己女兒..還有他叫自己的人來......如果要走法律上我是否會跳進黃河也洗不清了..

因為自己也是個窮苦勞工 也沒錢可以請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21 11:55

你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您所簽立的離職申請單,可能遭認定是自願離職.

2、有關適用期的部分,已經非屬法律用語,與正式員工無區別.

3、本文建議您還是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由勞工局介入處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4 17: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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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 103-03-18 21:34

想詢問,我現在有兩個兒子,要離婚,假設現在一個孩子(2歲多)跟我,一個孩子(7個多月)跟媽媽,我一個月薪水4萬,我還會需要額外分擔金錢給另一個孩子嗎?

媽媽是開店,有正常收入的情況。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是扶養費問題,小孩的扶養費仍應由父母雙方共同負擔,所以雖然父母各自取得一名子女監護權,但仍需對另一位小孩負扶養之義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9 11: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未成年子女撫養費,夫妻雙方均要負擔;除非有於協議書中載明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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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E 103-03-18 15:47

????????想請教大家,小弟我日前騎車裝到同向的行人,當天下雨天視線不佳,加上本身又代眼鏡,對方走在"汽車道旁已跨越機車道"(此路段最旁邊是路肩-沒有人行道,再來是"機車優先道",接著是汽車道,然後雙黃線,為一線道)。

我很有誠意要和對方和解,住院15天去探望9次,還買了水果跟奶粉及藥布去探望,對方傷是為"左腳腳踝內外側骨頭打鋼釘共2支(15天拆線,拆線後隔天出院)。目前已知道的開銷大概算一下,鋼釘2支約40000,15天單人病房2300,在2手書店上班工作時間12:00~10:00。

之後私下和解對方一開口就要50萬...也完全沒有憑據,事發當天就包了個紅包,我是真的很有誠意,但是50萬真的太多了,一年的薪水也不夠付,上網找了很久也找不到類似的案件資料,想說來問看看,種種情況我需要全部負擔嗎?我很有誠意但是也不想被獅子大開口..希望大家幫幫忙~"~

至於保險剛好在是發前一天到期了,所以要自己負擔全部

您好,

      1.當天是否有警員至現場處理?要釐清過失程度可能要看初步研判。

      2.實際上對方可以請求的金額範圍是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所受損害會包含受傷所支出的費用;所失利益會包含工作損失等,若實際得上法院,除了刑事責任以外,對方也會提告民事求償,建議還是蒐集相關資料詢問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9 11: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等待警方之初判表,分析肇事責任;若對該分析不服。亦可聲請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以釐清肇事責任歸屬,確定損害賠償範圍與數額。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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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頭包 103-03-17 17:49

我被a女詐騙本票

她轉給b男去做裁定強制執行扣薪中

後來我告a女詐欺.此案正在調查中

而我對b男提出債權不存在

(b男在庭上卻說我跟他借錢拿錢.不承認a女把票轉給他)

債權不存在一審我勝訴了

但b男又提起上訴.還說要請詐騙我的a女替他做證我有拿錢

請問法官會採信詐騙我a女的話嗎?

b男還反告我詐欺

我沒跟b男借錢拿錢.反而是b男圖利我薪水

請問他告我詐欺會成立嗎?

b男都做偽證說我跟他借錢拿錢

還執行我薪水

請問我若告b男詐欺會成立嗎?

 

鍾亞達 (鍾律師) 103-03-17 18:03

您好:

若您所言屬實,加上確認債權不存在之民事訴訟一審勝訴,
當然對方要告您詐欺或任何其他刑事犯罪,成立的可能性都不高。
如果B男對您提起刑事告訴,也可以考慮對其提起誣告刑事告訴,
以及在對A女的詐欺案追加對於B男的刑事告訴。
如果本票金額不小,
建議您可以也考慮聘請律師來幫助您進行刑事告訴或民事求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3: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B對您提告詐欺,似不會成立之,可待您取得一不起訴處分時,對B提起誣告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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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ng 103-03-16 14:51

律師您好,事情是這樣的,因為男朋友有困難所以借了錢給他,第一次借了7000元,借的當時他承諾下個月領薪水時會歸還,但卻遇上他的父親意外過世,遇到這種事情也不好要求男朋友還錢,而最近一次又跟我借了3000元,當下我很猶豫要不要借他,因為舊債未償還,但最後還是在他不斷的拜託之下借了他,並且答應這個月會歸還欠款總額的一半也就是5000元,但打電話給他問他哪時要歸還欠款,他都推說快了快了,就是不給個明確日期,然後跟他已經一個月沒見面了,問他哪時要來找我他也都含糊帶過,那我要去找他他卻跟我說我找不到他的,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他跟我借錢的事情只有手機LINE的對話紀錄能證明,煩請您解答,謝謝。

大愛徵信 103-03-18 15:59

你好 你可諮詢合法徵信業者 或回訊 本人可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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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芸 103-03-14 16:41

朋友媽媽一直到他上班的公司鬧 10號領薪水直接到公司等 就是要錢
到最後朋友給了他薪水的一半 才肯走 可是這樣朋友 生活跟本有困難
該怎麼解決?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4 17: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雙方無法協議一合理之金額,您朋友得拒絕給付,待對方提出起訴訟請求時,請法院酌定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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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nder 103-03-13 23:20

我在今年再拍賣網站跟A買東西,下標後,我們是用LINE聯繫的! A給我一個帳戶,我匯了兩萬多到那個戶頭,但匯款後A就不見了,後來報了警,最近幾天收到法院寄的不處分書處分書大致內容是說,當初A給我的帳戶其實是B的(但A那時候說帳戶是他自己的),我匯款過去後,A跟B說錢是他匯的,並向B買了遊戲點數,而B也相信錢是A匯的,所以就把點數給A了!

後來我有連繫到B,跟B說當初我是跟A買東西,A給我的帳戶說是他自己的,所以我才把錢匯到那個戶頭,並把A騙我的事情跟B說,請B把兩萬多塊還給我,但B卻說,他並沒有叫我匯錢到他的戶頭,是我向A買東西,我自己要匯到B的戶頭,我跟他之間沒有交易,這是我的問題,跟他沒有關係,叫我去跟A要錢。

我想請問這樣B有涉及到不當得利嗎? 如果我去民事法庭,有相關依據的法律條文可以幫我把錢拿回來嗎?

A的部分是詐欺,但我之前去報警的時候,因為A給我的帳戶是B的,所以這次處分書下來,B是不起訴處分,想請問那A的部分,警方會繼續偵辦,還是這個案子就以不起訴起分結案了呢?

因為兩萬多塊是我打工三個月的薪水,對我來說是不小的數目,拜託大家幫幫我....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3-13 23:53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a部份仍係詐欺罪,應會偵結起訴,至匯給b之款項,建議起訴後向a主張,作為和解條件,以簡化法律關係,若仍有問題,請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律師協助您主張法律上之權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4 10: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A提起詐欺告訴,若A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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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3-14 18:04

 1. 存簿都會有匯款人姓名, B不知道是你匯的錢,以為是A匯的, 實在牽強. 若B明知不是A匯的還不還, 在刑法上涉及侵占罪, 民法上可以第179條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因為你和B之間根本沒有任何關係)(http://www.lawmed66.url.tw) 

kc 103-03-13 15:05

我在一家連鎖店當設計師 因為當初公司保障底薪四萬前三個月

必須簽三年合約跟20萬本票 當時因為覺得這家公司不錯想要在那邊成長於是就簽ㄌ 當下合約書她並沒給我附本 後來做ㄌ半年發現公司一堆不合理ㄉ制度也沒幫我們保勞健保說有上課結果也沒上幾堂每個月還扣教育費500等等之類ㄉ問題.所以後來我就離職了 但沒有提前15天說 結果公司就說上個月的薪水不能領因為沒提前15天說離職我覺得很不合理

所以我想問如果公司拿合約本票去法院的話 我該如何應付.或者他們這樣在法院站的住腳嗎?違約金我覺得太高也不合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14 09: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違約金的部份,必須看您所簽立的契約內容始能精確判斷.

2、有關於未依法投保勞健保的部份,及遭扣薪資的部分,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了,因此您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3、本文建議您可以回去索取契約本票,然後簽立和解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4 09: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若公司不願與您協調處理,可提起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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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 103-03-13 12:02

您好,

我於大約九年前幫朋友作保...
簽了兩張本票...(朋友簽名....我則是簽在他的下面...)
然後朋友跑路了..
對方有對我提出強制執行..(薪水扣三分之一)
不過.....對方沒有扣到我的錢過...
銀行戶頭現金存款也沒被扣過....

朋友說如果本票超過三年....
就沒有效力了...(有搜尋過本站的相關文章也是如此說..)
另外,朋友當時有跟對方簽契約(有借貸關係),
契約我並沒有簽名....

過了九年了,對方雖然有對我強制薪水,但其他的部份..(銀行戶頭..動產),
並沒有相關動作..
請問..
這兩張本票對我還有效力嗎?
對方還能夠對我的名下財產扣押嗎?

我該怎麼做呢?
才能把問題徹底解決呢?
(因為時常擔心名下的財產會被扣光...)
感謝回答~~~~感激不盡~~~

沈恆 (沈律師) 103-03-13 13:07

您好!本票時效雖然只有三年,但若時效中斷就要重行起算,對方聲請強制執行就已中斷時效,且若沒執行到財產,只要每三年至法院換發債權憑證,時效仍會重行起算,因此,對方可能隨時還會對您的財產執行;債務沒清或時效消滅前,無法徹底解決。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除非本票執票人第一次聲請強制執行當時,早已罹於消滅時效完成,否則還是建議您應有對方請求權尚未時效完成之心理準備,確實認知您名下財產有遭到強制執行之風險為妥。
另外,您或許可以考慮向您住所地之管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自發票以來,現在及過去的全部戶籍地之法院)依您的身分證字號查詢是否曾有受理強制執行之相關案件(執字號,包括直接聲請換發債權憑證都會在內),俾以釐清對方有無中斷時效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3 1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請求強制執行即中斷時效,除非對方第一次請求即逾三年之時效,否則仍有可能尚未釐於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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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3-14 18:38

 關於本問題, 可參考本事務所網頁, 訊息分享欄中的個案討論, 仍能對您的戶頭和動產扣押(http://www.lawmed66.url.tw)

小惠 103-03-12 17:24

農曆過年前一個月,女兒把機車借給男友(車主是我),結果他在2月中旬一氧化碳中毒身亡,所以目前機車下落不明沒人知道在那?去警局問,警察說不能報失竊,因為我們是〝借人〞到時後我會變成謊報和污告,叫我到監理站詢問,得到的答案又是要去報案要有協尋四聯單,才能辦理車牌繳銷,再度去警局,仍然碰壁,警員說我報了車牌遺失萬一男友又把機車轉借朋友騎那他又變〝侵佔〞罪,我仍然有刑責問題要跑法院,警員建議我9年機車直接報廢就好,問題是機車性能還很好而且報廢後我還得花錢再買車才頭大,另外又建議我辦理〝拒不過戶〞,可是那也只是讓我不會有刑責問題及不用擔心稅金和環保局的驗排氣問題(罰金2000元) ,並不會有警察協尋的動作,目前已經在女兒男友租屋處附近搜尋過就是找不到,光靠我們自己的力量有如大海撈針,可是在警方那邊我又什麼都不能做,不能報失竊、不能報車牌遺失,更不能有警方協尋,難道就沒有特例、個案、法外情可以尋求嗎?〝報廢〞講得很輕鬆,問題是再買一台機車就算中古也要2個半月的薪水,茫茫人海靠我們自己找機車談何容易,不知是否還有其他變通的管道可請警方協尋,我自己將來又不會碰到刑責問題的。到底女兒男友生前有沒有將機車借朋友我們都不知道,萬一有借,是否我報了機車失竊或車牌遺失會導至他有竊盜罪或侵佔罪或是我謊報的問題,可是也有可能他只是停放在某處而是這段時間真的被偷竊了,警員只建議我機車報廢或是去登報辦理拒不過戶然後車牌註銷,可是沒有警方協尋我們那可能自己找得到機車,報案怕萬一傷害他無孤的朋友,不報,萬一真的現在被偷去犯案了,車牌註銷又沒警方協尋,報廢又沒錢再買車,真的不知該如何處理才能圓滿。

nana 103-03-11 21:00

您好..我在前年結婚.我原本在台北有一個3萬元的工作,婚後婆婆要我辭掉工作搬到南部跟丈夫一起生活(因丈夫是在外地工作),婚後因丈夫一直不肯交待清楚他的經濟狀況,為了保障我的基本生活支出我跟丈夫有協議搬到南部後我的生活支出如保險手機費用等等都是由他付支並給生活費,協議的內容有書面文件,生活下來因為觀念差太多己經沒有多少感情有可能會選擇離婚,我丈夫也在今年開始不再支付我的費用,我想請問我是否可以要求丈夫支付這些費用,因為我現在住的地方很鄉下我雖然有工作薪水很少不足以支出,但我跟丈夫的財產是選擇夫妻財產分別制並且有到法院公證,是否會抵觸協議的內容.
另外如果在沒有離婚的前提下.我可以搬出現在住的地方嗎,我想到比較城巿的地方找工作,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2 10: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依協議內容請求對方支付費用,若對方拒絕,可起訴加以請求之,若在不離婚之前提下,您至外地工作,仍須定期回夫妻同居之住所,不然有可能有不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之疑義。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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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生活費用有白紙黑字,那麼你可以跟他請求生活費用是沒問題的,分別財產制與生活費用無關,分別財產制是針對財產歸屬問題,與家庭生活費用由誰出無關,建議你要搬出去的話不如把離婚談一談,因為你搬出去的話,是你離家又何來家庭生活費用?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找蘇文俊蘇文斌律師粉絲團按個讚並分享給大家

 

 1.縱使是夫妻分別財產制  你們還是可以協議家庭生活費用以及其他費用如何去支出或負擔   2.如果對方不願給付  你是可以依法請求對方給付的  3.如果工作上有需要  當然可以搬離目前現住地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nana 103-03-12 21:46

 謝謝律師們..我想再請問..要如何依法請求,是口頭上跟我丈夫要求請他支付,還是要去法院申請(要到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申請或是各地的地方法院申請),若是我丈夫不願支付的話,有什麼法律可以保障我的權益嗎.
另(1)若要離婚的話,我有哪些保障可以在談離婚時提出(目前沒有小孩),比如贍養費我可以提嗎,或是離婚後因搬離現在住所(房子是我先生的)有可能工作銜接不上,我可以請求丈夫支付這段時間的贍養費

(2)婚前/後協議是否屬於正式契約,有法律的保障嗎

謝謝

nana 103-03-13 02:33

 再詢問..請求是否可以用郵局的存證信涵來請求呢..那要寫上哪些內容..謝謝

小洺 103-03-11 20:52

各位律師們好我想請問

文章內容有點複雜....抱歉
資方說2月份的薪水 3.15號領薪時必須扣留1萬
剩下視遠傳電信是否有判定缺失再來扣款
薪水3萬 我先拿2萬走 1萬他要扣起來

他並說縣政府有解釋文 因這行業較特殊可以這樣扣留薪水

剩下6.15領回

我今天跑了勞保局和人力資源局
薪資方面 資源局那邊是說 先開調解
調解不成立的話 直接轉送桃園地方法院開 小額訴訟(金額小於10萬)

我上網問 一般開庭1~2次就會結案 35天左右
另外勞建保和勞退方面
我102年8.1號到職 103年2.28號做完離職
我去勞保局查詢 勞健保部分
總共到職212天
但是資方只幫我保了104天
而且以多報少
薪水3萬 但是投保薪資是20100
勞退方面 到職7個月 但是只提撥6個月 而且金額還差很多
8月322
9月1,206
10月844 322
10月提撥兩次以不同公司名義
11月1,206
12月1,206

另外 我有看到一個文章說

這是防日後萬一調解不成、法律訴訟時,權益平白受損。很多勞工明明遭受雇主違法、申訴有理,最後上法院時卻被這30天的除斥期給害死!請參閱案例 「中國端子裁員勞資關係判存在」,你就知道少寫個加上郵寄雙掛號費不到100元的存證信函,最後法院的判決結果,提告的勞工就100萬元莫名其妙的飛了。

我在寫調解訴訟單的時候 只有要求對方立即將1萬返還 我到時到現場

可以另外要求藥者賠償

我的資格可以申請法扶救助嗎??

煩麻 律師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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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2 10: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先向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若公司拒絕與您協調處理,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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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你說的30日除斥期間可能還是會看你當時調解聲請時你主張的事項是甚麼才有影響  未必能一概而論   2.如果調解聲請時已經主張要資遣費  那應該沒有甚麼影響  3.你的案件可以先向勞工局申訴及調解  如果不成 再提出民事訴訟主張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包包 103-03-10 21:02

本人於診所擔任治療師3年

當初應徵時講好薪資為4萬

但去年開始 公司每月以各種名義不當扣薪3-5000元

如表現不佳,診所病人減少等等

與公司反應  回答是

公司的底薪是19000 當初4萬是加上各項津貼

  (如職務加給,領導加給等)

  所以表現不佳扣薪是合理的

公司無薪資條證明,每月薪資是以薪資袋並給現金

並無轉帳紀錄,是否可以以薪資袋上面金而證明我的全薪為4萬?

是否可以追討回隻錢不當扣薪之薪水

另外 公司的勞健保是以19000申報

是否違法?

請指點一下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11 09: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除非勞動契約有約定,並且內容合理妥適,否則扣薪的部分原則上都是違反勞動基準法的。

2、         有關於勞健保高低報的問題,除了有罰鍰規定之外,另外也可能涉及刑事偽造文書的問題。

3、         倘若您有保留您的薪資袋,則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1 11: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該違法行為,若公司不願與您協調處理,可起訴請求相關損失。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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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NG 103-03-10 09:29
某案件設計初期材料圖面請廠商提供,但設計時因疏忽未查證,直接把廠商提供資料放在圖面,其中一條CNS範中規定抗壓僅需大於200以上,但廠商提供圖面寫的卻是抗壓大於204以上,請問這樣是否有違反採購法相關規定? 當初在設計階段時因擔心某樣材料設備有疑慮擔心違法採購法26條規定,所以皆在圖面上備註(或同等品)字樣!中間也經過主管機關審查(初審、複審)圖說也順利審查通過,但開標後卻被廠商檢舉涉嫌綁標?但在市面上搜尋本樣設備材料,瞭解本樣材料有超過三間以上工廠能製造,代理商超過數十間。請問這樣還有涉及綁標疑慮嗎? 有廠商檢舉某樣材料製造時程需30天,但本次工程公務單位給予發包施作時間也只有35天工作天,而且我們並不清楚公務單位給予施作時間這麼短,所以檢舉人懷疑本所圖利廠商?麻煩的就是設計階段時我們疏忽沒有先確認相關材料生產的總共時間,只有確認有超過三家廠商及多間代理商可以生產樣本樣材料。想請問這樣有違反採購法嗎? 目前這個案子也已經結案,當地居民都也正常使用了,但政風單位收到檢舉信,請技師以犯罪嫌疑人前去調查,懷疑本案涉嫌綁材料,因為政風單位認為技師與材料商交集過於頻繁,很快我想也會調我和同事過去調查,但我只是一個員工想請問,設計階段時圖面雖然是由我和其他同事一同設計過程發文也是我和其他同事執行,但技師也有參與討論設計內容並提供相關意見,且圖面繪製完成都有給技師看過檢查,也與主管機關開會審圖且通過後發包,且圖面簽證、蓋印都是技師本人!我和同事都只是領老闆薪水的員工想請問如果到時如果真的出了問題這樣員工會有連帶責任嗎?

 

您好,一般來說,綁標就是所謂的綁規格,但要證明綁標沒有那麼容易,除了要有監聽譯文證明對方規格是量身定作,還要證明你們知情,這是不容易的,但是也是要小心謹慎應對。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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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5: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對方必須證明您知情並有意為之,且若您僅為員工,非有主導權之人,亦可加以爭執抗辯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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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103-03-10 00:51

一份美編的工作

做了一個禮拜離職

1.有簽合約 未滿一年需扣半個月薪水

2.只做了7天卻被求償半個月

3.因個人離職公司無法如期更換照片造成損失而求償

4.公司沒有給予勞健保

5.離職當天才跟老闆說要離職

明天老闆就要去請律師了 該如何是好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4: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將公司之違法行為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之,若公司不願與您協調,亦可提起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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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wei86 103-03-08 08:25

某A和友人創業,投資B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0%股份,並擔任監查人職務.由於創業維艱,某A也擔任B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負責業務拓展以及導遊服務,在工作任務內表現中上.某日B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發現某A下班後私自在網路部落格和論壇經營個人的旅遊品牌 (某A沒有成立或加入任何公司&合夥,其個人網路品牌也和B旅行社品牌無關,但客源相似) ,B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某A簽立股權轉讓同意書轉移所有股份(現金市值買回),否則就要以背信罪告某A. 

 

以下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 根據公司法董監事競業禁止條款(公司法209條/227條),某A沒有加入或成立任何公司或是合夥,但下班後在網路宣傳個人品牌行?使否違反公司法? 若違反的話,是否執行完請求權&歸人權後處分就算結束,還是其行為也違反刑法背信罪(刑法342條)?

 

2. 根據公司法222條,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董事或其他職務.但某A擔任B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時又擔任員工(有勞健保,有領薪水,但沒有簽員工僱用契約),則某A雙重角色(監察人/員工)在法律上是否同時成立或者擇一成立? 如果同時成立的話,那以員工的角色其行為是否構成刑法背信罪(刑法342條)?


[備註]

公司法209條/227條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刑法342條--背信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A既然僅屬股東之一,恐無法適用您所述之公司法規定,但背信仍需視其行為事實而定,本件最好能與A簽訂契約,才能保障公司權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2: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應視A是否與公司簽有委任契約,即與公司之委任關係為何,再視A之相關具體行為有無違反背信罪等。刑法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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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07 17:42

爭議內容
...年資1年4個月
2月26星期三..陳會計.當大眾.同事5..6個面前跟我說老闆叫你做到今天. 東西收一收.後會無期…無預警無預告.被資遣..公司會補償未告知20天工資…薪水給你算到3月18日…在加資遣費..然後說做到今天..東西收一收記的帶回家..後會無期

資遣,無論口頭或書面,均屬之,惟後者須舉證或有第三人證明始成立。

於是我還有5天特休.未休完.跟雇主要5天工資..雇主竟然說那你要回來把這20天工作做完…才要補我5天工資…我說沒有這樣的…雇主說我現在也有權利要求你要回來把這20天班上完…雇主就是有權利…你就是要回來給我上班.

重點….你當5..6個同事下把我解雇.無預告.無預警資遣我..說要補償我20天無預告工資.…現在又出爾反爾…說要我回去把這20天工作做完..才要給我5天特休工資…反正雇主就是有權利叫你回來上班..你就是要回來…......我說沒有這種道理的….

大家平平理...薪水也常常發不齊全..都5千.8千.1萬.這樣分日發...

103年3月3日星期一..到勞工處...提起申訴..調解......不知多久才會逕行調解?

該如何應付資方?

煞祿 103-07-24 23:07

直接找勞工局申訴 罰則數萬到30萬不等 公司會跟你和解

Guo Hn 103-03-07 17:24

請問我發生車禍 要賠4萬多 但是我沒那麼多錢 但是我1個月薪水也只有1W8家裡也入不敷出 我也會給家裡 要繳車帶+生活費 他叫我1個月給她1W 我說我沒辦法 我只能 4千 5千 給她  他說不可能 只好跑法律途盡  我要如何 跟法官講呢 拜託求解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7: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向法院求情,請求分期給付之判決。若肇事責任非您之過失,對方亦有部分過失,亦可請求減少損害賠償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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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一般車禍可請求的項目有1.醫葯費2.減少勞動能力(不能上班的薪資損失)3.增加生活上需要(如買輪椅等),4.精神賠償,5.財物損失(如修車費等),所以對方請求4萬多元的明細如何,雙方也可以討論。且如果對方也有過失,他請求的金額也要依過失比例減少,建議可向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要求分期付款

林智群 (klaw) 103-03-08 08:19

 對方求償金額是否合理,要先確認,

如果確定是4萬元,法院只能判賠,執行部分對方聲請強執的話,會用扣你薪水1/3方式滿足債權

琳玉 103-03-07 15:08

你好

由於兩個月前在板橋某處的T字路口與人發生車禍,今天雙方調解但是對方卻要我賠償接近25萬,我實在無法接受,所以想詢問,

因為路口並沒有紅綠燈,所以我的車速大約30左右,在快要過T字路口的時候,並對方從右邊撞上,當時我車上載著媽媽,我們兩個只是多處擦傷以及多處瘀青,對方好像比較嚴重,好像是傷到鎖骨附近,車禍發生的時候,因為有路人見狀,所以幫我們打電話叫警察,而且還移動了我們雙方的車子,所以來不及在第一時間拍下事發當時的情形,

當天我們做筆錄時,我們把該說的說完,對方只是重頭到尾都跟警方說不知道,之後判決書下來,判決表示我們行駛於次要幹道,並且未停下來所以導致車禍發生,可是當時我有煞車,還是被對方撞到,

一直的今天調解,對方說她半年無法工作,所以要我賠償她一個月三萬五的薪水,以及精神賠償,總共24萬,我實在無法接受,之前我有打電話去問交通大隊,他們表示因為路口沒有紅綠燈所以無法說是誰對誰錯,只能說雙方都有錯,只是錯的多少,那這樣我該如何?

我們並不是不願意負責任,只是對方這樣的要求有點不合乎常理,請問我可以怎麼應對呢

周志吉 (周律師) 103-03-07 16:17

因  台端文中有提及判決書,本件交通事故是否已經法院處理,因涉及事後民事賠償責任比例,尚須了解,所以不易提供確實意見,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利詳盡分析。

順祝日安!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7: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待警方之初判表分析肇事責任,若您對初判表分析不服,亦可聲請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釐清肇事責任歸屬,確定損害賠償範圍與數額。您有受傷,亦可對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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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3-08 08:30

 對方提的金額不太合理,建議讓對方提告請求賠償,

讓法院判定誰有過失,要賠多少錢

lan 103-03-06 14:13

律師你好:

 

我想詢問關於我家工廠,有員工受傷,導致左手兩指截肢。

 

目前我們詢問到是,出示醫生證明,由勞委會補助70%,公司負擔30%的投保薪資

 

請問關於因公受傷,雇主需要賠償及負擔的部份還有哪些呢??

 

 

員工他是時薪制,有工作才會請他來,我們已結清他的薪水給他,並在出事時以及年終都有包紅包,在上個月給的薪資也超過勞保的30%。

 

員工我們有請他出示醫生證明,但員工回覆說是醫生不開立。並遲遲不回覆何時能回歸崗位。

 

在此情況下,我們雇主可怎樣保障我們的權益呢??

 

近期有與員工協調,但不成功,員工現在單方面秉持我們未告知工作危險性,以及覺得我們讓他作危險工作,但事發當天我們老闆及老闆娘皆有告知員工說這項工作很危險,要小心,這樣我們算是有告知員工危險性了嗎??

 

以及若萬一日後走上法律途徑,我們雇主是否會敗訴呢??

 

真的拜託律師幫我們解答,我們只是一間小工廠,發生這種是我們也是希望能夠盡力去做到我們雇主該負擔的部份,拜託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06 14: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職業災害的部份,員工可以請求職災給付及損害賠償(兩者取高者),倘若工廠另外有疏失的話,則可能會構成業務過失傷害罪或是業務過失重傷罪。

2、員工可以請求的金額是相對明確的,倘若對方無法提出診斷證明書等,和解的部份其實也不用馬上硬要達成。

3、本文建議您的公司應該尋求正式的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4: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待其診斷證明書出來後,再討論和解方案,員工自己亦可能有相關疏失,您需準備您已盡到雇主告知該等工作危險性之關證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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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俊 103-03-05 10:55

律師您好,我是餐廳的員工,餐廳在今天過年前歇業,在歇業前餐廳負責人有承諾會發放積欠薪水(他欠我們每人一個月的薪水,也沒有幫我們保勞健保,當初有一直要求但都沒保),然後現在拖欠了2個月卻避不見面也拒絕聯絡協商,我想請問,

1.我們在職的時候都沒保勞健保

2.我們薪資都是拿現金

3.我們上班都有打卡但是上班卡都被收走

在這樣的情況下

我要如何透過法律途徑行使支付命令?我還要去準備哪些資料?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5 11: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將公司之違法行為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之,若公司不願與您協調,可提起訴訟向其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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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薪資部份可聲請勞資爭議調解違法部份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建議您先聲請調解後,再考慮已訴訟主張主張法律上之權利。

米拉 103-03-04 13:07

律師您好:我已在這發問過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534026&tid=2&ccode=PostDate%20desc>

但我現在想知道:

1.請問會全扣的話有先後順序嗎?

2.原來就有設定保費的話~錢放進去會先扣保費還是會先扣給強制扣款的?

3.薪水進去就全扣~完全不留生活費?為什麼我在網路上查詢大家都說1/3?

4.寄來的書信上是這樣:

【裁判字號】103,司票,735

【裁判日期】1030219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這樣就是您所謂的本票裁定已發嗎?

5.上面有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是從收到的10日內算起嗎,超過後就會開始強制扣款?

以上,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3-05 03:57
您好!錢一進帳戶可能就會被執行扣押,無法再扣繳保費,最好不要再存進去,保險費可另以現金繳納;直接要求雇用人扣薪才是扣1/3,若是薪資已經入銀行帳戶,扣押帳戶財產時會扣押全部;若扣押財產已致生活困難,要自己向法院提出異議;您收到的應是本票裁定,從收到後起算10日內可提抗告,但抗告並不影響執行,債權人收到裁定時可立即聲請強制執行扣款。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鬼 103-03-04 00:13

您好,我的問題是我在一間飲料店工作,當初面試時老闆只有說試用期23000,過試用期25000, 享有勞健保與勞退,但實際領薪水時,會扣勞健保這是我該付的沒錯,那為什麼勞退6%也是從我的薪水扣,那不是公司該付的嘛?

然後在過了試用期的第二個月,說我的底薪從25000變23000, 原本勞退6%是我付的改由公司付,這樣是對的嘛?

過年不是都要雙薪嘛?怎麼小老闆還來罵我說是誰跟我說過年會有雙薪的,根本沒這回事!老闆娘是跟我說過年有沒有雙薪是看各家公司決定的!(離職那天被罵)

離職後,今天去申請勞保明細及勞退6%明細來看,才發現原本公司說已經幫我加保了,但明細上卻都沒有,我有打電話去問老闆娘,老闆娘說有幫我加保,她在打電話去勞工局查詢看看,後來有去店裡詢問,但她說勞工局還沒回應,所以請問我現在該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呢?

ps.公司也沒有薪資明細表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04 09: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於提撥勞退轉嫁給勞工、年假期間上班未給予雙倍薪資的部份,都屬於短給薪資的部份,您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並進行調解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4 16: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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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o 103-02-23 11:16

這是被詐過程及第一次不起訴書內容,聲請再議成功,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322067

但這次仍然是為不起訴處分,內容如下:

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發回行偵查終結,認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XXX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係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並無特別之窒礙,且可預見將自己使用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予他人,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01年6月17日某時,在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279號附近之統一超商前,將其在臺北富邦銀行申請之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該成員取得上開之物後,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一)101年6月18日19時許,分別冒充拍賣網業者及郵局客服專員致電告訴人,向其謊稱其網購時操作錯誤以致每月將重複付款,需至提款機操作及購買「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以取消設定,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集團成員之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因為匯款新臺幣29123元至被告提供之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告訴人並另依該集團成員之指示,購買價值48000之「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將序號及使用密碼告知該集團成員,而由該集團成員取得遊戲點數。 (二)另一告訴人101年6月18日18時許,匯款14,694元至被告提供之前揭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例如出賣、出租或借用帳戶等情形,或能推論其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交付,如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提供帳戶之人若不能預測交付之帳戶資料將被他人作為騙錢工具,亦非認識收取帳戶者將犯詐欺罪,則其失去帳戶資料時既無幫助意思,即不能成立幫助詐欺罪,合先敘明。

三、訊據被告XXX故坦承前揭帳戶為其所有,然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因想要再找一個兼職工作,於101年5月底在1111人力銀行開放覆歷,於101年6以17日伊接到電話,對方稱有司機職缺詢問伊是否要面試,另而和伊約在基隆市仁一路台北富邦銀行旁的統一超商前見面,伊依約前往後,對方要伊填基本資料,並要伊提供存摺、身分證駕照影本,並要伊當場去提款機把帳戶的錢領出來,說這樣以後匯薪水進來為較方便對帳等等,伊依對方指示把對全部領出來及影印前揭資料後,因對方一直催,就在超商外的椅子寫資料,提款卡放在椅子旁,寫完後伊收拾東西,發現好像沒收到提款卡,就問對方,對方說有看到伊把提款卡放進包包中,伊趕著上班就沒再確認,和對方說有消息請盡快通知伊就走了,隔兩天伊想看看上班薪水有無匯入要原提款機查時,才發現提款卡不見,當時馬上打去台北富邦銀行掛失並去忠二路派出所報警,才知道已被列為警示帳戶,無法掛失及報案,原偵查中伊擔心會被檢察官說伊賣人頭戶,才會自己又編了一套提款卡被拿走的說調,真實情況是如上述及警詢中所述,至提款卡遺失當日未領的3千多元是因伊提款卡是visa金融卡具刷卡功能,當時已有刷卡消費3千多元,已刷卡消費的部分會被圈存無法提領等語。經查:

(一)兩位告訴人於前揭時、地分將上開款項匯入被告之前揭該帳戶內等事實,此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分行存摺客戶內容查詢表、對帳單細項各1份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紙附卷可參,堪信為真實。

(二)稚被告確曾於101年3月間將其在1111人力銀行網站之兼職覆歷開啟,直至同年9月13日方關閉,此有經營該網站之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23日全(總)字10214029002號含在卷可稽,被告辯稱系於開放網站尋找兼職工作方拉到電話誤以為有兼職可做,方與對方見面等情,並非無稽。

(三)又被告之前揭帳戶於被詐欺集團使用前,係作為被告另外兼職工作「華清環境清潔公司」之每月薪資匯入帳戶,被告本身亦於登機環境清潔公司任職,每月領有固定薪資,此亦分別有前揭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及勞工保險局102年9月6日保承資字xx號含在卷可參,而被告前揭帳戶之金融卡確具有visa晶片金融卡功能,可直接刷卡使用,惟會將所刷金額直接圈存使之無法提領,待商家請款時才於帳戶內直接扣款等情,亦有卷附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9日北富銀基隆字第xxx號可查,且與被告所辯相符,衡情而論,該帳戶既為被告薪資之匯入使用帳戶,且提卡尚具刷卡功能,本身又有正當工作而無資力窘迫之情形,其當無將仍正常使用之銀行帳戶visa提款卡出售或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必要及可能性。

(四)末以詐騙集團成員持有他人帳戶之原因甚多,被告帳戶雖遭詐騙集團用作詐騙款項之帳戶,惟詐騙邁團取得他人帳戶方式不一,或購自贓物,或購自本人,若僅以被告帳戶遭人利用即遽認被告有出售或出借帳戶供詐騙集團詐財使用之犯行,恐嫌率斷。本件被告楊龍昌雖未善盡保管其提款卡及密碼之責而遭不法之徒竊取利用,然尚不得據此之疏忽,即謂被告對告訴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因之,本件之證據資料在證據法則上即可對被告為有利之存疑,而無法依客觀方法完全排除此項合理可疑,故本件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並可確信被告犯罪之真實程度,依罪疑惟輕之刑事訴訟法原則,自難徒以報告意旨及告訴人之指訴即遽認被告等涉有詐欺罪嫌,尚無以該等罪責相繩之餘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

我覺得被告的說法反覆,但我除了後來藉由公文才知被告是誰情況之外,其他情形一無所知,對法條也一知半解,也沒能力自己調查證據,只能附上三聯單及atm轉帳單,且檢察官偵察期間也從未傳喚過我,等到這個結果只好再依法聲請再議,可是我不知道該從哪些點切入被告說法反覆,他連提款卡密碼也交出去,虛擬故事也未可知,總覺得哪奇怪,但這種結果好像他這麼說我就得接受這個說法...

這筆錢對我來說不是小數目,家人也無法釋懷,從101年6月18到現在103年2月,足足快兩年了,當初是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我只想盡力做我能做的看能不能把錢要回來,但若他刑事無罪我怕我民事要不到錢~”~

遊戲點數部分,智冠有鎖住了,剩多少不知,但回覆我說得等調查結束後才能處理。

這樣若我要提民事部分是針對被告就可以嗎?3w元提民事需支付多少費用?得出庭嗎?那遊戲點數部分怎麼辦呢~"~

感謝幫看,一點小建議對我來說都彌足珍貴,很感激QQ~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09: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亦可對對方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之,訴訟費用約1000元。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刑事案件不起訴  你還是可以再行提出再議   2.你可以獨立提出民事訴訟   若標的金額3萬元  裁判費用約為1千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11: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刑事不起訴處分不服,可委任律師於七日內為您撰寫刑事再議聲請狀提起再議。亦可同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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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o 103-02-23 11:03

這是被詐過程及第一份處分書內容,聲請再議成功,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322067

但這次仍是不起訴,內容如下:

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發回行偵查終結,認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XXX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係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並無特別之窒礙,且可預見將自己使用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予他人,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01年6月17日某時,在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279號附近之統一超商前,將其在臺北富邦銀行申請之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該成員取得上開之物後,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一)101年6月18日19時許,分別冒充拍賣網業者及郵局客服專員致電告訴人,向其謊稱其網購時操作錯誤以致每月將重複付款,需至提款機操作及購買「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以取消設定,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集團成員之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因為匯款新臺幣29123元至被告提供之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告訴人並另依該集團成員之指示,購買價值48000之「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將序號及使用密碼告知該集團成員,而由該集團成員取得遊戲點數。 (二)另一告訴人101年6月18日18時許,匯款14,694元至被告提供之前揭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例如出賣、出租或借用帳戶等情形,或能推論其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交付,如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提供帳戶之人若不能預測交付之帳戶資料將被他人作為騙錢工具,亦非認識收取帳戶者將犯詐欺罪,則其失去帳戶資料時既無幫助意思,即不能成立幫助詐欺罪,合先敘明。

三、訊據被告XXX故坦承前揭帳戶為其所有,然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因想要再找一個兼職工作,於101年5月底在1111人力銀行開放覆歷,於101年6以17日伊接到電話,對方稱有司機職缺詢問伊是否要面試,另而和伊約在基隆市仁一路台北富邦銀行旁的統一超商前見面,伊依約前往後,對方要伊填基本資料,並要伊提供存摺、身分證駕照影本,並要伊當場去提款機把帳戶的錢領出來,說這樣以後匯薪水進來為較方便對帳等等,伊依對方指示把對全部領出來及影印前揭資料後,因對方一直催,就在超商外的椅子寫資料,提款卡放在椅子旁,寫完後伊收拾東西,發現好像沒收到提款卡,就問對方,對方說有看到伊把提款卡放進包包中,伊趕著上班就沒再確認,和對方說有消息請盡快通知伊就走了,隔兩天伊想看看上班薪水有無匯入要原提款機查時,才發現提款卡不見,當時馬上打去台北富邦銀行掛失並去忠二路派出所報警,才知道已被列為警示帳戶,無法掛失及報案,原偵查中伊擔心會被檢察官說伊賣人頭戶,才會自己又編了一套提款卡被拿走的說調,真實情況是如上述及警詢中所述,至提款卡遺失當日未領的3千多元是因伊提款卡是visa金融卡具刷卡功能,當時已有刷卡消費3千多元,已刷卡消費的部分會被圈存無法提領等語。經查:

(一)兩位告訴人於前揭時、地分將上開款項匯入被告之前揭該帳戶內等事實,此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分行存摺客戶內容查詢表、對帳單細項各1份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紙附卷可參,堪信為真實。

(二)稚被告確曾於101年3月間將其在1111人力銀行網站之兼職覆歷開啟,直至同年9月13日方關閉,此有經營該網站之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23日全(總)字10214029002號含在卷可稽,被告辯稱系於開放網站尋找兼職工作方拉到電話誤以為有兼職可做,方與對方見面等情,並非無稽。

(三)又被告之前揭帳戶於被詐欺集團使用前,係作為被告另外兼職工作「華清環境清潔公司」之每月薪資匯入帳戶,被告本身亦於登機環境清潔公司任職,每月領有固定薪資,此亦分別有前揭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及勞工保險局102年9月6日保承資字xx號含在卷可參,而被告前揭帳戶之金融卡確具有visa晶片金融卡功能,可直接刷卡使用,惟會將所刷金額直接圈存使之無法提領,待商家請款時才於帳戶內直接扣款等情,亦有卷附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9日北富銀基隆字第xxx號可查,且與被告所辯相符,衡情而論,該帳戶既為被告薪資之匯入使用帳戶,且提卡尚具刷卡功能,本身又有正當工作而無資力窘迫之情形,其當無將仍正常使用之銀行帳戶visa提款卡出售或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必要及可能性。

(四)末以詐騙集團成員持有他人帳戶之原因甚多,被告帳戶雖遭詐騙集團用作詐騙款項之帳戶,惟詐騙邁團取得他人帳戶方式不一,或購自贓物,或購自本人,若僅以被告帳戶遭人利用即遽認被告有出售或出借帳戶供詐騙集團詐財使用之犯行,恐嫌率斷。本件被告楊龍昌雖未善盡保管其提款卡及密碼之責而遭不法之徒竊取利用,然尚不得據此之疏忽,即謂被告對告訴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因之,本件之證據資料在證據法則上即可對被告為有利之存疑,而無法依客觀方法完全排除此項合理可疑,故本件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並可確信被告犯罪之真實程度,依罪疑惟輕之刑事訴訟法原則,自難徒以報告意旨及告訴人之指訴即遽認被告等涉有詐欺罪嫌,尚無以該等罪責相繩之餘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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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被告的說法反覆,但我除了後來藉由公文才知被告是誰情況之外,其他情形一無所知,對法條也一知半解,也沒能力自己調查證據,只能附上三聯單及atm轉帳單,且檢察官偵察期間也從未傳喚過我,等到這個結果只好再依法聲請再議,可是我不知道該從哪些點切入被告說法反覆,他連提款卡密碼也交出去,虛擬故事也未可知,總覺得哪奇怪,但這種結果好像他這麼說我就得接受這個說法...

這筆錢對我來說不是小數目,家人也無法釋懷,從101年6月18到現在103年2月,足足快兩年了,當初是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我只想盡力做我能做的看能不能把錢要回來,但若他刑事無罪我怕我民事要不到錢~”~

遊戲點數部分,智冠有鎖住了,剩多少不知,但回覆我說得等調查結束後才能處理。

這樣若我要提民事部分是針對被告就可以嗎?3w元提民事需支付多少費用?得出庭嗎?那遊戲點數部分怎麼辦呢~"~

感謝幫看,一點小建議對我來說都彌足珍貴,很感激QQ~

 

 

 

Joz 103-02-23 06:58

約從去年九月開始發現老婆有些異狀,

先是從上(加)班時間的改變,至薪水部分與工作狀況不符。

年前突然爆出要與我離婚,並無預警帶著小孩搬離家中。

好說歹說之下回到家中,並承認有外遇的狀況。

甚至對我說出小孩不一定是我的。基本上就是身心理都出軌了。

目前蒐證僅限於兩人出遊照片(手機中獲得),通聯狀況,和一些由我老婆

口述之交往狀況。

由於我老婆有固定刪除手機簡訊的習慣,並無從查證起。

而目前並無抓姦在床的打算,只想證實小孩是不是我的。

而我又十分不願意為此花費金錢或過多的時間。

想請教如此提告是否有勝算? 如果套我老婆的話錄音存證是否有法律效益?

提告後是否可經由調查局提供的免費親子鑑定做確認?

以及我是否有權利要求他們賠償我這段時間精神上與金錢之損失?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23 13:0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您可以驗小孩DNA

如果不是您的

您可能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另外若要離婚的話

除了通姦之外

可以以對方惡意遺棄為由

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由於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09: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驗小孩之DNA,若為結婚後出生,且卻非為您的小孩,您可對您配偶及外遇對象依刑法第239條規定對其提起通姦罪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得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目前您亦可發存證信函限期請求您配偶履行同居義務,若屆其仍未履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亦有惡意遺棄離婚事由,且通姦亦為離婚事由之一,可對其提起裁判離婚之訴,若您為無責配偶,亦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即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 女監護權撫養費等。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Sandra 103-02-21 22:07

雙方結婚七年,無小孩。近日男方疑似外遇,目前只有發票等間接證據,但小三疑似已有身孕,因此男方急於辦離婚。不過男方目前無存款,且多年來無帳面收入(跑單幫收現金),女方有穩定工作收入(年薪約70萬),且薪水全交由男方處理,男方不但將女方的薪水全花光,還用女方的名義借貸約280萬(因女方有工作較好申請貸款),總計雙方財產如下:

1. 男方家長"婚前"購買的房屋(男方名下,無貸款):市價約450萬

2. 雙方存款→幾乎為零 (全被男生拿去投資)

3. 信用貸款:280萬 (借款人為女方)

若依照法定財產制,目前狀況,女方是否無法請求任何賠償?現在男方還是堅持無小三,只是夫妻"協議"離婚,請問女方是否應該堅持不離婚,蒐集證據提告?(拖到小三小孩出生?)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21 22:4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由於夫妻雙方婚後財產幾乎沒有

所以分配不到什麼

建議可以先告男方通姦要求賠償

然後再起訴請求離婚

由於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諮詢 

林智群 (klaw) 103-02-22 16:36

 婚後沒有財產只有負債,不用考慮夫妻財產的問題,建議處理通姦事宜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21: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雙方似無婚後財產可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建議可拖至外遇生產,掌握確切之通姦證據,對您配偶及外遇對象依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離婚部份應詳查資金流向,倘男方不予配合,且未處理名下債務前,切勿協議離婚。本件可詳細蒐證小三生子後,再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併請求損害賠償

通姦部份,因刑事採嚴格證明主義,若無抓姦在床之證據,恐難定罪,若小三真有身孕,這孩子即成通姦鐵證,屆時自可一併解決財產賠償問題。

建議您仍須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俾維您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11: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待外遇生子,掌握確切通姦證據後,再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對您配偶及外遇對象提起刑事通姦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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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G 103-02-21 19:31

老闆要我們休無薪假
有員工四人(甲,乙,丙,丁)
員工-甲,已休假過
員工-乙,正在休無薪假
在員工乙在休無薪假的最後一天
也就是員工-丙要休無薪假前一個工作
他突然和老闆吵架, 說放無薪假是他的薪水領太多了, 把他解僱算了.
結果
老闆真得就叫他打包走人
這時, 員工-丙就和老闆談資繾費
老闆什麼也沒說
就叫他不用交接, 可以走了
我是員工-丁
事後
老闆跟我說不用放無薪假了
公司由你們三個人運作應該沒問題
想問: 此案例的丙, 是否屬非自願離職, 丙有何權利可爭取
以上

林智群 (klaw) 103-02-22 16:45

 這是非自願離職,可以要求資遣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20: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似為非自願離職,可請求相關資遣費,若雇主不願意支付,可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訴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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