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摩托車(年約40歲)
乙方:摩托車(年約70多歲)
丙方:於乙方共乘並坐後座
地點為T型路口 無號誌燈 無監視攝影機 ,學校附近
於 平日九點左右
甲方為直行車,乙方為巷子口出來欲向左轉彎車
據甲方家屬判斷 ,甲方欲閃躲乙方,煞車並車頭打左斜,失去重心,頭著地失去意識,就醫恢復意識後忘記當下情況,診斷為腦震盪,恥骨與腳掌骨頭裂開,醫師建議休養三個月。而摩托車體左側有摩擦痕跡,車體並無明顯大傷,
據當事者說明:乙方為巷子口出來欲向左轉彎車,已到甲方順向路中間,看見甲方摩托車後緊急煞車,受到甲方摩托車擦撞,跌坐地面,乙方表示有腦震盪,丙方腳些微擦傷,且有就醫紀錄。
現場並無明顯煞車痕,現場無監視攝影機,無人提供行車紀錄器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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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甲方家屬判斷與乙方說詞似乎有些微矛盾,但因現場無目擊者,目擊者為當事人。
問題一
就這件事情 甲乙雙方肇責比例是?
問題二
若乙方釋出善意欲賠償甲方骨折所受精神、實質傷害,應負擔多少費用才為合理?
問題三
乙方需要賠償甲方損失嗎? 若不賠償 甲方會有何動作? 民事提告?
我的案子是這樣,我於2013/02/05收到法院支付命令,上面是93年積欠遠傳電信9萬8千多,
我也於昨日2/5致電去表示說我有心要處理,但是他一直在強調如果再過年前還清只需還一半的費用,這邊我有提到我每個月最少可以繳8000,對方表示
他要去幫我爭取看看,並要求我不要寄異議書到法院,他說這樣只會讓案子更複雜,
這邊我有以下幾個問題想請問
一、當初我確實有去申辦此號碼,但那時未滿20歲就私自拿家長的證件去申辦(通訊行也沒有打電話與家長確認),請問我是否可以用這點來要求費用可以減少嘛?
二、積欠費用我記得也沒有那麼多,這邊我有什麼辦法可以要到當初的資料,那些資料的可信度又為何?
三、不管有沒有協商完成,我一定要先寄異議輸至法院,以確保我的權力麻?
但以下是我目前想到可以的辦法是否可以指教是否可行
民法及刑法的條文其中78~80條我想是保護我權力的籌碼, 但是我怕對方屆時用83條反駁,我記得當初通訊行表示我只要拿法定代理的身分證影本就好了, 但沒有請我問法定代理人的意見,只見申請表單填寫完畢簽我的名字及法定代理人的名字,就有一支門號及手機,如果到時候我用這個理由向法官陳訴是否可以呢? 另外上訴這邊我也觸犯到刑法第218條偽造文書罪,但是刑法第18條裡有規範到已滿18歲得以減輕刑責,以下是我的問題 一、我向法官陳訴當初的申辦過程,並承認確實有申辦。 二、如果對方要求我一定要清償他所開出的金額,我是否可以針對他們在這段時間是有更換記帳系統,或是資料庫,在更換的過程中是否有公信人,這方面去做質疑呢??也就是說我只承認電信公司當初出售債權的金額。 三、這裡我會展現我有心要還款但我是否可以用上訴法條,請求法官我只清償債權出售價的1/2或是更低。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如果沒有提出異議的話,這個積欠電信費的法律關係就會直接在法律上確定,而無法再行爭執。
依你所述,積欠9萬多元之電信費,其實光看這個數額即相當驚人,這個數字怎麼來的,可能都有很大問題,其次,93年迄今其中遲延利息有很大部分可能均已超逾時效(可以提出時效抗辯),而且本案即使轉為訴訟裁判費相差亦僅500元(由電信公司先繳,判決後由敗訴之一方負擔),因此對於電信公司而言,你如果不提出異議而支付命令因此確定是最理想之狀態,但對你卻是明顯不利,故建議你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使該案轉為訴訟程序,藉以要求電信公司提出證據和資料來證明其訴訟上主張之欠款金額,這樣應該比較可行、有利於你的債務協商。總的來講,不論是合約簽定過程有無瑕疵或金額的問題,在進入訴訟程序後,你都可以看到資料,提出相對應的抗辯。提出異議後,你可以先跟法院聲請閱卷,看看電信公司已提出的資料有那些,進行訴訟以及協商之準備。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車禍原因:我方為直行機車,對方汽車未依號誌違規左轉後撞上,我方車損,人受傷,對方只有車損。(車禍事故分析研判表內容:對方違反號誌管制或指揮,我方無肇事因素)
想請問:
1.已屆6個月刑事追訴期,故已提告。因對方無和解誠意,若上法院求償金額可比原本談的和解金額要求的更高嗎?(因原本我們想盡快讓事情告一段落,想自己承擔部分後續醫療費用,現因對方態度強硬,無誠意和解,故不願再承擔此部分)
2.因傷口有蟹足腫,目前還在注射類固醇治療,醫囑上有註明"未來可能須繼續治療或雷射,且有復發的可能"。關於後續醫療費用的金額該如何計算?(因為我們擔心未來不知會復發幾次,而打針+雷射費用療程約需3-4萬,所謂的後續醫療費用,可以計入未知的復發的部分嗎?合理是以計算幾次的復發為限?)
3.因對方已代為維修機車,並支付費用,此部分須在提告時註明嗎?(另對方汽車維修費用我方需負擔嗎?)
4.強制險只負擔現有的醫療收據,未完成的療程費用是否直接向對方求償?
5.強制險醫療求償與向對方求償的金額是分別對保險公司與對方提出的嗎?(分開談?)
6.工作薪資損失:若無扣薪,是否就不能申請?(在醫囑上註明的10天休養期間,公司未扣薪,另多請假的部分,原先我們覺得對方態度良好,故直接扣自己的特別休假,所以也未扣薪。現覺得對方並無誠意想負責,故想請問此部分可否列入求償費用中?)
7.交通費用:若無計程車單據,是否就不能申請?(同因原認為肇事者態度良好,故原願自己吸收,未由計程車接送往返醫院,現想請問是否可列入求償費用中?)
女方為越南新娘,在按摩店工作(大夜班,有提供色情服務),欲把小孩偷送回越南。
現在雙方已協議離婚,但女方不肯遷出戶籍及搬離。請問以下幾點:
1.(一)離婚條件是小孩監護權歸女方,女方負擔所有扶養費,男方不須負擔。
(二)雙方同意在上述所協議內容之外的財產及債務,各自名下之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名下 之債務各自理直,與對方無關,且雙方同意拋棄對對方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權。
請問以上條例,是否雙方都不可以再向對方要求贍養費及扶養費等費用?
2.女方在離婚前有向法院提告男方家暴,男方收到法院傳票2/26開庭,(事出因女方那日堅持要去上夜班,男方抱住不讓她去,拉扯下女方手肘撞到牆壁而擦傷),今日2/4雙方協議離婚,已至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成功。
3.現在雙方已離婚,離婚前住所為男方父親房子,女方現在卻不願將戶籍遷出及搬出去。
請問有何方法可使女方盡速搬離男方住所?
您好,去年6月的時候,有個自稱是柏克萊美語俱樂部的顧問推我英文課程,我也有到現場諮詢,他那時講說只要我月付1660,每個月可以無限次數上課~
但是報名之後上沒幾個月就因為我工作上的關係沒有時間去上課,因此從去年的11月開始延期到今年的2月,不過費用依然照樣繳納,從報名之後到現在我已經繳了頭期款$1990+$1660*6期的費用,最近覺得這樣下去不是辦法,想說要停掉課程,但卻被該公司拒絕,說他們只接受我再延期,等我可以上的時候再上課,並說他們不是補習班,而且我是買教材送課程,所以不能退費~而且他們那個月付金是已經向金融業者貸款的。
我並非是要把我之前繳的追回,而是從下期開始停止繳納,想請問我該如何解決,謝謝!!
回覆 蔡 的發言內容:
您應該是購買商品,就像分期付 ... (恕刪)
你好~
真的無法解決了嗎...?因為那套書我完全沒使用過,即使要退還也可以,另外當初是跟我說是買書,課程是附送的,但跟我推銷時,感覺課程才是主要的,而且其實我覺得那套書不值6萬多.......請問還有什麼辦法可以停止繳費嗎?因為雖然是分期付款,但6萬多對我來說真的不是小數目...麻煩你了,謝謝!!
所以呀~~各位大大:
到法院全部是要證據的啦!白紙黑字最重要。
算算手上有什麼籌碼,不然;
打一場官司曠日費時,還會消耗許多精力的。
最後還是得乖乖付費~
所以勸大家做任何決定前,都要仔細想清楚,
畢竟都成年人了~請為自己的決定負責囉!
希望有這件事情的受害者,但是要半年內或三個月內的
可以使用信箱與我聯絡gtohto2002@gmail.com
這間公司的做法令人難以認同
看來有打手出現了啊,說誰大家心知肚明
文章寫的就是叫人省點力氣 不要投訴了
點帳號查看,每篇都回一模一樣的,看了就有問題
寫那種文章就想勸退受害者 真是惡劣
版主您好 我也有遭遇相關問題
想請問版主是如何解決,我也是屬於被話術誘導,後來因為搬去桃園要停止時才知道課程是送的,可是書居然要六萬塊,實在很不合理。目前已繳6個月,希望版主分享經驗 ,救救我。
x78301@gmail.com 是我的信箱。
我並不是要要回之前的金額,但只想停止繳納分期付款設停損點,煩請有能力的人救救我。
回覆 ruru 的發言內容:
結果我今天去退了,可能還在七天內的關係,他很爽快的給我退了,
不過當初簽約的時 ... (恕刪)
還好還好,恭喜你可以全身而退>~<d
希望大家要看清楚不要像我一樣才可以盡早發現這個騙局啊~!!!
我也是受害者,當時也是想學英文,但對方卻沒告知有第三方公司金融機構
因出差耽誤付款,金融機構的人還打來罵,說有問題自己找柏克萊,讓我想退掉,我找不到方法,
說他只是借錢給我,讓我很錯愕,是不是有什麼方式可以解決,我真的很無助
希望可以給我一點意見
回覆 ruru 的發言內容:
結果我今天去退了,可能還在七天內的關係,他很爽快的給我退了,
不過當初簽約的時 ... (恕刪)
我的情況跟你一樣 所以去退就好了嗎
我覺得他們總監看起來就心機很重((抖
原來大家都跟我一樣,遇到這個問題。
從頭到尾我只去了5~6次課程,途中想退,但對方也是用盡辦法不給我退。
後來因為搬去南部一年多,所以先停掉,途中還是一直繳錢,(每個月1660元)
直到最近搬回台北,因為工作中斷,所以有延期繳款,但也繳到剩下半年(6期)。
最近又因為9月份的繳款未繳,他們分期公司一直打電話來催繳,
我有表明說目前有點困難,可以延一延嗎?
對方堅持要我隔日中午傳真收據,最後對方掛電話前,說揚言要將我列入黑名單,還傳簡訊來。
我真的覺得只有自認倒楣,想說慢慢繳,繳完就算了,當作被騙,
但我怕說繳完之後會不會又有甚麼款項又跑出來,要我去繳款?!真的很害怕!!
可以請問有人遲繳,但有繳完,繳完後,真的就沒事了嗎?
請大家幫幫忙~
以下
簡訊內容: XX分期通知:柏克萊帳款於多日,屢催不繳,將通報同業及金融單位,另評估通知各店家公告黑名單。 於今日內傳真收據,以撤名單。
律師您好
最近跟朋友一起要架設一個(運彩分析網的網站) 主要是分析富邦銀行所推行的運動彩券盤注的勝負供會員參考,同時也分析國際運彩的相關勝率。同時有收取會員費。
其中我們也對勝場機率較大的場次,不定時篩選1-2場作單支販賣。若此場次結果預測失準造成負場,我們會完全退費並且補償購買此類商品的會員一定比例的補償金。例如:熱火對溜馬 網站預測熱火勝場;此訊息銷售$6800元!萬一熱火輸球,者購買此訊息的會員,會以補貼場次的方式來補場會員的損失。
請問
此作法是否有違反教唆賭博罪?
網站上有註明
提醒您 網站之內容僅作為資訊分享用途
請勿使用網站內容從事有關違法之合法博奕行為 謝謝各位配合
運彩分析這樣的網站,在經營上還有哪些法律上的問題須注意的。
因為初次創業又是稍稍與博弈事業有關所以必須謹慎。請專業律師不吝指教~
以上 希望得到 大律師法律上的釋疑!?
PS:(運彩分析) 與 (北富銀的運彩投注網站)不同喔!因為很多人會搞混!
(運彩分析網站)就像 股票投顧公司, 股票分析師賣資訊給股迷 賺取費用。但股迷要買股票還是要自己去證券公司開戶買(北副銀的運動彩券) ,運彩分析只是預測 並非投注網站
事發經過,小弟與一名已成年女子於雙方自願情況下發生肌膚之親,經過半年後遭不明男子打電話恐嚇。
該名女子與小弟認識時尚未有法定婚姻關係,但已知有男友,但發生肌膚之親時僅知女方有男友但是否有法定婚姻關係,是未知的狀況下,而該不明男子電話內容中稱該女子為老婆。
不明男子電話內容中提及將對小弟與女友進行人身迫害(在此不明男子有提及是否需要帶人找小弟並請小弟吃子彈),若需要人身安全無虞,就需要付出高額費用給該不明男子,不明男子於電話中提供該方自稱為人頭帳戶之郵局帳號,要求小弟進行限期內匯款,若未匯款或報警使該帳戶遭凍結,將對我方採取上述之人身迫害行為。
目前已向警方報案,且警方已受理並提供報案三聯單,且向警方提供電話錄音存檔以及簡訊內容等物證。
在此想詢問,第一、警方受理恐嚇案件,案件類別屬於妨害自由,正確與否?
第二、不明男子有提及"子彈",目前無法查證是否對方確實擁有槍砲彈藥刀械等物品。若此案件警方函送法院後,是否可多加要求警方或法院查證對方是否確實違反槍砲彈藥條例等情事?
第三、通話內容中,不明男子提及高額費用,警方有說到目前我方因尚未進行匯款動作,所以現在尚未構成恐嚇取財部分,但恐嚇取財罪刑比恐嚇妨害自由罪刑更加重,正確與否?
另外,以上述情事在尚未匯款或與對方相約碰面進行付款動作,是否就無法構成恐嚇取財?
第四、基於人身安全下,於報案過程中,有向警方提及此部分,警方有說明可針對報案人住處多加巡邏,但女友部分仍需到該住所所管轄之轄區派出所或分局進行備案,才有辦法請求警方多加巡邏該地,是否如此以及是否可由報案者本身請求警方向女友住所知轄區分局派出所提出巡邏之要求?
第五、基於人身安全下,若需要配合警方進行調查或法院開庭,是否可向警方或法院提出不和加害人碰面或同庭偵詢?
目前心中有這五點疑問,還請各位律師解答。
劉先生你好
依你所述 你所找的印刷廠把你要的名片印製錯誤 之後有向業務反應並要求退款 但業務人現在卻遲遲不肯處理
1.你與印刷廠之間是成立民法承攬契約 印刷廠有完成正確名片印製之義務 你則有給付印刷廠報酬之義務 但是因為印刷廠給付有瑕疵 你也跟印刷廠要求修補 經印刷廠業務承若退還報酬 就此部分 你在民法上當然有請求返還報酬之權利
2.至於刑法詐欺部分 我不認為會構成 刑法詐欺之要件之一為行使詐術 印刷廠不是從頭到尾皆沒有進行履約之動作 只是履約發生了問題(印製錯誤) 所以在刑事詐欺之主觀上 尚難認有詐欺之不法犯意
3.你要提告可以用支付命令或民事訴訟之方式 訴訟費用你要先付 將來勝訴你可要求對方負擔 至於律師費部分 只有在強制委任律師之程序才可要求敗訴之一方負擔 你的這個支付命令或民事起訴程序 目前為止還不算強制委任律師之程序 所以你因此付出之律師費 不得要求對方負責
陳振榮律師
任職公司每月需處理數十件員工扣薪執行案件,實不勝負荷;煩請協助解答下列疑問
1.對同一員工有數執行命令、無分配表、要求公司依債權比例逕為分配。公司有此責任?
_1-1.承上,若出錯,則少受領分配之債權人可否要求公司賠償? 公司應如何解決?
2.執行命令中均只敘明利息利率,並無具體金額。公司有為其計算利息金額之責任?
3.公司發薪日(每月7日)至給付債權人扣押款之(現金票或電匯)日,因作業費時而有7~10日之時間差(部分債權人分配給其委外催收公司之作業亦需3~5日才會入帳),而員工承受之利息利率多為日息萬分之五。則
_3-1.債權人以其入帳日為清償日,是否合理?
_3-2.發薪日至清償日間之利息,員工可否主張應由公司承擔?
_3-3.公司可否要求債權人,派人來公司領取現金(或現金支票)?
_3-4.承3-3,可否限定於發薪日(或次日)之特定時段(ex.10點AM~3點PM),並聲明逾時不候(延至下個月)且債權人應自負遲延責任?
4.公司可否委外處理扣薪案件、將處理費用按件平攤後,要求債權人負擔費用?
各位律師好!我朋友因為找工作,被詐騙成為人頭戶,個人帳戶被凍結。
陸陸續續上過幾次法庭,可是目前法官都還不能判決,導致不能找到工作。
本來就不好的經濟條件,更是因為這件事情,使得找工作更加困難。
現在將事情發生的過程重點向各位律師說明,請各位律師提點一下。
前年在台北看報紙找工作應徵某家公司,
面試者後來隔幾天來邀約說,再另一家正準備經營分公司有主管職缺,是否想當主管意願,我朋友不疑有他,就完全依造對方的說詞(幫我朋友介紹業務),按面試者要求,依照代辦貸款公司(一澤)的貸款書填寫資料,向渣打銀行借款20萬,面試者說:這筆貸款公司以後會幫我朋友償還解決。在申請貸款的過程中,也以貸款申請費用為由向我朋友要求繳款數次,總計約3萬新台幣。又以業務帳務轉介的方便為由,向我朋友借用信用卡。在中間還借用我朋友機車一輛未還。
現在我朋友的問題是
因為按面試者要求、按照貸款代辦公司(一澤)的樣本填寫資料,涉嫌詐欺嫌疑。
面試者已經在前幾次開庭承認向我朋友借用機車變賣,但是對於以求職的名義,對我朋友進行詐騙貸款的事情全盤否認。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非常感謝林律師的回覆,謝謝您!
另外還有一個疑問的地方,想請您解惑的,就是證明款項是對方拿走的部分。
我朋友是在板橋捷運站的渣打銀行領取貸款金額後,按照面試者的要求,乘坐捷運至雙連捷運站出口將錢交給面試者。而且交付被騙的貸款金額後,就各自離開了。
我們的疑問是:
1.如果想要證明的話,是否可以請檢察官調閱捷運站出口的錄像畫面呢?
2.我們該如何請檢察官協助調閱捷運站錄像呢?是開庭時後直接提出嗎?還是因該請律師來提?
3.如果只有捷運站錄像,這樣的證據是否足夠證明當初款項確實是對方拿走?
4.如果有當天的通話明細,對於證據的完整度是否有一定的幫助?
還請林律師再幫忙指點疑惑,謝謝您了!
各位律師好!我朋友因為找工作,被詐騙成為人頭戶,個人帳戶被凍結。
陸陸續續上過幾次法庭,可是目前法官都還不能判決,導致不能找到工作。
本來就不好的經濟條件,更是因為這件事情,使得找工作更加困難。
現在將事情發生的過程重點向各位律師說明,請各位律師提點一下。
前年在台北看報紙找工作應徵某家公司,
面試者後來隔幾天來邀約說,再另一家正準備經營分公司有主管職缺,是否想當主管意願,我朋友不疑有他,就完全依造對方的說詞(幫我朋友介紹業務),按面試者要求,依照代辦貸款公司(一澤)的貸款書填寫資料,向渣打銀行借款20萬,面試者說:這筆貸款公司以後會幫我朋友償還解決。在申請貸款的過程中,也以貸款申請費用為由向我朋友要求繳款數次,總計約3萬新台幣。又以業務帳務轉介的方便為由,向我朋友借用信用卡。在中間還借用我朋友機車一輛未還。
現在我朋友的問題是
因為按面試者要求、按照貸款代辦公司(一澤)的樣本填寫資料,涉嫌詐欺嫌疑。
面試者已經在前幾次開庭承認向我朋友借用機車變賣,但是對於以求職的名義,對我朋友進行詐騙貸款的事情全盤否認。
請問各位律師,我的朋友該如何舉證說明當初是因找工作被騙所以才填寫貸款資料的。
你好,想詢問一下,我在去年底於一個沒有號誌的十字路口發生小車禍,雙方當下都有到醫院就醫,不過彼此都只是小傷,醫生僅建議宜休養。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內容為我方疑涉行車未注意車前狀況,肇事致對方受傷;對方的內容則為疑涉行至無號誌路口,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先行,肇事致我方受傷。
昨天第一次調解,但對方不認同研判表所示,堅持自己沒錯,但也不願意申請交通鑑定,一直表示監視器顯示我方在過十字路口時停在路口停太久之類的,侵占他方路權(但我覺得對方過路口並未減速),所以堅持他完全無過失。
目前我方就醫及修車費用僅花費約800元,對方醫療及修車花費約3000元,但對方堅持向我索討1萬元,而且因堅持認為自己沒有錯,所以不會負擔我的損失,調解委員協助調解都沒有用,所以昨天沒有共識就結束了,但對方說他從其他縣市來對他不公平,所以他也要向其他縣市的區公所申請調解,意思就是也要我去外縣市。
調解委員事後跟我說對方堅持自己沒有錯,只一味的要我賠償,就算去外縣市進行調解也不會有結果,因此建議我可以不要去,直接提告對方。
依對方態度除非我真得給他一萬元,不然幾次調解應該都不會有共識,但是我認為我並非完全過失,所以根本無法接受對方要求精神撫慰金7000-8000元,而且我全額賠,但他卻完全不支付我的損失,是覺得太誇張了。
目前我的困擾是
1.是否就依委員的建議直接提告比較恰當呢??
2.若對方真的也申請調解,但我不出席,未來上法院時對我是否較不利??
3.另外,當時發生車禍對方騎的車子是別人的,但他昨天表示不想麻煩車主,
所以不會跟車主要行照,這樣即使調解不是也欠缺資料而無效嗎??
4.若是真的提起訴訟,那我該注意哪些部分,是否也要向對方一樣提出巨額的精
神賠償才不會吃虧呢???或是還有其他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麻煩各位律師們給我些建議,真的非常感謝!!!!!
你好
之前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障給付為何保險公司無法給付
富邦的書函說明中
一.查本次交通事故之和解契約,雙方並未約定不得扣除之
二.(醫療費用48009元及殘障給付200000元),惟此金額尚不足扣除本公司已賠償之450000元,依前述之規定,本公司無給付責任
已和解45萬和解書上(包含汽機車強制險),和解書上也未提及包含殘廢賠償給付部分
可是事故發生到醫療行為結束共三年我的長短腳也是拆完鋼釘後才確定
當初和解金額中本人將理賠明細提出,並沒有殘廢這一條
之前可以申請45萬是因為對方還有第三人責任險)
現在富邦把強制險的醫療費用及殘障給付搞在一起
96年汽機車強制保險『死亡或全殘給付150萬元』『傷害醫療給付20萬元』
請問富邦的做法是對的嗎??
謝謝
回覆 蔡律師 的發言內容:
真的很抱歉,我真的看不懂您寫的意思,您應該先敘述何時跟何人和解,然後什麼時候向哪間保險公司請求 ...
真抱歉沒前因
本人96年9月車禍97年1月與對方已和解45萬,和解書上(包含汽機車強制險)
但是我的大腿粉碎性骨折治療時間三年
治療後長短腳3.5公分,可以申請強制險的殘廢給付20萬
101年向富邦產險申請殘障給付,拒賠
書函說明:
一.查本次交通事故之和解契約,雙方並未約定不得扣除之
二.(醫療費用48009元及殘障給付200000元),惟此金額尚不足扣除本公司已賠償之450000元,依前述之規定,本公司無給付責任
是這樣的。我們家前幾天買了一間房子,房子是要登記我跟我妹的名字。
但簽約當天,我不在現場,只有我爸我媽我妹在場!我也沒簽任何的授權書、同意書、委託書。
本來仲介說,我不在場是否要改天簽,但我爸說沒關係,她(←指的是我)同意,所以由我妹代簽就可以了,但我有疑問,雖然我爸是我的法定代理人,但問題是我已經成年了,我也並沒有任何的授權書、同意書、委託書,這樣我妹可以代簽嗎?這樣的買賣算合法嗎?
還有,當初仲介有讓我爸簽議價書,付了100000斡旋金,但我想問,雖然是我爸付的金,但最後簽約的是我妹,要買的也是我們兩的名字,這個程序是對的嗎?不是應該要我跟我妹來簽這個斡旋書,這樣最後簽買賣契約書才對嗎?
另外,我妹簽了買賣契約書後過兩天,我才知道他們買房子,但我不願意,想解約,請問有審閱期嗎?如果我堅持解約需要賠償什麼費用嗎?會不會害到我爸我妹要背什麼法律責任嗎?
我的房子因鄰戶違建受損,有結構安全破壞生命財產危險,拆除隊在民代關說下不拆違建,到監院陳情業務處只幫兩邊轉公文,沒有監察委員出面調查,事情不了了之,最後到法院提告,卻真正見識台灣司法的黑暗。一審有法院囑託專業鑑定報告不明滅失,跟我的有利證據被張冠李戴,以及法官的任意心證做出的烏龍不利判決,幸經二審法官呂太郎親自履勘、追查鑑定報告及傳政府山坡地社區安檢技師出庭做證,終於判決對方應拆違建排除對我所有權妨害。但三年多法院單方面聽信對方無證據說詞「拆除有山坡地危險需請照補強」,並任由對方說謊做假,兩次稱要請照都因不實理由作罷﹝為工務局函推翻﹞,明顯為顯有能力故意不履行。我忍無可忍聲請依法以債務人費用命第三人代執行,法院竟要我出錢委任建築師,“限五天內提出替對方申請補強執照的書證,否則駁回我強制執行聲請”,我忿忿不平檢舉事務官利用職務上機會圖利,幫債務人免除執行,法院只好把球又丟回債務人,但讓他到現在無限期拖延。我後來查到事情為何如此離譜:這位頂替訴訟的人頭債務人﹝地檢署緩起訴書證明為假買賣﹞為台中執業醫生,真正所有人為家族詐欺集團通緝前已潛逃出境,他太太是台中法院高階法官,與一審法官為台大法律系同學,進入執行程序不僅一起到現場參加會勘,而且書狀與債務人筆跡不符,甚至由台中地院郵局投遞,足以確信是太太冒名製作,卻成為執行法院玩弄程序的最高指導原則亦步亦趨、完全遵行。我一再具狀聲請、異議遭置之不理,向院長、庭長陳情檢舉,也由法院文書單位鸚鵡學舌,以法執行事務官說辭回函答辯。知情人都說再拖十年也不可能從法院討回公道,必需鬧大引起媒體報導才有用。我是七十困窘老婦,雖多方聯絡媒體,然而台灣太亂已至無政府狀態,光怪陸離事層出不窮,除非我自焚、跳樓,不可能引起媒體注意。只好公開徵詢:是否有敢得罪法院、精通執行程序的正義平價律師,敢於出面爭取司法正義﹝神話吧!﹞。
律師是在野的法曹,心中都有正義感,每位律師都是拼著生命危險,為了正義跟法院據理力爭,所以才有所謂人權捍衛者之稱。而我們律師在接案過程中,心中也會判斷孰是孰非,而更重要的是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證據不足,縱使您說的再有理,也不能浪費您的金錢接案,畢竟,我們律師必須依照律師法的精神處理。台灣律師是台灣能民主自由的起點,想當初爭取解嚴時的民進黨人中有多少位是律師,就足以證明律師的重要性。律師是整個台灣司法界的監督者,也是台灣社會司法貞操的最後一道防線。
如果您有冤情,或許您應該把相關證據跟司法的第二道防線-檢察官訴諸,但必須提醒您,沒有足夠證據指控他人,是會觸犯誣告罪,所以,您一定要準備相關資料,詢問當地律師您的證據是否足夠控告,您當地的律師公會對於有冤之人,一定會稟持著熱情的心去幫忙您的,而當地律師公會的理事長或各位理事也是因為熱心才會出來競選,您也可以請教他們,畢竟理事長及各位理事都是當地律師的表率。
另外,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於有冤之人也提供很大的幫助,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會長更是公益聞名,您可以找當地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約諮詢時間,將您的冤情跟他們說,相信您一定能平反的。當然,您也可以跟當地的立委辦公室陳情,只是個人認為畢竟這是非法律的途徑,個人並不建議您這樣做。
以上提供幾條您可以諮詢的對象,個人淺見之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吾母為三姐.父親於民國88年10月3日往生.留下2筆田地.及一筆建地及建物.三兄弟以鄉下無女兒分遺產之由要求三位姐妹放棄繼承遺產.三位姐妹不依.以至延宕至14年無往來之後的民國101年1月三弟聯合2位哥哥要求簽署繼承遺產分配協議書.
第一份的協議書於101年一月擬訂.內容為:共同出售2筆田地.並負擔父母生前之醫療看護.喪葬等相關費用各1/6.而建地及建物.只由三兄弟繼承各1/3.
女方當時提出不公之處.所以最終為所有遺產(包含建地建物)均分6等份.父母生前之醫療看護.喪葬等相關費用理所當然願意負擔1/6.
但三個月後三弟反悔希望重新協議內容.希望三姐妹還是放棄建地及建物的繼承.還發生激烈的口角爭執.女方婦人之仁及念于姐弟情誼.無奈之下簽下第二份協議書.因氣氛火爆便無顧慮到分擔父母費用的部分.按放棄繼承部分比例.同時減少.因遺產最高價值來自該筆建地及建物.已遠超過剩下的兩筆田地.
女方希望再與男方協商分擔父母費用金額部分時.三弟已訴諸法律要求期限內付出分擔費用.開過幾次調解庭都無結果.有調解官要求提出有效單據.實銷實付.也有調解官提出案遺產繼承比例分攤費用.三兄弟都不予以採納.堅持走上訴訟一路.
三姐妹很有誠意願意在合理的比例與金額分擔費用.但詳閱之後發現浮報之金額高得離譜.母親喪葬75萬.父親喪葬95萬.父親非地方仕紳.葬禮也很低調.父親往生時又有農保.政府喪葬補助白包收入.火葬入塔的費用也不至高到95萬元.
所有金額也只以約略來帶過無法令人信服.父親3年看護費192萬.平均一個月5.3萬.依當時彰化地區物價與訪價.應為3萬很高了.另計畫將祖父母撿骨入塔12萬.未發生之費用何來索討.
此次的產生費用是父母生前費用.金額是此是訴諸法律的最大原因.該付多少爭議不休.錢乃身外之物.誰占誰便宜都不好.在合乎情理法的合理金額.再多都心甘情願負擔..合理的金額與比例分擔父母費用是三姐妹的訴求…大哥大姐都已是7旬老人.一輩子沒走過法院.調解庭就走了三次..
日前有買方欲購買三姐妹之田地.也已簽訂契約收了訂金.
三兄弟知悉後.對三姐妹繼承之田地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扣押之法院公文已收到..
現有3個問題
1.如何寫抗告才有機會成功..
2.如何爭取合理之分擔費用的金額..
3.在無奈與後悔簽訂的協議書.如何提出異議?才有機會在公平正義下爭取合理金額?
事情是這樣子的,年關將近,公司的主管部門開會,表示公司未來會開始輪三班制,她決定要先試驗輪班
會後與單獨談話表示如果不行配合不然你就做到今天要求自行離職,
唯在應徵工作時已向公司明確表示基於健康因素不參與輪三班制,意圖逼退離職明顯,影響其工作權,據其他資深同事表示該主管已經用不同方式弄走了不少人了
期後又再次開會,草擬輪班同意書要求簽署,目前還沒簽,
已向公司管理部申訴,得到的回應是居然是,不如你就乖乖的離職吧妳鬥不過公司的,管理部該職員與主管私交不錯
後來向總經理表示,經理表示那是主管的個人行為,他並不知情
惡霸主管,正義難容
想請問這樣可以主張哪些法條
他有違反了哪些嗎
哪些著眼點會比較有力
另外我請教
這樣有達到可以勞工申訴的條件嗎
年關將近,沒想到遇到這種欺壓事件
真的是憤憤難平,雖已有在網上爬文
仍希望徵詢專業的意見
並先感謝回覆建議律師
經詢問總幹事表示有貼公告及每戶信箱都有投遞通知單,並於會議中決議以期限內申請者才?付,而未申請者之費用將歸入管理費中,但經與房客確認表示確實無收到投遞至信箱之通知單,所以並沒通知我,然而我卻喪失權益,想請教我如何爭取我的權益?管委會的作法是否合法?如果管委會無法佐證我確實有收到訊息,是否我有其他管道可爭取?(因為退回的錢幾乎可以讓我近一年免繳交管理費) 另於102年1/18管委會開會我到場表明我的申訴,得到的回應是會議中已決議且以公告及投信箱方式通知,係屬通知,所以不得再申請,試問該管委會是否有權將這一萬元納入管理費中?另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會議紀錄需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該規定中之送達如何認定?因管委會告訴我已以公告及投信箱方式告知,所以無違法,因此我想知道我該如何爭取我的權益,如果因此訴諸司法時,於司法過程中我所花費之金錢及時間是否於將來勝訴時可要求管委會賠償?謝謝
事由是因為朋友甲要買東西需要分期 於是借用我的信用卡,並口頭承諾(事後在101/11/23告知會繳款) 結果都沒有!! 後來甲未告知且未經我的同意使用我的信用卡於
國外網站上購買東西(101/11)
當月(101/12)帳單來後我才發現
發現後我有與朋友聯絡,他也口頭允諾會支付該筆費用
也整理好整個帳目明細給他,但現在朋友卻完全避不聯絡
事發101/11~現在102/1 我只有他的名字,聯絡電話跟e-mail 其他的資料都沒有!!
請問我有什麼方法可以利用公權力要求他支付該筆費用呢?!
有辦法要求發卡銀行提供請款網站
進而得到並非跟我本人相關之帳戶所使用信用卡之授權行為嗎?
如果我只有對方的電話號碼...
我有辦法可以寄存證信函給他嗎?
我真的很急.... 我身上所有可用的錢都在他手上 目前背負著該卡債還是一筆信用貸款.....
於79年間,叔叔想變賣房屋有詢問我們意見.當時,父親負債跑路,我已退伍,二弟外島當兵,三弟未滿18歲.長輩及母親主意由我們三兄弟共同負擔買下.
於是先將居住房子抵押貸款200萬,還有負擔每月40幾萬的民間互助會,這樣把所有權辦理過戶完畢.
怎耐,二弟退伍後,卻拒負擔負債也不返還所有權.他很皮,又有母親緣,加上負債負擔很重及顧及家中和諧,就暫時放下努力賺錢還債.(二弟外面工作也沒賺錢回來也沒負擔任何費用)
待十幾年後,負債還清後,他就來說他擁有1/3所有權要付他租金.我跟他要1/3購屋金額.他又皮了.
現在,他認為已過15年的追討期,及仗著沒給我任何字據.變本加利的要賣房子,或要給他錢.
請 問:我該如何維護及爭取自身權利,我的情形適用_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之返還請求權 嗎?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如果男方外遇並且有向女方承認,卻不肯悔過,依然藕斷絲連。而女方想蒐集證據,卻苦無證據可循。因為該外遇對象是以手機撥打隱藏號碼給男方,藉此聯絡私下相約,沒有簡訊或電腦力使訊息可尋。而且電信公司的提供的電話號碼明細似乎不是個有力的證據。然後女方深受這件事所惱,有時候從他人告知男方與外遇對象秘密出遊,整個氣到生病或暈倒,導致現在身體虛弱,且患有憂鬱症,就是因為沒有實際證據可證明男方外遇,而深受其苦。又無法負荷專業徵信社高額的費用,故放棄尋求徵信社一途。再來,如果雙方選擇離婚,而且小孩知道男方外遇這件事,小孩或女方可以用會受到男方影響致行為思想偏差的理由,而選擇母方監護權嗎?然後贍養費還有精神賠償方面,是否也會有個著落?最後,想請問律師,有什麼方法可以定罪該外遇對象呢?總不能讓他一直逍遙法外吧?
請問一下由於母親於民國101年3月25日租賃一間房屋,契約定為五年,當初房東口頭承諾押金兩萬,租金為一萬,但簽訂合約時我母親不識字,房東卻要求更改為押金三萬 租金一萬,我母親也簽名了,但只給了兩萬押金跟一萬租金,租屋期間內鋁門窗要求房東加裝,房東答應了,請我們自己去裝,但裝了以後又嫌貴,不願付錢,我母親已由租金內扣除,房屋陽台、廁所、房間天花板都漏水,房東有請修繕師傅來修,但修了七八次還是漏水,請房東是否換個人修理別影響到我們日常生活,但房東不願意,之後我們有寄存證信函,請他快點派人來修理,但房東後來直接擺爛並擺明要告修繕師傅,以及我母親押金之事,因為漏水家裡電燈泡壞掉我們自行更換也於租金內扣除,因為房東都不願意負責,現在收到法院開庭的單子,房東要求押金一萬要給他,以及2986元 她說之前我們扣的,但是我們都有留有郵局匯款證明,根本沒扣到這麼多錢,這樣子開庭的時候要怎麼辦?是簡易庭可以如實跟法官講嗎?
還有我們可以再寫狀紙告他嗎?請求房東同意讓我們修繕家裡漏水情形,我們會請修繕師傅來估價
家裡漏水修理費用多少,暫時先不修理,拍照存證,並請求損害賠償嗎??之前有錄音跟房東對話內容,他有說我們漏水活該,是我們自己活該,請問錄音檔是寫完狀紙後可以當作證物嗎?
請律師幫幫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