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情形:
1/11(五)下午,我開車在內車道(有畫←的左轉道)等『←(左轉)綠燈』,並打左轉方向燈,也沒超線,後方來車看到我的方向燈都換車道,但他就突然沒踩煞車的直衝撞我車後方,我等紅綠燈時都有看後照鏡的情形(因為怕被撞到),我就親眼目睹對方完全沒減速的撞我車後方(事後我總會一直想到車禍當時情景)
我的車子就衝撞往前約半個車身的距離,我嚇到後立即打P檔拉好手煞車並下車,看到車後全“ㄇㄠ”掉了,我人沒有受傷,只是不斷的發抖、呼吸困難,但我還是立即邊發抖邊打電話報警,也立即用手機把我的車和他的車拍下來,
他先是說煞車失靈,後來又說他恍神,一直說很抱歉,
後來警察也來了,因為我沒受傷,只有到派出所作筆錄,
之後我跟他說車廠約半個小時後會來把我的車牽走,他說會交給保險公司處理,然後就他就先離開了,而我就把車送回修車場去修理。
但至今對方都沒消沒息一通電話也沒有,
而從那天起我卻幾乎睡不著覺,一閉上眼時,車禍當下的情形就不斷浮現在眼前,
甚至連過馬路看到有車還沒停時,會嚇到蹲在地上發抖(擔心車子會撞上我)
對方似乎只有想賠償車子修理費用(保險公司負責部分),
我可以除了修費用外,再另外請求下列兩點的損害賠償嗎?
一、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之賠償:
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後段:「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提:
我有當下告知對方我每天都需要用車,妹妹每天晚上要去學校上課,
媽媽前陣子開刀行動不方便出門需要我開車載
對方則是說他附近有認識的修車廠,要我零件拆下來,
車子就能開回去,等好了再開回去修車廠組裝
但是我擔心是他認識的修車廠我並不熟悉,擔心會包闢他,
加上我不只後方一處損壞所以我拒絕,
說我要送回原廠修理(我平常都是在原廠修理)
請求項目:
(一)妹妹每天晚上要去學校上課的車資
(二)預定行程(原本是要開車去的):
1、1/12坐計程車從家裡去火車站的車資
1/13坐計程車從火車站回家的車資
(車票早在事發前一個星期完成取票手續)
2、1/17媽媽要回診所搭乘的車資
(1/3就已經預約看診)
3、1/19我要去考初等考試的車資
(10/24早已完成報名手續)
還是這是算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之賠償:
民法第二百十六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有些模糊)
二、慰撫金: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
被害人雖非財物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因為我受到驚嚇造成我睡不著及陰影
(遇到類似情形會害怕,不敢走內車道)
所以我至精神科求診
(車禍當下我整個人發抖個不停,也不太敢開車,
我也告訴對方我雖然沒受傷,但是真的嚇到了,
不太敢開車了,但對方只是說抱歉)
其他:
雖然還有陪媽媽出門買菜時要開車出門的車資,但並非預訂行程,只是剛好沒菜才要出去買,我無法提出證明一定要在這時段買,所以只好沒提出。
如果我是101年大學畢業待業中,現在在家照顧手術休養的媽媽,應該是無法聲請所失薪資所得。
現在變得車子修理期間無法隨心所欲的出門,加上出門我也會害怕被車撞,整個人變的神經兮兮的,無法安心的在路上走,精神科醫生也要我盡量不要出門,擔心我會因為驚嚇造成危險,造成身體真的受傷(車禍身體沒受傷,事後因為心理驚嚇造成身體受傷)
就這件車禍事件,不知道我能提出什麼賠償項目(除了車子修理費用外)?
而求償金額大概是多少錢?如何提出求償?還要準備什麼?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另外生活上增加的費用只能算你 ... (恕刪)
生活上增加費用我只想請下列三點:
如果我1/12&1/13就打算去坐火車,那計程車費可以算我的吧!
1/17我也本來就是要出現在媽媽的回診醫院(醫生說需要家屬陪同),那計程車費可以算我的吧!
1/19也是我本人要去考初等,那計程車費更應該算我的吧!
其他妹妹上課車費和其他費用,我知道應該是不在範圍內,我只想依上面三項車資索賠。
修車費事一定要給的(對方都交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要車子修好後,要我簽和解書,不然不交車給我,我是否在這之間先跟對方提起其他索賠才簽和解書?)
精神慰撫金部分是要怎麼計算費用?被害人、肇事者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金額要怎麼算?
如果我去看精神科,看診費用要算對方的嗎?
點交前賣方答應用我找的人來處理滲漏,估了兩面房間的滲漏(隔壁都是浴室),費用已由價金中扣除,但點交後,我安排時間請工人來,把牆壁敲開後,判斷其中一面確定要由浴室內部敲開來處理滲漏根源才可,但處理浴室內部的價格跟原本的價格差很多,我又已經跟賣方扣除價金了,這種時候我該如何處理?這種時候還能再請賣方付錢?說的通嗎?或者我因為這樣就更有理由透過訴訟使他降低價金(勝訴機率大嗎) ,這段期間的屋況我都有拍照存證,契約也都有留著。
在點交前我本來有跟地政局申訴他用沒滲漏的價格賣給我,因為本來看不出來有這麼嚴重的時候我有跟賣方簽下第二份契約(同樣價格)並由他處理滲漏(第一份契約註明無滲漏),這樣對於訴訟來說好像有危險,但現在敲開牆壁後發現不是僅僅處理兩面牆壁滲漏這麼簡單,甚至很有可能有由樓上漏下來的。
申訴還在第一階段等仲介回覆中,我很想詢問我要怎麼做才對我有利。
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在十一月九號的凌晨出了車禍,我騎機車,對方是行人
車禍的發生是,當時時速50左右,走內側車道直行,因知道右方有死角
我往右方看一下確認沒有危險之後,回頭就看見行人站在我的車身前方不到半台車身,我雙手剎車還是來不及,車頭與他發生碰撞,雙方發生昏迷
醒來時我就在急診室了,然後他送加護病房
對方沒有走斑馬線,且穿越雙黃線從我的左側出來
案發地點前面不到十五公尺就有一個斑馬線了
當時我行經的方向有閃黃燈號誌,且快到路口
初判表出來結果是
我方: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涉嫌行經閃光號誌運作路口路口未減速
對方:涉嫌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穿越道路
我方傷勢:左顴骨及上頷骨骨折,右上頷骨骨折,上門牙斷裂,下門牙左邊兩顆斷一半,上排牙盤整個都歪掉,左肩挫傷,左膝以及右手背擦傷,左眼水晶體破裂。(住院九天,左顴骨開刀復位及固定,左眼已復原無大礙,左肩已及擦傷都已復原,只差牙齒跟牙盤的問題了)
對方傷勢:肋骨斷兩根,左肩胛骨骨折,膝蓋骨折。(對方目前的情況不曉得)
住院期間雙方都有互相關心,出院後對方說要私下和解
我們家想說能和解就和解,畢竟自己也有過失
於是到了對方家談和解,但對方一坐下就開了25萬,說包刮後續醫療跟賠償金
對方的體傷及醫療費用基本上都可以申請我的機車強制險
也就是說他那25萬就是精神賠償費
我方實在不能接受,於是我申請了調解委員會
就是今天十二月二十七日,但是那位調解委員一開始就說是我的錯,問對方有什麼要求,而對方這次開了18萬,我方還是不能接受,我們拿出我們在網路上查到的類似案件(行人未走斑馬線穿越馬路被撞),那委員也都不看,我們想講什麼,他也都一直說都是我們的錯,最後還說對方開18萬算合理的,他三處骨折甚至可以到35萬都算合理,講得好像他完全沒有任何過失和責任(對方的公公是里長,我們一直覺得他們跟調解委員有認識),我們當然還是不接受,於是對方就去找承辦員警提告了,那員警也打來問我們要不要提告,而我們也提告了。
請問如果上法院是我勝訴,我還是會吃上刑事過失傷害嗎?
而我的勝算又是多少呢?我真的是肇事主因嗎?
沒有攝影機畫面是不是對我很不利?但是斑馬線前有一條4.5公尺的刮地痕
應該足以證明他沒有走斑馬線了吧?
這樣算是我傷的比較重還是他呢?
目前我的牙盤問題已請醫生評估了,光牙齒矯正就約估12萬了,斷掉的三顆牙最便宜也要3萬多,機車維修費就1萬7了。
背景: 前年我去大陸相親,委託被告(台灣外籍聯姻婚介輔導協會,簡稱婚介協會)辦理,和他們簽立媒合契約,內容是由被告提供相親服務,且不得將契約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並不得巧立名目收費,我請王莉(後改名王子禎,為協會理事長之配偶)保管24萬7千,王莉在大陸另外成立一家巨港交友公司(簡稱巨港公司),相親的行程都由巨港公司安排,相親到一半,我和一位女生約會中,巨港公司表示,未經同意留女生連絡方式要罰7萬,否則他們就不安排行程,並要我簽交友合同(定型化契約),服務內容和台灣婚友社一樣,且不能退費,消費者權利義務極不平等,我心想不容易才來大陸,於是就簽了,等到我回去,她們便扣留7萬元,而且不還我,我跟他們吵,她們同意退回3萬5千元,並要我寫切結書,加入巨港公司VIP會員,他們則留3個女生的電話給我,我傻傻的就簽了。回台灣後,我心想不對勁,我很生氣,我要求解除契約,並返還全部費用,該婚介協會態度很囂張又不還錢,於是我告到地院,解除契約,法院判我敗訴。
法院理由:「原告主張隨被告婚介協會員工至大陸後,係由被告王子禎與巨港公司替原告服務並媒介女生與原告認識,顯係將系爭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讓與巨港公司等情,為被告婚介協會所否認,並抗辯巨港公司係被告婚介協會在大陸長期配合之單位等語,則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自應負舉證之責。原告就此亦自承至大陸後係由被告王子禎與巨港公司一同替原告安排女方與原告見面等語,則由上情觀之,可認被告王子禎與巨港公司均為被告婚介協會在大陸之履行輔助人,蓋原告主張系爭契約權利義務之對象主體仍為被告婚介協會,而非巨港公司,自尚無從認定被告婚介協會已將系爭契約之當事人地位讓與巨港公司。而縱認被告婚介協會此舉符合民法第538 條第1 項之規定,亦僅係需對巨港公司之行為負同一之責任,自未將系爭契約之權利義務讓與巨港公司甚明,原告就巨港公司與被告婚介協會存有契約承擔或債務承擔等情,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無可憑採。」我認為巨港公司明明就是不合法的複委任,非履行輔助人,可是法院應凹成履行輔助人,請問如何說明巨港公司是複委任,而非履行輔助人? 上訴要寫什麼理由? [101年雄小字2100號]
不好意思~
想請問一下,我於幾年前有辦一支門號給弟使用
但因他後來沒繳電話費而被停用,這筆帳款也一直沒有去理會而我也不清楚。
今日有遠傳委外公司撥電話來給我(本身使用其他電信門號),說明我當初:
95/7/12-96/4/19年間有欠費27,337元未繳納,須於2012/12/28前繳納,
否則要送函法院請求付款。
我打去電信業者查詢,
我弟是:
2006/10月13,761元+2006/11月4,940元+2006/12月1,226元+2007/1月7,410元
共27,337元未繳納。
但我納悶的是為什麼電話費沒繳那麼多個月皆未停話?而打來的那位大陸腔小姐說的時間是
當年7月-隔年4月,可使用這麼久?
雖然他們說的繳納方法都是一樣的,
就是到門市依照在遠傳的個人帳號給門市人員便可繳款。
但請問,如果這筆我不繳款可以嗎?
(因為我弟擺爛不繳...我現在也沒能力幫他繳這筆費用..我還在繳當初當舅舅保人的貸款費用)
請問這是否已經過了追訴期呢?
如果不繳,他還會申請法院來函逼我繳款嗎(例如寄公司強制扣款1/3薪水)?
如果過追溯期卻來函了,我可以怎麼處理呢?
而再請問一下...
是說這筆款項,雖然過了2年或5年的期限,
但如果這段期間當中對方有追討的話,是不是期限要重新計算?
例如最後一筆通話費帳單是94/4/19,
假使對方最後一筆催繳帳單是一直持續催寄到97/4/19,
以兩年或五年分別來算,則須至99/4/19或102/4/19才算期限滿,才可主張消滅時效呢?
是只要對方有寄他們的帳單就算這段期間內有追討嗎?
還是一定要法院的支付命令來才算呢?
(P.S:帳單寄到我外婆家...
但我都不知道...也從來沒被告知持續有帳單和我弟沒繳款這件事...
另外...應該是沒有寄來過支付命令或存證信函吧?
因為雖然之後我外婆有搬家,但如果是存證信函或支付命令的話,
他們半年內不提出告訴應該也是沒用
<提出告訴但我沒收到出庭單而沒出庭的話假使判我敗訴,
應該就會有法院函文要求我公司以薪水支付債款> 所以我猜測對方沒寄過這兩樣)
另外請問~*[1;31;40m違約金也在兩年或五年的範疇之內嗎?*[m
我今天打電話去遠__客服詢問,最後一筆帳單寄送日期,
但對方查不太到...說已經給外包公司,而且也查不太到了。
如果要的話,他們要去申請資料,最快也要10個工作天
但外包公司主任今天打給我的時候,
說他們這期間都都有催討,不過不能給我最後一筆帳單寄送日 = =
不知道是不是唬人的...
而且他們是怎麼取得我現在的電話的...? 這樣是沒關係的嗎? 囧?
因為遠__客服說他們只會針對他們門下的持有電話做通知
如果法院函文來的話,是會寄送至戶籍地還是當初門號帳單登記地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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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今天一個女主任打來時,我覺得她滿有誠意也算不失禮貌...
本來想跟他們談金額,27377元如果可以5、6折的話,我就付了
但對方死不肯...一直說公司規定規定~就算一次繳,給我折扣也頂多4、5千...
哎............
我想請問一下,我在FB上私底下交易的,沒有下標結標的動作,手機出了問題是否賣家不用負責任?
如果需要負責,我該依序哪個管道讓賣家負責?(賣家堅持消基會提出沒有辦理營業登記證所以賣家不用負責。)
事情經過:
於臉書上私下交易兩隻手機8000元,但收到手機之後我在臉書上告知他手機不能支援繁體,賣家在臉書上答應會幫我手機刷繁體中文,我也將手機寄回給他,但是過了十幾天後,告知我不能刷中文,得知這消息之後我覺得賣家信用很差,所以要求退費。而賣家也在臉書上答應我退費的話須負擔1000元的國際運費,我也同意讓他扣1000元,請他匯到我的帳戶,但是過了幾天後,他又告知我不能退款,只能將兩隻手機寄還給我,請問這樣的狀況我能要求一隻手機的費用由賣家吸收,寄還給我5000元跟另一支手機嗎?(因為賣家說手機一支成本是3000元)
我想要請問一下
大約前2年的時後 我有被銀行執行強制扣薪
當時急著要處理債務問題 所以就上網找了代辦公司幫我
當時代辦公司就說要先幫我跟銀行談協商
但是協商後反而每月要繳的金額比原本的多
所以後來就已協商破裂 幫我進入更生程序
我的欠債金額大約一百多萬 後來更生有通過
但是比例是100% 等於我不但要還一樣的金額 代辦費也都付了
當時心裡想說 每個月的負擔還是一樣 當時申請更生的過程中
就已告知代辦專員我第2個寶寶即將出生 可否再降低每月還款金額
而且根本一塊錢也沒少 我幹嘛找你們辦
他竟然告訴我 我的情況比較特殊 但是更生都通過了 就不能不繳
所以我也很無可奈何的硬著頭皮繳了半年多
但是最近幾期我真的繳不出來 所以 我現在接到銀行通知說更生已毀諾
我又重新去找當時的代辦 他又要再跟我收一次6萬的代辦費用
當時申辦更生時 我先生是我的保人 他們告訴我法院現在可能會去查他的資產來拍賣
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萬一真的後到房子被拍賣 我們一家人要怎麼辦
我現在還有什麼辦法嗎??
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
事發當天是在橋上我騎摩托車載著我女朋友對方開車子~
我是要直行對方是要右轉...她沒有注意後方就直接轉導致撞到我
當天在醫院對方是說有意和解但是...之後我要求她賠償我摩托車手機損壞和我們2個受傷的費用
不過我之後打電話他不是找別人回應我就是不接從頭到尾我沒還沒聽過她自己跟我說過一句話
但後來我去申請調解第一次沒來之後又申請一次有來不過也是她朋友出面
在調解會賠償方面是講好了~是說今天11點要在調解會給我現金!
不過今天早上7點多左右她朋友卻打給我說他們錢沒這麼多只能給大約我一半
然後說如果沒辦法的話也請我不用過去調解會了因為他不會過去.......讓我實在很生氣
因為本人才20歲對方已經都是3.40成年人左右讓我感覺很像在欺負我
如果我這樣提告的話會有勝算嗎?如果我去調解會跟調解委員要當初談好的金額的和解單之後如果提告會比較有幫助嗎???
外面有了男人...
她也跟我承認...
每晚在家...心裡只想著要出門去找她...
我真的快發瘋了...
我想告那個男的妨礙家庭...
不知道有沒有辦法...
我沒有抓姦在床之類等證據...
但是有在我老婆FB的私聊中
看到那個男的說...
我的床上還有你的味道...
我被你榨乾了...之類等等性愛的話語...
不知道這樣可不可以成為證據~
我為了這件事情...搞到工作也要丟了...
也沒啥臉面對同事...因為之前我都跟她們說我老婆很好...
如今變得如此....
如果告成了...我有辦法可以跟他拿精神賠償嗎?
還有要如何去提告?
我老婆今天也先暫時聽我岳母的回娘家好好的住在說...
畢竟我們有兩個小孩...都還小...我不想放棄這個家庭...
所以我是打算原諒我老婆...當作一切都沒發生...
只是萬一她回去的這段時間...還是一樣這樣的話...我就會想提告了...
所以我想問的問題如下...
1.要如何提告? 只有FB私聊一些親密留言可當證據嗎?
2.提告需要花費用嗎?
3.提告成功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嗎?
4.我沒打算馬上告..我想等我老婆一段時間...
能等到多久我不知道...但是怕時間過了我也告不了了...
所以大概能多久之前就要去提告?
回覆 大樓主委 的發言內容:
我剛剛當選大樓主委,接手後才發現本大樓原先地主私自占用大樓逃生通道及堆積大量木材,相關的事情, ... (恕刪)
大部分都是一年三萬,二年五萬
如有興趣,你可以直接問我們事務所
以下是在露天賣方在我的評價中的留言,這個應該是有點到我名字的人都看的到,並非悄悄話
賣方: 惡意下標且出口不敬,故意來亂的,負評處理! (2012-12-31 21:21:26)
賣方: 你惡意下標故意來亂沒關係,惡人還先告狀。
下面有寫中文,看不懂要怪誰?
甚麼恐嚇,有種留下資料,我們對簿公堂。 (2012-12-31 21:34:58)
本人: 你的直購價不是你實際要賣的價,
我只是去悄悄話,問看不太懂意思,
你那是什麼態度,你賣東西不老實,
把實際要賣的價打在最低下,
還恐嚇要給負評,誰敢跟你買東西 (2012-12-31 21:35:58)
賣方: 講那麼多幹嘛?留下你的資料麻,我也不跟你囉嗦,你下標前不看
清楚字,下標後還在那邊裝傻,中間過程還來個斷章取義。
最後說我恐嚇。
留下你的資料,我們交給專業的來講,看看是你錯還是我恐嚇??
(2012-12-31 21:36:26)
賣方: 甚麼叫做賣東西不老實?我有沒有打售價?就是有你這種小白愛
亂下標,才故意設成10元。沒想到剛沒多久就遇到小白。
講那麼多幹嘛?重點是你標了咩,我是不是寫得很清楚很明白?
那你下了標不好好問,在那邊裝傻?
要別人態度好先檢討自己,還有沒有對你客氣叫做恐嚇?
你算哪位?來這邊棄標負評我沒給你髒字就不錯了。
(2012-12-31 21:39:44)
本人: 10元直購價是你設的,怎會變成我進去亂,我沒要求你你設10元直購,
我得標你就該賣我,我只是不太懂,為什麼10元會得標,
(我以為是競標),去悄悄詢問,不太懂這個意思,你那是什麼爛態度,
千錯萬錯都是買家沒看到你最底下的字?已經投訴露天,
是非就讓他們處理,買賣該老實就得老實,玩一些小手段,
再來千錯萬錯都是買家沒看清楚你最底下的字 (2012-12-31 22:09:11)
賣方: 我不想再跟你說甚麼了,你現在可以選擇取消交易,
我不跟你計較。
或者你可以繼續,然後我們各展手段。
奉勸你,不要以為網路躲在電腦後面註冊個帳號耍耍小花樣就沒事。
就這樣!
還有,不要再扯直購價了,很幼稚的說法,露天一大堆人這樣做,
你腦袋真的有動。 (2012-12-31 22:14:08)
賣方:你要下標,我很歡迎,那你有沒有先問?而不是等到標下去了
製造我的困擾後,才裝傻說你看錯。買賣是雙方合意,
不是單方面,事先不溝通,你真的要標,看要改多少給你標我都
沒差,反正使用者付費,你願意我也不會說甚麼。
而不是直接硬標,然後在那邊講五四三。
可嘆露天只想收錢卻不能管制會員,造成小白惡意註冊帳號來亂
,真無奈。 (2012-12-31 22:18:28)
賣方: 繼續吧,我不擔心這種負評,明眼人都看得出來,
2012年10月註冊,然後評價0,第一次出手就是給人負評,
想也知道來亂的。
你還真四隻腳,也不敢讓我標你的東西,ㄎㄎ。53小ru用。
(2012-12-31 22:21:54)
本人: 你的用詞"小白","真四隻腳","53小ru用"。
這用語,己經令本人感到非常不適,本人要求你2天內道歉,
否則本人將對你提出告訴 (2013-01-01 01:38:34)(最近一筆)
以上的前因暫不再敘述,
想請教懂法律的大大幫忙解答幾個問題,
1,賣家用詞"小白","真四隻腳","53小ru用""幼稚"等。
在公開的評價裡辱罵本人,是否可以告他公然污辱?告的成的機率大約幾成?
2,若是能告,是只要去地方警察局分局即可嗎?警察會受接案嗎?還是建議我不告省事?
3,若沒告成大約得支付多少費用?若告成了是否也需支付費用?
感謝網友們的幫助
感謝李大律師的回應~謝謝~~~
剛去報案了,頭一次進警局才知道有多麻煩,
員警似乎都希望省事,最好不要告,筆錄內容也不太願意按我遇到的情況記述,後來經折衷才讓我改幾句,但似乎跟實情不太一樣..............
請問再來的SOP流程將會是如何?
筆錄內容還能補充嗎?
整個事件的起因,12/31日本人上露天拍賣欲購買電腦顯示卡,
經搜尋後發現該賣家所賣商品,看到10元起價,誤以為如同YAHOO的10元起競標,就點了直購價10元,看到顯示本人得標後實在不解,怎麼10元會得標,便寄悄悄話詢問賣家,不太懂這個意思,不是10元起標嗎?怎會10元得標了,(後來才知道賣家是為了規避露天的交易手續費)
賣家連回2個悄悄話,第一個是.....
"寫的很清楚,看不懂也沒辦法囉"
本人看到後回去看該商品,才在最底下發現他實際要賣的價是1350元,
1350也並不是不能接受的價錢,便回應賣家,原來底下還有字,
又開啟賣家第二個悄悄話....
"所以你是有沒有意願購買?"
感覺賣家的態度不好,便回應賣家,這個手法不好,態度也不好,沒意願要買,
賣家又寄來悄悄話
1.沒人強迫你買 先檢討自己處理問題的態度
2.我寫的白紙黑字 你是看不懂中文?
3.你若不買 也不勉強 自己取消下標 否則負評處理
本人感覺賣家的態度很差,便先給予他負評,
整個起因是這個樣吧,
賣家覺得是我沒看清楚要給我負評,我覺得賣家態度不佳給他負評,應是各有堅持,
但出言辱罵,也確實讓本人感到受辱,本來只希望他對那3個用詞道歉就好...
請問,最後會因為賣家覺得我去亂的,而不起訴嗎?
我今日接到一份起訴狀是關於我老婆要和我離婚的
針對其內容我想請各位幫我參詳並分析一下....我應該怎樣做才好
二、兩造所生子女之權利及義務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緣原告與被告於民國90年結婚。婚後二年長子出生此時夫妻感情尚感融洽(也是常吵著要離婚但我都不同意),惟次子出生後被告對原告的態度開始冷淡,常借細故打罵(我確定我沒有)此有原告於97年拍攝遭被告打傷之照片可資佐證(左手臂內側有手抓痕如果我沒記錯應該是我阻止他摔東西時抓的)此外被告更不雇家中子女年幼使用危險器具如剪刀打火機等物品隨處放換來只是被告我行我素冷眼相對(原證二)(我東西忘了收但只要我有看到或他在講我都有把他收走)被告對於家用開支更是置之不理原告必須書寫借條明細向被告請款支付金錢時對原告冷嘲熱諷百般侮辱,將補貼家庭費用視為施捨(原證三)(第一:水電、`瓦斯、房貸、管理費以及家裡的林林總總如衛生紙和洗衣粉等等這些全部都是我在支出那來家用置之不理包含晚餐我也常常買回來給他們吃除了我加班無法購買時不然其他的我想我應該都有出到才對,第二我是針對他常要出去玩要找我拿錢我唸他沒錢還出去玩或省點花等等言語就算侮辱)以及因為此情況長期無法改善原告經就醫檢查己罹患憂鬱症(原證四)(有診斷證明書啊但上面有註明不得做為訴訟用那這張到度有沒有效用)
兩造婚姻.......就一些講我什麼精神虐待啊什麼之類的提出以1052條第1項第3款提出離婚要求再者原告本身有穩定工作家人亦同意幫忙照料小孩能提供良好等成長環境反觀被告生活習慣不佳與二名年幼子女缺乏護動等等如與被告生活安全可虞(要拿小孩子的監護權)
以上
我的情況是大致上是這樣請幫幫我看能如何解決
第一我不想離婚...第二如果真的走上了離婚這條路我要小孩的監護權要如何作
謝謝各位
我想請問一下,我在FB上私底下交易的,沒有下標結標的動作,手機出了問題是否賣家不用負責任?
如果需要負責,我該依序哪個管道讓賣家負責?(賣家堅持消基會提出沒有辦理營業登記證所以賣家不用負責。)
事情經過:
於臉書上私下交易兩隻手機8000元,但收到手機之後我在臉書上告知他手機不能支援繁體,賣家在臉書上答應會幫我手機刷繁體中文,我也將手機寄回給他,但是過了十幾天後,告知我不能刷中文,得知這消息之後我覺得賣家信用很差,所以要求退費。而賣家也在臉書上答應我退費的話須負擔1000元的國際運費,我也同意讓他扣1000元,請他匯到我的帳戶,但是過了幾天後,他又告知我不能退款,只能將兩隻手機寄還給我,請問這樣的狀況我能要求一隻手機的費用由賣家吸收,寄還給我5000元跟另一支手機嗎?(因為賣家說手機一支成本是3000元)
律師您好: 我是騎機車主幹道(閃黃燈) 時速在30 經過十字路口處我有減速 因右前方有貨車擋住當我看到右邊機車突然衝出來(對方閃紅燈) 我來不及煞車撞到對方 但是撞擊非常的小 雙方摩托車都沒有倒地,但是我前輪胎有撞到他的腳,對方有打電話報警坐救護車到醫院 這種撞擊力大概只是腳輕微扭傷,我倒是重頭到尾都很有誠意地跟他狂道歉, 在做筆錄的時候 我敘述右前方有車擋住時速在30 閃黃燈 當我注意到對方的時候煞車已經來不及就撞到了 我倒是人、車沒事,基於道義上想說負擔他一些醫藥費,後來發現我強制險過期三個月,我當下就想跟她和解 因為我覺得沒有很嚴重 對方就說要等他看完醫生再說,經過一個月後 對方打電話給我說他腳看得差不多 ,費用大概在快五千元 ,還說他是做打石工有兩天請假要我補償他這兩天,因為我是單親家庭 家裡的開銷都是我在支撐的 雖然五千元數目不大 但是對我來說已經造成負擔,我疑惑是不是人太好被對方吃死死的 警察也說雙方都有錯 但是閃黃燈比較佔優勢 我很有誠意想解決這件事情但是我強制險過期但是又不想付他這麼多的醫藥費 我該怎麼解決呢?
狀況說明:
本來因為滲漏已經沒有一般市價價值的中古屋,做簡易裝潢後在第一份契約
上註明沒滲漏(3月22),並要求買方簽租賃契約(閃奢侈稅)與付訂金100萬,並於11月中換約,直到被發現有滲漏後就付小錢治標不治本(由賣方請仲介出人,她出錢),而且效率很差浪費買方很多時間,且拒絕換人也拒絕賠償請假費,於奢侈稅到期後的第二份契約才註明"有滲漏"與"於交屋前修繕完畢",且仲介再三保證修到完全沒漏水,買方始以同樣價格簽契約,但是簽完後一樣請原本那位亂修的人繼續來,當然也就沒有解決滲漏根源,而且因為再來也收不到錢,服務態度也變成乾脆就種種藉口都跑出來了,漸漸的交屋期限快到了,實際上根本沒有解決滲漏(有照片為證),直接約買方交屋,代書還對買方說"我們4月份就點交完了,10月多已經超過半年,屋主還願意幫你修,我站在公正角度,認為這樣已經是很好的解決方式了",直到買方扣留30萬尾款堅持不轉帳,才願意把原本那位工人換掉,由她找別人跟買方連絡,而且修好才要交屋,而後因為買方有去找人對於抓漏修繕的估價,竟然嚴重到有兩面牆壁必須打掉重用的地步了,基於希望修復滲漏根源,買方提供報價給賣方,但並無出言希望賣方用買方請的人,只是給買方自行決定,而後賣方說要用買方請的人,由賣方出錢(12/28),但是契約寫明最後交屋期限是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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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買方,因為我覺得我花450萬元卻變成上述情況,非常不甘心,因為我為了買下這間,投注所有存款,還辦信貸,希望能自住而且未來明顯漲價的話還可考慮賣人。很想要扳回一成,於是我開始積極的問同事、問1950專線、去地院做法律諮詢,問來問去,得到結果是賣方有瑕疵而未告知,我可以要求降低價金,而且他超過12/30沒修好他得付違約金,而配合修繕的費用,跟屋主請錢也是合理,甚至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我跟不同人再三確認的答案都差不多,我斟酌著,都問那麼多次了,應該沒問題了吧,應該不會指控她,卻反被告吧!!於是我帶著滿滿的信心寄給賣方存證信函,並約時間交屋,但是卻變成下述情況,因為是今天才發生的,賣方透過仲介居間傳話與協調,我在下面盡量詳細敘明:
Δ約定交屋日當天,我向前屋主請求為修繕而請假之費用。
她說:我付錢請工人包到好,修繕時間是你跟工人自己約定的,怎麼會跟我有關?根本就不合理。
我說:要請誰、要花多少錢 是你決定的,那你請人來,他根本就不想解決滲漏根源,怎麼可能解決?你就憑著”有在處理”理由,害我得浪費時間重覆的請假陪同他修繕,怎麼會說聲不關妳事?
她說:好那請假費5500我出,但是雖然租賃契約期限只到11/30,但是12月 份你也不能白住,因為你沒有“切結交屋”,那租金1萬元拿來,要不然你就2選1,沒有別的選擇。
仲介說:她要再出一次錢就是”很願意處理”了,在乎5500這種小錢幹麻?談不攏要上法院你還要花更多請假錢耶!
Δ我向她請求因超過契約最後期限12/30而滲漏尚未解決,因她於期限屆至前才說要換我自行請工人維修而由她付錢(換約前有他可不可以換人修,被她拒絕),這樣會產生請問修繕時間她無法控制的不公平現象,那不然違約金就計算到存證信函上寫的期限1月15號好了,我請的人沒修好的話當然就跟她無關係。
她說:我有同意由你認識的人來修理而且也願意再付一次錢了,我根本就沒有違約,為何要付違約金,要拿違約金是不可能的,不同意的話就上法院,而且今天也不用交屋了。
仲介說:不依她的話她又不怕拖時間上法院,上法院你也告不贏她阿,幹麻一直堅持要要那些有的沒有的?順利請人修好不是才最重要嗎?她本來也不想跟你收這個月租金阿,還不是你在那邊堅持要什麼請假費!讓她很不高興,房子修好住的舒服不是就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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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人家只要會推託或講的好像她根本沒違約就什麼都不用賠償,而眾人也一直說上法院要跟她拖一兩年實在非常麻煩,乾脆就簽了最好。只得到她原本就不想討的1萬元租金,其它全部都失敗,屋照交,點交書照簽,明明契約上她勾選”交屋前修繕完畢”,就因為她在期限屆至前說要用我找的工人,她的責任一乾二淨,而我又得自己損失請假費,反而她一點也不怕,簡直是大獲全”敗”,挫折到了極點。難道”合理”這兩個字是為了有錢人而設的嗎?為何我努力詢問卻敵不過她只是不爽我就得照單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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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因為我去做法律諮詢後隔天有去調解委員會申訴她了(關於契約寫沒滲漏實際卻是個滲漏屋的事情),今天交屋卻是我以為已經很完善的合理要求全部被打槍,請問申訴她是不是也是根本沒效,只要她再堅決的拒絕降低價金,不然就法院見,我又得吃鱉?降低價金這件事情扯到法院去,我真的得付很多金錢在這上面嗎?
我真的非常想要討回公道但是我根本沒接觸過什麼叫做訴訟程序,如果是我的思想錯誤那我就不再胡思亂想,希望在這邊能有相關回應讓我知道我應該怎麼處理。
前面提到:
基於希望修復滲漏根源,買方提供報價給賣方,但並無出言希望賣方用買方請的人,只是給買方自行決定,....
這邊要更正,我問到12月26號左右我們這邊有熱心同事幫我打電話給賣方,說你的人修不好不然換我找人。所以要更正為~我在交屋期限屆至又再請求賣方換修繕工人,而她於的回應是ok
我會說他付小錢治標不治本,因為原本我們是發現2處漏水、3處壁癌,原本那位工人有處理漏水部位(雖然她壁磚貼的很爛),對於壁癌他是估局部”表面”處理的價錢,並且”保固”修到好,根本不是處理根源的價錢,其中兩處壁癌太嚴重了他處理完就很快復發,所以後來變成他再來也只是再一次”表面”處理,而且藉口一堆最後一次甚至我請假在家裡等他來,等不到人我打電話問他,他竟然說他忘了,後來人馬上到了又說他忘記帶工具了,今天無法處理,等我假日有空再打給他。我當天有打電話給仲介而它們根本沒啥反應,所以我後來的訴求都只是那兩面嚴重壁癌的根源。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你只要考慮一件事:要不要成交買這個房子?
如果還是要,那就只有降低價金的問題, ... (恕刪)
所以我之前在申訴書上面是寫希望減低價金,但礙於申訴書能容納字數有限,我的狀況比較複雜,我只寫有瑕疵未告知希望由公正第三方重新估價,因為交屋時怎麼會合理的要求都被打槍,跟降低價金來說這算小錢,但是我開始怕他們厲害到我連去申訴他,她都有辦法檔而使我根本就白做工,或者花一堆錢與時間結果要回來的錢不多,根本不值得,畢竟我希望的就是討回這間房子現在陸續發現而應當降低之價金,
只是我步驟怎麼做才會讓他無法抵抗。我同事說那會很拖時間,至於怎麼處理這種事情我沒接觸過我覺得如果”確實”會贏,會拿回我應得的錢,我願意!
律師們您好:我上個月底發生車禍,昏迷ㄌ2天,而且我臉部顴骨與鼻子軟骨粉碎斷裂ㄉ很厲害,所以有開刀,頭部也輕微腦震盪,在醫院也躺了12天~~~~~~對方剛開始是很有誠意,有請看護照顧我,醫療費和看護費還有維修ㄉ車子也都有先繳費~~~~~但是我出院後,要回診ㄉ費用和計程車費,和我受傷這一段期間無法上班的薪資, 還有精神費用,他一概不處理,只願意包一個紅包就要讓事情圓滿落幕
因對方是汽車,而我是騎機車,我們是對向,但對方是轉彎車,而我是因為機車道都被一些雜物占用,而切出來汽車道,過ㄌ路口沒馬上切回機車道,但對方也還沒道路口就提早轉彎了,而我反應不及就迎面跟他 撞上了
對方的態度很惡劣,他一直說他很有誠意,但是我感覺不到,因為他說我在跟他談薪資賠償和精神賠償和一些回診ㄉ收據很不合理,這樣他說他也可以跟我申請精神賠償,請問,這樣合理嗎?
不能說一開始你表現出來ㄉ誠意十足,等我出院後就一概不理吧!
對方是說車子不是他的,而車子的主人不想讓他家人知道,所以並不願意讓他出險,假如真的談不攏而走到法院,車子的主人不用出面一起解決嗎?
律師您好:
我的問題如下,尚請指教,不勝感激。
我於日前外出旅遊數日,期間無法收看慣看之電視連續劇,因此在網路平台張貼文章徵人代錄當週週一~週五的特定節目(有指明劇集名稱),酬勞言明為為每集兩小時100元,共五集500元,郵資與包裝材料另計(對方報價)。要求的方式是線上傳輸檔案,如無法則燒錄光碟郵寄。非常迅速地徵得一人後,此人也主動承諾說會燒成光碟並於12/17寄出。當時雙方同意先交件後付款。
我旅遊回來後向對方詢問進度,對方才告知此劇集已於週四播出完結篇結束,因此只錄了四集。經查證後確實如此,因此我認為酬勞應依照原本說的每集100調整為共四集節目400元。此時對方不高興了,認為與當初說的金額不符,且是我提供的資訊有誤,便要求改為先付款(四集節目400元+郵資30+包材與光碟費用30=460元),他收到款項才願意寄出物品,同時還說公司休假也沒扣薪水,應比照辦理,並威脅說我提供的薪資不符勞基法最低基本工資每小時103元的規定,甚至說我調降薪資構成「詐欺罪」。
但我認為即使我資訊有誤,節目名稱(以下稱A劇集)當時已指定,既然節目換檔,合理判斷新戲非為當初約定內容即不應錄製,既已以A劇集名稱委託,而非某頻道特定時段,怎麼可能換成B劇集需求仍相同。勞務(委託件數)比例降低,薪資依比例調整應為合理要求,對方堅持仍須全額500照付才不合理。因對方要求改為「先付款後交件」,我說要先付也不是不行,但希望他知道這與當初雙方約定之「先交件後付款」不符。
怎料至此對方惱羞成怒,一再強調薪資當初寫多少就是多少,不能因為少一集少給錢,並一口咬定我調整薪資和時薪過低違反板規和勞基法。我覺得當初對方在我發文徵人三分鐘內即神速回信應徵,甚至主動提出要幫我剪廣告及約定寄件日期,顯見當初他並未對此酬勞水準不滿,且雖未註明「論件計酬」四字,但都說一集100了,顯然是外包案件而非論時薪的打工,現在卻因節目短少會影響總酬勞就說我詐欺、揚言寄存證信函、走法律途徑解決,態度惡劣,因此我也不願同意他更改要求,仍請他須依約「先寄件後付款」。
他卻自行開出四個方案要我擇一遵循辦理,並稱「請你自己不要提方案,選擇後即無法逕自變更,也不要不回,如違反上述我直接視為你選擇方案1,如薪資未如期收到視為違約,我直接寄存證信函,交由勞工局或法院裁處,到時要求薪資及費用絕對會比下面方案還多」
1.他12/23早上先寄出共兩片光碟後提供郵件編號供查詢,我須於他指定時限內付款,$103(基本時薪)x2(時)x4(日)+60(郵資包材費)= 共計 $884;2.共四集兩張光碟分兩次寄出,他12/23早上先寄出前兩集、提供郵件編號後於時限內匯款$500(徵人文內所言工資)+100(兩次郵資包材費)= 共計 $600;3. 他12/23將幾秒鐘的影片片段上傳至網路證明有錄影成功,然後我於時限內付我同意的金額460,他再將光碟全數一同寄出;4.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但他沒空不想,如果要的話也可以,時間地點由他決定(我們不在同縣市)。
以上方案,不是「先付款後交件」就是「先交件後付款,但大幅漲價」,而且全部「限時匯款」且時限全都在他提供郵件編號的「隔日」,並稱「寄送延遲或遺失不關我的事請找郵局」,他就是要在時間內收到指定的薪資,「否則視為違約」,若違約就由勞工局或法院裁決;匯款金額不可低於他指定之方案,「否則視為違約」;而我若不從中選擇或未於信件當日回應,即自動視為同意他的方案1;我若另提主張,也視為同意方案1!
我覺得他姿態之高前所未見,根本不是要協商,只要我依他的方法辦事。且他指定的匯款日期皆為寄件的隔日,依正常郵寄速度非常有可能屆時根本尚無法確認收到;而且若真的郵件出狀況,郵局要賠也是賠給寄件者,他的方案根本完全利己。而且「違約」乃有約在先,未先有雙方合意既無「約」何來「違」?還不准我提意見?
我當然不同意,另提了我的版本,主張依前約「先交件後付款」,不管是網路傳檔或郵寄光碟皆可,但無論如何我不會付高於原議定合理的460的價碼,要不然也可選擇取消交易。他便聲稱我此舉「違約」,視為選擇了他的方案1,他將於12/23寄出所有光碟,並限我於12/24下午3點半前匯出他所認定的884元。
我認為他根本無理取鬧,便回信說我不願意繼續這筆交易,請他不要寄出光碟。但他仍強硬將光碟寄出(還自稱提早了一天),擅自給了我郵件追蹤碼叫我依時限匯錢。
我認為他單方面自說自話的要求沒有效力,以下是我想諮詢的點:
1. 當初明確指定要錄的是「A劇集」而非「某台某個固定時段」,固然是我的資訊有誤,節目比當初說的短少一集,但既然勞務減少、酬勞也是依比例調整,仍為一集100而並非調降,此調整是否合理?(本來徵人文就有寫「一集100,共500」,節目換檔後他也未錄製新戲,足見以劇名理解無誤)
2. 我已明白此例為發包承攬,不適用勞基法最低時薪(103元);對方在網路看板上就此事提問,已有人點出此點,他不知是否故意裝作沒看到,現他已寄出光碟,卻仍強硬主張他所提之最高價碼884元。
他當初應徵即已表示同意此酬勞水準,事後卻因集數短少便多所刁難,擅自改套用最低薪資坐地起價、限時支付、擅改約定為「先付款才交件」,甚至不准我提自己的方案,皆為自說自話,與最初約定不符,我可否據此認為他違約?他這些行徑已構成我莫大困擾,我認為他主張情事無一合理,態度更是十足惡劣,已非常不願意與他繼續這筆交易。我是否可主張他違約而解除此約定?即使我告知不願收件,他仍擅自將光碟寄出欲逼我付款,我可否直接退件拒收(掛號)並不支付任何款項?
3. 或者,如果我確認收到物件且錄影無誤後,依最初約定之合理價碼460(四集400+郵資包材共60)匯款給他,若他仍繼續無理取鬧糾纏,堅稱我未依他方案辦事(金額有誤、未遵守他的時限等)「違約」,甚至真的寄存證信函,我可否據我已履約之事實,對其他騷擾一概不予理會、回應?
我理解存證信函任何人都可以去郵局寄,但它是存證「此事已通知」用的,未經雙方合議同意、單方面自作主張的事項,本就無法迫使另一方履行。他通知我光碟已寄出並附上追蹤碼時,除強調勞基法「最低薪資」外,還指定如須交由法律裁定,他指定台中地方法院、我不得異議!雖然我認為他不至真的走法律途徑、只是唬唬人,一來他根本站不住腳、二來興訟負擔與此案金額的幾百塊根本不成比例,但我怕的是他如此強硬難以溝通,要是真的吃飽太閒有甚麼後續動作,我還必須花時間心力跟他耗!
4. 此項跟爭議本身較無關,仍順便請教:委託代為錄製電視劇供自己補看之行為,是否在法律上的合理使用範圍內?可能屬於「重製」,但既未販售圖利,也非全劇錄製,僅是其中幾集而已。
敘述繁雜尚請見諒,非常感謝您的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