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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蜂 104-10-07 12:06

與前夫共同持有房屋一棟銀行房屋貸款須由前夫負責償還繳清離婚協議書上載明兒子滿20歲時雙方無條件過戶給兒子 (協議書未至法院公證) 現今已寄存證信函要求前夫履行協議  但對方置之不理 如要提告適用哪個條款另外前夫尚積欠小孩扶養費50萬元有債權證明 對方已無動產可供拍賣 (除上述共同持有房屋)可否請法院代為查閱對方工作處所然後扣押部分薪資償還 以上問題 感恩

你好:

可以公證書、離婚協議書當作證據,訴請履行協,要求過戶。 代墊之扶養費可聲請支付命令或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取得執行名義後可以去國稅調閱債務財產、所得清單,並聲請強制執行,亦可請民事執行處調閱債務人郵局、勞保、券商等紀錄。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7 22:59

您好,可以訴請履行協議。

扶養費用可以請求。

Min 104-10-06 02:03

不好意思打擾了,我想請教一些問題:

我們家有四層樓,1.2樓於民國22年興建,3.4樓於民國82年興建,土地原是由六個人共有,經過時代的變遷,每個土地持有人開枝散葉,導致現在土地持有人為2.30個,但我家佔土地的1/3,由於老一代的不知道要去申請建物執照,錯過可以申請的時機,造成現在房屋違建,這應該是程序上的違建,雖然只要補申請執照就好,但需這些持份者的同意蓋章,不過卻只有少數人願意蓋章,很多持份人我們也都不認識了,所以我想請問一下,還有什麼方法可以請領建物執照?或者是說82年以前興建的建物不會被拆?(建物為磚瓦共四樓,無陽台外推或頂樓加蓋,是單純的四層樓房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縱然領取到建照,也可能會面臨拆屋還地之問題,因為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主張拆屋還地,當然您們也可以主張分割共有物並買回其他人之持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in你好

有關你所詢問的問題可分為兩種情形,一為違建拆除,二為無權占用的拆屋還地

違建部分,一二樓屬於老舊房屋,三四樓屬於既存違建,原則上僅會拍照列管(除非有事後增建而成為新違建或是有成為危樓或有礙市容等情形外才會遭拆除),因此原則上尚無取得執照的迫切性,況且申請執照必須先取得基地的合法權源,目前情形似乎有難度。

無權占用部分確實之後可能遭到共有人任一人或數人主張無合法占用基地的權源而遭要求拆屋還地,或建議或可在這之前向地政機關申請為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來取得占有權源,避免拆屋還地的情形。

以上供參。

王小如 104-10-05 16:37

目前與男方談離婚中,離婚協議內容談不攏,主要分成三部分:
一、離婚,雙方有共識。
二、兩個孩子監護權由於夫在國外已多年,每年回來不到2-3周,監護權應該是判給我不會有問題。但他想爭取其中一個孩子的監護權,請問若採共同監護,但簽署「未成年子女之重大﹝親權﹞事項」給我,是否可行?
三、房子當初共同買、登記兩人名下、登記時無註明持有比例房子當初是雙方長輩出資,是否應依當初出資比例分配金額?當出女方出65%左右,男方出35%左右,女方是否較有勝算優先買回剩餘35%?(現在房子是女方與兩個孩子在住)


監護權房子財產分配雙方堅持不下,是否可先寫離婚協議書(註明監護權房子未議定、雙方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至戶政機關登記?至少可以先把離婚該項辦妥,監護權與房產再來打官司,比較簡單?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5 17: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目前沒有約定共同監護,然後又約定未成年子女之重大﹝親權﹞事項交一方行使的制度,因為會架空監護權制度。

2、剩餘財產分配的部分,必須釐清雙方的昏後財產,金流等,不能一蓋而論,請詳述。

3、可以先協議離婚,並辦妥離婚登記,不過應該記載清楚,有關監護權剩餘財產分配的部分另行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建議可以先循調解程序來進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5 22: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房屋部分,未特別約定雙方比例,可能為50%,若您欲主張您為65%,須得到對方之同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若您為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離婚若雙方無爭議,可先針對無爭議之離婚辦理,嗣後再就財產監護權部分爭執,惟另一考量之方向,亦可考慮將離婚財產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包裹談妥,避免日後節外生枝。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05 23: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房屋部分,未特別約定雙方比例,可能為50%,若您欲主張您為65%,須得到對方之同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若您為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離婚若雙方無爭議,可先針對無爭議之離婚辦理,嗣後再就財產監護權部分爭執,惟另一考量之方向,亦可考慮將離婚財產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包裹談妥,避免日後節外生枝。

小如你好

未成年子女監護的部分縱要以協議的方式為之,最好也不要約定為「重大親權事項」如此抽象,至少應該約定如「出國、移民、就學及搬遷戶籍」這樣具體事項,以避免之後發生爭議。

另外,房屋的部分可以調閱建物謄本,確定雙方的持分分別為何,以便進一步討論財產分配的問題。

以上供參。

laluckboy 104-10-04 14:25

我表哥為香港人 , 於去年三月份按移民法 , 定存500萬新台幣於台灣銀行 , 按計劃今年三月便可辦理居留證 , 但他於今年一月被控持有及施用二級毒品冰 1公克 , 第三毒品 K 0.6 公克 , 搖頭丸13 公克 ! 並於6/30 於地檢處開庭  , 檢察官提及驗尿呈陽性反應 , 必需被送勒戒 ,其後收到地檢處簡易判決書寫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 ,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 ,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 , 或新臺幣3 萬以下罰金 !本人查詢移民暑說如被判勒戒等同有服刑 , 算是有期徒刑 , 5年之內不得入台灣境 , 請問勒戒會定為有期徒刑嗎 ? 如果最終判決書只罰錢/緩起訴勒戒 , 這樣是否有算有期徒刑 , 還可能申請辦理移民嗎 ?

一、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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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laluckboy 104-10-04 14:15

我表哥為香港人 , 於去年三月份按移民法 , 定存500萬新台幣於台灣銀行 , 按計劃今年三月便可辦理居留證 , 但他於今年一月被控持有及施用二級毒品冰 1公克 , 第三毒品 K 0.6 公克 , 搖頭丸13 公克 ! 並於6/30 於地檢處開庭  , 檢察官提及驗尿呈陽性反應 , 必需被送勒戒 ,其後收到地檢處簡易判決書寫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 ,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 ,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 , 或新臺幣3 萬以下罰金 !本人查詢移民暑說如被判勒戒等同有服刑 , 算是有期徒刑 , 5年之內不得入台灣境 , 請問勒戒會定為有期徒刑嗎 ? 如果最終判決書只罰錢/緩起訴勒戒 , 這樣是否有算有期徒刑 , 還可能申請辦理移民嗎 ?

小玲 104-10-02 21:12

如果同時3人被搜到持有神仙水與咖啡包,另外2人堅持是我朋友再販賣。這樣刑責多重。我朋友堅持不是他販賣,要怎麼做?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02 22:50

您好,您朋友可能涉及二及販賣,屬於重罪,建議委任律師協助答辯。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2 23:01

毒品下游的指述,不能成為有罪判決的唯一依據,還是要有補強證據

王先生 104-10-02 18:53

小弟有個問題想請教律師大人,我有購買一戶公寓預售屋,也與賣房的負責人完成簽約,工程期限一年內完工,卻在期限到時發現房子蓋一半人卻捲款跑走了...,事後了解原來他並不是原本地主也不是建商,只是中間負責賣房屋的商人,因為我買的是公寓6戶其中一間,在這之前她已將地過戶給各戶買房的人,所以我手中持有6/1土地權狀,買房的頭期款也給付這位負責人,現在負責人跑了卻連繫不上,我們6戶的買主也都決定先寄存證信函給這位負責人要她限期內出面說明,再來為了將房子能蓋順利完成,演變成我們6戶買主跟原本建商談後續工程問題,發現2點疑問如下:

1.賣房負責人與建商並無簽訂契約(因為她們是好朋友),另外建商目前房子蓋到2樓因收不到款就停工,至今交屋期限也到了,我們6戶買主是否可以依照合約內容向建商扣款嗎?還是那是我們跟負責人之間的事情與建商無關?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商似與您們承買戶無直接之法律關係,而與您們簽約之中間人,應有詐欺之問題,當然您們現在也可以直接與建商協商如何繼續興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02 22:50

您好,您恐遭賣方詐騙,除了蒐集相關證據外,建議跟建商協商如何繼續建。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2 23:03

您好,基於契約之相對性,恐無法向建商主張權利,但建議蒐集相關證據,以釐清中間人是否有詐欺問題提告

Jimmy 104-10-01 01:28

請問律師

這是民事2人共同訴訟被告應付A原告約5萬元、被告應付B原告約1萬元,判決已確定。並查得債務人所得、財產如下

利息所得約1000元

股票營利3元

薪資所得約20萬(但聽被告說他目前已經沒在工作了)

土地-持分比例0.5,面積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約17萬。總面積4,持分分子1,持分分母2。

 

問題

1.強制執行的標的是否自行選擇或是全部都選擇?標的執行有無先後順序?如果2個債權人同都聲請的話是如何分配?

2. 利息所得約1000元,推算存款約5萬元嗎?

3.土地看來應是2人共同持有,這樣執行實務上會有難處嗎?另外這個土地面積真的很小,我用地號查詢,看起來像是在2間房子後面之間類似防火巷或是後院的部份,沒有連接到外面道路,如果法拍會有人要買嗎?是否有其他要注意的問題…

感謝各位律師!!

育鑫 104-09-30 20:02

律師你好:

             我有朋友今天發生了車禍,車上被找出400包的咖啡以及100克的K他命,我有在本諮詢網頁的其他案例上看到說: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5條第1項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六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我想詢問律師的是,那我朋友持有400包的咖啡以及100克的K他命,就因為一起普通車禍,被交通警察剛好查獲的情況下,會構成販賣之罪名嗎?

您好:

是否會構成販賣,還要看有無搜到其他物品及您朋友自己之供述等其他證據而定,但因數量眾多是有可能,且因持有超過20公克以上,所以刑度係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刑度非輕,建議委請律師處理。

您好:

除非警方透過通聯紀錄或追查行車紀錄等,找到您朋友販售或轉讓毒品證據,如其他人證供稱有向他購買的事實,不然只能算是持有3級毒品,而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凡持有K他命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1.您非當事人本人, 會建議由當事人尋正式管道諮詢

2.由於你也非當事人, 敘述是否如此, 有分裝或分裝器, 大量現金, 或其它足以購成販賣之證據

會建議您請當事人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    就閣下所述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販賣等問題,為維護、保障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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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1 23: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有涉嫌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犯罪,應盡量控制可否以加重持有處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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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01 23: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有涉嫌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犯罪,應盡量控制可否以加重持有處理之。

jojolin6876 104-09-28 21:42

律師你好

   我二年前認識一位國三學生,小孩子生性活潑,剛開始並不清楚他家庭背景,我是個喪偶的婦女,有三個孩子,剛開始覺得這小孩子蠻有我緣,互動也熱絡了,有天,他哭著告訴我,他的家庭是破碎的,父母離婚,爸爸外遇家暴,這是有家暴記錄登記在案的,媽媽離婚後,就離開他們,小孩子一直把我當成媽媽,對我很依賴,他爸不希望我們走太近,他爸爸一直認為我誘拐他的兒子,常動不動威脅我,甚至找我們公司同事以及老闆散播我與他孩子發生不倫戀,要告我之類的話,因為他覺得我和他孩子互動太親蜜了,認為我與那男孩關係不單純,我與那孩子的媽媽結為好友,才得知這孩子的爸爸常用恐嚇的言語來欺負別人,我與那男孩子以及媽媽常有訊息往來,小孩子跟我就像母子般那樣投緣,不能否認,我們會有些愛你之類的言語出現,和他媽媽聊的也是孩子問題居多,媽媽也清楚知道,他兒子對我很依賴,也替我委屈,有天,他爸用他fb訊息與我對話,威脅我不能與他孩子再聊天與連絡,甚至他準備要告我誘拐未成年,還誣賴我辦手機給他兒子用,傳了二張照片威脅我那就是証據,一張我的駕照以及我銀行存摺封面,我有告訴他,我並沒有誘拐他兒子,他爸不要我找他,我也尊重他是孩子的父母,我也告訴他,我會的,也請他要管好自己孩子,我也告訴他手機是他媽辦給他的,問題是他怎會我個資呢?我後來想到,我曾要辦理銀行貸款,我手機拍照效果不好,請那小孩子幫我拍,結果他爸從他手機拍下我的個資,威脅我他手上有我們對話記錄以及我的個資照片,認定我誘拐他兒子,請問這能成立嗎?加上我問過小孩子,我證件的照片還存在他手機裡嗎?小孩子說沒有,也讓我檢查過了,確實沒有,那是他爸曾偷看手機時,拍下要存証用的,請問,我這樣的情形,我可以控告他嗎?駕照以及存摺影本是否已構成非法持有個資行為?請教律師,我該怎麼做?小孩子現已滿16歲了,父母親可以偷看手機嗎?他爸是用他個人筆電登入他的fb與我對話(因為孩子有用他筆電登入fb, 因為手機沒繳錢無法對外聯絡,因此他爸才會用他fb),甚至刪我好友,而他孩子睡醒才發現他爸的惡行惡狀,加上小孩生活費學費完全不理會,小孩可以告他嗎?我並非要與他為敵,而是太欺負人了,也因為我是喪偶,說我有結交20出頭當兵的小男友,因為我失戀看上他兒子,這樣的誣蔑字眼,把我搞瘋了,我該如何保護自己,更提出反擊呢,請幫幫我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8 23: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未使小朋友脫離其法代之監督管理,不會有和誘之問題。

你好:

對方是未成年人且父親為負擔行使未成年人權利義務之人,依據民法第1084、1085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之義務,在必要時得懲戒子女未成年人思慮不周,應儘量避免有曖昧之情形,畢竟你並非未成年人之父母,若父親有不適任之情形,可以請生母或主管機關出面處理。 你的個資並非對方父親蒐集,除非對方父親有濫用之情形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但你可以請求對方刪除。 父親檢查未成年子女手機,未逾越必要範圍或對未成年子女不利,不會構成犯罪。 父親登入未成年子女FB也是要看情況,要認定無故而構成刑法第358條侵入電腦罪,討論空間仍大。 未給付扶養費,未成年子女可以請求給付扶養費,代墊之人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扶養費。 對方若是私底下與你對話造成你的不悅,尚不會構成公然侮辱誹謗罪。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9 22: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不會構成刑事犯罪,針對對方之言論,您可蒐集證據,提出刑事誹謗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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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 104-09-28 16:03

日前收到 簡易庭通知書 調解

訴訟賠償金額約4萬5千元

因原告所提供之手機電話與匯款帳戶皆非本人

但是否有可能因金額太小

法官全由原告所說之事實判決我敗訴

而不做調查(例如:調閱手機門號持有人與銀行帳戶持走人)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8 21: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下:

簡易案件法院還是會進行案件審查,原告仍然必須提出相關事證證明其主張為真。

倘若認為對方主張非真正,應該要提出妥適的質疑及有利我方的證據調查。

一、民事採辯論主義,當事人如果不去開庭也不寫狀紙的話當然可能會輸。

二、建議你至少寫個狀開個庭。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逸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阿豪 104-09-27 13:33

我們現在居住房殼是登記大伯名下

地有2塊一塊是阿嬤那時留下來另一塊是賣另一塊祖產在跟叔公買的

可是前陣子才知道我阿嬤那塊地是我大伯 我爸 跟小叔3個人持有

可是另外賣祖產在買的地跟蓋房殼都登記在我大伯名下沒分給我爸跟小叔

那時聽他們說我阿嬤不識字 那時我爸跟小叔也都不懂事所以都我大伯他夫妻在處理也不知道怎分的

在最近因為我爸跟大伯起些爭執 我大伯都威脅我們要趕我們走不讓我們住在那

請問有甚麼辦法能爭取賣祖產買的地跟蓋的房殼嗎

都祖產蓋得買的真的他說叫我們走就知的要走嗎

因為也在那住30幾年

 

 

 

你好:

先確認30幾年前的狀況是否係借名登記關係,若是借名登記,可以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請求大伯將房地登記分別共有狀態。 若是奶奶死後,大伯擅自處分遺產,並購買房地登記在自己名下,時間經過30幾年,損害賠償不當得利等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請求上會產生困難。 若無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亦無租賃契約,大伯可以終止使用借貸契約,依民法第765、767條規定,請求你們遷讓房屋。 時間經過30幾年,相關主張舉證上會有困難,可以先聲請調解或私下蒐證,無效果再訴訟主張。
阿豪 104-09-27 23:2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請問如何證明他是借名登記     如果他趕我們走不讓我們住真的要搬嗎真的沒麼辦法能解決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8 16: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倘若沒有契約可以證明,至少要有我方出資購買、興建並持續使用的相關事證才能證明。

2、倘若有相關事證,可以核發存證信函要求終止借名登記,倘若對方拒絕,可以訴請法院塗銷登記、返還動產

牛奶 104-09-27 07:29
打擾了,想請問你! 事情是這樣的!警方持搜索票來家裡,當時搜到31克(包含袋子)的三級k他命,外加電子磅秤一台,(當時他是要來搜槍的意外搜到毒品所以沒人指正我),我開庭也都說我自己吸食用的,這樣可以打到變吸食而已嗎?因為我前面有一個少年緩刑2年八個月,只要超過20克不都算持有持有就有撤銷緩刑的機會不是嗎?因為我有一個朋友也有過這樣,打到變吸食而已,這個機率有多大? 如果鑽牛角尖一點,可以叫他拿去化驗嗎?看有多少是屬於k他命的成分()看有沒有少於20克,可以這樣嗎? 我這是成人初犯如果拼緩起訴可以不用進去關緩刑嗎?因為如果機率不大請律師也是沒用所以想問問看機率有多大,律師費等等大約多少,現在案子在地檢而已開過現行犯臨時庭而已!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7 18: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一般而言,倘若是為了吸食而持有,只會處理施用的部分,不過因為您的狀況有搜到電子磅秤,且數量也不少,所以縱使您有驗出陽性,還是會以意圖販賣而持有偵辦。

2、不過因為您的案子是因為為了查獲槍枝而意外查獲毒品,所以應該沒有其他的通訊錄因或是買家的指控,應該有答辯空間。

您好:

因為有搜到電子磅秤,所以可能會以販賣起訴,但仍要以檢察官所有之證據為判斷,而您持有毒品之重量,則可以聲請調查證據,所以仍有空間防禦。

您好:

因為有搜到電子磅秤,可能會以販賣毒品罪起訴,但實際仍要以檢察官所有之證據判斷,而毒品重量問題,可以聲請調查證據,所以仍有相當防禦空間。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7 23: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電子磅秤、分裝袋、分裝杓,可能會被視為意圖販賣而持有,目前若能爭取為單純持有,會相對單純,僅有罰鍰之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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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7 23:25

偵查機關可能會朝意圖販賣而持有之方向偵辦,但基於無罪推定若您供述一致,還是有機會可以不起訴。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7 23:28

您好,因為有扣到毒品跟電子磅秤,故偵查機關可能會想以意圖販賣而持有偵辦,但若您供詞一致,還是有機會可以就此部分不起訴。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7 23:34

您好,因為有扣到毒品跟電子磅秤,故偵查機關可能會想以意圖販賣而持有偵辦,但若您供詞一致,還是有機會可以就此部分不起訴。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7 23:34

您好,因為有扣到毒品跟電子磅秤,故偵查機關可能會想以意圖販賣而持有偵辦,但若您供詞一致,還是有機會可以就此部分不起訴。

無名 104-09-22 07:18
幾年前父親因自己信用破產所以把房子寫在自己兒子身上! 房子貸款幾乎也是兒子負責,只是轉帳的部分不是用兒子的帳號!是用弟弟的 父親除了主張自己是房產的所有權人提出告訴,請問還有什麼辦法能讓他變更房產持有人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2 22: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親可主張借名登記,但需要相當之證據,否則不容易成立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Ray 104-09-21 21:41

購屋搬遷時發現,隔鄰既有窗型冷氣及分離式冷氣跨越土地非常嚴重(報載曾經有類似案件但本人案件更加嚴重),窗型冷氣幾乎已經貼齊本棟建物樑柱,整台冷氣外凸至本人持有土地圍牆內,而梁柱距離本人戶外空間圍牆與相連之隔壁棟外牆約有70多公分,窗型冷氣安裝高度離地只有170多公分,進出戶外空間(防火間隔巷)都要低頭以免撞到窗型冷氣架,且窗型冷氣及安裝高度頗高的分離式冷氣室外機外觀鏽蝕恐有墜落遭砸傷之虞,本人等到今年8月隔鄰在該遮雨棚上方另安裝冷氣後,才提出拆除需求,第一次溝通未果並遭惡言相向及不合理要求,再請里長溝通也遭拒絕,第一次調解委員會也未能達成共識,今日鑑界後等待第二次調解委員會,請問這種案件算是民事或是刑事侵占(侵佔)糾紛?如惡鄰在第二次調解委員會持續要求不合理條件,應該直接控告上法院嗎?可以請求侵占賠償嗎?

你好:

台灣高等法院86年度上易字第5131號刑事判決:「房屋廚房外所搭建之鐵製突出物延伸至該公寓大廈法定空間上空,是否與刑法竊佔之要件該當,應否以刑法竊佔罪相繩而已。惟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係指行為人佔據他人之動產,以自己實力予以支配之謂,乃在破壞他人對動產之管領權,而所謂動產者,依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係指土地及其定著物而言,而土地所有權之行使,固及於土地之上、下,土地所有權之行使與土地本身並非相當,自不包括在刑法竊佔罪之客體範圍內,苟行為人雖延伸其工作物至他人土地上空,而未佔據他人土地並予以實力支配,所為則與刑法竊佔罪之要件不符。本件被告所有前開房屋,固在其廚房外搭建鐵製突出物,延伸至該公寓大廈法定空地之上空,而防礙其他共有人之依法使用該土地之該部分上空 (僅突出物所佔之箱型空間) ,惟被告所有該房屋廚房外所搭建該鐵製突出物,並非搭建於該土地上,對該土地本身行使其管領權,而排除其他共有人之共同管領權利,僅係占用該土地上空之部分空間而已,屬其土地所有權行使時,是否逾越其應有部分之權限,致損害其他共有人之管理、使用、收益權,洵屬共有人行使土地所有權是否逾越其應有部分之民事上紛爭而已,洵與刑法竊佔罪之要件有間,尚難以該罪相繩。」 冷氣越借裝設懸空在土地上方,因並未占據土地並實際支配,尚不構成竊佔罪,但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除去侵害,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相當於不當得利租金,惟占用面積甚小,法院判決給你的數額會非常低。
Allen 104-09-19 22:21

您好!我的名字叫Allen

我有個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的問題

我先說明我的情況是在距現在兩年前102年9月15日(星期日)我騎機車在三重環河北路堤防旁準備走新北大橋到板橋,過程中我走在地上畫有"機慢車優先道"的機車道行駛但突然有某個從不知道是大樓還是路邊停車格出來的汽車"TOYOTA Yaris"突然冒出我剎車不及撞上它的左半邊靠近照後鏡的前方,當時自己被撞得昏過去,安全帽整個碎裂醒來時已經在馬偕醫院的急診室,醫師診斷有輕微腦震盪走路頭都有點暈暈不穩,搖頭時會有劇烈疼痛感當時也有點想不起來事故當時有沒有報警,駕駛者是誰等情況(都昏過去了也不知道昏過去時發生的事情)

就在當天我從醫院回家後不久,就接到三重交通隊警局的電話通知我到案說明事故的筆錄到警局時,警察也幫我約了事故的肇事者一起到場做筆錄當天也跟警察說明事發經過後,警察認定初判表是這麼寫的:

對方:起始前,涉嫌未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輛,並讓行駛中的車輛優先通行(安89-I-7)

我:行駛時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安94-III)

 

當時承辦警察也認為雙方有和解意願,並立刻撥電話調解委員一起到場跟我們雙方簽和解和解書內容:

1.聲請人(對方)於102年9月15日12時00分許,駕駛車號(****-**)號自小客車,行經新北市三重區環河北路三段,與相對人(我)騎乘車號(***-***)機車,不慎發生車禍,致相對人車損人傷,產生糾紛,經調解相對人為息事寧人,願無償無條件達成和解,自行負擔修復費 醫療費(不含汽機車強制責任險在內)及其他一切費用
2.相對人同意撤回對於聲請人就本車禍糾紛事件一切告訴。
3.兩造同意就本事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及放棄其他求償
在簽和解書時,這位駕駛者其實人也不錯的,意思意思給了我4000塊現金,直說人平安就好,車子賠償的問題,當時大家也都簽了和解書也就互不追究

就在簽和解書後的大概三到五天...接到某產險公司的電話,說明車賠部分要我到場談,我已經簽了和解書的情況下,只覺得莫名其妙雖然他跟我說我簽的和解書不是物品持有者(車主),是駕駛者跟我簽的,但當時駕駛這輛車的駕駛者,也沒跟我說這樣車的車主不是他,我自然當然認定是他的


再說...談和解時,這位駕駛者也沒跟我說這輛車保險是保哪一家的,我認識見過面的只有這位駕駛者,我憑什麼要出面,跟一個陌生我不確定對方車險是不是你這家的陌生保險公司談車賠呢!?

所以理所當然的不理會這像是詐騙電話保險公司。

就在事發後的兩周前收到法院的起訴狀,

要求我賠償對方的車修損害賠償5萬六千多

天呀!!~

不是和解書已經說"兩造同意就本事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及放棄其他求償"了呢?!

我打電話給對方這家保險公司求證,確有此事情,

對方保險公司是這麼解釋的:這起事故只有駕駛者跟你簽和解,雖然也有寫到物品損害賠償的部分,但車子呢!是掛在某間廣告公司名下的,

雖然跟您簽和解書的就是這間廣告公司的負責人,但因車子是掛在廣告公司名下,屬於法人,所以簽和解書必須要蓋公司的大小章才有效力。現在是這間廣告公司對於他車子損害賠償的部分,由我們產業保險公司代位求償要您負責這起事故的車修費,雖然我也很同情您在這起事故是受害者,也受傷進了醫院,但是你要知道,法律是現實冷血的,該要你負責的,你還是要負責

 

 

我的問題如下:

1.當初的和解書駕駛者並沒有說明車子不是他的,且簽和解書當下,調解委員也有跟我們雙方都說明過這件事情。

他也簽了"兩造同意就本事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及放棄其他求償"這條關於物品損害賠償要各自負責的部分。既然車子不是他的,那這駕駛者是不是沒有權利簽這物品損害的部分?!

2.承1.

若有權利簽,既然他有權利簽,那這樣也不能對我提告,損害賠償的部分了,對嗎?!

若駕駛者無權利簽,他卻簽了,那這樣要怎麼算?!




你好:

初判表無法釐清肇事責任歸屬,僅供參考,你是否有過失仍然需要經過鑑定才能得知。 你跟駕駛間的民事損害賠償及其他民事請求權要受到和解書之拘束,此部分並無問題。 由於駕駛並非車主,無權代表車主出面洽談和解事宜(除非有經過車主授權),就算你簽署和解書也不會拘束車主,車主仍然可以向你請求。 依你的文義,保險公司已經理賠車主,故依照保險法第53條規定行使代位權向你求償,此時要先釐清你是否有過失,無過失則不用賠償。 再者,如果有過失就要釐清駕駛與車主是何種關係,以及可否主張與有過失,請求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和解書是否有無效或得撤銷之情形,則是另外一回事。

一、我的處理方式是查這家保險公司之前同類案件的敗訴判決。

二、參考並清點證據答辯狀。這類案件是有希望打贏的。

三、可考慮請律師代撰,這稍微複雜。可考慮的是,被代位者已無權利其無從代位

四、也有人讓步而與保險公司和解調解,畢竟金額不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燕子 104-09-19 12:40

有一份持分土地(包刮自己一共5個持份人 且沒分割是共同持有 每年有繳交土地稅) 上有建築物 目前裡面沒人居住 想問如果想進去居住 需要辦理些什麼?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9 12: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 建議應該由共有人依前開規定簽立協議書,並且律師擔任見證人,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9 15: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確認建物所有權人為何人,向建物所有權人及土地其他持份人租用建物使用權土地使用權,以取得正當合法之使用權源。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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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無名 104-09-19 08:06
律師先生.小姐 您好~ 我這邊有些關於房產糾紛的問題想請求你們的幫助! 是這樣的,前幾年家人購買新房,但卻因為家人的信用破產導致於把房子名下寫在自己兒子身上,而後續這房貸也由這兒子負責,但付房貸而使用的郵局帳號不是這兒子的,是他弟弟的帳號!多年後因家庭因素導致於需賣掉房子.... 我想請問的是 房子所有權都是在這兒子身上!但他卻因為這工作沒法出示薪資證明... 告上法院的話有可能變更房子持有人嗎!?

您好:

依我國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我國原則上以登記名義人為所有權人, 您借用兒子「人頭」來登記的房產,便是房產的所有權人。 若欲取回所有權,就必須先通知名義所有權人終止委任關係,並協同辦理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若對方不願意,就必須由實際所有權人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有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存在,包括其他家人作為人證,或是資金來源或當初借名時簽訂的契約或協議等證明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存在之後,再終止借名登記法律關係,然後再向地方法院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訴訟,請他返還動產。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9 15: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主張借名登記,但需要相關之證據,或主張請求返還貸款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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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良 104-09-19 01:49

Dears

一般店家投幣式置物櫃管理辦法:其中有一條是"如放置超過營業時間,店家有權對物品做適當處理。"

請問如果東西放置在裡面,真的超過營業時間,不幸被店家清空置物櫃裡的物品的話,如物品持有人追究起來,請問店家需負責什麼法律責任嗎???

感謝抽空解答,辛苦了~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9-21 11:02

您好:

須視您所謂的清空是指什麼意思?是他直接將櫃內物品販賣或丟棄,亦或僅係暫時保管到其他地方?
如果是前者,依照民法第607條及609條,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但有前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時,不在此限。以揭示限制或免除前三條所定主人之責任者,其揭示無效。
因此,縱使他以管理辦法排除這規定,亦無權處分他人的財產,物品被丟棄或販賣之消費者仍得對場所主人請求損害賠償

但如果他只是先將置物櫃清空,另行移到其他地方放置,依據民法612條第1項,主人就住宿、飲食、沐浴或其他服務及墊款所生之債權,於未受清償前,對於客人所攜帶之行李及其他物品,有留置權。
故場所主人可主張因消費者超過原本寄託契約約定的期間,尚未付清超過的保管費,故可以先留置消費者的物品,待消費者將逾期之保管費用清償後,再將物品歸還。 

 

 



 

阿志 104-09-19 00:51

剛剛在高雄市博愛二路忠孝路口發生車禍

我是開車 綠燈左轉

起先綠燈時 我開到分隔島有等待 一名機車先衝過之後 後方機車遲遲未動

我就轉彎過去  未料又有一名機車飛衝出來 直接撞上我的車門

對方是外國人 持有外國駕照

我想請問 如果對方提告責任是怎麼分配

再者 如果對方沒有反應 或者只是要求賠償 我該怎麼處理?

交通大隊這邊是否會有罰單

三聯單的部份我有跟交通大隊的警察要

為何警察回覆我不是刑事案件 沒有死人 不可能開單 沒有單

因為第一次發生 不太懂 請問律師這個怎麼處理

和平 104-09-18 15:54

假設:某甲住公寓大樓,經常鬧事。某乙在大廳遇見某甲,為了提防某甲鬧事,某乙拿出手機對某甲錄影,某甲看了,極為憤怒,拿椅子砸向某乙。某乙受傷,持有驗傷單,可以告某甲傷害。但是,請問:
某乙拿手機對某甲錄影,是否合法? 

你好:

刑法第315條之1無故竊視、竊聽、竊錄罪及民法侵害隱私權損害賠償,主觀上要有隱密進行不願公開之意思,客觀上選擇的場所或使用的設備足以確保活動的隱密性,而享有合理隱私權期待。 依你所述,甲在大廳的活動主觀上、客觀上均不符合非公開之活動,所以不會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之罪,民事上也不會侵害到隱私權。 但情況嚴重可能會違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並可依民法第18、184條第1項、第195條規定情求損害賠償(慰撫金)。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8 23: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錄影合法,並可作為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之證據使用,目前應撰擬刑事告訴狀,將對方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交代清楚,並附上驗傷單及錄影等證據,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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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8 23:50

您好,依據您的描述,您之攝影行為部會有刑事竊錄之問題,不用擔心。

但您可蒐集證據就對方之行為提告

七彩無尾熊 104-09-17 15:16

板上專業律師你們好,我住的房子土地我有二分之一持分,另外二分之一是我三伯持有,他不常住在這間房子(他還有住處)。


三伯(我爸爸的哥哥)


持有持分房子,都是我跟他們3個兒女2個孫女住。


3個兒女都大約30-40。


我自己一個人住在這裡,生活習慣跟她們完全不同。


他們有抽煙習慣,還常常帶朋友回來喝酒,都很晚睡又很吵。


我本身完全不抽煙喝酒。


我有跟我三伯說過,我三伯對他們唸一唸他們過沒2天又是一樣。


快受不了,我可以趕她們走嗎?

法克斯 104-09-15 15:27

請問律師

我在8/29於摩鐵遭警方查獲?級k他命(((但我有喝咖啡))

本人兩次記錄一次勒戒,一次持有拘役30日易科罰金

皆已超過10年

因為我目前已經在醫院自行做戒癮治療

(怕驗尿結果有二級陽性反應,想申請院外治療)

 

我已經去了兩次地檢署查股別案號,辦事員都說案子還沒到

想請問是否要等到驗尿結果出來二級毒品呈陽性的話才會移送地檢署起訴呢?

如果結果是陰性的話,案子還會不會到地檢署??

相關案子移送進度到分局可查嗎??

還是一切要等驗尿報告出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5 17: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僅有三級毒品反應,則會有罰鍰及上毒品講習之處罰,惟若您驗出二級毒品反應,則可能有觀察勒戒之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撰擬緩起訴聲請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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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5 18: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驗出來有二級反應還是會被函送檢方。

另外,若擔心怕會有二級成分建議您趕快委請律師撰寫緩起訴聲請狀,並在狀子中表達深刻之悔意而願意接受戒癮治療,以降低檢察官直接聲請觀察勒戒之風險。

法律小學生 104-09-16 00:36

大大你好 依你所述的情況 就像上面律師說的 

             你現在應趕快爭取院外治療才是

             時間拖久了 對你都是更不利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AJ 104-09-15 09:15

您好:

父母尚未離婚,不過父親從10幾年前開始耍無賴不幫忙負擔家計,自己賺錢不夠用還會伸手跟母親要錢。

現在有一間房子所有權登記為母親持有,父親要不到錢時就常常威脅說房子他也有份,不要逼他不然他要要求房子產權分配

請問律師父親有這個權力嗎?若有,有沒有方式可以克制這種無賴?

謝謝

你好:

民法第1017條第1項前段:「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民法第1018條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民法第1023條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現行民法的法定財產制,夫妻間的財產各自所有,債務也是各自清償,除非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否則你父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沒有辦法向母親請求。 婚姻關係解消後(離婚死亡),婚後財產少的人,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向多的人請求分配差額的一半,但可以依同條第2項規定調整或免除。」

一、每個問題都有它的根在。父親不工作的根在那裡要想辦法找出來…

二、最近我看楚漢帝國,劉邦的話好多人願意為他而死,為什麼呢?他也不過就是講講話而已。我在想如果光是會講話就有人要為他而死,讓人去工作又有什麼難的呢?項羽就不一樣了,韓信原來是楚營的人;陳平原來也是楚營的人,全都跑去找劉邦了。還有幾幕是漢將寧願受烹也不願意降項羽。你父親不工作的根我其實並不知道,你可以去了解一下他。

三、不離婚的話除非辦分別財產制,不然是不會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就算是合意辦分別財產制,或是以訴訟的方式訴請改用分別財產制,後續你媽還是可以主張你爸奢侈浪費對婚後財產的增加無貢獻,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數額。如果你爸十年前開始不工作,那表示他也工作過…所以要完全免除空間比較小。

四、你父親如果找了個律師討論才會知道這些,問題是你父親有錢可以找律師談嗎?

五、人是需要鼓勵的,而我們台灣的社會並不鼓勵人。比較常見的希望別人工作的方式是罵他、羞辱他、指摘他、看不起他。律師有看過因為被羞辱指責而殺人的,沒看過因為鼓勵人而被殺的。有一天我看了卡內基的書,寫到要談對方有興趣的事情,於是我做了兩個實驗,第一個是在路上跟一個老先生談論他的臘腸狗,說他養得很好,講完老先生欲罷不能,差點跟我回家,然後他老婆就說,老耶呀,不是這邊啦…所以這個是真的有用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如果您父母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之種類,則無論是91年以前之聯合財產制,或修法後之法定財產制,原則上如果現在婚姻關係未解消,動產是看登記名義,換言之,房子是您母親一人單獨所有。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夫妻離婚、一方死亡或者夫妻約定改用其他財產制),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換言之,如果法定財產制關係未消滅前,是沒有所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 退而言之,就算您父親是財產較少之一方,但法院仍可斟酌個案情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031號民事判決:夫妻之一方如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於財產之累積或增加並無貢獻或協力,欠缺參與分配剩餘財產之正當基礎時,自不能使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於此情形,若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始得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以期公允。】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您好:

只有當您父母離婚時,才有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會由財產多的一方給付予財產少的一方,但可以對方對財產之增加無協力,主張要調解或免除分配金額。

michelle 104-09-13 22:06

搬入無管理員的老舊公寓近五年,原本住家陽台.房間.廚房天花板已多處漏水, 但八月下旬一場為期10天的雨,造成房間天花板灌入似小瀑布的汙水,漏水情況更為嚴重,拆掉房間裝潢和落地衣櫃請抓漏來看,發現由樓上五樓造成,房間天花板牆壁皆有明顯水痕,無奈五樓屋主搬離已十多年(據說居住國外),請管區和里長輾轉聯絡到屋主定居外縣市的胞兄(兄為妹隔壁房屋持有人)其兄一再推託並非房屋所有人,無法代出面處理,延宕至今無任何進展,全家人生活在裝潢被拆光的環境中,情緒低落的生活....懇請提供應尋求何管道可有效促使對方出面調解,非常感謝

 

一、建議提告,內容是訴請對方需容忍你入內修繕,對方在國外的話可以國外公示送達的方式處理。因為他一直不處理,可以預知的是開庭也不會來開,判決之後也不會上訴,判決就這樣確定了。

二、判決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入內修繕

三、修繕費用的部分也可以一併提告,判決確定以據以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獲償。

四、提告的話如果能讓對方知道還是讓對方或其家人知道一下,否則回國可能會變成結仇…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阿杏 104-09-11 01:35

請問律師

婆婆住安養中心,安養費由子女共同分擔,同母異父的大哥,將婆婆持有公公房屋6/10過戶到自己名下,再帶婆婆做精神鑑定後至法院宣告禁制產,但其他家人完全不知道過戶及禁制產的情況,請問宣告禁治產其他家人都無權過問嗎?在家人都不知道的情形下將婆婆的財產都捐贈給自己,其他人只有扶養婆婆的義務,沒有任何權力可言嗎?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9-11 05:16

您好!

1.  過戶時如果婆婆沒有同意或精神狀態無法同意或有其他非自願,對方擅自辦理過戶,可提訴訟主張過戶行為無效或撤銷過戶行為,將動產返還婆婆名下。
2.  監護人若有不適任情形,可聲請法院改定監護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可以先調取您婆婆的病歷資料,以確認移轉當時您婆婆的精神狀態,而若對方有利用您婆婆身體狀況不佳而移轉其名下財產的話,則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當然法院講的是證據,所以您們應先蒐集相關事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過戶行為是在監護宣告前,所以若未得到婆婆同意,可能會有偽造文書問題,而監護宣告通常會要家屬同意,若已指定監護人,亦可以其不適任而聲請法院改定。

jenny 104-09-10 14:22

小資的我認真工作為完成購屋的夢想,在2年前購入奇岩工業住宅挑高小坪數預售屋,生平第一間房,即將在今年底前交屋,但遇上房市動盪,政府打房,又中北市大獎(工業住宅+挑高夾層),因此十分煩惱,想請求協助:

1.若為自用,是否明年再持有,新稅制對我較有利?

2.若明年持有較有利,是否能依據什麼來延遲交屋時間至明年?

3.若退屋,建商回覆需扣總價的15%,是否合理?亦或有方式可談?

4.或者有其他更好之建議來處理我的這間房?

5.是否無法如建商當時所說的做室內夾層使用?

蔡小姐 104-09-07 23:43

A方...欠款公司

B方...材料商(接A公司訂單的人)

C方...我們公司(施作人員)

三方均無簽約合同.但已3方會面且有口頭錄音存證債務轉移..A.B已口頭錄音協調A方的尾款不再經過C方公司直接轉讓B..C方置身事外

事件1..B向A討款項討不到..要求C方簽屬債權轉讓並附上A方給C方一份存證信函(內容是3方協調由AB自行解決..變成C方也無法向A方要求款項)的這份存證信函正本...B方約同C方找律師債權轉讓書時..公證人只需要律師即可還是尚需有B方公司人員簽名在加上律師

事件2...B方公司很奸詐..原本要告C方讓C方去追討債務..後因C方持有那份存證信函並不理會B方..B方只好答應根C方簽屬債權轉讓..所以C方能再要求簽一份清償或是證明合同 (即債務轉讓完成C方無再須介入AB之間債務問題的這種合同嗎很怕對方的律師不知道會不會用文字陷阱的合同讓我們簽)

事件3..存證信函是C方的保命符..如果簽完債權轉讓把正本給B方對C方的保障孩再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8 09: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整個法律關係應該包含債權轉讓債務承擔及我方的債務脫免,所以不是簡單的債權讓與關係。

2、建議應該由三方或是我方與A方簽立協議書,並且將所有權利義務都記載清楚,由律師擔任見證人,才能保障權益。

3、建議應該備妥相關契約書及該存證信函等文件尋求正式諮詢才能保障權益(因為對方的律師不見得會完全中立客觀),亦可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倘若公司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一、  就閣下所述法律相關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熊兒 104-09-07 21:50

如果爸媽尚未將房子過戶完全給小孩假如(爸持有10媽持有10孩子持有80)但在中間如果爸媽對小孩做棄養的動作那孩子會什麼都沒有還是一樣持有80? 如果爸媽是用贈予的方式給80 那孩子在房子持有數是什麼?一樣80嗎?還是什麼都沒了?

孩子是已經成家了,非未成年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8 16: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已經贈與並辦理過戶了,則除非有得撤銷贈與之法定或約定事由,否則就是子女的。

倘若未辦理過戶,則於過戶之前可以隨時撤回贈與的意思。

 

Amber 104-09-07 00:20

請問

母親(共有五名子女)有100坪土地想贈予四個子女,並留自己一份=分割成各1/5

母親擔心自己若往生,另一位於近期應該會繼承父親全部財產子女(B),野心過大,會再搶其它四位子女土地,礙於自己還在世,無法請B做拋棄繼承,所以想把土地直接畫分成五份,並各自擁有屬於自己的土地所有權

1.請問可以嗎?

2.若可,請問程序可以找誰辦理?

3.母親的那一份,是否能預立遺囑,給未來對她最孝順的子女

註.土地上的房子所有權狀,稅藉為B持有,這部份會想辦法先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母親生前均可以自由處分財產,另應注意本件土地分割有無法令上之限制,若以遺囑方式為之,則仍會有特留份之問題,建議可以生前即處理完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土地是可以分割贈與

建議你把詳細狀況找律師談清楚

律師幫你統籌分配該找代書.公證人處理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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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

繼承法律關係係於被繼承人過世後始會發生,您母親生前本可自由處分其財產,又若以遺囑分配遺產,可能會有侵害特別份問題。

花茶 104-09-07 00:02

您好:

我朋友A和她前男友B發生以下狀況。車子持有人為朋友A,貸款部分A、B輪流分攤,其中有幾期是A拿現金給B請B去繳,A繳較多期。B以上班須開車為由占用車子。分手後A想要回車子未果,因仍須負擔車子貸款和刷卡油錢、ETC等非本人使用之費用,於是向警方報案侵占,B到局說明時表示車子不是自己的但不想歸還,警方也告知A,表明如果強制B將車子還回來會有妨礙自由之嫌。請問我朋友A究竟可以怎麼要回她的車子呢?

你好:

侵占部分檢察官起訴後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回復原狀,將汽車返還給你,以及這段期間因無法使用汽車額外支出之費用民事上可以單獨提起返還所有物訴訟並請求返還占用汽車所受利益之不當得利、這段期間因無法使用汽車額外支出之費用

您好:

既然對方亦承認車子是您朋友所有,則對方未還車行為即屬侵佔,可於檢察官起訴後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返還汽車,並賠償您朋友所有損失。

 您好,您朋友可提起侵占刑事訴訟,於檢察官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同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汽車及依侵權行為請求給付侵占期間所造成的無法使用汽車損害,例如代步費用等等。

BUG 104-09-06 00:04

你好
下個禮拜就要上區公所調解
事情是本人在一間手機維修部門工作,關於老闆近期看了監視器
問題1.
看見我拿自己所持有的零件(並非公司財產所進貨的零件)向客人維修手機

問題2.
有朋友來找我維修手機,是用公司財產的零件去維修,但老闆總覺得維修費用莫名短缺,與我同公司上班的兩位同事也是說沒拿公司費用,但實際上以上這些問題,所有的費用都是放入櫃台的收銀台裡監視器是拍得到的,還有監視器也沒拍到我有把這些費用入我自己得口袋,就算是用我自己所屬的零件維修也是從我自己的抽屜拿出來維修監視器也是可見,現在老闆覺得我的行為他認為影響了他公司的收入,說要上調解委員會控訴我業務侵占,也當天也臨時叫我隔天不用再上班(是否這樣他是有權力叫我不用去上班?這方面我有什麼是我可以拿回的保障嗎?我當月的薪水是否他還是必須支付給我呢?),跟我們約談時老闆好像有用手機放在桌上看似是在錄音也沒告知我們(雖然他是放在桌上但未告知的情況下錄音,內容是否是不能構成任何証明?),想諮詢以上這些問題點,有構成他所謂的業務侵占,或者這些問題我還會被能提告其他項目嗎?

 再麻煩律師回覆,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9-06 03:50

您好!

如果對方沒有您侵占財物的證據,即使提告也不會成立的。但應注意錄音內容,那還是可以當證據的。 如果公司沒有符合勞基法第12條的事由,是不能隨便將您解雇的,您應該繼續去上班,繼續領薪水,若公司不給薪水,可以向勞工局申訴。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6 21: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老闆對您提告,必須有證據證明您有違相關犯罪行為,若證據不足,您仍可爭取不起訴處分之,至於薪資,老闆仍須給付您工作薪資,若惡意剋扣,可至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6 21: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老闆對您提告,必須有證據證明您有違相關犯罪行為,若證據不足,您仍可爭取不起訴處分之,至於薪資,老闆仍須給付您工作薪資,若惡意剋扣,可至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BUG 104-09-06 23:56

再請問


如果我在上班時,用了公司的零件去幫朋友維修,但當下費用收完後是放公司的櫃檯,
隔天等我買完新的零件歸還補給公司,才拿取那些費用,這樣有算業務侵占嗎? 

阿和 104-09-05 15:51

民法第245-1條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請問賠償二年不行使消滅,可是目前發現對方諦約未誠信告知已超過二年,是否再可求償,而目前最主要的的訴求是解除合約,不知能否可行?   謝謝!〔依民法245-1〕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5 17: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民法第245-1條規定是以契約沒有成立為必要要件,倘若契約未成立,則無解約問題。

2、有關於店面是否屬於違建所衍生的問題,建議可以以損害賠償的方式處理,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前金:63歲陳姓婦人不滿小她3歲張姓女遊民,長期霸占人行道製造髒亂,報警要求將張女趕走,但在警方到達前竟搶走張女用來乞錢、內裝有255元硬幣的紙碗,事後被依搶奪罪送辦;高雄地院審理認定,陳婦沒搶錢犯意,是制止張女行乞,改依強制罪判拘役50天,得以5萬元易科罰金緩刑2年。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325條第1項定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304條第1項復定有:「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所設搶奪罪構成要件,須符合基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並進而於乘人不備時,以不法腕力將該動產自財物持有人支配範圍內,移轉於自己所持始足當之。而本件依報載事實,陳姓婦人應係出於制止張女繼續行乞之目的將紙碗取走,目的不在把錢占為己有,所以不是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目的,依法僅成立強制罪責而不是搶奪

 

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826000799-260107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8月26日 上午5:50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samlai 104-08-30 16:28

您好,

請教您一問題:

同一塊土地上,已經劃分各自為持有權狀;

問題是在這塊土上還有建構物空置的廠房,落在各自持分土地產權上;

因現在有一方,在自己的持分土地上要自建住戶,那麼..請問您:如果另一方地上物必須施工拆除,那是不是須要經過另一半持有人的同意,關於這一點有沒有相關法律上的說明與規範 ... 謝謝

ps:因地上物是鋼構建物,如拆除持有土地面積,會影響另一方地上建築物結構及使用上的方便!

你好:

首先要先確定土地跟廠房有無租賃關係、地上權存在或有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之情形,若有,廠房所有權人可以主張對於土地租賃關係存在,要請求拆除恐有困難。 若無民法第425條之1之情形,廠房屬於無權占有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依照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規定請求拆屋還地,此時依你們的關係適用法律會有所不同: 若土地共有狀態,各自有應有部分1/2(持分),任一共有人可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規定,請求拆除全部廠房,並返還土地共有人全體,不因你們有分管契約而受有影響。 若土地已經分割,各自為單獨所有狀態或原本就是兩塊不一樣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各自主張拆屋還地,無須得另一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由於拆除時會影響廠房結構,強制執行時民事執行處會要求提出補強計畫,避免廠房倒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30 17: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確認地上物所有權人及地上物對於土地有無合法使用之權利,如使用借貸租賃,若有使用土地之正當合法權源,即無拆除之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甘先生 104-08-27 15:03

兩個多月前有借朋友30萬元現金,同時也有要他簽了30萬元本票,以及有要求他要在本票的每個欄位上蓋手印,本票到期日為2015/8/15,到期後我持續向他追討30萬元但他就是用各種理由不還錢,據我所知他名下沒有任何汽機車也沒有房子,他銀行戶頭的使用都是借用他爸的帳戶,他本名下也無任何開戶帳號,請問像他這樣持續拖欠已到期的債務,我持有他當初簽的本票能用何種法律途徑來像他索討錢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7 17: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聲請支付命令

2、建議可以尋求正式諮詢判斷是否涉及詐欺

甘先生 104-08-27 14:52

兩個多月前有借朋友30萬元現金,同時也有要他簽了30萬元本票,以及有要求他要在本票的每個欄位上蓋手印,本票到期日為2015/8/15,到期後我持續向他追討30萬元但他就是用各種理由不還錢,據我所知他名下沒有任何汽機車也沒有房子,他銀行戶頭的使用都是借用他爸的帳戶,他本名下也無任何開戶帳號,請問像他這樣持續拖欠已到期的債務,我持有他當初簽的本票能用何種法律途徑來像他索討錢嗎?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我們聯繫、俾便協助。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7 18:02

您好,可以直接依據票據法123條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7 18: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將您本票至法院聲請裁定,待裁定確定後,再聲請強制執行之,惟若對方無財產,您亦僅能取得一債權憑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建議聲請本票裁定,於裁定後,就可以查他的財產及所得資料,或許仍有可執行之物。

您好,您可持本票到法院聲請裁定,取得本票裁定後就可以查對方財產,確定後並得強制執行,若名下沒有任何財產,日後如果他有工作的話,您可以聲請扣押他的薪資所得。

 

甘先生 104-08-27 14:47

兩個多月前有借朋友30萬元現金,同時也有要他簽了30萬元本票,以及有要求他要在本票的每個欄位上蓋手印,本票到期日為2015/8/15,到期後我持續向他追討30萬元但他就是用各種理由不還錢,據我所知他名下沒有任何汽機車也沒有房子,他銀行戶頭的使用都是借用他爸的帳戶,他本名下也無任何開戶帳號,請問像他這樣持續拖欠已到期的債務,我持有他當初簽的本票能用何種法律途徑來像他索討錢嗎?

DONNA 104-08-23 15:23

大哥繼承一個9分之1的土地,向農會抵押借款。現在農會的借款還沒還完,往生爸爸欠上百萬的債權人向大哥執行土地假扣押後拍賣掉了。

請問大哥向農會借款的錢有任何影響嗎?他還要繼續還嗎?

親戚說,拍賣掉的土地還是債權人自己買下來的,請問他持有後是否會影響其他9分之8親戚的土地買賣呢?

 

你好:

民事執行處如果將最高限額抵押權除去,農會應該已經先獲得部分清償。剩下來的部分大哥還是要按時還款,否則農會會請求大哥清償借款,在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 若保留最高限額抵押權,還是要按時還款,否則農會會聲請拍賣抵押物取償,不足部分再向大哥請求。 債權人取得九分之一應有部分後會變成共有人,不會影響其他共有人處分應有部分,至於共有物之處分,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理即可。
沈恆 (沈律師) 104-08-23 18:26

您好!

農會貸款設定抵押權,因此拍賣所得金額應先清償農會貸款,並塗銷抵押權,農會貸款是否已完全清償?應先調閱執行卷宗才能釐清。 如果拍賣後農會貸款已獲分配完全清償,當然就不需再還款。但如果拍賣後農會已獲分配部分未能完全清償貸款,則餘額還是應由借款人還給農會,此時應依貸款契約約定方式還款或與農會協商還款方式。 債權人成為1/9的共有人,原則上不會影響另8/9共有人權利。但債權人可能提出分割共有訴訟,或主張應有部分的使用權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3 20:27

抵押貸款若魚拍賣抵押物後,不足清償債權債務人還是可以就剩餘部分向哥哥請求並執行。

周利皇 (周律師) 104-08-24 00:16

您好:

一、向農會之借款,應視拍賣土地後,是否已使農會獲得完全之清償,若農會未受完全清償,農         會仍會就餘額繼續要求清償

二、債權人取得九分之一之應有部分(持分),僅成為該土地分別共有人,不會影響其他親戚         之土地買賣。

大毛 104-08-21 22:30

你好,我(勞方)與資方在今年7月約下旬時因勞退未提撥等問題進行調解調解結果為勞方願意給付2萬5000元以及七月份月薪共4萬1千多元於七月底轉帳給我,到這邊都沒有問題。

結果今天(21日)收到對方20日寄出的存證信函,完整內容如下:

緣李○於民國102年10月至104年7月至本店擔任煎台手一職,竟私下食用炸物、蔥油餅等食物,由於員工守則及店內公告均有告知食用漢堡、吐司、蛋餅以外之食物需告知老闆,據此函求償四萬元整:請台端於函到三日返還現金或見面和解,若仍持不返還,依照刑法§335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罰金1000元以下罰金。」追究台端刑責,希勿自誤為禱!本人特依法告訴,以維權益。

請問該如何應對比較好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回覆反駁其所稱之事實,而本件要據此成立侵占罪,應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8-22 01:41

您好!

要看對方所述是否屬實,如果確實且有證據,最好能與對方協調解決;反之,如果是無中生有而仍提告侵占罪,則您可提出誣告罪告訴,並向對方請求賠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