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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小弟 102-12-07 02:17

事情如下簡單敘述,

A女與B女,一起去給付費攝影師拍照(攝影師付錢給MD的那種拍照)

可能氣氛還是POSE,還是拍照所需,一些情況下

A女與攝影師發生了關係,攝影師也拍了一系列的不雅照,

再來

攝影師把照片給了B女,B女又把照片傳給了B女男友,

B女男友又到處拿手機給人家觀看。

主要,

想問說這些不雅照,攝影師若是把這些不雅照外流(EX給B女)

OR(給其他人),(若無口頭答應不外流)

是否有違法律問題?是否侵犯到散佈不雅照?

那B女再把這張照片傳給她男友

及男友供人觀看

是否有觸法?哪些條例? 感謝各位回答..

蔡律師 (所長) 102-12-07 10:41
回覆 吳小弟 的發言內容:

事情如下簡單敘述,

這必需看不雅照是否有經過同意拍照,有無經過A女同意外流?均涉及妨害秘密及散佈不雅照有無成立之問題。

詳細諮詢可至本所網頁留言。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9 14: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將照片外流之情形,可能有刑法第235條規定之適用,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及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之適用,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薰 102-12-05 23:01

友人當初向我借錢時,要我至電信門市幫他繳費,金額為1978,約定當月月底償還。

但時間到他開始晃點我,最後變成手機不接,簡訊不回,FB也不回,

我手上有的證據是繳費收據,還有FB上的對話記錄可以充分證明借款事實。

請問我要走何種法律途徑才能夠要的回來又不花錢呢?

還有 我只有他的FB電話,不知道地址。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6 09: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將相關資料,送至地檢署提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6 15: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沒有證據證明對方一開始就是要詐騙您,或是有其他違法行為,似難任意提起告訴,否則日後恐有遭受訴追誣告罪之風險。

2、有鑑於本案金額不大,本文建議您可以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哲癭 102-12-05 03:40
本人從大陸掏寶 進貨了大約200多個 CHANEL 跟 DIOR 的手機殼 並於這奇摩拍賣網站販售 10月左右 嘉義的保智大隊持搜索票到我們家把商品都扣走了 做完筆錄後就等開庭 後來個了一月 台中偵查隊打電話來 也是一樣的商品要我過去做筆錄 後來我也過去做了筆錄 我有問警察 他說叫我跟檢察官說要申請併案 後來再前幾天開庭了 開庭的時候 檢察官就很迅速的問了幾個問題 我也都照實回答 跟認罪 但是最大的重點來了 檢察官問我是否要補充實 我以為嘉義的先去左筆錄 所以現再審的按件應該是嘉義的這個案件 我就跟檢察官說 我在台中也有同案子要求併案 檢察官就叫我先出去了 今天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的處刑書 看完內容後 我才驚覺 上次開庭的那件案子 竟然是台中的 我一直以為是嘉義的 內容書上也沒有講到嘉義的那件 請問我現在該怎辦呢 我真的很怕 我會被兩罪分開裁罰 這樣我沒有前科的優勢 再第2件就會消失了 我現在該怎麼做呢?????請各律師大大幫助我
檢察官簡易處刑聲請書上的證據清單有沒有列上扣案的東西?

同一犯罪事實僅有一刑罰權,因此同一案件在起訴前曾經判決確定者,於偵查中,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訴法(下同)第252條第1款之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若檢察官誤為起訴,則法院應依第302條第1款之規定諭知免訴之判決。
至於在前案判決未確定前,就已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向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應依第303條第2款諭知不受理判決者,若係先後向數法院起訴者,則應依第8條規定,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其不得審判之法院,則應依第303條第7款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終結其訴,而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

本件後續建議您可向嘉義保智單位或嘉義地檢署詢問該案移送進度並查明案號後,具狀提呈該簡易處刑聲請書陳報說明該案之犯罪事實目前已經台中地檢署偵結起訴之狀況,俾使嘉義地檢署檢察官進一步而為適法之處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哲癭 102-12-05 03:19

本人於6月左右從大陸掏寶 進貨了大約200多個 CHANEL 跟 DIOR 的手機殼 並於這段期間上奇摩拍賣網站販售 後來再10月左右 嘉義的保智大隊持搜索票到我們家把商品都扣走了 做完筆錄後就等開庭 後來個了一月 台中偵查隊打電話來 也是一樣的商品要我過去做筆錄 後來我也過去做了筆錄 我有問警察 他說叫我跟檢察官說要申請併案  後來再前幾天開庭了 開庭的時候 檢察官就很迅速的問了幾個問題 我也都照實回答 跟認罪 但是最大的重點來了 檢察官問我是否要補充實 我以為嘉義的先去左筆錄 所以現再審的按件應該是嘉義的這個案件 我就跟檢察官說 我在台中也有同案子要求併案 檢察官就叫我先出去了 今天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的處刑書 看完內容後 我才驚覺 上次開庭的那件案子 竟然是台中的 我一直以為是嘉義的 內容書上也沒有講到嘉義的那件 請問我現在該怎辦呢 我真的很怕 我會被兩罪分開裁罰 這樣我沒有前科的優勢 再第2件就會消失了 我現在該怎麼做呢?????請各位大大幫助我 因為家裡很窮才會上網拍賣兼差 真的很怕判決太重 我會沒有辦法償還><

同一犯罪事實僅有一刑罰權,因此同一案件在起訴前曾經判決確定者,於偵查中,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訴法(下同)第252條第1款之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若檢察官誤為起訴,則法院應依第302條第1款之規定諭知免訴之判決。
至於在前案判決未確定前,就已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向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應依第303條第2款諭知不受理判決者,若係先後向數法院起訴者,則應依第8條規定,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其不得審判之法院,則應依第303條第7款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終結其訴,而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

本件後續建議您可向嘉義保智單位或嘉義地檢署詢問該案移送進度並查明案號後,具狀提呈該簡易處刑聲請書陳報說明該案之犯罪事實目前已經台中地檢署偵結起訴之狀況,俾使嘉義地檢署檢察官進一步而為適法之處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5 14: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是此,既然台中已先繫屬,嘉義依第303條第7款規定,似應為不受理判決。第303條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故,您可向嘉義表明已繫屬台中,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菲菲 102-12-03 09:32

您好 我手機內有三封相同的辱罵簡訊 內容是: "爛 妓女生的孩子果然夠爛" 傳訊人是我以前同事 因為他自己開店我幫忙他找人手 找了兩次都不歡而散 第三次我介紹我的弟弟過去幫忙 最後兩個有衝突都去驗傷 不了了之 對方三番兩次到我工作地方要我請我弟弟出面 影響我工作 三更半夜打電話我也請電信公司封鎖對方來電 可能因來電不成對方改為傳簡訊 我與我弟弟收機都有3-4則一模一樣的訊息 請問我可以怎麼做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3 09: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將簡訊相關資料送往地檢署提告,可能涉犯法條為刑法第310條規定之誹謗罪。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主張相關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詳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妓女生的這句話本身是誹謗還是侮辱是待確定的,但不管是侮辱還是誹謗,如果簡訊只傳給你,這不是公然,沒有公然侮辱的問題,實務上檢察官也不會認為對方有誹謗罪中的意圖,不管事公然侮辱還是誹謗,都是很難告的成的

是否構成誹謗罪仍應視其具體內容而定,若此項簡訊寄送並沒有寄發散布於遭妨害名譽之被害人以外之其他人,即難認為有散布於眾之意圖,自與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又若其簡訊頻率未至癱瘓您的手機通訊使用者,基本上亦不會構成強制罪,則似此情形或應考慮以民事訴訟方式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瑤瑤 102-12-03 07:01

朋友之前向我借了二仟,一直遲遲不還,已告知不還要走法律途徑,他要我直接告他,但我只有他的手機號碼,連全名都沒有,請問要怎麼維護我的權益

Sakoe 102-12-02 13:58

大家好,

小妹的姐姐是學生套房的管理者(所有人也是家人),之前房客習慣性欠租,每個月多次都要多次催繳,還曾拿房租去環島旅行。今年某月就一直催繳,但房客故意換手機不告知號碼,房間24HR燈光全開,多次早晚敲門都沒人回應;電聯租約上的緊急聯絡人(房客姐姐&父母),他們卻說:"那是他自己的事情,不要找我們!",隨即拒接任何房東電話。(詳情已有PO過)

結果姐姐一時腦熱跑去開他房門,確認有還沒搬走且沒人出事(隔壁有發生過房客自殺意外),就馬上關門,過程不超過30秒。後來為了催繳房租有貼過非正式的存證信函(後有補上正式)。但是過幾天才發現原來房客24hr開燈就是在裡面設製微型錄影機,把姊姊探頭確認的畫面錄下,併案告了侵入住宅、侵犯個資、洩漏個資公然毀謗等。(目前房客已於當月搬走)

 

前幾天收到檢察署的信函,表示除了侵入住宅已外都不起訴處分,但侵入住宅被提起公訴。所以有幾個問題想請教一下:

1. 所以收到侵入住宅的起訴書之後,現在是要等待法院寄開庭通知書嗎?

2. 之前聽人說過,在開庭前如果有想要陳報給法官知道的,可以先寫"申訴書"還是"申訴狀"來表達自己意見,請問那個叫甚麼名字?(讓我可以上網搜尋一下範例)

3. 請問大概該往哪方向答辯,才比較可以有無罪的機率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2 14: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寫給法院的有刑事陳報狀或準備狀,均可。由於個案情形不同,範例不一定完全符合您的需求,建議方向可從阻卻違法事由著手。歡迎攜帶相關卷證資料到所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避免方向錯誤。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目前就是等法院的開庭通知,狀子名稱不是重點,重點在辯護方向,依你所述,有無罪辯護空間,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102-12-01 19:27
就是本人在這禮拜收到一封結案通知書, 告訴我本人名下有門號曾經有過毒品交易行為,但已經結案了(這樣我本身名字會留下案底嗎?) 一開始本人以為是詐騙,但後來到各大電信去查,才發現真的有這一回事,
還是在台X的名下,於是我很生氣地打電話去詢問客服,並前往門市去調資料,
才發現是因為我兩年前確實曾經在台X的門市辦理過預付卡,
可是因為當時門市說可以調到我所想要的手機.叫我回去等待.
但事後又說已經調不到,因為我沒有拿到門號也沒拿到手機,
所以我請門市幫我做取消動作,門市也說好.但門市並無做取消動作.
反而將我的資料呈報上去,之後又在同年的幾月以後,
將我"個人資料"轉借給下一家分店(同為台X門市)讓下家分店使用偽簽+蓋印章方式,
一口氣升辦了三張預付卡的門號.我想問的就是上述這樣店家已經是偽造文書了吧?
而且我強烈懷疑內部有問題!不然怎麼可以轉來轉去?? 我個人真的覺得太可怕!
第一間店是特約 (聽說特約資料很容易外流?) 但第二間是"直營"(你沒看錯真的是直營)
直營店也可以出現這種情況?? 如果今天不是我收到那張通知單,
我根本不知道我早就有被冒用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 我這禮拜極度過的不爽,
也過得很不安心,睡覺都睡不安穩,如果求償的話 我能索賠多少錢???
如果要告對方的話,我可以直接告他們公司,還是要告門市呢??
我有打電話向客服申訴,但他們說需要作業時間還不含假日(因為假日需要休息)
讓我有點無言以對. 因為這種事情對我來說很重要,可是我居然還要等一段時間我才
能得到我的答案.

另外我強烈懷疑這已經不是第一次,因為他們第一次接到我詢問電話時,就請我先到門市去做非本人切結書聲明!!這是不是告訴我,這種電信以後都不能相信呢??還有我本身是做幼教老師的行業,我很怕這種情況會讓我自身留下案底,這樣要是被園所或是其他查出來 ,對我自己的名譽會是一大打擊吧!!!本人都只用遠傳都只用遠傳只用遠傳.今天是因為收到那張通知書,這件事我才得以知道,要是我沒收到那張通知書呢?是否我的資料就繼續被他們盜用下去啊!!!!!!

P.s 如果對方找我私下和解的話 我能跟他求償多少錢? 還是我比較適合去告他們偽造文書?? 這樣的話我是要告店家跟公司 還是只能選一個來告呢?

 要告實際做偽造文書的人,不知道確實為何人也沒關係,檢察官可以查,另外還可請求民事賠償,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2 17: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至地檢署提告偽造文書,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時,可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之損害賠償。金額多少視個案情形而定。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2-12-02 21:35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要告實際做 .. 可是我剛剛去問員警,員警說我只能找第一間告,第二間只能算受害者!!!!而且現在問題是因為第一間已經倒了,他們叫我要去找到第一間當初承辦我資料的人他們才能受理啊!!! 所以我現在問題卡在 我要如何告發呢 

102-12-02 21:36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至地檢署提告偽造文書,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時,可附帶提 ... 所以我要去地檢署提告還是警局提告呢?問題警方給我的回應是說 他們無法受理阿! 他們說我必須去找到第一間店當初承辦的人,我才有辦法去告,不然他們說第二間店是算受害者,可是那些印章簽名本來就不是我! 這樣到底要怎麼辦呢 員警是說 沒有損失什麼東西或財務就不用特別去告發,但我怎麼知道他們事後會不會拿我的資料去地下錢莊之類借錢= =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3 15: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涉及了兩個犯罪,一個是洩漏個資的部份,倘若您沒有簽署願意使門市使用您的個資、並得轉讓,則第一家門市違反個資法,依法必須負民刑事責任

2、另一個是偽造文書的部份,除了持您的個人資料去申辦之人涉嫌偽造文書之外,處理門號的人員也涉嫌偽造文書的共犯或是業務登載不實,不是單憑員警三兩句說是被害人就連辦都不用辦。

3、本文建議您可以依法直接提出告訴,或是再次前往派出所報案,倘若員警拒絕,您可以要求填寫報案三聯單,倘若員警聯報案三聯單都不願意給你,你可以直接打電話到勤務中心(110)或是請督察單位協助。

4、為了避免您的個資日後在遭到不法使用,建議您一定要留下報案或是提告記錄,以求自保。

102-12-04 20:5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涉及了兩個犯罪,一個是洩漏< ... (恕刪)

第一間店已經倒了,然後他們公司客服也推拖,說他們只負責留底稿,無法知道原本的客戶簽名是圓是扁,什麼的然後就說這不再他們的管轄內,我去警局問警局是一直問我是否有損失自身財務還是權益什麼,我說都沒有可是我被他們偽造文書這樣,但警方的回答是沒有損失就好啦!因為外面這種事情太多啦!防不勝防 你只能自認倒楣 ==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10 17: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仍可自行斟酌如何處理,倘若還有需要幫忙,請不吝告知。

eray90 102-11-30 23:49

本週三下午傍晚時分,因臨時停車於住家附近一塊空地,空地旁邊為一營業場所是汽車洗車美容場,停車後留下聯絡電話表示暫停一下,在我手機顯示時間約5:58分時顯示有通未接來電,因當時在廁所來不及接,2分鐘後我的手機顯示約6點01分我趕緊回撥,一男性接電話稱我停的位置為他向洗車場付費租的車位,我表示抱歉告知只是暫停一下,立即趕去移車,對方表示要我拿錢贖回車牌,隨即掛掉電話,當我到現場時發現車牌遺失!後來在隔壁洗車場找到車輛車牌,經洗車場人員告知拔除者身份,想請問對方是否已觸犯竊盜罪? 我向對方道歉誤停車位,若違規可報警或托吊,但萬萬不可私拔車牌,對方表示沒砸我玻璃算對我客氣,且他記住我的車了要我小心,請問此舉,我該如何舉證報警提告電話有通聯記錄,也有洗車場人證,也對現場拍照,現場空地我停的位置並無特別告示牌表示私人車位,只有靠近洗車場的一角有一告示牌表示營業場所供客人使用,部份車位為承租車位如佔用小心托吊字樣而已。想請教律師竊盜罪是否成立?謝謝!

呂文正 (呂律師) 102-12-01 11:23
回覆 eray90 的發言內容:

本週三下午傍晚時分,因臨時停車於住家附近一塊空地,空地旁邊為一營業場所是

該名男子恐有涉嫌違反恐嚇危安、強制等罪嫌,更進一步詢問,煩請來信或來電詢問。

直接報警。

102-11-30 04:05

昨日2013/11/29


我在往霧峰市區途中遇十字交叉路口,我為幹道而對方為支道(筆錄已確定),


看到對方的時候已僅止2公尺左右距離,我鳴按喇叭與剎車減速


但對方完全沒有反應與減速直接往我車右側後方撞上,致使雙方摔車,

 

我車速約40(筆錄已定),對方筆錄我並不知曉,但依目測應該40~50,並且疑似使

手機。我當下請朋友報警、本人叫救護車處理,未料對方竟鎖骨斷裂,我待在醫院處理我

的傷勢,並之後過去聽取病情,對方肇事者親口對我說明他在觀看右側,而我是左

直行車,所以完全沒有發現我。


後來我欲離開,跟肇事者先生說道:那我們等傷好了之後再看要怎麼處理。

但對方的家屬(丈夫)另一位疑似父親的人卻對我惡言相向,那為疑似父親

的人對我說:請你馬上出去醫院,不然你會出事。


本句話重複了3次有餘,現場有大量醫生與護士包括我朋友在內的證人

 

第一:

請問我有肇事責任嗎? 若有我可能的肇事比例是多少?

第二:

請問我要告對方那位疑似父親的人恐嚇應可成立?

 


被撞好聲好氣跟人家處理事情,結果到頭來還要被對方家屬恐嚇

真的氣不過,打算明天去警局先行提出恐嚇告訴,還請各位前輩解惑。

 

肇事責任歸屬,地檢署,法院原則上還是看鑑定,另外那句話是否構成恐嚇,因此話的內容,到時他可以有很多辯解的說法,所以要說他恐嚇還要配合當時的語氣,表情等其他因素來論述,且要證人確實能證明,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102-11-30 13:42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肇事責任歸屬,地檢署,法院原則上還是看鑑定,另外那句話是否構成恐嚇,因此話的內容,到時他可以有 ... (恕刪)

 

有關於車或部分:

基本上我是完全照事發狀況陳述的,沒有任何誇大或不實,

更我機車飛出撞擊處近4~5公尺,料想對方車速必定不低。

但對方受傷比我嚴重讓我有點擔心,

是否可憑藉我給予的資訊幫忙判斷大致肇責呢? 我只是需要一個心理準備。

 

感謝您的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3 16: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狀況,恐無法給予精確之肇則分析,因為必須視現場狀況而定,又,行經路口時,倘若是無號誌路口,則兩方都要減速慢行,則雙方可能都有肇責,而就您所述,是對方追撞您的車輛又後處,且又是支道,因此路權應該屬於我方,上述僅供參考,仍應先以肇責鑑定為主。

阿偉 102-11-27 21:07

大大你好之前我朋友被警察抓車上搜出本票現金保管條!當中裡面有我的.之後我就被約談去警察局作筆錄了.因為當時太突然加上我父親在住院.但是警方還是希望我當天做筆錄.警方說這有利息對不對.我都先說我忘記了事實上因為借錢的時間太久了本票是壓2012.11月多被叫去做筆錄是2013.3月多.所以我真的忘記了 但是警方說這利息10分對不對!然後他又不給我回家看看 我就當下做筆錄說有利息10分.但是我回家看我手機上的資料比對發現我誣賴我朋友了.之後我朋友開庭我有去跟檢察官說我記錯了沒有利息的.事隔8個月後今天警察又叫我去拿傳票.重新作筆錄.他說我可能會吃官司.我該怎麼處理

 單就您所述,偽證成立空間不大,當然是否真會成立,還是要了解整個案件細節才能斷定,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您好,第一警察的話不用理會.第二如果只是單純記錯不會有事情的.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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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tyo 102-11-27 18:09

請問下列兩種狀況刑事上的證據能力有問題嗎?

1)我在法院開完庭走出法院後,被告走在後面罵我髒話,因為太突然了,沒有錄到,所以我就打開手機的錄影功能,走在被告後面拍她,結果錄到被告在法院門口一邊叫我不要拍她,又一邊罵我髒話的影片.

2)因為(1)的經驗,這次我一走出法庭就把手機的錄影功能打開,也是走在被告後面,結果錄到被告先罵兩句髒話後,又叫我不要拍她的影片.

上面兩段影片送到地檢署提告後,被告被起訴妨害名譽.但在地院審理庭時,法官卻說本案可能有證據能力的問題,請問我是為了蒐證而在公共場所拍攝被告羞辱我的影片,為何會有證據問題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8 10: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法官之所會這樣表示,是因為我國法院就私人不法取證是否有證據能力,尚有爭執。然就您所述,您私自錄音錄影似無故竊錄罪的問題,蓋您是為了蒐證目的或是自我保全目的,因此,似亦無私人不法取證而有證據能力的問題。

2、本文建議您應該將錄音、錄影取證的原因告知法官,倘若有其他證據亦能提供給法院斟酌,以強化法院之心證。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7: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將錄影之聲音加以轉錄音。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煒 102-11-27 15:24
律師您好~ 日前我在露天拍網上以1500元向一個賣家購買了一隻手機. 因為手機壞了拿去維修所以需要一隻備用的手機! 因為手機維修好了,大概2~3天的時間,我想多了一隻手機所以就把買來的手機網拍! 之後我是以2000元的價錢賣掉了! 重點來了,因為懶得拍照所以我挪用了前賣家的三張手機照片來網拍! 也不知道前賣家怎麼發現的!他宣稱自己是法律相關工作者! 要我"提出一個合理的和解方案"否則將向管轄之地檢署正式提出告訴! 事後我也以文件很誠懇的跟他道歉! 但對方卻說這不是小事幾句道歉就可以解決的,似乎不接受我的道歉! 想要得到民事賠償! 我該怎麼辦??
1.首先你還是先了解你要對方要提告內容是什麼 不要輕易跟對方和解 除非你願意自己認賠 2.如果是單純拍攝手機外型照片 且你已經取得該手機所有權 你也可以拍出這樣照片 這樣是否還有侵害對方權利 我是覺得蠻有疑問 這部分你可以思考看看
Gloria 102-11-27 14:00

肇事者酒駕從我後方追撞我之後肇事逃逸。。。 我騎車被撞之後無意識就被送到醫院急診。。 住院一個禮拜,在家休養一個月。。 當天有目擊者提供照片與車號找到肇事者。。 當天就找到肇事者。。 肇事者酒測值為3.0 警方已經以公共危險罪呈交地檢署。。 今天第一次開庭,只有檢察官及書記官而已。。 我是證人。。說是要偵察是否要起訴。。 我記得警察有問我要不要告他傷害。。可以合併提起訴訟。。 我因為對方沒有誠意要跟我和解,避不見面,約好又放鴿子。。 最後手機變空號。。我無法聯繫。。所以要提起告訴。。 我想請問。。 對方在開庭時候告訴檢察官她沒有錢和解。。對於所有過程她都稱她沒印象不知道。。並且裝的很可憐說因為她有憂鬱症才吃了安眠藥又喝了酒。。她也不知道她有開車。。 我真的很怕最後她沒有被起訴。。。 那我該怎麼辦。。。 我第一次開庭,什麼都不了解,請專業的人員可以告訴我我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謝謝~~~感激不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對方被起訴的機會很高,而您過失傷害部分,應向檢察官明確表示要提出告訴,以利您將來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單依您所述,對方的過失是很明顯的,起訴機會很高,起訴後可提附帶民事賠償,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婷寶蟲 102-11-26 22:38

於4月份參加某網友發起的合購活動,當初說好取貨日為11/26,也已完成匯款至主購者,本人於11/25再次登入合購網路查訊息,才得知主購者已更改取貨日為10/17,但本人接未收到任何簡訊或語音留言,主購者說10/17曾撥打本手機但未接通,之後也沒有與本人聯繫,也從來沒有與本人確定好已更改取貨日,如今本人所訂購的商品已由主購者自己決定去留,本人要求主購退款但被主購者拒絕,試問本人有權要求主購者退款嗎?主購者若不理會是否有觸犯何者法律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7 09: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雙方之約定,對方應於取貨日將貨物交付於您,倘若遲延給付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倘若該貨物具有特定日期取貨之性質,如生鮮食材或是生日蛋糕等,則您可以要求拒絕收受貨物,並且請求解約退款、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3、倘若對方遲不願意交付貨物亦不願意退還貨款,則可能觸犯侵占罪或是詐欺罪嫌。

kate 103-04-08 01:18

想請問若後續希望能事後協調,但合購發起人仍處以極消極之態度面對,並一再重申發起合購時有說明,未取貨者僅以電話響聲掛斷通知,未回覆者視為放棄不領取,合購發起人可送人不退款之情況,是否有建議後續如何行動較佳?

1.警察局報警備案?

2.寄發存證信函?

謝謝

小莫 102-11-26 19:08

律師你好 這是你回覆我的留言, 在此小弟還有些問題想請教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倘若對方非兒童或少年,且也沒有違反對方的意願之情形,您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依法可處3萬以下罰鍰。

2、就有關是否違反意願的部份,建議您應該找尋對您有利的證據,如,事後雙方是否還有聯繫、就您所述的對方有下車購買物品,那是否店家有監視錄影器可以提供等,又或當初您所拍攝的照片或可證明未違反意願(必須是內容而定)

3、建議您蒐集相關事證之後,在思考是否與對方和解

1. 對方為21歲女性

2. 事後還有連絡 有yahoo即時通對話紀錄, 至於買東西錄影則無, 照片則是薄紗, 水手服等旅拍常見服裝, 過程女方也並沒抗拒, 還是換上了衣服拍照,照片中的表情並無不悅

3. 我只有以上事證, 而至於對方指稱有證據, 這點我不是很相信, 因為旅館一般休憩完馬上清掃

而且我並無強姦事實, 並沒有殘留精子或什麼的. 

她昨天打電話來時,還不知道我姓什麼, 由於禮貌, 我讓她知道我姓陳, 她才開始說出她的用意

一個不知道名字的人, 只知道電話, 住址也不知道, 年齡也不知道,

是否有辦法提告呢?

PS. 手機註冊號碼並不是我本人的名下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7 09: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目前在台灣,倘若要提起刑事訴追,一般來說不是一件難事,且對方有您的聯絡方式,員警只需傳喚使用人到案說明,或是調閱您的即時通IP位置,即可確認本案的涉案人身分。

2、就您所述的狀況,似難構成刑法上之犯罪,建議您可以在安全無虞之情形下,與對方聯繫,告知情形,並請對方告知究竟有何證據,倘若任意提告恐有誣告問題。

詠翔 102-11-26 18:11

被告張xx、呂xx與張xx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予楊xx
    之事實,業據證人楊xx於偵查中證稱:扣案毒品係向「xx
    x」購買,是用公共電話打「xxx」手機,約定在xxxxx
    xxxxx交易,當時未遇到「xxx」,來交毒品的是一個男
    子載「xxx」的女子來交易,是男子將毒品交給伊;電話
    說「要拿多少借我」,係指要買多少(毒品),本來有1,50
    0 元,但500 元換去打電話(指500 元換零錢打電話後,剩
    4 佰餘元),所以只給1,400 元;那男子就用香菸盒裝毒品
    拿給伊,錢伊就交給張xx;在警局指認「xxx」(指xxx,                                             警一卷第55頁)、「xxx」或「xxx」(指張xx,警
    一卷第55頁)之相片,沒有錯誤;在警局指認該男子,就是
    4 號之男子(指呂xx,警二卷第98頁)等語(詳偵一卷第
    60 頁 第3 行至第6 行、第182 頁背面倒數第4 行至第183
    頁第3 行、第183 頁倒數第16行以下、倒數第4 行以下)。
  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置辯,且證人楊xx嗣於原審審理中證稱
    :在警局指認呂xx時,伊跟警察說不確定,因為不認識;
    不敢確定庭上之女子(指張xx)是否為「xxx」等語(詳
    原審院四卷第64頁第11行至第15行、第65頁第8 行至第11行
    )。惟本院審酌:
  (1)觀之被告張xx、呂xx之辯詞,被告張xx、呂xx均不
    爭執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係針對甲基安非
    他命之對話內容,核與證人楊xx前開於偵查中之證詞相符
    。基於上開事實,並參以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
    文,可知證人楊xx於100 年12月15日17時39分、17時40分
    、18時3 分許,陸續以00-0000000、00-0000000號公共電話
    撥打電話,與張xx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
    以「要拿多少借我」作為暗語,欲向張xx購買1,500 元之
    甲基安非他命,並約定在高雄市xxxxxxxxxx旁之
    斜坡上,交易毒品。張xx應允後,於同日18時3 分許,另
    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張xx所有之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表示證人楊xx欲拿取甲基安非他
    命,要求被告張xx前往其住處,幫忙將甲基安非他命拿給
    楊xx。嗣於同日18時21分,張xx撥打電話被告張xx
    聯絡,並詢問:「有順利嗎」等語,被告張xx回稱:「有
    」等語。整體而言,因被告張xx事先受張xx之指示,出
    面與證人楊xx交易毒品,且事後復向張xx回報交易順利
    ,足認本次交易毒品時,被告張xx確實在場。
  (2)又被告張xx係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事實,業經本
    院認定如前。另「xxx」係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情,復經被告張xx於偵查中陳述明確(詳偵一卷第33頁倒
    數第1 行至第34頁第1 行)。嗣經警對上開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後,發現100 年12月15日,「xxx
    」除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張xx聯絡外,亦使
    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張xx聯絡,通訊監察譯文
    內容詳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事實,業據證人即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xx分局員警蔡xx於本院審理中證陳在卷(詳本院卷
    第177 頁背面至第178 頁),並有該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
    察書附卷可參(詳警二卷第238 頁至第239 頁;本院卷第20
    1 頁背面至第202 頁)。經對照如附表二編號3 、附表二之
    一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被告張xx係於100 年12月15日
    17時11分37秒,先撥打電話與「xxx」聯絡,以「我要還
    你錢」作為暗語,欲與「xxx」相約見面,惟「xxx」
    要被告張xx暫待,並記下被告張xx之行動電話號碼。同
    日17時39分起,證人楊xx始陸續與張xx聯絡,欲向張x
    x購買毒品。嗣於同日18時3 分許,張xx指示被告張xx
    代為交付毒品證人楊xx。同日18時19分1 秒許,被告
    xx似誤撥「xxx」電話,彼此間並無通話內容。同日18
    時21分許,被告張xx接聽張xx電話後,向張xx回報交
    易順利。同日18時24分04秒許,「xxx」認被告張xx曾
    於18時19分1 秒許,撥打電話與其聯絡,故回撥電話被告
    張xx聯絡,但被告張xx卻表示於17時11分37秒撥打電話
    聯絡後,即未再撥打電話予「xxx」,「xxx」則回稱
    :等一下到了,再撥打電話聯絡等語,被告張xx另表示:
    其現在在外面等語。同日21時21分20秒、21時22分23秒,「
    xxx」打電話被告張xx聯絡,但被告張xx均未接聽
    電話。整體而言,如本次係由張xx、被告張xx、證人
    xx共同出資向「xxx」購買毒品,並由「xxx」交付
    毒品證人楊xx。則當張xx臨時指示被告張xx代為交
    付毒品時起(即同日18時3 分起),至本次交易毒品完成時
    止(即同日18時21分通話前不久),被告張xx理應通知「
    xxx」前來交易毒品。然本件被告張xx係在受張xx指
    示代為交付毒品之前,即與「xxx」聯絡。嗣於xxx指
    示後至交付毒品止,被告張xx除誤撥電話予「xxx」外
    ,並未與「xxx」聯絡。被告張xx是否與證人楊xx共
    同合資向「xxx」購買毒品,已非無疑。況本次交付毒品
    完成後,「xxx」始與被告張xx聯絡,但因「xxx」
    尚有他事,且當時被告xxx仍然在外,故雙方約定要見面
    前,再以電話聯絡。惟如本次係由「xxx」出面交付毒品
    予證人楊xx,「xxx」理應已與被告張xx見面,雙方
    無須再相約見面。基於上開事實,並參以被告張xx與「x
    xx」通話過程中,被告張xx與「xxx」均未約定在「
    xxxxxxx旁」見面,「xxx」又如何得知本次交易
    地點,並前往該處交付毒品證人楊xx。足認本次並非「
    xxx」出面交付毒品證人楊xx。
  (3)本次交易毒品時,除被告張xx在場外,尚有另一男子在場
    ,並交付毒品證人楊xx之事實,已據證人楊xx證述如
    前。又本次係由被告呂xx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x前往交
    易地點等情,亦經被告張xx於偵查中證陳明確(詳偵一卷
    第225 頁第13行至第14行)。而被告呂xx確曾騎乘機車
    載被告張xx前往xxxxxxxxxxx之事實,復經被告呂xx
    x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在卷(詳本院卷第104 頁倒數第11
    行)。準此,因本次被告張xx並未合資向「xxx」購買
    毒品,「xxx」亦未出面交付毒品證人楊xx等情,業
    經本院認定如前。且如係由另一男子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
    x前往交易地點,則由該男子直接搭載被告張xx前往即可
    ,實無須由被告呂xx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x,先至交易
    地點xxxxx等候,再換由其他男子騎乘機車搭載被告
    xx前往交易地點(即xxxxxxx上)。是綜合上情,
    被告呂xx既已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x前往交易地點xxx
    xxx,衡情亦應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x前往交易地點。
    本次交易毒品時,在場之另一男子應為被告呂xx,且係由
    被告呂xx將毒品交付予證人楊xx。因此,證人楊xx前
    開偵查中之證詞,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被告呂xx、
    張xx上開所辯,則不可採信。
   請問律師要如何寫上訴理由狀因為我不懂請的綠師又不是很積極的幫我訴訟導致二審駁回我還要上訴但不知用何理由上訴 還我清白為我申冤剩幾天而已
律師幫幫我

是要上訴三審吧? 還剩多少時間?上訴三審很困難,牽涉到的專業度很高,建議還是找律師寫,不然被駁回機會非常大,再來電討論

法律小學生 102-11-27 09:46

大大你好  這種犯毒的案件都判很重

至於要如何寫上訴理由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相關經驗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0: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毒品上訴理由狀,須針對認定犯罪事實之部分加以攻擊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詠翔 102-11-26 18:00

被告張xx、呂xx與張xx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予楊xx
    之事實,業據證人楊xx於偵查中證稱:扣案毒品係向「xx
    x」購買,是用公共電話打「xxx」手機,約定在xxxxx
    xxxxx交易,當時未遇到「xxx」,來交毒品的是一個男
    子載「xxx」的女子來交易,是男子將毒品交給伊;電話
    說「要拿多少借我」,係指要買多少(毒品),本來有1,50
    0 元,但500 元換去打電話(指500 元換零錢打電話後,剩
    4 佰餘元),所以只給1,400 元;那男子就用香菸盒裝毒品
    拿給伊,錢伊就交給張xx;在警局指認「xxx」(指xxx,                                             警一卷第55頁)、「xxx」或「xxx」(指張xx,警
    一卷第55頁)之相片,沒有錯誤;在警局指認該男子,就是
    4 號之男子(指呂xx,警二卷第98頁)等語(詳偵一卷第
    60 頁 第3 行至第6 行、第182 頁背面倒數第4 行至第183
    頁第3 行、第183 頁倒數第16行以下、倒數第4 行以下)。
  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置辯,且證人楊xx嗣於原審審理中證稱
    :在警局指認呂xx時,伊跟警察說不確定,因為不認識;
    不敢確定庭上之女子(指張xx)是否為「xxx」等語(詳
    原審院四卷第64頁第11行至第15行、第65頁第8 行至第11行
    )。惟本院審酌:
  (1)觀之被告張xx、呂xx之辯詞,被告張xx、呂xx均不
    爭執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係針對甲基安非
    他命之對話內容,核與證人楊xx前開於偵查中之證詞相符
    。基於上開事實,並參以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
    文,可知證人楊xx於100 年12月15日17時39分、17時40分
    、18時3 分許,陸續以00-0000000、00-0000000號公共電話
    撥打電話,與張xx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
    以「要拿多少借我」作為暗語,欲向張xx購買1,500 元之
    甲基安非他命,並約定在高雄市xxxxxxxxxx旁之
    斜坡上,交易毒品。張xx應允後,於同日18時3 分許,另
    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張xx所有之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表示證人楊xx欲拿取甲基安非他
    命,要求被告張xx前往其住處,幫忙將甲基安非他命拿給
    楊xx。嗣於同日18時21分,張xx撥打電話被告張xx
    聯絡,並詢問:「有順利嗎」等語,被告張xx回稱:「有
    」等語。整體而言,因被告張xx事先受張xx之指示,出
    面與證人楊xx交易毒品,且事後復向張xx回報交易順利
    ,足認本次交易毒品時,被告張xx確實在場。
  (2)又被告張xx係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事實,業經本
    院認定如前。另「xxx」係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情,復經被告張xx於偵查中陳述明確(詳偵一卷第33頁倒
    數第1 行至第34頁第1 行)。嗣經警對上開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後,發現100 年12月15日,「xxx
    」除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張xx聯絡外,亦使
    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張xx聯絡,通訊監察譯文
    內容詳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事實,業據證人即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xx分局員警蔡xx於本院審理中證陳在卷(詳本院卷
    第177 頁背面至第178 頁),並有該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
    察書附卷可參(詳警二卷第238 頁至第239 頁;本院卷第20
    1 頁背面至第202 頁)。經對照如附表二編號3 、附表二之
    一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被告張xx係於100 年12月15日
    17時11分37秒,先撥打電話與「xxx」聯絡,以「我要還
    你錢」作為暗語,欲與「xxx」相約見面,惟「xxx」
    要被告張xx暫待,並記下被告張xx之行動電話號碼。同
    日17時39分起,證人楊xx始陸續與張xx聯絡,欲向張x
    x購買毒品。嗣於同日18時3 分許,張xx指示被告張xx
    代為交付毒品證人楊xx。同日18時19分1 秒許,被告
    xx似誤撥「xxx」電話,彼此間並無通話內容。同日18
    時21分許,被告張xx接聽張xx電話後,向張xx回報交
    易順利。同日18時24分04秒許,「xxx」認被告張xx曾
    於18時19分1 秒許,撥打電話與其聯絡,故回撥電話被告
    張xx聯絡,但被告張xx卻表示於17時11分37秒撥打電話
    聯絡後,即未再撥打電話予「xxx」,「xxx」則回稱
    :等一下到了,再撥打電話聯絡等語,被告張xx另表示:
    其現在在外面等語。同日21時21分20秒、21時22分23秒,「
    xxx」打電話被告張xx聯絡,但被告張xx均未接聽
    電話。整體而言,如本次係由張xx、被告張xx、證人
    xx共同出資向「xxx」購買毒品,並由「xxx」交付
    毒品證人楊xx。則當張xx臨時指示被告張xx代為交
    付毒品時起(即同日18時3 分起),至本次交易毒品完成時
    止(即同日18時21分通話前不久),被告張xx理應通知「
    xxx」前來交易毒品。然本件被告張xx係在受張xx指
    示代為交付毒品之前,即與「xxx」聯絡。嗣於xxx指
    示後至交付毒品止,被告張xx除誤撥電話予「xxx」外
    ,並未與「xxx」聯絡。被告張xx是否與證人楊xx共
    同合資向「xxx」購買毒品,已非無疑。況本次交付毒品
    完成後,「xxx」始與被告張xx聯絡,但因「xxx」
    尚有他事,且當時被告xxx仍然在外,故雙方約定要見面
    前,再以電話聯絡。惟如本次係由「xxx」出面交付毒品
    予證人楊xx,「xxx」理應已與被告張xx見面,雙方
    無須再相約見面。基於上開事實,並參以被告張xx與「x
    xx」通話過程中,被告張xx與「xxx」均未約定在「
    xxxxxxx旁」見面,「xxx」又如何得知本次交易
    地點,並前往該處交付毒品證人楊xx。足認本次並非「
    xxx」出面交付毒品證人楊xx。
  (3)本次交易毒品時,除被告張xx在場外,尚有另一男子在場
    ,並交付毒品證人楊xx之事實,已據證人楊xx證述如
    前。又本次係由被告呂xx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x前往交
    易地點等情,亦經被告張xx於偵查中證陳明確(詳偵一卷
    第225 頁第13行至第14行)。而被告呂xx確曾騎乘機車
    載被告張xx前往xxxxxxxxxxx之事實,復經被告呂xx
    x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在卷(詳本院卷第104 頁倒數第11
    行)。準此,因本次被告張xx並未合資向「xxx」購買
    毒品,「xxx」亦未出面交付毒品證人楊xx等情,業
    經本院認定如前。且如係由另一男子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
    x前往交易地點,則由該男子直接搭載被告張xx前往即可
    ,實無須由被告呂xx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x,先至交易
    地點xxxxx等候,再換由其他男子騎乘機車搭載被告
    xx前往交易地點(即xxxxxxx上)。是綜合上情,
    被告呂xx既已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x前往交易地點xxx
    xxx,衡情亦應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x前往交易地點。
    本次交易毒品時,在場之另一男子應為被告呂xx,且係由
    被告呂xx將毒品交付予證人楊xx。因此,證人楊xx前
    開偵查中之證詞,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被告呂xx、
    張xx上開所辯,則不可採信。
   請問律師要如何寫上訴理由狀因為我不懂請的綠師又不是很積極的幫我訴訟導致二審駁回我還要上訴但不知用何理由上訴 還我清白為我申冤剩幾天而已
律師幫幫我

小莫 102-11-26 07:24

律師你好

想請問一下

本人曾經約過一位女生到汽車旅館拍照

事前都是用line這個軟體連絡

並有告知拍照風格尺度以及會提供拍照衣服還有價格 其中包括有可能會有身體接觸

以及如果願意摸胸部可以多給錢...等

不過因為個人手機重灌  line 的記錄沒了

而那個是4個月前的事了

當時拍完照

我也徵求過女方的同意

在女方同意下

對女方進行了摸胸部以及磨蹭的行為

結束後 我給了當初說好的價格

女方也接受了

我還開車載女方去買午餐吃

這期間他有下車

買完又上車

直至昨天2013/11/26日

突然打電話告知我 說要走法律途徑

我想請問各位律師

目前為止

我犯了什麼罪行

該如何和對方溝通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6 09: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倘若對方非兒童或少年,且也沒有違反對方的意願之情形,您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依法可處3萬以下罰鍰。

2、就有關是否違反意願的部份,建議您應該找尋對您有利的證據,如,事後雙方是否還有聯繫、就您所述的對方有下車購買物品,那是否店家有監視錄影器可以提供等,又或當初您所拍攝的照片或可證明未違反意願(必須是內容而定)

3、建議您蒐集相關事證之後,在思考是否與對方和解

阿銘 102-11-25 20:15
事隔1年多,我的女性友人原本在一間商旅工作,剛進去沒多久,有天晚上和主管在網路上聊天,主管要留守公司,女性友人因為東西放在公司,主管藉機說順道過去看看女子住的地方是否安全,最後女性友人並沒任何戒心讓主管進入她的租屋性侵得逞,事後沒報警,可是有認罪,友人那時並沒有起訴,但是那時後私下向上級通報,最後只有開除該名主管。因為那是和友人沒什麼連絡,現在我想要幫幫,最近匿名和該名主管聯絡上希望他自首,但是卻不認罪,反而要告我匿名恐嚇,防害名譽,防礙家庭等,但是我並沒有恐嚇他,只是希望他認罪,我也有告訴他 的妻子,但是他不知道是不相信還是袒護的丈夫,他已經有了妻小卻還做出這種事情,真的非常不可原諒,我和友人目前都還只是學生,性侵的時候友人已經18歲了。現在到底該怎麼做會比較好?目前只有FB友人與該名主管性侵當天的紀錄,原本有他認罪的對話紀錄但是在LINE裡面,那隻手機也壞掉了 我們都還只是學生,希望大家幫幫忙, 我們真的還沒有什麼能力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們所述,看起來證據似不充足,到定對方罪是有困難的,且當時未去驗傷,也是很不利的情形,只能再看有無其他證人或監視影像來佐證,若您朋友現在受有精神上的傷害,也可先去精神科看診確認有無創傷性症候群的現象,以作為將來證據使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銘 102-11-25 20:13
事隔1年多,我的女性友人原本在一間商旅工作,剛進去沒多久,有天晚上和主管在網路上聊天,主管要留守公司,女性友人因為東西放在公司,主管藉機說順道過去看看女子住的地方是否安全,最後女性友人並沒任何戒心讓主管進入她的租屋性侵得逞,事後沒報警,可是有認罪,友人那時並沒有起訴,但是那時後私下向上級通報,最後只有開除該名主管。因為那是和友人沒什麼連絡,現在我想要幫幫,最近匿名和該名主管聯絡上希望他自首,但是卻不認罪,反而要告我匿名恐嚇,防害名譽,防礙家庭等,但是我並沒有恐嚇他,只是希望他認罪,我也有告訴他 的妻子,但是他不知道是不相信還是袒護的丈夫,他已經有了妻小卻還做出這種事情,真的非常不可原諒,我和友人目前都還只是學生,性侵的時候友人已經18歲了。現在到底該怎麼做會比較好?目前只有FB友人與該名主管性侵當天的紀錄,原本有他認罪的對話紀錄但是在LINE裡面,那隻手機也壞掉了 我們都還只是學生,希望大家幫幫忙, 我們真的還沒有什麼能力

1.妨害性自主原則上屬於非告訴乃論罪 所以應該沒有告訴期間問題 2.如果還是想提告 可以考慮至警察局或是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3.把相關錄音黨或是訊息紀錄附做證據提出 警方應該會先通知製作筆錄 將來案件再移送地檢署 至於是否會成立犯罪 還是要看如何證明

阿銘 102-11-25 12:02

事隔1年多,我的女性友人原本在一間商旅工作,剛進去沒多久,有天晚上和主管在網路上聊天,主管要留守公司,女性友人因為東西放在公司,主管藉機說順道過去看看女子住的地方是否安全,最後女性友人並沒任何戒心讓主管進入她的租屋性侵得逞,事後沒報警,可是有認罪,友人那時並沒有起訴,但是那時後私下向上級通報,最後只有開除該名主管。因為那是和友人沒什麼連絡,現在我想要幫幫,最近匿名和該名主管聯絡上希望他自首,但是卻不認罪,反而要告我匿名恐嚇,防害名譽,防礙家庭等,但是我並沒有恐嚇他,只是希望他認罪,我也有告訴他 的妻子,但是他不知道是不相信還是袒護的丈夫,他已經有了妻小卻還做出這種事情,真的非常不可原諒,我和友人目前都還只是學生,性侵的時候友人已經18歲了。現在到底該怎麼做會比較好?目前只有FB友人與該名主管性侵當天的紀錄,原本有他認罪的對話紀錄但是在LINE裡面,那隻手機也壞掉了

我們都還只是學生,希望大家幫幫忙, 我們真的還沒有什麼能力

阿寶 102-11-24 09:53

我幾天前下午約三點時

在高雄中央公園附近 發生車禍被撞

事情是

我今天綠燈直行

對向車道也是綠燈 然後有可以左轉

但是我沒注意到他 因為馬路很大條

等我發現的時候他小貨車已經在我機車左側約兩公尺處了

對方有煞車 但是還是擦撞到我左後側

然後我摔倒滑行到待轉區撞到兩位小姐的車子

一位是阿嬤 車子倒下車殼有些磨損 

一位是中年婦女 車子倒下側柱鬆脫跟車殼有些脫落

然後對方的小貨車看似沒有什麼明顯的痕跡 可能因為是擦撞

警察來教我們四個人身分證交出去之後 交通警察也來

交警的車禍圖畫一畫就先請那個阿嬤離開了

可能是因為阿嬤車子看似沒什麼影響

但是小姐可能因為車子有影響就有留到最後

所以我現在想請問

今天這樣看來肇事責任應該歸屬在那個小貨車駕駛

是這樣嗎 ? 因為我是直行車

然後保險那方面 有一個旁觀的先生是說他在做保險

他說小姐車子修繕費用可以到我跟小貨車駕駛的保險公司理賠

那個保險公司指的是機車強制險的公司嗎 ?

然後我身邊的朋友是跟我說 因為我無照 所以強制險是不會理賠我的

那我想請問一下 我的部分是沒什麼關係 但是小姐機車修繕費用的地方是可以請對方理賠嗎?

還有我一些其他零碎的費用 像是 手機螢幕磨損 醫藥費 這些費用也可以請對方負責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5 11: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該次車禍疑似因為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然精確的肇責,仍須迨員警提供之初判表、車禍鑑定報告始能釐清

2、車禍事故有肇責之一方,必須賠償他方所受到得損害,如醫療費用、車輛、手機修繕費用等,但是必須提出單據。

路過 102-11-23 11:01

請問我沒有跟承租人簽約,目前二個月沒有繳租金,也沒有辦法連絡到承租人,唯一聯絡的手機都是語音信箱,請問我應該怎麼處理,可以要回房子,可以不要租金,要處理房子內的物品,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2-11-23 13:20

您好!雖然沒有書面簽約,但您既稱對方是「承租人」,想必有口頭租約存在。因此,您必須先依法終止租約,才能要回房子;若找不到對方處理,可提遷讓房屋訴訟。以上謹供您參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6: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訴訟請求返還租賃物。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夏天 102-11-22 21:14

我在十一月十七號的凌晨在國道上開車轉頭跟副駕友人說話而不注意擦撞至左邊護欄,當時撞擊力道讓我與副駕友人昏眩了一至兩分鐘。稍微清醒後發現車子已熄火,警示燈也無法打開。而我被安全帶卡死無法解開動彈,當下我立刻搖喚醒副駕友人讓她快去後座她的包包裡拿手機撥打給警察求助。接著我朋友爬到后座找手機時差不多十秒的時間,突然有非常大的撞擊力撞上我的車子的後部。後方撞擊力讓我與朋友都被撞暈,醒來時已在醫院裡。在醫院做完斷層掃描和包紮後警察就立刻來測我酒精值,當時被測出來酒測值是0.67。接著有被帶至警局做筆錄和隔天有去地檢署那邊被檢察官問話。事後才知道撞上我的是一台計程車,然後計程車飛出去撞向國道右側行駛的小客車。今天我有跟小客車車主通話並了解後面撞上來的過程。小客車車主敘述當時他以時數一百左右行駛,後方計程車突然加速超車,超車後疑似撞上我們停靠在左側的事故車,計程車撞擊力道太大飛向右側所以波及到他們後方撞上。

事發後我咨詢了許多意見,不過不知道到底哪個是正確的。

我舅舅是說只要是酒駕就算你今天是被撞的那個也是你負責全部的責任

我一個半月前也在國道酒駕肇事的朋友是說國道上有不同於一般馬路的法律和我並不需要負全部的刑責。

目前是在等待鑑定報告書,朋友是說差不多一個月。我想請問這樣我會被叛多嚴重?還有賠償的部分會是怎樣?謝謝。

 就是要看鑑定結果如何,刑事部分你有過失的話,有人受傷是因為你的過失造成的,就是有刑責,不管其他人有沒有過失民事部分,你有過失的話也是必須賠償,但其他人有過失的話,有相抵的問題,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刑事上您除因酒駕而觸犯公共危險罪之外,若因此導致人員受傷,則另有過失傷害罪之問題(但此為告訴乃論之罪),另民事上則為損害賠償責任,此時您應負多少比例的賠償,則需藉由鑑定來認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onlylai 102-11-22 20:21

您好:

請問11/22日於公司接到的不熟識的電話,電話中對方詢問本人資料

因不熟識對方所以告知對方我為公司一般員工,請問有什麼事.

對方回答:靠北 你是狗生的不然怎麼會沒有姓名

電話是由市話撥出已知該公司地址,公司資料,致電詢問該公司人員皆說不知情

手機當時該段通話均有錄音且有該公司名稱地址

請問這樣能提告嗎?因間接污辱到雙親確實無法隱忍!

感謝抽空解惑!

電話中的對話過程在法律上並無法評價成「公然」之狀態,故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onlylai 102-11-22 21:06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電話中的對話過程在法律上並無法評價成「公然」之狀態,故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感謝律師抽空解惑!

Jun 102-11-22 19:05

以前公司聯絡我有婚紗和婚禮MV案子問可以接嗎?
離職不久是因為職涯規劃,離職前也是先告知,還會去幫他帶新的剪接幾天...

因為認識又是急件,也知道大概價位,所以沒簽約也沒談金額就接了

剪了3部婚紗MV和一部婚禮MV以及一部婚禮全紀錄
中間有兩次檔案沒給完整和客戶要求,兩部又算整個重剪及修改,想說幫忙也沒要跟他加錢

期間也有請我去公司幫另一部商業影片加特效,做了一整天,因為對特效這塊就不熟悉市價,所以也沒談想說幫忙看著給點就好

等到發薪日當天應該要匯款給我,又因為公司的各種理由導致拖了一段時間才給.

看到匯款的金額,當下覺得數目不對,網上聯絡老闆說是他問過行政了一部給一千5總共6千沒錯啊!!

我說怎麼會是一部1500? 他就說他給A外包也是這個價位啊

(A外包我知道,他只是純剪,沒調色,我以前在職他的專案傳回來我也都是再調色上字卡特效,還要根據客戶要求再修改若干,和B外包算固定合作所以聽其他員工說被凹很狠,但詳細價錢不清楚....

在職那陣子A外包因為價錢跟老闆爭執已經不太接了
而B外包大半年沒合作了

因為A外包幾乎不接案所以老闆有找過兩位外包希望合作,第一位是2000 加調色500,但剪接風格以及修改加錢無法協調等細節不清楚而中止合作,第二位是3000 加調色500 ,也跟第一位一樣因素終止合作.

外包回來的專案我也是要打開過出中間一定有再修改細節,因為案子一堆,老闆就有說顏色不對,就打給外包請他重調吧,有調色加500的可以請他們重新調好,你先忙其他案子)

他又說:我是他老婆,老闆不在
A外包是說1500他就不調(沒接)
但是B外包這次有調色.....

我說:所以包到好的3隻婚紗MV 一隻婚禮全紀錄加精華MV 還有那天來做的特效,6000?

他說:我在問老闆囉.

之後5天都沒回覆,打手機不接不回電

我失誤沒事先談價錢,但是給的價錢不合理包到好算純剪的價錢,調色凹掉了,婚禮全程和特效沒算進去....對了,他說新剪接沒空希望我包到好的,現在擺爛不回應

想請問大家有沒有申訴的辦法?
錢是其次,重點是想討公道,離職了還時常打來問東問西,這個怎麼做,那個怎麼弄
我也一一回覆了,但沒想到竟然這麼坑人.

還有我可以公布是哪家爛公司嗎?

 沒簽書面契約,沒先談好報酬,要說對方少給錢,困難度很高,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建議您針對「公告惡行」這個部分能夠三思,最好還是免了吧!以免日後吃上妨害名譽刑事官司,即使最終沒事,但畢竟還是得平白浪費自己寶貴的時間來應付偵查程序,何苦來哉。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Junior_Hao 102-11-22 17:00

五年前因為朋友苦苦哀求之下答應幫她辦手機

可是卻在前兩個禮拜電信寄送法院前通知書給我,告知我有這筆25,000的帳需繳款

手機確實不是我在使用

如果金額不大我可以自己吸收認栽就算了,可是20000多元,這實在負擔大了

帳單地址不是在我這,所以我根本也不知道他到底有沒有去繳費,五年後的今天才告知我有這筆帳款,會不會太扯了點。

所以想詢問我應該如何處理?

債權人是提起民事訴訟還是聲請支付命令
原則上本件門號既然為您申辦,則該電信服務之契約關係乃係存在您與電信業者之間,故設若您將該門號授權他人使用,依法還是得對電信服務之費用負擔清償責任,惟依您所述本件業者之請求權恐有罹於消滅時效之狀況,建議您趕緊向法院聯繫聲請閱卷,以俾確認此部分事實如何,以進行答辯。
另若您是收到支付命令,尚請留意聲明異議之法定期間。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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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_Hao 102-11-22 18:00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債權人是提起民事訴訟還是聲請支付命令
原則上本件門號既然為您申辦,則該電信服務之 ... (恕刪)

那不好意思,在請問一下

所以必須我本人完全支付嗎?

沒有任何辦法可以要求對方付清嗎? 

您可依您與持用人之約定,請求對方給付該部分電信服務費用。但這是您與該第持用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基於債權之相對性,並不影響電信業者得依約請求您負擔電信服務費用清償責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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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_Hao 102-11-22 18:14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可依您與持用人之約定,請求對方給付該部分電信服務費用。但這是您與該第持用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基 ... (恕刪)

我之前已經有跟他說過這件事情,但對方置之不理,所以單純的口頭告知沒用

所以想詢問的是,有無任何方法可以硬性向對方要求支付? 

回覆 Junior_Hao 的發言內容:有無任何方法可以硬性向對方要求支付?

提起民事訴訟取得執行名義, 聲請強制執行...再不然提出刑事告訴告對方詐欺

小威 102-11-21 18:44

14號的時候我於露天拍賣上買了一樣東西,於是我先下訂單,並且15號立刻匯款

15號便匯款,在15號時同時寄出匯款通知書

但是賣家一直沒有連絡我的消息出現

我也跑過郵局詢問過,郵局人員說,這戶頭還有在使用,因為最近有領過錢

 

到了19號時我寄出露天拍賣檢舉,理當會通知賣家手機

 

但是還是沒有回應,於是我還是等到21號,而且也用盡任何一切可以通知他的方法

在那之前先說他給的聯絡方式只有

奇摩帳號以及露天拍賣設定的悄悄話(不好意思我是新手買家沒有考慮仔細便下訂單,在那之前他也沒有回應我)

21號也就是剛剛,我去報警,告了他詐欺,因為看過了他之前(最早是2011年)的回應大概都是3天後便回應以及1.5天出貨

 

再來是訂貨的人後來幾乎都取消交易只剩少數有買到

而且賣家提供的訊息太少導致我無法通知到他(沒有手機家電甚至地址),再者是網路拍賣都很危險,於是我下了最壞的打算,就是我那些錢都要不回來。

在情急之下我去詢問警察局,警方便做了筆錄,還有提出 詐欺

包括郵局帳戶凍結(因為怕前會在那幾天便成為空帳號人頭帳戶)

 

那請問我接下來該怎麼做?

還有和解以及撤銷告訴或者上訴方法

還有對方提出誣告反告我時我該怎麼自保

 

 

 

請您告訴我

 

謝謝你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10 17: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對方確實可能涉及以不實交易訊息詐取財物,因此提起告訴是有合理之懷疑,尚無需過於擔心誣告之事。

2、目前就等員警請對方來做筆錄,然後看看對方如何說法,是否要尋求和解,倘若員警遲無通知,您可以詢問一下辦案進度如何。

朱先生 102-11-21 16:51

您好

我想請問,四日前我有人在台中騎機車掉落手機,被一位台中男子拾獲

卻是在前天才通知我有人他拾獲了手機,但對方卻買了充電器部分,遺失手機快沒電,

但他卻告知我友人包含買充電器錢要拿回手機必須付給他1500部分,但被我友人殺價為1000,

因為我友人事先想引對方能出面便口頭答應了對方,想請問若是這樣情況,對方直接要求遺失物1

成的代價做為歸還遺失物的方式這樣對嗎? 拾獲遺失物的獎金是否強制信要給呢?我知道我該付的

是對方為了聯絡我朋友和保存遺失物之開銷才是,且對方在遺失之後也沒有報警交至警方處裡,

就單一開口向我友人要錢當作是歸還的代價,請問這樣對嗎? 他沒有構成刻意侵占之罪名嗎?

我可否要求僅支付充電器部分,並把手機給拿回來呢? 

依您所述內容,對方藉故索錢、拒不返還拾獲物品之行為恐已構成侵占遺失物罪、恐嚇取財罪,就此您可提出刑事告訴,由警方依來電號碼追蹤拾獲人,使其返還該物。另就所謂充電器部分您並無付錢而買下之義務,併此說明。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朱先生 102-11-23 12:48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依照法律規定中的

第八百零五條及第八百零五條之一條文

總統令

第八百零五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

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費用受償後

,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

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

報酬

請問這個報酬金部分,是強制性要給對方的嗎? 或是可以依照失主意願決定

是否止付這報酬金給拾遺人呢?而且這筆報酬金部分否是在拾遺失物時要轉交至

警察局等待失主領取時這筆報酬金才算成立呢?但是對方沒有報警時或遺失物便是

直接向原失主索取錢財部分!而且我友人是否無法告她侵占遺失呢? 因為對方是在第六天時

聯繫失主並開口索取錢財,便未超過法條規定的侵占遺失物之7天期限呢! 



依您所述內容,對方藉故索錢、拒不返還拾獲物品之行為恐已構成

 

朱先生 102-11-21 16:35

您好

我想請問,四日前我有人在台中騎機車掉落手機,被一位台中男子拾獲

卻是在前天才通知我有人他拾獲了手機,但對方卻買了充電器部分,遺失手機快沒電,

但他卻告知我友人包含買充電器錢要拿回手機必須付給他1500部分,但被我友人殺價為1000,

因為我友人事先想引對方能出面便口頭答應了對方,想請問若是這樣情況,對方直接要求遺失物1

成的代價做為歸還遺失物的方式這樣對嗎? 拾獲遺失物的獎金是否強制信要給呢?我知道我該付的

是對方為了聯絡我朋友和保存遺失物之開銷才是,且對方在遺失之後也沒有報警交至警方處裡,

就單一開口向我友人要錢當作是歸還的代價,請問這樣對嗎? 他沒有構成刻意侵占之罪名嗎?

我可否要求僅支付充電器部分,並把手機給拿回來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1 17: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拾得遺失物所得請求報酬,性質上比較趨近於獎勵拾得人沒有將遺失物佔為己有,而非單純的清償轉交遺失物的費用

2、目前法律規定是價值的10%,倘若顯失公平,可以請求法院調整。

ivy 102-11-20 15:37
岳父原有兩段婚姻,其第一段婚姻育有三子一女,在第二段婚姻收養岳母前一段婚姻的一子一女,並生下我老婆為老么。原本他的長子之前並無來往,但約在九年前,因故與岳母離婚,獨自住在鄉間農舍後,自後也因而利用各種機會回岳父家,而我也才知道岳父還有第一段婚姻的四名婚生子女。由於岳父本有佃農身分,而長子數次要求岳父將佃農身分移轉給他,但岳父擔心因失去農民身分而失去老農津貼等,也因第一段婚姻並非平和結束,擔心其長子日後不願負擔其生活,故期間也不同意而發生幾次爭執。 約四年前,因即將換租約,地主與岳父商量願以現金補償方式,終止租約,最後岳父同意以現金250萬元及生前不收回居住的農舍為條件,與地主達成協議。然而岳父擔心其長子因喪失佃農繼承權,深怕遭報復,也怕長子聯合其他子女佔有其現金,加上老婆自岳母搬離後,幾乎每天送餐、載他看醫生、繳納各項單據等;即便懷孕大腹便便仍至於生產後,也帶著幼子前往探視,亦復如此。 故岳父與地主辦理前述書面協議、手續與取得現金補償時,皆為老婆會同前往。此外,老婆第一段婚姻所生女兒,因顧忌其前夫家族反應,迄今與我並無收養關係,但也自幼撫養至今,形同親生父女。故自結婚後,岳父不時以金錢或物品贈予或補貼,包含現住房子之部份頭期款約40萬等。 岳父長子獲知其岳父與地主達成協議後,隨即至岳父住處搬走其所有物品,之後便不再探視聯繫。而後岳父將地主補償金交付老婆,並囑咐其中240萬贈予其孫女,作為日後嫁妝等運用,並共同前往銀行存入孫女帳戶(時為小學生)。同時,將其存摺、印鑑等物,交付老婆保管,而老婆仍繼續照料日常生活,並有幾次應岳父要求,返還部分金額,或至農會提領岳父戶口內現金。然而,隨著年齡遞增,岳父記憶已不復如前清晰,加上兩次小中風與糖尿病,幾次暈倒於屋中,或自行亂服成藥或服錯藥物等,最後只得請岳父好友一起勸說住進安養中心。 前稱現金贈予行為雖無任何書面約定事項,而岳父約三年前住進安養中心後,概由老婆自獲贈資金內與代管岳父戶頭內(因每月有老農年金撥付)支付各項費用,包含其安養中心費用2萬、零用金、醫藥費計程車資、營養品等,每月少則2.5萬,或多至3萬元。此外,由當中受贈資金內支付現住房子貸款一百萬本金等。 遲至最近一年,扣除掉前述支出與費用後,老婆衡量所剩不多,擔心最終無法支應安養費用,是故老婆幾次商請岳父僅量節省不必要請客支出、自費看醫生,或避免與安養中心同住老人發生糾紛等未果,亦使老婆身心承受極大壓力,雖尋求心理專科醫生看診,仍然無法紓解,也致使家庭氣氛因財務支出而緊張。 直到101年7月,岳父在安養中心協助下,外出將原本交付老婆應用支付的其帳戶存摺予以作廢,並將戶頭金額提領若干金額並交由安養中心老闆保管,至此,老婆已無法忍受,只得商請安養中心先行扣除保管金額,而其老闆也允諾減收1000元為1.9萬元。 1、 前述岳父贈予孫女行為並無任何書面表示,而孫女因未成年,老婆為其監護人應用其資金於在法律主張為贈予上有無瑕疵,或需注意事項? 2、 老婆自岳母離家後獨居,乃至於搬進安養中心,至上個月約9年時間,綜合岳父帳戶與我們家計帳戶,支付岳父各項費用,目前其戶頭每月老農津貼7000元,扣除安養中心費用(1.9萬)與零用錢(2000元),至少需1.4萬,而目前岳父次子、長女及仍有收養關係的姊姊偶有探望,但無任何共同支應安養費用行為;倘若最終無法獨力負擔,可否讓安養中心依法向所有子女催告,或讓社會局介入處理? 3、 岳父因終止租約害怕其長子報復,故將存摺與提款卡等,交予老婆保管,由於政府每月撥付該帳戶老農津貼,故每三個月提領2萬元以支應岳父需求,而上個月已將託付保管存摺與提款卡作廢另重新辦理,是否可視為終止委任,目前已返還作廢存摺與提款卡等? 因為我們在今年12月付完安養中心的費用後,實際上已後繼無力,是否我們在付完12月後,就明確跟安養中心說無力再付錢,讓他們向社會局通報?但有以下幾點情形,請您斟酌是否會單對我老婆一方不利,如被控刑法上的惡意遺棄? 1.當初送安養中心的契約,因無其他子女願意到場處理,所以是書面契約是我老婆簽字,倘若社會局或安養中心追訴,會不會特別不利,或成唯一的相對人。 2.因為我老婆負責支付安養中心費用,故留有匯款單據或轉帳資料。只是明年起,再也付不出全額的費用,那是否我們需要以子女平均負擔後的金額如3,000元,逕支付給安養中心,以表示撫養善意。 3.岳父其他子女(含養子女),除我老婆的同母姐姐有聯繫外,其餘鮮無聯絡,所以我們也不清楚其他人的年籍資料,而我問過社會局,他們說他們只會先聯絡可以找到的人,所以是否到最後還是我們獨自負擔。 4.據我所知,岳父長子 次子等不僅為企業老闆,且皆任某縣運輸產業公會理事長,顯示其經濟狀況遠較我們富裕,而我們只想讓岳父得以在安養中心度過餘年,故僅希望之後平均分攤,而不是要求其他撫養義務人,返還過去支付費用。 5.我最近幾週曾單獨去安養中心探視岳父一次,知道他身體還算康健。但我也提及我們經濟不好,希望他能跟偶有探視的次子聯繫,希望能聯合負擔安養費用,但岳父以次子有「兩個老婆家庭」負擔很重,予以拒絕,然而之後他就不停打電話到我家與手機,甚至半夜口出恫嚇,說我老婆不孝,要叫人查封我們財產。然而,岳父也僅會對我老婆言語恫嚇,卻並不會如此對其他偶爾探視子女,故對老婆造成很大心理創傷,只得設定為拒接電話,更遑論接回奉養共同居住的可能。因此,也曾告知安養中心,如有重要狀況,請先聯繫我老婆的姐姐,再由她聯絡我老婆。 6.我們曾錄下約今年8月間去探視他時的談話,有提及他是贈與孫女的內容,是否可屆時成為贈與之佐證?但不是在他授意情形下。 7.從安養中心提報社會局至訴訟定讞期間,在何階段或情形下,我們財產是否會面臨假扣押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們先將您為父親所支出的費用,均逐一保留單據,將來可向其他扶養人請求該部分的扶養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爺 102-11-18 03:52

您好:前些日子撿到一隻智慧型手機,於是就留下當作個人使用,但一個月後被警方以車追人方式鎖定,但我又將該手機送交分駐所報案,想請問這樣是構成普通侵佔罪還是侵占遺失物罪,另外我將手機送往分駐所報案情事,是否會有謊報之嫌疑。

如果確定是遺失物 脫離原持有人佔有中 應該是侵占遺失物 至於你其他問題可能說明確一些 不是很清楚你的問題所在

?爺 102-11-18 10:51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確定是遺失物 脫離原持有人佔有中 應該是侵占遺失物 至於你其他問題可能說明確一些 ... (恕刪)

接獲警局通知我涉嫌偷竊他人手機,請我到案說明,我則將該手機呈交鄰近分駐所報為失物,這樣會不會引發什麼問題?

本件原則上只要您在拾獲該手機後,曾以自己門號之SIN卡插入該手機,進而收發話者,警方即可依照SIN卡及該遺失手機手機序號追蹤您的門號號碼及使用人身份,要找到拾獲手機的人或者竊取手機的人,除了必須花點時間以外,實際上難度很低。

小翊 102-11-16 11:16

想請問一下,關於妨害電腦的一些相關問題

假設有人在對話群組(line)打上自己手機遊戲的帳號密碼(可是並不是要給我登入的)

我卻擅自登入把他裡面的東西亂弄一通,現在他要告我妨害電腦使用

如果我想和解他不想的話就不能和解了嗎?

還有如果要和解那他的和解金能自己說多少就多少嗎?

我想請問如果我被起訴法官基本上會判我什麼?罪刑多重?

法官會看實質損失有多少來判罪嗎?

 

沈恆 (沈律師) 102-11-16 12:45

您好!和解是以雙方同意為基礎,無法強求,若金額有任一方無法接受,當然就無法達成和解。判刑會依有無前科、損害輕重、犯後態度等綜合考量,無法一概而論。以上謹供您參考。

怎麼那麼煩阿 102-11-16 01:19

律師您好:

1. 2013/9/30早上約9:35分家父(騎乘機車)和對方(開自小客車)

在高雄市三民區黃興路41號(早餐店)前發生擦撞

事故地點google街景圖 http://i.imgur.com/67cpO4r.jpg

當天本人手機照的現場圖 http://i.imgur.com/CU2ZmWX.jpg
http://i.imgur.com/DMOMjvt.jpg

http://i.imgur.com/WCTPuFv.jpg

2. 有去調監視器,只看到家父原本是跟在汽車後頭

後面的部分因監視器沒照到,但是對方說是家父去撞他的,至於

家父怎麼去撞他的,對方也不是很清楚。

3. 對方沒受傷,但是家父頭顱出血,已開刀兩次,家父於日前已從

加護病房轉出到普通病房。目前有請看護24小時照顧。家父狀況

也有好轉起來。目前狀況是可以說幾個字(不過聽不懂他在說啥)、

無法吞嚥(需靠鼻胃管進食)、一眼無法睜開、走路平衡感不佳...等

然後家父因顱內出血關係,有取下頭骨一部分,待日後再開刀將頭骨復原)

4.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事故現場圖如下:

研判表:http://i.imgur.com/Vx83fkd.jpg

現場圖: http://i.imgur.com/NXXgvUE.jpg

不過因為肇事責任無法分析,故本人有再去申請事故鑑定


問題:

1. 我想先了解這起事故,對我們這邊有利及不利的部分

2. 目前待事故鑑定委員會會通知我們和對方去開會,我不

知道事故鑑定委員會到底會怎麼鑑定?有人可以告知當天我該

怎麼應對嗎?(當天可能只有我單刀赴會而已,如果我舅舅有事
無法陪同的話)

3.發生事故地點的快車道機車不能行駛嗎?因事故地點的慢車道

都停滿了車(住戶及早餐店家用餐的車輛),其實往來這條路的用路人,

不管是機車汽車都是直接在快車道行駛的(因慢車道被占用被迫於

車道上行駛)

4.機車(機器腳踏車)是不是算是汽車的一種,是的話,行駛快車道應該
也沒什麼不對吧!?

5.汽車駕駛口口聲聲說是我爸自己去撞他的,因我沒看到發生經過,且我爸

也無法陳述,但是對方要左轉時,沒打方向燈,且很靠近車道右方,我

懷疑可能是機車要超車時,汽車突然左轉,造成機車閃避不及而發生車禍

請給點意見,謝謝。

 

阿君 102-11-19 23:48

請問是我這件事故太過於複雜了嗎?

因初判表無法分析肇事原因

對方(汽車駕駛)完全不認為自己有錯

我爸受了那麼大的傷,連個道歉都沒有

我已申請車禍鑑定

再過兩天不到就要開會了

希望真相可以還原,還雙方一個公道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6 14: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針對您所提的照片,其中一張照片中,機車傾倒之地面上有一條痕跡,疑速是因為機車撞擊之後所遺留,倘若是的話,該車禍事故應該就因為您父親所騎乘機車遭對方追撞所造成,然,目前仍須以鑑定委員會之結果論斷。

2、有關該車禍事件,本文建議您可以找尋目擊證人或是附近商家的監視錄影器協助釐清肇事原因。

3、又有關機車行使之車道是有限制的,但基本上仍然不影響對方肇責。

4、倘若鑑定結果出來,煩請告知結果,以利協助,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送鑑定外,您們也應先於肇事之起六個月內先提出刑事告訴(之後仍可撤銷告訴),對您的求償也會比較有幫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陽方 102-11-15 16:19
我想請問一下 如果甲方先前答應乙方將手機借給對方 也沒告知對方會將手機拿回 半年後甲方要像乙方拿回手機 是否可不用歸還?! 那如果是甲方送乙方手機 半年後卻告知對方要將手機要回 這可怎麼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既然是借用,則對方當然可以要求取回,但若是送的話,即屬贈與,不得無故撤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蔡律師 (蔡律師) 102-11-15 23:45
回覆 陽方 的發言內容:
我想請問一下 如果甲方先前答應乙方將手機借給對方 也沒告知對方會將手機拿回 半年後甲方要像 ... (恕刪)

手機是誰去辦理登記在誰名下?建議您拿詳細資料跟律師預約面談時間,請律師看完資料後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謝謝。如果您不知如何處理,可委任本所處理後續訴訟事宜。請幫忙到本律師事務所官網按讚:http://lutong.myweb.hinet.net/

陽方 102-11-15 16:17
我想請問一下 如果甲方先前答應乙方將手機借給對方 也沒告知對方會將手機拿回 半年後甲方要像乙方拿回手機 是否可不用歸還?! 那如果是甲方送乙方手機 半年後卻告知對方要將手機要回 這可怎麼辦?!
應該要先確定一開始法律關係是甚麼 是贈與或是使用借貸 如果是贈與 當然無法取回 除非贈與有被撤銷 如果是借貸 出借的人 當然隨時可以終止使用借貸關係 要求取回借用物
k 102-11-15 14:16

本人日前於網路拍賣平台『YX拍賣』出售自有二手相機。並於於基隆市仁愛路上交易。

告訴人仔細查勘並測試相機約20分鐘後,同意以新台幣1XXXX元購買,當下使用現金交易完成。

交易過程雙方相談甚歡,毫無任何不悅與衝突。

交易完成後約1~2日,告訴人突然於凌晨(約00:20時)使用手機通訊軟體質問我:『為什麼相機卡座上沒有序號及』?

本人回答:『由於問題過於專業,本人並非專業玩家,並沒有查詢及聽說過相關問題』?

接著又出於關心買家並表示負責的詢問:『請問您是遇到什麼困難或者是您權益受損嗎』?

例如:您帶回去的商品發生故障?不勘使用?還是送修遭到保固廠商拒收?亦或者發現商品與我當初敘述的有不實之處?請他提出疑慮,本人將協助解決。告訴人卻沒有做出任何回應。

隔天一早約09:00時,本人再次使用手機通訊軟體詢問告訴人關於他對於商品如果有任何疑慮請他提出,如果沒有疑慮請不要於凌晨時打擾我。

買方依然保持沉默,本人表達不滿之情緒,告知告訴人不應該於凌晨傳送訊息擾人清夢後又不做出任何回應,沒想到告訴人竟僅回答一句:『不是你問什麼我就得回答』。

本人不滿的詢問告訴人,您在凌晨傳送訊息問我問題,我問您有何疑慮可以協助您解決,您竟僅回答我一句:『不是你問什麼我就得回答』。

那是不是爾後您對商品有任何問題我也都這樣回答您就好了?告訴人隨後表示不作任何回應,但將會把雙方對話過程放傳至個人網路部落格以示公評。

本人表達那是您的自由,但是商品沒問題,您卻在凌晨沒事找碴,在本人回答並提出問題時您卻又自知理虧開始保持沉默,最後還要把對話過程上傳至個人網路部落格並附上本人露天拍賣網址,是否試圖抵毀本人信譽。


卻在日前收到警局通知書,要求我到案說明?案由為:妨害名譽,告訴方提供的證據裡有些字眼,如宅男、小屁孩、活在網路世界裡等等。

以及我在該拍賣平台另開新頁面沒有指名道姓的抱怨此事件。請問律師,我是否可以答辯那是因為告訴方於凌晨時打擾我導致我使用情緒性的字眼,情緒之表達,表達本人不滿之情緒,並無妨害對方名譽侮辱對方之意圖。

而我在該拍賣平台另開新頁面沒有指名道姓的抱怨此事件。係以虛擬ID身份上該拍賣網站,網路雖屬公開環境,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該拍賣須經由註冊虛擬ID後使可參與發文與回應,而告訴人與小趙所註冊之的虛擬ID,在該網路空間中只是其參與該拍賣的一種方式,一般使用者無法透過ID取得關於使用者的真實身分或特徵。且告訴人(即發文者)僅是一般使用者,亦非現實生活中知名人物,其ID並無法讓人一望即知其所代表之現實人物為何,故小趙之發言對於該ID背後實際使用者之真實身份人格權並無侵害。


係以虛擬ID身份上該拍賣網站,網路雖屬公開環境,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該拍賣須經由註冊虛擬ID後使可參與發問與回答,而告訴人與我所註冊之的虛擬ID,在該網路空間中只是其參與該拍賣的一種方式,一般使用者無法透過ID取得關於使用者的真實身分或特徵。且告訴人僅是一般使用者,亦非現實生活中知名人物,其ID並無法讓人一望即知其所代表之現實人物為何,故我的拍賣頁面對於該ID背後實際使用者之真實身份人格權並無侵害。
最後想請問律師

到警局作筆錄時可否人到現場然後用事前準備好的書面表示? 是否絕對移送地檢署? 是否有可能因為證據不足而不被起訴? 已準備刑事答辯狀,請問遞交的時機?跟交給誰? 如果要再判決前達成和解,要注意哪些事項,才不會失去自身權益認被告宰割? 過程當中告訴人有無任何地方可以讓我提告?如凌晨傳送訊息擾人及擅自將對話內容公開於私人部落格?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到警局作筆錄時可否人到現場然後用事前準備好的書面表示?
警局通常以問答方式制作筆錄,當然您也可以提您的書面資料交給警察附卷. 2.是否絕對移送地檢署? 本件基本上是會移送地檢,警察無權私自結案.
3.是否有可能因為證據不足而不被起訴? 當然會有可能因證據不足而不起訴,也有可能不構成犯罪.
4.已準備刑事答辯狀,請問遞交的時機?跟交給誰? 答辯狀建議在移送給地檢,並查詢到案後,再直接遞交給地檢署即可.
5.如果要再判決前達成和解,要注意哪些事項,才不會失去自身權益認被告宰割? 若要達成和解,則要註明對方放棄民刑事之追究.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9: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SAL 102-11-15 02:02

您好:

近日有人以「匿名」方式在一個公開論壇罵我(我的暱稱,暱稱總共4個字,他提及了其中兩個字)「婊子、公廁、雞掰」等等的不雅字眼,也辱罵我朋友為「肥宅」(同上,也是以暱稱辱罵),他自稱自己有VPN,查不到IP。

我知道他本人的Facebook帳號,也知道他的手機號碼與學校,對方還在一個不公開的臉書社團(總會員約1600人)罵我破女(時間為2013/11/13),更早之前也在上述論壇放置我的照片與臉書連結並辱罵我(時間為2013/06/19)。

於六月左右我有去警察局詢問提告相關流程,無奈警察似乎態度有些敷衍,只打電話辱罵我的人,口頭上警告他。本想就這樣算了,沒想到最近他又再犯,故不願再隱忍,希望您們的律師團對能給我一些專業意見,例如是否能提告、對方觸犯的法條、簡易提告流程等等的,萬般感激,在此先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2-11-15 08:51
回覆 SAL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近日有人以「匿名」方式在一個公開論壇罵我(我的暱稱,暱稱總共4個字,他 ... (恕刪)

如果您不知如何處理,可委任本所處理後續訴訟事宜。
請幫忙到本律師事務所官網按讚:http://lutong.myweb.hinet.net/

 可以提告刑事妨害名譽民事部分可以請求賠償,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Petty 102-11-14 18:03

律師您好:

9月份在網路上申辦新手機,使用一個多月之後接到警方通知說手機是某間通訊行所失竊,通知我去做筆錄,有提供給警方相關購買資料,.致電到賣手機網站的客服電話,他們說這件事他們不知情,手機也是像別的廠商訂貨的,他們也是受害者,想請問律師,能這樣一句不知情就把責任撇清嗎??這樣我的手機可以算有瑕疵可以退換貨嗎??警方雖然說手機可用,但心裡就是覺得怪怪的!還是我只能等到法院判決下來才能像賣我手機的網站求償嗎??也因為這件事我必須到警局作筆錄,被當嫌疑人,請問我可以向賣手機的網站申請什麼賠償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15 09: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您善意於手機販賣網站購得贓物,依法受害人可以支付您所給付的價金之後取回,倘若被害人不取回,您仍可以繼續使用該手機。(因為被害人可以另外向行為人求償),所以您無需過於擔心。

2、倘若確實有證據手機販賣網站故意或過失出賣贓物給您,並造成您的損失,您依法可以請求賠償